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有关规定》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刘锐[1](2005)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重构 ——兼论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没有终结道路交通事故领域的争论,反而制造了更多的问题。毫无疑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功过是非皆因其第 76条而生。第 76 条规定了机动车侵权归责和强制保险两个基本制度,遗憾的是这两者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第 76 条进行检讨,并在检讨的基础上重新构造。同时,与第 76 条紧密相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在制定,因此对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讨论显得十分必要。论文除导论外,共分五章。 第一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的立法背景。该章主要介绍了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的立法与实践,中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归责原则和机动车强制保险立法的演变。研究结果表明:第 76 条是在中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处境十分艰难,相关立法严重混乱且不利于受害人的背景下通过的,因此其理应担当生命守护神和治乱的重任。 第二章为评析之一——归责原则。该章首先论述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二者之间的关系及严格责任的正当性基础,然后介绍了各国、各地区机动车责任制度,在此基础上,对第 76 条进行了评析。研究发现: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划分仅仅是理论上的,在实践中它们是一个连续的整体,它们在纯粹形式上是代表了一个连续系列的两端。严格责任绝不是同一种类的,它包括了不同的责任类型。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差别没有想象的那么大。找寻本来就不存在的各要件、各概念的边界自然是徒劳的。因此对第 76 条究竟是严格责任抑或其他类型责任的争论的意义并不大。不同的严格责任类型的责任基础并不相同。机动车事故是最适合课予严格责任的领域,危险、受害人保护、风险或损失的分散是最为主要的支持理由。不过,值得指出的是,责任的严格化也应当有限度,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已经充分反映了这一点。第 76 条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规定存在三大缺陷:一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缺失;二是缺乏责任主体的规定;三是超过保险责任限额时因撞的对象不同而异其规定,尤其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相撞时极其严格的责任规定不仅缺乏科学性,而且严重脱离中国国情。 第三章为评析之二——强制保险。本章首先介绍了各国、各地区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强制责任保险和强制无过失保险模式。然后讨论了强制保险面临的挑战和正当性基础。在此基础上,就第 76 条关于强制保险的规定进行了评析。研究发内容提要 2现: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所实行的强制责任保险和强制无过失保险两种模式在保险原理、运作机制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但二者的立法目的都在于给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提供迅速、便捷和基本的保障,因此主要以人身损害中的医疗、丧葬、收入损失等为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强制保险涉及限制投保人财产权的问题,因此必须适度。第 76 条关于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存在两大制度缺陷:其一,该条是强制责任保险和强制无过失保险强行结合的怪胎,不仅理论上混乱不堪,而且忽视了中国实际。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示采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更像是无过失保险制度。因为第 76 条不仅将责任保险的三方关系简化为保险人和受害人的两方关系,而且规定保险人对于受害人的损害承担直接、绝对的赔偿责任;其二,第 76 条兼有强制过度与强制不足之嫌。一方面强制所有机动车投保,将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纳入强制保险保障范围,以及令保险公司承担没有任何抗辩事由的绝对责任等的规定不仅违背法学原理,而且有违中国国情,有强制过度之嫌。另一方面,仅仅将强制保险保障的受害人范围限定于“第三者”又有强制不足之嫌。第四章为下位阶法对第 76 条的回应与第 76 条的重构。认为第 76 条的确存在严重的问题,但这种问题的解决也应当“依法”进行。因此,无论是已经实施的北京等地方的地方性法规,还是正在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都不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正。遗憾的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的北京等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已经实施,即将出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似乎也将成为现实。中国的机动车事故领域可能再次陷入“诸法割据”的混乱局面。此外,不可否认,目前局势的失控皆与“第 76 条”有关,因此必须对“第 76 条”进行重新构造。考虑到我国的法律传统,投保人、保险人的承受能力及多年的强制责任保险实践,借鉴他国立法和实践的成功经验,我国应采过错推定的责任原则和强制责任保险模式,并且将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仅仅限定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丧葬、收入损失、被抚养人抚养费等基本保障的范围内,排除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第五章为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全文结论。《中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制定正在进行中,虽然有人主张通过该条例的制定纠正第76 条的立法缺陷,但这一思路肯定是行不通的。唯一的出路仍然是通过对第 76条的重构,在全新的框架内构造符合中国国情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亦即这一制度必须根据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立?
李青武[2](2018)在《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之重构——以补偿制度为重点》文中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何种情形下对哪些受害人的何种损失、按照何种限额进行补偿,补偿资金的来源如何法定分配,这些因素不仅涉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救助,而且关涉受害人、机动车保有人与财政间的利益平衡。救助基金的功能包括基础功能与附加功能,基础功能是弥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缺失情形下受害人的利益损失,其赔偿的损失范围与赔偿限额应与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致;附加功能是救助基金在基础功能之外向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的特别救助,具有社会保障属性。实现基础功能的资金主要由机动车保有人分担,财政承担补充之责;附加功能的运行资金应全部由财政负担。基础功能是必备的,附加功能是选择性的。当下,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功能定位失当,既背离了受害人利益保护宗旨,又违背了不同主体间利益平衡规则,应予以完善。
阳露昭[3](2011)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环境保护正逐步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保险)是与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并行的三大环境经济政策。学理上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并未达成共识,各国环境污染责任保单的内涵不尽相同。本文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环境损害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自2008年起由环境保护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在9个省(直辖市)推动试点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承保风险范围、保险赔付范围、自愿保险模式、损害评估标准和技术、配套政策支持等方面存在不足。通过考察域外主要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与实践,剖析我国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重点难点问题,笔者发现,环境风险的可保性、承保风险的范围、特定损害的赔付范围、保险模式这四个基本的法律问题至关重要。理论上对这四个问题的不正确的认识和不合理的制度设计致使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困难。本文选择环境风险的可保性、环境风险承保范围的影响因素、环境污染特定损害的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四个基本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对主要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总结其经验与教训,为我国建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论,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进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分为导论、正文与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六章。第一章首先从基本特征、功能和类型的角度全面揭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内涵,特别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益性、强制性的特征和风险分散、损害填补、风险监管的功能。其次,运用社会连带关系的哲学思想和侵权行为法理论全面阐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三个理论根据:环境侵权损害是具有价值正当性、范围广泛性的社会性权益损害;侵权行为法的思想基础已经由矫正正义转向分配正义,由关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损失转移发展为关注社会成员或群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理分配:伴随着私法的公法化,民法的社会化趋势,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凸显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总结西方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与实践可以发现,尽管不同国家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界定不尽一致,保险人开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单条款不尽相同,但是,环境风险的可保性、环境风险承保范围的影响因素、环境污染特定损害的承保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等四个基本的法律问题决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论的研究方向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进展。第二章就环境风险的可保性疑问提出解决之道。环境风险的同质性与可测定性、可能性与或然性、未来性、损失确认的复杂性、损失后果的严重性无不受到传统风险可保性理论的质疑。本文认为可以通过一般和特别两个途径,突破风险可保性理论限制,从制度层面提高环境风险的可保性。一般途径包括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风险时期均衡手段。特别途径包括区分不同行业、企业和区域的风险,保险人信息共享,收取风险保费,保险人参与环境监督管理,引入环境管理标准,合理界定保险责任期间以及通过浮动保险费率、免赔额和责任限额制度防范道德风险。第三章在考察分析西方国家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污染(污染物)和环境损害,环境污染中的物质、场所、设施与活动,被保险人心理状态,环境污染的发生形态(突发性与渐进性)等因素直接决定环境风险的承保范围。我国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中对行业和区域的划分解决了环境风险承保范围影响因素的部分问题。但是,对突发性污染和渐进性污染承保与除外的人为划分不符合科学理性,潜藏未来诉讼泛滥的危机。西方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脱离综合一般责任保险独自发展的历史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诉讼判决高度的不确定性早已证实这一问题。第四章着重研究环境污染中比较有特色的纯粹经济损失、生态损害、遗传损害以及清理费用的承保问题。本文提出,环境污染所导致的有形财产使用权行使障碍时发生的纯粹经济损失可纳入承保范围。通过恢复原状的方式对生态损害的计算进行合理的类型划分,可以确定生态损害责任的边界和范围,为保险人评估生态损害风险、设定承保范围提供准确的依据。由于环境污染所致遗传性损害的确定比较困难,因而是否承保遗传性损害存有争议。关于清理费用的承保,被保险人自有场所的环境污染清理费用一般是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的,基于避免和减少损失原则,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自有场所的清理费用,但必须限于必要的合理的措施,执行政府行政命令的清理行为的费用属于承保范围。第五章详细探讨环境污染事故诱因理论、责任标准、生态损害赔偿、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以及保险人资金实力等制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选择的因素。第六章针对我国9个省(直辖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不足提出对策,建议将渐进性污染风险纳入承保范围,扩展对纯粹经济损失和生态损害责任的承保,采取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以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及时救济受害人、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轻政府负担的作用。在完善强制保险立法的同时,政府应制定投保企业名录,建立中立评估机构,出台保费补贴、税收优惠、救济基金、许可证审批、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的强制保险配套政策。
汪劲明[4](2020)在《保险科技助力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案例研究 ——以江西教育保险平台为例》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教育行业的发展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实践以及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不断升高,迈向了一个新的阶段,各级各类高校所拥有的在校学生数和办学规模都在日益扩大。2018年仅我国高校在校生人数就达3,833万人,面对庞大的学生群体,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引发学校与家长间的诸多纠纷,严重破坏教育系统的正常运转,给教育系统带来巨大风险。为实现教育行业风险全面管理的目标,江西省教育系统开展了以教育保险为主要方式的风险管理工作。教育保险可以通过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分散校园安全风险以及维护校园秩序等功用,构建出平安和谐校园,保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教育保险在进行教育行业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依然面临着参与主体多、违规竞争、违规套费、隐匿埋单、坐支保费、保险合同缺失、赔付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使得教育行业保险市场秩序混乱。2017年随着保险科技在保险领域的应用推广,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更加广泛地渗透到了保险业务展业中。科技赋能保险业概念的提出,已然成为保险业高质量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以保险科技作为支撑的保险业价值链运转,更有利于做好保险行业内部的风险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自此,保险科技开始重构全行业的风险管理模式,积极保障各行各业的稳定运行。在这个过程中,利用保险科技手段构建的江西教育保险平台应运而生,推行两年多以来,江西省教育保险平台通过采用保险科技手段优化保险方案、规范联网承保机构的准入机制以及规范使用捐资助教资金等方式,取得了较大成效,切实有效地解决了江西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中“管理无抓手,决策无依据”的难题。目前国内保险科技在保险业内的应用研究涉及范围较广,对有关保险科技在个别行业的应用研究还不够深入,已滞后于实践发展。为解决我国教育保险的管理乱象问题,研究利用保险科技手段解决教育行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选取保险科技在教育行业风险管理应用中的典型代表——江西教育保险平台作为研究案例。通过实际参与江西教育保险平台的实施项目,取得公司内部一手资料。通过对资料加以整理,从江西教育保险平台的运行模式、实施效果以及面临的问题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总结出保险科技助力教育行业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探索真正切合江西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的道路,进而形成可落实、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简述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论文结构安排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概述我国教育行业风险管理的现状,力求通过对这一部分的叙述,对教育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概况及特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第三部分是详述平台创立的背景和平台参与主体概况,剖析运用保险科技等现代科技手段管理教育行业风险的实施路径,以点到面对运用保险科技手段进行教育行业风险管理的模式进行一个细致概述。第四部分是对江西教育保险平台的案例分析,从运行模式、实施效果以及江西教育保险平台在教育行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三个方面对江西教育保险平台进行详细剖析。第五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和提升,得出案例研究结论:第一,以保险科技为手段的江西教育保险平台通过整合风险管理资源加强了教育行业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有效应对教育行业风险;第二,教育保险的生态化与数字化能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保险承保效率,降低保险投保边际成本;第三,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建立江西教育保险平台与保险公司培养了一种双方共赢的协同关系,这有助于两者之间数据互通、资源共享、协同成长,实现价值共创。最后本文在前几章的基础之上,分析如何应对江西教育保险平台在教育行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
解可[5](2010)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以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为中心》文中提出机动车的产生和普及犹如一柄“双刃剑”,在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交通事故。这些交通事故不仅造成巨大的人身财产损失,也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特别是当受害人的损失因责任人损害赔偿能力欠缺而得不到有效填补时,交通事故就从特定个体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事由演变为严峻的社会问题。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是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为政策性目标,以被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具有填补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损失、转移被保险人交通事故责任、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等制度优势,是运用市场化机制、商业保险模式解决社会问题的典范。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逐步健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理论储备的不足和实践经验的匮乏,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条款内容和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不利于更好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本文以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为中心,运用概念分析、比较研究、历史考察、实证研究等方法,在阐述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理论构造的基础上,通过剖析发达国家和地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立法模式,指出我国现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围绕及时、有效填补受害第三人损失这一立法目标加以详细论述并提出完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的结构和大致内容如下: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在总结我国交通事故特点的基础上,阐述加强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必要性。通过分析侵权赔偿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的现状与不足,论证责任保险机制在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方面的制度优势。第一章全面剖析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构造。首先,简要介绍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论渊源和主要内容,并阐明其法理依据。其次,重点研究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含义、特质、属性、价值以及内在法律关系等基本理论。最后,运用伦理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多角度论证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第二章系统考察了具有代表性的海外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详细介绍并研究德国、日本、美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指出立法模式的不同是导致制度设计各异的根本原因,进而分析和比较不同立法模式的特点和效用。同时,探讨了上述国家和地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给我国带来的理念启示和制度收获。第三章通过对我国现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实证研究,指出对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保护不力的症结所在。首先,系统回顾了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历史演进与发展脉络,总结相关的经验和教训。其次,详细介绍了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成就和主要内容,全景勾画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架构。最后,深入剖析我国现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条款内容与制度设计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四章详尽阐述了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途径。针对第三章所提出的问题,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改进对策。一是立法模式的选择。结合实际国情和经济社会现状论述立法模式选择的标准,在对不同立法模式进行适用性分析的基础上,阐明中国特色的立法模式。二是保险给付制度的健全。针对现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给付制度在性质、要件、范围以及责任限额、除外责任、平衡机制等六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为中心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方案。三是受害第三人保护制度的强化。通过被保险人范围的厘定、受害第三人范围的扩张、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赋予,克服现行规定在保障对象范围和请求权基础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强化对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四是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重构。从职能定位、基本原则、本质属性、平衡机制以及救助的要件、对象、范围等方面入手重构现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以破解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面临的“同命不同救助”困境。最后,针对现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体系提出具体的修正建议,以期能为健全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提供参考。本文在逻辑思路上采取从基础理论界定到具体立法建议提出的论述方式。第一章详细论述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为保护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打牢理论之基。第二章系统研究海外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为保护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提供他山之石。第三章深入剖析现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指出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保护面临的现实之困。第四章详尽阐明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途径,为保护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提供应对之策。本文力求在以下几方面有所创新:1.明确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侵权责任现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没有对责任限额范围内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这一关键内容的缺失,不仅违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也引起了针对立法模式、保险性质等问题的激烈争论,造成了实务中的混乱。笔者认为,被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承担危险责任,只有交通事故损失系受害第三人故意造成,其损害赔偿责任才得以免除。2.重新界定被保险人的范围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因此,只有是被保险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才属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受害第三人才有权请求保险给付。现行规定和学界观点都以是否取得投保人授权以及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作为界定被保险人范围的依据。笔者认为,这一判断标准造成被保险人范围过小,不利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建议以肇事车辆是否为被保险机动车作为界定被保险人范围的依据,即被保险人的范围应包括所有因被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对受害第三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人。同时,赋予保险人在向受害第三人承担保险给付责任后,对具有主观恶意的被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3.采取单一限额制的责任限额模式我国现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采取分项限额模式,其弊病在于各单项限额的保险金不能相互补充,无法有效填补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的实际损失。以受害第三人急需的医疗费为例,在分项限额模式下,当医疗费用限额不足以满足受害第三人抢救所需时,不能用其他分项限额予以补充,只能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或受害第三人承担。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人损害赔偿能力不足,则难以保证受害第三人的生命健康。因此,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模式应采取单一限额制,根据每一起交通事故中的每一位受害第三人设定最高限额,在保险金额内不再进行具体分项,由受害第三人自行决定填补哪一项损失,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利益。
罗璨[6](2014)在《责任保险扩张的法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责任保险的发展史可以说就是一部扩张史。保险标的种类在扩充,新险种在不断涌现,赔付水平在不断提高。不过,责任保险在扩张过程中充斥着各种问题和疑惑。本文拟从法学的视角,对责任保险扩张进行理论解读,试图破解这些问题与困惑。引言以下,本文主要分5个部分展开。第一章,责任保险扩张的客观需求与限度,主要考察法律责任与责任保险之间的关系。首先,作为责任保险最初产生发展的基础,侵权责任仍是责任保险扩张需求的主要领域。侵权法与责任保险互为发展的重要支柱,但20世纪80年代、21世纪初西方责任保险危机表明,侵权责任的过度扩张会引发责任保险危机;未来责任保险在故意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连带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等方面具有需求空间。其次,近年我国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实践表明,责任保险标的已经开始突破民事责任的限制,以国家救助责任为代表的民事责任之外其他法律责任也对责任保险的需求具有扩张性。最后,合同责任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不具扩张性。第二章,责任保险扩张的伦理基础,主要考察社会道德与责任保险之间的关系。首先,调查问卷的调查结论表明,我国责任保险扩张正面临保险文化传统的先天缺失、保险行业非理性的后天印象、责任保险助长不法行为的特殊嫌疑等伦理困境。其次,通过分析美国Breeden案、美国K.W.案、美国枪支责任强制保险提案以及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我们发现,责任保险虽面临伦理责难,但都能成功突围,实现向过失侵权行为、犯罪行为、酒后驾车行为的扩张。最后,责任保险之所以能够多次洗脱引发道德风险的嫌疑,原因在于社会公众对其的理性认识正逐步形成。新型的责任保险伦理,包括维护侵害人到保护受害人之转移、恶性行为与良性保险产品之分野、公法威慑与私法惩罚之分野、行为故意与结果故意之分野等内容。第三章,责任保险扩张的经营技术支撑,主要考察保险市场经营水平与责任保险发展之间的关系。从调研和相关新闻报道展开分析,本文发现,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在扩张中存在产品难以开发及难以推广、经营亏损等局限。事实上,国外的责任保险市场也曾经有类似问题。不过,通过保险经营技术的提升,这些问题都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些技术提升主要表现在保险条款优化及经营风险的有效管控上。在前者,美国CGI保险条款十几次的修改经验值得关注。在修改合同条款时,应当契合投保方实际需求并同时保障保险人经营安全。在后者,国外保险市场主要有再保险、保险证券化、保险投资和共保、专业自保等方式。第四章,责任保险扩张的政策支持,主要考察责任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与政府支持之间的关系。在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着保险公司怠于、怯于、难于扩张的问题;强制责任保险险种也太少;即使为社会倚重的交强险存在着持续巨额亏损、高风险车型被拒保、赔付水平不高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一方面在于社会观念不甚适应、保险经营技术尚未跟进外,另一方面也在于支持责任保险扩张的国家政策的失灵。从域外强制责任保险市场的成功经验看,政府应当承担起构筑强制责任保险机制框架、支持、引导分散赔付风险、监管强制责任保险市场、提供公共产品等多重的系统性职能。为有效支持责任保险的扩张,解决社会需求和市场供给的特殊矛盾,有必要建立其科学的责任保险政策支持制度。第五章,结论,提出我国责任保险扩张的法律对策。扩张责任保险,司法、立法及市场是三种可能的路径。通过分析735件交强险案,我们发现,司法扩张的路径形式虽然实现了弱者保护目标,但容易造成破坏保险技术原理的严重后果。因此,未来的扩张应以弱者保护与技术维护的衡平为基点,主要依赖完善立法、市场的路径形式进行。概括起来,在可保范围的扩展方面,应明确故意侵权责任、连带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责任、国家救助责任的可保性;在道德风险的控制方面,应科学设计保险条款,理性生成保险惯例;在经营技术的改良方面,主要体现在优化合同条款设计和经营风险管控环节;在强制责任保险政策支持的强化方面,应增加强制责任保险险种,完善强制责任保险机制框架,激励帮助强制责任保险险种的开发经营,支持引导分散强制责任保险的赔付风险,加强监管强制责任保险市场。
倪晓月[7](2021)在《基于科技视角下江西巡游出租车保险发展的调研与创新》文中研究表明2020年9月19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酝酿多年的车险综合改革将正式落地。车险新一轮改革要求强力压缩费用空间,预定附加费用率将从35%下降至25%,预定赔付率从60%提升至75%,这就可能造成车险市场赔付率上升、费用率压缩,承保盈利减少,甚至出现承保亏损。而目前江西省巡游出租车行业保险目前仍然存在着保费过高(而保险公司长期亏损)、巡游出租车平台管理混乱、出租车理赔程序复杂、出租车理赔欺诈骗保案件等问题。其中巡游出租车司机因为保费过高不愿投保,而保险公司因为该行业风险较大、赔付较多不愿意承保,导致巡游出租车司机和保险公司关系长期僵持不下,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2020年9月24日,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出席上海金融会议,强调保险科技是推动保险行业向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核心力量,科技可以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减少没有必要的运营成本,没有科技赋能保险,保险行业就难以实现实质性变革,突破现有的瓶颈。本文在了解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根据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反映的目前江西巡游出租车保险发展的现状,然后选取南昌市、鹰潭市和赣州市进行了实地调研,调研内容包括这几个地区巡游出租车保险的承保现状、平台运营、理赔数据等,结合试点地区的经验借鉴,汇总分析目前江西省巡游出租车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从保险主体来说,一方面很多保险公司因为出租车出险频繁、赔付率过高,保险公司长期亏损而不愿意承保,另一方面目前出租车保费对于司机而言相对较高,出租车司机不愿意进行投保,群体性事件频发。二是巡游出租车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匹配、行业内外信息不对称、国企式平台管理缺乏创新、出租车理赔欺诈事件频发等。通过借鉴江西省鹰潭市和赣州市传统巡游出租车保险利用科技手段的创新经验,根据江西省其他地区的巡游出租车保险发展的具体情况,对江西省传统巡游出租车保险的经营发展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文章第一章节为绪论,主要包括调研的背景、目的以及意义,指出文章选题的现实价值,然后介绍文章的调研方法、调研活动的框架、结构安排和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第二章节为江西省承保巡游出租车保险的发展现状,主要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分析巡游出租车保险份额的划分、保费的制定以及理赔端的情况。第三部分为问题分析,从保险公司、出租车平台管理、以及出租车司机三个角度来分析江西省巡游出租车保险存在的不足。第四章节是巡游出租车保险的创新试点情况,具体阐述江西省鹰潭市目前恒邦财险公司以及平安财险在赣州利用保险科技承保这个险种的经验并进行对比分析。第五部分针对江西省巡游出租车保险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江西省巡游出租车保险的建议。第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结论,并对江西省传统巡游出租车保险的经营发展进行了展望。在科技赋能保险深度发展的时代,面对新一轮车险综合改革,根据调研结果和各保险公司提供的经营数据,希望本文的分析与对策建议能真正在实际中为江西省传统巡游出租车保险经营发展的改革发挥作用,促进江西省传统巡游出租车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薛朔[8](2009)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法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考虑保护投保人、保险公司及受害人三方基本利益平衡的基础上,更强调对事故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分担肇事者的经济责任,分化风险,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具体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体系。但是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我国实施时间较短,理论研究相对较晚,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仍存在相当多的法律问题。本文在梳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的基础上,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征、法律关系等基本问题以及国外保险发达国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及其实践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最后在总结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立法建议。
刘立刚[9](2013)在《商业保险补充功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与发展,对所有劳动者而言,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和意义。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就面向所有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建立起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实施了合作医疗制度,还曾被作为世界范围内解决农村医疗卫生问题的“典范”。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顺应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改革走向,社会保险制度也走上了改革的道路。如今,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保险在内的较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由于各种原因,目前中国社会保障领域还存在三个突出的问题:一是公平性不足,二是可持续性不足,三是制度运行效率不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措施是两条:一是合理界定政府的责任,进而确定适度的保障水平;二是确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思路。尤其是在市场化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作为社会保障重要补充的商业保险的发展不容小觑。从保险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来说,社会保险是由政府提供或委托专门机构提供的,其公共性显而易见;而商业保险产品是不同的投保人向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的,它所提供的一部分利益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另一部分利益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人)通过保险产品保障的实际结果享有,属于私人产品。但是商业保险产品在发挥其使用价值的过程中客观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对社会保障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从宏观角度考察,无论是社会保障还是商业保险,都是社会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社会保障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求,商业保险满足不同收入人群的不同需求,二者虽性质不同,却都是由众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参加并共同享受,而且保险消费者数量越多,保险经济补偿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发挥得越好,对社会经济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也就越大。中共中央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商业保险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对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既存在合作性的互补关系,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关系,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未来可能出现竞争的范围和领域还会增加。但是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所固有的特性来看,二者具有共同点,即二者都可以满足个体回避未来不确定性的风险需求。而且,满足个体对不确定性的需求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据此可以设计出一套制度,使社保和商保之间尽可能减少竞争,提高互补合作的效率,实现帕累托改进。国际经验也表明,一个公平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商业保险等多层次优势互补的,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渠道参与的全方位保障体系。在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紧紧抓住机遇,把发展商业保险作为保民生、促和谐的一件大事,既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又要增强紧迫感;既要着眼长远,又必须立足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现状、商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及当前所面临的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等,都决定了本文得研究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意义。在改革的实践探索方面,国家重视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并逐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积极发展商业人寿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以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此外,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性不断提升,社会效益愈来愈好。1989年以来,我国保险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特别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各种自保和互助保险形式之间,存在着“打乱仗”、“争地盘”等现象。尽管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经营有所好转,但依然难掩“混乱”的局面:社会保险排斥商业保险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行政部门以开办社会保险的名义经营一般性人身保险业务;有些地方极力排斥商业保险,忽略了商业保险的补充功能等。尽管商业保险在参与构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还相对有限,这与一些障碍的存在有关,例如缺少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体制改革没有完全到位;保险公司在商业性养老和医疗保险业务领域的经营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在社会保障“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发展原则下,面对日益丰富的保险市场需求,商业保险以其更加灵活的商业特性,采取以市场需求为主要方向的发展方式更能适应我国民众日益丰富的保障需求。商业保险供给手段丰富,也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已经进入到了一个相对崭新的历史阶段。在这个改革将持续推进并且更加深入的阶段,社会保险制度及商业保险业务的有序开展对宏观层次的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微观层次的劳动者就业决策与消费模式,都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这种背景和环境条件之下,深入研究有关商业保险补充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影响问题,能为下一阶段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提供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决策依据,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自社会保障出现以来对保险机制模式的研究就已经存在。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国内专家学者对如何规避由保险模式引发的风险也进行了不少理论研究。本文归纳和梳理了国内外关于保险模式研究的文献,并采取比较研究法,一方面对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另一方面对比了国内外实践中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的补充的实践经验,从而为建立一套适合中国现实状况的保险模式提供政策建议和参考。本文主要由七章组成。第一章导论,阐明了研究意义及背景,对已有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对商业保险补充社会保障相关的主要理论成果进行概括与总结,提出了本文的研究目标、研究方法以及创新性和不足。第二章商业保险概述,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梳理了商业保险及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介绍了商业保险的分类、功能以及本质。第三章分析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包括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并对商业保险发挥补充作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第四章阐明了商业保险补充功能的理论基础,包括委托—代理理论、激励理论以及行为经济学理论。第五章对商业保险补充功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在对我国深圳、南昌、岳阳等地的实地调研和现状分析的同时对国外商业保险补充功能的现状进行了概述,最后对国内外的实践进行了对比分析。第六章对影响中国商业保险发挥社会保障补充作用的障碍与改进路径进行了分析。第七章对全文的研究进行总结并提出前景展望。研究表明,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具有重要的补充功能,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应处理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找准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发展中的定位,扫清商业保险发挥补充作用的障碍,进一步提高商业保险补充社会保障体系的能力。就宏观层面而言,在承保对象上商业保险可以对社会保障制度未覆盖的居民给予保障,在保障水平上商业保险可以对社保网络覆盖之下仍有余力且愿意购买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在实施方式上商业保险可参与社会保障项目的运营;就微观层面而言,商业保险应该对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没有涉及的领域进行补充。
粟榆[10](2014)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面临着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的双重挑战。在此过程中,环境生态灾难、交通工具事故、缺陷产品责任、大规模职业伤害、公共场所恐怖事故等大规模侵权事故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均呈加大的趋势。因此,德国社会学家贝克(Ulrich Beck)认为今天的社会是风险社会,不是工业社会;是风险文明,不是工业文明。’拜科技发达之赐,各种风险及其诱发因素已是今非昔比,这些均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潜在隐患。随着我国民事法律尤其是保护民事主体权益侵权法体系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大规模侵权者在面对众多受害人高额索赔时往往无能无力,在部分波及面广、影响大的事件中,由于受害人没有得到充分赔偿,更引发了严重的次生灾害和间接经济损失,酿成重大社会风险。如何应对日益频发的大规模侵权损害事件,建立合理有效的损害赔偿制度以保障受害人获得经济赔偿的权益,成为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领域亟待研究并解决的重要问题。作为市场化损害赔偿重要手段之一的责任保险,其在大规模侵权事件赔偿中的独特作用以及有效性,已经引起政府、相关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激发了学者们对其研究的热情。例如,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核污染保险等领域,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学者们以及实务界已经对这些问题展开研究并取得了值得期待的研究成果。但是,基于法律责任风险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研究,其有效性及可行性受到了法学和保险实践的质疑,尤其是在责任保险发展严重滞后的我国,责任保险能否承担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科学论证其权威性、可行性、合理性的问题,不能草率行事。虽然实践中已经存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产品,但由于开发时间短,所需数据积累不够,对其科学性及合理性尚需作进一步的检验。在国外,虽然有研究文献提及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但是其内容多散见于各个具体险种,研究碎片化,难有系统、全面的理论分析,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研究成果也不丰富。因此,综观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缺乏对构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指导及实践支撑。围绕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问题,论文分五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的基础理论。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大规模侵权基本理论及明确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损害中的角色定位进行系统梳理。论文从责任风险视角对大规模侵权的基本内涵予以界定,将现实中与大规模侵权相似的突发事故、人为巨灾进行比较,以期扩大研究视野。论文从定性和定量角度描述大规模侵权的定义,为后续责任保险赔偿对象预设统一的逻辑起点。侵权责任与责任保险功能的融合、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带来责任保险功能的演化、可保风险条件的弱化及保险业创新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制度层面对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主体及其合理性与否进行比较,指出责任保险运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符合责任保险的职能特征,具有强大的正外部性,将发挥其社会“安全网”、节约社会成本的积极作用,有助于倡导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理念。第二部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的现实基础。在这一部分,论文从我国现实损害及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我国主要领域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较为全面的阐述了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运用,客观评价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运用现状。指出在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依然缺位,只是作为一种保险业务由部分公司经营,表现为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中保障程度不高、经营技术落后,经营风险集中。除此之外,由于保险人对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秉持规避或严格限制原则,因此相关保险产品匮乏,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市场呈现供需双冷的局面。第三部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的国际经验。在这一部分,论文对美国、英国、德国等欧美国家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实践进行分析、比较发现,美国法院在大规模侵权领域的司法判决先例与责任保险制度对其他国家有着重要影响。法律制度变化、责任索赔增长率的不断上升、大规模侵权在时间与空间上的累积以及广泛影响,推动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经营模式、承保技术的变革与创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从中获得对影响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并推进其运用因素的认知,使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业务有长足发展,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得以不断完善。第四部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的构建。在这一部分,论文从立法、保险赔偿模式、产品设计等方面探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及实施细则。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法律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是坚持完善大规模侵权和责任保险两个层面的立法,不断更新、完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法的配套制度。论文指出,根据大规模侵权的一般理论和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现实,建议选择强制性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论文还从技术层面深入探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运用保险产品设计原理分析并规定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合同内容及定价要素。第五部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赔偿困境及其突破。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基础上,分析由于大规模侵权可保性与可负担性矛盾导致的经营困局;从保险经营角度,设计限制性条款、再保险安排、资本市场转移等方面深刻剖析分散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经营风险;同时论文指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应该做到与群体诉讼、赔偿基金、第一方保险与社会保险等其他赔偿方式的有机衔接,应规定各种赔偿方式在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优先秩序原则。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有关规定》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有关规定》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重构 ——兼论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研究动机与主要问题 |
(一) 研究动机 |
(二) 主要问题 |
二、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论文结构 |
三、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一) 国外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主要研究成果 |
(二) 国内相关研究成果 |
第一章“第76 条”的立法背景 |
第一节 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
一、世界性的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问题 |
二、各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
第二节 中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中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问题 |
(一) 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数量急剧上升 |
(二) 受害人自我恢复能力相当有限 |
(三) 受害人索赔路径并非畅通 |
(四) 社会保障制度捉襟见肘 |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 |
(一) 《民法通则》 |
(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三) “撞了白撞”的地方立法 |
(四) 《合同法》 |
三、机动车强制保险立法的演变 |
(一) 建国初期机动车保险的设立及中断 |
(二) 改革开放以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发展 |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 |
(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制定 |
(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评析之一——归责原则 |
第一节 机动车事故责任的严格化 |
一、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 |
(一) 过错责任的概念及其变迁 |
(二) 严格责任的概念及其范围 |
(三) 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关系 |
二、严格责任的正当性基础 |
(一) 着眼于损害原因的理由 |
(二) 着眼于损害本身的理由 |
(三) 着眼于赔偿可得性的理由 |
(四) 着眼于相关利益的理由 |
三、道路交通事故采用严格责任的理由 |
(一) 危险 |
(二) 保护受害人 |
(三) 风险或损失的分散 |
四、各国、各地区机动车责任制度概述 |
(一) 责任基础 |
(二) 责任主体 |
(三) 责任范围 |
五、责任的竞合 |
第二节 “第76 条”评析 |
一、逻辑悖论——强制责任保险缺乏责任基础的规定 |
二、主体不明——何人担责 |
三、矫枉过正——过度严格责任规定遭遇中国国情的挑战 |
四、其他缺陷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评析之二——强制保险 |
第一节 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概述 |
一、强制责任保险 |
(一) 强制责任保险的历史发展 |
(二)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简介 |
二、强制无过失保险 |
(一) 无过失保险的历史发展 |
(二) 无过失保险的种类与特征 |
(三) 无过失保险制度的其他有关问题 |
(四) 与强制责任保险的比较 |
第二节 强制保险的正当性基础 |
一、强制保险面临的挑战 |
二、强制保险的正当性基础 |
(一) 保护受害人 |
(二) 被保险人对风险估计不足 |
(三) 被保险人无资历赔偿 |
第三节 第76 条评析 |
一、无过失保险与责任保险强行结合的怪胎 |
二、过度强制与强制不足并存 |
(一) 过度强制之一——强制保障财产、精神等损害 |
(二) 过度强制之二——强制所有机动车投保 |
(三) 强制不足——乘客未纳入强制保险保障范围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下位阶法对“第76 条”的回应与“第76 条”的重构 |
第一节 下位阶法对“第76 条”的回应 |
一、北京市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对“第76 条”的回应 |
(一) 北京“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对“第76 条”的挑战 |
(二) 北京市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对第76 条的挑战 |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对第76 条的回应 |
(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面临的尴尬.. |
(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挑战 |
第二节 “第76 条”的重构 |
一、强制保险的重构 |
(一) 无过失保险并不适合于中国 |
(二) 我国应当选择强制责任保险模式 |
二、归责原则的重构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全文结论 |
第一节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 |
一、法规名称 |
二、立法目的 |
三、强制投保的机动车范围 |
四、强制保险保障的损害类型 |
五、受害人保护与直接请求权 |
六、最低保险责任限额 |
七、强制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 |
八、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
九、不同赔偿机制的协调 |
十、暂付金制度 |
第二节 全文结论 |
一、“第76 条”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 |
二、“第76 条”必须重新构造 |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制定必须尊重强制保险原理和中国国情 |
四、法律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
(一) 落后的统计制度影响了立法质量 |
(二) 不合理的立法机制制约了立法质量 |
主要参考文献 |
(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论与实践中的基本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 |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界定 |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 |
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类型 |
第二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根据 |
一、社会连带关系思想:环境侵权损害是社会性的权益损害 |
二、侵权行为法思想基础的转变:从矫正正义到分配正义 |
三、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以受害人救济为中心 |
第三节 主要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中的基本法律问题 |
一、主要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 |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中的基本法律问题 |
第二章 环境风险可保性疑问及消解 |
第一节 环境风险可保性疑问 |
一、可保风险的一般理论 |
二、环境风险可保性疑问 |
第二节 环境风险可保性疑问的消解 |
一、提高环境风险可保性的一般途径 |
二、提高环境风险可保性的特别途径 |
第三章 环境风险承保范围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污染(污染物)和环境损害 |
一、污染或污染物 |
二、环境损害 |
三、污染(污染物)和环境损害对环境风险承保范围的影响 |
第二节 物质、场所、设施与活动 |
一、物质 |
二、场所、设施与活动 |
三、物质、场所、设施与活动对环境风险承保范围的影响 |
第三节 被保险人心理状态 |
一、被保险人故意或者疏忽 |
二、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 |
三、被保险人预见环境污染损害发生 |
四、被保险人对设施未尽谨慎注意义务 |
第四节 环境污染的发生形态 |
一、保单中环境污染突发性与渐进性的规定 |
二、判例中环境污染突发性与渐进性的认定:以美国为例 |
第四章 环境污染特定损害的承保 |
第一节 纯粹经济损失 |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 |
二、主要国家承保环境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生态损害 |
一、生态损害的赔偿 |
二、主要国家承保生态损害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遗传损害 |
一、遗传损害的内涵 |
二、遗传损害承保的比较特色 |
第四节 清理费用 |
一、主要国家承保环境污染清理费用的比较分析 |
二、清理费用归属损害赔偿的承保争论:以美国为例 |
第五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 |
第一节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
一、自愿保险 |
二、强制保险 |
第二节 主要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 |
一、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 |
二、自愿与强制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 |
第三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选择的制约因素 |
一、环境污染事故诱因理论 |
二、责任标准 |
三、生态损害赔偿 |
四、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
五、保险人资金实力 |
第六章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
第一节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要问题 |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状 |
二、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三、我国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扩展承保风险范围 |
一、国内学者有关承保风险范围的主流观点 |
二、渐进性污染符合风险可保性要求 |
三、理论上区分突发性与渐进性的困难 |
四、突发性与渐进性的划分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
五、将渐进性污染风险纳入承保范围 |
第三节 扩展对环境污染特定损害的承保 |
一、纯粹经济损失 |
二、生态损害 |
第四节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采取强制模式 |
一、现代社会环境风险无处不在 |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公益性 |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投保模式 |
结语 |
中文参考文献 |
外文参考文献 |
后记 |
个人简历 |
近年发表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方向的主要学术论文 |
(4)保险科技助力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案例研究 ——以江西教育保险平台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技术路线 |
1.5 研究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教育行业风险管理现状 |
2.1 我国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手段 |
2.2 我国开展教育保险的基本情况 |
2.2.1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
2.2.2 校园方责任保险 |
2.2.3 实习生责任保险 |
2.3 运用保险科技在教育行业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
第3章 江西教育保险平台案例介绍 |
3.1 江西教育保险平台创立背景 |
3.2 江西教育保险平台参与主体概况 |
3.2.1 服务主体 |
3.2.2 保险公司 |
3.2.3 保险经纪公司 |
3.2.4 江西省教育厅 |
3.3 江西教育保险平台实施路径 |
3.3.1 优化江西省教育保险投保方案 |
3.3.2 签发江西省教育保险联网承保机构 |
3.3.3 规范使用教育保险捐资助教资金 |
第4章 江西教育保险平台案例分析 |
4.1 江西教育保险平台运行模式分析 |
4.1.1 平台功能独具特色 |
4.1.2 科技理念独特创新 |
4.1.3 运行模式多方共赢 |
4.2 江西教育保险平台实施效果分析 |
4.2.1 教育保险形势保持稳定健康发展 |
4.2.2 教育保险规范管理得到显着加强 |
4.2.3 教育保险审计问题得到全面整改 |
4.2.4 教育保险投保成本得到有效降低 |
4.3 江西教育保险平台面临问题分析 |
4.3.1 各主体风险保障意识相对薄弱 |
4.3.2 联网承保评价体系不完善 |
4.3.3 教育保险理赔方式不统一 |
4.3.4 教育保险产品种类单一 |
4.3.5 教育保险保障制度的缺陷 |
第5章 案例研究结论与建议 |
5.1 案例研究结论 |
5.1.1 江西教育保险平台有效应对教育行业风险 |
5.1.2 江西教育保险平台推动教育保险发展 |
5.1.3 江西教育保险平台实现教育资源价值共创 |
5.2 案例研究建议 |
5.2.1 加强教育保险平台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
5.2.2 健全联网承保评价与监管体系 |
5.2.3 建立教育保险智能理赔系统 |
5.2.4 发挥保险科技优势推动产品创新 |
5.2.5 建立校园安全保障基金 |
参考文献 |
附录:教育保险联网签约承保机构考评表 |
致谢 |
(5)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以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机动车的发展与普及 |
二、我国交通事故的严重性与加强受害人保护的必要性 |
三、我国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机制之选择 |
第一章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构造——受害第三人保护之原理 |
第一节 强制责任保险的概述 |
一、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论溯源 |
二、强制责任保险的学理基础 |
第二节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一般考察 |
一、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含义与特质 |
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性质界定 |
三、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价值 |
四、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多重理论基础 |
一、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伦理学基础 |
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经济学基础 |
第二章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海外观察——受害第三人保护之借鉴 |
第一节 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考察 |
一、德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
二、日本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
三、美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
四、法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
五、我国台湾地区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
第二节 立法模式的比较与分析 |
一、责任保险制评析 |
二、无过失保险制评析 |
三、混合保险制评析 |
第三节 相关启示与收获 |
一、基本理念上的启示 |
二、具体制度上的收获 |
第三章 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受害第三人保护之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建立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实践探索 |
一、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我国推进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经验及教训 |
第二节 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成就与制度建构 |
一、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成就 |
二、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
第三节 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之检讨 |
一、条款内容设计问题——引发各种解读 |
二、立法目标达成问题——对受害第三人保护不力 |
第四章 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途径——受害第三人保护之对策 |
第一节 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一、现行立法模式之评析 |
二、立法模式选择之标准 |
三、探索中国特色的立法模式 |
第二节 健全保险给付制度 |
一、保险给付的性质 |
二、保险给付的前提 |
三、保险给付的范围 |
四、保险给付的限额 |
五、保险给付的限制 |
六、保险给付的平衡机制 |
第三节 强化受害第三人保护制度 |
一、强化途径之一——被保险人范围的厘定 |
二、强化途径之二——受害第三人范围的扩张 |
三、强化途径之三——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赋予 |
第四节 重构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
一、社会救助基金的定位与原则 |
二、社会救助基金的属性思辨 |
三、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要件与对象 |
四、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与水平 |
五、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
六、社会救助基金的平衡机制 |
第五节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基本法律之修改与完善 |
一、《交通安全法》相关内容的立法建议 |
二、《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的立法建议 |
三、《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的立法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6)责任保险扩张的法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 责任保险的合理性之争 |
(二) 责任保险应当扩张 |
(三) 责任保险怎样扩张 |
三、 本文的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主要内容 |
四、 研究方法 |
(一) 实证分析法 |
(二) 历史分析法 |
(三) 比较分析法 |
五、 对本文相关概念的说明 |
(一) 关于责任保险的定义 |
(二) 关于责任保险的范围 |
第一章 责任保险扩张的社会需求与限度 |
第一节 侵权民事责任的可保性 |
一、 共生时代的困惑 |
二、 谁是谁的危机 |
三、 几种特殊侵权责任的可保性 |
第二节 国家救助责任责任的可保性 |
一、 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
二、 国家救助责任保险的现实必要性 |
三、 国家救助责任保险的理论合理性 |
第三节 责任保险不宜纳入合同责任的保险 |
一、 合同责任不具有可保性的现实考量 |
二、 合同责任不具有可保性的经济理性 |
三、 合同责任不具有可保性的理论证成 |
本章小结:“责任”的边界 |
第二章 责任保险扩张的伦理基础 |
第一节 责任保险扩张的伦理困境 |
一、 保险文化传统的先天缺失 |
二、 保险行业非理性的后天印象 |
三、 责任保险助长不法行为的特殊嫌疑 |
第二节 披荆斩棘——责任保险在伦理危机中的成功突破 |
一、 责任保险的合法性——Breeden 案 |
二、 犯罪行为的可保性——K.W.案、枪支责任强制保险提案 |
三、 酒后驾车风险的可保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
第三节 对责任保险伦理的诠释 |
一、 从分散侵害人责任到保护受害人之转移 |
二、 恶性行为与良性保险产品之分野 |
三、 公法威慑与私法惩罚之分野 |
四、 行为故意与结果故意之分野 |
本章小结:”内生”道德风险与”引发”道德风险应有别 |
第三章 责任保险扩张的经营技术支撑 |
第一节 责任保险扩张的经营技术局限 |
一、 责任保险险种难以开发 |
二、 责任保险险种难以推广 |
三、 责任保险险种经营亏损 |
第二节 责任保险经营技术改良的可能路径 |
一、 保险条款设计的优化 |
二、 经营风险管控的提升 |
本章小结:相信市场创造的力量 |
第四章 责任保险扩张的政策支持 |
第一节 责任保险扩张中的市场失灵及政策根源 |
一、 责任保险扩张的市场失灵 |
二、 责任保险市场失灵的政策根源 |
第二节 交强险经营问题的反思 |
一、 交强险市场的经营问题 |
二、 交强险经营中的政策缺位 |
第三节 强制责任保险市场中的政府职能 |
一、 构筑强制责任保险机制框架 |
二、 支持、引导分散赔付风险 |
三、 监管强制责任保险市场 |
四、 提供市场信息 |
本章小结:从“应当强制”到”怎样强制” |
第五章 责任保险扩张的法律对策 |
第一节 责任保险扩张的路径选择 |
一、 735 件交强险案引发的思考 |
二、 责任保险扩张路径的构筑基点——弱者保护与技术维护的衡平 |
三、 责任保险扩张路径的理性选择 |
第二节 责任保险扩张的制度建议 |
一、 责任保险可保范围的扩展 |
二、 责任保险道德风险的控制 |
三、 责任保险经营技术的改良 |
四、 强制责任保险政策支持的强化 |
结语:责任保险扩张的限度 |
附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基于科技视角下江西巡游出租车保险发展的调研与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调研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调研背景 |
1.1.2 调研的目的及意义 |
1.2 调研方法 |
1.3 调研报告内容与结构安排 |
1.4 调研实施过程 |
1.5 本文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江西省巡游出租车保险概述 |
2.1 传统巡游出租车保险的概念 |
2.2 网约车保险与传统巡游出租车保险的区别 |
2.3 传统巡游出租车保险的理论基础 |
2.3.1 保险助力出租车行业的作用机理研究 |
2.3.2 保险助力出租车行业的具体方式研究 |
2.3.3 保险助力出租车行业存在的问题研究 |
2.4 江西省巡游出租车保险承保现状 |
2.4.1 承保公司两家独大 |
2.4.2 承保保费增长缓慢 |
2.4.3 科技赋能效果地区差异大 |
第3章 江西省巡游出租车保险存在的问题 |
3.1 相关法律法规不匹配 |
3.1.1 特许经营权规定不明确 |
3.1.2 出租车保险相关制度滞后 |
3.2 行业内外信息不对称 |
3.2.1 出租车群体事件频发 |
3.2.2 保险公司长期亏损 |
3.3 国企式平台管理缺乏创新 |
3.3.1 现有投保管理不规范 |
3.3.2 风险监管体制不完善 |
3.3.3 服务评价体系不健全 |
3.4 出租车理赔欺诈事件频发 |
3.4.1 更换零部件冒名顶替索赔 |
3.4.2 调换彼此车牌号蓄意骗保 |
3.4.3 夸大事故损失谋取超额索赔 |
第4章 江西巡游出租车保险的创新试点情况 |
4.1 鹰潭市巡游出租车保险科技经验借鉴 |
4.1.1 承保数量逐年增加 |
4.1.2 保费标准不断下降 |
4.1.3 理赔数量不断减少 |
4.1.4 第三方科技平台 |
4.2 赣州市巡游出租车保险精准定价经验借鉴 |
4.2.1 承保概况 |
4.2.2 承保原因 |
第5章 完善江西省巡游出租车保险的对策 |
5.1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
5.1.1 明确出租车所有权问题 |
5.1.2 精细投保理赔全流程 |
5.2 完善信息共享平台 |
5.2.1 制定各方疏导计划及应急方案 |
5.2.2 借助科技手段精准筛选风险 |
5.3 统筹巡游出租车平台管理 |
5.3.1 打破单一经营模式 |
5.3.2 科技助力风险监管 |
5.3.3 构建多维互联体系 |
5.4 强化理赔管理力度 |
5.4.1 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 |
5.4.2 提升理赔人员专业技能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保险公司访谈提纲 |
附录二:出租车协会访谈提纲 |
附录三:江西省内出租车服务质量调查问卷 |
致谢 |
(8)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第一部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概述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产生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涵义及特征 |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关系 |
四、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 |
第二部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比较法之考察 |
一、英美及日本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及实践 |
二、英美及日本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经验借鉴 |
第三部分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重整 |
一、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完善基础 |
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9)商业保险补充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目标、研究方法与研究结构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结构安排 |
1.3.4 本文的创新点 |
2 商业保险概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商业保险 |
2.1.2 社会保险 |
2.1.3 商业保险补充功能 |
2.2 商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
2.2.1 西方保险史简述 |
2.2.2 新中国成立前的保险简述 |
2.2.3 新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
2.3 商业保险分类 |
2.3.1 财产保险 |
2.3.2 人身保险 |
2.3.3 再保险 |
2.4 商业保险的功能 |
2.4.1 宏观视角 |
2.4.2 微观视角 |
2.5 商业保险的本质 |
3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
3.1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联系 |
3.1.1 补充关系 |
3.1.2 合作关系 |
3.2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
3.2.1 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 |
3.2.2 保障对象和作用不同 |
3.2.3 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 |
3.2.4 待遇水平不同 |
3.2.5 立法范畴不同 |
3.2.6 管理体制不同 |
3.2.7 保险资金来源不同 |
3.3 中国商业保险发挥补充功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3.3.1 中国商业保险发挥重要补充功能的必要性 |
3.3.2 商业保险发挥补充功能的可行性 |
4 商业保险补充功能的理论基础 |
4.1 宏观背景分析 |
4.2 委托-代理理论 |
4.2.1 商业保险的提供对象——保险公司 |
4.2.2 商业保险的参与主体——个人与公司 |
4.2.3 商业保险的监管主体——保监会 |
4.3 激励理论—关于不对称信息 |
4.3.1 不对称信息:代理人风险规避 |
4.3.2 不对称信息:代理人风险中性 |
4.3.3 不对称信息:代理人有限责任 |
4.3.4 不对称信息:商业保险委托人的道德风险倾向 |
4.4 行为经济学理论 |
4.4.1 人并不总是理性的 |
4.4.2 人们关心公正 |
4.4.3 人们行为偏好的不一致性 |
5 商业保险补充功能的现状分析 |
5.1 中国商业保险补充功能的现状—以深圳、南昌和岳阳地区为例 |
5.1.1 深圳 |
5.1.2 案例分析——富士康自保基金 |
5.1.3 南昌 |
5.1.4 岳阳 |
5.1.5 国内商业保险补充功能评述 |
5.2 国外典型国家商业保险补充功能的现状分析 |
5.2.1 美国 |
5.2.2 日本 |
5.2.3 希腊 |
5.2.4 韩国 |
5.2.5 保加利亚 |
5.2.6 新加坡 |
5.2.7 瑞典 |
6 中国商业保险发挥补充功能的障碍与路径选择 |
6.1 中国商业保险发挥补充功能的条件 |
6.1.1 关系重构:边界清晰的分工与协作 |
6.1.2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
6.1.3 鼓励商业保险在健康保险领域的发展 |
6.2 中国商业保险发挥补充功能存在的障碍及原因分析 |
6.2.1 商业保险自身方面 |
6.2.2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方面 |
6.2.3 其他外部因素 |
6.2.4 一个集中点——充保险市场 |
6.2.5 小结与分析 |
6.3 中国商业保险发挥补充功能的路径——宏观层面 |
6.3.1 承保对象 |
6.3.2 保障水平 |
6.3.3 实施方式 |
6.4 中国商业保险发挥补充功能的路径——微观层面 |
6.4.1 养老保障 |
6.4.2 健康保障 |
6.4.3 工伤保险 |
6.4.4 生育保险 |
6.4.5 在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涉及的领域 |
7 小结与前景展望 |
7.1 小结 |
7.2 展望:让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
0.2.2 国内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
0.2.3 对研究状况的总体评述 |
0.3 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0.3.1 研究目的 |
0.3.2 研究方法 |
0.4 本文主要结构 |
1.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的基础理论 |
1.1 基于责任风险视角下的大规模侵权内涵 |
1.1.1 大规模侵权释义 |
1.1.2 大规模侵权与突发事件、人为巨灾的特点比较 |
1.1.3 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的本文诠释 |
1.2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 |
1.2.1 大规模侵权与责任保险功能上的互补 |
1.2.2 责任保险是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重要方式 |
1.2.3 大规模侵权风险的可保性 |
1.2.4 大规模侵权领域保险业的创新与发展 |
1.3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制度优势 |
1.3.1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的有效性 |
1.3.2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的公平性 |
1.3.3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的充分性 |
1.4 本章结语 |
2.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的现实基础 |
2.1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开展的现实状况 |
2.1.1 公共经营场所大规模侵权及相关责任保险现状 |
2.1.2 道路与大型载客运输工具大规模侵权及相关责任保险现状 |
2.1.3 大规模职业伤害及相关责任保险现状 |
2.1.4 食品大规模侵权及相关责任保险的发展 |
2.1.5 环境污染责任及相关责任保险现状 |
2.1.6 董事与高管责任及相关责任保险现状 |
2.2 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赔偿中运用的效果评价 |
2.2.1 责任保险对大规模侵权赔偿水平低 |
2.2.2 保险公司对大规模侵权缺乏承保意愿 |
2.2.3 责任保险产品难满足大规模侵权市场需求 |
2.2.4 再保险机制薄弱 |
2.2.5 责任保险行业承受巨大税负压力 |
2.3 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中运用的制约因素分析 |
2.3.1 立法缺陷抑制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市场需求 |
2.3.2 承保大规模侵权“两高一低”的现实制约保险市场的有效供给 |
2.3.3 潜在致害人对责任保险缺乏认同 |
2.3.4 缺乏大规模侵权损失成本基础数据支持 |
2.4 本章结语 |
3.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的国际经验 |
3.1 法律及司法发展与大规模侵权责任 |
3.1.1 大规模侵权索赔方及责任方主体增多 |
3.1.2 无过错归责原则推动了责任索赔范围的增长 |
3.1.3 替代因果关系与市场份额理论扩大了责任索赔范围 |
3.1.4 惩罚性赔偿提高了责任索赔标准 |
3.2 政府共同经营与强制保险模式 |
3.2.1 政府支持私营/公营合作方式 |
3.2.2 强制保险模式 |
3.3 创新保险技术承保大规模侵权 |
3.3.1 承保范围逐步扩大 |
3.3.2 量化限额、最低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
3.3.3 “百慕大改良模式”与“索赔系列条款” |
3.3.4 大规模侵权成本及成本趋势的准确估算 |
3.3.5 共同保险、再保险、自我保险与巨灾风险证券化 |
3.4 本章结语 |
4.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的构建 |
4.1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法制建设 |
4.1.1 构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4.1.2 完善大规模侵权立法体系 |
4.1.3 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
4.1.4 大规模侵权与责任保险法律法规的相对统一 |
4.2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 |
4.2.1 大规模侵权多元责任保险体系的建立 |
4.2.2 实施大规模侵权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论依据 |
4.2.3 实施原则与组织架构 |
4.3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合同设计 |
4.3.1 合同要素构成 |
4.3.2 产品定价原则 |
4.4 本章结语 |
5.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困境及其突破 |
5.1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赔偿约束 |
5.1.1 大规模侵权责任的估算风险 |
5.1.2 赋予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索赔风险 |
5.1.3 追溯责任及预期损害赔偿责任 |
5.2 完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经营的建议 |
5.2.1 通过限制性条款抑制不断增加的侵权责任索赔 |
5.2.2 依托再保险分散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风险 |
5.2.3 借助风险证券化手段扩大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容量 |
5.3 构建与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赔偿分担制度 |
5.3.1 大规模侵权群体诉讼救济 |
5.3.2 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大规模侵权责任赔偿基金 |
5.3.3 第一方保险与社会保险 |
5.3.4 不同赔偿方式的优先次序 |
5.4 本章结语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博士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四、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有关规定》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重构 ——兼论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D]. 刘锐. 中国政法大学, 2005(05)
- [2]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之重构——以补偿制度为重点[J]. 李青武. 法商研究, 2018(01)
- [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法律问题研究[D]. 阳露昭. 中国海洋大学, 2011(07)
- [4]保险科技助力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案例研究 ——以江西教育保险平台为例[D]. 汪劲明.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5]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以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为中心[D]. 解可. 吉林大学, 2010(05)
- [6]责任保险扩张的法学分析[D]. 罗璨.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7]基于科技视角下江西巡游出租车保险发展的调研与创新[D]. 倪晓月.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8]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法律研究[D]. 薛朔. 吉林大学, 2009(09)
- [9]商业保险补充功能研究[D]. 刘立刚. 武汉大学, 2013(01)
- [10]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研究[D]. 粟榆. 西南财经大学, 2014(12)
标签:强制保险; 责任保险;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