一、各国灾害管理立法概况(论文文献综述)
范蕾[1](2020)在《拉美国家的灾害管理》文中研究说明拉美国家的灾害管理制度化建设起步于20世纪70-80年代,初期以应急响应为优先。从90年代起,拉美国家逐渐将灾害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联系。拉美国家灾害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创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风险监测和研判与风险信息系统建设;土地规划与边缘社区的综合治理;灾害管理体系建设和机构建设;社会保护体系在灾害响应中的应用。如今,拉美国家的灾害管理业已实现包含灾害防范、准备、减灾和恢复的跨部门综合治理。
吕慧娜[2](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认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教育部[3](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毛瑞琪[4](2020)在《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分辨度遥感卫星数据的出现以及民用遥感卫星数据商业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使得遥感数据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遥感卫星数据的跨境传输与跨国贸易也大幅度增加。无论是在灾害防治、资源管理的公共领域,还是地图绘制、商业开发的私人领域,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价值都是独一无二的。然而在遥感卫星数据应用规范并不完善的背景下,数据难以实现高效应用。因此,大量的数据需求和国际合作也要求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应用向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目前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法律保护还存在很多漏洞与空白,只能根据与遥感活动有关的国际法律规则、遥感数据权益主体间的协议以及与数据保护有关的国际法律规则进行片面的保护。而国际上对于遥感卫星数据并未有统一、完善且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保护规范,现存的软法性质条款也规定不明,缺乏合适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没有专门的卫星数据保护规范,这些困境进一步导致了不同国家对遥感卫星数据保护持有不同的态度。很多国家通过政府管控或是对《遥感原则》进行狭义解释的方式限制遥感数据的流通来达到保护本国相应权益的目的,不仅限制了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应用和发展,更使得遥感数据的权益主体难以获得全面的保护。虽然基于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外层空间能够自由利用,民用遥感卫星可以位于任何位置获取数据信息,对其所获取的数据也享有所有权,但获取被遥感国管辖下领土的数据时,也与被遥感国的国家主权形成冲突。加之国际社会遥感能力与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使得各国在遥感数据领域追求的利益需求也不同,不同类型数据需要保护的利益也存在差异,都对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法律保护的统一形成障碍。因此,要完善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法律保护,首先需要进一步更新和完善国际条约,规范《遥感原则》,在其基础上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国际遥感法律规范,明确各方的遥感数据权益,规范责任认定与争端解决,设置国际监管平台。其次在双边机制下可以针对不同数据,设置专门的法律保护框架,对于不可版权数据利用数据库权利进行保护,创造性数据库设置版权保护,利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特殊敏感数据。同时,还应明确遥感卫星数据保护原则,即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和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促进数据流通原则。
王璐璐[5](2020)在《国际环境难民保护困境与出路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带来的包括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等在内的一系列环境问题凸显,致使在全球范围内大批环境难民出现。根据联合国相关数据显示,仅因自然灾害而产生的流离失所人数是因冲突而产生的流离失所人数的三倍。环境难民已然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全球性问题,如果不对这一群体引起必要的重视,可能会导致全球秩序不稳定。然而当前国际法领域与国际环境难民保护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缺乏。国际环境难民根据1951年《难民公约》中的“难民”定义,难以享有与公约难民同等的待遇。国际环境难民应当享有怎样的地位和权利无从所知。所以,国际环境难民保护立法迫在眉睫,国际环境难民的国际法律地位亟需明确。本研究试图对国际环境难民地位及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得出一些规律性认识。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国际环境难民进行概述。首先是对环境难民的定义进行分析,之后将国际环境难民与环境移民及环境流离失所者进行概念上的区分,对三者的范围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将本文的研究对象界定为国际环境难民。此外,对国际环境难民的分类进行概括,以便在提供保护出路时能够对不同种类的国际环境难民考虑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第二部分分析国际环境难民保护的困境。通过考察全球、区域和国家三个层面的保护实践,地区层面特别聚焦于欧盟和非洲,国家则选取新西兰和美国。通过对其移民和难民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揭示现有国际环境难民保护在法律地位、保护制度和保护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国际社会缺乏专门性公约导致国际环境难民的法律地位不明,难民、移民、临时保护者的身份都无法提供全面的保护。在保护制度方面还存在国际环境难民定义不清、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原则不明以及保护期间笼统等问题。保护机制方面主要是缺乏完备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机制。第三部分重点解读国际环境难民保护路径选择与困境出路。首先针对法律地位不明这一问题,明确国际环境难民法律地位的途径有三种。通过签署双边或区域协定是目前的最佳途径,现阶段应将工作重点置于双边和区域立法。其次是对第二部分制度方面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针对定义问题,总结提出本文认为的国际环境难民的可行定义。针对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原则问题,总体上是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首先是国家的第一责任,之后由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提供补充性保护,最后是不法行为的追责。针对保护机制缺乏问题,则提出设立国际环境难民事前预防制度与事后救济机制,其中在事后救济机制中提出设立国际环境难民救济基金会,并对具体的资金来源、机构设置、资金使用简略介绍。第四部分聚焦中国国际环境难民的实践与应对。我国有众多邻国,在接受和处理国际环境难民问题上有很大的适用空间。通过研究发现我国目前法律制度对国际环境难民的保护非常有限,且尚未出台难民专门立法。从实践中看,我国对待难民和移民立场和态度是比较积极的,且试图从根源抑制难民的产生。针对我国具体实践以及对国外现有经验的借鉴,本文从立法、制度构建、国际合作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应对国际环境难民的建议。
戴天歌[6](2020)在《紧急状态启动条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启动紧急状态的正当性有巩固主权说、统制干涉说、排除妨碍说、紧急自卫说和国家理性说作为支撑。与此同时启动紧急状态会对权利和自由或多或少的影响,这也是紧急状态的消极一面,紧急状态启动条件就是为解决紧急状态的消极一面而设置的。紧急状态启动条件在紧急状态法制中极其重要,依照宪法和国际公约设置紧急状态启动条件是维护宪法秩序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前,紧急状态法制便在历史文献资料中有过记载,从古代至近代,紧急状态法制一直在不断发展。在近代,紧急状态法制主要以戒严制度在我国体现。直至2004年,我国宪法进行修正,以旭日东升的紧急状态替换了日薄西山的戒严制度。由此也改变了我国目前紧急状态法制结构,目前我国广义的紧急状态启动法制体系包括戒严启动条件、国家安全紧急状态启动条件、特别行政区紧急状态启动条件和战争状态启动条件。各国紧急状态制度可以根据紧急状态对宪法效力的影响分为三类,宪法效力不变类、全部或基本否定宪法效力类和部分否定宪法效力类。宪法中规定紧急状态条款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惯例,还有一些国家则采用单独立法的方式规定紧急状态制度。通过分析南非和俄罗斯紧急状态启动的规定,总结出紧急状态启动的标准和紧急状态启动的程序,上述国家关于紧急状态的有关规定可以对我国紧急状态立法提供一定的帮助。由于我国宪法对于紧急状态规定较少,仅是通过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职权的规定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确定为启动紧急状态的决定机关。对于紧急状态启动条件除启动紧急状态的决定机关外再无其他规定,尤其是启动紧急状态的标准、决定启动紧急状态的程序、确定方式。关于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的界限也比较模糊,甚至由于紧急状态与突发事件容易混淆导致地方政府适用法律出现偏差。启动紧急状态所需达到的标准要求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下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分类和分级标准,并且按照应急处置措施能否在时限内缓解严重危害作为是否需要启动紧急状态的标准。启动紧急状态的程序性要求不仅包括决定的主体,因此紧急状态法除规定决定主体以外还应规定决定启动紧急状态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采用临时会议方式可以满足紧迫性的要求。由于宪法中规定了确定启动紧急状态的职权归属,我国无法采用事后确认的方式来决定启动紧急状态,事前预告的方式也不符合紧急状态法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我国紧急状态法中采用事中确认方式为宜。
姜莉[7](2020)在《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业保险近年来备受全球理论界和政府部门的重视,许多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作为政府干预农业、保护农业和维护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来建设。金砖国家的农业经济具有极高的相似性和互补性,但一直以来缺乏农业经济合作的模式,难以实现农业生产的升级转型,而且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不健全也加剧了金砖国家内部、金砖国家之间以及金砖国家对外的农业经济发展。在包括中国在内的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一直处于制度缺失、理论不足的状态。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发展沿革不长、立法尚有缺失,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具体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有待完善。本文主要采取历史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研究了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基础理论”,探讨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基本涵义、重要性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理论支撑,指出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者为避免农业生产中可能遭受的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市场风险造成损失而与保险公司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提出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具有政策性特点,不可能完全通过市场来实现完全的供需平衡,需要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中的参与者提供一定财政支持。第二部分“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发展简况”,研究了金砖国家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梳理了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主要的制度。指出金砖国家虽然在农业保险制度、财政补贴制度的发展沿革有所差别,但是它们无一例外也都采取了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政策。从金砖国家农业保险的实践中提出政府补贴农业保险是有必要且合理的。第三部分“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制度”,分析了金砖各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具体制度,对补贴制度的主体、范围、方式进行了分类比较、归纳总结。指出:虽然金砖国家在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沿革、财政补贴制度的具体规定方面有所差别,但是也体现出一些共同特征;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中都存在的立法不完备、补贴结构不合理、监管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第四部分“WTO规则下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审视”,以WTO规则为视角,分析了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合规性和如何进一步规范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机制,提高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在WTO的实用性。指出:农业保险之所以迅速发展,是因为可能免于WTO的削减承诺,但在WTO框架下,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是否合规可能会受到多个WTO规则的约束。提出:充分利用规则的前提是尊重并遵守WTO的规则,在WTO框架下规范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提高金砖各国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实践水平。第五部分“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展望”,以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不足为主线,提出了金砖国家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内部治理,探索了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合作。认为完善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制度,不仅有利于巩固中国农业基础性地位,提升中国在金砖国家中的话语权,还有利于金砖国家国际地位的提升。本文的主要结论为: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皆存在不足,必须从完善立法、优化补贴结构和健全监管机制方面先完善内部治理;金砖国家农业合作既有历史基础、制度基础,在WTO中还有实践需求,需从多边合作、信息共享、共同发展几个方面实现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合作。
汤梅梅[8](2019)在《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工伤预防体系经过一百多年的演变与发展,形成了企业完全承担责任的基本现实。政府通过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与职业安全健康项目,激励企业采取预防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与保护职工安全健康。各国实践经验也表明了工伤预防管制已取得巨大的社会安全效益。作为劳动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一直积极致力于工伤预防管制工作,保护劳动者安全权益。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工伤预防、工伤待遇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形成,并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待遇修正依靠劳动市场无法完全补偿劳动者遭受风险损失的缺陷,保障受伤工人的医疗救治与基本生活。同时,政府设置激发企业内部动力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转变企业工伤预防理念。在政府干预和企业担责的协同作用下,截至2017年底,全国总工伤事故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6.2%和12.1%(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607亿元,覆盖人数达22742万人,待遇水平稳步提高(2)。然而,经济全球化、技术革新加快,激烈的企业竞争引发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以及全球变暖与频发的极端天气恶化了工作条件等,使得工伤事故率与职业患病率居高不下,我国劳动者面临的工伤风险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职业安全健康的格局正发生着改变,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被打破,大量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被排除在保障覆盖范围之外,加之工会组织无法形成与企业、政府进行集体协商的社会力量,使得受伤工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变得更加困难。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新常态下,落后和产能过剩的企业正面临兼并甚至破产危机,考验着企业支付能力。如对于正处在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阶段的企业,在无过失责任原则要求下,他们必须承担工伤事故后的伤亡劳工医疗、误工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一系列经济费用,这必然会加重实体企业的用工成本。面对劳动安全保障不完全、企业经济负担重的双重难题,这就要求政府不能只强调工伤预防管制所带来职业工作环境改善的社会安全效益,而忽视企业经济发展。鉴于此,本文在系统梳理文献与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工伤预防管制目标内涵应当包括在改善职业安全与健康环境的同时,又提高企业经济绩效两方面。那么工伤预防管制在理论上是否具有实现“共赢”局面的可能性?现阶段中国未实现“共赢”局面的工伤预防管制的安全效应如何?未实现“共赢”局面的工伤预防管制又如何影响企业经济绩效?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是否具有实现“共赢”局面的可能性?如何通过提高现有工伤预防管制效率,来实现“共赢”局面?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推进未来政府政策调控,实现工伤预防管制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对促进工伤预防管制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遵循从社会管制经济学理论中探索“共赢”的工伤预防管制作用机理—在现实中寻求“共赢”管制理论存在的可能性—以中国工伤预防管制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为了实现“共赢”的工伤预防管制而深化改革的逻辑思路,并紧紧围绕理论与实证两大核心层面展开研究。(1)理论层面。基于风险工资理论、贝克尔理论、“波特假说”理论。首先,从社会管制经济学发展脉络的视角出发,追寻政府进行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缘由。由于信息不对称,劳动者无法依靠市场机制达到最佳安全保障。为了纠正市场失灵,保护受伤工人安全权益,政府通过工伤预防管制强制要求企业承担所有责任,保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对称的安全工作信息,以此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然而,政府实施不适宜的管制强度使得企业对工伤预防管制措施不满,引致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叠错,加重了企业经济负担。为了消除政府与企业目标的异质性,政府调整工伤预防管制力度,激发企业形成安全激励机制,并通过提升自身安全技术达到“共赢”局面。然后,本文将研究视角聚焦于中国当下的工伤预防管制体制,从社会安全效应与经济效应两方面剖析中国管制未实现“共赢”局面的作用机理。(2)实证层面。本文通过理论机制分析发现“共赢”局面的关键是设置适宜的管制强度,引发高效率的工伤预防管制,从而激发企业安全技术创新。若管制强度设定过低,劳动者安全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若管制强度设定过高,企业则无法从工伤预防安排中获得经济效益。因此,研究选取工伤保险费率作为政府工伤预防管制强度的代理变量(1),基于分步评价的思路,先评估实施工伤预防管制已取得的安全效应水平,再对企业经济绩效评估,检验现阶段中国未实现“共赢”局面的原因是否由不适当的管制强度,引起微观经济主体安全投资行为的转变,进而导致宏观安全效应的下降。本文具体研究内容分为8个部分,具体结构安排如下:第1章导论。本章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然后以工伤预防管制发展路径为主线,按照其理论变迁及内在逻辑对国内外文献进行系统梳理与归纳。研究显示,不合理的政府激励机制易引发道德风险,造成企业经济负担,降低了工伤预防管制效率。在政府优化管制资源的基础上,工伤预防管制激发企业安全技术创新,才是实现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环境与提高企业经济绩效“共赢”局面的根本动力,并探讨了概念移植我国实现的可能性。最后给出本文的研究框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与不足。第2章工伤预防管制的理论机制分析。本章首先清晰界定了工伤预防管制及其相关概念,并阐明其属性、特征及激励措施。然后基于风险工资理论、贝克尔理论、“波特假说”理论,探讨工伤预防管制在理论上是否具有实现“共赢”局面的可能性。最后,通过安全效应与经济效应来研究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未实现“共赢”局面的作用机理。其中:(1)中国工伤预防管制安全效应的理论研究。基于企业生产成本理论与风险期望理论,本文建立企业利润与劳动者效用同时最大化的拉格朗日函数,在库恩-塔克一阶条件下,研究发现,目前“重补偿,轻预防”的工伤保险现状与不完善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不存在以最低工伤保险待遇获得最佳安全水平的临界点;相对高管制费率,政府实行低管制费率时,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降低工伤伤害率的影响程度更大;且企业道德风险的存在是造成安全效应低的主要原因。(2)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经济效应的理论研究。基于将成本价格运用于索洛剩余估算的双重生产理论,本文建立企业成本最小化模型并结合谢波德引理,在对时间求导的条件下,研究发现,目前严格管制引发企业调整用工结构以此降低用工成本,且管制引起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变化与成本增长变化趋势相同。结果说明,工伤预防管制强度的变化引起了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下降。第3章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变迁、现状及成因。基于将政府间接市场激励手段扩展为工伤保险待遇的事后预防和工伤保险费率的事前预防的界定基础上,本章打破了固有工伤预防演化的路径,按照事后工伤预防管制—事前工伤预防管制—完善事前工伤预防管制的逻辑,将中国工伤预防管制体制划分为四个时期。在工伤预防管制与经济发展的互动过程中,阐述了政府如何引导企业从被动转向主动预防的管制过程,并探究现有工伤预防管制低效率的成因。研究发现,参保企业在面临更加严峻的工伤风险时,道德风险突出;统筹层次低与覆盖范围窄限制了企业预防的积极性;失衡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结构降低了企业激励动力;不精确的工伤预防激励机制无法形成企业内部动力;事前与事后工伤预防管制的脱离不利激发企业安全技术创新。造成目前偏向社会安全效益而忽略了企业自身经济发展需求的管制现状,其原因可能来自于工伤预防管制的立法、条例设置、机构设置、组织间互联性等。第4章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效率评估—基于安全效应视角。本章采用2006-2016年省级行业及地区面板数据,通过构建综合工伤保险费率指标,使用门槛模型评估了工伤保险待遇对于降低工伤事故率而取得的安全效应。研究发现:政府实施低管制费率时,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会显着降低工伤伤害率,而当管制费率超过0.15%时,安全激励系数不再显着,甚至出现负面效应。进一步分析安全效应低的内在作用机理发现,企业道德风险的存在限制了工伤保险待遇的预防作用发挥,事前名义道德风险不仅无法消除事后真实道德风险,反而加剧了企业道德风险程度。研究启示:遏制企业道德风险的根本途径是,完善工伤预防管制机制,激发企业进行安全技术创新,降低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补偿受伤工人待遇构成的企业工伤保险成本。目前高水平的工伤保险费率抑制了企业内在安全激励动力,因而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可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帮助企业减少劳动力损失和生产成本。如果政府降低保险费率幅度过大易扭曲企业安全投资行为;降低保险费率幅度过小,会造成工伤待遇资源的浪费。因此,适宜的工伤保险费率结合工伤保险待遇才能获得最佳安全水平。第5章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效率评估—基于经济效应视角。本章采用工业行业上市公司的企业层面数据并且使用2011年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作为一次自然实验,在一个标准β条件收敛框架下去检验工伤预防管制对于工业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影响。研究发现,2007-2014年期间该修订对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率具有强烈的负效应,工伤预防管制对于生产效率没有滞后效应,其中国有企业相对私营和外资所有制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受这次修订的影响最大。这意味着政府实施严格管制,在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环境后,可能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并降低了工业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速度,延缓了中国的工业化进程。研究启示:目前中国工伤预防管制强度的设定造成了政府管制目标与企业目标的异质性,不利于企业的技术革新或引发创新力度不足。提倡完善工伤预防管制体制构建,通过费率机制、奖惩机制与管理监督体制等调整政府管制强度。一方面不仅能提高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有利于避免现实中企业逃避参保或退保的现象。另一方面,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提高其生产率。当工伤预防管制与外部经济环境形成良好互动时,可促进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可持续发展。第6章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经验的比较与借鉴。本章首先系统梳理了166个国家和地区的工伤预防管制模式后,发现目前主要形成了以劳动者与企业雇主充分参与的典型德国模式,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为一体的典型日本模式及联合私营与公共保障系统预防的典型美国模式。然后,通过比较分析了三个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模式的法律体系、激励机制、管理与监督体系。进一步研究发现,工伤预防管制均呈现立法层次高、立法详细、可操作性强和动态及时调整的特点;外部干预结合内部激励构成了科学的工伤预防管制激励机制;工伤预防管制绩效评估建立在社会安全效应与经济效应分析之上,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伤预防项目、工伤保险费率与工伤保险待遇等进行全面评估;政府组织机构设置定位清晰、高自主程度及执法严格构成了统一的工伤预防监管体制。研究启示:重视工伤预防是高效率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前提条件,而完善的工伤预防管制立法是高效率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运行基础;科学的工伤预防管制激励机制是高效率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关键核心,是引发企业、政府、劳动者“共赢”局面的必要条件;工伤预防的绩效评估反映工伤预防管制政策运行问题,帮助并提高政府工伤预防管制效率,缩短达到企业、政府、劳动者“共赢”局面的进程;统一的工伤预防监管体制是高效率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保障,是达到企业、政府、劳动者“共赢”局面的坚实基础。第7章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路径优化。为了达到“共赢”工伤预防管制制度,本文在借鉴典型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力求系统地将广泛且复杂影响工伤预防管制强度的因素,归纳并整合在政府管制机制的设置之内进行综合考虑。在构建一个三维立体概念框架下,本文给出如下建议:第一,政府转变工伤预防管制理念,企业具有技术创新的意愿、机会与能力,工伤预防管制引发企业全新安全技术创新,以及劳动者充分参与是实现“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目标的前置条件;第二,通过健全工伤预防管制立法、整合组织机构、精确设置工伤预防激励机制与强化工伤预防管制监督体制是实现“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目标的基础设置;第三,通过动态调整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益,平衡不同规模企业的内部激励动力,强化宏观、中观、微观管制主体责任及营造良好的工伤预防管制外部环境措施,是实现“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目标的后置保障。第8章研究结论及展望,概括全文并提出进一步的研究方向。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1)研究内容创新:本文提出工伤保险待遇不仅具有传统意义上补偿受伤劳动者损失的收入再分配作用,且具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激励作用。将工伤保险待遇的激励作用纳入工伤预防中,以此区分事前与事后工伤预防管制,拓展了工伤预防管制内涵。基于“波特假说”理论,本文进一步提出工伤预防管制应当在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的同时提高企业生产力,深化了工伤预防管制目标。为了实现“共赢”的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目标,政府应充分利用以降低费率使得企业获得短期利益的契机,实现以创新驱动的工伤预防管制模式的转变。因此,本文丰富和拓展了工伤预防管制与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研究边界。(2)研究视角创新:本文首先从政府管制的宏观效应出发,论证了安全效率低的内在作用机理,发现企业道德风险的存在限制了工伤预防管制作用的发挥。然后,基于微观经济活动层面,刻画了保护人力资本安全减少工伤伤害的预防管制与企业生产率增长的关系,发现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速因管制政策的实行而降低,且短期内又无法通过安全技术创新内部化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与补偿受伤工人待遇构成的工伤保险成本,是扭曲企业安全投资行为的根本原因,最终造成了工伤预防管制的安全效应与经济效应的双重负面局面。在结合宏微观研究基础上,通过构建三维立体概念框架,系统讨论了实现“共赢”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前置条件、基础设置及后置措施的优化路径,以期精确调整工伤预防管制的激励机制,推动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达到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安全的同时,促进企业经济健康与持续发展的目的。(3)研究方法创新:第一,衡量工伤预防管制的安全效应。既有相关文献主要基于企业规模越大工伤保险费率越高的假设而展开研究。然而,实践中工伤伤害率会随着政府管制程度呈现非线性关系及区间效应,若遗漏某种企业规模或保险费率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安全效应,会造成估计结果偏误。因此,为了修正以企业规模作为管制费率代理变量的假设缺陷,本文作了进一步拓展,以中国各省区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构建综合保险费率指标,并按照数据本身的特征采用门槛模型自动划分样本。第二,衡量工伤预防管制的经济效应。成本-收益法是评估工伤预防管制和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最佳选择。然而,工伤预防管制的成本与收益测量值在实践中一般难以直接获得,且测算选取指标也可能存在遗漏或偏差。因此,本文选用双重差分模型克服成本-收益法中遗漏变量和不利因果关系的缺陷。进一步,为了精确评估工伤预防管制对于微观经济绩效的影响,将企业间生产率呈现?条件收敛的趋势纳入其中,重新构造了双重差分模型。
崔耿[9](2019)在《比较法视阈下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认为农业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基石,农业保险是防范农业生产风险的有效手段,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农业保险地位合法性与内容科学性的源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成为一切行业的权利义务来源,农业也不例外。因此,要研究农业保险,就需要研究农业保险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制的,从而紧随法治潮流发展农业保险,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构建科学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具有必要性。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时,农业保险是有效的减损救济手段,当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情况与我国的现实需要不相称,而农业保险对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非凡,发展农业保险又面临着诸多现实短板,在这一对矛盾中,对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要求。但国内关于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架构的经验尚不成熟。因而需要通过比较研究法、文献分析法、历史研究法,研究与借鉴域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以此为镜,正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之衣冠。美国、日本、法国是世界上发展农业保险较早且较成熟的国家,且其农业保险的制度设置中往往立法先行,进一步佐证了农业保险以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依托。通过比较研究美国、日本、法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归纳出他们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分析得出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第一,农业保险立法价值取向定义为力求公平与效率;第二,通过制定成文农业保险法的形式,将国家政策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第三,在立法上加强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水平;第四,通过立法建立起一套统一的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
张成利[10](2019)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研究》文中认为回顾整个人类文明的历史演进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人类与自然之间关系不断演变的历史过程,也是一个人类逐渐战胜自然的历史过程。就中国而言,短短几十年就走过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的发展进程,成就斐然的背后实则是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不断涌现。可以说,在获得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付出了巨大的自然代价。面对国际整体生态形势不佳、国内生态环境问题严峻的基本现状,基于对工业文明发展方式的反思以及进一步推进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如何从理论上构建指引生态实践的思想认识是党和国家现阶段必须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作出了要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回答,以期从思想意识层面为中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提供引领。本文旨在借鉴学术界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立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以人类发展史上新的文明(生态文明)为背景,以党的十八、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对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以及如何运用它指导生态实践进行整体性研究,对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作出理论应答。全文主要分导论、主体、结语三个部分。导论部分首先是对研究的对象和意义进行简要论述;其次梳理了当前学术界对选题的研究现状;另外介绍了论文所采用的基本研究方法、思路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最后着重阐述了生态、生态文明等多组概念的基本内涵。论文的前两章主要是从理论来源和历史演进两个角度进行梳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构建与确立提供理论准备和实践支撑。第一章主要论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基础。首先,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者提出的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开发利用自然要遵循自然规律等思想认识,肯定这些思想至今仍在延用。其次,就中国传统文化中最具代表性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尊重生命”思想进行论述。最后,分别讨论生态主义、生态社会主义以及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三种理论,为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提供理论准备。第二章主要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发展历程。本章从动态角度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经历了萌芽、孕育、发展、丰富等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历史阶段,涉及到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对于生态环境问题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认识,这些认识皆以相关生态文明理念表现出来。为了体现逻辑上的连贯和结构上的衔接,每个发展阶段基本从历史背景和具体理论认识两个方面进行了归纳总结,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持之以恒的探求。论文的中间部分也是主干部分,主要从理论主张、基本特征的角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认识进行具体分析和研究。第三章具体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基本理论主张。本章以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历史考察为基础,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指向,概括和提炼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主张为和谐发展、生态公平、绿色发展、生态安全,并对其进行了具体的阐述,旨在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说清楚、说透彻。论文后面所阐释的对于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指导中国生态文明实践的现实路径分析正是基于本章内容。可以说,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观理论主张的概括与论述是整篇博士论文的关键和核心。第四章简单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基本特征。在上一章提炼和分析了理论主张之后,进一步归纳总结这个概念的基本特征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通过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基本特征,并将其与传统文明观进行对比分析,有助于我们走出传统文明观的误区,更深刻地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简言之,历史性、民族性、时代性、实践性是其最基本的四大特征。论文的后三章都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理论主张的确定展开的,包括用生态文明观衡量现阶段中国生态文明实践的现状,肯定成就,发现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生态实践的具体现实路径。第五章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衡量我国的生态建设实践。本章主要从现阶段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绩和依然存在的问题这两个方面来评价国内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一方面,就成就而言,经过党和国家多年的努力,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状况明显改变,生态建设工作持续顺利推进,国内生态环境质量相对而言有所改善;另一方面,成绩显着的同时尚未解决的问题依然较多,包括在新的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具体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国内生态环境状况依然不容乐观、思想观念上生态文明意识尚未完全形成、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依然存在、制度建设仍需加强和完善、国际环保领域的合作机制仍有待健全等多个方面。第六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路径。本章旨在从学理依据与现实基础两个维度论证和阐释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内生态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解决现实环境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路径,即,一是提升生态文明意识,形成良好社会风尚;二是完善关键制度建设,增强制度保障能力;三是更新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绿色持续发展;四是加强国际生态合作,推进全球生态建设。结束语部分主要是对文章研究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总结,得出了一定的研究结论。如,在历史传承中不断增强其理论自信、以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来推动国内生态建设是必然选择等。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未来研究可能拓展的方向进行展望。如,可以深入研究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主张、可以探讨具体措施以实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在全社会的树立以及如何积极提升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影响力等方面。
二、各国灾害管理立法概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各国灾害管理立法概况(论文提纲范文)
(1)拉美国家的灾害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拉美国家缘何灾害频发 |
(一)自然风险 |
(二)社会脆弱性 |
二、拉美国家灾害管理的雏形及其基本特征 |
(一)拉美国家灾害管理的雏形 |
(二)基本特征 |
1. 应急响应优先 |
2. 社会行为体作用的差异性 |
3. 灾害防范和减灾理念的缺失 |
三、拉美国家灾害管理的演变与创新经验 |
(一)拉美国家灾害管理的演变 |
(二)拉美国家灾害管理的创新理念与实践 |
1. 风险识别:风险监测和研判与风险信息系统建设 |
2. 风险降低:土地规划与边缘社区的综合治理 |
3. 可治理性与金融保护:加强机构建设 |
4. 响应环节的新尝试:提高社会保护体系的适应性和应急性 |
结语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内容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分类及应用 |
2.1 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概念及分类 |
2.1.1 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定义 |
2.1.2 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不同类型 |
2.2 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广泛应用 |
2.2.1 环境监测和资源管理 |
2.2.2 灾害管理和疾病防治 |
2.2.3 监测国际协定和可证据性用途 |
2.3 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应用的发展趋势 |
2.3.1 有限制地获取和使用 |
2.3.2 国际合作下促进规范统一 |
第3章 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法律保护及困境 |
3.1 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保护的现有法律制度 |
3.1.1 与遥感活动有关的国际法律规则 |
3.1.2 遥感卫星数据权益主体间的协议 |
3.1.3 与数据保护有关的国际法律规则 |
3.2 国际法律保护滞后于遥感数据应用发展 |
3.2.1 《遥感原则》规定不明 |
3.2.2 数据责任难以明确 |
3.2.3 争端解决框架存在局限 |
3.2.4 缺乏专门的卫星数据保护规范 |
3.3 国家政策法规的限制 |
3.3.1 非歧视性准入政策的例外增多 |
3.3.2 对联合国《遥感原则》进行狭义解释 |
3.3.3 其他法律形式下的限制 |
3.4 实现国际遥感卫星数据法律保护统一的障碍 |
3.4.1 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冲突 |
3.4.2 各国法律保护的方式和利益需求不同 |
3.4.3 不同类型数据保护需求不同 |
第4章 完善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法律保护的建议 |
4.1 明确遥感卫星数据保护原则 |
4.1.1 坚持国家主权原则 |
4.1.2 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 |
4.1.3 促进数据流通原则 |
4.2 修改和完善国际条约 |
4.2.1 明确相关各方数据权益 |
4.2.2 统一术语和设置国际监管平台 |
4.2.3 规范责任认定与争端解决 |
4.3 确立分类保护的双边机制 |
4.3.1 保护遥感数据库的经济利益 |
4.3.2 保护创造性数据的版权 |
4.3.3 注重商业秘密数据安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
(5)国际环境难民保护困境与出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国际环境难民概述 |
(一)国际环境难民概念辨析 |
1.环境难民的定义 |
2.国际环境难民与环境流离失所者、环境移民概念辨析 |
(二)国际环境难民的分类 |
二、国际环境难民保护困境 |
(一)国际环境难民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
1.1951年《难民公约》无法涵盖国际环境难民 |
2.通过移民保护十分有限 |
3.寻求庇护者(临时保护者)身份存在局限性 |
(二)现有国际环境难民保护制度的局限 |
1.国际环境难民定义存在争议 |
2.国际环境难民保护责任主体与责任划分不明 |
3.国际环境难民保护期间笼统 |
(三)国际环境难民预防与救济机制缺乏 |
1.缺乏国际环境难民事前预防机制 |
2.缺乏国际环境难民事后救济机制 |
三、国际环境难民保护路径选择与困境出路 |
(一)国际环境难民保护路径选择可能性及分析 |
1.路径之一:纳入《难民公约》 |
2.路径之二:新建一项国际环境难民公约 |
3.路径之三:签订双边或区域协定 |
(二)完善国际环境难民法律保护制度 |
1.明确国际环境难民定义 |
2.明确国际环境难民保护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原则 |
3.明确国际环境难民保护期间 |
(三)建立国际环境难民预防与保护机制 |
1.确立事前预防机制 |
2.建立事后救济机制 |
四、中国国际环境难民保护现状与对策 |
(一)中国国际环境难民保护现状与不足 |
1.现状 |
2.不足 |
(二)中国国际环境难民保护对策 |
1.制定国际环境难民保护条例 |
2.构建临时保护制度 |
3.做好环境灾害预防 |
4.加强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管控 |
5.积极参与国际谈判,促进国际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紧急状态启动条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紧急状态启动条件的基本理论 |
一、紧急状态启动的正当性理论 |
二、紧急状态启动条件的功能 |
第二章 国内外紧急状态启动制度的建设发展状况 |
一、新中国成立前紧急状态启动制度 |
二、新中国成立后紧急状态启动制度 |
三、外国紧急状态法制的分类 |
四、外国紧急状态启动制度 |
第三章 我国紧急状态启动条件存在的问题 |
一、启动紧急状态应遵循的的法律原则问题 |
二、启动条件的标准问题 |
三、启动的程序问题 |
四、法律适用问题 |
第四章 紧急状态启动条件规范设计 |
一、法律原则的体现 |
二、启动条件的标准设置 |
三、启动程序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基础理论 |
(一)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涵义 |
(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重要性 |
(三)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理论支撑 |
(四)小结 |
二、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发展简况 |
(一)全球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发展简况 |
(二)巴西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发展简况 |
(三)俄罗斯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发展简况 |
(四)印度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发展简况 |
(五)中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发展简况 |
(六)南非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发展简况 |
(七)小结 |
三、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制度 |
(一)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主体 |
(二)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范围 |
(三)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方式 |
(四)小结 |
四、WTO规则下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审视 |
(一)WTO规则下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合规性 |
(二)WTO规则下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实践 |
(三)小结 |
五、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展望 |
(一)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现有的不足 |
(二)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完善 |
(三)探索金砖国家间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合作 |
(四)小结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框架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框架及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存在的不足 |
2.工伤预防管制的理论机制分析 |
2.1 工伤预防管制的理论分析基础 |
2.1.1 工伤预防管制的相关概念界定 |
2.1.2 工伤预防管制的属性及其特征 |
2.1.3 工伤预防管制的激励措施 |
2.2 工伤预防管制引发“共赢”局面的逻辑演化 |
2.2.1 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美好愿景 |
2.2.2 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设定困境 |
2.2.3 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机制调整 |
2.3 现阶段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作用机理 |
2.3.1 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安全效应 |
2.3.2 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经济效应 |
2.4 本章小结 |
3.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变迁、现状及成因 |
3.1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变迁 |
3.1.1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萌发期 |
3.1.2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确定期 |
3.1.3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调整期 |
3.1.4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完善期 |
3.2 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现状 |
3.2.1 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现状 |
3.2.2 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现状 |
3.2.3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现状 |
3.2.4 工伤预防管理体制现状 |
3.2.5 试点地区的工伤预防现状 |
3.3 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主要问题 |
3.3.1 工伤风险严峻,道德风险突出 |
3.3.2 失衡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结构 |
3.3.3 不精确的事前工伤预防激励机制设置 |
3.3.4 脱离的事前与事后工伤预防管制 |
3.4 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问题成因 |
3.4.1 不完备的工伤预防管制立法 |
3.4.2 不科学的工伤预防管制组织设置 |
3.4.3 不适宜的工伤预防管制实施力度 |
3.4.4 单一的工伤预防管制效率评估 |
3.5 本章小结 |
4.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效率评估——基于安全效应视角 |
4.1 门槛模型构建 |
4.1.1 门槛模型选择依据 |
4.1.2 门槛值选择 |
4.1.3 门槛回归具体模型 |
4.2 变量选择与数据来源 |
4.2.1 变量选择 |
4.2.2 数据来源与分析 |
4.3 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实证分析 |
4.3.1 1%管制强度下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 |
4.3.2 0.9%管制强度下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 |
4.3.3 0.75%管制强度下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 |
4.3.4 不同管制强度下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比较 |
4.4 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实证分析 |
4.4.1 1%管制强度下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 |
4.4.2 0.9%管制强度下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 |
4.4.3 0.75%管制强度下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 |
4.4.4 不同管制强度下预期与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比较 |
4.5 低安全效应的内在作用机理 |
4.5.1 机理分析与模型构建 |
4.5.2 低安全效应的估计方法 |
4.5.3 企业事前与事后道德风险的边际弹性 |
4.6 本章小结 |
5.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效率评估——基于经济效应视角 |
5.1 双重差分模型构造 |
5.1.1 双重差分模型选择依据 |
5.1.2 双重差分基本模型 |
5.1.3 微观经济全要素生产率趋势 |
5.1.4 重新构造双重差分模型 |
5.2 工业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测算 |
5.2.1 TFP测算方法选择 |
5.2.2 状态空间具体模型 |
5.3 数据来源与变量选择 |
5.3.1 数据来源 |
5.3.2 变量选择 |
5.3.3 变量统计描述 |
5.4 经济效应的实证分析 |
5.4.1 自然实验性质的检验结果 |
5.4.2 1%管制强度下模型估计结果 |
5.4.3 1%管制强度下的滞后效应 |
5.4.4 0.9%管制强度下模型估计结果 |
5.4.5 0.9%管制强度下的滞后效应 |
5.4.6 不同工伤预防管制强度下经济效应比较 |
5.5 稳定性检验 |
5.5.1 不同体制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趋势 |
5.5.2 剔除人力资本的全要素生产率趋势 |
5.6 本章小结 |
6.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
6.1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模式 |
6.1.1 工伤预防管制的背景 |
6.1.2 工伤预防管制模式的类型 |
6.2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的法律体系 |
6.2.1 “完全政府”工伤预防管制法律体系 |
6.2.2 “自我”工伤预防管制法律体系 |
6.2.3 “协同”工伤预防管制法律体系 |
6.3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的激励机制 |
6.3.1 工伤保险待遇机制及其激励效应 |
6.3.2 工伤预防项目及其激励效应 |
6.3.3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及其激励效应 |
6.4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的管理体系 |
6.4.1 “民主自治式”工伤预防管制的管理体系 |
6.4.2 “偏重政府主导式”工伤预防管制的管理体系 |
6.4.3 “完全政府主导式”工伤预防管制的管理体系 |
6.5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的监督体系 |
6.5.1 绩效评估作为工伤预防管制的监督依据 |
6.5.2 奖惩机制作为工伤预防管制的监督手段 |
6.5.3 制衡机制作为工伤预防管制的监督力量 |
6.6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经验与借鉴 |
6.6.1 高度重视工伤预防管制 |
6.6.2 完善的工伤预防管制立法 |
6.6.3 科学的工伤预防管制激励机制 |
6.6.4 全面的工伤预防管制绩效评估 |
6.6.5 统一的工伤预防管制监管体制 |
6.7 本章小结 |
7.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路径优化 |
7.1 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三维立体概念框架 |
7.1.1 工伤预防管制具有时间维度 |
7.1.2 工伤预防管制具有管理层次维度 |
7.1.3 工伤预防管制具有事故因素维度 |
7.1.4 工伤预防管制具有双重管制方向 |
7.2 “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前置条件 |
7.2.1 政府转变工伤预防管制理念 |
7.2.2 企业具有技术创新的意愿、机会与能力 |
7.2.3 工伤预防管制引发企业全新技术创新 |
7.2.4 劳动者充分参与工伤预防管制 |
7.3 “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基础设置 |
7.3.1 健全工伤预防管制立法 |
7.3.2 整合工伤预防管制组织结构 |
7.3.3 精确设置工伤预防管制激励机制 |
7.3.4 强化工伤预防管制监督体制 |
7.4 “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后置保障 |
7.4.1 动态调整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益 |
7.4.2 平衡不同规模企业的内部激励动力 |
7.4.3 强化宏观、中观、微观管制主体责任 |
7.4.4 营造良好的工伤预防管制外部环境 |
7.5 本章小结 |
8.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9)比较法视阈下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国外研究状况 |
1.2.2 国内研究状况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农业保险简述 |
2.1.1 概念与分类 |
2.1.2 特征与功能 |
2.2 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概论 |
2.2.1 概念及特征 |
2.2.2 农业保险法的法律地位 |
2.2.3 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
2.3 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 |
2.3.1 预防风险促进农业发展 |
2.3.2 改变投保人的被动地位 |
2.4 理论基础 |
2.4.1 经济学理论 |
2.4.2 经济法学理论 |
3 我国现有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概述 |
3.1.1 农业保险立法的发展历程 |
3.1.2 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
3.2 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问题 |
3.2.1 法律体系不健全 |
3.2.2 监管制度不完备 |
3.2.3 实践应用性不足 |
4 国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借鉴 |
4.1 美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源与流 |
4.1.1 美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
4.1.2 美国农业保险模式特征与启示 |
4.2 日本共济制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探析 |
4.2.1 日本共济制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演进 |
4.2.2 日本共济制农业保险体系的特色与启示 |
4.3 法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发展经验 |
4.3.1 法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发展概况 |
4.3.2 法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溯源 |
4.4 美、日、法三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共性分析 |
4.4.1 以农业保险立法为中心 |
4.4.2 以政府发挥公共职能为基本点 |
4.4.3 以法律明确规范农业保险组织制度 |
5 比较法视阈下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对定义我国农业保险价值取向的启示 |
5.1.1 对我国农业保险立法价值导向的启发 |
5.1.2 对我国农业保险模式架构的启发 |
5.2 对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
5.2.1 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
5.2.2 依法规范政府主导作用与农业保险监督 |
5.2.3 依法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 |
5.2.4 加强法律环境建设以增强投保意识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对象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可能的创新之处 |
四、相关概念解析 |
(一)生态 |
(二)生态文明 |
(三)生态文明观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理论源头: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思考 |
二、列宁的生态认识 |
第二节 文化根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观念 |
一、“天人合一”的生态哲学 |
二、“尊重生命”的生态理念 |
三、“道法自然”的生态智慧 |
第三节 理论借鉴:西方社会的几种生态理论 |
一、生态主义 |
二、生态社会主义 |
三、生态学马克思主义 |
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萌芽阶段(1949-1978)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萌芽的历史缘由 |
二、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 |
三、对生态与发展关系的关注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孕育阶段(1978-2002) |
一、孕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现实挑战 |
二、环境保护思想 |
三、可持续发展理念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发展阶段(2002-2012) |
一、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时代要求 |
二、科学发展理念 |
三、生态文明建设思想 |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丰富阶段(2012-至今) |
一、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时代背景 |
二、绿色发展理念 |
三、生态文明新理念 |
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主张 |
第一节 和谐发展 |
一、和谐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应然状态 |
二、追求自然关系中的和谐发展 |
三、构建社会关系中的和谐发展 |
第二节 生态公平 |
一、公平是一切人类行为应遵循的准则 |
二、公平为解决当前生态危机提供条件 |
三、公平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关键 |
第三节 绿色发展 |
一、绿色是人类文明健康发展的标志 |
二、绿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 |
三、绿色是政治与文化发展的基本观念 |
第四节 生态安全 |
一、安全是人类文明稳定发展的内在需要 |
二、生态安全是对国家安全理念的丰富发展 |
三、生态安全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 |
第四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基本特征 |
第一节 历史性 |
一、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环境伦理观的历史承接 |
二、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生态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
三、对中国共产党历届领导集体生态智慧的深化 |
第二节 民族性 |
一、保障中国人民的环境利益 |
二、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 |
三、促进世界各民族协同发展 |
第三节 时代性 |
一、反映特定历史时期的状况 |
二、回应时代最基本问题的拷问 |
三、有效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举措 |
第四节 实践性 |
一、来源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 |
二、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
三、在实践中实现进一步丰富发展 |
第五章 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衡量我国生态建设实践 |
第一节 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初见成效 |
一、生态文明意识初步形成 |
二、生态建设事业顺利推进 |
三、生态环境状况有所改善 |
第二节 生态文明建设形势相当严峻 |
一、国内的生态环境状况依然不容乐观 |
二、人们的生态文明意识尚待全面提高 |
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仍需加强和完善 |
四、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仍未根本改变 |
五、国际环保领域的合作机制有待健全 |
第六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路径 |
第一节 提升生态文明意识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
一、牢固树立尊重自然的生态意识 |
二、切实强化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教育 |
三、积极培养与生态文明相契合的生活方式 |
第二节 完善关键制度建设增强制度保障能力 |
一、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实现源头防控 |
二、完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强化过程监管 |
三、构建相关追责损赔制度确保责任落实 |
第三节 更新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绿色持续发展 |
一、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
二、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 |
三、大力发展和应用绿色生态技术 |
第四节 加强国际生态合作推进全球生态建设 |
一、努力推进全球生态建设是必然选择 |
二、不断增强国际生态合作的思想认识 |
三、积极参与全球生态合作的实践活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各国灾害管理立法概况(论文参考文献)
- [1]拉美国家的灾害管理[J]. 范蕾.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6)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4]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法律保护研究[D]. 毛瑞琪. 湘潭大学, 2020(02)
- [5]国际环境难民保护困境与出路研究[D]. 王璐璐. 河南大学, 2020(02)
- [6]紧急状态启动条件研究[D]. 戴天歌.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7)
- [7]金砖国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比较研究[D]. 姜莉. 西南大学, 2020(01)
- [8]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研究[D]. 汤梅梅. 西南财经大学, 2019(10)
- [9]比较法视阈下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D]. 崔耿.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9(02)
- [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研究[D]. 张成利.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