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法律中的违法合同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杨倩[1](2015)在《违法合同无效后的返还问题研究 ——以英美法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针对违法合同无效后的返还问题,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存在“有过错方无返还救济”原则,目前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存在禁止返还的规定。然而,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对此问题的规定稍显单一,无法有效发挥规则本身应具有的威慑效应,其中的“收缴”更是有违民法之私法属性。虽然,我国法院在某些特殊类型案件的处理上并未完全遵从立法规定,但因缺乏统一的裁判思路而歧见丛生。我国多数学者虽对大陆法系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讨论、并从概念构建的角度提出了“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理论主张。但是,仅分析大陆法系尚不全面,单纯的概念构建也未能道明限制当事人返还请求权的正当性基础和边界。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涉及无效合同返还问题的争议案件出发,在对英美法上禁止返还规则的适用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我国相关理论,以期为将来我国立法和司法提供指引。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我国违法合同无效的返还现状。此部分主要包括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以及学理上的分歧。其中,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主要表现为判案结果和判决理由多样化,而学者的理论主张则包括采纳大陆法系中的不法原因给付以及参考英美法上的个案衡量。第二部分,英美法上禁止返还加例外的现行模式。此部分强调,英美等法院目前在一般适用禁止返还规则解决违法交易返还问题的同时,也逐渐将过错不对等、原告及时撤出以及未对交易的违法性形成依赖等情形视为禁止返还规则适用的例外。第三部分,英美法上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禁止返还加例外的模式已无法满足社会的现实需求。因此,英美法在违法交易返还问题方面整体呈现出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发展趋势。鉴于此,此部分将重点介绍英美法上的自由裁量,包括普通法上的自由裁量以及法定化的自由裁量。第四部分,英美法上自由裁量权的指引。为了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英美法基本都借由一系列衡量因素以指引法官判案,而这些衡量因素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被违反规则设立的目的、法律体系内部的一致性、禁止返还的威慑力、当事人的权衡以及比例原则。第五部分,我国违法合同返还问题的思考与建议。此部分在分析我国立法与司法之不足后认为,司法上合理的裁判结果一般应为支持或驳回当事人返还的诉讼请求,而立法上则应纳入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并参照英美法上的结构化衡量基准进行构建。
P·S·阿蒂亚,吴章法[2](1986)在《英国法律中的违法合同问题》文中提出 一、缔结旨在犯罪的合同当事人双方为了实行某种触犯刑法的行为而缔结的合同,显然是无效的,不能执行的。例如,为了杀人、抢劫、强奸或实际上任何其他犯罪而订立的协议,很明显是违法的,不能作为理由而对违约提出诉讼。而且,由于根据英国法律,共谋犯罪的范围极其广泛,因此,必须记住,许多协议其目的并不是犯罪,但本身也许就是一种共谋,因而就是犯罪。虽然
仇京荣[3](1992)在《试论无效合同(上)》文中研究说明 订立民事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民事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则合同为有效合同,反之则为无效合同。具体地说,无效合同是指由于合同的主体内容或形式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失去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准确、及时地确认并处理无效合同,对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活动秩序,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无效合同的要件民事行为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自然也就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合法的
郭红波[4](2012)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文中指出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制度源自于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所建构的违约责任表现形式之一,其在实务活动中运用之广,适应之强,对于制裁合同违约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法律制度方面起到了其他法律制度难以替代的作用。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对违约责任进行协商约定,亦可对损害后赔偿的计算方法等进行约定。然而,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概念、功能、性质、调整及其适用的确认还存在着些许问题,以致于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困惑”,此些“困惑”在新近出台的“合同法解释二”以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亦未能给予具有可操作性的“解惑”。因为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制度方面缺乏具体而详尽的法律规则,我国的法官、仲裁员在裁决合同纠纷之时同时出现了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责任问题,往往难以适从。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损害赔偿金时如何适用,损害赔偿金如何计算等方面,再者,实践中约定损害的计算方法的寥寥无几,法律务实操作起来较为困难,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适用上的混乱局面,继而出现的是各地判决不一,社会反响较大。此不仅不利于对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有违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立法精神,更是降低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和严肃性。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源起、写作目的和研究方法。在本文中,首先通过有关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的三个案例进行评析并对问题进行小结,亦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在司法务实中存在的混乱局面。其次,问题研究,在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后,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功能、性质进行分析,并作出比较。再次,对国外有关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适用在立法作了比较法上的简考,最后,问题之解决,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法律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法解释二”以及“买卖合同解释”,分析我国二制度混乱的原因,最后提出对我国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制度的完善建议。
张恩恩[5](2003)在《中英海事仲裁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的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本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中英两国海事仲裁制度中的若干法律问题,阐述了关于这些问题中两国法律所体现出的差异,并从有利于快速解决争议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角度出发,指出了中国海事仲裁制度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以及可以从英国这个老牌海运大国成熟完善的海事仲裁制度中籍以学习、借鉴和改进的地方。笔者期望对这一课题的比较研究,能够加强海事仲裁这一解决海事争议的方式在我国宣传和推广的力度,有助于我国海事仲裁理论研究的深入,促进我国海运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的海运大国,其漫长的海运发展史孕育了世界上最早的海事仲裁成文立法。随着其航运业的发展和壮大,英国又及时制定和调整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海事仲裁方面法律的完善和良好的工作机制,使其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成为世界各国海事仲裁立法争相学习和效仿的对象。 通过对英国仲裁制度发展历史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英国的仲裁立法和法院判例在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公正的前提下,放宽了对当事人的一些限制,而尽可能地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中国的海事仲裁有严格的“书面形式”的限定,对仲裁协议的内容也有着严格而详明的规定,而英国的仲裁法随着实践的发展,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明确作出广义的解释,不但不以仲裁协议内容不够明确而减损其效力,还常根据对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的推断去扩展和补充这些过于简单和不够明确的仲裁协议。 本文对海事仲裁程序中的若干方面,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资格、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简易程序等作出了比较分析。通过研究,我们知道中国的海事仲裁采取机构仲裁的形式,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资格有着十分严格的要求;而伦敦的海事仲裁属于临时仲裁,在具备更为完善的仲裁规则和较高素质仲裁员的前提下,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对其成员或仲裁案件实行的是一种更为松散的管理。总的说来,伦敦海事仲裁赋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有助于快速、经济地解决纠纷,更加符合当事人选择海事仲裁的本意。 中英两国海事仲裁裁决在种类、形式、有效性、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以及本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方面的规定都存在着较多的差异。笔者通过研究,并结合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这些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阐述,对海事领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值得改进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在本篇论文的最后,笔者指出了海事仲裁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和我国海事仲裁制度的现状,并结合英国海事仲裁的一些特点和先进之处,对我国海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一点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希望以此能促进我国海事仲裁并进而推动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
王岩[6](2005)在《论仲裁协议》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的写作初衷是基于当前国际经济贸易的蓬勃发展,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仲裁逐渐成为商人社会所普遍接纳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产生的。文章的选题与写作是围绕仲裁制度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仲裁协议制度而展开的,期望通过对当前仲裁协议制度的分析研究,汲取国际先进经验,来弥补、完善我国现行仲裁协议制度的不足,从而推动我国整个仲裁制度向前迈进。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仲裁协议概述,共分三个问题来介绍,第一个问题主要介绍仲裁、仲裁协议的相关概念及特征;第二个问题介绍仲裁协议的性质,阐述当前世界上有关于仲裁协议性质的四种学说以及各种学说的特点和依据,从而提出作者关于这一问题的观点及依据;第三个问题介绍仲裁协议的种类。 第二章: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和内容,这章全面分析、介绍有效仲裁协议所需具备的条件和内容。 第三章: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本章主要介绍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概念和表现,具体研究、介绍了我国仲裁协议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包括关于提出异议的主体、时间、受理异议的机构以及无效仲裁协议的几种表现形式。 第四章: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理论,第一部分通过介绍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以及著名案例来推出它的概念及产生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着重从我国的相关规定入手,介绍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引发较大争议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第五章:对仲裁协议制度的完善,这章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国际上有关于仲裁以及仲裁协议制度的最新发展趋势:倾向于支持仲裁、执行仲裁协议;最大限度的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得到广泛采纳等。第二部分通过与国际最新发展趋势相比较,主要从三方面分析我国现行仲裁协议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对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要求过高;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要求过严;有关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认定机构问题等。进而提出完善的对策。
李洋[7](2014)在《论券商资产管理产品信托法律关系定位》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当前的资产管理市场或者说财富管理市场出现诸侯争霸的局面的前提下,通道型的信托业务迅速向其他金融进行了转移。银证合作、私募证券、财富管理等形式的不断推陈出新,使得当前国内对理财市场的监管面临着巨大压力。“类信托”的产品愈加收到高端投资者的青睐。随着“信托产品”的不断转型,分业监管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本文依照信托的基本法律框架,结合当前金融市场当中理财模式的分析,对相应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相应的完善意见。第一章讨论券商资产管理模式定性及建构法律框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该部分从券商资管的运作模式入手,论证对其进行法律关系定位的必要性,即弥补监管真空,性质无法明确等问题,实现投资者利益保护和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第二章通过对券商资产管理的类型化分析讨论券商资产管理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并论证以信托关系规范资产管理的合理性。券商资产管理分类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及综合资产管理业务,对其法律关系的定位模糊会产生极大的问题,体现在当前理财产品市场中,表现为跨业合作监管套利,司法判决定性错位等,本章认为我国券商资产管理关系性质应该是信托关系,并强化监管部门的权力和协调。以前述分析为基础,第三章提出券商资管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主要缺陷及完善目标,即在确定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基础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基础上,对类信托模式受托人、受益权以及所有权归属性质上做分析判断,明晰其信托的基本属性。对于相关立法不足的补充以及提升监管机构监管力度的一些建议。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将交互运用规范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专家论证等方法,对论证主题从多方面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并针对本文研究过程遇到的重点难点,对包括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相关部门、金融公司有关负责人、金融法律专家和金融产品中介部门人员等,进行咨询论证。
付松华[8](2015)在《经济法视角下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我国农村生根发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大大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通过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缓和了农村的土地矛盾,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经过时代的变迁,在农村出现了一种新兴事物,就是农村土地信托,农民通过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无法获得较高的收入,转而借道信托这个新型金融工具,同时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结合而形成的新经济增长点。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推动当地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过程,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平衡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差距有着积极作用。但是,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各个地区的探索实践展示出一定的活力,但其成效也可谓良莠不齐,本文将对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具体情况,梳理现有的各种模式以及其中的缺陷与不足,借鉴域外国家成熟的土地信托模式,从多个角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从理论的视角,分析了我国农村基本现状,并阐述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相关内涵及基本概念、起源与现状进行了详细地阐述,探究了土地信托的起源,并对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背景和现状作出了客观详细的研究。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土地信托的信托财产作了详细的介绍,并且全面阐述了土地信托的委托人、信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在对我国现有土地信托相关法律制度的概述后,紧接着分析了农村土地信托发展面临的困境,详细描写了当前农村土地信托的问题,主要有专项立法上的欠缺和法律规定适用模糊的问题将使农村土地信托的运行环境面临各种隐患,政府的过度干预、反租倒包行为、委托方的弱势都使农村土地信托主体间的法律生态处于不平衡的局面使农村土地信托无法良性发展,落后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科学的土地价格评估机制也给农村土地信托的运作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农村与城市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政府缺乏对农村的有效扶持,导致农村经济难以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因而,农村土地信托的规模化发展遭遇瓶颈。为了更好的解决以上这些问题,笔者通过比较研究法对域外土地信托制度展开了分析,着重阐述了美国和日本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土地信托模式以及发展过程,通过这两个国家的土地信托模式总结了一些经验,就域外土地信托模式的成熟的法律环境和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分析出农村土地信托发展离不开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和相关配套。由此,笔者就完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问题从法律制度和配套制度两方面阐述具体建议,一方面我们要尽快开展农村土地信托专项立法活动,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条例,同时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条款加以修改,主要是针对信托法律制度、土地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条的修缮。一方面加强配套制度的构建,就土地信托体系本身应重视土地价格评估机制、风险防范机制、中介服务组织和人才引入机制等问题,同时要加大力度构建土地信托监管体系,从内、外部两个层面,全面监管农村土地信托活动,还要促使政府不断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财政投入,在努力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同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生产物质条件。综观全文,本文在展开分析研究过程,在其他学者已取得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我国已有的相关理论成果中,学界对农村土地信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农村土地信托的理论内涵方面,有的学者对单个农村土地信托模式的研究较为深入,但缺乏对整个大环境下农村土地信托活动共性的研究。笔者在对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理论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就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现有实践的现实情况提出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再通过比较研究对比域外土地信托模式的特点和经验,最终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合理建议。
张慧[9](2020)在《违反附随义务与合同解除关系考》文中指出合同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而产生的,对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具有重要作用。附随义务在许多国家(地区)的法律中都有所规定,亦或是虽然未明确定规定,但是都有所涉及。我国在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首次对附随义务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是附随义务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发展中,仍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附随义务的概念、类型等尚未明确规定,并且对违反附随义务能否解除合同这一问题没有定论,本文将对违反附随义务与合同解除关系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合同解除权是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已合法权益而享有的一种救济手段,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当出现规定事由时,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对于违反附随义务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关系,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中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在理论上仍然存在争议。有的学者支持肯定说,即违反附随义务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有的学者支持否定说,认为违反附随义务不可以解除合同关系;有的学者支持折衷说,认为违反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在第一部分对违反合同义务与合同解除关系进行了一般解读。在此部分,主要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法定事由来入手,分析了我国在哪种情况下违约可以导致合同解除,其主要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等,同时说明了在违反合同义务解除合同中是否应包含附随义务。第二部分具体阐述了有关违反附随义务解除合同的理论纷争。对于该问题,学界中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在该部分笔者具体论述了不同学者对该问题所持的观点,并且进行了总结,得出本文的结论,即违反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第三部分对域内外违反附随义务从而导致解除合同关系进行了立法上梳理。在此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德国、日本、英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国内法的现行规定进行梳理总结,并且对这些国家的立法规定进行了总结。第四部分论述了违反附随义务解除合同的相关构成要件,即有违反附随义务行为、权利人受到了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第五部分是对违反附随义务解除合同的走势进行了展望,在该部分主要从实务走向、理论走向、立法走向对违反附随义务解除合同进行了解读。本文对违反附随义务和合同解除关系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希望能够由更多的学者提出其观点,为司法实践中有关合同附随义务与合同解除问题提供更多理论依据和支持。
满雪东[10](2014)在《论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文中研究指明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合同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各种经济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亦将难以维持。研究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原则,符合我国的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随着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通过对合同落空原则相关问题的研究,目的是为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提供帮助。
二、英国法律中的违法合同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英国法律中的违法合同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违法合同无效后的返还问题研究 ——以英美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违法合同无效的返还现状 |
(一)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
(二)学理上的争鸣 |
二、英美法上禁止返还加例外的现行模式 |
(一)一般适用的禁止返还规则 |
(二)禁止返还的例外情形 |
三、英美法上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发展趋势 |
(一)普通法上的自由裁量权 |
(二)制定法上的自由裁量权 |
四、英美法上自由裁量权的指引 |
(一) 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
(二) 被违反规则设立的目的 |
(三) 法律体系内部的一致性 |
(四) 禁止返还的威慑力 |
(五) 当事人之间的权衡 |
(六) 比例原则 |
五、我国违法合同返还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
(一) 合理性裁判结果的选择 |
(二)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引入 |
(三)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构建设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试论无效合同(上)(论文提纲范文)
一、无效合同的要件 |
(一)确认无效合同的主体要件 |
(二)确认无效合同的内容要件 |
(三)确认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要件 |
(4)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为什么解读两个相关的法律制度? |
第一章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适用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有关违约金的案例 |
一、 据以研究的案例 |
二、 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
三、 本文意见 |
第二节 有关损害赔偿金的案例 |
一、 据以研究的案例 |
二、 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
三、 本文意见 |
第三节 有关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的案例 |
一、 据以研究的案例 |
二、 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
三、 本文意见 |
小结:由前三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
第二章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区别 |
第一节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功能、性质分析 |
一、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功能 |
二、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性质 |
第二节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区别 |
第三章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适用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关于违约金适用的比较法简考 |
一、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之规定 |
二、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之规定 |
第二节 关于损害赔偿金的比较法简考 |
一、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之规定 |
二、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之规定 |
第四章 我国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适用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第一节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适用制度的立法缺陷 |
一、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概念不明确 |
二、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性质、功能、分类不明确 |
三、 损害赔偿金的范围、计算方法不明确 |
四、 违约金“减增”适用规则不明确 |
五、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关系不明确 |
第二节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适用制度的完善 |
一、 科学界定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概念 |
二、 明确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性质、功能及种类 |
三、 理顺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
四、 拟规定惩罚性违约金以及其最高限额 |
五、 确认违约金条款的任意性和赋予法官增减违约金的权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英海事仲裁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总论 |
第一节 海事仲裁的历史和现状 |
一、 海事仲裁的历史 |
二、 海事仲裁在二十世纪的发展 |
三、 海事仲裁的有关法律 |
四、 海事仲裁的发展方向 |
五、 中国海事仲裁的发展 |
第二节 国际海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
一、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及其仲裁规则 |
二、 中国海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
第二章 仲裁协议 |
第一节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
一、 仲裁协议的概念 |
二、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
三、 仲裁庭管辖权的自裁原则 |
第二节 海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 |
一、 海事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含义 |
二、 海事仲裁协议独立性的理论基础 |
三、 中英两国法律中有关仲裁协议独立性问题 |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
第三章 仲裁程序 |
第一节 仲裁员的资格 |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
一、 独任仲裁庭 |
二、 合议制仲裁庭 |
第三节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
一、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含义 |
二、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区别 |
三、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在中英两国的发展 |
第四节 海事仲裁中的特殊程序 |
一、 简易程序的含义 |
二、 英国海事仲裁中的简易程序 |
三、 中国海事仲裁领域中的简易程序 |
第四章 仲裁裁决 |
第一节 海事仲裁裁决的作出和有效性 |
一、 仲裁裁决的种类 |
二、 仲裁裁决的作出 |
三、 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
第二节 无效仲裁裁决 |
第三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
一、 英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
二、 伦敦海事仲裁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
三、 中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
四、 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
第五章 中国海事仲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第一节 海事仲裁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 |
一、 国际海事仲裁制度统一化的总趋势 |
二、 海事仲裁制度的具体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我国海事仲裁的现状 |
第三节 完善我国海事仲裁制度的建议 |
第六章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仲裁协议(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仲裁协议概述 |
一、仲裁与仲裁协议 |
(一) 仲裁与当事人意思自治 |
(二) 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其特征 |
二、仲裁协议的性质 |
(一) 诉讼法上契约说 |
(二) 实体法上契约说 |
(三) 混合说 |
(四) 独立类型契约说 |
三、仲裁协议的种类 |
第二章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和内容 |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
(一) 实质要件 |
(二) 形式要件 |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
(一) 法定内容 |
(二) 约定内容 |
第三章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
一、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概念 |
二、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表现 |
(一) 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 |
(二) 赋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 |
(三) 排除法院管辖权 |
三、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
(一) 提出异议的主体 |
(二) 提出异议的时间 |
(三) 受理异议的机构 |
四、无效仲裁协议 |
(一)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
(二) 订立仲裁协议的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三) 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 |
(四) 仲裁协议内容不合法 |
(五) 仲裁协议形式不合法 |
第四章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 |
一、仲裁条款独立性的概念和理论依据 |
二、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
(一) 我国关于这一原则的相关立法 |
(二) 实践中引发较大争议的问题 |
第五章 对仲裁协议制度的完善 |
一、仲裁协议发展的新趋势 |
(一) 倾向于鼓励、支持、执行仲裁协议 |
(二) 最大限度的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三) 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得到广泛采纳 |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一) 对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要求过高 |
(二) 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要求过严 |
(三) 有关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认定机构问题 |
结语 |
参考书目 |
(7)论券商资产管理产品信托法律关系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券商资管性质模糊导致问题解析 |
第一节 资管市场竞争态势分析 |
第二节 竞争失衡原因解析 |
第二章 券商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托法律关系属性探析 |
第一节 信托受托人与证券公司 |
一、 信任标准 |
二、 谨慎标准 |
三、 消极标准 |
第二节 基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模式的类型化分析 |
一、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型 |
第三节 券商定向资管-银证合作通道型 |
一、 银行证券合作原因分析 |
二、 银证合作“信托模式”监管套利解读 |
三、 “监管套利”多层次原因分析 |
第四节 券商资管定位信托关系的优势 |
一、 受托人义务规范理念全面 |
二、 有效防止监管套利 |
第三章 对当前券商资产管理市场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统一信托与券商资管监管标准 |
一、 监管思路转变 |
二 功能监管 |
第二节 完善券商权利义务规定 |
第三节 制定《信托业法》 |
参考文献 |
(8)经济法视角下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农村土地信托基础理论 |
(一)农村土地信托概述 |
1、信托的概念 |
2、农村土地信托的内涵 |
(二)农村土地信托的渊源与现状 |
1、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起源 |
2、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背景与现状分析 |
(三)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法律构造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2、农村土地信托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
二、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我国土地信托相关法律和政策概况 |
(二)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 |
1、现有农村土地信托实践问题剖析 |
2、现行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法律问题 |
(三)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亟待完善 |
三、域外土地信托制度研究 |
(一)美国土地信托制度研究 |
1、土地保护信托模式 |
2、社区土地信托模式 |
(二)日本土地信托制度研究 |
1、出售型土地信托 |
2、租赁型土地信托 |
(三)借鉴经验及启示 |
1、多样化的资金渠道 |
2、完备的法律制度 |
四、完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建议 |
(一)土地信托立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
1、我国土地信托法律体系的完善 |
2、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
(二)我国农村土地信托配套制度的完善 |
1、土地信托体系梳理 |
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违反附随义务与合同解除关系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违反合同义务与合同解除关系的一般解读 |
(一) 拒绝履行 |
(二) 迟延履行 |
(三) 瑕疵履行 |
二、违反附随义务解除合同的理论纷争 |
(一) 肯定说 |
(二) 否定说 |
(三) 折衷说 |
(四) 小结 |
三、域内外违反附随义务解除合同的立法梳理 |
(一) 德国 |
(二) 日本 |
(三) 英国 |
(四) 我国立法的现状 |
(五) 小结 |
四、违反附随义务解除合同的要件解读 |
(一) 有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
(二) 权利人受到损害 |
(三) 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四) 违约方主观上具有过错 |
(五) 小结 |
五、违反附随义务解除合同的走势展望 |
(一) 实务走向 |
(二) 理论走向 |
(三) 立法走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辨情况表 |
(10)论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合同落空原则的概念及法律要件 |
(一)合同落空的概念 |
(二)合同落空原则的法律要件 |
二、可以援引合同落空的情况 |
(一)违法合同 |
(二)标的物灭失或无法使用 |
(三)合同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
(四)政府实行封锁禁运和进出口许可证 |
三、合同落空原则使用上的限制 |
(一)一方当事人能对履约作出绝对性保证 |
(二)情势变化但尚未构成根本性变化 |
(三)罢工与战争 |
四、合同落空的法律后果 |
五、结论 |
四、英国法律中的违法合同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违法合同无效后的返还问题研究 ——以英美法为视角[D]. 杨倩.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2]英国法律中的违法合同问题[J]. P·S·阿蒂亚,吴章法. 国外法学, 1986(02)
- [3]试论无效合同(上)[J]. 仇京荣. 政法论坛, 1992(05)
- [4]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D]. 郭红波. 黑龙江大学, 2012(S1)
- [5]中英海事仲裁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的比较研究[D]. 张恩恩. 上海海事大学, 2003(01)
- [6]论仲裁协议[D]. 王岩. 中国政法大学, 2005(06)
- [7]论券商资产管理产品信托法律关系定位[D]. 李洋.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8]经济法视角下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研究[D]. 付松华. 江西财经大学, 2015(07)
- [9]违反附随义务与合同解除关系考[D]. 张慧. 山东大学, 2020(02)
- [10]论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J]. 满雪东. 中国经贸导刊, 20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