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陈尚尚[1](2012)在《老龄化社会下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文中研究说明人口老龄化是指人口中因年轻人数量减少、老年人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动态过程。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数量的比例达到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数量达到7%作为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殊保障。我国人口众多,老年人口比例逐年上升,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也愈发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重点关注,虽然我国在1996年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是通过十多年的发展,这部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对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由于立法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起不到实际作用。近年来,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时有发生,这极大地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严重影响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在人口老龄化社会的今天,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我国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之一,而且老龄化进程快,经济发展程度远远落后于老龄化进程,我国面临着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压力。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着国家的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老龄化社会下我们更应当注重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面临着老龄化程度高、老龄化进程快和未富先老等一系列客观问题,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很大的养老负担。而且我国关于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都存在一定的空缺。为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保障权和对医疗卫生的需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以便更好地加以应对。因此,老龄化社会下如何有效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成为十分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要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要重视老龄化问题,意识到老龄化给国家、社会和家庭带来的一系列压力和危机。其次要分析老年人享有的特殊权益和实践中老年人权益受侵害的现状,通过对相关立法的分析并对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进行研究,制定完善的措施加以应对。我国在1996年制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很大程度上引导了一种尊老爱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可谓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一大进步,然而在十多年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发达国家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大多走在世界前列,其合理的经验和措施值得我们研究,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经验做法也可以适当为我们所用。当前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同的法律之间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条文有相互冲突之处,导致司法操作困难;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且现存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城市老年人和农村老年人有差别对待的嫌疑;公民的养老观念传统单一,尤其是老年人不愿接受社区养老、老年机构养老的模式。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制定和修订老年人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分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不足之处,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形成完善的老年人法律权益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让老年人老有所医、老有所养;还要在全社会倡导尊老爱老养老的观念,形成全民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最后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养老机构,并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建立社会养老机构,并使之规范化;政府还应逐步引导公民转变养老观念,形成多元化养老模式。
王亚辉[2](2014)在《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步伐的加快,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救济成为我国一项艰巨地战略任务。2012年12月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丰富和提高了保障我国老年人权益的内容和水平,但在老年人权益制度救济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从世界范围来看,新加坡、日本在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建设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论文在总结我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借鉴新加坡、日本的经验和做法,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的建议。论文内容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老年人权益基本问题概述。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老年人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所享有的权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保护老年人权益的专门性法律,其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司法救济、行政救济和社会救济,而司法救济又主要包括诉讼和法院调解两部分。第二章,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分析。本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初步建成了包括法院诉讼、调解和行政裁决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体系;第二部分分析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调解与诉讼适用失衡、诉讼程序繁琐举证困难、调解协议执行力不足等等。第三章,国外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分析。首先介绍了新加坡老龄化的背景及现状、新加坡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其各项成功的制度,如代理起诉制度、间接起诉制度、老年人法庭等等。然后,介绍了日本老年人生存现状,日本在防止虐待老年人、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成功做法,特别是日本《防止虐待老年人法》规定的老年人虐待通报制度。第四章,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首先,重新定位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提出合理界定调解制度的地位,加强法院诉讼的终局性和权威性;然后提出应建立健全我国老年人权益救济的各项制度,如设立老年人法庭、设立代理起诉制度和间接起诉制度、建立灵活的举证制度、健全巡回审判制度、完善老年人诉讼案件的缓减免制度、建立强制性司法确认制度、构建我国老年人虐待通报制度、完善我国老年人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等等。
韩晓麒[3](2020)在《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现如今,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加重,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老年人无法料理自己的饮食起居,无人照顾、生活困难,甚至在家中去世却无人知晓的事情都屡见不鲜。现代社会,人们的社会压力大,特别是作为独生子女的一代人已步入中年,他们上有老下有小,面对的社会压力更大,所以养老已不再局限于家庭当中,而是向社会转移,社会化养老成为无奈而又必然的选择。这就意味着将由没有亲属关系的人来为老年人养老送终,如何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使老年人能够幸福安度晚年,已经成为我国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2013年我国实施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意定监护首次出现在大家的视野当中,使老年人成为监护对象,这对老年人权益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我国立法上的一次里程碑式的突破,同时给其他法律也带来了冲击,促进了对法律的修改。然而,通过与国外法律进行对比,结合我国老年人口多以及社会发展水平的现状,可以看出目前意定监护制度存在些许遗憾。例如被监护人层次不清晰、缺少监护人的选任条件、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范围不明确以及监督制度的缺乏,缺少了这些法律内容,老年人权益亦无法得到保障,还会影响到法律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为此,本人选择该题为研究对象,旨在通过对我国老年人养老问题的现状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梳理分析,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吸收借鉴其经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的法律构想,以此为我国的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梁艳华[4](2014)在《“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障之法律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类已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老年人口在急剧增加,人口老龄化是全球发展的趋势之一,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医疗、养老、服务等问题,还是个世界性的话题。十八大报告提出“四化(信息化、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的新构想加快了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使得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加上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出现了大量的空巢老人,空巢老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由于身体机能老化、健康状况欠佳、明辨是非能力下降等原因极易产生各种各样的经济、社会问题,而且我国“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障法律机制、体制不健全使“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障问题日趋严峻,故用法律来保障“农村空巢老人”权益具有重要的价值。本文以《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作为法律基础,以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作为理论指导,以“农村空巢老人”为研究对象,首先,采用文献研究法详细整合老人、空巢、空巢家庭、空巢老人、“农村空巢老人”的概念;其次,采用规范分析与系统分析描述了我国“农村空巢老人”权益法律保障的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现状;再次,采用宏观与微观对比分析方法,比较国外和国内“农村空巢老人”权益法律保障体系,指出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借鉴国外相关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的相关经验,引申出对我国的启示和经验借鉴;最后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制宣传等方面提出完善健全“农村空巢老人”权益法律保障的对策与建议。
陈湘[5](2014)在《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文中认为21世纪,人口老龄化浪潮席卷全球,引起各国的广泛关注。我国自2000年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的数量是世界之最,人口老龄化给我国社会经济、人民生活等各个领域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我国现行老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不能充分有效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文章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力求为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意见。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监护制度、成年人监护制度和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厘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并讨论了老年人监护制度与赡养的关系。准确把握老年人监护制度含义,为文章设计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探讨了老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理论依据有法理依据和民法依据,现实基础包括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缓解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矛盾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三部分分析了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如《民法通则》中有关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第26条对老年人监护的规定,并从现行的立法中分析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考察域外两大法系国家对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如德国的照管制度、法国的特殊司法保护制度、日本的成年监护制度等,从他们的立法经验中寻求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启示。第五部分是对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提出立法建议,包括设计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路径,对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具体内容提出建议,以及对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法条进行设计。
张青婧[6](2019)在《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亲属编立法的难点之一就是“回应社会关切,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解决路径”。非婚同居是我国老年人在面对“银色浪潮”这个世界性难题时,所做出的对自己未来养老生活方式的选择,但这种选择却存在着一些“后遗症”。在老年人同居析产纠纷案件中,主要表现在财产权属、遗产继承、扶养关系方面。然而现有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很好地将这些问题予以解决,不利于老年人权益的保护。老年人非婚同居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研究,是在尊重老年人选择生活方式选择的基础之上,提出相应地完善对策,以期能够预防和减少同居纠纷,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非婚同居本身极不稳定,老年人选择这种生活方式的原因五花八门。鉴于此,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概述,旨在说明老年人作为非婚同居主体不同于其他主体的特点,突出研究的对象。第二部分,通过对典型老年人非婚同居案例分析,基于对人口普查及相关资料数据分析,结合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现状,提出目前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从非婚同居、再婚和养老服务的法律角度出发,分析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的形成原因。第四个部分,从理论与现实的角度,说明完善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相关立法的必要性。第五个部分,从老年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及其形成原因出发,提出完善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法律对策,以期能使法条落地,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一老一小”是最大的民生,让老年人有幸福的晚年,后来人才会有可期的未来。从非婚同居、再婚和养老服务的角度入手,提出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法律对策,一方面充分尊重了老年人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让老年人可以自主选择再婚、社会化养老而无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即使他们迫不得已选择非婚同居,也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老年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对于突破当下我国养老困境,寻求我国养老出路有着十分的积极的现实意义:其一,有利于预防同居纠纷,保护弱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二,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尊重老年人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其三,有利于维护社会公益,降低养老服务法律风险。
余山山[7](2019)在《成年人意定监护主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老年人口数目持续增长,独子养老压力巨大,单靠既有的法定监护制度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严峻的社会现实迫切要求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改革,扩大监护人的备选范围,分摊一部分家庭监护的负担。在此大背景下,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应运而生。由于该制度在我国成立时间较短,相关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很多规定还停留在比较原则性的层面。本文以成年人意定监护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关键点,分别对成年人意定监护主体制度中的受托人制度和监护监督主体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意定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33条之中,条文数量少,且制度设计具有单一性、原则性等不足,很多细节问题还未被明确规范,例如:对意定监护人的任职资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范,不利于高效的选任合适的意定监护人;对监护监督主体的制度设计缺失,导致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缺乏有效监管,不利于防止和遏制监护权的滥用等,这些细节问题的存在,对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都是不利的。意定监护制度由国外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演变而来,该制度在国外已经发展相对成熟。美国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为意定监护制度的出现开创了先河,英国在此基础上对该制度进行补充,增设公权力监督机构,对意定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日本则在借鉴英美等国先行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创设意定监护登记制度和将公权力监督与私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另外,在意定监护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了新的监护理论,如,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和维持生活正常化以及被监护人最佳利益和最小限制等。对国外先进的监护理念和相关立法以及改革经验的比较分析,能够为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提供参照,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本文通过借鉴吸收国外的相关立法以及监护理论,再结合我国实际监护需求,对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主体制度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具体从五个方面展开,首先是文章的绪论,包括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论文创新点等;其次对成年人意定监护主体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包括对监护、成年人监护的理解及其特征,进而引出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通过不同的学说观点以及与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比较来掌握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含义、特征,从而认识到该制度的重要性,得出完善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主体制度的必要性;再次,从立法和文献资料中分析得出成年人意定监护主体制度在我国的现状、问题以及问题的成因,分析、认识这些现状和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加了解成年人意定监护主体制度,进而更好的完善该制度;然后,通过比较分析法,分析英美日三国意定监护制度的改革历程及其对监护主体制度的有关规定,这样就能为完善我国的该制度提供很多便宜,并在借鉴他国立法例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治理念以及实际状况,提出适合我国发展的建议。最后,笔者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一方面,规范意定监护人的任职资格,从积极和消极资格两方面明确担任意定监护人的具体条件,同时,规范意定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如,赋予意定监护人费用和报酬请求权、辞职权以及善意监护人责任豁免权。通过规范监护主体制度,能够确保意定监护制度能够顺利实施。另一方面,完善意定监护监督主体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的类型、任职资格以及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其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通过对监督主体制度的规范,能够有效预防和遏制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的现象发生,及时恰当的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任何制度从诞生到完善都是需要时间的,不仅需要立法者能够与时俱进,及时对该制度查漏补缺,也需要我们每个人为之而努力,从思想上、行动上贡献自己绵薄之力。总而言之,在现下,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主体制度,无论从立法还是实践都有着重要意义。
李佳悦[8](2020)在《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使得老年人问题愈发凸显。老年人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下降,身体机能衰弱,很多老年人无法妥善的自我照料,处理自身事务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社会的发展又使传统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家庭养老功能减弱,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面临着诸多难题。老年人监护制度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目前我国尚未构建起完善的老年人监护制度,相关法律规范尚不完备,诸多问题影响到其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从五个部分对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展开探讨,以期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第二部分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概述。首先介绍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界定、性质、特征、分类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其次说明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再次从民法基本理论的角度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价值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并对我国法定老年人监护制度和意定老年人监护制度的不合理之处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老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其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下的监护制度改革进行介绍,评析其监护立法改革的共同特点。第五部分对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本文从更新立法理念和完善具体制度规范两个层面展开分析。我国老年人监护立法应融入维持生活正常化、尊重自我决定权的理念,坚持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秉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理念,体现公权力适度介入的理念。法定老年人监护制度应取消其前置程序,设置专门的老年人监护制度,扩大监护对象范围,优化监护人选任,设置分层的法定监护模式,规范监护人职责内容与权利保障,完善法定监护监督。意定老年人监护制度应规范意定监护协议的设立,设置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及登记制度,并完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以形成对被监护老年人的有效保护。
刘金霞[9](2018)在《中国老年意定监护实施的几个问题》文中研究表明意定监护作为民法成年保护制度,在中国施行的时间不长。实务中,意定监护的利用者主要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但数量并不多。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赡养、扶养、遗赠扶养协议在老年人权益保护中的价值定位各有侧重,不能混淆。中国现行法律关于意定监护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需进一步改进与完善,应增加可操作性细则、建立适当的意定监护监督机制、明确委托人行为能力认定的程序、建立行为能力认定医院及医师名录、制定社会监护人从业资质与标准、建立统一登记制度等。
许国涛[10](2012)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生活以及医疗卫生水平等都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提高,人们的平均寿命在不断的增加。按照联合国的传统标准是一个地区60岁以上老人达到总人口的10%,新标准是65岁老人占总人口的7%,即该地区视为进入老龄化社会。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3.26%,很明显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从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老龄化社会的特点:老龄化人口增多;社会有效劳动力减少;社会矛盾突出;财政开支压力巨大等等。这些因素都足以影响一个国家的稳定发展。而当前我国刚刚进入老龄化社会,还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国家经济实力相对较弱,各项事业都处于起步阶段,各项制度相对都较为落后,尤其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法律保障。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当社会发展到转型阶段,就会涌现出一系列的问题,如果不能很好的处理这些问题,就很有可能对社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导致社会的倒退。我国如果不能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地保障,就极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事件,给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带来严重的影响。当前加强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是社会工作的重点。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当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文章的第一部分为绪论,详细的介绍了文章写作的背景、目的、意义以及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及其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叙述,通过概念的界定以及内容和模式的介绍,详细的阐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第三部分对我国当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分析,阐述了发达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优缺点。第五部分主要是关于加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思考,并且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方式、模式等提出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能够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工作做出一定的贡献。
二、试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老龄化社会下的老年人权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老龄化社会与老年人权益 |
(一)人口老龄化及其问题 |
1.人口老龄化的衡量标准 |
2.老龄化社会的众多问题 |
(二)老年人权益的基本类型 |
(三)老龄化社会下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
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老年人权益受侵害的现状 |
(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1.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
2.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三、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域外经验 |
(一)德国关于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
(二)日本关于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
(三)美国关于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
(四)比较法研究得出的启示 |
四、老龄化社会下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对策 |
(一)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 |
1.立法上,及时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
2.司法上,设立巡回法庭,方便老年人诉讼 |
3.行政上,实行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弹性退休年龄制度 |
(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 |
1.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
2.完善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 |
(三)形成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
1.进行相关法律宣传,增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
2.发展老年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权益的关注 |
(四)提倡多元化养老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老年人权益的基本问题 |
一、老年人概念的界定 |
二、老年人权益的内容 |
(一) 老年人权益的内容 |
(二) 界定老年人权益内容的意义 |
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一) 老年人特有权益内容规定不明确 |
(二) 缺乏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法律救济机制 |
四、老年人权益救济制度 |
(一) 救济的含义 |
(二) 老年人权益救济制度 |
第二章 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分析 |
一、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现状 |
(一) 法院诉讼制度 |
(二) 调解制度 |
(三) 行政救济制度 |
二、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调解和诉讼适用失衡 |
(二) 诉讼程序繁琐举证困难 |
(三) 调解效力存在问题 |
第三章 国外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概述 |
一、新加坡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 |
(一) 新加坡老龄化现状 |
(二) 新加坡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 |
二、日本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 |
(一) 日本老龄化现状 |
(二) 日本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 |
第四章 我国老年人权益救济制度的完善 |
一、正确认识调解和诉讼的地位 |
(一) 客观理性地看待调解制度的作用 |
(二) 加强法院诉讼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
二、设立老年人法庭 |
(一) 设立代理起诉制度和间接起诉制度 |
(二) 建立灵活的举证制度 |
(三) 完善老年人诉讼案件的缓减免制度 |
(四) 确立老年人案件回访制度 |
三、确立强制性司法确认制度 |
四、构建我国老年人虐待通报制度 |
五、完善我国老年人案件法律援助制度 |
(一) 扩大老年人权益保护申请主体范围 |
(二) 简化老年人案件法律援助申请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老年人意定监护厘定 |
(一)老年人意定监护内涵与外延 |
(二)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原则 |
1.尊重自主决定权原则 |
2.最佳利益原则 |
3.最少限制原则 |
(三)意定监护与相关法律制度比较 |
1.老年人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制度 |
2.老年人意定监护与委托监护制度 |
3.老年人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协议 |
(四)老年人意定监护的意义 |
二、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的现状 |
(一)老年人意定监护存在的问题 |
1.老年人选定监护人时顾虑重重 |
2.意定监护人监护工作过于随意 |
(二)老年人意定监护现行制度 |
三、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问题存在的原因 |
(一)老年人意定监护被监护人层次不清晰 |
(二)老年人意定监护人选任条件不明确 |
(三)老年人意定监护人权利义务不清晰 |
(四)老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不完善 |
四、域外老年人意定监护经验 |
(一)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持续性代理制度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意定监护制度 |
1.日本任意监护制度 |
2.德国防老授权制度 |
3.韩国意定监护制度 |
五、完善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法律制度构想 |
(一)细划老年人意定监护被监护人层次 |
(二)明确老年人意定监护人选任条件 |
(三)明确规定老年人意定监护人权利义务 |
1.报酬请求权 |
2.辞任权 |
3.人身照管的义务 |
4.财产管理的义务 |
(四)完善老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附件 |
(4)“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障之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中国老龄化日趋严重 |
1.1.2 “农村空巢老人”权益缺乏法律保护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综述 |
1.4.2 国内研究综述 |
1.4.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5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采取的技术路线 |
1.6 研究创新与改进之处 |
1.6.1 研究创新 |
1.6.2 研究的改进之处与展望 |
2 “农村空巢老人”概述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农村空巢老人”概念界定 |
2.1.1 老年人的界定 |
2.1.2 空巢的界定 |
2.1.3 空巢家庭的界定 |
2.1.4 空巢老人的界定 |
2.1.5 “农村空巢老人”的界定 |
2.1.6 “农村空巢老人”权益的界定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民主理论 |
2.2.2 法制理论 |
2.2.3 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理论 |
2.2.4 养老保障理论 |
3 “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权益保障现状 |
3.1 “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1 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问题 |
3.1.2 基本医疗缺乏保障问题 |
3.1.3 照料服务供求矛盾突出问题 |
3.1.4 “农村空巢老人”存在父代与子代隔代生活问题,也存在两代户老年人生存压力问题 |
3.1.5 精神供给方面的问题 |
3.1.6 对“农村空巢老人”的敬老和赡养淡化 |
3.2 我国空巢老人权益保障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现状 |
3.2.1 空巢老人权益保障立法情况 |
3.2.2 “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障执法情况 |
3.2.3 空巢老人权益保障守法情况 |
3.2.4 空巢老人权益保障司法情况 |
3.3 “农村空巢老人”权益法律保障的基本内容 |
3.3.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3.3.2 物质帮助权 |
3.3.3 婚姻自由权和居住权 |
3.3.4 社会保障权 |
3.3.5 人身安全权和休息权 |
3.3.6 继承权和自由处分遗产权 |
3.4 “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
3.4.1 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不完善,权益保障之立法、执法不健全,法律条文存在诸多瑕疵 |
3.4.2 权益保障制度的缺失 |
3.4.3 空巢老人自我保护能力有限 |
3.4.4 权益保障中政府责任之缺失 |
4 国外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的现状及经验借鉴 |
4.1 美国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 |
4.1.1 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
4.1.2 独具特色的养老制度 |
4.1.3 养老方式的多样化 |
4.1.4 政府设立监护人制度 |
4.2 日本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 |
4.2.1 建立了完善老年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
4.2.2 发展养老、为老服务,巩固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机制 |
4.2.3 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
4.3 德国空巢老人权益法律保障 |
4.3.1 形成了完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
4.3.2 形成社会广泛参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制 |
4.3.3 创立老年人照管制度 |
4.5 国外经验对我国在“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障方面的启示和借鉴 |
4.5.1 立法是基础,法律是保障,政府应从法律层面保障“农村空巢老年人”的权益 |
4.5.2 构建多层次的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障模式 |
4.5.3 改变传统权益保障观念、注重老年人资源 |
4.5.4 优化“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障制度的设计 |
5 我国“农村空巢老人”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与体系建设 |
5.1 在立法上,构建完善的“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确实保障“农村空巢老人” 的权益不受侵害 |
5.1.1 加大对“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障的立法力度 |
5.1.2 在对“农村空巢老人”专项立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
5.1.3 我国“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障在法律体系中的构建 |
5.2 在执法上,加强各级职能机关对“农村空巢老人”法律权益保障的执法效果 |
5.2.1 逐步建立覆盖“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险制度 |
5.2.2 行政执法单位应加强农村接纳空巢老人的“敬老院”管理和资金支持 |
5.2.3 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障监督和检查力度 |
5.3 司法上,“农村空巢老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有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 |
5.3.1 “农村空巢老人”通过民事诉讼,可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而进行维权 |
5.3.2 “农村空巢老人”当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国家有权机关可通过刑事途径向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 |
5.3.3 “农村空巢老人”请求有权机关对侵权人采取“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措施 |
5.3.4 “农村空巢老人”可申请法律援助及设立特别法庭 |
5.4 在宣传上,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宣传 |
5.5 在道德舆论上,发挥道德作用,使“农村空巢老人”赡养义务增强责任感和义务感 |
6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含义 |
(一) 监护制度 |
(二) 成年人监护制度 |
(三) 老年人监护制度 |
(四) 老年人监护与赡养的关系 |
二、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 |
(一)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理论依据 |
1.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法理学依据 |
2.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民法学依据 |
(二)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现实基础 |
1. 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
2. 缓解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矛盾 |
3.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
三、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一)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
1. 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
2.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
(二)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 |
1. 受监护对象范围狭窄 |
2. 监护人的选任不合理 |
3. 监护程序不明确 |
4. 监护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
5. 意定监护制度还不完善 |
6. 监督监护机制缺位 |
四、域外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考察及启示 |
(一) 大陆法系的老年人监护制度 |
1. 德国的成年照管制度 |
2. 法国的司法特殊保护制度 |
3. 日本的成年监护制度 |
(二) 英美法系的老年人监护制度 |
1. 英国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 |
2. 美国的统一持续性代理权授予法 |
(三) 启示 |
1. 扩大监护对象 |
2. 完善意定监护 |
3. 创设监护监督机制 |
五、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思考 |
(一)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路径 |
(二) 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具体内容 |
1.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保护对象的界定 |
2.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选任 |
3. 明确监护程序的启动、更换与终止 |
4. 明确监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5. 完善意定监护 |
6. 设立监护监督机制 |
(三) 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法条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研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致谢 |
(6)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概述 |
(一) 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概念 |
(二) 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关系的特点 |
1. 主体多为有婚史的老年人 |
2. 主要以养老和照护为目的 |
3. 一般不涉及生育问题 |
二、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现状及法律问题 |
(一) 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现状 |
1. 中国老年人婚姻的变化及趋势 |
2. 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现状及其负面影响 |
(二) 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
1. 财产权属的争议 |
2. 遗产继承的争议 |
3. 扶养方面的争议 |
三、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的形成原因 |
(一) 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立法的滞后 |
(二) 我国老年人再婚保护的不足 |
(三) 我国养老服务业法律监管制度的缺失 |
四、完善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相关立法的必要性 |
(一) 是适应社会历史条件变化的必然要求 |
(二) 是尊重老年人生活方式选择自由的制度保障 |
(三) 是保护弱势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 |
(四) 是维护家庭稳定,完善亲属法立法的必由之路 |
五、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问题的法律对策 |
(一) 保障我国老年人同居和再婚的财产权益 |
1. 明确同居期间财产划分标准 |
2. 加强我国老年人再婚的财产保护 |
(二) 保证老年人在非婚同居遗产继承类案件中的合法权益 |
1. 确立补充遗产酌给数额的考虑因素 |
2. 赋予在世老年人优先购买权或承租权 |
3. 建立针对老年人非婚同居案件的调解机制 |
(三) 完善同居关系中弱势老年人经济帮助请求权 |
1. 补充经济帮助请求权的适用条件、时效和消灭方式 |
2. 明确经济帮助的数额和方式 |
(四) 加强对我国养老服务产业的法律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成年人意定监护主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 选题背景 |
2. 选题意义 |
(二) 研究目的及内容 |
1. 研究目的 |
2. 研究内容 |
(三) 研究综述 |
1. 成年人意定监护研究综述 |
2. 监护主体研究综述 |
3. 监护监督研究综述 |
(四)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 研究思路 |
2. 研究方法 |
(五) 可能的创新点 |
一、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概述 |
(一) 监护制度概说 |
(二)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
1.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诞生的现实背景 |
2.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3.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
二、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主体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研究 |
(一) 成年人意定监护主体制度概述 |
1. 成年人意定监护主体制度 |
2. 成年人意定监护主体制度理论基础 |
(二)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主体制度的现状 |
1. 成年人意定监护主体制度的确立 |
2. 成年人意定监护的主体类型 |
(三)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主体制度的问题及原因 |
1.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
2. 原因分析 |
三、成年人意定监护主体制度之域外法考察 |
(一) 日本意定监护制度—任意后见制度 |
1. 日本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之改革变迁 |
2. 任意后见制度之监护人制度 |
3. 任意后见制度之监护监督主体制度 |
4. 日本任意后见制度评析 |
(二) 英国意定监护制度—意思能力法 |
1. 英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之改革变迁 |
2. 英国《意思能力法》之代理人制度 |
3. 英国《意思能力法》之监护监督主体制度 |
4. 英国《意思能力法》之评析 |
(三) 美国意定监护制度—统一代理权法 |
1. 美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之改革与变迁 |
2. 美国《统一代理权法》之代理人制度 |
3. 美国《统一代理权法》之监护监督主体制度 |
4. 美国《统一代理权法》评析 |
(四) 日英美三国意定监护制度之比较分析 |
1. 监护主体制度分析 |
2. 监督主体制度分析 |
四、完善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主体制度的建议 |
(一) 细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受托人制度 |
1. 明确意定监护人的任职资格 |
2. 明晰意定监护人的主体类型 |
3. 细化意定监护人的选任程序 |
4. 意定监护人的权利 |
5. 意定监护人的义务 |
6. 意定监护人的责任承担 |
7. 设置职业监护机构 |
(二) 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人制度 |
1. 监护监督人的产生方式 |
2. 监护监督主体的类型 |
3. 监护监督人的职权(权利)与职责(义务)以及责任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8)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2 老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
2.1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
2.1.1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界定 |
2.1.2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性质 |
2.1.3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特征 |
2.1.4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分类 |
2.1.5 老年人监护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2.2 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必要性 |
2.2.1 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 |
2.2.2 突破老年人权益保护困境 |
2.2.3 完善监护法律体系 |
2.3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价值 |
2.3.1 实现公平 |
2.3.2 维护平等 |
2.3.3 保障权益 |
2.3.4 促进和谐 |
3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
3.1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
3.1.1 《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 |
3.1.2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 |
3.1.3 《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
3.2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不足 |
3.2.1 法定老年人监护制度不够完备 |
3.2.2 意定老年人监护制度尚待细化 |
4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国外法比较 |
4.1 德国 |
4.1.1 德国成年照管制度 |
4.1.2 德国防老授权制度 |
4.2 日本 |
4.2.1 日本法定监护制度 |
4.2.2 日本任意监护制度 |
4.3 韩国 |
4.3.1 韩国法定成年监护制度 |
4.3.2 韩国意定成年监护制度 |
4.4 国外老年人监护立法评析 |
4.4.1 新的监护理念 |
4.4.2 废除禁治产宣告制度 |
4.4.3 多层次多种类的监护模式 |
4.4.4 创设意定监护 |
4.4.5 公权力及社会力量介入老年人监护 |
5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
5.1 更新立法理念 |
5.1.1 维持生活正常化,尊重自我决定权 |
5.1.2 尊重和保障人权 |
5.1.3 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 |
5.1.4 公权力适度介入 |
5.2 完善具体制度规范 |
5.2.1 法定老年人监护制度具体规范的完善 |
5.2.2 意定老年人监护制度具体规范的完善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9)中国老年意定监护实施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老年意定监护制度及其实施状况 |
二、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赡养、扶养以及遗赠扶养的价值定位与适用 |
(一) 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 |
(二) 意定监护与赡养、扶养 |
(三) 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协议 |
三、中国意定监护实践中的问题及改进 |
(一) 进一步增加可操作性细则 |
(二) 建立适当的意定监护监督机制 |
(三) 明确委托人行为能力认定的程序、建立行为能力认定医院及医师名录 |
(四) 制定社会监护人从业资质和从业标准 |
(五) 建立意定监护统一登记制度 |
(10)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老年人权益保障基础理论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2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内容 |
2.3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主要模式 |
2.4 老年人权益保障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联系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及评价 |
3.1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的概念与特点 |
3.1.1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的概念 |
3.1.2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的主要特点 |
3.2 我国古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及其评价 |
3.2.1 我国古代法律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 |
3.2.2 我国古代法律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评价 |
3.3 我国现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及其评价 |
3.3.1 自新中国成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 |
3.3.2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至今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国外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比较分析 |
4.1 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的主要模式分析 |
4.1.1 美国 |
4.1.2 日本 |
4.2 国外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主要内容分析 |
4.2.1 国外对于老年人的养老保障 |
4.2.2 国外对于老年人的健康保障 |
4.2.3 国外对于老年人的精神保障 |
4.3 国外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的评价 |
4.3.1 发达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优点 |
4.3.2 发达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缺点 |
4.3.3 发达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 |
5.1 完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5.2 完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的指导思想 |
5.3 完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的具体内容 |
5.3.1 对我国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全面的修订 |
5.3.2 老年人权益保障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 |
5.3.3 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制度的建设 |
5.3.4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救济途径 |
5.4 完善老年人养老保障的制度体系 |
5.4.1 家庭养老制度 |
5.4.2 社区养老制度 |
5.4.3 社会养老制度 |
5.4.4 市场养老制度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试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老龄化社会下的老年人权益保护[D]. 陈尚尚. 河南大学, 2012(10)
- [2]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完善研究[D]. 王亚辉. 山东大学, 2014(02)
- [3]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法律问题研究[D]. 韩晓麒. 大连海洋大学, 2020(02)
- [4]“农村空巢老人”权益保障之法律思考[D]. 梁艳华. 江西农业大学, 2014(03)
- [5]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D]. 陈湘. 海南大学, 2014(01)
- [6]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D]. 张青婧. 海南大学, 2019(01)
- [7]成年人意定监护主体制度研究[D]. 余山山.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8]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D]. 李佳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10)
- [9]中国老年意定监护实施的几个问题[J]. 刘金霞. 北京社会科学, 2018(10)
- [10]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许国涛.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