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成单位及其成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齐澍晗[1](2016)在《试论风险社会理论下的环境风险规制 ——以食品安全为视角》文中认为全球化背景下,“逐步清晰”的环境风险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以德国社会学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学者,通过对现代化困境的反思、针对全球化背景下不断出现的、相互之间还有“某种”关联的社会风险展开深入研究;创造性的形成了“风险社会”这一系统而完整的社会学理论。当前,中国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高风险社会状态:改革开放过程中迅猛的经济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在短时间的急剧转型——别的国家在近百年逐一面临的风险和危机将一次性在当代中国集中爆发出来;而环境风险,则是风险社会里最典型的风险。从食品安全视角来看,环境风险通过土壤、空气和水源等环境因素,影响着我们赖以生存的初级农产品;环境风险通过食物链在生物体内迁移、传递,从而最终影响到人类生命和身体健康。因此,本文通过对西方社会学的风险社会理论的梳理、借鉴和吸取,认为“风险社会”并不是某个具体的社会形态,也不是国家发展的某一历史阶段;“风险社会”理论是针对现代化过程中的一系列困境的全面描述;是西方发达国家对其资本主义现代化制度的一种自省与反思;“风险社会”理论是通过描述风险现象和风险特征,以探寻能够改善社会关系、完善现代化制度的发展路径。如前所述,中国正处于高风险社会,环境风险日益复杂,且具备“潜在性”和“不可预估性”的特征;因此,我们应吸取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研究成果,认真分析中国环境风险的分配现状、并对我国现行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措施进行全面考察与反思,寻求法律手段规制环境风险的具体路径。通过分析,本文指出对环境风险予以法律规制时具体存在着三个法学困境:是关于规制主体和价值取向的困境;二是关于法律规则确定性的困境;三是关于风险责任分配的困境。随后,本文将风险社会理论引入环境法学、传统法理学,指出能够克服上述三个困境的法学理论。最后,通过对欧盟、美国和日本三个国家或地区现行的风险法律规制手段进行考察,本文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具体路径:一是确立风险法治原则,以该原则作为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运行原则;二是建立环境风险分析管理制度体系,以此制度体系实现应对风险的科学理性;三是建立回应型立法机制,以此机制确保对环境风险的法律规制更及时、更精准;三是完善指引性公共政策,通过推动指导性的公共政策法制化,实现对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引导,形成社会共同治理环境风险的良好社会运行模式。
甘露茜[2](2019)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核电是当今人类社会对核能进行和平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完整核电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发展核能是我国选择的应对当前急迫的能源需求、落实环境保护以及改善能源结构等问题的战略方向。因而核能行业是目前我国战略性的新兴产业。我国的核能工业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相关探索,自此之后不断发展。尤其是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军转民”的相关方针使得核能行业的发展重点由国防建设转向为社会经济建设。其后以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红沿河核电站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商业性核电站先后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使得我国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一套核能行业体系。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有整个核能行业链条中,除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之外,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也是核能行业中十分关键的一环,更是体现核能行业发展真正水平的试金石。在我国核能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应的一系列的核能应用过程中已经产生并且将进一步逐渐累积起来更多的放射性废物。这些放射性废物以固态、液态乃至气态的形式存在,对我国的环境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危险。如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科学、合理且高效的监督与管理,这其中包括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它们的安全,不仅对于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更是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目标所必须确保的要求。针对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我国国务院各个部委所颁布的部门规章、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导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同时,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下属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及各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相关机构也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进行着持续的监督与管理。为了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当前国际社会层面已经在一些基本的准则上达成共识,即由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颁布的于2001年起生效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截止2017年7月,该公约已有42个国家签署加入。在此公约基础之上,跟随国际原子能机构先后所发布的一系列与安全标准,构成了目前全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也对于辐射剂量防护等事宜发布了一系列体系原则性文件作为指导。目前各个拥有核能行业的国家也在结合IAEA、ICRP等国际组织有关公约、导则或建议后,根据各个国家其自身实际的政治结构、经济状况及社会发展的情况,去详细的制定符合国情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所相应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政策、管理法制以及标准体系、处置体系等系统。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的各国实践可作为我国的参考案例。本论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核能国家中放射性废物的法律安全管理进行研究,借此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文章内容主要包含以下部分:引入本文研究内容的绪论、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各主要组成部分之研究、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目前之现状审视与不足之处,以及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完整构建的具体建议。目前全球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仍然较多的从物理学、工程学、地质学、环境学乃至项目管理等角度加以研究,而对于相关的战略以及政策,到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仍然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相信随着核能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增强,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也必将越来越完善。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对国内外相关信息之收集与总结,再结合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以最终实现对如何促进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文章的研究思路,则是首先对于相关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理论基础作深入探讨,再对相应的系列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介绍。在对所探讨的主体做了学术研究准备及理论分析准备后,本文开始了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的各个构成部分通过单独的章节进行了单独的讨论。每个相应章节中包含了对域外数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战略与政策依据及相关法律制度本身主要构成的各个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并且对于这些域外国家之相关战略与政策依据与具体管理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与特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同时,在每个章节中对我国相关制度所对应的具体情况也做了介绍,并进一步的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相关制度做深入分析。比较分析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对比与参考的资料。最后,再基于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专门聚焦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与可能的改善路径。整体来讲,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国际法学理论、环境法学理论,以目前现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为理论依据,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文献报刊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资料。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实践操作形成更为合理的指导与改善。在研究内容方面,文章研究的内容是针对人类社会较为新兴的行业与面临的较为新颖的问题所开展的,文中专门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之安全管理进行归纳、分析与归纳。研究角度方面,从“安全管理”角度出发,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相关管理与监督活动进行总结,并从其安全管理制度之法律渊源、法律运行、法律监督等角度通过对现有相关各国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及国际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研究方法方面,则是分别应用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与历史研究等方法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为充分的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文章专门设立了章节就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在对基础概念进行厘定后,可以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指来源于核能行业(“Nuclear Power Industry”)的放射性废物,根据组成核能行业的各环节,其中包括对核燃料的地质勘探开采、核燃料的提炼精制、核燃料元件的制造、核燃料循环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以及核设施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与此同时,在综合各种对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定义及概念后,本文认为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是指:为实现核能行业中上述各种活动相关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依据相关的法律战略与政策依据,通过相关许可制度、应急制度等途径,由相应管理主体所执行的,针对这些放射性废物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来说,其本身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是其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特质。如果说正当性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前提,那么理论基础则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风险控制理论作为对其开展研究之理论基础。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构成了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理论分析之后,可以确定本文所讨论的核能行业放射性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正是从实证的角度,主要是指基于相关的战略、政策,通过具体的立法框架,对来源于核能行业中的放射性废物之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所相关各领域之法律规范、措施与方法的总称。通过上文中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之专门的解析,再结合目前实践的可以看到该制度主要由相应的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交流与磋商制度所构成。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内涵与主要构成之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及构建原则等也应当被纳入相应研究的范畴。针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相关国家都会根据自身情况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应的战略、政策与策略以作为整个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基石与出发点。一个国家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是由该国相应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战略、原则、政策所支撑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技术路线、选址准则、决策程序、资金模式等。目前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战略与政策理据在技术方面与国外并明显差异,主要不同存在于决策过程透明化程度、资金保障机制等。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除基本的国家战略政策以外。还必须针对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由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对其的安全管理不仅要从一国国内加以严格要求,并且也必须要从国际社会的尺度进行合作落实。因此如何妥善的处理相关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国际法体系,本身就是不断从领先国家的核能行业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以总结归纳而成。并且在相关国际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由相应的国内法律提供支撑与协调,从而有效的对这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加以实施。同时,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之国内法律而言,相关国际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也对世界上绝大多数相关的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引导。基于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对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部分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中外比较,可以总结出目前域外各代表性国家所拥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各主要构成部分的特点。亦可以在结合我国核能行业反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现状后,看到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即: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借鉴域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可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建议。首先,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加以完善。我国目前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原子能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而又迫切需要的法律,构建相对独立的原子能法律是核能安全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急需出台。我国在不断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等。其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加以完善。要完善此方面,需要进一步清晰划分各参与主体之具体职能并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主体之权威性与独立性。再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加以完善,实现对放射性废物产生及处置活动中的全过程管理并保障相关管理活动之资金需求。之后,还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加以完善。本文认为:对核能行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科学和完善的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核能行业不断进步的重要基石。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证、归纳与演绎互相融合的研究方式。在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一般概念、定义基础上,对目前国际中核能行业发展的几个代表国家有关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同时也对我国核能行业的相关国际管理制度、公约等国际法环境进行了归纳和借鉴。通过对于各国之间以及中外之间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之比较,以及对于相关国际性规定与公约的分析,从中提取出对我国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价值的启示。最后再结合对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之历史沿革、现实状态以及未来展望之分析,对我国目前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有益的意见与建议。
李强[3](2012)在《地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研究》文中提出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形态和制度安排,事业单位分布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林水利等诸多领域,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与中国经济社会变迁相适应,事业单位经历着改革发展的过程。在积极推进行业事业单位改革的同时,2000年以来,部分地区自下而上探索开展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总结地方和行业事业单位改革做法经验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决策部署。当前,全国各地正在有序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由于事业单位主要集中在地方,由于部分地区已先行探索开展并正在根据中央的部署要求深化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因此与中央相比,地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更具复杂性和艰巨性,地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力度和改革成效甚至直接决定着此项全国性的改革能否真正达到目的、取得实效。本文从江苏等地实际情况出发,主要基于组织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学派视角,综合运用组织理论、公共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相关理论,对地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这一极具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的问题尝试进行了研究。除前有引论、后有结论外,本文主体部分共计七章。引论部分介绍了此项研究的背景,界定了“地方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这三个基本概念,回顾并评述了国内外已有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关研究成果,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以及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第一章在梳理介绍组织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学派的发展变化和最新趋势及其主要观点的基础上,主要基于该理论关于制度变迁的分析,并在全文贯穿运用嵌入性、合法性这两个核心研究假设前提。第二章在分析事业单位既是中国重要的一种组织类型、也是一种制度安排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转型过程,剖析事业单位分化现象及其原因。这构成了地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事实前提。第三章运用组织理论的多维视角,研究分析地方事业单位分类方法和分类确认问题。这也是推进地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第四章在评析以往关于事业单位改革战略思考的基础上,研究分析了为什么需要事业单位以及需要多少事业单位等问题,这是关乎推进地方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选择适当改革方式的认识前提和逻辑起点。第五章主要从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法人治理结构等体制创新以及加强完善监督管理、机构编制管理等管理创新等方面,探讨分析了地方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问题。第六章对地方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进行了研究。考虑到此类事业单位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有诸多共同之处,在运用组织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学派视角的基础上,借鉴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理论,进行了研究分析。第七章对地方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进行了研究。主要在辨析基本概念、认清客观现实、全面剖析原因的基础上,探讨了更加符合地方实际的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路径。结论部分对正文相关内容进行了总结,探讨了地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施行问题,指出了本研究具有综合性、解释性、过程性等鲜明特点,提出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和方向。总的来看,第一、二、三章可以说是本文研究的基础篇。第四、五章是从制度发展的角度,研究了地方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问题。第六、七章是从再制度化的角度,分别研究了地方经营类、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问题。地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深深地体现了嵌入性、合法性的作用,证明了组织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学派的解释力。
陈建[4](2018)在《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核安全问题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核事故预防;二是核损害救济。前者解决的是如何遏制和减少核事故的发生,后者解决的是如何对核损害进行救济。如果这两个方面不能同时得到解决,任何国家的核能利用活动都无法大胆且顺利展开。核能被称为低碳能源,核能的和平开发利用在解决人类能源危机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在核能发电领域。尽管我国核能开发利用实践如火如荼,但与核能相关的法律供给却明显不足。有学者戏言我国核能开发“裸奔”了三十年。就核损害赔偿责任立法来看,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总则》、《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核安全法》中,但无一例外的以原则性规定呈现,缺乏可操作性。尽管国务院的两个《批复》是专门针对核损害赔偿责任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这种为了引进国外核能技术而制定的“救急性”文件,暂不言其法律位阶如何,就其规范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而言,仍与前述立法一样,难以适用。由是,当下亟需解决核能和平开发利用对核损害赔偿责任法律的迫切需要。本文所指核损害为核侵权造成的损害,不包括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害。对核损害的正确理解是建立在相关概念认识基础之上的,包括对“核设施”、“核设施营运人”、“核事件”和“核事故”等基础概念的认识。由此,核损害应当是指因核设施营运人的核设施、核材料或者放射性废物发生核事故造成的不利益,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环境损害三种类型。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核损害呈现出或然性、潜伏性、持续性、后果巨额性特征。这些特征必然给实践中确定可救济的核损害范围增加难度。可救济核损害范围包括适格核受害人的范围和狭义的核损害范围。对该范围的判断路径,可依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予以判定,但后者还需考虑损害的预见可能性、可容忍性、确定性、有无第三人的行为介入等因素。在对有关核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和国家国内立法进行梳理后发现,核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并非仅有核设施营运人,还包括其他主体,如核事业中的其他行业主体或者国家。因此,不能仅将核损害赔偿责任界定为核设施营运人的侵权责任。通过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比发现,核损害赔偿责任呈现出以下特征:非单一责任,而是综合性责任;重责任分担;以利益平衡为中心;制度运行条件存在特殊性。其中根本性的特征在于强调责任分担,即在不同责任主体之间分配核责任。究其原因,核风险是公共风险,公共风险应当公共承担,而不能将其视为私人风险而由核设施营运人全部承担。因此,核损害赔偿责任应当被划分为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社会责任和国家补偿责任。该划分既有分配正义理论的基础,也符合法经济学的效率要求。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是依据分配正义的路径划分出来的责任类型,是作为核风险直接持有人的核设施营运人承担的那部分责任,对于这部分责任的追究,侵权法的归责原理、责任构成制度以及其他制度为其提供了现成的路径。在归责原则上,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责任构成方面,采用三要件说,包括存在核侵权行为、存在核损害事实、核侵权行为与核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三要件。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基本原则区别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包括唯一责任原则、责任限制原则、强制财务保证原则和单一主管法院管辖原则。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实现的最佳方式是投保强制性核第三者责任保险,由核设施营运人购买与其限额相当的核第三者责任保险。当发生核损害赔偿时,由核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减轻核设施营运人的企业忧虑。但是我国《核共体保险范围》将重大自然灾害列为除外责任,这导致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实现出现了保险断层。对此,借鉴国内外巨灾保险的经验,可以在我国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领域建立由政府财政支持的核巨灾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弥补可能出现的保险断层问题。另,鉴于核损害赔偿涉及的人数众多,案件复杂,为了提高核损害赔偿的公平性、效率性和秩序性,有必要在非诉救济中设立受害人共同体制度,由该受害人共同体对外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是指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核损害时,除核风险持有人(核设施营运人)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以“谁受益,谁分担”为其理论基础,以平衡分担和责任限制为原则。根据受益分担理论,承担该责任的其他社会主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核能行业中的所有核设施营运人、核事业相关产品的消费者、核设施营运人的股东、核供应商、收取税费的当级政府和公众等。由于这些社会主体分散性太强,且数量庞大。如果按照以个体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来赔偿的话,既不效率,也不实际。因此本文认为,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的有效实现形式是建立核损害赔偿基金制度。该基金由核能行业中的所有核设施营运人、核事业相关产品的消费者、核设施营运人的股东、核供应商、收取税费的当级政府、公众等受益主体提供资金来源。从有关核损害赔偿的国外立法来看,在法律用语上,并非任何国家都使用“国家补偿”,还存在使用“赔偿、援助”的情形。但从立法本义来看,“赔偿”实质上均为国家补偿之义,“援助”则与“国家补偿”本义相去甚远。根据我国立法,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然而在核损害赔偿领域,核损害是由核设施营运人的行为造成的,因此核损害赔偿中的国家责任不能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由是,我国2007年《批复》将其定性为国家补偿责任。国家承担核损害赔偿中的补偿责任的理论基础为国家保证责任,即对国家行为的保证和对受害人救济的保证。根据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社会责任和国家补偿责任实现形式的探索,构筑了我国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国内三级财务保证:第一级为保险、第二级为基金、第三级为国家补偿。但各个责任类型以及各个责任类型下的实现形式都是孤立的,还需总揽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运行机制。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运行的模式包括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行政主导模式,但基于公平性、效率性和秩序性标准的判断,我国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运行模式以行政主导模式为宜。另外,从核损害赔偿实践来看,核损害赔偿与核事故应急一样,仍然存在应急性。因此,我国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运行还必须体现应急性要求。综合起来,运行机制应当是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立法是制度研究成果最好的归宿。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分散立法在我国难以找到适合的分散对象,转而朝向单行立法,即制定《核损害赔偿法》。这既符合国际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单行立法的主流,也回应了国家主张对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单行立法的态度。在《核损害赔偿法》立法过程中应当进行制度固化,包括核损害赔偿责任三元制度,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下的唯一责任原则、责任限制原则、强制财务保证原则、单一法院管辖原则、受害人共同体制度,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下的核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核损害赔偿中的国家补偿制度,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制度等。
张孟帅[5](2019)在《提升省级核应急管理能力研究 ——以L省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完善省级核应急管理能力为出发点,运用调查法、实证研究法、对比分析法,对L省核应急管理能力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提升省级核应急管理能力的对策与建议。本研究成果为提升省级核应急管理能力指明了努力方向,为我国核电事业发展建设好最后一道安全保障贡献力量。本论文按照“研究背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展开论述,主要内容分述如下:第一,省级核应急管理面临严峻形势。我国由大到强的转变,需要调整能源结构,需要大力发展核电。核应急是保障核电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省级核应急是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第二,对应急管理、省级核应急管理、省级核应急管理的成绩与不足等进行概述,对与核应急管理相关的理论进行概述,包括但不限于危机管理理论、脆弱性理论、危机公关理论等。第三,以L省为例,从法规制度、组织指挥、救援响应、公众沟通四个维度分析该省核应急管理能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第四,吸收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从健全法规制度、提升组织指挥能力、加强核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加强公众沟通与宣传等方面提出提升省级核应急管理能力的具体措施。
游志斌[6](2006)在《当代国际救灾体系比较研究》文中提出2006年恰逢唐山大地震30周年,切尔诺贝利核事故20周年。虽然唐山大地震属于自然灾害,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属于人为技术灾害,但从对灾害的防范,到灾时的反应,再到灾后的救助,都存在着救灾反应迟钝、缺乏专业救灾设备、指挥调度混乱、灾害救助不及时等共同的问题和教训。时过境迁,印度洋海啸等灾害的教训却再次提醒人类,防灾救灾的意识亟待提高,防灾救灾的能力亟待加强,救灾体系亟待完善。 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灾害不仅包括自然灾害还包括人为灾害,一些世界大国都在总结自身的一些教训,以提高综合防灾救灾的能力。1995年日本阪神·淡路大地震后,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令,以促进其救灾过程全系统的优化;“9·11”后,美国政府成立了国土安全办公室,随后又成立了国土安全部,将其负责救灾的主要部门联邦应急管理署归入旗下,以提高综合防灾救灾能力;2003年SARS之后,中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还调整和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应急办等单位,以增强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有利于提高各国防灾救灾的能力。目前,各国的救灾体系和各大洲的救灾组织活动,受灾种、经济发展程度、政治体制等因素的影响,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可以在自身实际和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救灾体系的概况总结,对各国应急机制、救助机制的比较,分析救灾的应急处置和灾害救助的特点和好的经验;通过对各国的法律制度、组织结构和体系、科技保障、非政府组织等方面的比较,找出完善救灾体系的有效措施;通过对各大洲的救灾组织活动的比较,加强救灾中的国际合作和协作,对于世界各国和民众都有裨益。总之,需要通过总结教训、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密切协作,完善各国、各大洲乃至全球的救灾体系,促进世界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今后,国家救灾体系的建设需要注意综合风险管理,加强战略层面的全面考量,统一制定防灾救灾的国家战略规划,完善救灾的法律、法规、预案和机制,实现“灾后经验型”向“战略规划型”救灾体系转变;进一步推广防灾型社区和乡村的建设,加强公民救灾素质和意识的培养和锻炼,建立
张静[7](2013)在《核电厂场外核应急资金体系的建立与优化》文中研究说明福岛核事故影响深远,为全世界的核事故应急工作敲响了警钟,同时也给核应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充分做好思想和技术准备、在最佳时机做出最恰当的应急响应成为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重中之重。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以降低核事故风险、消除事故影响而成为核安全纵深防御的最后一道屏障,是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利用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们要积极贯彻“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的方针,做到有备无患。安全是核电发展的生命线,资金保障是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关键。在整个核应急体系中相对核应急准备资金而言,资金保障的规定相对较少,因此完善核事故应急与响应资金保障与优化,将是我国核应急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我国目前核事故应急资金保障体系不健全这一现状,本文结合我国应急财政情况和核事故应急与响应基本规定,通过考察、讨论与大量文献资料的调研,并进行了多层次对比和深层分析研究,得出如下结论:(1)依据我国现有的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的概念,初步提出了核应急资金与核应急响应资金的概念,即核应急资金是保障核应急工作的资金,核响应资金是保障核应急响应期间工作的资金。(2)对我国应急财政进行了详细的研究,针对应急财政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优化建议。(3)就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研究及我国应急财政特点,依照我国核应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导则,根据应急财政管理与核应急准备资金的相关规定,对我国核应急财政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分析和研究,并建立了核事故应急专项资金及其分级与基金式管理模式,为我国核应急资金体系的完善和优化奠定了基础。
刘画洁[8](2013)在《我国核安全立法研究 ——以核电厂监管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福岛核事故的爆发,再一次引发全世界的反核浪潮,使核能民事利用陷入低迷。然而,在人口爆炸、经济发展、能源安全与环境压力面前,核能又是各国走出困境的唯一可行路径,因此核电产业在重重阻力下仍将进入飞跃式发展阶段。我国对核电发展一直持稳健推进的态度,三十年的安全运营积累了较为成熟的技术经验与管理经验,未来中国的核电事业也将进入蓬勃发展时期。遗憾的是,我国核能利用领域的立法状况堪忧,法律位阶低、法律空白与法律冲突的凸显、原子能法历经二十七年未能出台,不仅影响核能技术的促进,也为安全利用埋下隐患。因此,核安全立法的研究迫在眉睫。文章导论部分对核安全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核安全的内涵在于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伤害,分析了核安全、核保安、核保障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探索了核安全之工业现代性制度危机的本质,并通过对核安全的外延的厘定,初步探讨了核安全立法的调整范围。第一章是对核安全立法理论基础的探讨。核安全立法作为对高科技产业的安全管理规范,跨越了自然科学、环境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诸多领域,必然要从各领域汲取理论营养,故以电离辐射原理、环境风险预防理论、风险社会治理理论、法的社会控制理论等为根基展开对核安全立法基本理念的探讨,并以立法实践为佐证,论证了核安全立法的理论性。第二章是对世界原子能法与核安全法体系的梳理,分析了核安全领域相关公约的价值与不足,解读了他国原子能利用法律体系以及原子能法、核安全法的优势与特色,在学习与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核安全法的立法模式和立法思路进行了探讨,并就原子能领域的立法选择提出不同观点,认为从核能利用的本质特征来看,制定核安全基本法比原子能基本法更有利于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并构建了核安全基本法的立法框架。第三章是对核安全法律价值体系和立法目的的厘定,通过对法律终极价值嬗变的理论论证,构建了核安全法的法律价值体系,即以生态安全为终极价值、以秩序与环境正义为基本价值、以生态效率为一般价值的有机统一的法律价值体系,并在法律价值体系的基础上,构建了以“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危害”为价值目的,以核事故与核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制度的建设和核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及制度建设为工具目的的立法目的体系。第四章是对核安全监管机构的构建,通过对监管机构独立性与可问责性基本理念的厘定,对国外核能利用管理体系与核安全监管机构治理结构的解析,对我国核安全管理体系与监管机构的设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改建建议。第五章是对核电厂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与反思重构,在明确了管理责任原则、纵深防御原则、废物最少化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对核电厂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路径。通过对芬兰许可授权主体多元化、德国许可条件的周延性、美国许可制度、检查制度和废物处置制度的梳理与分析,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与改进提出了意见与建议。结语部分对论文的成果进行了回顾,并对未来研究的方向与深度进行了展望。
张哲飞[9](2018)在《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新世纪以来,不断涌现的科技发明与急速发展的新兴科技产业给国家经济事业带来蓬勃动力,但与此同时,科技背后蕴含的风险及造成的科技风险事件也随之进入国家、社会与公众视野。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如何在规范行政权力合法运行的同时有效应对科技风险,回应公民对健康、环境与安全权利的诉求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从行政法视域研究科技风险规制过程问题旨在回应科技风险给国家、社会与公民带来的诸多问题之现状,实现行政机关科技风险规制活动的“有法可依”,为行政机关规制科技风险提供法治化路径并助益其科学、合法、民主、高效地应对科技风险,也希冀扩展行政法的学科理论分支与实践研究领域。明确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概念前提、理论基础与主要内容是研究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的前提。科技风险与科技风险规制过程具有独特的内涵、特征,并经历了较长时期的概念与体系演进,国家任务理论、合作规制理论与风险行政法理论为科技风险的国家干预与行政机关规制提供了宪法依据与行政法原理。运用行政基础理论与行政过程方法论可以将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类型化为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科技风险标准制定、科技风险评估、科技风险沟通与科技风险管理五大过程,并抽象出正当性、效率性、科学性、民主性与实效性五大问题。此外,科技风险规制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还需妥善处理的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与作为领域法的科技法、公权力规范行使与行政效率及目标间、社会主体权利与国家与公共利益间等关系问题。议题设置是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起始环节。依据风险议题设置实践与主推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类型化为行政主体主导、民意聚推、专家论证与媒体呼吁四种。从权责与权义两个视角剖析可以发现我国行政主体主导型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存在诸多正当性问题,风险认知因素、政治因素与法制因素是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正当性问题的内在根源,其中政治因素中社会观念是影响行政机关科学、公正地设置风险议题的深层次因素。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的行政法重塑可以在考察美国与欧盟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及其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从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转变到兼顾公民权利保障,从现实主义的科技风险观转变到综合主义科技风险观,并重塑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的依法行政、透明性、协商性与科学性原则,建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的主体性制度与动态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标准制定是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基础环节。科技风险标准制度应被归为“技术法治”范畴,我国科技风险标准制度存在的残缺不全、整体滞后与效率不足等问题大大影响了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的效率性,科学的不确定性、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冲突以及科技风险与传统风险规制逻辑间的失配是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缺陷的内外部原因。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的行政法重构应从原理层面确立科技风险标准制定的效率性、公正性与科学性原则,从理念层面实现可接受标准的革新、标准层级的全球化与标准性质的公共化,从制度层面重构我国科技风险标准的主体性制度与关联性制度,包括发挥科技风险规制协商委员会下属科技风险标准制定小组之功用、改革标准层级制度、健全标准制定具体机制等。评估是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总结我国现行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制度运行中的成绩与不足可以发现,科技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与专家委员会中立性不足等因素严重影响了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科学性。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科学性困境在于科学难以为风险评估提供确定性结论与科技风险的“社会建构”。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行政法优化应当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确立科技风险评估的独立性、科学性、安全性与公开性原则。具体内容的优化包括行政机关、专家委员会等组织机构之优化、独立性与契合性程序制度之优化以及风险识别、信息收集、监测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纠错与评估责任等运行机制之优化等。沟通是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必要环节。科技风险沟通有助于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消弭各方利害关系人之间因对风险认识差异导致的不信任,促进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民主性等功能。但是,处于萌芽阶段的科技风险沟通制度存在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部分领域规范空白、结构失之偏颇与权义配置失衡等问题。从实质法治考量,科技风险沟通制度的行政法定位应当在适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科技风险沟通的明确性、有效性、民主性与安全性原则,在具体制度再定位中应明确行政主体、社会主体、私人企业与公民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在科技风险沟通中的权利与义务,建构科技风险沟通制度的信息共享、定期交流与多元互信机制。管理是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最终环节。我国现行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重科技经济创新与发展、轻科技风险管理的理念偏差,行政机关、社会主体、私人企业与公民等主体间的权义分配不均的规范困境以及部门行政与综合管理矛盾、民意诉求与制度实践脱轨与交互式失配下的法治难题等实践困境。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应当从注重安全价值、确立稳健预防型管理理念与明确差异化行政目标、部门职责与措施实效等方面实现理据再造,从建构科技风险管理中的权利保障、多元主体参与、预防性与必要的强制性原则等方面实现原则再造。具体制度再造中应当建构起科技风险管理主体专责化与协商主体责任化的科技风险管理主体性制度,开放决策与柔性管理的科技风险管理程序性制度并完善科技风险管理的协调联动、责任承担、规制补偿、动态登记、风险标识、多元主体参与协商、措施反馈与资源准备机制。
钟开斌[10](2018)在《中国应急管理机构的演进与发展:基于协调视角的观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是管理体制的核心,强化协调是应急管理机构改革的基本取向。根据协调的性质和主体两个向度,本文构建一个"性质主体"的应急管理协调分析框架,把应急管理协调分为模式Ⅰ(纵向虚体)、模式Ⅱ(横向虚体)、模式Ⅲ(纵向实体)、模式Ⅳ(横向实体)四种类型。运用该分析框架对中央层面应急管理组织机构的发展过程研究发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应急管理机构改革先后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改革的基本轨迹是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不断强化综合协调: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初期为职能部门分类管理为主、纵向非常设机构协调为辅(模式Ⅳ为辅),改革开放初期至2003年为依托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协调(模式Ⅰ),2004—2017年为依托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协调(模式Ⅱ与模式Ⅲ并行),2018年之后为依托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协调(模式Ⅳ)。新组建的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还面临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成单位及其成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成单位及其成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试论风险社会理论下的环境风险规制 ——以食品安全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选题意义与内容 |
第一章 风险社会理论观概述 |
第一节 “风险是什么” |
第二节 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的梳理 |
一、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理论归纳 |
二、吉登斯的风险社会理论 |
三、卢曼的风险社会理论 |
四、道格拉斯、拉什的风险社会理论 |
第三节 风险社会理论的确立 |
一、辩证唯物观看待西方风险社会理论 |
二、对西方风险社会理论批判与借鉴 |
三、本文风险社会理论观的建立 |
四、总结 |
第二章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 |
第一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的现状及界定 |
一、“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现状 |
二、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的界定 |
第二节 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中的风险规制措施 |
一、现有法律体系 |
二、监管主体与监管方式 |
三、主要制度及总结 |
第三节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中的风险规制措施 |
一、“风险预防”的发展 |
二、现有法律体系 |
三、监管主体与监管模式 |
四、主要制度及总结 |
第四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不足 |
一、监测方面的不足 |
二、评估方面的不足 |
三、标准方面的不足 |
四、管制方面的不足 |
五、应急方面的不足 |
第三章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问题 |
第一节 实践上的困境 |
一、立法、执法、司法路径上的困境 |
二、原因分析 |
三、总结 |
第二节 理论上的困境 |
一、政府“双重”风险地位 |
二、政府与亚政治(次政治)的关系 |
三、“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
四、外部性的责任制度失灵 |
第三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存在问题 |
第四章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问题解决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的特征 |
第二节 规制主体和价值取向 |
一、“宪法”赋予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权力 |
二、四种价值取向 |
三、规制、管制及服务的概念辨析 |
第三节 法律规制的确定性 |
一、原因推定原则的适用 |
二、民主共治 |
三、成本效益分析与软法路径 |
第四节 风险责任分配 |
一、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 |
二、商业判断规则的借鉴 |
第五章 国外风险规制措施的经验考察 |
第一节 欧盟风险规制措施的实践情况简介 |
一、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情况介绍 |
二、食品安全风险法律规制情况介绍 |
三、小结 |
第二节 美国风险规制措施的实践情况简介 |
一、立法情况 |
二、具体措施 |
三、小结 |
第三节 日本风险规制措施的实践情况简介 |
第六章 完善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措施 |
第一节 确立一个新原则:风险法治原则 |
第二节 建立风险分析管理制度体系 |
一、确立风险分析制度体系 |
二、建立国家风险管理制度 |
三、建立专家委员会的风险评估制度 |
四、建立风险交流制度 |
第三节 建立回应型立法机制 |
一、“回应型”立法理论 |
二、风险立法机制的组成和作用 |
三、建立回应型立法机制中的风险评估机制 |
四、建立立法的回应型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完善指引性的公共政策 |
一、推广“绿色发展引导基金” |
二、完善“绿色信贷政策” |
三、构建“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2)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1.3 论文的研究目的与思路 |
1.3.1 论文的研究目的 |
1.3.2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2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理论分析 |
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1 放射性废物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界分 |
2.1.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含义厘析 |
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
2.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
2.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2.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环境权理论 |
2.3.3 风险控制理论 |
2.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与构成 |
2.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
2.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
2.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2.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 |
2.5.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功能 |
2.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与模式 |
2.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2.6.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模式 |
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一般分析 |
3.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的特点与趋势 |
3.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比较 |
3.4.1 技术路线之比较 |
3.4.2 选址准则之比较 |
3.4.3 决策过程之比较 |
3.4.4 资金模式之比较 |
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分析 |
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立法之一般分析 |
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国际立法 |
4.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之宏观背景 |
4.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国际法律渊源 |
4.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中的参与主体 |
4.2.4 国际立法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之现实意义 |
4.3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 |
4.4.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法规 |
4.4.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规章 |
4.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标准及技术文件 |
4.4.5 国际法渊源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之关系 |
4.5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立法之比较 |
4.5.1 立法框架之比较 |
4.5.2 法律渊源之比较 |
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5.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5.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比较 |
5.4.1 主体设置之比较 |
5.4.2 主体职能划分之比较 |
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6.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6.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比较 |
6.4.1 许可种类划分之比较 |
6.4.2 许可审批流程之比较 |
7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7.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役法律制度 |
7.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7.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比较 |
7.4.1 退役计划模式之比较 |
7.4.2 退役保障机制之比较 |
8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8.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8.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比较 |
8.4.1 应急管理框架设定之比较 |
8.4.2 应急管理主导机构之比较 |
9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9.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9.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1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2 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10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与完善 |
10.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 |
10.1.1 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 |
10.1.2 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 |
10.1.3 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 |
10.1.4 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10.1.5 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 |
10.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完善 |
10.2.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之完善 |
10.2.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之完善 |
10.2.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之完善 |
10.2.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之完善 |
10.2.5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 |
11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C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3)地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评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对象和主要概念 |
一、研究对象 |
二、主要概念 |
第四节 研究方法、思路和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的创新、困难与局限 |
一、论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论文研究的困难 |
三、论文研究的局限 |
第一章 组织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学派:理论演进与基本主张 |
第一节 组织理论的老制度主义 |
第二节 组织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学派的特点和成熟 |
一、组织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学派的特点 |
二、组织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学派的成熟 |
第三节 组织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学派的运用尝试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事业单位及其改革:历史与现实 |
第一节 作为组织的事业单位 |
第二节 作为制度的事业单位 |
第三节 事业单位的分化 |
一、事业单位分化现象 |
二、事业单位分化原因 |
第四节 事业单位改革历程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地方事业单位分类:组织理论的多视角分析 |
第一节 地方事业单位分类方法 |
一、关于组织分类的相关理论 |
二、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践做法 |
三、又一种事业单位分类方法 |
第二节 地方事业单位分类确认 |
一、人力资源视角分析 |
二、权术视角分析 |
三、象征视角分析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改革战略及抉择: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逻辑起点 |
第一节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战略的探讨 |
一、市场化 |
二、社会化 |
三、公共化 |
第二节 事业单位的重要地位 |
一、现状扫描 |
二、交易成本学派的解释 |
三、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反思 |
四、中国特色的公立公益服务组织 |
五、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 |
第三节 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
一、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 |
二、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多样化 |
三、推进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建设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地方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体制和管理创新 |
第一节 地方公益类事业单位体制创新 |
一、政事分开 |
二、管办分离 |
三、法人治理结构 |
第二节 地方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创新 |
一、加强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 |
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创新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地方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来自国有企业改革的启示 |
第一节 改革发生及理论解释 |
一、改革发生和路径 |
二、理论解释 |
第二节 关于改革操作的探讨 |
一、资产处置 |
二、人员安置 |
三、财政税收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地方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体制改革与依法行政 |
第一节 基本认识 |
第二节 现实情况及原因分析 |
一、现实情况 |
二、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关于改革方向和路径的探讨 |
一、改革与法治 |
二、一般与特殊 |
三、长远与当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与讨论 |
附录:无锡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探索情况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核损害的概念、特征及其范围界定 |
第一节 核损害所涉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核设施 |
二、核设施营运人 |
三、核事件与核事故 |
第二节 核损害的释义 |
一、有关损害的相关学说 |
二、核损害的内涵 |
第三节 核损害的特征——基于风险社会视角 |
一、风险社会的警示:科学的不确定性 |
二、核损害的具体特征 |
第四节 可救济核损害的范围 |
一、可救济核损害范围判断路径的思路 |
二、可救济核损害范围的判断路径 |
三、可救济核损害范围的国外考察与国内确定 |
第二章 核损害赔偿责任的界分 |
第一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困境 |
一、原子能基本法、核责任法阙如与立法的紧迫性之间的矛盾 |
二、单恋司法救济与多元化救济之须之间的矛盾 |
三、重事后赔偿与赔偿的阶段化、应急性特征之间的矛盾 |
四、赔偿限额过低且固定与充分合理赔偿目标追求之间的矛盾 |
五、风险分担机制狭窄与风险分担机制的多样化之间的矛盾 |
六、短期诉讼时效与核损害高潜伏性、持续性之间的矛盾 |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 |
一、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特征——非单一责任,而是综合性责任 |
二、核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本性特征——重责任分担 |
三、核损害赔偿责任以利益平衡为中心 |
四、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运行条件存在特殊性 |
第三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的三元划分 |
一、核损害赔偿责任的三元划分结果:营运人责任、社会责任和国家补偿责任 |
二、核损害赔偿责任三元划分的法理基础 |
三、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社会责任和国家补偿责任的功能 |
四、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社会责任和国家补偿责任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 |
第一节 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考究 |
二、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 |
三、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功能 |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 |
三、核损赔偿营运人责任构成要件的功能 |
第三节 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基本原则 |
一、唯一责任原则 |
二、责任限制原则 |
三、强制财务保证原则 |
四、单一主管法院管辖原则 |
第四节 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实现 |
一、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实现的最佳方式——投保强制性核第三者责任保险 |
二、强制性核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 |
三、我国核第三者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第五节 核巨灾责任保险制度的引入与应用 |
一、核巨灾责任保险制度的引入 |
二、核巨灾责任保险制度的应用 |
第六节 非诉救济中受害人共同体设立制度的引入与应用 |
一、受害人共同体设立制度的引入 |
二、受害人共同体设立制度的应用 |
第四章 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 |
第一节 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谁受益,谁分担”理论 |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 |
一、平衡分担原则 |
二、责任限制原则 |
第三节 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的实现形式:建立核损害赔偿基金 |
一、建立核损害赔偿基金的基础理论 |
二、建立核损害赔偿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三、核损害赔偿基金的功能 |
四、我国核损害赔偿基金的制度构建 |
五、有益探讨——核设施营运人有过错时是否可以追偿 |
第五章 核损害赔偿中的国家补偿责任 |
第一节 核损害赔偿中国家补偿责任的国内外现状 |
一、国外——国家补偿责任的现状 |
二、国内——国家补偿责任的现状 |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中国家补偿责任的理论基础:国家保证论 |
一、国家对其行为的担保 |
二、国家对受害人的救济保证 |
第三节 核损害赔偿中国家补偿责任的履行 |
一、国家补偿责任履行的条件 |
二、国家补偿责任履行的主体 |
三、国家补偿责任履行的范围 |
四、国家补偿责任履行的额度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运行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立法上重核事故预防,但忽视了核损害赔偿 |
二、实践中缺乏核损害赔偿的应急演练 |
三、理论上缺乏对核损害赔偿制度运行的研究 |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运行的模式假设与抉择 |
一、核损害责任制度运行之当事人主义模式假设 |
二、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运行之行政主导模式假设 |
三、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运行模式的国外立法与实践启示 |
四、二模式之抉择:建立政府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 |
第三节 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的可行性 |
一、在制度环境上具有可行性 |
二、在制度空间上具有可行性 |
第四节 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的设计 |
一、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的基本原则 |
二、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的内容 |
第七章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代总结 |
第一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单行立法选择 |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制度固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提升省级核应急管理能力研究 ——以L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成果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
1.3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省级核应急管理及相关理论概述 |
2.1 省级核应急管理相关概念 |
2.2 省级核应急管理工作 |
2.2.1 省级核应急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
2.2.2 省级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成绩与不足 |
2.3 相关理论 |
2.3.1 应急管理和危机管理理论 |
2.3.2 脆弱性理论 |
2.3.3 危机公关理论 |
2.4 小结 |
第三章 省级核应急管理能力分析——以L省为例 |
3.1 L省核电发展情况 |
3.2 L省核应急管理能力状况 |
3.3 L省核应急管理能力存在的突出问题 |
3.3.1 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
3.3.2 组织指挥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
3.3.3 救援响应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
3.3.4 公众沟通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
3.4 小结 |
第四章 中外提升核应急管理能力的经验及启示 |
4.1 国外相关经验 |
4.1.1 美国提升核应急管理能力的经验 |
4.1.2 法国提升核应急管理能力的经验 |
4.1.3 俄罗斯提升核应急管理能力的经验 |
4.2 国内部分省份提升核应急管理能力的做法 |
4.2.1 江苏省提升核应急管理能力的做法 |
4.2.2 海南省提升核应急管理能力的做法 |
4.2.3 广东省提升核应急管理能力的做法 |
4.3 经验借鉴 |
第五章 提升省级核应急管理能力的路径 |
5.1 提升制度构建能力 |
5.2 提升组织指挥能力 |
5.2.1 健全机构设置 |
5.2.2 加强核应急办工作人员配备 |
5.2.3 完善核应急决策系统 |
5.3 加强核应急队伍能力建设 |
5.3.1 建强核应急专业队伍 |
5.3.2 健全核应急队伍专用设备设施 |
5.4 加强公众沟通与宣传 |
5.5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6)当代国际救灾体系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绪论 |
一、研究当代国际救灾体系的背景和意义 |
二、相关课题的研究现状与评析 |
三、研究流程和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研究重点、结构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章 救灾体系概论及中国救灾体系 |
第一节 救灾的概念和相关理论 |
一、灾害概念的内涵和定义 |
二、救灾的概念和当代救灾体系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救灾体系概述 |
一、中国的灾害现况简介 |
二、当前的中国救灾体系 |
第三节 中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制探讨 |
一、中央层级应急机制 |
二、省、市、自治区应急机制(以北京市为例) |
三、地、市、州、区一级的应急组织 |
第四节 中国灾害救助管理 |
一、灾害救助预案体系 |
二、国家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系统 |
三、灾害救助的物资储备和装备 |
四、灾害救助的应急响应系统 |
五、灾后救助的主要措施 |
六、非政府组织与灾害救助 |
第二章 美国救灾体系 |
第一节 救灾概况 |
一、联邦政府对“灾害”的界定 |
二、主要灾害的种类 |
三、救灾的主要法律、法规 |
四、救灾的主要管理机构和组织体系 |
第二节 美国灾害应急管理机制 |
一、宣告程序 |
二、联邦层级的应急管理与设施 |
三、美国联邦应急营救行动步骤 |
第三节 美国灾害救助管理机制 |
一、联邦政府灾害救助管理的发展历程 |
二、美国总统在灾害救助管理中的作用 |
三、联邦政府灾害救助计划的工作程序与内涵 |
四、地方政府的灾害救助机制──以加州为例 |
五、结语 |
第四节 城市应急救援和“防灾型社区” |
一、城市应急救援机制 |
二、建设“防灾型社区” |
第三章 日本救灾体系 |
第一节 救灾概况 |
一、日本灾害概况及法律制度介绍 |
二、救灾的管理机构和组织体系 |
第二节 日本灾害应急管理机制 |
一、灾时应急 |
二、消防、警察、自卫队间的紧密协调和分工合作 |
三、灾害现场的医疗应急处置 |
四、应急的信息、通信体制与规划 |
五、针对国外大规模灾害的应急救援 |
第三节 日本灾害救助管理机制 |
一、灾害救助管理的基本制度 |
二、日本灾害救助管理的内容 |
三、救灾的相关财政和金融问题 |
四、阪神·淡路大地震对日本救灾体系的影响 |
第四章 俄罗斯救灾体系 |
第一节 救灾概况 |
一、俄罗斯灾害的概况 |
二、救灾的法律制度 |
三、救灾的管理机构和组织体系 |
第二节 俄罗斯灾害应急管理机制 |
一、俄罗斯灾害处理模式 |
二、俄罗斯灾害应急管理机制 |
第三节 俄罗斯的灾害科学研究和民防 |
一、俄罗斯的救灾科研单位 |
二、民防与救灾 |
三、俄罗斯救灾案例分析─以莫斯科地铁爆炸事件为例 |
第五章 澳大利亚救灾体系 |
第一节 澳大利亚灾害应急管理机制 |
一、灾害概况 |
二、澳大利亚灾害管理的原则和组织机构 |
三、澳大利亚防救灾技术系统 |
第二节 澳大利亚的地方灾害管理 |
一、澳大利亚地方救灾管理原则 |
二、地方救灾机制──以昆士兰为例 |
三、澳大利亚首都区域(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简称 ACT)防救灾 |
第六章 跨国救灾组织及救灾活动的国际合作 |
第一节 国际区域层次的救灾组织及活动简介 |
一、欧洲地区的主要救灾组织及活动简介 |
二、亚洲地区的主要救灾组织及活动简介 |
三、美洲地区的主要救灾组织及活动简介 |
四、非洲地区的主要救灾组织及活动简介 |
第二节 联合国框架下的救灾组织及活动 |
一、从“国际减灾十年”到“国际减灾战略” |
二、联合国框架下的救灾机构 |
三、非政府组织 |
第七章 救灾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分析 |
第一节 中国与其它国家救灾机制比较与分析 |
一、救灾法律制度的比较 |
二、救灾组织机构比较 |
三、救灾应急机制比较 |
四、灾后救助机制比较 |
五、救灾科技保障比较 |
六、非政府组织参与方面比较 |
第二节 世界各大洲的救灾活动比较 |
一、欧洲地区救灾活动的特点 |
二、亚洲地区救灾活动的特点 |
三、非洲地区救灾活动的特点 |
四、美洲地区救灾活动的特点 |
第八章 完善中国的救灾体系 |
第一节 由“灾后经验型”向“战略规划型”救灾体系转变 |
一、灾后经验型的救灾体系 |
二、战略规划型的救灾体系内涵和特点 |
三、关于建设“战略规划型”救灾体系的几点建议 |
第二节 由“分割粗放型”向“共享集约型”救灾体系转变 |
一、分割粗放型的救灾体系存在的问题 |
二、共享集约型的救灾体系的内涵和特点 |
三、关于建设共享集约型救灾体系的几点建议 |
第三节 由“环节断裂型”向“全流程控制型”救灾体系转变 |
一、环节断裂型救灾体系存在的问题 |
二、全流程控制型的救灾体系的特点及要求 |
三、关于建设全流程控制型的救灾体系的几点建议 |
第四节 由“政府包办型”向“全民参与型”救灾体系转变 |
一、政府包办型的救灾体系存在的问题 |
二、建设全民参与型救灾体系需要注意的问题 |
三、关于建设全民参与型的救灾体系的几点建议 |
第五节 由“区域封闭型”向“国际合作型”救灾体系转变 |
一、亚洲地区救灾组织活动的发展现状 |
二、关于建设国际合作型的救灾体系的几点建议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1.1 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和主要业务 |
附录 1.2 部分国家部委的救灾职能 |
附录 2.1 ICS部门简介和主要作用 |
附录 2.2 ICS的观念和原则 |
附录 3 清华大学应急管理基地在线调查的样本基准 |
附录 4 防灾、整备、复原阶段救灾资源登记 |
附录 5 与中国救灾体系相关的部分法规法条 |
附录 6 非洲自然灾害分析图 |
附录 7.1 基本情况介绍 |
附录 7.2 8小时前后空气中有害物容许浓度标准 |
附录 7.3 污水注入地下水体标准 |
附录 8 通州区果园西社区居委会下辖11个小区的社区安全的调查报告 |
后记 |
(7)核电厂场外核应急资金体系的建立与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2 我国核应急机制及应急财政现状与展望 |
1.2.1 我国核应急机制现状与发展 |
1.2.2 我国应急财政现状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2 场外核应急资金保障体系 |
2.1 场外核应急资金 |
2.1.1 场外核应急资金的组成 |
2.1.2 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来源 |
2.1.3 场外核应急响应资金来源 |
2.2 场外核应急资金的使用 |
2.2.1 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的使用 |
2.2.2 场外核应急响应资金的使用 |
2.3 场外核应急资金的管理 |
2.3.1 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的管理及存在的问题 |
2.3.2 场外核应急响应资金的管理 |
3 场外核应急准备与响应体系和内容 |
3.1 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
3.2 场外核应急设施和设备的功能与特性 |
3.3 核事故应急计划的制定 |
3.4 核应急通信保障 |
3.5 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 |
3.6 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
3.6.1 应急培训 |
3.6.2 应急演习 |
3.6.3 应急设施和设备的维持 |
3.7 公众的宣传教育 |
3.8 场外医学核应急救援准备与应急响应 |
3.9 生活保障应急准备及响应 |
3.10 交通运输应急准备和响应 |
4 我国应急财政的特点 |
4.1 我国应急财政的一些问题 |
4.1.1 应急资金投入方面的问题 |
4.1.2 应急资金支出与使用的问题 |
4.1.3 应急中各方财政责任不明确 |
4.1.4 预算支出变动随意且缺乏有效监督 |
4.2 完善我国应急财政管理制度 |
4.2.1 完善应急资金管理制度并增强危机应对力 |
4.2.2 合理调整应急资金支出结构并明确支出用途 |
4.2.3 逐步建立应急成本分担机制 |
4.2.4 加强应急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督 |
4.2.5 拓宽财政应急资金筹措渠道 |
4.2.6 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 |
4.2.7 建立财政风险基金和国债偿还基金 |
4.2.8 危机后的公共财政评估机制 |
5 基于国家应急财政特点的核应急资金体系 |
5.1 核应急资金体系建立 |
5.1.1 核应急响应专项收入的建立 |
5.1.2 核应急准备专项收入规定的完善 |
5.2 核应急资金的管理形式 |
5.2.1 核应急资金的分级管理 |
5.2.2 核应急资金的基金式管理 |
6 核应急工作中的核应急资金优化 |
6.1 核应急资金的使用规则 |
6.1.1 核应急准备资金的使用规则 |
6.1.2 核应急资金的使用原则 |
6.2 核应急工作的优化举例 |
6.2.1 核应急设施和建设的优化使用 |
6.2.2 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及核事故应急预案和方案编制的资金使用 |
6.2.3 公众宣传教育的优化 |
6.2.4 应急物资保障优化 |
6.2.5 核应急药品准备优化 |
6.2.6 科技攻关与国际交流 |
6.3 跨省核应急准备资金的优化分配方案 |
6.4 制约核应急工作中的公款消费 |
7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我国核安全立法研究 ——以核电厂监管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论文的选题背景和动因 |
(一) 世界核电发展现状与图景展望 |
(二) 我国核电发展现状与未来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论文的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论文的基本思路 |
(二) 论文的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之处 |
五、核安全的基本界定 |
(一) 核安全的内涵 |
(二) 核安全与核保障、核保安的关系 |
(三) 核安全问题的本质 |
(四) 核安全的外延解析 |
第一章 核安全立法的理论根基 |
第一节 核安全立法的自然科学理论支撑:电离辐射原理 |
一、核反应基本原理 |
二、电离辐射的作用机理与危害效应 |
三、核安全立法之防护基本原理 |
第二节 核安全立法的经济学基础:环境经济理论 |
一、环境问题的经济根源——负外部性的规模化 |
二、环境质量的属性:公共物品理论 |
三、环境问题的预防:环境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核安全立法的社会学渊源:风险社会理论 |
一、风险概述 |
二、风险社会及其特征 |
三、风险社会的治理 |
四、风险社会治理与核安全立法 |
第四节 核安全立法的法哲学基础:社会控制理论 |
一、社会控制论 |
二、社会利益观 |
三、法律效果说 |
四、庞德社会法学对核安全立法指导 |
第二章 核安全法律体系万象:立法模式与立法框架选择 |
第一节 国际核安全条约基础 |
一、国际核安全条约背景透视 |
二、国际核安全相关条约历史成就与缺憾 |
三、国际核安全条约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国别原子能法律体系的构建 |
一、美国《原子能法》及其法律体系 |
二、日本《原子能基本法》及其法律体系 |
三、俄罗斯《原子能利用法》及其法律体系 |
四、韩国《原子能法》及其法律体系 |
五、加拿大《核安全与控制法》及其核能利用法律体系 |
第三节 我国核安全法基本架构 |
一、我国核安全法律体系 |
二、立法模式与立法思路选择 |
三、我国核安全立法基本框架构建 |
第三章 核安全法律价值定位 |
第一节 法律价值体系 |
一、法律价值体系的内涵及特征 |
二、法律价值体系的一般构成 |
三、现代法律价值体系的嬗变——以终极法律价值转向为核心 |
第二节 核安全法律价值体系的构建 |
一、核安全法的终极价值——生态安全 |
二、核安全法的基础价值——秩序与环境正义 |
三、核安全法的一般价值——生态效率价值 |
四、法律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三节 核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价值性目的与工具性目的之融合 |
一、立法目的之内涵辨析 |
二、立法目的之影响因子解析 |
三、核安全法之立法目的的定位 |
第四章 核安全监管体系研究 |
第一节 核安全监管的基本界定 |
一、核安全监管的属性 |
二、核安全监管的动因 |
三、核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 |
第二节 国外核安全监管体系的借鉴 |
一、国外核核能利用管理体系梳理——以法国、芬兰为例 |
二、国外核安全监管机构治理结构探析:以美国、加拿大为例 |
三、日本核安全监管机构演进之借鉴 |
四、国外核安全监管体系及治理结构评析 |
第三节 我国核安全监管体系构成 |
一、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现状 |
二、我国核安全监管体系的重构 |
三、健全问责机制 |
第五章 核电厂监管法律制度比较与重构 |
第一节 核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
一、法律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目的性 |
二、核安全法律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核电厂许可制度 |
一、许可制度的立法借鉴 |
二、我国核电厂许可制度现状与完善 |
第三节 核电厂检查制度 |
一、芬兰、美国核安全检查制度借镜 |
二、我国核安全检查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
第四节 核电厂废物处置制度 |
一、放射性废物处理概述 |
二、国外核电厂废物处置借鉴 |
三、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理制度规定 |
四、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制度之立法改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9)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重点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之厘定 |
第一节 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之厘定 |
一、科技风险规制的基本内容 |
二、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科技风险规制的合理性基础 |
一、政府规制风险理论 |
二、行政过程论 |
三、风险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
第三节 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 |
一、行政法调整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二、科技风险规制给行政法带来的主要挑战 |
第二章 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的行政法之重塑 |
第一节 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实践及其类型化 |
一、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历史 |
二、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类型化 |
第二节 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正当性审视 |
一、权责视角之正当性审视 |
二、权义视角的正当性审视 |
第三节 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实践困境之根由 |
一、风险认知因素 |
二、政治因素 |
三、法制因素 |
第四节 域外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实践之借鉴 |
一、美国科技风险的议题设置法制实践 |
二、欧盟科技风险的议题设置法制实践 |
三、美国与欧盟议题设置法制实践之借鉴 |
第五节 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之重塑 |
一、转变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的基本理念 |
二、重塑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的基本原则 |
三、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主体性制度之设计 |
四、建立动态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 |
第三章 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的行政法之重构 |
第一节 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的合法性审视 |
一、科技风险标准的含义及其法制现状 |
二、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的主要缺陷 |
第二节 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缺陷的原因分析 |
一、内部原因:科技风险标准属性的影响 |
二、外部原因:科技风险与传统规制逻辑间的失配 |
第三节 科技风险标准制度重构的基本内容 |
一、基本原则之确定 |
二、科技风险标准制定理念之革新 |
三、科技风险标准具体制度之完善 |
第四章 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行政法之优化 |
第一节 现行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合法性审视 |
一、科技风险评估主要法律规范之梳理 |
二、科技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成绩与不足 |
第二节 科技风险评估制度困境之缘由 |
一、内因:科学难以为风险评估提供确定性结论 |
二、外因:科技风险的“社会建构”影响评估过程 |
第三节 科技风险评估基本原则之建构 |
一、科技风险评估基本原则的作用 |
二、建构科技风险评估原则的基本内容 |
第四节 优化科技风险评估制度之内容 |
一、科技风险评估的组织机构之优化 |
二、科技风险评估程序性制度之优化 |
三、科技风险评估运行机制之优化 |
第五章 科技风险沟通制度的行政法再定位 |
第一节 科技风险沟通制度的主要功能 |
一、有助于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 |
二、有助于消弭各方利害关系人间的不信任 |
三、有助于提高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民主性 |
第二节 科技风险沟通制度的合法性审视 |
一、科技风险沟通主要法律规范之梳理 |
二、科技风险沟通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
第三节 科技风险沟通制度再定位的基本原则 |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适用 |
二、科技风险沟通中的明确性原则 |
三、科技风险沟通中的有效性原则 |
四、科技风险沟通中的民主性原则 |
五、科技风险沟通中的安全性原则 |
第四节 科技风险沟通制度再定位之内容 |
一、科技风险沟通主体制度之再定位 |
二、科技风险沟通结构制度之再定位 |
三、科技风险沟通内容制度之再定位 |
第六章 科技风险管理制度的行政法之再造 |
第一节 科技风险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视 |
一、现行法律制度及其实践 |
二、现行科技风险管理制度的困境 |
第二节 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再造的基本原理 |
一、科技风险管理制度的基本理据之再造 |
二、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再造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再造的基本内容 |
一、科技风险管理主体性制度之再造 |
二、科技风险管理的程序性制度之再造 |
三、科技风险管理具体机制之再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中国应急管理机构的演进与发展:基于协调视角的观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分析框架:基于“性质主体”的应急管理协调类型 |
(一) 协调:应急管理机构改革的基本取向 |
(二) 基于“性质主体”的应急管理协调模式分类 |
1. 基于性质的协调分类:纵向协调与横向协调 |
2. 基于主体的协调分类:虚体协调与实体协调 |
3. 基于“性质主体”的应急管理协调分类:四种协调模式 |
三、历史演进:中国应急管理机构的发展过程 |
(一)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初期:职能部门分类管理为主、纵向非常设机构协调为辅 (模式IV为辅) |
1. 以职能部门分类管理为主 |
2. 非常设机构为辅:模式I (纵向虚体) 的探索 |
(二) 改革开放初期至2003年:依托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协调 (模式I) |
1. 新设分类管理机构 |
2. 依托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协调 (模式I) |
(三) 2004—2017年: |
1. 依托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 (模式II:横向虚体) |
2. 依托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进行协调 (模式III:纵向实体) |
(四) 2018年之后: |
1. 组建应急管理部:依托强力部门进行协调 (模式IV:横向实体) |
2. 应急管理部牵头协调:未来挑战 |
四、结论与讨论 |
(一) 中国应急管理机构改革的演进轨迹 |
(二) 中国应急管理机构改革的未来取向 |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成单位及其成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试论风险社会理论下的环境风险规制 ——以食品安全为视角[D]. 齐澍晗. 武汉大学, 2016(01)
- [2]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甘露茜. 重庆大学, 2019(01)
- [3]地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研究[D]. 李强. 南京大学, 2012(04)
- [4]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D]. 陈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5]提升省级核应急管理能力研究 ——以L省为例[D]. 张孟帅. 济南大学, 2019(01)
- [6]当代国际救灾体系比较研究[D]. 游志斌. 中共中央党校, 2006(01)
- [7]核电厂场外核应急资金体系的建立与优化[D]. 张静. 东华理工大学, 2013(02)
- [8]我国核安全立法研究 ——以核电厂监管为中心[D]. 刘画洁. 复旦大学, 2013(03)
- [9]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D]. 张哲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10]中国应急管理机构的演进与发展:基于协调视角的观察[J]. 钟开斌. 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