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自然与动植物检疫(论文文献综述)
张九安[1](1991)在《大自然与动植物检疫》文中提出 绚丽多彩的大自然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物质生活资源,也养育了人类的文化,陶冶着人类的情操,大自然成为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基础和源泉.那么,大自然与动植物检疫有什么关系呢?什么是动植物检疫呢?人类在认识自然、利用自然的过程中创造和发展了农业.农业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它被称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这个基础稳固与否,不
龚向前[2](2005)在《传染病控制之国际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主要论述了有关传染病控制的国际法问题,旨在通过剖析各项国际法律制度在传染病控制中的作用及其存在的问题,揭示传染病控制之国际法律体系的各种弊端与应有构建。全文由前言、导论、第一章至第五章和尾论组成。 前言介绍了国内外学术界对本问题的研究现状及本论文选题的价值。 绪论《传染病全球化的挑战与国际法的作用》 绪论主要分析了传染病全球化给国际社会带来的挑战,阐明了国际法在传染病控制中的作用和影响,并简要地介绍了本文所要阐述的与传染病控制有关的各项国际法律制度。 第一章《世界卫生组织法律制度与传染病控制》 本章指出,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法律制度延续了自1851年来国际卫生法发展的实践,构成了有关直接涉及传染病控制的国际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作为唯一的全球性政府间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拥有广泛的职能和重要的准立法权。但由于自身对国际法的消极态度与成员国主权的限制,世界卫生组织没有充分利用国际法来抗击传染病;《国际卫生条例》(IHR)未能摆脱自19世纪中期以来卫生条约“缔约→失效→修订→失效→再修订”的循环。针对《国际卫生条例》过时、狭窄与失效等缺陷,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进行重大改革的修订草案,以应对新发现与复发传染病的挑战。本章还分析了在传染病控制中起到一定作用的世界卫生组织的“软法”。 第二章《世界贸易组织法与传染病控制》 本章主要分析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对传染病控制的影响。从世界贸易组织法与公共卫生的关系入手,本章各节分别探讨了《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适用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于食源性疾病预防、医药可及性以及医疗卫生保健的双重影响。依托强有力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法成为了最有影响力的有关传染病控制的国际法。作为贸易规则,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也对公共卫生产生了负面影响,需要协调与完善。 第三章《国际环境法与传染病控制》 本章主要研究广义的国际环境法与传染病控制的关系,涉及到自然环境保护、动植物卫生、生物安全与保障等问题。它们或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传染病控制,也是整个传染病控制的国际法律体系的不可或缺的成份。当然,该领域的相关国际法律制度有待完善和加强。 第四章《国际人权法与传染病控制》 本章认为,尽管国际人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有关传染病控制的问题,但它构成
李静[3](2012)在《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外来物种入侵现象古已有之,只是因受各种条件制约,尚不足形成巨大危害。时至今日,因应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以及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的活动范围更加广泛,外来入侵物种对自然生态的影响危害更加显着。所谓外来物种入侵,是指从自然分布区通过有意或无意的人类活动而被引入,在当地的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中形成了自我再生能力,并给当地的生态系统或景观造成明显损害或影响的物种入侵现象。作为一种新的环境资源问题,外来物种入侵不仅对当地特有的生物多样性、生物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构成威胁,而且会对一国的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形成损害,并进而对人类的健康造成危害。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与国际贸易的发展、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再加上我国外来物种入侵法律制度建设的缺陷,导致我国外来物种入侵事件频频发生,并呈现出入侵范围广泛、类型多样、上升幅度快、后果相对严重之趋势。虽然我国出台了包括《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在内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中也不乏一些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条例、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目的存在偏差、调整范围存在空白、管理机构设置失当、具体制度缺失严重等问题,使得这些法律、法规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方面并未达到其理想的效果。目前,以美国、日本、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就外来物种问题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应对本国所面临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在国际立法层面上,以《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为主要标志,开始对外来物种入侵和转基因生物的跨境转移问题进行专门规制,并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随着我国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日渐恶化,制定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基本法,不仅是应对国家安全的根本需要,而且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基本要求。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目的来讲,一是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维护生物安全,保护本国的生物多样性,二是防止经济损失,保障人类的健康。在外来物种入侵基本原则的设置上,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分等级和重点防治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等原则。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应当确立防治外来物种入侵专家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应当由通晓农业、林业、环保、渔业、海洋、海关、工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由该委员会全面统筹、协调和管理外来物种入侵工作。在制度构建上应当加强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力争在第一时间将有危害性的生物拒之门外。同时,还应当注重加强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相关制度建设,如许可证制度、动植物检疫制度、监测控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以及司法制度等,通过各项制度措施的有机协调和配合,共同确保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基本法立法目的的实现。
唐迎春[4](2015)在《国门生物安全防御体系建设的探索研究 ——以太仓地区为例》文中提出随着国际间贸易的日益发展,在全球一体化的经济进程中,中国正在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国门生物安全防御的趋势更加严峻和复杂。全国口岸每年在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种中都发现和截获了大量危险性病虫害。据不完全统计,已经入侵我国并构成重大损失的有害生物有162种,其中外来草本植物107种,昆虫有32种,微生物有23种。这些外来物种已经给我国的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危害。本文首先对外来物种的定义做出解释,阐述了国门生物安全防御的理论基础。然后对国内目前外来物种入侵的现状及危害以及当前我国国门生物安全防御的立法、行政体制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第三章分析了欧盟、日本和美国的国门生物安全防御体系的特点并与我国国门生物安全防御体系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各种体系的优缺点。随后笔者以自己所在的工作单位太仓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具体分析讨论的对象,对太仓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防御体系过程中的各种做法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对太仓地区建立的大防疫大检控进行探讨,对整个系统技术、功能设计以及实际操作的效果进行客观的评估,并结合之前对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各国体系的分析,总结出部分经验和意见建议。
张军辉[5](2013)在《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提出野生药材资源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分布的非人工种植、圈养或养殖的各种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及其蕴藏量的总和。本文中,药材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传统中药、民间药(草药)和民族药。我国药材资源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历史上诞生了《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等医学名着。不仅中药资源源远流长,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也发展出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医药,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等。西部民族地区由于独特而多样的自然条件,具有丰富的药材资源,其中许多着名的地道中药材在全国占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近年来,由于人口增长、药材需求量大,乱砍滥伐、盗猎现象严重,资源生境破坏,群众保护药材资源意识薄弱等原因,西部民族地区的药材资源呈现出减少和枯竭的态势,保护民族地区的传统医药资源迫在眉睫。保护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有利于保持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有利于传承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维持自身民族特色;有利于发展中药和民族医药产业、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有利于再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以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在分析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及法律保护状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立法、执法、守法及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本文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文的选题意义、理论基础,对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明确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在界定野生药材资源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特点、分类、历史沿革及重要性。结合全国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对西部民族地区的中药资源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进行全面梳理;第二章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角度介绍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实证研究,通过对云南省文山自治州的调研,分析该地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第四章对涉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做法进行介绍,提出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就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建议;第六章是结语。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全面梳理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资源保护及研究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比较研究,在梳理国内和西部民族地区药材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比较研究国际有关条约、国外有关立法和体制在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差异,为西部地区完善立法提供借鉴;专题调研,选取一个省区内某个典型地区进行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调研,分析其有益经验及需要改进之处。本文力图实现的创新之处:一是选题的创新,论文首次从法学角度出发研究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问题。二是研究范围的创新,首次全面关注西部12省区市的野生药材资源及保护状况。本文结合第三次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全面介绍了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分布及保护状况。在中药资源外,本文还关注了西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对其历史沿革、药材资源以及与中药的关系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二是研究内容的创新,论文以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理论为基础,在关注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守法等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中,提出要确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对全部野生药材资源和各个管理环节进行规范;要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权,体现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要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发挥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作用。在执法层面,建议实行保护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引入环境非强制行政行为。在守法层面,建议发展环境非政府组织、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
杨新莹[6](2010)在《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对策分析——以国际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外来物种入侵已经成为国际上日益关注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2009年"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的主题正是"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入侵物种"。概述了外来物种入侵的含义和其对生态安全的威胁,然后引入了风险预防原则和支持该原则的国际公约,最后从多个角度分析了贯彻风险预防原则并在该原则的基础上防治和规制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对策。
邓纲[7](2003)在《WTO非关税措施协议研究》文中指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该组织继承其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致力于自由贸易的宗旨,以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为手段,力图建立一个完整、透明和持久的多边货物贸易体制。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一起共同构成了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对推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稳定世界经济秩序和促进世界经济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从肯尼迪回合开始,在GATT/WTO中逐渐出现了一系列的非关税措施协议,这也同时标志着GATT/WTO对货物贸易的规范重点已经从关税向非关税措施转移。迄今为止,各国学者对非关税措施的研究大多是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定量分析。本文则希望针对WTO相关协议从历史发展、经济和法律理论、政策实践等多个方面,运用包括比较研究、总分结合、实证和规范方法相结合等多种方法,对非关税措施进行既有综合概括,又有具体细节的较为全面的阐述和研究。本文第一章简要介绍和总结了非关税措施的涵义、类型和特征,利用国内外各主要官方机构的资料和数据,了解我国和主要西方国家的非关税措施(尤其是非关税壁垒)的概况及其对各国外贸的影响,并从历史的角度简要回顾GATT/WTO规制非关税措施的发展历程。本文第二章重点从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理论、博弈论、利益集团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等理论角度对非关税措施的理论背景、利弊以及普遍存在但却受到GATT/WTO高度防范的事实背后所隐藏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剖析。前者主要是规范性的分析,后者则主要为实证性的分析。这些分析方法大多借鉴经济理论,并以“效用”为逻辑分析起点,然而从“权利”等法律概念入手,还存在着另外一种分析路径,即本文提出的麦克基教授分析保护贸易的法理思路。从上述分析得出的结论包括:非关税措施虽然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容易被滥用而转化为非关税壁垒,从而对社会总福利造成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少数利益集团以及政治家自利倾向的影响下更是如此;人为造成财富从一类人群向另一类人群转移的非关税政策具有侵权的性质,应尽可能少地实施具有此类效应的措施。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力图为建立非关税措施的理论解释框架有所贡献。 本文第三章归纳出从WTO规范非关税措施的几项主要原则,包括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以程序性规则为主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这些原则大多已经上升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总原则,但结合非关税措施协议仍然有阐述的必要.因为这些原则对WTO非关税措施具体规则的制订以及具体个案的裁决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还包含着人类社会对自由、平等、公开和公正等普世价值的共同理解和认同。 本文第四章分门别类地介绍了盯0的各项非关税措施协议,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和研究各种协议中体现和存在着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虽然各不相同,但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某项协议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二是某项非关税措施本身的合理性等关系其存废的大问题;三是某个非关税措施的社会经济和法律意义、作用.通过对WTO规范的非关税措施的具体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非关税措施的合理性边界。结论是:实施非关税措施的目的与其合理性边界有很大关系,而执法者对这些措施的具体适用又会对其是否会转化为贸易壁垒产生重大影响.WTO非关税措施协议在非关税措施问题上所要着力解决的是如何防止非关税措施由于各国政府部门的滥用行为而转化为非关税壁垒以及自由贸易和其他社会目标如何保持适度平衡两个方面的问题.只要服务于合理的目的并以恰当的程序和方式加以实施,非关税措施不但不会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而且还能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本文第五章简要介绍了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在非关税措施方面所做出的承诺,以及为了实现这些承诺,我国各项非关税措施立法的发展和完善,并对立法发展中的变化进行了简要评价和个案的比较研究(主要是海关估价),从中既可看出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协议对一成员国立法制度的影响,也可以发现其背后所反映出的立法观念的变迁.在前述原则和具体规则分析的基础上,该章还提出了“入世”后在非关税措施方面我国政府和企业的应对策略,希望能够对贸易政策的制定以及企业经营发展有所助益. 2 本文的基本结论是:WTO继承和发展了GATT对非关税措施的规范,着重 反映出贸易自由与其它社会目标之间的平衡,并且在国际经济法律理论和实 践的影响下更偏重于防范各成员方滥用非关税措施进行贸易保护,从而对国 际贸易产生扭曲效应。然而,在少数利益集团以及其它诸多因素的影响下, 非关税措施的滥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依然不可进免,盯0及其各成员方通 在此方面仍然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和挑战.
刘春兴[8](2011)在《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与法制研究》文中认为极少数外来或本土的昆虫、病原体、啮齿动物或杂草等林业有害生物直接或间接地危害森林中的木本植物,进而损害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结构或功能,带来严重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损失。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森林生物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但在森林生物灾害的基础研究、灾害管理与灾害法制等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亟待改进。本文运用自然灾害科学基本原理,从致灾因子、孕灾环境和承灾体三方面对其进行系统分析,认为森林生物灾害是致灾因子危险性、孕灾环境稳定性和承灾体脆弱性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客观的自然表象与主观的人为评价的统一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分为内生和外生致灾因子两大类。内生致灾因子与森林生态系统中的其他生物和非生物组分一起构成了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稳定性管理论域,外生致灾因子(外来种)则是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管理的主题。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的危险性从历史上看呈现日益加重的趋势,其评估方法主要有田野调查法、遥感评估法、形成机理评估法、专家访谈法、邻域类比法等,并据此可把林业有害生物划分为四级。引起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发生的致灾行为具有负的外部性,应通过多种内部化措施予以矫正。消除或降低致灾因子危险性的管理对策主要包括森林植物检疫措施和致灾因子种群灭除或控制措施等。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依不同标准可有针叶林与阔叶林;天然林与人工林;乡土林与非乡土林等划分。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的稳定性从历史上看呈现日益下降的趋势,其评估方法主要有生态系统稳定性、近自然度和森林健康等思路。森林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具有正的外部性,应通过多种内部化措施予以改进。提高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稳定性主要有生态系统管理、近自然林经营和森林健康措施等生物孕灾环境管理对策,以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污染控制等非生物孕灾环境管理对策。森林向人类提供经济价值(狭义)、社会和生态价值等多种不可或缺的价值体系,依其可拥有性的不同,相关受益人群分为特定受益人、不特定受益人和人类整体三类,由此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就有了特定承灾体、区域承灾体和全球承灾体之分。人类对森林的各类依存行为导致了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的脆弱性,它在历史上呈现出一种总体上逐渐升高的趋势,这种脆弱性可由物理暴露性(Ve)、灾损敏感性(Vs)和应灾能力(Vd)等指标来加以评估。降低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的脆弱性应针对三类承灾体的特点而采取不同的管理对策:针对特定承灾体的森林生物灾害保险、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等;针对区域承灾体的区域合作、生态补偿和转移支付等;针对全球承灾体的国际合作、发展援助和国际志愿者行动等。森林生物灾害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先后经历了主要针对致灾因子、兼顾孕灾环境以及灾害系统管理三个阶段。在对森林生物灾害成因进行了系统分析,对自然灾害系统管理的一般原理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森林生物灾害的管理客体进行了详细探讨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的基本框架,它由森林生物灾害管理目标、管理主体(体制)、管理客体、管理环境、管理过程和管理法规等六部分组成。法律是森林生物灾害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政策工具,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国际法律文件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部分或全部条款是森林生物灾害法制的主要法律渊源,共同组成了一个可分解为立法目标、基本原则、基本概念、主要制度、保障机制等方面的森林生物灾害法制体系,在当前的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应通过基于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的现有法律解释性适用、现有法律修改以及制定新法律等三种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法制化的方法予以改进。法律在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中的局限性、森林生物灾害法制落实的困难性以及某种程度上的森林生物灾害不可避免性是森林生物灾害法制中应注意的三个边缘问题。本文的新颖之处在于把一般意义的自然灾害学原理应用于森林生物灾害这一特殊灾种,为一直局限于传统的森林保护学科视域内的森林生物灾害(病虫害)现象提供了一个新的观察视角和解释框架,是一种典型的“旧现象新方法”的研究范式创新,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基于自然灾害系统分析的森林生物灾害成因新解释;基于自然灾害系统管理的森林生物灾害管理新思路;基于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的森林生物灾害法制的新框架。
周训芳[9](2020)在《野生动物利用监管制度体系的完善路径》文中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过创新野生动物利用监管制度,弥补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有关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控制度的设计漏洞。全面落实《决定》精神,应当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野生动物利用监管制度入手,在全面保护和管理所有野生动物的基础上,准确界定和严格限制野生动物合法利用范围,明确野生动物的畜禽遗传资源、药用资源和观赏资源等法律特性,同时引入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疫制度建设明显不足,应当整体纳入《动物防疫法》疫病防控体系,形成完整的监控、处置与预警机制。
游伟,肖晚祥[10](2009)在《环境刑法的伦理属性及其立法选择》文中研究说明近期,编辑部收到了许多与环境法制有关的文章。我们从中选取了几篇探讨环境法制的前沿和热点问题的文章,并向这个领域内有深入研究的学者约稿,组织了本期的热点笔谈。在此要特别感谢我校经济法学院曲阳博士协助约稿,并感谢专家学者赐稿。
二、大自然与动植物检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大自然与动植物检疫(论文提纲范文)
(2)传染病控制之国际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绪论 传染病全球化的挑战与国际法的作用 |
一、传染病、全球化与人类安全 |
(一) 传染病全球化的潜流 |
(二) 全球化浪潮与新发现和复发传染病 |
(三) 传染病全球化触发人类安全危机 |
二、传染病控制的国际合作与国际法 |
(一) 传染病全球化推动了国际合作 |
(二) 传染病全球化对主权体制的冲击 |
(三) 传染病全球化凸显国际法的重要性 |
三、国际法在传染病控制上的作用 |
(一) 国际法在传染病控制上的功能 |
(二) 国际法在传染病控制上的效力 |
(三) “问题联动”与传染病控制之国际法 |
第一章 世界卫生组织法律制度与传染病控制 |
本章提要 |
第一节 传染病控制与国际卫生法的兴起 |
一、国际卫生法兴起的历史背景 |
二、传染病控制之“国际条约的飓风” |
三、国际卫生组织的发展 |
四、国际卫生法实践(1851-1951年)的启示 |
第二节 世界卫生组织与传染病控制之国际法 |
一、世界卫生组织的宗旨、结构与职能 |
二、世界卫生组织的准立法权 |
三、世界卫生组织对国际法的消极性 |
第三节 现行《国际卫生条例》 |
一、《国际卫生条例》的目标与范围 |
二、《国际卫生条例》的基本内容 |
三、《国际卫生条例》的失效与缺陷 |
第四节 《国际卫生条例》修订草案 |
一、《国际卫生条例》修订草案的出台 |
二、《国际卫生条例》修订草案的重大变革 |
三、世界卫生组织及其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五节 世界卫生组织的“软法” |
一、世界卫生组织“软法”的主要内容 |
二、世界卫生组织“软法”的法律效力 |
三、世界卫生组织“软法”的重要功能 |
第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与传染病控制 |
本章提要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法与公共卫生概述 |
一、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公共卫生含义 |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在协调公共卫生措施上的优势 |
三、世界贸易组织法对公共卫生的负面影响 |
第二节 《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适用协定》与疾病控制 |
一、最有影响的有关疾病控制的国际条约 |
二、《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适用协定》对疾病控制的负面影响 |
三、《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适用协定》的进一步完善与协调 |
第三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医药可及性 |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卫生 |
二、发展中国家医药可及性问题的初步解决 |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
第四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医疗卫生保健 |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向卫生领域的扩展 |
二、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医疗卫生保健的冲击 |
三、应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法律策略 |
第三章 国际环境法与传染病控制 |
本章提要 |
第一节 自然环境保护与传染病预防_ |
一、自然环境恶化是传染病流行的重要成因 |
二、国际环境法是预防传染病的重要手段 |
三、国际环境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
第二节 动植物卫生保护与传染病控制 |
一、动植物卫生保护之国际法的发展 |
二、现行动植物卫生检疫之国际法 |
三、国际动植物卫生标准的缺陷 |
第三节 生物安全及保障与传染病控制 |
一、生物武器控制 |
二、平时生物安全与保障 |
三、生物安全与保障之国际法的完善 |
第四章 国际人权法与传染病控制 |
本章提要 |
第一节 国际人权法与传染病控制概述 |
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及其对公共卫生的关注 |
二、传染病控制与人权问题的联结 |
三、唯一干预国内卫生措施的国际法 |
四、国际人权法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公民和政治权利与传染病控制 |
一、受传染病控制措施影响的权利 |
二、限制与克减权利之公共卫生例外 |
三、权利限制与克减之合法性条件 |
第三节 健康权与传染病控制 |
一、健康权的确立 |
二、健康权的定义与内容 |
三、健康权的交叉性 |
第四节 妇女权利与艾滋病控制 |
一、艾滋病危机中的妇女人权问题 |
二、国际法上的妇女与艾滋病问题 |
三、国内法律变革与妇女艾滋病控制 |
第五章 传染病控制与中国和平发展的法律问题 |
本章提要 |
第一节 传染病控制之国际法与中国和平发展概述 |
一、传染病控制与中国和平发展的战略 |
二、国际法与中国传染病控制 |
三、进一步实施传染病控制之国际法 |
第二节 《国际卫生条例》与我国国境卫生检疫 |
一、《国际卫生条例》在我国适用的基本法理 |
二、《国际卫生条例》修订与国境卫生检疫法变革 |
三、国境卫生执法与司法的若干问题 |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与我国公共卫生安全 |
一、《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适用协定》与我国动植物检疫 |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我国医药供应 |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我国医疗卫生保健 |
第四节 国际人权法与我国传染病控制 |
一、国际人权义务与我国传染病控制 |
二、国内法的完善与传染病背景下之人权保障 |
三、司法和行政机关的人权保障措施 |
尾论 传染病控制之国际法问题的整体思考 |
一、传染病控制之国际法的总体缺陷 |
(一) 权力分散与制度超载 |
(二) 规则欠缺与效力有限 |
(三) 局限于政府间的协调 |
二、传染病控制之国际法的应有完善 |
(一) 世界卫生组织的主导作用 |
(二)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融合 |
(三) 更好的全球卫生治理 |
三、传染病控制之国际法的症结与出路 |
(一) 主权问题 |
(二) 发展问题 |
主要参考文献 |
(3)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依据及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 研究状况和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外来物种入侵的基本问题阐释 |
第一节 外来物种入侵含义之解读 |
一、 外来物种与外来入侵物种 |
二、 外来物种入侵的含义 |
三、 外来物种入侵的特征 |
第二节 外来物种入侵原因之梳理 |
一、 人为因素 |
二、 生物原因 |
三、 其他原因 |
第三节 外来物种入侵危害之解析 |
一、 对当地特有的生物多样性造成威胁 |
二、 对生态系统多样性以及生态安全的危害 |
三、 对生物遗传多样性的危害 |
四、 对人类的健康造成危害 |
五、 给人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
第二章 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现状 |
一、 外来物种入侵涉及范围相当广泛 |
二、 外来物种入侵涉及的物种类型多样 |
三、 外来物种入侵上升幅度快 |
四、 外来物种入侵后果比较严重 |
第二节 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原因分析 |
一、 基于经济方面的原因 |
二、 国际贸易的发展 |
三、 科技方面原因 |
四、 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
第三章 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
第一节 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现状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缺陷 |
一、 立法目的需要修正 |
二、 调整范围存在空白 |
三、 管理机构需要调整 |
四、 具体制度缺失严重 |
第四章 国际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及其发展 |
第一节 各国关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国内立法 |
一、 美国 |
二、 日本 |
三、 英国 |
四、 澳大利亚 |
第二节 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立法 |
一、 生物多样性公约 |
二、 其他相关国际立法 |
三、 关于外来物种入侵国际立法的发展 |
第三节 国际立法与各国立法的互动 |
一、 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实践对国际立法的推动 |
二、 国际立法对国内立法的影响 |
三、 各国立法和实践相互之间的借鉴 |
第四节 域外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实践及借鉴 |
一、 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立法目的 |
二、 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立法模式 |
三、 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管理体制 |
第五章 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制定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基本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 必要性分析 |
二、 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基本法的构建 |
一、 立法目的 |
二、 基本原则 |
三、 管理体制 |
四、 制度建构 |
第三节 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许可证制度 |
二、 动植物检疫制度 |
三、 监测、控制制度 |
四、 责任追究制度 |
五、 公众参与制度 |
六、 司法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4)国门生物安全防御体系建设的探索研究 ——以太仓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本课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第三节 本文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门生物安全防御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本文的基本概念 |
一、外来入侵物种的概念及其相关科学的发展 |
二、检疫的由来及概念 |
第二节 生物安全防御体系的指导原则 |
一、生物安全的涵义 |
二、生物安全防御的指导原则 |
第二章 我国国门生物安全防御体系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的危害及现状 |
一、外来物种入侵的一般危害 |
二、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现状及其危害 |
第二节 当前国门生物安全防御的现状 |
一、我国国门生物安全防御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国门生物安全防御的行政体制 |
第三节 当前我国国门生物安全防御体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
一、现有涉及国门生物安全防御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国门生物安全防御的行政体制的存在问题 |
第三章 我国国门生物安全防御体系与其他国家的比较 |
第一节 中国与欧盟的国门生物安全防御体系比较 |
一、欧盟国门生物安全防御的主要特点 |
二、中国-欧盟国门生物安全防御体系的比较 |
三、欧盟国门生物安全对我国的启示与建议 |
第二节 中国与日本的国门生物安全防御体系比较 |
一、中日两国国门生物安全防御法规体系的比较 |
二、中国—日本国门生物安全防御具体规定的比较 |
第三节 中国与美国的国门生物安全防御体系的比较 |
一、中国和美国在国门生物安全防御法律法规上的比较 |
二、中国和美国国门生物安全防御体系其他方面的比较 |
第四章 案例研究—太仓港国门生物安全防御体系建设探讨 |
第一节 近年来太仓港的发展现状 |
第二节 太仓港国门生物安全防御体系之大检疫大防控机制 |
一、建立大检疫大防控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二、大检疫大防控机制的具体内涵 |
三、大检疫大防控机制的配套体系 |
第三节 太仓国门生物安全防御体系之四大功能载体 |
一、太仓港进境木材除害处理区 |
二、太仓港集中查验中心 |
三、大型废纸监管储存 |
四、中央直属冷库监管点 |
第四节 太仓国门生物安全防御体系之三大技术支撑体系 |
一、太仓口岸有害生物检疫实验室 |
二、口岸业务监控指挥中心 |
三、除害处理信息化中心 |
第五节 太仓港建设国门生物安全防御体系的经验和借鉴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国门生物安全防御体系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国门生物安全体系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
一、建议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国门生物安全防御专项法律 |
二、尽快修订《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三、及时修订相关进境物禁止名录 |
四、完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 |
五、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 |
第二节 完善当前国门生物安全防御体系机制的相关建议 |
一、建立国际合作协商机制 |
二、建立国家部级联席会议机制 |
三、建立地方政府联合防控协作机制 |
四、建立内部技术支撑机制 |
五、建立社会沟通机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概况 |
第一节 野生药材资源概述 |
1.1.1 野生药材资源的界定 |
1.1.2 野生药材资源的特点 |
1.1.3 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 |
1.1.4 药材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沿革 |
1.1.5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及分布 |
1.2.1 中药资源普查及野生药材资源状况概述 |
1.2.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分布 |
1.2.3 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状况 |
第二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现状 |
第一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现状 |
2.1.1 国家层面关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2.1.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现状 |
2.1.3 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2.1.4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执法现状 |
2.2.1 执法依据欠完善 |
2.2.2 执法部门权限划分不明确 |
2.2.3 环保部门执法能力不足 |
2.2.4 执法体制外制约因素较多 |
第三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守法现状 |
2.3.1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现状 |
2.3.2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现状 |
3.1.1 文山州的生物多样性状况 |
3.1.2 文山州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 |
第二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措施 |
3.2.1 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
3.2.2 促进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与执法 |
3.2.3 探索实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 |
3.2.4 多方筹措自然保护区管护资金 |
3.2.5 开展野生药材资源产业科研攻关 |
3.2.6 提高全民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
第三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3.3.1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专门立法缺失 |
3.3.2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职责交叉 |
3.3.3 资源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之间矛盾比较突出 |
3.3.4 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困难较多 |
第四节 文山州新一轮中药资源普查开展情况 |
第四章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借鉴 |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有关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规定 |
4.1.1 生物多样性公约 |
4.1.2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
4.1.3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4.1.4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
4.1.5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第二节 部分国家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措施 |
4.2.1 美国 |
4.2.2 欧盟 |
4.2.3 澳大利亚 |
4.2.4 印度 |
第三节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 |
4.3.1 详细阐述立法指导思想 |
4.3.2 明确规定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
4.3.3 及时更新法律规定 |
4.3.4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 |
第五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5.1.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相关立法 |
5.1.2 提高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质量 |
5.1.3 突出自治立法特色 |
5.1.4 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5.1.5 定期进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清理 |
第二节 强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法规的执法效果 |
5.2.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的执法依据 |
5.2.2 理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
5.2.3 加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执法能力建设 |
5.2.4 协调野生药材资源执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
第三节 促进公众守法及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参与 |
5.3.1 加强宣传教育 |
5.3.2 完善规章制度 |
5.3.3 发展环保非政府组织 |
5.3.4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对策分析——以国际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1 外来物种入侵问题概述 |
1.1 外来物种入侵的含义 |
1.1.1 外来物种。 |
1.1.2 外来物种入侵。 |
1.2 外来物种入侵危及生态安全现状 |
2 国际公约与风险预防原则 |
2.1 环境风险与风险预防原则 |
2.2 倡导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公约 |
2.2.1 《北海宣言》。 |
2.2.2 《世界自然宪章》。 |
2.2.3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2.2.4 《卑尔根宣言》。 |
2.2.5 《里约宣言》。 |
2.2.6 《生物多样性公约》。 |
2.2.7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2.2.8 《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 |
2.2.9 《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保护和利用公约》。 |
2.2.10 《保护地中海海洋环境和沿海区域的巴塞罗那公约》。 |
2.2.11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
3 风险预防原则与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对策 |
3.1 在外来物种入侵问题上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2 应用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对策探讨 |
3.2.1 评估风险因素。 |
3.2.2 抑制风险事件。 |
3.2.2.1 建立完善国境检验检疫制度。 |
3.2.2.2 建立完善的引种申报和备案制度。 |
3.2.2.3 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有意引入。 |
3.2.2.4 健全跟踪评价监测、预警与快速反应体系。 |
3.2.3 减轻风险损失。 |
3.2.4 完善辅助措施配套, 降低损失可能。 |
3.3 贯彻风险预防原则规制外来物种入侵呼唤专项立法 |
(7)WTO非关税措施协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非关税措施与近代中国经济发展 |
第一章 非关税措施概论 |
一、 非关税措施的涵义与类型 |
(一) 非关税措施的涵义 |
(二) 非关税措施的类型 |
1 直接性的非关税措施、间接性的非关税措施和意外性的非关税措施 |
2 内生性非关税措施和外生性非关税措施 |
3 价格费用型的非关税措施、数量限制型的非关税措施和技术标准型的非关税措施 |
4 联合国贸发组织的概括性分类 |
二、 非关税措施的特征 |
(一) 多样性 |
(二) 灵活性 |
(三) 特对性 |
(四) 隐蔽性 |
三、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非关税措施状况 |
(一) 欧盟非关税措施状况 |
(二) 美国非关税措施状况 |
(三) 其它西方国家的非关税措施简况 |
四、 我国的非关税措施状况 |
(一) 国内的分析 |
(二) 国外的分析 |
1 配额与进口许可证方面 |
2 检验检疫和质量认证等方面 |
3 补贴措施方面 |
(三) GATT与WTO规制非关税措施的历史回顾 |
第二章 与非关税措施相关的理论分析 |
一、 对非关税措施的基础性认识-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理论 |
二、 对WTO规制非关税措施的一种博弈论解释 |
三、 非关税壁垒存在的实证性分析 |
(一) 利益与非关税措施-利益集团理论的解释 |
(二) 政府与非关税措施-公共选择理论的解释 |
四、 超越效用理论-一种对非关税措施的法律分析路径 |
五、 非关税措施法律和经济解释的基本框架 |
第三章 世贸组织规制非关税措施的指导原则 |
一、 天下大同的理想-非歧视原则 |
二、 阳光之下无猫腻-透明度原则 |
三、 尊重国家主权-程序规则导向为主的原则 |
四、 扶持弱者的平等观念-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 |
第四章 WTO非关税措施协议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
一、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 |
(一) 协议产生的背景 |
(二) 协议的主要内容 |
(三) 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
1 TBT协议与SPS协议的联系和区别 |
2 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 |
二、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
(一) 协议产生的背景 |
(二) 协议的主要内容 |
(三) 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
1 科学依据与预防原则 |
2 风险评估 |
3 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 |
三、 《海关估价协议》 |
(一) 协议产生的背景 |
(二) 协议的主要内容 |
(三) 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
1 成交价与意思自治原则 |
2 买卖双方的关系对估价的影响 |
四、 《装运前检验协议》 |
(一) 协议产生的背景 |
(二) 协议的主要内容 |
(三) 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
1 装运前检验服务的作用 |
2 发展中国家防止海关腐败的一种选择 |
五、 《原产地规则协议》 |
(一) 协议产生的背景 |
(二) 协议的主要内容 |
(三) 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
1 确定原产地的三种规则与WTO的选择 |
2 原产地规则与中美贸易赤字 |
3 原产地规则与反倾销 |
六、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
(一) 协议产生的背景 |
(二) 协议的主要内容 |
(三) 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
1 进口许可证程序主要是一种外部行政程序 |
2 对进口许可证程序加以限制的社会意义 |
七、 《反倾销协议》 |
(一) 协议产生的背景 |
(二) 协议的主要内容 |
(三) 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
1 倾销的虚无 |
2 反倾销存在的原因 |
八、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与贸易保护主义 |
(一) 协议产生的背景 |
(二) 协议的主要内容 |
(三) 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
1 专向性(Specificity)-区分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与不可申诉补贴的核心概念 |
2 可申诉补贴与禁止性补贴的区别 |
3 对可申诉补贴项下损害的理解 |
九、 非关税措施的理性与非理性 |
第五章 我国非关税措施立法状况和对策研究 |
一、 我国非关税措施相关立法评介 |
(一) 贸易技术标准、动植物卫生检疫与装运前检验立法的状况与完善 |
1 技术标准、技术法规 |
2 卫生与动植物检疫 |
3 装运前检验 |
(二) 海关估价立法的状况与完善 |
1 海关估价立法的发展 |
2 对新旧海关估价规则的比较和评价 |
(三) 原产地规则立法的状况与完善 |
1 立法基本状况 |
2 我国原产地规则的修订与完善 |
(四) 进口许可证立法的状况与完善 |
1 立法基本状况 |
2 对进口许可证规则的修订与完善 |
(五) 反倾销立法的状况与完善 |
1 立法基本状况 |
2 对新反倾销规则的简要评价 |
(六) 反补贴的立法状况与完善 |
1 立法基本状况 |
2 反补贴规则的修订与完善 |
二、 我国为入世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的承诺 |
(一) 非关税措施综合方面 |
(二) 贸易技术壁垒 |
(三) 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 |
(四) 装运前检验 |
(五) 海关估价 |
(六) 原产地规则 |
(七) 进出口许可程序 |
(八) 反倾销 |
(九) 反补贴 |
三、 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合理实施非关税措施(总论) |
(一) 认真遵守规则,积极应对入世挑战。 |
(二) 政府工作向指导、协调、服务方向转变,贸易管理更具目的性和针对性。 |
(三) 及时、全面地出版涉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建立相关咨询机构,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
(四) 加强非关税措施与关税措施的配合,实现贸易自由与合理保护相结合的政策目标。 |
四、 入世后应对非关税措施的对策(分论) |
(一) 贸易技术壁垒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 |
1 建立统一、协调和符合国际惯例的标准法规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和水平。 |
2 认真研究国外卫生与检疫标准的新动向,冲破国外的绿色壁垒 |
(二) 海关估价 |
1 清理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旧文件,提高海关估价规则的可操作性。 |
2 全面规划海关估价人才战略,提高估价队伍素质。 |
3 提倡“事前价格调研,通关价格监控、事后价格稽核相结合”的审价工作模式。 |
(三) 原产地规则 |
1 完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管理。 |
2 根据产品敏感程度的不同,制定有梯度的原产地标准。 |
3 努力提高产品的国产化率和加工增值率,达到从价增值标准。 |
4 正确处理好香港和内地的出口地关系,巧妙利用原产地规则。 |
(四) 进口许可证 |
1 继续深入清理和构建现行许可证制度。 |
2 提高许可证管理的透明度,加快发展和完善网上申领。 |
3 充分发挥许可证的多项作用,维护我国商品的正当利益。 |
(五) 反倾销 |
1 重视反倾销的保密工作,及时提起反倾销申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
2 积极应对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建立防范预警合作机制。 |
3 提高产品质量,改变产品形象,转变竞争观念。 |
(六) 补贴与反补贴 |
1 调整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政策。 |
2 调整、取消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
主要参考文献 |
(8)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与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森林生物灾害的缘起 |
1.1.2 国外森林生物灾害现状、管理与法制概况 |
1.1.2.1 全球概览 |
1.1.2.2 美国 |
1.1.2.3 日本 |
1.1.2.4 德国 |
1.1.2.5 新西兰 |
1.1.3 国内森林生物灾害现状、管理与法制概况 |
1.1.3.1 森林生物灾害现状 |
1.1.3.2 森林生物灾害管理 |
1.1.3.3 森林生物灾害法制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新颖之处 |
1.4.1 基于自然灾害系统分析的森林生物灾害成因解释 |
1.4.2 基于自然灾害系统管理的森林生物灾害管理思路 |
1.4.3 基于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的森林生物灾害法制 |
2 森林生物灾害成因的系统分析 |
2.1 基本概念 |
2.1.1 森林 |
2.1.2 灾害 |
2.1.3 生物灾害 |
2.1.4 森林生物灾害 |
2.2 自然灾害成灾机制的系统分析 |
2.2.1 致灾因子的危险性 |
2.2.2 孕灾环境的稳定性 |
2.2.3 承灾体的脆弱性 |
2.2.4 灾害系统分析 |
2.3 森林生物灾害成灾机制的系统分析 |
2.3.1 致灾因子方面 |
2.3.2 孕灾环境方面 |
2.3.3 承灾体方面 |
2.3.4 灾害系统分析及其进化生物学解释 |
2.3.5 具体例证分析 |
3 自然灾害系统管理的一般原理 |
3.1 基本概念 |
3.1.1 管理 |
3.1.2 系统管理 |
3.1.3 灾害管理 |
3.1.4 灾害系统管理 |
3.2 自然灾害系统管理的组成要素 |
3.2.1 管理目标 |
3.2.2 管理主体 |
3.2.3 管理客体 |
3.2.4 管理环境 |
3.2.5 管理过程 |
3.2.6 管理法规 |
3.3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
3.3.1 分级原则 |
3.3.2 自然灾害的等级 |
3.4 具体灾种的灾害系统管理 |
3.4.1 非生物灾害 |
3.4.2 生物灾害 |
4 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管理 |
4.1 基本概念 |
4.1.1 自然灾害致灾因子 |
4.1.2 自然灾害致灾因子危险性 |
4.1.3 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 |
4.1.4 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危险性 |
4.2 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的分类 |
4.2.1 按物理实体划分 |
4.2.1.1 昆虫 |
4.2.1.2 病原体 |
4.2.1.3 啮齿动物 |
4.2.1.4 杂草 |
4.2.1.5 其他林业有害生物 |
4.2.2 按来源地划分 |
4.2.2.1 本土种 |
4.2.2.2 外来种 |
4.2.3 按危害范围划分 |
4.2.3.1 全国性 |
4.2.3.2 地方性 |
4.3 森林生物灾害(外来)致灾因子历史考察 |
4.3.1 概述 |
4.3.2 物种自然交流与入侵 |
4.3.3 人类史早期 |
4.3.4 人类史近期 |
4.3.5 当代 |
4.3.6 趋势 |
4.4 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危险性评估 |
4.4.1 评估方法 |
4.4.1.1 田野调查评估法 |
4.4.1.2 遥感评估法 |
4.4.1.3 形成机理评估法 |
4.4.1.4 专家访谈评估法 |
4.4.1.5 领域类比评估法 |
4.4.2 林业有害生物分级 |
4.4.2.1 一级林业有害生物 |
4.4.2.2 二级林业有害生物 |
4.4.2.3 三级林业有害生物 |
4.4.2.4 四级林业有害生物 |
4.5 森林(外来)生物灾害致灾行为的外部性分析 |
4.5.1 分类 |
4.5.2 经济学分析 |
4.5.3 内部化对策 |
4.5.3.1 概述 |
4.5.3.2 庇古方案 |
4.5.3.3 科斯方案 |
4.5.3.4 道德机制 |
4.5.4 总结 |
4.6 森林生物灾害致灾因子危险性管理 |
4.6.1 检疫措施 |
4.6.1.1 入境检疫 |
4.6.1.2 国内检疫 |
4.6.2 种群灭除或控制措施 |
4.6.2.1 物理防治 |
4.6.2.2 化学防治 |
4.6.2.3 生物防治 |
4.6.2.4 遗传防治 |
5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管理 |
5.1 基本概念 |
5.1.1 自然灾害孕灾环境 |
5.1.2 自然灾害孕灾环境稳定性 |
5.1.3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 |
5.1.4 森林生物灾害学灾环境稳定性 |
5.2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的分类 |
5.2.1 按物理实体划分 |
5.2.1.1 针叶林 |
5.2.1.2 阔叶林 |
5.2.2 按起源方式划分 |
5.2.2.1 天然林 |
5.2.2.2 人工林 |
5.2.3 按优势树种来源划分 |
5.2.3.1 乡土林 |
5.2.3.2 非乡土林 |
5.3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历史考察 |
5.3.1 人类诞生前 |
5.3.2 人类史早期 |
5.3.3 人类史近期 |
5.3.4 当代 |
5.4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稳定性评估 |
5.4.1 评估方法 |
5.4.1.1 生态系统稳定性 |
5.4.1.2 森林近自然度 |
5.4.1.3 森林健康 |
5.4.2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稳定性分级 |
5.4.2.1 森林健康评估指标体系 |
5.4.2.2 森林健康程度分级 |
5.5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的外部性分析 |
5.5.1 森林的公共物品属性 |
5.5.2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外部性的经济学分析 |
5.5.3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外部性的内部化 |
5.6 森林生物灾害孕灾环境稳定性管理 |
5.6.1 森林生物灾害生物孕灾环境管理 |
5.6.1.1 生态系统管理思路 |
5.6.1.2 近自然林经营思路 |
5.6.1.3 森林健康思路 |
5.6.2 森林生物灾害非生物孕灾环境管理 |
5.6.2.1 气候对策 |
5.6.2.2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
5.6.2.3 环境污染控制 |
6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管理 |
6.1 基本概念 |
6.1.1 自然灾害承灾体 |
6.1.2 自然灾害承灾体脆弱性 |
6.1.3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 |
6.1.4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脆弱性 |
6.2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的分类 |
6.2.1 森林价值体系 |
6.2.1.1 狭义的经济价值 |
6.2.1.2 涵养水源及保持水土 |
6.2.1.3 清洁空气及降低噪音 |
6.2.1.4 防风固沙与调节气候 |
6.2.1.5 生态系统营养物质循环 |
6.2.1.6 保持生物多样性 |
6.2.1.7 释氧与汇碳 |
6.2.2 森林价值受益人的类别划分 |
6.2.2.1 特定受益人 |
6.2.2.2 不特定受益人 |
6.2.2.3 全体人类 |
6.2.3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的类别划分 |
6.2.3.1 特定承灾体 |
6.2.3.2 区域承灾体 |
6.2.3.3 全球承灾体 |
6.3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历史考察 |
6.3.1 人类史早期 |
6.3.2 人类史近期 |
6.3.3 当代 |
6.4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脆弱性评估 |
6.4.1 物理暴露性(V_e) |
6.4.2 灾损敏感性(V_s) |
6.4.3 应灾能力(V_d) |
6.4.3.1 基础应灾能力 |
6.4.3.2 专项应灾能力 |
6.4.4 问题与展望 |
6.5 森林生物灾害承灾体脆弱性管理 |
6.5.1 特定承灾体 |
6.5.2 区域承灾体 |
6.5.3 全球承灾体 |
7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 |
7.1 森林生物灾害管理的历史流变 |
7.1.1 致灾因子管理阶段 |
7.1.1.1 简单防治 |
7.1.1.2 综合防治 |
7.1.1.3 综合治理 |
7.1.2 兼顾孕灾环境阶段 |
7.1.2.1 生态控制 |
7.1.2.2 持续治理 |
7.1.2.3 森林健康 |
7.1.3 灾害系统管理阶段 |
7.1.3.1 灾害科学研究的综合化趋势 |
7.1.3.2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的概念 |
7.2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目标 |
7.2.1 根本目标 |
7.2.2 具体目标 |
7.2.2.1 短期目标 |
7.2.2.2 中期目标 |
7.2.2.3 长期目标 |
7.3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主体(管理体制) |
7.3.1 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体制的内涵 |
7.3.1.1 一般自然灾害管理体制 |
7.3.1.2 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体制 |
7.3.1.3 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体制的二元化问题 |
7.3.2 森林生物灾害入境管理体制 |
7.3.2.1 新西兰模式 |
7.3.2.2 美国模式 |
7.3.2.3 日本模式 |
7.3.2.4 我国现行的管理模式 |
7.3.3 森林生物灾害境内管理体制 |
7.3.3.1 国外通行的管理模式 |
7.3.3.2 我国现行的管理模式 |
7.3.4 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体制改革 |
7.3.4.1 现行体制的历史沿革 |
7.3.4.2 现行体制的改革或完善 |
7.4 森林生物灾害管理客体 |
7.4.1 管理客体系统化 |
7.4.2 森林生物灾害等级划分 |
7.4.3 森林生物灾害成灾标准 |
7.5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环境 |
7.5.1 政治环境 |
7.5.2 经济环境 |
7.5.3 文化环境 |
7.6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过程 |
7.6.1 灾前管理 |
7.6.2 灾中管理 |
7.6.3 灾后管理 |
7.7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的小结与讨论 |
7.7.1 小结 |
7.7.2 讨论 |
8 森林生物灾害法制 |
8.1 法律与森林生物灾害 |
8.2 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8.2.1 宪法 |
8.2.2 法律 |
8.2.2.1 森林法 |
8.2.2.2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8.2.2.3 环境保护法 |
8.2.2.4 其他法律 |
8.2.3 行政法规 |
8.2.3.1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8.2.3.2 植物检疫条例 |
8.2.3.3 部分法律的施行条例 |
8.2.3.4 其他行政法规 |
8.2.4 部门规章 |
8.2.4.1 林业部门 |
8.2.4.2 质检部门 |
8.2.4.3 环保部门 |
8.2.4.4 农业部门 |
8.2.4.5 其他部门 |
8.2.5 地方性法规 |
8.2.5.1 单行性地方法规 |
8.2.5.2 配套性地方法规 |
8.2.6 国际法律文件 |
8.2.6.1 国际森林文书 |
8.2.6.2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
8.2.6.3 生物多样性公约 |
8.2.6.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8.2.6.5 其他国际法律文件 |
8.2.7 非正式规范性法律文件 |
8.2.7.1 政策文件 |
8.2.7.2 法律解释 |
8.3 森林生物灾害法制体系 |
8.3.1 立法目标 |
8.3.2 法律概念 |
8.3.3 基本原则 |
8.3.3.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
8.3.3.2 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 |
8.3.4 主要制度 |
8.3.4.1 检疫御灾制度(消除或降低致灾因子危险性) |
8.3.4.2 森林健康制度(提高孕灾环境稳定性) |
8.3.4.3 控灾减灾制度(降低承灾体脆弱性) |
8.3.5 保障机制 |
8.3.5.1 法律责任 |
8.3.5.2 激励措施 |
8.4 森林生物灾害系统管理法制化的路径 |
8.4.1 现有法律的解释性适用 |
8.4.2 现有法律的修改 |
8.4.3 制定新的法律 |
8.5 讨论 |
8.5.1 法律在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中的局限性 |
8.5.2 森林生物灾害法制落实的困难性 |
8.5.3 当代社会森林生物灾害的不可避免性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博士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野生动物利用监管制度体系的完善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决定》对野生动物利用监管制度的创新 |
野生动物合法利用范围的界定 |
将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疫纳入《动物防疫法》的疫病防控体系 |
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引入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
结语 |
(10)环境刑法的伦理属性及其立法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审视环境刑法的基础立场:人类中心主义抑或非人类中心主义 |
二、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历程的简要回顾 |
三、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选择 |
(一) 我国环境刑法的缺陷与不足 |
1.在立法的伦理价值目标选择上, 刑法过于侧重于人类中心主义 |
2.立法者没有考虑环境犯罪的生态价值 |
3.资格刑和非刑罚处罚方式欠缺 |
(二) 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选择 |
1.伦理价值标准的选择 |
2.体例结构 |
3.充实罪名 |
4.改变目前环境犯罪以结果犯和情节犯为主的结构形态, 增设危险犯 |
5.适当加重部分环境犯罪的法定刑, 扩大财产刑的适用, 设置资格刑和非刑罚措施 |
四、大自然与动植物检疫(论文参考文献)
- [1]大自然与动植物检疫[J]. 张九安. 大自然, 1991(04)
- [2]传染病控制之国际法问题研究[D]. 龚向前. 武汉大学, 2005(05)
- [3]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法律制度的完善[D]. 李静. 中国海洋大学, 2012(01)
- [4]国门生物安全防御体系建设的探索研究 ——以太仓地区为例[D]. 唐迎春. 东南大学, 2015(02)
- [5]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D]. 张军辉. 中央民族大学, 2013(12)
- [6]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对策分析——以国际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为视角[J]. 杨新莹. 安徽农业科学, 2010(26)
- [7]WTO非关税措施协议研究[D]. 邓纲. 西南政法大学, 2003(03)
- [8]森林生物灾害管理与法制研究[D]. 刘春兴. 北京林业大学, 2011(10)
- [9]野生动物利用监管制度体系的完善路径[J]. 周训芳. 环境保护, 2020(06)
- [10]环境刑法的伦理属性及其立法选择[J]. 游伟,肖晚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