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通则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论文文献综述)
汪青松[1](2016)在《主体制度民商合一的中国路径》文中指出成文私法体系下所谓的"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区别只是表象,商事主体制度如何回归融入民事基本法主体体系始终是大陆法系国家曾经或依然面临的共性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的主体制度设计先天不足,无法充分发挥对整个私法主体的统领功能,由此导致民事主体制度与商事主体制度形合实分,私法主体制度内部难以实现逻辑自洽。民法典制定之启动为主体制度的"纳商入民"提供了契机,但既有的"自然人+法人"的二元构造抑或引入"第三民事主体"的三元模式都在理论或实践上面临障碍。基于对中国当代私法理论与立法积淀的充分尊重所建立的"自然人+组织"的主体构造,兼顾了分类体系的对称性、周延性和开放性的统一,能够为民法总则的主体制度设计提供一条有效实现"纳商入民"的中国路径,同时为未来新生商事主体的融入预留制度空间。
赵万一[2](2015)在《中国究竟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兼谈民法典中如何处理与商法的关系》文中认为民法典不是一种简单的文本设计,而是一种理念、一种精神、一种文化,是抽象提炼的一些适用于所有社会主体的带有基础性的普适性规则。民法典的编纂与其说是一种重大立法活动,毋宁说是一种重大的国家政治行为。民法典制定的目的不应是单纯地为了填补法律体系上的缺失,更重要的应是利用民法典自身的丰厚文化意蕴和强大辐射功能,提振中国的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民法典的制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精神、法律理念和法律价值作支撑。民法典应是公民权利的圣经,是公民基本行为的路引与航标,是一国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体现和升华,是国家现代法治的主要载体。民法典的内容应以基本性、人本性、普遍性、典型性、重大性、稳定性和代表性作为设定条件。民法与商法的基本分工是: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经济的前置性法律;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民法典编纂的技术路径选择上,基于节约立法成本和考虑社会的可接受程度,与其草率冒进地制定一部全新的民法典,不如在充分总结《民法通则》适用经验的基础上,对既有的较为成熟的《民法通则》进行扩充、改造和升级,将民法典打造成《民法通则》的升级版或2.0版。
朱广新[3](2014)在《超越经验主义立法:编纂民法典》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现行民法是在两步走的民事立法策略指导下适应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于三十年间逐渐发展起来的。浓厚的经验主义立法思维,使现行民法不仅在内外体系两方面皆存在严重缺陷,而且在法律适用上生发出日益膨胀的司法解释肿瘤。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司法解释,已对民事法律构成严重解构之势。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可能产生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化的新型政治社会结构,我国民事立法应顺应时势从经验主义转向理性主义,编纂民法典。为此,立法者应深刻领会私法的特性,摈弃超前立法会束缚人们手脚的陈腐观念。
赵旭东,石少侠,李建伟,梁上上,于莹[4](2018)在《《商法通则》立法大家谈》文中研究说明由于民法与商法之间固有的联系,随着民法典编纂成为国家重大立法决策并全面启动,商事立法也引发了广泛关注。2017年10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公布了《商法通则(立法建议稿)》,对商法的地位及其在民法典编纂中的安排进行了制度设计,力求突破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传统模式,以民法典与商事单行法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民商立法衔接问题。针对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关注的重点问题,本刊特邀该领域五位知名学者就商法通则立法必要性、体系设计以及民法与商法立法模式选择展开讨论,同时对商法实践热点话题——商号和商事代理制度入法路径予以回应。
商红明[5](2020)在《我国《经济法通则》研究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文中提出在法典化的时代,面对各部门法的帝国主义及经济法领域内的分离运动和法系冲突难题,经济法的通则化主张再度兴起,其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统一主义的反应。然而,截至目前四次有关《经济法通则》的讨论,依旧存在共识不足、理论准备不充分、立法推进乏力的问题。为此,在回顾过去,传承经济法前辈经济法通则化/法典化理想的同时,我们更应立足当下,把握未来,着重做好以下三个层面的工作:在立法定位方面,可以以《民法通则》为参照;在学术准备方面,可以将调制论作为方向选择;在立法准备方面,则应做好对既有经济单行法的评估与通则的制定、《经济法通则》的制定与各经济法板块基本法创制之间的"双重并进"。
李建伟[6](2016)在《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的限度及其理论解释》文中研究说明如何建构民商法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主要存在"民法典+单行商事法"与"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商事法"两种范式主张。其中前者力主"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制定民法典总则",这一立法设想可行与否,涉及到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的限度及其模式等问题。无论从构建统一私法体系的形式理性立场,抑或从商事立法体系化的现实主义立场,"民法典+单行商事法"范式都难称最优,"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制定民法典总则"的范式应受质疑,民法总则制定应该果决放弃民商合一的理想化追求,剥离难以承载的提供商法规范之重任,循"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商事法"范式构建统一私法体系,藉由实现商事立法的体系化,是符合中国民商事立法现实的理性立法选择。
吴奕锋,王博文,夏江皓[7](2014)在《“走向中国民法典——历史的机遇与挑战”学术研讨会综述》文中认为2014年10月18日,北京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教授民商法研究发展基金、《中外法学》编辑部共同举办的"走向中国民法典——历史的机遇与挑战"学术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到会致辞。来自多家学术单位和最高法院的专家学者,聚会研讨民法学理和制度。会议分为基调演讲、主旨演讲、圆桌讨论、论文报告和评议等环节,七十多位民法学者围绕民法典编纂、民法总则相关制度、债法制度等主题展开了研讨。现将本次研讨
黄明耀[8](2003)在《民法适用基本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序。民法适用基本问题的研究,既十分艰巨又十分庞杂,但在我国现阶段却具有特殊的重要性。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就此研究薄弱,导致实务界在民法适用观念上的错乱和适用技术水平整体上的低下,并进而导致民法制度设计在审判实践中某种程度上的落空或扭曲,民法的精神和理念难于通过审判实务植根于市民社会生活之中。如何就适用民法进行带有世界观、方法论性质的研究,已是民法学界的迫切需要。同时,由于民法适用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涵摄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民法适用基本问题的研究在方法上的多样性。如民法适用基本问题的研究首先需要进行历史的考察,以检讨民法适用的历史脉络和发展方向;需要进行部门法的边缘研究,以便观察程序法、司法体制对民法适用的微观影响;必须进行法律规范分析,以便为请求权基础关系、民法适用的推理以至民法解释奠定基础;需要进行哲学思辩,通过法哲学的诘问,对民法解释的现代发展、民法适用的实质推理、民法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等问题作出回答;需要实证以及社会学研究方法,研究民法适用的社会效果;同时还离不开经济分析研究,以便进行利益平衡以实现个案的效率、公平与正义,等等。 第一章:民法适用内涵考。概念是理论的基础,故笔者首先对民法适用内涵和应包容的外延进行了探讨。同时,作为民法适用方法论展开之铺垫,笔者略论了民法适用观念变迁与民法演进的依存关系。笔者认为,民法适用观念的机械和僵化,阉割了民法对社会的调适机能,使民法成为“死法”,加剧了近代民法与现实社会的紧张关系,促成近代民法一步步走向衰落;而自由法运动则激活了民法,使民法因应近代世界社会之变迁,保持青春与活力;民法适用观念的变迁,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迈进历程,对深入解读民法兴衰更迭的发展轨迹,无疑深具意义。笔者在对当今中国民法面临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当今中国大陆民事法官,在法律适用诸多问题上也需有观念的更新、方法论的转向,否则便无以担当起急剧变革的转型时期繁重而复杂的审判任务。 第二章:民法适用的历史检讨。研究民法适用首先要梳理民法适用的历史脉络,廓清民法适用的由来、历史演变以及发展方向,从而为民法适用勾勒出一个动态的概貌。就我国民法适用的研究,要立足于古代民法适用源头,研究我国历史上的民事司法概况和民法适用观念,以及这些历史的惯性因素对当今中国民事司法的影响;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很大程度上是从根据地司法发展演变而来,故考察根据地时期民事司法的特点和成功做法,对研究今天的民事司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研究民法适用主要应当立足于现在的民事司法,故笔者对建国以后我国民事司法的擅变,从计划经济时期的民法适用、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民法适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适用,分三个阶段进行了探讨。其中,对《民法通则》的颁行对我国民法适用的意义,我国民事审判实务中长达二十年的“经济审判”,以及民事司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发展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第三章: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对基本原则的描述,不仅仅是理论研究一以贯之的思路,更主要的是为了确立我国民法适用在观念上应当具有的指导思想,为民法适用提供某种带有世界观而非仅仅是具体方法的理论指引。笔者在对民法适用基本原则进行概述性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并论述了民法适用的三个原则:(l)鉴于民法的权利法本质和民法法源的不充分性,民法适用应以“私权救济最大化”为原则,此乃民法适用的目的性原则;(2)鉴于成文法规定的一般性与具体个案的特殊性,为在法律的安定性与个案的妥当性之间求得适度的平衡,笔者提出“依个案予以衡平”,作为法律适用的妥当性原则;(3)由于民法适用是民事司法活动,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一种具体的司法行为,对这种适用法律的行为必然要予以严格的程序性约束,故笔者提出“依程序决定民法适用”,作为民法适用的程序性原则。 第四章:民法适用中的法源。法源问题不仅在民事司法实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涉及到“法典之外是否有法源”这一命题,故同时也是民法适用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其核心在于:当成文法中找不到处理具体个案的依据,或者在相关具体规定具有某种不合适宜性时,法官可否能动地司法,在成文法之外寻求法源补充,以为处理个案的依据。笔者认为,从审判实务角度看,民法适用中甄别、取舍法源,探寻新的法源,往往是民法得以发展、法律得以因应时事变迁的重要途径,是民法之所以能成为“活法”的重要原因。这也是由民法的特性、民法的功用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决定的。对法源问题的不同态度也是民事司法与刑事司法、行政司法的显著区别。在木章,笔者在对民法法源一般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民法的正式法源和非正式法源展开进行了论述,其中对宪法司法化、判例的地位与作用、民间法的合理性等较为敏感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探讨。同时,针对民法领域广泛存在的规范冲突问题,笔者提出并分析了解决法源冲突的具体途径。 第五章
周林彬[9](2015)在《民法总则制定中商法总则内容的加入——以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一般规定”条款的修改意见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我国《民法典》编纂重要内容的民法总则制定中不能忽视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商法总则内容的加入。从我国民法与商法的立法体例实际出发,民法总则制定中商法总则内容的有效加入主要表现在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等"一般条款"制定中商法总则内容的加入,这一加入虽然不是最优或次优的立法方案,却是必要和可行的现实立法选择方案。
申鹏[10](2014)在《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研究》文中认为论文研究了我国税收基本法的立法问题,从税的概念与性质出发,分析了税收法治的现状与意义,从税收基本法的理论探讨与现实国情的对比分析入手,通过对国外成功经验的比较研究,研究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存在的阻碍,并提出当前的现实选择。作者认为,尽管制定税收基本法十分必要,但基于我国的国情,很难在短时期内制定出一部完备的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从出台到完善必然需要较长的历史过程。制定税收基本法,首先要在理论上明确税的产生及其发展演进的脉络,进而提出我国当前为什么要推进税收法治,税收法治之于我国建设现代国家制度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当前税收法治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对症下药。那么,导致我国税收法治滞后的原因是什么?这既是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税收基本法能否出台的社会经济基础,是论文分析首先要分析的问题,论文第二部分着重理论层面分析分析税的产生、税与国家的关系、税的本质以及税收法治的作用,并重点分析了我国税收法治的现状和问题;第三部分从税收基本法的理论分析入手,研究提出了税收基本法的重要意义,以及税收基本法的必要性,对我国税收基本法应当规范和界定哪些内容作出了梳理,提出了税收基本法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在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税收基本法多数都有较为成熟的法律规范,各国的成功经验可为我国立法提供必要的参考,因此,比较借鉴国外的经验是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应当的选择,第四部分论文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法治产生的历史、文化和政治根源,并对部分国家税收基本法作了比较研究。在分析完现实的问题和对国际经验进行比较研究后,论文认为:从微观上看,税收法治落后的原因有法律制度不健全、税收执法不规范、税收司法建设落后等原因,但是从宏观上看,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历史和文化根源。为此,本论文第五部分主要从几个层面探讨了制定税收基本法面临的难点,税收基本法难以出台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低下,具体而言: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问题。我国究竟要建立什么样的法治国家,与西方法治国家相比而言,有什么区别,是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无庸置疑,不同的历史文化必然催生不同的法治国家模式,目前我国的法治模式并未形成,有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地演进发展。税收基本法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部分,必然要受到法治水平的影响。二是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划分双方的税权是焦点所在。但目前中央与地方关系并没有形成规范的、稳定的制度,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权划分显然是混乱的,特别是税收征收权十分混乱,许多地方存在着准税收性质的政府性收入,国家的税权并没有实现统一和规范。这有很多原因,如事权不清晰等。税收基本法相关内容的规定,应当建立在规范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之上,当前我国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三是税权问题。税权是什么,税权与宪政是什么关系,如何处理公民在税收上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实现税收立法的民主公开。这些问题是当前税收问题的焦点,也是税收基本法立法中必须要界定和规范的问题,但目前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并未得到清晰的阐释,实践上更缺乏成熟的经验。当然也会影响到税收基本法的出台。四是目前对税收本质和职能作用的认识。税收的本质和职能作用是税收基本法制定时的灵魂,也是立法理念、税收原则等的基石。但当前对社会主义税收与资本主义税收的区别,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有哪些特殊的职能作用等并没有科学的认知,这些问题解决不了,税收基本法即使出台,发挥的作用也会大打折扣。论文最后两部分,提出了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的路径选择,并设想了初步的框架与内容。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注重把税收基本法的立法与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社会制度等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把税收基本法的制定放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力图说明税收基本法的推出,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执政方式转变的重要路径;另一方面,把税收基本法的立法放在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文明国家的历史潮流中,从历史的、发展的角度来研究税收基本法的立法问题。作者认为,税收基本法的出台必然会伴随着我国现代化的进程的推进逐步得以实现,但当前制定税收基本法不可以面面俱到,只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取舍,首先要针对我国目前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一些税收程序性内容和具体的征管实际问题作出明确界定,这样不仅有利于税收法治的逐步实现,也可解决当前税收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
二、民法通则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法通则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论文提纲范文)
(1)主体制度民商合一的中国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私法主体由民渐商的历史考察 |
(一)私法主体从个体到契约再到组织不断扩展的基本脉络 |
(二)商事共同体获得私法主体资格的实在法路径 |
(三)商事共同体实现从契约到组织飞跃的内在机理 |
(四)契约与组织的事实判定与法律判定 |
二、中国私法主体制度的立法构造及其内在冲突 |
(一)中国民商法主体制度形合实分的结构样态 |
(二)中国私法主体制度的内在冲突 |
三、中国民事主体制度改革的主要思路及其评价 |
(一)基于二元主体模式的变革思路 |
(二)基于三元主体模式的变革思路 |
(三)现有变革思路的简要评价 |
四、“自然人+组织”的二元主体构造的可行性分析 |
(一)各类组织体能够抽象出共同的法律特征 |
(二)“组织”概念确定化与民法理论发展潮流相契合 |
(三)中国现行立法已经将“组织”作为类主体概念广泛使用 |
五、“自然人+组织”主体构造之具体规则构想 |
(一)民法典总则中主体分类体系的展开 |
(二)民事基本法应当为“组织”提供的一般规则 |
(三)法人基本制度的完善 |
(四)非法人组织的基本规则 |
结语 |
(2)中国究竟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兼谈民法典中如何处理与商法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民法是什么 |
( 一) 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
( 二) 民法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准绳,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
( 三) 民法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人类文化传承的主要载体 |
( 四) 民法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公民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的总和,具有一定的民族性 |
二、市场经济为什么需要商法 |
( 一) 商法产生的原因和意义 |
( 二) 商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
三、应该如何定位民法典 |
( 一) 为什么会有民法典 |
( 二) 民法典能够干什么 |
( 三) 民法典应该规定什么 |
四、民法典不能干什么 |
( 一) 民法作用的有限性 |
1. 民法作用范围的有限性 |
2. 民法作用方式的有限性 |
( 二) 民法典的局限性 |
( 三) 民法典不应当规定什么 |
1. 非人本性法律制度 |
2. 非基本性法律制度 |
3. 非普遍性法律制度 |
4. 非稳定性法律制度 |
5. 非规范性( 非定型性) 法律制度 |
6. 非重大性法律制度 |
7. 非典型性法律制度 |
五、民法典中如何处理好与商法的关系———我国民商立法的模式选择 |
( 一) 单一法典化背景下如何处理民法典和商法之间的关系。 |
1. 单一法典化背景下处理民法和商法之间关系的基本要求 |
2. 单一法典化背景下商法中的哪些内容可以体现在民法典中 |
3. 单一法典化背景下如何进行民法典的设计 |
( 二) 双重法典化背景下如何处理民法典和商法之间的关系。 |
1. 双重法典化背景下民法典制定的基本要求 |
2. 双重法典化背景下商法典制定的基本要求 |
3. 双重法典化背景下的民商法律分工及其基本内容设计 |
( 三) 如何进一步充实民法典中的一般性法律条款 |
结语 |
(4)《商法通则》立法大家谈(论文提纲范文)
赵旭东:我国《商法通则》体系的设计与建构 |
一、商法通则的立法背景和建构目标 |
1.超越典型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体例的商事立法 |
2.单行法基本齐备的商事立法 |
3.民法总则之后的商事立法 |
二、商法通则的体系架构和基本内容 |
1.商事主体制度 |
2.商事权利义务制度 |
3.商事登记制度 |
4.商业名称与字号制度 |
5.商事账簿制度 |
6.商事行为制度 |
7.商事代理制度 |
8.商事营业制度 |
9.商事公示与信用制度 |
10.商事监管制度 |
11.商事争议解决制度 |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总结与确立 |
石少侠:制定《商法通则》是法制模式创新和市场法治需求 |
一、法制创新:我国应正确处理民商法关系 |
二、面对现实:我国应抓紧制定《商法通则》 |
三、基本架构:我国《商法通则》的主要内容 |
李建伟:我国民商事立法模式选择 |
一、我国现行民商事立法模式的判断困惑 |
二、《民法总则》:一次失败的民商合一尝试 |
三、民商事立法体例创新的历史机遇与实现 |
梁上上:商号立法制度完善 |
一、商号、企业名称与商业名称的厘清 |
二、字号的规范 |
三、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 |
四、企业名称的使用许可 |
1.使用许可的方式 |
2.使用许可的连带责任 |
3.使用许可的责任构成 |
4.许可人的责任范围 |
结语 |
于莹:商事代理的立法不足与《商法通则》 |
一、商事代理制度与民事代理制度具有本质的区别 |
二、我国现行法适用于商事代理的制度障碍 |
三、制定《商法通则》统一规范商事代理制度的必要性 |
(5)我国《经济法通则》研究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本背景:时代契机与学科危机 |
(一)时代契机 |
(二)学科危机 |
1.经济法学会继续被肢解吗? |
2.法系冲突与经济法学的方向难题 |
3.统一主义的艰难努力与初步成效 |
二、历史回顾:草拟情况与成果评估 |
(一)《经济法通则》草拟的历史情况 |
(二)《经济法纲要/经济法典》的初步评估 |
1.对既有《经济法纲要》的一个初步评估 |
2.经济法规汇编与《经济法典》评估 |
三、学术成果:基本共识与一些争议 |
(一)既有学术成果的一个初步概览 |
(二)对制定《经济法通则》的一些共识 |
(三)对制定《经济法通则》存在的一些争议 |
(四)沉默的大多数 |
四、延伸讨论:目标参照与方向选择 |
(一)《民法通则》作为目标参照 |
1.《民法通则》是一部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通则 |
2.为什么叫通则及其当下意义 |
3.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的通则 |
4.早的是否就是好的——演进与建构 |
(二)调制论作为方向选择 |
1.几无域外经验可资借鉴的《经济法通则》 |
2.苏联法的影响及其淡去 |
3.德国式法典还是美国式汇编 |
4.各家之言与提取公因式 |
五、结语:理想传承与具体进路 |
(一)经济法通则化/法典化的理想传承 |
(二)制定《经济法通则》学术准备的分步实施 |
(三)《经济法通则》立法准备的双重并进 |
(6)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的限度及其理论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民商合一的真相与民商分立的创新 |
(一)民商合一的真相 |
(二)民商分立的创新 |
(三)民商分立的法理支撑:实质商法的独立性 |
1. 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不是民法的特别法。 |
2. 商法的民事化与民法的商事化现象,从不意味着商法独立性的丧失。 |
3. 商法之实质区别于民法之处,在于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双重背离。 |
4. 实质商法的独立是一个客观事实,不是一项价值判断。 |
二、民法总则对商事规范的抽象能力及其限度 |
(一)民法总则对商事规范的抽象能力 |
(二)决定民法总则抽象能力的因素 |
1. 恪守“具有一体适用效力”的普适性标准,决定了商法规范进入民法总则的体量相当有限。 |
2. 立法技术剩余的辅助使用,凸显了商法通则的优势。 |
3. 商法规范适合较低程度的抽象化立法,民法总则不宜过度抽象之。 |
(三)商法规范不宜被民法总则过度抽象的例证 |
1. 关于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
2. 关于民商事主体。 |
3. 关于民事权利的客体。 |
4. 关于法律行为与商行为。 |
5. 关于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 |
三、从立法现状看民法总则涵括商法规范的困难与立法出路 |
(一)《民法总则》立法草稿的现实选择 |
(二)汇编式民法典编纂的选择 |
(三)两种立法范式的相对优势比较 |
(四)商法通则:理性而现实的立法选择 |
结论 |
(8)民法适用基本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序 |
第一章 民法适用内涵考 |
一、 民法适用概念界定 |
二、 民法适用与民法演进 |
(一) 民法适用观念的僵化与近代民法的衰落 |
(二) 自由法运动与民法适用观念的更新 |
(三) 我国民法演进与民法适用的任务 |
第二章 民法适用的历史检讨 |
一、 中国封建社会的民法适用 |
(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无民法文化? |
(二) 中国历史上的民事立法管窥 |
(三) 中国古代民法适用探略 |
二、 革命老区的民法适用 |
三、 新中国民法适用 |
(一) 计划经济时期的民法适用 |
(二) 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民法适用 |
(三)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适用 |
第三章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
一、 民法适用基本原则概述 |
二、 原则一:私权救济最大化--目的性原则 |
(一) 有权利必有救济 |
(二) 法无明文禁止即享有权利 |
(三) 对强制性规定进行价值判断 |
(四) 对适法行为的保护 |
(五) 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护新型权利 |
(六) 权利保护最大化与权利滥用的禁止 |
三、 原则二:依个案予以衡平--妥当性原则 |
(一) 权利冲突与衡平 |
(二) 优势原则与衡平 |
(三) 诚实信用与衡平 |
四、 原则三:依程序决定民法适用--程序性原则 |
第四章 民法适用中的法源 |
一、 民法法源的意蕴 |
(一) 民法法源的概念 |
(二) 关于民法法源的体系 |
二、 司法中的民法法源 |
(一) 民法的正式法源 |
(二) 民法的非正式法源 |
三、 民法法源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
(一) 关于法源冲突 |
(二) 法源冲突的解决原则 |
(三) 关于民法的溯及力 |
第五章 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 |
一、 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概述 |
二、 演绎推理 |
三、 归纳推理 |
四、 类比推理 |
第六章 民事请求权的基础关系 |
一、 民事请求权基础与民法适用 |
二、 关于民法规范 |
(一) 基本概念 |
(二) 请求权基础与不完全法条 |
三、 请求权检讨顺序 |
(一) 请求权基础与民法体系结构 |
(二) 请求权的类型和请求权行使的规则 |
(三) 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 |
(四) 请求权检讨实例 |
四、 请求权基础的竟合 |
(一) 请求权基础竟合的一般理论 |
(二) 民事责任竟合 |
五、 关于案由 |
(一) 关于案由的一般理论 |
(二) 案由与民事司法实务 |
第七章 民法适用中的解释问题 |
一、 法律解释的几个基本理论 |
(一) 法律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
(二) 法律解释的狭义与广义 |
(三) 法律解释的主义和道路 |
(四) 法律解释与事实解释 |
二、 价值补充、漏洞补充、恶法回避 |
(一) 价值补充 |
(二) 漏洞补充 |
(三) 恶法回避 |
三、 实务中民法解释的困窘 |
(一) 法律解释主体的局限性 |
(二) 民法体系的残缺给民法解释的负担 |
(三) 体制和环境对民法解释的困扰 |
(四) 法律解释中的“精英话语” |
第八章 民法适用与法官自由裁量 |
一、 自由裁量的内涵 |
二、 关于自由裁量的论争 |
三、 法官自由裁量在我国民法适用中的意义 |
(一) 从我国法文化看法官的自由裁量 |
(二) 从民法的特性看法官的自由裁量 |
(三) 从我国民事立法看法官的自由裁量 |
四、 裁量的自由与规制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9)民法总则制定中商法总则内容的加入——以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一般规定”条款的修改意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定不能忽视商法总则内容的加入 |
二、我国民法总则 “立法目的”条款中商法内容的加入 |
三、我国民法总则 “调整对象”条款中商法内容的加入 |
四、我国民法总则 “基本原则”条款中商法内容的加入 |
五、我国民法总则 “法律适用”条款中商法内容的加入 |
六、我国民法总则制定中如何加入商法总则内容 |
(10)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论文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情况 |
1.4 论文的框架结构 |
1.5 论文的研究视角 |
1.6 论文的创新 |
2 税、税法与税收法治 |
2.1 税 |
2.1.1 税的概念内涵 |
2.1.1.1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对税的认识 |
2.1.1.2 近代西方国家对税的认识 |
2.1.1.3 当代学术界对关于税的定义 |
2.1.2 税与国家 |
2.1.3 税的性质 |
2.2 税法 |
2.2.1 法的观念起源 |
2.2.2 税法的内涵 |
2.2.3 税法与行政法规之比较 |
2.2.4 我国税法的变迁 |
2.2.4.1 古代中国税收法律 |
2.2.4.2 古代中国税法的特征 |
2.2.4.3 近代中国税法的变迁 |
2.2.4.4 建国以来税法的变迁 |
2.3 税收法治 |
2.3.1 我国税收法治现状 |
2.3.1.1 税收立法滞后时代发展需要 |
2.3.1.2 税收法治意识淡薄 |
2.3.1.3 税收执法和司法不规范 |
2.3.2 税收法治与税收风险 |
2.3.3 推进税收法治的必要性 |
2.3.3.1 税收法治是建设现代国家的需要 |
2.3.3.2 税收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
2.3.3.3 税收法治是建设和谐税收环境的需要 |
2.3.4 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建设 |
2.3.4.1 各国税法体系的分类 |
2.3.4.2 我国税法体系的构建 |
3 税收基本法 |
3.1 税收基本法的概念和内涵 |
3.2 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的价值趋向 |
3.3 税收基本法法理研究 |
3.3.1 税收、宪法与现代国家 |
3.3.1.1 西方的经验 |
3.3.1.2 我国的情况 |
3.3.2 税收基本法的宪政意义 |
3.3.3 税收基本法在财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3.3.3.1 与预算法的关系 |
3.3.3.2 与单行税法的关系 |
3.3.3.3 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关系 |
3.4 税收基本法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3.4.1 制定税收基本法是税收法治的需要 |
3.4.2 制定税收基本法是构筑现代税法体系的内在要求 |
3.4.3 制定税收基本法是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和弥补法律漏洞的现实需要 |
3.4.4 制定税收基本法是建立良好的税收征纳关系的需要 |
3.5 税收基本法应当规范的主要内容 |
3.5.1 税收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
3.5.2 税收基本法的调整范围 |
3.5.3 税法原则 |
3.5.3.1 税法基本原则 |
3.5.3.2 税法适用原则 |
3.5.3.3 税收基本法中税收原则内容的规定 |
3.5.4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
3.5.4.1 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3.5.4.2 要建立权利本位的理念 |
3.5.4.3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
3.5.4.4 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
3.5.5 税收征收程序 |
3.5.5.1 纳税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3.5.5.2 税收征纳的一般原则 |
3.5.5.3 税收的确定与征收 |
3.5.5.4 税收的执行 |
3.5.5.5 协助义务 |
4 国外的经验与借鉴 |
4.1 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法治的的产生与特点 |
4.1.1 欧洲封建制度培育了税收法治的土壤 |
4.1.1.1 欧洲封建制度产生的历史社会根源 |
4.1.1.2 欧洲封建制度孕育了税收法治 |
4.1.2 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与税收法治 |
4.1.3 西方宪政和法治精神下的税收 |
4.2 德国税收基本法 |
4.2.1 德国法律发展历程 |
4.2.2 德国的财政法律体系 |
4.2.2.1 财政法律体系 |
4.2.2.2 德国税收法律情况 |
4.2.3 德国税收基本法的体例和内容 |
4.2.4 对德国税收基本法的认识 |
4.2.4.1 德国税收基本法是沟通宪法和单行税法的桥梁 |
4.2.4.2 税收基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4.2.4.3 引入了税收债务关系说 |
4.2.4.4 小结 |
4.3 日本税收基本法 |
4.3.0 日本法律发展历程 |
4.3.1 日本财政税收法律体系 |
4.3.2 日本税收基本法的体例和内容 |
4.3.3 对日本国税通则法的认识 |
4.3.3.1 国税通则法是财政税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
4.3.3.2 规定税法要素的基本概念 |
4.3.3.3 明确规定各税种纳税义务的成立时间 |
4.3.3.4 明确规定纳税义务的承继 |
4.3.3.5 对纳税申报做出详细而全面的规定 |
4.3.3.6 明确规定征税权和还付金的消灭时效以及时效的中断、终止等事项 |
5 税收基本法立法阻滞的原因 |
5.1 国家治理能力及影响 |
5.1.1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5.1.2 国家治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
5.1.3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低下是税收基本法立法阻滞的根本原因 |
5.2 我国的法治文化及影响 |
5.2.1 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治环境 |
5.2.1.1 古代中国的法律思想 |
5.2.1.2 法律理念的演进与特点 |
5.2.1.3 对古代法律思想的评价 |
5.2.2 近代中国对法治的探索和实践 |
5.2.3 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历程 |
5.2.3.1 改革开放之前的历程 |
5.2.3.2 改革开放之后法治建设历程 |
5.2.4 我国法治环境评析 |
5.2.4.1 对现代西方法治的理解 |
5.2.4.2 法治国家概念辨析 |
5.2.4.3 我国的法治现状与思考 |
5.3 中央与地方关系 |
5.3.1 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迁 |
5.3.2 当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现状及成效 |
5.3.3 当前中央与地方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5.4 对我国现阶段税收的认识及影响 |
5.4.1 税收的职能 |
5.4.2 权利与义务问题 |
5.4.3 税收征管能力问题 |
6 税收基本法立法的路径选择 |
6.1 税收基本法立法必须要立足于历史与现实 |
6.2 妥善解决税权问题 |
6.2.1 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必要性 |
6.2.2 关于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
6.2.2.1 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 |
6.2.2.2 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 |
6.2.3 税收分配管理权 |
6.2.4 解决税权问题的现实难点 |
6.3 税收执法和司法的现实情况 |
7 我国税收基本法的设想 |
7.1 税收基本法内容的取舍 |
7.1.1 翔实还是简单? |
7.1.1.1 国际比较 |
7.1.1.2 国际经验的借鉴与我国的选择 |
7.1.2 当前税收基本法立法的定位 |
7.2 处理税收基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7.3 税收基本法的调整范围 |
7.4 我国税收基本法体例安排和主要内容 |
7.4.1 关于总则部分 |
7.4.2 关于分则部分 |
7.4.3 关于附则部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民法通则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主体制度民商合一的中国路径[J]. 汪青松. 法学研究, 2016(02)
- [2]中国究竟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兼谈民法典中如何处理与商法的关系[J]. 赵万一. 现代法学, 2015(06)
- [3]超越经验主义立法:编纂民法典[J]. 朱广新. 中外法学, 2014(06)
- [4]《商法通则》立法大家谈[J]. 赵旭东,石少侠,李建伟,梁上上,于莹.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3)
- [5]我国《经济法通则》研究的过去、现在与未来[J]. 商红明. 财经法学, 2020(01)
- [6]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的限度及其理论解释[J]. 李建伟. 中国法学, 2016(04)
- [7]“走向中国民法典——历史的机遇与挑战”学术研讨会综述[J]. 吴奕锋,王博文,夏江皓. 中外法学, 2014(06)
- [8]民法适用基本问题研究[D]. 黄明耀. 西南政法大学, 2003(03)
- [9]民法总则制定中商法总则内容的加入——以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一般规定”条款的修改意见为例[J]. 周林彬. 社会科学战线, 2015(12)
- [10]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研究[D]. 申鹏.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