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唐菁阳[1](2020)在《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类型研究 ——以湘西州社区建设为例》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社会管理体制的转轨,我国基层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发生了深刻变革。社区日渐成为社会群体的交汇点、社会矛盾的焦点和社会治理的着力点(?)。社区建设已被政府和学界认定为“社会治理的单元”。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社区建设的政策,涵盖了社区政权、社区组织、基层民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在政策引领下,我国各地出现了独具特色的社区建设典型,然而这些典型大都出现在沿海地区或长江流域等经济发达的地区,而民族地区的社区建设出现了诸多问题,诸如多元治理主体力量失衡,少数民族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识不强,民族特殊性重视不足,民族倾向性资金投入缺乏,民族社区的贫困问题及空间分化,各民族居民之间的信任缺失等等。那么从政策执行的角度来观察社区建设,或者说,将社区建设相关政策作为一顶公共政策,民族地区又是如何执行这顶政策的呢?在执行过程中为什么会呈现出不同的执行类型?在不同的执行类型中,影响政策执行的关键因素是什么?不同的政策性质会导致不同的执行类型。所以,本文并运用类型学的方法,提出了“自主性”和“损失嵌入性”两个维度,它们的不同组合,形成了四种社区建设政策,即实质性规制政策、程序性政策、再分配政策与分配性发展政策,他们分别决定了四种执行类型,即合作执行、行政性执行、变通执行与探索性执行,从而构建出民族地区社区建设政策执行的分析框架。作为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博士研究生,出于对家乡的热爱,也出于经验材料的可获得性,本研究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社区建设为研究对象,分别选取了湘西州的社区矫正、社区环境建设、社区低保、社区养老作为四种政策的执行案例。在每顶案例的撰写上,按照政策性质、政策背景与历史沿革、政策执行具体过程、政策执行绩效评价、政策执行逻辑的思路进行案例分析。本研究的结论是,在民族地区,实质性规制政策的执行难度较大,相关权力部门之间基于交易形成“合作执行”,政策执行呈现合作执行的类型;程序性政策的执行偏差往往是由于社区管理体制与社区资源出现了问题,基层官僚采取了行政性执行类型;再分配政策的执行过程最为复杂,政策失败的原因往往是“有产者”结成优势联盟,导致政策变通执行。分配性发展政策的执行取决于地方积极性与地方资源,往往呈现出探索性执行的行为模式。对于如何将这四种政策执行类型引向有效的执行,本文提出了如下路径。对于实质性规制政策,民族地区政府要充分运用自治权,提升自治能力,发挥宗教信仰、民族习惯法的作用,规范政策执行各主体的行动与衔接,使合作执行朝向实现政策目标的方向进行;对于程序性政策,要健全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统一的领导机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多元治理体系,同时也要在资金、规划、人力、技术等资源上继续加大投入;对于再分配政策,要从政策设计上降低自主空间,优化瞄准机制与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专顶救助政策的衔接,通过监督考核增加优势联盟的道德风险成本;对于分配性发展政策,要鼓励社会主体的参与,挖掘少数民族文化资源,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并且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
梁城城[2](2019)在《我国城乡低保区域性差距及收入分配效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低保制度作为一项兜底的制度安排,对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非常直接。城市低保制度和农村低保制度分别在1999年和2007年全面建立,作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一项共同事权,低保支出责任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但是低保标准制定的决策权赋给了地方政府。由于中央政府没有制定全国低保指导线,在分权的财政体制下,基层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大小会制定出差异化的低保标准。城乡低保制度的二元化和各级政府城乡低保支出比例没有制度化,很容易导致低保标准在城市内部、农村内部和城乡之间产生差距,进一步导致低保支出的城市内部、农村内部和城乡之间的差距。低保标准和低保支出的区域性差距,不仅影响了低保制度收入分配效果的发挥,同样不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了更好地实现城乡低保制度的收入分配功能,需要明晰城乡低保的区域性差距发展情况。低保支出产生的区域性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低保标准的区域性差距造成的,而低保标准的区域性差距,很大一部分原因来源于低保标准制定这一制度性问题。通过系统地评估城乡低保近年来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优化城乡低保制度、为更好发挥低保制度的收入分配效果、为城乡全面脱贫后继续发挥低保制度的兜底作用做好准备。本文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评估当前低保标准制定方法存在的问题;二是全面、系统地测算城乡低保的区域性差距,具体包括低保标准的区域性差距和低保支出水平的区域性差距两个方面;三是通过实证分析和测算等方式,多维度评估城乡低保的收入分配效果。低保标准制定方法方面,结合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比例支出法、线性支出扩展模型法和马丁法等低保标准制定的常用方法,利用全国宏观数据,测算了各种方法之下的城市、农村理论低保标准。进一步将测算的理论低保线,与城乡低保实际执行标准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发现,城市和农村低保实际执行标准与消费比例支出法测算的理论低保标准最为接近,并且实际执行标准仅能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吃穿等生存型消费需求,贫困群体居住等最低消费需求不能满足。同时,利用微观数据中的“主观低保线”与实际低保标准进行比较,进一步说明了当前低保标准不足以满足贫困人群的最低消费需求。低保标准与地方财力、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强的正相关关系,说明地方政府低保标准制定受到了两者的制约。低保标准的区域性差距方面,本文使用了多种差距的测度方法,测算了 2007-2017年城市低保标准区域差距,以及2008-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区域差距。低保标准总体差距方面,城镇低保标准在市级层面的差距较低,而在省级层面和县级层面的差距较大;农村低保标准在市级层面最为均衡,省级层面最不均衡。分区域的测算结果表明:城镇低保标准差距在不同区域均为县级政府之间的不均衡程度最强,农村则为省级层面最均衡。泰尔指数分解结果表明:城镇低保标准差距来源方面,全国组间不平等占比相对较高,而中部和东部地区组内不平等的成分更多,同时东部地区组内差距和组间差距在四个地区中相对较高;农村低保标准差距来源方面,组间不平等的占比相对更高,而从分区域来看东部地区组间不平等贡献率相对更高以外,其他三个地区组内不平等占比相对更高。Dagum基尼系数分解结果表明:区域内差距、区域间差距和超变密度贡献率的大小来看,区域间的差距在城乡低保标准区域总体差距的贡献率最高,2007-2017年间省级、市级和县级层面城镇低保标准差距中平均分别有61.05%、43.59%和41.01%的差距来源于区域间的差距,2008-2017年省级、市级和县级层面农村低保标准区域内不平等的平均贡献率分别达到73.87%、57.62%和51.28%。此外,2008-2017年省级、市级和县级层面的城乡低保标准比值均值分别为2.30、2.48和2.56。在以上基础上,进一步测算了 2008-2016年城市和农村人均低保支出的区域差距情况。低保支出水平总体差距方面,省级层面城镇人均低保支出差距相对较小,市级、县级层面相对较不平衡,而不同层级政府间农村人均低保支出差距差别较小。分区域的测算结果表明:城镇人均低保支出差距方面,东部和中部地区表现为县级层面的差距最大,西部和东北地区表现为市级层面的差距最大;各区域农村人均低保支出差距在“精准扶贫”战略实施之后均有所降低。泰尔指数分解结果表明:不论是全国还是分区域,省份内部的城镇人均低保支出不均等,是造成各市级或各县级单位城镇人均低保支出差距的主要来源,这同样适用于农村人均低保支出水平差距情况。Dagum基尼系数分解结果表明:从城镇低保支出差距来源的贡献率来看,在不考虑超变密度贡献的情况下,省级层面分解结果表明区域间的差距对总体差距贡献相对较大,而市级和县级层面分解结果表明区域内部的差距对总体差距贡献相对较大;从农村低保支出差距的各个来源来看,除了超变密度贡献以外,地区间的差距贡献了更多的农村人均低保总支出差距。从整体来看,城乡间低保支出差距在近年来逐年降低,但是差距相对较大,省级、市级和县级层面的城乡低保人均支出比值平均值均为2.2左右。结合全国和各省的财政可承受能力,认为在原有的财力水平下,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支出差距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城乡低保的收入分配效果方面,利用2008-2016年的省级宏观数据,通过构建计量模型实证研究了城乡低保制度实施产生的收入分配效果。实证结果表明:(1)城市低保支出对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有着显着的促进作用,农村低保的实施也有利于促进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提高。(2)分地区的回归结果显示,城市和农村低保实施对不同地区城市或农村居民收入促进作用存在差异。(3)城乡低保支出差距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恶化,即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但是仅在东部地区的影响较为显着。并且,城市低保人均支出对城乡间居民收入差距影响较弱,农村人均低保支出与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存在倒U型关系。(4)同时,还使用数据测算了剔除低保收入和包含低保收入两种情形下,城市内部居民收入差距、农村内部居民收入差距及城乡间居民收入差距变化。通过对比发现,低保制度的实施对于降低居民收入差距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并且在不同地区的作用存在差别,城乡低保制度实施对于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善作用最为明显。最后,就城乡低保标准制定、改善城乡低保标准区域差距、缩小城乡低保支出区域差距、更好地发挥城乡低保在改善城乡居民收入分配中的作用等提出了建政策议。
孙睿[3](2012)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现状分析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借助于制度经济学、管理学等理论分析工具,采用宏观数据与问卷调查、实证与规范相结合等分析方法,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作了系统的描述和分析。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一般分析(第1、2章),包括导论、研究范围界定与分析基础;二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运行的现状分析(第3、4、5、6章),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研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研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研究以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研究;三是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的对策研究(第7章),主要是在现状部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的相应对策;四是结论与讨论(第8章),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总结与展望。通过研究,本文得出如下主要结论:第一,通过研究我们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瞄准率有提升空间。(1)各地均有针对保障对象例外人群的相关规定,但我们调查发现,例外人群的生活境况并不令人乐观。(2)保障对象的主要认定条件——收入水平,在实践中准确确定存在困难。(3)实践中各级政府一般会限定低保率,通常采用“分配指标”、“贫中选贫”等方式确定对象,随意性较大,导致保障对象的认定程序不够规范,多达54%的未享受低保的贫困户调查者认为自己也应当享受低保。(4)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落实不够,主要表现为在绝对数量上存在进易退难,在相对数量上存在构成稳定,在入户调查上存在总体次数偏少等现象。第二,分析数据显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科学化水平仍可提高。(1)保障标准整体水平偏低。1991——2010二十年间,农村贫困标准年平均增长率为15.95%,农村人均纯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为36.77%,二者相差一倍之多。此外,农村贫困标准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却在不断降低。1991年的比率为42.90%,而在2010年该比率为21.52%,2008年该比率最低仅为16.51%,造成农村贫困人口的实际购买力不升反降;整体来看,城乡低保标准水平均在不断上升,但农村却始终低于城市的同期相应指标,且城乡之间在绝对量上的差距在不断扩大,2007年6月、2008年6月、2009年6月、2010年6月以及2011年6月二者之间的差距分别为:105.40、119.00、125.45、127.98和141.20元/人、月。(2)各地的保障标准差距悬殊。农村低保标准相差最大季度的最低的保障标准还不足最高的保障标准的10%,其他月份的最低的保障标准也仅为最高的保障标准的20%左右;保障标准水平高低的一般规律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较其他地区明显偏高,保障标准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关系,区域间的水平不平衡。(3)动态调整不规范。各地在农村低保标准调整的时间间隔上缺少规范,一个季度、两个季度、三个季度、一年一调整的情况都存在;整体来看,保障标准调整幅度最大的内蒙古自治区(247.20%)是调整幅度最小的福建省(23.22%)的十倍还多。横向来看,同期各省的保障标准调整幅度参差不齐且表现出不规律性。纵向来看,各省的保障标准增长率,只有少数省份基本稳定,其余大部分省份的增长率均呈现出不规律性。第三,数据分析表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缺口大。本文通过采用问卷调查、国家公布数据和模型估算三种方法测算出,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实现“应保尽保”情况下的农村低保资金缺口量分别为1200亿元左右、1500亿元左右和1800亿元左右。由于保障资金缺乏,导致各地的实际低保率远低于当地的应享低保率。调查显示,应享低保率为7.09%,而实际享受低保的比率为4.06%,仅占应享低保率的57.26%,且只能满足低保户理想需求量的30%左右。第四,分析结果显示,相对于完善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立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立法存在明显的不足。(1)城乡低保的立法层次和保障层次存在差异。对于城市低保立法,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各级政府的地方规章以及其他效力性文件,基本实现了城市居民的全覆盖。而农村低保立法的法律依据更多是各种“通知”、“条例”、“决定”和“办法”等,效力级别较低,针对农村低保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2)城乡低保立法涵盖的内容存在差异。城市低保立法涵盖了城市居民的吃、住、行等基本的生活需求,并且伴随社会生活的变化,国家能够提供较为及时的帮助,而农村低保立法只能满足最基本的吃饭、饮水等生活需求。第五,分析调查结果表明:农村低保管理的规范化建设亟需加强。(1)农村贫困人口对于低保的认知程度不够。未享受低保的贫困户中有63%的调查者知道低保,但能够完全知道并了解这项制度的仅占42.84%;农村贫困人口中未享受低保的原因中,不知道有这项制度和不愿申请的两类人员占调查者的比例为66%;有19%的调查者不知道申请低保的程序;在不申请低保的原因中,首要原因就是调查者不了解低保制度,所占比例为58%。(2)政策措施衔接不够配套。首先,现行农村低保制度忽视了针对低保边缘群体的救助。调查中发现,低保边缘户与低保户境遇基本相同而待遇却不同,这种情况容易造成人们对于低保制度的误解,产生对执行这一制度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怨言,从而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其次,各制度之间缺乏衔接。调查显示,在当前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低保制度同时并存,二者的救助水平有天壤之别的情况下,出现了相同的贫困程度得到的救助程度却相差很大的现实问题,这种情况导致了在农村贫困人口中产生了严重的攀比心理。(3)针对农村低保的监督力度不够。调查得知,保障对象的认定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手段,“关系保”、“人情保”、“福利保”、“难缠保”等不规范做法经常被采用,低保政策在农村出现了严重的扭曲和变形;实践中,各地政府逐年提标的做法,主要是政绩考量,农村低保标准被人为政绩化了,标准仅仅成为一个摆设;调查中还发现,各地是普遍采取根据财政能力逐步扩大低保保障面、直至做到应保尽保目标的。当前,能够达到应保尽保的村庄只占24%,所谓的“应保尽保”实际上是视资金情况的“能保尽保”,低保这项救助制度目前在很多地方还很难做到名副其实。第六,研究表明,建立农村低保基金的筹资机制是解决资金筹集不足的有效且可行手段。(1)构建农村低保基金可以克服现行筹资机制的不足。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对于农村贫困人口的救助不是临时性的,农村低保制度不是一项临时的过渡性措施,它在我国将延续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必须用战略的眼光来看待;构建低保基金,将各级财政在基金中所占比例予以明确化、制度化,将有利于把筹资责任落到实处;构建低保基金,将各级政府承担的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同时,明确规定此项经费应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并相应地以法律形式将其规范,可使基金在国家的支持下,建立起固定来源和稳定增长的机制。(2)本文提出的中央、省、市、县和镇五级财政在构建农村低保基金中的筹资比例分别为70%、21%、6.3%、2.7%和0%,而2008年农村低保资金分级预算支出安排中,上述五级财政的分担比例分别为40.03%、27.56%、6.73%、23.87%和1.81%;以测算出的“应保尽保”情况下的农村低保资金需求总量的上限为基础,在本文提出的筹资机制下,县级财政需担负的低保资金总额为39.15亿元,低于2008年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支出55.84亿元,县级财政资金到账不成问题。可见,本文提出的新的筹资责任中,除应当在贫困人口救助中发挥更大作用的中央政府的责任加大外,其余各级政府的筹资责任都在减轻,基层财政负担的切实减轻必然带来筹资机制的良性循环,论文提出的各级财政的筹资责任具备可行性。
唐梅玲[4](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认为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周媛也[5](2019)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龙头,而解决绝对贫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新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方略,着力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提高贫困地区整体发展水平、促进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作出“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面脱贫”的庄严承诺。研究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理论与实践,总结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理论与实践取得的成就和经验,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献计献策。首先,本研究以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为基础,遵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用文献法和历史研究法追溯中国共产党扶贫理论的渊源,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改革与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新时期回顾中国共产党扶贫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进程,为研究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理论与实践打下坚实基础;然后,用规范分析法、质性分析法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理论进行具体研究,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的重要论述和科学观点进行分析,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理论的形成背景和过程,归纳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理论的科学体系,明确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中国化的新成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国贫困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再者,通过文献法、访谈法和观察法对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精准扶贫实践进行实证研究,并运用质性研究法、统计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等对搜集整理的大量关于当前中国共产党扶贫实践的数据进行分析,归纳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实践用政治保障筑牢扶贫组织基础、用精神保障营造健康脱贫氛围、用制度保障完善扶贫工作构架、用政策保障切实推进精准扶贫的多维举措。党在带领人民脱贫攻坚的这场战斗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贫困发生率和返贫率骤降、贫困地区经济水平稳步提高、党的执政基础更加坚实、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巨大贡献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实践展现出新特点:重视贫困地区生态环境改善、着重走可持续共生发展道路、清晰区分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着力解决特殊贫困与深度贫困、注重权责清晰与规划整合式扶贫。最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总结归纳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理论与实践的基本经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本原则、坚持多因素共生发展的可持续性。
孙延青[6](2019)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文中提出基层政权作为国家政权的基础,承载着国家管控基层社会、关爱基层民众的重要使命。中国自宋朝开始“王权止于县”,形成了传统“皇权—绅权”二元权力控制型社会。但近代以降,传统社会在内外交困中开始陷入全面危机之中。发端于清末新政以来国家现代化基层政权重构实践从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一直延续至新中国成立。在“自治化”与“行政化”的路径选择中,在由“无为”转向“有为”的历程中,国民政府力主推行“乡闾保甲”、“新县制”等举措,但不仅未能完全实现国家权力的下延,相反在攫取资源过程中进一步造成农村社会“内卷化”。而中共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方面将马克思列宁国家政权学说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对基层政权建设理论进行摸索。另一方面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基层政权实践探索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建政经验。1949年8月湖南省长沙专区获得了和平解放。在此过程中国家并未“用完成革命的力量来非程序地、权威式”的渗入社会的各个角落,社会情况较为复杂。从1949年到1954年间,中共长沙地委在中共中央、中南局及湖南省委领导下,历时五年,立足于“行政化”路径下的“党治国家”模式,通过诉诸于“政党下乡”、“政权下乡”为核心的国家权力下延,对专区基层政权进行建构,实现了近代以来历届政权的未竟之业。在“政党下乡”过程中,通过培养基层干部、健全党委制度等“内部耦合”方式,实现了“政党”这一内生性权威从无到有的建构与渗透。长沙专区高度重视干部选拔、培养和整训工作。一方面通过采取审查甄别、建立学习机制、干部整风举措及开展“三反”等运动,选拔和培养了大批基层干部,提高了干部的素质和思想觉悟,整顿了工作作风,奠定了干部组织基础。另一方面在党组织建设方面则通过“审查党员”、“公开建党”、“整党建党”等举措,健全了党委机构,纯洁了党的组织,发展了党员,实现了党组织权威在乡(镇)乃至村级的确立。伴随着基层干部的“党员化”,基层干部和党员的有机契合保证了中共的坚强领导。在“政权下乡”过程中,中共长沙地委相继进行了以“接管建政”、“废除保甲”、“土地改革”和“人民普选”为核心的基层建政运动。力图以“外部嵌入”方式实现对专区基层政权组织和外延性权威的破旧立新。这既是持续的建政步骤,也是逐步完善的过程。四个阶段之间相互协同衔接,呈现出明显的步骤性和系统性。具体而言,长沙专区成立后,在“接管建政”历程中,实现了县级、区级政权的接管和建制。在随后以“废除保甲”为核心的建政运动中,主要通过开展“武装剿匪”、“支前筹粮”、“双减退押”运动,破除了地方军事权威及政治权威,延续千年之久的保甲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在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群众建政运动中,破除了经济权威乃至文化权威。与此同时,通过在运动中启发民众政治觉悟和参政意识,民众在认识自身力量的基础上,逐步成立了农民协会、青年团、民兵、妇联等群团组织,实现了对民众基础的重塑和改造。最终在以“人民普选”为中心的民主建政运动中,通过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与建立乡人民政府,建构了以贫雇农为核心的地方基层民主政权,确立了以乡(镇)为核心的基层政权。最终伴随着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发,新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的结构和职能获得了制度性安排和法理保障。长沙专区完成了以“乡(镇)”为主体的基层政权建设历程,乡村权力结构和乡村社会乃至基层民众也实现了权势转移。在这一系列“短平快”的运动治理方式主导下,长沙专区在破除旧有基层政权和权威的基础上,实现了以“政党下乡”、“政权下乡”为标志的基层政权的合法性重构,完成了自清末以来国家政权的下延和权威重塑历程。而民众在建政改造的过程中逐步被纳入到“党、政、群、团”等组织中来,专区的执政基础更加牢固。但这种基于国家偏好的选择性建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乡村简单化和片面化认知,延续千年的传统乡村模式在“布新”和“除旧”中被批判而被“他者化”,对农村传统社会产生巨大的冲击。本文选取以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湖南省长沙专区为个案研究,在占有广泛档案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方法,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初期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历程进行全景式描绘,力图梳理出中共长沙地委对农村基层政权的逐步控制和重塑过程,进而考察分析中共由革命党走向执政党的建政运动模式和内在治理逻辑。不仅有利于拓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视域,进一步增强学界对于农村基层政权重构研究的广延性,同时通过总结建政历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实践提供资鉴价值。
严士清[7](2012)在《新中国户籍制度演变历程与改革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二元户籍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特殊的国内国际环境的产物。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工业化的不断推进,“隔离式”二元户籍制度逐渐建立起来。它在推进工业化进程、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产生了城乡隔离、城乡差距扩大、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固化等的负面效应。从“大跃进”运动开始,到“拨乱反正”之前,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不断强化,使城乡隔离进一步加剧、城乡差距不断扩大、二元社会结构更为牢固。“拨乱反正”后中央政府对二元户籍制度进行了局部调整,非正常的城乡人口“对流”被遏制、农村居民转变为城市居民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不迁移户口的人口流动得到认可之后,二元户籍结构的空间特征发生了变化,城市内部二元户籍结构、二元社会结构开始形成。究其原因,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因被绑定了多种社会管理功能,造成城乡隔离、导致城乡居民间的不平等。实施“自理口粮户口”政策以来,中国二元户籍制度改革由试点到全面放开、由点到面逐步地展开。户籍制度改革首先从小城镇开始,接着大中城市进行多样化尝试,稍后省、自治区在其辖区内进行改革探索。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使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平等权得到了改善。大中城市政府实施的落户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改革、实施城市居住证制度的改革等措施,将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推向更广的区域。省、自治区范围内进行统一城乡户口改革的推进,使其辖区内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成为历史、公民在身份标识上实现了统一,也加快了革除因户口性质不同而导致的公民福利待遇上的不平等的步伐;省、自治区范围内进行的居住证制度和积分入户制度改革,部分地解决了外来人口因没有当地户口而导致的工作、学习、子女教育上的困难,为外来人口进入城市落户开辟了新的道路,对加速二元户籍制度一元化进程具有积极作用。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彻底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结构,建立全国统一的可以自由迁徙的一元户籍制度。本文对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演变历程进行梳理,并据此分析中国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的路径特征。论文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首先,通过对新中国户籍制度演变历程的分析,将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分为“隔离式”二元户籍制度和“渗透式”二元户籍制度两个演化阶段。不迁移户口的人口流动得到认可之前,二元户籍制度导致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空间上隔离,称之为“隔离式”二元户籍制度。同“隔离式”二元户籍制度相对应的户籍制度的主要矛盾是,农业户口和非农业人口所组成的二元户籍结构的空间隔离及其福利待遇差异的矛盾。不迁移户口的人口流动得到认可之后,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城市内部二元户籍结构、二元社会结构逐渐形成,中国户籍制度遂演变为“渗透式”二元户籍制度。同“渗透式”二元户籍制度相对应的户籍制度的主要矛盾,表现为城市内部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福利待遇不平等的矛盾。其次,根据户籍制度演变过程中户籍制度功能的变动情况,对中国户籍制度的功能体系进行分析。新中国户籍制度的功能可分为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人口信息统计功能和身份定格功能是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户籍制度其他功能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其中,户籍制度身份定格功能是对居民居住、就业、接受义务教育、享受福利和社会保障等的户籍身份进行规定(划分),户籍身份一旦确定就难以改变。身份定格功能从居民等级身份和居民空间身份两个方面对居民身份进行界定。身份定格功能是中国二元户籍制度与一元户籍制度的根本区别,它为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户籍制度相邦定提供了“接口”。所以,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在城乡隔离和城乡居民不平等的形成过程中不是“替罪羊”,而是发挥了“助手”或“帮凶”作用。显然,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从居民等级身份定格和居民空间身份定格两个方面逐步取消户籍制度的身份定格功能,使中国二元户籍制度逐步回归到一元户籍制度。第三,根据户籍制度改革中户籍结构变动情况,将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分为“先三后一”型、“以一化二”型、“三元过渡”型和“合二为一”型四种路径。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采用的是“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前期阶段出现的“自理口粮户口”、“当地有效城镇户口”为有别于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第三类户口形式。因此,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前期为构建三元户籍结构阶段。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后期是将“自理口粮户口”或“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同农村户口、城镇户口合并为城镇户口。这一改革阶段称为三元户籍结构一元化改革阶段。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由密不可分的两个阶段构成,故称为“先三后一”型的改革路径。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有三种路径,其中,城市落户制度改革是通过设置一定的落户门槛,将农村人口转变城市户口,用二元户籍结构中的城市户口来消化吸收农村户口,最终实现二元户籍结构一元化。所以,这种户籍制度改革形式称为“以一化二”型改革路径。大中城市实行城市居住证制度的改革,是在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建立新的“第三元户口”,同时规定“居住证转城市常住户口”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转变为城市户籍人口,这种通过第三元户籍形式使二元户籍结构向一元化过渡的改革实践,称为“三元过渡”型改革路径;大中城市统一城乡户口的改革,是在其辖区内将城乡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逐步实现所有居民福利待遇的均等化,这一改革的实质是将城乡两种户籍形式整合为一种,以实现户籍结构的一元化,故被称之为“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显然,省、自治区尺度的户籍制度改革有两种路径区:统一城乡户口的改革属于“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实行区域居住证制度的改革和积分入户制度改革则属于“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第四,分析小城镇、大中城市、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中不同路径的实施效果。小城镇采取的“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有效地推进了绝大多数小城镇户籍结构一元化的进程。但发达地区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这一改革路径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大中城市“以一化二”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在特定的城市取得了成功,但也有被迫叫停的事例。若向全国推广,必须谨慎行事。大中城市采取“合二为一”户籍制度改革路径,对迅速推进辖区内城乡居民福利均等化具有积极作用,但是难以解决非本辖区户籍的外来人口同户籍人口福利待遇差别的问题;“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在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中效果甚微。大中城市和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中采用“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能够部分解决外来人口因户口问题所导致的工作、生活及子女教育上的困难,让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转变为城市常住人口,又能避免因大量人口流入而对城市产生的巨大冲击。第五,分析不同的户籍改革路径的适用范围。根据采用四种不同户籍制度改革路径时,地方政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动力状况、不同的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风险特征,分析不同的户籍改革路径的适用条件。“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适用范围是,户籍制度改革之前户口福利承载量比外来人口户籍地大,但随着改革的推进户口福利承载量同外来人口户籍地户口福利承载量迅速接近的城镇或城市。“以一化二”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适用于户口福利承载量较小,对外来人口吸引力小,通过设置适当的落户门槛,能够推动辖区内户籍结构一元化的城市或城镇。“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适用范围是外来人口数量少、统一辖区内的城乡户口能够迅速推进户籍结构的一元化进程的城市,或者外来人口数量小、户口福利承载量空间差异小的区域。“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适用于户口福利承载量大,外来人口数量大的城市或区域。最后,提出未来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应该采取两种措施,即改革同户籍制度相绑定的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同户籍制度相绑定的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首先应该采取循序渐进的改革策略。乡城流动人口的特征、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依赖特征以及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践表明,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该循序渐进。同户籍制度相绑定的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应该确立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以增加居民福利待遇方面统筹的力度;建立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城市间户口福利承载量的动态机制,使农村户口福利承载量的增长速度高于城市户口;不断增加大中城市居住证的福利承载量,不断降低城市居住证转常住户口的门槛,有利于城市外来人口向城市居民转化。户籍制度改革中,也应该确立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在发达地区的小城镇、欠发达地区的中等城市,因当地户口的社会福利承载量小,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的条件日趋成熟,采取“以一化二”的改革路径,以加速户籍制度一元化步伐。在外来人口数量大的大中城市以及部分发达地区的小城镇,宜采用居住证制度或者居住证制度同积分入户相衔接的“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这样,既可以部分解决城市外来人口因户口问题而导致的生活、工作和子女教育的问题,又能避免大量外来人口对城市或城镇产生的巨大冲击;在特大城市及少数大城市,可以采取“多元居住证制度”以满足不同类型城市外来人口的迫切需求,为部分城市外来人口向城市居民转化创造条件。
陈洪娇[8](2010)在《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的立法完善 ——立足于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会救助立法是对社会救助制度的权威规范,对于社会救助各个事项的安排、社会救助各项责任与权益的合理配置意义重大。在中国各个地方积极进行社会救助立法调研的背景下,研究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立法的意义凸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给出的社会救助定义,本文所论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顾名思义,省级社会救助是指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本文的研究重点是后者,通过对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研究,进而探讨完善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立法的良方。在厘清上述基本概念后,本文首先阐述了中国地方立法和省级社会救助立法相关理论和实践现状。然后,一方面通过对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研究,综观各省有关社会救助规定,得出各省对社会救助的认定、原则、救助项目、管理体系、法律责任等内容具有共识性安排,并从经济动因、理念支撑、贫困问题的同质性等角度对共性安排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另一方面,在微观层面上分析各省社会救助制度,归结出各省级社会救助制度在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方式上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差异特征。并且,各省级社会救助制度中特有的就业奖励制度、阳光超市的建立、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经费保障制度、社会资金的使用制度等制度,体现了各省对于社会救助制度的创新尝试。探究各省级社会救助制度存在差异的原因,本文认为,这与立法理念上对实质公平的追求、立法实践中实质上受中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现状的影响有关,并且,中国重大自然灾变的空间分布以及各省制定社会救助制度之时理论和实践的深度和广度的不同,也导致各省级社会救助各具特色。在对省级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充分、全面比较之后,本文着眼于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的立法完善,认清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立法所处的位阶,借助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他山之石的启示,并结合甘肃实际情况,提出了甘肃地方立法完善可选的(与其他省份相比较)共性制度和个性制度,其中,共性制度包括社会救助共识性认定、基本原则、类型、项目、管理体系、法律责任等制度,个性制度包括社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资金、农村贫困少数民族义务教育救助等具体制度。最后,本文将尝试形成以地方立法建议稿形式存在的甘肃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林莉红,孔繁华[9](2007)在《从宪定权利到法定权利——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情况调查》文中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大致分为三种情况: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低保制度、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和农村双轨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并行。农村低保制度与城市低保制度在救济内容、方式、标准、周期及资金来源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别。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存在法律规范缺失、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制度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施恩观念依然存在以及资金不足、来源渠道不畅等问题。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通过立法明确政府救助义务、采取积极措施确保资金来源、实行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理清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各项专项救助的关系、细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明确保障标准的确立原则。
宋明星[10](2016)在《基于城市关联性的保障性住房发展历程与设计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迄今为止,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已有三十多年历史,其中同步进行了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伴随着快速城镇化进程,保障性住房制度经历着从无到有,从计划到市场的过程。本论文基于保障房住区与城市关联性视角,对保障性住房的制度构建、城市空间分布、建筑设计等方面开展研究,试图提出一个较为全面的,涵盖从体系建设到建筑细节全过程的策略。论文按“国内外保障房制度建设比较研究——基于保障房住区与城市关联性分析保障房城市空间形态——保障房体系制度、城市空间、保障房住区设计等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设计策略”路线开展研究。首先,梳理出保障性住房制度在住房制度改革五个阶段中扮演的角色和发展过程,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进行了专项研究。这部分研究的意义在于从宏观的角度看待城市关联性视角下的保障房建设,与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构建、城市非平衡性、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等内容都有着密切的关联,这也是相比其他建筑学背景的研究者而言,本文花了更多笔墨于这个过程分析的原因。选取香港、新加坡、美国、英国等境外地区和国家的保障性住房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得出的启示包括:成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设计严密的保障性住房运行机制;准确把握市场与政府角色;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注重资金平衡;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支持体系;提供租用和购买的渠道;“体面住房”标准的全面性;更新计划的公众参与度、关键工作者的住房保障问题等。论文结论部分借鉴了他们的先进做法和理念。很多学者的研究都分析了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显性问题,如边缘郊区化、大型化趋势、公共服务设施缺乏、给城市形象和社会治安带来负面影响等。传统研究方法是从城市选址和规划层面分析,但得出的结论往往失之于表面。本研究基于保障房与城市关联性视角,提出了保障性住房与城市空间之间、保障性住房与被保障人群生活方式之间、保障性住房建设与运行模式之间这三个彼此关联的本体间存在的问题,其关系对保障房在城市空间中规划、建设、分配、运转等会有深层次的影响,形成了保障性住房与相应城市空间的关联性,包含:城市非平衡性、城市间及城市自身非公平性、被保障人群自身非平衡性发展、生活肌理改变与社会属性的认知、硬质边界的规划与复合化界面、自组织行为带来的自生长性、资本的力量与保障属性的关系、混合居住模式和空置房等方面。从保障性住房与城市关联的密切程度来看,保障性住房小区与城市之间形成了三大类型和六种子型:自我完善型中的依托超大城市发展子型和依托企业及园区子型;城市叠加型中的自身带动城市发展子型和依托主城区叠合发展子型;斑块融入包含有机更新融入城市子型和城区地块新建融入子型。论文对每个子型的存在基础、规模、与主城区距离、配套设施完善度、就业岗位特点和交通方式等方面都做了研究。基于城市关联性下的保障性住房形态构成分析是本文主要创新点之一。通过前文的分析,研究尝试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制度层面的宏观策略,基于城市关联性下的城市空间中观保障策略,保障房住区公共空间营造与住宅设计微观策略。这几个方面同时也是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1、宏观策略。包含立法和制度两个方面。首先确定保障性住房体制社会公平性、保障适度性、长期动态性、地区非平衡性等基本属性,这些属性有的是各国之共性,有些则是我国特有的。从保障主体、保障房类型、保障标准、保障方式等几个主要方面做出法律构建的建议,尤其针对农民工、新就业大学生、各类引进人才、老龄化人口等保障对象做了长期趋势的预判。制度建设主要是操作层面的构建,包括:资金筹集的方式、建设与管理的框架建设、准入标准与退出机制、信息系统建设和公开等几个方面。2、中观策略。研究基于城市关联性下的城市空间提出:组团平衡与混合居住;公共交通导向;多元化房源下的空间选址;复合界面等四大方面十三点针对性策略。针对这些通用性的策略在三种保障性住房形态类型中的具体应用,又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细则,例如自我完善型中提出了产业与生活安置的关系、相应的大运量交通体系、相对疏离与城市的邻里单元塑造、产业远景下的住区更新等策略。城市叠加型提出了快速聚集人气带动发展的方式、构建网络化交通、推动居住中复合化社区模式等策略。在斑块融入型中,棚户区改造等方式如何与保障对象和空间结合、当居民置换后,中心城区二次开发中保障性社区的社区活化方法和原则等策略。3、微观策略。保障房设计策略主要提出了小区总图层面的空间策略,户型和单元层面的类型和组合设计策略,单一空间内部的利用与改造策略,总体而言也是一步步将空间尺度由大及小,全方位对保障对象的居住条件进行研究。在小区整体空间层面重点在于提取了保障房与普通商品房不同的特点开展研究,这也是改变设计师只看到二者居住的共性,忽视了保障对象特殊性,从而提出的专门的设计策略。户型与单元策略上,收集了近百种近年来实施的保障性住房户型与商品房小户型,通过ldbk的功能体系分类法,对各种不同户型做了分门别类的研究。同时按多层与小高层、高层住宅研究了外廊式、内廊式、单元式、塔式、跃廊式等不同单元的组合特点。另外从人体行为需要的具体空间尺度、关联空间尺度、单一空间的综合利用方面,提出了套型间的空间置换、套型的合并与拆分、套型内部空间的局部重组、空壳支撑体等方式。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类型研究 ——以湘西州社区建设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缘起与选题意义 |
(一) 选题缘起 |
(二) 选题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现实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政策类型与政策执行 |
(二) 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相关研究 |
1. 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特殊性 |
2. 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经验与对策 |
(三) 民族地区社区建设相关研究 |
1. 国外关于民族地区社区建设的研究 |
2. 国内关于民族地区社区建设的研究 |
(四) 社区建设政策相关研究 |
(五) 相关研究述评 |
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三) 技术路线 |
(四)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民族地区社区建设政策执行分析框架 |
一、概念界定 |
(一) 社区建设与社区建设政策 |
1. 社区建设 |
2. 社区建设政策 |
(二) 政策执行及社区建设政策执行 |
(三) 民族地区 |
二、民族地区社区建设政策执行的分析框架与案例选择 |
(一) 理论根基 |
1. 行动者的参与:利益相关者理论 |
2. 政策执行中的央地关系:戈金的府际间政策执行沟通模型 |
3. 民族社区建设的价值内核:民族区域自治理论 |
(二) 民族地区社区建设政策执行的分析框架 |
1. 分析框架的构建 |
2. 基本假设 |
(三) 案例选择 |
1. 湘西简介 |
2. 政策案例的选取 |
第三章 实质性规制政策的执行类型分析:以湘西州社区矫正为例 |
一、作为实质性规制政策的社区矫正政策 |
(一) 实质性规制政策 |
(二) 我国社区矫正的政策背景与历史沿革 |
1. 社区矫正的勃兴 |
2. 社区矫正的历史沿革 |
二、湘西州社区矫正政策执行过程 |
(一) 湘西州社区矫正机构体系 |
(二) 各行动主体的权力资源 |
(三) 社区矫正中官方政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 |
(四) 案例说明 |
1. 社区矫正人员重犯的化解 |
2. 社区矫正人员规范训练 |
(五) 湘西州社区矫正政策执行的绩效评价 |
三、湘西州社区矫正政策执行类型分析 |
(一) 社区矫正政策的损失嵌入性和自主性 |
1. 社区矫正政策具有较强的损失嵌入性 |
2. 社区矫正政策具有较弱的自主性 |
(二) 湘西州社区矫正政策执行逻辑:合作执行 |
四、小结与政策建议 |
第四章 程序性政策的执行类型分析:以湘西州社区环境建设为例 |
一、作为程序性政策的社区环境建设 |
(一) 程序性政策 |
(二) 社区环境建设的背景及历史沿革 |
1. 社区环境建设的时代背景 |
2. 社区环境建设的实践历程 |
二、美丽湘西在社区中的执行 |
(一) 社区管理体制 |
(二) 资源支撑 |
(三) GD社区建设美丽湘西的政策过程 |
1. GD社区环境建设面临的挑战 |
2. GD社区环境建设的主要行动 |
3. GD社区环境建设的经验 |
(四) 社区开展美丽湘西建设工作评价 |
1. 社区开展美丽湘西工作效果评价体系简述 |
2. 社区开展美丽湘西工作评估过程 |
3. 社区开展美丽湘西工作评估结果分析 |
三、湘西州社区环境政策执行类型分析 |
(一) 美丽湘西政策的损失嵌入性与自主性 |
1. 美丽湘西政策具有较低的损失嵌入性 |
2. 美丽湘西政策具有较低的自主性 |
(二) 社区建设美丽湘西的行动逻辑:行政性执行 |
1. 管理体制机制在社区建设美丽湘西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
2. 资源支撑不足限制了美丽湘西的有效执行 |
四、小结与政策建议 |
第五章 再分配政策的执行类型分析: 以湘珏州社区低保政策执行为例 |
一、作为再分配政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一) 再分配政策 |
(二) 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演进过程 |
二、湘西州农村社区低保运行过程 |
(一) 湘西农村社区低保政策的执行类型 |
(二) 农村社区低保政策执行过程一以D社区为例 |
(三) 湘西州农村社区低保政策执行效果评价 |
1. 指标体系的设计 |
2. 选取区域、数据的获取与基本信息 |
3. 湘西州农村社区低保政策执行绩效结果 |
三、湘西州农村社区低保政策执行类型分析 |
(一) 社区低保政策的损失嵌入性与自主性 |
1. 社区低保政策具有较强的损失嵌入性 |
2. 社区低保政策具有较强的自主性 |
(二) 湘西社区低保政策行动逻辑:变通执行 |
1. 农村社区低保政策执行中各利益相关者的道德风险 |
2. 优势联盟的形成及影响 |
四、小结与政策建议 |
第六章 分配性发展政策的执行类型分析:以湘西州社区养老为例 |
一、作为分配性发展政策的社区养老政策 |
(一) 分配性发展政策 |
(二) 社区养老的政策历程 |
二、湘西州社区养老政策执行过程 |
(一) 福利供给者的职责发挥与探索性行动 |
(二) 社区养老服务递送项目案例:从老年饭桌到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
(三) 湘西州社区养老政策执行效果评价 |
1. 指标体系的设计 |
2. 选取区域、数据的获取与基本信息 |
4. 老年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评价 |
5. 对社区养老供给工作的评价 |
6. 湘西社区养老政策执行效果分析 |
三、湘西州社区养老政策执行类型分析 |
(一) 社区养老政策的损失嵌入性与自主性 |
1. 社区养老政策具有较低的损失嵌入性 |
2. 社区养老政策具有较高的自主性 |
(二) 湘西社区养老政策行动逻辑: 探索性执行 |
1. 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对政策执行的影响 |
2. 资源配置对社区养老服务的影响 |
四、小结与政策建议 |
第七章 研究总结与展望 |
一、比较案例总结 |
二、对未来研究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附录一: 社区田野调查访谈提纲 |
附录二: 问卷调查 |
附录三: GD社区田野调查报告 |
一、GD社区简介 |
二、GD社区之发现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我国城乡低保区域性差距及收入分配效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思路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思路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文献回顾与评述 |
1.4.1 低保标准测算文献回顾 |
1.4.2 低保标准(支出)区域性差距文献回顾 |
1.4.3 低保制度实施效果文献回顾 |
1.4.4 文献评述 |
1.5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本文的创新点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最低生活保障的内涵 |
2.1.1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2.1.2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2.1.3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贫困线 |
2.1.4 最低生活保障金 |
2.2 社会救助和社会救济的内涵 |
2.2.1 社会救助的内涵 |
2.2.2 社会救济的内涵 |
2.2.3 社会救助与扶贫 |
2.2.4 五保户与低保户 |
2.3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理论基础 |
2.3.1 公共产品理论 |
2.3.2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 |
2.3.3 政府职能理论 |
2.3.4 反贫困理论 |
2.3.5 收入分配理论 |
2.3.6 社会公平理论 |
第3章 我国城乡低保现状问题分析 |
3.1 我国低保制度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 |
3.2 我国城乡低保发展情况 |
3.2.1 我国城市低保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 |
3.2.2 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 |
3.2.3 城乡低保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
3.3 我国城乡低保发展数据描述分析 |
3.3.1 低保保障人数和覆盖面的变化趋势:走势保持一致 |
3.3.2 低保标准和支出的变化趋势:城乡同步增加但存在差距 |
3.3.3 低保预算安排分担比例的变化趋势:中央和县级承担大部分支出责任 |
3.4 我国城乡低保存在的问题分析 |
3.4.1 城乡低保制度二元化 |
3.4.2 低保标准难以满足居民平均的生存型消费 |
3.4.3 地区间低保标准不统一 |
3.4.4 各级政府城乡低保支出比例没有制度化 |
3.4.5 低保制度执行效果存在偏差 |
第4章 低保标准测算比较与分析 |
4.1 引言 |
4.2 低保线测算方法 |
4.2.1 民政部门规范方法 |
4.2.2 扩展线性支出模型法 |
4.2.3 马丁法 |
4.3 低保线测算与分析 |
4.3.1 低保线制定需要考虑的因素 |
4.3.2 使用宏观数据测算结果 |
4.3.3 使用微观数据测算结果 |
4.4 测算结果与实际标准的差异分析 |
4.4.1 城镇理论低保标准与实际低保标准的差异分析 |
4.4.2 农村理论低保标准与实际低保标准的差异分析 |
4.5 城乡低保标准与地方财力水平的关系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城乡低保标准区域性差距 |
5.1 引言 |
5.2 区域性差距测算原理 |
5.2.1 泰尔指数 |
5.2.2 基尼系数 |
5.2.3 其他测度方法 |
5.2.4 差距合理性的判定 |
5.3 城镇低保标准区域性差距测算 |
5.3.1 数据来源和数据说明 |
5.3.2 城镇低保标准总体差距测算 |
5.3.3 城镇低保标准各区域差距测算 |
5.4 农村低保标准区域性差距测算 |
5.4.1 农村低保标准总体差距测算 |
5.4.2 农村低保标准各区域差距测算 |
5.5 剔除价格因素后城乡低保标准区域性差距测算 |
5.5.1 剔除价格因素后城乡低保标准总体差距变化情况 |
5.5.2 剔除价格因素后各区域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变化情况 |
5.6 城乡低保标准比的区域性差异测算 |
5.6.1 全国层面城乡低保标准比变化情况 |
5.6.2 分四大区域城乡低保标准比变化情况 |
5.7 城乡低保标准区域性差距产生的原因分析 |
5.7.1 经济层面的原因是低保标准差距的主要原因 |
5.7.2 低保标准制定“软约束”是低保标准差距产生的根本原因 |
5.7.3 低保制度本身的原因使得城乡低保标准之间形成“鸿沟” |
5.7.4 政府低保决策权分配不合理 |
5.8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城乡低保支出水平区域性差距 |
6.1 引言 |
6.2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分析 |
6.2.1 数据来源 |
6.2.2 城乡低保支出描述性分析 |
6.3 城镇低保支出区域性差距测算 |
6.3.1 城镇低保支出总体差距测算 |
6.3.2 城镇低保支出各区域差距测算 |
6.3.3 城镇低保支出泰尔指数分解 |
6.3.4 城镇低保支出基尼系数分解 |
6.3.5 城市低保支出核密度估计 |
6.4 农村低保支出区域性差距测算 |
6.4.1 农村低保支出总体差距测算 |
6.4.2 农村低保支出各区域差距测算 |
6.4.3 农村低保支出泰尔指数分解 |
6.4.4 农村低保支出基尼系数分解 |
6.4.5 农村低保支出核密度估计 |
6.5 剔除价格因素后城乡低保支出区域性差距测算 |
6.5.1 剔除价格因素后城乡低保支出总体差距变化情况 |
6.5.2 剔除价格因素后各区域城乡低保支出差距变化情况 |
6.6 城乡低保人均支出比值的区域性差异测算 |
6.6.1 全国层面城乡低保人均支出比变化情况 |
6.6.2 分区域城乡低保人均支出比变化情况 |
6.7 城乡低保支出差距缩小与财政可承受能力分析 |
6.7.1 基于全国数据的分析 |
6.7.2 基于分省数据的分析 |
6.8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城乡低保的收入分配效应研究 |
7.1 引言 |
7.2 变量定义与描述性分析 |
7.2.1 变量定义 |
7.2.2 描述性分析 |
7.3 模型构建 |
7.4 实证结果分析 |
7.4.1 实证分析一:城市低保实施对城镇居民收入影响实证分析 |
7.4.2 实证分析二:农村低保实施对农村居民收入影响实证分析 |
7.4.3 实证分析三:城乡低保差异化实施对居民收入差距影响实证分析 |
7.5 城乡低保支出对居民收入泰尔指数的影响 |
7.5.1 含低保收入与不含低保收入城乡内部居民收入差距变化 |
7.5.2 含低保收入与不含低保收入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变化 |
7.6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1.1 城乡低保标准测算研究结论 |
8.1.2 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区域差距研究结论 |
8.1.3 城市和农村低保支出区域差距研究结论 |
8.1.4 城乡低保实施对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影响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2.1 优化低保标准制定的政策建议 |
8.2.2 改善低保标准区域差距的政策建议 |
8.2.3 缩小低保支出区域差距的政策建议 |
8.2.4 更好发挥低保对城乡居民收入的支撑作用的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城市人均低保支出核密度图 |
附录二: 农村人均低保支出核密度图 |
附录三: 不同城乡人均低保支出比情形下财政可承受能力分析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学术成果 |
后记 |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 论文结构体系 |
1.5 论文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2 研究范围界定与分析基础 |
2.1 研究范围界定 |
2.2 研究理论基础 |
2.3 研究案例确定 |
2.4 小结 |
3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研究 |
3.1 保障对象的内涵与外延 |
3.2 保障对象的认定 |
3.3 保障对象的实践特征 |
3.4 保障对象认定面临的难题 |
3.5 小结 |
4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研究 |
4.1 保障标准的确立依据 |
4.2 保障标准的制定现状 |
4.3 保障标准的缺陷 |
4.4 小结 |
5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研究 |
5.1 国外保障资金筹集的经验 |
5.2 保障资金的筹措机制 |
5.3 保障资金的供需分析 |
5.4 保障资金筹措评价 |
5.5 小结 |
6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研究 |
6.1 保障管理的内容 |
6.2 法律保障分析 |
6.3 管理制度实施的衔接性分析 |
6.4 管理主体分析 |
6.5 监督机制分析 |
6.6 小结 |
7 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建议 |
7.1 准确认定农村低保对象 |
7.2 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
7.3 设立农村低保基金 |
7.4 规范农村低保管理 |
7.5 小结 |
8 结论与讨论 |
8.1 结论 |
8.2 讨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就 |
(4)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内容与创新之处 |
四、研究的主要方法 |
五、概念界定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扶贫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的反贫困理论 |
一、贫困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必然产物 |
二、消除贫困必须首先推翻资本主义剥削制度 |
第二节 列宁的反贫困理论 |
一、全体劳动群众成为被剥削的对象是贫困化的根源 |
二、社会主义制度下依然存在贫困的根本原因 |
三、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贫困要靠发展社会生产力来解决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扶贫理论与实践的历史渊源 |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反贫困理论与实践 |
一、近代中国人民深陷屈辱与贫困的历史原因 |
二、工农武装割据开辟解决近代中国贫困问题的根本出路 |
三、中央苏区依靠工农群众反贫困的历史功绩 |
四、新中国的建立成为中国反贫困事业的转折点 |
第二节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初探时期反贫困理论与实践 |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指引党的反贫困事业 |
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反贫困事业迈上新台阶 |
三、“三面红旗”运动失误的深刻教训 |
第三节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扶贫理论与实践探索 |
一、体制改革带动扶贫探索阶段:1978-1985 年 |
二、开发式扶贫方针形成与摸索阶段:1986-1993 年 |
三、扶贫框架构建发展阶段:1994-2000 年 |
四、稳固扶贫成果并持续推进阶段:2001-2011 年 |
五、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扶贫理论与实践的经验总结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的科学理论:精准扶贫理论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理论在探索与实践中形成 |
一、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理论的形成背景 |
二、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理论的形成过程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理论的科学体系 |
一、战略目标: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必须脱贫攻坚 |
二、根本要求:全面实施“精准扶贫” |
三、实现路径:切实做好“五个一批” |
四、运行机制:党委负责,齐抓共管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理论是中国扶贫事业的科学指南 |
一、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就 |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三、中国贫困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扶贫实践:打赢脱贫攻坚战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实践的多维举措 |
一、用政治保障筑牢扶贫组织基础 |
二、用精神保障营造健康脱贫氛围 |
三、用制度保障完善扶贫工作构架 |
四、用政策保障切实推进精准扶贫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实践取得的成就 |
一、贫困发生率逐年大幅下降 |
二、贫困地区经济水平稳步提高 |
三、党的执政基础更加坚实 |
四、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巨大贡献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实践的新特点 |
一、着眼绿色:保护和改善贫困地区生态环境 |
二、着眼长远:走可持续共生发展道路 |
三、着眼兜底:区分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 |
四、着眼少数:解决特殊贫困与深度贫困 |
五、着眼协同:统筹部门分工与规划整合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理论与实践的基本经验 |
第一节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 |
一、严肃党内作风建设,夯实精准扶贫政治基础 |
二、建设好农村党支部,筑牢基层扶贫战斗堡垒 |
三、强化党员法治意识,保证扶贫政策依法推进 |
第二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
一、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 |
二、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
三、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 |
第三节 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本原则 |
一、因时制宜创新扶贫方略 |
二、因地制宜把握精准要义 |
三、因人制宜落实精准扶贫 |
第四节 坚持多因素共生发展的可持续性 |
一、生态保护与脱贫攻坚一体推进 |
二、精神扶贫与物质扶贫并驾齐驱 |
三、脱贫摘帽与区域发展相互促进 |
四、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齐头并进 |
五、精准扶贫与社会治理齐抓共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后记 |
(6)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0.4 相关概念界定 |
第1章 长沙专区社会历史背景 |
1.1 长沙专区的人文历史和建制沿革 |
1.2 中国历代基层政权的历史变迁 |
1.3 晚清及北洋政府时期“自治化”实践 |
1.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自治化”向“行政化”过渡 |
1.5 “国家政权内卷化” |
第2章 中共基层政权建设的理论来源与实践探索 |
2.1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基层建政的理论来源 |
2.2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基层建政的实践探索 |
2.3 “行政化”路径下“党治国家”模式的确定 |
第3章 长沙专区的解放与面临的复杂形势 |
3.1 长沙专区的解放 |
3.2 长沙专区各县人民政府的成立 |
3.3 长沙专区新生人民政权面临的复杂形势 |
第4章 长沙专区成立初期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
4.1 中共长沙地委领导机构的组建与南下 |
4.2 中共南下长沙地委与地下党的会师 |
4.3 长沙专区基层干部选拔 |
4.4 基层干部的培训与整风 |
第5章 长沙专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与党的权威重塑 |
5.1 长沙专区基层党组织现状 |
5.2 审查党员:保持组织纯洁性 |
5.3 公开建党:公开党的组织与发展基层党组织 |
5.4 整党建党:健全党委制度与整风整党 |
第6章 以“接管运动”为中心的基层建政 |
6.1 以“城乡兼顾”为工作中心的确定 |
6.2 以“接管运动”为中心的基层政权的初创 |
6.3 区、乡政权的接管和区政府、党委的成立 |
6.4 保甲制度的暂时保留 |
第7章 “剿匪”及“清匪”运动 |
7.1 匪患的形成原因与目标指向 |
7.2 剿匪运动的历程 |
7.3 主力地方化和地方人民武装的建立 |
7.4 全面发动群众,进行清匪斗争 |
7.5 镇压反革命 |
第8章 “支前征粮” |
8.1 征粮运动的必要性 |
8.2 “夏借”工作的开展 |
8.3 “秋征”工作的开展 |
8.4 党政群组织的初建与对民众的初步动员 |
8.5 阶级斗争下的“加征大户”和“查挤黑田” |
8.6 征粮运动与基层政权的建设 |
第9章 “双减反霸” |
9.1 “双减反霸”运动的缘起 |
9.2 “双减反霸”运动历程 |
9.3 双减反霸与党群团组织的初建 |
9.4 保甲制度的废除与乡政权的初建 |
第10章 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群众建政 |
10.1 土改的必要性 |
10.2 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 |
10.3 .土地改革对民众的动员与改造 |
10.4 土地改革与乡村社会改造 |
第11章 以人民普选为中心的民主建政和乡基层政权的确立 |
11.1 乡基层政权的逐步确立 |
11.2 民主建政工作的开展 |
11.3 《宪法》的颁布与乡(镇)基层政权的正式确立 |
第12章 长沙专区基层政权建政特点与历史影响 |
12.1 建政特点 |
12.2 历史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7)新中国户籍制度演变历程与改革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新中国户籍制度演变阶段的研究 |
二、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功能的研究 |
三、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研究 |
四、新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理论研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 |
一、主要研究内容及分析框架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三、论文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建立 |
第一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建立的背景 |
一、二元经济结构 |
二、计划经济体制 |
三、人口数量巨大、人均资源贫乏 |
四、紧张的国际形势 |
第二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建立的过程 |
一、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萌芽 |
二、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逐步形成 |
三、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最终确立 |
第三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建立的社会效应 |
一、城乡隔离开始形成 |
二、城乡差别不断扩大 |
三、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固化 |
第四节 讨论与启示 |
一、“追赶战略”是二元户籍制度形成的直接原因 |
二、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时期户籍制度的功能 |
三、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空间特征 |
第三章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强化 |
第一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强化的背景 |
一、经济状况不断恶化 |
二、人口总量迅速增加、人均资源拥有量不断下降 |
三、“文化大革命”导致国内政治状况恶化 |
第二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强化的过程 |
一、“大跃进”时期二元户籍制度的强化 |
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二元户籍制度的强化 |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二元户籍制度的强化 |
第三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强化的社会效应 |
一、城乡隔离状态进一步强化 |
二、城乡不平等状况不断加剧 |
第四节 讨论与启示 |
一、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强化的原因 |
二、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功能的变化 |
第四章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局部调整 |
第一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局部调整的背景 |
一、要求平反“冤假错案”的呼声 |
二、“上山下乡”运动暴露的问题 |
三、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 |
四、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终结 |
五、城乡差距的存在 |
六、城市容量的限制 |
第二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局部调整的过程 |
一、对“农转非”指标进行严格控制 |
二、“冤假错案”平反中相关人员城市户口的恢复 |
三、返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城市户口的恢复 |
四、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政策的出台 |
五、不迁移户口的人口流动得到认可 |
第三节 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局部调整的社会效应 |
一、城乡隔离状况发生了变化 |
二、城市常住人口间的等级性开始形成 |
第四节 讨论与启示 |
一、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功能的变化 |
二、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空间特征的变化 |
三、新中国二元户籍制度局部调整中的路径依赖 |
第五章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及其路径分析 |
第一节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 |
一、城镇外来人口的迅速增长 |
二、粮食统购统销制度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
三、就业制度同户籍制度绑定关系的变化 |
四、义务教育制度同户籍制度的绑定关系的变化 |
五、流动人口向大中城市集中 |
六、城市外来人口落户需求强烈 |
第二节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及其路径特征 |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 |
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特征 |
第三节 小城镇“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分析 |
一、绝大多数小城镇户口已经失去吸引力 |
二、发达地区小城镇外来人口落户需求强烈 |
三、发达地区的部分小城镇落户门槛被逼抬高 |
第四节 讨论与启示 |
一、户口福利承载量对“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三、“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对户籍制度功能的影响 |
四、地方政府进行“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中的动力 |
五、“先三后一”型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风险特征 |
第六章 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多样化尝试及其路径分析 |
第一节 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多样化尝试的背景 |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 |
二、城市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 |
三、户口管理“四项举措”的出台 |
四、西部大战略的实施 |
五、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设立 |
第二节 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历程及路径特征 |
一、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多样化尝试的历程 |
二、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多样化尝试的路径特征 |
第三节 大中城市“以一化二”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典型实践 |
一、湖州市“以一化二”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践 |
二、石家庄市“以一化二”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践 |
三、郑州市“以一化二”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践 |
第四节 大中城市“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典型实践 |
一、重庆市“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 |
二、重庆市“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经济社会条件 |
三、重庆市“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分析 |
第五节 大中城市“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典型实践 |
一、上海市“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 |
二、上海市“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经济社会条件 |
三、上海市“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分析 |
第六节 讨论与启示 |
一、户口福利承载量对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二、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导致的户籍制度功能的变化 |
三、大中城市地方政府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动力 |
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中的社会风险特征 |
第七章 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的探索及其路径分析 |
第一节 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探索的背景 |
一、小城镇和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 |
二、全球性金融危机导致的内需不足 |
三、最高决策层对户籍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 |
第二节 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探索的推进及其路径特征 |
一、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探索的推进过程 |
二、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探索的路径特征 |
第三节 区域性“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探索的典型实践 |
一、江苏省“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 |
二、江苏省“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经济社会条件 |
三、江苏省“合二为一”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分析 |
第四节 区域性“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探索的典型实践 |
一、广东省“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 |
二、广东省“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经济社会条件 |
三、广东省“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分析 |
第五节 讨论与启示 |
一、户口福利承载量对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二、户口福利承载量对广东省“三元过渡”型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三、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对户籍制度身份定格功能的影响 |
四、地方政府进行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的动力 |
五、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中的社会风险特征 |
第八章 未来中国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新中国户籍制度演变的过程特征 |
一、新中国户籍结构的演变过程 |
二、新中国户籍制度功能的演变过程 |
三、新中国户籍制度演变过程的一般规律 |
第二节 中国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的理想路径及选择的依据 |
一、中国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具有渐进性特征 |
二、中国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不同路径的适用条件 |
三、中国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的理想路径 |
四、中国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理想路径选择的理论依据 |
第三节 采用理想的二元户籍制度一元化改革路径的前提 |
一、确立中央政府在户籍制度中的主导地位 |
二、建立缩小户口福利承载量空间差异的动态机制 |
三、及时准确地把握户籍制度改革两种路径的适用范围 |
四、尽快寻找新的“管理平台”以取消户籍制度的异化功能 |
第九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的立法完善 ——立足于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相关领域研究概况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省级社会救助立法概述 |
2.1 地方立法与省级社会救助立法的必要性 |
2.2 省级社会救助立法综述 |
2.2.1 上海市初创阶段 |
2.2.2 中央支持下的地方探索阶段 |
2.2.3 全方位动态完善阶段 |
2.3 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立法定位及现状 |
第三章 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研究 |
3.1 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共性安排 |
3.1.1 社会救助的共识性认定 |
3.1.2 社会救助原则 |
3.1.3 社会救助项目 |
3.1.4 社会救助管理体系 |
3.1.5 法律责任 |
3.2 省级社会救助制度共性安排的原因 |
3.2.1 经济动因 |
3.2.2 理念支撑 |
3.2.3 贫困问题的同质性 |
3.3 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差异表现 |
3.3.1 省级社会救助各基本项目的差异表现 |
3.3.2 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创新尝试 |
3.4 省级社会救助制度差异原因 |
3.4.1 理念:对实质平等的追求 |
3.4.2 实质:中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现状 |
3.4.3 影响因子:自然灾变的空间分布差异 |
3.4.4 影响因子:理论和实践的深度和广度差异 |
第四章 甘肃地方社会救助制度的立法完善 |
4.1 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立法完善之必要性 |
4.1.1 党和政府的责任目标 |
4.1.2 法制进程的推进 |
4.1.3 甘肃省情及贫困现状 |
4.2 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的立法完善——共性制度 |
4.2.1 社会救助的共识性认定 |
4.2.2 社会救助基本原则 |
4.2.3 社会救助类型 |
4.2.4 社会救助项目 |
4.2.5 社会救助管理体系 |
4.2.6 法律后果 |
4.3 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立法完善——个性制度 |
4.3.1 社会救助对象 |
4.3.2 社会救助标准和资金 |
4.3.3 农村贫困少数民族教育救助 |
4.3.4 贫困地区法律援助 |
4.3.5 社会救助的社会参与 |
4.3.6 社会救助和扶贫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附录1 |
附录2 |
(9)从宪定权利到法定权利——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情况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一、项目背景和基本情况 |
(一) 项目背景 |
(二) 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
(三) 城乡居民的主要差异及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影响 |
1.拥有生产资料的情况差异。 |
2.收入来源方式的差异。 |
3.消费方式的差异。 |
4.收入计算周期和方法的差异。 |
(四) 调查方法 |
1.文献分析。 |
2.走访座谈。 |
3.入户调查。 |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情况 |
(一) 目前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情况 |
1.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低保制度。 |
2.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和农村双轨制。 |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并行。 |
(二)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关系 |
(三) 各地最低生活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制订情况与比较 |
(四) 一些地方正在认真探索和积极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实施低保的原则 |
(二) 保障对象的范围 |
(三) 保障标准的确定 |
(四) 保障金的申请和审批 |
(五) 保障金的计算与发放 |
1.保障金的计算。 |
2.保障形式与保障金的发放。 |
(六) 资金来源 |
(七) 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
四、调查结论与建议 |
(一) 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
(二) 建议 |
1.通过立法明确政府救助义务。 |
2.采取积极措施确保资金来源。 |
3.实行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4.理清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各项专项救助的关系。 |
5.细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明确保障标准的确立原则。 |
(10)基于城市关联性的保障性住房发展历程与设计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学术界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研究 |
1.2.2 国内学术界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研究 |
1.3 研究对象、思路、方法 |
1.3.1 研究对象与范围、概念界定 |
1.3.2 研究视角与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结构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第2章 保障性住房建设在住房制度改革历程中的发展 |
2.1 我国住房制度发展及改革历程 |
2.1.1 第一阶段:单位大院全社会保障阶段(1950—1978年) |
2.1.2 第二阶段:住房制度改革摸索阶段(1978-1994年) |
2.1.3 第三阶段:住房制度改革推进阶段(1994-2002年) |
2.1.4 第四阶段:住房制度改革深化阶段(2002-2007年) |
2.1.5 第五阶段:回归保障性住房民生的改革阶段(2007至今) |
2.2 保障性住房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供应体系 |
2.2.1 经济适用住房 |
2.2.2 廉租住房:住房保障建设得到高度重视 |
2.2.3 公共租赁房:以扩大保障范围为目的的公租房的发展 |
2.2.4 棚户区改造:民生工程与城市综合环境提升 |
2.2.5 城中村改造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境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发展及案例 |
3.1 相关国家和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发展情况 |
3.1.1 香港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制度 |
3.1.2 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制度 |
3.1.3 美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 |
3.1.4 英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 |
3.2 境外保障性住房建设与我国国情的比较分析 |
3.2.1 香港地区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2.2 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2.3 美国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2.4 英国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保障性住房建设影响因素及其对城市空间的影响 |
4.1 保障性住房与城市空间的关系 |
4.1.1 城市非平衡性 |
4.1.2 城市间及城市自身非公平性 |
4.1.3 被保障人群自身非平衡性发展 |
4.2 保障性住房与被保障人群生活方式的关系 |
4.2.1 生活肌理改变与社会属性的认知 |
4.2.2 硬质边界的规划与复合化界面 |
4.2.3 自组织行为带来的自生长性 |
4.3 保障性住房建设与运行模式的分析 |
4.3.1 资本的力量与保障属性的关系 |
4.3.2 混合居住模式 |
4.3.3 空置房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影响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保障性住房与城市关联度的形态构成分析 |
5.1 保障性住房与城市关联的形态构成:三大类型和六大子型 |
5.1.1 自我完善型:依托超大城市发展子型和依托企业及园区子型 |
5.1.2 城市叠加型:自身带动城市发展子型和依托中心城区叠合发展子型 |
5.1.3 斑块融入型:有机更新融入城市子型和城区地块新建融入子型 |
5.2 六大形态子型的特征分析 |
5.2.1 依托超大城市发展子型的存在条件和基本特点 |
5.2.2 依托企业及园区子型的存在条件和基本特点 |
5.2.3 自身带动城市新发展子型的基本特点 |
5.2.4 依托中心城区叠合发展子型的基本特点 |
5.2.5 有机更新融入城市子型的基本特点 |
5.2.6 城区地块新建融入子型的基本特点 |
5.3 影响三大形态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因素和潜在问题 |
5.3.1 自我完善型面临的问题 |
5.3.2 城市叠加型面临的问题 |
5.3.3 斑块融入型面临的问题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保障性住房制度建构的宏观策略 |
6.1.住房保障法规和制度的属性 |
6.1.1 社会公平性 |
6.1.2 保障适度性 |
6.1.3 长期动态性 |
6.1.4 地区非平衡性 |
6.2 保障主体、保障房类型、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 |
6.2.1 保障主体 |
6.2.2 保障房类型 |
6.2.3 保障标准 |
6.2.4 保障方式 |
6.3 保障对象的变化与预判 |
6.3.1 保障对象 |
6.3.2 农民工市民化 |
6.3.3 新就业大学生及各类人才 |
6.3.4 老龄化人口 |
6.3.5 住房保障长期趋势预判 |
6.4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与逐步完善管理机制 |
6.4.1 保障房建设多渠道资金筹集 |
6.4.2 保障房建设与管理框架搭建 |
6.4.3 准入标准与退出机制 |
6.4.4 完善的个人信息系统与分配公开制度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基于城市关联性下的城市空间中观保障策略 |
7.1 组团平衡与混合居住:非平衡性下的融合策略 |
7.1.1 空间布局的组团平衡 |
7.1.2 空间适配:降低居住与就业的分异现象 |
7.1.3 住区规模的组团平衡 |
7.1.4 混合居住的设计方式 |
7.2 公共交通导向 |
7.2.1 TOD模式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
7.2.2 公共交通相关设计要点 |
7.3 多元化房源下的空间选址:空置房与城中村 |
7.3.1 企业提供的集体宿舍 |
7.3.2 城市中某些具备条件的空置房 |
7.3.3 小产权房和城中村改造 |
7.3.4 其他房源 |
7.4 复合界面:软化硬质边界 建立城市对话关系 |
7.4.1 社区功能构成的复合化 |
7.4.2 住区边界与城市的复合化 |
7.4.3 社区城市界面的复合化 |
7.5 三大保障性住房形态类型的城市空间设计策略 |
7.5.1 自我完善型保障房住区的设计策略 |
7.5.2 城市叠加型的城市空间设计策略 |
7.5.3 斑块融入型的城市空间设计策略 |
第8章 保障性住房小区及建筑的微观设计策略 |
8.1 保障性住房小区规划设计研究 |
8.1.1 布局方式与开发强度 |
8.1.2 交通组织与停车 |
8.1.3 缩小街区,功能混合 |
8.1.4 公共空间的营造 |
8.2 户型 |
8.2.1 保障性住房——小户型的基本特点 |
8.2.2 各面积区间的户型分类及其特点 |
8.2.3 单元组合 |
8.3 室内空间利用 |
8.3.1 人体行为与人体工学 |
8.3.2 单一空间尺度及综合利用 |
8.3.3 户型的改造与适应性 |
8.4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录B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出版书籍、参与的科研项目及得奖情况 |
附录C |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类型研究 ——以湘西州社区建设为例[D]. 唐菁阳. 山东大学, 2020(02)
- [2]我国城乡低保区域性差距及收入分配效果研究[D]. 梁城城.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9(01)
-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研究[D]. 孙睿. 山东农业大学, 2012(01)
- [4]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5]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扶贫理论与实践研究[D]. 周媛也. 湖南师范大学, 2019(01)
- [6]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D]. 孙延青. 湘潭大学, 2019(12)
- [7]新中国户籍制度演变历程与改革路径研究[D]. 严士清. 华东师范大学, 2012(11)
- [8]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的立法完善 ——立足于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研究[D]. 陈洪娇. 兰州大学, 2010(11)
- [9]从宪定权利到法定权利——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情况调查[J]. 林莉红,孔繁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04)
- [10]基于城市关联性的保障性住房发展历程与设计策略研究[D]. 宋明星. 湖南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