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搞好企业·改革税制·转换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高珂[1](2018)在《我国经济动能转换的财政政策研究》文中提出在经历了长时期的经济高速增长之后,我国经济已经成长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动能转换新时代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固有的经济发展模式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与挑战。如何破解当下难题,顺利实现我国经济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和完善,实现现代化国家的长治久安。这是时代之问,也是历史之责。2015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接受路透社采访时第一次提到新旧动能,自此新旧动能开始出现在国家领导人讲话中,并被反复提及。经济新旧动能转换是国家治理的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创新,更是中央政府对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正确深刻判断。本文以动能转换中的财政政策为主线,围绕经济新旧动能转换、财政政策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等内容进行了研究阐述。导论部分综述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解释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新动能、经济传统动能、经济动能转换的内涵。经济动能转换理论分析框架部分,提出了经济动能转换的理论逻辑和思考方法,从劳动力结构、资本结构、技术结构、创新驱动等多角度分析经济动能转换;从内在动力和外在动力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经济新旧动能转换的必然性和可行性;分析了我国经济动能转换过程中应坚持长期、短期相结合以及供给侧、需求侧相结合的实施机制;剖析了财政政策与经济动能转换的关系,财政政策的传导途径,政策科学的思想演变,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的作用机理等。我国经济新旧动能转换的实践部分总结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三次动能转换历程;从需求侧、供给侧两个角度分析了我国经济的结构特征;结合当下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新一轮经济新旧动能转换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成因,提出优化思路和方向;对“亚当·斯密模式”和“凯恩斯模式”两个中国模式进行论述并展望了未来我国经济发展趋势。我国经济动能转换中的财政政策支持部分总结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政策的七次转型;分析了新时代财政政策面临的挑战,包括财政收入增速下降,税收弹性系数走低,财政支出需求上升,刚性支出日益增长,财政赤字规模较大,政府债务存在风险,调控方式有待改进,政策“碎片化”问题突出等;针对我国财政政策面临的挑战,需从多方面进行改进,包括注重顶层设计,改革财政政策的调控方式,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逐步解决财政越位与缺位的矛盾,财政支持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等。典型发达国家经验借鉴部分阐述总结了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经济体的财政政策经验,对它们不同时期采取的不同财政政策进行总结概括,并梳理出我国可以借鉴的内容。财政收入政策部分主要通过构建计量模型分析了宏观税负、政府消费和经济增长的关系,税制结构和经济增长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政策建议。财政支出政策部分主要通过构建DSGE模型分析我国财政支出政策中投资性支出政策对经济的影响效应;构建VAR模型分析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节能环保支出等几项重点财政支出变动对经济的影响效应;构建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分析政府补贴性支出政策对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的经济动能转换和财政政策进行详实的分析,总结探索出我国经济增长与动能转换的路径。今后我国经济发展的思路就是通过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实现效率型经济增长,通过加强供给管理和调整结构实现平稳型经济增长,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积极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政府通过有效的运用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措施对经济行为进行引导、激励和约束,可以释放促进经济动能转换的更多潜力和空间。我国宏观调控目标应由短期内的促进经济增长转向中长期的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当前我国经济的主要矛盾不是有效需求不足,而是供需错配,是“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积极财政政策作为新常态下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应改变传统的依靠大规模投资刺激有效需求的凯恩斯主义思路,转向增加有效供给,以有效供给满足有效需求、以新供给引领新需求。结合我国经济动能转换的实际,我国实施现代财政制度框架下的财政政策调控应根据经济环境和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财政政策调控目标应注重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相结合;财政政策调控应注重短期和中长期结合;财政政策调控应注重政策工具的协调配合;财政政策调控要依据经济形势变化相机抉择;财政政策调控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间接调控为主;加强政策协调配合,增强宏观调控的综合效果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征程正向着未来延续,通过持续不懈的努力,通过制定合理的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顺利渡过新旧动能转换阶段,定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靳海婷[2](2019)在《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文中认为暂行法是以“暂行”“试行”命名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总称。截止目前,在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所统计的51560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冠以“暂行”“试行”名称的共计5480部,占比近10.63%。在我国的立法研究中,暂行法这一特殊的立法形式一直被研究者忽视,却经常出现在立法实务领域。特别是在社会转型与改革的特定时期或特定领域,暂行法往往是立法者所能采用的缓解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一种重要立法形式。尽管暂行法常出现在立法实践中,但《立法法》始终未明确规定如何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试行”的状态。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规则虽然对暂行法的名称、时效等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远不足以为暂行法的立法过程提供系统的规范指引。于是,实践中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或者“试行”的状态往往出于非确定性的理由或者权宜之计的考量。然而,随着人们对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价值追求不断提高,进而对各种立法行为包括暂行法立法产生了系统性规范和约束的需求。目前,大部分暂行法的实际实施时间很长,并未完全符合立法赋予的“暂行”或者“试行”要求,还会产生一些适用上的困惑。而在我国当下或者将来的社会转型时期,暂行法作为一种应对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有效形式仍需要得到关注和研究。基于此,对暂行法立法的反思显得尤为必要。第一章主要理清暂行法的基本问题,包括基本概念、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属于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学界对于暂行法的概念界定存在“不符合法定构成要素”说、“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说、折中说、立法功能说的不同认知。虽然各种认知尚存片面性,还不足以清晰地界定暂行法,但是从中可以窥见暂行法某些贯穿始终的核心内涵。暂行法的临时立法、先行立法、准变通立法、试验立法以及转化立法等核心内涵,可以初步勾勒出暂行法的整体概念。同时,依据这些核心内涵能够将暂行法与正式立法、紧急状态立法以及法的修改、法的废止等概念加以区别。区别的存在意味着独特价值的存在。暂行法的价值分别体现在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等方面。基于概念区别与价值分析,证实暂行法可以作为独立的立法概念。因而,暂行法需要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得到相应的立法定位,即暂行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第二章主要梳理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探究的是暂行法的产生与变迁过程,以证明暂行法的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按照立法史阶段的划分,暂行法经历了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的萌芽阶段、文革时期的停滞阶段、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的减缓阶段。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暂行法分别在立法分布、立法内容、立法程序以及立法构造等方面表现出其演变特点。从暂行法的整体发展历程来归纳,暂行法演进的六个特点分别表现为: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暂行法立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的趋势;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暂行法的法的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可见,暂行法始终处于变化与发展的过程之中,同时持续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助力。第三章考察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属于发现问题与剖析问题的关键步骤,为实现暂行法的系统性规范目标提供基础素材。基于暂行法的立法分布、立法起因、立法权规范、立法主体、立法程序与立法变动等方面的考察,形成暂行法立法现状的初步认识,并总结出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暂行法对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的立法具有价值,显示暂行法应用存在界限。暂行法主要在立法紧迫、立法者对立法效果把握不够、立法调整对象短暂存在、授权立法等特定情况下采用,呈现出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化且不成体系的特点。各立法规则极少甚至完全未对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导致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虽仍以具有立法权为依据,但以地方立法主体与行政立法主体居多。暂行法依据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却仍存在法案提出阶段立法创新造成暂行法立法依据的不确定,法案审议阶段赋予法以暂行状态的时机与方式不确定,法案表决阶段以“原则通过”为结果导致暂行法表决意涵的不确定。暂行法立法后实施阶段不受重视,体现为非常态化的立法评估与较低的司法适用率。暂行法时间效力的确定存在随意性,通过是否变动、变动频率、变动周期与变动方式等方面都表现出来。综合上述暂行法的立法现状,可推测出系统规范暂行法的阻碍在于:暂行法存在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未明确、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以及有效期条款欠规范等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才能实现暂行法立法系统规范与依法立法的目标。第四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规定模糊的问题,以保证立法者行使暂行法立法权的规范性与合法性。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立法权限是暂行法立法体制构建的首要步骤。由于暂行法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的规范缺失,而各立法主体却不同程度具有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的客观实践与需求,因而需要根据各立法主体特点分别设置暂行法的立法权。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宜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可有限度地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可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地方政府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已经具有法律依据。这些暂行法的立法权通过授权立法形式、职权立法形式、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混合等形式获得,意味着暂行法立法主体拥有暂行法的创议权能、制定权能、监督权能、解释权能、评估权能、变动权能。依据中央与地方的“分工与合作”的理念,暂行法立法应遵循均衡性、协调性、及时性等原则,因而暂行法立法权限设定在授权立法、先行立法、变通立法、政策性立法、技术标准立法以及法律调整事项具有较强时间限制等立法范围之中。此外,授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循不越权原则,职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守不抵触原则,以此确保各立法主体制定暂行法权限的合法性,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第五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的立法程序针对性欠缺问题,进一步细化暂行法立法活动的相关程序,提高立法程序的规范与指引功能。暂行法的立法程序乃是暂行法立法规范的有效保障。暂行法立法程序应当在遵循规范立法权正当行使、提供立法的形式合法基础以及弥补有限理性等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加以构造。针对一般立法程序不能为暂行法立法提供规范与指引的部分,制定与细化相应的立法程序。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审议中需生成暂行理由、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加入立法监督程序维护法律体系统一,借助立法评估程序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因此,暂行法的具体程序设计应包括准备程序、制定程序、解释程序、监督程序、评估程序与转化程序。其中,准备程序主要是针对具有时间限制的暂行法立法所应借助的必要性论证程序,针对政策性的暂行法立法应前置政策合法性审查程序,针对授权情况的暂行法立法应补充授权申请程序。制定程序是对一般立法程序的细化,明确法案提出时赋予暂行状态的建议程序、法案审议时立法理由专门审议程序、暂行法法案的特殊表决程序、暂行法法案公布的特别告知程序。解释程序明确了启动主体与解释主体及相关方式与步骤。监督程序依靠批准、备案审查、改变和撤销等方式进行。评估程序从评估启动、评估实施、评估结论产生与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构建。转化程序针对暂行法在期限届满时可能产生的废止、继续暂行或者转化等不同结果,分别与现有立法程序进行衔接。第六章解决的是暂行法有效期条款欠规范问题,进一步科学构造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以减少规则不稳定所带来的影响。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是暂行法最突出的立法标志。有效期条款的设置体现了与变法模式相配合、与立法理念相适应、保障立法质量以及实施立法监督的精神。实践中,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不规范导致暂行法循环暂行无法更新的情况广泛存在。对此,可以从立法表达形式、立法模式选择以及时限确定三个方面实现有效期条款的规范设置。有效期条款设置存在特定条款适用、单独适用、一体适用、以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等模式。这四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但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的复合模式因能够降低立法成本同时为特殊情形适用留有余地而更具有优势,兼顾了立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通常属于立法者的裁量范围,但仍存在影响该期限长短的客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法律位阶与立法分歧程度等。由于有效期条款的设置造成暂行法规则的不稳定,客观上降低了暂行法的司法适用率,提高了公民信赖保护的难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暂行法的司法适用与公民信赖,以促进暂行法实效性的发挥。综上,基于对暂行法基本概念的重塑,立法变迁的梳理,立法现状与问题的剖析,从立法权、立法程序与有效期条款三个方面为暂行法立法提供了一套整体性与系统性的制度构建方案。以期为规范暂行法的立法活动,实现依法立法目标,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提供助益。
赵恒[3](2003)在《个人所得税论》文中研究指明纵观目前世界各国税制,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是许多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主体税种,也是发展中国家的重要税种之一。在国家宏观税收调控,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理论界也受到高度重视,普遍认为所得税是一种良税,它的地位如何反映了一个税制体系的先进程度。然而,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增值税的异军突起和80年代以来世界税制改革中降低所得税税率的趋势,不少人对所得税的地位产生了怀疑。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有必要重新认识所得税的地位。本文对个人所得税若干基础理论和政策选择以及制度优化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本文分为六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阐述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及功能定位。第一,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分析了个人所得税的地位;第二,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分配公平、调节资源配置促进经济效率、稳定经济等方面分析了个人所得税的功能;第三,回顾了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演进过程,对中西方个人所得税地位差异进行了分析。自80年代以来,尽管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受到商品税发展的有力挑战,但是其主体税的地位并未从根本上动摇。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尚处于发展阶段。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定位还是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要目标。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作用和地位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提并论,即无论收入规模,还是调节功能,都受到一定的局限。 第二部分从理论上分析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影响和效应。第一,分析对家庭储蓄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所得税对储蓄行为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取决于税收储蓄的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的相对大小。第二,分析对投资的影响。对投资成本产生影响的是市场的利率水平和税收政策。政府可以通过提高所得税来抑制投资,也可以通过税收减免措施鼓励投资。第三,分析个人所得税与劳动投入的效应。第四,分析个人所得税对技术进步的影响。第五,分析个人所得税与收入分配公平的关系。 第三部分阐述个人所得税制的原则。首先,分析了税制设计的一般原则,其次,重点对税制模式、税收优惠、税收负担、税收征管等原则进行了深入分析。在税制模式选择方面,提出了不仅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还要考虑历史及文化因素对税制模式的影响。在税率设计上要做到公平与效率内容提要原则的权衡。 第四部分为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从课税模式、纳税人、课税对象、费用扣除、税率结构、征收管理六个方面对各国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 第五部分提出了个人所得税制优化的目标。在内部优化方面,提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选择中的价值判断标准,应以民法原理、以实际利益归属原则、以实际经济利益主体、以家庭为依据确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应包括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附加福利。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确定,应该借鉴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同时,必须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不可违背国际原则、社会原则和政策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选择包含以下三个方面:起始税率恰当;所得级距跨度宜大,税级档次宜多;边际税率有足够高度。个人所得税外部优化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商品课税、财产课税的协调以及个人所得税外部环境优化的目标。 第六部分分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缺陷与调整。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大问题不是课征制度本身所形成的不公平问题,而是调节功能低效以及与此相关的征管条件和相关配套条件形成的不公平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点应放在改善影响和制约发挥调节功能的基础条件和配套条件上。结合影响个人所得税功能发挥的主要制度因素分析,提出了个人所得税制内部和外部优化的政策措施。 本文提出了以下富有创意性的观点:第一,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定位只能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要目标。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作用和地位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提并论,即无论收入规模,还是调节功能,都受到一定的局限。第二,在税制模式选择方面,提出了不仅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还要考虑历史及文化因素对税制模式的影响。第三,提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选择中的价值判断标准,应以民法原理、以实际利益归属原则、以实际经济利益主体、以家庭为依据确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第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大问题不是课征制度本身所形成的不公平问题,而是调节功能低效以及与此相关的征管条件和相关配套条件形成的不公平问题。 限于笔者学识,加之时间较仓促,本文只是笔者对个人所得税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有许多问题的研究尚待深入。疏漏和不当之初,恳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李东杨[4](2019)在《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实践发展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科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也需要以实践作为客观基础。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正是顺应时代发展、为满足实践需要而产生的科学理论。在新时代,随着国内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改革依然存在的分配不正义问题亟需解决。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西方分配正义思想由于其自身理论缺陷、时代背景限制没有解决好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中的分配不正义问题。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基础上正在努力解决此问题,并呈现出其科学性。目前,有的学者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和西方分配正义思想进行研究,并取得一些积极成果。但是,学术界缺乏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梳理提炼和研究。本论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基于文本资料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梳理提炼和研究。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正在形成的新的分配正义理论,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概括和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全党的指导思想之后,亟需深入研究的—项重要课题。以“习近平分配正义观”为论文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具体论证过程中,本论文在回顾相关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遵循“实践基础——主要内容——现实运用——理论地位——现实意义”的研究思路,进而研究理论基础、实践基础、主要内容、现实运用、理论地位、现实意义等基本问题。从基本理论上看,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和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思想为理论基础,同时又充分汲取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的精华和借鉴吸收西方分配正义思想中的有益成分,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实际,进行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从实践基础上看,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对分配正义的探索实践成果,以及习近平在知青时期、从政时期对分配正义的探索实践成果,为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从主要内容上看,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立场”、“基本原则”和“主要表现”等。本论文在对“基本立场”的阐释中,分别从国际和国内角度深入阐释“以人民为中心”基本立场下分配正义的含义。在对“基本原则”的分析中,提出“以人民为中心”基本立场下的贡献原则、平等原则和补偿原则的统一。“三个原则”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在对“主要表现”的论述中,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为宏观框架,将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概括为经济领域分配正义观、政治领域分配正义观、文化领域分配正义观、社会领域分配正义观和生态领域分配正义观,以及各个领域分配正义观应用的具体政策。在论述习近平分配正义观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以精准扶贫政策为例展示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现实运用。精准扶贫政策体系是以习近平分配正义观为理论基础,它是随着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形成和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精准扶贫政策是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基本立场”的现实遵循;精准扶贫政策是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基本原则”的现实坚持;精准扶贫政策是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主要表现”的现实运用。从理论地位上看,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来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思想、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和西方分配正义思想。它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思想和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的继承,是对西方分配正义思想的借鉴。同时,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的发展,是对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思想的丰富,是对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的弘扬,是对西方分配正义思想的批判。从现实意义上看,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对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中的现实分配不正义问题,进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以及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成新时代使命等具有指导作用。同时,它对解决全球发展失衡问题,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共商、共建、共享,以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也具有指导作用。经过较为全面系统研究习近平分配正义观之后,本论文得出了三个创新性的观点。第一,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基本原则是“以人民为中心”基本立场下的贡献原则、平等原则和补偿原则的统一。第二,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发展的新阶段。第三,精准扶贫政策是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创造性运用。
吕慧娜[5](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贾绍华[6](2001)在《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税收流失困扰着税收,也威胁着税收。税收流失的 治理已成为世界性难题,并为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然 而,无论是从深度还是广度上,对它的研究目前还比较 薄弱。特别是在中国,由于对其研究起步较晚,且大多数 是由税务实际部门的工作人员从自身的工作实践中进行经 验总结,其探讨的理论性、系统性和科学性还有待于进一 步完善,所提出的治理措施也在全面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上有一定的不足。因此,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就这一问 题展开深入研究,既是加强中国在这一领域学术研究的需 要,也是指导治理税收流失实践的需要,更是落实依法治 税、从严治队、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 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需要。有鉴于此,本文在借鉴中外学者 和税务实际工作者的研究方法和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税 收流失概念的界定与透析、产生原因的理论分析和国际比较, 以及对策探讨等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 税收流失的界定与透析,作为本文的第一篇,试图说明 税收流失的概念和范围。本文在分析目前学术界各种观点的 基础上,对税收流失的概念从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进行了界 定。本文认为,税收流失的内涵是: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在 一定时期内本应征收而实际未予征收或未能征收的各类税 收;而税收流失的外延主要包括:偷税、逃税、骗税、抗税、 避税、吃税和包税、欠税(陈欠和死欠)、越权减免等。 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其内涵而言,税收流失作为一种杜会现象;自税收产生之日起就与之相伴相随;就其外延而言,则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不同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条件下而有所不同,如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流失的外延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流矢的外廷就不可同日而语。本文通过对税收流失的现状、手段、规模、效应进行一般理论分析;认为当前中国税收流失的现状与结果十分严重;具体表现为:偷逃骗税猖撅,减税免税过滥,欠税居高不下;征税人违规严重,非税收入膨胀,隐形收入较为普遍;等等。税收流失的途径复杂多样;手段五花八门;其中既有通过非法的经济手段偷。骗、欠税,也有公然通过暴力手段抗拒缴纳国家税收。税收流矢弱化了宏观调控、特别是财政调控的效应,还导致了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秩序的混乱;软化了税法;败坏了社会风气。对此;我们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手段和方法,只能在一般研究的基础上;以“解剖麻雀”的方式,通过对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的分析,抓住典型;重点研究,来透视税收流失在各个领域内的表现形式。比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入到了产权制度调整的新阶段,企业改制正如火如茶地进行;混合经济迅猛发展,而原有税收制度主要依据不同所有制设计;己跟不上企业改制的步伐。又如;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电子化的时代,我们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经济金球化和信息电子化的冲击;但税收制度却跟不上全球化与信息化的步伐。跨国公司已经成为推动全球经济的主要动力之一;在华的跨国企业越来越多,近年来这些企业的逃避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我们需要认真寻求应对跨国公司避税的专门策略。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信息化时代的重 摘 要要标志;但以往的税收政策在电子商务方面却是一个“真空”,如果没有相应的税收政策出台和调整;那么,网上贸易的税收将丧失殆尽。地下经济的膨胀和走私的疯狂,对税收收入的威胁不断上井,导致税收的严重流失。如此等等。 第二篇是对税收流失产生原因的理论分析。本文在引用博奕论和预期效应最大化法模型等西方经济学理论对税收流失的成因和机理进行分析研究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了合理的修正和补充;使其更切合于中国实际,从而进一步从理论上说明造成税收流失的内在原因和机制,以及治理税收流失的途径和方法,为治理税收流失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同时,本文还引用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对税收实现中的制度约束进行了分析,提出逃税是因制度设计不合理而产生的一种隐瞒偏好的“搭便车”行为和寻租与抽租的结果。另外,本文还从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哲学、法学等视角对税收流失的现实根源进行了探究;认为追求畸形经济利益最大化、税收法制不完善、财税体制不规范、纳税环境恶化、征管制度和手段不健全、处罚不严等都是造成税收流失的重要原因。 第三篇是税收流失及其治理的国际比较。税收流失是一种全球性的经济现象,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遭受税收流失之苦;每一个国家在治理税收流矢过程中都有一些成功的经验。研究国外治理税收流失的实践经验,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作
胡宸玮[7](2015)在《“稳增长”政绩约束、财政分权与地方国企投资后果研究 ——基于政治经济学的逻辑框架》文中提出本文在中国“政治集权、经济分权”、M型政府治理结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国企改革等制度背景下,基于政治合法性的视角和政治经济学的逻辑框架,在“政治集权、经济分权”框架内研究了政治集权下“稳增长”政绩约束和经济分权下财政分权对地方国企的投资效率、公司绩效和企业价值的影响。研究内容主要包括:(1)研究“稳增长”政绩约束的形成机理及传导机制,以及“稳增长”政绩约束与经济分权改革之间的内在逻辑,并证实“稳增长”政绩约束这一命题;(2)研究“稳增长”政绩约束、政府间财政分权影响地方国企投资效率的逻辑蕴涵,以及国有产权在此影响机制中所发挥的调节效应;(3)在“稳增长”政绩约束与财政分权的逻辑框架内,研究“稳增长”政绩约束和财政分权对地方国企“稳增长”投资行为的经济后果(公司绩效和企业价值)的影响;(4)在“稳增长”政绩约束与财政分权的逻辑框架内,拓展研究企业垄断性程度、地区的企业数量与企业性质结构对地方国企投资效率的影响。在文献综述与逻辑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研究假设并构建计量模型,以2003-2012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的地方国企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进行静态面板数据回归分析和稳健性检验,证实了研究假设。研究发现:(1)在以GDP增长为核心的政治锦标赛激励下,地方政府诉求政治有效性而干预地方国企投资,致使国企成为“稳增长”政策工具,在“稳增长”政绩约束越大的地区,地方国企过度投资越严重;中国式财政分权改革形成的财政竞争机制促进了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增长,硬化了地方政府和国企的预算约束,从而缓解了“稳增长”政绩约束对国企投资的影响,在财政分权程度越高的地区,“稳增长”政绩约束引致的投资效率损失越少。(2)政治锦标赛竞争促使地方国企的控股股东地方政府及其“内部代理人”国企高管利用国企这一工具,攫取政治性控制权私有收益“经济增长”和“政治晋升”,在国有产权比例越大的地方国企,“稳增长”政绩约束导致的过度投资越严重。(3)“稳增长”政策性负担损害了公司绩效,而且在国有控制权越大的地方国企,“稳增长”投资行为对公司绩效的损害更严重。但是,政府干预工具“政府补助”导致了国企预算软约束,存在“稳增长”投资行为的正向财政补助获取效应:“稳增长”政绩约束越大的地区,地方国企越能通过“稳增长”投资行为“提高”企业绩效。财政分权硬化了政府和国企的预算软约束,在财政分权程度越高的地区,地方国企绩效因“稳增长”投资而“提高”的程度越低。(4)“稳增长”投资行为降低了企业价值,“稳增长”政绩约束越大,过度投资行为对企业价值的损害越大;财政分权通过财政竞争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硬化预算软约束,从而缓解了“稳增长”投资行为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在财政分权程度越高的地区,“稳增长”政绩约束引致的过度投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越小。(5)在“稳增长”政绩约束与财政分权的逻辑框架内:企业垄断性程度越高,地方国企投资效率越低。地方国企高管“准官员”之间存在锦标赛式的政绩竞争行为,地区的大中型企业数量越多,地方国企投资效率越高;地区的国企数量越多,地方国企投资效率越低;地区企业性质结构中的国企比重越大,地方国企投资效率越低。结果表明,政治合法性与有效性诉求、地方政府与地方国企高管的晋升锦标赛激励模式,导致地方国企成为地方政府“稳增长”公共政策工具,这是国企低效率的“规模导向型”投资发展战略的政治根源;财政分权改革促进了市场化进程和地方经济增长,硬化了地方政府和地方国企的预算约束,从而提高了地方国有资产配置效率,有效缓解了“稳增长”政绩约束对投资效率、公司绩效、企业价值的影响。本文创新及研究意义在于:(1)将政府政治合法性与有效性诉求和政府权力配置改革相结合,提出并证实了“稳增长”政绩约束这一命题;在“政治集权、经济分权”框架内研究政治集权下“稳增长”政绩约束和经济分权下财政分权对地方国企投资后果的影响,揭示了地方政府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如何影响地方国企投资后果的制度逻辑,为理解中国经济转型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结构配置的逻辑、权力结构调整对地方国企投资后果的影响提供了更完整的分析框架,拓宽了政治权力配置和政府行为影响企业行为的研究思路,对地方政府治理改革、优化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等具有重要借鉴意义。(2)本文以地方国企“稳增长”投资行为为切入点,实证研究宏观层面的政府政绩诉求及考核、财政分权等基本制度对微观层面的国企投资行为及其经济后果的影响,为Shleifer&Vishny(1994)以来备受广泛关注的政府股东“政治观”提供了最直接的经验证据。这不仅同时延续了以中国政治集权和中国式财政分权为视角的研究工作,而且丰富了转型经济国家投资理论、宏观制度影响公司投资等研究,深化了对政治集权制度、财政分权制度和地方政府“稳增长”行为影响微观企业投资后果的渠道及其作用机理的理解。这更为宏观与微观的互动研究提供了新视角,通过地方国企投资后果的微观经验证据,可以评价宏观层面的中国地方政府治理、财政分权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企产权制度的绩效,为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及相关制度改革奠定理论基础和提供政策指导。(3)本文在“稳增长”政绩约束与财政分权的逻辑框架内,研究了国企高管“准官员”晋升激励机制、地方国企所有权结构和控制权配置对企业投资后果的影响,发现地方国企“稳增长”投资行为及其经济后果是控股股东地方政府及其“内部代理人”国企高管攫取政治性控制权私有收益“经济增长”和“政治晋升”的结果,政企之间存在“攫取之手”效应和“援助之手”效应。这在同一框架内证实了产权改革派学者和政策性负担剥离派学者的观点,为国企去行政化改革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供了理论参考。(4)本文从中国政治激励和政绩考核的制度逻辑出发,构建了度量地方政府“稳增长”行为及其对地方国企的政绩约束的指标,开拓了政府行为度量的新思路,为研究宏观公共治理与微观公司行为的关系搭建了桥梁。
周新年[8](2018)在《顺德地方社会与集体空间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的地方社会不同于西方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概念18世纪才产生,来自于欧洲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国家形成的历史经验,强调下层社会积极限制上层的国家权力的过程,社会精英、市场原则、公共舆论起关键的作用[1]。黑格尔认为中国由“一种终古如此的固定的东西代替了一种真正的历史的东西”,中国的历史是静止的,中国的社会“客观存在与主观运动缺乏一种对峙”[2],乃至于认为中国是一个没有社会的国家[3]。这其实都是基于公民社会的视角。但孔飞力(Philip Alden Kuhn)认为公民社会只是一个理论“模式”,并非在西方真正出现过[4]。中国传统的王朝国家及近现代的国家,其社会不同于西方公民社会基于法的关系的普遍一致性,而在于自然和传统关系的地方性。本论文地方社会强调的是在国家的权力下,通过横向联系而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过程。顺德作为一个地处珠江三角洲中心(新老三角洲的结合部)、因境内发生惊动明王朝的“黄萧养起义”而在明中期设立的县级地域,经历了近600年的历史。在此过程中,顺德的地域社会先后创造了历史性的变革:在明清时期,同西、北江三角洲自然环境变迁(主要是洪水与沙田的淤涨)的适应、改造和利用过程中,形成了地域性的农业生产模式——桑基鱼塘等基塘农业;在晚清,因中法战争而组织的顺德地方团练发展成为领导广东省团练的领导机构;在清末,又成为中国工业近代化的先发地域;1970年代末开始,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率先成为乡村工业化和“自下而上”城镇化的典型地域。顺德的地方社会中是否存在一种内生的地域社会力量在起作用?本论文对顺德地方社会的历史考察,通过顺德地方社会集体空间的形成来尝试作出回答。论文分析了顺德自然和社会环境变迁中的几类关键性的要素:堤围等水利设施、宗族、乡村墟市、社与村庙的民间信仰等地方社会要素;以及明清的里甲与保甲、清末与民国的地方自治、建国后的乡村集体化、改革开放后推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帝制时期和近现代国家的制度要素;明清时期的基塘农业、乡村手工业、原工业化、近代工业化、全球化时代的工业化等经济要素。通过这些地方社会及国家层面关键制度要素的互动,总结出顺德乡村社会水利、墟市、信仰、产业等集体空间及其内部的权力(支配)、资源(资本)的积累和集中机制,以及地方习惯、地方文化的地域特征和乡村公共品的供应机制,并进一步尝试构建社会空间的分析框架——以集体空间为核心的地方社会空间与国家政治空间的尺度互动。通过此分析框架,来检讨在资本全球化的背景下顺德(政府的和乡村的)空间行为的得失。论文的结构共分九章:第一章,分析研究的背景,提出研究的问题,确定研究的对象、范围,界定关键概念,运用的研究方法,简述论文的结构。第二章,通过梳理社会空间基础理论、中国乡村社会研究的主要范式及相关研究成果,提出地方社会集体空间的理论分析框架,及集体空间权力、资源积累和集中机制与城市化和全球化研究领域的理论衔接。第三章,重点对顺德地域自然环境变化进行历史分析,围绕以堤围、闸窦、沙田围筑等水利公共产品供给的集体行动机制,总结自明至建国以来水利建设的历史谱系:村庄的简易村围——防护田土的挡水堤——合围的堤围——跨村的联围、闸窦、排涝等综合水利系统——地域性大联围,并分析在乡村地域社会内部的水利组织形成过程中,集体空间中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与协作对乡村聚落空间产生的深刻影响。人与自然的互动推进了水利社区的形成,并对顺德社会空间的演变形成空间的反作用机制(由非精确的自然领地边界向清晰的产权边界转化)。水利集体空间中权力、资源积累和集中机制的形成过程表征了水利公共产品与水利地域社会规则形成的过程。第四、五章,通过分析珠江三角洲区域及顺德民间信仰的发展过程,分析地方社会民间信仰的历史特征。重点分析:不同神灵的地域分布反映了乡村社会内部和外部自然环境特征;通过里社制度、宗族制度对村庙的影响,考察国家礼制、宗族组织对民间信仰的双向互动关系;对乡村聚落社、村庙、不同类型祭祀圈和信仰活动圈的考察,得出顺德的社会空间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民间信仰通过神灵的设立和祭祀仪式等实现乡村社会权力、资源的积累和集中机制,在整合地域内的不同社群、应对水灾和匪患、促进聚落共同体及跨村联盟的形成、影响墟市的演化及地域精神的形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传统乡村社会里,神的存在就是树立了韦伯所说的卡里斯马(charisma),是建构乡村社会秩序及社会空间的权威之隐喻。民间信仰是顺德地方社会最为突出的特征,是所有社会活动的纽带。第六章,重点考察乡村“市”和周期性“墟”形成的历史过程,分析影响“墟”与“市”的转化因素。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段墟市的管理机制,墟市与水网、宗族、村庙的关系,以及原工业化和近代工业化对促进墟市性质改变的综合分析,总结乡村墟市所构成的市场交易空间的历史演变。顺德乡村墟市市场圈的形成,推动乡村以人际社会交往为主向跨村落的地域经济交往活动的转化。墟市集体空间的出现,从满足日常生活的服务演变到促进乡村地域经济的分工。明清顺德乡村“墟”与“市”角色的转化,先后经历了“早晚市和日墟——周期性旬墟和固定市——专业性墟和专业性市——商业性市和周期性墟”的历史谱系,实际代表了乡村地方社会经济交往活动中消费和生产的主导地位的变化。论文通过对顺德乡村墟市进行分类、发展演变及墟市竞争与冲突的历史考察,分析乡村墟市演化过程中权力、资源积累与集中机制的变化,认为乡村墟市的不断升级与墟市封建性不断减弱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过程。专业性墟市向近代市镇的演化,权力集中机制是必要条件,由此产生墟市资源的集中机制共同主导了顺德墟市的市镇化过程。第七章,重点考察不同历史时段关键性制度对乡村地方社会的影响,及乡村地方社会如何主动适应和建构集体空间的机制。即从国家在场的视角,考察乡村社会集体空间的权力、资源的积累和集中机制,得出:(1)明朝里甲制重点以黄册的人户为管理对象,促进了乡村聚落认同的形成;清朝图甲制以土地管理为主,促进了乡村社会内部自我管理机制的形成和走向成熟。(2)通过对明清的卫所、巡检司、保甲、乡约、公约等国家在地方的军事或安全控制体系、村落自我防卫体系的考察,探求跨自然村地域社会的形成路径。(3)清末至民国的地方自治,第一次将乡村社会从韦伯所说的实质理性(Substantive Rationality)或价值理性(Value Rationality)引向形式理性(Formal Rationality)或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乡村社会由地方习俗推动的自组织向被制度所建构转化。(4)建国后,经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等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制度、改革开放后政策的不断调整,顺德的社会空间经历了制度性的变革:土地改革时期,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乡村社会通过农会和区代表大会确立了县下的区和乡准行政机构,乡村第一次被行政化;农业合作化时期,高级社使乡村第一次进行集体大生产和实施社会主义公有化体制;人民公社时期,先后经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转变,乡村地域社会的内部组织单元,最终被生产队生产组织所重组;改革开放后,乡村经过短暂的自治后,通过“再集体化”再次被纳入行政的管控之下,农村股份合作社及村委会最终在管理区层次上的成立使乡村通过“再集体化”转化为经济性为主的自治组织,乡村社会再次面临整合。制度化的空间区划对乡村社会空间是刚性的规束和重组,但乡村社会内部在政社分离后,其地域的自组织性再度起到关键作用。如改革开放后的1990年代村庙重建高潮、乡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设立、宗族活动的重新加强等等,社会空间再次逐步获得自主性。第八章,重点考察了顺德基塘农业促进的农业商品化、手工业与原工业化、社队企业与乡镇企业、乡村工业化的过程,认为顺德地方社会的集体空间促进了农业商品化、原工业化及工业化过程中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实现,最终经历漫长的时段完成了工业化进程。主要内容包括:1、顺德基塘农业的出现与自然环境的变化(洪水危害增加)、应对洪水威胁而采取的水利设施建设之间的关系,在明中期开始蚕丝国际贸易的拉动下,最终促使顺德乡村手工业进入原工业化过程;2、清末引进机器缫丝业,引起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和乡村社会的冲突,改变了地域社会的诸多因素,引起农业工业化的进程加快、乡村墟市的专业化、工商业资本的出现等,从原工业化走上近代工业化;3、建国后,进入社会主义公有制,原有的民族工业和手工业分别纳入到国家工业体系和人民公社的农业生产体系。顺德的基塘经济作物体系为人民公社的社队企业的发展准备了与以粮食作物为主地域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社队企业得到较好发展,进而为顺德在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准备了坚实基础;3、1992年顺德推进产权改革和城乡一体化策略,使得乡镇企业的发展获得新的机遇,但也同时留下了产业层次不高和土地粗放利用的后果。顺德乡村集体组织在改革的初期积极投资乡镇企业,为农村工业化打下了基础;产权体制改革后,逐步演变成为集体资产的管理平台,乡村集体失去经济的活力。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在参与工业化的进程中,出现分化——一部分在工业化过程中成为改革的“赢家”,而一部分成为“输家”,其实质就是集体组织“再集体化”过程的差异。总结改革开放后,顺德不同乡村工业化的差异,得出集体组织在工业化过程中的巨大作用:集体组织强的,工业化的进程更为顺利;而弱的乡村,基本维持农业生产的局面。从一个层面来看,就是集体空间的权力、资源积累和集中的差异,决定了乡村工业化的成功与否,也决定了其发展的路径。第九章,通过对前几章的内容进行总结,进一步阐释地方社会集体空间的分析框架,并由此总结顺德改革开放后空间政策的得失,提出乡村社会空间发展的建议。
王天维[9](2018)在《公共需求偏好导向下的地方政府治理变革研究 ——基于地方公共支出结构演进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地方政府是地方公共品供给的主体之一。地方政府治理的根本目标在于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提供公共产品,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的公共需求偏好。公共资源在不同支出项目之间的配置形成了特定的公共支出结构,公共支出结构的调整体现出公共需求偏好影响下地方政府治理行为的变化。地方政府治理过程的实质是通过调整地方公共支出项目、规模和使用方式,实现公共支出供需偏好匹配,促进公共品供需均衡。不同时期地方公共支出结构的差异,实际上蕴含着地方政府治理目标定位和治理方式选择的不同,显示出地方政府治理水平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地方公共支出结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转型的双重背景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民生性支出比重提高,生产性支出比重下降,地方政府治理行为对公众需求偏好回应性逐渐增强的总体趋势。如何认知地方公共支出结构演进中的政府行为,是社会开放度不断提升背景下地方政府自觉自为的结果,还是公众需求偏好变化及其表达能力增强影响的结果?在经济进入新常态,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与有限的公共品供给能力之间矛盾凸显的背景下,如何改进政府治理,提升公共支出效率,更好回应公众需求偏好,是当前理论和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地方公共支出结构变迁及其所蕴含的政府治理特征,采用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回应性治理理论,从公共需求偏好的形态、变化特征及其偏好表达方式分析了地方政府治理面临的需求侧压力。结合转型期上下分层的治理体制,揭示地方政府回应公众需求偏好的基本动力、方式和策略,阐述地方政府转变治理方式促进公共品供需偏好匹配的作用与问题所在,提出地方政府走向“善治”的基本路径。整个论文共有八章,可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包含第一章与第二章,在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通过对公共需求偏好和地方政府治理概念内涵的解析,从地方公共支出结构的形成及其与地方政府治理的关系出发,构建公共支出——回应性治理分析框架。第二部分为论文第三章,基于改革开放以来宏观财政支出数据分析地方公共支出结构的演进趋势,选取1999-2015年全国30个省级地区面板数据,采用中位选民模型估算出理想的公共支出需求函数,据此构建公共支出供需偏好匹配指数,评估了 1998年建设公共财政以来地方政府治理行为对公共需求偏好的回应水平,揭示出公共支出结构演进中蕴藏的政府治理特征。第三部分包括第四、五、六章,重点阐述公共需求偏好影响地方政府治理变革的内在机理。第四章采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03-2015年期间的数据,从经济发展阶段理论、需求层次理论和生命周期理论对公众公共需求偏好变化进行描述性和解释性分析,分析公众需求偏好表达的内在逻辑,表达方式与渠道的效率及其存在的制度缺陷。第五章结合地方政府“对上负责”的分层治理体制,阐述中央政府基于执政合法性追求对地方政府治理行为的约束及其影响,分析地方政府在上级政府和地方公众双重压力下的公共支出结构策略性调整行为。选取1999-2016年全国30个省区面板数据,采用似不相关回归分析方法实证检验了公众需求偏好表达对地方公共支出结构的影响,说明地方政府治理目标的调整与公众需求偏好之间的内生关联。第六章结合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结构策略性调整遇到的新问题,分析地方政府治理方式选择上的行为取向及其主要做法,选择Mlogit回归模型实证考察了地方政府治理方式选择对公共支出供需偏好匹配的作用。第四部分为最后两章,第七章主要结合公众需求偏好表达机制与政府治理方式选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公共支出供需偏好匹配机制,促进地方政府走向“善治”的路径建议。第八章总结全文,对未来研究进行展望。通过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提升对公众需求偏好的回应性是地方政府治理改革的新趋势。1998年提出建设公共财政以来,地方公共支出结构表现出由“生产建设型财政”向“民生型财政”发展的趋势,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公共支出分工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支出结构形态逐渐与地区经济发展环境特征相适应。地方政府治理对当地居民的公共需求偏好回应性增强,居民的公共福利水平逐步提高。这种变化是地方政府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回应公共需求偏好变化调整的结果,在不同的地区表现出不同的形态。第二,公共需求偏好是地方政府治理目标调整的根源。经济转型下人们收入水平提高,市场失灵风险,人口老龄化加快,公共需求偏好重心逐渐从效率转向公平。“用脚投票”与“用手投票”需求偏好表达方式对地方政府治理行为的隐形约束增强,“呼吁机制”提升了普通民众对地方政府治理影响的权重,由此引发的执政合法性催生了中央政府加强对地方政府治理行为的调控。双重压力下地方政府策略性调整公共支出结构,回应公众公共需求偏好,这表明地方公共支出结构的变迁并不完全是政府主导的结果,公众需求的影响因素逐渐增强。第三,地方政府治理方式选择的合理与否是影响公共品供需偏好匹配度的重要因素。在经济迈向新常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公众需求偏好的异质性增强,政府治理面临公共需求偏好表达动力不足、民粹主义思想诱发中等收入陷阱风险、民主投票决策引发多数人暴政等挑战,地方公共支出结构的策略性调整越来越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转变传统粗放的公共品供给方式,推进地方政府治理主体改革,探索公共品供给方式创新,提升公共支出效率成为新时期地方政府治理方式的必然选择。第四,健全公共品供需偏好匹配机制是地方政府走向“善治”的基本路径。地方政府治理目标选择的关键在于统筹经济发展和保障基本民生,实现公共需求公平偏好与效率偏好的有机统一。改进传统公众需求偏好表达渠道,实现不同方式的合理分工,增强公众表达需求偏好的动力。深度推进公共支出信息公开,建立公共品成本与收益相衔接的制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以协商治理达成社会共识。建立多元主体的公共品供给体系,发挥社会力量在满足异质性需求偏好中的作用,加强政府治理主体自身建设,提升公共治理的协同性。本文的创新点在于:(1)将公共支出作为分析和揭示地方政府治理行为的主线,认知地方政府公共品供给水平,评估地方政府治理绩效,拓展了传统经济学对政府治理内涵的认识。(2)注重从公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个层面剖析影响地方公共支出结构变迁的内在机理。在国内研究财政分权对地方公共支出供需偏好匹配影响的文献基础上,从需求侧入手研究地方公共支出结构变化的根源,揭示公共需求偏好与地方政府治理之间的内在关联,阐释出中国地方独特的公共选择模式,丰富了公共选择理论。(3)进一步阐释了近年来地方公共支出行为的新动向及其内在原因。实证检验了地方公众需求偏好表达方式对地方公共支出结构产生的冲突性影响,验证了地方政府治理方式选择对公共品供需偏好匹配的差异性影响,说明了地方公共支出资源配置机制缺陷带来的民生支出倾向不稳定,难以充分满足公众效率偏好与公平偏好等问题。(4)针对公众需求偏好表达和地方政府治理方式的内在缺陷,提出健全公共支出供需偏好匹配机制,提升公众需求偏好表达机制的公平性与均衡性,创新地方政府治理方式的措施,对破解公共选择难题,促进地方政府迈向“善治”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周倩倩[10](2015)在《新中国淮北盐业的国有化进程》文中研究表明1940年至1948年,中共华中部队逐渐实现了对淮北盐场的控制,并通过经营淮北盐业,得到了大量的物资和税收支援。从1948年11月中共全面接管淮北盐场,至1957年“一五”计划结束,中共在淮北盐场实行了新的盐业政策,建立了统一的管理体制,大力恢复与发展盐业经济。淮北盐场的管理体系以盐场党委和盐务管理局为中心,并在各场、圩务所建立了分支机构。1948-1952年,淮北盐场设立了中共淮北盐场特区和中共淮北盐场特区委员会(简称“淮北盐特委”),由盐特委对淮北盐场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设立淮北盐务管理局,实行政企合一的形式,管理淮北盐场的行政、生产、税收等各项业务。1953年江苏建省后,淮北盐场特区以及淮北盐特委被撤销,新成立的盐场党委归新海连市(今连云港市)党委领导。淮北盐务管理局从政企合一的机构变为单纯的工业企业。此外,淮北盐场还注重对管理人员的培养,不但从党团、行政等机关以及盐工群众中大量提拔干部,而且开办了干部训练班,以充实管理队伍。淮北盐场的滩地原属于国民党政府及其官僚、垣商所有,针对不同的经济成分,中共分别采取了没收、代管、收买、租营、代营等方式进行处理,将盐滩逐渐转变为国有性质,实现了淮北盐田生产资料的国有化。与此同时,淮北盐场也实行了生产上的互助合作,组织了集体生产组。它以圩为生产单位,生产资料公有公用,劳动力统一调配,劳动收入统一分配,实行生产组长负责制。集体生产组的出现,改变了淮北盐场传统的一家一户一份滩的个体生产方式,实现了生产方式的集体化。淮北盐场注重对生产的管理,并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发展生产。一是研究和推广先进生产经验,改良了制盐技术,修建与完善了生产设施。二是开展了持续的大规模的劳动竞赛运动,发动盐工积极投入生产。三是注重提高产量与质量。四是对盐的驳运入坨和出坨进行严格管理。淮北盐业的运销权先后由国营的盐业公司和盐务管理局掌管,占有销盐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作为对国营运销机构的补充,还建立了供销合作社和承、代销店,承担零售业务和偏远地区的销售业务。在这种情况下,盐商的发展规模和销盐地域等经营活动都受到很大牵制,数量锐减,并最终消失。国营运销机构统一组织淮北盐的运输,并按国家规定销往固定地区。淮北盐场解放后直至1950年,由于经济形势尚未稳定,淮北盐的税率变动异常频繁,波动幅度很大。直到1950年6月份,盐税最终稳定下来。随着盐税的稳定,1951年淮北盐场的原盐场价也基本确定,很少再有浮动。建国初期的淮北盐区,食盐走私现象十分严重。为了杜绝食私盐、贩私行为,确保盐税收入,淮北盐场从各个方面入手,采取了严格的缉私护税措施。淮北盐业税收在全国盐税中占有一定比例,连同盐业利润收入为国家积累了大量资金。淮北盐场将大部分盐民转为国营盐场的工人,对职工进行统一的招收聘用和管理调配。在盐工工资的发放形式上,废除了旧式的“灶粮”和“担头费,”的形式,通过1952年和1956年两次工资改革,建立了新的工资制度,并积极发展盐场职工的住房、医疗、文化教育等福利事业。此外,淮北盐场对防止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
二、搞好企业·改革税制·转换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搞好企业·改革税制·转换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经济动能转换的财政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点 |
第2章 经济动能转换的理论分析框架 |
2.1 经济动能转换的理论逻辑和思考方法 |
2.2 经济动能转换的合理性必然性与可行性分析 |
2.3 经济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的两个实施机制 |
2.4 财政政策与经济动能转换的关系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经济新旧动能转换的实践 |
3.1 我国经济的三次动能转换 |
3.2 我国经济新旧动能转换中的需求侧结构和供给侧结构分析 |
3.3 新一轮经济新旧动能转换面临的问题和成因 |
3.4 我国经济动能转换的思路和方向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经济动能转换中的财政政策支持 |
4.1 促进我国经济动能转换的财政政策 |
4.2 新时代财政政策面临的挑战 |
4.3 新时代财政政策的调整思路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典型发达国家经验借鉴 |
5.1 美国经济动能转换中的财政政策分析 |
5.2 日本经济动能转换中的财政政策分析 |
5.3 欧盟经济动能转换中的财政政策分析 |
5.4 典型发达国家的经验及启示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经济动能转换中的财政收入政策分析 |
6.1 我国经济动能转换中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测度 |
6.2 我国经济动能转换中的税制结构问题 |
6.3 完善我国经济动能转换中的财政收入政策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我国经济动能转换中的财政支出政策分析 |
7.1 财政支出政策的宏观经济效应分析 |
7.2 不同财政支出政策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关系测度 |
7.3 政府补贴性支出政策对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研究的意义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一)相关立法原理研究 |
(二)相关立法制度研究 |
(三)相关立法技术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三、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立法原理研究 |
(二)立法制度研究 |
(三)立法技术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四、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证思路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暂行法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暂行法的概念 |
一、现有概念的评析 |
二、暂行法概念的核心意涵 |
三、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暂行法的存续价值 |
一、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
二、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 |
三、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 |
四、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的折中方式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定位 |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 |
二、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 |
三、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 |
第二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发展进程 |
一、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1949-1965):暂行法的萌芽 |
二、文革时期(1966-1976):暂行法的停滞 |
三、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1977-1992):暂行法的激增 |
四、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1993-至今):暂行法的减缓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发展的演变规律 |
一、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
二、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 |
三、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 |
四、暂行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趋势 |
五、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 |
六、暂行法的法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 |
第三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现状考察 |
一、暂行法数量、领域及地域的考察 |
二、暂行法的立法起因考察 |
三、暂行法的立法权考察 |
四、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考察 |
五、暂行法的立法程序考察 |
六、暂行法的立法变动考察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 |
一、暂行法在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立法中应用 |
二、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且主观性较强 |
三、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规定不统一 |
四、暂行法立法主体多为地方或行政立法主体 |
五、暂行法立法中程序不确定及立法后程序不受重视 |
六、暂行法的变动存在随意性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皆未明确 |
二、暂行法的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 |
三、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欠规范 |
第四章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 |
一、各立法主体的暂行法立法需求分析 |
二、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设定 |
第二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 |
一、暂行法立法权释义 |
二、暂行法立法权的形式 |
三、暂行法立法权的权能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限 |
一、暂行法立法权限的设定基础与标准 |
二、暂行法的立法权限体系构建 |
三、暂行法的立法界限 |
第五章 暂行法的立法程序 |
第一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特征与价值取向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构成要素与原因分析 |
一、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 |
二、审议中应生成暂行理由 |
三、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 |
四、应明确立法监督程序 |
五、应完善立法解释程序以回应暂行法适用 |
六、应借助立法评估以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具体设计 |
一、准备程序 |
二、制定程序 |
三、监督程序 |
四、解释程序 |
五、评估程序 |
六、转化程序 |
第六章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构造 |
第一节 有效期条款设置意义 |
第二节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构造与设计 |
一、暂行法有效期立法形式的审视 |
二、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模式 |
三、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 |
第三节 有效期条款所致规则不稳定及解决路径 |
一、有效期条款对规则稳定性的影响 |
二、规则不稳定所致司法适用率低的解决途径 |
三、规则不稳定状态下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个人所得税论(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部分 个人所得税地位及功能定位 |
1.1 所得税地位的理论分析 |
1.2 所得税的功能 |
1.3 个人所得税地位的历史演进 |
1.3.1 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演进 |
1.3.2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演进 |
1.3.3 中西方个人所得税地位的比较 |
1.3.4 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地位变化的分析 |
1.3.5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实地位 |
1.3.6 中西方个人所得税地位差异的比较分析 |
第二部分 个人所得税经济影响和效应分析 |
2.1 个人所得税对储蓄的影响 |
2.1.1 经济增长及其决定因素 |
2.1.2 个人所得税对家庭储蓄的影响 |
2.2 个人所得税对投资需求的影响 |
2.2.1 投资及其决定的因素 |
2.2.2 税收对私人部门投资收益率的影响 |
2.2.3 税收对私人部门投资折旧的影响 |
2.2.4 税收对私人部门资产组合的影响 |
2.2.5 个人所得税与人力资本形成 |
2.3 个人所得税与劳动投入 |
2.3.1 对劳动力供给的收入效应 |
2.3.2 对劳动力供给的替代效应 |
2.3.3 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实证分析 |
2.4 个人所得税与科技进步 |
2.4.1 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
2.4.2 个人所得税对科技进步的影响 |
2.5 个人所得税与收入分配公平 |
2.5.1 税收与公平收入分配的相关性分析 |
2.5.2 中国个人收入分配现状分析 |
2.5.3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现状分析 |
2.5.4 加强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对策 |
第三部分 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的原则 |
3.1 税制设计的一般原则 |
3.1.1 税收的公平原则 |
3.1.2 税收的效率原则 |
3.1.3 税收的稳定原则 |
3.1.4 税收的确定原则 |
3.1.5 税收的简便原则 |
3.1.6 税收的省费原则 |
3.2 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的原则 |
3.2.1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原则 |
3.2.2 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原则 |
3.2.3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原则 |
3.2.4 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的原则 |
第四部分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 |
4.1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与特点的比较 |
4.1.1 分类所得税制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
4.1.2 综合所得税制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
4.1.3 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关系 |
4.1.4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
4.1.5 课税模式选择的约束条件比较分析 |
4.2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比较 |
4.2.1 纳税人的确定与税收管辖权 |
4.2.2 纳税人确定标准 |
4.2.3 各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规定比较 |
4.3 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比较 |
4.3.1 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相关问题比较 |
4.3.2 不同课税制度条件下课税对象的比较 |
4.4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比较 |
4.4.1 费用扣除方法的比较 |
4.4.2 费用扣除标准的比较 |
4.4.3 费用的扣除方式的比较 |
4.4.4 各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比较 |
4.5 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比较 |
4.5.1 主要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与税率结构比较 |
4.5.2 各国税率结构的特点 |
4.6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比较 |
4.6.1 主要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4.6.2 主要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特点 |
第五部分 个人所得税的优化 |
5.1 个人所得税制优化 |
5.1.1 纳税人的确定 |
5.1.2 税基的确定 |
5.1.3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选择 |
5.1.4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 |
5.2 个人所得税外部优化 |
5.2.1 个人所得税与其它税种体系的协调 |
5.2.2 个人所得税的环境优化 |
5.2.3 完善税收征管系统 |
第六部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缺陷与调整 |
6.1 个人所得税制中的主要缺陷 |
6.1.1 个人所得税制中主要问题的判断 |
6.1.2 影响个人所得税功能发挥的主要制度因素分析 |
6.1.3 影响个人所得税功能发挥的经济结构因素 |
6.2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对策 |
6.2.1 优化税基 |
6.2.2 优化税率 |
6.2.3 课征制度的选择 |
6.2.4 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相关税种的配套改革 |
6.2.5 规范非税负担 |
参考文献 |
(4)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提出问题及选题意义 |
1.1.1 提出问题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界定和基本理论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分配 |
2.1.2 公平、公正、正义 |
2.1.3 分配正义 |
2.1.4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 |
2.2 相关基本理论 |
2.2.1 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理论 |
2.2.2 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理论 |
2.2.3 中国传统分配正义理论 |
2.2.4 西方分配正义理论 |
3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实践基础 |
3.1 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实践 |
3.1.1 毛泽东分配正义实践 |
3.1.2 邓小平分配正义实践 |
3.1.3 江泽民分配正义实践 |
3.1.4 胡锦涛分配正义实践 |
3.2 习近平分配正义实践 |
3.2.1 萌芽阶段(1969年-1979年) |
3.2.2 生长阶段(1979年-2012年) |
3.2.3 形成阶段(2012年-至今) |
4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主要内容 |
4.1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基本立场” |
4.1.1 分配正义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的重要体现 |
4.1.2 “以人民为中心”基本立场下的分配正义概念阐释 |
4.2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基本原则” |
4.2.1 贡献原则 |
4.2.2 平等原则 |
4.2.3 补偿原则 |
4.2.4 三个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 |
4.3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主要表现” |
4.3.1 经济领域分配正义观 |
4.3.2 政治领域分配正义观 |
4.3.3 文化领域分配正义观 |
4.3.4 社会领域分配正义观 |
4.3.5 生态领域分配正义观 |
5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现实运用——以精准扶贫政策为例 |
5.1 精准扶贫政策基本概述 |
5.1.1 精准扶贫政策提出过程 |
5.1.2 精准扶贫政策主要内容 |
5.1.3 国内外扶贫政策之比较 |
5.2 精准扶贫政策现实考察 |
5.2.1 总体减贫绩效 |
5.2.2 地区减贫绩效 |
5.2.3 存在问题分析 |
5.2.4 未来政策设计 |
5.3 精准扶贫政策现实意义 |
5.3.1 精准扶贫政策是“基本立场”的现实遵循 |
5.3.2 精准扶贫政策是“基本原则”的现实坚持 |
5.3.3 精准扶贫政策是“主要表现”的现实运用 |
6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理论地位和现实意义 |
6.1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理论地位 |
6.1.1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的继承发展 |
6.1.2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对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思想的继承丰富 |
6.1.3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对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的继承弘扬 |
6.1.4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对西方分配正义思想的借鉴批判 |
6.2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现实意义 |
6.2.1 “基本立场”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动力源泉 |
6.2.2 “基本原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共同富裕的科学指南 |
6.2.3 “主要表现”是全面深化改革伟大实践的行动纲领 |
7 结语及未来研究展望 |
7.1 结语 |
7.2 未来研究展望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第一篇 税收流失的界定与透析 |
第一章 概念界定:税收流失的内涵与外延 |
一、 国外学者对税收流失的界定 |
二、 中国学者对税收流失的界定 |
三、 税收流失的内涵和外延 |
第二章 宏观透视:税收流失的现状、手段、规模、效应分析 |
一、 税收流失的现状分析 |
二、 税收流失的手段分析 |
三、 税收流失的规模分析 |
四、 税收流失的效应分析 |
第三章 税收流失的个案分析 |
一、 企业改制中的税收流失问题 |
二、 跨国公司避税的基本原因与方法 |
三、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 |
四、 地下经济与税收流失 |
五、 海关走私与税收流失 |
第二篇 税收流失产生原因的理论分析 |
第四章 税收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 博弈论与税收流失分析 |
二、 预期效用最大法模型 |
三、 影响税收流失因素一般理论模型的修正 |
第五章 税收流失的机理分析 |
一、 传统的逃税模型 |
二、 补充的反逃税模型 |
三、 传统逃税模型修正 |
四、 逃税经济模型研究的未来方向 |
第六章 逃税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
一、 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解释 |
二、 纳税人收入-税收收入:惊险的跳跃 |
三、 税收实现机制 |
第七章 根源探究:税收流失的成因 |
一、 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造成税收流失的内在动因 |
二、 税收法律不完善是造成税收流失的法律原因 |
三、 财税体制不规范是造成税收流失的制度原因 |
四、 纳税环境恶化是导致税收流失的社会根源 |
五、 征管不严是税收流失的直接原因 |
六、 处罚不力是造成税收流失的重要原因 |
第八章 探讨与思考:对几个问题的再认识 |
一、 税收增长与税收管埋 |
二、 积极财政政策与税收流失的治理 |
三、 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质或量 |
四、 不容忽视的欠税与过头税 |
五、 重视对弱势纳税人群体的法律援助 |
第三篇 税收流失及其治理的国际比较 |
第九章 发达国家防治税收流失的主要措施 |
一、 美国防治税收流失的主要措施 |
二、 加拿大防治税收流失的主要措施 |
三、 日本防治税收流失的主要措施 |
第十章 新兴工业国家防治税收流失的主要措施 |
一、 韩国防治税收流失的主要措施 |
二、 新加坡防治税收流失的主要措施 |
第十一章 香港、台湾地区防治税收流失的主要措施 |
一、 台湾防治税收流失的主要措施 |
二、 香港防治税收流失的主要措施 |
第十二章 治理税收流失国际经验的借鉴 |
一、 完善的税收制度 |
二、 健全的法律保障 |
三、 合理的机构设置 |
四、 规范的纳税申报制度 |
五、 广泛、充分的税收宣传 |
六、 严密的发票管理制度 |
七、 有效的源泉扣缴制度和预付暂缴制度 |
八、 专业化的税务审计 |
九、 严厉的税收惩罚 |
十、 电子化的税收征管 |
十一、 高素质、高操守的税务代理机构 |
第四篇 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 |
第十三章 依法治税:治理税收流失的根本出路 |
一、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
二、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三、 中国税法体系建设的成效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 推进依法治税,治理税收流失 |
第十四章 完善与优化税制:弥补税收流失的制度缺陷 |
一、 优化税制理论概述 |
二、 以优化税制理论为基础,优化税种结构 |
第十五章 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为治理税收流失提供体制保障 |
一、 以“公共产品”理论为基础,科学地界定和划分事权 |
二、 合理划分税权,并赋予地方相应的税收立法权 |
三、 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规范转移支付制度 |
四、 确定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规范税费关系 |
第十六章 强化税收征管:截断税收流失的通道 |
一、 重构税收征管模式是治理税收流失的有效手段 |
二、 抓好源泉监控 加强税源管理 |
三、 改进管理方法 提高征管能力和质量 |
四、 强化税务稽查 提高稽查水平 |
五、 清理税收减免 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
六、 密切部门配合 实行综合治理 |
第十七章 税收流失个案治理的对策 |
一、 企业改制过程中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 |
二、 抑制外商投资企业避税行为的治理对策 |
三、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
四、 防范地下经济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 |
五、 打击走私与进口环节的税收流失治理 |
第十八章 素质教育:治理税收流失的基础条件 |
一、 树立正确的现代税收理念 |
二、 中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原因 |
三、 增强公民纳税意识的途径 |
四、 加强税务公务员的综合素质教育,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
五、 坚持依法治税与以德治税,综合治理税收流失 |
后记 |
主要参考文献 |
(7)“稳增长”政绩约束、财政分权与地方国企投资后果研究 ——基于政治经济学的逻辑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问题 |
1.2 研究设计和内容结构安排 |
1.3 研究方法和回归模型 |
1.4 研究创新、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2 制度背景 |
2.1 地方政府治理变革 |
2.2 政府内激励:政治晋升与财政分权 |
2.3 国企改革和公司治理演进 |
2.4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
2.5 本章小结 |
3 “稳增长”政绩约束与经济分权改革的理论逻辑 |
3.1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合法性诉求、晋升激励与经济分权 |
3.2 地方政府和地方国企:有效性诉求、“准官员”晋升与薪酬激励 |
3.3 “绩效困局”及其必然性后果:“稳增长”政绩约束 |
3.4 本章小结 |
4 “稳增长”政绩约束、财政分权与投资效率研究 |
4.1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
4.2 模型设计与变量定义 |
4.3 样本选取、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分析 |
4.4 实证检验、结果分析及稳健性检验 |
4.5 本章小结 |
5 “稳增长”政绩约束,财政分权与过度投资的经济后果研究 |
5.1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
5.2 模型设计与变量定义 |
5.3 样本选取、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分析 |
5.4 实证检验、结果分析及稳健性检验 |
5.5 “稳增长”政绩约束、财政分权影响公司绩效、企业价值的再讨论 |
5.6 本章小结 |
6 "稳增长”政绩约束与财政分权的逻辑框架内影响过度投资的其他因素研究 |
6.1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
6.2 模型设计与变量定义 |
6.3 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6.4 实证检验、结果分析及稳健性检验 |
6.5 本章小结 |
7 结论 |
7.1 主要研究发现 |
7.2 研究启示与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8)顺德地方社会与集体空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域的设问及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对象和范畴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的范畴 |
1.3 概念的界定 |
1.3.1 空间、场所与社会空间 |
1.3.2 公共空间、公共领域与集体空间 |
1.3.3 公有、共有与公共池塘资源 |
1.3.4 共同体与社区、社会与地方社会 |
1.3.5 权力 |
1.4 研究学术意义与现实意义 |
1.4.1 学术价值与理论价值 |
1.4.2 应用价值和实践价值 |
1.5 研究思路、方法 |
1.5.1 历史文献与田野调查相结合 |
1.5.2 借鉴多学科理论研究地方社会 |
1.5.3 历时与共时、宏观与微观相结合 |
1.6 论文的框架 |
第二章 地方社会集体空间的理论分析框架 |
2.1 社会理论的“空间转向”回顾 |
2.1.1 新马克思主义的空间理论 |
2.1.2 吉登斯结构化理论与时空思想 |
2.1.3 布尔迪厄实践理论的场域 |
2.1.4 福柯的空间理论 |
2.1.5 小结 |
2.2 关于中国地方社会研究的相关理论范式 |
2.2.1 施坚雅的市场关系模式 |
2.2.2 弗里德曼的宗族关系模式 |
2.2.3 黄宗智的内卷化经济模式 |
2.2.4 杜赞奇的权力文化网络模式 |
2.2.5 小结 |
2.3 国内外关于中国地方社会研究综述 |
2.3.1 历史人类学视角 |
2.3.2 水利视角的地域社会学、地域社会史、历史地理的相关研究 |
2.3.3 小结 |
2.4 尺度与集体空间分析框架 |
2.4.1 尺度及相关的概念 |
2.4.2 尺度的相关理论 |
2.4.3 地方社会集体空间的分析框架 |
第三章 自然环境变迁、水利集体空间与地方社会 |
3.1 珠江三角洲自然地理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 |
3.1.1 珠江三角洲自然地理环境变迁 |
3.1.2 珠江三角洲社会经济发展简史 |
3.1.3 小结 |
3.2 顺德水利设施建设简史 |
3.2.1 宋朝及之前以局部挡水堤建设为主阶段 |
3.2.2 明朝、清朝的堤围闸窦系统的建设阶段 |
3.2.3 民国时期的堤围小范围并围建设阶段 |
3.2.4 建国后跨区大联围综合水利建设阶段 |
3.2.5 小结 |
3.3 顺德沙田垦殖与聚落格局的形成 |
3.3.1 珠江河道口门发育与沙洲沉积 |
3.3.2 顺德河涌淤积成沙的地域分布 |
3.3.3 顺德沙田的围垦 |
3.3.4 顺德乡村聚落分布格局的演化 |
3.4 沙洲的自然特征与聚落的空间组合类型 |
3.4.1 岛洲型聚落 |
3.4.2 沙洲型聚落 |
3.4.3 新沙洲型聚落 |
3.4.4 小结 |
3.5 水利集体空间的冲突、协作机制与聚落社区的融合 |
3.5.1 水利集体空间冲突与协作过程中的国家与地方社会 |
3.5.2 水利集体空间重构过程中的政府、士绅与宗族 |
3.5.3 小结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民间信仰空间分布特征与乡村集体空间基础单元 |
4.1 民间信仰的概念 |
4.2 珠江三角洲的民间习俗与四大水神信仰 |
4.2.1 珠江三角洲的民间习俗 |
4.2.2 珠江三角洲四大水神信仰及其传播 |
4.3 顺德民间信仰的发展阶段 |
4.3.1 历代顺德民间信仰与儒释道的互动发展过程 |
4.3.2 明代“禁淫祀、毁淫祠”与民间信仰的正统化 |
4.4 顺德民间信仰空间地域分布特征 |
4.4.1 顺德民间信仰的基本情况 |
4.4.2 顺德民间信仰的空间分布 |
4.4.3 顺德主要民间信仰形成与时空演化 |
4.4.4 顺德主要民间信仰空间特征 |
4.4.5 移民带来的信仰与本地的融合——以康公信仰为例 |
4.4.6 小结 |
4.5 社公、土地公的信仰与乡村基础社会空间单元的形成 |
4.5.1 社公信仰的演化 |
4.5.2 关于社坛、社主、社公、土地公 |
4.5.3 顺德社的类型 |
4.5.4 以社公为单位形成的村域共同体——龙江沙田五社“菩萨巡街”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地域信仰共同体与集体空间的边界认同 |
5.1 村庙、乡主庙与乡村聚落空间的融合 |
5.1.1 宗族与乡庙,血缘组织的衍生与信仰地缘组织的组合——以桑麻村为例 |
5.1.2 一庙多神信仰与村落的融合——以乐从镇的乡村为中心 |
5.1.3 从迁民到聚落,从社公到乡庙——均安镇南沙的个案分析 |
5.2 祭祀圈与乡村地域共同信仰空间的形成 |
5.2.1 以宗族为单位的祭祀圈——以林头村为例 |
5.2.2 以祭祀组为单位的祭祀圈——以麦朗医灵庙为例 |
5.2.3 以水利堤围为单位的祭祀圈——以众涌安乐围内天后巡游为例 |
5.2.4 以一条河上下游地域形成的祭祀圈——以东头、南坑的观音巡游为例 |
5.3 信仰活动圈与乡村地域共同体 |
5.3.1 以个人参加为主的观音开库信仰圈 |
5.3.2 以村庄祭祀联盟形成的祭祀活动圈——以均安帝王巡游为例 |
5.3.3 以龙舟队为单位参加的龙船点睛信仰活动圈 |
5.4 民间信仰的隐喻与乡村聚落空间的权力支配关系 |
5.4.1 体现宗族的空间支配关系 |
5.4.2 基于风水观念的空间支配关系 |
5.4.3 基于社群认同的空间支配关系 |
5.5 本章小结 |
5.5.1 民间信仰与村庄外部边界 |
5.5.2 民间信仰与村庄内部认同 |
第六章 墟市集体空间与地方社会 |
6.1 珠江三角洲区域及顺德明清墟市空间格局 |
6.1.1 珠江三角洲贸易的发展 |
6.1.2 明清珠江三角洲区域市场体系 |
6.1.3 明清区域贸易网络及变化 |
6.1.4 明清顺德墟市空间格局 |
6.2 墟市活动与乡村聚落社会空间的流动网络 |
6.2.1 墟市圈与乡村聚落社会空间 |
6.2.2 墟市圈与地域乡村聚落结构分析 |
6.2.3 墟市对乡村聚落空间形态的影响 |
6.3 明清顺德墟市的类型 |
6.3.1 城郭型墟市 |
6.3.2 乡村传统墟市 |
6.3.3 专业性墟市——以陈村、容奇和桂洲墟市为例 |
6.3.4 小结 |
6.4 顺德墟市的演化 |
6.4.1 桥梁建设、内河航运与墟市空间的变迁 |
6.4.2 墟市功能性质的演化与墟市空间的迁移 |
6.5 墟市的权力支配与资源积累机制 |
6.5.1 墟市的权力支配机制 |
6.5.1.1 明清乡村墟市发展的社会制度环境 |
6.5.1.2 顺德乡村墟市权力积累机制 |
6.5.2 墟市资源的积累与竞争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制度性集体空间与地方社会 |
7.1 顺德区划沿革及立县边界考 |
7.1.1 顺德区划沿革 |
7.1.2 顺德立县区划边界考 |
7.2 明清乡都堡下的里(图)甲制与自然村庄地域空间的形成 |
7.2.1 明以前县下的乡 |
7.2.2 明清县以下的都堡 |
7.2.3 明清里(图)甲制的演化与自然村境域的关系 |
7.3 明清至民国,防卫体系、巡检司、保甲制与跨乡村聚落社会共同体的形成 |
7.3.1 清至民国顺德县以下的区划沿革 |
7.3.2 明清两朝顺德的社会治安 |
7.3.3 明清的营制、巡检司与乡村防卫地域的形成 |
7.3.4 明中期以后、清至民国的保甲制、乡村自治与跨村的地域联盟 |
7.4 解放后的区划与村庄聚落空间的内部再划分 |
7.4.1 解放后县以下的区划沿革 |
7.4.2 土地改革村庄空间的行政化和合作化时期村庄空间的经济化 |
7.4.3 人民公社时期政社合——与村庄空间的再划分与经济再组织化 |
7.4.4 镇村时期,城镇化与村庄社会空间的经济体化 |
7.5 本章小结 |
7.5.1 明清图(里)甲制促进了自然乡村空间地域的形成和内部的社会组织性 |
7.5.2 明清保甲制及各种防卫体制与从乡村的乡约、公约相互作用促进了跨自然乡村地域空间的认同 |
7.5.3 晚清至民国,从法制上促进了乡村地域的自治 |
7.5.4 新中国成立后,乡村集体化空间的形成 |
第八章 工业化与乡村聚落社会空间的转型 |
8.1 顺德农业经济商品化与工业化历史发展过程 |
8.2 明至清中晚期,桑基鱼塘的商品农业、原工业化对乡村集体空间的影响 |
8.2.1 关于原工业化理论 |
8.2.2 明至清中晚期,水利建设过程中催生的商品化基塘农业及家庭手工业 |
8.2.3 明至清中晚期,基塘农业生产方式形成独特的集体与个体社会关系 |
8.2.4 明至清中期,顺德原工业化与乡村集体空间 |
8.3 清末至民国,顺德乡村近代工业对乡村集体空间的影响 |
8.3.1 近代依托民族资本的缫丝业对顺德乡村空间的影响 |
8.3.2 以官僚资本带动的糖业发展对顺德集体空间的影响 |
8.4 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初期(1949-1983),顺德社队企业对集体工业空间的塑造 |
8.4.1 工业化 |
8.4.2 顺德社队企业的发展与农村集体工业空间的形成 |
8.4.3 顺德社队企业的集体空间形成的内生因素 |
8.5 1984年后,乡镇企业、工业园区对乡村集体空间的影响 |
8.5.1 乡镇企业、农村体制改革与集体空间的“再集体化”和“资本化” |
8.5.2 顺德工业空间政策与集体空间的转型 |
8.6 农村工业化过程中,空间规划的工具化与集体空间资本化逻辑 |
8.6.1 国家政策的阶段性与工业化空间的表征 |
8.6.2 集体土地利用合约的创新与集体空间的资本化逻辑 |
8.7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结论:作为地方社会行动的集体空间 |
9.1 1452-2010年,顺德乡村社会集体空间的历史变化 |
9.1.1 顺德空间要素历史变化 |
9.1.2 不同历史时期空间公共品供给的社会机制与集体空间形成 |
9.1.3 从大时段历史看顺德空间的总体性及阶段特征 |
9.1.4 小结:顺德集体空间权力、资源的积累与集中 |
9.2 改革开放以来,顺德空间尺度管控的得失与集体空间管控建议 |
9.2.1 顺德城乡空间的演化与城市规划的工具化 |
9.2.2 现阶段顺德城乡空间尺度的特征 |
9.2.3 基于顺德城乡空间尺度规律对未来空间利用与管控的建议 |
9.3 理论总结与展望 |
9.3.1 理论总结 |
9.3.2 余论 |
附表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一、地方志 |
二、史书、古籍、史料 |
三、族谱、碑刻 |
四、中文专着、中译着作 |
五、中文论文、期刊、会议、报告 |
六、外文文献 |
七、其它资料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公共需求偏好导向下的地方政府治理变革研究 ——基于地方公共支出结构演进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公共需求偏好对地方公共支出结构变迁的影响研究 |
1.2.2 关于公共需求偏好与地方政府治理改革的关系研究 |
1.2.3 关于地方政府治理机制与公共支出结构的变迁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局限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研究局限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分析框架 |
2.1 核心概念 |
2.1.1 公共需求偏好 |
2.1.2 地方政府治理变革 |
2.1.3 地方公共支出结构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公共选择理论 |
2.2.3 政府回应性治理理论 |
2.3 理论框架 |
2.3.1 公共需求偏好影响地方政府治理行为的路径与机制 |
2.3.2 地方政府治理回应公众需求偏好的主要策略与方式 |
第三章 地方公共支出结构演进及其蕴含的地方政府治理特征 |
3.1 地方公共支出结构的历史变迁趋势 |
3.1.1 不同时期的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结构 |
3.1.2 不同地区间公共支出结构的变迁 |
3.1.3 不同层级政府公共支出结构的变化 |
3.1.4 同一地域城乡公共支出结构的变迁 |
3.2 供需偏好匹配下的地方公共支出结构评价 |
3.2.1 地方公共支出结构调整的合意性标准 |
3.2.2 地方公众的公共支出需求测算 |
3.2.3 地方公共支出的供需偏好匹配评估 |
3.3 公共支出结构演进蕴藏的地方政府治理特征 |
3.3.1 治理目标从生产性福利向公共福利转变 |
3.3.2 政府行为对公众需求偏好的回应性增强 |
3.3.3 政府治理策略的选择性与不稳定性 |
第四章 影响地方政府治理的公共需求偏好因素分析 |
4.1 地方居民公共需求偏好的动态变化分析 |
4.1.1 经济发展阶段论下的公共需求偏好变迁 |
4.1.2 需求层次理论下的公共需求结构升级 |
4.1.3 生命周期理论下的公共需求偏好变化 |
4.2 地方公众表达公共需求偏好的内在机理 |
4.2.1 地方公众表达公共需求偏好的动力分析 |
4.2.2 地方公众表达公共需求偏好的内在逻辑 |
4.3 地方公众表达需求偏好的渠道及效率分析 |
4.3.1 用手投票的低效 |
4.3.2 用脚投票的乏力 |
4.3.3 呼吁机制的畸重 |
4.4 公众需求偏好表达的制度缺陷及其后果 |
4.4.1 财税制度不完善难以激发公众表达真实偏好 |
4.4.2 异质性偏好造成地方政府行为目标选择困境 |
4.4.3 既得利益集团影响地方政府治理的公共性 |
第五章 公共需求偏好的回应与地方政府治理目标调适 |
5.1 执政合法性视角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治理行为的影响 |
5.1.1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治理行为影响的基本逻辑 |
5.1.2 转型期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治理行为的影响途径 |
5.2 转型期地方政府治理目标调整面临的困境 |
5.2.1 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治理的复杂性 |
5.2.2 不同层级政府之间事权财权不明晰 |
5.2.3 委托代理下多任务治理目标存在冲突 |
5.3 双重压力下地方公共支出行为的选择性调适及问题 |
5.3.1 满足公众公平偏好注重民生性支出投入 |
5.3.2 迎合公众效率偏好寻求制度外财政收入 |
5.3.3 双重偏好约束下维持性支出的隐性增长 |
5.4 公众需求偏好表达对地方公共支出结构影响的实证检验 |
5.4.1 理论假设 |
5.4.2 变量选择与模型设定 |
5.4.3 实证结果 |
第六章 地方政府治理方式选择与公共支出供需偏好匹配 |
6.1 地方政府治理方式选择追求的主要目标 |
6.1.1 提高公共支出效率缓解财政收支困境 |
6.1.2 满足地方居民的超额或特殊公共需求 |
6.1.3 增强对公共事务多元主体的统筹能力 |
6.2 地方政府治理主体改革与机制重塑 |
6.2.1 治理腐败约束地方政府自身利益 |
6.2.2 顺应行政职能转变的机构改革 |
6.2.3 主动吸纳民意开展公共服务决策 |
6.2.4 注重对公共财政预决算收支的管理 |
6.3 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创新 |
6.3.1 分离“直接提供”与“保障供给”环节 |
6.3.2 利用市场机制开展公共品生产与提供 |
6.3.3 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 |
6.4 地方政府治理方式影响公共支出供需偏好匹配的实证检验 |
6.4.1 基本假设 |
6.4.2 实证设计 |
6.4.3 结果分析 |
第七章 构建公共支出供需偏好匹配机制走向“善治”的路径 |
7.1 构建公共需求偏好的精准识别机制 |
7.1.1 增强公众理性表达偏好的动力 |
7.1.2 完善地方政府对偏好的识别机制 |
7.1.3 改进公共政策议程设置模式 |
7.2 社会共识下的供需偏好调适 |
7.2.1 深度推进公共收支信息公开 |
7.2.2 推进税制改革促进公众形成合理预期 |
7.2.3 积极发展协商民主构建社会共识 |
7.3 提升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路径 |
7.3.1 合理引入市场机制推动供给主体多元化 |
7.3.2 利用社会力量协同开展公共事务治理 |
7.3.3 强化公共支出资金的保障与监管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新中国淮北盐业的国有化进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意义 |
三、学术史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国家盐业政策的演变 |
第一节 中国古代盐区概述 |
第二节 明清以前的盐业政策 |
第三节 明清时期的盐业政策 |
第四节 民国时期的盐业政策 |
第五节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盐业政策 |
一、机构设置与调整 |
二、资产处置与资本国有化 |
三、生产政策 |
四、运销政策 |
五、税收政策 |
第二章 两淮盐区概述 |
第一节 江苏境内的传统盐区 |
第二节 淮北盐区的崛起 |
第三节 民国时期的淮北盐业 |
第四节 中共对淮北盐区的控制 |
一、中共华中部队夺取淮北盐场的过程 |
二、淮北盐业的生产和运销 |
三、淮北盐业对华中革命根据地的经济支持 |
第三章 淮北盐场的管理体制 |
第一节 接管与统一领导机构的建立 |
一、接管盐场 |
二、党委组织的建立 |
三、淮北盐务管理局 |
第二节 基层组织系统的形成 |
一、基层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党员 |
二、基层干部的培养 |
第三节 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 |
一、小组长负责制 |
二、一长制的短暂变革 |
第四章 资产的接收、整理与改造 |
第一节 生产资料的国有化 |
一、盐场滩地产权的处理 |
二、评定滩地等级 |
第二节 生产方式的集体化 |
一、时宝玉经验 |
二、集体生产组运动 |
三、集体生产组的管理和分配 |
第五章 生产管理 |
第一节 制盐技术的改进 |
一、盐的生产流程 |
二、滩地建设 |
三、技术改良 |
第二节 劳动竞赛运动 |
一、接管后的劳动竞赛 |
二、“一五”时期的劳动竞赛 |
第三节 产量和质量 |
一、质量的提高 |
二、产量的增加 |
第四节 盐坨管理 |
一、入坨 |
二、出坨 |
第六章 运销与税利 |
第一节 销售体系的建立 |
一、经销权的明确 |
二、三级销售渠道的建立 |
三、私营盐商的清理 |
第二节 运输管制 |
一、销区划分 |
二、运输方式 |
三、销量统计 |
第三节 取缔走私 |
一、走私现象与原因 |
二、缉私措施 |
第四节 盐税与盐价 |
一、盐税 |
二、盐价 |
三、税利上缴制度 |
四、税利统计 |
第七章 盐场职工 |
第一节 盐民的身份转换 |
一、从盐民到盐场职工 |
二、职工管理 |
第二节 工资改革 |
一、淮北盐场解放初期的盐民工资 |
二、1952年工资改革 |
三、1956年工资改革 |
第三节 福利待遇与文化教育 |
第四节 工伤事故与安全生产 |
结语 |
附录 |
图表目录 |
参考文献 |
四、搞好企业·改革税制·转换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经济动能转换的财政政策研究[D]. 高珂. 中央财经大学, 2018(09)
- [2]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D]. 靳海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3]个人所得税论[D]. 赵恒. 东北财经大学, 2003(03)
- [4]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研究[D]. 李东杨.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5]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D]. 贾绍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1(01)
- [7]“稳增长”政绩约束、财政分权与地方国企投资后果研究 ——基于政治经济学的逻辑框架[D]. 胡宸玮. 暨南大学, 2015(08)
- [8]顺德地方社会与集体空间研究[D]. 周新年. 华南理工大学, 2018(05)
- [9]公共需求偏好导向下的地方政府治理变革研究 ——基于地方公共支出结构演进的实证分析[D]. 王天维. 广西大学, 2018(12)
- [10]新中国淮北盐业的国有化进程[D]. 周倩倩. 南京大学, 2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