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民事诉讼“着重调解”原则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张卫平[1](2022)在《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审判方式的再调整》文中指出民法典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充实和完善的实体法根据。基于民事审判方式在民事审判程序运行中的特殊地位,民事审判方式也应为民法典的实施作出相应调整。我国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是在较长时期实体法缺失或很不完善的法制环境下的产物,由此也就形成了虽追求纠纷解决结果,但却不在意深究请求权基础和法律推理逻辑的"散点式审判方式"。民法典作为体系化的、自洽的实体权利义务根据,为法律审判的"三段论"推理提供了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民法典实施的强大社会"气场"也必将有利地驱动民事审判方式再次进行调整,转向以明确原告实体请求权有无为中心的"聚焦式审判方式"。这种转向使得整个民事审判过程将始终围绕着实体请求权基础、请求权要件事实展开审判活动,从而实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有效贯通和对接。使得以实体请求权及要件事实为中心的聚焦式审判能够更精确、细致地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催生更具技术操作规范的"要件审判法",从而能够更有效率地解决纠纷,让人们真切地感知到个案解决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党振兴[2](2021)在《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现状考察及进路探究——以M县人民法院繁简分流及案件分配探索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试点中的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繁简区分标准不明确、传统审判模式无法满足激增的案件需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操作性不强、信息化建设水平尚不完善、繁简分流考评机制缺乏合理建构、案件种类和诉讼期间的规定不科学等问题。完善繁简分流机制,需要建立专业法庭和简化诉讼程序;推进司法文书简易化改革;建立健全电子送达等配套措施;加大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完善法官业绩考评机制建设;优化诉讼流程,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及拓宽权利救济渠道。通过机制改革和创新,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全面推进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
金石[3](2021)在《论民事申诉与民事检察监督的关系协调》文中认为民事申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法定权利救济途径,也是审判机关诉讼活动的一种社会监督方式;民事检察监督作为审判机关诉讼活动重要的法定外部监督方式,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救济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司法救济途径,二者在立法上具有目标的统一性、程序的关联性、功能的互补性和法律后果的独立性,民事申诉在理念、监督模式、处理案件的方式等方面也对民事检察监督产生了深刻影响。与此同时,民事申诉程序与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在立场、适应实践要求、权能配置的对应性等方面也存在结构性问题,需要在二者的价值功能、权能配置和程序衔接上加强协调,以促进民事申诉程序和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实现二者的相辅相成、相互结合。
石春雷[4](2021)在《论民事案件管理视角下的程序分流》文中提出日益增加的司法需求与相对稳定的司法资源之间不均衡、不匹配的矛盾始终是束缚我国民事司法制度有序运作的一道枷锁,如何消解二者之间的张力,为不同案件匹配相适应的程序和解决方法,在公正的前提下优化案件处置效益,是当前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必须面对的一大问题。案件管理是一种分配解纷资源的手段,是实现程序分流的基础和保障。经过多年的实践摸索和理论探讨,我国民事案件管理机制仍存在参与主体缺乏多元性、分流标准不明确、分流操作不规范和分流流程不统一等弊端。未来的民事案件分流改革,需从确立案件管理指导原则、扩充案件分流参与主体、明确案件分流方式与标准、规范案件分流操作流程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健全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以有效破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局。
胡铭,赵青航[5](2021)在《协同主义理论下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基于杭州市的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时代背景下,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不容小觑。本文以杭州市具有代表性的5家律师事务所为主要样本进行实证研究,以探究律师在调解中发挥的作用。实证分析表明,由于各解纷模式间缺乏有效的协同互助,现阶段律师调解存在参与度不高、调解成功率低及案件专业性不强等问题,使律师调解的制度优势尚未被充分发掘。协同主义可以为律师调解制度提供理论支撑,通过推进调审分离以实现律师调解与其他解纷模式在主体上的衔接,引入强制调解以实现律师调解与诉讼在解纷路径上的衔接,进而实现律师调解与其他解纷方式之间的高效协作,为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胡学军,孙亮[6](2021)在《系统论视角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内在机理与制度优化》文中研究指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非诉与诉讼两种不同性质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结合的准司法行为。相对于各独立的民事纠纷解决子程序,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定位有显着的特点,其关注点不在于各独立子程序的功能发挥,而是定位于系统整体有机关联潜能的发掘。根据一般系统论原理,子系统之间的有机关联存在封闭性与开放性,司法确认制度调诉对接功能的有效实现需要遵循这一原理的指导。我国目前的司法确认制度规范,存在两个明显不合理的趋向:一是重对接、轻调解,视野过于狭隘;二是确认环节存在对调解干预过度的问题,不利于调解机制本位价值的坚持。激活与充分释放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纠纷解决和案件分流潜能,需要系统思维,可运用系统封闭性与开放性原理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
龙翼飞,赫欣[7](2021)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司法适用准则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涉及的具体家事审判规则进行融贯整合的最新成果,主要包括:第一,《民法典》第1043条倡导性规范内容的扩张对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产生影响;第二,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提起解除同居关系之诉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第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诉讼当事人之身份效力的认定;第四,删除因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五,区分子女婚前、婚后接受父母出资购置房屋为夫妻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第六,赠与配偶房产时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在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第七,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6条规定的两项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第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第十,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起诉期限不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石贤平[8](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认为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太昊[9](2020)在《检察支持起诉的实证研究——以2019年度1175份民事文书为中心展开》文中提出在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型与修正并存的动向下,检察支持起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应然必要性,亦在近年司法实践中呈复兴态势,但始终缺乏一套统一的规范制度。以2019年度1175份民事文书的数据梳理、类型分析为切入点,我国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呈现出案由涵盖面广、对象复杂多样、纠纷基层解决等特点,也从中折射出对象口径不合、方式较为随意、文书不够规范等问题。围绕确立统一的标准与规范制度的基础,继续完善检察支持起诉的实操性问题,确有必要。检察支持起诉对象应限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特殊利益;启动上应以当事人申请为标准,辅之以检察机关的必要释明;支持起诉应局限于一审范围内;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可不必出庭,出庭案件,应对检察机关的参与庭审活动有所限制;规范检察支持起诉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促进支持起诉与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与接轨。
杨婷[10](2021)在《民事诉讼成本控制的域外考察与借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合理的诉讼成本让人们接近正义,反之,则使司法成为高高在上的奢侈品。面对民事诉讼成本高的问题,20世纪下半叶的接近正义运动奠定了世界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控制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民事诉讼成本控制既具有促进公民有效行使诉权的作用,又具备实现经济合理性、保障司法机制良性运行的深意。为有效化解诉讼爆炸危机,控制诉讼成本,各国从调整诉讼费用以促使公民接近正义,广泛应用ADR以控制案件数量,优化诉讼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进行改革,力图实现向控制范围系统性、控制过程有序性以及程序设置多元化的转变。我国有必要以推进民事司法现代化为契机,结合域外的先进经验,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成本控制的功能定位与基本要求,通过多种方式控制民事诉讼成本,保证人们通过审判实现正义。
二、关于民事诉讼“着重调解”原则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民事诉讼“着重调解”原则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审判方式的再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民事审判方式:内涵及与民法典实施对接的意义 |
二、民事审判方式调整的驱动力:民法典的实施 |
三、民事审判方式的再调整——以实体请求权及要件事实审理为中心 |
结语 |
(2)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现状考察及进路探究——以M县人民法院繁简分流及案件分配探索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制约繁简分流机制运行的障碍 |
(一)对案件繁简类型准确界定存在困难 |
(二)程序自愿的繁简分流模式,使简易速裁程序适用缺乏强制性 |
(三)信息化建设水平尚不完善 |
(四)简易程序案件审判方式受到现实司法实践的制约 |
(五)立案分流重视程度不够,配套措施缺乏 |
(六)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督促程序等配套性机制运行欠缺 |
三、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现状探究 |
(一)民商事案件繁简区分标准不明确 |
(二)传统的庭审办案模式无法承担案件激增之重 |
(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存在实践障碍 |
(四)送达难现状依然是繁简分流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 |
(五)民事诉讼繁简分流考评机制缺乏合理性建构 |
(六)分流案件种类和诉讼期间的规定不科学 |
(七)以审理期限的长短决定案件是否适用普通程序存在逻辑问题 |
四、繁简分流机制完善进路探究 |
(一)准确识别繁简案件,提高繁简分流机制运行效率 |
(二)以信息化为基础推动繁简分流机制建设 |
(三)建立专业法庭和简化诉讼程序 |
(四)推进司法文书简易化改革 |
(五)健全电子送达等繁简分流机制配套措施 |
(六)加大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提升矛盾化解能力 |
(七)完善法官业绩考评机制建设 |
(八)优化诉讼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解除审限和普通程序、合议庭之间的捆绑关系 |
(九)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及拓宽当事人权力救济渠道 |
(十)完善司法确认、支付令等配套措施,消减诉源,为案件繁简分流提供基础 |
五、个案繁简分流及分配实践模式具体建构 |
(一)初筛:建构“案由+标的额+审判要素”类型化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
(二)动态管理:打造四级分流机制,动态调整繁简分流模式 |
(三)制度建设:完善配套措施建设,使案件繁简科学运转 |
1. 组建简案速裁审判团队 |
2. 优化硬件设施 |
3. 加强案件调解多元协作机制建设 |
4. 打造集中送达平台,解决送达难题 |
5. 强调专业化审判能力 |
6. 判后答疑中确保简案质量 |
7. 设置科学合理的审判质效考核体系 |
(四)向信息技术借力:完善电子诉讼,实现简案审理网络化、便利化 |
(五)完善小额速裁程序,使简案速裁成为常态 |
1. 扩大小额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 |
2. 简化速裁案件审理方式和法律文书的制作 |
3. 合理设置案件审理期限 |
4. 通过不同程序转换衔接,实现案件快速审理 |
(六)制度补强:设立程序分流员制度,规范案件繁简分流 |
六、结语 |
(3)论民事申诉与民事检察监督的关系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事申诉与民事检察监督的相互关系 |
(一)目标的统一性 |
第一,共同实现权利救济。 |
第二,共同寻求裁判真实。 |
第三,共同追求司法效率。 |
第四,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
(二)程序的关联性 |
(三)功能的互补性 |
第一,二者在权能上相互补充。 |
第二,民事申诉引导着检察机关的办案方向。 |
(四)法律后果的独立性 |
第一,民事申诉不必然启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 |
第二,民事申诉事由不必然是民事检察监督事由。 |
第三,民事申诉撤回不必然影响民事检察监督进程。 |
二、民事申诉影响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表现 |
(一)民事申诉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理念的影响 |
第一,居中监督,保障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 |
第二,有限监督,对应申诉的有限救济功能。 |
第三,多元监督,满足多样化的申诉诉求。 |
第四,全面监督,终局监督主义的贯彻落实。 |
(二)民事申诉对于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的影响 |
第一,“不告不理”为主的受案模式。 |
第二,救济当事人权利为主的审查模式。 |
第三,申诉人为中心的审结模式。 |
(三)民事申诉对于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处理的影响 |
第一,价值衡量上,追求实体正义强于追求程序正义。 |
第二,处理方式上,尽量避免申诉不服上访风险。 |
第三,对于民事检察监督有限监督的“度”的把握,将监督能够救济申诉人合法权益的程度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
三、民事申诉影响民事检察监督的结构性问题 |
(一)民事申诉程序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场反思 |
第一,民事检察监督是不是一种救济性监督? |
第二,民事申诉要求民事检察监督有限监督,但“有限”的功能在于“限权”还是“控权”? |
第三,将民事检察监督程序设定为当事人权益救济的司法终局性程序的合理性? |
(二)民事申诉程序适应民事检察监督的实践要求反思 |
(三)民事申诉程序与民事检察监督权能配置的对应性反思 |
第一,民事检察监督缺乏满足民事申诉多元化需求的相关权能。 |
第二,民事检察监督缺乏民事申诉程序要求其终局监督的权力制约。 |
第三,民事申诉程序要求民事检察监督缓解“申诉难”与民事检察监督的权能范围不相称。 |
四、系统思维下协调民事申诉与民事检察监督的构想 |
(一)协调民事申诉程序与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价值功能 |
第一,修正民事检察监督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条件。 |
第二,区分民事再审与民事抗诉的事由。 |
(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保障民事申诉功能实现的权能配置 |
第一,赋予检察机关了解民事诉讼活动违法行为的知悉权。 |
第二,赋予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结构性权力。 |
第三,赋予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必要的权力强度。 |
(三)做好民事申诉与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衔接 |
第一,规定选择型申诉制度和申请监督次数的例外情形。 |
第二,完善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级模式。 |
(4)论民事案件管理视角下的程序分流(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件管理的核心任务是实现程序分流 |
二、我国民事案件管理的实践发展与理论探索 |
(一)实践发展中的案件管理 |
(二)理论探讨中的案件管理 |
三、案件管理视角下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之反思 |
(一)参与主体缺乏多元性 |
(二)分流标准不明确 |
(三)分案操作不规范 |
(四)分流流程不统一 |
四、健全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的建议 |
(一)确立案件分流的指导原则 |
(二)扩大案件分流的参与主体 |
(三)明确案件分流的方式与标准 |
(四)规范案件分流的操作流程 |
结 语 |
(6)系统论视角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内在机理与制度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认知与功能定位 |
(一)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制度认知 |
(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功能定位 |
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功能实现的系统原理 |
(一)系统封闭性:司法确认中调解、诉讼价值本位的坚持 |
(二)系统的开放性:调、诉子系统之间的有机关联 |
三、系统封闭性与开放性原理对提升司法确认效能的启示 |
(一)调解子程序系统封闭性的回归 |
(二)司法确认与调解机制之间系统开放性的优化 |
四、结语 |
(7)《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司法适用准则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倡导性规范对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作用 |
二、对同居关系纠纷处理规则的修改 |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效力 |
四、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裁判规则 |
五、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置房屋的产权归属裁判规则 |
六、夫妻间赠与房产协议的效力 |
七、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限定条件 |
八、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证明规则 |
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认 |
十、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当事人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释明义务 |
(8)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10)民事诉讼成本控制的域外考察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事诉讼成本控制的价值追求 |
(一)基本价值追求:诉权的行使 |
(二)现实价值追求:经济合理性的实现 |
(三)程序价值追求:司法机制的良性运行 |
二、域外民事诉讼成本控制的路径分析 |
(一)费用改革:控制诉讼费用,接近司法正义 |
1.诉讼费用制度的改革 |
2.民事诉讼成本的救助 |
(二)案件过滤:广泛应用ADR,控制案件数量 |
1.美国:“大力支持,积极介入”模式 |
2.英国:“大力支持,谨慎介入”模式 |
(三)程序优化:改革诉讼程序,减少诉讼迟延 |
三、域外民事诉讼成本控制的总结评价 |
(一)控制范围:从局部性向系统性转变 |
(二)控制过程:从无序向有序转变 |
(三)程序设置: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 |
四、域外民事诉讼成本控制的本土化借鉴 |
(一)民事诉讼成本控制的功能定位 |
1.当事人角度:降低成本,快速、彻底解决纠纷 |
2.法院的角度:合理配置资源,维护司法权威 |
(二)民事诉讼成本控制的基本要求 |
1.真实维度:判决的正确性 |
2.时间维度:诉讼的及时性 |
3.成本维度:分配的合理性 |
(三)民事诉讼成本控制的具体措施 |
1.确立民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 |
2.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
3.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 |
四、关于民事诉讼“着重调解”原则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审判方式的再调整[J]. 张卫平. 政法论坛, 2022(01)
- [2]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现状考察及进路探究——以M县人民法院繁简分流及案件分配探索为样本[J]. 党振兴. 南海法学, 2021(06)
- [3]论民事申诉与民事检察监督的关系协调[J]. 金石. 甘肃社会科学, 2021(06)
- [4]论民事案件管理视角下的程序分流[J]. 石春雷. 学术探索, 2021(11)
- [5]协同主义理论下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基于杭州市的实证研究[J]. 胡铭,赵青航. 浙大法律评论, 2021(00)
- [6]系统论视角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内在机理与制度优化[J]. 胡学军,孙亮. 江西社会科学, 2021(10)
- [7]《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司法适用准则探析[J]. 龙翼飞,赫欣. 法学杂志, 2021(08)
- [8]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9]检察支持起诉的实证研究——以2019年度1175份民事文书为中心展开[J]. 太昊. 司法改革论评, 2020(02)
- [10]民事诉讼成本控制的域外考察与借鉴[J]. 杨婷. 齐鲁学刊, 20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