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王欣[1](2019)在《话语与法律触发 ——基于语料库的中美立法研究》文中指出通过立法程序所产生的法律,或称立法话语,是调整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关系最重要的依据之一。正所谓,“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是实现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根本前提。法律有实质与形体两种元素,其实质为法律的精神,而其形体则为其躯体(穗积陈重2014:5)。所谓良法,则是“形神兼备”之法。与此同时,法律之形亦是法律实质之表征,而这一表征即由语言所实现。从形式层面而言,法律的语言表征由词汇、句子构成,并通过特定结构进行组织;从实质层面而言,因这一表征体现了其所处语境中独有的政治、文化、历史等一系列特质,而传递着“地方知识”(格尔茨2016)。因此,立法话语作为符号资源,构筑了立法话语组成部分(语言形式)特殊的涵义。而符号系统在社会语境中不断循环、重组,创造出新的涵义,并通过文本予以表达(Thibault 1991:6)。本研究将以中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与美国法典的制定法为立法话语,以话语分析为理论框架,采用语料库语言学的方法,从社会符号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对比与阐释。本研究旨在通过分析法律文本探析“法律触发”(legal priming):“法律触发”并不仅仅针对规范本身,更延伸至法律文本作为符号资源所处的社会语境之中。正如耶林(Rudolf von Jhering)所言“[法律]是生活抽象的概念”(耶林2016:4),我们无法脱离语境,去探寻法律文本的意义。从某种意义而言,理解法律规范即是理解语言表述(Mac Cormick&Weinberger 1986/1992:34)。法律与语言的关系,或语言于法律的作用,在19世纪即被法律研究者所关注并与法学的语用学转向息息相关(Coode 1947:4;舒国滢1995)。当下,法律语言已成为一门学科,虽然其确切诞生时间已不得而知(约为20世纪初中期),但一般以大卫·梅林科夫所着之《法律的语言》(The Language of the Law)为分野(Tiersma2008)。当下,法律语言学依据研究对象的不同,可细分为立法语言、司法语言、语言证据、法律翻译、合同语言、仲裁语言等。本研究属其中立法语言这一范畴。立法语言生发于立法:立法作为一种国家政权活动,关乎立法原理、立法制度与立法技术(周旺生1994:1)。相较于立法技术,立法原理与立法制度非为本研究的切入点,故在此不先予赘述。针对立法技术问题的探讨在普通法域已出现近两个世纪,但在我国,古之虽有“读律八法”(王明德2001:2-15),但在本质上,中国古代律学仍较少关注立法文本中的语言问题。近代以降,美国虽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以1776年《独立宣言》为标志),并建立了联邦共和国,但其仍承继英国普通法传统:在国内法尚不完备时期,美国法院仍部分适用英国法(Drinkwater 1959)。尽管美国属普通法系国家,但成文法在美国的重要性与判例法并无二致。美国的国会掌握美国的立法权,《美国法典》是由国会隶属的众议院法律修订委员会订制的。《美国法典》包含了美国一般与永久性的法律(仅限于public law),其中包含的制定法即为联邦法规。与此相比,中国法传统(即中华法系)发端于秦汉,成熟于隋唐,并瓦解于清末(何勤华1999,2018)。自始,中国法通过法律移植走向了西洋化的道路。西洋化的手段主要来自于对外国法的翻译(崔军民2007;Ni 2012)。由于许多法律概念在中华法系下的中国法乃至在当时中国的整体社会语境中均无对照,因此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表述困难(王健2001:82-137)与功能缺失(蔡枢衡2014:1-17)。从清末变法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法主要遵循大陆法系传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旧法统”,即民国时期由国民党政府颁布施行的法律被废除(郑朴1964),现行中国的法律属社会主义法系并兼具大陆法系的特征。从狭义的角度而言,我国的立法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然而,在立法实践中,若现实需要且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因此,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仅为高位阶规则,且具有适用的广泛性。基于以上基本背景知识,本研究通过词汇、情态与语类三个层面对中美法律文本/话语进行对比,进而探寻其内在的异同之处。“话语”这一概念有许多的定义:在社会符号学的范式下,“话语”是符号资源(Van Leeuwen 2005:3-25)、意义潜势(Halliday 2001:109)、符号惯用系统(Hodge&Kress 1988:2-5)。故而,本研究中的话语分析即是对符号以及其资源的分析。语言作为符号,其意义与其表征之间无必然的联系(Saussure 2001:65-68)。基于此,本研究将中英文中表示法律概念的词汇、表现情态的情态词与表现语类特征的文本结构视为三种符号,并对其进行对比分析。为保证研究的客观性,本研究首先采定量的方式挖掘文本,并在此基础上,对文本进行定性分析。本研究由前言、文献综述、主体章节与结论四个部分,共六章组成。前言部分主要展示本文的研究动机、研究背景、理论框架、研究方法与研究架构。第二章为文献综述。在文献综述中,首先简述了法律语言学的发展沿革及其下属研究领域。接着,依据本研究的领域,对立法语言从立法技术、法律解释、立法作为社会知识或机构知识表征、立法语言作为交流手段和立法语言作为控制手段五个层面对立法语言相关过往研究进行回顾梳理。与此同时,对基于梳理之观察进行讨论。本研究认为,过往的研究已对立法语言领域进行了充分的挖掘,但仍有疏漏之处。如过往研究中,只有较少的学者关注立法文本中的结构问题(Bhatia 1993:101-144;Martin&Rose 2014:14-16)。因此,本研究认为,这一空白或是由于许多学者认为法律高度结构化所造成的。然而,形式结构并不一定等同其实质结构;且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多以单行法形式发布,众多法律文本之间的形式结构并非完全统一。本研究的第三章、第四章与第五章为文章的主体部分。本研究第三章从词汇层面分析法律触发效应。权利、权力、义务、责任与利益等类名词(generic term)是法律中基本的概念——这些概念是法律关系的起点。本章分别从两个语料库中提取了与这些概念相关的名词,并通过观察其搭配与类联结模式,对词义进行分析。根据观察结果,将搭配与类联结模式分为三类:分别为实例化(instantiation)、动态化(animation)与协同化(coordination)。实例化的模式为“修饰词+中心词”;动态化的模式为“表示动作的词+中心词”;协同化的模式是“中心词+中心词”。通过对中英文各词的共现进行探讨后发现,一、“权利”虽非诞生于本土,但由于其不断地在本国社会语境中出现与使用,现已高度本土化,与其原初意义(即right,带有“天赋人权”的意义)已大相径庭;二、我国法律对“义务”的表达是通过“责任”实现的。与此同时,类联结模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断出现是我国“积极入罪”(储陈城2017)的一种表现,亦符合我国法律“打击犯罪”的需要;三、“职权”在我国法律中定位尚不明晰,与此同时这一情形与我国至上而下中央管控的政治体制有很大关联。与“义务-责任”的关系类似,许多“职权”是通过“职责”表述的;四、中美法律中的许多词都出现了非词语化(delexicalization)的现象。如duty并非为“义务”,而是中国法中的“职责”。这一现象亦出现在responsibility中;五、我国立法者习惯使用消极的表达方式而美国立法者则倾向于积极的表述。此外,在我国法律中,“权利”与“义务”有着最为强烈的关联性,而在美国法中,法律概念之间的关联性较为平均,但美国法中“权利”和“权力”的关联表明“有权利做某事”亦等同于“被赋予权力做某事”。基于以上观察,本章讨论认为:一、“权利”虽已在我国法律中本土化,但其意义与西方语境中的“权利”大相径庭。与此同时,我国现行法律仍受“义务本位”意识形态影响;二、我国的立法者一方面期许建立社会成员间的紧密联结,另一方面,“积极入罪”与这一期许背道而驰。本文第四章从情态词的角度探析法律触发效应。与英文核心情态词不同,中文情态词界定标准在学界尚无统一标准。鉴于此,本文采用“现代汉语语料库分词类词频表”中标记为“vu”的中文情态词。与此同时,由于该词表未将“必须”划分为情态词,但鉴于“必须”在法律文本中,已惯常被视为情态词(Cao 1999,2009;Cheng&Sin 2011;Li,Cheng&Cheng 2016),本章亦将“必须”纳入中文情态词的范畴。通过分析发现,“应当”存在内部级差(gradience):应当(道德)和应当(法律)。应当(道德)出现于法律文本中道德规范的表述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条第二款:“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等。),而应当(法律)则用于法律的规范性表达中。法律文本中的应当(道德)所对应的是should而非shall。过往的研究中,在关于“应当”与“必须”是否存在差别的问题上,各学者争论不一(无区别[Cao 1999];有区别[Li,Cheng&Cheng 2016];大部分无区别,少部分有区别[周赟2013]等)。通过对比发现,“应当”与“必须”之间并不相同(从语言表征而言,“必须”语气更强。)。“必须”出现的语境均与第三章中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相关。由此可见,“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在中国社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他情态词在法律文本中通常用于构建法律文本中的可能世界,如“要”。从某一角度而言,“要”可与“应当”进行替换,但“要”与“命令者”的关系更为紧密。在对美国法中的情态词进行考察分析后发现,shall与must之间亦存在级差:在美国法律中,must的语气比shall的语气更为强烈。但与“应当”和“必须”的情形不同,must出现的语境均与“正当程序”相关联。与此同时,作为劝导意义的should则出现于美国法中“公共利益”的语境中。在否定表达方面,级差为must not>shall not>may not>should not。从形式立法技术角度而言,美国法中的情态使用较中国法整齐划一。从实质立法技术的角度出发,对“公共利益”与“正当程序”的不同侧重体现了中美两国不同立法价值取向。中国立法者所注重的是社会及各成员的和谐、统一与集体性,而美国立法者所关注的则是形式上的法治统一性。从法律表征回归语言本体,情态级差受语境制约这一现象,亦是“meaning lies in context”的表现(Firth 1957:190-215)。第五章是从语类的维度观察立法话语。从社会符号学角度而言,语类是“联系不同的生产者、消费者、主题、媒介、方式/态度和场所的文本典型模式”(Hodge&Kress 1988:7)。对语类的观察并无固定模式,其可从多种渠道获得,而本文则以法律文本的结构为进路。尽管中美两国法律均有其固有的组织结构模式,但法律文本结构并非完全统一。由于我国同一位阶的法律文本存在不同形式,其结构亦具有差异性。首先,以编、章、节、条为组织的法律(法规)(后简称法律法规)与法律解释、法律决定、法律修正案的形式结构完全不同;第二,法律法规内部形式结构亦不尽相同:(一)篇幅较短的法律内部没有分章,仅有以序数词为分界的“条”;(二)部分法律有附录,部分法律有序言(n=4)。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形式结构与实质结构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鉴于此,本研究以法律文本内部某些不断重复且位置固定的词为分界,重新界定了我国法律文本的语类结构。与此同时,重点分析了具有特殊语类结构的法律文本。在美国法视域下,美国法典内部结构十分统一(虽然有部分项下有附录),且每一条前都冠以标题,有别于我国仅以序数词为区分的情形。与此同时,在每一条后都附以引注,以技术语言的方式详列该条文的历史沿革。此外,美国宪法的形式结构与美国法典的形式结构明显不同,前者的组织形式类似于合同/条约。与我国宪法相似的是,美国宪法也冠以序言;但不同的是,我国宪法的序言是以时间为序列进行记叙,而美国宪法既无时间记录也无有关国家政体政党的描述。基于以上发现,本研究认为,一、“中国”的存在并不以政体为标志,其存在与中华文明的发轫合为一体,不可分割;二、语类结构的不统一是我国过去大规模法律移植与造法所导致的;三、美国宪法的结构暗藏着美国立法中的“协商”(negotiation)模式。在第六章中,本研究基于三、四、五章的观察讨论,深入分析中国现行法律。本研究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为“中体西形”(westernized in form,but oriental in substance)。表面上看,中国法律外部语言表征存在不连贯、不协调的现象。本质上,这是形体之间冲突的表现。尽管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法律传统存在承继断层与文化冲击,但在当下社会语境与全球化的进程中,中国的法律仍保有“中体”。与此同时,本研究认为,在法律中保持“中体”是符合现阶段的社会与政治目的的。对于现阶段的中国而言,社会秩序与中国身份在形式上已然重建。但在实质上,仍为无本之木。因此,建立符合现代中国的话语符号资源是实质重建社会秩序与重获中国身份的关键。本研究认为,可以从社会符号学的视角审视并应用中国的法律触发效应:一、通过立法实践;二、通过法律解释。在立法实践层面,法律作为符号资源,其中的符号并无固定且一一对应的意义。当下,我国法律符号资源是在已有符号基础上发展的新符号,故符号表征为其第一性(即为名)。在有名之后,需在本土符号资源与社会语境中完善符号的解释项与客体,该新符号方能正常运作。在法律解释方面,需注意在当前符号资源与社会语境下,某一符号的变化,而不是采用一种教条式的方式对法律进行解释。尽管我国许多法律甚至是法律概念来自于域外,但法律/法律概念作为符号脱离原符号系统,进入新的符号系统时,其即不保有原初的意义(Ni 2012)。因此,在中国的语境下,运用社会符号学的视角去审视法律的意义及概念可极大程度上地避免陷入形而上的教条思维及“白马非马”的逻辑谬误中。最后,笔者对本研究的贡献与不足进行了简述,并以期在未来的研究中提升广度与深度。
熊建武,夏太平,张建安,谭灿[2](2018)在《浅谈归侨、侨眷和华侨的涵义及其法定权益》文中研究说明归侨、侨眷和华侨是中华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及促进中外友好的重要依靠力量。本文阐述了归侨、侨眷和华侨的法定涵义,及其政治权益、经济财产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捐赠权益、出入境权益、境外权益、司法救济权益等法定权益。
本刊编辑部[3](2018)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与社保待遇认证的“前世今生”》文中研究指明1982年6月17日,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
何小丽[4](2018)在《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保障权作为人生存和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当前我国公民的社会保障权保护体系并不完善,社会保障权法律制度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华侨的社会保障权保护亦存在许多困难,关于华侨社会保障权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少,但规定并不全面,没有形成统一的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原则和法律体系,救济方式之间也比较孤立,没有形成一整套协调的救济机制。本文在分析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阐述了当前形势下,应该完善我国的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制度,主张确立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华侨社会保障权协调联动救济机制,同时还应当最大限度发挥华侨团体和侨务部门的作用,运用多元化救济的力量,加强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的监督。
任正红[5](2016)在《海外当事人领取国内养老金所需的领事协助》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中外人员交往的日益频繁,在国内办妥离休、退休或退职后到国外居住的人员也越来越多。《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领事职务"第5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据此,海外当事人领取国内养老金所需的领事协助,就是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简称中国领事)应海外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出具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二处[6](2013)在《政策问答》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归侨、侨眷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境后,其离退休费及生活补贴等是否发给?1992年11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1992〕侨内会字第020号)规定: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7](2007)在《关于转发外交部等四部门《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中指出川外发[2007]6号为简化出境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领取养老金的相关办证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将《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2007)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鄂政办发[2007]3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内容
刘文华[9](2001)在《就有关政策答读者问》文中认为
国务院办公厅[10](2000)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国以来,国务院曾多次对行政法规进行过清理,最后一次是1994年进行的全面清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又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现行行政法规中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有些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等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话语与法律触发 ——基于语料库的中美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Acknowledgements |
Chapter 1 Introduction |
1.1 Introduction |
1.2 Historical Background |
1.2.1 A Chinese Scenario |
1.2.2 A Scenario of the United States |
1.3 An Overview of the Present Study |
1.3.1 Theoretical Framework |
1.3.2 Purpose and Scope of the Present Study |
1.3.3 Methodology |
1.3.4 Organization of the Present Study |
Chapter 2 Literature Review |
2.1 Introduction |
2.2 Language of Legislation |
2.2.1 An Overview |
2.2.2 Language of Legislation in Legal Interpretation |
2.2.3 Language of Legislation as Representations of Knowledge |
2.2.4 Language of Legislation as Communication |
2.2.5 Language of Legislation as Representations of Controls |
2.3 Discussion |
2.4 Summary |
Chapter 3 Legal Priming in Lexical Words |
3.1 Introduction |
3.1.1 Collocation Revisited |
3.1.2 Colligation Revisited |
3.2 Methodology and Preliminary Results |
3.2.1 Methodology |
3.2.2 Preliminary Results |
3.3 Further Observations |
3.3.1 The Chinese words |
3.3.1.1 Quánlì (权利[right]), Quánlì (权力[power]), Quán(权[right/power])andQuányì (权益[right& interest]) |
3.3.1.2 Zhíquán(职权[authority])and Zhízé (职责[duty& responsibility]) |
3.3.1.3 Zérèn(责任[liability])and Yìwù (义务[obligation]) |
3.3.1.4 Lìyì (利益[interest])and Shōuyì (收益[profit]) |
3.3.1.5 Coordination of the Chinese Nodes |
3.3.1.6 Summary of the Chinese Nodes |
3.3.1.7 Tentative Discussions on the Chinese Nodes |
3.3.2 The English words |
3.3.2.1 Right |
3.3.2.2 Duty and Obligation |
3.3.2.3 Power and Authority |
3.3.2.4 Responsibility and Liability |
3.3.2.5 Interest,Benefit,Profit and Gain |
3.3.2.6 Coordination of the English Nodes |
3.3.2.7 Summary of the English Nodes |
3.3.2.8 Tentative Discussions on the English Nodes |
3.3.3 A Chinese-English Synthesis |
3.4 Discussions and Explanations |
3.4.1 Meanings as Legal Primings |
3.4.2 Social Existence in Legal Primings |
3.5 Conclusions |
Chapter 4 Legal Priming in Modals |
4.1 Introduction |
4.1.1 Chinese Modals |
4.1.2 English Modals |
4.2 General Observations |
4.3 The Chinese Modals |
4.3.1 Yīngdāng (应当[shall]),Yīng (应[shall]),and Bùyīng (不应[shall not]) |
4.3.2 Kěyǐ (可以[may]),Kě (可[may]), Bùkě (不可[may not]), Bùdé (不得[must not]) |
4.3.3 Bìxū (必须[must])and Xū (须[must]) |
4.3.4 Xūyào (需要[need to]),Xū (需[need to])and Yào (要[need to]) |
4.3.5 Kěnéng (可能[might]),Bùnéng (不能[cannot]), Nénggòu(能够[can]), Néng (能[can])and Wèinéng (未能[cannot]) |
4.3.6 Yuànyì (愿意[be willing to])and Bùyuàn(不愿[be not willing to]) |
4.3.7 Huì (会[would])and Bùhuì (不会[would not]) |
4.3.8 Summary |
4.3.9 Preliminary Discussions |
4.3.9.1 Inconsistency in the Chinese Modals |
4.3.9.2 Inconsistency as Legal Priming |
4.4 The English Modals |
4.4.1 Shall and Should |
4.4.2 May and Might |
4.4.3 Must |
4.4.4 Would and Will |
4.4.5 Can,Cannot and Could |
4.4.6 Summary |
4.4.7 Preliminary Discussions |
4.4.7.1 Modal Expressions as Evaluations |
4.4.7.2 Gradience as Legal Priming |
4.4.8 Summary |
4.5 Further Discussions |
4.5.1 Omnipotent Lawmaking v.Constrained Lawmaking |
4.5.2 National Supremacy v.Rule-of-Law Supremacy |
4.6 Conclusions |
Chapter 5 Legal Priming in Genres |
5.1 Introduction |
5.2 Genre Revisited |
5.2.1 Genre in RSG |
5.2.2 Genre in LSP |
5.2.3 Genre in SFL |
5.2.4 Summary of this Section |
5.3 Analytical Framework and Methodology |
5.4 Generic Structures and Features i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R.C. |
5.4.1 Actual Generic Structures of the Chinese Laws |
5.4.2 Optional Elements in the Chinese Legislative Generic Structure |
5.4.2.1 Appendix/Appendices in the Laws |
5.4.2.2 Preamble in the Laws |
5.4.2.3 The Laws with Fragmented Generic Structures |
5.4.3 Summary of the Section |
5.4.4 Generic Incoherence in the Laws of the P.R.C. |
5.5 Generic Structures and Features in the Laws of the U.S. |
5.5.1 The U.S.Code |
5.5.2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S. |
5.5.3 Summary |
5.5.4 Negotiation in Lawmaking |
5.5.5 A Synthesis |
5.6 Discussions |
5.6.1 Contrast of Actual Generic Structures |
5.6.2 Inter-Semiotic Constraints of Norms on Legislative Drafting |
5.6.3 Further Discussion |
5.7 Conclusions |
Chapter 6 Conclusions and Implications |
6.1 Introduction |
6.1.1 Legal Priming and the Chinese Laws |
6.1.2 A Socio-semiotic Approach to the Chinese Laws |
6.2 Contributions and Limitations of the Present Study |
6.3 Implications |
References |
Appendix 1 Titles of the Laws of the P.R.C. |
Appendix 2 Titles of the Laws of the U.S. |
(4)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六、核心概念界定 |
(一)华侨 |
(二)社会保障权 |
1 华侨社会保障权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演变 |
1.1 华侨社会保障权的理论基础 |
1.1.1 权利平等理论 |
1.1.2 人权理论 |
1.1.3 社会保障功能理论 |
1.2 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制度演变 |
1.2.1 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制度形成 |
1.2.2 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制度运行与发展 |
2 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现状 |
2.1 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立法现状 |
2.1.1 宪法和法律 |
2.1.2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
2.1.3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 |
2.2 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 |
2.2.1 华侨社会保障权的身份证明条件 |
2.2.2 华侨社会保险权 |
2.2.3 华侨其他社会保障权 |
2.2.4 华侨社会保障权救济 |
2.3 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实践现状 |
3 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华侨社会保障权立法不足 |
3.1.1 华侨社会保障权宪法依据不充分 |
3.1.2 华侨社会保障权地方立法不完善 |
3.1.3 华侨社会保障权协调救济机制不健全 |
3.2 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 |
3.2.1 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
3.2.2 依法护侨意识淡薄 |
4 完善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
4.1 确立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
4.1.1 平等保护原则 |
4.1.2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
4.2 完善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立法 |
4.2.1 将华侨社会保障权写入华侨权益保护法 |
4.2.2 完善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地方立法 |
4.3 完善华侨社会保障权协调救济机制 |
4.3.1 加强劳动仲裁、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衔接 |
4.3.2 发挥多元化救济的作用 |
4.3.3 建立涉侨案件联动工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政策问答(论文提纲范文)
1. 归侨、侨眷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境后,其离退休费及生活补贴等是否发给? |
2. 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有何规定? |
3. 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有何规定? |
4. 非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有关待遇问题如何解决? |
四、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话语与法律触发 ——基于语料库的中美立法研究[D]. 王欣. 浙江大学, 2019(08)
- [2]浅谈归侨、侨眷和华侨的涵义及其法定权益[J]. 熊建武,夏太平,张建安,谭灿. 智富时代, 2018(12)
- [3]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与社保待遇认证的“前世今生”[J]. 本刊编辑部. 中国社会保障, 2018(08)
- [4]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制度研究[D]. 何小丽. 暨南大学, 2018(01)
- [5]海外当事人领取国内养老金所需的领事协助[J]. 任正红. 世界知识, 2016(09)
- [6]政策问答[J].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二处. 老友, 2013(08)
- [7]关于转发外交部等四部门《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J].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劳动保障, 2007(06)
- [8]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J].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7(06)
- [9]就有关政策答读者问[J]. 刘文华. 老年人, 2001(11)
-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J]. 国务院办公厅. 吉林政报, 2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