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论文文献综述)
张民侠[1](2010)在《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文中提出森林可持续经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在标准和目标的制定、技术的提高、政策的保障等方面都有比较多的研究,但对如何建立规范高效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较少。本文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以现代林业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现代产权理论、自然资源法理论为基础,采用历史文献法、实地调研法、对比分析法、系统研究法、个案分析法等方法对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进行了研究。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1)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依法治林是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协调、稳定发展的前提,是维护生态安全、实施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是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措施之一,必须要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各种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好林区的社会治安秩序。(2)临安是我国最早进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试点区域之一,在保障森林可持续经营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特别是在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及执法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实地调研,对构建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3)通过研究,指出我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方面存在立法目标、原则与现代林业发展的形势结合度不高;立法的层次较低;立法思想过多地注重了森林作为自然体的价值,没有考虑其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对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影响力较低,公众参与力低;在物证鉴定方面机构不健全,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法律条文中规定较少等问题。(4)通过研究,指出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方面存在执法者数量不足;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偏低;执法机构不健全,各机构之间协调性不够,职能划分不清;存在政府干预、执法腐败现象;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执法经费及设备保障不足;执法监督机构不健全,执法监督队伍业务水平不高,执法监督依据不完善等问题。(5)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牢固树立依法治林,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理念;实行政企分开、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大法律的宣传和全民参与力度;进行有效、严格地执法,加大执法监督;加强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及时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和生态变化情况,为政府决策、社会咨询、公众服务提供准确信息。(6)提出从林木种苗、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森林采伐、林地管理、森林分类经营、生态公益林保护、森林权属管理、森林认证等方面构建完备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的设想。强调更新立法理念,树立生态优先的立法思想,注重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围绕现代林业建设的新形势、新需要,与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7)提出了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执法监督的具体对策,强调要改变执法理念,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者的水平,掌握执法技巧;健全执法机构,实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突出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防止法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监督效率;加强执法质量考核,完善考评标准,真正做到奖优罚劣,提高执法者的积极性。(8)研究了林地面积、林木蓄积量的司法鉴定方法,创新性地提出了应根据具体案情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提高鉴定的精度,统一鉴定标准并写入法律条文中。建议成立各级森林案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鉴定结果的权威性。(9)创新性地提出了建立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的指标体系,并首次采用层次分析法、灰色综合分析法分别对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价,提出了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及评价时应注意的问题,并用建立的模型对实证区和全国的林业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价。
张军辉[2](2013)在《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野生药材资源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分布的非人工种植、圈养或养殖的各种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及其蕴藏量的总和。本文中,药材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传统中药、民间药(草药)和民族药。我国药材资源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历史上诞生了《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等医学名着。不仅中药资源源远流长,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也发展出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医药,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等。西部民族地区由于独特而多样的自然条件,具有丰富的药材资源,其中许多着名的地道中药材在全国占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近年来,由于人口增长、药材需求量大,乱砍滥伐、盗猎现象严重,资源生境破坏,群众保护药材资源意识薄弱等原因,西部民族地区的药材资源呈现出减少和枯竭的态势,保护民族地区的传统医药资源迫在眉睫。保护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有利于保持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有利于传承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维持自身民族特色;有利于发展中药和民族医药产业、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有利于再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以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在分析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及法律保护状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立法、执法、守法及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本文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文的选题意义、理论基础,对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明确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在界定野生药材资源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特点、分类、历史沿革及重要性。结合全国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对西部民族地区的中药资源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进行全面梳理;第二章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角度介绍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实证研究,通过对云南省文山自治州的调研,分析该地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第四章对涉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做法进行介绍,提出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就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建议;第六章是结语。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全面梳理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资源保护及研究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比较研究,在梳理国内和西部民族地区药材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比较研究国际有关条约、国外有关立法和体制在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差异,为西部地区完善立法提供借鉴;专题调研,选取一个省区内某个典型地区进行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调研,分析其有益经验及需要改进之处。本文力图实现的创新之处:一是选题的创新,论文首次从法学角度出发研究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问题。二是研究范围的创新,首次全面关注西部12省区市的野生药材资源及保护状况。本文结合第三次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全面介绍了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分布及保护状况。在中药资源外,本文还关注了西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对其历史沿革、药材资源以及与中药的关系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二是研究内容的创新,论文以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理论为基础,在关注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守法等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中,提出要确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对全部野生药材资源和各个管理环节进行规范;要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权,体现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要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发挥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作用。在执法层面,建议实行保护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引入环境非强制行政行为。在守法层面,建议发展环境非政府组织、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
陈志博[3](2019)在《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文中提出2018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被写入《宪法》序言,标志着“中华民族”成为宪法概念,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成为宪法目标。这意味着构建“中华民族认同意识”,也从政治理论上升为宪法精神,成为法律制度需要实现的宪法秩序。在政治学视角,民族共同体为其成员提供了特定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即是一种社会性文化。民族成员为了实现自身的价值,无法脱离民族社会性文化所提供的可行范围。在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成员期望自身能具备“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但这一抽象权利的缺失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法律权利上具体体现为,少数民族成员作为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人,在法律中表达其社会性文化的权利可能被制度性忽略,进而导致与多数民族成员的权利不平等。那么立法变通权便体现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尊重与补偿。虽然不同族群的社会性文化具有极大的差异,但是差异并非在于所追求的价值——过一种良善的生活方式(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而是对于这一价值的实现方式。所以,立法变通权一方面保障少数民族的社会性文化,另一方面追求多民族互帮互助的生活方式。立法变通权作为两个层面相结合的桥梁,在维护族群认同的基础上构建国族认同,这便是立法变通权所欲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宪法目的的方式。在宪法学视角,《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一百一十六条从立法内容和立法程序上对立法变通权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但是第一百一十五条中“贯彻执行”的宪法内涵仍存在模糊之处,单凭这一条文自身无法明确其规范内涵,便需要探究权力所保障的权利基础。从宪法保障权利角度,对“贯彻执行”作出较明确的解释。借助“人权条款”的开放性,结合《宪法》总纲中“各民族一律平等”规定,推导出平等地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基本权利须结合其民族社会性文化的逻辑,即“各民族公民权利平等”这一权利,也就是德沃金所说的“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以这一权利为依托,再结合德国宪法学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这一研究范式进行分析,推导出“各民族公民权利平等”这一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形成了立法变通权。并对这一权利的宪法限制进行了分析,在保障“各民族公民权利平等”而结合少数民族社会性文化作立法变通规定时不能违背的宪法限制包括:形式上宪法规定的绝对保留,宪法明示的法律保留,宪法隐含的法律保留;在实质上是立法变通不能违背公共利益,但是公共利益具有模糊性,若立法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由不积极制定或者随意制定立法变通规定而侵害少数民族公民基本权利,在没有具体的个案时是难以衡量的。《宪法》通过“宪法委托”规定由法律根据宪法形成立法变通权,但《立法法》与相关基本法律在权限与程序两方面存在不同的规定。根据宪法文本对法律规定的矛盾之处依据宪法秩序作“目的限缩”解释。当《立法法》与相关授权性法律规定相冲突时,以《立法法》的规定为准,对相关法律作目的限缩解释;唯一例外是《刑法》,因为刑法保护的法益是宪法明示或隐含法律保留,其保障的权利更具有宪法重要性(宪法保留),所以对《立法法》作目的限缩解释。立法变通权还具有不少实践问题,具体从立法变通规定的制定形式、制定机关、批准机关三个角度,对2000年3月《立法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变通规定”、“补充规定”以及单行条例进行了比较分析。重点是对“变通规定”与“补充规定”的制定机关与制定形式的法律依据问题做了详细探究,发现其实大部分变通、补充规定并不是依据狭义法律的授权,且这一部分规范性文件具有地域上的集中性,即基本由四川省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作出。
宦盛奎[4](2015)在《森林法立法理念的法理分析》文中认为描述性意义上的立法理念既反映了人们对于立法的认识,又是指导立法活动的理论基础和起主导作用的价值观。透过对三十年来我国森林立法的过程和主要内容的分析,能够从法理层面归纳出其立法理念。这一理念的产生有其历史传统、政治体制以及国际背景等因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旧的立法理念应适应于新的变迁趋势。
盛婉玉[5](2007)在《基于物权理论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森林资源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属于物权,其核心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是一般物权制度的衍生制度,但目前关于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研究大多忽视了森林资源产权的物权本质,从物权角度对森林资源产权进行研究的很少,而失去了物权基础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创新无疑也是没有根基的。基于物权理论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研究是从物权角度出发分析并完善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其理论意义在于将物权理论引入到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研究中来,在一定程度上创新了森林资源产权制度领域的研究;其实践意义在于可维护产权主体的财产权益和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障力度,规范市场秩序,纠正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物权权利制度,对森林资源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实现均有重要意义。本文是以一般物权理论为研究基础,以系统论观点和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层层展开,步步深入,并辅之以对比分析、历史分析、理论综述和实证分析结合、演绎和归纳并举的研究方法,借鉴国内外林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和森林法规,理清我国现有林业产权制度现状,明确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设计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创新方案。本文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产权流转、综合配套服务五个方面明确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每个方面又分为若干小项,以期准确地得到目前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全貌。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造成的所有权主体缺位、采伐限额制度造成的处分权缺失、税负过重导致的收益权被侵犯、经营权主体缺位、经营权残缺、抵押权缺失、综合配套设施不健全等。对于国有林和集体林,本文首先从权利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权利的取得、行使、保护、变更等方面对国有林、集体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进行分析,此间引用了大量森林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因为法律法规是制度的最好体现。在明确国有林和集体林现有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吸取国外先进产权制度经验,分别设计国有林和集体林产权制度创新方案。笔者认为我国应从所有权、经营权、处分权、收益权、抵押权、权利流转等多个方面对国有林和集体林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对于私有林,笔者在借鉴美国和瑞典私有林产权运营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承包模式、折价定股模式、合作化模式、租用模式、风险经营模式、分片经营模式等私有林产权模式,并概括各种产权模式特征和适用领域,比较各种产权模式的优劣,最后提出私有林产权改革的政策建议,以期为决策者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最后本文对我国现有森林资源物权变动制度进行了分析。该部分在立足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广泛总结国外森林资源物权变动制度的先进成果,结合我国现有森林资源物权变动制度,通过国内外对比研究,从森林资源物权变动监管制度、森林资源物权变动模式两个方面对我国现有森林资源物权变动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要从确定森林资源物权变动客体、确定森林资源物权变动主体、完善流转审核制度、完善森林资源评估制度、完善流转合同制度、完善登记发证制度、完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等7个方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森林资源物权变动制度。
乔世明[6](2006)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变通立法探究》文中提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变通规定》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有关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第一项变通规定,该规定不仅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充实了我国森林资源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黔西南州变通立法的成功经验,值得其他民族自治地方在生态环境立法中借鉴。
张佩钰[7](2017)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变通立法是指有权限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符合本民族特点的部分作变通规定的立法活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的制度基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完美结合,也是协调纵向的府际冲突和横向的族际冲突的客观要求。若没有民族区域自治,就没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变通立法能有效地解决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协调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这不仅是一种权宜之计,也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合情性及合法性。从解放前革命边区的艰难探索到建国后逐步走上有法可依的正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至今经历了七十余年的实践考验。1946年的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次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其中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得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独立自治法规。”1984年的5月,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从基本法角度对变通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及2001年对《婚姻法》的相关修改,更是对变通立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与规范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因而,本文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进行研究,从制度、现实、价值三个方面分析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在我国的基础理论,深入探讨变通立法这一权力的制度内涵,界定权力性质、厘清法律位阶、明确制度边界,并从《婚姻法》、《刑法》、《森林法》等多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角度对变通立法实践进行考察,找出现阶段仍存在的问题,并最终提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完善建议,形成具有理论性和对策性的研究结论,以期为推动变通立法朝着更加规范、有效的方向发展,推进民族法制建设与国家法制统一,实现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有所裨益。论文主体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基础理论,从我国国家体制、民族法制、民族政策、现实国情等层面逐步分析论证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制度存在的理论渊源。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本章首先分析了变通立法的制度基础,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既能将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又是协调纵向的府际冲突和横向的族际冲突的客观要求;其次分析了变通立法的现实基础,即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在一元二级多层立法体制且以制定法为正式法律渊源的当代中国,协调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依法对国家制定法适当变通,有助于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确保法律的实施符合少数民族地方的习惯和特点;最后分析了变通立法的价值基础,即自由、平等与秩序。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的法理价值在于自由、平等和秩序,它不仅是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与国情必要性考量之下的一种权宜之计,其自身就具有合理性、合情性和合法性。第二章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制度内涵,以变通立法制度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的文本内容为依托,对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的法理属性、效力定位和制度边界展开研究。本章首先在释析几种主流学说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的实质化、利益法学和功能主义作为分析工具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进行定性分析,得出其授权性立法、变通性立法以及兼具权力和权利的性质;其次,具体了分析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法律位阶,明确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关系需视情况而论,且从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属人效力三个方面分析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适用效力,并对变通立法权相关的几个基础性概念进行辨析;最后,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边界进行规范分析和学理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制度边界。第三章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实践考察,从《婚姻法》、《刑法》、《森林法》等几部具有代表性法律的变通立法实践进行分析,找出现阶段变通立法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本章首先从起步时期、快速发展时期、繁荣时期三个主要阶段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实践历程进行回顾、总结与反思,并对各时期所制定的变通(及补充)规定进行梳理、归纳,然后逐一分析了《婚姻法》变通立法最早、最广的原因及其变通立法的主要内容、主要特征与问题所在;《刑法》变通立法缺位,却长期以变通执行代替变通立法的现状及原因;《森林法》变通立法现状、其变通立法对《森林法》本身的积极作用以及现阶段仍存在的不足等,为本文最后一章提出完善建议作铺垫。第四章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完善建议,是基于第二章制度内涵分析与第三章立法实践考察两个层面分析、总结所发现的问题而提出的完善建议。建议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针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理念相对落后、法律体制仍不够健全的问题,从明确变通立法的效力与形式,统一立法的主体,并丰富立法内容等方面所提出的“立法理念与立法体制的完善”;二是针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程序中所存在的不足,从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完善立法监督制度、建立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程序,建立立法争议解决及制裁机制等方面提出的“立法程序的完善”;三是针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技术相对落后的现状,从统一变通规定的形式与名称、对变通规定作扩张解释、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纳入变通对象范围等立法细节方面提出的“立法技术的完善”。
樊宝敏[8](2002)在《中国清代以来林政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21 世纪中国,发展林业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完成此项任务关键在于制定切实可行的林业政策。因此,认真研究和借鉴历史上的林业政策就成为一项很有意义的课题。本论文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分别清前期、晚清、民国和共和国四个历史时期,从社会经济、森林生态、林业思想、科技教育、林业经济、法律法规、机构设置等方面及其相互结合上,对林业政策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分析了各历史时期林业政策的特点,并用现代科学的观点对其进行了评价,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得出了今后制定林业政策的几个原则。在清代前期的封建时代,林业深受农本思想和风水观念的影响。满族统治者为保护祖宗的发祥地,把东北划为“四禁”地区,森林得到较好的保护。而在其他地区,为了解决因人口暴长所需的粮食问题,鼓励毁林开荒,长江流域棚民大量出现。为了治理日益严重的河患,当时皇帝多提倡河堤植树,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清政府颁布过少量护林植树诏令。各地护林碑的大量出现,说明民间毁林的严重和护林意识的觉醒。清政府设官负责采伐、收税和皇家园林,但缺少造林的官职。晚清时期,国家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森林资源遭受帝国主义的大肆掠夺。向西方学习、兴办林业教育、振兴林政的呼声日益高涨。清政府为了解决财政、挽救危局,对东北林区逐渐实行开禁,成立农工商局,始创农林学术团体和农林学堂,派遣学林留学生,并从国外进口木材,被迫采取一些发展林业的政策。民国时期,孙中山的林业思想达到了新的高度,同时留学归来的一批林学家也提出了发展林业的理论。林业教育和科学技术在艰苦的环境中缓慢发展。先后培养出林业专门人才千余名。中国第一部《森林法》诞生,其后又经重新颁布。创立植树节和植树运动。由于国家政权不统一,在国民党、解放区和殖民地三种区域实行三种林业政策。各区域的林业管理机构和林业政策都有一定发展,但由于社会制度、战争等原因,林业政策难于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五十多年间,森林资源的所有制实现了从私有到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转变。前三十年“大木头主义”占主导地位,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后二十年开始重视森林的生态效益。国家重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人工造林和自然保
吴靓[9](2013)在《论我国森林法的完善 ——以中外森林法律制度的对比为视角》文中认为森林资源被称为“大自然之肺”,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环境等重要作用。森林不仅具有生态功能,同时具有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目前在我国,如何将森林的三项功能有效的配置利用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而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成为了我们亟需解决的课题。在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主的森林法体系经过多年的建设己经初具规模,为我国森林资源的经营和保护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脚步。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偏重于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但未涉及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本文旨在对中外森林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森林法的若干建议,促使我国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得到有效合理配置,最终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分为五章,主要内容为:第一章绪论在这一部分主要介绍本课题的研究背景、目的、方法和内容。第二章我国森林法律制度的概述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森林法律制度的概况。其次,从法理学、生态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完善我国森林法的理论基础。第三章我国《森林法》的基本概念和立法目的的完善笔者对我国森林法中“森林”、“森林资源”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界定;并介绍了我国森林法历次修改的立法目的,通过对外国森林法律中先进的立法目的的经验予以借鉴,提出完善建议。第四章具体的森林法律制度的完善本章通过对中外森林资源所有权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森林资源公众参与制度;森林资源法律责任进行比较,提出完善我国森林法中森林法律制度的建议。第五章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对我国森林资源的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章主要通过对比中外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建议。
陈学斌[10](2012)在《中国林业执法改革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林业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林业行政、刑事及民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林业执法已经不是无法可依,基本上是有法可依的局面了。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的生活和社会需求不断的发展变化,因此,任何制度不可能永久的适应人类的生活和社会变化。国家的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也是如此。前期专家们普遍认为,现阶段我国的林业执法中,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林业部门的整体形象,影响到林业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例如:“执法投入不足,执法权分散,执法监督不力”等等。这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面临的一道课题。2003年,国家林业局在21个县级单位开展了林业执法试点工作;2005年又在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改革。其目的就是为了要解决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执行不力的问题。通过改革整合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达到林业执法高效有力。在改革的过程中,各地均取得了许多好的工作成绩,但“执法投入不足,执法权分散,执法监督不力”尚未得到根本的解决。国家林业局,要求林业系统进一步的探索,解决执法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笔者认为,深入的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的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深入的开展林业综合执法研究,是解决林业执法乱、执法难,等执法问题的根本方法。本文中,笔者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首先,从国家林业执法存在的问题的及历史沿革入手,分析了国家现行的林业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与挑战;其次,全面地分析了林业执法工作的现状,结合国家林业局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与实践,深入剖析了国家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情况及产生问题的本质因素;最后,笔者对国家现阶段实行林业综合执法提出了一系列的构思。文章认为,国家需要采取组建林业孪生法人综合执法机构的治理模式,将林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并设计对林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人、财、物进行科学的引导、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论文提纲范文)
(1)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1.2.1 相关概念研究 |
1.2.2 基础理论研究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二章 实证区研究——以浙江省临安市为例 |
2.1 临安市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 |
2.1.1 临安市的自然概况 |
2.1.2 临安市的社会经济概况 |
2.2 临安市森林资源概况[30] |
2.2.1 临安植物区系及类型 |
2.2.2 临安市自然保护小区概况 |
2.2.3 临安市的林地资源与森林蓄积 |
2.2.4 临安市森林分布概况 |
2.2.5 临安市森林公园概况 |
2.3 临安市森林可持续经营状况 |
2.3.1 营林生产情况 |
2.3.2 林业科技推广 |
2.3.3 森林认证 |
2.3.4 政策保障措施及成果 |
2.4 临安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现状 |
2.4.1 林木种子及新品种管理方面 |
2.4.2 植物检疫及病虫害防治方面 |
2.4.3 森林防火方面 |
2.4.4 林地管理方面 |
2.4.5 森林采伐管理方面 |
2.4.6 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 |
2.4.7 野生动物保护方面 |
2.5 临安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现状 |
2.5.1 执法队伍方面 |
2.5.2 森林公安执法现状 |
2.5.3 典型案例 |
2.5.4 其他执法机关执法现状 |
第三章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林木种苗管理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1 林木种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3.1.2 林木种苗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2 森林分类经营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2.1 森林分类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
3.2.2 森林分类经营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3 森林采伐更新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3.1 森林采伐更新相关法律法规 |
3.3.2 森林采伐更新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4 生态公益林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4.1 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4.2 生态公益林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5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5.1 野生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5.2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6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6.1 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6.2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7 林地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7.1 林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7.2 林地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8 森林权属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8.1 森林权属相关法律法规 |
3.8.2 森林权属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9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9.1 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
3.9.2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10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0.1 森林病虫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
3.10.2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11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1.1 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 |
3.11.2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12 森林认证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2.1 我国森林认证现状 |
3.12.2 森林认证立法的必要性 |
3.13 其他方面 |
第四章 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 林业执法概说 |
4.1.1 林业行政执法 |
4.1.2 林业刑事执法 |
4.2 林业执法队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2.1 林业执法队伍现状 |
4.2.2 林业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 |
4.3 林业行政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3.1 林业行政执法现状 |
4.3.2 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4.4 林业刑事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4.1 林业刑事执法现状 |
4.4.2 林业刑事执法存在的问题 |
4.5 林业执法监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5.1 林业执法监督现状 |
4.5.2 林业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国外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的借鉴与启示 |
5.1 美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1.1 美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 |
5.1.2 美国森林经营思想和法规的演变 |
5.1.3 美国林业主要法律法规及特点 |
5.2 德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2.1 德国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
5.2.2 德国的林业法律法规 |
5.2.3 德国的林业执法 |
5.3 日本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3.1 日本的森林可持续经营 |
5.3.2 日本的林业法律法规 |
5.4 俄罗斯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4.1 俄罗斯的森林可持续经营 |
5.4.2 俄罗斯的林业法律法规 |
第六章 建立完备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律保障体系 |
6.1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6.1.1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必要性 |
6.1.2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可行性 |
6.2 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立法理念 |
6.2.1 立法理念的内涵 |
6.2.2 建立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新理念 |
6.3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指导原则 |
6.3.1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
6.3.2 生态优先原则 |
6.3.3 协调发展的原则 |
6.3.4 预防为主的原则 |
6.3.5 协同合作的原则 |
6.3.6 公众参与的原则 |
6.3.7 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
6.3.8 加大经济扶持力度的原则 |
6.4 森林可持续经营各法律关系的协调 |
6.4.1 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协调 |
6.4.2 林业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6.4.3 实施法律法规的各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 |
6.4.4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社会形势发展的协调 |
6.4.5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协调 |
6.4.6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协调 |
6.4.7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与国际法律的协调 |
6.5 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
6.5.1 林木种苗管理法律的完善 |
6.5.2 森林分类经营法律的完善 |
6.5.3 森林采伐更新法律的完善 |
6.5.4 生态公益林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5 天然林保护的立法 |
6.5.6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7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8 林地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9 森林权属的立法 |
6.5.10 植物检疫法律的完善 |
6.5.11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的完善 |
6.5.12 森林防火法律的完善 |
6.5.13 森林资源监测的立法 |
6.5.14 森林认证的立法 |
第七章 林业司法鉴定技术研究 |
7.1 林业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7.1.1 林业司法鉴定的意义 |
7.1.2 林业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
7.1.3 解决问题的对策 |
7.2 涉案林地面积鉴定技术研究 |
7.2.1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7.2.2 研究的地点与仪器 |
7.2.3 林地面积测量的方法 |
7.2.4 数据采集与结果分析 |
7.2.5 结论与讨论 |
7.3 涉案林木材积鉴定技术研究 |
7.3.1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7.3.2 涉案林木材积测算方法与讨论 |
7.3.3 结论与讨论 |
7.4 涉案野生动植物鉴定问题的思考 |
7.4.1 成立野生动植物鉴定机构 |
7.4.2 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的类别 |
7.4.3 野生动植物鉴定流程图 |
第八章 建立规范高效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保障体系 |
8.1 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
8.2 加强林业执法队伍的建设 |
8.2.1 增强执法者的服务意识 |
8.2.2 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 |
8.2.3 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
8.2.4 建立奖惩等激励机制 |
8.2.5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执法者的责任心 |
8.2.6 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
8.2.7 开展岗位大比武活动 |
8.2.8 强化民警的心理健康教育 |
8.2.9 加大对森林公安的宣传力度 |
8.3 建立规范的林业执法体系 |
8.3.1 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林业执法工作 |
8.3.2 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8.3.3 立法工作要跟上形势的发展 |
8.3.4 解决好执法机构的经费问题 |
8.3.5 完善林业执法体制 |
8.3.6 严格执法程序、时限 |
8.3.7 掌握执法的技巧 |
8.3.8 加强林业法制宣传力度 |
8.3.9 依靠科技支撑,减少对森林的采伐 |
8.4 建立高效的林业执法监督体系 |
8.4.1 建立健全林业执法监督机构 |
8.4.2 健全和完善林业执法内部监督机制 |
8.4.3 加强林业执法的外部监督机制 |
8.4.4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 |
8.4.5 突出督察“护法”职能 |
8.4.6 加大打击司法腐败的力度 |
8.4.7 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8.5 建立科学严格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 |
8.5.1 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目的与意义 |
8.5.2 目前林业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存在的问题 |
8.5.3 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的完善 |
8.5.4 林业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标准 |
8.5.5 林业刑事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标准 |
第九章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研究 |
9.1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的意义 |
9.2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9.2.1 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 |
9.2.2 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 |
9.2.3 影响执法实施的因素 |
9.2.4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9.2.5 林业法律实施果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9.3 层次分析评价法 |
9.3.1 层次分析法评价的原理 |
9.3.2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层次框图 |
9.3.3 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
9.3.4 指标体系的综合评价 |
9.3.5 实例分析 |
9.4 基于AHP 与灰色综合评价法 |
9.4.1 灰色综合评价法的原理 |
9.4.2 实例分析 |
第十章 结论与创新 |
10.1 结论 |
10.2 创新 |
参考文献 |
详细摘要 |
(2)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概况 |
第一节 野生药材资源概述 |
1.1.1 野生药材资源的界定 |
1.1.2 野生药材资源的特点 |
1.1.3 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 |
1.1.4 药材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沿革 |
1.1.5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及分布 |
1.2.1 中药资源普查及野生药材资源状况概述 |
1.2.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分布 |
1.2.3 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状况 |
第二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现状 |
第一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现状 |
2.1.1 国家层面关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2.1.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现状 |
2.1.3 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2.1.4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执法现状 |
2.2.1 执法依据欠完善 |
2.2.2 执法部门权限划分不明确 |
2.2.3 环保部门执法能力不足 |
2.2.4 执法体制外制约因素较多 |
第三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守法现状 |
2.3.1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现状 |
2.3.2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现状 |
3.1.1 文山州的生物多样性状况 |
3.1.2 文山州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 |
第二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措施 |
3.2.1 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
3.2.2 促进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与执法 |
3.2.3 探索实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 |
3.2.4 多方筹措自然保护区管护资金 |
3.2.5 开展野生药材资源产业科研攻关 |
3.2.6 提高全民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
第三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3.3.1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专门立法缺失 |
3.3.2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职责交叉 |
3.3.3 资源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之间矛盾比较突出 |
3.3.4 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困难较多 |
第四节 文山州新一轮中药资源普查开展情况 |
第四章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借鉴 |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有关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规定 |
4.1.1 生物多样性公约 |
4.1.2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
4.1.3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4.1.4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
4.1.5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第二节 部分国家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措施 |
4.2.1 美国 |
4.2.2 欧盟 |
4.2.3 澳大利亚 |
4.2.4 印度 |
第三节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 |
4.3.1 详细阐述立法指导思想 |
4.3.2 明确规定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
4.3.3 及时更新法律规定 |
4.3.4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 |
第五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5.1.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相关立法 |
5.1.2 提高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质量 |
5.1.3 突出自治立法特色 |
5.1.4 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5.1.5 定期进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清理 |
第二节 强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法规的执法效果 |
5.2.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的执法依据 |
5.2.2 理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
5.2.3 加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执法能力建设 |
5.2.4 协调野生药材资源执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
第三节 促进公众守法及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参与 |
5.3.1 加强宣传教育 |
5.3.2 完善规章制度 |
5.3.3 发展环保非政府组织 |
5.3.4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的思路、方法与难点 |
第二章 立法变通权之宪法内涵 |
第一节 立法变通权之国族认同意义 |
第二节 立法变通权之基本权利基础 |
第三节 各民族公民基本权利平等之宪法内涵 |
第三章 立法变通权之法律形成 |
第一节 立法变通权之法律规定 |
第二节 立法变通权之权限问题 |
第三节 立法变通权之程序问题 |
第四章 立法变通权之实践问题 |
第一节 “变通规定”之制定机关与制定形式的法律依据问题 |
第二节 “补充规定”之制定机关与制定形式的法律依据问题 |
第三节 对“变通规定”与“补充规定”作目的限缩解释的实践问题 |
第四节 地方性法规中作出立法变通的问题 |
余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森林法立法理念的法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森林法发展历程简介 |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试行) 》阶段( 1979 年—1984 年) |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阶段( 1985 年至今) |
二、森林立法的特点 |
( 一) 政府推进式立法 |
( 二) 立法过程中行政部门起重要作用 |
1. 国务院及林业部门在草案起草中的作用 |
2. 国务院对森林法的细化 |
( 三) 林业重大方针政策的法律化 |
( 四) 内容上的三条主线: 植树造林、森林经营、采伐管理 |
三、森林法的立法理念内容与形成 |
( 一) 森林法立法理念的传统来源 |
( 二) 森林法立法理念的政治制度来源 |
( 三) 森林法立法理念的国际化背景 |
结语 |
(5)基于物权理论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2 物权理论 |
2.1 物权的内涵和特征 |
2.1.1 物权的概念 |
2.1.2 物权的特征 |
2.1.3 物权的效力 |
2.1.4 物权的要素 |
2.2 物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2.2.1 古代物权制度 |
2.2.2 近现代物权制度 |
2.2.3 物权制度的演进趋势 |
2.3 物权的权利体系 |
2.4 物权的内容 |
2.5 物权变动理论 |
2.5.1 物权变动的形态 |
2.5.2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
2.6 本章小结 |
3 森林资源产权理论 |
3.1 森林资源内涵、特点和分类 |
3.1.1 森林资源的内涵 |
3.1.2 森林资源的特点 |
3.1.3 森林资源的分类 |
3.2 森林资源产权的涵义和特点 |
3.2.1 森林资源产权的涵义 |
3.2.2 森林资源产权的特点 |
3.2.3 产权与物权的关系 |
3.3 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历程 |
3.3.1 古代森林资源产权制度 |
3.3.2 近现代森林资源产权制度 |
3.3.3 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趋势 |
3.4 本章小结 |
4 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问题分析 |
4.1 所有权的问题 |
4.1.1 所有权主体缺位 |
4.1.2 处分权被忽视 |
4.1.3 收益权被侵犯 |
4.2 用益物权的问题 |
4.2.1 经营权概念不清 |
4.2.2 经营主体缺位 |
4.2.3 经营权残缺 |
4.2.4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不清晰 |
4.2.5 经营权不利于流转 |
4.3 担保权的问题 |
4.3.1 抵押权缺失 |
4.3.2 森林资产抵押得不到银行认可 |
4.4 产权流转的问题 |
4.4.1 资产评估体系不完善 |
4.4.2 交易不规范 |
4.4.3 登记发证存在缺陷 |
4.4.4 监督机制不健全 |
4.4.5 所有权不可流动 |
4.5 综合配套服务的问题 |
4.5.1 林业发展资金匮乏 |
4.5.2 林业政策法规不健全 |
4.5.3 政府服务职能不足 |
4.5.4 森林保险制度尚未建立 |
4.6 本章小结 |
5 基于物权理论的国有林产权制度分析 |
5.1 国有林所有权制度分析 |
5.1.1 国有林所有权的法律关系 |
5.1.2 国有林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
5.1.3 国有林所有权的取得 |
5.1.4 国有林所有权的行使 |
5.1.5 国有林所有权的保护 |
5.2 国有林使用权制度分析 |
5.2.1 国有林使用权的法律关系 |
5.2.2 国有林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
5.2.3 国有林使用权的流转 |
5.2.4 国有林使用权的保护 |
5.3 国有林产权制度创新 |
5.3.1 国外国有林产权制度启示 |
5.3.2 国有林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设计 |
5.4 国有林产权改革的配套措施 |
5.4.1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
5.4.2 剥离林场"办社会"职能 |
5.4.3 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
5.4.4 着力解决林木生产和木材销售环节中的问题 |
5.5 案例:伊春市国有林产权改革试点 |
5.6 本章小结 |
6 基于物权理论的集体林产权制度分析 |
6.1 集体林所有权制度分析 |
6.1.1 集体林所有权法律关系 |
6.1.2 集体林所有权的取得 |
6.1.3 集体林所有权的行使与变动 |
6.1.4 集体林所有权的保护 |
6.1.5 集体林所有权的实践形式 |
6.1.6 集体林所有权的确定性 |
6.2 农村集体林承包权制度分析 |
6.2.1 农村集体林承包权的法律关系 |
6.2.2 农村集体林承包权的法律规定 |
6.2.3 农村集体林承包权的流转 |
6.2.4 农村集体林承包权的保护 |
6.2.5 农村集体林承包权的登记发证 |
6.2.6 农村集体林承包权的年限 |
6.3 集体林产权制度创新 |
6.3.1 日本集体林产权制度启示 |
6.3.2 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设计 |
6.4 本章小结 |
7 基于物权理论的私有林产权制度分析 |
7.1 国外私有林产权制度启示 |
7.2 私有林产权模式选择 |
7.2.1 私有林产权模式选择的背景 |
7.2.2 私有林产权模式选择的基本原则 |
7.2.3 私有林产权模式选择的具体内容 |
7.3 私有林产权改革的政策建议 |
7.3.1 建立造林护林补偿制度 |
7.3.2 拓宽贷款渠道 |
7.3.3 增强科技扶持力度 |
7.3.4 发挥林业部门服务职能 |
7.3.5 降低税费 |
7.3.6 完善林业保险制度 |
7.3.7 改变木材销售体制 |
7.4 本章小结 |
8 森林资源物权变动制度分析 |
8.1 森林资源物权变动的内涵 |
8.2 森林资源物权变动监管制度分析 |
8.2.1 林地征占用监管制度 |
8.2.2 林地所有权变动监管 |
8.2.3 林地他物权变动监管 |
8.3 森林资源物权变动模式分析 |
8.3.1 国内外森林资源物权变动审查制度对比 |
8.3.2 森林资源物权变动效力模式分析 |
8.4 国内外森林资源物权变动机构对比 |
8.5 森林资源物权变动制度创新 |
8.5.1 森林资源物权变动客体的确定 |
8.5.2 森林资源物权变动主体的确定 |
8.5.3 森林资源流转审核制度的完善 |
8.5.4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的完善 |
8.5.5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制度的完善 |
8.5.6 森林资源登记发证制度的完善 |
8.5.7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的完善 |
8.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变通立法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变通立法的背景 |
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变通规定》的立法依据及内容 |
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变通规定》是我国森林立法的重要成果 |
(一)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变通规定》对国家《森林法》修改的参考价值 |
(二)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变通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立法的启示 |
(7)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变通立法的制度基础 |
一、单一制国家纵向权力配置和府际冲突 |
二、多民族国家横向民族差异和族际冲突 |
三、民族区域自治:中央与民族地方的协调路径 |
第二节 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冲突:变通立法的现实基础 |
一、国家法的普遍性与民族法的特殊性之间的冲突 |
二、制定法的开放性与习惯法的封闭性之间的冲突 |
三、法律变通: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冲突的协调路径 |
第三节 自由、平等、秩序: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价值基础 |
一、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法理价值 |
二、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正当性 |
第二章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制度内涵 |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法律规定 |
一、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 |
二、变通立法的主体和程序 |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的法理属性 |
一、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法理属性的学说梳理 |
二、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法理属性的分析工具 |
三、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的性质释出 |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效力定位 |
一、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法律位阶 |
二、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适用效力 |
第四节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制度边界 |
一、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边界的规范分析 |
二、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边界的学理分析 |
第五节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相关概念辨析 |
一、“变通规定”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二、“变通规定”与“补充规定 |
三、“变通立法”与“变通执行” |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权与经济特区的变通立法权 |
第三章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实践考察 |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实践历程 |
一、起步时期(1946-1984年):从初步建立到停滞再到重新发展 |
二、快速发展时期(1985-2000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 |
三、繁荣时期(2000年至今):《立法法》颁布及《婚姻法》修订 |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对民事法律的变通立法实践——以对《婚姻法》的变通立法为例 |
一、对《婚姻法》变通立法的现状分析 |
二、对《婚姻法》变通立法的主要特征 |
三、对《婚姻法》变通立法最为广泛的原因 |
第三节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对刑事法律的变通立法实践—以对《刑法》的变通立法为例 |
一、对《刑法》进行变通的现状分析 |
二、对《刑法》进行变通的反思:《刑法》第九十条争议的探讨 |
第四节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对行政法的变通立法实践 —以对《森林法》的变通立法为例 |
一、对《森林法》变通立法的现状分析 |
二、对《森林法》变通立法的反思 |
第四章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立法理念与立法体制的完善 |
一、识别变通立法的需求 |
二、明确变通立法的位阶 |
三、统一变通立法的主体 |
四、拓宽变通立法的对象 |
第二节 立法程序的完善 |
一、建立立法听证制度 |
二、完善立法审批制度 |
三、建立争议解决机制 |
四、设立立法解释程序 |
第三节 立法技术的完善 |
一、统一变通立法的形式 |
二、丰富变通立法的内容 |
三、着重立法人才的培养 |
四、加强对偏远地区的支持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中国清代以来林政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林政史问题的提出 |
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2.1 国外对林业史的研究 |
2.2 我国林业史研究概况 |
3. 林政史的概念和研究范围 |
4. 中国林政史的研究方法 |
5. 中国林政发展概况 |
第一篇 清代前期(1644-1840) |
第一章 清代前期社会经济和森林生态概况 |
1.1 清前期社会政治经济的基本情况 |
1.2 清前期的森林资源状况 |
1.2.1 森林资源分布概况 |
1.2.2 清前期森林变迁的主要原因 |
1.3 清前期的生态环境状况 |
第二章 清前期林业思想和林业科教政策 |
2.1 清前期的林业思想 |
2.1.1 农本思想中的林业思想 |
2.1.2 森林有益于风水的思想 |
2.1.3 森林防灾的思想 |
2.1.4 森林多效益思想——以俞森为例 |
2.2 清前期的林业科技教育政策 |
2.2.1 重视农林科技着作的编纂 |
2.2.2 农林教育的传统性 |
第三章 清代前期林业经济政策 |
3.1 对东北森林的封禁政策 |
3.2 与山林争地的屯田政策 |
3.3 积极推行河堤植树 |
3.4 森林和林地所有制 |
3.5 林业赋税 |
3.6 林产品市场贸易 |
第四章 清代前期林业法律制度 |
4.1 林业诏令 |
4.2 林业法律 |
4.3 林业的乡规民约 |
4.4 清前期的林业官制 |
4.4.1 行政官制概况 |
4.4.2 林业官制 |
第二篇 清代后期(1840-1911) |
第五章 晚清社会经济和森林生态概况 |
5.1 晚清社会政治经济概况 |
5.2 晚清森林资源及其变迁 |
5.2.1 晚清森林分布概况 |
5.2.2 晚清森林变迁的主要原因 |
5.3 晚清时期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 |
第六章 晚清林业思想和林业科教政策 |
6.1 晚清的林业思想 |
6.1.1 魏源“师夷长技”的林业思想 |
6.1.2 张之洞“劝学导政”的林业思想 |
6.1.3 康有为“公有统筹”的林业思想 |
6.1.4 华辉和赵炳麟的林业思想 |
6.2 晚清林业科技教育政策 |
6.2.1 近代林业科技与学术活动的开端 |
6.2.2 林业专门教育的萌芽 |
第七章 晚清的林业经济政策 |
7.1 帝国主义对我国森林资源的掠夺 |
7.1.1 沙皇俄国侵吞我国大片国土 |
7.1.2 俄国、日本等帝国主义对我国森林资源的掠夺 |
7.2 东北林区的开禁和伐木垦殖政策的实行 |
7.3 清末发展林业的政策 |
7.3.1 大臣关于兴林的建议 |
7.3.2 农工商部的林业政策 |
7.3.3 地方上的林业政策 |
7.4 晚清时期的林业所有制 |
7.5 晚清林业捐税和市场政策 |
7.5.1 林业捐税 |
7.5.2 林产品市场和贸易 |
第八章 晚清的林业法律制度 |
8.1 晚清政府的林业法律诏令 |
8.1.1 与林业有关的不平等条约 |
8.1.2 林业诏令 |
8.1.3 林业法律章程 |
8.2 乡规民约 |
8.3 晚清政府的林业机构和林业官制 |
第三篇 民国时期(1912-1949) |
第九章 民国时期社会和森林生态概况 |
9.1 民国社会概况 |
9.2 民国时期的森林资源 |
9.2.1 民国时期森林资源及其分布 |
9.2.2 民国时期森林变迁的主要原因 |
9.3 民国时期生态环境 |
第十章 民国时期林业思想和林业科教政策 |
10.1 民国时期林业思想 |
10.1.1 孙中山“森林防灾”的思想 |
10.1.2 凌道扬“振兴林政”的思想 |
10.1.3 姚传法的“以法治林”思想 |
10.1.4 郝景盛的“森林万能论” |
10.2 民国时期的林业科技政策 |
10.2.1 发挥广大回国留学生的作用 |
10.2.2 创设林业学术团体,出版学术刊物 |
10.2.3 设立林业科研机构,开展林业试验研究 |
10.2.4 学习西方科技,创造适于我国的林业科技成果 |
10.3 民国时期的林业教育政策 |
第十一章 北洋政府的林政管理 |
11.1 北洋政府时期的林业经济政策 |
11.1.1 森林所有制政策 |
11.1.2 鼓励造林政策 |
11.1.3 政府所投入的林业经费情况 |
11.1.4 林业捐税政策 |
11.2 北洋政府的林业政策与法规 |
11.2.1 《森林法》 |
11.2.2 《狩猎法》 |
11.2.3 《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 |
11.2.4 其他条例和规则 |
11.3 林业行政机构 |
第十二章 国民政府的林政管理 |
12.1 国民政府的林业经济政策 |
12.1.1 国民政府时期的森林所有制 |
12.1.2 提倡和奖励造林 |
12.1.3 停止国有林的发放 |
12.1.4 国民政府的林业经费 |
12.1.5 国民政府的林业捐税 |
12.1.6 对外木材贸易政策 |
12.2 国民政府的林业法规 |
12.2.1 林业法律 |
12.2.2 林业法规和章程 |
12.3 国民政府的林业机构与行政管理 |
12.3.1 农矿部时期(1928.3—1930.12) |
12.3.2 实业部时期(1930.12—1937.1) |
12.3.3 经济部时期(1938.1—1940.5) |
12.3.4 农林部时期(1940.5—1949.4) |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政府的林政管理 |
13.1 改革森林所有权 |
13.2 林产品税收政策 |
13.3 颁布林业政策和法规 |
13.4 设立林业管理机构 |
第十四章 殖民地政府的林政管理 |
14.1 德国侵占时胶澳的林政管理 |
14.2 日本侵占时台湾的林政 |
14.3 伪“满洲国”政府的林政 |
第四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0) |
第十五章 新中国社会经济和森林生态概况 |
15.1 新中国的社会经济状况 |
15.2 新中国的森林资源状况 |
15.3 新中国的生态环境状况 |
第十六章 新中国的林业建设思想 |
16.1 国家领导人的林业思想 |
16.1.1 毛泽东的林业思想 |
16.1.2 周恩来的林业思想 |
16.1.3 邓小平的林业思想 |
16.1.4 江泽民的林业思想 |
16.2 林业部门主要领导人的林业思想 |
16.2.1 梁希的林业思想 |
16.2.2 罗玉川的林业思想 |
16.2.3 雍文涛的林业思想 |
16.3 学术界的林业思想 |
16.3.1 学术界关于森林作用的大辩论 |
16.3.2 知名学者的林业思想 |
第十七章 新中国的林业教育和科技政策 |
17.1 新中国的林业教育政策 |
17.1.1 林业教育独立发展 |
17.1.2 多专业多层次办学 |
17.1.3 经济转轨时期林业教育政策的重大调整 |
17.2 新中国的林业科学技术政策 |
17.2.1 设立林业科研机构 |
17.2.2 制定林业科学技术发展长远规划 |
17.2.3 召开林业科技工作会议 |
17.2.4 中国林学会的积极工作 |
第十八章 新中国的林业经济政策 |
18.1 林业的所有制政策 |
18.1.1 林业所有制政策的演变 |
18.1.2 森林资源的所有制 |
18.1.3 林业企业的所有制 |
18.2 森林限额采伐政策 |
18.3 林业税费政策 |
18.3.1 农林特产税 |
18.3.2 所得税 |
18.3.3 增值税 |
18.3.4 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 |
18.4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 |
18.5 林产品流通和林业市场政策 |
18.6 林产品对外贸易 |
18.6.1 林产品进口 |
18.6.2 林产品出口 |
18.6.3 林产品进出口比较 |
18.6.4 林产品进口税率 |
第十九章 新中国的林业法律规章 |
19.1 建国至三中全会以前的林业法规 |
19.2 三中全会以后的林业法律 |
19.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19.2.2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
19.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19.2.4 与林业相关的法律 |
19.3 三中全会以后的林业规章 |
19.3.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林业规章 |
19.3.2 林业部(局)制定的林业规章 |
第二十章 新中国的林业机构和行政管理 |
20.1 林垦部时期(1949.10—1951.11) |
20.2 建国之初的林业部时期(1951.11—1956.5) |
20.3 林业部与森工部分立时期(1956.5—1958.2.) |
20.4 两部合并后的林业部时期(1958.2—1970.5) |
20.5 农林部时期(1970.5—1979.2) |
20.6 改革开放后的林业部时期(1979.2—1998.3) |
20.7 国家林业局时期(1998 年3 月--) |
结论和讨论 |
1. 科学定位:林业的基础地位不容置疑 |
2. 找准目标:建设“天人林业” |
3. 林业的两条腿:政策与科学 |
4. 林业的左右手:“正规军”与“游击队” |
5. 国家强制:依法治林 |
6. 尊重自然规律:科教兴林 |
7. 尊重经济规律:增加经济投入 |
8. 战略方向:自东南而西北 |
9. 人口协调:生态移民 |
10. 因林制宜:分类经营管理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9)论我国森林法的完善 ——以中外森林法律制度的对比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本文的研究目的 |
1.2.2 本文的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3.1 国内研究概况 |
1.3.2 国外研究概况 |
1.4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1.4.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4.2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2章 我国森林资源法律制度的概述 |
2.1 我国森林资源的现状 |
2.2 我国森林资源相关法律规定的现状 |
2.3 完善我国森林法的理论基础 |
2.3.1 法理学基础 |
2.3.2 生态学基础 |
2.3.3 法经济学基础 |
2.3.4 法社会学基础 |
第3章 我国《森林法》的基本概念和立法目的的完善 |
3.1 我国《森林法》中的基本概念 |
3.1.1 我国《森林法》中“森林”概念的界定 |
3.1.2 我国《森林法》中“森林资源”的概念界定 |
3.2 我国《森林法》立法目的的完善建议 |
3.2.1 我国《森林法》立法目的的历次修改及简要评析 |
3.2.2 外国相关国家森林法律制度中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
3.2.3 我国与外国森林法律中立法目的的比较 |
3.2.4 完善我国《森林法》立法目的的建议 |
第4章 具体的森林法律制度的完善 |
4.1 我国森林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
4.1.1 我国的规定 |
4.1.2 德国、瑞典关于森林资源所有权制度的规定 |
4.1.3 我国与德国、瑞典森林资源所有权制度的比较 |
4.1.4 完善建议 |
4.2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建议 |
4.2.1 我国的规定 |
4.2.2 外国相关国家的规定 |
4.2.3 我国与外国相关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比较 |
4.2.4 完善建议 |
4.3 我国森林资源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建议 |
4.3.1 我国和俄罗斯的规定 |
4.3.2 完善建议 |
4.4 我国森林资源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 |
4.4.1 我国的规定 |
4.4.2 保加利亚、俄罗斯关于森林资源法律责任的规定 |
4.4.3 我国与外国关于森林资源法律责任的比较 |
4.4.4 完善建议 |
第5章 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 |
5.1 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现状 |
5.2 外国相关国家的规定 |
5.2.1 俄罗斯的规定 |
5.2.2 巴西的规定 |
5.3 我国与俄罗斯、巴西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比较 |
5.3.1 俄罗斯与我国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比较 |
5.3.2 巴西与我国的森林资源管理监督体制的比较 |
5.4 完善建议 |
5.4.1 为实现中国的森林资源产权化管理,不断探索宏观调控模式 |
5.4.2 明晰森林资源产权,完成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机制的彻底转变 |
5.4.3 完善我国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体制的建议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中国林业执法改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绪论 |
(一)课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主要研究内容 |
一、我国林业执法的问题及历史沿革 |
(一)新时期林业执法存在的问题 |
1、辽宁省的林业行政执法问题剖析 |
(1)思想认识的问题 |
(2)现行体制的问题 |
(3)现行法律法规问题 |
2、安徽省的林业行政执法问题剖析 |
(1)多头执法,人浮于事的问题 |
(2)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挂钩的问题 |
(3)林业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的问题 |
(4)林业执法投入不足,执法手段落后的问题 |
(5)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的问题 |
3、福建省的林业行政执法问题剖析 |
(1)林业主管部门内部机构和执法人员较多的问题 |
(2)各执法机构的职能相互交叉重复的问题 |
(3)人员配置不合理,执法力量分散的问题 |
(4)执法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的问题 |
4、贵州省的林业行政执法问题剖析 |
(1)现行林业法律法规需要修改的问题 |
(2)执法队伍必须纳入财政开支的问题 |
(3)林业综合执法人员的数量难以按需要定量的问题 |
(二)新中国林业执法的历史沿革 |
1、第一阶段(1979 年 02 月—1986 年 05 月),单一制林业执法体制 |
2、第二阶段(1986 年 05 月---2000 年 01 月),分散制林业执法体制 |
3、第三阶段(2000 年 01 月---2003 年 10 月),集中制林业执法体制 |
(三)新中国林业执法的性质特征 |
1、林业执法的概念 |
2、林业执法的性质 |
3、依法治林的特征 |
(1)依法治林的行政观念特征 |
(2)依法治林的行政组织特征 |
(3)依法治林的行政司法特征 |
第一部分小结 |
二、我国林业行政执法的现状与本质 |
(一)当前林业执法权的主要权源依据 |
1、法律赋予的权力 |
① 宪法 |
② 法律 |
2、法规赋予的权力 |
① 行政法规赋予的权力 |
② 地方性法规赋予的权力 |
3、规章赋予的权力 |
① 国家部委规章 |
② 地方政府规章 |
(二)当前我国林业执法机构的设置状况 |
1、林政执法体系 |
2、森林公安执法体系 |
3、林业工作站执法体系 |
4、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体系 |
5、森林检疫执法体系 |
6、林地保护执法体系 |
7、林业司法(法院和检察院)执法体系 |
8、政策法规工作机构(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
9、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
(三)当前中国林业执法改革的运行情况 |
1、资源林政综合模式问题分析 |
(1)人员编制不够 |
(2)执法手段不硬,执法的强制力不够 |
(3)执法的威信和严肃性不高 |
(4)监督制度失灵 |
(5)改革有硬阻现象 |
2、森林公安综合模式问题分析 |
(1)人员编制不够 |
(2)缺乏必要的权力限制 |
(3)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有问题 |
(4)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 |
(5)执法权力争议依然存在 |
3、执法大队综合模式问题分析 |
(1)人员编制不够 |
(2)思想难以接受 |
(3)队伍难以稳定 |
(4)社会的支持程度不够 |
(5)缺乏必要的改革成本 |
第二部分小结 |
三、中国林业执法的改革构思 |
(一)中国林业执法的改革依据 |
1、林业执法改革的政策依据 |
2、林业执法改革的法律依据 |
3、国家林业局对林业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 |
(二)我国林业执法的宏观设计 |
1、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
2、整顿林业的行政组织 |
3、加强林业的执法监督 |
(三)当前林业执法的具体举措 |
1、建立孪生综合执法机构 |
2、营造良好的执法投资环境 |
3、健全林业执法的监督机制 |
第三部分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学位的研究成果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D]. 张民侠. 南京林业大学, 2010(01)
- [2]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D]. 张军辉. 中央民族大学, 2013(12)
- [3]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D]. 陈志博.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7)
- [4]森林法立法理念的法理分析[J]. 宦盛奎. 政法论坛, 2015(03)
- [5]基于物权理论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研究[D]. 盛婉玉. 东北林业大学, 2007(01)
- [6]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变通立法探究[J]. 乔世明. 民族研究, 2006(03)
- [7]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研究[D]. 张佩钰. 武汉大学, 2017(06)
- [8]中国清代以来林政史研究[D]. 樊宝敏. 北京林业大学, 2002(06)
- [9]论我国森林法的完善 ——以中外森林法律制度的对比为视角[D]. 吴靓. 石家庄经济学院, 2013(05)
- [10]中国林业执法改革问题研究[D]. 陈学斌.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 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