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的批复(论文文献综述)
许民强[1](2015)在《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事安全不仅构成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成为全球公共安全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近百年来,国际社会经过不懈努力和追求,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国际海事安全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了以SOLAS公约、MARPOL公约、STCW公约等为“龙头”的并行的分公约体系和极地国际海事规则,各国也基于船旗国、沿岸国、港口国的管辖权制订和实施了保障本国海事安全的法律制度。但现实情况表明,减少或消除海事安全面临的风险仍是一项长期的迫切任务。频繁发生的海事安全事件或事故,固然有其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但与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不严格遵守或执行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紧密相关。故此,文章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在界定“海事”、“海事安全”、“国际海事安全”等概念基础上,梳理与海事安全相关的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和发达国家(联盟)国内法,探讨海事安全国际习惯(法)的现代意蕴、国际海事安全条约体系的构成内容以及发达国家(联盟)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关注重点。第二部分分析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将其归结为五个方面,即创制主体“三轨并存”、法律适用存在冲突、过于倚重“高标准一低事故”技术性逻辑、专门性国际海事规则仍存不足和监管者缺少被监管机制,并提出如下完善建议:规制对象应集中在对船舶及其航行的管控能力、规制内容应着眼于“人的因素”、注重国际海事安全法律规范的彼此衔接和推进各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统一。第三部分将研究视角回归我国,总结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分析我国海事安全面临的风险及我国对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时代诉求,提出完善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建议,即借鉴国际社会的相关做法、明确海事安全命规则的制定主体、合并与整合海事安全规章、完善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快速修改机制和填补现行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迫切性缺口。
杨华[2](2021)在《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定位与体系结构》文中研究说明进入新时代以来,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被列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部署,依法治海势在必行。我国应尽快制定出台海洋基本法,在立法原则上应体现维护国家海洋主权、激励海洋发展、保障海洋安全、实施海洋综合管理,在立法框架上主要由确立海洋基本法在海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明确我国海洋主权范围、建立海洋开发利用许可与激励机制、设置海洋综合管理机构、保障海洋安全、维护海洋权益、和平解决海洋纠纷及法律责任和附则组成。发挥该法与其他海洋单行法的协调配套作用,在激励海洋高质量发展、加强海洋综合管理职能、增强海洋法的域外效力、切实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等方面起到法治保障作用。
马晓路[3](2015)在《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协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海事立法协调一般理论和现实问题入手,论证我国海事立法的基础问题,在客观评价我国现有海事立法的前提下,以现代海事立法为基准,从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四个层面,研究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的协调完善,着力解决海事立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结合现代海事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探讨建立适应现代海事管理发展和满足海洋维权需要的海事立法。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我国海事立法协调的基础问题研究。本章从海事立法的界定入手,分析我国海事立法的内涵、外延及特点,研究海事立法的理论基础,从系统论、法理学、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角度分析了海事立法协调的理论基础,探讨了海事立法的现代化以及现代海事立法协调发展趋势,为下一步审视和调整我国海事立法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协调研究。本章在分析《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在我国国内法地位基础上,探讨在完善我国海事立法过程中所面临的如何对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处理好公约与国内立法的关系,以及海事立法中的MO履约审核机制问题。第三章是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协调研究。本章针对目前我国海事立法中存在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的立法模式,分析了内河与海上分立并行立法存在的问题,指出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基本路径。第四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协调研究。本章在梳理我国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界定海事立法中地方立法与现代国家立法关系基础上,分析了其与现代国家海事立法之间存在的立法冲突,指出地方立法在我国海事立法中存在的必要性,提出协调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关系的基本思路。第五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中的海事立法与相关涉海立法协调研究。本部分在界定海事立法及相关涉海立法边界的基础上,分析了其与海洋立法、渔业立法和海关立法客观存在的交叉与重叠,提出协调海事立法与海洋立法、渔业立法和海关立法的路径。第六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的协调完善。本章在分析我国现有海事立法的不协调性表征基础上,提出了现代海事立法下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思路,并具体从协调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适用关系、完善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立法内容、协调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关系四个方面,提出现代海事立法下完善和协调我国海事立法的具体建议。
马金星[4](2015)在《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上交通是国家交通运输大动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国的经济、军事和政治影响巨大。本文从问题意识出发,以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实现为逻辑主线,以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构成为铺陈序位,研究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及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论文包括五章内容:第一章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涉及的基础问题研究。本章在界定海上交通安全基础上,指出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分析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范畴,透视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与国家海上安全权益维护间的逻辑联系,提炼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剖析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本章以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惯常机制为切入点,指出该机制在因应海上安全威胁因素变化及国家海洋利益拓展过程中发生的演变,针对演变过程中出现的沿海国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专属经济区遇难人员搜救和他国管辖海域内军事船舶护航现象,研究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行为的属性及限制,结合相关国际公约,讨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义务来源和行为性质,以及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行为限制。分析军事船舶护航行为的法律属性,阐明军事船舶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护航的实现路径。第三章研究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本章在阐述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常态化路径基础上,指出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路径嬗变的表现及原因,针对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中的嬗变行为,讨论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现实问题,分析在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面临的法律平衡。在分析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问题时,就“受影响国”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行为属性问题,以及专属经济区划界争议区域残骸清除问题,进行讨论分析。针对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冲突问题,分析冲突的原因及表现,探讨协调争议海域内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协调的基础及路径。第四章研究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的法律问题。本章从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要素关联入手,指出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上交通事故、海事调查的关系,阐释海上交通安全调查在维护海上交通安全中的效用,梳理主要国家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类型,在对各组织模式对比分析基础上,提出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的演进方向。研究海上交通安全调查国家管辖,探讨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属地管辖出现的偏移与船旗国管辖的回归。针对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被扣船舶及船员问题,指出虽然迅速释放程序不是针对调查中被扣船舶及船员专门设计的救济手段,但却具有救济被扣船舶与船员的实际效用,在此基础上分析速释放程序申请主体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速释放程序申请主体范围的建议。第五章研究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法律路径。本章结合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的问题,提出修正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的思路,并立足于我国国内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从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及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三方面,提出改进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的具体建议。
潘玉[5](2017)在《美国航行自由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航行自由权利的追求一直是美国外交政策中重要的一面,1979年美国出台了“航行自由计划”(Freedom of Navigation Program),标志着美国航行自由政策的确立。从冷战到21世纪,航行自由政策是美国成就其海上霸权的一把利剑。随着世界格局多极化的深入发展,航行自由政策再次成为美国外交政策中的焦点之一,是美国巩固其全球霸权的有力工具。这一政策是如何出台的?是如何助力美国攫取海上霸权的?在发展过程中,这一政策又呈现出怎样的变化和特点?我国该如何应对美国航行自由政策?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和跨学科研究法,主体上分六个章节对美国航行自由政策进行深度剖析,以厘清这一政策的发展脉络和影响意义,并探讨中国的因应之策。第一章探讨美国航行自由政策的渊源。美国建国伊始,海洋自由原则就成为美国外交思想的一部分,在经历了对这一原则的妥协、扞卫和背弃后,美国的海洋自由原则逐渐演变为航行自由原则。一战后,美国总统威尔逊试图将航行自由原则纳入战后国际秩序,却遭到英国的反对。二战后,美国国家实力和海军力量都有显着提升,出于国家安全利益和军事需要的考虑,美国的航行自由原则更倾向于对海军海上机动性的保障,对中立贸易权利的诉求逐渐淡化。第二章介绍了美国航行自由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20世纪后,领海扩张趋势逐渐蔓延,美国认为公海的航行自由受到威胁,因而努力推动各国缔结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保护航行自由权利。但由于对其中海底资源开采条款的不满,美国最终没有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9年,尚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协商之时,美国就出台了“航行自由计划”,以此对抗美国所认定的“过度海洋主张”,保护美国的航行自由和权利。这一计划也成为美国航行自由政策的标志和核心。第三章分析美国航行自由政策的实施和发展情况。航行自由政策的实施主要有外交途径和军事宣示两种方式。在这一章中,笔者结合外交文本与美国在锡德拉湾以及黑海的“航行自由行动”进行案例分析,详细阐释了“航行自由计划”的实施过程,并对历年来美国国防部发布的“航行自由报告”(Freedom of Navigation Report)中美国挑战他国“过度海洋主张”的情况进行整理归纳,进一步揭示了航行自由政策在实施上的变化特点。历届美国政府都对“航行自由计划”表示支持,并不断加以完善,也让美国航行自由政策得以延续和发展,在美国的整体外交战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第四章着重论述美国在南海实施航行自由政策的具体情况。21世纪以来,南海逐渐成为美国实施航行自由政策的重心。这其中固然有中国和美国对“航行自由”原则存有认知分歧的缘故,但美国在南海具有重大的战略利益,并视其为能否维护自身霸权的试验场,才是美国重点在南海实施航行自由政策的根本原因。在实施过程中,除了“航行自由行动”(Freedom of Navigation Operations)外,美国还采取派遣舰机抵近侦查的方式频频在南海进行军事活动。此外,美国充分运用巧实力,借助南海仲裁案和媒体宣传为航行自由政策制造声势。美国还大力借助盟友对其南海航行自由军事宣示的舆论支持,试图使中国陷入孤立,并通过在南海地区共同巡航、联合军演等方式拉拢诱压盟友介入,这些都是美国在南海实施航行自由政策的特别之处。第五章讨论美国航行自由政策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间的关系。在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航行自由权利做以简要回顾后,笔者从航行自由视角对美国各界就美国是否应该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展开的激辩做了深度剖析。站在保护自身航行自由的立场上,美国国内赞成派与反对派对美国是否应该加入这一公约各执一词。反对派认为,在不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情况下,美国的航行自由权利依然可以得到充分的保护。首先,习惯国际法可以守护美国的航行自由权。其次,美国强大的海军力量是保障美国航行自由权利的核心和关键。最后,美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反而有可能导致美国的航行自由受到限制。因此,美国完全没有必要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赞成派认为,美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既有必要性,又有紧迫性。首先,习惯国际法有发生变化的潜在可能性,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为美国航行自由军事宣示提供更有力的法理支撑。其次,入约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航行自由政策实施所面临的压力和挑战。最后,入约能够使美国更好地在国际海洋争端的解决中发挥影响力,有利于维护美国国家利益。尽管目前美国是否会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仍然是未知数,但从保护美国在北极和南海“航行自由权利”的立场来看,入约的可能性在增大。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赞成派认为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美国维护航行自由权利的重要一步,但并不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以取代“航行自由计划”,美国认为“航行自由计划”的保留是极其必要的。此外,通过发表声明宣示美国的海上“军事活动”不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支配,也是赞成派和反对派都支持的立场。第六章阐述美国航行自由政策对中国的影响和启示。美国以维护“航行自由”为借口,大举在南海实施航行自由政策,对中国的核心利益和整体发展有非常不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中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尤其体现在经济安全和军事安全两方面;对中国国家形象构成损害,将“破坏南海和平与航行自由”的罪名扣在中国头上;对中国整体发展战略的推进构成障碍,特别是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实施带来负面因素。鉴于上述不利影响,本文提出了加强国内立法和国际层面对话交流,构建以海洋合作为主的海洋命运共同体和提供海洋安全公共产品三个应对之道。同时,美国的航行自由政策也在客观上推动了我国海洋整体战略的向前推进和海军的加快发展,在拓展中美海洋合作和提升中国海洋软实力方面也带给我们一些启示。
王汉弢[6](2018)在《沿海航行警(通)告综合发布平台研究》文中指出航行警(通)告的发布是保障船舶在海上航行安全、避免水上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之一,对航行警(通)告的播发是IMO规定的沿海国应当履行的义务,我国也始终把航行警(通)告的播发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主管机关收集海上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相关安全信息,以统一标准的形式发布,供船舶、设施和人员接收使用,这对于沿海水域船舶安全航行和水上水下作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1993年针对航行警(通)告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办法》实行时间跨度大,尽管后续对管理规定进行过修订,但是随着时代的革新,整个航行警(通)告系统难以得到全面有效的管理,缺乏联动性,使得航行警(通)告的有效接收受到了严重影响。为解决这一现状,本文围绕对航行警(通)告发布平台的研究进行展开。利用现行WebGIS的技术,对比国内外航行警(通)告发布机制,基于GeoJson地理信息格式建立航行警(通)告数据库,基于Geoserver建立地图信息的空间数据库。在Leaflet开源库的基础上,结合各海事局发布系统、发布流程,通过整合航行警(通)告发布数据,搭建航行警(通)告综合发布平台,实现航行警(通)告快速传递、显示、检索及统计等功能。文章对我国现行航行警(通)告发布机制进行了研究,了解其运作优势以及不足,针对补充地建立航行警(通)告综合发布平台,以达到完善的目的。设计航行警(通)告网站可视化发布模型,以更好地规划安全信息的来源、收集以及分类编制,确保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信息能够快速、准确并有效的进行应用。借助统一的海上航行警(通)告信息综合发布平台,使信息需求方准确、快捷的收集、甄别和使用航行警(通)告信息。
刘雯雯[7](2008)在《沉船强制打捞有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在处理沉船强制打捞问题上缺乏一套快速有效的机制,不同层级之间的法律规范又不协调,导致沉船强制打捞成为海事部门的一大难题。沉船问题不解决,不仅影响海上和其他可航水域的航行安全问题,还可能引发严重的海上交通及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国家和私人财产的巨大损失。在如今海上运输日趋频繁的形势下,设立一套合理的沉船强制打捞机制势在必行,而疏理有关法律规范、认清强制打捞过程中各当事方的地位及责任,从而探索出一条有效的费用补偿机制,对于解决沉船强制打捞问题至关重要。本文将以现行有关沉船强制打捞的国内外立法为依据,拟就沉船强制打捞清除中涉及的责任主体及其相互间法律关系、沉船打捞出水后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有关强制措施、所有权归属以及打捞费用的实现机制等问题展开分析和讨论,希望有助于我国在沉船强制打捞清除领域的立法完善,为有效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体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是对国内、国际现有的沉船强制打捞立法情况进行介绍,尤其提到了最新的国际立法动态,并将其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比较,为后文继续分析和探讨有关沉船强制打捞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铺垫。第二章主要围绕有关强制打捞清除的概念做出比较分析。本章结合了多部国际立法文件以及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试图通过对比研究阐明有关概念,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及打捞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对沉船强制打捞法律关系问题展开进一步的探讨。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分析部分,本章通过研究沉船强制打捞的成立要件、有关当事方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间关系,深入探讨沉船强制打捞责任主体的范围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并就打捞完成后现实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沉船所有权归属等)进行分析,提出意见。第四章主要以沉船强制打捞费用的实现为出发点,探讨了船舶优先权、强制保险以及基金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以及前述三者的利弊;并且通过借鉴现行的油污损害民事赔偿体系,试图提供一条解决沉船强制打捞费用实现问题的途径。第五章是将沉船强制打捞与有关水下文物保护的法律制度相联系,通过梳理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完善对沉船强制打捞法律问题的理解。
国务院[8](1993)在《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的批复》文中提出 国函[1992]204号交通部: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由你部发布施行。
宋建欣[9](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研究》文中提出“南海争端”主要是指中国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以及文莱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存在的争议与分歧。改革开放后,针对南海声索国对南海岛礁的大肆侵占以及美、日等域外大国对南海争端的频繁干预,中国共产党主要从外交、经济、军事、法律等多个层面着手,坚定地维护中国南海主权权益,为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南海和平做出了卓越贡献,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智慧与勇气。本研究立足于已有研究成果,坚持问题导向,搜集和挖掘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文献、报刊文本、国外相关文献等资料,运用系统分析、比较分析以及交叉研究等方法,从宏观透视和微观探究的双向逻辑就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具体策略与实践展开较为系统全面的考察,并在总结经验与反思不足的基础上,从多个维度尝试性地提出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进一步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对策及启示。具体来讲,本论文主要分六章:第一章是绪论。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与分析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学界关于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问题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之处与不足。这部分内容系统地回答了为何开展本研究、如何开展本研究等问题,为本文的全面展开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第二章是南海争端的相关概述。南海争端是本研究的核心概念,介绍核心概念的基本方面是开展本研究的逻辑前提。这一部分主要从产生根源、基本内涵与现实状况三个层面来介绍南海争端的基本方面。首先,从历史因素、经济因素、地缘因素以及法律因素四个方面分析了南海争端产生的根源。其次,从岛礁主权问题、海域划界问题、海洋资源问题以及“航行自由”问题四个层面论述了南海争端的基本内涵。最后,概括了南海争端的现状,即域外大国继续干预,域内国家磋商合作,整体局势依然严峻。第三章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依据及基础。这一部分主要从历史依据、法理依据、理论基础以及现实基础四个维度来阐释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依据与基础。中国对南海诸岛的最早发现与命名、持续开发与管制,国际社会对中国南海主权的承认共同构成了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历史依据。适用于处理主权争端的国际法原则、与南海问题有关的具有法律性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中国法律为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海权思想、中国共产党维护海洋主权权益理论是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理论依据。晚清政府、国民政府以及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在南海的维权实践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有效维护南海主权权益奠定了实践基础。第四章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依据南海局势的发展态势,在不同历史阶段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政策,并将其落实为了具体实践。本部分主要从坚持中国南海立场不动摇、努力提升南海防御能力、积极推动南海区域建设、运用和平方式处理争端四个向度梳理与概括了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内容。第五章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本章与第四章共同构成了全文的核心部分,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内容。本章主要从贯彻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强化对南海的管控与开发、深化与南海各国的伙伴关系、应对域外大国对南海争端的干预四个方面爬梳了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为维护南海主权权益所作的大量工作。第六章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成效、经验与启示。具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成效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即有效控制南沙部分岛礁、顺利完成北部湾划界、岛礁建设取得显着成果以及南海和平稳定得以维持。本文在系统梳理与分析中国共产党南海维权实践内容的基础上,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基本经验概括为始终坚持南海诸岛属于中国的基本立场、始终坚持以协商谈判和平处理南海争端、始终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针、始终坚持发展海上军事力量与执法力量这四个方面。最后,本文从南海问题的现状出发,并结合过去中国共产党在维护南海主权权益方面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较具针对性地提出了此后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四点启示:全面深化同域外大国及东盟的友好关系、加速推进与南海声索国的共同开发进程、继续强化人民海军的远海防御能力建设、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南海争端。
李响[10](2012)在《国际法视野下的中国海事行政执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如今,审视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构建的当代国际海洋秩序时,会惊奇的发现许多新的变化,在这些变化中所蕴含的安全、自由与公平以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价值诉求,为解决日趋增多和日益复杂的国际海洋争端,以及世界持久和平的实现带来了新的理念和希望。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为世界海洋权利的分配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安排,但是各国竞相争夺自身海洋权利的斗争则因沿海国海洋权利要求的扩大,尤其是权利要求重叠所导致的矛盾而日益激烈。各沿海国都着力扩展海洋管辖范围,加大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资源的调查力度,其核心和焦点归根结底就是为了维护和实现国家海洋主权不受侵犯。从国家主权的内涵以及我国现行海洋行政管理体制的架构可以看出,中国海事在维护国家海洋主权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船旗国监督管理以及我国船舶航行权的维护;二是海上交通安全的维护,体现沿海国对其国家管辖海域的行政管理;三是海洋环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四是致力于消减非传统安全的威胁,主要表现在船舶保安、反海盗等工作。中国海事在上述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但就目前在维护国家海洋主权方面的能力和作为来看,与国家赋予的职责还很不相称。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以强化中国海事行政执法维护国家主权的作用为落脚点。从整理、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对沿海国、船旗国、港口国履行职责的相关规定出发,全面阐述了中国海事维护国家海洋主权的法理依据和法定职责,分析了我国海事在行使海上职权维护国家海洋主权时所面临的问题,在借鉴外国海事管理机构及我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维护国家海洋主权经验和启示的基础上,提出在完善国内法的同时应加强与国际公约的有效衔接,并进一步健全海事行政执法的国际协作机制和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程序的相关建议。
二、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的批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的批复(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选题的来源 |
Ⅱ已有文献评述 |
Ⅲ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
第1章 国际海事安全概述 |
1.1 国际海事安全的概念 |
1.1.1 海事的概念 |
1.1.2 海事安全的概念 |
1.1.3 “国际海事安全”的概念 |
1.2 国际海事安全面临的风险 |
1.2.1 驾船和管船疏忽 |
1.2.2 航运标准的差异 |
1.2.3 航运领域制裁 |
1.3 国际海事安全治理主体及其治理方式 |
1.3.1 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 |
1.3.2 区域协议(组织) |
1.3.3 国际海事组织(IMO) |
1.3.4 其他治理主体 |
1.4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渊源 |
1.4.1 国际海事安全习惯(法) |
1.4.2 国际海事安全条约 |
1.4.3 国内海事安全法 |
第2章 海事安全习惯(法)的积淀及贡献 |
2.1 海事安全习惯(法)的生成与演进过程 |
2.1.1 中世纪以前海事安全习惯(法) |
2.1.2 中世纪海事安全习惯(法) |
2.1.3 近现代国际海事安全习惯(法) |
2.2 海事安全习惯(法)对国际海事安全条约的贡献 |
第3章 国际海事安全条约的演进及特点 |
3.1 SOLAS公约体系 |
3.1.1 SOLAS公约的制定及修改进程 |
3.1.2 SOLAS议定书 |
3.1.3 SOLAS修正案 |
3.2 MARPOL公约体系 |
3.2.1 船源油类污染管控公约 |
3.2.2 船源其他形式污染管控公约 |
3.2.3 船源污染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
3.3 STCW公约体系 |
3.3.1 STCW78/95公约 |
3.3.2 《马尼拉修正案》 |
3.4 极地国际海事规则的生成背景与发展现状 |
3.4.1 极地国际海事规则生成背景 |
3.4.2 极地国际海事规则生成过程 |
3.4.3 极地国际海事规则主要内容 |
3.5 小结 |
3.5.1 国际海事组织的作用在强化 |
3.5.2 国际海事安全条约在国际法中具有鲜明的特点 |
第4章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趋势、不足及对策 |
4.1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
4.1.1 保障内容更关注海洋环境安全 |
4.1.2 调整范围更具广泛性 |
4.1.3 更加注重目标导向和主动预防 |
4.2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
4.2.1 创制主体“三轨并存” |
4.2.2 法律规范衔接性较差 |
4.2.3 过于倚重“高标准一低事故”技术性逻辑 |
4.2.4 专门性国际海事规则仍存不足 |
4.2.5 监管者缺少被监管机制 |
4.3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议 |
4.3.1 推进各国各区域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统一 |
4.3.2 注重国际海事安全法律规范的彼此衔接 |
4.3.3 规制内容应着眼于“人的因素” |
4.3.4 完善专门性国际海事安全规则 |
4.3.5 加强对海事安全监督主体的责任规定 |
第5章 发达国家(联盟)海事安全法规范研究 |
5.1 欧盟 |
5.1.1 以“指令”推进海事安全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
5.1.2 启动海事安全一揽子措施 |
5.1.3 吸取事故启示和及时修改立法 |
5.2 美国 |
5.2.1 构建以反恐为重点的海事安全法律制度 |
5.2.2 以国内海事安全法塑造国际海事规则 |
5.2.3 基于国家利益导向的选择性多边主义立法 |
5.2.4 兼具执法与立法职能的海岸警卫队制度 |
5.3 加拿大 |
5.3.1 高度重视极地海事环境立法 |
5.3.2 高度关切危险物品运输安全 |
5.3.3 构建服务型的海岸警卫队制度 |
5.4 澳大利亚 |
5.4.1 实施统一的国家商船安全制度体系 |
5.4.2 赋予海事管理机构从属立法职能 |
5.4.3 通过“海事通告”制度推进海事信息公开 |
5.5 小结 |
第6章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不足及完善建议 |
6.1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依存的时代背景 |
6.1.1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面临的新挑战 |
6.1.2 我国建设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6.2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 |
6.2.1 与海上航行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
6.2.2 与海上航行的人为因素相关的法律制度 |
6.2.3 与海事生态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
6.3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
6.3.1 海事安全法律制度滞后 |
6.3.2 海事安全规则的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没有明确分离 |
6.3.3 国际海事安全条约的履约机制仍不完善 |
6.4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6.4.1 推进海事安全法典编纂工作 |
6.4.2 明确海事安全规则的制定与执行主体 |
6.4.3 完善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快速修改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附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定位与体系结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海洋基本法的性质定位 |
二、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工作与学术研究进程 |
三、我国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原则 |
(一)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
(二)激励海洋发展原则 |
(三)实施海洋综合管理原则 |
(四)保障海洋安全原则 |
四、我国海洋基本法的体系结构 |
(一)海洋基本法的体系结构 |
(二)海洋基本法与其他单行法之间的体系结构 |
(三)与海洋基本法有关的其他问题 |
结语 |
(3)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协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我国海事立法协调的基础理论研究 |
1.1 我国海事立法的界定 |
1.1.1 海事的涵义 |
1.1.2 我国海事立法的内涵 |
1.1.3 我国海事立法的外延 |
1.1.4 我国海事立法的特点 |
1.1.5 海事立法属于广义的海商法或海事法范畴 |
1.2 海事立法协调相关理论基础 |
1.2.1 海事立法协调的系统论基础 |
1.2.2 海事立法协调的法理学基础 |
1.2.3 海事立法协调的经济学基础 |
1.2.4 海事立法协调的行政管理学基础 |
1.3 海事立法的现代化 |
1.3.1 法的现代化和特点 |
1.3.2 海事立法的现代化动因 |
1.3.3 海事立法的现代化特征 |
1.4 现代海事立法协调发展的趋向 |
1.4.1 海事立法与海事管理理念革新的协调 |
1.4.2 海事立法与法制架构系统化趋向的协调 |
1.4.3 海事立法与国家海上管辖权分配的协调 |
1.4.4 海事立法与海上安全内涵拓展的协调 |
1.4.5 海事立法与国家海洋维权需求的协调 |
第2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协调研究 |
2.1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的国内法地位 |
2.1.1 影响《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国内法地位的因素 |
2.1.2 《海洋法公约》的国内法地位分析 |
2.1.3 IMO海事公约的国内法地位甄别 |
2.2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在我国的协调适用 |
2.2.1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在我国适用的差异化表现 |
2.2.2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适用方式的分析解决 |
2.3 海事立法中的IMO履约审核机制 |
2.3.1 IMO履约审核机制的行为特征 |
2.3.2 IMO履约审核机制对公约与我国海事立法关系的影响 |
2.3.3 我国海事立法顺应IMO履约审核机制的行动指向 |
第3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协调研究 |
3.1 我国海事立法中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模式 |
3.1.1 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模式的现实表现 |
3.1.2 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模式的历史评价 |
3.2 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不协调的表现 |
3.2.1 制度完善程度不对称 |
3.2.2 立法内容存在重复 |
3.2.3 立法之间存在冲突 |
3.3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基本路径 |
3.3.1 修正内河与海上分立并行的立法模式 |
3.3.2 统合技术规则性强的立法 |
3.3.3 以船舶的概念衔接内河与海上立法中的各子法系统 |
第4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协调研究 |
4.1 我国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现状分析 |
4.1.1 我国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及存在的原因 |
4.1.2 海事立法中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关系 |
4.2 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之间的冲突 |
4.2.1 法律制裁规定上存在冲突 |
4.2.2 授予权利的条件规定的法律冲突 |
4.2.3 设定义务(责任)的条件规定的冲突 |
4.3 地方立法在现代中央立法中存在的必要性 |
4.3.1 现代中央立法中承认地方立法存在的实例 |
4.3.2 现代中央立法中承认地方立法的分析 |
4.3.3 地方立法在我国海事立法中存在的必要性 |
4.4 协调海事立法中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关系的基本思路 |
4.4.1 发挥地方立法在完善中央立法中的先导作用 |
4.4.2 协调地方先行立法权与中央立法的关系 |
第5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海事立法与相关涉海立法协调研究 |
5.1 海事立法的边界 |
5.1.1 海事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
5.1.2 海事立法适用的客体 |
5.2 其他涉海立法的边界 |
5.2.1 海洋立法调整的范围 |
5.2.2 渔业立法调整的范围 |
5.2.3 海关立法调整的范围 |
5.3 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交叉领域 |
5.4 海事立法边界与其他涉海立法边界的冲突 |
5.4.1 海事立法边界与海洋立法边界划分存在的冲突 |
5.4.2 海事立法边界与渔业立法边界划分存在的冲突 |
5.4.3 海事立法边界与海关立法边界划分存在的冲突 |
5.5 海事立法边界与其他涉海立法的协调路径 |
5.5.1 协调立法适用的空间范围 |
5.5.2 协调立法适用的对象范围 |
第6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的协调完善 |
6.1 我国现有海事立法的不协调性表征 |
6.1.1 海事单行法与海事立法体系的不协调 |
6.1.2 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不协调 |
6.1.3 海事国内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的不协调 |
6.1.4 海事立法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现实需求的不协调 |
6.2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考量 |
6.2.1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考量因素 |
6.2.2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演进思路 |
6.2.3 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具体策略 |
6.3 现代海事立法下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适用的协调 |
6.3.1 完善直接适用国际海事公约的路径 |
6.3.2 明确对国际海事公约补充立法的情形 |
6.4 现代海事立法下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协调 |
6.4.1 调整立法适用的客体 |
6.4.2 修正立法适用的主体 |
6.4.3 法律清理应当制度化 |
6.5 现代海事立法下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调 |
6.5.1 明晰立法机关及其权限 |
6.5.2 建立专业化立法起草与评估制度 |
6.5.3 完善中央立法主体对地方海事立法的备案及审查制度 |
6.6 现代海事立法下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协调 |
6.6.1 海事立法与海洋立法的协调 |
6.6.2 海事立法与渔业立法的协调 |
6.6.3 海事立法与海关立法的协调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所涉及的基础问题研究 |
1.1 海上交通安全及其影响因素 |
1.1.1 海上交通安全的界定 |
1.1.2 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因素 |
1.2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维度 |
1.2.1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内涵 |
1.2.2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外延 |
1.2.3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特征 |
1.3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与国家海上安全权益 |
1.3.1 国家海上安全权益的涵义 |
1.3.2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与国家海上安全权益的关系 |
1.3.3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在实现国家海上安全权益中的作用 |
1.4 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理论基础 |
1.4.1 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海洋自由论基础 |
1.4.2 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海权论基础 |
第2章 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
2.1 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惯常机制及其演进 |
2.1.1 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的惯常机制 |
2.1.2 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惯常机制的演进方向 |
2.1.3 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惯常机制的演进原因 |
2.2 沿海国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的法律问题 |
2.2.1 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行为的属性 |
2.2.2 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的改进需求 |
2.2.3 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的限制要件 |
2.3 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遇难人员搜救的法律问题 |
2.3.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义务来源 |
2.3.2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行为性质 |
2.3.3 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行为限制 |
2.4 他国管辖海域内军事船舶护航的法律问题 |
2.4.1 军事船舶护航行为的法律属性 |
2.4.2 军事船舶护航中沿海国让与的内容问题 |
2.4.3 军事船舶护航中沿海国让与的实现路径 |
第3章 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
3.1 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常态化路径及其嬗变 |
3.1.1 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中的常态化路径 |
3.1.2 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路径嬗变的表现 |
3.1.3 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路径嬗变的原因 |
3.2 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的法律问题 |
3.2.1 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行为的法律属性 |
3.2.2 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面对的现实问题 |
3.2.3 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遵循的基本路径 |
3.3 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中的法律问题 |
3.3.1 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行为的法律属性 |
3.3.2 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存在的潜在问题 |
3.3.3 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国家管辖的法律平衡 |
3.4 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问题 |
3.4.1 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冲突的原因 |
3.4.2 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冲突的表现 |
3.4.3 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协调的基础 |
3.4.4 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协调的路径 |
第4章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
4.1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要素关联 |
4.1.1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上交通事故 |
4.1.2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事调查 |
4.1.3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的安全维护效用 |
4.2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问题 |
4.2.1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结构 |
4.2.2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对比分析 |
4.2.3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演进方向 |
4.3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国家管辖问题 |
4.3.1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国家管辖权分配 |
4.3.2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沿海国管辖的偏移 |
4.3.3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船旗国管辖的回归 |
4.4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被扣船舶及船员迅速释放问题 |
4.4.1 迅速释放程序在救济被扣船舶与船员中的适用性 |
4.4.2 被扣船舶及船员释放程序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形态比较 |
4.4.3 船旗国授权自然人或法人参与迅速释放程序的理论检讨 |
4.4.4 迅速释放程序申请国范围的改进 |
第5章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研究 |
5.1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面临的问题及思路修正 |
5.1.1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面临的问题 |
5.1.2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思路改进 |
5.2. 我国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的调整 |
5.2.1 赋予海上交通安全执法机构使用武力的权限 |
5.2.2 推进海上遇难人员搜寻救助立法 |
5.2.3 改进国际航行船舶保安立法管理 |
5.3 我国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的修正 |
5.3.1 在国内法中借鉴IMO船舶定线制 |
5.3.2 修正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国内法 |
5.3.3 协调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行为 |
5.4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调查法律路径的改进 |
5.4.1 修订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相关立法 |
5.4.2 组建海上交通安全独立调查机构 |
5.4.3 强化海上交通安全调查国际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美国航行自由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横向考察 |
(二)纵向考察 |
三、核心概念的厘定 |
四、研究方法说明 |
五、创新点阐释 |
六、论文结构安排 |
第1章 美国航行自由政策的渊源 |
1.1 美国海洋自由理念的源起 |
1.1.1 《海洋自由论》与海洋自由理念 |
1.1.2 《1776 年条约计划》和美国海洋自由原则 |
1.2 美国海洋自由原则的发展 |
1.2.1 美国对海洋自由原则的妥协 |
1.2.2 美国对海洋自由原则的扞卫 |
1.2.3 美国对海洋自由原则的背弃 |
1.3 从海洋自由原则到航行自由原则 |
1.3.1 一战后将航行自由原则纳入国际秩序的理想 |
1.3.2 二战后航行自由原则的内涵 |
本章小结 |
第2章 美国航行自由政策的确立 |
2.1 美国航行自由政策的背景 |
2.1.1 美国认为领海扩张的蔓延威胁公海航行自由 |
2.1.2 美国力借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维护航行自由 |
2.1.3 美国拒绝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2.2“航行自由计划”的出台 |
2.2.1“航行自由计划”的出台和内容 |
2.2.2“航行自由计划”的目的和意义 |
2.2.3 其他国家对“航行自由计划”的态度 |
本章小结 |
第3章 美国航行自由政策的实施与发展 |
3.1 航行自由政策的实施 |
3.1.1 外交途径 |
3.1.2 军事宣示 |
3.2 航行自由政策的发展和特点 |
3.2.1 航行自由政策的发展历程 |
3.2.2 航行自由政策实施的变化特点 |
本章小结 |
第4章 21 世纪美国航行自由政策的重心——南海 |
4.1 南海成为美国航行自由政策实施重心的原因 |
4.1.1 中美在“航行自由”认知上的分歧 |
4.1.2 美国在南海具有重大的战略利益 |
4.2 美国航行自由政策在南海实施的手段与特点 |
4.2.1 手段:派舰机进入南海实施“航行自由行动”和巡航侦察 |
4.2.2 特点:全方位为美国在南海实施航行自由政策造势 |
本章小结 |
第5章 美国航行自由政策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5.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航行自由 |
5.1.1 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权 |
5.1.2 国际航行海峡中的过境通行权 |
5.1.3 群岛水域内的通过权 |
5.1.4 公海上的航行自由权 |
5.1.5 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权 |
5.2 美国是否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激辩——以航行自由为视角 |
5.2.1 反对派——美国没有必要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5.2.2 赞成派——美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势在必行 |
5.2.3 对美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预判 |
本章小结 |
第6章 美国航行自由政策对中国的影响和启示 |
6.1 航行自由政策对中国的影响 |
6.1.1 航行自由政策对中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
6.1.2 航行自由政策对中国国家形象的影响 |
6.1.3 航行自由政策对中国发展战略的影响 |
6.2 航行自由政策的应对和启示 |
6.2.1 航行自由政策的应对 |
6.2.2 航行自由政策引发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致谢 |
(6)沿海航行警(通)告综合发布平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相关规定 |
1.2.1 国内外部分航行警(通)告相关规定及要求 |
1.2.2 国际上航行警(通)告信息的发布手段及查阅方式 |
1.3 论文研究意义及内容 |
第2章 基于WebGIS的平台构建研究 |
2.1 WebGIS简介 |
2.2 基于GeoJson格式的地理数据结构 |
2.2.1 定义 |
2.2.2 GeoJson对象 |
2.3 基于Geoserver的可视化地图响应研究 |
2.3.1 Geoserver的主要特性 |
2.3.2 基于Geoserver的可视化地理信息构架 |
2.4 Leaflet开源JavaScript库研究 |
2.4.1 Leaflet和Openlayers对比 |
2.4.2 Leaflet功能 |
2.5 GeoJson格式地理信息在Leaflet上的功能表达 |
2.5.1 GeoJson图层 |
2.5.2 GeoJson互动功能选项 |
第3章 国内航行警(通)告发布现状研究 |
3.1 我国领海范围及毗连区 |
3.1.1 周边国家海上边界划分 |
3.1.2 我国领海范围及毗连区 |
3.2 航行警(通)告的定义 |
3.2.1 航行警(通)告的定义 |
3.2.2 沿海航行警(通)告发布内容的相关要求 |
3.3 航行警(通)告发布管理现状 |
3.3.1 航行警告发布管辖区 |
3.3.2 航行警(通)告现行发布体系 |
3.3.3 航行警(通)告发布流程 |
3.3.4 航警(通)告发布管理工作区别 |
3.4 航行警(通)告的播发系统 |
第4章 航行警(通)告发布机制研究 |
4.1 航行警(通)告网上发布研究 |
4.2 航行警(通)告内容编写研究 |
4.2.1 航行通告录入发布编写建议 |
4.2.2 航行警告录入格式建议 |
4.3 航行警告播发现状研究 |
4.4 航行警(通)告综合发布平台建立的必要性 |
第5章 航行警(通)告综合发布平台模型设计 |
5.1 建立发布平台系统的意义 |
5.2 国外航行警(通)告可视化发布平台参照 |
5.3 我国航行警(通)告综合发布平台系统需求分析 |
5.4 系统设计应用和功能结构 |
5.5 可视化信息发布示例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沉船强制打捞有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沉船强制打捞的立法概况 |
第一节 国内立法概况 |
第二节 国际立法概况 |
一、《残骸清除国际公约》的立法背景 |
二、《残骸清除国际公约》条文分析 |
第三节 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的对比分析 |
第二章 沉船强制打捞有关概念分析 |
第一节 "沉船"与"打捞清除"的定义 |
一、"沉船"的定义 |
二、"打捞清除"的定义 |
第二节 "沉船打捞"与"海难救助" |
一、"打捞"与"救助"的对象 |
二、对"危险"的理解 |
三、"沉船打捞"与"海难救助"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
第三节 "强制打捞"与"商业打捞"的区别 |
第三章 沉船强制打捞法律关系问题研究 |
第一节 沉船强制打捞的成立要件 |
第二节 沉船强制打捞的责任主体 |
一、船舶所有人与船舶经营人 |
二、海事管理机构 |
三、肇事船舶所有人(船舶碰撞) |
四、货物所有人 |
第三节 沉船强制打捞完成后有关法律问题 |
一、海事管理机构的强制措施 |
二、打捞出水的沉船所有权归属 |
第四章 沉船强制打捞费用实现机制的可行性探索 |
第一节 船舶优先权机制 |
第二节 强制保险机制 |
一、我国现行的船舶责任保险制度 |
二、建立沉船强制打捞的强制保险制度 |
三、沉船强制打捞费用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 |
第三节 基金机制 |
一、建立沉船强制打捞基金制度的可行性 |
二、建立沉船强制打捞基金具体制度的一些建议 |
第五章 水下文物保护与沉船打捞 |
第一节 水下文物保护与沉船打捞的关系 |
第二节 有关水下文物保护的国际国内立法概况 |
一、水下文物保护的国际立法概况 |
二、水下文物保护的国内立法概况 |
第三节 具有文物价值的沉船打捞制度 |
一、具有文物价值的沉船所有权归属 |
二、商业打捞与水下文物保护 |
三、涉及水下文物的沉船打捞作业管理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南海争端的相关概述 |
2.1 南海争端的产生根源 |
2.1.1 历史因素 |
2.1.2 经济因素 |
2.1.3 地缘因素 |
2.1.4 法律因素 |
2.2 南海争端的基本内涵 |
2.2.1 岛屿主权问题 |
2.2.2 海域划界问题 |
2.2.3 海洋资源问题 |
2.2.4 “航行自由”问题 |
2.3 南海争端的现实状况 |
2.3.1 域外国家继续干涉 |
2.3.2 域内国家磋商合作 |
2.3.3 整体局势依然严峻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依据及基础 |
3.1 历史依据 |
3.1.1 最早发现与命名 |
3.1.2 持续开发与管治 |
3.1.3 国际社会的承认 |
3.2 法理依据 |
3.2.1 相关国际法律 |
3.2.2 相关中国法律 |
3.3 理论基础 |
3.3.1 马克思恩格斯的海权思想 |
3.3.2 中国共产党维护海洋主权权益理论 |
3.4 实践基础 |
3.4.1 晚清政府在南海的维权实践 |
3.4.2 国民政府在南海的维权实践 |
3.4.3 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在南海的维权实践 |
第4章 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1978-2012) |
4.1 坚持中国南海立场不动摇 |
4.1.1 主权宣示与外交抗议 |
4.1.2 反对域外大国的干预 |
4.2 努力提升南海防御能力 |
4.2.1 执行国家海防战略 |
4.2.2 发展南海军事力量 |
4.2.3 实施军事维权行动 |
4.3 积极推动南海区域建设 |
4.3.1 开展南海科学考察 |
4.3.2 逐步开发南海资源 |
4.3.3 修建南海基础设施 |
4.4 运用和平方式处理争端 |
4.4.1 确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针 |
4.4.2 与南海各国建立双边对话合作机制 |
4.4.3 与东盟建立政治与安全互信机制 |
4.4.4 建立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 |
4.4.5 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南海主权权益 |
第5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 |
5.1 贯彻国家“海洋强国战略” |
5.1.1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
5.1.2 倡导“双轨思路”解决争端 |
5.1.3 建设强大的人民海军 |
5.2 强化对南海的管控与开发 |
5.2.1 升级南海行政建制 |
5.2.2 改革海上执法体制 |
5.2.3 推进南海岛礁建设 |
5.2.4 加速南海资源开发 |
5.3 深化与南海各国的伙伴关系 |
5.3.1 与南海各国建立多领域务实合作 |
5.3.2 倡导“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 |
5.3.3 稳步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 |
5.4 应对域外大国对南海争端的干预 |
5.4.1 警告与拦截擅闯中国南海的美舰美机 |
5.4.2 推动中国同域外大国关系的健康发展 |
第6章 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成效、经验与启示 |
6.1 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成效 |
6.1.1 有效控制南沙部分岛礁 |
6.1.2 顺利完成北部湾的划界 |
6.1.3 岛礁建设取得显着成果 |
6.1.4 南海和平稳定得以维持 |
6.2 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经验 |
6.2.1 始终坚持南海诸岛属于中国的基本立场 |
6.2.2 始终坚持以协商谈判和平处理南海争端 |
6.2.3 始终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针 |
6.2.4 始终坚持发展海上军事力量与执法力量 |
6.3 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启示 |
6.3.1 全面深化同域外大国及东盟的合作关系 |
6.3.2 加速推进与南海声索国的共同开发进程 |
6.3.3 继续强化人民海军的远海防御能力建设 |
6.3.4 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南海争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10)国际法视野下的中国海事行政执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内容及要点 |
第1章 国际法的发展对海事行政法的影响 |
1.1 国际海洋条约的变迁 |
1.1.1 第一阶段——二战前的国际海洋公约 |
1.1.2 第二阶段——1958年日内瓦四公约 |
1.1.3 第三阶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1.2 国际法维持力的变化 |
1.2.1 国际法对海洋秩序的维持 |
1.2.2 利益理性对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促进 |
1.2.3 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
1.3 海事行政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
1.3.1 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对海事行政法的影响 |
1.3.2 非传统安全威胁凸显 |
第2章 国家主权与海事行政执法 |
2.1 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主权 |
2.1.1 主权理论的发展 |
2.1.2 对主权的理解 |
2.2 海事行政执法在国家主权维护中的原则 |
2.2.1 国家利益原则 |
2.2.2 法律先行原则 |
2.3 南海主权争端中的海事行政执法 |
2.3.1 南海“九段线”的来由及其性质认定 |
2.3.2 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的历史及法理依据 |
2.3.3 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主张主权面临的问题 |
2.3.4 我国海事在南海海域维护国家主权的作用 |
第3章 海事行政执法的国际法依据 |
3.1 条约作为我国海事部门行使海上职权依据的法理探讨 |
3.1.1 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基本理论 |
3.1.2 关于《海洋法公约》作为海事部门行使海上职权的依据 |
3.1.3 关于国际海事公约作为海事部门行使海上职权的依据 |
3.2 船旗国海事行政执法的国际法依据 |
3.2.1 船舶国籍的确定 |
3.2.2 维护船舶航行安全 |
3.2.3 防治和控制海上污染 |
3.3 港口国海事行政执法的国际法依据 |
3.3.1 国际海事公约要求港口国履行职责概述 |
3.3.2 国际海事组织航行安全类公约对港口国检查的要求 |
3.3.3 国际海事组织防治和控制海上污染类公约对港口国检查的要求 |
第4章 我国海事部门维护国家主权的主要法定职责 |
4.1 我国海事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海上行政职能的权限范围 |
4.1.1 我国海事海上行政职能的属性及设定 |
4.1.2 依国际海事公约确定的海事行政职权范围 |
4.2 我国海事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定职责 |
4.2.1 海上通航环境维护的职责 |
4.2.2 海上通航秩序维护的职责 |
4.2.3 提供航海保障的职责 |
4.2.4 船舶安全监督的职责 |
4.2.5 海上搜寻救助的职责 |
4.2.6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的职责 |
4.3 我国海事部门有关船舶污染的法定职责 |
4.3.1 行使沿海国在内水(领海)防治船舶污染的职责 |
4.3.2 行使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防治船舶污染的职责 |
4.3.3 行使沿海国在公海防治船舶污染的职责 |
4.3.4 行使船旗国在防治船舶污染方面的职责 |
4.3.5 行使港口国主管机关在防治船舶污染方面的职责 |
4.4 我国海事海上反恐和反海盗职责的现行规定 |
4.4.1 海上反恐的职责 |
4.4.2 反海盗的职责 |
第5章 外国海事行政执法现状及评价 |
5.1 我国周边国家海事行政执法现状 |
5.1.1 日本 |
5.1.2 韩国 |
5.1.3 马来西亚 |
5.2 发达国家海事行政执法现状 |
5.2.1 美国 |
5.2.2 英国 |
5.2.3 加拿大 |
5.3 外国海事行政执法的综合评价 |
5.4 外国海事行政执法与我国海事行政执法的比较 |
第6章 我国海事行政执法的完善 |
6.1 我国相关部门行政执法现状及对海事行政执法的启示 |
6.1.1 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现状 |
6.1.2 对海事行政执法的启示 |
6.2 我国海事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6.2.1 国内法未能与国际公约有效衔接 |
6.2.2 法律法规不协调,部分条文滞后 |
6.2.3 具体程序缺失 |
6.2.4 国际合作机制不健全 |
6.3 对策与建议 |
6.3.1 加强与国际公约的有效衔接 |
6.3.2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
6.3.3 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程序 |
6.3.4 拓展海事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四、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的批复(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 许民强. 大连海事大学, 2015(12)
- [2]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定位与体系结构[J]. 杨华. 东方法学, 2021(01)
- [3]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协调问题研究[D]. 马晓路. 大连海事大学, 2015(12)
- [4]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马金星. 大连海事大学, 2015(12)
- [5]美国航行自由政策研究[D]. 潘玉. 吉林大学, 2017(09)
- [6]沿海航行警(通)告综合发布平台研究[D]. 王汉弢. 大连海事大学, 2018(06)
- [7]沉船强制打捞有关法律问题研究[D]. 刘雯雯. 复旦大学, 2008(04)
- [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的批复[J].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3(01)
- [9]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研究[D]. 宋建欣. 吉林大学, 2020(08)
- [10]国际法视野下的中国海事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 李响. 大连海事大学, 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