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刘芳池[1](2020)在《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非营利组织可以依照市场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其本身公益性的特性又使它与市场的逐利本质相区分,非营利组织的出现弥补了政府与市场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缺陷。各个国家为了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纷纷采取各项举措,其中提供税收优惠是较为普遍的做法。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给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带来了许多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这期间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瑕疵。本文全面梳理国内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相关规定,从宏观把控到细节分析,深入研究了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在立法层面、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通过总结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建议,希望可以促进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董孟怀,魏新涛[2](2019)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登记问题探讨》文中研究指明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规的颁布,基本上回应和解决了民办教育在发展中遇到的瓶颈问题。但是,民办学校,特别是选择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在实际登记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法人属性不清的问题,有待法人治理结构、国有资产、非财政性经费等概念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朱童语[3](2021)在《捐助法人治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廖道明[4](2021)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的相关探讨》文中研究表明在社会组织中,民办非企业组织属于关键构成部分,充分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然而在非企业组织开展经济活动时,因为相关原因造成的资不抵债问题经常发生,所以需要保证在退出市场过程中具有良好有序性与规范性。对此,本文介绍了民办非企业组织概述,分析了民办非企业组织破产清算法律制度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并提出几点优化策略。

袁翠微,凌斌[5](2021)在《集约化律师调解工作模式之探讨》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律师调解工作存在案源不足、调解员人数有限、专业受限、调解程序不一、文书规范不一、场地"一地多用"、当事人信任度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可通过集约化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得到有效解决。从调解室的组织形式,调解室设立人的资格限制,调解室的住所选择,运营资金来源,调解工作流程的规范化,调解员的来源、资质和管理,收费标准的统一,调解室行政辅助人员的配备等方面,对集约化律师调解工作模式进行解析,分析该模式的优势与不足,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途径。

金锦萍[6](2021)在《论作为商主体的非营利法人》文中研究说明《民法典》吸收了《民法总则》中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三分法"作为我国法人的元分类。但是现行立法对于非营利法人与商主体之间的关系尚需进一步厘清。从商法角度澄清非营利法人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民商法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非营利法人得以从事具备有偿性的营利行为,但是并不意味着其当然成为商主体,因非营利法人只能从事与其目的相关的营业行为。根据现行立法,从事营业行为并非所有非营利法人均可得以为之,以此作为依据来区分非营利法人之类型,更具有规范意义。

吴凌畅[7](2021)在《分类管理背景下民办学校举办者查阅权的司法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法院的司法判决虽然确认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查阅权,但过于单一地将民办学校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而类推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类管理背景下,应依据民办学校具体登记形式,对举办者查阅权进行分类讨论: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的,举办者拥有查阅权,可直接适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采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的,举办者拥有查阅权,直接适用《民法典》并类推适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采用事业单位形式的,举办者则不拥有查阅权,但可通过年度报告了解学校运行状况。在举办者查阅权的具体行使方面,应确认特定条件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股东的查阅权、查阅权的对象为会计凭证、查阅会计账簿应具有"正当目的"。

康韩笑,祁占勇[8](2021)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律地位的现实困境及其法律重构》文中研究说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办学模式。依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但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属性存在着性质不明、定位与中外合作办学本质属性冲突、与现实发展相脱节等现实困境。基于国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律地位的定位以及我国发展实情,采用分类管理的方法,将营利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定为公益公司法人,非营利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定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不仅符合国际惯例,而且有助于促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张海鹏[9](2021)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悖论及其破解——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为中心》文中指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这不仅与《民法典》等上位立法发生冲突,存在操作障碍,而且背离事业单位改革趋势。产生该规定的根源在于未能科学认识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对此,应回到基本法层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予以体系化重释。一方面,坚持事业单位法人的国有属性,将其从民办学校法人类型体系中去除;另一方面,摈弃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统一定性为捐助法人的解释范式,承认社团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类型。同时,配套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从而形成社团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财团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存的"新二元体系",从根本上解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问题。

黄洪兰[10](2021)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制度的反思与推进》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慈善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法总则》的颁布与修订,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法人性质和法人地位逐步得到明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不但可以定位为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实施法人治理,而且可在一定条件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在实践中,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出现了登记管理的程序性规范与《民法总则》法人属性相冲突、法人治理机制不完善、捐助法人内容不全面以及学校法人与举办者法律人格相混淆等问题。因此,我国应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制度改革基础上,加快法律法规修订,保持法律法规内容的协调统一;推进捐助法人立法,构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捐助法人制度;规范法人章程的"立法"程序,规制举办者管理权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学校法人主体地位。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登记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依据的法规
二、“民非”和“事业单位”两类法人登记条件分析
三、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所存障碍
四、畅通民办学校“事业单位法人”通道的基本对策
    (一)明确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与外延
    (二)重新解释或定义“民办教育”或“民办学校”概念中的“非财政性经费”
    (三)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定义中的“国有资产”概念

(4)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的相关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办非企业组织概述
二、民办非企业组织破产清算法律制度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比
    (一)以申请主体角度分析
    (二)“人”处理
    (三)资产处理
三、优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优化民办非企业组织登记和管理办法
    (二)科学确定民办非企业组织破产清算申请主体
    (三)优化“人”的安置问题,降低社会矛盾

(5)集约化律师调解工作模式之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建立集约化律师调解工作模式的必要性
二、当前律师调解工作模式的比较
三、集约化律师调解工作模式探讨
    (一)集约化律师调解工作模式的含义
    (二)集约化律师调解工作模式的设想
        1. 律师调解室的组织形式
        2. 律师调解室设立人的资格限制
        3. 律师调解室的住所选择
        4. 律师调解室的运营资金来源
        5. 律师调解工作流程的规范化
        6. 律师调解员的来源、资质和管理
        7. 收费标准的统一
        8. 律师调解室行政辅助人员的配备
    (三)集约化律师调解工作模式的优势和不足
        1. 集约化律师调解工作模式的优势
        2. 集约化律师调解工作模式的不足
    (四)集约化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
        1. 案源问题及解决途径
        2. 经费来源问题及解决途径

(6)论作为商主体的非营利法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非营利法人可以是商主体吗?
二、目的之辨:营利抑或非营利?
    (一)界定“非营利性”的两种方法
    (二)兼顾两种方法的《民法总则》和《民法典》
        1.“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
        2. 禁止分配利润
    (三)区分“非营利目的”和“营利目的”的法律意义
三、行为之辨:营利行为抑或营业行为?
    (一)营利行为与非营利行为的区分标准在于:有偿与无偿
    (二)我国非营利法人得从事营利行为
    (三)非营利法人是否可以从事营业行为
四、非营利法人作为商主体的规范意义
    (一)成为商主体的非营利法人需遵循商主体的一般规范
    (二)非营利法人具有从事营利行为的行为能力
    (三)非营利法人得以从事与其目的相关的营业行为

(7)分类管理背景下民办学校举办者查阅权的司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改革背景、划分标准与具体实施
    (一)改革背景
    (二)划分标准
    (三)具体实施
二、查阅权保护的分类讨论
    (一)公司法人的查阅权保护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查阅权保护
    (三)事业单位的查阅权保护
三、举办者查阅权的具体行使
    (一)查阅权的行使主体
    (二)查阅权的行使对象
    (三)查阅权的行使目的
四、结 语

(8)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律地位的现实困境及其法律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改革与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现行法律地位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教育服务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历史进程
    (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现行法律地位
二、限制与制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律地位的现实困境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性质不明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定位与中外合作办学本质属性冲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与现实发展相脱节
三、开放与创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律地位的法律重构
    (一)公益公司:探索营利性中外合作机构新路径
    (二)民办事业单位:找寻非营利性中外合作机构新模式

(9)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悖论及其破解——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三重悖论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与《民法典》等上位立法产生冲突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在实践中存在操作障碍
    (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背离我国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将对事业单位改革进程形成干扰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悖论归因
    (一)直接原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规范分析
    (二)根本原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学理探讨
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类型重释
    (一)事业单位民办学校法人类型之去除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二元体系之提出
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配套机制的完善
    (一)民办学校扶持机制的转型
    (二)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的构建

(10)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制度的反思与推进(论文提纲范文)

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制度改革的现实基础
    (一)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属性的重新定位
    (二)捐助法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属性的另一种可能
    (三)治理规则: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制度改革的重点归位
    (四)举办者权益:政策性的平衡与考量
二、现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登记与《民法总则》相冲突
    (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机制不完善
    (三)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捐助法人内容不全面
    (四)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与举办者主体相混淆
三、完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制度的策略
    (一)加快法律法规修订,保持法规内容的协调统一
    (二)推进捐助法人立法,构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捐助法人制度
    (三)规范学校章程“立法”程序,规制举办者管理权益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学校法人主体地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研究[J]. 刘芳池. 企业合规论丛, 2020(01)
  •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登记问题探讨[J]. 董孟怀,魏新涛. 传媒与艺术研究, 2019(02)
  • [3]捐助法人治理机制研究[D]. 朱童语.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4]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的相关探讨[J]. 廖道明. 法制博览, 2021(16)
  • [5]集约化律师调解工作模式之探讨[J]. 袁翠微,凌斌.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02)
  • [6]论作为商主体的非营利法人[J]. 金锦萍. 法治研究, 2021(03)
  • [7]分类管理背景下民办学校举办者查阅权的司法保护[J]. 吴凌畅.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 2021(02)
  • [8]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律地位的现实困境及其法律重构[J]. 康韩笑,祁占勇. 高教探索, 2021(03)
  • [9]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悖论及其破解——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为中心[J]. 张海鹏. 复旦教育论坛, 2021(01)
  • [10]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制度的反思与推进[J]. 黄洪兰. 高校教育管理, 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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