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保险法》,当前业务经营管理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罗雯妤[1](2021)在《我国财险公司业务及地区多元化对经营效率的影响研究》文中指出业务及地区多元化发展是许多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战略选择。多元化经营有利于财险公司承保更多的业务,分摊固定成本,抵御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带来成本优势。同时多元化拓展可占取市场份额,获得更多的利润,进而提升经营效率。但是这种扩大可承保险种种类以及跨省域建立新的经营分支机构的方式也会分散有限资源,造成资源分配不合理,难以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进而降低经营效率。至今,多元化经营对保险业经营效率的影响关系,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对于多元化发展带来的经营效率的具体影响采用实证分析法,基于34家样本产险公司2009-2018年间的数据进行分析。建立DEA-BCC模型评估了样本公司研究期间的经营效率,并将测算出的综合效率作为Tobit模型的被解释变量。利用赫芬达尔指数指标求出财险公司业务及地区多元化程度作为Tobit模型的解释变量。基于宏观经济与外部监管两个维度引入控制变量,最终构建面板Tobit模型。由模型输出结果可知,业务多元化、地区多元化对财险公司的经营效率都存在正向线性关系,即支持多元化溢价观点。最后,根据所得结论对我国财险公司有针对性的提出积极转型、把控扩张时机;强化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避免盲目、扩张树立正确经营理念;完善信息沟通机制等建议。
中国保险学会课题组[2](2021)在《《民法典》实施给保险行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文中认为《民法典》作为调整和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集成,其实施给保险行业带来了机遇与挑战。《民法典》对民事主体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化、对法律责任规定的丰富和明确、合同编的修订与完善,为保险机构开展新类型业务、丰富保险产品带来了机遇;同时,《民法典》的实施也对保险行业的创新发展和规范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建议保险行业完善监管法治化水平,高度关注《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保险行业的影响,以保险合同为切入点提升行业依法经营水平。
刘笑晨[3](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留慧靖[4](2020)在《青田县社保基金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社会主义新时代日益关注民生的态势下,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着,涉及到人民群众保障的问题更加受到关注,其中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关注度逐渐提升,人民群众尤其关注自己退休之后养老金待遇水平以及医疗保障等情况。由此就涉及到了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在整体社会保险工作开展中社会保险基金起到了巨大的支撑作用,其中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显得尤其重要。本文以社保基金监管视角,采用文献研究法和社会调查法等方法进行研究,重点分析青田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状,查找出青田县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本文研究显示,青田县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侧重于在社会保险基金开展的各个环节中的监管问题,具体表现为社会保险征缴不足、单位欠费问题存在较多;整体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大、历史遗留问题多;基金流失问题、内控监管不力等,都将对县级政府实施监管造成影响。通过对产生问题原因的剖析,将致力于解决青田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问题,首先强化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和处理好部门之间的责任边界,以及发挥好部门之间的联动作用,打通沟通和交流渠道;其次要提高意识,精准站位,优化内部控制体系,落实好内控制度和披露情况,发挥部门监管职责,严防风险点;最后则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寻求扩大基金收入方法,做好社保基金收支平衡,不断增强基金活力。
刘冰[5](2020)在《XH公司销售员工培训管理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保险行业已经成为三大金融支柱之一,承担着国家赋予的社会稳定器的重要责任。XH公司是一家在行业内排名前列的上市寿险公司,而销售员工现有的销售方式却无法满足客户全方位的保险需求,这与历史发展机遇是冲突的,需要通过培训工作来改变销售员工的销售方式。本文研究的内容就是在XH公司原有培训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培训管理优化调整,改变销售员工原有的销售方式,能够去满足客户全方位的保险需求,与发展机遇相匹配,这不仅能帮助XH公司锁定市场主流客户群体、提升公司利润水平和品牌价值,更有助于稳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承担起国家赋予的重要责任。论文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法进行研究:通过文献研究了解寿险行业的发展方向;通过SWOT分析法对关键管理方法进行评估;通过对实际工作中大量数据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并提出优化方案。本文在培训和知识管理等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4P营销理论分析了原有培训体系存在的问题。原有培训管理存在以业绩达成和佣金收入为导向、各销售渠道培训管理导向不统一和中高端客户销售方式培训力度不够三大问题。发现形成问题的原因如下:公司对于管理层的考核导向直接影响培训管理导向;而培训工作由销售渠道分别管理造成了培训管理导向不统一;销售员工多年形成的固有销售模式仅能营销低端客户。本文针对上述问题从4P营销理论的现代营销管理理论中的人员、流程、项目和绩效四个角度提出首先要调整管理层的考核导向让最关键的人员支持培训管理的优化;由总公司培训部统一管理各销售渠道的培训工作,统一流程,制定统一管理导向、提升效率;通过树立高技能绩优业务典范的项目,提升销售员工中高端客户营销能力。最终建立起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中高端客户开发为重点的高绩效培训和销售方式。
曹海苓[6](2020)在《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指出人口老龄化是贯穿我国21世纪的基本国情。由人口老龄化引发的养老服务保障需求大幅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显,给政府老年服务行业治理带来了严峻考验。在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以及政府经济上不堪重负的双重压力下,社会化养老成为我国缓解养老负担压力的现实出路。作为一种现代养老方式,社会化养老是指在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下,通过社会途径,由包括政府、家庭、市场、社区等在内的多元服务主体为满足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共担养老服务职能的养老方式。从提供主体视角讲,社会化养老强调养老资源由传统的家庭、政府的一元或二元向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在内的多元主体的转化。从社会化养老的客体角度讲,社会化养老面向社会全体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实现了服务对象的普遍化。同时,社会化养老更加强调政府主导作用、市场决定作用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主体专业化服务特征的有机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完善我国老年福利制度,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亦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与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社会化养老服务建设应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养老作为关系国家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一方面,其解决得程度如何与执政党的执政成效息息相关,决定民心向背,政府作为执政党意志的集中体现者,应当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从政府的本质来讲,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公共资源的控制者,促使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其重要的施政目标。养老作为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基础性、现实性的民生问题,直接关乎公共利益,保障与改善民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领域,是衡量现代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与能力的重要尺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构想以来,养老服务在各个阶段都显露出政府参与的痕迹,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客观上保障了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然而,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制度供给缺乏、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力度不够、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市场化运行中监管缺失等缺陷与不足,这说明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依然未能找准自身的定位,未能真正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发挥其职能。由于养老服务兼具政府保障特征和社会公益福利性质,适应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培育和扶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建设与发展,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治理能力已是转换政府职能的当务之急。本文从政治学视角出发,立足社会化养老服务领域,借鉴政府职能、准市场、协同治理等理论的精髓和分析框架,以社会化养老为研究背景,以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为研究对象,以政府职能的履行与发挥为主体框架,以政府职能的完善为研究主线,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历史回溯、实践形态、域外经验借鉴、具体完善路径为叙事脉络,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提出了充分发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建议。从政府职能角度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研究,系统探讨和分析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理论依据及行动策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的内容、边界、存在问题和改进对策,以推动政府在养老服务中承担适度、有效职责。这对于拓展社会化养老服务讨论的政治学理论空间,巩固和维护我国政治和谐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1.构建了政府养老服务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依据政府职能理论,从政府管理过程角度出发,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对政府职能的现实需求,将政府职能界定为决策职能、计划职能、组织职能、监督职能等四个要素,厘清了各要素的功能,为我国政府职能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同时,在研究工具的选择上,设计了针对负责养老服务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参与养老服务社会力量的调查与访谈,在系统分析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工具价值。2.先行研究中存在重客体研究、轻主体研究的现象,对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关键主体——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其他核心主体联动作用的研究视角关注较少。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多元主体共同行动的过程,主体间关系结构复杂,行动逻辑不尽统一。处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基础与核心地位的政府如何在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中抽离出不同主体的行动逻辑,进行资源整合与动员,以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是本文研究的亮点之一。3.研究结论的创新。本文提炼出了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研究的新的结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决策过程是政府行政的核心,政府决策是否科学与公正是决定社会化养老服务能否健康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2)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现状表明,任何单一供给主体独立提供养老服务都存在供给困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需要整合多方力量重构中国养老社会化服务中的政社关系,建立供给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强强联合”。(3)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我国政府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错位、缺位与越位问题,说明政府未能准确定位自身作用的边界与范围。因此,本文提出,要从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建立多元主体联动机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政府治理体制改革。
鄂义强[7](2020)在《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扩招政策以来,中国高等教育由培育“精英”逐渐走向大众化,大学毕业生人数从扩招后第一届(2003年)的212万人次上升到2019年的834万人次,在就业市场化的今天,大学生就业难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随着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中国政府对大学生就业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已将大学生就业问题上升到一个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以重视,同时国家层面不断出台系列的就业政策引导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在此背景下,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的问题研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文选择了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进行研究,也就是把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这两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将大学生就业置于整体政府责任的建构逻辑中去考察,从而有助于厘清政府在大学生就业中要承担的有关责任,在此基础上展开问题研究,就可以明晰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构建的重点。厘清中国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是开展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的逻辑起点。通过对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之间关系的省思,依据责任政府理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民本观、市场失灵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依据现实中政府维护公民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的政府基本职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责,阐释政府对大学生就业履行责任的必要性,厘定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为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一般而言,研究社会现象和相关问题,都不能割裂历史的纵向联系,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不同就业制度时期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府责任履行状况进行考察,也就是于历史演进中去考察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的履行,阐释大学生就业中政府履行责任的合理性及存在的问题,凸显20世纪末大学生自主择业时期政府责任履行上存在的问题,确保当代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研究的历史承续性,为进行深层次的问题研究打下基础。呈现当代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的总体现状,在此基础上开展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的问题研究。为提高研究的可信度与客观性,以网络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进行实证研究。编制《毕业年级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调查问卷》,调查对象涵盖全国52所高校、20 197名大学毕业生,通过社会学统计软件SPSS对问卷数据进行分析,主要采用频率分析法和交叉分析法,分别得出频率分析结果和交叉分析结果。同时对部分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政府官员进行个案访谈。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三个向度的问题研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就业政策对大学生个人需求关注不够,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亟待提升。大学生就业中政府服务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高校以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主体意识不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促进大学生就业作用不明显。大学生就业中政府监督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回应大学生就业状况的高等教育质量有效监督不足,大学生平等就业法治环境建设滞后,大学生就业政策监督机制不健全。深入研究英国、美国、日本、瑞典等发达国家,俄罗斯等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从中得到有益启示。在此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提出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重要性与特殊性,以及中国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构建必须坚持的中国道路。最后在现实的逻辑上回应理论逻辑中所厘定的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探索立足中国国情的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履行的建构性策略:在政府调控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树立以人为本的就业政策理念,提升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在政府服务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强化高校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主体意识,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供给能力;在政府监督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以政府监督优化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以法律制度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以主体问责制提升就业政策执行实效性。从而在现实的逻辑上,形成中国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促进机制,力求逐步破解中国的大学生就业问题。
吴灿华[8](2020)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基于案例分析展开》文中认为在社会保险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制度执行的实体机构,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大管家”,担负着具体落实社会保险政策的职能,承担着业务经办及待遇发放等重要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及运营与全体参保人员的利益息息相关,影响着社会保险制度是否能健康持续发展,关系着政府能否成功转型服务型政府。而随着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管理不断曝出短板,风险不断累积,内部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侵占挪用、欺诈骗保等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当下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不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能力,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以案明纪、以案说法”常常更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通过剖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真实具体案例,用通俗简洁的语言介绍分析案情,能够让我们更直观、更具体、更深刻地掌握到内部控制失效的问题及原因。内部控制覆盖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个部门及每一个工作流程,关乎每一个工作人员及每一天的工作内容,需要我们时刻关注内部控制的每一个细节。所以本文选取具体的案例作为研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问题及对策的重要基础。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写作方法。首先介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概念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相关概念及政策法规;而后将经办风险归纳为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及信息风险三个类型,并选取三种风险对应的三个内部控制失效典型案例进行剖析;然后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五大要素进行问题总结,具体包括组织机构控制存在制度建设漏洞、业务运作控制中以信任代替监督、基金财务控制中审核审批缺乏规范、信息系统控制没有适时依托大数据及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力度明显不足;最后针对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提出了五个建议对策。通过本文的研究,以期能够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内部控制的重视及关注程度,有效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同时提升经办机构管理运营水平。
雷江平[9](2020)在《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指出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政党,从建立之初就高度重视劳动关系,从组织发动工人运动到建立无产阶级政权,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通过“一化三改”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劳动关系领域出台了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劳动保险、社会福利和工会制度等一整套劳动关系政策,广大职工的主人翁地位逐步确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晰。中国共产党在劳动关系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相继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对于协调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新时代后,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作为重要社会关系的劳动关系的发展,更需要不断化解在劳动领域的矛盾与冲突,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发展劳动关系的基本方向和目标。本研究立足中国共产党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期实践,对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进行了初探,分析了问题,解剖了案例,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原则目标和对策措施。本研究的主体一共有七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问题和相关理论进行阐释,对诸如劳动关系及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内涵、基本特征、构成要素和指标体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等进行解读。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的逻辑,从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三个方面,呈现出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和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内在联系与逻辑。本章是本文分析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实践探索的分析,在对不同历史阶段劳动关系实践的分析基础上,分析建党近百年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成效与基本经验。本章是本文分析的经验基础。第四部分探索分析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建设,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劳动关系的中国化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和谐劳动关系的提出,最后总结和谐劳动关系理论的生成逻辑和历史地位。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形成的原因,问题主要来自制度体系、协商机制等方面,而形成的原因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人代际更替、新媒体广泛应用,以及“三新”就业模式带来的挑战等。第六部分主要分析地方或基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并以此探讨党领导下的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工会如何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或劳动关系治理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第七部分主要分析面对新挑战或障碍,结合案例分析,提出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方针政策调整和具体的实施对策。总之,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我国劳动关系总体是和谐的、稳定的。与此同时,也面临诸如法律法规不完善、体制机制不健全、劳动关系矛盾冲突时有发生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还专门下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成为新时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纲领性文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我们更需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体系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推动实现和谐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毛立梅[10](2020)在《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治理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体育改革的深入,传统的竞技体育发展模式需要完善。政府、社会、集体、个人权责不明,法律关系不清晰,尤其是竞技体育领域法律纠纷事件频发,缺乏有效的法律调控与责任监督机制,直接影响了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益。当前如何实现“依法治体”的话题已经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如何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实现对体育的自治,对解决当前竞技体育诸多问题尤为关键,同时实现竞技体育法治,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合理运用协同治理理论和法学基本知识,以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过程的参与主体为研究对象,分别从行政法、民商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层面对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得参与主体的行为、关系进行研究。研究结论如下:1.涉及竞技体育的政策总量较少,竞技体育的法律体系需要完善。竞技体育“有法可依”的局面尚未形成。其次,我国主要体育行政机关颁布的统领性政策较少,执行效果不足。再次,我国在体育立法权的分配上较模糊,立法层级较低,一些体育组织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最后,我国还缺少专门保障和推动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政策法规文件。2.我国竞技体育中体育法律关系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对今后竞技体育法律法规制定与完善提出了挑战。3.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保障体系建设缓慢。我国还没有出台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运动员的保障体系建设成效缓慢,就已出台的政策文件看,其保障的对象具有政策倾斜,多数运动员只能享受有限的社会保障。4.运动员自身的法治意识薄弱。我国传统运动员培养方式是导致其法治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此外,我国竞技体育长期较为排斥司法救济同样也是重要因素。
二、贯彻《保险法》,当前业务经营管理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贯彻《保险法》,当前业务经营管理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财险公司业务及地区多元化对经营效率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研究梳理 |
二、保险公司多元化经营与经营效率关系研究观点梳理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或有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或有创新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二章 我国财险公司经营多元化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我国保险公司多元化经营发展历程 |
一、我国保险行业多元化战略的分类 |
二、我国保险行业业务多元化发展历程 |
三、我国财险公司地区多元化发展历程 |
第二节 我国财险公司多元化发展相关动因分析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增强战略竞争优势动机 |
三、资源基础观 |
第三节 我国财险公司多元化经营对经营效率的影响机理 |
一、范围经济理论 |
二、规模经济理论 |
三、协同效应理论 |
四、代理问题 |
五、分散有限资源及过度投资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财险公司多元化程度及经营效率的分析 |
第一节 样本财险公司选择 |
第二节 我国财险公司业务多元化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财险公司地区多元化分析 |
第四节 我国财险公司经营效率分析 |
一、模型选取及数据指标 |
二、DEA-BCC模型输出结果分析 |
第四章 我国财险公司业务及地区多元化对经营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建立面板TOBIT模型 |
一、模型设定 |
二、Tobit模型变量选择 |
三、描述性统计分析及模型建立 |
第二节 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
一、实证结果分析 |
二、稳健性检验 |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积极转型,把控时机 |
二、强化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
三、避免盲目扩张,树立正确经营理念 |
四、完善信息沟通机制,降低代理成本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2)《民法典》实施给保险行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给保险行业带来的机遇 |
(一)民事主体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化,为开发新型保险产品带来机遇 |
1.财产权利的全面梳理和规范,将促进不同类型保险产品的开发 |
(1)《民法典》全面梳理与确认各项财产权利,扩展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 |
(2)《民法典》具体规定完善了保险金最终归属的规则。 |
2.人格权独立成编,为拓展人身保险的标的提供了逻辑基础 |
(二)对法律责任规定的丰富和明确,为责任保险发展带来了机遇 |
1.增加责任主体 |
2.增加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 |
3.增加向第三人追偿的情形 |
4.增加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 |
5.增加“自甘风险”原则 |
6.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
(三)新增法律规定为开展新类型业务带来机遇 |
(四)《民法典》合同编的修订与完善,为规范保险机构业务开展带来了机遇 |
1.有利于保险公司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 |
2.有利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
3.有利于保险机构规范保证保险业务、资金运用类业务所涉保证合同文本 |
二、《民法典》给保险行业带来的挑战 |
(一)《民法典》对保险条款的完善提出了挑战 |
1.保险业需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
(1)进一步完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
(2)格式条款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
2.保险业应充分关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
(二)保险业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完善现有业务流程 |
1.在核保、保全、理赔等业务中应充分关注当事人是否适格 |
(1)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界定发生变化。 |
(2)监护制度进一步完善。 |
(3)不再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事由之外。 |
(4)增加了对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规定。 |
(5)明确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的概念。 |
(6)增加了第二顺位继承人之代位继承的情形。 |
2.宣传、销售和公司经营等其他业务环节,应根据《民法典》作出相应调整 |
(1)关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2)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时应合理使用他人肖像。 |
(3)避免对客户隐私权的侵犯。 |
(4)高度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 |
(三)规范融资,对保险资金运用业务提出更高的要求 |
1.非典型担保的性质得到明确 |
(1)《民法典》承认了各类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属于担保合同。 |
(2)保险公司不能再通过非典型担保规避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对担保的特殊要求。 |
2.拓宽了抵押人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的情形 |
3.从多方面修订了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 |
三、保险业实施《民法典》的建议 |
(一)全面梳理并完善保险监管的法治化水平 |
(二)重点规范和完善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制度和监管政策 |
(三)以保险合同为切入点,提升行业依法经营水平 |
1.关于“格式条款”问题 |
2.关于“解除合同的期限”问题 |
3.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
4.关于“中止合同的及时通知义务”问题 |
5.关于“未成年人年龄”问题 |
(四)以居住权制度为依托,探索新型“以房养老”保险模式 |
(五)高度关注《民法典》中保证合同相关规定对保险业的影响 |
(六)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与发展 |
(七)规范保险中介业务的监管与发展 |
(3)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青田县社保基金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目的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目的 |
1.1.3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概念及内涵 |
2 青田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状分析 |
2.1 青田县社会保险基金基本情况分析 |
2.1.1 青田县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分析 |
2.1.2 青田县社保基金收入支出情况分析 |
2.1.3 青田县社会保险总体情况分析 |
2.2 青田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情况分析 |
2.2.1 青田县社保基金经办情况分析 |
2.2.2 青田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分析 |
2.2.3 青田县社保基金内部控制情况分析 |
2.3 青田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初步取得的成效 |
3 青田县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3.1 社保基金征收监管过程中的问题 |
3.1.1 征缴扩面缺少目标管理 |
3.1.2 单位欠费问题监管不到位 |
3.2 社保基金支付监管过程中的问题 |
3.2.1 基金支付的历史遗留问题难监管 |
3.2.2 社保基金支付能力监管不到位 |
3.3 社保基金运行监管过程中的问题 |
3.3.1 社保基金收益率监管缺位 |
3.3.2 社保基金流失问题监管不到位 |
3.4 社保基金内部监管过程中的问题 |
3.4.1 社保基金信息披露不足 |
3.4.2 内控制度有待完善 |
3.4.3 稽核工作开展力量薄弱 |
4 青田县社保基金监管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4.1 部门权责不清导致监管不足 |
4.2 地方社保基金监管难度较大 |
4.3 社保基金运行体制不完善 |
4.4 内部控制重视程度不足 |
5 青田县提升社保基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
5.1 加强部门联动解决征收问题 |
5.1.1 细化责任分工落实部门责任 |
5.1.2 通过社保扩面提高征缴水平 |
5.2 全面协调统筹缓解社保基金支付压力 |
5.2.1 利用部门数据共享解决监管难题 |
5.2.2 强化税收监管以缓解基金压力 |
5.3 完善地方基金运行监管环节 |
5.3.1 加大财政支出弥补基金收益不足 |
5.3.2 着重落实审计监督减少基金流失 |
5.4 严格落实内部风险防控措施 |
5.4.1 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
5.4.2 强化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
5.4.3 提升稽核工作能力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XH公司销售员工培训管理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标和思路 |
1.3.1 论文研究的目标 |
1.3.2 论文研究的思路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论文研究的内容 |
1.4.2 论文研究的方法 |
2 理论综述 |
2.1 培训基本理论 |
2.2 文献评述 |
3 寿险市场环境分析和行业分析 |
3.1 外部宏观环境分析 |
3.1.1 政策变化对寿险市场的影响 |
3.1.2 经济要素对寿险市场的影响 |
3.1.3 社会要素对寿险市场的影响 |
3.2 行业分析 |
3.2.1 行业概况 |
3.2.2 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
3.2.3 行业市场容量和客户群体分析 |
3.2.4 保险行业培训情况 |
4 XH公司销售员工培训管理现状 |
4.1 XH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
4.2 XH公司现有销售员工情况介绍 |
4.2.1 XH公司销售员工的基本情况 |
4.2.2 XH公司销售员工培训需求分析 |
4.3 XH公司现有培训管理情况介绍 |
5 XH公司培训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5.1 XH公司培训管理存在的问题 |
5.1.1 培训管理中的人员工作导向偏离客户需求 |
5.1.2 总公司培训管理导向与一线机构差异较大 |
5.1.3 培训管理绩效较低 |
5.2 XH公司培训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5.2.1 管理层的考核导向导致培训管理导向偏离 |
5.2.2 各销售渠道培训管理不统一 |
5.2.3 培训管理要点不明确 |
6 XH公司销售员工培训管理优化方案 |
6.1 解决培训管理中的人员工作导向偏离问题 |
6.1.1 调整管理层的考核导向 |
6.1.2 改变销售员工的佣金收入导向 |
6.1.3 管理层考核导向调整的政策保障 |
6.2 培训管理的流程优化 |
6.2.1 总公司培训部统一管理各销售渠道的培训工作 |
6.2.2 为培训项目开展理顺流程 |
6.2.3 总公司培训部统一管理各销售渠道的组织保障 |
6.3 建立有效的培训项目 |
6.3.1 树立高技能绩优业务典范 |
6.3.2 总公司统一组织典范萃取工作 |
6.3.3 现代信息化工具的有效使用 |
6.4 高绩效培训管理的建立 |
6.4.1 高绩效培训管理 |
6.4.2 开发中高端客户的培训 |
6.4.3 客户管理能力的培训 |
6.5 优化方案的效果评估 |
6.5.1 销售员工技能认证考试成绩分析 |
6.5.2 客户投诉率下降的指标考核 |
6.5.3 客户体验感的满意度调查 |
6.5.4 件均保费指标分析 |
6.5.5 一单率指标下降的分析 |
6.5.6 保单继续率指标分析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保险公司销售员工培训需求调研(调查问卷) |
致谢 |
(6)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呈现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回顾与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重点 |
(二)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府职能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政府职能 |
(二)政府治理 |
(三)公共服务 |
(四)社会化养老 |
二、基本理论的阐释 |
(一)政府职能理论 |
(二)准市场理论 |
(三)协同治理理论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构成 |
(一)公共服务视阈下政府的职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构成要素 |
第二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政府职能的历史变迁 |
(一)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全能型政府职能 |
(二)改革开放初期政府职能的改变 |
(三)深化改革阶段政府职能的转向 |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特征 |
(一)从无限职能到有限职能的转变 |
(二)政治职能向社会职能的演进 |
(三)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换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演变轨迹 |
(一)“单位”制养老服务时期:政府职能的全面干预 |
(二)“单位”制向社会化养老服务转换时期:政府职能的收缩 |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时期:政府职能的回归 |
第三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现状考察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发挥 |
(一)社会化养老政策与法规的制定 |
(二)社会化养老资源的初步整合 |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行动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过程的监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模式的变革 |
(一)计划体制时期:政府的全能型、管制型养老服务 |
(二)市场体制时期:政府的有限性、服务型养老服务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履行的失位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的缺乏 |
(三)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不够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 |
(五)养老服务市场化监管的缺失 |
第四章 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发挥政府职能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
一、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 |
(一)英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美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三)日本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治理模式 |
(一)英国的混合主义模式 |
(二)美国的自由市场模式 |
(三)日本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
(四)中外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治理模式的比较 |
三、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分析的启示 |
(一)确立政府主导原则并付诸行动 |
(二)实施多元主体的引导性培育 |
(三)发挥政府对社会化养老服务全过程的监管 |
第五章 充分发挥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建议 |
一、政府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的动力因素分析 |
(一)法治建设的驱动 |
(二)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挑战 |
(三)传统养老制度的历史传承 |
(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履行中政府的行动逻辑 |
(一)以养老服务的社会化需求为逻辑起点 |
(二)以建构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关系为逻辑中介 |
(三)以实现高质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为逻辑终点 |
三、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进程中政府职能的行动策略 |
(一)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 |
(二)增强政府的计划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能力 |
(三)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 |
(四)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监察制度 |
(五)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图表目录 |
附录二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机构主要管理者、创建者访谈提纲 |
附录三 政府养老服务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提纲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7)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六、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关系的理论概述 |
一、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
(一)大学生就业的概念界定 |
(二)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理论基础 |
(一)责任政府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民本观 |
(三)市场失灵理论 |
(四)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 |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现实依据 |
(一)维护公民基本生存和发展权是政府的基本职责 |
(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责的内在要求 |
四、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厘定 |
(一)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调控责任 |
(二)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服务责任 |
(三)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监督责任 |
第二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实践历程 |
一、“统包统分”就业制度时期:政府包办、计划配置 |
(一)“统包统分”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
二、“供需见面”就业制度时期:计划配置为主、调节为辅 |
(一)“供需见面”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
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时期:市场配置与政府调控相结合 |
(一)“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
第三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现状与问题 |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总体现状 |
(一)政府调控责任履行现状 |
(二)政府服务责任履行现状 |
(三)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现状 |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实证研究 |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调查设计 |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调查概况 |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频率分析结果 |
(四)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交叉分析结果 |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一)政府调控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二)政府服务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三)政府监督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第四章 国外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
一、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
(一)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 |
(二)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的启示 |
二、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
(一)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 |
(二)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的启示 |
第五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策略建议 |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就业政策理念 |
(二)提升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 |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服务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
(一)强化高校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主体意识 |
(二)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供给能力 |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
(一)以政府监督优化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
(二)以法律制度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 |
(三)以主体问责制提升就业政策执行实效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毕业年级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 B 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人才要求访谈提纲 |
附录 C 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履行访谈提纲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基于案例分析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理论基础 |
一、风险管理理论 |
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激励理论 |
三、非对称信息理论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第五节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概述 |
第一节 内部控制相关概念 |
一、内部控制的涵义 |
二、内部控制在企业的应用及发展 |
三、内部控制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用及发展 |
第二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相关概念 |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概述 |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概述 |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特殊性 |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
第二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失效的案例分析 |
第一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面临的风险类型 |
一、道德风险 |
二、操作风险 |
三、信息风险 |
第二节 道德风险: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中的索贿受贿案 |
第三节 操作风险:财务人员侵占挪用基金 |
第四节 信息风险:贪污丧葬抚恤费案 |
第三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组织机构控制:制度建设存漏洞 |
一、内控主体责任制度建立不健全 |
二、岗位制衡制度未执行到位 |
三、人少事多显疲态 |
四、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未落实 |
第二节 业务运行控制:以信任代替监督 |
一、业务操作不规范,执行不到位 |
二、印章管理及密码管理不规范 |
三、复核环节流于形式 |
四、档案管理不规范 |
第三节 基金财务控制:审核审批失规范 |
一、审核能力不足 |
二、不相容岗位仍旧存在 |
三、印章管理及密钥管理不规范 |
四、未落实“三个全面取消” |
第四节 信息系统控制:依托大数据滞后 |
一、信息系统控制存在漏洞 |
二、信息化程度不够 |
三、系统权限及操作口令管理混乱 |
第五节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监管力量显不足 |
一、内部控制检查执行力弱 |
二、监督能力不足 |
三、内审监督未形成业务闭环 |
第六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内部控制意识淡薄 |
二、多头管理的弊端 |
三、缺乏考核及问责机制 |
第四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健全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经办风险防控组织架构 |
一、搭建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
二、明确职责分工,构建内部控制文化 |
三、大力推行轮岗制度 |
第二节 规范经办风险防控工作流程 |
一、梳理排查风险,降低风险影响 |
二、优化经办流程,严格流程控制 |
三、夯实会计基础,加强财务管理 |
第三节 提升人力资源绩效考核实效 |
一、创新人力资源绩效管理体系 |
二、落实执行严格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 |
三、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机制 |
第四节 依靠信息系统强有力支撑 |
一、管控好信息化系统 |
二、加大信息化投入 |
三、紧跟大数据时代 |
第五节 提升内审能力,强化监督职能 |
一、加强内审队伍建设,提升内审信息化水平 |
二、加强内部控制外部监督 |
三、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9)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依据 |
二、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简评 |
三、研究逻辑与方法 |
(一)研究逻辑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概念与基础理论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一)劳动关系 |
(二)劳动关系冲突 |
(三)和谐劳动关系 |
二、基础理论 |
(一)马克思主义劳动关系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劳动关系理论在海外的发展 |
(三)其它劳动关系理论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逻辑分析 |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逻辑 |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由中国共产党的“两个先锋队”属性所决定的 |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所决定的 |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由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 |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历史逻辑 |
(一)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最高目标 |
(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方针 |
(三)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践逻辑 |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企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 |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践探索 |
一、和谐劳动关系的探索过程 |
(一)“劳资两利”: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实践 |
(二)调整劳资关系: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实践 |
(三)建立制度体系: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实践 |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 |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成效 |
(一)职工合法权益逐步得到保障 |
(二)职工参与制度逐步建构与完善 |
(三)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逐步健全 |
(四)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逐步建立 |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经验 |
(一)以党的领导为核心 |
(二)多方参与,以工会为主体 |
(三)以劳资和谐为核心理念 |
(四)以协商协调为主要手段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探索 |
一、理论探索的基本过程 |
(一)和谐劳动关系命题的提出 |
(二)和谐劳动关系理论的基本形成 |
(三)和谐劳动关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劳动关系理论在中国的最新发展 |
二、理论探索的主要成果 |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逐步确立 |
(二)在宏观层面,积极创新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
(三)在中观层面,加强区域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 |
(四)在微观层面,大力推进劳动争议“大调解”机制建设 |
(五)在操作层面,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风险评估机制 |
三、理论成果的生成逻辑 |
(一)理论成果具有明显的国情特征 |
(二)理论成果具有明显的初级阶段特征 |
(三)理论成果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
四、理论成果的历史地位 |
(一)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飞跃 |
(二)实践是理论的基础,理论对实践有反作用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剖析 |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统一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尚未形成 |
(二)三方协商机制作用发挥有待加强 |
(三)冲突事件破坏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所有制结构变化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二)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影响 |
(三)经济下行压力和中美经贸摩擦的影响 |
(四)农民工群体和职工队伍不稳定因素的影响 |
(五) “三新”模式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
(六)新媒体广泛应用和外部势力渗透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案例分析 |
一、实验探索:正在形成的地方/基层经验 |
(一)激活基层工会:深圳工会源头治理劳资纠纷试验区 |
(二)培育社会组织:狮山树本产业家园 |
(三)前端化解冲突:广州市海珠区“三方联调中心” |
二、有效化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选择 |
(一)劳资冲突的化解与路径选择 |
(二)实践探索实现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逻辑 |
三、适应与变革:中国工会在开放中演进 |
(一)演进过程中的挑战与应对局限 |
(二)在变革中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
第七章 中国共产党完善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路径和对策 |
一、进一步明确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路径 |
(一)以共建共享为原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二)以互利双赢为目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三)以法治方式为抓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四)以作风建设为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二、进一步完善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
(一)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策体系 |
(二)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 |
(三)发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 |
(四)推动实现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10)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治理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提出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3.2 关于竞技体育人才后备人才培养的相关研究 |
1.3.3 关于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治理法治化的研究 |
1.4 研究的理论依据 |
1.4.1 协同治理理论 |
1.4.2 法学理论 |
1.5 研究内容 |
2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比较分析法 |
2.2.3 案例分析法 |
2.2.4 逻辑分析法 |
3 发达国家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法治化经验 |
3.1 国外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分析 |
3.1.1 美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及法律法规分析 |
3.1.2 英格兰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及法律法规分析 |
3.1.3 日本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及法律法规分析 |
3.1.4 德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及法律法规分析 |
3.1.5 俄罗斯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及法律法规分析 |
3.2 国外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治理法治化建设评析 |
3.3 国外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法治化治理启示与借鉴 |
3.3.1 美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法治化治理启示与借鉴 |
3.3.2 英格兰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法治化治理启示与借鉴 |
3.3.3 日本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法治化治理启示与借鉴 |
3.3.4 德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法治化治理启示与借鉴 |
3.3.5 俄罗斯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法治化治理启示与借鉴 |
4 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治理法治化实践分析 |
4.1 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管理体制分析 |
4.2 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法治化现状分析 |
4.2.1 我国各省(市、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现状及问题 |
4.2.2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系演变法制化审视 |
4.3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法治现状及困境分析 |
4.3.1 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法律体系 |
4.3.2 法制化困境分析 |
5 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治理法治化问题审视 |
5.1 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行政法审视 |
5.1.1 行政组织法分析 |
5.1.2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育行政主体分析 |
5.1.3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育行政相对人分析 |
5.1.4 行政法视角下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体系的法治化建设 |
5.2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市场主体行为审视 |
5.2.1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审视 |
5.2.2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行政许可法审视 |
5.2.3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社团组织法审视 |
5.2.4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公司(职业俱乐部)法审视 |
5.2.5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市场交易制度 |
5.2.6 民商法视角下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体系的法治化建设 |
5.3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社会保障法审视 |
5.3.1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关系主体审视 |
5.3.2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责任主体审视 |
5.3.3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受益主体审视 |
5.3.4 社会保障法视角下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体系的法治化建设 |
6 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治理法治化路径分析 |
6.1 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治理法治化目标选择 |
6.2 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治理法治化实施内容 |
6.2.1 增强竞技运动员商业开发的市场价值 |
6.2.2 创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协同创新培养路径机制 |
6.2.3 建立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激励机制制度 |
6.3 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治理法治化模式改革 |
6.4 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治理法治化机制创新 |
6.4.1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治理法治化机制创新依据 |
6.4.2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治理法治化机制创新方向与路径 |
7 结论与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1.1 涉及竞技体育的政策总量较少,竞技体育的法律体系需要完善 |
7.1.2 竞技体育中体育法律关系呈现复杂化、多样化 |
7.1.3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保障体系建设缓慢 |
7.1.4 运动员自身的法治意识薄弱 |
7.2 研究建议 |
7.2.1 加强竞技体育立法,逐步完善竞技体育法律体系 |
7.2.2 加快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保障体系建设 |
7.2.3 提高运动员法治意识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贯彻《保险法》,当前业务经营管理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财险公司业务及地区多元化对经营效率的影响研究[D]. 罗雯妤.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民法典》实施给保险行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J]. 中国保险学会课题组.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21(04)
- [3]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4]青田县社保基金监管问题研究[D]. 留慧靖.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2020(04)
- [5]XH公司销售员工培训管理优化研究[D]. 刘冰. 西南大学, 2020(05)
- [6]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 曹海苓.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7]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D]. 鄂义强.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基于案例分析展开[D]. 吴灿华. 苏州大学, 2020(03)
- [9]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 雷江平.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9)
- [10]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治理法治化研究[D]. 毛立梅. 苏州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