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若干重点问题简释(一)(论文文献综述)
段文波[1](2021)在《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反思与修正》文中研究表明在续审制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则上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开庭审理却成为常态,并异化为以一审庭审笔录为中心的合议庭书面间接审理。这不仅违反了直接主义、口头主义,剥夺了当事人接受裁判的权利,而且导致二审纠错和监督一审的机能丧失。因此,二审应贯彻开庭审理原则,仅限欠缺上诉要件或就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可不开庭。二审开庭是一审的继续,仍然包括口头辩论与法庭调查两个部分。其中所获得的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与一审构成一个整体并作为二审裁判的基础。一审中形成的诉讼状态和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在二审中继续有效。
宋子杰[2](2021)在《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自由财产》文中认为
郝若初[3](2021)在《我国家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家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问题,是裁判文书说理制度中新出现的具有特殊性与代表性的研究课题,近年来随着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推进、新型家事案件的不断涌现以及最高院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问题的持续关注,家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已然被理论界与实务界当做热点与重点问题研究。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裁判权的关键载体,一同承载着案件当事人的微观诉求和司法受众的宏观期望,是人民法院审判理念和法官说理水平的集中体现,独具人身性、公益性的家事案件也成为司法工作与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妥适载体。我国家事审判制度改革起步较晚,目前暂无独立的家事诉讼法出台,关于家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问题通常笼统适用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相关规范。2016年家事审判改革以来,各地试点法院对文书说理的积极探索以及《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颁行,为研究家事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留存了空间。基于此,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在一百余家家事改革试点法院中抽取七十篇裁判文书进行梳理与分析,厘清当前我国家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别从事实认定说理、法律适用说理与自由裁量说理三方面详细论述,进而从文化传统、主观认知与制度保障等角度探究我国家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性欠缺的背后成因。结合《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的具体规定,以裁判文书制作需要遵循的事理、法理、情理、文理为指导,进一步讨论针对家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完善路径;再借助繁简分流、文书评查、鼓励法官说理等配套制度改革以期为家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提供有效的表达途径以及实践经验。
张晓云[4](2021)在《家事调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当前国家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家事审判的改革也在不断的深入推进,法学界的学者和司法界的实务人士对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家事纠纷越来越关注,对于家事纠纷进行专业性调解的需求也愈发旺盛,但针对家事调解,无论是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我国的法律规范都有所缺失,致使家事调解制度发展的步伐沉重且缓慢。所以,本文从家事调解制度的概念特征、范围等基础内容入手,穿插结合域外国家及地区的发展经验,深入探索我国各试点法院有关家事调解制度的创新举措,在此基础上发现提出当下我国家事调解制度的一些问题,并就此提出解决措施。本文主要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的内容是通过对家事制度的相关知识进行梳理,由此来阐述其基本内涵,该部分的重点是界定当前家事调解的范围。第二部分对当前我国设定的试点法院的各项有关家事调解制度的改革措施进行分析介绍,并在参考借鉴域外国家发展成果基础上,为第三部分问题的提出奠定基础。第三部分主要结合上文各试点法院实践分析探讨了我国当前家事调解制度实践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主要是从立法、调审衔接以及调解员的选任三方面具体论述。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要内容,即通过前文发现的问题对我国家事调解制度的发展提出些许建议,以求能够完善当前我国家事调解制度的发展。
王梦奇[5](2020)在《新中国禁止重婚制度研究 ——以1950-1980年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
廉鑫超[6](2020)在《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了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但该法律条文具有模糊性,哪些法律文书于生效时能够导致物权变动并不明确,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对该条文中的“法律文书”作出了解释,却仍然未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除司法解释条文中所明确列举的几类法律文书外,还有其他类型的法律文书被认为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学界关于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问题更是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解决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问题,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第28条,同时也为完善物权变动理论有所裨益。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资料分析法、裁判文书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通过裁判文书分析引出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这一问题,同时,针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综述,挖掘本文可继续深入研究的空间。第一部分,阐述合理界定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的必要性,由于宽泛解释《物权法》第28条中的“法律文书”对私法秩序和公法秩序皆有负面影响,所以合理界定法律文书范围、限缩解释《物权法》第28条的“法律文书”是必要的。第二部分,探究应当以何路径来合理界定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的范围,或曰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理论基础。盖因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没有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故这类物权变动无须登记、交付即发生效力;而法律文书能够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原因则有二,一是判决形成力使然,二是法律文书所蕴含的国家公权力所致——这也为接下来界定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提供了相对清晰具体的路径。第三部分,研究导致物权变动的法院判决的范围。法院判决是否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关键在于该判决是否具备形成力。笔者认为,只有形成判决才具有形成力、能够导致物权变动,确认判决和给付判决均不能够导致物权变动;能够导致物权变动的形成判决至少包括以下几类:分割共有物的判决、撤销合同的判决、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行为的判决。第四部分,研究导致物权变动的其他法律文书的范围。调解书等其他法律文书是否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关键在于该法律文书是否具备足够浓厚的公权特质。笔者认为,调解书不能导致物权变动,个别执行裁定能够导致物权变动,少数仲裁法律文书能够导致物权变动。本文的创新点在于运用了裁判文书分析的研究方法,充分利用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资源,结合研究目的和需要检索相关裁判文书并加以分析。前言部分,通过分析裁判文书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哪些法律文书属于《物权法》第28条中的“法律文书”;第三部分,在研究撤销损害集体成员或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的判决的物权变动效力时,同样是通过分析裁判文书得知集体经济组织等所作出的决定通常是涉及集体成员或业主的哪些合法权益。本文的难点在于第二部分,以往的研究针对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理论基础或正当性基础提出了若干种观点,但笔者认为这些观点虽然有一定道理,却并未切中命脉。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理论基础,解释了为什么某些法律文书可以不经登记、交付而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笔者将其细分为两个层次的问题分别予以解释,后一层次问题的解决更是为接下来界定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提供了具体的路径。本文的重点在于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即究竟哪些法律文书属于《物权法》第28条的“法律文书”、能够在法律文书生效时就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这其实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尤其第三部分中的导致物权变动的判决具体类型,此前研究中观点分歧较大。
孙小东[7](2020)在《论民事诉讼中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文中指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来源于以德日等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逐渐确立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针对分配方案的执行异议之诉等执行异议之诉类型,本文研究的对象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随着我国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面临着不少新困境。在理论层面上,首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存在命令之诉说、救济之诉说、形成之诉说、新形成之诉说等诸多学说分野,其性质亟待厘清;其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同为救济程序,实践的发展导致其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进一步被明确;最后,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判重点应为执行标的的权利争端还是执行标的应否被执行,学者们也有着不同的考量。针对理论困境,笔者在本文的概述部分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回应,从而为有效解决实践层面的问题打下理论基础。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部分,笔者详细介绍了当前学界存在的几种观点,并逐一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新形成之诉说是最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性质的观点。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其他救济程序之间的关系部分,笔者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物权确认之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全新的阐释。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重点部分,笔者认为不应将前述两个审判重点分别看待,而应当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将二者结合起来,从而明确裁判的既判力。在实践层面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同样存在诸多问题,笔者总结出了四个典型问题,包括执行异议程序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对异议事由规定的理解不统一、缺乏限制案外人不当提起物权确认之诉以阻碍原审执行的制度、防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滥用的配套制度缺失。笔者通过对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和英美法系部分国家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并提出了解决建议。针对第一点,笔者建议区分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之间的审查标准,以正确发挥执行异议程序的作用。针对第二点,笔者建议将异议事由划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租赁权、债权等类型,从而实现异议事由的统一化,维护司法的权威。针对第三点,笔者建议较之确认之诉,应优先选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在案外人败诉的情形下赋予裁判文书中关于执行标的权利争端的论证部分既判力,从根本上避免案外人另行提起确权之诉。针对第四点,为了防止程序的滥用,笔者建议应明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有提供担保才能停止执行的原则。
闫岩[8](2020)在《民事预决事实研究》文中指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关预决事实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预决事实的范围被限缩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预决事实在司法实践中被频繁适用,但是该规定背后的理论基础、实务适用方式并不明晰。因此,有必要对该规定进行细致的梳理,发现并解决其中的问题,以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实现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预决事实概述,本部分主要从纵向的角度对预决事实制度的源头与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并从横向的角度对现行规定中与预决事实相关的制度进行考察。从而实现对预决事实的全面认识。第二部分为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相关理论考察,本部分以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为切入点研究预决事实。对于预决效力的本质,学者们主要从既判力、争点效、争点排除规则、司法认知等理论进行界定。在对这些观点进行对比梳理后,认为预决效力的本质为事实证明效。第三部分为预决事实司法实务实证分析,本部分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在大量阅读法院裁判文书的基础上,选取了部分有代表性的裁判文书进行展示与分析,以了解预决事实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推翻、救济等做法。通过理论联系实际,使得对预决事实的认识更为科学。第四部分为对预决事实司法适用问题的检视与思考,本部分是在对预决事实司法实务应用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规范预决事实的司法应用进行的思考。以预决事实适用的实体条件、预决事实适用的程序规范以及预决事实错误的救济为切入点进行探究,试图构建与法律体系相协调,与预决事实本质相适应,与实务需要相切合的预决事实适用规范体系。
孔喆[9](2020)在《论借名购房的合同效力及房屋产权归属》文中研究说明借名购房合同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基于社会实践产生的一种法律问题。在实践中,借名购房合同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约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这一行为涉及了很多具有争议性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法律事实。即从借名人与出名人的借名约定开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到合同的履行,房屋产权登记等,在学界以及司法实践都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因而导致一些具体争议问题的出现。对借名购房合同进行概念上的认定是研究相关法律问题的基础。首先从结构上看借名购房行为分为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通过将其与相关行为进行辨析,对实践中借名购房合同进行类型划分,以及借名购房合同在台湾经历由“消极契约”到“无名契约适用劳务契约”的转变的探究,借名购房合同并无信托登记契约的法效意思,应属于无名合同,类推适用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借名购房合同效力的有无是合同履行和进行房屋产权移转登记的决定性因素。借名购买普通商品房一般认定为有效。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因其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实践中认定经济适用房满足上市条件的,合同有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目的是防止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用经济适用房牟利。出名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以自己的名额牟利,实际使用人仍是借名人,且难以抑制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泛滥行为。因此实践中认定满足第30条规定合同有效的观点实属不妥。借名购房合同有效基础上,出名人完成了登记成为房屋所有权人,此时借名人享有物权还是债权存有争议。在实践中房屋产权归属争议表现为提起物权确认之诉还是依据合同提起给付之诉。在这一问题上,根据不动产变动规则,并没有存在权利事项的错误,是符合当事人意思的行为,借名人将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由此产生的风险应自行承担。通过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比较,借名人依据借名购房合同享有的是债权无论是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还是对既有法律关系的要求来看都不符合物权确认之诉的内涵,借名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要变更既有的法律关系,将其变更为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因此,借名人应当依据合同提起给付之诉,即请求出名人协助办理转移登记。
何天[10](2020)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困境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向执行法院提起的旨在阻止、排除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随着疑难复杂案件的不断出现,这一制度不论是在案外人的运用过程中抑或是在法官的适用过程中或多或少出现了棘手的问题。从典型案例出发,分析出此制度在运行中的现实困境:前置程序设置不合理,给案外人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多了一道累赘的环节,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和案外人、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成本,造成诉讼拖延,不仅不利于案外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未必提高执行效率;起诉期限过短不利于维护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案外人诉讼事由规定不明确使得法官审理案件无所适从;不动产实体权属裁判标准不统一,导致裁判结果不统一;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妨害、逃避执行不仅阻碍了正常的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且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距立法初衷——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并最终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目的渐行渐远。立足于本国国情和域外合理之处,对以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务中运行的现实困境,试图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困之道:废除前置程序,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享有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可直接独立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重设起诉期限,应当将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期限设置为执行开始之后至执行终结前;细化诉讼事由,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即“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实体权益”归结为三大类:物权;特殊情形下的债权;物权期待权等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统一对不动产实体权属的裁判标准,对不动产实体权属的裁判标准应当绝对适用物权法及其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健全虚假诉讼惩戒和防范机制,对于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逃避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应当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中增加一项为“案外人应当提供担保”,以此提高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门槛,最大程度地防止案外人虚假诉讼现象的发生。对于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代理律师,可以提供司法意见函交与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律师法对其予以惩处;对于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法官法予以处分。另外,可以尝试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若干重点问题简释(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事诉讼法》若干重点问题简释(一)(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反思与修正(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二审不开庭审理的现状检视 |
(一)二审不开庭审理的立法特点 |
1. 肇端径行裁判 |
2. 反对书面审理 |
3. 着眼查明案情 |
4. 立足事实清楚 |
(二)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司法实践 |
二、二审不开庭审理的问题与成因 |
(一)二审不开庭审理的问题 |
(二)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成因 |
三、二审开庭辩论的理论内核 |
(一)二审口头辩论的必要性 |
1. 践行直接原则 |
2. 聚焦争点形成 |
3. 查明案件真实 |
4. 加强程序保障 |
(二)二审口头辩论的继续性 |
1. 口头辩论的一体性 |
2. 诉讼行为的有效性 |
四、二审开庭辩论期日的程序构造 |
(一)口头辩论 |
(二)证据调查 |
五、二审裁量不开庭审理的情形限缩 |
(一)上诉欠缺合法要件时 |
(二)需以裁定作出裁判时 |
结语 |
(3)我国家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家事裁判文书为何要释法说理 |
(二)选题背景与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一、家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之概述 |
(一)家事裁判文书之概述 |
1.家事案件特点及家事裁判文书的概念 |
2.家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价值分析 |
(二)释法说理的内涵 |
1.阐明事理 |
2.释明法理 |
3.讲明情理 |
4.讲究文理 |
二、家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理论基础 |
(一)司法受众理论 |
1.受众分析为裁判文书提供了说理方向 |
2.裁判文书说理制度提升司法公信之需 |
(二)程序正当性理论 |
1.以程序正义价值作为理性基础 |
2.以程序效益价值作为社会基础 |
三、我国家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实证研究 |
(一)我国家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存在的问题 |
1.事实认定说理缺少证据要素、争点不明、缺乏衔接性 |
2.法律适用说理形式与内容模板化、机械化 |
3.自由裁量说理限度模糊、详略不当 |
(二)我国家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足的原因 |
1.文化传统因素导致不重说理 |
2.主观认知因素导致不敢说理 |
3.制度保障因素导致说理标准欠缺 |
四、完善我国家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基本路径 |
(一)明晰家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基本架构 |
1.阐明事理:兼顾证据与争议焦点 |
2.释明法理:提升法律适用的技术与能力 |
3.讲明情理:重构三段论结构与法官寄语二维新模式 |
4.讲究文理:把握说理的逻辑及语言标准 |
(二)完善家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配套运行机制 |
1.深化说理繁简分流机制 |
2.细化说理评查机制 |
3.完善说理激励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家事调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家事调解制度基本内涵 |
(一)家事调解的概念和特征 |
1.家事调解的概念 |
2.家事调解的特征 |
(二)家事调解的范围 |
1.当前我国关于家事调解范围的相关规定 |
2.域外国家或地区对于家事调解范围的界定 |
3.家事调解范围的排除适用 |
二、我国家事调解制度的实践探索 |
(一)设立家事审判庭 |
(二)推进与妇联等外部机构合作 |
(三)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 |
(四)建立调解前置制度 |
(五)设立离婚调解冷静期 |
(六)“互联网+”调解 |
三、我国家事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家事调解制度缺乏独立完整的法律规范 |
(二)家事调解与审判之间的程序衔接存在缺陷 |
1.家事调解与审判之间的程序衔接缺乏立法支撑 |
2.家事调解与审判之间的程序衔接缺乏制度性的财政支持 |
3.家事调解与审判之间的程序衔接中“调审合一”模式弊端多 |
(三)家事调解员缺乏专业性与职业化 |
1.我国家事调解员来源不一 |
2.我国家事调解员尚不专业 |
3.我国家事调解员尚未形成职业化 |
四、完善我国家事调解制度的设想 |
(一)规范立法形成独立完整的家事调解制度 |
1.通过立法明确家事调解的范围 |
2.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家事调解予以规范 |
3.在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中单独设立“家事调解” |
(二)规范“诉调衔接”、完善家事调解运行 |
1.规范“诉调衔接”的相关立法 |
2.加大对“诉调衔接”的财政支持 |
3.明确家事调解的功能定位并实施“调审分离” |
(三)完善家事调解员的来源定位以及考核 |
1.拓宽家事调解员的来源渠道 |
2.明确家事调解人员的职权与义务 |
3.完善家事调解员的选任及培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论文所涉法规范文件全称与简称列表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 域外研究综述 |
2. 国内研究综述 |
一、合理界定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的必要性 |
(一) 宽泛解释法律文书对私法秩序的影响 |
(二) 宽泛解释法律文书对公法秩序的影响 |
二、合理界定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的路径 |
(一) 传统观点介评 |
1. 公示替代说 |
2. 维护法律文书效力说 |
3. 事实行为说 |
4. 法律政策说 |
5. 多元说 |
(二) 观点新解 |
1. 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的原因 |
2. 法律文书有直接变动物权效力的原因 |
三、导致物权变动的法院判决的范围 |
(一) 唯形成判决能够导致物权变动 |
(二) 导致物权变动的判决具体类型 |
1. 分割共有物的判决能够导致物权变动 |
2. 撤销合同的判决和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行为的判决能够导致物权变动 |
3. 解除合同的判决和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不能导致物权变动 |
4. 撤销损害集体成员或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的判决不能导致物权变动 |
5. 宣告地役权消灭的判决的物权变动效力有待考量 |
四、导致物权变动的其他法律文书的范围 |
(一) 导致物权变动的调解书的范围 |
(二) 导致物权变动的裁定书的范围 |
(三) 导致物权变动的仲裁法律文书的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论民事诉讼中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概述 |
(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性质与特点 |
1.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 |
2.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 |
3.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特点 |
(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其他救济程序的关系 |
1. 与再审程序的关系 |
2. 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
3. 与物权确认之诉的关系 |
(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价值体现与裁判重点 |
1.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价值体现 |
2.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重点 |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执行异议审查程序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
(二) 对异议事由规定的理解不统一 |
(三) 缺乏限制案外人不当提起物权确认之诉以阻碍原审执行的制度 |
(四) 防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滥用的配套制度缺失 |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和立法借鉴 |
(一) 德国、日本的相关制度考察及对我国的立法借鉴 |
(二) 英国、美国的相关制度考察及对我国的立法借鉴 |
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完善 |
(一) 完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指导原则 |
1. 坚持追求公正兼顾效率原则 |
2. 坚持利益平衡原则 |
(二) 完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具体建议 |
1. 发挥执行异议审查程序的应有作用 |
2. 统一并细化异议事由 |
3. 完善制度以防止案外人不当提起物权确认之诉 |
4. 完善防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滥用的配套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民事预决事实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预决事实概述 |
一、预决事实制度梳理 |
(一) 预决事实制度发展进程 |
(二) 预决事实相关法律规定梳理 |
二、预决事实制度溯源 |
第二章 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理论考察 |
一、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理论梳理 |
(一) 预决事实具有绝对预决效力 |
(二) 预决事实具有相对预决效力 |
(三) 预决事实不具有预决效力 |
二、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理论分析 |
(一) 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与既判力 |
(二) 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与争点效 |
(三) 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与争点排除规则 |
(四) 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与司法认知 |
三、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厘清 |
(一) 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性质界定 |
(二) 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范围界定 |
第三章 预决事实实证分析 |
一、预决事实主张适用的法律效果 |
(一) 提出预决事实即完成举证 |
(二) 预决事实须作为后诉的裁判依据 |
(三) 后诉的处理须参照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方式 |
(四) 预决事实能否在后诉中适用需独立判断 |
二、预决事实的推翻 |
(一) 预决事实的推翻路径 |
(二) 预决事实不能直接在后诉中推翻 |
(三) 预决事实无法推翻的理由 |
(四) 预决事实可以直接在后诉中推翻 |
三、预决事实错误的救济 |
第四章 预决事实司法适用问题检视及适用方式重塑 |
一、预决事实司法适用问题检视 |
(一) 预决事实的后诉适用方式不明晰 |
(二) 预决事实的后诉推翻难以落实 |
(三) 预决事实错误缺乏救济路径 |
二、预决事实适用方式重塑 |
(一) 预决事实适用的实体条件 |
(二) 预决事实适用的程序规范 |
(三) 预决事实错误救济的必要性与路径变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9)论借名购房的合同效力及房屋产权归属(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特色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借名购房合同的概念及性质 |
一、借名购房合同的概念 |
(一)借名购房合同的界定 |
(二)借名购房合同与相近概念的辨析 |
(三)借名购房合同的类型 |
二、借名购房合同的性质 |
(一)委托合同说 |
(二)信托说 |
(三)无名合同说 |
(四)本文观点 |
第二章 借名购房合同效力的学说与实践 |
一、借名购房合同效力的学说理论 |
(一)有效说 |
(二)无效说 |
(三)本文观点 |
二、借名购房合同效力之司法实践 |
(一)裁判要旨分析——借名购房合同之有效与无效 |
(二)无效合同判定中的诸考量因素分析 |
第三章 借名购房中的房屋产权归属 |
一、借名购房中房屋产权归属的学说争议 |
(一)债权说 |
(二)物权说 |
(三)本文观点 |
二、司法裁判中借名房屋产权归属的两种思维进路 |
(一)确认之诉的裁判进路 |
(二)给付之诉的裁判进路 |
(三)小结 |
三、本文观点——“债权说”及其证成 |
(一)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的理论分歧 |
(二)不动产登记薄的权利事项错误 |
(三)不动产物权归属之诉讼类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困境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国内外相关研究状况 |
1.1.1 国内相关研究状况 |
1.1.2 国外相关研究状况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论文的创新点和重难点 |
1.3.1 论文研究的创新点 |
1.3.2 论文研究的重难点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4.3 比较研究法 |
2 问题的提出 |
2.1 案例一及其分析 |
2.1.1 案情简介 |
2.1.2 对案例一的分析 |
2.2 案例二及其分析 |
2.2.1 案情简介 |
2.2.2 对案例二的分析 |
2.3 案例三及其分析 |
2.3.1 案情简介 |
2.3.2 对案例三的分析 |
3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困境 |
3.1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程序性问题 |
3.1.1 前置程序虚置 |
3.1.2 起诉期限过短 |
3.2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非程序问题 |
3.2.1 同一诉讼事由不同裁判结果 |
3.2.2 不同法院适用的不动产实体权属裁判标准不统一 |
3.2.3 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时有发生 |
4 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困境的成因探析 |
4.1 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时间较短和实践经验不足 |
4.2 “效率优先”的立法和实践价值取向 |
4.3 不动产实体权属的裁判标准不统一 |
5 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困境的解困之道 |
5.1 废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 |
5.2 重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期限 |
5.3 细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事由 |
5.3.1 执行标的所涉及的物权事由 |
5.3.2 执行标的所涉及的特殊情形下的债权事由 |
5.3.3 执行标的所涉及的其他民事实体权益事由 |
5.4 统一对不动产实体权属的裁判标准 |
5.5 健全虚假诉讼惩戒和防范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民事诉讼法》若干重点问题简释(一)(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反思与修正[J]. 段文波. 中国法学, 2021(06)
- [2]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自由财产[D]. 宋子杰.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1
- [3]我国家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问题研究[D]. 郝若初.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4]家事调解制度研究[D]. 张晓云.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5]新中国禁止重婚制度研究 ——以1950-1980年为中心[D]. 王梦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6]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研究[D]. 廉鑫超. 山东大学, 2020(02)
- [7]论民事诉讼中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D]. 孙小东.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8]民事预决事实研究[D]. 闫岩. 苏州大学, 2020(03)
- [9]论借名购房的合同效力及房屋产权归属[D]. 孔喆.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7)
- [10]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困境与对策研究[D]. 何天.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