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领导也应有三级本质(论文文献综述)
刘凤文竹[1](2020)在《新世纪初期国企技能传递组织模式变迁研究 ——以K厂技能大师工作室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技能及其与组织的关系一直是社会学研究的核心话题之一,技能传递自工业革命以来便成为现代工厂发展的重要现象。新中国成立以来,技能传递成为影响中国国企培养技术工人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环节。新世纪初期,面对中国制造业技能型劳动者供需矛盾逐步扩大的现实困境,在总结地方性经验的基础上,依托国家人才战略规划与政府制度性力量的推动,我国诸多行业内成立了“技能大师工作室”,并且在国企工厂中尤为典型,它是集传艺带徒、技能攻关等功能于一体的平台性组织,其出现不仅意味着企业的组织形态发生了重要变化,同时也对工人技能形成与传递产生了巨大影响,成为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拟运用社会学研究的质性方法,通过对C市某高铁制造企业K厂若干“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田野调查,从工业社会学的研究视角,重点关注技能大师工作室生成及有效运转所依托的社会性,循着“环境—组织—关系”的研究框架,努力从总体上和多角度地对这一独具特色的组织形态展开研究,并对技能短缺背景下中国国企组织内部形态变迁及其对技能形成与传递的影响作出一个基本的理论提炼与概括。首先,本文从宏观视角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及企业环境展开研究。技能大师工作室是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到新阶段的情况下,面对技能型劳动者供需矛盾逐步扩大的现实困境,依托于一定地方性组织经验,由政府主导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此外,大师工作室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企业为其提供的制度环境作为支撑。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是嵌入于企业既有制度体系之中并与之互补与融合共生的:一方面,技能大师工作室作为集技能培训、技术攻关等多种功能于一身的技能提升平台,其嵌入有助于厂内既有劳动力市场功能的发挥,因为内部劳动力市场是基于技能等级分层与提升而进行差异化激励的;另一方面,技能大师工作室作为一种非行政建制性组织,本身缺乏足够的激励与奖励机制,需要嵌入既有制度并与组织内部分配问题、升迁问题及职业流动等问题关联后才得以发生最大效用,由此内部劳动力市场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技能大师工作室内部缺乏有效劳动激励的局限,激发了工人群体的积极性与参与热情,促进了大师工作室的制度活力与影响力,在适应既有制度的过程中使得双方均得到了整合与升级。其次,在理解技能大师工作室及其作用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追问和回答宏观制度环境对形塑其生成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同时还应从微观层面上注意到,技能大师工作室并非是工厂内部传统意义上的工人工作团队,而是一种具有极强整合能力与平台性质的组织,并与厂内既有“车间—工段—班组”的纵向垂直结构发生着复杂的关联。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企工厂普遍实行以“车间—工段—班组”的纵向垂直结构对工人进行组织与管理,同时也成为工人技能培训与形成的基本组织结构,导致技能传递主要是在一定的行政生产单元内进行,技能资源相对单一,传递边界较为封闭。伴随着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立,企业内既有的技能传递的组织模式发生了重要转变,形成了以“班组+工作室”的重层结构模式。这种技能传递的复合组织结构,并不是班组元素与工作室元素的简单相加过程,而是充满了复杂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大师工作室是将原有一线高技能工人按照技师及以上级别进行筛选与重新组合,其选择范围跨越了班组、工段甚至是车间,打破了既有的纵向垂直范围,有的工作室还吸纳专业技术人员、科研院校等相关主体加入其中,其着眼点在于在不同主体之间建立起密切的生产联结关系,该模式更具多元主体性;第二,从技能传递方式上看,扩展了技能传递的渠道,大师工作室作为一个高水平工人的团体,不仅能够对一线工人进行“拔高式”的培养,并能够以工作室的名义集中工人技能资本承接工厂重要的技能攻关项目、帮助行政部门举办技能大赛,还能通过资源引入的方式突破以往班组培训模式的相对单一性,其中既包括物质资源也包括人力资源;第三,从组织属性上看,该重层模式是将带有行政性质的纵向结构与带有非行政性质的工作室有机结合,使传统的纵向体系逐步转化为纵横联合的、具有交叉性的复杂格局,这种模式对于以往的组织形式的最大突破在于,通过多方资源引入与重组生成了一种具有平台性质与整合能力的组织,同时作为一种“技能共同体”也使得工人的自主性与主体性在技能传递中明显凸显,具有典型示范的意义。最后,作为企业内一种特殊类型的组织,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出现使得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管理层之间在既有关系的基础上呈现出了多种新的互动形态,使工厂内原有的技能传递关系更为复杂化,其中师徒制改革下师傅与徒弟之间的互动关系最具代表性。从表面上看,师徒二人的关系似乎是通过技能的“传”与“承”建立起来的,但事实上二者之间的关系并不仅仅局限于这样简单的范畴,而是具有较为复杂的互动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间有建立在利益互酬关系上的“吸引与亲和”;有由于师徒合同短期化带来的“浅关系”;有由于徒弟数量膨胀导致传递关系上的“差序格局”化;也有从工作室工作角度而产生的师徒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此外,工作室与企业管理层之间双向互惠与博弈并存,而工作室外普通一线生产工人对于工作室的“不参与”与“积极联系”也成为企业内部互动关系的重要方面。上述多面向的关系互动和态度取向构成了工厂内真实的关系形态,不仅使得技能形成与传递被编织在一张复杂的关系网络之中,同时也对企业技能传递关系的治理产生了复杂的影响。笔者认为,技能大师工作室作为国企内新出现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态,是受到宏观社会环境、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以及劳动者群体的行为选择等多元因素影响的过程,因此,只有同时将环境、组织与关系纳入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析框架,才有可能为其提供全面的分析。在这一意义上,本文通过“环境—组织—关系”的理论分析框架,试图全面认识以技能大师工作室出现为代表的国企内部组织形态变迁,并在此理解与认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探讨这种组织模式变迁对于技能形成与传递有效性的影响。
郭瑞[2](2020)在《中国高校智库评价研究》文中认为作为重要的决策咨询机构,高校智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科学的高校智库评价有助于检视高校智库建设中的问题,为高校智库的发展诊断号脉,明确标准及树立标杆,推动我国高校智库的良性互动及整体实力提升。我国对高校智库的评价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评价主体单一及多元评价主体合作的缺失、评价工具理性不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科学性及共识度较低、评价结果的应用有待完善等问题制约了高校智库评价功能的发挥。因此,亟待完善高校智库评价及其体系精准把脉我国高校智库发展问题。2014年2月10日教育部印发《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对高校智库评价提出“改进科研评价”的指示。2015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强调深入实施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计划,推动高校智库的发展完善、学科优势发挥、管理体制改革及整体水平提升。以上文件为完善高校智库评价提供了顶层设计。本文在此背景下,立足于公共管理学、教育评估学,结合治理理论、第四代评估理论构建高校智库评价的理论分析框架,通过问卷调查实证挖掘高校智库评价中的问题,理论工具分析其制约完善的内在机理。理论分析框架下将科学高校智库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作为高校智库评价要素维度中的“序参量”,协同、整合高校智库评价中其他要素,共同促进高校智库评价问题的解决。最后基于建构的指标体系,抽样选取18所典型高校智库进行实证评估,分析评估结果来进行实证检验,并提出提升高校智库发展的对策建议。本文由绪论、四章、结束语六大部分组成。绪论部分,提出本文研究的立意和主旨。详细梳理学界对智库评价及高校智库评价研究的现状,对本文的核心概念高校智库、智库评价、高校智库评价的内涵进行解释和界定。阐述本文运用的理论分析工具治理理论及第四代评估理论。厘清本文的研究思路及方法,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创新和价值取向。第一章,详细阐述高校智库评价的要素维度和理论分析框架。首先,对高校智库评价涵括的主体维度、客体维度、工具维度、指标维度、结果维度等进行阐述。其次,通过治理理论、第四代评估理论来搭建高校智库评价的理论分析框架,对分析框架构建的前提高校智库评价制度环境的诱导、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及解析进行详细论述。理论分析框架的搭建为下文实证研究提供理论指导。第二章,本部分设计调查方案,探求高校智库评价中的问题及相关机理。首先,对问卷设计、抽样方案、样本数据等进行阐述分析。其次,探求高校智库评价各维度对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的影响程度以及各个要素维度间的“耦合”关系。通过要素维度的相关分析发现:评价主体多元化程度对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科学程度影响较大,说明多元化的评价主体能促进指标体系构建的科学性及共识性;评价工具中评价方式方法对评价指标科学程度的影响最大;评价制度完善程度对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和评价结果公信影响都较大;评价程序的完善对评价结果的公信影响较大,但对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科学性影响较小。最后,本部分通过问卷调查挖掘高校智库评价面临的诸如评价主体单一、评价指标体系针对性及科学性有待提升、评价工具理性不完善、评价结果应用不完善等问题,并通过理论分析制约其完善的机理。第三章,基于第二章高校智库评价中的问题及内在机理分析结合理论工具的指导,提出高校智库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科学高校智库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不是凭空而来,而是遵循《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中“改进科研评价”的政策导向及梳理智库评价、高校智库评价研究的基础上,关注政府部门、第三方评价机构、同行评议、高校智库、民众及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的价值诉求,完善评价工具的情况下,结合高校智库的功能和特征建构而成。其次,阐述指标体系设置的原则、初始集、问卷设计及相关描述性统计。复次,通过问卷调查对评价指标体系的取舍进行筛选、因子分析技术修正指标结构并对其进行赋权。最后,论述评价指标体系对高校智库的功能回应及对高校智库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对比分析。第四章,基于第三章构建的高校智库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科学抽样选取18所高校智库进行实证评估。在专家访谈的基础上制定评估表,详细说明评估标准及评分细则。分析18所高校智库的评价结果,挖掘样本高校智库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通过评价指标体系的导向作用,提出高校智库提升的策略路径。结束语,对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归纳,对评价过程中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的应用,工具理性的完善,评价结果的应用,评价主客体诉求等进行总结和回顾。最后分析本文的研究不足,展望未来高校智库评价研究可能的研究焦点。本文的创新主要如下:1、基于治理理论、第四代评估理论建构高校智库评价的理论分析框架。目前学界较多运用知识管理理论、知识市场理论、公民参与理论、组织有效性理论来分析高校智库评价。本文运用治理理论、第四代评估理论搭建高校智库评价理论分析框架体系,对分析框架构建的前提和要件进行详细论述,将高校智库评价看做是评价主体维度、评价客体维度、评价指标维度、评价工具维度、评价结果维度等相互作用的系统工程,分析要素维度间的关系,基于治理理论中“序参量”对其他要素的协同、整合,决定系统的演变甚至结果的功能,以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作为高校智库评价中的“序参量”协同、整合其他要素维度,来发现和解决高校智库评价中的问题,以期探究高校智库评价系统的完善。2、研究视角及研究途径的创新。学界对高校智库评价的研究多关注指标体系的构建,对其他要素维度的研究和探讨关注较少,本文试图通过问卷调查的实证研究,以量化方式理性认知高校智库评价要素维度间的相关关系,探究评价主体维度、评价客体维度、评价工具维度、评价结果维度等,对高校智库评价指标构建的影响,挖掘各要素维度面临的问题,分析其制约完善的内在机理,以期达到显示、描述和推断被研究对象特征、趋势和规律性的相关目的,进而来论证高校智库评价研究的多维性和系统性,为高校智库评价中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证依据,这在当前的高校智库评价研究中较少出现。3、基于治理理论和第四代评估理论尊重、识别多元评价主体价值倾向,完善高校智库评价工具理性的导向下,建构高校智库评价指标体系。当前对高校智库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多基于单一评价主体的价值倾向而建立,而智库对于政府及社会影响程度的评判话语权实质应掌握在“用户手中”,“决策用户”的认可程度决定其价值的体现。本文通过文献梳理、问卷调查和相关访谈,尝试聚焦高校智库的用户主体如政府、媒体、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潜在评价主体中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价机构乃至高校智库本身等,他们对高校智库评价的价值理念,结合高校智库的功能和特征,建构涵括“学术影响力、社会影响力、政府影响力、智库的对外合作交流情况、智库的组织情况”等共34个指标在内的定量评价指标集,通过因子分析技术的修正,最终确定了涵括“智库投入及平台建设因子、智库政府及社会影响力因子、智库合作和对外交流因子、智库学术生产能力因子”五个一级评价指标及29个二级指标在内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因子分析而得的定量指标结构能够回应高校智库的各项功能,为衡量高校智库各项影响力的实现提供可供参考的维度。为完善评价方式,经过问卷调查的筛选确定11个定性指标集来弥补定量指标的不足。4、系统分析高校智库评价结果、总结高校智库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往高校智库评价研究多关注评价结果的排名,较少关注评价结果的分析、总结及探讨。本文通过科学抽样对18所高校智库进行实证评估,分析样本高校智库在基础建设、运营管理、影响力实现等方面的情况,挖掘出样本高校智库在实体化建设及内部组织管理不完善,高校智库政府及社会影响力的实现程度较低,高校智库学科间的协同有待进一步深化等问题。并参考评价指标提出:深化高校智库的实体化建设,完善高校智库的支撑体系;完善高校智库成果发布与转化机制,提升高校智库政府及社会影响力;从学科、项目、人员等方面深化高校智库的协同,扩大对外合作和交流等对策和建议。
朱建华[3](1996)在《被领导也应有三级本质》文中研究表明被领导也应有三级本质朱建华《领导科学》杂志1995年第5期刊发的张世和同志《论领导的三级本质》一文中,将“对于团体的带动性”、“对群体的服务性”、“为群体事业的开拓性与创新性”作为社会主义领导的一、二、三级本质。拜读后受益之余,笔者也产生了与此紧密相...
刘燕妮[4](2019)在《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大以来,“治理”成为中国政治的核心话语之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思想集中展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上的全新理念,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是当前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研究的重要范畴。地方是民众生产生活的主要场所,是民众利益诉求表达和利益矛盾的集中地,倡导国家治理议题必须关注地方治理水平和治理绩效。地方治理现代化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环节。打造中国特色的地方治理,推动地方治理现代化是当前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因此要将党的领导与建设嵌入到地方治理中。我国地方治理转型是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共同参与和互动的过程。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在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核心角色,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的基础性论述及国家回归社会的人类历史发展规律,都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社会在中国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在当代中国地方治理变革进程中,中国共产党、社会是两个重要的行为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结构与互动样态必然深刻影响着地方治理现代化进程,因此,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构成了地方治理的重要论域。本文在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探讨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对推动地方治理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自产生以来深深地扎根于社会,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执政党和领导党,并带领全国人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党始终保持和传承了扎根于社会、依托于群众的优良传统。因此党社关系问题(或其所包含的党群关系)长期以来是中国共产党十分关注的内容,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从历史维度看,1949年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始终在政党-国家-社会三者互动关系及架构中运作并寻找平衡点。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在中国社会整体变迁的宏大背景下,我国党社关系经历了改革开放前“同构化”、改革开放以来“初步分离”关系形态的发展变革。地方治理现代化为我国党社关系建构提供了新逻辑和新思维。但不可否认,当前党社关系的互动方式和存在样态与地方治理现代化尚存在一定张力,表现为党的社会基础出现弱化的风险、党服务社会功能转型滞后、党与社会沟通出现脱节现象以及党在社会主体性发展中的功能发挥不足等问题。剖析党社关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可归结为:社会结构变迁导致党社会基础的变化、地方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地方党组织与社会民众之间平等民主的话语秩序尚未建构、地方党组织社会化失衡等因素。本文对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研究基于两个维度进行分析论证,一方面从党这一主体要素切入,提出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的引领与培育。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已逐渐脱离国家权力的控制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领域,但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成熟,社会组织化程度、自治水平较低,广大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及应具备的公民意识、公民精神还不适应我国现代治理变革。为此,在地方治理框架下,党社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引领与培育社会,促进社会相对独立自治体系的形成,培育现代公民、培育社会生活共同体价值规范、支持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进程,建立政府与社会协作共治的平台和机制,以适应治理现代化这一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目标和政治规划需求。另一方面从社会这一主体要素切入,提出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表现为社会对中国共产党权能的增益与制约。当前中国社会主体性觉醒对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维护公共利益、回应民众诉求、推动民主政治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在地方治理中,社会的公益性、志愿性等道德精神与品质能够克服党的决策忽视民众意愿,或是出现阶级利益倾斜的取向。同时,现代社会的重要载体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民间性、自治性等优势,在代表和维护特定群体利益、整合社会资源、汇聚人才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优势,对党的功能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另外,社会转型带来公民权利的增长和发展,强化了公民权利对党的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实现地方党权授予和行使的人民性,进而优化地方治理。依据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党社关系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党社关系基本内容深入分析基础上,本文提出构建地方治理中党全面领导下的党社关系“服务与协商”模式。党的全面领导是“服务与协商”党社关系模式的基本原则和政治前提,两者表现出互促共强的有机统一性。地方治理现代化蕴含的民主、责任、回应、参与等精神理念极大地凸显了“社会本位”的价值回归,党服务社会是地方治理中党与社会关系的本质内容,服务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一以贯之的宗旨,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体现。协商为民众参与地方治理提供了广阔平台,党社协商契合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要义,在地方治理中,有利于党与社会的广泛合作、党与社会的对话沟通和党有效集中民意,是党与社会关系的互动机制。
申坤[5](2013)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变迁研究》文中指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之一。中国人大制度在中国政治生活和政治发展的显赫地位,以及其本身发展的曲折性和紧迫性,奠定人大制度研究在制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地位。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人大制度地位设计的至上性与制度实际运行中的缺乏自主性之间的矛盾是怎样形成的?有哪些因素导致了人大制度运行的实际空间与宪法中规定的制度空间不符合?我们可以从哪些方面去进行人大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以此推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本文试图以人大制度的历史变迁为研究对象,以过程研究和比较研究为切入点,运用历史制度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来回答导致人大制度制度空间与实际空间不相符合的根本原因。本研究不拘于宏观的制度与政体的研究,也不困于微观的制度规则的演变,而是从中观层面从制度本身出发,以制度作为自变量和因变量两种角色来观察制度与情境、理念、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本文以情境、理念、行为和制度本身四个变量作为制度纵向变迁过程和中西代议制度横向比较的四个维度,从而解读、确认和探索人大制度空间的演变问题。本文由正文五章和结语组成。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研究的问题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核心假设、研究的逻辑与框架及文章的主要概念。最后提出本文的预期创新点和难点,对论文的整体框架和方向作简单的交代。第二章主要介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与发展历程。首先,介绍了中国人大制度的内涵,它既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又是根本政治制度,从制度的内涵出发,人大制度的含义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人大制度的组织结构、人大制度的规则体系、人大制度的权力结构。其次,介绍了人大制度的发展历程,按时间宏观上划分为人大制度的生成(1954以前到1954年),人大制度的调适(1954-1976),人大制度的发展(1976-至今)三个阶段。其中在人大制度的调适阶段包括四个时期,分别是:1954-1957年人大制度的初步探索、1957-1966年人大制度的曲折发展、1966-1976人大制度的严重践踏、1975年全国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大制度根基尚存。第三章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变迁的原因分析。本章主要以纵向历史研究和动态分析为主,剖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三个发展阶段中,各种变量与人大制度本身之间的互动关系,对制度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和作用。首先,人大制度变迁与社会情境的变化。人大制度的生成是与国家的构建,奠定新政权的合法性的国内外社会情境联系在一起的;人大制度在经历了短暂的巩固发展后又陷入瘫痪,这是与当时高度的政治动员下的国家对社会的完全控制的政治环境分不开的;人大制度历经挫折实现恢复发展则有赖于改革开放基础上经济民主法治的政治环境的形成。其次,人大制度变迁与思想理念的转型。人大制度的生成是与马列主义的政权建设理论和代议制思想分不开的,而人大制度异变是与当时主流意识形态教条化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联系在一起的,人大制度实现发展和成长则是与意识形态的与时俱进相伴而行。第三,人大制度变迁与政治主体行为的转变。人大制度的生成是在中国近代历史各种政治力量相互冲突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探索适合中国民主道路的实践性产物;同时,它又是新观念为精英和大众所接受并按照马克思主义价值体系自上而下设计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因此,人大制度的最初设计离不开毛泽东对人大制度的构思和中国革命实践。但人大制度的异变也与领袖权威勃发膨胀密切联系,客观上导致制度自主性的缺失,最终人大制度的恢复发展依然依赖中国共产党对革命党和领导党、执政党角色的认识和转变。最后,人大制度变迁中制度自身的路径依赖。人大制度与政党的关系,以及人大制度的权威性和组织活动原则一定程度上存在自上而下设计的成分,但必须清楚的看到,在学习效应和路径依赖的作用下,人大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是由来已久的,早有积淀的。第四章是变迁视角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比较。从横向类比的角度看西方议会制度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异同,比较点的选择依然是与制度密切相关的四个变量:制度-情境、制度-理念、制度-行为、制度本身。首先,社会情境视角下,中国的代议制度是近代以来政治冲突演变下的舶来品,而西方的代议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后对古代民主制度的传承;其次,思想理念视角下,中国的代议制度是以“人性善”“权力合”“通上下”的思想理念为基础的,而西方的代议制度是与“人性恶”“权力分”“限权力”的思想理念紧密联系。第三,政治主体行为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主要是表现在代表或议员的选举制度和代议机关与政党关系的不同。最后,中西代议制度本身的比较主要体现在规则体系、组织结构和权力地位的不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无分权有分工、设有常设权力机构、拥有根本权力,而西方议会制度是分权制衡、议会党团、只拥有立法权的代议制度。第五章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变迁的理论反思及前景展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模式是政党、民主与法治三个角色相互倚仗、有效协调,实现党的权力、人民权力与国家权力三者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或民主政治理论的关键问题就是解决好三者“有机统一”这一最根本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它并不是象西方学说形容的那样完全“僵硬”的体制,而是一套能够适应内外环境的持续变迁,并根据环境变迁来调整自身形式的富有弹性和发展空间的制度形式。人大制度必以其四大权力构架为基础,实现自身组织结构、制度安排的完善和创新,人大制度的实际空间与制度空间渐趋一致的过程,将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根本助动力,推动中国民主化进程。第六章结语。中国人大制度不仅是观察中国政治生活变迁的重要线索,而且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平台、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大国治理的制度载体,它的成长发展将深刻影响中国政治生活的轨迹,当前的中国转型社会下的“善治”更需要人大制度成为名符其实的“善制”。
戴昌桥[6](2011)在《中美两国地方治理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地方治理理论是当前公共行政学领域的一个新兴前沿理论,是在经济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后现代社会背景下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而导致产生的全新公共理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将其民主政治价值体系隐性渗透与扩张到广大发展中国的产物。目前,该理论已被广泛运用于世界各国地方公共领域中,有力推进了发达与发展中国家的地方治理变革,并提升了发达与发展国家地方治理能力与水平。关于地方治理的解释,笔者在梳理国内外有关治理与地方治理概念的基础上认为,地方治理是指在国家之下的地方层次的特定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构成的生态背景下,为了实现地方善治目标、增进地方公共利益,由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政党、个体、联合组织等组成的多元合作、平等独立、互依互动的网络化自主主体借用集政府行政机制、市场竞争机制、社会自治机制为一体的新治理理念精神、工具手段与技术来协同、合作、互动处理地方公共事务的一个系统与活动过程;地方治理是治理的组成部分,内涵治理的基本精神理念,但又不同于治理。地方治理仅是治理精神在地方层次上的运用,除之之外,治理还有将其精神运用于国家、区域(国与国之间的区域)、全球等层次上;地方治理既是一个活动过程,又是一个有机开放的系统。这个开放系统一般包括七个子系统:地方治理目标系统、地方治理生态系统、地方治理主体系统、地方治理对象系统、地方治理权力系统、地方治理决策系统、地方治理技术系统。本文正是以上述地方治理系统的各子系统为研究内容与对象,通过运用比较研究法、系统分析法、制度分析法、辨证分析法、理论联系实际分析法等方法,对中美地方治理生态、中美地方治理主体、中美地方治理对象、中美地方治理权力、中美地方治理决策、中美地方治理技术进行比较系统、全面的比较研究。在本文研究过程中,绪论与第一章主要是对中美两国地方治理的研究现状以及地方治理的一般性理论进行系统的梳理与概括,根据现有理论界有关治理、地方治理的观点并结合本文研究的需要,提出笔者自己有关地方治理的观点,构建出全文研究的一个基本理论框架;第二章从政治生态、经济生态、社会生态、文化生态四个方面对中美两国地方治理生态做了比较分析。绪论、第一章的地方治理理论分析以及第二章的中美两国地方治理生态比较分析是本文后面第三章至第七章研究内容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后面中美两国地方治理主体、中美两国地方治理对象、中美两国地方治理权力、中美两国地方治理决策、中美两国地方治理技术的比较分析就是置于中美两国地方治理生态背景下来展开比较分析的。第三章主要从地方治理公民主体、地方治理政府主体、地方治理非政府组织主体、地方治理政党主体、地方治理企业主体等五个方面来对中美两国地方治理主体进行比较分析;第四章主要从地方治理对象范围、地方治理对象结构、地方治理对象资金三个方面来对中美两国地方治理对象进行比较分析;第五章主要从地方治理权力理念、地方治理权力边界、地方治理权力划分、地方治理权力中心、地方治理权力层级、地方治理权力运行方向等方面来对地方两国治理权力进行比较分析;第六章主要从地方治理决策文化、地方治理决策主体、地方治理决策体制、地方治理决策导向、地方治理决策公开透明性等方面来对中美两国地方治理决策进行比较分析;第七章主要从地方治理信息技术、合作技术、市场化技术等方面来对中美两国地方治理技术进行比较分析;结论与启示部分主要是对前面的比较归纳出比较结论并指出中国地方治理的未来发展方向。本文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价值。从理论价值来说,该文研究拓展了地方治理研究主题,丰富了地方治理研究内容,填补了地方治理研究某些缺陷和不足。尤其对中国地方治理理论研究来说,该文研究跳出了以往中国学术界重引介西方治理理论与如何运用西方地方治理理论的研究层次,转而尝试将中国地方治理研究推向中国地方治理本土化研究层次,以推进中国地方治理理论研究走中国本土化研究的道路;从实践价值来看,该文研究直接回应了中国地方治理的一些实践问题与呼声,为中国地方治理实践提供一些实践指导性建议。这突出表现在:一是针对当前中国地方政治民主改革需要,本文为中国地方治理民主制度设计提供了一些可供参考的方法与建议,如明确提出必须加快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适度分权,加快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的合理分权,赋予地方政府、社会与市场合理的自治权力,让广大人民群众与更多的社会民间力量参与到地方治理实践中来,努力提高地方治理的能力水平与民主程度。二是针对当前中国地方治理实践中存在一些人盲目鼓吹学习与照搬美国地方治理实践模式的现象,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分析得出,中国地方治理实践模式是不能盲目学习和完全照搬美国地方治理模式,这是由中美两国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历史传统所决定的。在本文研究过程中,笔者力图在研究主题、研究范式、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方面有所创新。从研究主题来看,本文以中美两国地方治理比较研究为主题,基于地方治理理论分析视角直接将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两个国家的地方治理模式——典型发达国家的美国地方治理模式与典型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地方治理模式——放在一个研究主题下来进行比较研究,这在当前地方治理研究中尚属于一种比较创新的尝试;从研究范式来看,本文构建了一个不同于以往地方治理研究、中美地方治理研究的新范式与框架结构。这突出表现在:该文从地方治理理论分析出发,按照地方治理生态、地方治理主体、地方治理对象、地方治理权力、地方治理决策、地方治理技术构成的研究框架结构来对中美两国地方治理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这在地方治理研究范式中尤其是中美两国地方治理研究范式中尚属于首次尝试;从研究内容来看,笔者在本文中提出一些有关地方治理的新思想、新观点,这表现在:一是笔者在梳理当前治理与地方治理理论的基础上,主要从地方治理的目的、生态、主体、对象、权力、决策、技术六个方面概括归纳出本文地方治理的观点,该地方治理观点即包含了以往地方治理的一般精神,由体现本文研究内容的特点。二是笔者归纳整理出地方治理的六个分支理论,即地方治理多中心理论、地方治理协同理论、地方治理的新公共治理理论、地方治理的网络化治理理论、地方治理的社会资本治理理论、地方治理的信息化治理理论。三是提出了中国过渡型社会结构的观点。四是提出了地方治理政府主体不仅包括地方政府而且还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所有政府的观点。五是提出地方治理强调政府内部不同机构间权力边界应该清晰化与政府、社会、市场间权力边界应该自然性模糊的观点等;从研究方法上来看,本文采用了多种学科方法融为一体的综合研究方法,既采用了理论分析法又运用了实证分析法,既采用了定量分析法又运用了定性分析法,既采用了辩证分析法又运用了本土化研究法,既采用了制度分析法又运用了比较分析法,既采用了系统分析法又运用了生态学分析法等。从地方治理生态来看,美国地方治理生态是经济发达、所有制充分私有、市场经济完善、政治上联邦制与三权分立、政党上资产阶级两党竞争、公民社会发育成熟、社会结构多元异质化程度高、社会宗教色彩浓厚、个人主义与传统的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思想深厚的治理生态;而中国地方治理生态是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所有制以公有制为主、市场经济不健全、政治上单一制与“议行合一”、政党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公民社会发育不良、社会结构多元异质化程度不高、社会宗教色彩相对淡薄、集体主义与传统封建思想深厚的治理生态。从地方治理主体来看,美国公民参与地方治理的物质时间条件相对充足,社会基础较好,主体性较高,形式多样;美国政府数量相对多,种类相对少,纵向层级结构扁平化,横向组织灵活多样化;美国非政府组织数量相对多,志愿性相对高,独立性相对强,资金来源广而充足,组织制度健全;美国企业的治理时间早而长,治理门槛低,治理范围广,公有制企业少,治理方式灵活多样,捐赠免税制健全;美国政党:多党并存、两党为主的政党格局,组织结构与纪律松散,成员志愿性高,资产阶级本质属性,党政间相对分开独立,政党间互相竞争、反对与不平。而中国公民参与地方治理的物质时间条件相对不足,社会基础较差,主体性相对低,治理形式单一;中国政府数量相对少,种类相对多,纵向层级结构金字塔化,横向组织结构单一化;中国非政府组织数量相对少,志愿性不高,独立性不强,资金来源单一而缺乏,注册登记困难,组织制度不完善;中国企业的治理时间晚而短,治理门槛高,治理范围小,公有制企业多,治理方式有限,捐赠免税制度不健全;中国政党:多党并存、一党为主,组织结构与纪律严密,成员志愿性高,本质属性人民性,党政间融合不分,政党间合作、盟友、执政参政、相对平等。从地方治理对象来看,美国地方公共产品的范围较小,而地方私人产品的范围较大;美国地方政府的地方公共产品范围较小,而非政府组织的地方公共产品的范围比较大;美国纵向层级政府之间以及横向不同具体政府之间的公共产品的同构性低;在政府公共产品纵向结构中,美国联邦政府公共产品所占比重大,而地方政府公共产品所占比重小;在公共教育与文化类公共产品的纵向结构中,美国联邦政府部分所占的比重小,而地方政府部分所占的比重大;在社会保障与福利、公共医疗卫生类公共产品的纵向结构中,美国联邦政府部分所占的比重大,地方政府部分所占的比重小;在最常见的几类地方公共产品的横向结构中,美国公共教育比重最大,其后依次为公共福利与社会保障比重、医疗卫生比重、公共安全比重、行政管理事务比重、公共经济性事务比重;在地方公共产品税收财源体制上,美国实行严格明确的三级分税体制;在美国公共产品的税收财源中,美国地方公共产品税收财源所占比重比较小,而中央公共产品税收财源所占比重较大;美国地方公共产品非税收财源几乎没有财产与经营性收入,也不存在预算制度外的非税收入,但有政府债券收入;在公共产品财政支出结构中,美国联邦政府公共产品财政支出所占比重大,而地方公共产品财政支出所占比重小。在地方农业、农村、农民上以及行政费用上支出比较少,而在地方公共教育上支出最多。但中国地方公共产品的范围较大,而地方私人产品的范围较小;中国地方政府地方公共产品的范围较大,而非政府组织的地方公共产品范围较小;中国纵向层级政府之间以及横向不同具体政府之间的公共产品的同构性高;在政府公共产品纵向结构中,中央政府公共产品所占比重小,地方政府公共产品所占比重大;在公共教育与文化类公共产品的纵向结构中,中央政府部分所占的比重小,地方政府部分所占的比重大;在社会保障与福利、公共医疗卫生类公共产品的纵向结构中,中央政府部分所占的比重小,地方政府部分所占的比重大;在最常见的几类地方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横向结构中,中国公共经济性事务比重最大,其后依次为公共教育比重、行政管理事务比重、公共福利与社会保障比重、公共安全比重、医疗卫生比重;在地方公共产品税收财源体制上,实行中央与地方公共产品税收财源划分不明确的、集中统一的税收体制;在中国公共产品的税收财源中,中国地方公共产品税收财源所占比重比较小,而中央公共产品财源所占比重较大;中国地方公共产品非税收财源有财产与经营性收入,也存在预算制度外的非税收入,但没有政府债券收入;在公共产品财政支出结构中,中央政府公共产品财政支出所占比重大,地方政府公共产品财政支出所占比重小。在地方农业、农村、农民上以及地方行政费用上支出交多,在地方公共教育上支出相对较少。从地方治理权力来看,美国地方治理权力理念是分权理念。美国不同政府间权力边界非常清晰,政府、社会与市场间权力边界自然性模糊。美国地方治理权力纵向划分地方倾向,横向划分市场与社会倾向。美国地方治理权力多中心化,纵向层级扁平化,运行方向双向化;而中国地方治理权力理念是集权理念。中国不同政府间权力边界以及政府、社会与市场间权力边界非自然性模糊。中国地方治理权力纵向划分的上级与中央倾向、横向划分的地方政府倾向;中国地方治理权力单中心化、纵向层级金字塔化、运行方向单向化。从地方治理决策来看,美国地方治理决策文化是深受资产阶级形式上“自由、民主、平等、自治、开放、包容、多元”思想影响的资产阶级决策文化。地方治理决策主体的决策意识相对强、决策能力相对强、决策独立性相对高、决策组织化程度相对高。地方治理决策导向奉行公民导向与公共社会职能导向。地方治理决策公开透明性相对高。地方治理决策体制是多中心决策体制;而中国地方治理决策文化是深受封建儒家等级服从伦理思想影响的社会主义决策文化。地方治理决策主体的决策意识相对弱、决策能力相对弱、决策独立性相对低、决策组织化程度相对低。地方治理决策导向奉行政府导向与经济职能导向。地方治理决策公开透明性相对不足。地方治理决策体制是单中心决策体制。从地方治理技术来看,美国地方治理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与群众基础好,能向民众提供全面动态化信息服务,运用范围广,实现了政府内网联网、网套网以及政府与公民的双向互动。而中国地方治理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与群众基础缺乏,向民众提供静态信息服务,运用范围有限,并没有实现政府内网联网、网套网以及政府与公民的双向互动;美国地方合作技术主要有时空轮流协作技术、互助协议技术、理事会或委员会技术、协商会议技术、互相提供服务技术、共同合作提供一种服务技术、临时贷款与共同使用设备与人员技术。而中国地方治理合作技术主要有人事交流合作技术、联合和协商型合作技术、中央或上级政府主导下的各地区政府间经济联合与合作技术、举办论坛或召开会议型合作技术、参观访问与考察学习型合作技术;美国地方治理市场化技术社会条件成熟、形式多样、运用广泛。而中国地方治理市场化技术社会条件不成熟、形式与运用领域有限。通过本文比较分析可知,一方面,中美两国都面临着全球与区域一体化、知识经济化、管理信息化的冲击与挑战,都在不同程度地推行各自的地方治理实践与变革,都在不断探索与创新自己的地方治理方式与途径;但另一方面,这两个国家是阶级性质、发展水平、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结构与性质、文化价值不同的国家。因此,中国在借鉴美国地方治理有益的技术、方法的同时又不能盲目照般,而要走中国地方治理本土化道路。目前,美国地方治理模式总体上是一个发达资本主义的成熟型地方治理模式,中国地方治理模式总体上说是一个发展中社会主义的非成熟型地方治理模式。今后中国地方治理模式发展的总趋势应该是:构建一个发达社会主义成熟性地方治理模式,即构建一个以公有制为基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共产党领导为核心、以政府适度主导与“议行合一制”为特质的、相对柔性灵活化、动态互动化、法治透明化、适度的多中心化、相对结构层级扁平化、较高市场化、较高社会资本化、高信息化、高网络化、公民导向、政府内部边界相对清晰化、政府-社会-市场间边界自然性模糊、注重公共服务职能的发达社会主义地方治理模式。
庞达[7](2019)在《政党适应性视角下的群众路线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在时代变迁的背景下,如何在党的治国理政过程中正确有效地践行群众路线始终是一个重大课题,值得我们不断地深入研究与思考。从实践角度讲,群众路线是一个由多种实践形式和策略所组成的丰富体系,凝聚了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开展群众工作、建构党群关系的宝贵经验,这些实践形式在不同历史时期展现出不同的特点与形态,发挥了不同的政治功能。要正确的贯彻群众路线不仅应对各个时期群众路线主要实践形态及其特点进行总体性的把握,而且要弄清隐藏在庞杂实践形态中的群众路线变迁规律,并以之为指导探索新时代群众路线的创新路径。当前学术界对群众路线的研究体现出多重视角,包括政策过程视角、民主建构视角、国家治理视角等等,这些视角从不同方向对群众路线进行了解读与界定,但多是基于某一时期、某一阶段群众路线实践做出的论述,缺乏整体性分析与完整性把握。实际上,群众路线的实践形态在不同历史时期是不断变化的,根据某一阶段或某个层面的经验对它做出界定,无疑会削弱群众路线本身的丰富性与立体性,也不利于对其所具有的政治功能与潜在价值的准确把握。基于此,本文尝试从一个新的角度,即政党适应性的视角来理解和分析群众路线,或许可使我们对群众路线有一种更全面、完整的理解,从而发现原来被我们所忽视的内容。政党适应性理论是研究政党变迁与适应性变革的重要理论范式,如何建构政党与环境的契合关系是这一理论的核心问题,民众的需求与结构是政党所要适应的关键环境变量,如何基于民众需求和结构特征的变化对政党组织(及其各类政治活动)做出调整,从而建构政党与民众的契合关系是政党适应性理论所关注的主要内容。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建构和规范党群关系的基本方式,在群众路线实践展开的具体过程中,同样要基于客观环境和群众特点的变化变革群众组织方式与手段,基于群众需求的变化调整动员模式与沟通策略,这就使不同时期群众路线的实践变迁同样体现出政党适应性的基本逻辑。中国共产党是先锋使命型政党,具有适应性实现过程的特殊性,由此也就决定了党的群众路线实践展开及其功能实现过程的特殊性。因此,政党适应性理论可以为我们研究群众路线提供一种新的观察视角与思维范式,从这一视角出发可对群众路线的历史演变做出更完整、清晰的把握,对其政治功能做出更系统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可对新时代背景下群众路线的实践创新做出深入思考。从政党适应性的视角分析群众路线的历史演变,可以分为民主革命、建国至改革开放前与改革开放之后三个时期进行考察。时代环境的变化和党的主要任务的变迁对党群契合关系的建构提出新的挑战,要求群众路线的具体开展形式据此做出适应性调整,这导致不同时期党对群众路线的落实形态呈现出明显的适应性变迁轨迹,而在每个时期内部的不同阶段也体现出一定适应性调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民主革命时期和改革开放之后都有明显的体现。本文依照中国共产党适应性演变模型对群众路线在不同时期的主要实践形态及其适应性影响因素做了梳理和分析,选取具体案例对不同历史情境中的群众路线实践做了考察,并分别对三个时期群众路线的基本特征做了总结:民主革命时期的群众路线围绕“政治革命”任务而展开,具有实践策略的灵活性与实践方式的激进型,宣传、劝说等柔性动员和面对面的直接沟通是党员干部践行群众路线的主要形式;建国至改革开放之前的群众路线围绕“社会改造与国家建设”任务而展开,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形式全面融入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各个领域,并成为党的领袖建构领导权威、平衡官僚权力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之后的群众路线围绕“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任务而展开,依托制度化渠道的群众民主参与成为群众路线落实的重要形式,如何克服官僚体制弊端成为这一时期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命题。从政党适应性的视角来理解群众路线的政治功能,可以分别从外适应与内适应两个大的方面予以考察:首先,就外适应方面来说,主要体现为对于“群众”的回应、引导与塑造。通过群众路线的信息收集与政治沟通功能,中国共产党保持了对群众需求变化的敏锐感知;通过群众路线的资源整合与汲取作用,中国共产党建构了组织生存的群众支持网络;通过群众路线对民意的有效汇集与实现,中国共产党巩固了执政合法性与政治代表性;通过群众路线对“人民群众”的塑造与引导,中国共产党增进了社会资本与政治团结,为自身政治事业与历史使命的完成打下了良好基础。其次,就内适应方面来说,群众路线具有促进党实现自我革新、自我凝聚、自我净化的重要作用。通过群众路线的人员更新与组织结构优化功能,中国共产党保持了党及其领导的政权体系的开放性,实现了自我革新;依托群众路线对党员干部政治能力的锻炼和实践经验的累积,中国共产党培养出了能被广大群众所认可与信服的“群众领袖”,实现了自我提升;通过群众路线对党员道德品格与革命意志的塑造,中国共产党保持了自身的群众底色,实现了自我净化;通过群众路线对政党组织文化与向心力的建构,党的内部统一了理念、协调了行动,实现了自我凝聚。从政党适应性的视角思考群众路线的时代创新,需要基于政党当前所面临的适应性挑战,从问题视域出发挖掘群众路线蕴含的潜在价值,探索创新方向。当代背景下,群众路线对于突破政党代表性困境、解决党群沟通隔阂、抑制政党官僚化倾向、消解权力异化风险等方面都能发挥重要作用。但群众路线的创新发展也面临着一些障碍,体现为社会结构分化加大了群众政治整合的难度、政党科层化限制了群众政治参与的拓展,基层党组织建设不完善影响了党群之间的互动沟通。在新时代背景下推进群众路线的实践创新,需要基于新的时代环境和群众需求变化,实现群众服务和沟通的机制渠道创新、群众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建设与平台创新、群众组织和动员的方法载体创新、党的教育实践常态化与巡视巡察机制创新、党的管理体制优化与基层党建创新。
余韬[8](2016)在《《宪法》第127条视域下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研究》文中认为上下级法院关系问题是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科学合理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是法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能、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责任的重要条件。我国现行《宪法》第127条对上下级法院关系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然而,从实践状况来看,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与上下级检察院关系、上下级政府关系基本类似,宪法法律所确定的“应然状态”与实际运行中的“实然状态”存在明显差异。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系统与行政系统相类似,均被设置为不同层级。但与行政管理中的分级负责架构不同,将法院划分为不同层级,最直接的目标是在案件审判中形成不同的审级,以确保案件裁判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体现出公正的价值追求,同时推动法院在审判中法律适用相对统一。特定的国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受到国家结构形式、法院的权力设定、司法运行目标和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会形成形态各异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模式,而不同的关系模式反过来又对司法功能的发挥以及国家治理体系产生深远影响。在现代社会,各国均有自己的政治体制和国家机构,但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只要将法治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都会接受并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这一要求在我国表现为《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独立不仅要求法院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受他们的非法干预,同样也要求在法院体系内部的相对独立,即上下级法院在发挥各自审级功能的同时,保持案件审判中的独立,不得相互干预。这样的法治要求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得到了基本的体现。《宪法》第127条明确“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即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方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行政化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总结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内在精神,可以看出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基本设定为:在审判工作关系方面,上级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监督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在非审判工作关系方面,上级法院通过对下级法院施加影响,服务、保障、支持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但这种影响以不损害下级法院的审级独立为限。总结分析当前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的现状、问题及影响,是解决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应然”与“实然”差距的基础。在审判工作关系方面,存在不同审级法院未能实现职能分层、程序外的案件汇报请示仍广泛存在、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提起再审的不当实施等问题。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以及部分审级制度实施中的价值偏差,使得下级法院在个案层面受到上级法院的压制,上级法院的监督职能在一些情况下未能有效发挥,在另一些情形下又偏离应有的轨道,损害下级法院的审级独立。在审判指导和审判管理关系方面,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上级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案例指导等方式,致力于在法律之外,为下级法院的审判设定更加明确的规则,并赋予指导意见对下级法院的约束力。同时,上级法院不断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管理,依据数据化指标评估下级法院和法官的绩效状况,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并在量化考核的基础上辅之以奖惩措施。通过这些方式,上级法院在宏观层面实现对下级法院审判的行政化管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和审判管理活动,往往会干扰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增加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关系中的行政化因素,并妨碍下级法院自身在公正审判和自我管理的科学化。在司法政务管理关系方面中,上级法院通过对法院干部的“协管权”以及司法改革中的主导地位,在下级法院干部选任、考核以及人员分类改革的落实方面拥有巨大的影响力。受“向上集中”的传统权力架构影响,上级法院还承担者加强下级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廉政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此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财物装备、司法警务等方面具有管理、监督的职责。总之,上下级法院司法政务管理关系具有明显的覆盖性、非程序性、统领性和强制性,表现出全面“领导化”特征。在司法政务未能与审判工作有效隔离的情况下,特别是地方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落实以后,法院系统将有“垂直管理”的倾向,审判所要求的中立、独立、被动和追求公正的价值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因此而受到损害。面对现实中的不足,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亟需加以改革,回到宪法和法律所设定的正确轨道上。结合域外国家上下级法院关系对我们的启示,从长远来看,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应当要持续改善,达到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法院独立审判和当事人诉权、增强司法在社会治理中权威的目标。立足当下,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完善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客观条件尚有诸多不足:整个社会存在深厚的“上命下从”的历史文化传统、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在性质上的区分没有被广泛认可、有关上下级法院关系的立法尚不完善、社会法治要素明显欠缺、司法改革中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协调不够等等。基于“相对合理主义”的要求,我们要立足现有条件,尽可能推进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革,努力实现上下级法院间审级职能的科学发挥、追求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指导的本意回归、坚持上下级法院间尊重审判规律的审判管理、建立科学的上下级法院司法政务关系、实现司法政策理念的有效传递。实践中,应当在确立长期奋斗目标的基础上,根据《宪法》第127条和相关法律对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基本设定,结合当下司法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相对合理主义”的框架指引下,妥善推进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革。在上下级法院间审判工作关系改革方面,逐步取消在审案件请示汇报,完善发回重审程序,改革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制度,规范管辖权变更,进一步明确四级法院的审级功能定位;在完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方面,逐步让司法解释制度回归本原,改革最高法院规范性文件指导方式,推动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推动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完善;在推动上下级法院审判管理关系科学化方面,确保上级法院审判管理在下级法院审判权外部展开,限制上级法院审判管理干预案件实体处理,把握案件质量评查的方法及其数据运用,把握上级法院审判绩效考核的方法与限度;在提升上下级法院间司法政务管理水平方面,从立法规范我国上下级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制度,推动地方三级法院人事权收归省级党委、人大,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政务日常管理机构,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政务的指导和协调功能,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政务的监督。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根据既定目标和总体改革部署,有效地推进上下级法院系改革,维护法院基本的审级独立、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科学落实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都是完善上下级法院关系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这一目标绝非单纯的某些制度的变革或法院系统的变革就可以实现的,需要更宏观的国家治理结构完善、社会法治共识形成等因素的配合与支持。
韩丁[9](2017)在《中德跨文化交流中的尊重互动 ——交互性视角下动态的多层面分析》文中提出尊重问题正在日益受到大众和学界的关注,而中德跨文化交流领域尚无对此的系统研究。随着中德两国交流与合作的日渐深入,针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就愈发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因此,本文通过交互性视角研究中德双方在企业背景下的尊重行为和尊重互动。本研究选择在华德资企业中的中德双方员工作为研究对象,以此构成交互性视角,并聚焦于具体的尊重行为及其引发的互动,借助跨文化研究领域中的交流四层面理论对尊重行为进行多层面分析,并力求通过对尊重互动的研究突出其动态的特点。本文由五章组成,第一章为导论,其中阐述了本研究的背景、选题缘由、研究目的、研究问题和研究现状。通过对中、英、德文文献的梳理没有发现关于中德企业背景下的尊重行为或互动研究。在第二章理论基础部分中,首先对尊重及其相关概念进行了讨论,在前人的基础上总结出了适用于本研究的尊重定义,即一个人使另一个人感到自己的价值或意义被承认的行为。之后,对尊重的分类方式及其理论依据进行了梳理,选择使用达沃尔的承认尊重与评价尊重的分类方式作为本研究的理论框架。本章还对人际尊重的属性、行为要素和与等级的关系进行了讨论。此外,本章对跨文化交流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其中既包括了对交流及其相关概念的讨论,也包括了对文化及跨文化相关概念的梳理,最后着重对跨文化调整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探究,并以此为之后的研究设计和材料分析提供理论支撑。在第二章的最后讨论了尊重与互动之间的关联,通过对二者的分析总结,并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创建了适用于本研究的尊重互动的理论模型。第三章为研究方法和研究设计,本研究采用质性访谈法,通过在前期理论基础部分的准备设计出半结构型访谈提纲,以此将访谈内容限定在研究问题所及的范围内。并使用演绎与归纳相结合的三级编码方式,提炼出相关的研究结果。本研究使用MAXQDA作为辅助质性分析软件,本章就如何借助MAXQDA对研究结果进行提炼做了呈现。此外,研究涉及的伦理问题,如知情权、保密原则和数据保存等也在这一章进行了讨论。在第四章研究结果呈现部分中,主要展示本研究的研究成果。本研究发现中德双方的20种共享尊重行为和11种单方独有的尊重行为,并通过对它们的提炼总结出五个指导中德双方合作的尊重原则,即礼貌原则、协商原则、合作原则、权威原则和能力原则,其中前三个原则是企业中人际交往的基础,而后两个则只针对特殊人群,如领导或能力出众的员工。在对尊重行为挖掘的同时,对尊重行为在交流的言语、非言语、副言语和超言语层面中的体现也做了梳理。这一章还对中德双方面对尊重行为和不尊重行为时的反应进行了探析,对互动模式进行了初步总结。本研究发现,尊重行为会引发积极情感,不尊重行为会引发消极情感。无论中方员工还是德方员工,都会以尊重行为回报尊重行为。在面对不尊重行为时,中方员工多选择忍让,但这不仅无助于改善不利处境,反而会降低对工作的满意度;德方员工多会选择积极面对不尊重行为,尝试各种方式来改善不利处境,多会收到良好的效果,也有德方受访者选择消极对抗,这种方式通常会导致双方关系恶化、降低工作效率、浪费企业资源。本章还对中德双方基于文化差异对尊重行为的跨文化调整进行了分析,并展示了本研究对中德双方尊重态度变化的规律总结。本文在第五章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指出了本研究所存在的不足,并对未来继续研究的方向做了展望。综上所述,本研究的主要部分属于开拓性的探索研究,初步勾勒出中德双方在企业背景下的尊重行为和尊重互动,本研究的发现有助于改善中德双方在工作合作中的相互理解与尊重,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学术领域的空白。
高陈[10](2019)在《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宪法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的审判权由包括地方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关于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受党的领导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处于平等的地位,通过行政诉讼依法对行政机关监督制约。人民法院具有人权保障、纠纷解决、权力制约、维护法制统一、推进社会治理等职能。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宪法特征。其具有国家性、统一性、独立性等特点。第一、各级法院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第二、法院的审判权不可分割,审判权的行使具有整体性,法院统一适用国家法律。第三、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具有独立性,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第四、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点,地方各级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罢免,其他法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因此,地方各级法院在权力来源、工作责任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地方属性。但是,无论法院由哪一级权力机关产生,其行使审判权时均代表整体意义上的国家,而非代表地方利益。实践中,地方各级法院的机构编制主要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同级地方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干部管理,法官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法院财物由同级地方政府财政保障为主、省级和中央财政保障为辅。地方各级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形成和运行,与我国历史传统、基本国情、人民代表大会根本制度等密切相关,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性质,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司法体制同样需要完成现代化的改革进程。地方法院人财物受同级党委政府控制的司法体制,产生了“司法受地方干预”、“司法行政化”等诸多弊端,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从宪法角度而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监督乏力、地方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同级地方党政机关、部分领导缺乏宪法意识等因素,是产生上述弊端的重要原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旨在提高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的管理层级,改变其对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依附关系,有利于在体制上保障其独立审判,是从根源上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的有效良策。这项改革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然而,重大改革必须依法有据。省级统管改革是涉及宪法问题的重要改革,应当遵循宪法,在法治轨道上进行。该项改革的理论依据是“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论断。该论断在内容、逻辑和法理上难以自洽,不完全符合中央事权的基本内涵、特点以及央地事权的通常划分标准,也不完全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通过研究发现:央地事务的权力配置,一般奉行“以事定权、权随事配”原则,人民法院处理的事务大部分不属于中央事务;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权在权力来源上具有明显的地方属性;央地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宪法规定以及地方法院的工作实际并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司法制度国家专属立法不必然表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地方人民法院并非中央或最高法院派设在地方的法院;司法权的产生、发展历史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省级统管改革本身的实践表明,司法权在权力来源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地方属性。建立在“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基础上的省级统管“去地方化”的论断也不能成立。通过宪法审视,当下省级统管改革存在以下宪法冲突:省以下法院“省级提名、分级任免”的人事权统管改革不完全符合宪法、法律规定,割裂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法官的任免权;省级统管改革弱化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改变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权力的基本框架,省以下地方人大将难以组织同级法院。同时,上下级法院人财物的行政管理尚缺乏宪法、法律依据;在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省级统管可能会侵犯宪法规定的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的监督关系。从境外法院人财物管理的经验看,宪法、法律均严格保障审判独立。法官一般经相对独立的遴选委员会通过民主、公开的程序遴选、审核,由较高层级的主体任命。法院经费通常由中央或州等高层级主体保障,其中,由中央财政保障的居多。法院的行政管理有法院自治型管理、行政机关管理和司法委员会管理三种模式,第一种管理模式是主流模式和发展趋势。各种模式都有着共同的目标:保障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在法院行政管理与审判工作关系上,“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是原则。行政管理服从和服务于审判工作,不能影响审判独立。两者归属于不同序列,实行严格分离。境外法院普遍成立法官会议决定行政管理事项,平衡各方利益,弱化上下级法院的领导关系,保障审判独立。为了使省级统管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应当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重构改革理论:我国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的管理层级较低,不利于保障其审判独立,故省级统管改革具有必要性,应当深入推进。审判权具有国家性、统一性、独立性等特点。地方各级法院在权力来源、工作责任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地方属性,其司法权不属于中央事权。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由哪一级国家机构统管,应当结合法院及司法权的宪法特征,从“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的角度,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改革应当坚持合宪性原则,有必要适时修改宪法和法律。改革的路径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第一、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模式选择。根据我国实际,借鉴境外经验,省以下法院法官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财物由省级统管应当是当下较长时间内的重要改革目标。宪法、法律相关规定应当据此作相应修改。时机成熟后可继续深化改革。本文拟订的长远改革目标为:省高级法院人财物由中央统管、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由省级统管;更加长远的目标为:省高级法院人财物由中央统管,省以下法院法官由省级统管、财物由中央统管。第二、省级统管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法院的监督关系。在“省以下法院法官省级任命、财物省级统管”模式下,有必要调整原有的监督关系。市、县人大将不再听取同级法院的全面工作报告,也不宜采取质询、听取述职报告的监督方式。但可以通过执法检查、询问、特定问题调查,代表议案、建议、视察等方式进行监督。省级人大将拥有全面的监督方式。为应对“省级人大监督力量薄弱、监督能力不足,而市、县人大缺乏有效监督手段”等困境,有必要探索建立“省级人大委托市级人大听取和审查中基层法院工作报告及院庭长述职报告、进行法官任前考察;省级人大其他监督工作由市级人大常委会协助;市级人大常委会定期报告监督情况”等机制。加强省级人大对地方法院财政的监督保障,赋予省级人大财政决定权,法院经费预算经省级人大批准后再由省级财政拨款,以此消除或减少行政机关对法院的掌控。第三、上下级法院宪法关系的完善。一是省级统管改革应当维护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关系,保障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二是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在省级人大监督下开展工作。委员会应当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委员会应当参与初任法官遴选及法官晋升、晋级。立法应当保障委员会的独立性,其审查决定应当具有约束力,委员应当多元化和专业化,法官遴选程序应具有开放性和民主性。以此制约和弱化上下级法院的行政化倾向。三是司法行政管理应当保障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关系和审判独立。采取法院自治型管理模式,保障法院整体独立。明确上下级法院行政管理与审判工作的界限。建立由各级法院法官代表为主体、兼有社会人士等参与的法官会议,行使经费分配等行政管理决策权,制衡和弱化上下级法院的领导关系。通过完善上述内容,依宪、依法实现省级统管改革的预期目标。
二、被领导也应有三级本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被领导也应有三级本质(论文提纲范文)
(1)新世纪初期国企技能传递组织模式变迁研究 ——以K厂技能大师工作室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缘起 |
1.1.1 高技能工人短缺制约产业升级发展 |
1.1.2 技能供需矛盾背景下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诞生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3.1 “技能传递”的含义及理论依据 |
1.3.2 “技能大师”的界定 |
1.3.3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概念与分类 |
1.4 研究意义 |
1.4.1 理论意义 |
1.4.2 现实意义 |
1.5 研究设计 |
1.5.1 研究对象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过程介绍 |
1.6 研究框架与篇章结构安排 |
1.6.1 研究框架 |
1.6.2 篇章结构安排 |
第二章 文献回顾与评述 |
2.1 从工作室制引发出来的问题 |
2.1.1 工作室制的起源及基本特征研究 |
2.1.2 不同学科对于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研究 |
2.2 工人技能形成问题综述 |
2.2.1 关于技能的差异性理解 |
2.2.2 从劳资斗争探讨技能问题:西方劳动过程理论 |
2.2.3 师徒制研究的三种路径 |
2.2.4 技能形成的国家(地区)体系与国际比较 |
2.3 工厂制度下组织和关系变迁研究综述 |
2.3.1 关于组织模式变迁的总体研究 |
2.3.2 西方工厂制度下的组织研究 |
2.3.3 苏联的工厂组织模式研究 |
2.3.4 中国国企组织模式研究 |
2.4 以往研究的贡献与不足 |
2.4.1 学术贡献 |
2.4.2 研究局限 |
第三章 技能大师工作室生成的社会环境及过程 |
3.1 国企技能供需的矛盾与困境 |
3.1.1 技能短缺痼疾之源 |
3.1.2 国企内外部技能形成方式的非均衡性变化 |
3.2 国企技能大师工作室生成的地方探索与国家介入 |
3.2.1 “类工作室制度”的地方性探索 |
3.2.2 国家介入: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生成及制度性推广 |
3.2.3 国家对技能大师的身份建构 |
3.3 K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形成过程 |
3.3.1 早期探索: 工人自发组织“高铁技术沙龙” |
3.3.2 工作室雏形: 企业建立“金蓝领工作室”及“首席操作师工作站” |
3.3.3 国家授牌: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正式成立 |
第四章 企业环境与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体系的构建 |
4.1 企业对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制度管理 |
4.1.1 性质定位: 非行政建制性创新团队 |
4.1.2 平台组织: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功能复合性与生产嵌入性 |
4.1.3 对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柔性激励与弱退出机制 |
4.2 制度关联: 内部劳动力市场与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运行 |
4.2.1 分层与晋升机制: “操作师”与“技能专家”评聘制度 |
4.2.2 激励机制与导师带徒绩效化 |
4.3 关于技能大师工作室有效运行的讨论 |
4.3.1 一种“柔性制度”: 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属性的理解 |
4.3.2 与企业技能晋升制度关联: 由“身份性才报酬”到“行为性才报酬” |
4.3.3 企业的技能提供制度: 国企与国家在培训上的同一性 |
第五章 技能大师工作室场域下技能传递的组织形态转换 |
5.1 班组制: 国企技能传递的传统组织形态 |
5.1.1 班组制下技能传递的具体形态 |
5.1.2 班组权力结构、动员能力与技能传递 |
5.2 “班组+工作室”模式: 国企技能传递的“重层结构” |
5.2.1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多元主体结构 |
5.2.2 作为“平台”的组织: 技能大师工作室对班组模式的突破与创新 |
5.3 对工作室制度下技能传递组织形态转换的讨论 |
5.3.1 “跨界兼职”: 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结构的多元性 |
5.3.2 从“班组制”到“班组+工作室”模式转换的影响 |
5.3.3 对工人主体性的发挥与“技能共同体”的营造 |
第六章 技能大师工作室场域下技能传递关系形态的展开 |
6.1 国企内部技能传递的关系变迁 |
6.1.1 国企内部技能传递的传统关系 |
6.1.2 技能大师工作室场域下技能传递关系的变动 |
6.2 技能大师工作室场域下的技能传递关系形态分析 |
6.2.1 师傅与徒弟的关系 |
6.2.2 工作室成员与工作室外普通工人的关系 |
6.2.3 技能大师工作室与企业管理层的关系和互动 |
6.3 国企内部技能传递关系的特征及评价 |
6.3.1 工作室场域下的师徒关系: 从“二元关系”到“发展性网络” |
6.3.2 技能传递的“公”“私”分离 |
第七章 讨论与结论 |
7.1 企业组织形态变动与技能传递模式的变迁 |
7.2 “环境—组织—关系”框架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 |
7.3 进一步的研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K厂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统计名单及情况汇总 |
附录二:访谈者编码 |
附录三:访谈提纲 |
附录四:K厂技能大师工作室导师带徒合同样本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2)中国高校智库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选题意义 |
(一) 选题缘起 |
(二) 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内外智库评价研究的发展与聚焦 |
(二) 我国高校智库评价研究的发展与聚焦 |
(三) 研究文献评述及进一步扩展的空间 |
三、核心概念 |
(一) 高校智库 |
(二) 高校智库评价的内涵 |
四、理论分析工具 |
(一) 治理理论及其应用阐述 |
(二) 第四代评估理论及其应用阐述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六、研究内容与研究创新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创新 |
(三) 本研究的价值取向 |
第一章 高校智库评价的要素维度及理论分析框架 |
一、高校智库评价的要素维度与制度环境 |
(一) 高校智库评价的要素维度 |
(二) 高校智库评价的制度环境 |
二、理论分析框架构建的前提 |
(一) 制度环境的诱导 |
(二) 治理主体协作的动力和基础 |
(三) 治理主体的多元诉求和资源互赖 |
(四) 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存在 |
三、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与解析 |
(一) 高校智库评价分析框架的构建 |
(二) 高校智库评价分析框架的解析 |
第二章 高校智库评价的问题审视 |
一、调研方案设计 |
(一) 高校智库评价现状的问卷设计 |
(二) 抽样方案与样本规模的估计 |
(三) 问卷的发放与数据收集 |
二、数据分析 |
(一) 问卷的描述性统计 |
(二) 问卷信度与效度检验 |
(三) 要素维度的相关关系 |
三、高校智库评价的问题表征 |
(一) 高校智库评价主体单一,降低评价指标体系的共识性 |
(二) 对高校智库分类评价不完善,降低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程度 |
(三) 评价工具理性不完善,降低评价过程的公信力 |
(四) 评价结果应用不完善,降低评价功能的有效性 |
四、制约高校智库评价完善的内在机理 |
(一) 多元评价主体协同与合作的缺失 |
(二) 评价偏好不一致,价值冲突与价值均衡共存 |
(三) 制度规范的缺失,弱化智库评价的共识性 |
(四) 信息不对称,降低评价结果的科学及共享 |
第三章 高校智库评价的指标体系建构 |
一、响应式聚焦,树立高校智库评价导向 |
(一) 关注多元评价主体价值诉求 |
(二) 完善评价工具理性 |
(三) 遵循指标体系多维性及动态发展的规律 |
二、确定指标体系选取的原则 |
(一) 系统原则 |
(二) 直接指标和间接指标及特殊指标互为补充的原则 |
(三) 简明性原则 |
(四) 可操作性原则 |
(五)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
三、指标体系初始集设置的阐释和说明 |
(一) 指标体系建立的程序 |
(二) 定量指标体系初始集的设置 |
(三) 定性指标体系初始集的设置 |
四、指标体系的问卷设计及相关描述性统计 |
(一) 指标体系的问卷设计 |
(二) 相关描述性统计 |
五、指标体系的实证检验 |
(一) 因子分析 |
(二) 定量指标体系的信度与效度 |
(三) 定量指标体系的修正 |
(四) 定量指标体系的权重确定 |
(五) 定性指标体系的筛选 |
六、指标体系对高校智库的功能回应及高校智库评价指标体系的对比分析 |
(一) 指标体系对高校智库的功能回应 |
(二) 高校智库评价指标体系的对比分析 |
第四章 高校智库评价的实证评估 |
一、评估标准的制定 |
(一) 评估表的制定 |
(二) 评估标准及评估细则 |
二、基于18所高校智库的数据采集 |
(一) 样本容量 |
(二) 样本选取 |
(三) 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 |
三、评估结果的比较及分析 |
(一) 总分及一级指标得分分析 |
(二) 二级指标得分分析 |
(三) 三级指标得分分析 |
四、高校智库面临的问题及提升的策略路径 |
(一) 高校智库面临的问题 |
(二) 高校智库提升的策略路径 |
结束语 |
一、研究总结 |
二、研究不足 |
三、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高校智库评价现状的调查问卷 |
附录2: 高校智库评价指标体系的调查问卷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的论文情况及科研情况 |
后记 |
(4)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三) 国内外文献综述简析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党社关系:我国地方治理中的重要论域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一) 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内涵 |
(二) 关于政党的理解 |
(三) 关于社会的解析 |
二、理论基础阐释 |
(一) 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党职能的论述 |
(二) 马克思恩格斯市民社会理论 |
(三) 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党与社会关系的论述 |
(四) 西方地方治理的理论借鉴 |
三、政党与社会关系的基本意蕴 |
(一) 政党与社会的普遍性关系 |
(二) 本文指称的“党社关系”内涵 |
(三) 党社关系与党群关系辨析 |
四、地方治理现代化中党社关系的中国特色 |
(一) 西方地方治理中的政党与社会关系 |
(二) 我国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的特色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地方治理模式演进中党社关系形态的发展变革 |
一、改革开放前地方治理模式及党社关系形态 |
(一) “全能型”政党领导体制 |
(二) 被政治权力全面控制的社会领域 |
(三) 从统治到管理的地方政治模式 |
(四) 党社“同构化”的关系形态 |
二、改革开放后地方治理模式及党社关系形态 |
(一) 政党领导体制的现代化转变 |
(二) 社会初步形成相对独立的存在样态 |
(三) 从管理到治理的地方行政模式 |
(四) 党社“初步分离”的关系形态 |
第三章 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党社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存在的问题 |
(一) 党的社会基础出现弱化的风险 |
(二) 党服务社会的功能转型滞后 |
(三) 党与社会沟通存在脱节的现象 |
(四) 党在社会主体性发展中的功能发挥不足 |
二、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问题的原因剖析 |
(一) 社会结构变迁导致党社会基础的变化 |
(二) 地方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
(三) 地方党组织与社会民众之间平等民主的话语秩序尚未建构 |
(四)地方党组织社会化失衡 |
第四章 地方治理现代化中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的引领与培育 |
一、中国共产党引领和培育社会的现实基础 |
(一)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的领导力量 |
(二) 现代社会内生机制偏弱需要党的推动 |
(三) 社会自身的不自足性需要党的适度调控 |
二、中国共产党引领社会: 推动地方治理结构的现代转型 |
(一) 地方治理结构现代转型的基础性要素 |
(二) 中国共产党引领社会的基本点 |
三、中国共产党培育社会: 促进公民有序参与地方治理 |
(一) 公民参与地方治理: 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形式 |
(二) 公民理性有序参与地方治理的基本要素 |
(三) 中国共产党培育社会的着力点 |
第五章 地方治理现代化中社会对中国共产党权能的增益与制约 |
一、社会对党的权能的增益: 推动地方治理善治目标的达成 |
(一) 社会主体性成长有效克服党的公共性不足 |
(二) 社会自治性提升有效克服党集权对民主的损害 |
(三) 社会组织对党的功能补充 |
二、社会对党的权力的制约: 促进地方治理中权力与权利的理性互动 |
(一) 社会制约党的权力的理论渊源: 社会制约权力理论的检视 |
(二) 社会制约党的权力的理论依据: 权利制约权力 |
(三) 地方治理中社会制约党的权力的现实指向 |
第六章 构建地方治理中党全面领导下的党社关系“服务与协商”模式 |
一、党的全面领导与“服务与协商”党社关系模式的逻辑关联 |
(一) 党的全面领导: “服务与协商”的政治前提 |
(二)服务与协商: 加强党的领导的核心内容 |
(三) 服务与协商: 改进党的领导的重要面向 |
二、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服务与协商”模式的内在机理 |
(一) 服务: 党与社会关系的本质和价值定位 |
(二) 协商: 党与社会关系的互动机制 |
三、构建党社关系“服务与协商”模式的策略 |
(一) 发挥意识形态功能调适党社关系 |
(二) 增强地方治理中党的服务功能 |
(三) 加强地方治理中党社协商力度 |
(四) 推动地方治理中党的权力法治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 |
一、 研究的问题 |
二、 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现状 |
一、 国内外文献的总结与归纳 |
二、 研究方法论的整理与思考 |
第三节 研究的方法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核心假设 |
第四节 研究的框架 |
一、 研究的逻辑与构架 |
二、 研究的预期创新点和难点 |
第二章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与发展历程 |
第一节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
一、 制度、政体与人大制度 |
二、 中国人大制度的规则体系 |
三、 中国人大制度的组织结构 |
四、 中国人大制度的权力结构 |
第二节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 中国人大制度的生成 |
二、 中国人大制度的调适 |
三、 中国人大制度的发展 |
第三章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变迁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人大制度变迁与社会情境的变化 |
一、 人大制度生成的社会情境 |
二、 人大制度调适的社会情境 |
三、 人大制度发展的社会情境 |
第二节 人大制度变迁与思想理念的转型 |
一、 人大制度的生成与马列主义的政权建设理论 |
二、 人大制度的调适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 |
三、 人大制度的发展与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恢复 |
第三节 人大制度变迁与政治主体行为的转变 |
一、 政治精英与人大制度的构思与实践 |
二、 中国共产党角色的转变与人大制度的兴衰 |
第四节 人大制度变迁中制度自身的路径依赖 |
一、 人大制度与政党关系的路径依赖 |
二、 人大制度根本原则的路径依赖 |
三、 人大制度组织原则的路径依赖 |
第四章 变迁视角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比较 |
第一节 社会情境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 |
一、 中国的代议制度是近代以来政治冲突演变下的舶来品 |
二、 西方的代议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下传统民主制度的传承 |
第二节 思想理念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 |
一、 中国的代议制度与“人性善”“权力合”“通上下”的思想理念 |
二、 西方的代议制度与“人性恶”“权力分”“限权力”的思想理念 |
第三节 政治主体行为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 |
一、 中国代议制度下的代表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 |
二、 西方代议制度下的议员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 |
第四节 中西代议制度本身的比较 |
一、 中国代议制度的规则体系、组织结构和权力地位 |
二、 西方议会制度的规则体系、组织结构和权力地位 |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变迁的理论反思与前景展望 |
第一节 人大制度与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 |
一、 民主执政与人大制度的联结功能 |
二、 科学执政与人大制度的整合能力 |
三、 依法执政与人大制度的转化能力 |
第二节 人大制度与人民民主 |
一、 选举制度中人民意志的体现 |
二、 代表制度中人民意志的实现 |
第三节 人大制度与依法治国 |
一、 人大制度的变迁与中国法治历程 |
二、 人大制度的成长与依法治国的实施 |
三、 人大制度的发展与法治精神的培育 |
第四节 人大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 |
一、 人大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平台 |
二、 人大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路径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中美两国地方治理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论题的提出与选题意义 |
一、论题的提出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与研究相关的几个问题及说明 |
一、“地方”与“地方政府”的界定 |
二、“地方治理”与“地方统治” |
三、地方治理与地方自治 |
四、有关地方治理政府主体的说明 |
第三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一、关于地方治理基本理论的研究 |
二、关于美国地方治理的研究 |
三、关于中国地方治理的研究 |
四、关于中美地方治理比较的研究 |
第四节 研究思路框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本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逻辑基础及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治理产生背景及原因 |
一、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全球性、区域性问题产生的结果 |
二、市场与政府双失灵并存的结果 |
三、后现代化下官僚制不适的结果 |
四、西方民主价值与实践体系隐性扩张的结果 |
第二节 治理涵义与地方治理涵义及特征 |
一、治理的涵义 |
二、地方治理的涵义及特征 |
第三节 地方治理的分支理论 |
一、地方治理多中心理论 |
二、地方治理协同理论 |
三、地方治理的新公共治理理论 |
四、地方治理的网络化治理理论 |
五、地方治理的社会资本治理理论 |
六、地方治理的信息化治理理论 |
第四节 地方治理系统构成要素与地方治理模式分类 |
一、地方治理系统构成要素 |
二、地方治理模式分类 |
第二章 中美两国地方治理生态比较 |
第一节 经济生态 |
一、经济发展水平:美国先进发达水平与中国发展中水平 |
二、所有制结构:美国以私有制为主与中国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并存 |
三、市场经济:美国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中国非发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第二节 政治生态 |
一、国家结构形式:美国联邦制与中国单一制 |
二、政权组织形式:美国三权分立与中国议行合一 |
三、政党制度:美国两党制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
第三节 社会生态 |
一、公民社会:美国成熟的公民社会与中国非成熟的公民社会 |
二、社会结构:美国异质化的有机社会结构与中国过渡型社会结构 |
三、社会宗教色彩:美国浓厚与中国相对淡薄 |
第四节 文化生态 |
一、美国个人主义价值文化与中国集体主义价值文化 |
二、美国传统自治文化与中国传统集权文化 |
第三章 中美两国地方治理主体比较 |
第一节 公民主体 |
一、公民参与治理的思维理念不同 |
二、公民参与治理的物质时间条件不同 |
三、公民参与治理的社会条件不同 |
四、公民参与治理的主体性不同 |
五、公民参与治理的形式不同 |
第二节 政府主体 |
一、政府数量种类 |
二、政府纵向层级 |
三、政府横向组织结构 |
第三节 非政府组织主体 |
一、非政府组织数量 |
二、非政府组织志愿性 |
三、非政府组织独立性 |
四、非政府组织资金 |
五、非政府组织注册登记 |
六、非政府组织组织制度 |
第四节 企业主体 |
一、企业参与治理时间 |
二、企业参与治理的门槛与范围 |
三、企业结构 |
四、企业治理方式 |
五、企业监督、捐赠免税制度 |
六、企业的物质技术与地位 |
第五节 政党主体 |
一、政党格局 |
二、政党组织纪律 |
三、政党成员志愿性 |
四、政党本质属性 |
五、党政关系 |
六、政党间关系 |
第四章 中美两国地方治理对象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治理对象——地方公共产品的范围 |
一、地方公共产品范围大小 |
二、地方公共产品范围的同构性 |
第二节 地方治理对象——地方公共产品的结构比关系 |
一、地方公共产品纵向结构比关系 |
二、地方公共产品横向结构比关系 |
第三节 地方治理对象——地方公共产品的财政财源与财政支出 |
一、地方公共产品财政财源 |
二、地方公共产品财政支出 |
第五章 中美两国地方治理权力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治理权力理念 |
一、美国地方治理权力理念:分权理念 |
二、中国地方治理权力理念:集权理念 |
第二节 地方治理权力边界 |
一、美国不同层级政府间权力边界相对清晰,政府、社会、市场间权力边界自然性模糊 |
二、中国不同层级政府间权力边界相对模糊,政府、社会、市场间权力边界非自然性模糊 |
第三节 地方治理权力划分 |
一、地方治理权力纵向划分 |
二、地方治理权力横向划分 |
第四节 地方治理权力层级 |
一、美国地方治理权力层级扁平化 |
二、中国地方治理权力层级金字塔化 |
第五节 地方治理权力运行方向 |
一、美国地方治理权力运行的双向性 |
二、中国地方治理权力运行的单向性 |
第六节 地方治理权力中心 |
一、美国地方治理权力多中心 |
二、中国地方治理权力单中心 |
第六章 中美两国地方治理决策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治理决策文化 |
一、地方治理决策文化本质属性不同 |
二、两者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不同 |
第二节 地方治理决策主体 |
一、美国地方治理决策主体相对成熟 |
二、中国地方治理决策主体相对不成熟 |
第三节 地方治理决策导向 |
一、美国地方治理决策导向:公民导向与社会职能导向 |
二、中国地方治理决策导向:政府导向与经济职能导向 |
第四节 地方治理决策公开透明性 |
一、美国地方治理决策公开透明性高 |
二、中国地方治理决策公开透明性低 |
第五节 地方治理决策体制 |
一、美国地方治理决策体制:多中心决策体制 |
二、中国地方治理决策体制:单中心决策体制 |
第七章 中美两国地方治理技术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治理信息技术 |
一、美国地方治理信息技术:由以组织为中心的电子化治理向以公众为中心的电子化治理过度的阶段 |
二、中国地方治理信息技术:以组织为中心的电子政务阶段 |
第二节 地方治理合作技术 |
一、美国地方治理合作技术:时空轮流协作技术、互助协议技术、共同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技术、协商会议技术、互相提供服务、临时贷款、共同使用设备或人员 |
二、中国地方治理合作技术:人事交流合作技术、自发形成联合和协商型的作技术、中央政府主导下不同地区政府间的经济联合与合作技术、论坛或会议型合作技术、参观访问或者考察学习型合作技术 |
第三节、地方治理市场化技术 |
一、市场化技术的社会条件不同 |
二、市场化技术具体形式的选用不同 |
三、市场化技术运用程度有别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政党适应性视角下的群众路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政党适应性的视角阐释 |
(一)政党适应性的基本理论:内涵、核心问题与实现逻辑 |
(二)政党适应性理论的分析视角及其对群众路线研究的意义 |
四、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 |
五、可能的贡献与不足 |
(一)可能的贡献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群众路线的内涵及与政党适应性的内在关联 |
一、“群众”的内涵 |
(一)中国政治语境中的“群众” |
(二)“群众路线”中的“群众” |
二、群众路线的理论内涵与核心问题 |
(一)群众路线的基本内涵及其多重面相 |
(二)核心问题:建构政党与群众的契合关系 |
三、群众路线与中国共产党政党适应性的内在关联 |
(一)契合点:党群关系中的“适应性”问题 |
(二)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保持适应性的基本方式 |
(三)群众路线实践体现中国共产党适应性的特征与逻辑 |
第二章 政党适应性视角下群众路线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的群众路线 |
(一)时代环境与历史任务 |
(二)主要实践形态与适应性要素分析 |
(三)个案考察:晋中解放区土改运动中的群众路线实践及其适应性调适 |
(四)基本特征 |
二、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群众路线 |
(一)时代环境与历史任务 |
(二)主要实践形态与适应性要素分析 |
(三)个案考察:湖南醴陵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群众路线实践及其适应性调适 |
(四)基本特征 |
三、改革开放之后的群众路线 |
(一)时代环境与历史任务 |
(二)主要实践形态与适应性要素分析 |
(三)个案考察:浙江温岭群众路线实践的“民主恳谈”模式及其适应性调适 |
(四)基本特征 |
第三章 政党适应性视角下群众路线的功能阐释 |
一、外适应功能:回应、引导与塑造群众 |
(一)信息收集与政治沟通:敏锐感知群众需求变化 |
(二)资源整合与汲取:建构群众支持网络 |
(三)民意汇集与实现:巩固执政合法性与代表性 |
(四)群众塑造与引导:增进社会资本与政治团结 |
二、内适应功能:党的自我革新、净化与凝聚 |
(一)人员更新与组织结构优化:实现自我革新 |
(二)政治能力锻炼与经验累积:实现自我提升 |
(三)道德品格与革命意志塑造:实现自我净化 |
(四)政党文化与向心力建构:实现自我凝聚 |
第四章 政党适应性视角下群众路线的时代创新 |
一、新时代创新群众路线的意义 |
(一)克服政党外适应挑战 |
(二)应对政党内适应难题 |
二、当前群众路线创新的主要障碍 |
(一)社会结构分化加大了政治整合难度 |
(二)政党科层化限制了群众政治参与拓展 |
(三)基层组织不完善影响了党群互动沟通 |
三、新时代群众路线实践创新的可能路径 |
(一)群众服务和沟通的机制渠道创新 |
(二)群众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建设与平台创新 |
(三)群众组织和动员的方法载体创新 |
(四)党的教育实践常态化与巡视巡察机制创新 |
(五)党的管理体制优化与基层党建创新 |
结论与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宪法》第127条视域下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研究思路、主要方法和创新 |
第一章 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上下级法院关系”的概念和范围界定 |
一、主要概念的界定 |
二、主要研究范围的框定 |
第二节 划分上下级法院的基本原理 |
一、为什么要设立不同层级法院 |
二、上下级法院关系模式的可能选择 |
三、上下级法院关系状况的影响因素 |
第三节 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基本导向——独立审判 |
一、司法独立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和意义 |
二、司法独立要求法院系统内部的独立 |
三、上下级法院间应当坚持独立审判的价值导向 |
第二章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设定 |
第一节 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历史变迁 |
一、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确立的领导关系 |
二、1954年《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确立的监督关系 |
三、反右扩大化及“文革”期间的混乱状态 |
四、新时期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的逐步形成 |
第二节 《宪法》第127条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监督审判工作 |
一、《宪法》第127条的具体含义 |
二、法律对《宪法》第127条的展开 |
三、最高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
第三节 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法定状态的实质——正确适用法律及其保障 |
一、审判工作关系:依法监督下级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
二、非审判工作关系:服务审判但限于审级独立 |
第三章 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实践状况 |
第一节 审判工作关系的实践状况 |
一、案件汇报请示问题 |
二、发回重审和启动再审问题 |
三、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问题 |
第二节 审判指导关系的实践状况 |
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功能偏移 |
二、最高法院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实施 |
三、最高法院案例指导的发展与不足 |
四、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审判指导问题 |
第三节 审判管理关系的实践状况 |
一、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质量评估 |
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 |
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绩效考评 |
第四节 司法政务管理关系的实践状况 |
一、上下级法院的人事管理关系 |
二、上下级法院的队伍建设关系 |
三、上下级法院的后勤保障管理关系 |
第四章 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状况的评价和影响 |
第一节 上下级法院关系状况的总体评判 |
一、审级关系:个案层面的“压制” |
二、审判指导和审判管理关系:宏观层面的“管控” |
三、司法政务管理关系:全面“领导化” |
第二节 上下级法院关系现实状况与宪法设定的冲突 |
一、与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关系定位的冲突 |
二、与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性质的冲突 |
三、与宪法有关国家机关“权力架构”的冲突 |
四、与宪法“独立审判”原则的冲突 |
第三节 上下级法院关系状况的实际影响 |
一、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关系的影响 |
二、上下级法院非审判工作关系的影响 |
第五章 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合理定位 |
第一节 域外上下级法院关系的状况及借鉴 |
一、域外上下级法院的设置及关系状况 |
二、域外上下级法院关系对我国相关改革的启示 |
第二节 当前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合理定位的现实依据 |
一、历史路径依赖 |
二、国家治理结构的现状 |
三、立法本身的制约 |
四、法治要素的缺失 |
五、司法改革中法院“去地方化”与“去行政化”的制约与协调 |
第三节 基于相对合理主义的具体定位 |
一、依照法定程序有效履行审级监督职责 |
二、追求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指导的本意回归 |
三、实施上下级法院间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管理 |
四、建立科学的上下级法院司法政务关系 |
五、实现司法政策、理念的有效传递 |
第六章 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的改革构想 |
第一节 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革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和完善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 |
二、秉承公正司法的价值导向 |
三、维护法院独立审判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
四、增强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威 |
第二节 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革的制度完善 |
一、审级关系之完善 |
二、审判指导关系之完善 |
三、审判管理关系之完善 |
四、司法政务管理关系之完善 |
第三节 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革的实现路径 |
一、结合实际逐步推进宪法和法律的修订 |
二、借势新一轮司法改革推动上下级法院关系完善 |
三、以法院与人大关系制衡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异化 |
四、发挥最高法院在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革中的特殊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中德跨文化交流中的尊重互动 ——交互性视角下动态的多层面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Inhaltsangabe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缘由与意义 |
1.2 研究目的与问题 |
1.3 研究现状 |
1.3.1 中文文献综述 |
1.3.2 英、德文文献综述 |
1.3.3 小结 |
1.4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2.1 尊重 |
2.1.1 尊重的定义 |
2.1.1.1 作为关系的尊重 |
2.1.1.2 作为态度的尊重 |
2.1.1.3 作为行为的尊重 |
2.1.1.4 本研究的尊重定义 |
2.1.2 尊重的分类 |
2.1.2.1 承认的尊重与评价的尊重 |
2.1.2.2 垂直尊重与水平尊重 |
2.1.2.3 普遍尊重和特殊尊重 |
2.1.2.4 本研究的尊重分类 |
2.1.3 人际尊重 |
2.1.3.1 人际尊重的属性 |
2.1.3.2 人际尊重的行为要素 |
2.1.3.3 人际尊重与等级制度 |
2.2 跨文化交流 |
2.2.1 人际交流 |
2.2.1.1 人际交流的定义 |
2.2.1.2 人际交流的特征 |
2.2.1.3 人际交流的四个层面 |
2.2.2 文化与跨文化 |
2.2.2.1 文化 |
2.2.2.2 文化的特征 |
2.2.2.3 跨文化与跨文化性 |
2.2.3 跨文化调整 |
2.2.3.1 跨文化调整的概念 |
2.2.3.2 跨文化调整的维度 |
2.2.3.3 跨文化调整模型 |
2.3 尊重与互动 |
2.3.1 尊重的传递模型 |
2.3.2 交互性视角下的尊重行为 |
2.3.3 跨文化交流中的尊重互动 |
2.4 小结 |
第三章 研究方法与研究设计 |
3.1 研究方法 |
3.1.1 研究范式 |
3.1.2 质性研究方法 |
3.1.3 半结构型访谈 |
3.1.4 质性内容分析法 |
3.2 研究设计 |
3.2.1 准备工作 |
3.2.2 访谈提纲 |
3.2.3 个人信息调查问卷 |
3.3 研究的实施 |
3.3.1 访谈对象 |
3.3.2 预访谈 |
3.3.3 正式访谈 |
3.4 数据的整理与分析 |
3.4.1 转录 |
3.4.2 编码 |
3.4.3 撰写备忘录 |
3.4.4 软件的使用(MAXQDA) |
3.5 伦理问题 |
3.5.1 知情权与自愿原则 |
3.5.2 隐私保护 |
3.5.3 数据保存 |
3.6 小结 |
第四章 研究结果呈现 |
4.1 礼貌原则 |
4.1.1 尊重行为 |
4.1.1.1 打招呼 |
4.1.1.2 给予回应 |
4.1.1.3 面带笑容 |
4.1.1.4 用语礼貌 |
4.1.1.5 中、德方独有尊重行为 |
4.1.2 尊重与不尊重互动 |
4.1.2.1 尊重互动 |
4.1.2.2 不尊重互动 |
4.1.3 尊重行为的跨文化调整 |
4.1.3.1 差异意识 |
4.1.3.2 适应调整 |
4.1.4 小结 |
4.2 协商原则 |
4.2.1 尊重行为 |
4.2.1.1 给予他人发言权 |
4.2.1.2 认真聆听并思考 |
4.2.1.3 包容并听取不同意见 |
4.2.1.4 就事论事 |
4.2.1.5 中、德方独有尊重行为 |
4.2.2 尊重与不尊重互动 |
4.2.2.1 尊重互动 |
4.2.2.2 不尊重互动 |
4.2.3 尊重行为的跨文化调整 |
4.2.3.1 差异意识 |
4.2.3.2 适应调整 |
4.2.4 小结 |
4.3 合作原则 |
4.3.1 尊重行为 |
4.3.1.1 给予信任 |
4.3.1.2 给予自主权 |
4.3.1.3 给予支持 |
4.3.1.4 顾及他人 |
4.3.1.5 中、德方独有尊重行为 |
4.3.2 尊重与不尊重互动 |
4.3.2.1 尊重互动 |
4.3.2.2 不尊重互动 |
4.3.3 尊重行为的跨文化调整 |
4.3.3.1 差异意识 |
4.3.3.2 适应调整 |
4.3.4 小结 |
4.4 权威原则 |
4.4.1 尊重行为 |
4.4.1.1 给予领导优先权 |
4.4.1.2 给予领导决定权 |
4.4.1.3 服从领导 |
4.4.1.4 维护领导权威 |
4.4.1.5 中、德方独有尊重行为 |
4.4.2 尊重与不尊重互动 |
4.4.2.1 尊重互动 |
4.4.2.2 不尊重互动 |
4.4.3 尊重行为的跨文化调整 |
4.4.3.1 差异意识 |
4.4.3.2 适应调整 |
4.4.4 小结 |
4.5 能力原则 |
4.5.1 不尊重行为 |
4.5.1.1 成就被无视 |
4.5.1.2 成就与能力被否定 |
4.5.1.3 能力被低估 |
4.5.2 尊重行为 |
4.5.2.1 赞扬 |
4.5.2.2 祝贺 |
4.5.2.3 感谢 |
4.5.2.4 委以重任 |
4.5.2.5 中、德方独有尊重行为 |
4.5.3 尊重与不尊重互动 |
4.5.3.1 尊重互动 |
4.5.3.2 不尊重互动 |
4.5.4 尊重行为的跨文化调整 |
4.5.4.1 差异意识 |
4.5.4.2 适应调整 |
4.5.5 小结 |
4.6 研究结论 |
4.6.1 中德双方的尊重行为 |
4.6.2 尊重五原则之间的关系 |
4.6.3 交流四层面与尊重行为 |
4.6.4 尊重与不尊重互动模式 |
4.6.5 跨文化调整的原因 |
4.6.6 尊重态度的变化 |
第五章 总结与展望 |
5.1 研究的局限性 |
5.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访谈提纲 |
附录二: 个人信息调查问卷 |
附录三: 研究参与知情同意书 |
附录四: 录音知情同意书 |
(10)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宪法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状况及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论文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人民法院的宪法属性 |
第一节 人民法院的宪法性质、地位及职能 |
一、人民法院的宪法性质 |
二、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 |
三、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 |
第二节 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宪法特征 |
一、人民法院审判权行使的国家性 |
二、人民法院审判权行使的统一性 |
三、人民法院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 |
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权权力来源的地方性 |
第二章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缘起与进程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国法院的人财物管理制度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法院司法制度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及管理 |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地方法院的财物管理 |
第二节 我国当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问题及原因 |
一、地方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出现的问题 |
二、地方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出现问题的宪法分析 |
第三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进程 |
一、中共中央及最高法院的部署 |
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试点工作 |
三、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改革的现状 |
第三章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理论的宪法反思 |
第一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改革的理论基础: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一、“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理论的提出 |
二、“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中央事权的内涵及其特点 |
一、关于“中央”的含义 |
二、关于“事权”的含义 |
三、关于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 |
四、我国的“中央事权”及其特点 |
第三节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理论的宪法、法律障碍 |
一、司法权处理的事务大部分并非中央事务 |
二、我国宪法体制下地方法院司法权权力本源的地方性 |
三、央地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宪法规定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四、司法制度专属立法不必然表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五、地方法院并非中央或者最高法院派设在地方的法院 |
六、司法权行使标准统一、裁判既判力与确定力不代表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七、司法权产生、发展历史并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八、省级统管改革的实践表明了司法权权力本源等方面的地方属性 |
第四节 省级统管改革“去地方化”的理论困境 |
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去地方化”的理论依据 |
二、省级统管改革并不能“去地方化” |
三、省级统管降低了省以下法院受地方干预的程度 |
第四章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宪法冲突 |
第一节 省以下法院人事权统一管理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
一、现行宪法和法律关于法官提名权的规定 |
二、“省级统一提名”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 |
第二节 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割裂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定任免权 |
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免权 |
二、地方法院院长的法官提名权与人大任免权应当同级行使 |
三、省以下法院人事权统管割裂了下级地方人大的任免权 |
第三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削弱了地方人大的监督权 |
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 |
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权等权力是监督权行使的基础 |
三、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削弱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权 |
第四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改变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权力框架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权力框架 |
二、省级统管改革改变了原有的国家权力框架 |
三、省级统管将使得省以下地方人大难以组织同级人民法院 |
第五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与上下级法院宪法关系的冲突 |
一、宪法规定的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监督关系 |
二、上下级法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尚缺乏宪法、法律依据 |
三、缺乏制度保障时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监督关系将受到影响 |
第五章 境外国家和地区宪法制度下法院人财物管理研究 |
第一节 境外国家和地区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一、英美法系发达国家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二、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三、新兴经济体金砖国家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四、我国台湾地区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五、境外国家、地区宪法制度下法官选任的特点 |
第二节 境外国家、地区法院的财政管理 |
一、英美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财政管理 |
二、大陆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财政管理 |
三、新兴经济体金砖国家法院的财政管理 |
四、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财政管理 |
五、境外国家、地区法院财政管理的特点 |
第三节 境外国家、地区法院的行政管理 |
一、英美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行政管理 |
二、大陆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行政管理 |
三、新兴经济体金砖国家法院的行政管理 |
四、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行政管理 |
五、境外国家、地区法院行政管理的特点 |
第六章 我国宪法制度下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的路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宪法制度下省级统管改革的理论重构与模式选择 |
一、省级统管改革的理论重构 |
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模式研究 |
三、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模式选择 |
四、省级统管模式下宪法、法律的完善 |
第二节 省级统管模式下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宪法监督关系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宪法监督关系的基本特点 |
二、省级统管下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宪法监督关系的变化 |
三、省级统管下地方人大监督地方法院的难题 |
四、省级统管下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宪法监督关系的完善 |
第三节 省级统管下上下级地方法院宪法关系的完善 |
一、上下级法院宪法关系的内涵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法官遴选制度 |
三、宪法原则统领下的上下级法院行政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四、被领导也应有三级本质(论文参考文献)
- [1]新世纪初期国企技能传递组织模式变迁研究 ——以K厂技能大师工作室为例[D]. 刘凤文竹. 吉林大学, 2020(01)
- [2]中国高校智库评价研究[D]. 郭瑞.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3]被领导也应有三级本质[J]. 朱建华. 领导科学, 1996(01)
- [4]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研究[D]. 刘燕妮. 山东大学, 2019(02)
- [5]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变迁研究[D]. 申坤. 中共中央党校, 2013(10)
- [6]中美两国地方治理比较研究[D]. 戴昌桥. 吉林大学, 2011(08)
- [7]政党适应性视角下的群众路线研究[D]. 庞达. 吉林大学, 2019(02)
- [8]《宪法》第127条视域下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研究[D]. 余韬.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9]中德跨文化交流中的尊重互动 ——交互性视角下动态的多层面分析[D]. 韩丁.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7(02)
- [10]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宪法分析[D]. 高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