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存在壮族社会中的原始婚姻家庭形态(论文文献综述)
陈丽冰[1](2021)在《广西下雷地区壮族传统法制变迁研究 ——以清代改土归流为视角》文中认为
刘欣[2](2021)在《黔西北民族地区织机调查与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黄思源[3](2021)在《融水苗族传统聚落与民居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推进,很多传统村落的地貌、特色民居和生活方式,被渐渐湮没,特别是边远山区少数民族传统聚落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考验,亟需受到关注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聚落和民居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与民族所处的自然环境以及历史背景、族群发展、经济水平。广西柳州融水苗族自治县是区内唯一的苗族自治县也是广西最大的苗族聚居区,包含了极具民族特色的建筑,传统聚落在景观意象、选址布局、空间形态等方面也代表了特有的地域文化特质同时也是广西传统乡土建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论文分阶段采取多种方法进行研究。通过文献分析法、实地调研与口述、采访结合法来了解融水苗族建筑文化背景以及掌握第一手资料。采用多学科交叉法从民族学、历史地理学、建筑学等角度对融水苗族的聚落与民居进行研究,从不同的视角来分析融水苗族传统建筑的文化背景与内涵,展示融水苗族传统聚落与民居的民族、地方特色。特别是通过类比的方法来把握融水苗族传统聚落与民居演变的内在机制与文化内涵。论文总结了融水苗族传统聚落的地理类型、空间形态和聚落的主要构成要素及其特点,聚落的生成是自然环境与生产生活方式相互作用的结果,在选址上主要是依山择险而居的布局方式。选取典型的苗族民居进行剖析,融水苗族的干栏式建筑既有桂北地区民居的普遍性特点,又有其特殊性。主要从居住方式与平面形制到结构构架、装饰特征等方面进行阐述与总结融水苗族民居建筑的特点,并对融水苗族民居内在演变的机制进行剖析与解读,融水苗族民居与其他民族传统民居差异化的背后是民族文化内涵的不同,以及建筑技术水平不同。吸收外来文化与成熟建造技术后,融水苗族传统住宅居住方式从楼居趋向于地居建筑发展,建筑更为开放与适应现代化生活方式的需求。本文还对融水苗族传统建筑营造工序进行一一分解,揭示融水苗族干栏建造过程中所饱含的工匠智慧,归纳融水苗族传统民居的营造技术和建造规律。本文希望通过研究对融水苗族聚落与民居较为完整的认知,充实广西少数民族传统建筑资料数据库,希望后续研究者能对融水苗族有一个全新视角的认识。
李保平[4](2020)在《中国履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并于1993年12月正式生效,是全球最重要的多边环境公约之一。《公约》确立了三大目标,即: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名古屋议定书》是专门针对实现第三个目标而缔结的具体协议。《议定书》规定了利用方获取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应得到提供方的“事先知情同意”,并在“共同商定条件”下与提供方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此等资源而产生的惠益。惠益可包括适当转让技术或提供资金等形式,亦应顾及遗传资源和生物技术的所有权问题。《名古屋议定书》生效后,各缔约方通过立法、行政或政策等措施积极履行公约义务。由于国情和体制的差异性,中国在履行《议定书》时遇到较多的“水土不服”问题,至今尚未建成有效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本文通过系统梳理《议定书》条款,结合中国实际,识别出当前亟待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1)法律术语“土着和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和应用。(2)如何实施不同权属类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3)中国如何协调与《议定书》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解决好上述关键问题有利于我国的履约工作。本研究选取了湖南、广西等少数民族地区作为研究区域,通过民族生态学田野调查,运用多学科交叉、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等方法,比较研究了壮族、瑶族、毛南族等少数民族社区与“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的异同,构建了“土着和地方社区”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湖南保靖黄金茶、广西桂林罗汉果等案例进行实地调研和专利审查,探讨了不同权属类型的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通过对广西参与式玉米品种选育、瑶族传统医药知识等案例的实证研究,探讨了在履行《议定书》过程中如何协调与其他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并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结果如下:1、法律用语“土着和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与应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j)条提出了“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概念。《名古屋议定书》关于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很多核心条款都涉及到“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别规定了使用方在获取“土着与地方社区”的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时,要征得“土着与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并与“土着与地方社区”公平分享惠益。因此,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必须首先要解决“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概念及在中国的适用范围。本文在词源和法律文本分析的基础上,提取了国际“土着和地方社区”的基本特征,研究了中国少数民族与“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异同,建立了“土着与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包括社会、经济、文化和资源环境等4个一级指标,世居性、自我认同、自治权、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等11个二级评价指标及15个辅助量化指标。利用此评价体系与我国广西壮族(马山和那坡县)、瑶族(金秀县)和毛南族(环江县)的基本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由于广西各少数民族的发展现状差异较大,壮族除黑衣壮支系和地方社区,总体上已不具有“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瑶族在地方社区水平上保持了“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毛南族在社区水平上保持了“土着与地方社区”的基本特征。由此得出:在履行《名古屋议定书》而辨别少数民族是否具有“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时,不能对整个民族而论,而应以具体的地方社区作为评估单元。这将为我国在履约过程中应对由“土着和地方社区”概念带来的难题,有效实施公约重要条款提供技术支撑。2、不同权属类型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名古屋议定书》规定了适用于获取与惠益分享的遗传资源应是此种资源的原产国或已履行公约而合法获取此种资源的国家,具体如何实施取决于原产国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进一步追溯和明确遗传资源的原始提供方,以确定遗传资源的权属主体,进而确保遗传资源的原产地提供方能够分享惠益。本研究在分析公约规定和我国相关法律文本的基础上,探讨了遗传资源的权属理论和实际权益应用等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三种遗传资源的原产地类型,探讨了各类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应用模式:(1)原产地社区明确。在原产地社区可认定的情况下,可由该遗传资源的原产地社区代表直接与利用方进行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谈判。利用方在获取并利用该类型的遗传资源时,应事先征得社区及其代表的知情同意,然后双方在信息对等的前提下共同商定条件,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分享因开发利用此种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2)原产地社区不能明确。在原产地范围较大(如超出乡域或县域)而不能确定遗传资源具体地方社区的情况下,可由遗传资源的原产地当地政府指定遗传资源主管部门(环保、农业、林业、中医药等)作为具体的权属主体代表履行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相关程序。利用方在获取并利用此类遗传资源时,应与地方主管部门在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的原则下公平惠益分享,惠益可用于辖区内该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3)遗传资源具有多个原产地。对于一种遗传资源在多个省份拥有原产地的情况,可由原产地的省级政府作为权属主体代表。涉及国外客体时可由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作为权属主体,直接履行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相关程序,惠益可作为生物多样性基金用于促进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3、不同权属类型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规定了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持有方应为维持传统生活方式的“土着和地方社区”。《名古屋议定书》要求土着与地方社区有效参与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过程,并确保“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原则的实施。我国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类型众多,权属复杂,在履行《名古屋议定书》时将面临严峻挑战。本研究旨在梳理传统知识的不同类型,在相应权属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研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传统知识的获取与益分享模式:(1)来自于土着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当获取的传统知识来自具有“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的少数民族地方社区时,当地的少数民族社区应作为该类型传统知识的权属主体,对该类型的传统知识享有共同产权。利用方在获取并利用此类型的传统知识时,须在当地少数民族社区的有效参与下,遵循“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等原则和程序,与当地社区签订“获取与惠益分享”协议合同。(2)来自非土着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这类传统知识来自不具有“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的地方社区,或者来自个人和家族,或者来自其他收集、保存和使用单位,其权属主体可以是个人、集体社区、单位机构或者国家。对于权属主体为个人、家族和地方社区的,可参照“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模式,与传统知识的实际持有人进行惠益分享;对于权属主体为单位机构、国家或者权属主体不能确定的,应由国家指定相应的权属组织代表行使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权利。(3)文献化的传统知识。这类传统知识在历史上由我国各民族共同创造,如《本草纲目》等经典药方知识,多数已无法追溯来源及权属,成为国家瑰宝。当国外利用方获取并利用此类传统知识时,国家可指定相关主管部门(如中医药管理局等)作为权属主体实施“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制度条款,并对国外使用的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管,将应得惠益用于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等的保护和传承。4、协调相关公约之间的关系除了《名古屋议定书》,其他一些国际文书也涉及到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在这些公约或协定中,有些与《议定书》的原则相一致,有些与《议定书》并不完全一致。中国是这些公约和协定的缔约方(少量为观察员),并由国内不同的政府部门牵头履行。然而,在各自履行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时,部门政策和相关行动可能会出现不协调的情况,这将影响国际义务的履行,并有损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为此,本研究梳理了主要相关国际公约或协定的目标和要点内容,以案例研究的方式分析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冲突及协同增效途径。如以广西参与式玉米育种为案例,探讨了新品种保护制度中产权主体分配存在的弊端,针对植物新品种制度中的社区主体产权失衡,提出了产权主体重构的建议;以广西瑶族传统医药知识保护为例,分析了现代知识产权体系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局限性,提出构建传统知识的特殊保护制度等建议。并以履行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时出现的问题,提出履约的协同增效模式和建议。综上,本文运用生态学、民族学及法学等多学科交叉方法,针对中国在履约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研究。首次构建了适合国际概念和中国国情的“土着和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提出以少数民族具体社区作为“土着与地方社区”的评估单元,有效避免了以单一民族作为评估单元造成的履约困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际应用价值,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实施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创造了条件,也为国家能够全面有效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提供了技术支撑。此外,本文提出的遗传资源信息权、实物财产权等遗传资源权属理论,不同类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可为国家和地方生物多样性立法、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持。
刘钰舜[5](2020)在《设计学视角下的大理白族婚俗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族婚俗作为民族民间艺术组成重要的一部分,是极具地域性风貌的社会大型活动。其中蕴含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各类关系的思考和认知,并通过服装、饮食、行为、造物等各个方面表现出来。当代婚礼设计发展迅速,民族婚俗文化引入当代婚礼设计势不可挡。本研究将大理白族婚俗置于设计学的视野下,结合大理白族婚俗的历史发展,立足喜洲、海东、洱源三地的白族进行田野调研,来分析大理白族婚俗的共性特点,在研究大理白族婚俗的设计语意的同时,深入研究民族婚俗对当代婚礼设计的影响及发展。理论方面:一、引用了由美国着名民族学家路易斯·亨利·摩尔根提出的人类社会的婚俗发展进化模式:乱婚-血缘婚-普那路亚(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作为路径,对大理白族婚俗的历史发展脉络分为大理国时期以前的大理白族婚俗演变、大理国至现代的大理白族婚俗演变,两个部分进行了梳理。二、立足田野调研和文献资料,从大理喜洲、大理凤羽、大理洱源三地入手,完整记录分析大理白族婚俗情况。三、从婚礼食物味觉通感设计语意、婚礼服饰图形基因设计语意、婚礼器物造型工艺设计语意、婚礼环境气氛共鸣设计语意四个方面,拓展分析大理白族婚俗中的设计语意,得到从具象转化为抽象的色彩灵感、二维灵感、工艺灵感、空间灵感等。四、将场域概念引入婚俗,将大理白族婚俗的共性表现分为婚礼核心人物组合的婚礼内场、其他参与者组合的婚礼外场。集中归纳与婚俗相关,由婚姻联合提升家庭档次、自由宽容的多民族开放式通婚、礼佛颂佛温文尔雅的礼仪之风、家庭结构稳定两性地位相对平衡的大理白族民族特点。重点凝练了以抽象与具象巧妙融合、多对象的和谐统一、丰富艺术精神世界反映审美趋势三个方面的大理白族婚俗艺术特点与艺术功能实践方面:主要有三个点,如下:一、大理白族婚俗文化的艺术共性;是实践的第一步。主要通过大量的田野调研作为实践基础材料,对大理洲的喜洲地区、海东地区、洱源地区进行案例考察,实现对大理白族婚俗的完整观察,以分析大理白族对婚姻的社会功能、艺术共性、两性地位的认知,把握大理白族的基本民族性格和大理白族对婚姻的观念调性。二、大理白族婚俗具体内容的设计语意;是实践的第二步。主要通过部分康定斯基的抽象艺术理论和部分设计构成构理论为分析依据,对大理白族婚俗中出现的所有表现形式(精神层面和物质层面),进行解构、提炼、抽象化,形成设计碎片,为大理白族婚俗的进一步设计提供数据库。三、大理白族婚俗现代市场化的延展思考;是实践的第三步。主要通过对现有婚礼设计市场2个月的深入实践,探寻民族婚俗设计语意市场化发展现状、发展前景,并以大理白族婚俗为对象进行民族婚俗设计语意市场化的实践操作,完成设计学视角下大理白族婚俗研究从民族婚俗发展-民族婚俗艺术共性-民族婚俗设计语意-民族婚俗设计实践的全路径探索。
程然[6](2020)在《“改土归流”前后泗城土府亭目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长期以来将目光锁定在历代国家制定法的相关研究中,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法、少数民族法律制度尤其是土司地区的少数民族法律制度的关注不足。清初,中央政权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改土归流”使得被改流地区的传统法律制度产生了历史性变革,特别是其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经济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审判程序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本文就是以清朝黔桂西部临界地区中变化最典型的泗城土府的“改土归流”为切入点,探讨黔桂西部临界地区法制的变迁问题。亭目法是泗城土府在土司时期形成的并长期作用于泗城地区的法律制度。本文以清初“改土归流”为研究视角,较为系统地分析与阐述了清代中央政权对泗城地区进行治理的法制内容以及泗城地区传统的亭目法逐渐被清廷国家制定法所取代的过程。同时从法律主体、法律制度、司法程序等角度分析泗城地区亭目法在“改土归流”前后的变迁,并在深挖泗城地区亭目法于“改土归流”前后发生变迁的原因的基础上,得出“改土归流”前后泗城地区的法制变迁对当下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本论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泗城亭目制度与‘改土归流’”,这是论文的前提部分。本章要对于本文所涉及的基础概念如亭目制度、泗城土府、“改土归流”等进行了阐释与界定,厘清本文的研究重点和基本范畴。除此之外,本章还要论述清代“改土归流”的具体情况和泗城亭目制度的发展与衰落,这是引起泗城地区亭目法变迁的主要因素。第二章为“‘改土归流’前后泗城土府亭目法的变迁”,这是论文的主体部分。通过分析泗城地区的审判机构、法律制度、司法程序在“改土归流”前后的变迁,发现泗城地区法制在“改土归流”前后出现的变与不变的问题,以及如何变迁的问题。第三章为“‘改土归流’前后亭目法变迁的原因与启示”,这是论文的结论部分。通过分析泗城地区在“改土归流”前后亭目法变迁的内因与外因,并结合前两章的分析,得出“改土归流”前后泗城地区的法制变迁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彭校辉[7](2020)在《生态文化视角下的侗族生育文化研究 ——以贵州省从江县占里村为例》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成为诸多领域中最显着的一项。生态文明的理念开始在神州大地日渐传开,生态文明的知识也不断普及。作为其基础,生态文化也在学界坊间成为热议的时髦话题。生态文化的核心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我国地大物博、民族众多,各族人民在适应和改造自然界的同时,都产生了生态文化和生育文化。两者关系紧密,共同对民族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占里的例子就生动的说明了这一情况。占里侗族在发展的过程中自觉地将生态文化和生育文化紧密联系,创制了基于生态文化的生育制度,借助神化的“换花草”,实现了对人口数量的严格控制,并使寨子全体成员内化于心,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生育文化。本文通过实地参与观察和深度访谈,以生态文化的视角对占里侗寨的人口现状和社会结构做了较为全面的考察,探索了1975年后占里人口的发展情况,分析了占里侗族生育文化的形成原因,剖析了维持生育文化的社会机制。在此基础上,揭示了生态文化与生育文化的互动关系。占里的例子体现了侗族生育文化的一般性主题:自然为主、人是客,当自然资源有限的时候,作为客人的人类必须通过限制自身欲望以实现对人的需求与自然的平衡,以求民族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占里侗族独特的生育文化无不渗透着对自身与自然关系的深刻思考,控制人口数量的思想并不能单独运行,它同侗族的社会制度是分不开的。无论是侗族各类社会组织的设置和职责,还是侗族习惯法的倾向,亦或是婚姻、命名、养老等事务的严格规定或约定俗成,都是为了一个重要目的:维护侗族社会平稳发展。而侗族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又是:严格控制人口数量。因此,侗族的社会制度创制本身就涵盖了生育文化的要求。创制之后,侗族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保障生育文化的实行。占里侗族生态文化和生育文化的互动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生育文化源于生态文化又反过来加强了生态文化,两者紧密关联,使人们将生育文化内化于心的同时也接受了生态文化理念。为保障生育文化的长期有效施行,就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社会制度建设加以保证。占里是一个很小的例子,但可以将它看作是中国生育文化发展方向的一个典型。不将生育文化摆在应有的位置,就不能带来生育文化的改变。不做到生态文化和生育文化结合,就很难解决当今中国的人口困境。
马合巴力·巴拉提[8](2020)在《抑制中的提升:新疆灯塔牧场女性家庭地位变迁研究》文中提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制定并实行了一系列关于男女平等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随着政策的深入人心,广大妇女的思想观念和家庭地位都发生了重大转变。新疆是我国发展较慢的地区之一,多个游牧民族生活于此,是研究牧区妇女的理想选地。随着我国实力在各方面的不断发展,新疆女性的家庭地位和全国其他地区的妇女一样也在发生了的巨大变化。本文从民族学、社会学有关女性研究的视角出发,以妇女家庭地位测量指标、妇女生命周期概念和社会性别规范概念作为研究相关概念,以现代化理论、惯习理论作为理论研究依据,运用文献研究法、田野调查法、深度访谈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以新疆昭苏县灯塔牧场作为田野调查点,在对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120位妇女发放问卷,以及对其中30位妇女进行半结构访谈和深度访谈,获取第一手数据资料。通过比较分析影响牧区妇女家庭地位的各项衡量指标,重点呈现1958年灯塔牧场成立至今不同时代妇女家庭地位的变迁真实情况,探讨提升和抑制灯塔牧场妇女家庭地位的因素,同时将不同民族妇女家庭地位变化进行族际对比,从而为根本性的解决新疆牧区妇女地位低下问题进行理论探讨。通过研究发现:现代化进程中灯塔牧场妇女家庭地位得以不断提升,其背后主要是国家力量、现代性别规范和较高的妇女能动性对妇女家庭地位产生正向作用;同时,灯塔牧场妇女家庭地位在提升时也受到传统社会性别规范和较低的妇女能动性的抑制;而灯塔牧场妇女家庭地位变迁没有表现出明显的族际差异性。
熊浚[9](2020)在《社:一个古老节俗的当代形态 ——恩施土家族春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节是中国最古老的一种节日文化。在中国的典籍,如《诗经》《周礼·仪礼·礼记》《左传》等,都有许多有关社日的记载。“社祭”作为一种官方和民间共同的礼俗,在中国延续了至少两千多年之久。“社”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与节日礼俗,在中国影响如此之大,以致人们至今仍然沿用“社”的名称,命名“社会”“社团”“社区”等当代社会组织,并赋予其新的内涵。今日之中国,传统的社节早已随着现代化进程而全面萎缩,只有极少数地区保存着这种古老文化的遗留。湖北省恩施州土家族的春社,就是社节以活态形式在民间生活中存续的一个节日。传统社节是一种怎样的节日文化?其运作方式和文化表征是怎样的?她要实现什么样的社会功能?为什么恩施土家族人在现代生活中仍能保存甚至激活这种古老的节俗?他们的春社习俗面临着怎样的机遇与挑战?我们今天应该如何保护和传承土家族社节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民众广泛参与的传统节俗呢?这些问题,就是笔者作为一个从小在“春社”节俗中长大的土家族人,同时又是正在学习民俗学的博士生,以局内和局外两种眼光、感性和理性两种情感,通过亲身参与和田野调研后,所要作出的答卷。本论文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六个章节。第一部分是绪论,阐明论文的背景和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研究重难点、创新点。论文对本课题相关的研究现状,从社神社主、社祭形式、社文化内涵三个方面进行了学术史的追溯和研判,决定将研究重点放在厘清恩施地区土家族春社习俗的主要形态,并以此为基础发掘春社习俗中的民族文化内涵之上。提示本研究的主要创新点,是通过对三个村落中春社节俗的调查,重构“社祭”节俗的演变形态,再现古老社节的当代形态,对社节的仪式过程、象征符号、社会功能、核心价值和女性文化等作出深描与阐释。第二部分为主体部分,包括第一、二、三、四、五章。第一、二章从地理环境、民族历史、民俗传统三个方面阐述恩施地区土家族春社的文化源流。首先对武陵山区的地理环境和土家族传统文化作了简要分析。其次对恩施地区土家族春社的来源展开辨析。从“社”的中原汉民族文化的来源,考察移民迁徙过程的影响,理解春社习俗是以简化的汉族社祭为外在表现形式,以汉文化与土家文化相交融产生的独特习俗为内容,由此可以确认汉文化的“社祭”是春社的源头,土家族的春社习俗是支流。第三章在源流研究基础上,运用田野民俗志的方式,分别以恩施地区的金龙坝、楸木园、双堰塘这三个古村落作为研究个案,通过村落传说对春社习俗的差异性展开具体的描述与分析。金龙坝保留了较原始的以山神、土地龙神为中心的春社习俗传统;楸木园有保存完好的社神象征,形成了以社主为中心的春社习俗传统;双堰塘村地处城乡结合处,形成了以娱人为中心的春社习俗传统。春社习俗的防疫与巫术心理揭示出土家族生态健康智慧与亲情伦理智慧。第四章主要从春社习俗的具体形态来讨论恩施地区土家族的文化内涵问题。主要体现在承载原始生命观、包含多神信仰、崇尚女性价值等三方面。拦社习俗体现出恩施地区土家族丧葬礼俗的豁达乐观、圆融新生的原始生命观。多神信仰是土家族群原有信仰在儒、道、释三种宗教影响下而产生的独特民族信仰。社饭习俗是一场充分体现恩施地区土家族女性价值与地位的展演,拦社习俗也展现出女性在土家族群中所拥有的崇高地位,是女性氏族社会的历史遗风。第五章讨论土家族春社的文化功能。春社习俗作为体现土家族人独特文化内涵的一项民俗事项,具有补偿与治癒功能、认同与整合功能,以及传承与教化功能。这些文化功能在现代文化传承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笔者对此做出了自己的思考与辨析。第三部分是第六章及结语,总结恩施地区土家族春社的源流、习俗、个案、特征和功能问题,延伸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背景下来思考春社习俗的传承与保护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春社习俗不仅是一项单纯的民俗事项,它更是土家族丧葬文化、性别文化的实际载体,它在具体施行过程中成功演绎了亡者由人变神的具体过程,同时揭示了土家女性主体在性别文化和婚姻关系之间所处的地位与意义。本文通过全面解读当代恩施土家族春社习俗的文化特质,认识到当代春社习俗所蕴含的土家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传承过程中所面临的巨大挑战——本真与自我的日渐沦丧。思考如何在政府主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制度,把握春社习俗的现代传承规律,使春社这一古老的文化传统更好地传承,为新时代的民族文化建设提供富有现实价值的生活智慧。
黄晓文[10](2020)在《生计转型与祭祖习俗的变迁 ——基于一个壮族村落社会生活的田野考察》文中研究表明壮族是一个以“那”为本的民族群体。在传统的壮族社会里,田地、劳动力作为一种“与生俱来”的经济要素,在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当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而对于土地、先祖的崇拜,也因之成为壮族民间信仰的重要内容。广西武鸣庆乐村是一个壮族人聚居的村落,1949年以前,当地人以种植水稻为生,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自然经济生活,对土地、先祖的崇拜较为盛行。20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的深刻变革,庆乐村壮族人的民间信仰陷入些程度上的沉寂之中。1978年以后,随着“分田到户”政策的落实,田地的经营权重新回到村民手中,一些传统民间习俗也渐次得到恢复。20世纪90年代,经济作物的生产取代了水稻的种植,并逐渐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市场经济条件下更为多样的职业选择,也让越来越多的村民进入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逐渐远离了田地和先祖们生活过的狭小村落。伴随生计的转型,作为当地最为重要的社会生活内容之一的祭祖习俗,同时经历了盛与衰的嬗变。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改变了庆乐村壮族人传统的生计方式,也深刻改变了在一定程度上被生计所塑造的对于先祖的想象和期待。在祭祖习俗“衰落”和“复兴”交织的表象下,是“走出去”的庆乐人割舍不下的乡愁,是驻留在村里的老人对传统回归的呼唤。现代经济发展与民族传统文化的变迁,似乎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也不是轨迹单一的“推动”或“阻碍”的关系,而更可能是一种动态的、多样化的、辩证的社会过程,是身在其中的人群面对环境变化做出的不断调整与自我平衡的结果。
二、残存在壮族社会中的原始婚姻家庭形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残存在壮族社会中的原始婚姻家庭形态(论文提纲范文)
(3)融水苗族传统聚落与民居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与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3 相关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内少数民族聚落与民居现状 |
1.3.2 广西少数民族聚落与民居研究 |
1.3.3 融水苗族研究现状 |
1.3.4 综合评述 |
1.4 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
1.4.1 研究的对象 |
1.4.2 研究的范围 |
1.5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创新点 |
1.5.3 研究方法 |
1.6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融水苗族传统聚落及民居的产生背景 |
2.0 融水地区基本概况 |
2.1 自然环境背景 |
2.1.1 地形地貌 |
2.1.2 气候特征 |
2.1.3 河流水系 |
2.1.4 自然资源 |
2.2 族源概况 |
2.2.1 苗族历史 |
2.2.2 融水苗族族源 |
2.3 融水苗族的民族文化特色 |
2.3.1 生产习俗 |
2.3.2 崇拜信仰 |
2.3.3 民俗文化 |
2.4 融水苗族的社会组织 |
2.4.1 寨老制 |
2.4.2 “依直”古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融水苗族传统聚落类型及特征 |
3.1 融水苗族传统聚落地理类型 |
3.1.1 高山型 |
3.1.2 丘陵河岸型 |
3.1.3 平地田园型 |
3.2 融水苗族传统聚落整体空间形态类型 |
3.2.1 线性分布型 |
3.2.2 面状网络型 |
3.2.3 组团型 |
3.2.4 散点随机型 |
3.3 融水苗族传统聚落空间要素 |
3.3.1 边界 |
3.3.2 节点 |
3.3.3 道路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融水苗族建筑单体及平面形制 |
4.1 融水苗族干栏建筑文化 |
4.2 融水苗族建筑单体类型 |
4.2.1 全干栏 |
4.2.2 半干栏 |
4.2.3 地居干栏 |
4.3 融水苗族建筑平面形制 |
4.3.1 平面构成要素 |
4.3.2 前廊火塘型 |
4.3.3 前廊堂屋型 |
4.3.4 厅廊型 |
4.4 建筑单体类型与平面形制的演变 |
4.5 与其他民族干栏建筑平面的比较 |
4.5.1 入口轴线差异 |
4.5.2 敞廊尺度差异 |
4.5.3 火塘间位置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融水苗族建筑构架及装饰特点 |
5.1 构架类型 |
5.1.1 斜梁式 |
5.1.2 穿斗式 |
5.1.3 斜梁-穿斗组合式 |
5.2 搭接构造 |
5.2.1 承檩构件 |
5.2.2 柱枋间的节点细部 |
5.3 装饰及材料 |
5.3.1 建筑材料 |
5.3.2 屋面特点 |
5.3.3 细部装饰艺术 |
5.4 结构形式的演变 |
5.4.1 融水地区苗族干栏建筑构架对比 |
5.4.2 融水苗族干栏建筑构架的演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营建技艺与文化 |
6.1 营造工艺 |
6.1.1 传统建筑材料 |
6.1.2 传统加工工具 |
6.1.3 营造工作流程及做法 |
6.2 营建习俗与禁忌 |
6.3 营建活动的主导者 |
6.3.1 不同匠师的工作领域 |
6.3.2 师承关系 |
6.3.3 传承方式 |
6.4 融水苗族营造技艺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语 |
7.1 文章总结 |
7.2 创新点 |
7.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4)中国履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概念术语及适用范围 |
1.2.2 有关产权理论的评析 |
1.2.3 《名古屋议定书》与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 |
1.2.4 尚未解决的一些关键问题 |
1.3 选题目的、意义 |
第二章 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 |
2.1 研究目标 |
2.2 研究内容 |
2.2.1 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的主要问题梳理 |
2.2.2 “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概念理解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2.2.3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权属与“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 |
2.2.4 相关国际文书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协调关系 |
2.3 研究方法 |
2.3.1 文献研究 |
2.3.2 专家咨询 |
2.3.3 实证研究 |
2.3.4 数理统计分析 |
2.4 研究选点和时间安排 |
2.4.1 研究区域 |
2.4.2 选点原因 |
2.4.3 时间安排 |
2.5 研究技术路线 |
第三章 中国实施《名古屋议定书》的主要问题梳理 |
3.1 《名古屋议定书》的产生背景及谈判的焦点问题 |
3.1.1 《名古屋议定书》的产生背景 |
3.1.2 《名古屋议定书》谈判的焦点 |
3.2 《名古屋议定书》主要条款的梳理 |
3.3 中国实施《名古屋议定书》待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
3.3.1 法律术语“土着和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和应用 |
3.3.2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权属和“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 |
3.3.3 相关国际文书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协调关系 |
第四章 “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理解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土着和地方社区”概念的理解 |
4.2.1 “土着和地方社区”的词源分析 |
4.2.2 国际组织和不同公约对“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理解 |
4.2.3 中国对“土着”和“少数民族”的理解 |
4.2.4 研究假设 |
4.3 “土着与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3.1 “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指标的筛选与评价 |
4.3.2 “少数民族社区”与“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比较研究 |
4.3.3 “土着与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3.4 评价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验证性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权属及“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 |
5.1 要点概述 |
5.1.1 《公约》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权属的规定 |
5.1.2 中国实施公约有关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5.2 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权属理论问题研究 |
5.2.1 遗传资源的“信息权”和“实物财产权” |
5.2.2 不同类型相关传统知识的权属划分 |
5.3 不同权属类型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研究 |
5.3.1 原产地社区可确定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5.3.2 原产地社区不确定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5.3.3 多个原产地情况下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5.3.4 小结 |
5.4 不同权属类型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1 “土着和地方社区”持有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2 非“土着和地方社区”持有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3 文献化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4 小结 |
第六章 相关国际协定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协调关系 |
6.1 《名古屋议定书》与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 |
6.1.1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中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6.1.2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关系 |
6.1.3 TRIPS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冲突关系及其协调 |
6.1.4 WIPO及相关公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6.2 中国履行相关公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
6.2.1 社区在传统品种保育和新品种选育中的权利 |
6.2.2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对我国传统知识的保护 |
6.3 不同国际规则下我国实施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几点建议 |
6.3.1 协调粮食与农业遗传资源相关公约的关系 |
6.3.2 制衡新品种产权保护制度中的农民权 |
6.3.3 构建特殊保护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社区的权益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主要结论与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1.1 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的识别 |
7.1.2 “土着与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及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7.1.3 关于我国遗传资源的权属理论的提出 |
7.1.4 遗传资源不同原始提供方类型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7.1.5 协调不同公约关系,促进《名古屋议定书》在中国的实施 |
7.2 主要建议 |
7.2.1 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的构建 |
7.2.2 发挥民族地区制度先行的试点示范作用 |
7.2.3 加强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与惠益分享的宣传教育 |
7.3 本文的创新之处 |
7.3.1 研究方法 |
7.3.2 理论概念 |
7.3.3 研究成果应用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ABS相关英文缩略词 |
附录2 少数民族社区自我认同的问卷设计 |
附录3 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民族生态学调查提纲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设计学视角下的大理白族婚俗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课题来源 |
1.1 社会现实使然 |
1.2 个人爱好驱使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2.1 研究的目的 |
2.2 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3.1 相关的概念界定 |
3.2 相关研究的现状及评述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 |
4.1 大理白族与婚俗相关的民族特点 |
4.2 大理白族婚俗的共性表现和特殊表现 |
4.3 大理白族婚俗的设计语意 |
4.4 民族婚俗在当代婚礼设计中的发展思考 |
(五)将本课题置于设计学视野下的理论依据 |
5.1 设计学思维提炼: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辨证统一 |
5.2 现代设计是以系统设计为主的操作方式 |
5.3 设计构成多元化和跨学科联动的特征 |
(六)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6.1 研究方法 |
6.2 研究思路 |
一、大理白族婚俗发展历史梳理 |
(一)云南大理白族民族文化环境概述 |
(二)大理国时期以前的大理白族婚俗演变 |
(三)大理国时期至现代的大理白族婚俗演变 |
(三)本章小结 |
二、大理白族婚俗案例基本流程调研 |
(一)案例点选择依据 |
(二)大理喜洲地区白族婚俗基本流程 |
(三)大理海东地区白族婚俗基本流程 |
(四)大理洱源凤羽白族婚俗基本流程 |
(五)本章小结 |
三、大理白族婚俗的设计语意分析 |
(一)大理白族婚俗的设计语意对象类型 |
(二)婚礼食物味觉通感设计语意 |
3.2.1 婚礼食材设计选择 |
3.2.2 以甜、辣为代表的婚礼味觉 |
3.2.3 从甜、辣味觉到暖色系色彩视觉 |
(三)婚礼服饰图形基因设计语意 |
3.3.1 服饰内容及造型 |
3.3.2 以红粉色系、蓝绿色系为代表的婚礼服饰色彩提取 |
3.3.3 以动植物图案、几何图案为主的服饰刺绣二维解构 |
(四)婚礼器物功能及其行为的设计语意 |
3.4.1 以祈福、辟邪及助兴功能为代表的婚礼器物 |
3.4.2 同一行为设计实现多功能的特点 |
(五)婚礼环境共鸣设计语意 |
3.5.1 可见与不可见的物 |
3.5.2 可见与不可见的色彩 |
(六)本章小结 |
四、大理白族婚俗文化的设计艺术共性 |
(一)不同场域及其设计艺术特色 |
4.1.1 场域概念及婚俗设计场域划分依据 |
4.1.2 婚礼核心人物组合的婚礼设计艺术内场 |
4.1.3 其他参与者组合的婚礼设计艺术外场 |
(二)大理白族与婚俗相关的民族性格 |
4.2.1 重视家族、婚姻联合提升家庭档次 |
4.2.2 自由、宽容的多民族开放式通婚 |
4.2.3 礼佛颂佛、温文尔雅的礼仪之风 |
4.2.4 家庭结构相对稳定、两性地位相对平衡 |
(三)大理白族婚俗设计艺术特点与设计艺术功能 |
4.3.1 抽象与具象巧妙融合 |
4.3.2 多对象的和谐统一 |
4.3.3 丰富艺术精神世界、反映艺术审美趋势 |
(四)本章小结 |
五、大理白族婚俗的设计思考 |
(一)当代婚礼设计对象及受众解析 |
5.1.1 当代婚礼设计包含的对象 |
5.1.2 当代婚礼设计消费的受众 |
(二)当代婚礼设计市场调研 |
(三)民族婚俗设计语意市场化情况喜忧参半 |
5.3.1 市场对民族婚俗文化的接纳程度不高 |
5.3.2 行业内从业者专业能力层次不齐、消费市场驱动 |
5.3.3 民族婚俗追求者的带头作用 |
(四)当代婚礼设计案例分析 |
(五)民族婚俗设计语意在当代婚礼设计中的影响 |
结语 |
致谢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1:《婚理》大理白族婚礼毕业设计实践 |
附录2:一期二期三期田野调研全程记录表 |
附录3:四期市场化跟踪全程记录表 |
附录4:初期论文评估资料 |
附录5: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表 |
附录6: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比赛获奖表 |
(6)“改土归流”前后泗城土府亭目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缘起与意义 |
二、 研究现状综述 |
三、 创新之处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泗城亭目制度与“改土归流” |
第一节 泗城亭目制度的沿革 |
一、 泗城亭目制度的形成 |
(一) 唐代羁縻制度 |
(二) 宋代土(峒)官制度 |
(三) 泗城亭目制度 |
二、 泗城亭目制度的发展 |
三、 泗城亭目制度的衰落 |
第二节 泗城土府的“改土归流” |
一、 “改土归流”的缘由 |
二、 清朝泗城土府的“改土归流” |
第二章 “改土归流”前后泗城土府亭目法的变迁 |
第一节 “改土归流”前后的司法机构 |
一、 “改土归流”前的亭目衙门 |
二、 “改土归流”后的流官衙门 |
第二节 “改土归流”前后的法律制度 |
一、 土地法律制度变迁 |
(一) “改土归流”前的土地法律制度 |
(二) “改土归流”后的土地法律制度 |
二、 赋税法律制度变迁 |
(一) “改土归流”前的赋税法律制度 |
(二) “改土归流”后的赋税法律制度 |
三、 婚姻法律制度变迁 |
四、 刑事法律制度变迁 |
(一) “改土归流”前后对民众的刑罚变化 |
(二) “改土归流”前后对土目的刑罚变化 |
第三节 “改土归流”前后的司法诉讼程序 |
一、 “改土归流”前后的诉讼管辖 |
二、 “改土归流”前后的审判程序 |
三、 “改土归流”前后的神明判决 |
第三章 “改土归流”前后亭目法变迁的原因与启示 |
第一节 “改土归流”前后亭目法变迁的原因 |
一、 亭目法变迁的外因 |
二、 亭目法变迁的内因 |
第二节 “改土归流”前后亭目法变迁的启示 |
一、 吸收借鉴习惯法的启示 |
二、 增强普法宣传教育的启示 |
三、 提高民众法律认同度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生态文化视角下的侗族生育文化研究 ——以贵州省从江县占里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生态文化的相关研究 |
二、生育文化的相关研究 |
三、侗族生育文化的相关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生育文化 |
二、生育文化的内涵与变迁 |
三、生育文化的定位 |
第一章 占里村简介 |
第一节 占里村概况 |
一、地理位置 |
二、经济文化 |
三、来源历史 |
第二节 占里村生育现象 |
一、极低的净增长数 |
二、稳定的男女比例 |
三、现行生育政策执行情况 |
小结 |
第二章 占里侗族的生育文化 |
第一节 占里侗族生育文化的具体表现 |
一、恋爱与婚姻的缔结 |
二、婚后的“不落夫家” |
三、家庭承继 |
四、严格的离婚处罚 |
五、成长仪式礼俗 |
第二节 占里侗族的生育观念 |
一、主客之别 |
二、阴阳平衡 |
小结 |
第三章 占里侗族生育文化的社会机制保障 |
第一节 占里侗寨的社会组织 |
一、血缘组织结构 |
二、地缘组织结构 |
三、特殊群体 |
第二节 寨务管理有“法”可依 |
一、占里侗族习惯法 |
二、占里侗族习惯法的作用 |
三、侗族习惯法对生育文化形成的推动 |
第三节 占里侗族婚姻制度 |
一、“寨里兜外”婚制 |
二、亲从嗣名的命名制度 |
三、财产继承和养老制度 |
小结 |
第四章 占里侗族生态文化和生育文化的互动 |
第一节 占里侗族的生态文化:观念及表现 |
一、自然为本、万物同源 |
二、敬畏自然、顺应自然 |
第二节 侗族生态文化与生育文化的互动 |
一、侗族生育文化源自生态文化 |
二、侗族生育文化加强了生态文化 |
小结 |
余论 |
一、占里经验意义何在 |
二、占里经验的局限 |
三、展望与再思考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附录一 |
附录二 占里风雨桥《款约》 |
附录三 占里古歌歌词:(共14条) |
附录四 《占里村2015年村规民约》 |
附录五 |
(8)抑制中的提升:新疆灯塔牧场女性家庭地位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导言 |
1.1 选题背景、选题目的及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目的和意义 |
1.2 研究相关概念和理论视角 |
1.2.1 相关概念 |
1.2.2 理论视角 |
1.3 已有研究综述 |
1.3.1 女性主义研究 |
1.3.2 国外女性家庭地位相关研究 |
1.3.3 国内女性家庭地位相关研究 |
1.4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过程 |
1.4.4 “变迁时间”的界定 |
1.4.5 研究创新 |
2.田野点及研究对象介绍 |
2.1 田野点介绍 |
2.1.1 灯塔牧场学名由来及人口结构 |
2.1.2 地理位置与交通 |
2.1.3 灯塔牧场社会背景和社会转型 |
2.1.4 村民生计方式 |
2.1.5 家庭结构 |
2.2 调查对象界定 |
3.1958年至改革开放前灯塔牧场妇女家庭地位状况 |
3.1 妇女婚姻地位:包办婚姻,婚姻自主权低 |
3.1.1 择偶方式被动,包办婚姻 |
3.1.2 初婚年龄低,婚龄差偏大 |
3.1.3 婚姻决策中父母占主导地位 |
3.1.4 婚姻变更不被接受 |
3.1.5 家庭矛盾被动处理 |
3.2 妇女生育自主权低,健康得不到保障 |
3.2.1 传统生育观念 |
3.2.2 生育自主权低 |
3.2.3 落后的医疗技术对生产的影响 |
3.3 妇女家庭经济地位:妇女对家庭经济贡献小 |
3.3.1 妇女对家庭经济的贡献 |
3.3.2 妇女对收入的管理与支配地位受文化水平影响 |
3.3.3 家庭性别劳动分工 |
3.4 妇女所处社会的性别规范:传统受改革冲击 |
3.4.1 双重性别规范标准并存 |
3.5 本章小结 |
4.改革开放后灯塔牧场妇女家庭地位 |
4.1 妇女婚姻地位:妇女婚姻自主权提高但仍受家长影响 |
4.1.1 恋爱自由化,妇女择偶权上升 |
4.1.2 包办婚姻消失,择偶权上升 |
4.1.3 “抢婚”一时成风 |
4.1.4 婚姻决策中父母的影响依然存在 |
4.1.5 婚姻变更观念改观 |
4.1.6 家庭矛盾可沟通化 |
4.2 妇女生育地位:妇女生育自主权提高但思想仍受旧观念影响 |
4.2.1 昭苏县计划生育政策演变 |
4.2.2 妇女生育自主权提高 |
4.2.3 生育观念有转变,但仍受传统观念束缚 |
4.2.4 生产地点的转变和生育健康保障权的提高 |
4.3 妇女家庭经济地位:妇女经济自主权提高 |
4.3.1 妇女对家庭收入的贡献 |
4.3.2 家庭收入管理权方面 |
4.3.3 妇女消费决定权 |
4.3.4 家庭性别劳动分工 |
4.4 社会性别规范悄然改观 |
4.4.1 规范准则的改变 |
4.4.2 个人信念的转变 |
4.4.3 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 |
4.5 小结 |
5.灯塔牧场妇女家庭地位变迁因素分析 |
5.1 1958年后灯塔牧场妇女家庭地位变迁的原因分析 |
5.1.1 1958年至改革开放前灯塔牧场女性家庭地位提高的原因 |
5.1.2 1958年至改革开放前制约灯塔牧场女性家庭地位提高的因素 |
5.2 改革开放后灯塔牧场女性家庭地位变迁的原因分析 |
5.2.1 改革开放后灯塔牧场女性家庭地位提高的原因 |
5.2.2 改革开放后制约灯塔牧场女性家庭地位提高的因素 |
结语 抑制中的提升:灯塔牧场女性家庭地位的变迁特质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9)社:一个古老节俗的当代形态 ——恩施土家族春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 文献学方法 |
(二) 人类学方法 |
(三) 性别研究方法 |
四、研究重难点 |
(一) 研究重点 |
(二) 研究难点 |
五、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恩施土家族春社的文化语境 |
第一节 地理环境 |
一、地理位置与气候环境 |
二、多样化的自然资源 |
三、文化影响 |
第二节 历史源流 |
一、史前时代 |
二、商周至两汉时期 |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 |
三、唐宋时期 |
四、元明清时期 |
第三节 民俗传统 |
一、物质民俗 |
二、社会民俗 |
三、精神民俗 |
第二章 恩施地区社文化的源流 |
第一节 恩施地区土家族春社来源辨析 |
一、社的来源及演变 |
二、社神与神主 |
第二节 汉文化影响以前的土地信仰 |
第三节 汉文化影响下的“社”信仰 |
一、过渡——唐代的官社与私社 |
二、承继——汉文化对社祭的影响 |
第三章 土家族春社习俗的文化机制 |
第一节 土家族春社习俗 |
一、春社起源传说 |
二、“社饭”:春社的饮食习俗 |
三、“拦社”:春社的祭祀习俗 |
第二节 三个村落的春社民俗志 |
一、金龙坝春社:以土地龙神为中心 |
二、南河春社:以社主为中心 |
三、双堰塘春社:以娱人为中心 |
第三节 土家族春社的形成机制 |
一、防疫机制:社饭隐喻的土家族生态健康智慧 |
二、巫术心理机制:拦社隐喻的亲情伦理智慧 |
第四章 土家族春社的文化内涵 |
第一节 融入丧葬礼俗的生命观 |
一、豁达的生命观 |
二、圆融的生命观 |
三、新生的生命观 |
小结 |
第二节 佛道并重的多神信仰 |
一、道(巫)教信仰 |
二、儒家信仰 |
三、佛教信仰 |
小结 |
第三节 崇尚女性价值 |
一、血亲关系中的女性价值 |
二、姻亲关系中的女性价值 |
三、妯娌关系中的女性价值 |
小结 |
第五章 恩施地区土家族春社的文化功能 |
第一节 补偿与治疗功能 |
一、拦社——心理治疗 |
二、社饭—生理治疗 |
第二节 认同与整合功能 |
一、家族的凝聚力 |
二、姻族的互助关系 |
第三节 传承与教化功能 |
一、礼俗制度的传承功能 |
二、民族价值观的教化功能 |
第六章 恩施地区土家族春社的保护与传承 |
第一节 传承现状 |
一、传承内容 |
二、传承方式 |
第二节 保护策略 |
一、生活型保护 |
二、制度型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楸木园陈家院子布局图 |
附录二 访谈对象名单及亲属关系个案 |
一、村落代表性访谈人员名单 |
二、亲属关系图 |
附录三 村落采访记录节选 |
一、白果坝乡金龙坝采访记录选编 |
二、芭蕉乡楸木园采访记录选编 |
三、龙凤坝镇双堰塘采访记录选编 |
四、其他乡镇采访记录选编 |
在读期间论文发表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10)生计转型与祭祖习俗的变迁 ——基于一个壮族村落社会生活的田野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和研究回顾 |
一、国外相关研究 |
二、国内相关研究 |
第三节 研究主题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主题 |
二、研究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庆乐: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壮族村寨 |
第一节 地理环境 |
第二节 历史沿革 |
第三节 经济生活 |
第四节 社会组织 |
第五节 传统习俗 |
第六节 民间信仰 |
第三章 庆乐人的田地与生计转型 |
第一节 庆乐人的田地 |
一、传统社会的田地 |
二、田地权属的变迁 |
第二节 庆乐人的生计及转型 |
一、以“那”为本的传统生计 |
二、多元化的生计选择 |
第三节 生计转型下的亲属关系 |
一、宗族关系 |
二、家庭关系 |
第四章 庆乐人祭祖习俗的变迁 |
第一节 庆乐人的“祖先” |
一、传说里的“祖先” |
二、现实中的“祖先” |
第二节 庆乐人祭祖习俗的变迁 |
一、传统的祭祖习俗 |
二、“现代”的祭祖习俗 |
第三节 祭祖的背后 |
一、祭祖的参与者 |
二、祭祖的“场外人” |
第五章 祭祖习俗变迁的“经济逻辑” |
第一节 家庭经济策略的改变 |
一、以“那”为本的农业家庭经营 |
二、融入集体的农业家庭经济 |
三、壮族家庭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
第二节 土地制度的演变 |
一、土地改革与“封建迷信”根基的削弱 |
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与宗祠的废弃 |
三、“分田到户”与祭祖习俗的复兴 |
第三节 社会关系的拓展 |
一、相对封闭的村落 |
二、社会主义下的村落 |
三、突破地理空间界限的村落 |
第四节 生计方式的转变 |
一、安土重迁的农耕民族 |
二、生计转型之下的乡土文化变迁 |
三、无法割舍的乡村的魂与根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残存在壮族社会中的原始婚姻家庭形态(论文参考文献)
- [1]广西下雷地区壮族传统法制变迁研究 ——以清代改土归流为视角[D]. 陈丽冰. 西南民族大学, 2021
- [2]黔西北民族地区织机调查与研究[D]. 刘欣. 西南大学, 2021
- [3]融水苗族传统聚落与民居研究[D]. 黄思源. 广西大学, 2021(12)
- [4]中国履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研究[D]. 李保平.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3)
- [5]设计学视角下的大理白族婚俗研究[D]. 刘钰舜. 云南艺术学院, 2020(12)
- [6]“改土归流”前后泗城土府亭目法研究[D]. 程然. 贵州师范大学, 2020(12)
- [7]生态文化视角下的侗族生育文化研究 ——以贵州省从江县占里村为例[D]. 彭校辉. 吉首大学, 2020(03)
- [8]抑制中的提升:新疆灯塔牧场女性家庭地位变迁研究[D]. 马合巴力·巴拉提. 新疆师范大学, 2020(07)
- [9]社:一个古老节俗的当代形态 ——恩施土家族春社研究[D]. 熊浚.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10]生计转型与祭祖习俗的变迁 ——基于一个壮族村落社会生活的田野考察[D]. 黄晓文. 广西民族大学, 2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