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明确规定居住权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论文文献综述)
贾琳玲[1](2021)在《居住权处分权能的立法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潘美娟[2](2021)在《民法典居住权规则的解读与适用》文中提出
杨国华[3](2021)在《亲属居住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民法典》将居住权制度纳入到物权编当中,赋予其物权效力是《民法典》回应社会现实需求的表现。我国居住权制度旨在实现保障弱势群体居住利益和物尽其用的法律价值,但设立规则过于单一,内在缺陷颇多,在具体适用时面临诸多挑战。本文基于若干司法案例的实证考察并加以分析可见,居住权纠纷往往发生在亲属之间,具有人身性、伦理性及保障性的特点,能够覆盖到婚姻家庭、继承编中的扶养、抚养、赡养、离婚、继承、分家析产、监护等多个领域当中,与婚姻家庭、继承编具有极高的相融性。然而,物权编居住权规则却未能充分体现在婚姻家庭、继承编的具体规范上,在该领域中衔接适用时因缺少具体的实现规则,导致居住权制度缺乏体系性和完整性,加之居住权设立方式的限定性,父母、配偶、子女的法定居住权于法无据,并不能够完全实现保障弱势群体居住利益的立法目的,存有法律漏洞。文章以亲属之间的居住权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案例考察法等研究方法在婚姻家庭、继承编领域中展开研究,确立亲属居住权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中的特殊性、补充性规则,细化亲属居住权的主体、客体、内容、设立方式、公示方法、消灭等六个方面应有的特殊规则,以期能够对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有所助益。
史彦茹[4](2021)在《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居住权入典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是顺应民心民意的体现,但是,居住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仍显原则化、抽象化,在理论与法律适用上需要进一步解释与完善。居住问题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人们“住有所居”与国家的发展与稳定紧密相关。在我国开始制定物权法时,对于是否设立居住权曾经有过较大争议,当时的立法机关认为租赁权等权利能够满足人们的居住需求,无另外设立居住权之必要,因此未将居住权纳入《物权法》。在当下,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房屋价值在生活中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因此在民法典编撰时,在物权编草案中再次增设了居住权,居住权是否入典又一次引起学术界的广泛讨论。立法机关鉴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并且为了落实党中央的要求,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最终在民法典中首次确立了居住权制度。在我国《民法典》第366条中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又在《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因此居住权区别于地役权,属于人役权范畴。我国《民法典》中对于居住权的规定只有六个条文,其内容简单,仅仅涉及居住权的内涵、设立与消灭等内容,居住权的效力作为居住权最重要的部分在民法典中并没有体现。虽然域外的居住权内容亦是如此简单,但是他们规定有用益权,有关居住权的设立、消灭以及效力等都可以准用用益权的有关规定。而我国的《民法典》没有系统的人役权制度,亦无用益权的规定,因此我国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体范围、客体界定、法律效力、消灭事由等法律适用问题无法准用用益权。另外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了意定居住权,难以全面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需要构建法定居住权予以配合,以及居住权在投资领域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值得进一步扩张适用。据此,有必要对以上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逐一进行剖析,以期对居住权的科学理解和准确适用有所帮助。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研究分析:第一部分为居住权的概述,从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的特征、居住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界定以及居住权的类型四个方面对居住权的基础问题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对我国居住权制度以及在法律适用时主要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居住权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考察,以期对解决我国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参考与思路;第四部分通过对以上章节的探讨后提出解决我国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以期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全面保护以及居住权功能的最大化。
孙苗[5](2021)在《《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制度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居住权纳入《民法典》物权编是一项从无到有的制度创设,此举意义深远。其目的在于满足特定人群的生活居住需求,并为房屋所有权实现形式的多元化提供有效途径。居住权制度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在法律层面上的设立只是一个开始,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且有效的适用居住权制度是本文着重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本文将居住权制度的适用立足于《民法典》整体视角之下,在分析现有居住权物权编规范的基础上,列举了居住权制度可能适用的4类情形,并提出其在设立方式、主客体范围、法律效力以及权能范围等方面存在的适用局限性。结合域外国家居住权制度适用的经验借鉴,通过运用法律解释等方法将理论与司法实务进行有效衔接,进一步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制度的适用建议,力求实现居住权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功能,以期达到居住权法律适用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文章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关于居住权制度概述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二节介绍了居住权的罗马法起源史,以此为基础对居住权的概念进行了分析。第二节则是结合不同时代特点,对居住权的性质予以探讨,主要包括人役权性质和财产性质,强调居住权兼具二重性质特点,为最大化发挥居住权制度功能,建议应当加强对居住权财产性质及投资价值的探讨和研究。此章节主要是为后文论述做必要铺垫。第二章:关于《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制度的发展脉络研究,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节归纳总结了我国居住权的理论争鸣以及司法先行情况;第二节则指明了我国居住权的立法现状,对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予以明确解读,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居住权的法律规则进行合目的性释义,包括居住权法律地位、设立、变动、权利行使、消灭等法律规定。第三章:关于《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制度的适用现状研究,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节基于现有《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具体法律规定,分析其能解决哪些涉及居住权的民事纠纷,共列举了我国居住权制度可能适用的4种情形,分别是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中特定人群的生活居住;保留居住权的房屋买卖案件;以居住权为由排除执行的案件,其中分析了居住权的设立对抵押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涉及多种房屋类型的居住权纠纷,在此还着重分析了居住权相对于租赁权的区别与优势。第二节则明确指出我国居住权制度在适用上存在的4点局限性并分析原因,为下文提出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的适用建议打下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第四章:关于域外国家居住权制度的适用经验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节主要介绍了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居住权制度的适用情况;第二节主要介绍了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居住权判例规则;第三节分析归纳了上述国家值得我国借鉴的居住权制度适用经验,主要有以下三点适用经验可供借鉴:其一,遵循居住权制度适用发展规律,即使目前比较法上居住权有向财产、投资等方面进行演变的趋势,但具有人役权特征的居住权仍然具有存在的现实必要性。其二,以法律规定或裁判行为设立居住权,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加有效的住房保障。其三,居住权可以独立于人役权存在,传统居住权制度虽然具有人役权某些特征,但为了挖掘该制度更多的适用潜力,居住权不受其人役权性质的限制,可以意定、有偿方式设立,允许进行交易等,并列举了法国、德国民法上的居住权制度实践经验。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针对上述居住权制度适用上存在的局限性,结合文章第四部分内容,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制度适用的建议,分为四个部分:第一节合理拓宽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为满足特定人群的生活居住需求提供更严密的法律保障,增加以法律规定、裁判行为这两种权利设立方式。第二节正确解释、界定居住权的主、客体范围,将居住权主体限定为自然人,其受益主体可延伸至权利人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人等,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设立居住权的主体;并且将居住权的客体界定为住宅以及生活居住所必须的附属设施。并且,还提到了居住权制度对我国不动产登记规则所产生的影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居住权需要更加完善的不动产登记规则来确保其准确适用,因此建议对现有的不动产登记规则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第三节明确居住权的法律效力,对关于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合理分配和解释。并且,在此还着重分析了在面对滥用居住权、恶意设立居住权等情形时可以采取的法律规制或措施。第四节扩大居住权的权能范围,指出居住权收益权能的发挥不应被局限于租金,应尽可能的扩大解释居住权的收益权能范围;并且,为更好适应目前我国对居住权制度的实际需求,发挥房屋之实际效用,对意定居住权的流转不作禁止性规定是十分有必要的。况且,立法机关通过但书、留白等方式为居住权的适用也提供了突破与实践的空间,尤其是为投资性居住权提供了发展空间。
陈浩然[6](2021)在《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及其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居住权制度最初是想要解决家庭内部成员以及被解放的奴隶基础的生活保障问题。不仅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承继了这一制度,英美法系的国家也承继了这一制度。但是这些国家都因为各自国家的基础国情的不同情况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变。我国《民法典》的出台,使得居住权制度走进了我们的视野,该项制度作为一种新的物权类型,将有利于对弱者的保护,并且改善我们国家对于居住权审判的司法乱象,与此同时,对于我们国家实现房屋利用价值最大化也有重要作用。论文主要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从居住权制度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三个角度进行论述。在研究现状中,论述了有关国内学者的观点和学者之间对于该制度的理论分歧。第二部分先介绍了居住权的概念,从而引出该制度的特征,然后论述了该制度的源流,最后,将此次《民法典》中有关居住权的规定进行介绍。本文从居住权物权属性、人身性、无偿性三个方面论述其特征。在源流中,梳理了由古至今的发展规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萌芽阶段、形成阶段以及获得住宅权利生成的重要发展阶段。最后,论述了居住权在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从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从理论上来讲我国此次居住权入典在完善了我们国家物权体系的同时,也是首次引入了人役权的概念,实现了理论创新。从实践价值方面考虑,保障了生存配偶的居住利益,为以房养老制度提供了支持,缓解了我们国家的住房压力,与此同时也丰富了财产利用形式。从理论和现实来看,此次居住权入典意义重大。第四部分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居住权的立法规定。两大法系不同的是:大陆法系的居住权体现在物权领域,而英美法系居住权主要体现在家庭领域。第五部分主要是从居住权主体、客体、内容、设立四个方面,谈论现在《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规定还有哪些不足的地方。因为现有的居住权制度,多偏向于社会性居住权,不免造成了对投资性居住权的忽视,这种情况的存在也造成了对居住权的转让、继承的限制。另外,在我们国家,还未涉及到法定居住权的规定,对于居住权人的权利以及义务也未进行规定,在设立方式上比较单一,可能无法适应现实需求。第六部分是对《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提出的针对性的建议。本文将在第五章分析现有居住权制度不足之处的基础上,建议增加另外两种设立方式,法定和裁定设立居住权,并允许居住权人与和其一同居住的生活所需人员共同居住,另外,对于在居住期间,明确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提出建议。
闫娇娇[7](2021)在《《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文中研究说明居住权入典是我国物权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民法典》在物权编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包括居住权的定义、设立、移转、消灭等规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于满足特定群体的居住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具体规范的设计上,《民法典》更多侧重于对居住权制度的原则性规则指引,显得较为笼统,需要在解释论上对居住权制度的具体规则进行补充和完善,为法律适用提供清晰准确的法律指引。本文主要包含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居住权制度价值的分析。首先从居住权的含义与特征入手,简要阐述居住权的基本概念,清晰认知我国立法上居住权的性质,并通过将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进行对比,进而体现居住权所具有的给予权利人更加稳定有效的物权保障的独特价值。其次,从我国司法实践和现实需求的视角出发,探讨居住权制度在我国社会实践中的适用价值,分别阐述居住权在满足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居住需求、解决老年人再婚问题、保障父母子女合资购房中父母的居住权益、为以房养老提供制度支撑以及完善现有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中的适用价值,分析居住权制度在我国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居住权制度在不同立法阶段的条文对比以及部分国外立法上居住权制度的成熟经验,省思我国现行《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相关规范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对比《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物权编草案与现行《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规范,《民法典》在进一步完善的同时,均未对居住权制度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和争议问题予以回应,指出现有的居住权制度在居住权的主客体、权利义务、设立方式与消灭事由等相关规范上存在的不足,难以满足时代需求,容易导致法律适用困境;进而追溯至物权法草案中的居住权制度以及比较法上的成熟经验,以期为进一步理解与适用居住权制度相关条文提供参考借鉴。第三部分对居住权制度相关条文表述上存在争议的概念以及尚未明确的规则提出自己的理解与解释路径选择,利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将居住权理论与实务需求相衔接,减少法律适用中可能出现的争议,以充分发挥居住权的制度价值。主要体现为:对居住权的主体进行文义解释,认为宜将居住权人限定为自然人,但在居住权合同中,居住权的设立主体即住宅所有权人并不限于自然人,可以是法人或组织;对居住权的客体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所有权人可以就住宅的一部分设立居住权,但“住宅”仅限于专供居住的但不具有经营性质的房屋,排除具有居住功能的经营性用房;对居住权的设立方式通过扩大解释的方法,允许法院在特定条件下裁判设立居住权;而对于居住权的消灭规范,《民法典》仅规定了两种事由,忽视了司法实践的大量情形,宜通过体系解释和类推解释的方法,将其他可能导致权利消灭的情形如滥用居住权、解除条件成就、住宅灭失等纳入居住权的消灭事由;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适当类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规范,同时鉴于居住权的特殊性质,要兼顾到居住权设立人的合法权益,寻求居住权人与居住权设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避免长期排他性占有使用他人住宅过程中产生权益纠纷。
许盘盘[8](2021)在《居住权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住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问题,供房主体的单一与人民群众之间多元化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更好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我国正式将居住权写进《民法典》,该项权利最早起源于罗马,后经过法国、德国、意大利等众多国家的继承与发展,其理论与应用均取得长久发展,有着顽强、持久的生命力。此次居住权系初次写入我国《民法典》,列于“物权-用益物权”体系下,立法者仅用了366至371条共计6则法条,内容上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并不能完全的适应当下的经济发展需求,不能发挥出居住权的最大效益。因而笔者从居住权的起源以及立法例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目前居住权及相关现况,对目前《民法典》中对居住权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居住权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同时,发挥其最大经济效益。本文主体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居住权的概述,首先对居住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出本文讨论的主体系物权体系下的用益物权,简要概括居住权的基本含义;其次对居住权的主客体进行介绍,为后续居住权的分析展开基调。最后对居住权的功能进行分析,对居住权功能的窥探将更加方便我们了解居住权内容上的设计。第二部分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不足分析。整个部分可大致归为六小节,每一节各对应居住权的一项问题,也是本文主要探讨的核心问题。分别为居住权取得消灭方式片面、居住权的流转受限、居住权的权利义务不够完善、居住权与其他权利冲突以及多重居住权设立问题的合同履行等问题。各部分的分析均以第一部分为论证基础,结合文义体系解释、民法原则论证、居住权本身功能价值比较、案例数据统计以及分析居住权可能面临的现实问题等方式对上述问题进行立论剖析。第三部分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前文对居住权的问题结合立法例以及我国现状提出在居住权的取得与消灭方式上宜因地制宜,取外国立法有益经验,增设法定居住权以及增加居住权人滥用、住宅灭失、混同、居住权人抛弃等导致居住权消失等情形。需明确居住权客体包括住宅的必要附属设施;另外在结合德国立法经验以及价值分析得出居住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与继承;同时明确居住权主体的权利义务,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避免在无相关法律规定且居住权双方主体对法律不太了解情况下出现权利规定模糊的问题,大体包括增设居住权人优先购买权、承担房屋日常费用等义务。
于海伦[9](2021)在《我国居住权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居住权制度肇始于罗马法,经由时代发展,正式规定于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之中。本文旨在对居住权制度进行完善与修改,以更好的保障我国公民的居住权利。形成统一协调的居住权法律体系,旨在于不同领域内针对性的居住权利进行保护。文章主体部分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居住权制度概述,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居住权制度的来源,主要内容为居住权制度的起源与背景,罗马法中居住权制度如何进行规定;第二、三部分为居住权制度在不同法系之间的演变。首先为居住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演变:在德国法律中的演变、在法国法律中的演变以及在意大利法律中的演变;其次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演变。通过对居住权的背景与演变进行分析,以启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完善。第二章为居住权立法存在的问题,此章主要对居住权制度的成立、登记生效方式、效力能否由第三人共同享有、客体制度、必要权利与义务、灭失方式、权利救济与利益冲突以及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八个方面进行了深刻的分析。第三章为居住权制度的完善,共分为八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完善居住权设立方式;第二部分为差异化居住权登记效力;第三部分为扩大权利效力以及客体范围;第四部分为规定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权利义务;第五部分为增设居住权法定消灭事由;第六部分为设立救济规则与利益冲突规则;第七部分为厘清遗嘱方式设立相关规定;第八部分为意定居住权与法定居住权之间的协调。通过此章的分析,对居住权制度中存在的漏洞或者问题进行详尽的建议,并且笔者还对居住权其他应用场景进行了构思。居住权制度施行之际,完善与修改有利于保障各方利益需求,贴合我国国情。笔者主要立足于查找居住权制度所存在的漏洞与不明晰之处,对居住权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的建议。
刘梦婷[10](2021)在《我国居住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居住权”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脱胎于婚姻家庭关系,并与财产继承紧密相关。传统居住权具有较鲜明的人役性,是指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具有身份专属性、不可流转性等特点。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德国等国家发展出了聚焦于用益性的投资性居住权制度,放开对权利主体、权利流转的诸多限制,促进了房产利用的多元化。我国在2002年的民法草案中曾写入居住权,但对于是否设立这一规定存在着较大争议,最终在第五次审议物权法草案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居住权相关规定予以删除。然而,这一决定并没有平息居住权的存废之争。2018年,随着相关案件的持续增加,居住权又一次纳入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并以独立的一章出现在2020年5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中,足见居住权仍然有不可忽视的现实呼声和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我国居住权入典之路上之所以一直伴随着争议声,其根源就在于定位于人役性的居住权无法适应时代需求,因而反对者认为其立法成本高于实践效果,赞成者又难以论证居住权制度的社会价值。因而,应当将居住权划分为社会性居住权和投资性居住权。一方面,对投资性居住权进行规范,充分赋予其用益性的制度功能,如可继承、转让和出租以及设定权利负担,在当今社会房价高涨、老年化加剧的情况下发挥其制度活力和优势;另一方面,在特定领域中明确社会性居住权规范,对其加以严格的限制,如身份专属性、不可转让、继承和出租等,从而发挥其保障特定主体基本生活需求的传统功能。《民法典》设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可见其重要性;但是仅六个条文,恐怕不够明确和全面。而且法条将其严格限缩于人役性,使居住权的适用欠缺活力。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使之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增添动力。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为居住权的基本理论,本文将追溯居住权概念的起源,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并且分析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积极意义。第二章为居住权的司法运行状况分析,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来分析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司法运行状况。第三章为域外居住权制度的经验和启示,分析借鉴国外主要国家的居住权相关立法和司法状况,从中分析总结出有益于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经验。第四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将提出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具体建议,其中包括了七个方面内容:居住权制度的法律定位、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的主体、居住权的客体、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房产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居住权的消灭。第五章主要论述居住权制度与共有产权房制度、继承制度的衔接配合,以保持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充分发挥居住权制度的积极作用。
二、首次明确规定居住权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首次明确规定居住权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论文提纲范文)
(3)亲属居住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居住权、亲属居住权的基本问题 |
(一)我国居住权的入法与解读 |
1.前法典时期有关居住权的规范 |
2.居住权的入法及规范解读 |
(二)亲属居住权的含义界定 |
1.“亲属”的范围界定 |
2.亲属居住权的概念和特点 |
3.亲属居住权的类型 |
(三)亲属居住权的定位 |
二、确立亲属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确立亲属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 |
1.现有的居住权制度缺乏体系性 |
2.法定居住权的缺失 |
3.亲属居住权的实现规则缺失 |
(二)确立亲属居住权制度的可行性 |
1.亲属居住权与婚姻家庭、继承编的相融性 |
2.亲属居住权的确立具备实践基础 |
3.亲属居住权与现行制度的可镶嵌性 |
三、亲属居住权制度的域外法考察 |
(一)大陆法系国家亲属居住权制度 |
1.德、法、意大利:亲属居住权 |
2.日本:配偶居住权 |
3.俄罗斯:住房使用权 |
(二)英美法系国家婚姻住宅居住权益 |
1.英国:婚姻住所权 |
2.美国:亲属居住权益 |
(三)域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四、亲属居住权的制度构建 |
(一)亲属居住权在《民法典》中的体例设计 |
(二)亲属居住权的制度规则设计 |
1.亲属居住权的主体 |
2.亲属居住权的客体 |
3.亲属居住权的内容 |
4.亲属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
5.亲属居住权的公示方法 |
6.亲属居住权的消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1.关于居住权的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 |
2.关于居住权的设立与消灭问题的研究 |
3.关于是否增设法定居住权问题的研究 |
4.对研究现状的总结 |
(四)论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五)研究方法 |
一、居住权的概述 |
(一)居住权的概念 |
(二)居住权的特征 |
1.原则上具有无偿性 |
2.权利主体主要为自然人 |
3.一般具有人身专属性 |
4.具有社会保障性 |
(三)居住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
1.居住权与租赁权 |
2.居住权与用益权、使用权 |
2.居住权与家庭法中的居住性权利 |
(四)居住权的类型 |
1.根据产生的依据不同 |
2.根据功能的不同 |
二、我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 |
(一)我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
(二)我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
1.居住权的功能定位不清晰 |
2.居住权法律适用的主、客体范围模糊不清 |
3.居住权的设立方式过于狭窄 |
4.居住权法律适用的效力不够具体明确 |
5.居住权的消灭方式过于简单 |
三、大陆法系国家居住权法律适用现状考察分析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居住权主要立法内容及其特点 |
1.法国 |
2.德国 |
3.意大利 |
4.瑞士 |
(二)启示与借鉴 |
1.大陆法系国家明确规定了法定居住权 |
2.大陆法系国家将居住权扩张到了投资领域 |
3.大陆法系国家明确了居住权法律适用的受益主体、客体范围 |
4.大陆法系国家明确了居住权法律适用的效力 |
5.大陆法系国家居住权消灭事由参照用益权规定 |
四、解决我国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 |
(一)完善我国的居住权制度 |
1.增设法定居住权 |
2.扩张适用投资性居住权 |
(二)明确我国居住权的法律适用 |
1.补充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内容 |
2.明确居住权法律适用的主体与客体范围 |
3.明确居住权法律适用的效力 |
4.扩大居住权法律适用的消灭事由范围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居住权制度概述 |
(一)居住权的起源 |
(二)居住权的概念 |
(三)居住权的性质探讨 |
1.传统居住权的性质 |
2.居住权的财产性质 |
二、《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居住权理论及实践探索 |
1.居住权理论争鸣 |
2.居住权实践先行 |
(二)居住权立法现状 |
1.居住权的立法目的 |
2.居住权法律规则释义 |
三、《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制度的适用现状 |
(一)居住权制度的适用情形 |
1.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中特定人群的生活居住 |
2.保留居住权的住房买卖案件 |
3.以居住权为由排除执行的案件 |
4.涉及多种房屋类型的居住权纠纷 |
(二)居住权制度适用上存在的局限性 |
1.居住权设立方式单一 |
2.居住权的主、客体范围不明晰 |
3.居住权法律效力的立法空白 |
4.居住权收益权能的过度限缩 |
四、域外国家居住权制度的适用经验 |
(一)大陆法系 |
1.法国居住权制度适用现状 |
2.德国居住权制度适用现状 |
(二)英美法系 |
1.英国法有关居住权判例规则 |
2.美国法有关居住权判例规则 |
(三)值得我国借鉴的居住权制度适用经验 |
1.遵循居住权制度适用发展规律 |
2.以法律规定或裁判行为设立居住权 |
3.居住权可以独立于人役权存在 |
五、完善《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制度的适用建议 |
(一)合理拓宽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
(二)正确解释居住权主、客体的范围 |
(三)明确居住权的法律效力 |
(四)扩大居住权的权能范围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及其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我国对于居住权制度研究的现状 |
1.2.2 国外对于居住权制度研究的现状 |
1.2.3 针对研究现状的总结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分析法 |
1.3.2 比较研究法 |
1.3.3 历史研究法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居住权制度基础理论 |
2.1 居住权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2.1.1 居住权的概念 |
2.1.2 居住权的特征 |
2.2 居住权制度的源流 |
2.2.1 居住权制度在罗马法上的起源背景 |
2.2.2 居住权制度的流变 |
2.3 居住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
第三章 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的立法价值 |
3.1 设立居住权制度的理论价值 |
3.1.1 完善我国物权体系 |
3.1.2 引入人役权概念 |
3.2 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实践价值 |
3.2.1 保障生存配偶的居住利益 |
3.2.2 为以房养老提供制度的支持 |
3.2.3 缓解我国的住房压力 |
3.2.4 丰富财产利用形式 |
第四章 域外居住权制度立法的考察及借鉴 |
4.1 大陆法系居住权制度 |
4.1.1 法国的居住权制度 |
4.1.2 德国的居住权制度 |
4.2 英美法系居住权制度 |
4.2.1 英国的居住权制度 |
4.2.2 美国的居住权制度 |
4.3 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
4.3.1 大陆法系居住权制度对我国居住权立法的借鉴与启示 |
4.3.2 英美法系居住权制度对我国居住权立法的借鉴与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缺陷 |
5.1 居住权主体的规定具有局限性 |
5.1.1 对居住权主体的间接受益人及其范围的规定存在缺失 |
5.1.2 未赋予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居住权 |
5.2 《民法典》对居住权客体的规定易生误解 |
5.2.1 “他人住宅”的范围界定不明 |
5.2.2 公有产权房可否作为居住权客体未做规定 |
5.3 居住权制度立法的内容不完善 |
5.3.1 基于设立目的进行的居住权分类较为单一 |
5.3.2 未赋予居住权人优先购买权 |
5.3.3 对于居住权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方式未做规定 |
5.4 我国居住权制度设立方式的规定存在缺陷 |
5.4.1 缺少法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
5.4.2 缺乏裁定设立居住权的规定 |
第六章 我国居住权制度立法的完善建议 |
6.1 扩大居住权制度受益主体的范围 |
6.1.1 打破居住权对权利主体限定为自然人的限制 |
6.1.2 居住权受益主体扩至居住权人之家庭成员及需共同居住者 |
6.2 明确界定居住权制度的客体 |
6.2.1 将客体界定为他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部或部分 |
6.2.2 将公有产权房涵括在客体范畴 |
6.3 完善居住权制度立法的内容 |
6.3.1 增设投资性居住权 |
6.3.2 赋予居住权人后于共有人而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6.3.3 制定居住权人对房屋使用方式的具体规范 |
6.4 丰富居住权制度取得方式的种类 |
6.4.1 增加依法律规定设立的居住权 |
6.4.2 依法增设裁定取得居住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居住权制度价值分析 |
第一节 居住权的概念 |
一、居住权的含义 |
二、居住权的特征 |
第二节 居住权制度的适用价值 |
一、依法保障离婚案件中生活困难的一方住有所居 |
二、切实解决老年人再婚难的现实困境 |
三、为家庭成员合资购房提供新的路径选择 |
四、有效对接以房养老领域的实际需求 |
五、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 |
第二章 居住权制度规范之省思 |
第一节 我国居住权制度相关立法评析 |
一、《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立法进步 |
二、《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不足之处 |
第二节 居住权制度历史经验借鉴 |
一、物权法编纂时期的居住权制度 |
二、居住权制度的比较法经验 |
第三章 居住权制度规则的解读 |
第一节 居住权的主客体范围 |
一、居住权的主体 |
二、居住权的客体 |
第二节 居住权的设立与消灭 |
一、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
二、居住权的消灭规范 |
第三节 居住权的内容 |
一、居住权人的权利 |
二、居住权人的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居住权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1.关于居住权的取得、消灭方式 |
2.关于居住权是否可以转让、继承 |
(三)研究方法 |
1.比较研究的方法 |
2.案例分析的方法 |
3.法经济学的方法 |
一、居住权界定 |
(一)居住权的概念 |
(二)居住权的主体和客体 |
1.居住权的主体 |
2.居住权的客体 |
(三)居住权的功能 |
二、居住权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未规定居住权的法定取得 |
(二)居住权的消灭方式过于片面 |
(三)居住权的流转受限 |
(四)居住权合同缺失核心权利义务规定 |
1.未规定优先购买权 |
2.未规定居住权人承担住宅日常费用的义务 |
(五)未明确居住权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的处理规则 |
(六)未明确多重设立居住权场合下的合同履行顺序规则 |
三、居住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增设法定居住权 |
1.关于法定居住权的困境思考及解决思路 |
2.明确依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的适用对象 |
3.依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的适用情形 |
(二)补充居住权的消灭事由 |
1.居住权人的滥用 |
2.住宅灭失 |
3.居住权被撤销 |
4.其他事由 |
(三)明确居住权可被转让、继承 |
(四)增加居住权合同核心权利义务 |
1.增加居住权人优先购买权 |
2.明确房屋日常费用的义务承担主体 |
(五)居住权与其他权利冲突解决思路 |
1.居住权与抵押权冲突 |
2.居住权与债权冲突 |
3.居住权与所有权冲突 |
(六)多重设立居住权场合下的合同履行顺序规则 |
1.已经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的 |
2.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
3.已经给付价款的 |
4.居住权协议成立在先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居住权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居住权制度概述 |
一、居住权制度的来源 |
(一)居住权制度的起源与背景 |
(二)罗马法上居住权制度规定 |
二、居住权制度在大陆法系中的演变 |
(一)居住权制度在德国的演变 |
(二)居住权制度在法国的演变 |
(三)居住权制度在意大利中的演变 |
三、居住权在英美法系中的演变 |
(一)居住权在英国法律中的演变 |
(二)居住权在美国法律中的演变 |
第二章 我国居住权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
二、居住权登记生效方式应进行厘清 |
三、居住权利效力可否及于第三人 |
四、居住权制度客体不严谨 |
五、居住权必要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 |
六、居住权制度消灭事由不完整 |
七、缺乏居住权的救济规则以及利益冲突规则 |
八、遗嘱设立居住权存在不明确问题 |
第三章 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居住权设立方式 |
二、差异化居住权登记效力 |
(一)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登记效力 |
(二)法定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登记效力 |
三、扩大权利效力以及客体范围 |
(一)给与共同居住人居住的权利 |
(二)对“住宅”进行解释 |
四、规定居住权制度必要权利义务 |
(一)居住权人的必要权利 |
(二)居住权人的必要义务 |
(三)所有权人的必要权利与义务 |
五、增设居住权法定消灭事由 |
六、设立救济规则与利益冲突规则 |
(一)增设居住权权利救济规则 |
(二)增设居住权利益冲突规则 |
七、厘清遗嘱方式设立相关规定 |
八、意定居住权与法定居住权之间的协调 |
(一)居住权制度间的协调 |
(二)其他居住权应用场景的构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10)我国居住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述评 |
三、研究的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居住权之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居住权的起源 |
一、居住权的历史起源及特点 |
二、居住权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居住权的法律定位 |
一、居住权的人役性 |
二、居住权的用益性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的意义 |
一、完善婚姻关系中的人权保障 |
二、促进不动产资源的灵活配置 |
第二章 居住权的司法运行状况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居住权司法运行之宏观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居住权司法运行之微观分析 |
一、案件类型分析 |
二、具体案例分析 |
第三章 域外居住权之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居住权规范探析 |
一、法国的居住权规范 |
二、德国的居住权规范 |
三、意大利居住权规范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居住权规范探析 |
一、英国的居住权规范 |
二、美国的居住权规范 |
第三节 域外居住权规范对我国的启示 |
一、将居住权商品化 |
二、防止居住权滥用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居住权制度的法律定位 |
一、基于用益性的居住权制度体系 |
二、物权编中居住权规范的本质特征 |
第二节 居住权的设立 |
一、意定居住权 |
二、法定居住权 |
三、居住权的登记公示效力 |
第三节 居住权的主体 |
一、居住权人的资格 |
二、居住权的受益人范围 |
第四节 居住权的客体 |
一、范围:房屋的整体或部分及其附属设施 |
二、归属:自己所有或他人所有 |
第五节 居住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居住权人的权利 |
二、居住权人的义务 |
第六节 房产所有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房产所有权人的权利 |
二、房产所有权人的义务 |
第七节 居住权的消灭 |
一、居住权消灭的情形 |
二、居住权消灭的注销登记 |
第五章 居住权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
第一节 居住权制度与共有产权房制度的衔接 |
一、按份共有与共有产权房制度的冲突 |
二、居住权符合共有产权房制度的内核 |
第二节 居住权制度与继承制度的衔接 |
一、财产“下流”更符合普遍正义 |
二、以居住权制度来维护个体正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首次明确规定居住权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论文参考文献)
- [1]居住权处分权能的立法完善[D]. 贾琳玲. 西南大学, 2021
- [2]民法典居住权规则的解读与适用[D]. 潘美娟.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1
- [3]亲属居住权制度研究[D]. 杨国华.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4]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史彦茹.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5]《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制度适用问题研究[D]. 孙苗.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6]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及其完善研究[D]. 陈浩然. 河北大学, 2021(02)
- [7]《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D]. 闫娇娇.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8]居住权制度完善研究[D]. 许盘盘.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9]我国居住权制度完善研究[D]. 于海伦.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10]我国居住权制度研究[D]. 刘梦婷.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