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市县两级人大行使职权状况问卷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谭安富[1](2018)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模式构建与进路优化》文中研究指明综合执法(综合行政执法)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主题,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面向。在市场监管领域,由于传统市场监管模式陷入对“碎片化”体制、“官本位”思想和“人治化”方式的路径依赖,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相对弱化,增加了市场交易的制度性成本,抑制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加剧了市场失灵风险,难以满足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三中全会先后作出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改革部署。然而,在这场中国式“整体性治理”运动过程中,实务界和学术界对“为何综合?”、“综合什么?”和“如何综合?”三个基本问题的把握依然不够清晰。本文基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三重现实背景,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规范和实证研究方法,在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生成动因、基本面向、实践基础和影响因素展开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三维+三向”模式并提出模式优化的进路,力图为改革实践提供模式遵循和对策建议。本文研究了市场监管执法模式转换的动因及综合执法模式的基本面向。研究结果表明,市场监管执法模式转换的动因具有二重性,是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侧和市场监管供给侧合力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从需求侧来看,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高效监管、服务监管和法治监管的时代诉求。于监管执法来说,高效监管表现为执法要实现经济效率、社会效率和管理效率的诉求;服务监管表现为执法要实现民本行政、公正行政和开放行政的诉求;法治监管表现为执法要实现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和责任法定的诉求。另一方面,从供给侧来看,传统市场监管模式在满足高效监管、服务监管和法治监管的需求上存在比较突出的供给侧结构性矛盾。在监管供给效率方面,由于执法体制“碎片化”,以及“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的执法重心“错位”,致使监管执法的经济效率、社会效率和管理效率相对较低;在监管服务供给方面,传统市场监管服务的均等化、精准化和开放度不够导致监管执法服务质量提升不足;在法治监管方面,市场监管执法的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和职责法定弱化,致使市场监管法治水平和法治能力相对较低。因而,要解决市场监执法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必须抓住综合执法改革这个“牛鼻子”,推动市场监管供给侧的结构性调整,实现执法体制由“碎片”到“整体”、执法理念由“官本”到“民本”、执法方式由“人治”到“法治”的根本转变,提升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建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构建的实践基础,本文研究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改革实践。研究结果表明,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探索过程中执法职能、执法机构和执法流程得到了一定整合和优化,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系统推进缺失,表现为“顶层设计”不够、“全面改革”不足、“统筹联动”缺位;二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内容深度缺乏。各地综合执法改革实践在职能整合、机构设置、流程设计方面虽然发生了“物理结构”变化,但是由于缺乏改革深度,深层的结构性调整缺位,并未产生“化学性质”的改变,难以实现提质增效;三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配套协同缺乏,表现为法制建设配套协同、事业单位改革协同和社会共治机制协同不足,制约了综合执法改革的整体进程。研究结果进一步表明,地方改革实践对综合执法的动因理解不深、内容把握不全、进路认识不清,导致缺乏应有的改革广度和深度。因而构建基本模式和明确改革进路是深化市场监管执法改革的迫切要求。为准确把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关键点,本文实证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的影响因素,并对这些因素进行理论整合和解释。因子分析的结果表明:监管法制类因素、监管职能配置类因素、监管机构设置类因素和监管流程设计类因素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影响显着。实证结果可以在理论上解释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受制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内外多重复杂因素的综合作用。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是监管供给侧结构性调整的过程,是执法职能、执法机构、执法流程三个结构要素系统全面深刻的变革。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基本模式构建要全面统筹上述结构要素,是对市场监管制度结构、权力结构、组织结构、流程结构四个层次的系统性调整过程。本文以地方改革探索为实践基础,以影响因素实证研究结论为实证支撑,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行政自制理论,运用规范研究方法构建并论证了“三维+三向”的基本模式。从整合维度来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三维”框架是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整合”的三个基本要素,即执法职能、执法机构和执法流程。市场监管供给侧结构性调整主是对执法职能、执法机构和执法流程的结构性调整。从整合向度来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三向”框架是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三维”要素均应沿着纵向、横向和纵深三个基本方向进行“整合”。“纵向”整合是“三维”要素在纵向政府间的结构性调整;“横向”整合是指“三维”要素在同一行政层级政府职能部门间以及职能部门内部的结构性调整;“纵深”整合是指“三维”要素在政府与非政府主体间的结构性调整。本文对“三维+三向”整合的归属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三维+三向”的基本模式为综合执法改革提供了一个较为系统的分析框架,从理论规范上回应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要“综合什么”的命题。本文运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基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实践研究发现的问题,以“三维+三向”模式为遵循,提出了“全面→纵深→协同”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基本进路。一是全面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要牢固树立全面推进改革的理念,完善细化全面推进改革的顶层设计,着力强化全面推进改革的央地联动。二是纵深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深入精细地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职能转变、机构调整和流程优化。三是协同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协同推进市场监管法制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共治体制机制完善。沿着上述三条优化进路,文中对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对策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主要有:一是审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角度具有创新性。本文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放在更宏观的视角加以定位,研究了综合执法模式与效能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将综合执法改革分别放在职能、机构和流程三个结构层次进行了微观研究。这相对于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理解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视角更加具有系统性。二是解析市场监管执法模式转换动因与面向有创新性。本文认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是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效监管、服务监管和法治监管的强烈诉求而进行的市场监管供给侧的结构性调整,并指出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要实现“三个面向”。这一观点与单纯从行政体制改革(供给侧)分析综合执法改革的动因有所不同,充分认识到了市场监管执法模式转换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自身变革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执法模式的价值面向也具有多元性。三是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基本模式有创新性。本文提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三维+三向”的基本模式,将综合执法视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市场监管供给侧结构性调整,是一个多维立体的结构性调整过程。这与传统研究将综合执法模式仅仅是视为职权合并或者简单拆并机构的观点不同。四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优化进路具有创新性。本文提出“全面、纵深、协调”是深化改革的基本进路。这不同于将综合执法改革仅仅理解为在区县级政府层面进行单纯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不考虑改革的体制内外协同)的观点。
郜清攀[2](2019)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农民群体的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升级。而当前中国农村地区相对落后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却愈益无法满足农民群体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要。十九大以来,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作为农业农村进一步发展的战略目标的同时,也为当前农村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事业提出了一系列新目标、新要求,使人们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认识水平上升至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乡镇政府处于国家与农村社会交互作用的关键节点,是连接政府与农民的中枢和纽带。乡镇政府作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者、协调者和践行者,不仅负责各项具体农村公共服务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决定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发展方向和总体水平。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对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乃至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现阶段,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服务内容结构性失衡、服务供需脱节以及服务效能滞后,成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实现农业农村全面振兴的制约因素。鉴于此,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从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意义出发,以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与其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之间的互动机理为依据,系统分析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基于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现状及能力不足表现的考察,从不同视角探析了造成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加强基层政府改革的实践经验,以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目标要求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对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等进行了阐释。第二部分为论文的主体部分,由五章内容构成。第一章,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理论成果,详细考察了政府、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等概念。基于乡村振兴的概念、内涵与基本要求,全面考察了新时代新矛盾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历史渊源、现实依据、时代背景及其意义。并从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公共产品提供和生产分离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以及治理和善治理论等多个角度阐释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从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以及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三个方面系统阐释了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第二章,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分析。基于“要素构成—内部结构—外显结构”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从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两个维度系统考察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结构,通过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要素条件的检视,深入透析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与其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之间的互动机理。在此基础上,以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目标和理念为指导,从静态(结果)和动态(过程)两个维度设计了一套用以测量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状况的评价指标体系。第三章,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运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基层群众的服务需求、满意度和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三个方面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在不同服务领域的具体表现进行系统考察。立足于实证分析的成果,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和质量不足、供给结构失衡等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基于当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困境,从政府职能定位、财权与事权关系、考评机制、供给方式、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系统阐释了造成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深层次原因。第四章,对国内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与经验启示的分析。基于比较研究的视角,结合国内外不同地区的实践,详细探讨了国内一些乡镇政府在公共服务集约化、市场化、民主化、信息化等多个方面的改革实践,以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为例,从政府向市场放权、政府之间放权、政府向社会放权三个维度,系统考察了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市场化、分权化、社会化改革等领域的实践创新。在此基础上,系统梳理了上述实践在政府组织机构改革、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政府间权责划分以及社会组织培养等方面对现阶段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启示。第五章,以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发展理念为指导,明确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进而从乡镇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财政管理体制、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供给机制、服务供给模式等多个层面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针对性措施。第三部分是结论部分,从整体上对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了概况、总结及展望。本文的主要结论有:第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可分为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内部结构是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本身所凭借的权力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要素。外显结构表现为两个方面:从服务结果来看,包括乡镇政府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社会保障服务能力、文化教育服务能力、生态环境服务能力、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和公共安全服务能力。从服务过程来看,包括乡镇政府的民意聚合与甄别能力、资源获取与配置能力、公共决策和执行能力、监督问责与评估能力、民意诉求回应能力。第二,影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包括体制性要素、制度性要素、主体性要素、策略性要素四个方面。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形成就是通过乡镇政府的体制性要素、制度性要素、主体性要素以及策略性要素的有机结合和共同作用,将政府潜在的权力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各种资源转化为政府各种外显公共服务能力的过程。第三,通过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现状的分析可知:从服务内容来看,首先,医疗卫生条件、养老保障服务、公共卫生安全以及污水治理属于基层群众最关心同时也是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差的领域;其次,道路交通、基础教育、合作医疗保险属于基层群众比较关心,同时也是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强的领域;再次,在水电气供给、社会治安、生产安全、贫困救助、农田水利、垃圾处理、自然灾害防治等领域,基层群众的需求不显着,但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良好;最后,在法律援助、失业救济、公共文化、环境绿化等领域,基层群众的需求不显着,同时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差。从服务过程来看,乡镇政府在民意聚合与甄别、公共决策与执行、监督问责与评估、对民意诉求的回应等方面的能力表现尽管较为平衡,但普遍偏低,在资源获取与配置方面的能力存在明显不足。第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和规模不足,二是服务内容存在着结构性失衡,三是乡镇政府对公共服务职能的认识模糊清晰,四是服务供给脱离农村基层社会的实际需要,五是乡镇政府应对基层群众服务需求升级的能力不足。究其原因,制约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体制性因素包括乡镇政府发展定位不明确、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制度性因素主要表现为绩效考核与评估机制不健全;主体性因素主要是指乡镇政府服务人员的结构不合理以及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欠缺;策略性因素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单一。第五,针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路径,应当以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为目标要求,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促进城乡统筹融合发展为基本原则,逐步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具体而言,一是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二是完善以服务为导向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三是加强乡镇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四是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五是探索多元主体协同的服务供给模式。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3](1997)在《我省市县两级人大行使职权状况问卷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最近,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就市县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情况作了一次问卷调查。这次调查,共发出市级(含设区的市、自治州,下同)人大情况调查问卷11份,收回9份,回收率81.8%;发出县级(含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林区,下同)人大情况调查问卷98份,收回66份,回收率67.3%。有些调查涉及到乡级人大,样本量为1293,占全省乡级人大的68%。现将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如下:
翟磊[4](2020)在《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离不开基层视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基层实践。基层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根基之所在,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活力源头之所在,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薄弱环节之所在。作为最基层一级政府,乡镇政府是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威的地方代表,承担着落实国家意志,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的重大责任。乡镇政府能否秉公用权、依法行政,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水平。本文以乡镇(街道)政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主要行动者,以基层政府权力为考察对象,立足于乡镇政府权力运行的过程,剖析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状与法治问题,旨在构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本文以“山西洪洞封灶禁煤”“上海市违法群租治理”为例,提出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目标悖论和主体角色悖论。在价值目标层面,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存在“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价值冲突,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间存在张力。在主体角色层面,基层政府既是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同时稍不注意,也往往成为破坏法治建设的关键主体。本文研究重点是聚焦规范约束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力争在理论上提出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统一的方案。在规范实证分析基础上,本文认为,基层政府权力存在执行性、非完整性和裁量性;在社会实证分析基础上,基层政府权力运行一定程度上存在滥作为、不作为与慢作为的异化现象。基层政府力异化现象背后,是权力配置失衡、权力行使公共性缺失、权力监督弱化的制度根源以及法律工具主义和行政特权观念的思想根源。聚焦以上问题,本文尝试构建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和权力监督法治化的三维制度架构,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价值统一提供实现路径。权力配置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先决条件。为破解基层政府“职权与责任”“财权与事权”“人事权与工作任务”的权力配置失衡问题,“强镇扩权”改革试图回应基层政府的权力需求,提高乡镇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同时,“强镇扩权”改革也存在合法性质疑与有效性困境。本文认为,区县政府与乡镇基层政府权力关系重构应当着眼于结构性改革,为乡镇政府权力配置提供系统完整的法治化路径。乡镇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须遵循“功能适当原则”“职权法定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以推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的关键是探索制定专门《乡镇政府组织法》。以中央立法形式对乡镇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权范围、区县与乡镇分权原则、区县与乡镇行政关系、区县与乡镇财权关系、乡镇政府人员编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等权力配置核心条款加以明确规定,最终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权力行使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行使具有非独立性、非常规性和责任主导性等现实特征,面临“运动式运行”“压力型运行”和“权责失调型运行”的法治困境。推进基层政府行政规范、行政决策与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是破解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困境,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化的关键。通过限定“红头文件”规范内容、加强程序规制、建构实施后评估机制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通过健全决策程序机制、建构跟踪评估机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以推进基层政府行政决策行为的法治化;通过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健全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法治化。权力监督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运行存在违反法律规范的“硬腐败”,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和懒政懈怠等“软腐败”现象。实现权力监督的法治化,重点是要将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与效能监督结合起来,构建权力运行协同监督制度体系。针对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廉洁性监督,通过实行“垂直管理制”“任期制”“交流制”“高配制”来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制度;通过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流程、打造信息公开平台来完善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权责清单制度、分工制约制度、任职限制制度、重大事项申报与公开制度以加强对基层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针对基层权力运行效能性监督,重点是要回应绩效考核指标内容科学性与考核基础信息失真问题,以及考核过程中基层政府博弈与投机问题,通过基层绩效考核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绩效考核的适度激励与适度问责机制、提升基层政府的法治考核权重,完善基层政府绩效考核与效能监督制度。展望我国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前景,本文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立场,主张践行基层法治建设的渐进式改革与发展之路。基层法治建设需要正视法治理想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在推进基层法治过程中,既要旗帜鲜明批判“法治虚无主义”,也要警惕“法治浪漫主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基层法治建设势在必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进程等不得。同时,法治也不是万能的,世界上也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层法治建设模式,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也急不得。本文认为,要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客观地认识和分析基层法治建设之路,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
邓博[5](2011)在《当代中国县级政府权力配置研究》文中提出县是中国最为稳定的政区单元,县级政府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单位。县级政府有效运行和功能发挥是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的关键环节,而这又取决其权力配置。本研究从历史变迁入手,对历代各时期中国县级政府权力配置的沿革、内容及特点进行描述,以总结其发展规律及影响因素。对县级政府进行权力配置的目的在于发挥其应当具有的功能,因而,本研究以当代中国政府职能转变为背景,对县级政府应当履行的公共服务职能进行了探讨,并分析了县级政府现有权力配置与其承担的职能相互背离的状况。县级政府的现有权力配置并非孤立和静止的现象,而是与国家宏观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有密切关联的动态发展过程,本研究着力对权力配置的政治生态环境、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县级政府机构设置以及放权收权、机构改革、制度创新的权力配置方式所依赖的既有制度进行分析。为进一步明晰县级政府权力配置的实然状态,本研究以N县和F市为例,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进行了细致的实证分析。在对以上问题探讨的基础上,借鉴联邦制美国和单一制法国的地方政府权力配置的有益经验,构设出当代中国县级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方向及其实现路径。本研究分为六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导论简要阐述了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对涉及的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在此基础上,阐明了本文研究的基本思路、主要方法和论文的框架。第一章中国县级政府权力配置的历史变迁对新中国国成立前、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三个历史阶段的中国县级政府权力配置进行系统梳理,以获得县级政府在中国历史稳定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及其所发挥的独特作用,并对不同时期县级政府的具体权力配置进行分析,得出历史的经验和教训。第二章当代中国县级政府的职能定位对在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的职能转变进行了梳理,以此为背景对中国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进行了探讨,进而对当代中国县级政府应当具备的公共服务职能进行了分析。第三章当代中国县级政府权力配置的制度分析对当代中国县级政府所处的制度环境进行了分析,提炼出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和中国共产党执政体制对县级政府权力配置产生的影响,并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对县级政府所依据的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第四章当代中国县级政府权力配置的实证分析以N县为例,对当代中国县级政府权力纵向配置的实际状况进行了分析。以F市为例,对当代中国县级政府权力横向配置的实际状况进行了分析。通过实证分析,得出当代中国县级政府权力配置存在的问题。第五章当代中国县级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以联邦制的美国和单一制的法国为例,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对西方法治先进国家的地方政府权力配置进行了分析,以得出中国可以借鉴的法治化经验。对当代中国县级政府应有的法治状态进行了探讨,并以此为目标提出了法治化的路径。本研究提出以下主要观点:1.县级政府在中国地方政府体系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代表中央政府直接对公众履行相对稳定的职能,造成县级政府权力配置变迁的核心要素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2.随着国内外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当代中国政府职能的重点、具体内容、行使方式发生转变,将政府职能定位为提供公共服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不同层级政府应向公众提供不同内容的公共服务。3.县级政府权力配置并非孤立存在,国家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和政党制度均与其有密切联系。县级政府权力的纵向配置实质上是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横向配置的实质是县级政府的机构设置;纵向配置的方式主要是放权收权,横向配置的方式主要是机构改革,制度创新的方式也不容忽视。4.当前县级政府权力纵向配置、横向配置和配置方式的实际状况难以支撑县级政府应有职能定位,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走法治化的道路。5.县级权力配置的法治化状态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稳定有序、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权力运行规范高效,而达到这种状态的路径是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改善政治生态环境、严格规范权力配置的路径、明确划分各级政府权力、科学设置政府机构和以法治的方式配置政府权力。
张帆[6](2013)在《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研究 ——以贵州省为例》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这表明党和政府已将“社会管理法治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标志着我国社会管理将由典型试验、重点突破、政策引导,向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在此新的形势下,法治建设如何适应社会管理的要求,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时代话题,也成为专家、学者们研究的一个新课题。从社会系统的整体性和层次性出发,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宏观上的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着眼于社会大系统的整体性,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各方面的整体法治化建设;微观上的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着眼于社会大系统中的区域性即为社会子系统的良性运行,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各方面的区域性法治化建设。这就体现为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系统是整个国家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而子系统除与大系统具有共同的特征、属性、层次外,还有自身的“特殊性”。倘若在全国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系统中,只强调“一般”而忽视“特殊”,就将会严重影响这些地区社会的正常发展,古今中外,在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凡是对民族问题处理得不好的,便会造成国家衰退。可见,我们理想的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系统不能仅仅局限在“大系统”。因此,考究多民族地区政治法治化、经济法治化、文化法治化、社会法治化、环境态势法治化等这一“小系统”诸多领域的新特点、新趋势,架构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基本框架,对具有多民族特点的贵州省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进程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影响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解释变量,探索构建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政策建议,对我国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整体性而言,无疑是不可或缺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学术界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和民族学等不同学科的角度,对社会管理进行了广泛研究。但基于法治角度对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问题的研究成果还相对较少,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文中指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1]这表明法治通过调整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民族关系以及生态环境关系等,来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管理。法治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实现社会管理和人民幸福的根本保证。而社会管理应当依法进行,能不能管、管什么、怎样管等都应当有法律依据,都应当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鉴于此,本文以具有多民族特点的贵州省为例,突出两种社会管理法治化构建的融合过程:一方面以贵州省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为调研对象,将贵州省的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与我国多民族地区乃至全国形成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因素联系起来加以研究;另一方面以实现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相关理论为指导,以贵州省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为契机,通过实证调查、文献分析等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和论述。
方坤[7](2018)在《县级宣传系统运行机制研究 ——以县委宣传部为中心的考察》文中研究表明宣传工作作为县级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广泛存在于县级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宣传工作,县委不仅将中央和上级政策与主张贯彻到县级政治的各个方面,而且努力将自身意志转化为基层民众的共同意愿。县委对中央和上级主张以及自身意志的传达,主要依靠以县委宣传部为中心的县级宣传系统来实现。在县委宣传部的统一领导与推动下,宣传工作已经进入到基层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不同层面。由此,我们的基本观点就是,县级宣传系统并不仅仅是一种宣传手段或宣传形式,其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建构的方式和国家治理机制。党通过县级宣传系统这一“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实现对基层国家和社会的全面治理与整合。因此,县级宣传系统的组织形态及其职责,只是党在基层实现意识形态权力控制的一种外化形式和具体方式。县是我国政治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县委宣传部在县级政治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独特的职能。我们选择了县级宣传系统这一相对独特的研究对象,力图深化对县级政治运行和党的宣传工作的认识。为弄清县级宣传权力运行机制问题,我们主要从如下四个不同维度对县级宣传系统运行进行具体切入:一是如何从宣传系统这一具体对象的角度出发来解释县级宣传权力运行的问题;二是如何从宣传系统的权力与制度基础来探讨县级宣传权力运行的问题;三是如何从动态的角度解释县级宣传权力运行的制度行为问题;四是如何从政党—国家关系这条权力主线来研究县级宣传权力运行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必须将县级宣传权力运行与县级宣传系统行动及其所处的制度环境相结合进行分析,而压力型体制无疑是理解政治制度环境和政治组织行为的一个很好的视角。在压力型体制的研究视角下,上述四个不同维度问题的分析是统一于对县级宣传权力的政治制度分析过程中的,其关键点有两个,一是宣传系统的基本组织结构,二是宣传系统的运行。首先,通过对县级宣传系统基本组织形态的分析,我们发现县委宣传部的权力限度并不能满足县级宣传工作的组织需求,其部门支配能力十分有限,这是县级宣传工作中党组织内部关系的集中反映。其次,通过对县级宣传系统权力来源与分配机制的考察,我们发现县级宣传系统作为整个国家宣传体系的一部分,同样面临着“条块关系”的冲突,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权力挤压的现象普遍存在。再次,通过对县委宣传部常规工作运行面向的动态分析,我们发现县委宣传部在具体的日常管理过程中,主要采取任务细化和分解的方式实现政策执行,但这种执行往往陷入形式大于实质的困境。最后,通过对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两种政治任务的动态考察,我们发现县委政治压力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县级宣传工作的全员参与,但这种参与主要集中在党政系统内部,其实际执行情况也缺乏有效约束。县级宣传系统的运行离不开其所处的压力型体制的整体制度环境,其运行机制也受到这一制度环境的影响。但县委宣传部对各级党政机关相对弱势的权力支配关系,使得县级宣传系统呈现出一种相对独特的“弱压力型体制”运行态势。在弱压力型体制下,作为施压主体的县委宣传部和作为执行主体的各级党政机关都呈现出相对独特的运行机制。在这两种不同运行机制的相互作用下,县级宣传系统的运行结果以宣传工作困境的形式得以呈现。以县级宣传系统为典型的弱压力型体制,在县级政治运行中普遍存在,对这一系统运行机制的分析也使得“弱压力型体制”具有了普遍的类型化的意义。县级宣传系统不仅是一种政治制度或政治形式,而且是一种权力结构或统治形式。我们对县级宣传系统运行的考察始终围绕党政关系、党-国家-社会关系、党组织内部关系、上下层级关系等四组关系展开。县级宣传系统运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推进国家政权建设,县级政治权力结构决定了县级宣传的本质特征,弱压力型体制则是县级宣传系统运行的基本逻辑。只有从上述四组关系入手,才能促进县级宣传工作的发展。
唐梅玲[8](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周仁标[9](2011)在《省管县改革的动因、困境与体制创新研究》文中提出“郡县治、天下安”,这是我国的一句古训,也是对中国数千年历史的经验总结。县作为我国历史上各朝各代一个不可或缺的地方政府层级,在维护国家政治统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据统计,2007年我国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有2859个(含市辖区),县域面积896万平方公里,超过国土面积的93%,县域内人口总数为9.15亿,占全国总人口的70.41%,①另据2006年12月发布的第六届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评价报告显示,全国县域经济的地区生产总值为8.81万亿元,仅占全国GDP的48.1%。可见,当前我国县域面积和人口与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极不相称,县域发展的严重滞后,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极为不利的。导致目前县域在国民经济中比例偏低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工业的发展和城市的兴起,城市经济逐步取代县域而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二是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市管县体制”的束缚,这一体制将县域的各种生产要素更多地向市域积聚,使县域失去发展的动力和能力。工业化和城市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县域经济要获得长足的发展,必须从改革现行的市管县体制入手。市管县体制,顾名思义,即是由地级以上的市(含直辖市、较大的市和地级市)管理周边县(市)的体制。市管县体制是伴随着我国城市的兴起和城市地位的日益提升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该体制全面启动并掀起高潮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事情。其在运行初期,在加强城乡合作、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城市化进程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加之该体制在设计上存在着缺陷以及地方政府本着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动机,在体制建设上采取“一哄而上”的策略,使得体制在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变形和走样,演化为广为学界所诟病的“市管县”体制,进而成为制约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障碍。近些年,改革“市管县”体制,实行省直管县(市)的呼声日益高涨,在实践领域也出现了与省管县相契合的体制实验,这一改革还得到了中央领导人及国家政策的支持。如2005年6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省直管县’试点”。《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出“减少行政层级”,“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因此,推行省直管县(市)的体制已成为大势所趋。本论文的写作目的是:全面、系统地研究省管县体制改革的动因,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当前我国省管县体制实施所面临的困境与障碍,探索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地方政府体制模式。论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导论部分阐述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指出地方政府体制是上层建筑的范畴,其产生和发展是由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即经济基础所决定。然而,地方政府体制义不是消极和被动的,它可以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从而使该社会的经济基础得到巩固或削弱。此外,影响地方政府体制选择的重要因素还包括政府管理的有效性,即政府管理的规模与能力、经济发展的水平、科学技术发展的状况、公民的自组织能力等。历代统治者理想的体制模式是中央政府—中间层级政府—基层政府三级体制。但是,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主观因素的制约,中国政府历来都是多层级设置的,地方政府体制长期在二级与三级、虚级与实级之间徘徊,直至发展到当代的省——市——县——乡的四级体制。市领导县体制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产物,其在运行初期,对于加强城乡合作、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城市化的进程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该体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地背离初衷,演变为广为学界所诟病的市管县体制,进而成为制约县发展的障碍,改革市管县体制已成大势所趋。该部分还对文中涉及的一些重要概念作了阐释,分析了选题研究的现状,提出了具体的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第一章我国地方行政体制的历史沿革。夏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王国,也是第一个政治实体的国家。我国历史上的地方行政体制大致经历了郡县制、州郡县制、道(路)州县制、省府县制、省县制等发展时期。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结束了长期诸侯割据、战国争雄的局面,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治稳定,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是这一体制也构成了中国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基础和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基础,容易形成央强地弱的局面,不利于地方自主权和积极性的发挥,以至于在政府体制的安排上多次在集权与分权间徘徊,在地方行政体制上多次出现二级制——三级制——二级制——三级制的怪圈循环。行政体制作为上层建筑,是阶级社会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综合反映。伴随着历史的演进、社会的变迁以及政权的变更,行政区划的结构体系和行政区划各要素的内容、形式都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影响地方行政体制变迁的主要因素有:国土面积、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民族因素、历史社会因素等。第二章市制与市领导县体制的兴起及其演进。作为一种地方行政建制,市制创始于欧洲国家。中国近代意义上的市建制,是伴随着城市的发展,在清末民初推行城乡分治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市制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隶属于县、与县并立到一些市领导县等不同的阶段。市领导县体制发端于国民政府时期,经历了“建立——撤销——再建立——全面实施”的发展历程。市领导县体制的兴起,既有决策层加强城乡合作、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制度考量,也与地区行署的发展和演变密切相关。市领导县体制实施的积极意义在于:有利于缩小政府结构规模,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克服省级政府管理幅度过大、管理负担过重的问题;有利于推动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促进中心城市的快速发展;有利于打破传统市县之间的行政壁垒和城乡分割、工业农业分离的弊端,为实现城乡优势互补和统筹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城乡居民的共同富裕提供有利条件;使生产要素在更大的区域范围内实现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提高了资源利用的效率,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决策层体制设计上存在缺陷,加之地方利益的驱动,市领导县体制后来逐步地演变为以行政管理和干部安置为目的的“市管县”体制,从而成为制约县域发展的障碍。第三章省直管县(市)改革的动因分析。省直管县(市)改革的直接动因是消除市管县体制的弊端,根本动因则是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以行政管理和干部安置为目的的“市管县”体制逐步暴露出诸多的缺陷,其弊端主要有:缺乏宪法和法律的支撑;地级市政府职能定位模糊和不当,制约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层次增多,加大了行政管理成本;泛城市化现象严重;“小马拉大车”现象普遍;存在着市“吃”县、市“刮”县、市“卡”县的现象,等等。本文还通过对两类不同发展水平的县域的分析,提出在经济发达地区,其改革的直接推手或动力来自于区域内部,即“草根经济”的推动,而在欠发达地区,其直接动力则来自于外力,即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推动。此外,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相协调的理论、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理论、民主政治与公民社会发展的理论、依法治国的理论、科学发展的理论(科学发展观)以及关于“市管县”体制改革的种种理论探讨,为省直管县(市)的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中国传统行政体制的历史积淀,现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以及省直管县(市)的改革实践等,为“省管县”体制的实施提供了现实基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及其后爆发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国家掀起了以变革政府权力运行机制与管理方式、调整地方行政区划和政府职能定位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政府改革,为我国地方政府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有益的国际借鉴。第四章省直管县(市)改革的实践进程与面临的困境和障碍。“市管县”体制所存在的诸多弊端,已经引起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不少省份正积极地进行省直管县(市)改革的尝试。浙江省是我国最早推行财政省管县体制和扩权强县政策并先行受益的省份。海南省自1988年建省以后,就一直实行行政上的“省直管县(市)”的体制。继浙江、海南改革之后,湖北、安徽、吉林、江西等20多个省份也积极进行省直管县(市)的改革试点,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可喜的成就。然而,各地在改革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权力存在虚扩现象,实质性权力下放力度不够;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相矛盾;市级政府的职能定位不当,市县关系趋于紧张;县难以适应扩权后管理上的需要;缺乏权力监督的相关规定和措施等。本章还主要从心理层面、操作层面、体制层面、政治文化层面、法律制度层面等不同的视角,对“省管县”体制实施的困境与障碍作了较为全面的探讨。第五章我国地方政府体制的创新。实行省直管县(市)的体制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地方政府体制的重要的制度设计。但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资源、经济和文化等差异很大,这就决定了我国地方政府体制的构建不能搞“一刀切”,就像不能在全国全篇一律地实行市管县体制一样,省直管县(市)体制也不能成为我国地方政府体制唯一的制度选择。本文从宏观架构与具体路径两个层面提出创新我国地方政府体制的政策设想。宏观架构是以省管县为主,市领导县为辅,两种体制协调并举。论文分析了建立这种新型的体制架构的必要性和意义,并在前一部分分析省直管县(市)面临的困境与障碍的基础上,提出了体制创新的基本思路:创新政治文化;转变政府职能;改变管理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同时还提出了重构市领导县体制的设想,并以此作为省管县体制的必要补充。创新地方政府体制的具体路径包括:缩省并县;增设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推行扩权强县改革;加强县际及县市之间的区域联合;地级市领导郊县;县级政区划分等第;乡(镇)政府实行乡(镇)治与县派相结合的体制。第六章县域自治——地方政府体制改革的出路和方向。本章通过对中国历代政府体制的演变历史及其规律的梳理,认为单纯地依靠政府自身的改革,地方政府体制将难免陷入“二级制——三级制——二级制——三级制”的怪圈循环,而治理理论为我国地方政府体制的改革,提供了一条全新的理念和路径。县域自治是对治理理论的升华和具体运用,推行县域自治,有助于实现政府组织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改变政府官员传统的执政理念和权力运行方式,解决政府官员为谁工作和对谁负责的问题。县域自治是使我国省管县改革取得实质成效的理性的制度选择,也是保证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真正落实的根本途径。
刘志欣[10](2008)在《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研究 ——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的配置问题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问题,涉及到了政治学、法学、行政学、财政学等学科。先前许多学者从各自学科的视角对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研究时,往往会对这个问题有所涉及,并形成了一些研究结论。就法学学科的研究成果来看,当前国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宏观层面,从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的总体情况进行把握。但是,考虑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内容是包罗万象的,即便是一个领域的行政权力往往也包含着许多具体的行政权力,如谈及教育行政权力时,不仅会涉及到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等纵向分类,还可能涉及到教科书的选定、学校的设立和管理等具体的权力;又如涉及税权时,又会有具体税种的区分,因此,这样宏观的把握有时会忽略了个体之间的差异。考虑到这一点,本文选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这一具体行政权力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法律文件的梳理对我国的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的过程进行探究,并试图对我国将来的权力配置制度变革提出自己的见解。可以说,这一研究主要是一个微观层面的初步研究。在描述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关系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是一组需要明确的范畴。所谓的中央政府是指全国性的政府,即管辖区域及于整个国家的那个政府;而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对称,是指对一个国家的部分区域行使管理权的政府。考虑到资料方面的原因,本文研究的地方政府仅指大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一级的区域政府。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在诸多研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成果中,对中央与地方需要一定程度的权力配置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如何具体配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则分歧甚多。目前学者在研究权力配置时主要是从逻辑分析的角度进行理论设计,而没有从实践的角度来说明。因此,从实践的角度来对这种争论进行一个回应是有意义的。在分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权力配置过程之前,首先必须介绍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机关――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为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是中央与地方进行行政权力配置的基本载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力的配置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所发布的各种法律文件中。本文分别介绍了中央法律文件与地方法律文件中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配置状况。主要从三个层次进行阐述:第一层次介绍了我国宪法、组织法和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所确定的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的基本结构,这一基本结构规定了我国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的基本框架,这主要是一个宏观层次的介绍;第二个层次是以其他中央法律文件为分析对象,介绍了其他中央法律文件中关于中央与地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配置状况,主要说明了中央如何对审批权力进行配置;在第三个层次中,本文试图从地方法律文件的角度来看地方审批权力的配置状况,并描述地方对中央审批权力配置的态度。在分析中,本文注意了历史的维度,观察了这三个层次的配置在历史中的沿革。我国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的基本结构是由宪法、组织法和法律所确定的。宪法确定了“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作为我国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并将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的权力授予了国务院。而对于如何进行行政权力配置,宪法和组织法仅提供了行政区域范围这一标准。为了解决具体行政管理中的问题,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对有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原则和规定进行了一定的延伸,提供了相对具体化的权力配置原则,并对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进行了比较抽象的列举式规定,对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则进行了授权式的规定。这样粗疏的规定在实践中是难以操作的。为了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操作问题,有关国家机关必须采取一定措施将这些规定具体化、明确化。这些具体化、明确化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发布的各种法律文件中。在政府发布的各种法律文件中,既有作为正式法渊源的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也有作为非正式法渊源的法律文件,如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仅对正式法渊源进行考察的话,可能很容易得出中央与地方具体行政权力配置并不清楚的结论;但是如果把规范性文件结合进去考虑时,或者会发现结论并不正确。在考察中央法律文件和地方法律文件时,两个方面的因素是值得重点考虑的:一是法律文件是通过什么方式、如何来配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二是法律文件在配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政权力时采用了什么样的标准。就中央法律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配置而言,宪法、组织法和环境保护领域法律的规定是比较抽象而不明确的,但当结合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考察时,就会发现,中央法律文件对于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力的配置并不是不清楚,而是十分明确的;但对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配置则主要是授权性的规定。也即是说,中央法律文件对于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配置是十分具体明确的,而对于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配置则基本上不进行规定。而对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39个法律文件进行分析的结果表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于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配置也是比较概括的,但是通过规范性文件的补充,地方法律文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配置也是十分明确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力的配置标准上,有一个清晰的发展脉络:总体上,环境影响标准的份量在不断的强化,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同级审批标准则相对弱化。规模标准有从特大、大中、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抽象划分到具体明确的列举式划分,进而到极为细致地根据“项目类别”量化划分的趋向;而环境影响标准则沿着从无到有、逐步强化的路线演进,并在一定程度上变通了同级审批标准。因此,在中央与地方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力的配置过程中,虽然各地方法律文件显示出较大的差异,但是法律文件中的权力配置是趋向于明确而详尽的。在这其中,规范性文件对审批权力配置体系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在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沟通过程中,备案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权力配置的标准而言,标准有从共性标准走向个性标准的趋势,即权力配置标准有逐渐从投资规模、建设规模标准向环境影响标准转变的趋向。通过这一考察,也可以发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配置过程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权力配置过于细致,过于细致的列举式规定导致了法律文件在应对社会变化时缺乏一种灵活性;二是正式法律渊源虚化,由于规范性文件在配置过程中起到了包括“破法”在内的重要作用,因此正式法律渊源被严重虚化;三是监督权力过于疲软,从实践中权力配置制度的运行状况来看,配置十分明确的规定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督权力的过于疲软。论文最后提出了一些初步建议:首先,具体行政权力的配置应当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来规定,法律不宜直接对具体行政权力的配置作出规定;其次,应当发挥法律解释在行政权力配置过程中的作用,淡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再次,应当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管理,运用财权、人权等管理手段,并强化地方政府法律责任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理;最后,应当加强中央与地方的沟通机制,建构中央与地方的沟通协调程序,中央必须正视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地方利益,并通过一定的途径保证地方利益得以有效表达。
二、我省市县两级人大行使职权状况问卷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省市县两级人大行使职权状况问卷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模式构建与进路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总体思路与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五、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文献综述、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 |
第一节 研究相关的文献述评 |
一、研究相关的国外文献回顾 |
二、研究相关的国内文献回顾 |
三、研究相关的国内外文献的评价 |
第二节 研究相关的概念界定 |
一、市场监管的概念界定 |
二、行政执法的概念界定 |
三、综合执法的概念界定 |
第三节 研究相关的理论基础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交易成本理论 |
三、行政自制理论 |
第二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动因及面向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执法模式变迁的历史逻辑 |
一、市场监管执法模式变迁的阶段分析 |
二、市场监管执法模式变迁的二重动因 |
三、市场监管执法模式变迁的路径依赖 |
第二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需求侧动因 |
一、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效监管的需求 |
二、经济社会发展对服务监管的需求 |
三、经济社会发展对法治监管的需求 |
第三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供给侧动因 |
一、市场监管的整体效能提升不够 |
二、市场监管的服务质量改进不够 |
三、市场监管的法治能力提升不够 |
第四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基本面向 |
一、市场监管执法体制:“碎片”到“整体” |
二、市场监管执法理念:“官本”到“民本” |
三、市场监管执法方式:“人治”到“法治” |
第三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实践基础 |
第一节 研究设计与样本来源 |
一、研究设计 |
二、样本来源 |
第二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实践的进展分析 |
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职能配置分析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机构调整分析 |
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流程优化分析 |
第三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实践的局限分析 |
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缺乏系统设计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缺乏内容深度 |
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缺乏配套协同 |
第四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
一、市场监管效度的衡量标准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的影响因素假设 |
一、法律法规因素 |
二、权力配置因素 |
三、权力运行因素 |
四、执法保障因素 |
五、执法干扰因素 |
六、风俗文化因素 |
七、企业行为因素 |
八、社会诉求因素 |
第三节 数据来源与样本描述 |
一、数据来源 |
二、样本描述 |
第四节 因子分析及理论解释 |
一、因子分析概述 |
二、原始数据处理 |
三、因子分析的过程 |
四、公共因子的理论整合及解释 |
第五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三维+三向”模式 |
第一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整合维度 |
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职能转变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机构调整 |
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流程优化 |
第二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整合向度 |
一、综合执法改革整合向度的理论基础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纵向整合 |
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横向整合 |
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纵深整合 |
第三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基本原则 |
一、统筹协调 |
二、精简高效 |
三、权责一致 |
四、行政法治 |
第六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进路优化 |
第一节 全面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 |
一、牢固树立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理念 |
二、完善细化全面推进改革的顶层设计 |
三、着力强化全面推进改革的央地联动 |
第二节 纵深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 |
一、纵深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职能转变 |
二、纵深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机构调整 |
三、纵深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流程设计 |
第三节 协同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 |
一、协同推进市场监管法制体系建设 |
二、协同推进市场监管事业单位改革 |
三、协同推进社会共治体制机制改革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2)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基本理论分析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乡镇政府、政府能力与公共服务 |
(二)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与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
(三)乡村振兴战略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 |
(二)公共产品提供和生产分离理论 |
(三)服务型政府理论 |
(四)治理和善治理论 |
三、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 |
(一)是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
(二)是推动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
(三)是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由之路 |
第二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一、构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依据 |
(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内部结构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外显结构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形成的要素条件 |
(一)体制性要素 |
(二)制度性要素 |
(三)主体性要素 |
(四)策略性要素 |
三、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一)基于结果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构建 |
(二)基于过程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构建 |
第三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存在的问题及归因 |
一、调查数据和资料的来源 |
(一)问卷调查 |
(二)访谈调查 |
(三)实地调查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发展现状的考察 |
(一)对农民群体公共服务需求的考察 |
(二)基于满意度的公共服务能力考察 |
(三)基于供给过程的公共服务能力考察 |
三、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综合表现 |
(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 |
(二)服务供给内容的结构性失衡 |
(三)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认知模糊 |
(四)脱离农村基层社会实际需要 |
(五)应对服务需求升级能力不足 |
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归因分析 |
(一)乡镇政府发展定位不明确 |
(二)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 |
(三)人才管理制度机制不完善 |
(四)政府绩效考评机制不合理 |
(五)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不科学 |
第四章 国内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与经验启示 |
一、国内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 |
(一)“政务中心”:公共服务集约化改革 |
(二)“以钱养事”: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
(三)“民主恳谈”:公共服务民主化改革 |
(四)“互联网+”:公共服务信息化改革 |
二、国外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 |
(一)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
(二)地方政府分权化改革 |
(三)公共服务社会化改革 |
三、国内外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经验启示 |
(一)优化乡镇政府的组织结构 |
(二)促进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 |
(三)合理划分政府间权责关系 |
(四)积极培育服务类社会组织 |
第五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对策探讨 |
一、乡村振兴战略对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要求 |
(一)加快推进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 |
(二)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三)满足农民群众多元利益诉求 |
(四)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全面脱贫 |
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为核心 |
(二)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前提 |
(三)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为准则 |
(四)以城乡统筹融合发展为宗旨 |
三、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的策略 |
(一)推进乡镇行政体制改革 |
(二)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 |
(三)加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
(四)革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
(五)探索多元服务供给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基层法治离我们有多远? |
二、基层治理的法治悖论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基本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限定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现实困境与发展方向 |
第一节 基层政府的职能与职权 |
一、基层政府职能与职权的规范分析 |
二、基层政府职权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现状分析 |
一、基层政府失灵与政府权力异化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异化之根源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塑造 |
一、基层政府治理的理念误区与极端倾向 |
二、合法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底线 |
三、有效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重塑 |
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三维架构 |
第三章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失衡及其解决路径 |
一、问题意识:纵向权力配置失衡 |
二、制度性根源:法定职权与管理的错位 |
三、关于基层乡镇政府地位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强镇扩权:基层政府赋权改革探索与反思 |
一、改革历程与实践样本 |
二、行政性分权:强镇扩权改革的路径反思 |
第三节 基层政府赋权的法治化路径 |
一、确立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目标: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 |
三、健全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保障 |
第四章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实践图景——以上海群租治理为例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群租治理的真实场景 |
二、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依据——群租治理的政策推进 |
三、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过程——群租治理中的街镇角色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特征 |
一、基层政府权力的“运动式运行”困境 |
二、基层政府权力的“压力型运行”困境 |
三、基层政府权力的“失调型运行”困境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建构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框架 |
二、基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 |
三、基层政府行政决策的法治化 |
四、基层政府行政执法的法治化 |
第五章 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表象与根源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硬腐败与软腐败 |
二、基层政府权力廉政监督与效能监督的统一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危害性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腐败的根源分析 |
三、价值导向:从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防 |
四、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制度化构建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效能监督的法治化 |
一、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实证分析:以2019年D区街镇考核为例 |
二、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法治困境 |
三、基层政府效能监督法治化的改进路径 |
第六章 余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虚无主义批判 |
一、基层治理中法治虚无主义的新变异 |
二、基层法治虚无主义的形态与后果 |
第二节 警惕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浪漫主义 |
一、法治浪漫主义思潮的形成 |
二、法治浪漫主义的迷惑性与危害性 |
第三节 坚持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实主义 |
一、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 |
二、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 |
三、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渐进实现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兼怀人生四十 |
(5)当代中国县级政府权力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一、县级政府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单位 |
二、县级政府权力配置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环节 |
三、县级政府权力的有效配置关系服务型政府的建构 |
四、县级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 |
第二节 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县 |
二、县级政府 |
三、权力配置 |
四、法治化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相关理论研究现状 |
二、国外相关理论研究现状 |
第四节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基本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章 中国县级政府权力配置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县级政府权力配置及沿革 |
一、清末以前县级政府权力配置 |
二、清末至北洋政府县自治运动 |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级政府权力配置 |
四、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地的县级政权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前的县级政府权力配置 |
一、人民政府委员会时期 |
二、县人民委员会时期 |
三、县革命委员会时期 |
第三节 改革开放后县级政府权力配置的变迁 |
一、县人民政府体制的恢复 |
二、市管县体制的推广 |
三、改革市管县体制的探索 |
第二章 当代中国县级政府的职能定位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变 |
一、政治职能的转变 |
二、经济职能的转变 |
三、社会管理职能的转变 |
四、文化职能的转变 |
第二节 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定位 |
一、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 |
二、公共服务的内涵、内容及分类 |
三、中国政府公共服务的主要领域 |
第三节 县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
一、公共服务的分层供给结构 |
二、县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
三、县级政府权力配置与职能需求的背离 |
第三章 当代中国县级政府权力配置的制度分析 |
第一节 政治生态环境:县级政府所处的宏观制度 |
一、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
三、中国共产党执政体制 |
第二节 纵向配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 |
一、职责同构的事务权 |
二、分税制下的财政权 |
三、党管干部制度下的人事权 |
第三节 横向配置:县级政府机构的设置 |
一、县级政府机构设置及运行方式 |
二、县级政府机构设置的基本特点 |
三、县级政府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配置方式:放权收权与机构改革 |
一、放权收权 |
二、机构改革 |
三、制度创新 |
第四章 当代中国县级政府权力配置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纵向权力配置的实证分析——以N县为例 |
一、N县政府的"权力清单" |
二、N县政府"权力清单"中的权力配置 |
三、对N县政府权力配置的分析 |
第二节 横向权力配置的实证分析——以F市的改革为例 |
一、F市政府权力横向配置状况 |
二、F市的"专委会制"改革 |
三、县级政府权力横向配置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当代中国县级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 |
第一节 西方国家地方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经验 |
一、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权力配置——以美国为例 |
二、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权力配置——以法国为例 |
三、对中国当代县级政府权力配置的启示 |
第二节 当代中国县级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的方向 |
一、央地关系稳定有序 |
二、公共服务有效供给 |
三、权力运行规范高效 |
第三节 当代中国县级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的路径 |
一、树立正确法治理念 |
二、改善政治生态环境 |
三、严格规范权力配置路径 |
四、明确划分各级政府权力 |
五、科学设置政府机构 |
六、以法治的方式配置政府权力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6)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研究 ——以贵州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一) 基于多民族地区作为研究对象的选择 |
(二) 基于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作为研究内容的选择 |
(三) 基于贵州省作为研究区域的选择 |
二、 选题的缘由 |
(一) 学术性缘由 |
(二) 现实性缘由 |
三、 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一) 社会管理法治化相关研究成果 |
(二) 社会管理与法治关系相关研究成果 |
(三) 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相关研究成果 |
四、 写作思路与研究框架 |
(一) 写作思路 |
(二) 研究框架 |
五、 研究方法与论文的创新点 |
(一) 研究的方法 |
(二) 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基本内涵 |
一、 相关概念的厘定 |
(一) 社会管理 |
(二) 法治化 |
(三) 社会管理法治化 |
二、 社会管理与法治的相互关系 |
(一) 法治是完善社会管理的基础 |
(二) 社会管理是法治发展的活力源泉 |
(三) 社会管理要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
三、 社会管理法治化特征 |
(一) 力求规则之治 |
(二) 人性化法治管理 |
(三) 政府职能的转换 |
四、 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表现形式 |
(一) 民主政治建设的完善 |
(二) 依法行政效果的承认 |
(三) 司法权的公平公正 |
(四) 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 |
(五) 法治文化体系的形成 |
(六) 社会法治化建设的健全 |
五、 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对多民族地区的作用 |
(一) 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 保障多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所需 |
(三) 促进多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需要 |
(四) 维护少数民族合法利益的使然 |
六、 小结 |
第三章 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指导理论与借鉴 |
一、 马克思主义民族法制理论及其指导意义 |
(一) 马克思恩格斯民族法制理论 |
(二) 中国共产党人的民族法制理论 |
二、 其他相关理论的借鉴意义 |
(一) 其他相关理论 |
(二) 社会治理领域内的软法理论 |
(三) 上述理论知识对本文的借鉴意义 |
三、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现状 |
一、 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现状 |
(一) 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现状 |
(二) 多民族地区民族法治建设现状 |
二、 贵州省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现状 |
(一) 贵州省民族分布状况及特殊性 |
(二) 贵州省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调研问卷状况 |
(三) 贵州省社会管理法治化环境生成评价指标体系 |
三、 贵州省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取得的成绩 |
(一) 适时谋划民族地方立法 |
(二) 推动民族区域依法行政工作 |
(三) 民族区域司法行政工作稳步推进 |
(四) 公众民主参与式新机制 |
(五) 依托社区构建基层社会管理平台 |
(六) 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调适 |
(七) 社会管理法治化环境生成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 |
四、 贵州省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缺陷 |
(一) 社会管理领域立法比较薄弱 |
(二) 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路径内容存在分歧 |
(三) 社会管理法治化特定领域的问题突出 |
五、 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 宪政意识缺失和法治观念淡薄 |
(二) 法治化建设工作发展不平衡 |
(三) 维护私权利的诉讼效果不佳 |
(四) 多民族地区地方立法权的功能失衡 |
(五) 多民族区域法治政府构建不力 |
(六) 普法经费投入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
(七) 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有待完善 |
(八) 《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的问题 |
(九) 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或民间法或村规民约存在冲突 |
六、 小结 |
第五章 国外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及启示 |
一、 美国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 |
二、 德国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 |
三、 日本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 |
四、 国外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启示 |
(一) 培育多民族地区公众的尚法理念 |
(二) 完善多民族地区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设计 |
(三) 强化多民族地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 |
五、 小结 |
第六章 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构想 |
一、 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主要依据 |
(一) 民族实情为特色基础 |
(二) 民族传统为历史前提 |
(三) 民族现实为客观依据 |
二、 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基本目标 |
(一) 内容上完备 |
(二) 结构上科学 |
(三) 形式上规范 |
(四) 价值上公正 |
三、 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基本内容 |
(一) 社会管理部门的划分 |
(二) 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依据 |
四、 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基本特色 |
(一) 党委领导是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立法保障 |
(二) 成文法是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制度基础 |
(三) 公众参与是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重要方式 |
(四) 实现和谐是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社会目标 |
(五) 以人为本是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价值归宿 |
五、 小结 |
第七章 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
一、 多民族地区公众法治意识的培养 |
(一) 营造多民族区域法治文化氛围 |
(二) 树立多民族区域公民的宪法观念 |
(三) 尊重多民族社会领域规则意识 |
二、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
(一) 健全民族立法的利益表达机制 |
(二) 完善民族立法推动民族法制建设 |
三、 健全民族地区法治政府建设 |
(一) 正确定位和完善多民族地区行政立法 |
(二) 强化多民族地区行政执法体系 |
(三) 完善多民族地区行政监督机制 |
四、 实现民族司法公平正义 |
(一) 深化民族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
(二) 保障民族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三) 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力度 |
五、 开展多民族地区基层多领域的依法治理 |
(一) 加强多民族地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
(二) 强化多民族地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 |
(三) 规范多民族地区的法律服务 |
(四) 完善多民族地区基层经济法治建设 |
(五) 健全多民族地区法律监督体系 |
六、 推进多民族地区社会法治建设 |
(一) 创新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机制 |
(二) 发展和规范多民族地区社会组织 |
(三) 建立多民族地区公民权益保障和利益协调机制 |
(四) 完善多民族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
七、 完善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 |
(一) 《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的问题 |
(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完善 |
(三)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 |
八、 建立多民族区域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
(一) 建立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
(二) 法律多元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理论支持 |
(三) 适应多民族特点的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设想 |
九、 发挥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和村规民约的作用 |
(一) 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和村规民约概念的厘清 |
(二) 国家法与民间法、民族习惯法或村规民约的关系 |
(三) 国家法与民间法、民族习惯法或村规民约的调适 |
十、 小结 |
结论 |
一、 确立国家法在多民族地区的主导地位 |
二、 尊重多民族地区的乡土社会法 |
三、 科学认识多民族地区的原始宗教 |
四、 建构多民族区域社会自治的法规制度 |
五、 探索多民族地区城市、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 |
(一) 多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 |
(二) 多民族地区城市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县级宣传系统运行机制研究 ——以县委宣传部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的提出 |
一、作为现实问题的宣传系统行动 |
二、作为理论问题的宣传系统行动 |
三、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的衔接及操作化 |
第二节 研究文献综述 |
一、关于县级政治的研究 |
二、关于党的宣传工作的研究 |
第三节 理论基础、论述框架与核心概念 |
一、相关理论基础 |
二、研究视角与论述框架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资料来源 |
一、研究方法的选择 |
二、研究资料来源 |
第二章 组织形态:县级宣传系统的基本构成 |
第一节 县委宣传部的组织架构与基本职责 |
一、县委与县委宣传部 |
二、县委宣传部的基本职责 |
三、县委宣传部的级别和内设机构 |
第二节 县级宣传口的基本构成与职责 |
一、县委宣传部直接管理的二级单位 |
二、县直广电新闻事业单位 |
三、县政府文教口相关单位 |
四、上级文宣单位分支机构 |
第三节 县级党政系统中的其他宣传主体与职责 |
一、县级组工系统及其群团组织 |
二、县级机关单位中的党组织 |
第四节 乡镇和社区中的宣传组织与职责 |
一、乡镇的宣传主体与阵地 |
二、社区的宣传主体与阵地 |
第五节 “名实分离”: 宣传工作的组织需求与权力限度 |
第三章 权力基础: 县级宣传系统的权力来源与分配 |
第一节 县级宣传系统的权力来源 |
一、政治授权的方式 |
二、行政分权的方式 |
第二节 县级宣传系统中的权力关系类型 |
一、党组织之间自上而下的组织领导权 |
二、不同行政层级对宣传工作的资源控制权 |
第三节 县级宣传系统权力分配的影响 |
一、事权多元与多头管理 |
二、职能重合与权力分割 |
三、权责分离与责任推诿 |
四、外部冲击与机构变动 |
第四节 “条块冲突”:宣传工作权力基础与任务来源之间的矛盾 |
第四章 日常宣传:县委宣传部的常规工作表达 |
第一节 意识整合:面向各级党组织的理论教育 |
一、服务县委主要领导理论学习 |
二、指导全县机关单位理论学习 |
三、开展基层理论培训与宣讲 |
第二节 信息管控:县级新闻管理与新闻宣传 |
一、新闻策划与相关活动 |
二、新闻管理与业务联系 |
三、县级通讯员培训 |
四、党报党刊征订 |
第三节 价值引导:县级社会文化宣传 |
一、“双宣讲”活动 |
二、文明创建: |
三、文艺宣传 |
第四节 舆情调控:县级网络信息管理 |
一、网络新闻宣传 |
二、网络舆情管理 |
第五节 “虚事做实”:县委宣传部日常权力的表达 |
第五章 政治任务:围绕中心工作的宣传表达 |
第一节 以对象为中心的政治任务:县级精神文明建设 |
一、精神文明建设的提出与内涵 |
二、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向文明单位创建的集中 |
三、县级文明单位创建的实施重点与考核程序 |
四、县级文明单位创建在部门中的动员与实施机制 |
五、弱政治压力向部门间竞争压力的转化 |
第二节 以主体为中心的政治任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
一、从宣传工作责任到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
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文本内容与责任清单 |
三、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在基层的实施与考核 |
四、强政治压力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消解 |
第三节 政治任务沟通的形式与变异:宣传系统中的压力传导 |
一、宣传任务分配中的动员、传达与沟通形式 |
二、宣传任务执行中的沟通与督导形式 |
三、宣传工作运行的程式化与压力的制度化 |
四、宣传工作的泛政治化与执行的形式化 |
第四节 “全员参与”:宣传中心工作中的压力动员及其限度 |
第六章 弱压力型体制:县级宣传权力运行机制的初步总结 |
第一节 弱压力型体制运行的制度基础 |
一、县级宣传系统压力化运行的基本层级 |
二、县级宣传系统压力化运行的制度环境 |
三、弱压力型体制形成的制度根源 |
第二节 弱压力型权力主体的施压机制 |
一、县级宣传工作的执行模式 |
二、弱压力型体制下政策工具的选择 |
三、弱压力型体制下权力主体对施压机制的选择 |
四、施压主体的制度困境与施压机制的选择 |
第三节 弱压力型执行主体的应对机制 |
一、县级宣传工作中的执行主体偏好 |
二、宣传工作过程中执行主体的行为选择 |
三、执行主体权力处境对宣传系统行动的影响 |
第四节 弱压力型体制运行的政治社会后果 |
一、上下一体化:上级宣传对本级宣传的挤压 |
二、权力内卷化:社会影响的缺失与本级宣传的困境 |
三、地位边缘化:信息时代县级宣传的功能缺失 |
四、运行部门化:县级宣传权力的双重“脱嵌” |
第七章 余论 |
第一节 基本结论 |
一、县级宣传系统运行的基本逻辑是“弱压力型体制” |
二、县级政治权力结构决定了县级宣传的本质特征 |
三、县级宣传系统运行的根本目的是国家政权建设 |
第二节 县级宣传系统运行再审视 |
一、政党、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宣传系统运行 |
二、宣传系统运行与国家基础权力的增长 |
三、弱压力型体制与国家治理困境 |
第三节 县级宣传工作发展 |
一、上下层级关系的明确 |
二、党组织内部关系的整合 |
三、党政关系的调整 |
四、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省管县改革的动因、困境与体制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其研究的意义 |
二、相关概念的阐释 |
三、本选题的研究成果与研究动态 |
四、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我国地方行政体制的历史沿革 |
一、国家的形成与地方政府的产生 |
二、县制与省制 |
(一) 县制 |
(二) 省制 |
三、我国地方行政体制的历史分期 |
(一) 郡县制时期 |
(二) 州郡县制时期 |
(三) 道(路)州县制时期 |
(四) 省府县制时期 |
(五) 省县制时期 |
四、影响地方行政体制变迁的因素 |
(一) 国土面积 |
(二) 政治因素 |
(三) 经济因素 |
(四) 民族因素 |
(五) 历史社会因素 |
第二章 市领导县体制的兴起及其演变 |
一、市制的产生及其发展 |
(一) 市制的产生 |
(二) 新中国市制的发展 |
二、市领导县体制的兴起和发展 |
三、市领导县向"市管县"的演变 |
四、市领导县体制产生的积极作用 |
第三章 省管县改革的动因分析 |
一、省管县改革的根本动因 |
二、省管县改革的直接动因 |
三、省管县改革的理论依据 |
(一) 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相协调的理论 |
(二) 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理论 |
(三) 依法治国的理论 |
(四) 科学发展的理论(科学发展观) |
四、省管县改革的现实基础 |
(一) 政治环境 |
(二) 经济环境 |
(三) 文化环境 |
(四) 实践探索 |
五、省管县改革的直接推手 |
六、省管县改革的国际借鉴 |
(一)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 |
(二) 新公共管理视阈下西方国家地方政府的改革 |
(三) 西方国家地方政府改革给与我们的启示 |
(四)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适用性 |
第四章 省管县改革的实践进程及其面临的困境与障碍 |
一、省管县改革的实践进程与存在的问题 |
(一) 省管县改革的实践进程与取得的成就 |
(二) 省管县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二、省管县体制实施面临的困境与障碍 |
(一) 心理层面 |
(二) 操作层面 |
(三) 体制层面 |
(四) 政治文化层面 |
(五) 法律制度层面 |
第五章 我国地方政府体制的创新 |
一、宏观体制架构:"省管县"为主,"市领县"为辅,两种体制协调并举 |
(一) 两种体制协调并举的必要性和意义 |
(二) 构建新型体制架构的基本思路 |
二、构建"省管县"与"市领县"协调并举体制架构的具体路径 |
(一) 建立以省管县为主导的三级地方政府体制 |
(二) 构建以"市领县"为辅助形式的体制结构 |
(三) 推行扩权强县改革 |
(四) 加强县际及县市之间的区域联合 |
(五) 县级政区划分等第 |
(六) 乡(镇)政府实行乡(镇)治与县派相结合的体制 |
第六章 县域自治——我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的出路和方向 |
一、我国政府层级体制的历史演进和发展规律 |
二、治理理论与县域自治 |
三、县域自治——省管县改革取得实质成效的理性的制度选择 |
四、县域自治是落实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途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研究 ——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言 |
第一章 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概述 |
第一节 研究范围及其限定 |
一、问题的缘起和提出 |
二、主要思路与内容结构 |
三、材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的限定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第二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权力配置 |
二、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 |
三、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 |
第三节 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的基本理论 |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研究的主要成果 |
二、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的基本理论 |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制度 |
第一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况 |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第二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 |
一、审批权概述 |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 |
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审批机关 |
一、中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 |
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 |
第三章 中央法律文件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配置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的基本框架 |
一、八二宪法颁布前我国关于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的配置 |
二、现行宪法、组织法中关于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的配置 |
三、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对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的配置 |
第二节 其他中央法律文件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配置 |
一、1986年以前的中央权力配置情况:以建设规模为配置标准 |
二、1986年-1998年的中央权力配置状况:逐渐独立的环境影响标准 |
三、1998年-2004年的中央权力配置状况:以规模标准为主,兼采环境影响标准 |
四、2004年以后的中央权力配置状况:规模标准与环境影响标准并重 |
五、总结 |
第四章 地方法律文件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配置 |
第一节 地方法律文件概述 |
一、地方法律文件的界定 |
二、地方法律文件的范围 |
第二节 地方法律文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配置 |
一、1986年-1998年的地方权力配置状况:作为分类管理手段的环境影响标准 |
二、1998年-2004年的地方审批权力配置状况:作为调节手段的环境影响标准 |
三、2004年至今的地方权力配置状况:作为配置标准的环境影响标准 |
四、总结 |
第五章 对权力配置过程的考察 |
第一节 权力配置的状况 |
一、法律文件的权力配置趋向于明确而详尽 |
二、各地方法律文件显示出较大的差异 |
三、规范性文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
四、权力配置标准上从共性标准走向个性标准 |
五、备案制度在上下级行政机关沟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
第二节 权力配置中存在的问题 |
一、权力配置过于细致 |
二、正式法律渊源虚化 |
三、监督权力的过度疲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我省市县两级人大行使职权状况问卷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模式构建与进路优化[D]. 谭安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2]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D]. 郜清攀.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3]我省市县两级人大行使职权状况问卷分析[J].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楚天主人, 1997(S1)
- [4]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D]. 翟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当代中国县级政府权力配置研究[D]. 邓博. 云南大学, 2011(01)
- [6]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研究 ——以贵州省为例[D]. 张帆. 华南理工大学, 2013(12)
- [7]县级宣传系统运行机制研究 ——以县委宣传部为中心的考察[D]. 方坤. 华中师范大学, 2018(02)
- [8]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9]省管县改革的动因、困境与体制创新研究[D]. 周仁标. 华中师范大学, 2011(01)
- [10]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研究 ——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为例[D]. 刘志欣. 华东政法大学, 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