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承包背后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及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张强,葛佳鑫[1](2021)在《跨国并购的行业政策风险控制分析——以汤臣倍健并购LSG为例》文中提出跨国并购是企业"走出去"的重要途径,近些年来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将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推向了高潮。然而跨国并购过程复杂、风险丛生,往往无法达到理想的预期效果。文章以汤臣倍健跨国并购LSG为例,追溯了汤臣倍健从2018年高溢价收购LSG到2019年受到电商法冲击,公司业绩因计提巨额商誉减值惨遭"滑铁卢"的全过程。分析汤臣倍健首次海外并购所遭遇的行业政策风险以及控制措施,旨在为其他有意跨国并购的企业提出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建议。
杜方正[2](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陈远树[3](2020)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职务犯罪主体作为刑法和监察法对公权力规制的重要概念,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主体监察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的认识论基础;其不仅是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特殊犯罪主体,而且是不正当行使公权力或者影响公权力正当行使所构成犯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主体。简言之,职务犯罪主体是以行使公权力为本质特征。据此,本文提出“统一权力范式”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和“制度—组织—目的”权力分析框架,探索科学、合理地划定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圈。在统一权力范式中,公权力是法律制度授予国家、国有公司/企业、社会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按照“制度—组织”和“组织—目的”的双层区分标准,将公权力区分为国家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等三大类型,即法律制度分别授予国家组织、营利性公共组织和非营利性公共组织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模式,并按照实现监察全覆盖的法政策目标,从法律解释和立法完善的角度重构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和法律界限。在国家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是基本相通的,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即可使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对应。职务犯罪主体实质解释的依据即认定标准需要由“公务论”向“权力论”发展,即以是否具有行使法律授予的公权力资格为标准统一地界定刑法和监察法上的职务犯罪主体。权力论是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理论,而组织身份、从事公务、从事管理、履行公职等法律规定的要素则是公权力在不同职务犯罪主体类型上的表现形式。在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企业渎职犯罪和国有参股企业贪腐犯罪中。根据权力论,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据此,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限缩解释为国有全资的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中的人员”扩大解释为国家公司、企业向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则实质解释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则扩大解释为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而管理人员则实质解释为代行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在社会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较大的混淆和矛盾,主要集中于基层自治组织和民办社会组织中。法律授予基层自治组织、公办和民办社会组织履行公共事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力应认定为公权力。刑法和监察法应当抛弃以所有制属性认定社会组织权力公、私性质的狭隘标准,按照权力论将基层自治组织、民办社会组织中行使社会公权力的人员通过立法修正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予以规制。本文按照统一权力范式重构的职务犯罪主体理论,整合发展了刑法学、监察法学和法政策学对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的研究,提出了基于“权力论”的职务犯罪主体统一界定标准,将形形色色的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按照被授予权力的性质分类界定和适用,实现了刑法和监察法在职务犯罪主体规制上的衔接,冀望为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提供具体、可操作的理论指引。
马池春[4](2020)在《秩序再造:资本下乡的实践图景 ——以育村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国家精准扶贫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资本下乡日趋活跃和频繁,对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潜在推动着乡村社会的秩序变革。当前,围绕资本下乡议题学界争论不断,既有资本下乡的坚定支持者,也有资本下乡的强烈反对者,争论双方的核心关切是资本下乡究竟促进还是损害农民利益?本文以粤东北地区的育村为研究个案,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实地调查等研究方法,采用政治经济学、政治社会学等理论分析框架,详细考察了资本下乡在个案村的具体实践过程。资本下乡中的村庄秩序形态变革是本研究所关注的核心内容。资本下乡能否促进农民利益根本上取决于多元主体间利益秩序均衡与否,关键在于资本下乡良性机制的建构。而资本下乡良性机制的建构过程本质上是资本下乡中多元主体利益博弈的过程,是农民利益发展与利益保护的均衡过程,也是村庄秩序再造和乡村社会制度变迁的过程。本研究聚焦资本下乡中的政府、企业与农民,深入分析资本下乡中的利益主体行为,全景展现资本下乡中村庄秩序再造的过程及其结果,并试图揭示资本下乡良性机制建构的内在逻辑机理。本文主要由导论、正文、结论与讨论三部分组成。导论部分主要回答本选题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回顾和梳理相关文献并进行简要评述,介绍主要的研究方法和案例概况及本研究的创新和不足之处。正文部分共由五个章节构成,围绕资本下乡中的政府、企业与农民,按照事件发展的过程脉络,论述和呈现资本下乡对村庄秩序的再造过程和结果,揭示和分析村庄秩序再造的逻辑进路、治理效应及其限度。第一章主要从政府、企业和村集体三个层面分析资本下乡中的利益主体行为逻辑,研究认为政府的治理逻辑、村庄的发展逻辑与企业的生存逻辑具有内在契合性,推动了资本下乡中利益主体行动路径的适应性耦合,实现了乡村关系、政企关系和村企关系的再造,形塑了资本下乡中的动态“三角平衡”格局。第二章主要呈现资本下乡中政府和企业对村治精英的双重吸纳过程,分析认为村治精英在资本下乡中发挥着桥梁纽带作用,加速了资本下乡中利益主体间的信任建构进程。企业的“需求—回应”机制和政府的体制压力传导是资本下乡中精英吸纳的主要动力来源。资本下乡中政府与企业对村治精英的双重吸纳实现了对村治精英的再造,引致村治精英“政治化”。第三章主要展现资本下乡中企业主导的现代规则与乡土规则的碰撞过程,分析认为资本下乡为重塑和再造乡村社会的规则体系提供了契机。资本下乡中乡村社会基于共同需要具有规则再造的内在动力,而政府的强制性矫正则为乡土规则再造提供了外部辅助。同时,资本下乡中企业理性与农民理性的耦合过程也内涵着企业对乡土规则的再造。第四章主要分析资本下乡中农民再组织化的动因,呈现农民再组织化过程。资本下乡中企业基于生产成本控制需要,具有吸纳农民参与的内在动力。而企业基于交易成本控制需要,则将分散化的农民参与推向了再组织化。研究认为资本下乡中的农民再组织化有助于乡村社会自主性“集体”建构。农民再组织化搭建了农民组织化利益表达新秩序,重塑了农村政治经济格局,拓展了乡村精英成长空间,推动了村社集体再造。第五章主要分析资本下乡中村庄秩序再造的逻辑进路、治理效应及其限度。研究认为资本下乡中村庄秩序再造遵循内在多重逻辑进路,具有积极治理效应,对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具有助推作用。同时,现代性与地方性知识的潜在冲突、政企关系诱变、间接信任背景下的松散型村企关系使得资本下乡中的村庄秩序再造有其限度。基于对案例的分析研究,围绕如何建构和完善资本下乡良性机制,推动资本下乡秩序均衡,促进农民利益,本文得出以下结论:资本下乡中利益主体间的信任建构是基础;新型政企关系是资本下乡可持续的保障;有效的利益联结分配机制是稳定村企关系的关键;村治精英是资本下乡中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打造党建引领下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是资本下乡进程中乡村治理模式的转型方向。
董少明[5](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文中指出并购重组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从过去国有企业激发活力,实现扭亏为盈和发展壮大,到当下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并购重组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历史演进的大视角考察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演进的阶段性特征和历史规律,在历史演进的分析中重新认识当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意义和作用,以更好的指导当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改革实践。基于此,本论文尝试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知识,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遵循“理论分析——历史演进——实证研究——对策建议”的研究思路,对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进行研究。论文首先梳理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相关文献、理论,从而奠定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之后,着重从历史演进的视角考察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发展的起步阶段(1984—1991)、转型阶段(1992-2002)和全面发展阶段(2003-2018),剖析各个阶段的背景、特点和成效;其次,论文对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进行实证检验和绩效评价,总结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成绩,剖析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并进一步构建计量回归模型实证检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的影响因素;最后,论文借鉴域外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顶层设计,指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原则、目标和模式,厘析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体定位和政府作用,并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提升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的对策建议,尤其要加强“顶层设计”,强调“法治企业”,构建完善的产权保护体系和破产清算体系,以及建立资本市场淘汰机制和建立稳定的失业保障体系。
赵威[6](2020)在《混合所有制背景下世界一流企业建设路径分析》文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报告还指出,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进一步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要成为世界一流企业,国有企业要在管理、创新、产品、人才等多个方面都具有领先性。正如习总书记所言,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要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一流企业,就必须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这三个关键环节上大有作为。基于这一背景,本文重点分析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背景下,如何利用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一重要契机和机制,通过不断积累关键资源、逐步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提高企业的动态竞争力等路径,打造国际一流企业。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推动国企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尽快摆脱观念之争。当前围绕国企改革的不同观念,如“马列主义派”认为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基石,对国有企业目前进行的各种所谓市场化改革存在担忧;“市场改革派”,主张国有企业应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对“国进民退”持批评态度,要求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布局的收缩调整;认为在应对西方冲击和挑战、追赶并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尤其需要强调国家的力量和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等不同观念,均有不同程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然而,各派观念及相应群体对于国有企业如何进一步改革的主张和举措,却充斥着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对破解国企改革僵局具有不利影响。因此,在包括混改在内的国企改革“行动自由”之前,应该首先破除观念上的束缚。第二,我国已经有一大批企业接近世界一流企业,或正努力加速成长为世界一流企业,但仍没有一家中国企业跻身世界一流企业之列。对世界500强企业的有关数据进行的分析表明,虽然我国在2019年已经有129家企业进入到世界500强行列中,但从营业收入和利润对比来看,我国入围世界500强的企业仍然无法与发达国家的500强企业相比,尤其是与美国的世界500相比,两者之间的差距并未收窄,甚至有所扩大。从世界500强企业的行业分布来看,我国上榜企业行业分配不均,能源、银行等具垄断性质行业占比较大,大健康产业发展落后,高端制造业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信息技术产业快速崛起但基础领域薄弱,在全球产业链分工中仍处相对中低端劣势。第三,混合所有制改革将给企业带来全方位的影响,包括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对创新活动的影响、对企业效率的影响,但上述影响并不必然是积极的,混改既是国企改革的机遇,也是一种挑战。因此,对我国混改部分案例的研究表明,混改既可能发挥积极作用,如中国联通的混改已经成为新一轮国企改革中的一个标杆,而混改也有失败的案例,比如中信国安混改的案例。其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从过去的以“混”为主,转向现在的以“改”为主,引入社会资本只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第一步,改进公司治理、提升市场竞争力才是混改的最终目的。能否引入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战略投资者,混改之后企业是否拥有改革的主观意愿和相应的能力,是导致不同企业混改结果出现巨大差异的根本原因。第四,混改有利于提高国企创新效率和创新意愿。混合所有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有企业创新意愿和创新效率低下的问题。随着民营资本的加入,国有企业形成了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以及不同所有制股东之间的制衡,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并提高国企创新效率和创新意愿。混合所有制改革使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实现了“优势互补”,混改后的国企不仅可以继续发挥国有股东在政策上的资源优势,同时民营资本的加入带来的灵活的经营策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不竭动力、企业家精神等,都将大大提高国有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动力和创新的效率。第五,混改成功的关键是引入负责任的非国有股东。混合所有制改革将给企业带来全方位的影响,包括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对创新活动的影响、对企业效率的影响,但上述影响并不必然是积极的,混改既是国企改革的机遇,也是一种挑战。其关键在要引入负责任的非国有股东。第六,混合所有制的治理形式可以采取多样形式。成功的国有企业治理并不存在一个既定的或者是最优的“路线图”,在一个国家成功的模式可能在另一个国家并不适用,每个国家都应该探索自身的国有企业改革之路。混合所有制的治理模式具有多样性,部分国家的国有企业在进行“混合”之后,较好地应对了治理挑战,而部分国家的表现则很差。
穆君[7](2019)在《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今时代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能不面对它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只有充分利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才能在国际舞台站稳脚跟,实现经济稳步发展。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既给沿线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带来深远影响,也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国际平台,对整个国内市场产业升级和传统优势产能转移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河北省是我国传统产业大省,特别是国有企业在钢铁、水泥、化工原料等基础性建设领域技术成熟、产能富裕,具备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品需求和产能缺口的条件。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境外投资是促进国有企业发展的有效路径,河北省政府积极出台政策,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利用自身装备和技术优势,以更高起点重视“走出去”战略。在此背景下,河北省国有企业抢抓机遇,精准投资,“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根据河北省国资委决算统计报表显示,截止2018年上半年,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已在全球15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了45家境外企业,累计境外资产高达690亿元人民币,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是,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起步晚,整体实力不足,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跨国经营、技术创新,以及组织管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本文选择以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为研究对象,既对拓展完善区域经济具有理论意义,也对河北省国有企业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实现境外投资飞跃发展具有实践意义。本文在梳理总结境外投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现状进行分析论述,指出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宏观上仍面临国际、国内双重挑战;在微观上也存在着尽职调查不足、投资方式单一、企业管理层风险意识薄弱以及国际化管理经验不足等问题,并从境外投资区位选择、进入模式选择和风险防控三个方面着手进行详细论证,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国有企业和我国大型央企境外投资实践和经验,提出河北省国有企业要把握好“一带一路”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加快加大境外投资步伐和力度,充分做好尽职调查,深入掌握东道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情况,选择适合的投资区位和投资进入模式,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前作出预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走出一条符合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发展之路。通过对影响境外投资区位选择因素的分析,得出结论:河北省传统产业,如钢铁、建材、装备制造、医药、纺织等具有优势地位的国有企业,宜选择在周边国家,非洲和拉美等地建立境外生产制造基地;资源型企业适宜到澳洲、非洲、拉美、中亚等资源富集地区投资开发铁矿和有色金属等资源,以缓解资源紧缺限制;促进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非洲地区建立经贸合作区;支持大型国有企业,如进入世界500强的河北钢铁集团、冀中能源集团,在欧美发达国家开展跨国并购。通过对影响河北省国有企业投资进入模式选择因素的分析,得出结论: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模式应选择渐进式模式。从企业自身考虑,以技术优势开展境外投资宜选择新建投资,处于技术劣势则适宜跨国并购,国际化经验不足时,宜选择跨国并购,待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可选择新建投资。同时,根据企业资源禀赋,股权结构从低控制、低投入、低风险逐渐转向高投入、高控制与战略性强的股权结构。从东道国方面考虑,投资资本市场发展较差的国家宜优先考虑新建投资,对资本市场发达、市场经济体系成熟、风险相对较低的国家,可考虑跨国并购。当东道国的外资、外汇等政策的非连续性或不可预见性比较大的情形下,企业应集中控制权。从目标企业看,对价值确定,能够产生速度经济的目标企业,宜采用跨国并购,反之则倾向于新建投资。通过对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程中遇到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建立省级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国有企业母公司和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投资项目等,以下简称境外子公司)四级风险评价系统,并将风险评价体系功能延伸,分别与风险预警、业绩考核进行对接,形成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与风险预警对接形成四级联动机制,提高风险的预警范围和排查深度;与业绩考核对接,将境外投资风险纳入企业考核范畴,形成对国有企业母公司及境外子公司管理层更为适合的综合考评系统,实行风险奖惩制度。最后提出促进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配套措施建议,从宏观制度层面提出:政府应加强境外投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境外投资管理水平、完善境外投资服务保障机制;从微观层面提出:国有企业应审慎作出境外投资决策、加强尽职调查提高风险意识、加快技术管理创新提高国际化水平。
李洋[8](2019)在《全球化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讨论旨在破除全球化时代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对国有体制发展前景的质疑。“公有制必然不如私有制”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把国有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视为中国经济的枷锁是很危险的,也是不公正的。本文通过对我国国有经济发展历史的回顾,以及与全世界范围内其他经济体国有企业成功案例的对比分析,寻找出我国坚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路径。国有企业不仅存在于具有社会主义传统的欧洲国家,连私有化至上的美国也并非没有国有企业。学界常有观点认为西方国有经济的比例比中国低很多,但是以新加坡为例的不少完全市场经济体也拥有着很高的国有经济比例。这些国家的国有企业可以说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但为何也能够实现经济成功呢?这些都是简单支持私有化的理论无法解释的问题。所以说,草率的把所有的经济问题归咎于国有体制是不负责任的。回顾历史,那些不立足本国国情就接受了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试图通过激进的私有化实现经济发展的失败案例比比皆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拉美国家、菲律宾等经济体陷入长久的“中等收入陷阱”就是例证。而这些国家也基本失去了实现工业化的机会。反观同时期有着更高国有企业比例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等)却完成了脱贫和赶超。国有企业存在的很多问题是与所有制无直接关系的。很多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在私有企业,尤其是在股权分散的大型私有企业里一个都不会少。如此可见,简单的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并没有帮助。从西方成功的国有企业经验中可以看到,如果能够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按照市场规则有效治理国有企业,所有这些问题都能够得到很好的管控和规避,完全不会比私有企业做的差。从对法国国有经济的分析中我们看到,在承认国有企业贡献和地位的同时,法国政府不推行激进私有化,而是通过积极改革保持企业竞争力,使其成为国家核心技术的掌握者。德国的国有企业也在战后恢复经济,实现国家工业化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而且在经历了几轮私有化后,近年来德国在电力等行业开始出现重新国有化的呼声。而北欧国家的国有企业则是支撑其高福利经济的重要部分,且在创新能力上走在世界前列。亚洲的新加坡和韩国则更加是利用国有企业实现经济腾飞,完成工业化的典型案例。甚至在完全信奉私有化的美国也有着数量可观的国有企业,除了在公共事业部门外,也不乏涉足军工、金融、地产等行业。这些都说明了国有企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国有企业改革虽不是新问题,但目前大部分研究都只停留在企业微观治理的层面,并没有从全球化内外联动的视角,以及历史发展规律的角度直面指出坚定做大做强国有经济的理论基础和信心来源。只有跳出西方经济学范式的框架,从例证分析的角度才能更好找到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方向。本文在绪论中阐述了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研究动态及论文研究方法、基本框架与创新点;第一章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进行了回顾,客观总结了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做出的历史贡献。同时回顾了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诞生及推广的原因和过程,阐明了这一趋势对我国经济在逐渐融入全球体系后的影响。为了解释这一影响,本文在第一章第二节阐述了工业化与现代化的关系。第二章首先总结和分析了质疑国有企业运行效率的一些理论,包括“委托-代理”“搭便车”“预算软约束”等问题,揭示了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否与企业的产权归属公有或私有并无关联。随后,本文对推行私有化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陷阱”进行了梳理。最后,本章指出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私有化改革在本质上的不同之处。在第三章,本文通过对法国、德国、北欧国家、美国等经济体的国有企业发展历史的分析和对比,总结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值得借鉴的地方。第四章则主要分析了与中国更为接近的韩国、新加坡等经济体的国有经济成分和私有化改革的尝试,试图找到可供我国采用的改革路径。本文的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就当前全球化形势下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和可能的应对举措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第八章则是对全文的总结,以及对未来国有企业发展的展望。
谢锐勤[9](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顾闻[10](2019)在《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重心是在分类治理的背景下进行公司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国有企业的功能为分类标准将其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并按照分类治理的模式进行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功能从本质上说就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政府通过公益类国有企业实现其经济政策,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同时实现其经济调控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控股,通过商业化运作,以国有资本总体上的保值和增值为最终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具有独立市场竞争地位的国有企业。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一种通过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公司管理层、董事等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契约关系以及管理和控制公司内部和外部结构运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很多疑难杂症都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进行的公司化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有利于有效行使国家所有权职能、保障国有企业投资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然而目前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产权主体缺位、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权力界限模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等问题,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第一,产权主体缺位问题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是抽象的产权主体,在我国国资委不能有效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企业实际上面临产权主体缺位的现状。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多年来未能得到解决,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对公司治理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第二,合理的股权结构是良好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基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过高,其他非国有股所占比例小。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在持股比例和公司资金控制上仍处于绝对控制地位。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少话语权,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经理以及股东会的相互制衡机制很难实现。第三,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机构,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界限仍不够明晰,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不同种类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职权进行分别设置,外部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仍然较低,而且董事会的职权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董事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不利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第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仍存在信息披露渠道单一、缺少专门的信息披露法律细则、自愿信息披露动力不足、国有企业内外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主要表现在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缺失、高管薪酬和企业经营业绩脱节、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高管薪酬标准不合理等问题。产权主体缺位会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产权主体缺位的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明晰。没有清晰的产权,公司治理是没有意义的。产权理论认为公共产权是天然缺位的,但法律应明确产权的边界。委托代理理论论证了公共产权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必然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为我国出资人职能转变,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但是国家无法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能,国资委既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又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但两种职能无法同时履行,很难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国家和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之间有很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容易产生国有资产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我国可以借鉴新家坡淡马锡的做法,构建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而国资委仅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将很好的分离政府和企业,实现商业类国有资产的良性运作,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治理的类型,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良治的基础。基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存在的特殊问题,适当引入并建立优先股和金股等类别股法律制度,建立制衡性公司治理结构。优先股可以在商业一类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将商业类一类国有企业部分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不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在公司的控制比例大大缩减,公司的控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向制衡性公司控制结构发展。而金股制度的实质是政府虽然仅占有国有企业少量的股份,但是却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否决权。金股制度可以在商业二类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如国防、交通、能源等国有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处理上应保留控制权。适当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从股权结构上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但国有股仍拥有绝对的投票权,始终保证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股权改革过程中国有股减持应采用渐进式模式,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平稳过渡。同时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比例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着积极的作用。董事会的权力界限是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针对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的问题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及对经理的任免权和监督权。一方面,构建董事会职权独立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按照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分类进行董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同时设立专业委员会,健全董事会选拔机制,保障董事会职权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董事会的职权得到有效的制衡,完善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第一,国资委不能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人,明确国资委的主要职能。第二,将国资委的出资人职权即股东权分离出来,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行使,从而保障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独立经营。第三,我国相关法律进一步规定党委核心领导的具体职权,以及区分党委核心领导和董事会独立经营权。第四,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审计署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对于其他非国有独资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行使其法定职责。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外部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全面、规范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利于遏制内部人控制现状,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降低监督的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对于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披露完整的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处于竞争行业的非上市商业类国有企业可以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法律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公开程度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另一类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信息披露的安排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措施、民事及刑事责任。建立内部和外部一体化的多层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国有资产属性教育。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薪酬合理程度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国有企业盈利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为了加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建立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高管薪酬结构。区分商业类国有企业中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的选聘、晋升方式、薪酬标准。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薪酬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由基本年薪和绩效组成,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企业的薪酬设置标准分别制定。完善薪酬委员会制度、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薪酬追回制度。我国薪酬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高管的业绩等要素独立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根据商业类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明确高管薪酬审查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的激励措施及法律后果,保障高管薪酬方案合理、公正。创设薪酬追回制度,规定国有企业高管因虚假、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或因为决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错误等情形的,其特定时期的薪酬全部予以追回。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二、销售承包背后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及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销售承包背后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及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跨国并购的行业政策风险控制分析——以汤臣倍健并购LSG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案例介绍 |
1.1 并购双方简介 |
1.2 并购动因 |
1.3 并购过程 |
1.4 并购后业绩变脸 |
2 政策风险控制分析 |
2.1 电商法的颁布对汤臣倍健跨国并购所带来的行业政策风险 |
2.2 汤臣倍健未能成功防范行业政策风险的原因 |
2.3 汤臣倍健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3 在跨国并购过程中应如何应对行业政策风险 |
3.1 跨国并购前密切关注与标的企业相关行业政策 |
3.2 签订对赌协议 |
3.3 加强并购整合 |
4 结束语 |
(2)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现状和不足 |
三、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关于国家权力的理论 |
(二)关于经济权力的理论 |
(三)关于社会权力的理论 |
四、研究设想和方法 |
五、研究内容和价值 |
第一章 职务犯罪主体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概念界定 |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 |
二、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 |
第二节 职务犯罪主体立法模式的法政策分析 |
一、职务犯罪主体刑事立法模式 |
二、职务犯罪主体监察立法模式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质与统一权力范式 |
一、基于权力逻辑的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职务犯罪主体统一权力范式论的规范属性 |
第四节 统一权力范式与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 |
一、统一权力范式的分析框架 |
二、统一权力范式的公权力类型化 |
三、公权力类型与职务犯罪主体的分类规制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国家权力与我国古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先秦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秦朝至唐朝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四、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梳理 |
第二节 我国近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我国近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考察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1979年刑法颁布前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1979年刑法及有关单行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四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程 |
二、我国现行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评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的规范分析 |
一、国家权力作为合法暴力 |
二、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 |
三、国家权力作为公法权力 |
第二节 国家权力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一、刑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标准 |
二、监察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化 |
三、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司法认定标准的理论争议与超越 |
一、“身份论”的批判分析 |
二、“公务论”的批判分析 |
三、由“公务论”迈向“权力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经济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经济组织权力的一般分析 |
一、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形式 |
二、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实质 |
三、经济权力的属性与所有制 |
四、经济权力的本质与特征 |
第二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一、渎职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二、贪腐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三、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刑法规制的不足和完善思路 |
第三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监察法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权力论”与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统一公法体系 |
二、形式要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控股企业” |
三、实质要件:“管理人员”作为“代行国有资本监管权的人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会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基层自治权与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基层自治的历史演化与法律建构 |
二、基层自治组织权力的性质与范围 |
三、基层自治组织的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四、统一权力范式视野下基层自治组织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反思 |
第二节 社会组织权力的法律定性 |
一、公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二、民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三、作为监察客体的社会公权力 |
第三节 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证法分析与批判 |
二、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衔接完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秩序再造:资本下乡的实践图景 ——以育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回顾与评述 |
(一)资本下乡研究综述 |
(二)乡村治理研究综述 |
(三)政企关系研究综述 |
(四)村企关系研究综述 |
(五)农民组织化研究综述 |
(六)对既有研究的评述 |
三、关键词的界定 |
四、研究方法与案例概况 |
(一)主要研究方法 |
(二)研究案例概况 |
五、分析框架与结构安排 |
(一)论文分析框架 |
(二)论文结构安排 |
六、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利益主体行为逻辑及其关系再造 |
1.1 引资入村:政府的治理逻辑 |
1.1.1 以资引资:国家资源下乡的策略 |
1.1.2 政府入股:政治资源的隐性配置 |
1.1.3 政府的市场观与市场化中的政府 |
1.2 乡村争资:村治逻辑转换与权力内嵌 |
1.2.1 产业振兴:村集体的富民兴村策略 |
1.2.2 社会资本获取:工商资本的政治表达 |
1.2.3 竞争捷径:主动谋求政府支持 |
1.3 选村投资:政府干预下的资本下乡 |
1.3.1 情感偏好:资本下乡中的政府意志 |
1.3.2 企业配合:寻求政策倾斜与扶持 |
1.3.3 村企共谋:强化获取政府资源的能力 |
1.4 资本下乡中的利益主体关系再造 |
1.4.1 企业参与下的乡村关系再造 |
1.4.2 村庄参与下的政企关系再造 |
1.4.3 政府参与下的村企关系再造 |
1.4.4 资本下乡中的动态“三角平衡”格局 |
1.5 小结 |
第二章 村治精英吸纳与乡村精英再造 |
2.1 经济精英主导下的村庄治理 |
2.1.1 做企业家:从“草根”到经济能人 |
2.1.2 张榜竞选:从经济能人到村治精英 |
2.1.3 精英的困局:村庄治理内生性缺失 |
2.2 资本下乡中企业对村治精英的吸纳 |
2.2.1 情感俘获:私人关系的公共性拓展 |
2.2.2 需求对接:对村治精英破局构想的回应 |
2.2.3 信任建构:企业股权结构的社会效应 |
2.3 资本下乡中政府对村治精英的吸纳 |
2.3.1 先建后补:政府对村治精英的承诺 |
2.3.2 垫资建厂:村治精英对政府承诺的回应 |
2.3.3 褒奖与荣誉:政府对村治精英的反馈 |
2.4 精英吸纳的动力来源及其再造结果 |
2.4.1 可信承诺:企业的政治关联效应 |
2.4.2 “三强四带”:政党能力建设机制 |
2.4.3 “联乡兴村”:政府权力下沉机制 |
2.4.4 再造结果:村治精英“政治化” |
2.5 小结 |
第三章 现代规则下乡与乡土规则再造 |
3.1 资本下乡中的现代规则下乡 |
3.1.1 股份合作:企业的利益联结策略 |
3.1.2 市场排斥:村集体反对股份合作制 |
3.1.3 按价收租:村集体的确定性追求 |
3.2 乡土规则运行下的秩序冲突 |
3.2.1 宗族认同:乡土规则的生成机理 |
3.2.2 规则碰撞:产权与收益单位的分合 |
3.2.3 祖宗与神明:分配失序下的暴力抗争 |
3.2.4 资本逃离:地方性知识的挤压 |
3.3 政府参与下的乡土规则再造 |
3.3.1 寻找土地:选定新址与产权重构 |
3.3.2 利益均沾:秩序建构的均衡过程 |
3.3.3 程序再造:权力渗透与强制性矫正 |
3.3.4 资本回流:乡土规则再造的效应 |
3.4 企业参与下的乡土规则再造 |
3.4.1 拒绝签约:农民的理性选择策略 |
3.4.2 寻找中间人:企业的行动逻辑 |
3.4.3 推举代理人:农民的行动逻辑 |
3.5 小结 |
第四章 农民再组织化与村社集体再造 |
4.1 农民再组织化:企业的治理逻辑 |
4.1.1 企业成本控制:农民再组织化缘起 |
4.1.2 向政府说好话:重新俘获中间人 |
4.1.3 为政府造亮点:寻求政府支持 |
4.2 “四社协同”:农民再组织化的过程 |
4.2.1 劳务合作社:闲散劳动力组织化 |
4.2.2 产业合作社:产业过程组织化 |
4.2.3 资金合作社:农民分散资金集聚化 |
4.2.4 土地合作社:土地碎片化及其整合 |
4.3 组织化利益表达:农民的集体行动 |
4.3.1 表达梯度:从中间人到代理人 |
4.3.2 理性抗争:利益再表达的过程 |
4.3.3 “新中间人”的诞生:政府 |
4.4 集体再造:农民再组织化的效应分析 |
4.4.1 权力渗透:经济过程中的政治表达 |
4.4.2 政经分离:农村政治经济格局重塑 |
4.4.3 精英塑造:农民的“新代理人” |
4.5 小结 |
第五章 秩序再造的逻辑进路、治理效应及其限度 |
5.1 村庄秩序再造的逻辑进路 |
5.1.1 利益主体关系:从失衡到均衡 |
5.1.2 制度建设:从碎片化到体系化 |
5.1.3 组织建设:从失序到有序 |
5.1.4 农民能力建设:从单一到全面 |
5.1.5 农民认知转型:从封闭走向开放 |
5.2 村庄秩序再造下的乡村治理 |
5.2.1 秩序再造下的乡村治理体系 |
5.2.2 秩序再造下的乡村治理能力 |
5.2.3 资本下乡与乡村治理现代化 |
5.3 资本下乡中村庄秩序再造的限度 |
5.3.1 现代性与地方性知识的碰撞冲突 |
5.3.2 政企关系的诱变及其风险 |
5.3.3 间接信任背景下的松散型村企关系 |
5.4 小结 |
结论与讨论 |
一、基本结论 |
(一)资本下乡中利益主体间信任建构是基础 |
(二)村治精英是资本下乡的主要桥梁和纽带 |
(三)新型政企关系是资本下乡可持续性的保障 |
(四)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是稳定村企关系的关键 |
(五)资本下乡中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是根本 |
二、进一步讨论 |
(一)如何完善资本下乡中的企业治理 |
(二)如何构筑更为合理的利益增长分享机制 |
(三)如何实现乡村传统治理资源的现代性转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5)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与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范畴界定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基本概述 |
一、研究范畴界定 |
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动因分析 |
三、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类型 |
第二节 企业并购重组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资本流动与资本集中理论 |
二、现代西方企业重组理论 |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起步阶段(1984-1991) |
第一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现实背景——国有企业普遍亏损 |
二、理论背景——对“两权分离”的认识突破 |
第二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企业兼并的目标转向自觉优化经济结构 |
二、交易的自发性与政府干预并存 |
三、兼并方式以承担债务式和出资购买式为主 |
四、局部产权交易市场开始兴起 |
第三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地方探索 |
一、成都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二、武汉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三、保定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转型阶段(1992-2002) |
第一节 转型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中国经济制度环境的变迁 |
二、企业重组受到政府高度重视 |
三、各类市场体系的建立 |
四、国企脱困和国企改革任务 |
第二节 转型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产权市场普遍兴起 |
二、企业并购的规模逐步扩大 |
三、政府积极参与引导 |
四、上市公司并购成为热点 |
五、部分中国企业开始参与跨国并购 |
六、外商并购国有企业成为新景观 |
第三节 转型阶段的并购重组成效 |
一、国企成功脱困 |
二、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三、利用国内国外资本市场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全面发展阶段(2003-2018) |
第一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中国融入全球化经济发展 |
二、鼓励混合所有制发展 |
三、法律法规逐步健全 |
第二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战略并购成为企业并购的重点 |
二、国企大型跨国企业的出现 |
三、以横向整合与纵向整合为主 |
第三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取得的成效 |
一、国企各项经济指标增长迅速 |
二、国有企业国际竞争力稳步提升 |
三、国有企业治理规范化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制度演进:绩效、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国企并购重组取得的辉煌成绩 |
一、优化了产业布局,提升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
二、提高了资产证券化率,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
三、盘活了国有资产,提升了国有企业经营绩效 |
第二节 国企并购重组存在的问题 |
一、并购重组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
二、并购支付方式和融资渠道单一 |
三、盲目规模扩张与多元化转型并存 |
四、标的公司资产质量差导致并购效率低下 |
五、并购双方缺乏深层次整合 |
六、海外并购重组困难重重 |
第三节 国企并购重组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
一、企业并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
二、政府“缺位”和“越位”现象并存 |
三、中介机构和资本市场尚不发达 |
四、企业自身条件缺乏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国有企业并购下政府与国企高管的行为动机分析 |
二、国企高管行为影响并购绩效的研究假设 |
第二节 变量选择和数据来源 |
一、变量选择 |
二、数据来源 |
第三节 数据描述性分析 |
一、主要变量统计描述 |
二、变量趋势分析 |
第四节 计量模型设定 |
一、实证基本模型设定 |
二、面板数据模型 |
第五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面板数据模型形式检验 |
二、计量模型估计及结果分析 |
第七章 域外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借鉴 |
一、美国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美国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二节 日本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借鉴 |
一、日本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日本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三节 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借鉴 |
一、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四节 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及教训 |
一、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教训 |
第八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原则、目标与模式 |
第一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时代特征 |
一、通过调整结构来优化供给侧的重组方式 |
二、在重组中解决亏损企业与多余的产能 |
三、并购重组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步进行 |
第二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原则 |
一、最大限度地释放和激发国有企业竞争力 |
二、在国企并购重组中推进国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三、在国企并购重组中促进产能的优化配置 |
第三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目标导向 |
一、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
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 |
三、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 |
第四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模式 |
一、横向重组模式 |
二、纵向重组模式 |
三、混合重组模式 |
四、策略联盟重组模式 |
第九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主体定位与政府作用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主体分析 |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不宜作为国企并购重组的主体 |
二、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凸显优势 |
三、市场在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 |
第二节 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作用 |
一、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正面效应 |
二、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负面效应 |
第三节 政府在国企并购重组中的角色定位 |
一、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政策引导者 |
二、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宏观调控者 |
三、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信息中介者 |
四、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服务者 |
五、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具体监督者 |
第四节 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制度创新 |
一、保持国有资产管理权的独立性 |
二、完善法律制度 |
三、营造公平竞争的并购重组环境 |
四、制定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战略规划和指导政策 |
第十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指导思想 |
一、深化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顶层设计 |
二、强化并购重组的理念共识 |
三、明确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 |
第二节 强调“法治企业”,突出国企总法律顾问作用 |
一、全面打造法治企业 |
二、深化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
第三节 构建完善的产权保护体系及破产清算体系 |
一、建立健全产权保护体系 |
二、构建破产清算体系 |
第四节 建立资本市场淘汰机制 |
一、加快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
二、完善资本市场退市制度 |
三、健全资本市场推动并购重组的作用机制 |
第五节 建立稳定的失业保障体系 |
一、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发挥社会托底作用 |
二、加大失业救助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
三、完善再就业服务保障机制,促进再就业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混合所有制背景下世界一流企业建设路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世界一流企业的定义与特征 |
一、世界一流企业的定义 |
二、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长期动态性 |
第二节 国企改革的“观念之争” |
一、观念的作用 |
二、关于国企改革的四种观念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逻辑 |
一、混改的背景 |
二、混改的理论基础 |
三、混改的目标 |
第三章 中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世界500强的视角 |
第一节 世界一流企业的标准 |
一、世界一流企业的成长阶段 |
二、世界一流企业的要素 |
第二节 规模和数量的演变 |
一、入围世界500强的数量变化 |
二、入围500强企业的经营表现 |
第三节 500强企业结构和效率的演变 |
一、行业分布 |
二、效率对比 |
三、小结 |
第四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影响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企治理机制的影响 |
一、混合所有制对公司治理的挑战 |
二、双层代理成本 |
三、混改对企业绩效和公司治理的影响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企创新活动的影响 |
一、国企的创新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创新 |
二、股权多样性与创新 |
三、股权融合与创新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企效率的影响 |
一、信贷市场上的所有制差异 |
二、市场势力 |
三、委托——代理与多任务目标 |
第四节 我国混改案例研究 |
一、中国联通——混改标杆 |
二、云南白药混改 |
三、失败的混改案例:中信国安 |
第五章 混合所有制发展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法国的混合所有制 |
一、法国混合所有制发展的起源 |
二、特别法律制度 |
三、政府持股机构 |
第二节 美国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
一、美国混合所有制发展历程 |
二、企业国有化的局限性 |
三、金融危机以后的经验 |
第三节 挪威 |
一、挪威模式 |
二、治理制度 |
第四节 哥伦比亚 |
一、特别保护 |
二、国际认可 |
第五节 巴西 |
一、法律框架 |
二、巴西混合所有制的治理挑战 |
三、改革计划 |
四、行使所有权职能 |
第六节 日本 |
一、日本国铁 |
二、日本电报电话公司和日本烟草公司 |
三、日本邮政 |
第七节 新加坡 |
一、商业导向 |
二、独立性 |
第八节 混合所有制的多样性 |
一、多样化的监管模式 |
二、最佳实践指引不可取 |
三、政策应对 |
四、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一、培养世界一流企业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 |
二、“观念之争”不利于混改的推进 |
三、混改有利于提高国企创新效率和创新意愿 |
四、混改成功的关键是引入负责任的非国有股东 |
五、混合所有制的治理形式可以采取多样形式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积累“耐心资本”推动混合所有制发展 |
二、消除“观念之争”推进混改进程 |
三、通过“优势互补”提高国企的创新效率和创新意愿 |
四、在鉴别非国有股东的基础上推进混改 |
五、鼓励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7)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 第二章 境外投资基本理论 |
2.1 境外投资宏观理论 |
2.1.1 比较优势理论 |
2.1.2 境外投资发展阶段理论 |
2.1.3 对外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 |
2.2 境外投资微观理论 |
2.2.1 垄断优势理论 |
2.2.2 内部化优势理论 |
2.2.3 国际生产折中理论 |
2.2.4 技术地方化和创新理论 第三章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现状与问题 |
3.1 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现状 |
3.1.1 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主体 |
3.1.2 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产业分布 |
3.1.3 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区位分布 |
3.1.4 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模式 |
3.2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现状 |
3.2.1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阶段 |
3.2.2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区位分布 |
3.2.3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模式 |
3.2.4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情况 |
3.3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存在问题 |
3.3.1 宏观问题分析 |
3.3.2 微观问题分析 第四章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区位分析与选择 |
4.1 企业外部因素与境外投资区位选择分析 |
4.2 企业自身因素与境外投资区位选择分析 |
4.3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区位决策技术路线 |
4.4 经验借鉴 |
4.4.1 法国电信境外投资区位选择 |
4.4.2 中国石油境外投资区位选择 |
4.5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区位选择 第五章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模式分析与选择 |
5.1 境外投资进入模式的内涵和类别 |
5.2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模式的影响因素 |
5.2.1 投资方式选择影响因素 |
5.2.2 股权结构选择影响因素 |
5.3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模式的选择分析 |
5.3.1 投资方式选择分析框架 |
5.3.2 股权结构选择分析框架 |
5.4 基于云模型的境外投资进入模式决策 |
5.4.1 云模型 |
5.4.2 应用云模型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
5.4.3境外投资方式决策模拟实验 |
5.4.4境外投资股权结构决策模拟实验 |
5.5 境外投资进入模式经验借鉴 |
5.5.1 日本烟草公司境外投资进入模式 |
5.5.2 中国化工集团境外投资进入模式 |
5.6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模式选择 第六章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分析与防控 |
6.1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分析 |
6.1.1 东道国风险分析 |
6.1.2 国资监管部门风险分析 |
6.1.3 国有企业母公司风险分析 |
6.1.4 境外子公司风险分析 |
6.2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评价指标设置 |
6.2.1 东道国风险评价指标 |
6.2.2 国资监管部门风险评价指标 |
6.2.3 国有企业母公司风险评价指标 |
6.2.4 境外子公司风险评价指标 |
6.3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防控 |
6.3.1 建立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评价系统 |
6.3.2 建立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预警系统 |
6.3.3 建立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考核系统 |
6.4 境外投资风险防范经验借鉴 |
6.4.1 美国境外投资风险防控措施 |
6.4.2 日本境外投资风险防控措施 |
6.5 建立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防控体系 |
6.5.1 风险防控主体系 |
6.5.2 风险防控辅助体系 |
6.5.3 风险防控问责制度 第七章 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配套措施建议 |
7.1 宏观配套措施建议 |
7.1.1 加强境外投资金融支持力度 |
7.1.2 提高境外投资管理水平 |
7.1.3 完善境外投资服务保障机制 |
7.2 微观配套措施建议 |
7.2.1 提高思想认识审慎投资决策 |
7.2.2 深入尽职调查强化风险意识 |
7.2.3 加快技术创新提升国际化水平 第八章 结论和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8)全球化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及研究动态 |
一、经济全球化相关理论综述 |
二、“华盛顿共识”的含义及影响 |
三、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相关理论综述 |
四、发达国家(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相关理论及案例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有企业改革历史回顾及全球化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回顾 |
一、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分析 |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贡献 |
第二节 全球化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
一、新自由主义推广下的经济全球化 |
二、全球化对不同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
三、西方国家的“逆全球化”倾向及其影响 |
第二章 国有企业改革的认识误区 |
第一节 “国企病”不专属于国有企业 |
一、委托-代理问题 |
二、搭便车问题 |
三、软预算约束问题 |
第二节 国有企业私有化的“陷阱” |
一、陷阱一:行业的选择 |
二、陷阱二:企业的定价 |
三、陷阱三:合适的收购者 |
四、陷阱四:腐败的问题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等同于私有化 |
一、“混合所有制”概念的提出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 |
第四节 发展国有企业不代表“民营经济离场” |
一、发展民营经济的现实依据 |
二、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 |
三、发展民营经济的历史依据 |
第三章 欧美国有企业的发展历史与借鉴意义 |
第一节 法国:社会主义文化土壤下走出的全球性国有企业 |
一、法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二、法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
三、法国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德国国有企业:经济国家主义的有效实践 |
一、工业化中功不可没的德国国有企业 |
二、德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
三、德国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芬兰国有企业: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楷模 |
一、“红色政权”下的芬兰国有企业 |
二、芬兰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和改革 |
三、芬兰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四节 美国国有企业:美国“无国企”的真相 |
一、美国国有企业的分类及特点 |
二、美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
三、美国经验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和思考 |
第四章 亚洲国有企业的发展历史与借鉴意义 |
第一节 韩国:经济起飞依靠集权政府下的国有企业 |
一、韩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二、韩国的国有企业治理与改革 |
三、集权政府下的经济起飞 |
四、韩国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反思 |
第二节 新加坡:国有企业治理的成功案例 |
一、新加坡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二、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治理模式 |
三、淡马锡模式的成功和借鉴意义 |
第五章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及评估 |
第一节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 |
一、《指导意见》的改革思路 |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践 |
第二节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足 |
一、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转型问题 |
二、实行有效监督的问题 |
三、选人用人的问题 |
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难点 |
五、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治理有机统一 |
第六章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
第一节 “前全球化”时代的国有企业改革 |
一、“前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 |
二、“前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实践 |
第二节 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 |
一、全球化带来新挑战的原因 |
二、全球化给我国国有企业带来的新挑战 |
第三节 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机遇 |
一、政策机遇 |
二、改革叠加期机遇 |
三、“逆全球化”倒逼机遇 |
第七章 全球化背景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国有企业适应全球化趋势改革的基本路径 |
一、党的领导 |
二、法人治理结构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 |
四、国有企业走出去 |
五、国有企业道路自信 |
第二节 应对全球化挑战的主要改革对策 |
一、应对政府经济管理功能相对弱化的改革对策 |
二、应对生产要素不对等流动的改革对策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一般分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界定及相关概念解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内涵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外延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区分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解读 |
(一)内涵:商业类国有企业内外部运行治理机制 |
(二)外延:商业类国有企业运行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需求 |
(一)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现状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扩大经营自主权阶段 |
(二)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 |
(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阶段 |
(四)分类治理改革阶段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产权主体缺位 |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 |
(三)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 |
(四)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制度设计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公共产权主体天然缺位的产权理论依据 |
(二)委托代理理论对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影响 |
(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下的国资委权能反思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主体缺位的法律原因 |
(一)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 |
(三)国资委双重角色的形成和冲突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之法律治理 |
(一)构建新型国有资产三级管理模式 |
(二)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和管理者职能分离 |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法律定位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制度体系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主要模式 |
(一)英美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 |
(二)德日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概览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类别股制度设置 |
(一)类别股对法人治理的重要价值 |
(二)优先股制度的适用 |
(三)金股制度的适用 |
(四)双层股权结构的创设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路径 |
(一)国有股减持采用渐进式模式 |
(二)国有股减持的步骤 |
(三)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 |
第五章 规范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力界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权力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现代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神话破灭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缕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变迁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确立 |
(三)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权 |
(四)董事会的任命权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保障机制 |
(一)董事会内部结构的设置 |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配置 |
(三)董事选拔机制的设立 |
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 |
(一)国资委的监管机制 |
(二)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
(三)党委政治核心的法定地位 |
(四)监事会外派制度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变迁 |
(二)域外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概览 |
二、构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一)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 |
(二)加快构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三、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 |
(一)明确信息披露内容 |
(二)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 |
四、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
(一)构建民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二)协调多层次监督机制 |
(三)建立信息披露教育培训机制 |
第七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构建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的变迁 |
(一)完全行政化阶段 |
(二)市场化阶段 |
(三)市场化和行政化双轨制阶段 |
二、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结构 |
(一)高管薪酬分类管理 |
(二)优化高管薪酬结构 |
三、构建高管薪酬制定和追回法律制度 |
(一)高管薪酬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 |
(三)创设高管薪酬追回制度 |
四、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一)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 |
(二)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 |
(三)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销售承包背后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及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跨国并购的行业政策风险控制分析——以汤臣倍健并购LSG为例[J]. 张强,葛佳鑫. 当代会计, 2021
- [2]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D]. 杜方正. 东南大学, 2020(02)
- [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D]. 陈远树.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秩序再造:资本下乡的实践图景 ——以育村为例[D]. 马池春. 山西大学, 2020(07)
- [5]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D]. 董少明. 福建师范大学, 2020(10)
- [6]混合所有制背景下世界一流企业建设路径分析[D]. 赵威.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7]河北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研究[D]. 穆君. 河北大学, 2019(08)
- [8]全球化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研究[D]. 李洋.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9]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顾闻.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