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金德谷[1](2016)在《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是民族学、人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是党中央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事关我国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在边疆民族地区先后推出并实施了“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行动计划”、“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或发展工程,同时出台了与国家战略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企业到边疆民族地区投资兴业,推动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筹集了资金。国家和地方政府从财政收入中投入资金,推动建设边疆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加快了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当前,学界从经济学、税收学等学科研究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成果较多,却较少从民族学视角入手,分析和讨论税收如何促进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本文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为个案,在实地田野调查材料的基础上,运用民族学人类学的理论方法考察税收在促进我国边疆民族地区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取得的成效。此外,在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笔者还将重点关注边民的民族认同、国家认同、民族关系状况。本文认为,税收对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具有重要而特殊的促进作用。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通常凭借两种途径: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使之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招商引资,鼓励企业发展,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二是税收收入作为国家资源再分配的工具,成为边疆民族地区的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就业等领域的动力来源和物质支撑,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凭借税收的途径促进了边疆民族的发展,增强了边民的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推动并构建了和谐的民族关系。除绪论外,本文共分六个章节。在本文绪论部分,笔者主要介绍了本研究的选题缘由、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动态和研究方法,相关概念和理论以及田野调查点概况。第一章为“满洲里市税收概况”。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简述满洲里市征税的历史,此后,运用税收学的分析方法对当前满洲里市国税和地税数据及其特征进行分析状况。比如运用宏观税负分析,得出满洲里的税负在合理区间运行;运用税收弹性分析,表明满洲里的税收增长要快于经济增长。从税种结构来看,满洲里的税收主要来源包括营业税、增值税等;从产业结构来看,满洲里税收来源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而从企业经济类型来看,满洲里税收来源囊括了国有企业和股份公司。在本章的后半部分,笔者还借助个案访谈材料,对满洲里市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的税收情况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状况进行比较,考察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税收对于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影响。在第二章中,重点探讨了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经济发展是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核心,那么,税收如何促进满洲里的经济发展?本章以税收三大支柱:对外贸易、旅游业和工业为主要分析对象,同时分析了税收对满洲里畜牧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发展。对外贸易在满洲里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为满洲里财政收入贡献占60%。国家出台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在边疆民族地区鼓励发展边境贸易,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采取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后调整为财政转移支付,扶持边贸企业发展。此外,对边民互市规定货值范围内的生活用品采取免关税的政策,激活了边贸市场,促进满洲里对外贸易的发展。旅游业是满洲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国家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政策,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出台扶持旅游业发展政策,比如对农家乐、牧户游等旅游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旅游包机业务返还50%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促进了满洲里的旅游业发展。工业发展是满洲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满洲里市政府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税收政策制定了鼓励工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工业发展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设备抵扣税收等,促进了满洲里的工业发展。2005年1月,内蒙古比全国提前一年取消了牧业税,这对满洲里的畜牧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调整营业税的起征点方面,满洲里市政府从2009年的5000元提高到2011年的2万元,鼓励各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从而促进满洲里批发零售业的发展。总体而言,满洲里市的各项税收政策和措施,较快地促进了满洲里市的经济发展。在第三章中,笔者主要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关系。当税收收入纳入财政收入之后,政府通过财政支出的途径,把税收资金(财政收人)投入到边疆民族地区的重点项目和城市建设、民族教育和医疗卫生发展、社会保障和就业等领域,促进了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边民生活质量提高及文化发展。根据每年财政投入社会建设的资金分析,满洲里政府在社会各领域建设的资金投入是逐年增加的,而且重视民生事业发展,2013年,其民生领域的支出甚至占到财政总支出近40%。在社会保障与就业领域,满洲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提高,从2004年的130元提高到2014年的540元。同时当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在就业方面,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抵扣,促进当地失业人员再就业。2004年到2014年满洲里的城镇失业率维持在4%左右,反映了满洲里就业发展良好。边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反映满洲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提高,可支配收入从2009年到2014年提高了1.67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05年到2014年提高了4.53倍。此外,政府通过财政投入建设文化基础设施,举办节庆活动,出台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了满洲里的文化发展。在第四章中,重点从当地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出发,探讨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关系。少数民族的发展,首先体现在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上。政府通过投入财政资金发展边疆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鼓励少数民族孕妇去医院住院生产,满洲里市少数民族人口发展较快。此外,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到满洲里发展,创造了就业机会,吸引了周边地区的少数民族到满洲里就业,这样外来少数民族的流入,带来满洲里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通过1990年、2000年、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笔者较为详细地分析了满洲里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的原因。在生计方式变迁方面,历史上满洲里牧区的少数民族主要从事游牧生计,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到满洲里发展,提供较好的工资待遇,很多牧民放弃游牧生计,选择到城市企业工作。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商家发展民族服饰,不仅弘扬了民族文化,还促进了就业和经济增收。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少数民族重大节日活动,比如蒙古族祭敖包、回族古尔邦节等节日屠宰牲畜免除屠宰税,之后又逐步取消了屠宰税,这对少数民族饮食发展有积极作用的。此外,在住房方面,政府财政投入建设公租房、廉租房,对少数民族棚户区改造,及其购买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低税率优惠,带来了少数民族住房的发展。在交通方面,政府投资修巷道、硬化道路,方便少数民族出行。这些措施提升了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自豪感和国家认同感,使得当地的民族关系得以和谐发展。第五章主要讨论边疆、税收与国家认同的关系。税收促进满洲里整体的社会发展,边民受益,从而增强了边民国家认同。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中国经济比邻国呈现出更好的发展态势,这也增强我国边民对于自己国家的认同。在日常生活中,边民对于未来生活的选择往往有着非常理性的认知,“用脚投票”选择他们认为税收环境、发展环境更好的国家发展。在不同场域中,不管是少数民族、汉族的民族区分,还是中国人、蒙古人、俄罗斯人的国籍区分,边民往往会选择那种最有利于自己发展的身份来认同。在本文最后一个部分,笔者对税收在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思考。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讨论了边疆民族地区的税收功能、特点和影响,分析满洲里税收与经济的数量关系,分析税收杠杆与满洲里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内在关联,以及税收杠杆与国家统筹建设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笔者还讨论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税收如何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
李晶[2](2011)在《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房地产税收的发展是矛盾和冲突的产物。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在解决矛盾过程中不断的变化、改革和进步的。在房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解决各种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产生了,在不断的矛盾调整中,房地产税收制度走向和谐与完整。时至今日,中国房地产税收面临着巨大的改革压力,将房地产税收改革推向风口浪尖:第一,走过极贫极弱的发展历史,在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探索着富国富民的道路,集30年的经验,走出改革开放的大方向。伴随着农村改革、工业改革、商业改革、财政改革、金融改革等改革进程,各个行业在进行着改革,各个部门在进行着改革。房地产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生活资料,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房地产行业也开始改革,以土地使用有偿化为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住宅自有化住房制度改革在中国开始广泛实施并全面推广。由于原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基于土地无偿使用而设置的,因此,房地产业的改革成为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动因。第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造成了房地产业和原有税收制度的冲突,这种冲突迫使政府必须改革原房地产税收制度,以适应房地产业的发展需求。第三,房地产业的发展引发了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房地产供给和需求在总量上的矛盾激化,结构上的矛盾亦格外突出。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整个购房者作为主体,其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经济的发展是消费者至上,消费者利益受损必然导致房地产业畸形发展。为了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和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均衡,需要对原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第四,在社会进步和社会生产过程中,中国社会财富占有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财富差距不仅表现在流量上,而且表现在存量上。为了缩小财富的差距,需要对收入分配政策的重点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调整流量即调整收入的差距,一是调整存量即调整财产的差距。正是在如此巨大的改革压力下,对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变得紧迫而意义非凡。论文分析我国房地产税收的社会经济基础,总结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从与房地产的影响关系与影响程度的角度,分析房地产价格的密切影响因素和一般影响因素;沿着历史的脉搏,探索房地产税收发展的历史轨迹,归纳现代房地产税收的改革历程,从税收要素的角度介绍房地产财产税、房地产商品税、房地产所得税和房地产其他税等房地产税种设置。之后,论文进行现行房地产税收的政治经济分析,分析房地产行业现行地租、税收、收费的状况及税费比重;分析现行房地产企业直接承担和间接承担的税收负担水平;指出在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存在着房地产税种安排略多、房地产重复征税略重以及房地产取得环节、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税种设置欠妥等问题:在房地产财产税中存在着的城乡之间土地与房屋存在法律差异、个人拥有不同房产之间存在法律差异、计税依据设计不够公平、个人拥有经营性住房税收流失严重等问题;在房地产商品税中存在着商品税体制滞后、商品税附加制度陈旧等问题;在房地产得税中存在着级差利润调整作用微弱、环保节能导向作用较弱、调节社会财富存量功能较弱和实现社会正义功能尚未得以发挥等问题;最后,对中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客观评价。在此基础上,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税收制度的整体框架内,房地产税改革的目标应当是:确立房地产税在房地产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分类课征的房地产税收基本模式;建立房地产税收体系;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在理论基础部分,主要从房地产税收政治学、房地产税收社会学、房地产税收伦理学、房地产税收经济学、房地产税收法学等角度,论述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在基本架构部分,主要确立租、利、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体制;确立房地产税收在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房地产税收体系的结构;确立房地产税收的基本模式: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在相关制度部分,主要论证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所必需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房地产按照评估价值计税的必要基础在于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重复征税的变革、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增长和国际房地产税制的发展趋势。最后,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改革进程。根据房地产税收的改革目标,按照改革任务的逻辑关系,考虑各级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和企业与居民对于税制改革的承受能力,房地产税收体系创新应划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进行。2011-2015年,与“十二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近期目标;2016-2020年,与“十三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中期目标;2021-2025年,与“十四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远期目标。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近期方案,提供对于城市居民住房普遍征收房产税、对城市居民用地普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改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在技术研发与应用研究方面、提供在建筑节能方面、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及使用方面和减排与循环经济方面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中期方案,提供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农村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对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将土地增值税并入企业所得税、试点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远期方案,提供推广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新设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在交易环节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保有环节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遗赠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实现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目标。
姜铭[3](2012)在《中国税收征管效率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收征管效率是税收理论研究和税制改革实践的一个重要课题。受长期计划经济影响,理论界对税收征管效率的研究比较薄弱,税务机关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也忽视了效率问题。本文以完善税收理论和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为目的,建立了税收征管效率评价的混合型DEA模型,在对中国税收征管制度性、法律和技术性、指标性影响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税收征管效率评价模型的指标体系,对中国税收征管效率进行了全方位、动态的DEA分析,提出了相对有效性改进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首先,分析了中国税收征管效率的制度性、法律和技术性、指标性影响因素。通过对指标性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认为指标性影响因素可以较好地拟合和解释中国税收征管效率的水平。结合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因素,对中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效率状况与其他国家进行了比较,认为我国的税收征管效率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总体水平与其他国家相差甚远,需要从经济税源管理、改革机构设置、优化人员配置、降低征管成本、改善技术水平等方面对税收征管效率进行深入研究。其次,讨论单输入输出的相对有效性评价,建立了税收征管投入产出可能集。根据税收征管效率值求解的特点,对经典的数据包络模型进行扩展和改进,分析了税收征管的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讨论税收征管成本输入的锥性,建立了税收征管效率评价的混合型DEA模型,并对其加性模型进行了扩展,分析了模型评价的相对有效性改进。然后,依据税收征管的指标性影响因素建立了5个维度的税收征管效率评价模型指标体系。描述了各指标的基础样本数据,对样本数据进行统计检验,排除了时间序列性和多重共线性,降低了指标间的相关性,并对DEA模型的选择进行了说明。分别对各省市国税、地税和整体的税收征管效率进行了DEA有效性分析,并对面板数据进行了动态的有效性评价。认为我国的税收征管效率水平较低且呈现地区性差异;总体效率大多来源于规模效率,属于粗放型增长模式;国税和地税税收征管效率有特征性差异,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有效性改进;各维度指标的无效率比存在差异,应对税收征管资源的质量和结构配置进行有效性改进。最后,依据DEA分析结果,从输入和输出两个层面进行了有效性改进,对未达到相对有效的税收征管部门提供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建议。认为各维度的改进量和改进方式有差异且存在一定的联系,各省市应根据其税收征管部门相对无效的特点和各维度指标的无效率比科学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税收征管效率改进计划。
刘珊[4](2020)在《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税法解释性规则是税务行政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或自身行政权而制定的规则,按照规则的性质与法律效力的不同,税务行政规则可以分为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两大类。税务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税务行政法规和税务行政规章等《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立法形式。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未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仅在本辖区内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各种层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范内容及功能意义的不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又可以分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税务管理性规则、税务裁量性规则等,其中,税法解释性规则根据发布主体与程序的不同,表现为通知、批复、函等多种形式。税法解释性规则本质上是各级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其行政权,依法对税法规则的具体应用性问题作出进一步阐释、说明而制定的一种实施性解释。根据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税法解释性规则属于第二性规则,是税法规则的配套规则,具有派生性、从属性以及不可续造性等特征。税法解释性规则因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税法适用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而生,并在弥补税收立法先天缺陷、克服税法规则实施的不确定性、提供相对清晰的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行政判断余地理论与权威理论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提供了理论支撑。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司法的逐步开放,各类税务争议数量开始大幅增加,争议类型亦日渐多元化、精细化。其中,因税法解释性规则司法适用而引发的税务行政争议尤为突出。在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下实施性解释的法律地位尴尬,导致这一类实施性解释在实践中的规范程度明显不足。学界将这一现象视为税法行政解释失范、或称为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异化,并对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司法审查等问题展开热烈探讨。然而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从实际层面彻底解决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适用争议,以解释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税法行政解释失范问题仍然存在。相对而言,从文本分析与案例实证考察的双重视角切入,能更直观、更清晰地发现并剖析当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真问题。因此,有必要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及其司法适用争议案例为考察对象,分别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内容等方面展开不同层次的实证考察。通过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外在表现形态的分析,可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式杂乱无序,形态规范不足。另一方面,通过从裁判时间、争议类型、审判程序、审查态度以及裁判结果等五个维度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及典型税案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暴露出内容存在缺陷、效力规定瑕疵等问题。其中,内容上的缺陷又主要表现为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两个方面,合法性不足可以概括为超越法定权限、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加重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缩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程序违法及其他违法;合理性较弱可以归纳为违反适当性原则、违反必要性原则、违反比例原则;因溯及适用不当、效力范围不清以及失效时间不明等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效力规定瑕疵而引发的税务争议可以概括为溯及力争议、普遍适用争议、废止认定争议。上述税法解释性规则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其显着的制度或运行规则等原因:其一,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泛化,联合解释行为规范程度低,导致解释内容上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的缺陷;其二,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缺乏统一的解释规则,各解释主体在解释税法规则时所持的解释立场、解释方法、解释目标等各不相同,导致解释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愈发凸显,不同解释主体的前理解和考量因素各有不同,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行为任性;其三,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协商性不足、民主性不足以及公开性不足;其四,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备案审查不全面、复议审查不合理、司法审查形式化、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导致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异化,税务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严重不足。为了破解以上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引导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地理解与适用税法规则,指引司法人员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争议展开全面且深入的审查,真正实现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规范表达,有效弥合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规则操作性之间的脱节,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及其内容表达方面进行规范,并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加强审查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的规范应当从确立形式便利原则、增强文本可识别度、建立形式审核程序等方面着手。一是遵从便利原则的基本要求,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便于适用、便于理解、便于阐述与宣传;二是从统一文本名称形式、明确文本体例格式、明确文本结构要素等方面治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名称的繁杂无序,增强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可识别度,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增加有关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要件的规定;三是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审核程序,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态简洁、清晰、实用、有序、便于管理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的规范应当遵循“如何解释——解释如何展开”的逻辑径路,以弥合解释者之间的主体间性为中心,促进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规范表达。具体而言:首先,应当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实施性解释地位,严格限定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边界,统一税法行政解释权力主体形式,规范多元主体的联合解释行为,厘定“联合解释”的范围;其次,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主要是统一解释立场、建立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确立解释责任规则等,解决“如何解释”的问题。最后,还应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具体包括解释前的对话协商程序、解释中的民主参与程序、解释后的全面公开程序、运行时的定期清理程序等,以此回应“解释如何展开”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实践状况,权力制衡理论、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以及责任政府理论的核心要义有力地证成了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全面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应当从构建备案审查全面公开制度、责任制度、救济制度等方面完善税法解释性规则备案审查机制;从明确审查机构、确立审查标准、构建异议处理制度、增加审查程序启动方式等方面更新税法解释性规则复议审查机制;从确立双重审查路径、以理论权威为分类依据构建具体审查标准、细化司法审查处理权限、设置裁判说理责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改良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是指成立专门的税务审判机构、从宽认定税法解释性规则附带审查申请条件。更重要的是,还应当从明确人大备案审查终局地位、试点备案审查前置处理模式、赋予司法建议备案审查启动效力、确立行政审查优位原则等方面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制度衔接规则,确保各个审查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其制度预设功能,切实有效地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
王璐[5](2018)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征管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养老保险制度是提升人民生活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的重要保障,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和民生发展。养老保险费的征管工作是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首要环节,关系到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影响着养老保险制度能否稳定地发挥作用。在我省,负责这一重要工作、肩负这项重要职责的正是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平房区地方税务局自2000年开始负责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工作,最初只是借由税收征管平台代理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但经过了十几年的变革,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地税局负责的养老保险费征管工作的范围已经逐渐扩大,养老保险费征管职能局部增多,与此同时,养老保险费征管的一些问题和矛盾也凸显出来。尽管近年来哈尔滨市平房区养老保险费收入数保持了增长,但由于养老保险费征管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征管工作的成果即养老保险费收入已经进入到了增长的瓶颈期。本文应用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方法,试图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来为解决哈尔滨市平房区养老保险费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思路方法。首先,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参考文献,找到相关的理论分析依据;其次,从养老保险的概念为起点,通过研究影响因素和遵循原则建立养老保险费征管问题的分析框架;第三,根据哈尔滨市平房区养老保险费征管主体和缴费人两方面进行问题分析,存在包括养老保险征管机构设置不科学、养老保险征管信息系统落后、养老保险费收入增长迟缓、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长不多和缴费意愿不高等问题,并且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比较国内外先进的养老保险费征管制度,得到改进养老保险征管问题的启示,并遵循养老保险费征管原则提出从建立养老保险费征管评估制度、优化养老保险费征管流程、提升养老保险费征管服务、完善养老保险征管法规的建议等方面有效解决养老保险费征管当前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服务养老保险制度。
李鑫钊[6](2017)在《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收法定原则,源自于中世纪英国,它以宪政民主和人权保障为理论基础,本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签订税收契约后权利让渡与集中行使的产物,本文以税收契约理论作为研究问题的工具性理论,在此基础上注重刑法、民法制度理论对税法制度理论的填补与完善。时至今日很多国家的宪法规定了税收法定主义,然而我国学界对税收法定原则是否具有宪法上依据尚有争议,加以我国传统强制纳税义务理念下税收立法行政管理化观念根深蒂固,致使我国税收法定化进程艰难前行。因此,如何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全面落实、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并且以税收法定原则为核心支撑从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两个维度上构建起完整的具体制度,这不仅是在税收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课题,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围绕着税收法定原则的全面落实,本文重点研究内容以及创新之处如下:(1)首先在中国语境下剖析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内在价值,然后结合目前国内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政治大背景梳理出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本土表现特征,从而为全文探究税收法定原则奠定基本步调与理论支撑。第一,税收法定原则可以从权力和权利两个维度去分析,它是公民权利本位与国家公权力博弈的结果,因此它以宪政民主主义、人权保障(含私有财产权)为其理论基础。第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讨论税收法定原则不能脱离经济发展基础。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税收法定原则能够为政府权力的良性干预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与规范界限,从而将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予以法定化、制度化地改进,保证调控手段的普遍性、公开性、明确性,促进公平正义、契约自由等现代法精神,融入市场经济之中反作用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第三,税收法定原则最终应当体现为“中国国情”与“一般规律”的相互结合,在我国基本国情下税收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税收法定原则主要形式,从而最终集中表现为通过党的领导,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税收法定纳入依宪治国的品格之中,进而制衡税收领域内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法权交换与公众诉求。(2)我国税收法定形式层面构建的实质就是横向与纵向税收立法权配置的规范化构建,提高税收立法法律化的比例,实现税收立法去“行政化”;从而在维护中央立法权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能动性前提下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立法权,实现税收法定原则自上而下贯穿于中央—地方的法规范之中。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两次对国务院授权立法是税收立法行政化色彩浓重的主要原因,但不可否认地是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立法机关自身局限性、行政机关权力行使与自身权能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授权立法具有不可被取而代之的路径依赖性,应当从授权明确性角度、备案审查的反馈机制构建、税收立法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完善和创新。第二,中央税收立法有有限的地理特性,即并不能充分反应出个体差异在税收立法表决过程的作用力,而该个体地方资源与税源差异性却深刻影响着特别地方的税收政策,故而应当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能动性。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可行性的地方税收立法模式为集权模式。即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同时应当吸收集分兼顾模式的合理要素,适当下放给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3)税收法定原则实质层面构建的本质是税收法规范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贯彻税收法定,形式层面的税收法定原则只是解决了静态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形式层面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前提。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还应当在具体法律制度适用过程中实现动态的实质正当性、合理性。另外通过动态的法律适用检测又能反馈出税收形式层面的不足,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文章首先在借鉴罪行法定原则以及刑法解释理论基础上建构起税法解释的体系,从而保证税法谦抑性适用。其次,对税收优惠的法规范形式进行法律化建构以此限制变相立法。最后,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正义前提下,通过量能课税原则扩充税收法定实质层面,实现纳税人负担的实质公平。(4)在税收法定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体系构建章节中,梳理了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立法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之中现有的法律依据,并且结合国内现有立法征求意见稿,借鉴国外税收宪法、基本法立法实践前提之下,尝试提出了税收宪定、税收基本法制定的具体立法方案,并初步设想税收法定以宪法为起点自上而下形成统一的内部体系结构的税收法律体系构建。(5)在税法的独特属性与税收法定的设置章节中,一方面税法法效力的独特性与税收法定理念相悖需要予以纠正明确,比如税法适用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违背法律适用的效力等级。另一方面税法虽然作为公法但可以创新地融入大量民事制度及理论,通过民事权利救济的模型创设纳税人与国家在税收契约约束下各自权益保护的路径。此外,应当摒弃税收强制公权力观念,尝试从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私法权责角度去重新定位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后税收法定原则的设置理顺了税收法律内部体系的逻辑结构,能够避免在民事制度冲击下税法法律体系的混乱,保证了税法法律体系结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黄沁[7](2019)在《我国教育费附加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态势,教育在我国高质量发展新征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实现机会公平和将人口负担转化为人才优势过程之中,不断激发和释放我国经济社会增长的活力、动力和潜力。教育经费是我国政府高效发挥公共教育功能的物质基础,是持续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全面均衡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一方面我国的财政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并且也基本低于具有可比发展水平的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在当前财政教育投入问题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教育经费管理也暴露出一系列制度性缺陷。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是除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之外的第二大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长期以来在地方教育事业发展中起到了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但因其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当前我国急剧变化的经济社会形势下尚未发挥出应有的政策效应。从开征到现在,我国教育费附加制度在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层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在税费性质、资金使用、配套措施等基本状态上都可以看出很多弊端与漏洞。教育收费强制性较弱、稳定性不足,制度结构及征管模式不合理、不规范,既影响了地方教育资金的有效筹集,也影响了资金的有效使用。在不断深化财税改革的背景下,教育费附加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已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短期来看,深入推进教育费附加征管法治化势在必行。长期而言,取消现行的教育费附加制度,清费立税,将教育收费“升级”为教育征税,不失为我国教育经费管理的良好计策。通过法定程序和制度设计,综合利用税收手段进行教育资源调控,建立起科学高效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教育与财税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从而达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最终目的。本文立足教育费附加问题研究,以教育经费制度和法治思想理念为切入点,全面分析、评估了教育费附加的基本性质、发展历程、政策沿革、征管状态和收支管理,为之后教育费附加改革提供基础理论依据。本文研究发现,配合我国当前税费改革的稳步推进,推动教育费附加征管法治化建设具有必要性,而把"教育费附加"改成"教育税"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长远来看,"教育费改税"一方面能够有利于实现"税收法定",将"收费"的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另一方面要想实现这一改革目标必然要求对教育收费制度进行充分调研、深入论证、广泛征求民意,这为解决教育体制、财税体制中各种难题、破除制度性障碍、释放发展活力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对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提升教育综合治理水平而言具有积极意义。本文最后初步提出了"教育费改税"的构想方案,笔者认为,为实现平稳过渡,现阶段的“教育费改税”总体上以税费平移为主,即以现有的制度体系为基础进行税制设计,将教育费附加制度、地方教育附加纳入我国税收体系之中。
马海波[8](2017)在《云南省开远市国地税合作实证研究》文中提出税收不仅是国家机关组织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渠道,还是调节经济及调整分配的一项重要工具。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税收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治理能力水平的高低。现阶段,我国实行国地税分设的税收征管体制存在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一、办税不够便利、管理不够科学、组织不够完善等问题,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迫切需要通过改革来解决。在此背景下,2015年12月,国家出台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指出要充分发挥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各自的优势,加强合作,使服务进一步得到融合、执法进一步得到整合、双方信息也得到充分的聚合,要致力于解决当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和深层次问题,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不断增强税法遵从度、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税负公平,为提升经济社会的加速度作出应有贡献。本文结合当前国地税合作热点,将新公共服务理论、协同治理理论、整体政府理论运用于当前国地税合作实践,采用文献分析、对比研究、访谈的方法,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全国国地税合作示范区推荐单位—开远市开展调查研究。通过20多项指标、500多个丰富、详实的数据,具体分析了在开展国地税合作实践过程中发现的困难问题及原因;借鉴了美国、日本、德国等几个国家以及我国山东枣庄、河北大厂等地在开展合作、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以及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做法和经验;立足实际,提出要开展好国地税合作,真正实现合作效应,需要上下左右共同努力,纵向既要做好国家层面顶层设计,还需要省、州市税务机构做好承上启下、监督执行工作,重要的是县区级执行层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抓好合作事项的落实;横向需要各级税务机构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协作。本文紧扣实际,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的维度,从政策制定、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合作保障体系、推动合作升级、发挥主观能动性等几个层面,提出完善当前国地税合作的思路和对策,旨在一定程度上为当前开展国地税合作提供决策参考。
叶金育[9](2015)在《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法学研究中,研究法律解释犹如“蜀道之难”,聚焦税法解释研究则更是“难于上青天”。这一方面源自税法本身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困于有效研究文献的极度匮乏。但是,税法解释作为税收立法和税法实施的重要导管,又不得不认真关注。在中国,税法解释有着域外不完全一样的意义,更多时候税法解释性文件成为税法的一种形式,这是事实,无关承认而否。解释性文件危及了税法威严的传递,但也丰实了税法干瘪的骨架。国税总局解释税法将纳税人权利置于危险境地,但又便利了问题的迅速解决。我们陷入了欲罢不能,而又不得不罢,但却无从罢起的困局。诸如此类的悖论,本不应该出现在税法这一“权利法”与“财产法”领域,却又真实地附体于中国税法之上。这种生态是税收法治中国建设的原点,唯有正视、方可起航。也因如此,论文小心权衡,选择“纳税人主义”这一“微小角度”切入,以其寻找破局之钥匙。论文期望通过纳税人主义立场撬动税法解释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纳税人主义的提出。在解释税法时,不同国家、不同主体选择何种立场,除开受制于一国法治水平外,还会受到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进行税法解释的立场选择时,断不可忽略此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为此,本章首先从法治动因、政治权力、非正式制度等对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影响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税法解释中的两种典型立场(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并展示域外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趋势和已经形成的共识。最后,提出我国税法解释应该坚持的立场,即纳税人主义。第二章纳税人主义的证成。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税制改革,虽以税收公平与正义为追求,但最终都逃不脱“财政收入魔症”。与之相伴相生的是,税务机关主导地位的形成,征纳双方地位失衡的积重难返等“怪现状”。对于一个立志于建设民主与法治的国度而言,此种现象必须有所改变。基于此种认识,本章分别从税法谦抑理念、税收债法制度、税收法治理想与现实等角度,深入挖掘和论述纳税人主义之于税法解释的中国价值,意图论证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绝不只是为了简单地迎合世界趋势、与世界接轨。第三章纳税人主义的环境检视。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证立以后,重在实施,而这又离不开与其配比的环境和土壤,这些都需要去考量和评估。因此,本章主要围绕纳税人主义确立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重点探讨在中国确立纳税人主义的环境生成度。具体分为三个层次:其一,从法源环境角度重新厘定税法解释性文件的价值,观测其运行的环境;其二,从法解释的角度剖析已有的税法解释实践,既有对以往解释经验的提炼,也有对现有解释实践的省思;其三,在现实困境层面,主要以税法的财政功能为考察视角,深度审视纳税人主义与国库收入的关系。第四章纳税人主义的基本诉求——以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为重心。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既有必要性共识,又有可行性基础,剩下的便是如何实现了。本章正为此而设计,但如何实现纳税人主义这一话题过于宏大,可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为避免面面俱到而又蜻蜒点水,特选择“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这一角度进行深度研讨,只要控制好了国税总局解释权,纳税人主义多半便可实现。具体从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实践与问题、国税总局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国税总局解释性文件的监控等角度,层层推进,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回应税法解释现实,旨在探求一条更加能动的、契合中国国情的税收法治建设之路。第五章纳税入主义的运用。确立纳税人主义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以其导引税法解释的开展。纳税人主义绝不意味着任何时候,任何情境都能直接运用,其运用应恪守和满足特有的解释条件和解释序位。本章关注纳税人主义的运用,具体以纳税人主义的前置原则为分析起点,以纳税人主义的一般性运用为研究重点,止笔于纳税人主义的适用边界。意图说明纳税人主义作为税法解释的基础立场,同样存在适用的边界。在避税领域奉行国库主义解释税法,也有其必要的解释限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在税法解释中最大限度地衡平纳税人权益与国库利益。
闫尔佼[10](2020)在《武定县建筑业税收征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地方税收中占较重比例,对其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是完成税收任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保障。但是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使其成为了税收征管的难点。而今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税务部门机构改革更是使得建筑业的征管难上加难。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解决建筑业税收征管问题,探索行业行之有效的征管模式,保证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武定县作为国家级贫困县,基础设施短板矛盾十分突出,随着脱贫攻坚战进入决胜期,建筑业将迎来一波极好的机遇,相应的税收收入也会增加。但同时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和业务的复杂化,建筑业的日常征管中出现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为我们的税收征管带来挑战。而且武定县作为滇中城市经济圈重要一极,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在全州甚至全省范围内具有一定代表性。为了不断优化武定县建筑业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能,增加税收收入,本文选取武定县建筑业税收征管为研究对象,对建筑业发展情况及其税收征管现状进行分析,发现目前征管实践中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和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其原因,提出进一步完善武定县建筑业的税收征管的合理化对策建议。本文由六个部分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等。第二部分为相关概念及理论,对相关的概念、理论进行了解释,提出信息不对称等三个主要理论。第三部分为武定县建筑业税收征管现状分析。主要介绍武定县建筑业发展现状、武定县建筑业税收征管架构、武定县建筑业税收征管现状。第四部分为武定县建筑业税收征管存在问题。从建筑业税收征管现状表现中主要找出:税收征管专业技术力量薄弱,建筑业税收征管难度加大,建筑业税收征管风险问题突出,建筑业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低,信息共享不足等方面问题。第五部分为武定县建筑业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根据存在问题,主要深挖出: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税收征管机制不健全,税收政策不完善,建筑业纳税人遵从困难,信息共享平台不完善等方面原因。第六部分为完善武定县建筑业税收征管对策,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结合机构合并和武定县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合理培养和安排人才,构建合理的税收征管机制,完善建筑业税收政策,提升建筑企业纳税遵从,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五项对策。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武定县建筑业税收征管进行研究,在写作过程中查阅了武定县近年政府工作报告,十二五、十三五规划等指导性文本,还与本单位业务骨干访谈交流,保障了研究过程和结论的真实性。通过分析研究,本文针对武定县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有针对性的从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完善税收政策、提升纳税遵从度、推进征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对策,有助于进一步优化武定县建筑业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能,对进一步加强征管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且通过结合公共管理相关理论和实际工作经验,对比研究武定县征管中的实际税收数据,使得研究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对相关问题的探索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能为全州乃至全省的建筑业税收征管提供一个可参考的借鉴。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动态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相关概念和理论 |
第四节 田野调查点的概况 |
第一章 满洲里市税收概况 |
第一节 满洲里税收史简述 |
第二节 满洲里市的地税 |
第三节 满洲里市的国税 |
第四节 不同历史时期的满洲里市税收对比分析 |
第五节 地税、国税的财政贡献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 |
第二章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
第一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对外贸易发展 |
第二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 |
第三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工业发展 |
第四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畜牧业、批发零售业发展 |
第五节 税收与扶持民族企业发展 |
第三章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社会发展 |
第一节 税收促进边疆城市重点项目建设 |
第二节 税收支持民族教育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
第三节 税收稳定民族地区城市社会保障与就业 |
第四节 税收保障边民生活质量提高与文化发展 |
第四章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 |
第一节 少数民族人口发展与生计变迁 |
第二节 少数民族的衣、食、住、行发展 |
第三节 民族认同与民族关系发展 |
第四节 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发展 |
第五章 边疆、税收与国家认同 |
第一节 边民互动中的国家认同 |
第二节 税收环境与“用脚投票” |
第三节 民族关系、身份认同与家园选择 |
第六章 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思考 |
第一节 边疆民族地区税收的功能、特点及影响 |
第二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第四节 税收杠杆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 |
第五节 税收杠杆与国家统筹建设 |
第六节 “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税收与边疆城市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2)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图目录 |
表目录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房地产业面临着全新的发展问题 |
1.1.2 房地产业积累了突出的发展矛盾 |
1.1.3 房地产业肩负着更多的发展责任 |
1.1.4 房地产税收实现快速稳定的增长 |
1.1.5 房地产税收改革进程滞后 |
1.1.6 房地产税收改革压力巨大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对国内外文献的分析 |
1.3 篇章结构及研究方法 |
1.3.1 篇章结构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和不足之处 |
1.4.1 论文创新之处 |
1.4.2 论文不足之处 |
2 房地产相关概念、种类与属性 |
2.1 房地产相关概念 |
2.1.1 土地与地产 |
2.1.2 房屋与房产 |
2.1.3 建筑物与构筑物 |
2.1.4 房地产与不动产 |
2.1.5 房地产业与建筑业 |
2.1.6 房地产税与财产税 |
2.2 房地产种类 |
2.3 房地产属性 |
2.3.1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 |
2.3.2 房地产的经济属性 |
2.3.3 房地产的社会属性 |
2.3.4 房地产的政治属性 |
3 房地产税收的社会经济基础 |
3.1 房地产体制 |
3.1.1 房地产的产权关系 |
3.1.2 房地产的所有制关系 |
3.2 房地产业发展 |
3.2.1 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 |
3.2.2 房地产业的发展状态 |
3.3 房地产价格表现形式与影响因素 |
3.3.1 房地产价格表现形式 |
3.3.2 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 |
4 房地产税收的形成与发展 |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房地产税收 |
4.1.1 土地与房屋交易课税 |
4.1.2 土地使用课税 |
4.1.3 房屋使用课税 |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房地产税收 |
4.2.1 土地与房屋交易课税 |
4.2.2 土地与房屋使用课税 |
4.2.3 现代房地产税收改革历程 |
4.3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 |
4.3.1 房地产税收体系 |
4.3.2 房地产税种设置 |
4.4 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1 2003~2008 年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2 2008~2009 年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3 2009年以来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5 现行房地产税收的经济分析 |
5.1 房地产租、税、费关系分析 |
5.1.1 房地产租金与税收 |
5.1.2 房地产收费与税收 |
5.2 房地产税收水平分析 |
5.2.1 房地产税收绝对水平:从税收角度的观察 |
5.2.2 房地产税收相对水平:从地租和收纳角度的观察 |
5.3 房地产税收体系分析 |
5.3.1 房地产税种安排略多 |
5.3.2 房地产重复征税略重 |
5.3.3 房地产各环节税种设置欠妥 |
5.4 房地产财产税分析 |
5.4.1 城乡之间的土地与房屋存在法律差异 |
5.4.2 个人拥有不同房产之间存在法律差异 |
5.4.3 计税依据设计不够公平 |
5.4.4 个人拥有的经营性住房税收流失严重 |
5.5 房地产商品税分析 |
5.5.1 商品税体制滞后 |
5.5.2 商品税附加制度陈旧 |
5.6 房地产所得税分析 |
5.6.1 级差利润调整作用微弱 |
5.6.2 环保节能导向作用不足 |
5.6.3 调节社会存量财富功能较弱 |
5.6.4 社会正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
5.7 总结 |
5.7.1 房地产税收职能:有作用但不可无限放大 |
5.7.2 房地产税收制度:有缺陷且不可被忽视 |
6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目标模式 |
6.1 理论基础 |
6.1.1 房地产税收社会学 |
6.1.2 房地产税收政治学 |
6.1.3 房地产税收伦理学 |
6.1.4 房地产税收经济学 |
6.1.5 房地产税收法学 |
6.2 基本架构 |
6.2.1 租利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体制 |
6.2.2 房地产税收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 |
6.2.3 房地产税收体系 |
6.2.4 房地产税收基本模式:确立分类房地产税模式 |
6.2.5 房地产税收目标模式: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制度 |
6.3 房地产估价制度 |
7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改革进程 |
7.1 近期方案 |
7.1.1 改进房地产财产税 |
7.1.2 改进房地产商品税 |
7.1.3 改进房地产所得税 |
7.2 中期方案 |
7.2.1 改进房地产财产税 |
7.2.2 改进房地产商品税 |
7.2.3 改进房地产所得税 |
7.3 远期方案 |
7.3.1 推广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 |
7.3.2 新设遗产税与赠与税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3)中国税收征管效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逻辑结构 |
第2章 基本理论 |
2.1 税收征管的理论内涵 |
2.1.1 税收管理、税收征管和税务管理的概念辨析 |
2.1.2 对本文税收征管及其效率的理论界定 |
2.2 税收征管效率的系统理论构建 |
2.2.1 传统的税收征管系统及其局限性 |
2.2.2 系统论视角下的税收征管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构建 |
2.2.3 对税收征管系统的有效性控制 |
2.3 税收征管效率评价理论及其选择 |
2.3.1 目前税收征管效率评价的常用方法及其局限性 |
2.3.2 本文所采用的 DEA 法及其优点 |
2.3.3 DEA 基本理论概述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
3.1 制度性影响因素及其改革评析 |
3.1.1 税收专管员制度 |
3.1.2 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模式改革 |
3.1.3 税收征管效率评价制度改革 |
3.1.4 制度改革的成果及其问题 |
3.2 法律和技术性影响因素的完善与不足 |
3.2.1 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全面完善 |
3.2.2 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
3.2.3 法律和技术性影响因素评析 |
3.3 指标性影响因素的选取及其拟合 |
3.3.1 模型选择 |
3.3.2 指标性影响因素对税收征管效率的拟合 |
3.3.3 经济学分析 |
3.4 指标性影响因素分析 |
3.4.1 经济税源状况 |
3.4.2 机构设置状况 |
3.4.3 人员构成状况 |
3.4.4 税收征管成本状况 |
3.4.5 技术投入分析 |
3.5 各国税收征管效率的比较分析 |
3.5.1 宏观税负水平分析 |
3.5.2 部门设置合理度有一定差距 |
3.5.3 人员配置不合理且业务素质较低 |
3.5.4 税收征管成本严重偏高 |
3.5.5 信息技术投入低且结构不合理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税收征管效率评价模型的构建 |
4.1 单输入输出的 DEA 有效性评价 |
4.1.1 税收征管的投入产出函数 |
4.1.2 多个 DMU 的投入产出可能集 |
4.1.3 对税收征管投入产出函数的讨论 |
4.1.4 税收征管效率的 DEA 有效性及其特征 |
4.2 税收征管效率的 C~2GS~2模型及其改进 |
4.2.1 多输入多输出下税收征管投入产出可能集的构造 |
4.2.2 税收征管效率的 C~2GS~2模型及其前沿面上的投影 |
4.2.3 C~2GS~2模型对纯技术效率求解的局限性及其改进 |
4.2.4 税收征管的狭义技术进步率 |
4.3 税收征管效率的 CR2模型及其改进 |
4.3.1 DEA 有效 C~2GS~2与 CR286 |
4.3.2 税收征管效率的 CR2模型及其锥性 |
4.3.3 税收征管最优效率评价指数 |
4.3.4 CR2模型求解的局限性及其改进 |
4.3.5 税收征管的规模效率分析 |
4.4 税收征管效率的混合型 DEA 模型(M)建模 |
4.4.1 经典模型的锥性 |
4.4.2 混合型 DEA 模型及其扩展 |
4.4.3 使 DMU 变为 DEA 有效(M)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税收征管效率的 DEA 分析 |
5.1 模型分析指标体系 |
5.1.1 现行评价指标存在的问题 |
5.1.2 指标设置原则 |
5.1.3 模型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及基础数据描述 |
5.2 数据处理及评价模型的应用 |
5.2.1 面板数据的录入 |
5.2.2 样本数据的相关性处理 |
5.2.3 评价模型的应用 |
5.3 基于混合型 DEA 模型(M)的中国税收征管效率分析 |
5.3.1 各省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效率的 DEA 分析 |
5.3.2 各省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效率的 DEA 分析 |
5.3.3 各省市动态税收征管效率的综合评价 |
5.4 DEA 结果的经济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税收征管效率的有效性改进 |
6.1 改变税收收入增长方式 |
6.2 加强经济税源管理 |
6.2.1 规范经济税源管理流程 |
6.2.2 建立经济税源综合治理的网络体系 |
6.2.3 强化经济税源管理的制度建设 |
6.3 改革机构设置体系 |
6.3.1 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 |
6.3.2 按实际状况合理设置税务机构 |
6.3.3 设立扁平化税收征管机构 |
6.4 改善人员状况 |
6.4.1 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素质 |
6.4.2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
6.4.3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
6.5 降低征管成本 |
6.5.1 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税制优化 |
6.5.2 加强税务机关和人员的成本意识 |
6.5.3 改善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
6.5.4 强化税务稽查 |
6.5.5 完善税务代理制 |
6.6 优化技术投入 |
6.6.1 信息化建设的一体化整合 |
6.6.2 合理配置硬件资源 |
6.6.3 加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 |
6.6.4 提高基础数据的质量 |
6.6.5 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
6.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税法行政解释基本理论研究述评 |
1.3.2 税务行政规则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方法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1.4.3 文献研究方法 |
1.5 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1.6 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方法创新 |
1.6.3 研究视角创新 |
第2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阐释 |
2.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界定 |
2.1.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涵义 |
2.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特征 |
2.1.3 税法解释性规则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动因 |
2.2.1 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 |
2.2.2 税法适用过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
2.2.3 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 |
2.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基础 |
2.3.1 行政判断余地理论 |
2.3.2 权威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 |
3.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基本形态 |
3.1.1 样本描述 |
3.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表现形式 |
3.1.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主要类型 |
3.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现状 |
3.2.1 样本描述 |
3.2.2 运行概况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现实难题 |
4.1 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规范不足 |
4.1.1 发布主体多元 |
4.1.2 表达形式多样 |
4.1.3 名称混杂无序 |
4.1.4 文本识别度低 |
4.2 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存在缺陷 |
4.2.1 合法性不足 |
4.2.2 合理性较弱 |
4.3 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规定瑕疵 |
4.3.1 溯及适用不当 |
4.3.2 效力范围不清 |
4.3.3 失效时间不明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的成因 |
5.1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 |
5.1.1 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 |
5.1.2 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 |
5.1.3 联合解释规范程度低 |
5.2 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 |
5.2.1 解释立场失当 |
5.2.2 解释方法运用不当 |
5.2.3 解释责任不明 |
5.3 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 |
5.3.1 协商性不足 |
5.3.2 民主性不足 |
5.3.3 公开性不足 |
5.4 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 |
5.4.1 备案审查制度不全面 |
5.4.2 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 |
5.4.3 司法审查制度不合理 |
5.4.4 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治理之道 |
6.1 统一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式 |
6.1.1 确立形式便利原则 |
6.1.2 增强文本可识别度 |
6.1.3 建立形式审核程序 |
6.2 规范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内容 |
6.2.1 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范畴 |
6.2.2 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 |
6.2.3 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 |
6.3 优化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机制 |
6.3.1 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法理依据 |
6.3.2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
6.3.3 更新复议审查制度 |
6.3.4 改良司法审查制度 |
6.3.5 建立审查制度衔接规则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5)哈尔滨市平房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征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价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技术路线 |
第2章 养老保险征管相关概念及影响因素 |
2.1 相关概念 |
2.1.1 养老保险 |
2.1.2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2.1.3 养老保险征管 |
2.1.4 养老保险征管主体 |
2.1.5 养老保险缴费人 |
2.2 养老保险的征管原则 |
2.2.1 法定原则 |
2.2.2 平等原则 |
2.2.3 效率原则 |
2.2.4 便利原则 |
2.3 养老保险征管的影响因素 |
2.3.1 法律因素 |
2.3.2 管理因素 |
2.3.3 技术因素 |
2.3.4 经济因素 |
2.3.5 社会因素 |
2.4 养老保险费征管问题的分析框架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哈尔滨市平房区养老保险费征管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养老保险费征管主体存在问题分析 |
3.1.1 哈尔滨市平房区地方税务局养老保险征管情况 |
3.1.2 养老保险费征管组织机构设置不科学 |
3.1.3 养老保险费征管人员配备不合理 |
3.1.4 养老保险征管信息系统建设落后 |
3.1.5 养老保险征管收入增长缓慢 |
3.2 养老保险费征管缴费人存在问题分析 |
3.2.1 养老保险费缴费人总体情况 |
3.2.2 养老保险缴费人意愿调查分析 |
3.2.3 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长不多 |
3.2.4 养老保险缴费人缴费意愿不高 |
3.3 养老保险费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法律方面的原因 |
3.3.2 管理方面的原因 |
3.3.3 技术方面的原因 |
3.3.4 经济方面的原因 |
3.3.5 社会方面的原因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养老保险征管的经验借鉴 |
4.1 美国养老保险征管的经验借鉴 |
4.1.1 美国养老保险征管情况 |
4.1.2 美国养老保险征管特点 |
4.1.3 美国养老保险征管启示 |
4.2 新加坡养老保险费征管的经验借鉴 |
4.2.1 新加坡养老保险征管情况 |
4.2.2 新加坡养老保险征管特点 |
4.2.3 新加坡养老保险征管启示 |
4.3 厦门养老保险征管的经验借鉴 |
4.3.1 厦门养老保险征管情况 |
4.3.2 厦门养老保险征管特点 |
4.3.3 厦门养老保险征管启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哈尔滨市平房区养老保险费征管对策 |
5.1 建立养老保险征管评估制度 |
5.1.1 设立养老保险征管评估机构 |
5.1.2 确定养老保险征管评估标准 |
5.1.3 强化养老保险征管评估信息保障 |
5.1.4 提升养老保险征管评估人员素质 |
5.2 提升养老保险征管服务水平 |
5.2.1 提高征管宣传服务水平 |
5.2.2 建立征管服务联动机制 |
5.2.3 打通缴费人救济渠道 |
5.3 优化养老保险征管流程 |
5.3.1 养老保险征管流程标准化 |
5.3.2 养老保险征管流程精细化 |
5.3.3 养老保险征管流程人性化 |
5.4 完善养老保险征管相关法规的建议 |
5.4.1 确定养老保险征管机构法定地位 |
5.4.2 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管法律保障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个人简历 |
(6)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税收法定原则的解读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在价值 |
(一)税收法定的宪政品格 |
(二)税收法定的人权宗旨 |
(三)税收法定的法治经济逻辑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特征 |
(一)税收法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税收法定的主要实现形式 |
四、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进程 |
(一)渐进式改革的体制性摩擦 |
(二)实践中理念的升级与改造 |
第二章 税收法定原则形式层面的构建 |
一、横向税收立法权配置——“授权立法”的改革 |
(一)税收授权立法现状 |
(二)我国授权立法权的限制与完善 |
二、纵向税收立法权配置——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分配 |
(一)地方税收财政来源不足 |
(二)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意义 |
(三)地方税收立法权构建 |
第三章 税收法定原则实质层面的构建 |
一、税法解释制度的建立 |
(一)税法解释实务现状 |
(二)税法解释规则的建构 |
(三)税法行政解释监督机制的完善 |
二、税收优惠的法规范化 |
(一)税收优惠法律实践现状 |
(二)税收优惠法定化路径 |
三、量能课税原则 |
(一)量能课税原则的内容 |
(二)量能课税的衡量标准 |
第四章 税收法定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体系的构建 |
一、现有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依据 |
(一)宪法 |
(二)立法法 |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 |
二、税收法定原则立法的完善 |
(一)税收宪定的立法完善 |
(二)税收基本法的制定 |
(三)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体系的构建 |
第五章 税法的独特属性与税收法定的设置 |
一、法效力独特性 |
(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二)法律渊源独特性 |
二、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
(一)纳税人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
(二)国家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我国教育费附加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现有文献的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2 教育费附加相关理论分析 |
2.1 教育费附加的概念 |
2.1.1 城市教育费附加 |
2.1.2 农村教育费附加 |
2.1.3 地方教育附加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人力资本理论 |
2.3 教育费附加的性质分析 |
3 教育费附加的发展与现状 |
3.1 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沿革 |
3.1.1 农村教育费附加 |
3.1.2 城市教育费附加 |
3.1.3 地方教育附加 |
3.2 教育费附加基本收入情况 |
3.3 教育费附加征管状态 |
4 教育费附加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教育费附加存在的问题 |
4.1.1 征收源泉难以控制、附加费收入不稳定 |
4.1.2 教育费附加收入的地区性差异显着 |
4.1.3 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合法性、合理性不足 |
4.1.4 征管部门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重视程度不够 |
4.1.5 税务部门协调性不足、教育费征管效率低 |
4.1.6 双重征收、教育费负担感加重 |
4.1.7 教育费监管力度不足、监管体系缺失 |
4.2 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
4.2.1 教育经费制度体系存在缺陷 |
4.2.2 教育费附加征管法治化程度低 |
5 我国教育费附加改革的思路与政策建议 |
5.1 我国教育费附加改革思路 |
5.2 取消教育费附加制度 |
5.3 改进和优化教育费附加制度 |
5.3.1 推进教育费附加征管法治化的原则 |
5.3.2 推进教育费附加征管法治化的路径 |
5.4 加快“教育费改税” |
5.4.1 “教育费改税”的必要性 |
5.4.2 “教育费改税”的可行性 |
5.5 “教育费改税”的设想 |
5.5.1 “教育费改税”的基本原则 |
5.5.2 “教育费改税”的总体思路 |
5.5.3 “教育费改税”中的现实问题 |
5.5.4 “教育费改税”的方案选择 |
5.5.5 “教育费改税”的配套措施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云南省开远市国地税合作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税务机构及沿革 |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三、税收效率 |
四、国地税合作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三、整体政府理论 |
第三节 推进国地税合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一、优化纳税服务的实际需要 |
二、推动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推手 |
三、提高征管效率的重要手段 |
四、建设法制税务的必然要求 |
五、推进队伍建设的有力保证 |
第二章 开远市开展国地税合作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国地税合作发展历程 |
一、起始阶段:各地自发状态的合作 |
二、发展阶段:制度建设 |
三、完善阶段:制度落实 |
第二节 开远市情及税情概况 |
一、开远市情概况 |
二、开远税情概况 |
第三节 开远市开展国地税合作情况及成果 |
一、《合作规范》下发前双方合作情况 |
二、《合作规范》下发后开展合作情况及成果 |
第三章 开远市国地税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开远市国地税合作存在的问题 |
一、系统平台方面的问题 |
二、思想观念方面的问题 |
三、合作实施方面的问题 |
四、合作制度方面的问题 |
第二节 开远市国地税合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国家宏观政策因素分析 |
二、税务部门顶层设计因素分析 |
三、税务部门执行层面因素分析 |
四、社会因素分析 |
第四章 国内外税务合作的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国外具体做法与经验借鉴 |
一、国外具体做法 |
二、国外经验借鉴 |
第二节 国内国地税合作经验借鉴 |
一、国内国地税合作经验 |
二、国内经验借鉴 |
第五章 完善国地税合作的对策措施 |
第一节 宏观层面的对策措施 |
一、优化征管结构,规范经费管理 |
二、统筹信息推进,强化技术支持 |
三、拓展社会合作,健全司法保障 |
四、统一业务标准,完善合作规范 |
第二节 中观层面的对策措施 |
一、推动信息平台升级 |
二、推动服务合作升级 |
三、推动征管互助升级 |
四、推动外部协作升级 |
五、推动合作制度升级 |
第三节 微观层面的对策措施 |
一、明确合作模式 |
二、提升人员素质 |
三、强化合作保障 |
四、推动社会共治 |
五、加强奖惩考核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纳税人主义的提出 |
第一节 解释立场选择的前置考量 |
一、解释立场选择的法治动因 |
二、政治权力对立场选择的影响 |
三、立场选择中的非正式制度制约 |
第二节 典型解释立场与立场选择趋势 |
一、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 |
二、利益均衡:方法、思维而非立场 |
三、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共识 |
第二章 纳税人主义的证成 |
第一节 谦抑理念内置纳税人主义 |
一、谦抑理念:刑法资源的借用? |
二、从税法谦抑到税权谦抑 |
三、税权谦抑与纳税人主义 |
第二节 纳税人主义的债法求证 |
一、税收本质是一种公法之债 |
二、税收之债与格式合同“契合” |
三、“不利解释”与纳税人主义 |
第三节 纳税人主义的法治价值 |
一、税收法治的理想与现实 |
二、实践如何迈向理想:从法定主义到税法解释 |
三、通向法治之路的纳税人主义 |
第三章 纳税人主义的环境检视 |
第一节 纳税人主义确立的法源环境 |
一、税法法源的宏观描述:基于广义税法规范的考察 |
二、税法法源的微观检视:以国税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为对象 |
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配置 |
第二节 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基础与实践 |
一、纳税人权利:纳税人主义的在先前提 |
二、从规则到实践:纳税人主义的解释面向 |
三、实践回归规则:纳税人主义的解释省思 |
第三节 纳税人主义确立的现实困境——以税法的财政功能为考察视角 |
一、财政收入: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压力 |
二、财政收入逻辑下的纳税人主义 |
三、财政收入困境的理性评估:基于税收优惠的类比分析 |
第四章 纳税人主义的基本诉求——以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为重心 |
第一节 国税总局解释权:中国的实践与问题 |
一、解释权配置:总体描述与税法叙说 |
二、比例原则:国税总局解释权的正当性检视 |
三、法定主义: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合法性考察 |
第二节 国税总局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 |
一、程序之于解释权控制的价值 |
二、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以解释性文件制定为主线 |
三、程序控制解释权的制度调适:以“公众参与”为切入点 |
第三节 国税总局解释性文件的监控 |
一、解释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二、解释性文件的复议审查 |
三、解释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
第五章 纳税人主义的运用 |
第一节 纳税人主义运用的前置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信赖保护原则 |
三、实质课税原则 |
第二节 纳税人主义的一般性运用 |
一、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定位 |
二、“通常理解规则”的在先适用 |
三、通常解释之后的纳税人主义适用 |
第三节 纳税人主义的特殊性运用——以避税之解释为中心 |
一、纳税人主义的“解释盲区”:一个避税的分析场域 |
二、避税如何规制:在解释和漏洞填补之间 |
三、避税的解释限度:基于拟制性规范的解释反思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武定县建筑业税收征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建筑业 |
二、税收征管 |
三、建筑业税收征管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税收遵从理论 |
第二章 武定县建筑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武定县建筑业发展现状 |
一、我国建筑业发展概况 |
二、武定县建筑业发展情况 |
第二节 武定县建筑业税收征管架构 |
一、武定县税收征管架构 |
二、税收管理员制度 |
第三节 武定县建筑业税收征管现状 |
一、现行建筑业增值税政策梳理 |
二、武定县建筑业税收征管情况 |
第三章 武定县建筑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税收征管专业技术力量薄弱 |
一、中坚骨干力量支撑不足 |
二、高级人才缺失 |
三、征管人员配置不合理 |
第二节 建筑业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
一、管户增多难以管理 |
二、基础信息质量偏低 |
三、“营改增”和机构合并引发问题 |
四、政策执行存在困难 |
第三节 建筑业税收征管风险问题突出 |
一、税收风险应对能力低 |
二、外出经营活动难以监管 |
三、税源流失风险 |
四、税款入库不平稳 |
第四节 建筑业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低 |
一、企业申报表填写混乱 |
二、业务辅导很难到位 |
三、建筑业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大 |
四、纳税信用评级等级低 |
第五节 征管信息共享不足 |
一、征管系统内部信息共享不畅 |
二、外部信息共享不到位 |
第四章 武定县建筑业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 |
一、人才培养意识不强 |
二、人才培养系统缺失 |
三、缺乏人才激励机制 |
第二节 税收征管机制存在局限性 |
一、现行管理模式存在缺陷 |
二、税收监管系统繁杂 |
三、税收征管风险加剧 |
第三节 建筑业税收政策不完善 |
一、税收基础政策不完善 |
二、税收政策调整随意性大 |
三、建筑业特殊规定不完善 |
第四节 建筑业纳税人遵从困难 |
一、建筑业特点造成遵从困难 |
二、纳税人自身素质造成遵从困难 |
三、纳税人抵扣不足造成遵从困难 |
四、税收计算复杂造成遵从困难 |
五、申报程序复杂造成遵从困难 |
第五节 信息共享平台不完善 |
一、政策文件落实不到位 |
二、税务部门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 |
三、协税护税网络不健全 |
第五章 完善武定县建筑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
一、拓宽专业人才培养渠道 |
二、合理安排人员配置 |
三、大力推行人才激励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完善的税收征管机制 |
一、完善税源管理体制 |
二、完善征管信息技术手段 |
三、加强税收征管风险防控 |
第三节 完善建筑业税收政策 |
一、促进基础政策法规的完善 |
二、调节税收政策变动频率 |
三、完善建筑业特殊规定 |
第四节 提升建筑企业纳税遵从 |
一、促进行业升级,规范市场秩序 |
二、规范企业财务核算 |
三、强化纳税服务 |
四、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 |
第五节 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
一、加强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 |
二、加强协税护税网络建设 |
三、建立合理的政策推进与反馈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为例[D]. 金德谷. 中央民族大学, 2016(04)
- [2]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D]. 李晶. 东北财经大学, 2011(07)
- [3]中国税收征管效率研究[D]. 姜铭. 燕山大学, 2012(10)
- [4]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D]. 刘珊. 湘潭大学, 2020(10)
- [5]哈尔滨市平房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征管问题研究[D]. 王璐.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8(02)
- [6]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D]. 李鑫钊. 吉林大学, 2017(07)
- [7]我国教育费附加问题研究[D]. 黄沁.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9(02)
- [8]云南省开远市国地税合作实证研究[D]. 马海波. 云南财经大学, 2017(04)
- [9]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D]. 叶金育. 武汉大学, 2015(07)
- [10]武定县建筑业税收征管研究[D]. 闫尔佼.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