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公约”好(论文文献综述)
卢静[1](2022)在《全球海洋治理与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文中研究指明当前世界海洋战略形势正发生深刻变革,海洋地缘战略竞争不断加剧,海洋"公地悲剧"日益严峻,在此形势下,中国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倡议。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内涵十分丰富,主要包括构建海洋安全共同体、海洋发展共同体和海洋责任共同体三方面要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既是世界海洋文明发展的时代要求,也为解决当前全球海洋治理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然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在现实中面临国际认知赤字、海洋二元秩序障碍、海洋地缘战略争夺阻力等严峻挑战。为此,中国应着力完善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知识话语体系,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多边主义制度化建设,打造多元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
傅廷中[2](2021)在《国际视野内海事公法和私法的分隔与聚合》文中指出在全球视野内,海事公法和私法经历了合一、离散和相对聚合的几个阶段。古时实行的公法与私法合一的粗犷模式虽然适应了当时的生产方式和航运经济基础,但毕竟不具科学性;现代条件下实行的公、私法分立的模式固然实现了法的调整具体化,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制度之间的不衔接。近年来,因应海洋事务和海运活动的新变化,海事公法和私法在一定程度上又呈现交叉和聚合的态势。基于这种新变化,在海事法的研究中似应倡导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相结合的理念,采取"领域法学"和"部门法学"相结合的方法,在遵循部门法分工的基础上,促进海事公法和私法制度的有机协调。
王玫黎,陈雨[3](2021)在《南海IUU捕捞:概念界定、治理依据及制度设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南海IUU捕捞的显着危害不仅直接损害着南海渔民的合法权益,还将威胁我国的海上主权和领土完整。为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在地区和全球事务治理中的角色转变,完善南海治理,包括对南海IUU捕捞的治理,成为了我国需要关注的重点议题。有效打击南海IUU捕捞活动,首先需要在中国语境下对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同时,要充分认识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港口国措施协定》对我国开展南海IUU捕捞治理的重要性,前者将为我国的治理提供最根本的国际法依据,后者的"港口国措施"和"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则将为我国具体治理措施的设计提供参考。整体上看,我国南海IUU捕捞的治理制度应当在国家宏观计划的指导下,紧扣南海IUU捕捞的概念界定,从"监管外国IUU捕捞渔船"和"保障我国南海渔民权益"两个层面展开。在第一个层面,要推动制定渔船信息报送制度,并加强《海警法》下的海上执法力度。在第二个层面,可以在常态化护渔机制之下,探索建立以捕捞许可证为中心的申请、退出、流转制度,鼓励我国南海渔民开展作业。
张海滨,黄晓璞,陈婧嫣[4](2021)在《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30年:历史进程及角色变迁》文中指出综合考虑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政策立场、国内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演变以及全球气候治理进程的重要时间节点等三个指标,30年来,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角色经历了从积极参与者、积极贡献者到积极引领者的转变。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从积极参与者转变为积极贡献者是量变,从积极贡献者转变为积极引领者是质变。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角色发生质变有诸多原因。从国际层面看,气候变化对全球生态安全的威胁日益严峻,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深刻调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绿色低碳发展已成世界发展大趋势,这四大因素推动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发挥引领作用。从国家层面看,当前中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增长,气候变化对中国的不利影响日益上升,促使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发挥引领者作用。从领导人层面看,中国领导人的"天下"情怀和环境意识助推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发挥引领作用。与此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中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议程设置能力不够强,在全球气候治理体制改革中的规则制定权和话语权不够大,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的水平不够高。为此,中国应进一步统筹好气候治理、气候外交、气候安全和气候传播这四大领域的工作,四位一体,协同推进,有力引领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和全球气候治理。
顾一帆,赵宇[5](2021)在《中国与澜湄五国禁毒执法安全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禁毒执法安全合作是澜湄五国应对日益严峻的流域毒品犯罪的主动选择。澜湄国家各个效力位阶的禁毒合作法律规范都在不同程度上滞后于流域禁毒合作的实际需要,国际法的权威性不足、双边条约覆盖面窄以及各国国内法刚性规定间的冲突,成为流域禁毒执法安全合作可持续发展的阻力。在此背景下,中国应以周边国家融通澜湄命运共同体的共识,全方位增强禁毒法律规范的实效。具言之,推动完善相关禁毒法律规范的顶层构建,提高合作纲领的权威性,完善国内禁毒法体系,使国内禁毒法与国际禁毒法接轨;同时丰富双边条约的内容,扩大条约覆盖范围,压缩法外之地,以期为澜湄国家禁毒执法安全合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王思丹[6](2021)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升级:困境、动能和前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亟须强化,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的制度建设是全球环境治理进程的重要环节之一。全球生物多样性谈判进展缓慢,治理赤字明显,政策目标落实情况欠佳。产生治理困境,主要原因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生物多样性资源大国与谈判积极方之间存在立场鸿沟,国际治理行为体的功能分化,各国政策落实困难,公众意识匮乏等。当前,生物多样性治理迎来宝贵的时代机遇,例如,生物多样性治理与气候治理具有协同效应,达成可持续发展目标对生物多样性治理提出了落实需求,新冠肺炎疫情提升生物议题认知程度以及中国的积极推动等。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需要设立清晰的、可测量的、可量化的实施标准,减少民粹主义的影响,克服经济衰退、贸易摩擦加剧、疫情持续带来的困难,整合其他全球环境治理制度框架,提高主要缔约方的合作意愿,完善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机制,发挥中国的引领作用。
黄惠康[7](2021)在《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为全球治理变革和国际法治贡献中国智慧——纪念新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半个世纪以来,中国作为多边外交的重要参与方,从倡导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到推动达成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从全面依法治国到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再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写入联合国决议,50年迈出了三大步,从融入、参与到引领,实现了历史性的跨域。中国始终坚守公平正义和共商共建共享的国际治理观,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国际体制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倡导并以责任担当践行多边主义,坚定反对霸权主义、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和可持续发展的法治世界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成为公认的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国际治理变革的引领者。
李敏[8](2021)在《粮食安全视角下国际公约对中国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体系构建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植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上的争辩影响着国际公约农业知识产权政策的变化,公约脉络清晰地展示了粮食安全视角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领域的利益角逐。文章通过历史比较法分析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制度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的规定,探索开放获取及惠益分享机制激励农民自成体系的作物种植发展,提出平衡保护植物遗传资源,鼓励植物新品种创新、育种者权利及农民权利的建议,以期为构建中国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体系提供有益参考,为筑牢中国粮食安全保障网奠定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基础。
娄世超[9](2021)在《论智能船舶碰撞的法律责任》文中认为智能船舶是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等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有利于船舶实现航行、货物运输、维护保养的自动化、智能化。一方面,能使船舶更加安全、环保、经济和高效;另一方面,智能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中,责任主体包括岸基操作人员、系统生产商和船舶所有人,归责原则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但要根据案情确定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智能船舶仍可依据单方过失、互有过失以及无过失碰撞三种碰撞类型划分责任。通过明确智能船舶和船员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方式,重塑海上保险制度,建立针对智能船舶的司法约束机制,主动适应海上航运业的新形势,建立健全智能船舶碰撞的法律责任制度,保障海上航行安全。
顾明远,唐虔,秦亚青,张静,张小劲,阚阅,谢喆平[10](2021)在《全球教育治理》文中提出全球教育治理与中国作为全球治理的观念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提出来的,一方面是顺应世界多极化趋势,另一方面又要对国际事务有一个共同的治理准则,所以提出了全球治理的观念。二战以后,在战争时期发明起来的电子、核子,战后转为民用,以电子、核子为基础的科学技术得到迅猛的发展,从而带动了经济的高速增长。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生产转型升级,跨国公司发展,更是使得各国生产互依互补,加上世界物流的加速,促进了经济的全球化。于是出现了如世贸组织等国际机构来协调全球的经济活动,随着大气污染治理、全球抗击新冠病毒,全球治理已经不限于经济领域,全球治理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
二、“安全生产公约”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安全生产公约”好(论文提纲范文)
(1)全球海洋治理与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论文提纲范文)
一、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要旨 |
第一,构建海洋安全共同体是首要。 |
第二,建设海洋发展共同体是基本。 |
第三,打造海洋责任共同体是关键。(10) |
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时代价值 |
三、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面临的现实挑战 |
(一)国际认知赤字 |
(二)海洋二元秩序障碍 |
(三)海洋地缘战略争夺阻力 |
四、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践路径 |
(一)探寻中外共通的意义空间,完善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知识话语体系 |
(二)坚持多边主义,实现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化 |
(三)加强协同治理,合力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
结 语 |
(2)国际视野内海事公法和私法的分隔与聚合(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私法合一:古代海事法的萌芽阶段 |
(一)基于防范海上风险的共同目标 |
(二)与海上贸易的经营与管理体制相匹配 |
二、公私法分立:近代海事立法的变革 |
(一)海事公法与私法分流的缘起 |
(二)海事公法与私法分立的基本模式 |
1.以英国为代表的保持海事法自体性特征的分立模式 |
2.摒弃海事法自体性特征的公私法分立模式 |
(1)民商分立体制下的公私法分立 |
(2)民商合一体制下的海事立法 |
(三)海事公法与私法截然分立的结果 |
1.海商法制度与国际法不衔接 |
2.海商法制度与行政法制度不衔接 |
3.海商法制度与刑法制度不衔接 |
4.海商法中某些特有的规则被忽视 |
5.海商法制度的效力被削弱 |
三、公私法适度聚合:当代海事立法的新趋势 |
(一)公私法聚合的客观原因 |
(二)公私法聚合的基本形式 |
1.在私法中融入必要的公法条款 |
2.以公法制度间接地影响私法 |
3.以公法制度对接私法制度 |
(三)公私法适度聚合的客观效果 |
四、对未来的思考与展望 |
(一)以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相结合的方法构建海事法体系 |
(二)以“领域法学”和“部门法学”相结合的方式研究海事法 |
五、结 论 |
(4)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30年:历史进程及角色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
二、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30年的三个阶段 |
(一)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第一阶段(1990—2006年):积极参与者 |
1.积极认真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 |
2.积极维护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 |
3.中国积极展开国内的节能减排行动 |
第一,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努力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第二,积极发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力改善能源结构。 |
第三,持续开展植树造林,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 |
(二)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第二阶段(2007—2014年):积极贡献者 |
1.开始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主流化和系统化 |
2.中国的谈判立场发生微妙变化 |
3.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能机构和工作机制 |
4.积极推进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进程 |
(三)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第三阶段(2015年至今):积极引领者 |
1.积极贡献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国理念 |
2.在谈判的关键议题上发挥关键作用 |
3.进一步加大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力度 |
4.积极推动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加大对外气候援助 |
5.中国的引领作用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
三、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角色转变的原因 |
(一)国际因素 |
1.气候变化对全球生态安全的威胁日益严峻 |
2.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深刻调整 |
3.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格局发生重大变化 |
4.绿色低碳发展已成全球大趋势 |
(二)国家因素 |
1.中国发展阶段的变化 |
2.气候变化对中国的负面影响日益增大 |
3.领导人因素 |
第一,中国领导人的“天下”情怀。 |
第二,中国领导人的环境意识。 |
四、结 语 |
(5)中国与澜湄五国禁毒执法安全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与澜湄五国开展禁毒执法安全合作的必要性 |
(一)周边毒品渗透直接威胁中国安全 |
(二)加强禁毒合作是澜湄国家的共识 |
二、中国与澜湄五国禁毒执法安全合作的法律依据 |
(一)国际禁毒公约 |
(二)联合声明 |
(三)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 |
三、澜湄国家禁毒执法安全合作的法律问题 |
(一)国际禁毒公约的权威性不足 |
(二)国内法与国际公约适配度低 |
(三)各国国内禁毒法规存在差异 |
(四)双边禁毒规范的内容不全面 |
四、完善澜湄国家禁毒执法安全合作法律规制的中国之策 |
(一)促进商签合作条约,强化合作纲领的权威性 |
(二)完善国内禁毒法体系,使国内法与国际法接轨 |
(三)明确刑事管辖权边界,扩大执法安全合作范围 |
(四)构建毒品犯罪情报智库,保障执法安全合作信息源 |
五、结语 |
(6)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升级:困境、动能和前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生物多样性治理的国际制度建设 |
(一)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进展 |
(二)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IPBES)的进展 |
(三)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的科学报告和阶段性目标 |
1.《全球生物多样性展望》 |
2.爱知目标 |
3.全球生物多样性指标呈现恶化趋势 |
二、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困境的根源 |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立场鸿沟 |
1.生物多样性主要缔约方立场不同,态度复杂 |
2.美国参与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的态度消极 |
3.生物多样性治理“气候化”引发担忧 |
(二)生物多样性资源大国与谈判积极方之间的立场鸿沟 |
(三)国际治理行为体的功能分化 |
1.多元国际治理行为体分担生物多样性治理责任 |
2.多元国际治理行为体降低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治理效率 |
3.跨部门多元行为体的参与程度较低 |
(四)爱知目标的国内落实乏力 |
1.目标缺乏量化设计 |
2.国内机制建设不足 |
3.政策驱动力较弱 |
(五)科学研究不充分制约公众认识水平提升 |
1.相较于其他环境治理议题,对生物多样性的科学研究还需进一步加强 |
2.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起步较晚,全球科学研究网络建设有待加强 |
3.科学研究的不充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众认知水平 |
三、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的动能 |
(一)全球气候治理的经验和积极影响 |
(二)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落实需求 |
(三)中国积极推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 |
(四)新冠肺炎疫情提高生物议题认知程度 |
四、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的前景 |
(一)民粹主义抑制全球环境治理效率的提高 |
(二)经济衰退与贸易摩擦加剧全球环境治理困境 |
(三)生物多样性治理与其他全球环境治理制度框架有所重叠 |
(四)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生物多样性治理进程 |
(五)主要缔约方的合作意愿、国家自主贡献机制、中国的参与将决定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的效果 |
(7)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为全球治理变革和国际法治贡献中国智慧——纪念新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首创以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
二、从融入走向引领,坚定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 |
(一)逐步融入时期(1971-1981) |
(二)全面参与时期(1982-2012) |
(三)登高引领时期(2013-) |
三、坚守公平正义,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 |
四、坚持《宪章》宗旨原则,坚定扞卫多边主义 |
五、坚持理论创新,为全球治理变革贡献中国智慧 |
结语 |
(8)粮食安全视角下国际公约对中国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体系构建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 植物新品种的产生及对世界农业贸易格局的影响 |
2 国际公约中的农业知识产权政策框架概述 |
2.1《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
2.2《生物多样性公约》 |
2.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2.4《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
2.5《名古屋议定书》 |
3 立法保护农民权利与育种者权利的制度衡平 |
3.1 保存种子的权利 |
3.2 品种注册的权利 |
3.3 惠益共享的权利 |
3.4 传统品种未公开使用应获得补偿的权利 |
3.5 获得奖励和认可的权利 |
3.6 获得免费法律服务和免受侵权的权利 |
4 国际公约中的农业知识产权政策对植物遗传资源创新的激励 |
5 构建我国现代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
5.1 监管境内生物勘探行为,并构建惠益分享机制 |
5.2 建议强制披露任何植物遗传资源的来源,并支持对《标准材料转让协议》的有效执行 |
5.3 建议所有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建立“实验性公地” |
(9)论智能船舶碰撞的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 智能船舶碰撞的基本问题概述 |
1.1 智能船舶的法律性质 |
1.2 智能船舶碰撞的特殊性 |
1.2.1 智能船舶发生碰撞的立法空白 |
1.2.2 现有法律规范对智能船舶碰撞适用的特殊性 |
1)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以下简称《避碰规则》)。 |
2)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10年《碰撞公约》)。 |
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2 智能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 |
2.1 岸基操作人员 |
2.2 系统生产商 |
2.3 船舶所有人 |
3 智能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承担 |
3.1 智能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 |
3.2 智能船舶碰撞的责任划分 |
3.3 智能船舶碰撞后的救助责任 |
4 关于完善智能船舶碰撞法律责任的建议 |
4.1 明确智能船舶和岸基操作人员法律地位 |
4.2 重塑海上保险制度以应对智能船舶的发展 |
4.3 建立关于智能船舶的司法约束机制 |
(10)全球教育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全球教育治理与中国作为 |
UNESCO与全球教育治理 |
全球治理中的教育责任 |
教育理念如何型构社会预期? |
拓展全球教育治理研究的视野 |
反思全球教育治理发展的三重动力与二维路径 |
一、国家、国际组织与市场:全球教育治理发展的动力因素 |
二、人文主义与经济主义:全球教育治理发展的现实路径 |
三、何去何从:全球教育治理发展的若干反思 |
全球教育治理的哲学基础与正当性 |
一、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 |
二、教育是一项共同利益 |
三、国家的教育主权 |
四、“安全生产公约”好(论文参考文献)
- [1]全球海洋治理与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J]. 卢静.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2022(01)
- [2]国际视野内海事公法和私法的分隔与聚合[J]. 傅廷中. 清华法学, 2021(06)
- [3]南海IUU捕捞:概念界定、治理依据及制度设计[J]. 王玫黎,陈雨.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6)
- [4]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30年:历史进程及角色变迁[J]. 张海滨,黄晓璞,陈婧嫣. 阅江学刊, 2021(06)
- [5]中国与澜湄五国禁毒执法安全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J]. 顾一帆,赵宇. 犯罪研究, 2021(05)
- [6]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升级:困境、动能和前景[J]. 王思丹. 阅江学刊, 2021(05)
- [7]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为全球治理变革和国际法治贡献中国智慧——纪念新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J]. 黄惠康. 国际法学刊, 2021(03)
- [8]粮食安全视角下国际公约对中国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体系构建的启示[J]. 李敏. 粮食科技与经济, 2021(04)
- [9]论智能船舶碰撞的法律责任[J]. 娄世超. 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报, 2021(04)
- [10]全球教育治理[J]. 顾明远,唐虔,秦亚青,张静,张小劲,阚阅,谢喆平.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20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