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债权案件执行难成因及治理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游昊旻[1](2021)在《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调查研究 ——以L区法院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执行难”现象是全国法院长期面临的一个大难题,因此党中央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并如期实现该目标。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宣布:“‘基本解决执行难’之后,就要趁热打铁,快马加鞭,不失时机地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进军。”为了朝着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继续迈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可以预见的是执行工作仍然是今后法院工作的重点。而基层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的主阵地,担负着绝大多数案件的执行,研究基层法院面临的执行难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有助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的早日实现。基于此,本文通过对L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实地调研,了解该院在执行工作中取得的成就,总结其工作亮点的同时,也直观了解到L区法院执行难的背后原因,并针对性提出对策和建议,希望可以为该区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贡献一点绵薄之力,这个心愿亦是笔者写作该文的初衷和动力。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绪论由选题缘由、研究意义、国内研究现状三个部分构成。第一章分为两个部分,先是介绍了调研的基本情况,包括调研目的、调研点选择、调研经过、调研方法,然后是调研数据的整理和分析,从法院执行局的执结率、执行标的情况、执行质效评估指标、终本率、执行法官人均结案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情况六个方面整理调研数据,用图表的形式直观表现出调研地法院的执行工作情况。第二章着重介绍了L区法院在“决胜执行难”期间执行工作的亮点,也就是该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所作出的努力和实践。笔者通过调研期间阅读该院的执行工作材料以及与执行法官进行访谈的方式,将该院的执行工作的亮点归纳为八项举措,以期直观呈现出该院在执行工作中的积极作为。第三章是L区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表现形式及成因分析。值得一提的是,在经过了“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正式迈向“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并且网络查控手段在执行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多部门执行联动机制得以建立,很多原先棘手的执行难题已经得到了进一步解决,虽然尚未彻底解决,但不再是制约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阻力。第四章是针对第三章中执行难存在的原因,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对策建议分为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建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升执行能力、强化执行威慑四个方面,并针对这四个方面的对策建议进行细致论述。
杨眉[2](2020)在《涉房产类民事判决执行为何困难? ——基于G省Y市中级法院2016年-2019年涉房产类执行案件》文中提出民事判决“执行难”一直是阻碍公平正义落实、侵蚀司法公信力的社会痛点,尽管多年攻坚,“执行难”问题依然无法解决。本文以近年来逐渐成为执行第一难的涉房产类民事判决的执行为切入点,通过访谈、参与式观察和对G省Y市中级法院2016-2019年的涉房产类民事判决执行情况的深入分析,尝试探究涉房产类民事判决执行困难的原因何在。本文的研究结论是,涉房产类案件执行之难在于:一、暴力抗执频发,包括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的暴力抗执;二、执行异议阻断,包括执行不破租赁规则的阻拦、异议审理周期漫长和被执行人方串通滥用异议;三、执行力量不足,包括人少案多和部门配合消极。而造成执行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部门联动不畅,这又是因为协作缺乏明确权威依据、缺乏责任监督和考核、缺乏协作的配套资源或联动流程有待改进;二是联合惩戒体系不健全,这与征信和惩戒体系信息化不足,以及市场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考量有关;三是执行机构设置不科学,制约着执行力量的补充。要破解这个难题,应当加快顶层立法,明确联动主体责任;完善考核方法,优化联动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配套资源,优化和落实联动流程制度;借助新技术,加快征信和惩戒体系信息化建设;深化“审执分离”,将执行权从法院剥离。
汪显[3](2020)在《执行不能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执行不能是一种在民事执行程序产生的问题,又称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它是指在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丧失履约能力,在人民法院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手段后仍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使执行无法进行下去,陷入执行困境。面对此种执行难题,国外大多国家既有成熟的强制执行法作为执行依据,又有个人破产法律作为执行退出通道。而且国外普遍建立了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成员守信意识强,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失信者很难在社会立足。所以国外基本不存在执行不能的问题。由于当前我国仍未出台个人破产法律,针对无财产执行案件大多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文简称“终本程序”)做结案处理。终本程序是介于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之间的一种程序,以终结状态存在为主。终本程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终结,待条件符合之后仍然可以恢复执行。以终本程序结案的被执行人将会限制其高消费,符合条件的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单人员将会被限制享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如果申请执行人因执行不能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法院根据条件启动司法救助,同时政府的社会临时救助和社会保障兜底机制也会发挥作用。当前各级法院都在高负荷运转,仅仅依靠目前有限的司法手段解决执行不能问题显得有点捉襟见肘。所以除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外,完善和健全社会协调联动机制也是预防和解决这一难题未来应当着眼的方向。文章结构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整体上对执行不能问题做出概述,归纳执行不能的定义和特征;探析执行不能的法理内涵,分析执行不能法理背后的社会属性内涵,正确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问题,并指出执行不能导致的价值正义缺失和价值导向失衡问题;分析执行不能的成因。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当前执行不能解决路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司法制度和社会方面展示当前面对执行不能所能采取的部分措施,并分别对应论述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本部分对当前的司法制度存在问题进行反思和分析,整体剖析实践中司法体制下民事执行制度的缺陷,并对社会协调联动机制的缺失和失衡进行了客观的评价和探讨。指出在司法层面上立法供给、终本程序和司法救助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同时从社会层面上分析社会信用体系、风险体系、舆情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将域内地方法院解决执行问题的有益探索和域外典型国家面对执行问题的制度研究予以展示,域内的研究侧重展示地方各级法院的在解决民事执行不能问题的实务规范措施,域外侧重对相关国家的民事执行制度的借鉴和适用问题的研究论证。第四部分探索执行不能解决路径,笔者通过对司法和社会两个维度进行了深入全面的探析,在法律制度方面对终本程序、司法救助制度、个人破产法律和网络查控机制进行了详实的路径探讨。在社会方面,对征信体系、舆情分析、风险管控、社保制度、信息共享和社会救助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建议。通过建设司法制度和完善社会协调联动机制,双管齐下,形成合力更好地解决执行不能问题。
李敏凯[4](2020)在《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司法程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程序,而民事执行是这最后一道程序中的最后一道关卡。民事案件“执行难”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民事执行程序不仅涉及司法程序性方面,还涉及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方面。要准确认识民事案件“执行难”所带来的危害和影响,需要充分认识民事执行、民事执行权、民事“执行难”的概念及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未设置专门民事执行方面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民事执行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要解决民事“执行难”,首先需要对现行执行现状有较为准确的了解,其次需要准确定位民事执行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本文主要以温州法院为研究对象,以点带面,通过调研温州法院民事执行案件数据和对执行员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搜集第一手资料,了解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现状,分析温州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并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主要表现为执行案件收案量大,财产处置多,异地协调多,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查,财产处置难,政府干预难等具有温州特点的“三多四难”现象。另外,虽然温州法院有很多原创的执行经验,也被全国推广,但是执行效果依旧不算理想,很多数据都据地区末位。解决“执行难”之路关山重重,须久久为功。
孙智建[5](2020)在《关于化解执行难的调查与分析 ——以J省F市为样本》文中指出2016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周强院长向全国人民作出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问题”,经过三年全国法院的全力推进,2019年初,最高院对外宣布,“基本解决执行”已取得阶段性胜利,完成了阶段性目标,接下来要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方向努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三年时间内,为了确保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既定任务目标,全国各级法院从创新思路,完善机制、体制,规范执行行为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实践与探索,让目标实现,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但就最高院提出的“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院目前只给出了建立长效机制的探索方向,用于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所得成效,但这三年时间中仍然发现了不少尚未解决或者新出现的问题。笔者以J省F市全市法院执行为切入点,调研方法以全市质效分析系统反馈数据为主,结合问卷调查、访谈法,通过资料分析法等进行论文写作。通过详实的图表、数据,对2019年度该市法院执行工作现状进行展示,进而深刻剖析成为法院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阻碍的原因,并就2016年至2018年三年期间未能解决的难题与当前出现的新问题提出建议,从加强信息化、推动悬赏执行、加大拒执犯罪力度等方面深化执行模式改革,从集约化执行、探索企业及自然人破产等方面进行执行机制改革,分析解决阻碍的可能性:同时提出,出台一部符合当代需求的强制执行法及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的现实意义,以期有助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李一鸣[6](2020)在《执行不能及其处理机制实证研究 ——以F市C县法院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执行不能,也称履行不能、客观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客观上已经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其自身没有剩余财产可以被执行,或虽然还有部分财产,但该部分财产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处置,法院使用了全部合法手段也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执行不能既是法院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难题,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其成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社会因素,也有当事人自身的因素。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执行不能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当事人必然承担风险、法院的财产查控手段不足、执行案件的数量大量增长、对诉讼保全认识不够,采取措施不到位、存在社会弱势群体。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执行不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必须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二是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是执行标的一般是金钱债权,四是执行法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通过对比域内域外关于执行的立法和实践,不难看出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用完善的破产程序作为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这种方法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社会体制与外国并不一致,在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上还是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我国现阶段民事执行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为:迅速、廉价、适当。其本质特征还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安定。执行法院应当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遵循诉讼风险分担、法律程序的时限性以及权利、义务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及时终结执行程序,将司法资源用于其他的执行难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前司法实践对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和司法救助三种处理方式。可以预见的是,即便通过以上措施,加强在立案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疏导,在执行过程中强化各种执行措施,执行不能的案件依然还会存在。执行不能案件的长期堆积也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对执行不能案件退出和救济机制的探索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孟海波[7](2020)在《论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文中研究表明“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重要途径,是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和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民事“执行难”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初露端倪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阻碍了国家法治进程。产生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自身方面的原因,又有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同时还受到民事执行立法滞后、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法治氛围不浓厚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因此,解决民事“执行难”这一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应该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方能达到标本兼治之效果。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民事执行工作战线上的工作者,以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为己任,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参与下,2019年最高法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宣布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民事执行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仍存在不少短板和不足,阻碍执行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依然存在,如何切实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依然任重道远。本文全部篇幅共包括六个部分,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中的四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民事执行与民事“执行难”概述。主要从民事执行的概念、民事执行制度发展历程、民事“执行难”现状及表现方面进行分析,通过对民事执行相关概念的系统梳理和认真分析,为下文的写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分析。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分析、梳理,进而找到造成执行难的深层次原因。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上的原因;二是当事人原因;三是法院系统内部原因;四是社会方面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域外民事执行制度实践之考察。通过分析和比较域外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日本五个国家在民事执行立法及执行模式上的异同,以期能对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有所借鉴和帮助,在立足我国当前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和扬弃的基础上做到洋为中用。第四部分,是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破解之道。本章是文章的核心部分,本章从推进执行立法、完善执行措施、深化执行改革、加强执行协作、强化执行监督等五个方面进行系统的论证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的具体对策。通过以上分析论证,希望本文能够为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供绵薄之力。笔者坚信,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立足我国执行工作实际,厚植中国特色制度优势,一定能够切实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刘法杞[8](2020)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为研究对象,围绕法院的组织结构,展现执行机构的体系内配合和体系外联动,解释法院组织结构塑造执行工作的机制和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特性。法院执行系统的组织结构在近二十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总体趋向垂直化管理方向发展。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到省级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建立再到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体现的是法院执行机构组织关系的变化,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系统与外部系统之间的关系变化影响了整个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进程。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起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的统一执行管理体制,而统一管理实质上就是统一领导关系。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都要求执行机构上下级之间必须具有这种强有力的领导关系,这种统一领导关系决定了执行队伍建设以及法院执行系统内部行政化的运作模式。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服务于执行工作本身,并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虚拟的网络财产、数字化形态的支付宝和微信以及公积金等新型财产形态进入执行领域,给执行工作带来新的难题,这些问题必然要通过信息化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信息技术作为执行工作的一种载体被广泛应用到执行领域。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使之更适合于信息技术的运作方式。而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信息传递的方式,建立起透明、完整的信息传递体系,将组织结构通过信息技术的方式作用于执行工作。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机制中,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从组织角度来看,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就是审执配合。但是,审执配合存在着内在的张力。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作为诉讼程序中各自独立的机构,存在一定的组织壁垒,难以建立起长效化的审判、执行协调机制。因此,必须把握审执关系的共通性,保持审判与执行的一致性的部分,促进审执配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也影响着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的领导关系直接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组织结构形态,进而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执行配合方式。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向综合治理格局发展,执行联动是法院和党政系统联结的重要纽带,对于执行机构来说,统一执行联合行动是一次重新进行组织力量分配和调动的实践方式。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是在“分权制衡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和许昌市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均遭遇了组织困境。二者在执行权的分权方面界限不清晰、标准不明确,组织关系协调出现了重大问题。因此,把握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的原貌,须从根本上把握执行系统的组织特性和运行规律,探讨组织与法院执行之间的关系。将法院执行系统放在法院与体系外的互动关系视角去把握,才能获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深层次机制,采取合理的改革措施。本文最终得出结论: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执行权的分权理论,而是法院的组织关系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深受法院组织结构的影响,执行困境也是由组织问题导致的。
方芷婧[9](2020)在《民商事执行转破产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长期以来,法院的生效判决难以获得执行,被笑称为盖有官印的“白条”。执行难,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长期置若罔闻、不管不顾,对社会稳定、国家发展都会有较为恶劣的影响。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了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可以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行转破产的具体程序进行细化,各地法院也积极地将这一制度运用于实践当中,结合地区特点制定了地方性规定。然而,处于探索阶段的执行转破产制度在具体实践与操作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现有的制度规范难以推动执行转破产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旨在分析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并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执行转破产制度的优化方案,推动该制度实施,解决“执行难”的难题,响应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第一章是绪论部分。本章分析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汇总了该制度的研究现状,介绍了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并指出了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主要论述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理论基础。本章对执行转破产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论述了当前我国实行执行转破产制度的意义,从呼应国家供给侧改革、解决法院执行难现状以及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三个方面进行展开分析。第三章是关于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现实考察。本章研究了当前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立法实践和地方探索情况,分析了执行转破产清算、执行不予转破产以及执行转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三个类型的案例,为后文分析执行转破产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提供现实基础。第四章分析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现实困境,围绕启动程序不畅通、衔接机制不便利和配套措施不完整三个方面展开,详细论述目前该制度上述方面分别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第五章针对第四章所分析的实施困境,提出执行转破产制度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包括:适用当事人申请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启动模式、优化衔接制度设计、引入简易破产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设计等。
于龙刚[10](2020)在《基层法院的执行生态与非均衡执行》文中研究表明执行生态是指法院执行活动所处的环境和氛围,主要包括组织纵向生态、横向生态组成的法院内生态,以及政治生态、经济生态和社会生态组成的法院外生态。对基层法院的调研表明,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来自法院外生态的压力过大,这些压力包括政治生态的治理压力、经济生态的救济压力和社会生态的互动压力,而法院内部生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这些压力。执行生态的过重压力催生出法院对非均衡执行策略的需求与偏好,导致法院一方面通过终结本次执行及执行和解来规避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周期性启动运动式执行来缓解压力。非均衡执行策略容易诱发执行不规范现象,有损执行权威。要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需要改善执行生态,弱化法院对非均衡执行策略的需求,其中的关键是要建构社会场景下的执行权威,实现良性的执行生态与能动的均衡执行的相互促进。
二、金融债权案件执行难成因及治理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金融债权案件执行难成因及治理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调查研究 ——以L区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一章 L区法院民事案件执行调研基本情况 |
一、调研思路 |
(一)调研目的 |
(二)调研点选择理由 |
(三)调研经过 |
(四)调研的方法 |
二、执行工作数据整理分析 |
(一)收案数量逐年攀升,整体执结率达标 |
(二)结案平均用时缩短 |
(三)执行到位率仍需提升 |
(四)人均结案数逐年攀升 |
(五)“拒执罪”适用情况 |
(六)终本率降低,但依然占比大 |
三、问卷回收基本情况 |
第二章 L区法院执行工作的亮点 |
一、运用网格化管理辅助执行 |
二、全市首例实行公开悬赏执行 |
三、推行“执行无忧”悬赏保险 |
四、打击拒执犯罪 |
五、运用大数据评估财产 |
六、实行案件繁简分流 |
七、推行网络司法拍卖 |
八、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
第三章 L区法院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表现形式及成因分析 |
一、L区法院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表现形式 |
(一)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 |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率高 |
(三)“案多人少”的矛盾尖锐 |
(四)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现象严重 |
二、L区法院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
(一)信用制度缺失 |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比大 |
(三)法院执行力量不足 |
(四)执行威慑力度不足 |
第四章 改善法院民事执行难的对策 |
一、完善社会信用制度 |
(一)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
(二)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三)完善财产报告制度 |
二、建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 |
(一)引入无财产退出机制 |
(二)建立强制破产程序 |
(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四)规范终本结案程序 |
三、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升执行能力 |
(一)增加执行机构的人员数量 |
(二)优化执行权的科学配置 |
(三)完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 |
(四)完善执行查控系统 |
四、强化执行威慑 |
(一)提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率 |
(二)加强执行处罚力度 |
(三)推动执行威慑机制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 调研提纲 |
附录二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情况调查问卷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2)涉房产类民事判决执行为何困难? ——基于G省Y市中级法院2016年-2019年涉房产类执行案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2.1 文献回顾 |
1.2.2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意义 |
1.3.1 现实意义 |
1.3.2 理论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和概念界定 |
1.5.1 研究思路 |
1.5.2 概念界定 |
2.G省Y市中级法院涉房产类案件执行概况 |
2.1 G省Y市中级法院基本情况 |
2.2 G省Y市中级法院近四年执行工作概况 |
2.3 涉房产类案件执行基本情况 |
2.4 涉房产类案件执行的联动主体和联动制度 |
3.涉房产类案件“执行难”的表现 |
3.1 暴力抗执频发 |
3.1.1 被执行人暴力抗执 |
3.1.2 案外人暴力抗执 |
3.2 执行异议阻断 |
3.2.1 执行不破租赁 |
3.2.2 审理周期漫长 |
3.2.3 串通滥用异议 |
3.3 执行力量不足 |
3.3.1 人少案多 |
3.3.2 部门配合消极 |
4.涉房产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
4.1 部门联动不顺畅 |
4.1.1 部门本位主义根深蒂固 |
4.1.2 协作缺乏明确权威依据 |
4.1.3 协作缺乏责任监督考核 |
4.1.4 联动缺乏配套资源 |
4.1.5 联动流程有待改进 |
4.2 联合惩戒体系不健全 |
4.2.1 理性经济人考量 |
4.2.2 征信和惩戒体系信息化不足 |
4.3 执行机构设置不合理 |
5.涉房产类案件“执行难”的破解对策 |
5.1 加快顶层立法,明确联动主体责任 |
5.2 完善考核方法,优化联动激励和约束机制 |
5.3 完善配套资源,优化和落实联动流程制度 |
5.4 借助新技术,加快征信和惩戒体系信息化建设 |
5.5 深化“审执分离”,将执行权从法院剥离 |
6 结论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访谈提纲 |
附录2 访谈资料记录表 |
附录3 Y市中级人民法院F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YF同城”执行协作协助工作机制备忘录 |
附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
致谢 |
(3)执行不能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 选题背景 |
2. 研究价值与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 国内研究综述 |
2. 国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 研究思路 |
2.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与不足 |
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一、执行不能概述 |
(一) 执行不能的含义 |
1. 执行不能的定义 |
2. 执行不能的特征 |
(二) 执行不能法理探析 |
1.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关系 |
2. 执行不能阻碍正义价值实现 |
3. 执行不能导致价值导向失衡 |
(三) 执行不能问题成因分析 |
1. 社会财富差异化、两级化、失衡化 |
2. 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存在 |
3. 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二、执行不能实证中困境思考 |
(一) 执行不能问题现有解决路径 |
1. 法律层面制度运用 |
2. 社会层面运行机制 |
(二) 执行不能解决路径存在不足 |
1. 法律层面上执行制度体系不完善 |
2. 社会层面上社会运行体系不完善 |
三、域内外民事执行实务展示与制度借鉴适用 |
(一) 域内地方各级法院的执行实务经验展示 |
1. “保险+救助”新机制 |
2. 试水个人破产制度 |
3. 陕西平利“蓝黄红”三卡制度助执行 |
(二) 域外有关制度的借鉴和适用问题 |
1. 英国替代性自然人制度 |
2. 日本财产公示制度 |
3. 德国司法辅助官制度 |
四、执行不能解决路径设想 |
(一) 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意见 |
1. 整合和优化终本程序制度 |
2. 探索新途径解决宅基地执行问题 |
3. 优化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
4. 着力出台和构建个人破产法律 |
5. 提升和改良网络执行查控机制 |
(二) 社会协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
1. 深入改进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
2. 正确引导和矫正社会舆论导向 |
3. 大力提高和增强社会风险意识 |
4. 全面覆盖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
5. 统一加强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
6. 逐步完善和优化社会救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的主要方法 |
2 民事执行基本问题概述 |
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2.2 民事执行与民事裁判 |
2.3 破解“执行难”的意义 |
3 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现状分析 |
3.1 温州市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现状 |
3.1.1 执行案件收案量大 |
3.1.2 执行案件的实际执行率偏低 |
3.1.3 案件类型繁而复杂 |
3.1.4 平均执行天数较长 |
3.1.5 执结率不高 |
3.1.6 执行案件的终本率高 |
3.1.7 执行标的到位率不高 |
3.2 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表现 |
3.2.1 案件数量多 |
3.2.2 财产处置多 |
3.2.3 异地协调多 |
3.2.4 被执行人难找 |
3.2.5 被执行人财产难查 |
3.2.6 财产处置难 |
3.2.7 政府干预难 |
4 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原因分析 |
4.1 立法原因 |
4.2 司法原因 |
4.3 其他原因 |
5 破解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
5.1 国内外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典型经验及启示 |
5.1.1 国外及台湾地区典型经验 |
5.1.2 国内其他省市的典型经验 |
5.1.3 借鉴与启示 |
5.2 温州解决“执行难”的经验 |
5.3 破解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建议 |
5.3.1 推进全国执行立法完善 |
5.3.2 加快司法改革进程,进一步完善执行机构改革 |
5.3.3 创新执行机制,加大执行处置力度 |
5.3.4 加强法院执行队伍建设 |
5.3.5 提升社会诚信法治意识 |
5.3.6 加强同法院外组织的联动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附录1 |
附录2 |
(5)关于化解执行难的调查与分析 ——以J省F市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执行难的概念分析 |
1.1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之概念界定 |
1.2 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意义 |
第2章 执行现状调查 |
2.1 J省F市2019年度执行质效分析 |
2.1.1 首次执行案件收案数多,结案率高 |
2.1.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多,因当事人和解撤回、撤销执行申请案件数大 |
2.1.3 执行到位率低 |
2.1.4 恢复执行案件数量不少 |
2.1.5 保全案件相对总案件体量较小,保全完毕比例小 |
2.2 J省F市执行工作的调查问卷分析 |
2.3 J省F市执行法官的访谈情况分析 |
第3章 调研结论与原因分析 |
3.1 执行现状分析 |
3.1.1 易执行的案件 |
3.1.2 难以执行案件分析 |
3.2 成因分析 |
3.2.1 法院原因 |
(1) 人员配备不足 |
(2) 评价体系不科学 |
(3) 立案、审判、执行配合衔接不畅 |
(4) 智能办案系统投入不足 |
3.2.2 当事人因素 |
3.2.2.1 申请执行人原因 |
3.2.2.2 被执行人原因 |
3.2.3 相关部门原因 |
3.2.4 法律制度方面原因 |
3.2.5 其他原因 |
第4章 化解执行难的对策分析 |
4.1 出台强制执行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
4.2 实现执行体制改革 |
4.2.1 因地制宜,优化执行权配置,完善执行管理体制 |
4.2.2 加大“执转破”力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4.3 深化执行手段运用能力 |
4.3.1 加强信息化查控手段 |
4.3.2 大力推进悬赏执行制度 |
4.3.3 完善执行联动机制 |
4.3.4 加强联合信用惩戒 |
4.3.5 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 |
4.4 构建诚信社会体系 |
4.4.1 营造诚信环境 |
4.4.2 构建社会诚信机制 |
4.4.3 完善诚信奖惩制度 |
4.4.4 完善诚信相关立法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执行不能及其处理机制实证研究 ——以F市C县法院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执行不能概述 |
(一)执行不能的基本概念 |
(二)执行不能主要特征 |
1、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
2、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
3、执行标的一般是以金钱债权 |
4、执行法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 |
(三)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 |
(四)执行不能造成的危害 |
(五)执行不能现象成因 |
1、市场风险的不可避免 |
2、法院的财产查控手段不足 |
3、执行案件的数量大量增长 |
4、对诉讼保全认识不够,采取措施不到位 |
5、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 |
二、国内外执行不能处理模式 |
(一)国外执行不能现行处理模式 |
1、美国“判决有效期”模式 |
2、英国“执行与破产相衔接”模式 |
3、瑞士“执行无结果证明”模式 |
(二)我国执行不能现行处理模式 |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2、适用终结执行程序 |
3、司法救助程序 |
(三)对比分析 |
三、F市C县执行不能问题实证分析 |
(一)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求越来越严格 |
(二)终结执行程序适用范围较窄 |
(三)司法救助存在诸多问题 |
(四)对拒执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
四、完善执行不能的防控措施 |
(一)完善立案阶段执行不能预告机制 |
1、严格把好执行案件立案审核关 |
2、保持执行立案时的规范性 |
3、加强对基层法院立案窗口人员专业素质的培训 |
(二)完善执行手段,加大财产查控力度 |
(三)科学规范管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
五、探索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及救济机制 |
(一)建立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 |
1、继续全面推进执转破制度 |
2、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二)完善执行不能案件救济机制 |
1、完善现有司法救助机制 |
2、建立司法援助保险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文献梳理 |
2.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一、民事执行与民事“执行难”概述 |
(一)民事执行 |
1.民事执行的概念 |
2.民事执行制度的发展 |
(二)民事“执行难” |
1.民事“执行难”现状 |
2.民事“执行难”表现 |
二、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
(一)立法上的原因 |
1.民事执行立法上滞后 |
2.拒执罪的使用率较低 |
3.民事执行措施不健全 |
4.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不规范 |
(二)当事人原因 |
1.被执行人法治意识缺失 |
2.申请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 |
(三)法院系统内部原因 |
1.执行中的司法腐败 |
2.执行机制不健全 |
3.队伍建设不完善 |
4.强制执行力度不足 |
5.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度不够 |
(四)社会方面的原因 |
1.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
2.执行根据和执行标的种类多样 |
3.执行检察监督不到位 |
4.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 |
5.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
三、域外民事执行制度实践之考察 |
(一)英国 |
(二)法国 |
(三)德国 |
(四)美国 |
(五)日本 |
(六)小结 |
四、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破解之道 |
(一)推进执行立法,强化制度供给 |
1.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 |
2.加大刑事打击的力度 |
3.完善破产制度 |
(二)立足执行实际,完善执行措施 |
1.劳务抵债 |
2.集中执行 |
3.悬赏执行 |
(三)深化执行改革,厚植制度优势 |
1.推进审执分离改革 |
2.狠抓执行队伍建设 |
3.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
(四)加强执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
1.完善协同联动机制 |
2.强化信用体系建设 |
(五)强化执行监督和宣传,营造良好的执行外部环境 |
1.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
2.强化民事执行监督 |
3.加大法治宣传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概念界定与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 |
第一节 审执分离改革 |
一、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工作 |
二、市场经济发展与审执分离改革 |
三、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 |
第二节 省级法院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形成 |
一、执行机构改革 |
二、从传统管理体制到统一管理体制 |
第三节 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 |
一、“执行难”问题的根源 |
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过程 |
三、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具体内容 |
第二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组织管理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组织设置 |
一、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职能划分 |
二、执行队伍建设 |
三、执行人员的权力边界 |
四、与法院其他机构的关系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
二、统一管理与统一领导的关系 |
三、法院执行机构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
第三节 法院执行系统的行政化运行模式 |
一、行政化的执行组织结构 |
二、指标至上的执行绩效考核 |
三、发现问题式的执行监督 |
四、纠偏式的运动式执行 |
第三章 信息技术应用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对信息技术的内在需求 |
一、信息化管理 |
二、规范化执行 |
三、司法公开 |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技术平台的运行机制 |
一、技术平台的启动 |
二、技术平台的运转 |
三、技术平台的组织管理机制 |
第三节 技术平台下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践效果 |
一、法院执行机构的统一协调管理 |
二、执行问题的可视化 |
三、执行案件的严格控制 |
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 |
第四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 |
第一节 执行程序中的审执关系 |
一、审执关系的现状 |
二、审执关系的组织冲突 |
三、审执关系的共通性 |
第二节 法院间的委托执行 |
一、委托执行的改革演进 |
二、从传统型委托到技术型委托 |
三、委托执行的协调与监督 |
第三节 上下级法院间的执行配合 |
一、基层法院内部的执行配合 |
二、上级法院的执行协调 |
第五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 |
第一节 综合治理格局下的执行联动 |
一、执行联动的历史发展 |
二、综合治理与执行联动 |
三、执行联动的特征 |
第二节 执行联动的运行机制 |
一、外部联动机制 |
二、内部承接机制 |
第三节 党政系统的执行配合 |
一、执行机构与党政系统的关系 |
二、党政系统对执行联动的组织协调机制 |
第六章 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分析 |
一、审执分离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审执分离改革的内容 |
第二节 许昌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试点分析 |
一、分阶段执行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分阶段执行的组织分工 |
三、“分阶段执行”与执行工作 |
第三节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试点评析 |
一、改革试点的理论基础 |
二、改革困境 |
三、改革试点对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的启示 |
结论 组织结构塑造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组织困境 |
二、组织结构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形塑 |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民商事执行转破产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界定 |
一 执行程序的概念 |
二 破产程序的概念 |
三 执行转破产制度的概念 |
第二节 实行执行转破产制度的意义分析 |
一 响应国家供给侧改革的政策 |
二 破解法院执行中的难题 |
三 实现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
第三章 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实务考察 |
第一节 执行转破产制度的司法实践 |
二 《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 |
四 《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 |
第二节 执行转破产制度的地方探索 |
第三节 执行转破产制度的适用现状 |
一 执行转破产清算的案例分析 |
二 执行不予转破产的案例分析 |
三 执行转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案例分析 |
第四章 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实施问题 |
第一节 启动程序不畅通 |
一 参与分配制度的可替代性 |
二 当事人缺乏启动程序的积极性 |
三 法院缺乏启动程序的主动性 |
第二节 衔接机制不便利 |
一 衔接具体程序规定不明 |
二 可适用主体范围狭窄 |
三 审查制度尚不健全 |
四 破产费用分担制度尚不完善 |
五 执行与破产程序转化仅具单向性 |
第三节 配套制度不完整 |
一 多方联动制度尚未建立 |
二 现行破产程序繁琐 |
三 专业审判制度尚未建立 |
四 监督制度单一 |
第五章 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启动程序引入职权主义 |
一 职权主义正当性证成 |
二 职权主义的启动前提 |
三 职权主义的原因要件 |
四 职权主义的制约机制 |
第二节 便利衔接机制 |
一 明确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范围 |
二 细化破产程序衔接制度 |
三 明确法院审查制度 |
四 完善破产费用分担制度 |
五 推动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双向转换 |
第三节 完善配套措施 |
一 加强多方联动制度 |
二 确立简易破产程序 |
三 构建专业审判机制 |
四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基层法院的执行生态与非均衡执行(论文提纲范文)
导 论 |
(一)已有执行研究的基本思路 |
(二)执行研究的生态视角 |
一、执行外部生态的“增压”效应 |
(一)政治生态中的治理压力 |
(二)经济生态中的救济压力 |
(三)社会生态中的互动压力 |
二、执行内部生态的“加压”效应 |
(一)横向生态中的压力“后抛” |
(二)纵向生态中的组织“加压” |
三、执行生态的压力与非均衡执行 |
(一)常规执行措施的实践困境 |
(二)通过非均衡执行策略应对执行生态的压力 |
(三)非均衡执行的后果与风险 |
四、执行生态的改善与均衡执行 |
(一)构建良性的执行生态 |
(二)实现能动的均衡执行 |
(三)建构社会场景下的执行权威 |
结 语 |
四、金融债权案件执行难成因及治理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调查研究 ——以L区法院为例[D]. 游昊旻. 贵州民族大学, 2021
- [2]涉房产类民事判决执行为何困难? ——基于G省Y市中级法院2016年-2019年涉房产类执行案件[D]. 杨眉. 暨南大学, 2020(07)
- [3]执行不能问题研究[D]. 汪显. 山东大学, 2020(02)
- [4]温州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D]. 李敏凯.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2020(11)
- [5]关于化解执行难的调查与分析 ——以J省F市为样本[D]. 孙智建. 南昌大学, 2020(01)
- [6]执行不能及其处理机制实证研究 ——以F市C县法院为视角[D]. 李一鸣.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1)
- [7]论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D]. 孟海波. 河南大学, 2020(02)
- [8]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D]. 刘法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民商事执行转破产法律制度研究[D]. 方芷婧.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10]基层法院的执行生态与非均衡执行[J]. 于龙刚. 法学研究,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