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中国保险市场目标模式的重构与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李其成[1](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李炎杰[2](2011)在《中国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险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不容忽视的作用,随着1980年我国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其重要价值日益显现,保险业的发展日新月异。然而繁荣的背后也存在隐忧,由于保险市场主体、市场环境等诸方面原因,保险合同纠纷数量不断上升,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有效预防及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保险合同纠纷的防范和处理是两个紧密相关的命题。从契约理论的角度出发,保险合同纠纷防范机制的交易成本属于“事前”成本,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的交易成本属于“事后”成本,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互联系乃至此消彼长的关系。防范机制有利于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数量,从而降低处理机制的成本;而处理机制则有利于抑制机会主义行为,节约防范机制的费用。此外,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搜集的关于纠纷发生频率、产生原因等信息,可以为纠纷的防范提供导向。二者之间的紧密相连正是本文把它们合并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所在。在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对于保险合同纠纷防范的相关研究,多是列举引起纠纷的违规代理行为及相应的治理措施,或由个案出发探讨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险原则或合同条款应如何改进等等;而对于保险合同纠纷处理的相关研究则多数从法律角度出发,以保险原则及法律法规为工具,分析其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专门针对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进行研究的文献较少,从保险自身特点出发,探讨其处理机制的文献主要集中于应用仲裁机制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优点。2005年中国保监会提倡并推进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保险行业内处理机制)后,关注行业内处理机制的学者才逐渐增多。然而,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把保险合同纠纷的防范及处理作为制度安排,综合应用经济、管理及法律等工具对其进行研究的文献仍可谓是凤毛麟角。对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的研究,离不开对保险合同纠纷本身的特点及成因的分析。本文在有针对性地分析了保险合同纠纷的内涵、类型、特点及成因的基础上,以新制度经济学及行业协会的相关理论为基础,从微观、中观及宏观三个层次分析了保险合同纠纷的防范机制;同时,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及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了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并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防范及处理机制的现状,初步对我国的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进行重构。本文共分为7章,具体内容如下:第1章是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的理论基础,阐述了与论文相关的新制度经济学及行业协会的部分理论。其中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为本文提供了微观和宏观的理论基础和分析工具,而行业协会的相关理论则为本文提供了中观的理论基础和分析工具。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国家理论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便于理解各理论在本文中的作用,笔者在阐述时把它们并列起来。同时,每个理论都涉及许多流派和观点,为使重点突出,笔者仅阐述与本文相关的部分。第2章是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概述。这一章首先解析了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概念和基本类型,分析了保险合同纠纷的特点和成因,以期有针对性的构建防范及处理机制。随后,初步界定了本文中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第3章是保险合同纠纷的防范机制分析,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对保险合同纠纷防范机制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其中,微观层面部分运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研究投保人及保险人的诚信选择及其影响因素,运用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探讨保险公司经理人及保险代理人的激励机制及其对保险合同纠纷防范机制的影响,运用声誉模型分析信用体系对保险公司经理人及保险代理人行为的影响;中观层面是研究如何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的各项职能防范保险合同纠纷;宏观层面则是分析政府的法律及行政手段对保险合同纠纷防范机制的影响。第4章是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机制分析,运用成本收益方法,定性地比较当事人选择不同处理机制的成本收益,以及国家建立不同处理机制的成本收益,对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选择不同的处理机制解决纠纷进行了经济学解释,并阐述了政府建立多元化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的经济学依据。同时,在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建立多元化处理机制的主体、动因、方式及过程。第5章是中国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的历史演进及现状分析,对我国的防范及处理机制的历史演进做了简述,以明确现存的问题从何而来。同时,对防范及处理机制的现状进行分析,以明确有待解决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途径。第6章是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分析了英、日、韩、港等四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及行业协会在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对其进行了比较,以便提供适合我国目前发展状况的有益借鉴。第7章是中国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的重构。这一章首先明确了我国重构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的目标及原则。其后,阐述了机制重构过程中保险企业、保险行业及政府的地位和作用,初步对我国保险合同纠纷的防范及处理机制进行了重构。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论文的研究视角具有新意。研究保险合同纠纷问题和解决机制问题的相关文献不少,但是专门研究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并将二者结合研究的文献则可谓匮乏。本文试图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次出发,构建完整而协调的体系,以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防范保险合同纠纷的产生、处理保险合同纠纷,并整合保险合同纠纷的防范与处理机制。第二,论文初步搭建了保险合同纠纷防范机制的框架。保险合同纠纷的防范目前仍是一个开放性和实践性的命题,其中包括哪些内容和主体仍有待研究和考察。本文在阅读现有文献的基础上,分析归纳与防范保险合同纠纷相关的制度、政策及措施等,初步搭建了包括保险人、行业协会以及政府等主体,内容涵盖保险人经营管理、保险合同条款设计、保险信用体系建设、保险知识宣传推广、保险欺诈防范等在内的统一体系。第三,论文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对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机制进行分析,对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选择不同的处理机制解决纠纷进行了经济学解释,并为政府建立多元化纠纷的处理机制提供了经济学依据。同时,把制度变迁理论应用于建立多元化的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中,从主体、动因、方式及过程的角度分析了处理机制的构建问题。
黄炜[3](2017)在《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保险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政府管制事关保险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事关“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探索符合中国实际、契合时代要求的保险业政府管制道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从历史视角看,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保险业复业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整个行业实现了快速增长,行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大为增强。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政府管制通过对市场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对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逐步深入,保险业政府管制自身也面临深刻调整。一方面,保险业在发展当中同时面临管制过度和管制不足,导致行业活力不足和经营不规范的问题都比较突出。另一方面,保险业管制点多面广,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有效推进,也需要深入研究。从理论视角看,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子部门,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制遵循着经济管制和金融管制的一般规律,公共利益理论、管制俘获理论、规制经济理论等经典管制理论依然对保险业管制有着有力的解释意义。与此同时,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保险业又有着非常鲜明的行业特质,目前理论界总体上仍停留在用经典管制理论来阐释保险业的管制实践,较少从行业特质出发去把握保险业管制的特殊规律,这也正是本文的努力方向。本文紧密结合中国保险业实际,在重构保险管制理论及对现有管制政策作系统性梳理基础上,站在保险业经营管理全流程的角度看待保险管制,客观分析了各领域管制政策对行业发展的现实和潜在影响,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保险管制的政策建议。在分析过程中,本文还充分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管制的经验和教训,为相关政策建议的提出提供了实践基础。本文内容共七章,分别从不同角度由表及里,围绕公共利益原则,力图对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的主要领域作较为全面的分析。第一章,保险管制的理论再思考和国内实践。从一般性和特殊性两个层面对保险管制进行理论重构,在深度把握保险行业特质基础上,开创性提出“保守管制”、“培育管制”、“纠结管制”等保险业管制新论,这三个方面虽然主要对应的是保险管制的“实然性”,但对于更好把握保险管制的“应然性”也很有启迪。在重构理论的同时,本文又从实践层面分析了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从法律体系、管制架构、管制主体、管制职能、管制目标、管制方式等六个方面梳理出中国保险业管制的基本框架,探析了保险业政府管制与非政府管制的相互关系,分三个阶段回溯了中国保险业管制体制的变迁,并对中国保险业管制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总结,这些都为后文分析奠定了情景基础。第二章,保险市场准入管制。主要从市场的入口端对保险管制实施分析,阐述了管制对市场体系的影响。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市场准入管制具有普遍性原因,也有特殊性原因,归结起来主要包括防止过度竞争、控制市场风险、缓解信息不对称、规避较高的市场退出成本、保证市场开放下的公平竞争等。中国保险业市场准入管制大致经历了严格限制、逐步放松和审慎收紧三个阶段,在管制政策上表现为直接和间接准入管制并行、多层次的市场准入管制并重、市场准入标准逐步细化和提高等特征。从管制影响看,较高的准入标准不利于破除市场的高度垄断,对国有资本的偏好不利于形成多层次的资本结构,直接准入管制不利于提升社会福利,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不利于创造多层次市场空间。与此同时,准入管制面临着标准偏高、细节模糊、限制过多等突出问题。第三章,保险产品费率管制。主要分析价格管制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和消费者行为的影响。费率管制是价格管制在保险业的表现形式,出发点在于确保保险产品定价的适当性、公正性、稳定性、激励性和合理性。保险产品费率制定的本质是解决实际风险暴露与风险保费确定之间的关系,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费率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但具体方法和主要考虑因素并不相同,因此寿险产品和财产险产品费率厘定具有不同的特点、实行差异化的政策。总体上看,中国对保险产品实施的是最低限价管制。此外,中国保险费率管制正处在转型的起步阶段,保险产品费率偏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尽管监管部门明确了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但在一些领域旧的管制制度仍在执行,市场化的力度与节奏还不适应现实的要求。第四章,保险资金运用管制。分析了保险资金运用在管制下如何发展变化并影响经营管理和市场运行的其他方面。保险资金运用不同于普通投资行为,其不以追求高收益为唯一目标,而是兼顾实现保险责任偿付这一基本职能为目的,对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有较高的要求。当前,中国保险资金运用呈现出资金运用规模快速增长、资产配置结构不断优化、投资收益率逐步趋稳的态势。从管制历程看,中国保险资金管制大致经历初始探索、框架初步形成、全面发展以及适度宽松四个阶段,目前主要采取放松市场准入、放宽投资品种、降低投资门槛、放松比例限制、强化后端管控等管制政策,这些政策起到很大的正面促进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投资收益率波动偏大、整体收益率偏低、资产配置趋同、错配问题凸显等不利影响。总的来看,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管制已经有了很大的实质性进步,但也存在着注册制改革进展缓慢、政策缺乏灵活性、“玻璃门”等问题,同时管制者自身也面临改革转型的迫切要求。第五章,保险市场退出管制。对现有较为分散的退出管制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了其对保险业市场化的影响。保险公司不同于一般的非金融企业,其市场退出往往具有更大的“负外部性”,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成本较高,同时为了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功能,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对保险市场退出实行相对严格的管制,这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相比发达国家相对完备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中国并没有针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专门立法,主要依据行政性指令,目前已初步建立多层次的、与偿付能力相衔接的、以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为支撑的市场退出机制。从管制成效看,市场退出的处置效率偏低、处置成本偏高,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开以及费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受到制约。从管制体系看,中国保险市场退出管制存在着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现行破产法规未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特殊性等问题。第六章,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的保险业管制模式及比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分析了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业管制的特点,开展了对比研究,提出了可资借鉴的有效经验。横向比较看,无论是美国的双重管制模式,英国的宽松管制模式,还是日本的严格管制模式,或是韩国的一体双层管制模式,都是与本国历史、法律、文化等有着密切关联,且模式并非静止不变的,而是处于动态调整完善过程中。对中国保险业管制而言,不同的模式也有其一致性的借鉴意义,例如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管制的机制制度建设,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有机结合,市场化是保险经营和保险管制的大势所趋。第七章,深化中国保险业管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在总结中国保险业管制特点和问题基础上,针对上述分析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从中国改革的顶层设计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简政放权、增强市场活力对全面深化改革的作出了总体布局,保险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保险管制作为政府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也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和路径。保险业管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和防范保险市场风险。面对行业发展整体滞后、资本实力偏弱、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保险文化较弱的约束条件,中国保险业管制必须坚持围绕核心、循序渐进、统筹兼顾、系统实施及分类推进的大原则,在策略上逐步放松市场准入,深入推进保险产品市场化定价和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市场化改革,逐步优化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同时对保险业管制体系进行必要改革,不断增强以保险行业协会为实施主体的非政府管制作用。
管贻升[4](2014)在《中国机动车保险条款与费率监管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对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内容包括机动车商业险条款和费率在销售前实行审批制、保险公司不得任意改变经过审批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不得任意打折销售、手续费不得突破4%、不得拒保或捆绑销售等。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时应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但是车险条款和费率监管的结果与社会公众利益有较大的背离,表现为较低的车险投保率和较高的车险经营费用,同时若干车险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管制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与市场化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并存,形成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双轨制”,中国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体系出现了矛盾逻辑。保险公司以各种形式违反管制的条款和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然而监管处罚并未减少违规现象。曾经严格管制的航意险条款费率取消了管制,曾经严格管制的寿险费率已经开始放松管制。中国保监会在2012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但是依然维持了对交强险条款和费率的管制。在强调市场主导作用的宏观环境下,有必要研究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充分理由。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包括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险的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本文没有认同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开的制度。从车主的责任风险转嫁和受害人获得保障的角度出发,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具有相同的作用,而且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条款和费率的共同特征是都受到严格监管。本文将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视为同一研究对象,原因是保险条款属于保障的范围,保险费率是保障的价格,中国保险立法中也将保险条款和费率视为同一监管对象。本文研究采用的理论主要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博弈论、理性选择理论、价格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其中理性选择理论是基础的理论;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个体主义方法论、最优化与激励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法以及规范分析法。本文从激励相容、博弈论、交易成本、市场效率和风险管理的视角对现行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进行分析。主要研究结论包括:1.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在中小产险公司与人保股份、平安产险和太保产险三大公司之间非均衡管制费率与均衡费率之间存在“隐性租金”导致保险公司不执行管制条款和费率。中小产险公司有较大的承保能力,而且较大的保费规模有助于获得承保利润。中小产险公司在监管博弈及与三大公司的博弈中,违规追求保费规模是其占优策略。交强险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条款和费率,有利于人保股份、平安产险和太保产险三大公司获得更高的品牌溢价,从而可以低成本地获得交强险业务。商业车险与交强险存在互补性使三大产险公司获得了更多的商业车险业务。三大产险公司通过商业车险的巨额承保利润弥补了交强险的承保亏损后依然获得了高额承保利润。所以,三大产险公司的占优策略是维持现行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2.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增加了机动车保险交易的信息搜寻成本和法院的监督执行费用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管制增加了机动车保险交易的信息搜寻成本。因为保险公司违反监管条款和费率的行为是秘密的,而且保险公司由于担心被处罚有隐蔽违反监管条款和费率的激励,造成了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更高的关于“真实”保险条款和费率的信息搜寻成本。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没有修改交强险条款的激励,三大产险公司没有修改ABC条款的激励,中小产险公司没有修改ABC条款的权利,机动车保险条款监管导致了条款不能及时修正,从而造成了更高的法院监督执行费用。3.机动车保险管制费率与均衡费率不一致造成了效率损失机动车保险管制费率与均衡费率不一致导致了机动车保险的供给过度或者供给短缺,产生效率损失,表现为机动车保险的投保率低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高。均衡费率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依据纯损失率表厘定费率难以产生均衡费率,交强险按照地区差异调整费率也难以产生均衡费率。4.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开的制度不利于受害人获得保险保障中国实行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开的制度,交强险是基本保障,商业三者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中国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较低,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度以及赔偿限额以事故为基础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商业三者险遵循自愿原则,是否投保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的风险偏好决定,受到预算约束,因此商业三者险能否保障受害人利益存在不确定性。以商业三者险补充交强险的保障不足存在逻辑错误。车主可能属于风险偏好型,但所有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都厌恶风险,现行分开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导致了机动车运行风险的错误配置,一方面没有将机动车运行风险配置给能够以最低费率承保的保险公司;又一方面将风险配置给缺乏有效风险管理手段的车主;同时将车主没有赔偿能力的风险配置给受害人。本文研究提出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市场化符合中国机动车保险的市场化制度环境,符合激励相容原则,将降低交易成本,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提高车主投保车险的期望效应,实现效率最大化。保险监管部门应该从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目的出发,重构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关系,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合并为一个交强险。保险监管部门仅需规定满足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最低标准,实行条款和费率的市场化。保险监管部门应为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市场化提供保险制度环境支持。应该降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市场准入门槛,促进条款和费率竞争;建立可置信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制度、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监管制度,避免费率的恶性竞争。本文主要创新点包括:1.理论分析范式和研究方法新。本文基于激励相容、交易成本、效率和风险管理视角,综合采用交易成本理论、博弈论、理性选择理论、价格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的分析范式,采用个体主义方法论、最优化与激励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法以及规范分析法,对现行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产生的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2.主要研究结论新,包括:(1)现行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在人保股份、平安产险和太保产险三大公司与中小产险公司之间非均衡;(2)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3)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降低了市场效率;(4)依纯损失率厘定费率和交强险费率调整不能产生均衡费率;(5)基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角度,探讨以统一的交强险替代现行分开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必要性;(6)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市场化的有序进行需要配套的保险制度支持。只有保险主体的自由准入才能促进竞争,只有可置信的保险公司退出、偿付能力监管和资本约束监管才能防止费率的恶性竞争
石富覃[5](2013)在《中国保险业社会治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研究的中心问题是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问题。由于保险业具有公共性、准公共性和社会公益性,因此,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供给是一个公共治理问题。全球金融危机表明,传统金融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治理低效和治理危机,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理论和模式亟待重构。重构基于以下环境分析:第一,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带来当代社会治道的变革和治理结构的变化,传统公共行政模式将部分被公共治理模式所取代。第二,中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和转型期市场经济的“双转型阶段”,公共事务管理需要社会治理的参与,解决“社会公域”的治理问题。第三,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趋势不可逆转,金融风险的传递明显加快,需要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治理体系,引入社会性治理机制和模式。公共治理理论是顺应后金融危机时代公共事务管理环境变迁的一种新理论、新模式。研究认为,社会性治理作为公共治理的重要机制,是公共治理理论和模式的核心意涵。社会性治理机制作为日益上升的第三方力量,能够突破传统的公共行政范式,有助于克服政府治理与市场治理机制的“双失灵”问题,解决日益凸现的政府管理危机,提高保险治理效能。论文分析了社会性治理的机制、要素和工具,提出了保险业社会治理的善治目标和基本原则。立足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分析了保险业社会治理的主要国际趋势,进而对中国保险业社会治理的运行模式、机制嵌入、功能协同、体制优化、管制改革等重点问题作了具体研究。保险业社会性治理机制具有特定的内在运作机理。具体可以从组织和个体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一是个体的可信承诺机制,包括:信用机制、道德伦理机制、激励机制、利益贴现机制等;二是组织运行机制,包括:公共参与机制,组织合作机制,公共激励机制,公共裁决与监督机制等。保险业公共治理体系中各个社会性治理机制之间是平等的互补、相容、合作的关系,治理机制的功能协同可以形成协同治理优势。实现“保险善治”目标,需要对各种政府性、市场性和社会性治理机制进行功能协同和整合,实施“整体性治理”。保险业社会性治理机制的协同运行,关键是政府进行治理体制的顶层设计,推进公共治理体制变革,并在其中发挥重要的“元治理”作用。保险业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构建宏观与微观模式相结合的“多元治理模式”。一是从宏观上构建由政府、市场、社会、全球等4个基本公共治理机制共同参与的“宏观性多元治理模式”;二是从微观上构建一个由社会组织、行业组织、公民自组织、民众、公民运动等多层次社会性治理主体构成的“微观性多元治理模式”。保险业多元治理模式是一个多元参与、开放包容、合作协同的“网络化治理结构”,这一模式的构建,需要将社会性治理机制有机嵌入治理结构,并从制度与机制上构建4大支持系统,分别是:组织支持系统、内容支持系统、网络支持系统和法制支持系统。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制度性建构,论文还研究了保险业社会治理的制度规范和法律规制问题,提出法治化是保险业社会治理的必然趋向。在考察英、美、德等国的保险法治化演进规律和法律规制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保险法治化演进的主要趋向。并且针对我国保险法治化现状和目标,提出保险业治理法治化的要义及实现途径。本论文关于保险业社会治理问题所作的研究,对于拓展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理论视野,推进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变革,促进保险业走出金融危机,有效治理“保险乱象”,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实现“保险善治”具有现实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陈润根[6](2019)在《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文中研究说明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经营者组成的,通过自愿、自律和自治的形式解决本行业共同的生产、经营、协作、维权等问题的非营利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对竞争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作为同业经营者的自治平台,其组织和运行过程可以有效地提供行业准公共服务、促进市场竞争和效率提高,另一方面,有了行业协会这一平台,同一行业的经营者之间开展信息交流和业务协商就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从形式表现上来看,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可以以同业经营者利用行业协会达成限制竞争协议的形式出现,也有可能以行业协会制定限制竞争的章程或决定的形式展现,还有可能以同业经营者借助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的形式出现。在具体类型上来看,常见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有信息交换行为、价格卡特尔、标准认证行为、联合抵制行为、轴辐协议五类。在国外,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呈现出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分散式规制模式和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专门式规制模式两类。分散式规制模式并不倾向于在反垄断立法中单独规定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而是将其分散到各类具体的垄断协议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中进行分别规制;而专门式规制模式则倾向于在反垄断立法中设置专门章节,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规制方式、法律责任进行系统性规定。在国内,目前已经形成由《反垄断法》与配套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发改委《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组成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体系,其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规制成就。通过综合分析和共同比对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的规制状况后,可以总结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三大共同点:第一,遵循反垄断法合理规则,有效厘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边界;第二,依托于以垄断协议为主的规制路径,对行业协会的横向价格卡特尔予以严格规制;第三,对违法行为采取兼罚行业协会与经营者的双罚制态度,但更着重于处罚经营者。但是,通过对中国足球行业协会与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情况的实证研究表明,上述通行于国内外的一般规制范式在中国存在一定的适用困境。中国足球行业协会的规制困境主要体现为其限制竞争行为难以做出妥当的定性,而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制困境则主要体现为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罚层面的困难。但从困境产生的原因来看,二者都是由中国特殊的行业协会组织特征所造就,只不过其具体体现有所不同。由于经济转轨期的原因,我国存在一定程度的职能重合现象,即国家干预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角色交叉和混同。在一般规制范式的假定情形中,行业协会是纯粹的市场力量的延伸,它不具有独立的主体意志,而仅仅是同业经营者意志的体现;而中国本土的行业协会,则有可能是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共同延伸的结果,其背后投射着复杂的主体意志,使一般规制范式难以适用。因此,应当根据中国行业协会发展的本土实际情形,构建起符合中国现实需求的独特规制范式。这一规制范式的重构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思路的转变。要实现从合理性评价到权力属性评价的分析进路的转变;要实现从一元化的垄断协议到多元化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定性的转变;要实现从依附型法律责任到独立型法律责任的查处模式的转变。其二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路径的拓展。在中国本土国情下,行业协会的生成与发展环境存在一些因为经济转轨期所导致的体制性问题,有必要拓展规制路径,调动起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个经济法律制度乃至社会体制改革的作用。在上述思路指导下,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的具体方案主要包含如下三个方面:其一,有关《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改进。首先,应当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章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专门规定,内容涉及行业协会概念的界定、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性规定、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等。其次,《反垄断法》中行业协会法律责任的规定部分应当予以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的配置要以行业协会违法行为的属性为基础,继而对各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进行构建和完善。其二,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正。首先要对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与区域垄断性问题进行改革,这属于对导致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职能重合现象的体制性问题的修正;其次为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它有利于防止行业协会在脱离行政机关束缚后出现监管不足、行为失控等社会风险问题。我三,有关《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修正。应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为主体制定新的“行业协会竞争行为指南”,该指南内容将吸收《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中与价格限制竞争行为有关的全部有效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使其可以对行业协会所有行为实现有效指引。
王泽涛[7](2020)在《保险法视阈下的网约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几年来网约车发展迅猛,已然成为人们在交通出行当中离不开的方式之一。但是网约车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不少保险法律问题,最突出的一点便是现行机动车保险制度无法适应网约车运营新型风险的保险需求,导致网约车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无法通过保险制度得到有效弥补和分散,尤其以P2P模式下的网约私家车最为突出。如今,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风险转嫁需求与现有网约车保险保障对接上的矛盾已成为制约网约车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本文首先分析网约车的概念、范畴与分类,指出传统出租车和顺风车并不属于网约车,并且B2C模式下的网约车(以专车为主)基本上不存在保险法律问题,故将研究范畴限定在了P2P模式下的网约车,主要指向的是“私家车+私家车主”模式。与传统营运车辆相比,网约车的风险特征主要在于四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发生概率高企,二是私人风险与公共风险相交叉,三是风险具有阶段性,四是风险发生概率的个体差异明显。当前监管体系对于网约车保险的规定较为模糊、宽泛而缺乏操作指引的实践功能,故而催生了平台统一投保和先行赔付的尝试。因网约车具有新型的风险特征,加之其与传统出租车保险存在投保险种、缴纳保费、投保主体、面临的保险风险以及出险理赔结果等多方面的不同,所以网约车无法简单套用传统营运车险。目前网约车面临的保险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法律规制供给不足,主要体现为缺乏保险准入门槛、未明确最低保额、相关主体缺乏充足保险保障以及现行规定与网约车风险特征不匹配导致保险空白期等;二是实务困境,主要表现为保险险种和保费定价模式不尽合理、平台统一投保与先行赔付存在局限性、骗保现象导致保险公司风险增加以及交强险保障能力不足等;三是监管不力,主要表现为网约车保险合规的法律责任空白和保险监管缺位。本文也对域外网约车保险制度和实务创新进行了考察,因其他国家监管部门对于网约车合法与否的态度不一,主要选取了网约车已经取得合法地位并且相关保险制度较为完善的英国和美国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并细致介绍了英国伦敦地区和包括加州在内的美国各州之网约车保险制度。此外,本文特别关注到了美国网约车行业和保险业界的相关实务创新。分析发现,英国和美国网约车保险制度可供借鉴之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确立强制保险投保准入制度,投保人灵活化;二是划分不同期间以确定保险种类以及最低保额;三是变革车险定价模式,尝试由“从车”转变到“从人”,四是多元化立法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告知义务。针对保险法视阀下网约车的种种法律问题,在对我国网约车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域外的网约车保险的有益启示,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解决我国网约车保险困境的可行路径:首先是理念层面的重塑与革新,关键在于更新保险思维,需要树立激励相容、共同参与和多元协作的保险法律理念;其次是制度层面的完善,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网约车平台和车辆保险准入制度,二是划分保险期间,设置最低保额和责任范围要求,三是投保人与保费负担的灵活化安排;再者是实务层面的创新,首先定价模式的变革需要由传统的从车定价转向更为科学合理的的“从人+从用”定价,同时强调保险法的对价平衡原则,其次也要创新险种和引入UBI保险;最后是监管层面的优化,主要是明确保险合规的法律责任和明确保险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责。
周延[8](2007)在《中国保险市场结构、行为与绩效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20余年来,中国保险业一直保持着强劲增张势头,保费年均增长率近30%,近五年保险业总资产的年均增长速度也高达35%。中国保险业的快速成长引起了世界各国保险业的高度关注,中国保险市场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新兴市场正在迅速崛起。但是,中国保险业的市场竞争极不充分,整体经营绩效低下,无序、恶性竞争屡禁不止,严重削弱了保险业整体竞争力。究其原因,根源在于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带着对中国保险产业发展的深深忧虑和极度关切,论文运用产业组织理论SCP的分析框架,以市场结构的规范研究为起点,对中国保险产业市场结构、行为和绩效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探求导致中国保险业市场结构动态变迁、市场行为不规范、市场绩效低下的深层原因,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建议,以便为优化中国保险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市场绩效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从产业组织理论的研究角度出发,市场结构作为循环的逻辑起点固然重要,它决定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但市场结构、行为、绩效之间是双向互动的关系。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的市场行为的不规范、市场绩效的低下,又决定了我国保险业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短时间内不会骤然改变,其将会随着全球金融保险业的跨国并购、金融“航母”的不断涌现而持续相当一段时间。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具有双重效应,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与中国保险业国情具有一定的适应性。然而,开放条件下的中国保险市场正处在强劲动态演化之中,中国保险业的长期目标模式应为大中小公司共生、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垄断竞争型市场结构。但是,这种演变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无法顺利实现,需佐以合理有效的产业组织政策。中国保险产业组织政策应随产业组织动态变迁的进程作同步调整,以达到二者之间的匹配与均衡。论文最后指出了中国保险产业组织政策的选择调整方向。对中国保险市场“结构—行为—绩效”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既可以为保险公司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提供决策参考,也可以为中国政府制定保险产业组织政策,把握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趋势提供参考依据。论文运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经济计量分析方法和DEA数据包络分析法为分析工具,实证检验我国原保险市场内各产业主体之间的关系。论文将产业组织理论和保险学理论的内容有机融合在一起,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二者进行一种理论上的补充和丰富,以期建立符合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理论框架和分析预测保险市场发展趋向的基本方法。论文尝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内容创新:一是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适应性,但其市场效果是双重的。应扬其利,抑其弊,这关乎中国保险业发展之大局。与现有文献更注重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之弊端的研究成果相比较,具有一定的开拓性。二是首次结合我国新《企业破产法》,阐述我国现行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并就完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建立科学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三是提出开放条件下中国保险市场目标模式的选择,应立足于中国保险业现实,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状况,从动态角度、分层次定位的主导思想,并阐述了这种主导思想定位之原因。与目前学界关于中国保险市场目标模式非寡头垄断即垄断竞争的两种截然不同观点相比,具有现实性,亦有创新性。论文在综述前人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对保险市场进行界定,指出本文所研究的保险市场仅指直接保险市场,不包括再保险市场和保险中介市场。全文共有六章,从内容上看可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是对中国保险市场结构进行规范和实证研究。第一章首先从市场结构的理论分析框架出发,通过对中国保险业市场结构的动态变迁过程进行考察,将影响市场结构的各种因素,如市场集中度、产品服务的差异化程度、进入与退出壁垒、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市场的开放程度、技术创新以及制度约束等作为函数的自变量,将市场结构作为因变量,通过函数表达式,构建分析保险市场结构的理论分析框架,并逐一分析这些因素对中国保险市场结构的影响。最后得出一个初步判断,即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属于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第二章通过对市场集中度、赫芬达尔指数、市场的进退壁垒和产品服务差异化水平、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等衡量市场结构的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实证检验中国保险市场的寡头垄断性质,以验证第一章的结论,并阐述了其形成原因。第二部分即第三章,本部分分析了中国保险产业的几种主要市场行为。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价格扭曲和价格战,保险产品、服务的同构现象严重以及保险市场创新动力不足、速度缓慢等,从深层次原因分析来看,可以说均缘于有效竞争不足,而有效竞争不足的根本原因又在于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所以,市场结构对我国保险市场行为产生了严重影响,反过来,市场行为的不规范性又进一步导致市场结构不合理。如何规范市场行为,本部分提出了放松费率管制、推动费率市场化改革;实施保险产品差异化战略以及突破保险创新瓶颈的相关措施,但最根本、有力的措施还在于优化保险业市场结构,调整保险产业政策。第三部分即第四章,主要对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下的中国保险业市场绩效进行实证分析。本章从考量市场绩效的主要财务指标着手,综合考察我国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后,发现中国保险业整体获利能力低下。继而以DEA数据包络分析法测度我国主要产、寿险公司的经营绩效,得出DEA的相对有效性与保险公司的规模、经营时间及其所占市场份额呈一定的正相关关系的结论。但是,本章在以计量经济学方法,选择五家时间序列样本空间较大的样本公司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与其经营绩效正相关,这似乎符合贝恩的“结构—绩效”理论,也与DEA分析结果一致。然而,对这一分析结果的真实性或产生的原因,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因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高市场份额占有率的形成具有很强的历史背景和政策因素,并非市场自发作用的结果,其市场集中度无法通过统计检验也说明了这一问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巨大的规模并非是由规模收益长期累积转化而来的。即中国保险业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形成主要是缘于行政政策因素,而非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其规模经济效益是低水平的,无法与国际保险巨头相媲美。因此,提高市场绩效的根本措施同样也在于优化市场结构,促进市场有效竞争。第四部分包括第五章和第六章,首先指出开放条件下中国保险业市场结构目标模式的选择,继而指出优化市场结构、调整保险产业组织政策是实现这一目标模式的先决条件。通过以上规范和实证两方面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优化保险市场结构,调整保险产业政策是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市场绩效的重要举措。但是,开放条件下中国保险市场目标模式的选择,应立足于中国保险业现实,从动态角度、分层次定位,即短期目标模式应为寡头主导,大中小企业共存的动态网络型市场结构;长期目标模式应为大中小公司共生、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垄断竞争型市场结构。而短期目标模式向长期目标模式的迈进,需佐以合理、有效的保险产业组织政策,并且保险产业组织政策作为弥补市场缺陷、克服市场失灵的重要措施,不是一成不变的、僵化的,应随保险产业组织变迁的进程不断进行动态调整。如不断优化市场结构,建立良好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进一步深化保险业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坚持集团化和专业化并重的原则实现保险产业规模经济,鼓励中小保险公司走专业化道路;统筹空间布局,促进中国保险产业区域协调发展以及调整监管思路,改变监管重点,建立多层次保险监管体系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胡鹏[9](2019)在《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保险的本质是风险管理和分散,其意义乃在汇集个人力量,成立危险共同团体,于成员发生事故需要补偿时提供经济支助。在保险制度的运作中,保单持有人所缴交的保费累积形成保险基金,此一基金的规模甚巨且必须进行投资以确保其保值增值。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领域,不仅能够提升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更影响到股票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我国保险机构自2004年获准直接入市投资股票以来,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联系与互动日益密切,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已成为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保险机构未如主管机关所希冀的那样成为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也并未发挥长期稳定价值投资者的正面作用。反而在2015年下半年,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激进投资股票,频繁大量举牌上市公司,甚至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引发了资本市场的震动和社会公众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质疑。申言之,保险机构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法人机构,不仅在股票市场上投资以获取报酬,而且能够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行使投票权。如若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优势控制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决策,大举介入经营一般产业,将引发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及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如何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扼止保险业经济权力的滥用非常必要。第一章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入手,剖析保险机构投资股票所蕴含的保险学原理,并界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以及法律规制的目标。具体而言,保险共同体吸纳保费转嫁风险的同时,也汇聚了大量资金,使保险业成为保单持有人财富的管理者,保险机构必须确保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再者,单纯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商品逐步发展成投资型保险,愈来愈具有金融理财和投资属性。因此,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是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也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我国保险机构并非一开始就被允许直接投资股票,而是在政策法规上经历了禁止、放松,直至完全放开的过程。2004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在政策法规上允许保险机构直接入市,使得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互动更加紧密。但我国保险业直接入市投资股票,其意义不仅在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我国金融监管机关更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充当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但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作为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典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并没有成为稳定股票市场的重要力量,甚至在2015年大量举牌上市公司,引发上市公司的恐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链接到保险与股票两大市场,牵涉面广,产生的风险大,必须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并防止保险机构滥用庞大的资金优势。第二章以2015年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举牌上市公司事件作为分析对象,指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所衍生的风险点。具体而言,保险机构挟庞大的保险基金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及股票市场的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在历次改革资本市场与发展保险业的政策规划中,我国主管机关也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成为股票市场的稳定器和压舱石。然而,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保险机构并未达成主管机关所设定的目标,反倒成为追涨杀跌的炒作者。特别是2015年以来,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大量举牌上市公司,使整个资本市场为之震动。保险机构颠覆长期价值投资的形象,成为舆论所指摘的“野蛮人”。我国保险机构之所以提升风险偏好,激进投资股票虽是多方因素叠加下的行为选择,但其可能衍生的风险不容小觑。例如,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了保险风险保障的主业,使保险机构沦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并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三章指出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的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并借助资本结构理论进行分析,描绘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发生机制,并提出化解利益冲突的具体路径。具体而言,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利益冲突有内外两个层面。内部冲突是由保险机构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所致,表现为保险机构股东竭力规避监管规则,试图集中持有保险机构股权,实施高风险的股票投资行为。而在现行法下,保单持有人无法对保险机构实施有效地监控,其权益有受损之虞。外部冲突是在金融集团架构之下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进行组织上的结合,导致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受金融集团的操纵和控制,而非基于自身利益进行的独立决策。透过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所衍生的乱象,其实利益冲突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和发生进路。针对内部冲突,以资本结构理论为分析工具,保险机构是高负债和高杠杆运作,保险机构股东因而存在比一般公司更高的代理风险。在自利性驱动之下,股东极易以保险资金进行豪赌从而投资股票。并且在保险机构发生财务危机时,股东也倾向于拖延增资,甚至掏空公司资产。为此,有必要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其一,围绕“控制权转移”这一核心,构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规则;其二,加强保险公司大股东适格性监管,维持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其三,强化保险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而针对外部冲突,在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架构中保险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容易失灵,衍生出与整个集团及其他子公司的利益冲突问题,使得保险子公司投资股票的自主决策机制失灵,而沦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附庸。为此,有必要构建金融控股集团中保险子公司的“内部防火墙”,以期维持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行为的独立性,阻绝或限制金融控股集团对保险子公司行为的不当影响和控制。第四章通过导入我国台湾地区早已出现的保险机构肆意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事件,介绍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两度修改,并剖析其背后所蕴含的“金融与商业分离”的基本法理,以此为借鉴界定我国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合理边界。具体而言,鉴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安全性特征,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应作为长期价值投资者,并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但是分析我国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的行为表现,其在现实中存在消极炒作与积极介入两种倾向,导致其偏离长期价值投资的轨道,严重背离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两重角色。保险机构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的风险偏好差异,以及保险机构普通账户中自有资金和外来资金混合运用更加剧了利益冲突行为。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也曾出现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并帮助一致行动人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的事件。也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争议,同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两度进行修改以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申言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第三项通过剥夺保险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方式,来强化保险机构短期财务投资属性。但这一规定严重违背股东平等的基本法理,实有矫枉过正之嫌。纵观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法规,限制或剥夺金融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规定广泛存在。这表明我国台湾地区在法规上推动金融混业的同时,仍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参与被投资公司经营,以贯彻“金融与商业分离”的价值导向。“金融与商业分离”的立法精神也应统一落实到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则当中。其次,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保险机构战略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应出台“保险相关事业”清单,并着重加强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引导。第五章着重论证投资型保险在保险机构投资股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引入金融法中的“信义义务”,以此规制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具体而言,传统保障型保险的法律关系十分简单,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之间通过保险契约进行连结,基础法律关系属于保险契约法的调整范围。而广大保单持有人所缴交保费所累积形成的保险资金之运用行为则由保险业法进行监管,其主要目标为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而保单持有人与保险机构投资行为、投资目标两者间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但从私法关系的视阈分析,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机构受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委托,将缴交的巨额保费投资于股票市场,进而获取利润的行为。前端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与后端的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规制,此二者的连结点便是投资型保险。因此,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除应置于公法监管之中,还应当受私法关系的规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保险机构对保单持有人应负有信义义务。由此建立起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信义义务规则。包括保险机构事前应慎重选择所投资的股票种类,遵循谨慎投资原则,禁止不公平对待保单持有人,也不得利用股票投资从事利益输送行为。
王艳[10](2014)在《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文中指出中国保险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及创新性,以及制度结构的耦合程度,关系着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以及能否给金融市场与社会民生稳定提供高可靠性、高质量的保险服务,进而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过政府、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自身的共同努力,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保险公司的效能快速提升,中国的保险业市场也实现了大发展。但是,中国保险公司在制度层面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制度变迁与创新仍然存在障碍,严重制约了中国保险公司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影响了其可持续发展。如何从制度变迁与创新的视角定位与规划中国保险公司的发展,帮助保险公司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实现其做大做强、融入全球市场、保障社会的本质功能是目前金融市场面临的重大课题。基于此,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保险学、企业创新等理论为基石,以中国保险公司为研究对象,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现状,研究我国保险公司的制度变迁与创新问题,在“十二五”时期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背景下,从实践上说,有助于提升制度创新的质量与速度,充分发挥制度在降低交易成本上的功能;通过对制度创新的设计,有助于实现其良性的制度变迁,进而促进其健康发展;有助于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高效的保险产品,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从理论上说,构建了符合中国保险公司特殊性的制度变迁理论分析框架及模型,以指导未来保险公司的制度创新实践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将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与保险学理论有机融合,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全文共分为7章。第一章是绪论。首先,阐述了本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其次是文献综述,对保险公司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的已有文献进行了评述,为本文研究奠定了较为坚实的文献基础。再次,对于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最后,指出了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第二章是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理论基础。该部分是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分别对保险学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公司治理理论与企业创新理论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指出其与本文研究的密切相关性。第三章是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首先,剖析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动因,论证了制度供给与需求的失衡是其制度变迁最根本的动力。其次,分析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方式与过程。再次,剖析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微观与宏观绩效。最后,揭示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的逻辑关系。第四章是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历程与现状。首先,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历程分为了建国前的阶段、恢复发展和改造阶段(1949-1958)、停滞阶段(1959-1979)、改革开放后的恢复阶段(1978-1991)、快速变迁阶段(1992年-2001年)、入世后的阶段(2002年至今),对每个阶段取得的特点及总体变迁规律进行了分析。其次,从法人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及诚信制度四个方面剖析了当前中国保险公司内部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剖析了中国保险公司外部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包括法制建设滞后、外部监管机构不完善、保险市场不健全、外部非正式制度缺失。第五章是国外保险公司制度借鉴及启示。该部分分别从保险法制、保险监管模式、保险监管内容、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制度等四个方面对国外保险公司的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得出一些对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与创新有益的启示。第六章是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架构设计。该部分对中国保险公司的制度进行了设计,为制度创新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框架。将制度分为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对两种类型的制度分别从内部与外部两个层面进行了设计。第七章是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的对策。首先,分析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的短期与中长期目标。其次,从创新主体的角度,指出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目标实现的路径。最后,提出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的对策建议。包括转变企业发展理念、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的对策、诚信制度创新对策、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及营销制度创新对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创新对策、外部监管制度创新对策。
二、论中国保险市场目标模式的重构与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中国保险市场目标模式的重构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国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0.1.1 选题背景 |
0.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0.2 研究现状 |
0.2.1 保险合同纠纷防范机制的相关研究 |
0.2.2 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的相关研究 |
0.2.3 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相关研究的简要评价 |
0.3 基本框架与研究方法 |
0.3.1 论文的基本框架 |
0.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0.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 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的理论基础 |
1.1 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微观及宏观基础 |
1.1.1 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概念和基本假设 |
1.1.2 契约理论 |
1.1.3 委托代理理论 |
1.1.4 交易费用理论 |
1.1.5 制度变迁理论 |
1.1.6 国家理论 |
1.2 行业协会的相关理论:中观基础 |
1.2.1 行业协会的内涵及其产生的经济学基础 |
1.2.2 行业协会的职能 |
2. 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概述 |
2.1 保险合同纠纷概述 |
2.1.1 保险合同纠纷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2 保险合同纠纷的基本类型 |
2.1.3 保险合同纠纷的特点 |
2.1.4 保险合同纠纷的成因 |
2.2 保险合同纠纷防范机制概述 |
2.3 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概述 |
2.3.1 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的基本概念及类型 |
2.3.2 多元化的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
3. 保险合同纠纷的防范机制分析 |
3.1 保险合同纠纷的防范机制:微观主体 |
3.1.1 投保人与保险人的诚信选择及其影响因素 |
3.1.2 委托代理关系对保险合同纠纷防范机制的影响 |
3.2 保险合同纠纷的防范机制:中观主体 |
3.3 保险合同纠纷的防范机制:宏观主体 |
3.3.1 法律制度对保险合同纠纷防范机制的影响 |
3.3.2 监管对保险合同纠纷防范机制的影响 |
4. 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机制分析 |
4.1 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的成本收益分析 |
4.1.1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机制的成本收益分析 |
4.1.2 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讼机制的成本收益分析 |
4.2 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
4.2.1 多元化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建立的主体及动因分析 |
4.2.2 多元化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建立的方式及过程分析 |
5. 中国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的历史演进与现状分析 |
5.1 中国保险合同纠纷防范机制的历史演进与现状分析 |
5.1.1 中国保险合同纠纷防范机制的历史演进 |
5.1.2 中国保险合同纠纷防范机制的现状分析 |
5.2 中国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的历史演进与现状分析 |
5.2.1 中国纠纷解决机制与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的历史演进 |
5.2.2 中国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的现状分析 |
6. 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
6.1 保险合同纠纷防范机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
6.1.1 英国的保险合同纠纷防范机制 |
6.1.2 日本的保险合同纠纷防范机制 |
6.1.3 韩国的保险合同纠纷防范机制 |
6.1.4 香港地区的保险合同纠纷防范机制 |
6.1.5 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合同纠纷防范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6.2 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
6.2.1 英国的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 |
6.2.2 日本的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 |
6.2.3 韩国的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 |
6.2.4 香港地区的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 |
6.2.5 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7. 中国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的重构 |
7.1 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重构的价值及目标 |
7.2 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重构过程中各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
7.3 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的重构:政府 |
7.3.1 政府对保险合同纠纷防范机制的重构 |
7.3.2 政府对多元化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的重构 |
7.4 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的重构:行业协会 |
7.4.1 行业协会对保险合同纠纷防范机制的重构 |
7.4.2 行业协会对多元化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的重构 |
7.5 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的重构:企业 |
7.5.1 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纠纷防范机制的重构 |
7.5.2 保险公司对多元化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的重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3)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 现实意义 |
(二) 理论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一)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
(二) 管制、规制和监管 |
(三) 保险管制、保险业管制与保险市场管制 |
(四) 保险业政府管制与保险业非政府管制 |
四、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 管制基础理论 |
(二) 金融业管制理论 |
(三) 保险业管制理论 |
(四) 简要评论 |
五、研究目标、思路、内容和方法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思路 |
(三) 基本内容 |
(四) 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保险业管制的理论再思考与国内实践 |
第一节 保险业管制的理论再思考 |
一、经典管制理论与保险业管制的一般性 |
二、保险行业特质与保险业管制的特殊性 |
三、对中国保险管制的总体认识 |
第二节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征 |
第三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的基本框架 |
一、法律体系 |
二、管制构架 |
三、管制主体 |
四、管制职能 |
五、管制目标 |
六、管制方式 |
第四节 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与非政府管制的相互关系 |
一、管制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 |
二、保险业政府和非政府管制的作用与缺陷 |
三、中国保险业政府与非政府管制的关系 |
第五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体制的变迁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度集权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78年) |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政府管制的初步确立阶段(1979年至1997年) |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政府管制的逐步完善阶段(1998年至今) |
第六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的主要特点 |
一、管制目标上强调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并重 |
二、管制改革上呈现出明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 |
三、管制方式上逐步重视偿付能力 |
四、管制范围上强调对保险业的全方位管控 |
五、管制主体上以专业的集权式政府管制为主 |
六、管制强度上实行较为严格的管制标准 |
第七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管制实践中过于强调行业规模增长的目标 |
二、管制范围大而全的问题比较突出 |
三、管制标准难以实现因地制宜 |
四、行政性管制手段使用较多 |
五、部分领域仍存在管制缺位 |
第二章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 |
第一节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的原因 |
一、防止过度竞争 |
二、控制经营风险 |
三、缓解信息不对称 |
四、规避较高的市场退出成本 |
五、保证市场开放下的公平竞争 |
第二节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的主要政策 |
一、管制历程 |
二、主要政策 |
三、主要特点 |
第三节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的影响 |
一、导致市场的集中度偏高 |
二、不利于形成多层次的保险市场体系 |
三、导致保险产品价格偏高 |
四、加大了市场准入的社会成本 |
第四节 进入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市场准入标准偏高 |
二、准入标准细节有待进一步明确 |
三、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存在诸多限制 |
第三章 保险产品费率管制 |
第一节 保险产品费率管制的原因 |
一、从保守管制的角度看,主要是为了保证费率的充足性 |
二、从培育管制的角度看,主要是为了保证费率的公平性 |
第二节 保险产品费率厘定的基本原理 |
一、寿险产品费率 |
二、财产险产品费率 |
第三节 寿险产品费率管制 |
一、历史回顾 |
二、现行政策 |
三、主要特点 |
第四节 车险产品费率管制 |
一、历史回顾 |
二、现行政策 |
三、主要特点 |
第五节 保险产品费率管制的影响 |
一、一般分析 |
二、具体分析 |
第六节 费率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严格的费率管制尚未根本改变 |
二、科学化的费率形成机制仍不健全 |
三、区域性的费率管制机制尚未建立 |
四、维系当前费率管理体制的成本过高 |
五、进一步放松费率管制的配套机制建设较为滞后 |
第四章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 |
第一节 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 |
一、资金运用规模快速增长 |
二、资产配置结构不断优化 |
三、投资收益率逐步趋稳 |
第二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原因 |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原则 |
二、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主要风险 |
三、资产负债管理 |
四、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现行政策及特点 |
一、放松市场准入 |
二、降低投资门槛 |
三、放松比例限制 |
四、强化后端管控 |
五、强化资本约束 |
第四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政策的影响 |
一、投资收益率波动较大 |
二、整体投资收益率偏低 |
三、保险行业资产配置趋同 |
四、制约了保险行业创新发展 |
第五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政策“玻璃门”仍然存在 |
二、注册制改革的实质仍未达成 |
三、管制政策的差异性和灵活度不够 |
四、债权投资计划可投行业受限制约了投资范围多样性 |
五、管制者自身也面临改革转型的迫切要求 |
第五章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 |
第一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几个概念 |
一、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基本概念 |
二、市场退出管制的触发条件 |
三、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主要手段 |
第二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原因 |
一、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成本较高 |
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功能 |
三、保护消费者利益需要最终的风险防线 |
第三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现行政策 |
一、初步建立了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 |
二、初步建立了与偿付能力衔接的市场退出机制 |
三、初步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
四、开展分支机构市场退出试点 |
第四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政策的影响 |
一、市场退出的处置效率偏低处置成本偏高 |
二、制约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开 |
三、制约费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 |
第五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
二、现行破产法规未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特殊性 |
三、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仍存在缺陷 |
第六章 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的保险业管制模式及比较 |
第一节 美国的双重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英国的宽松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日本的严格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韩国的一体双层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六节 保险业管制模式的国际比较 |
一、各类保险业管制模式的相同之处 |
二、各种保险业管制模式的不同之处 |
第七节 经验借鉴 |
一、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
二、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管制的机制制度建设 |
三、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有机结合 |
四、市场化是保险经营和保险管制的大势所趋 |
第七章 深化中国保险业管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改革的总体安排 |
一、改革目标 |
二、约束条件 |
三、基本原则 |
四、基本构想 |
第二节 深化中国保险业管制改革的具体政策建议 |
一、逐步放松保险市场准入 |
二、深入推进保险产品市场化定价 |
三、深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市场化改革 |
四、逐步优化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
五、对保险业管制体系进行必要改革和调整 |
六、不断增强以保险行业协会为实施主体的非政府管制作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4)中国机动车保险条款与费率监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 |
1.3 文献综述 |
1.3.1 保险监管的文献综述 |
1.3.2 保险条款监管的文献综述 |
1.3.3 保险费率监管的文献综述 |
1.3.4 保险交易成本的文献综述 |
1.3.5 保险市场效率的文献综述 |
1.3.6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保护的文献综述 |
1.4 写作思路和论文结构 |
1.4.1 写作思路 |
1.4.2 论文结构 |
1.5 主要创新点 |
1.5.1 理论分析范式和研究方法 |
1.5.2 主要研究结论 |
第2章 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现状 |
2.1 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立法现状 |
2.1.1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关于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规定 |
2.1.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交强险条款和费率的规定 |
2.1.3 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2.2 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执行现状 |
2.2.1 保险公司未严格执行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 |
2.2.2 保险监管部门陷于“违规-处罚-再违规-再处罚”的监管恶性循环 |
2.3 机动车保险条款的司法评价 |
2.3.1 否定部分交强险条款 |
2.3.2 部分商业车险条款涉嫌无效 |
第3章 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对交易成本的影响 |
3.1 机动车保险市场型交易成本内容 |
3.2 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不增加寻找交易对手的费用 |
3.3 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增加信息搜寻成本 |
3.3.1 市场机制必然产生保险条款和费率的信息搜寻费用 |
3.3.2 车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增加信息搜寻成本 |
3.3.3 车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增加信息搜寻的时间成本 |
3.4 机动车保险条款监管增加法院的监督执行费用 |
3.5 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自由化将降低交易成本 |
第4章 机动车保险费率监管制度效率分析 |
4.1 机动车保险费率管制不符合效率原则 |
4.1.1 车险管制费率高于均衡费率时的效率损失 |
4.1.2 车险管制费率低于均衡费率时的效率损失 |
4.2 机动车保险费率管制造成效率损失的检验 |
4.2.1 交强险投保率低 |
4.2.2 商业车险投保率低 |
4.2.3 交强险经营费用率高 |
4.2.4 商业车险赔款支出占商业车险保费收入比例下降 |
4.2.5 机动车保险市场效率损失总结 |
4.3 机动车保险费率管制导致效率损失的原因 |
4.3.1 保险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
4.3.2 保险监管部门与车主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
4.4 依纯损失率厘定车险费率不能产生均衡费率 |
4.4.1 信息不对称难以保证纯损失率的客观真实 |
4.4.2 依纯损失率定价无法产生均衡费率 |
4.5 交强险费率调整不能产生均衡费率 |
4.6 日本、台湾省和中国的交强险费率管制之比较 |
4.6.1 日本和台湾的交强险费率管制没有导致供给不足或者供给过度 |
4.6.2 日本和台湾的交强险费率管制激励车主投保交强险 |
4.6.3 结论-中国交强险费率管制不符合市场化制度环境 |
4.7 机动车保险费率市场化是提高效率的唯一路径 |
4.7.1 车险费率市场化可以降低车险经营费用 |
4.7.2 车险费率市场化可以提高车主购买车险的期望效应 |
4.7.3 车险费率市场化符合中国车险的市场化环境 |
4.7.4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费率市场化可以提高投保率,但不能实现 100%投保率 |
4.7.5 车险费率市场化可以完善中国保险费率监管制度 |
第5章 交强险与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关系之重构-基于受害人利益保护的视角 |
5.1 交强险制度没有保障受害人获得充足赔偿 |
5.1.1 保险金额过低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损失 |
5.1.2 分项赔偿限额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损失 |
5.1.3 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不符合责任风险特征 |
5.1.4 保险金额以事故为计算基础不利于保护所有受害人的利益 |
5.1.5 交强险保险金额和计算基础之国际比较 |
5.1.6 结论-中国交强险制度不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
5.2 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能否保障受害人利益存在不确定性 |
5.2.1 责任风险与责任资产多寡无关 |
5.2.2 责任风险厌恶程度与责任资产多寡有关 |
5.2.3 责任风险意识不同 |
5.2.4 替代效应分析 |
5.2.5 结论-商业三者险能否保障受害人利益存在不确定性 |
5.3 重构交强险与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关系 |
5.3.1 以商业三者险补充交强险保障不足的立法逻辑错误 |
5.3.2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开增加交易成本 |
5.3.3 重构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关系的思路 |
5.3.4 重构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关系的具体内容 |
第6章 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市场化所需保险制度环境分析 |
6.1 保险主体市场准入和退出有利于车险条款和费率的有序竞争 |
6.1.1 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制度分析 |
6.1.2 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制度分析 |
6.1.3 保险中介市场准入制度分析 |
6.2 偿付能力监管和资本约束监管有利于车险条款和费率的理性竞争 |
6.2.1 偿付能力监管和资本约束监管促进车险条款和费率的理性竞争 |
6.2.2 中国对偿付能力不足和资本金不足的保险公司缺乏可置信监管 |
6.2.3 可置信的偿付能力监管和资本约束监管有利于车险条款和费率市场化有序进行 |
第7章 结论 |
7.1 现行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问题总结 |
7.2 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改革方向 |
7.3 本文研究的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中国保险业社会治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研究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动因 |
1.1.3 选题意义 |
1.2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1 研究的问题及界定 |
1.2.2 研究价值 |
1.2.3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保险业社会治理研究的不足 |
1.4 研究思路及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 |
2.1 公共治理理论 |
2.1.1 公共治理理论的内涵及特征 |
2.1.2 治理与善治 |
2.1.3 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和界定 |
2.1.4 社会治理理念的内涵和特征 |
2.2 社会治理理念在保险业的适用 |
2.2.1 保险治理的公共事务属性 |
2.2.2 社会治理理念在保险业的适用 |
2.2.3 社会治理理念的适用前提和讨论 |
2.2.4 保险业引入社会治理理念的意义 |
2.3 保险治理的理论演进及历史审视 |
2.3.1 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理论 |
2.3.2 公共利益理论与强化保险监管 |
2.3.3 自由主义理论与放松保险监管 |
2.3.4 关于金融危机的理论反思 |
2.3.5 治理理论在保险业的范式创新 |
2.4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核心意涵和主要趋势 |
2.4.1 以民众为中心的治理理念 |
2.4.2 宏观审慎的治理框架 |
2.4.3 功能协同的治理模式 |
2.4.4 信息透明的治理原则 |
2.4.5 法治化的治理取向 |
第三章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背景和问题 |
3.1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外部环境 |
3.1.1 政治环境中的民主化浪潮 |
3.1.2 经济环境中的市场化转型 |
3.1.3 社会环境中的公民运动 |
3.1.4 国际环境中的全球化趋势 |
3.1.5 市场环境中的金融创新加剧 |
3.2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制度困境 |
3.2.1 中国保险业的治理现状 |
3.2.2 保险治理的“双失灵”困境 |
3.2.3 保险治理的范式危机 |
3.3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体制约束 |
3.3.1 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体制 |
3.3.2 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体制的演变趋势 |
3.3.3 中国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体制弊端 |
3.4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现状及问题 |
3.4.1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进展 |
3.4.2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问题 |
3.4.3 保险业社会治理缺陷的根源 |
第四章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作用机制 |
4.1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机制和要素 |
4.1.1 治理机制的概念及要素 |
4.1.2 公共治理的基本机制 |
4.1.3 保险业社会治理机制 |
4.1.4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范围和边界 |
4.2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主体行为 |
4.2.1 保险业社会治理主体 |
4.2.2 社会治理主体的组织形式 |
4.2.3 社会治理主体的行为模式 |
4.2.4 保险业社会治理主体行为考察 |
4.3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工具运用 |
4.3.1 社会治理的工具 |
4.3.2 治理工具的组合与协同运用 |
4.4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个体承诺机制 |
4.4.1 信用机制 |
4.4.2 道德伦理机制 |
4.4.3 利益贴现机制 |
4.4.4 激励机制 |
4.5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组织运行机制 |
4.5.1 公共参与机制 |
4.5.2 组织合作机制 |
4.5.3 公共裁决与监督机制 |
第五章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运行模式 |
5.1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目标及支持系统 |
5.1.1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价值分析 |
5.1.2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 |
5.1.3 保险治理目标整合及支持系统 |
5.2 保险业社会治理模式的构建 |
5.2.1 治理模式的构建原则 |
5.2.2 保险业多元协同治理模式 |
5.2.3 基于“三支柱”的保险业治理模式 |
5.2.4 多元治理模式中的主体关系 |
5.2.5 社会治理的效率追求与成本约束 |
5.2.6 社会治理的边界及权力配置 |
5.3 保险业社会治理模式的嵌入 |
5.3.1 嵌入式治理的内涵及特征 |
5.3.2 社会治理模式的嵌入途径 |
5.3.3 社会治理模式的嵌入过程 |
5.4 保险业社会治理模式的功能协同 |
5.4.1 目标导向的整体性治理整合 |
5.4.2 构建网络化的治理结构 |
5.4.3 政府和行政的现代性建构 |
5.5 社会治理模式的应用:以消费者保护为例 |
5.5.1 治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 |
5.5.2 治理技术支持 |
5.5.3 治理网络构建 |
5.5.4 治理法制保障 |
第六章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体制构建 |
6.1 保险业治理体制构建的原则和目标 |
6.1.1 社会治理体制构建的原则 |
6.1.2 保险业公共治理体制 |
6.1.3 社会治理体制的顶层设计 |
6.2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体制变革 |
6.2.1 社会治理体制变革的动力 |
6.2.2 社会治理体制变革的方式 |
6.2.3 社会治理体制变革的责任 |
6.3 保险业社会治理体制的优化途径 |
6.3.1 推进市场为导向的保险业管理改革 |
6.3.2 重构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体制 |
6.3.3 维护保险业公共治理体制的平衡 |
第七章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法律规制 |
7.1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制度与规范 |
7.1.1 社会治理的制度设计和供给 |
7.1.2 社会治理的制度环境营造 |
7.1.3 社会治理的制度变迁和创新 |
7.1.4 社会治理的基本制度规范 |
7.2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
7.2.1 关于保险治理问题的法学解析 |
7.2.2 国际保险治理法治化的模式借鉴 |
7.2.3 中国保险法治化的演进现状 |
7.2.4 中国保险治理法治化的核心意涵 |
7.3 保险业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现途径 |
7.3.1 确立保险法治化的治理路径 |
7.3.2 坚持软法之治和软硬兼施 |
7.3.3 构建社会治理法制体系 |
7.3.4 强化社会治理法制监督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视角、研究内容与基本思路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概念与法律属性 |
一、行业协会概念的基本界定 |
二、行业协会的法律属性 |
三、行业协会与其他相近概念的关系 |
第二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动因与表现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动因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外在表现 |
三、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提炼——基于中外反垄断法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国外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状况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分散式规制:美国、欧盟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专门式规制:日本、韩国 |
三、分散式规制与专门式规制的对比分析 |
第二节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状况 |
一、《反垄断法》实施前的规制状况 |
二、《反垄断法》实施后的规制状况 |
第三节 中外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提炼 |
一、适用合理规则有效厘定规制边界 |
二、依托于以垄断协议为主的规制路径 |
三、着重处罚经营者而非行业协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基于对我国足球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一、我国足球行业协会的组织特征和相关职责 |
二、我国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实表现——以粤超公司诉广东足协、珠超公司垄断纠纷案为例 |
三、我国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困境 |
第二节 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一、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特征和相关职责 |
二、我国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实表现 |
三、我国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困境 |
第三节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困境的总结与反思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一般规制范式的本土“不适应症” |
二、“不适应症”之症结:经济转轨期的职能重合现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重构 |
第一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思路的转变 |
一、分析进路的转变:从合理性评价到权力属性评价 |
二、行为定性的转变:从一元化的垄断协议到多元化的限制竞争行为 |
三、查处模式的转变:从依附型法律责任到独立型法律责任 |
第二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路径的拓展 |
一、法律制度变革与社会体制变革相结合 |
二、竞争法治与社会组织法治相结合 |
三、竞争执法、竞争诉讼与竞争倡导相结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的具体对策 |
第一节 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对策的总体设计 |
一、依托于重要法律文本的修正,构建周延化的法律规制结构 |
二、因应经济体制改革基本方向,厘定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职责 |
第二节 《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改进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专章规定的基本内容设计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规定的扩充与完善 |
第三节 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改革背景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正 |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正的指导思想与基本方向 |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正的具体建议 |
第四节 《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相关规定的拓展与完善 |
一、发改委与市场监管总局职权的有效剥离 |
二、《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规则扩充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保险法视阈下的网约车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保险法视阈下的网约车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网约车之概述 |
一、网约车的法律概念 |
二、网约车的法律范畴 |
三、网约车的主要分类 |
第二节 P2P模式下网约车风险的新型特征 |
一、交通事故发生概率高企 |
二、私人风险与公共风险相交叉 |
三、风险具有阶段性 |
四、风险发生概率个体差异明显 |
第三节 现行法律框架下网约车保险之概述 |
一、当前监管体系下的网约车保险法律规定 |
二、平台统一投保与先行赔付的尝试 |
三、与传统出租车保险的比较 |
1.投保险种和所缴纳的保费不同 |
2.投保主体和面临的保险风险不同 |
3.出险理赔结果不同——典型案例的考察 |
第二章 实践中网约车保险之法律问题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立法粗疏:保险法律规制供给不足 |
一、缺乏保险准入门槛,对保险功能重视不足 |
二、未明确规定最低保额,相关主体缺乏充足保险保障 |
三、与网约车风险特征不匹配,导致保险空白期 |
第二节 实务困境:现有车险无法满足网约车的需求 |
一、保险险种和保费定价模式不尽合理 |
1.保险险种匮乏,相关责任主体怠于投保 |
2.网约车风险发生率与保费厘定的困局 |
3.现有商业车险保费定价模式的质疑 |
二、平台统一投保与先行赔付的局限性 |
三、骗保现象导致保险公司风险增加 |
四、交强险保障能力不足 |
第三节 监管不力:保险合规的法律责任空白及监管缺位 |
一、网约车保险合规的法律责任空白 |
二、网约车保险监管主体不明确 |
第三章 域外网约车保险制度的借鉴 |
第一节 英国网约车保险制度 |
第二节 美国网约车保险制度 |
一、各州的具体规定 |
1.加州 |
2.亚利桑那州 |
3.弗吉尼亚州 |
4.马萨诸塞州 |
二、实务创新:“分时段+按里程计费”模式 |
第三节 域外网约车保险制度与实务的总结与启示 |
一、确立强制保险投保准入制度,投保人灵活化 |
二、划分不同期间,确定保险种类以及最低保额 |
三、定价模式的变革——“从车”到“从人”的转变 |
四、多元化立法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告知义务 |
第四章 解决网约车保险困境的法律路径 |
第一节 理念重塑:保险法律思维的更新 |
一、树立激励相容的保险法律理念 |
二、树立共同参与、多元协作的保险法律理念 |
第二节 制度完善:网约车保险法律问题的应对之策 |
一、建立网约车平台和车辆保险准入制度 |
二、划分保险期间,设置最低保额和责任范围要求 |
三、投保人与保费负担的灵活化确定 |
第三节 实务创新:重构保费定价模式和险种变革 |
一、重构车险保费定价模式,强调对价平衡原则 |
二、创新车险险种,引入UBI保险 |
第四节 监管优化:保险合规法律责任和监管主体的明确 |
一、明确网约车保险合规的法律责任 |
二、明确网约车保险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中国保险市场结构、行为与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0. 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
0.3 研究范围界定 |
0.4 研究视角和方法 |
0.5 选题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
0.6 论文的基本思路和框架结构 |
0.7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1. 中国保险业市场结构的规范研究 |
1.1 保险市场的界定 |
1.2 市场结构的理论分析框架 |
1.3 中国保险业市场结构的动态变迁分析 |
1.4 中国保险业市场结构的特征 |
1.5 本章小结 |
2. 中国保险业市场结构实证分析 |
2.1 中国保险市场集中度研究 |
2.2 中国保险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 |
2.3 中国保险市场产品差异化分析 |
2.4 中国保险市场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 |
2.5 本章小结 |
3. 中国保险业市场行为研究 |
3.1 保险公司的价格行为 |
3.2 保险市场产品差异化行为 |
3.3 保险市场的创新行为 |
3.4 本章小结 |
4. 中国保险业市场绩效实证分析 |
4.1 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
4.2 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DEA有效性分析 |
4.3 保险业市场绩效与市场结构关系的实证分析 |
4.4 中国保险业市场绩效的总体评价及提高对策 |
4.5 本章小结 |
5. 中国保险业市场结构的目标模式选择与优化 |
5.1 开放条件下中国保险业市场结构的目标模式 |
5.2 完善中国保险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
5.3 中国保险市场结构调整优化的其他措施 |
5.4 本章小结 |
6. 中国保险业产业组织政策分析 |
6.1 保险产业组织政策的内容和作用 |
6.2 中国保险业产业组织变迁与产业组织政策 |
6.3 保险监管与保险产业组织政策 |
6.4 保险产业组织政策的调整 |
6.5 本章小结 |
附录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科研情况说明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
一、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业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
二、保险资金运用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定位 |
一、我国保险机构入市投资股票的政策法规沿革 |
二、我国股票市场中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角色定位 |
三、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市场角色定位的反思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的目标 |
一、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 |
二、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 |
三、防止保险机构滥用资金优势 |
第二章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事件概述 |
一、2015 年我国保险机构举牌上市公司事件 |
二、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的行为动因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 |
一、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风险保障的主业 |
二、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 |
三、保险机构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
第三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内部冲突: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 |
二、外部冲突: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受不当操控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 |
一、资本结构理论下保险机构股东的代理问题 |
二、金融集团架构中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失灵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一、我国保险监管规则对利益冲突防控力度不足 |
二、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 |
三、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自主性 |
第四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边界——以“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为视角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市场的角色错位及法制根源 |
一、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 |
二、我国保险机构财务投资与战略投资角色的背离 |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与收益性的矛盾冲突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保险机构滥用股票投资权限的争议 |
一、案例导入:我国台湾地区“中信入主开发金控”案例 |
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的修改 |
三、我国台湾地区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法”修改的论争 |
第三节 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投资股票的法律边界 |
一、金融与商业分离的法理基础及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
二、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矫正 |
第五章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的法律规制——以投资型保险为中心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投资型保险问题 |
一、投资型保险的特点及其对现行保险法的挑战 |
二、投资型保险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 |
第二节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一、我国投资型保险的主要类型及运作原理概述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投资型保险视阈中保险机构的信义义务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信义义务的具体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3 本文的研究框架及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理论基础 |
2.1 保险学理论 |
2.1.1 保险范畴的界定 |
2.1.2 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
2.1.3 保险的基本原则 |
2.2 制度变迁理论 |
2.2.1 制度变迁的内涵及发展 |
2.2.2 制度变迁的动因 |
2.2.3 制度变迁的方式及程序 |
2.3 产权理论 |
2.3.1 产权的内涵 |
2.3.2 产权的类型 |
2.3.3 产权的特性及功能 |
2.3.4 产权的界定 |
2.4 交易成本理论 |
2.4.1 交易成本的内涵及性质 |
2.4.2 交易成本的特点及类型 |
2.4.3 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 |
2.5 公司治理理论 |
2.5.1 公司治理的产生 |
2.5.2 公司治理的含义 |
2.5.3 公司治理的结构 |
2.6 企业创新理论 |
2.6.1 企业创新的含义 |
2.6.2 企业创新的特点 |
2.6.3 企业创新的内容 |
第3章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 |
3.1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动因 |
3.1.1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供给 |
3.1.2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需求 |
3.1.3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3.1.4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均衡分析 |
3.2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方式与过程 |
3.2.1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方式 |
3.2.2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过程 |
3.3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绩效 |
3.3.1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微观绩效 |
3.3.2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宏观绩效 |
3.4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 |
第4章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历程与现状 |
4.1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历程分析 |
4.1.1 建国前的阶段 |
4.1.2 恢复发展和改造阶段(1949-1958) |
4.1.3 停滞阶段(1959-1979) |
4.1.4 改革开放后的恢复阶段(1978-1991) |
4.1.5 快速变迁阶段(1992 年-2001 年) |
4.1.6 入世后的阶段(2002 年至今) |
4.1.7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经验与特点 |
4.2 当前中国保险公司内部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2.1 国有保险公司产权不清 |
4.2.2 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 |
4.2.3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合理 |
4.2.4 诚信制度严重缺失 |
4.3 中国保险公司外部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4.3.1 法制建设滞后 |
4.3.2 外部监管机构不完善 |
4.3.3 保险市场不健全 |
4.3.4 外部非正式制度缺失 |
第5章 国外保险公司制度借鉴及启示 |
5.1 国外的保险法制 |
5.1.1 美国的保险法制 |
5.1.2 英国的保险法制 |
5.1.3 德国的保险法制 |
5.1.4 亚洲发达国家的保险法制 |
5.2 国外保险监管模式 |
5.2.1 美国的保险监管模式 |
5.2.2 英国的保险监管模式 |
5.2.3 德国的保险监管模式 |
5.2.4 日本的保险监管模式 |
5.3 国外保险监管内容 |
5.3.1 偿付能力监管 |
5.3.2 治理结构监管 |
5.3.3 市场行为监管 |
5.4 国外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制度 |
5.4.1 美国和英国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 |
5.4.2 德国和日本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 |
5.5 对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和创新的借鉴与启示 |
第6章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架构设计 |
6.1 中国保险公司正式制度设计 |
6.1.1 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正式制度设计 |
6.1.2 中国保险公司外部正式制度设计 |
6.2 保险公司非正式制度设计 |
6.2.1 保险公司内部非正式制度设计 |
6.2.2 保险公司外部非正式制度设计 |
第7章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的对策 |
7.1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目标 |
7.1.1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中长期目标 |
7.1.2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短期目标 |
7.2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目标实现的路径 |
7.2.1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主体分析 |
7.2.2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的路径 |
7.3 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的对策建议 |
7.3.1 转变企业发展理念 |
7.3.2 公司治理结构创新对策 |
7.3.3 诚信制度创新对策 |
7.3.4 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及营销制度创新对策 |
7.3.5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创新对策 |
7.3.6 外部监管制度创新对策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成果 |
致谢 |
四、论中国保险市场目标模式的重构与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2]中国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研究[D]. 李炎杰.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8)
- [3]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研究[D]. 黄炜. 武汉大学, 2017(06)
- [4]中国机动车保险条款与费率监管制度研究[D]. 管贻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12)
- [5]中国保险业社会治理问题研究[D]. 石富覃. 兰州大学, 2013(04)
- [6]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D]. 陈润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7]保险法视阈下的网约车法律问题研究[D]. 王泽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中国保险市场结构、行为与绩效研究[D]. 周延. 山东大学, 2007(03)
- [9]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D]. 胡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D]. 王艳. 吉林大学, 2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