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计算机在小型案件中的应用(论文文献综述)
张凯[1](2006)在《电子证据研究》文中提出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法律与科技相结合的证据领域新生儿,吸引了众多注视的目光。在众多学者的关爱中逐渐揭示出电子证据的内在特点,同时也暴露出诸如证据种类归属困惑、证据取得困难和证据评价规则缺失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要以构建证据规则为主导并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工具,同时注重法学理念与技术观念、实践经验积累与理性思维提炼、阶段性定位与前瞻性预测、外国司法经验借鉴与适应中国国情等方面的结合。 本文由以下七章组成: 上篇主要涉及电子证据基本理论、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及其法律定位。 第一章分析电子证据的运用背景、电子证据与证据理论的互动及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概况。诉讼理念和诉讼手段上的现代化进一步催化了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而由于电子证据的出现,证据运用的理念也呈现出科学化趋势,证据裁判主义内涵也随之丰富。国际社会中有关电子证据的主要立法有:刑事方面的欧洲联盟《网络犯罪公约》,民事方面的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等。 第二章从整理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入手进而分析其内在品质。根据不同标准,对于电子证据可有不同分类。本文介绍的电子证据表现形式主要有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签章、电子货币、电子公告服务信息以及电报、电传和传真。对“电子化”可作如下理解:生成过程的技术化、存在形式上的无形化和表现状态上的媒质化。电子证据还是一种特殊的“统一体”与“矛盾体”。 对电子证据作如下定义:产生于电子技术环境下的、可以用作证据的电子化材料及其派生物。并进一步对于“电子化”做如下解释:生成过程的技术化、存在形式上的无形化和表现状态上的媒质化。 第三章对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定位进行构思。应以一种渐进的方式和融合的态度来对待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正名”问题,这个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内涵扩大阶段;以电子证据形态为核心内容的证据逐渐出现于其它证据种类之中的阶段;真正形成独立地位的阶段。 下篇主要涉及有关电子证据的证据规则,这种相关规则的完善对于网络虚拟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于调整电子证据是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对“E”空间的保护而不是让非法侦查行为这一病区向无形的虚拟空间扩散的重要机制。需要在认清规则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基础之上,划分为两个阶段,以构建理念为基础,厘清其用于调整电子证据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确定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般原则与具体规则。 第五章探讨如何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参照国外立法,我国可建立如下关于电子证据的最佳证据规则: 首先,要严格区分原件与复制件。其次,应当明确可以提供复制件的情形。第三,还应区分不同的具体情况。 在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原则上,要以审查电子证据的电子签名为核心,附带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途径、保存环境;要以鉴定做为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主要手段;要以法律推定的方式来做为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辅助手段。 第六章涉及电子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衔接。电子证据成为传闻所必须满足的三个前提是:该传闻的形式必须以电子化的形式出现;在电子证据本身所记录
张斌[2](2004)在《论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与可采性》文中认为当前视听资料法律地位和可采性的理论研究,有五个问题具有争议。 第一,视听资料应当作何理解?是“视听(资料)与资料”还是“视听的资料”?从立法本意来看,似乎应当理解为“视听(资料)与资料”。但是,如果作这种理解,就会与书证的范围发生交叉,因为所有的书证,都可以看作是“资料”。反过来讲,如果做“视听的资料”理解,电子计算机证据不应当包括在内,由此,有关计算机证据的法律地位,就像当初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视听资料一样,使用起来总有“名不正言不顺”之感。 第二,视听资料是否是高精技术证据的同义语?除了计算机证据以外,有学者认为其他高科技设备产生的资料,如卡类支付工具、电报、传真、照片(包括红外、紫外、X射线)、缩微胶卷、中子活化分析结果、雷达扫描资料,都可以归入视听资料的范围,这样使视听资料成为一个种类繁多、表现各异、无所不包的庞大体系。甚至有学者认为视听资料可以解释成“新的科学技术”。如此一来,既难于划清视听资料与书证、鉴定结论的界限,也容易混淆侦查、庭审阶段形成的录音、录像资料的性质,更搞不清楚科学技术与视听资料的关系。 第三、视听资料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是否合理。这个问题从我国1982年颁布《民事诉讼法(试行)》开始、经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再到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整整15年的时间里,学者之间的论争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争论的主要原因在于,与物证、人证等证据种类通过“物”、“言词”这种一元的表现形态相比,视听资料具有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计算机数据等多元的复杂的表现形态,这种多元的形态能不能用一种证据种类来规定呢?赞成与反对的声音时有所闻。%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虽然为这种论争暂时划上了句号,但目前学者对证据制度修改的论证和建议,再一次提出这个问题。有学者基于数字化技术在电子商务方面的高速发展,甚至主张将数字证据从“视听资料说”的观点中解脱出来,把数字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方法,确立数字证据自身统一的收集、审查、判断规则。从而使视听资料法律地位问题更加复杂化。 第四、具备视听资料形式的材料是否一定可采?我国在涉黑犯罪、毒品犯罪和职务犯罪等领域,常运用秘密录音、秘密录像和对计算机搜查等侦查措施;民事领域的当事人,也不时采用秘密录音录像手段获取有利的证据;有关学校、商店使用监控设备侵犯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案例,常见诸于报端;证人、被害人远程电话作证、电子邮件的网上调查,在一些地方被作为经验推广;甚至,“私人侦探”所用的特种窃听、窃照设备,在一些地方的电器市场也不难找到。这些具有视听形式的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与收集这些材料的证据调查行为合法性有紧密关系。怎样限制这些证据调查行为的滥用,以保证被调查人正当权益,是视听资料可采性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五,怎么确定视听资料的可信性和真实性?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证据学难题。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用传闻规则和鉴证规则来解决,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相比之下,英美有关视听资料的可信性保障要件规定更为详尽和可操作。因而,尽快确立视听资料可信性保障要件和相关运用规则,是视听资料研究重点所在。 为解决上述五大问题,本篇博士论文提出了“语义结构一证据功能”这一分析框架。其目的有二,一是能用此框架分析视听资料一作为证据种类一一所遇到的基本理论问题,并给出较为合理的理论解决方案,二是使这个框架不仅能分析视听资料,也能分析其他证据种类所遇到的同样问题。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必定具有自身的内在结构,这是视听资料发挥证据功能的前提和物质基础。但是,把握视听资料的结构,却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种类显著不同在于,能够运用视听资料一词的场合太多。法律领域,据笔者考证学者对视听资料的界定有十余种,对视听资料的称谓也有十余种。不仅如此,非法律领域,如图书情报、新闻与传播、档案学、影视艺术、无线电电子、甚至日常生活中,出现了视听资料或者与其类似的说法。如果套用语言分析的术语,这一突出问题可以表述为,使用视听资料的语境过多,对视听资料的语义影响太大。因此,必须通过限定使用视听资料的语境因素,来限定视听资料的语义,从而准确把握视听资料的结构。在本文这称为“语义结构”。明确视听资料语义结构的目的,是要为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形式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区分标准。怎样找到这样一个标准,有赖于我们对证据形式发挥作用的认识。法定证据形式发挥的作用,在本文称为“证据功能”。要准确把握证据形式发挥的作用,需要对我国现有证据种类的立法渊源进行详细考察,并与学界常用的可采性概念作一比较。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分三章来进行研究。第一章总论主要研究视听资料的概念、法律定位和源起三大问题。(1)对其概念,在总结学界有关视听资料概念四种学说的基础上,利用语言分析工具将视听资料拆分成“音像证据”和“电子计算机证据”,分析了音像证据的信息
肯奈斯·J·莫兰,孙绍有[3](1986)在《电子计算机在小型案件中的应用》文中研究指明 约翰·奈斯比特指出,我们已经从一个工业社会进入到一个信息处理的社会。这个社会是基于计算机的日益增长的应用建立起来的。例如,仅在一九八三年就有三百万台微型电子计算机被安装使用。可是,对于律师这个行业来说,计算机的潜力似乎是最后被意识到的一个行
卓翔[4](2004)在《网络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网络运用的日益普遍,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及犯罪也日渐增多与复杂化,犯罪分子在因特网上开辟了新的犯罪平台。它所影响层面的广度与深度,所造成的危险与法益的侵害都是人类社会史无前例的。网络犯罪已经对社会构成了现实的威胁,严重威胁因特网的生存与发展,直接影响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正常秩序,成为信息时代的最大隐患。探寻网络犯罪的防控之道已成为犯罪学在网络科技时代的历史性课题。全文分上下两篇。上篇为网络犯罪概论,首先通过简要介绍因特网的起源与发展来说明网络犯罪发生的时代背景;结合计算机犯罪深入探讨了网络犯罪的概念、特征、与计算机犯罪的异同等;从而提出典型性网络犯罪与非典型性网络犯罪的新概念;并对关于网络犯罪产生的主要理论学说加以分析;文章还就黑客网络犯罪人的定义、态样、特征、侵入动机、侵入行为方式与入侵趋势加以分析。文章在对网络色情、侵犯隐私权、网络欺诈、网络赌博、网络洗钱、侵犯知识产权等网络犯罪的常见类型加以评析的同时,就网络恐怖主义、网络信息战、网络文化帝国主义等网络环境下危害国家安全的诸形态加以重点论述,并提出了笔者的主张与观点。下篇为网络犯罪防控对策论,文章尝试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法治系统工程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指导网络犯罪防控,通过对网络犯罪立法的必要性以及法律防控的局限性与非法律社会防控的必然性的探讨,把对网络犯罪的治理放在社会的大背景下加以考察,主张构建多维一体的网络犯罪防控对策体系;通过对世界各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状况与影响网络立法模式选择的因素的探析就网络犯罪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确立网络犯罪立法的原则,并提出笔者对网络犯罪立法的整体思路;文章通过对国际间网络诉讼管辖争议判例探讨探寻新的管辖模式,以缓解因特网对传统管辖基础的冲击;文章以对网络犯罪的技术根源等问题的分析入手提出相应的网络犯罪技术防控措施,并主张 “人——机”一体的网络管控策略,加强管理控制。文章最后强调网络犯罪道德防控的必要性,就网络道德的特点、网络道德建设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加以论述。全文运用犯罪学理论,通过对网络犯罪基础理论的研究,以探寻有效的网络犯罪防控对策为主轴,努力构建包括法律防控、技术防控、管理控制、道德防控等相互配合的多维一体的网络犯罪综合系统防控模式,以期对网络犯罪研究略尽绵薄之力。
陈音希[5](2019)在《方法专利权用尽制度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工业时代向信息时代的过渡、信息密集型产品的兴起、产出信息或输出数字成为信息时代专利实施品主流,方法专利也在以通讯技术领域为代表的高科技行业中愈发重要。权利用尽原则事关方法专利为主的技术的跨国流动与社会福利的提升。对于数码通讯行业、计算机技术行业而言,方法专利权是否因与之相关的产品或设备的出售而用尽事关投入的无数研发成本的回报率。中国对此尚无具体规定。中国众多中小技术企业,无力抗衡苹果等大型跨国企业以各种手段获取低廉甚至免费的方法专利使用期间的意图,例如以权利用尽为借口拒不支付许可费用并依靠漫长的专利诉讼不断拖延支付。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减少审判的时间,从而降低方法专利权人的损失,甚至有利于减少方法专利权用尽的纠纷。2018年西电捷通诉索尼专利侵权案终审判决中“使用方法专利”不存在权利用尽的观点,在方法专利权是否用尽、何种条件用尽等方面引起颇多争议。笔者查询现行有效的涉及专利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区域贸易协定,发现其对方法专利权用尽均无具体的可参考规定。笔者认为这既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该问题难以达成一致,对于国际流通的方法专利而言,使用人向权利人交付的费用的本质是使用国公民向专利人国公民支付的税,专利强国渴望无限扩张其权利人的权利而专利弱国希望尽量限制专利人的权利;也是因为传统工业时代方法专利仅是产品专利的另一种表述方式,无法体现方法本身的不可替代性,从而早年缺乏对该规定磋商的必要性。同时,笔者查询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德国、法国、荷兰、瑞士、瑞典、意大利、俄罗斯、波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印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南非专利法,未获得可参考规定。于是笔者根据专利申请数量、市场竞争力即有效专利数量、海外占有率即境外申请数量、国民创新力即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申请的专利数量、企业核心竞争力即拥有专利申请前世界50强企业数量,以定义专利强国,并从中选取方法专利主导的数码通讯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领域中专利申请数量均为世界前列,或为权利用尽原则起源国的国际,即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根据其在方法专利权用尽方面的法律与案例,分析是否存在趋同的实践规则、该规则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条约对专利保护的核心原则。关于方法专利权是否用尽的问题,美国经历了方法专利权不用尽、只可用默示许可原则进行规制,到两者并用,到方法专利权只用尽而不可用默示许可规制的转变;德国经历了方法专利权不用尽到特定条件下用尽的转变;日本、韩国经历了方法专利权不用尽到用尽的转变。关于方法专利权用尽的条件,美国认为当售出设备实质体现方法专利且无非侵权用途时方法专利权用尽,形式上是方法权利而实质上可以等价变形成产品要求且无非侵权用途时售出产品可导致其使用方法专利权用尽;德国的要求从“产品的权利要求完全落入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转变为售出的设备或产品本身具有专利、能够实质体现技术方案、除实施方法专利外无非侵权用途;日本要求售出的设备或产品本身具有专利、能够实质体现技术方案的方法权利要求;韩国要求售出的设备或产品包含方法专利的核心要素且无非侵权用途。关于方法专利权用尽的效果,美国在2017年实现从国内相对用尽到国际绝对用尽的转变;德国在方法专利权用尽的地域效果的观点从国内用尽转向区际用尽,直到近年由于专利实施品价格居高不下开始转而支持国际用尽,对可限制性效果的观点为绝对用尽,认为专利权人的限制不能产生专利法上的效果;日本在方法专利权用尽的地域效果的观点从不认可国际用尽转而倾向于国际用尽,对可限制性效果的观点为绝对用尽,认为专利权人不得凭约定的限制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要求法院予以救济。前述专利强国在方法专利权用尽方面形成了趋同的实践规则,即当售出的专利实施产品或设备能够实质体现使用该产品或设备的方法专利,且该产品或设备除了实施方法专利外无其他非侵权用途时,方法专利随着产品或设备的出售用尽。上述国家实践规则日渐趋同,并相对于专利强国传统的专利“强保护”取向,该趋同的规则降低了对方法专利的保护标准。一方面,获得知识运动兴起,意图遏制专利权人权利盲目扩张的民间组织不断诞生;同时,涉及专利保护的国际条约均强调平衡保护权利持有人与促进专利流通、维护社公益的原则,督促各国衡量用于限制专利权的权利用尽规则设置的尺度。另一方面,在诸如数码通讯、计算机技术等主要运用方法专利的技术领域,尚未有一国占据绝对优势而得以肆意扩张专利权,以获得尽可能多的使用人向权利人交付的费用(或理解为使用国公民向专利人国公民支付的税)。各专利强国立场相似,均对他国方法专利存有一定依赖,若仅为维护国内专利权人的利益就一味提高方法专利权用尽的门槛,则不利于其在购买设备或产品的同时,以权利用尽为由以减少使用他国专利权人的方法专利的对价。现行趋同的方法专利权用尽的适用规则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保护权利人私利与提升社会福利的需求,既使得方法专利权得以用尽,又对用尽标准予以限制,防止任何情况下售出产品或设备都用尽方法专利。倘若未来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对方法专利或权利用尽作出进一步规定,以上在方法专利占据优势数量的国家更具话语权,其趋同的规则也容易为国际规则提供向心力。中国现有权利用尽规则适用于传统工业时代,对于方法专利而言其适用门槛过低。在其他国家实行专利“强保护”的整体趋势下,方法专利权轻易用尽所体现的“弱保护”取向可能导致权利人无法获得合理经济回报,可能会使用于新数字经济的方法专利的投资规模缩减,从而使中国丧失新数字经济发展先机。与此同时,中国有必要参考该实践趋势以提高方法专利的保护标准。中国虽然是信息时代中在数码通讯等新经济领域的新兴优势者之一,但多数方法专利权人为中小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有限,若无关于方法专利权用尽的具体规定,只能在诸如苹果这样的跨国巨头实施的以权利用尽为借口拒不支付专利费用且利用诉讼程序进行技术性拖延的政策中被不断消耗,名为权利用尽下的正当使用、实为侵犯方法专利的行为便会屡见不见,导致专利权人无法收回预期利益,降低创新积极性。因此,中国有必要借鉴前述实践趋势完善本国的方法专利权用尽规则,这有利于数码通讯、计算机技术等新数字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与其他专利强国共同占据未来可能形成的方法专利国际用尽通行做法的话语权。
秦新承[6](2012)在《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论文以支付方式的历史演进为视角,对我国以及英国、日本和台湾地区诈骗犯罪的立法规律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着重研究了不同支付方式对我国诈骗犯罪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的影响。论文分为导言和主体两部分。根据内容布局,论文主体可分为以下五部分:支付方式介绍(第一章)、立法影响(第二、三章)、理论影响(第四、五、六章)、司法影响(第七章)、完善建议(第八章)。导论部分首先阐述了选题价值、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的创新与不足。近四十年来支付方式发生重大变革,而同期各国、各地区诈骗犯罪的相关立法亦频繁变动、新型司法问题不断出现,对“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这一主题展开探讨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推动相关司法难题的解决。此外,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犯罪的特殊表现对相关理论通说已形成挑战,对此展开研究有利于推动相关理论学说的完善。尽管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都得到相关领域学者的高度重视并都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学界对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的关注仍是两条平行线,鲜有学着将两者结合起来展开研究。论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研究视角、研究方法以及理论观点三方面,但在素材的搜集与运用、论文体系的协调性以及理论研究的深度等方面均存在不足。第一章介绍了与支付方式有关的概念,并按照产生的大致顺序介绍了几种主要支付方式。最早的支付方式——商品支付诞生于商品交换产生之后,并在春秋战国之前一直是我国最主要的支付方式。春秋战国时期,我国货币体系基本形成,从此货币支付成为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但商品支付作为一种官方认可的支付方式退出历史舞台却是在明朝之后。今天,商品支付发展演变为独具特色的“换客现象”和“易货贸易”。在我国,货币的表现形式经历了贝、珠、铁、铜、金银等发展变化过程。货币的出现使得财产犯罪的危害程度可以直接量化,这为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财产犯罪上的实现奠定了基础。金融票证支付方式发端于唐朝,在北宋时期成为一种主要的贸易支付方式,之后逐步演变为支票、本票、汇票三种形式。民国时期,信用证开始进入我国,此后,银行存单、信用卡以及贷记凭证等金融票证又逐次成为不同领域重要的支付方式。及至现在,由信用卡支付衍生出的电子支付方式引发了世界各国支付方式的重大变革。支付方式逐次演进的同时,诈骗犯罪的手法也随之发生变化,并对诈骗犯罪的认定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第二章阐述了我国支付方式的演进及同期诈骗犯罪立法状况。商品支付方式为主时期,诈骗犯罪共性比较突出、表现手法不多,因此,立法者大都将包括骗财、骗官、制售伪劣商品等几乎所有通过诈骗实施的犯罪归为一类,即诈伪犯罪。同时,由于统治者认为多数诈骗侵害或威胁统治秩序,因此对其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刑罚。进入货币支付时期以后,诈骗犯罪手法越来越多,相关的罪名也日渐增加:首先是增设私铸货币犯罪;后又在诈欺官私取财、骗官等传统诈欺犯罪之外增加规定了科请财物违实、诈疗疾病取财等多种手法的诈骗犯罪。唐律中,侵财类诈骗犯罪达到六种,并与其他七种诈骗犯罪分开规定,此后历朝历代基本维持这一格局,没有太大变化。及至清朝,侵财类诈骗犯罪合并缩减为诈欺取财罪、诈欺得利罪、常业诈欺罪以及准诈欺罪四种,并一直为台湾沿用。1979年出台的我国首部刑法仅规定了诈骗罪,1997年刑法将其拆分为十个罪名。信用卡和金融票据是最主要的票证支付方式,鉴于伪造票证在金融诈骗中的重要作用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997年刑法增设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此后,随着信用卡支付方式的普及以及持有、运输伪卡等相关行为危害性的日益突出,立法机关又通过修正案增设罪名、增列罪状,打击诈骗犯罪相关行为或新型诈骗犯罪。21世纪以来,我国的电子支付开始发展并迅速普及,电子支付的特点使得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影响了诈骗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第三章介绍了英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支付方式的演进及相关诈骗犯罪立法。制定法是英国惩治诈骗犯罪的唯一法定依据。早期的英国并不认为诈骗等非暴力行为是犯罪,直至1757年英国才制定诈骗罪法规。之后英国在《1968年盗窃法案》中规定了诈骗罪,在《1978年盗窃法案》中规定了骗取服务罪等利益诈骗犯罪。2006年,英国将诈骗犯罪从前述两部法案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专门惩治诈骗犯罪的《2006诈欺法案》。此外,英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1913年惩治伪造行为法》和《1936年惩治伪造货币行为法》,以专门惩治伪造货币、伪造金融票证等与诈骗犯罪紧密相关的行为。此后,该两法被《1981年伪造与假冒犯罪法》所替代。对于与电子支付相关的诈骗犯罪相关行为,则通过《1990年计算机滥用法》予以刑事规制。日本早期的诈骗犯罪立法——《养老律》系参考《唐律疏议》制作,同时在《御定书百条》中规定了包括伪造通货纸币罪、伪造文书罪等侵害公共信用的犯罪。日本现行刑法制定于1907年,后来根据支付方式及诈骗犯罪形势变化多次修改。日本刑法最初仅规定了诈骗罪、利益诈骗罪以及准诈骗罪等诈骗犯罪罪名,同时,明确规定打击与诈骗犯罪紧密相关的伪造、使用、提供假币或有价证券等犯罪。1987年,为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日本刑法增设了不正当制作和非法提供电磁记录罪、计算机诈骗罪等罪名。2001年,日本再次针对诈骗犯罪严峻形势修改刑法,增设专章打击与支付用磁卡相关的诈骗犯罪相关行为。2011年,日本又修法打击病毒犯罪,遏制计算机诈骗。台湾现行刑法制定于1935年,最初仅设置了诈欺取财、得利罪,常业诈欺罪以及准诈欺罪三个诈骗犯罪罪名。1997年,为打击涉信用卡犯罪,台湾刑法增设不正利用自动付款设备罪、不正利用电脑或相关设备取财罪。2001年,台湾又修法增设罪名,专门惩治伪造、变造金融卡、储值卡等支付用卡电磁记录等行为,以提前阻击诈骗犯罪。2003年,台湾又设立计算机网络犯罪专章,为打击利用电子支付方式实施的诈骗犯罪相关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第四章着重研究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法益的影响。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法益的影响可分两个层面:一是直接影响——催生新的刑法法益,即随着金融票证等支付方式的出现,产生需要通过刑法保护的利益或价值。二是间接影响——扩展刑法打击范围,即为了更好地保护重要法益而前置刑法手段,将对该法益具有潜在威胁的相关行为规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侵害多元法益的金融诈骗犯罪,应当注意法益保护的平衡,由一味关注、保护财产法益转为主要保护秩序法益,对于虽未实际骗得财物但诈骗行为严重侵害金融秩序的情形,亦应定罪处罚。为此,应将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模式由数额犯变为行为犯,以体现对金融秩序法益的保护和重视。为有效阻击诈骗犯罪,完善对重要法益的立法保护,应借鉴英、日以及台湾地区做法,对有关刑法条款进行修改,将实践中普遍存在并对诈骗犯罪的成功实施起到重要作用的手段行为纳入刑法惩治范围,如制作、传播用于诈骗等侵财犯罪的钓鱼网站、病毒程序的行为。本章最后指出了1996年诈骗犯罪司法解释与诈骗犯罪法益理论通说存在的矛盾以及在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论述了修改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的必要性。第五章主要研究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主观和主体方面的影响。当前关于金融诈骗罪犯意的几种主要观点都是以行为人对财产法益遭受侵害所持之态度作为评价标准。但在支付方式的影响下,金融诈骗罪的主要法益已由财产法益变为金融秩序,相应地,应以行为人对金融秩序遭受侵害所持之态度作为评价犯意的标准。侵害金融秩序是非法占有财物的必经路径,而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对各种金融行为均规定了严苛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件,这些特点决定了行为人对于侵害金融秩序的心态,即金融诈骗罪的犯意只能是直接故意。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的次要法益——财产法益而言,过失这一罪过形式是可以存在的,但这并不影响金融诈骗犯罪的犯意只能是直接故意的结论。对于以公私财产权作为主要法益的诈骗犯罪,应以行为人对财产法益遭受侵害所持的态度评价其犯意。通过对利用发行预付卡实施的诈骗犯罪进行分析发现,间接故意这一罪过形式可以存在于侵财类诈骗犯罪中。同时,由于刑法没有规定诈骗犯罪的过失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侵财类诈骗犯罪的犯意不可能是过失。单位不是诈骗罪的法定主体,但在电子支付方式和电子商务的共同影响下,公司个人化趋势日益明显,加之犯罪成本低廉,由公司实施的普通诈骗犯罪不再少见,为有效保障公私财产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应增加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第六章主要探讨电子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客观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电子支付推动诈骗罪由纯正数额犯向非纯正数额犯转化。最新司法解释已经突破立法规定,赋予诈骗罪非纯正数额犯地位。为消除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效力冲突,惩治小额涉众诈骗犯罪,立法机关应修改诈骗罪立法规定,认可非数额入罪情节的立法地位。第二,正确认识被害人让渡财产的行为。交付与处分都可以用于描述诈骗犯罪被害人让渡财产的行为,但两者存在细微的差别,并非可以任意混用。交付强调财物转移的客观面,而处分强调财产转移行为的主客观相一致。对于传统诈骗手法,用交付还是处分均无不可,但在利用第三方支付实施的诈骗犯罪中,被害人仅有向行为人转移财物之行为,而无转移之意思。此时,对被害人让渡财物的行为只能说是交付而不是处分。这种情况下,也不宜说被害人的行为是“自愿”为之,而是不受胁迫的交付。第三,否定了交付意识必要说的合理性。传统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对于财产的转移都有明确的认识,但在利用信用卡支付实施的机票款诈骗案中,被害人虽然客观上转移财产占有,但主观上却完全没有财产处分意识。这一现象直接否定了必要说的合理性。另外,必要说的主要理由均存在瑕疵,其对不要说的顾虑也是不必要的。第七章分析了几种新型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认定的主要影响。首先,消费积分支付对犯罪性质认定的影响。一定条件下,消费积分可以成为一种支付方式。但与货币、虚拟货币不同,消费积分本身不是财物,而只是获得财物的必要条件之一。虚增积分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性质而不是虚增财物。对于虚增消费积分后换取财物的行为,判定行为性质还应看行为人利用积分换取财产的方式:如系利用计算机将积分套现获得财物,应认定盗窃;如系从被害人处换取,则应认定诈骗。其次,虚拟货币对集资诈骗罪认定的影响。“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是认定集资诈骗的必要条件。发行虚拟货币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的手段,但通过对利用发行虚拟货币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进行研究发现,其手段行为并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诈骗方法”,集资行为也并不具有“非法性”。为此,需要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以适应打击新型集资诈骗犯罪的需要。最后,预付卡支付对犯罪性质以及犯罪形态的影响。预付卡可以表现为数字形式,这一特性决定了它可以同时为多人控制。对于同样通过转移预付价值非法获得财物的行为,应根据犯罪手法的不同确定行为性质:偷记预付卡账号密码并转移预付价值的,应认定为盗窃;将已经掌握账号密码的预付卡售出后立即转移预付价值的,应认定为诈骗。在认定犯罪形态上,只有通过转移行为排除被害人控制的预付价值部分才属于既遂部分,行为人与被害人共同控制部分的犯罪形态处于不确定状态。第八章为立法、司法完善部分。主要提出以下观点:第一,诈骗罪的立法、司法完善。提出设立与“数额较大”入罪情节相当的“其他较重情节”,以迎合打击电讯诈骗、小额涉众诈骗的现实需要。同时,通过司法解释严格限定非数额情节入罪的适用条件。第二,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司法完善。将金融诈骗犯罪立法模式由数额犯修改为行为犯,以体现对金融秩序法益的保护。借鉴境外立法重新界定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将通过诈骗手段将资金占为己有、占为己用的行为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同时根据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的大小确定法定刑幅度或刑罚量,避免量刑失轻失重。第三,集资诈骗罪的立法、司法完善。提出将该罪罪状修改为“使用诈骗方法集资”,同时因应犯罪形势变化,修改完善集资诈骗罪认定条件的司法解释。第四,立法打击诈骗犯罪相关行为。一是借鉴境外修法经验及立法技术,将情节严重的制作、传播钓鱼网站和特殊病毒程序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同时制定司法解释增强法条适用的操作性,避免刑法工具的滥用;二是立法打击情节严重的买卖真实信用卡的行为,将明知他人可能将信用卡用于诈骗、洗钱等犯罪而予提供,以及购买信用卡数量较大的行为明确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状。
鞠海亭[7](2005)在《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文中提出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人们带入了网络时代。因特网已经影响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人们行为准则的法律也不例外。因特网所固有的特征对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和挑战,诉讼中遇到的与网络有关的问题日益增多,法律不能适用因特网要求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空白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之所以要研究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就是试图解决国际民事审判中遇到的因特网所带来的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本文以冲突法理论为指导,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和各国立法的比较,对网络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管辖权、法律适用、国际司法协助和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的思路和措施。全文共分九章,约23 万字。第一章“导论:因特网的特征及其法律影响”。因特网具有全球性、虚拟性、管理的非中心性和无纸化等特征,这些特征对现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影响巨大。笔者认为,因特网对国际民事诉讼价值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利于提高国际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透明度和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二章“因特网对法院管辖权影响的法律问题”。针对因特网对法院管辖权提出的挑战,笔者首先分析了应对网络环境下管辖权冲突的理论,认为尽管管辖权相对论、第四国际空间论和新主权论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其次对各国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的法律实践进行了评析。美国是因特网的发源地,也是电子商务最为发达的国家,笔者沿着美国法院将长臂管辖原则运用于网络民事案件并逐步调整和完善这一条主线,考察了其众多的重点案例,得出了长臂管辖理论基本能够解决网络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结论。然后,笔者又就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德国等应对管辖权挑战的法律实践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针对学者们提出的应对管辖权挑战的三种不同的思路,笔者认为忽视因特网对现有法律体系挑战的保守型主张是错误的,而不顾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的客观
耿青国[8](1999)在《外国警察与电子计算机》文中研究说明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警察工作的需要.电子计算机同警务工作结下不解之缘,成为警察现代化最为重要的内容。 现选择一些资料,予以介绍。 日本警察机关对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 日本使用电子计算机的第一个阶段,是引人电子计算机,并且不断大型化。 这一阶段日本制定有《警察事务综合机械化计划》,决定大规模地将计算机运用于警察管理体系。 按照这一计划,在日本警察厅下设立了中枢机构——统计机械组。早在60年代,就在日本警
何海洋[9](2018)在《电子数据法庭展示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计算机和智能手机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地使用,其产生的电子数据也成为司法实务中非常重要的证据。例如:在诈骗案件中,通过支付宝截图、博彩彩票页面截图及QQ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民事借款纠纷案件中,用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确认借款金额等等。论文着重讨论法庭审理时应该采用何种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展示。本文主要通过文献分析法,对电子数据法庭展示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介绍;通过实证分析法,总结司法实务中民事和刑事案件电子数据的展示方式,寻找两者的区别,分析现有展示方式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来源的电子数据提出不同的展示方式,针对不同的展示内容选择不同的展示方式。电子数据具有易变性,因此还需要一定的措施保证电子数据不被篡改。在民事诉讼实务中,电子数据多采用打印输出件和公证的方式进行展示,而刑事案件大多数情况下通过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来展示。电子数据的展示应尽可能地展示原件,并且将能够证明电子数据提取、保存、移送等过程合法的证据一并提交。可以采用直接在法庭上演示的方式展示,也可以将电子数据打印出来,也可将多种方式结合使用。为了保证电子数据的同一性、完整性,可以通过技术措施以及建立电子数据证据保管链制度、完善电子数据鉴真制度,制定电子数据法庭展示的实施细则等方法来实现。
庞观[10](2019)在《设计奖项在创新型社会的意义 ——以德国IF、日本优良设计、中国红星奖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国际设计奖项从最初的创建至今大概已有60年的时间。在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中,设计奖项伴随着社会结构与人类文明的变化,设计的目标、服务的对象、倡导的价值观等也都产生了相应的变化。本文的研究方向不仅能在一定意义上对当今如火如荼的设计评奖提供冷静思考的空间,亦对我们设计评价体系的梳理乃至社会转型升级发展提供了一些理论与现实的指导意义。尤其针对当今我国各类设计奖项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一现象,提出需要认真研究这一问题,努力在自身发展上规避弯路。文章梳理分析了相关具有代表性的国际设计奖项,透过设计奖项的历史脉络、成长经历、成败因素等来找出现代化社会知识经济的今天,设计奖项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能力与新内涵。看到设计奖项在社会文明发展和创新中起到的方向引领和文化价值提升作用,可以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一部分。论文首先讨论了设计奖项的理论框架,分析了20世纪中期的重要设计因素和当时社会历史背景对设计奖项产生的影响。还着重讨论了历史上以德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针对设计奖项颁布的国家政策相关发展措施。并将具有代表性的三大设计奖项作了比较分析。德国IF奖诞生最早,代表西方设计奖项,具有典型性;日本战后迅速崛起,以设计为振兴国家的发展战略,日本的G-mark奖项具有独特的社会价值使命感;中国的红星奖作为发展中国家设计奖项崛起的代表,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比较快。通过三大奖项在结构、机制流程、评委与参赛者、发展变化与奖项外延(展览、交流、培训)等方面的比较,讨论设计奖项在各自的发展中呈现出的不同文化价值与社会责任。文章又讨论了设计奖项对于企业的经济价值和对于社会的文化价值。在企业的成长中看到设计奖项带来的市场效益的繁荣,看到企业与设计奖项共同生长的脉络;以及在每个国家的国家发展、普世教育、社会进步方面也有设计奖项的重要作用。文章继而深入讨论了本文的论述重点——在创新型社会中设计奖项的意义。通过对社会现代化理论中设计奖项处于知识经济中位置的确定,重新认识设计奖项在当今的以知识为主导的创新型社会中承担的创造力价值。同时,重要的问题还有设计奖项于今天所具备的批评价值、与产业与科技的桥梁作用、以及改变社会的推动力。在相对完整地梳理了设计奖项的相关内容后,发现其中存在的启发人们思考的问题是全篇创新之处,也是最终的文章落脚点。最后的结论部分提出了大致七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其中包括设计奖项的公信力与价值导向问题;对于设计奖项的发展力度与落实程度问题;设计奖项数量与质量的问题;奖项的根本目的仍应是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问题;如何通过设计奖项正确引导科技利用问题;设计奖项对于专业人才的储备与普及大众教育问题;及设计奖项如何创造新型生活方式与社会这几个最终问题。
二、电子计算机在小型案件中的应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电子计算机在小型案件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1)电子证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一、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
1、观念上的转变 |
2、法律上的规制 |
3、技术上的磨合 |
二、证据规则的主导性与计算机技术的工具价值 |
(一) 技术分析与法律分析的差异 |
(二) 技术分析与法律分析的关系 |
三、学理研究中的困境分析 |
(一) 视角差异对研究合力形成的障碍 |
(二) 双重属性及交叉现象对规则构建上的阻碍 |
(三) 案例的复杂与隐密性对研究与实践的互动不利 |
四、研究的进路设想 |
(一) 法学理念与技术观念的结合 |
(二) 经验积累与理性思维的结合 |
(三) 阶段性定位与前瞻性预测的结合 |
(四) 外国经验借鉴与中国国情的结合 |
第一章 电子证据的运用背景、理论互动及立法考察 |
第一节 诉讼理念、诉讼手段的现代化与电子证据 |
一、诉讼理念的现代化与电子证据 |
(一) 经济发展形态的变化与诉讼理念 |
(二) 政治运行机制的变革与诉讼理念 |
(三) 文化基础结构的丰富与诉讼理念 |
二、诉讼手段的现代化与现代科技 |
(一) 民事诉讼流程中现代科技的运用 |
(二) 民事诉讼运用信息技术的制约因素 |
(三) 信息时代民事诉讼的前景展望 |
第二节 电子证据与证据理论的互动 |
一、证据制度的发展与科学理性的发现 |
二、证据运用理念的科学化趋势与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
三、电子证据相关规则的完善与证据裁判主义 |
第三节 电子证据的立法概览 |
一、欧洲联盟《网络犯罪公约》简评 |
二、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民事立法 |
(一) 联合国有关立法 |
(二) 欧洲联盟有关立法 |
(三) 典型国家有关立法 |
(四) 我国《电子签章法》 |
第二章 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与内在品质 |
第一节 电子证据的分类、表现形式与“电子化”的内涵 |
一、电子证据的分类和表现形式 |
(一) 电子证据的分类 |
(二) 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 |
二、“电子化的内涵” |
(一) 宏观定义法 |
(二) 外延定义法 |
(三) 间接定义法 |
(四) 侧重定义法 |
三、电子证据的内在品质 |
第二节 电子证据的概念 |
一、电子证据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二、电子证据与科学证据的交叉 |
三、电子证据的界定:形式与品质的统一 |
第三章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
第一节 证据种类概述及我国有关规定 |
一、证据种类规定的主要方式 |
二、我国有关电子证据的规定 |
第二节 电子证据定位的代表性观点评介 |
一、分别归类说 |
(一) 物证说 |
(二) 书证说 |
(三) 鉴定结论说 |
(四) 视听资料说 |
二、融合说 |
(一) 两分法体系下的融合说 |
(二) 承认七分法体系下的融合说 |
(三) 四分法的融合说 |
三、独立说 |
(一) 将原有视听资料吸收式的独立 |
(二) 与原有证据种类相并列的独立 |
第三节 对电子证据地位的界定 |
一、定位电子证据的理论支撑 |
二、对视听资料的进一步解析 |
三、阶段论视域下的电子证据 |
(一) 电子证据定位的阶段化与科学的证据运用观的确立 |
(二) 阶段论中对视听资料的解释 |
第四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电子证据的取舍平衡 |
第一节 规则本身的历史演进及用于调整电子证据的必要性 |
一、联合国及典型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脉络考察 |
(一) 英美法系国家 |
(二) 大陆法系国家 |
(三) 混合式诉讼模式国家 |
(四) 联合国的规定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体现的理念 |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于调整电子证据的必要性 |
(一) 侦查方式的新变化 |
(二) 用于调整电子证据之原因 |
第二节 电子证据视角下的规则完善分析 |
一、环境分析 |
(一) 刑事诉讼模式的影响 |
(二) 法律文化传统的作用 |
二、阶段划分 |
三、调整步骤 |
(一) 理念上的构建 |
(二) 调整点、一般原则与特殊规定 |
第三节 监听、搜查与扣押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规则 |
一、监听中所涉及的电子证据规则问题 |
(一) 主要法治国家的监听立法概览 |
(二) 我国目前关于监听立法的现状 |
(三) 我国监听立法的完善步骤 |
(四) 监听原则的确立 |
(五) 有关监听的程序性规则和具体问题 |
(六) 网络监听中的规则适用 |
二、搜查中所涉及的电子证据规则问题 |
(一) 搜查的范围 |
(二) 搜查的理由 |
(三) 有证搜查 |
(四) 无证搜查 |
三、扣押中所涉及的电子证据规则问题 |
(一) 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有关于电子证据扣押的规定 |
(二) 扣押电子证据的相关原则 |
(三) 搜查、扣押电子证据的协助义务 |
四、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其它问题 |
(一) 诱惑侦查在取证中的规范 |
(二) 私人取证对排除规则的适用 |
(三) 搜查主体的合法性 |
第五章 最佳证据规则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 |
第一节 最佳证据规则的价值及其对于电子证据判断的借鉴 |
一、最佳证据规则本身的意义 |
二、“原件”观念的借用与扩充 |
第二节 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最佳证据规则的完善 |
一、严格区分原件与复制件 |
二、可以提供复制件的条件 |
三、几种具体区分标准 |
四、真实性审查原则 |
(一) 以审查电子签名为核心,附带审查收集途径、保存环境 |
(二) 以鉴定做为判断真实性的主要手段 |
(三) 以法律推定做为判断真实性的辅助手段 |
五、非网络环境下电子证据的原件认定问题 |
六、网络环境下电子证据的原件认定问题 |
(一) 电子邮件的原理及特点 |
(二) 发展现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
第六章 电子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衔接 |
第一节 电子证据构成传闻的条件 |
第二节 相关判例及传闻规则的发展 |
第三节 我国相关规则的完善思路 |
第七章 电子证据视角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涉及电子证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一、基于保障人权的考虑,严格限制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 |
二、按照被追诉者技术水平的高低来确定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
三、按照被追诉者涉嫌的罪名来确定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
四、按照被追诉者与相关技术设备的关系来确定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涉及电子证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一、公平与便利原则 |
二、责任与利益原则 |
第三节 在电子证据视角下对于举证责任的进一步思考 |
一、科技发展与举证责任的不平衡 |
二、科技发展与举证责任理性化的悖论 |
三、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对科技证明方式的诊释 |
结语: 我国电子证据立法的现状归纳与完善思路 |
参考文献 |
答谢 |
(2)论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与可采性(论文提纲范文)
0章 序论 |
1章 总论 |
1.1 视听资料的概念 |
1.1.1 四种观点 |
1.1.2 语言分析视野下的视听资料 |
1.1.3 证据表现形式的类型学研究 |
1.1.4 视听资料的属性 |
1.2 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 |
1.2.1 “独立论”与“非独立论” |
1.2.2 我国应采行“独立论” |
1.2.3 计算机证据的法律定位 |
1.2.4 视听资料法律规定的“创举说” |
1.3 视听资料的源起 |
1.3.1 技术源起 |
1.3.2 法律源起 |
1.3.3 形上思考 |
2章 音像证据论 |
2.1 录音证据 |
2.1.1 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
2.1.2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及运用 |
2.1.3 录音证据具体问题研究 |
2.2 录像证据 |
2.2.1 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
2.2.2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及运用 |
2.2.3 录像证据具体问题研究 |
3章 计算机证据论 |
3.1 计算机证据 |
3.1.1 计算机证据的概念 |
3.1.2 计算机证据的分类 |
3.1.3 计算机证据的获取 |
3.2 计算机证据规则:以美国为例 |
3.2.1 计算机证据的违法排除 |
3.2.2 计算机证据的传闻问题 |
3.2.3 计算机证据的鉴证 |
3.2.4 计算机证据的原件问题 |
3.3 我国计算机证据规则的立法与运用 |
3.3.1 我国有关立法之评析 |
3.3.2 美国有关做法的启示 |
3.3.3 对我国计算机证据的立法建议 |
3.3.4 案例研究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的成果 |
声明 |
致谢 |
(4)网络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绪 论 |
上篇:网络犯罪概论 |
第一章 因特网的起源与发展 |
一、 孕育期 |
二、 萌芽期 |
三、 成长期 |
四、 绽放期 |
第二章 网络犯罪概念分析 |
第一节 网络的概念 |
一、 网络的定义 |
二、 网络的特性 |
第二节 网络犯罪的概念 |
一、 计算机犯罪概念的界定 |
二、 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 |
三、 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的异同 |
第三节 网络犯罪的特征 |
第三章 关于网络犯罪产生的主要理论学说 |
一、 日常生活理论 |
二、 社会控制理论 |
三、 黑客亚文化理论 |
四、 理性选择理论 |
五、 抑制理论 |
六、 社会交换理论 |
七、 社会学习理论 |
评价 |
第四章 网络犯罪人--黑客探析 |
第一节 黑客的概念 |
一、 黑客的定义 |
二、 黑客的态样 |
三、 黑客网络犯罪人特征 |
第二节 黑客侵入的动机 |
第三节 黑客侵入的行为方式 |
第四节 黑客入侵的趋势 |
评价 |
第五章 网络犯罪的常见类型 |
第一节 网络色情 |
第二节 侵犯隐私权 |
第三节 网络欺诈 |
第四节 网络赌博 |
第五节 网络洗钱 |
第六节 侵犯知识产权 |
第六章 网络环境下危害国家安全形态各论 |
第一节 网络恐怖主义--网络政治与犯罪的融合 |
一、 网络恐怖主义的概念 |
二、 网络恐怖主义产生的背景 |
三、 网络恐怖主义的危害 |
四、 国际网络恐怖主义的动态与趋势 |
五、 主要发达国家防范网络恐怖主义的政策措施 |
评价 |
第二节 网络信息战--危害网络安全的最高形态 |
一、 当代军事科技变革背景下的信息战 |
二、 信息战的界定 |
三、 信息战对国家安全的全面破坏性 |
四、 网络信息战的方式 |
五、 现代网络信息战动态 |
六、 美国的信息战战略措施 |
七、 美军的黑客策略与对我们的启示 |
评价 |
第三节 网络文化帝国主义--危害国家安全的隐患 |
一、 网络时代文化帝国主义的挑战 |
二、 文化帝国主义的概念 |
三、 文化帝国主义与意识形态渗透 |
四、 网络文化帝国主义与国家安全 |
评价 |
下篇 网络犯罪防控对策论 |
第七章 多维一体的网络犯罪防控对策 |
第一节 网络犯罪防控对策的指导思想 |
一、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对网络犯罪防控的指导意义 |
二、 法治系统工程论对网络犯罪防控的指导意义 |
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网络犯罪防控的指导意义 |
第二节 法律防控的必然选择 |
一、 管制与自由--网络空间的二律背反 |
二、 网络犯罪立法的必要性 |
第三节 法律防控的局限性与非法律社会防控的必然性 |
第八章 网络犯罪的法律防控 |
第一节 各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状况 |
一、 美国网络犯罪立法状况 |
二、 其他国家网络犯罪立法状况 |
三、 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状况 |
四、 《网络犯罪公约》评介 |
第二节 网络犯罪立法模式述评 |
一、 影响网络立法模式选择的因素 |
二、 网络犯罪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 |
三、 网络犯罪立法的原则 |
评价:网络犯罪立法的整体思路 |
第九章 网络犯罪的诉讼管辖 |
第一节 网络空间的特性 |
第二节 网络空间对传统管辖基础的冲击 |
第三节 国际间网络诉讼管辖争议判例探讨 |
第四节 探寻新的管辖模式 |
第五节 《网络犯罪公约》的解决方案 |
第六节 我国法院对网络犯罪的诉讼管辖 |
第十章 网络犯罪的技术防控 |
第一节 网络犯罪的技术根源 |
第二节 网络安全的特性 |
第三节 网络安全保障的技术标准 |
第四节 网络犯罪的技术防控措施 |
评价 |
第十一章 网络安全管理控制 |
第一节 “木桶理论”的启示 |
第二节 网络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人--机”一体的网络管控 |
一、 对系统的管控 |
二、 对人的管控 |
第四节 加强计算机网络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
评价 |
第十二章 网络犯罪的道德防控 |
第一节 网络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
第二节 何谓“网络道德” |
第三节 网络道德的特点 |
第四节 网络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 |
第五节 网络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 |
第六节 网络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
评价 |
结 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 记 |
(5)方法专利权用尽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关于方法专利权用尽可能性的争议 |
第一节 方法专利权用尽争议的提出及其意义 |
一、引发方法专利权用尽争议的观点及其影响 |
二、研究方法专利权用尽争议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方法专利权用尽的争议内容和解决方案 |
一、关于方法专利权用尽的争议内容 |
二、关于争议内容解决方案的不同观点 |
第二章 国际条约对方法专利权用尽无规定 |
第一节 相关国际条约对方法专利权用尽无具体规定 |
一、涉及专利保护的国际公约 |
二、其他涉及专利保护的区域贸易协定 |
第二节 相关国际条约对方法专利权用尽无具体规定的原因 |
一、不同国家对权利用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 |
二、早期方法专利的重要性不明显 |
第三章 美、德、日、韩关于方法专利权用尽的实践 |
第一节 选取美、德、日、韩司法实践的原因 |
一、选取研究司法实践的原因 |
二、选取美、德、日、韩的原因 |
第二节 美、德、日、韩关于方法专利权用尽的实践 |
一、关于方法专利权是否用尽的实践 |
二、关于方法专利权用尽条件的实践 |
三、关于方法专利权用尽效果的实践 |
第三节 方法专利权用尽的实践规则趋同及其原因 |
一、方法专利权用尽条件及效果趋同 |
二、方法专利权用尽的实践趋同的原因 |
第四章 方法专利权用尽的实践趋势对中国的影响 |
第一节 中国适用方法专利权用尽的趋同实践的前提 |
一、中国需遵守相关国际条约对专利保护的基本原则 |
二、美、德、日、韩的实践趋势符合相关国际条约对专利保护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借鉴方法专利权用尽的实践趋势的原因 |
一、中国借鉴方法专利权用尽的趋同实践规则的必要性 |
二、中国借鉴方法专利权用尽的趋同实践规则的可行性 |
第三节 中国借鉴方法专利权用尽实践趋势的具体操作 |
一、中国对方法专利权用尽的司法实践现状 |
二、借鉴方法专利权用尽实践趋势调整中国实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价值 |
二、 研究现状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支付与支付方式 |
一、 概述 |
二、 商品支付方式 |
三、 货币支付方式 |
四、 金融票证支付方式 |
五、 电子支付方式 |
六、 第三方支付方式 |
第二章 我国支付方式的演进与诈骗犯罪立法 |
第一节 货币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
一、 商品支付方式为主时期诈骗犯罪立法及特点 |
二、 货币支付方式下的诈骗犯罪立法演变 |
三、 货币支付方式下诈骗犯罪立法特点 |
第二节 金融票证支付与诈骗犯罪立法 |
一、 信用卡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
二、 信用证支付与诈骗犯罪立法 |
三、 票据支付与诈骗犯罪立法 |
四、 金融票证支付方式下诈骗犯罪立法规律 |
第三节 电子支付与诈骗犯罪立法 |
一、 电子支付发展概况 |
二、 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和形势 |
三、 电子支付方式与相关立法 |
第三章 境外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
第一节 英国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
一、 英国支付方式之演进 |
二、 英国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相关立法 |
第二节 日本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
一、 日本支付方式之演进 |
二、 日本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相关立法 |
第三节 台湾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
一、 台湾支付方式的演进 |
二、 台湾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相关立法 |
第四章 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法益的影响 |
第一节 支付方式演进下的诈骗犯罪法益变迁 |
一、 犯罪客体与刑法法益 |
二、 支付方式的演进与诈骗犯罪法益变迁 |
第二节 法益保护的平衡与完善 |
一、 法益保护的平衡 |
二、 法益保护的完善 |
第三节 实践与理论的错位 |
一、 相关司法解释 |
二、 《解释》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主观和主体方面的影响 |
第一节 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犯意的影响 |
一、 票证支付方式对金融诈骗罪犯意的影响 |
二、 预付卡支付对诈骗罪犯意认定的影响 |
三、 过失能否成为诈骗犯罪的犯意 |
第二节 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主体要件的影响 |
一、 诈骗罪主体的立法演进 |
二、 支付方式对诈骗罪主体的立法影响 |
三、 打击单位犯罪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
第六章 电子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客观要件的影响 |
第一节 诈骗罪的非纯正数额犯趋势 |
一、 诈骗罪——纯正数额犯 |
二、 司法解释的突破 |
三、 关于小额涉众诈骗 |
第二节 第三方支付方式对被害人行为特征的影响 |
一、 交付与处分的区别 |
二、 是交付而不是处分 |
三、 是“不受胁迫地交付”而不是“自愿交付” |
第三节 信用卡支付方式对“交付意识”必要说的影响 |
一、 “交付意识”必要说的重要地位 |
二、 认定诈骗不需交付意识——以机票款诈骗案为例 |
三、 对必要说主要理由的分析以及交付要件的重新建构 |
四、 结论与余论 |
第七章 新型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消费积分支付与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 消费积分支付方式概述 |
二、 典型案例及认识分歧 |
三、 法理分析 |
第二节 虚拟货币支付与集资诈骗的司法认定 |
一、 虚拟货币支付方式概述 |
二、 典型案例对比分析 |
三、 虚拟货币对集资诈骗罪认定的影响 |
第三节 预付卡支付对诈骗犯罪司法认定的影响 |
一、 预付卡支付及其主要特点 |
二、 预付卡支付与诈骗行为性质认定——典型案例对比分析 |
三、 预付卡支付方式对诈骗罪犯罪形态认定的影响 |
第八章 当前支付方式下诈骗犯罪的立法、司法完善 |
第一节 诈骗罪的立法完善 |
一、 将诈骗罪调整为非纯正数额犯 |
二、 刑法条文完善构想 |
第二节 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司法完善 |
一、 金融诈骗罪的立法、司法完善 |
二、 集资诈骗罪的立法、司法完善 |
第三节 增设罪名、罪状惩治诈骗犯罪相关行为 |
一、 增设制作、传播用于非法目的的计算机程序罪 |
二、 立法打击买卖真实信用卡的行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成果 |
一、 著作类 |
二、 论文类 |
三、 获奖情况 |
后记 |
(7)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导论:因特网的特征及其法律影响 |
第一节 因特网的涵义及其特征 |
一、因特网的涵义 |
二、网络空间的特征 |
第二节 因特网对现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影响 |
一、因特网对国际民事诉讼价值的影响 |
二、因特网引发的法律问题及本文研究的对象 |
第二章 因特网对司法管辖权的挑战及其应对 |
第一节 因特网对传统管辖权的法律挑战 |
一、传统国际民事管辖权以及确定管辖权的根据 |
二、因特网对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挑战 |
第二节 网络环境下管辖权冲突的理论探索 |
一、关于管辖权相对论问题 |
二、关于第四国际空问理论的问题 |
三、关于新主权论的问题 |
第三节 各国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的法律实践评析 |
一、关于美国的法律实践评析 |
二、关于澳大利亚的法律实践评析 |
三、关于加拿大的法律实践评析 |
四、关于德国的法律实践评析 |
第四节 应对因特网对传统管辖权制度挑战的基本思路 |
一、对相关观点的评述 |
二、应对因特网对传统管辖权制度挑战的基本思路 |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的国际协调 |
第一节 关于网络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协调的必要性 |
一、从网络自身的特点看管辖权国际协调的必要性 |
二、从网络案件的处理看管辖权国际协调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关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协调问题 |
一、关于1 9 9 7 年的“五项共识” |
二、关于1 9 9 8 年提出的“禁止的管辖权” |
三、关于1 9 9 9 年日内瓦会议对网络案件管辖权的讨论 |
四、关于1999 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涉及网络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
五、2000 年加拿大渥太华会议关于网络案件管辖权的讨论及其评价 |
六、关于排他性管辖权公约草案(2003 草案)对网络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影响 |
第三节 欧盟关于网络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协调 |
一、欧盟传统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制度不能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 |
二、欧盟第44 号规则关于网络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及其评价 |
第四节 网络环境下管辖权协调的法律原则 |
一、尊重他国主权原则 |
二、维护国际利益原则 |
三、有效和便利原则 |
四、国际礼让原则 |
五、管辖权自我控制原则 |
第四章 因特网对法律适用制度的挑战 |
第一节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概述 |
一、国际民事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产生 |
二、国际民事行为法律适用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三、因特网对国际民事行为法律适用制度的总体影响 |
第二节 因特网对连结点的法律挑战 |
一、对属地性连结点的挑战 |
二、关于对属人性连结点的挑战 |
三、关于对主观性连结点的挑战 |
第三节 因特网对准据法的法律挑战 |
一、因特网使许多可能适用的准据法落空 |
二、网络自治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准据法的空白 |
三、扩大了公法之间的冲突 |
第五章 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电子合同概述 |
第二节 关于美国和欧洲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研究 |
一、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U C I T A ) 评述 |
二、欧盟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直法评述 |
第三节 电子合同各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关于电子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关于电子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三、关于电子合同实质问题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四节 特殊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关于电子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 |
二、网络知识产权合同的法律适用 |
第六章 因特网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因特网对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挑战 |
一、网上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
二、网上侵权行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挑战 |
第二节 网络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
一、关于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 |
二、关于法院地法的适用 |
三、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
四、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
五、关于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中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关于网上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关于网上侵犯名誉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七章 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
第一节 网络对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影响 |
一、因特网有助于解决司法文书域外送达难题 |
二、电子送达的方式和特点 |
三、电子送达存在的问题 |
四、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对电子送达的研究结果及其评述 |
五、各国通过因特网进行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法律实践 |
第二节 关于网络环境下的域外调查取证问题 |
一、网络对域外调查取证的影响 |
二、网络技术在民商事诉讼域外取证中的运用 |
第八章 网络环境下外国民事裁判承认与执行问题 |
第一节 关于网络案件管辖权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的影响 |
一、关于主要国家的司法实践 |
二、对上述国际司法实践的评价 |
第二节 关于网上仲裁裁决是否符合《纽约公约》问题 |
一、网上仲裁的概念及其特征 |
二、网上仲裁裁决与《纽约公约》的要求 |
第三节 因特网对外国裁决执行的影响 |
一、关于申请执行的形式 |
二、关于网上强制执行问题 |
三、建立统一的网上信誉标记制度 |
四、建立全社会的网上和网下诚信联动机制 |
五、关于建立通知与取消的程序 |
第九章 我国网络环境下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网络环境下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法律完善 |
一、我国现行网络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实践 |
二、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措施 |
第二节 我国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关于新《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关于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
三、关于民法草案中的规定 |
四、关于完善我国电子格式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我国电子送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
一、我国电子送达方式的确立 |
二、关于我国电子送达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关于完善电子送达的对策和建议 |
第四节 网络技术对我国域外调查取证的影响 |
一、我国关于域外调查取证的规定 |
二、网络技术对我国域外取证的影响 |
第五节 我国法院对因特网以及信息技术的运用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中文著作类 |
二、中文论文类 |
三、外文资料 |
四、主要参考网址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独创声明和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
后记 |
(9)电子数据法庭展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主要内容 |
第四节 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章 电子数据展示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电子数据的无可视读性 |
第二节 电子数据的属性 |
第三章 电子数据展示现状之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对电子数据展示现状的实证调查 |
一、关于刑事案件 |
二、关于民事案件 |
第二节 现有展示方式之问题分析 |
第四章 电子数据展示方式之探讨 |
第一节 电子数据法庭展示的内容 |
第二节 电子数据的法庭展示方式 |
一、互联网电子数据 |
二、移动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 |
三、封闭计算机中的电子数据 |
第五章 电子数据法庭展示的保障措施 |
第一节 技术保障措施 |
一、对计算机和电子设备的技术保障措施 |
二、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技术保障措施 |
第二节 法律保障措施 |
一、建立电子数据证据保管链制度 |
二、完善电子数据鉴真规则 |
三、制定电子数据法庭展示细则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10)设计奖项在创新型社会的意义 ——以德国IF、日本优良设计、中国红星奖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必要性 |
第二节 选题的意义 |
一、强国——制定国家设计产业发展战略 |
二、创新——知识创新、制度创新促进社会现代化 |
三、责任——普世设计教育与创新人才培养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设计奖项研究现状 |
二、国内设计奖项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问题与方法 |
二、特色与创新 |
(一)学术理论的创新性贡献 |
(二)实际价值的创新性贡献 |
(三)社会普及教育的创新性贡献 |
第五节 基本结构 |
第一章 国际设计奖项概述 |
第一节 奖项的意涵 |
第二节 二十世纪中期设计价值对设计奖项建立的影响 |
一、德意志制造联盟对设计奖项建立的影响 |
二、现代主义与机械美学对设计奖项建立的影响 |
三、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工业设计对设计奖项建立的影响 |
四、“优良设计”观念复兴的设计因素对奖项建立的影响 |
第二章 设计奖项的产生背景及构成要素 |
第一节 国际设计发展趋势 |
一、国家层面发展措施对设计奖项的影响因素 |
(一)制定国家级设计振兴政策 |
(二)设计政府管理机构的设立 |
(三)设计公共设施的建设 |
(四)设计教育体系的完善 |
(五)设计产业的学术研究 |
二、行业发展趋势对设计奖项的影响因素 |
三、从业机构发展趋势对设计奖项的影响 |
第二节 设计奖项评奖机制与基本构成要素 |
一、设计奖项的评奖机制 |
二、设计奖项机制的基本构成要素 |
第三章 国际奖项对比分析研究 |
第一节 国际设计奖项综述 |
第二节 三大代表性设计奖项的重要性与作用比较分析 |
一、德国IF、日本G-mark、中国红星奖的产生背景比较 |
二、德国IF、日本G-mark、中国红星奖的奖项结构比较 |
三、德国IF、日本G-mark、中国红星奖奖项机制与流程比较 |
四、德国IF、日本G-mark、中国红星奖评委与获奖者比较 |
五、德国IF、日本G-mark、中国红星奖的完善与发展 |
六、德国IF、日本G-mark、中国红星奖的外延比较分析 |
第四章 设计奖项设立与企业的关联 |
第一节 设计奖项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
一、设计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
二、设计奖项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设计奖项与国际企业发展的关联 |
一、德国瓷器制造商罗森塔尔(Rosenthal)与IF |
二、产品与服务供应商WMF与 IF |
三、电器生产商博朗(Braun)与IF |
四、技术和服务供应商博世(Bosch)与IF |
五、电器制造与系统服务西门子(Siemens)与IF |
第五章 设计奖项设立与社会的关联 |
第一节 奖项建立社会价值 |
第二节 三大代表性奖项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关联 |
一、专业人才储备上的价值 |
二、国家经济发展与推动社会进步层面上的价值 |
三、普世的教育意义及人才储备作用 |
四、各奖项特点 |
第六章 设计奖项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实践推动作用 |
第一节 社会的现代化理论对设计奖项的影响 |
第二节 知识时代的科技、产业与设计奖项的必然联系 |
一、工业文明社会的科技发展与设计奖项的关系 |
二、创新型社会中知识特性与设计奖项的关系 |
三、设计奖项对科技发展的驱动 |
(一)设计是技术和文化的桥梁 |
(二)技术是需要被思想驱动的工具 |
四、知识经济下产业结构与设计奖项的关系 |
第三节 设计力创新 |
第四节 设计奖项的新发力与新内涵 |
一、设计奖项的批评价值 |
二、设计奖项加强设计的体验感 |
三、设计奖项可改变社会 |
第五节 设计奖项的价值测度 |
结论 |
第一节 设计奖项在创新型社会中的思考与启示 |
一、从红点2018 中国失信事件看设计奖项的公信力与价值导向 |
二、西方国家对设计奖项的重视与发展力度更加切实 |
三、设计奖项的设立数量大于质量 |
四、设计奖项仍应以推动本土设计与经济的发展为目标 |
五、设计奖项应正确的引导设计与社会科技之间的连接 |
六、设计奖项在设计人才储备与普及性教育的重要性 |
七、设计要创造新型的、却并不遥远的生活方式 |
第二节 设计奖项在创新型社会意义研究的重要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四、电子计算机在小型案件中的应用(论文参考文献)
- [1]电子证据研究[D]. 张凯.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1)
- [2]论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与可采性[D]. 张斌. 四川大学, 2004(02)
- [3]电子计算机在小型案件中的应用[J]. 肯奈斯·J·莫兰,孙绍有. 国外法学, 1986(02)
- [4]网络犯罪若干问题研究[D]. 卓翔. 中国政法大学, 2004(04)
- [5]方法专利权用尽制度的比较研究[D]. 陈音希.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D]. 秦新承.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
- [7]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D]. 鞠海亭. 华东政法学院, 2005(03)
- [8]外国警察与电子计算机[J]. 耿青国. 公安论坛, 1999(02)
- [9]电子数据法庭展示制度研究[D]. 何海洋. 重庆邮电大学, 2018(01)
- [10]设计奖项在创新型社会的意义 ——以德国IF、日本优良设计、中国红星奖为例[D]. 庞观. 中国艺术研究院,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