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政府召开第12次常务会议(论文文献综述)
蔡豫[1](2017)在《“以党治国”在地方层级的实践—国民党浙江省党部研究(1924-1937)》文中研究表明国民党作为中国近现代史上的重要政党,在中国开创“以党治国”的先河,对此后政局的走向产生了深远影响。学术界过往比较重视国民党中央的活动,对国民党地方党部的研究则相对薄弱。本文从国民党浙江省党部入手,考察国民党在地方层级的治理思想、组织活动、党员构成、党政关系等方面。通过这些研究可以揭示国民党在大陆执政期间,尤其是在抗战前相对稳定的十年里,其核心统治地区的地方党组织的运作模式与政治生态。本文由绪论、正文、结语、参考文献、附录等几部分组成。正文部分由六章组成。第一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国共合作和浙江政局两个方面入手,分析浙江国民党组织产生的背景;第二部分叙述国民党浙江临时省党部建立的过程及其初期的发展状况。第二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孙中山逝世导致了国民党内权威丧失开篇,以国民党内上层分化对其下级浙江省党部的影响入手,论述浙江省党部如何走向分裂;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国民党在浙江如何一步步从“容共”走向“清党”,进而造成浙江省党部领导层的全面洗牌和基层党务的彻底瘫痪。第三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清党”后浙江省党部机关的嬗递,厘清其发展脉络并分析省党部频繁更替现象背后的政治逻辑;第二部分从蒋介石通过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独揽大权的态势出发,分析蒋在浙江的人马如何通过党员总登记、党员训练、划分基层党组织等一系列措施整治党务,以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浙江国民党组织在改组后的组织形态,其中包括省党部的组织架构、领导层人事布局以及基层党员的职业构成。第四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国民党的宣传舆论政策着手,分析省党部如何钳制言论及镇压异己思想;第二部分从国民党的党化教育入手,分析省党部如何干涉学校教育,控制学生思想;本章通过对上述两个领域的论述,指出国民党有别于此前所有统治集团的特点不仅在于党权对社会的渗透和笼罩,也表现在对文化的干涉以及对思想的禁锢。第五章从浙江省政府与省党部的结构性矛盾切入,以党政双方围绕“二五减租”的分歧与冲突为例,揭示国民党所宣扬的“以党治国”理念如何在地方“党政分开”的政策下消解、变形。第六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民族主义在中国的源起以及国民党对民族主义的态度;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国民党作为标榜民族主义的政党,其下属的浙江省党部在抗战全面爆发前的民族主义浪潮中所持的态度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本文的结论是:国民党浙江省党部治理浙江党务期间所实行的政策有一部分值得肯定之处,但其总体上是一种专制统治,目的旨在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地位。浙江省党部对浙江的治理总体上可概括为“有限党治”,即一种党政不能合一,党权受到限制,不能充分施政,程度较低的“党治”形式。而浙江省党部推崇的“以党治国”方针其实是中国传统的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与苏联一党制下的全能主义政治模式的某种糅合。这样一种政党体制和国家治理模式由国民党所开创,继而成为20世纪上半叶塑造中国现代国家形态的关键因素。
陈志波[2](2014)在《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中国近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和发展过程中,社团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政治指标,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整合渠道。及至清末,随着中国近代社会的加速转型,新式社团发展迅猛,并对中国近代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产生了较大影响。为了对新式社团形成制度性规范,自清末以来,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社团法制建设。以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为主题进行研究,一方面是希望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社团法制的生成、体系、构成、内容和演变过程等作一较深入的探讨;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当时社团管理的政策法规中,了解国家的政治民主性、社会开放性以及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再一方面,我们也可以通过研究法令规制下社团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当时社会力量的整合程度,社会组织的集体行动能力以及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作出尽可能客观的评估。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在“以党治国”思想的指导下,为了重建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通过种种手段加紧对社会的控制和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希冀通过把社会生活结构化和把人们的行为标准化来达到社会的秩序化。当然,国民政府加强对民众团体的改组与法制建设还有其深刻的政治背景,在国民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以后,确立了训政体制,国民党与民众的关系已经由大革命时期的动员体制转变为建设时期的控制体制。在这一背景下,国民党对社团重新进行了制度约束和建构,力图建立在国民党和国民政府领导下的社团体系,以巩固国民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其中,通过制定相关社团政策和法令并加以实施,形成管控社团的法制框架,是南京国民政府力图控制社团、整合社会力量的重要途径。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的生成进程主要分为起步期、密集期、稳定期、应急期、衰退期等五个时期,在体系、构成和内容上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建设。在体系上,整个中央社团法制从立法学的角度来看基本包括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刑法、民法及其关系法,社团基本法,社团单行法,行政法规和规章、条例等五个层次;社团法制则主要由社团共同法令、职业团体法制、自由职业团体法制和社会团体法制四大部分构成;社团法制的内容较为庞杂,但包括了社团的设立及解散,社团的组织运作,社团的经费来源,社团的违法惩戒等基本内容。整个社团法制呈现出生成过程曲折,处于官方严格主导之下,立法环境的常态与非常态交织,法令成果多却内容庞杂简单等特点。在进行社团法制建设的同时,国民党和南京国民政府亦从社团管理主体层面不断强化社团法制的实施。一方面,社团法制作为国家控制社会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制订并加以执行;另一方面,经过国民党党部和政府的激烈争夺,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已经初步形成一个“党政合力”的社团管理体制。当然,在这一体制中,党部和政府对社团的具体监管方式和途径是有区别的。在国民党中央社会部改隶行政院之前,国民党党部掌控社团的领导权,这一领导权主要包括对社团的政治指导权,社团组织的选择权和许可权,社团负责人的派遣权,要求党员介入社团的日常活动,利用党团力量加强对社团的控制等;而政府方面则主要对社团行使监督之权责,其中包括登记备案权、监督权和业务指导权。相比于“政”对社团的监督和管理,“党”的渗透在总体上更有效、更根本,且途径更为复杂和隐秘。在国民党中央社会部改隶行政院之后,“党”对社团的管理职权逐渐向“政”发生让渡,国家对社团的监督和管理基本实现了行政化、专门化。国民党党部由原先的主导地位逐步退居辅助地位。对于社团自身的发展而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社团法制对社团政治、经济和公益三大功能的规制作用十分明显。通过法令的调控,南京国民政府将各类社团纳入国家社团主义轨道,尤其是重要的社会群体和经济行业等都被组织成社团,接受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领导与监管,以利于进行社会政治动员,协助政府推行财经政令及经济统制,承担政府力所不及的公益事务等。从这一角度看,南京国民政府得以协调国家与社会之间以及社会各群体和行业之间的冲突,将组织化的社会群体能量引导到为国民党政府的“党国”目标服务之上。总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社团法制有其进步意义,通过社团法制建设及其实施,国家的目标虽然基本实现,社团的诉求也得到部分满足,但是由于国家的目标与社团的诉求并不完全一致,社团法制存在诸多局限,制约了社团的发展,最终也阻碍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协调发展。研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社团法制的得与失,也能为我们今天的社团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田湘波[3](2004)在《中国国民党党政体制剖析1927-1937》文中研究指明本论文把训政前期的党政体制这个中国政治作为研究对象,其目的在于把握党政体制及其运作机制的本质特征和模式。本论文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为指导,提出了“党政体制”这个关键概念,把训政前期的国民党政党制度及其党政运作机制作为党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进行研究。“党政体制”的含义是指以党政组织为中心的各种党政具体制度和党政行为规范的总和,即为使党政机器正常运转所采取的组织形式、权限划分、工作方式等具体制度和规范,如党政领导制度、中央与地方的党政制度、政策制定程序制度等。 训政前期的党政体制是由广州、武汉时期的党政体制发展而来,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有关党政组织架构及其运转的制度规定为训政前期的党政体制的确立打下了基础。不过,训政前期的党政体制是一种变态的党政体制。分析训政前期党政权力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时,可发现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中央和地方党政体制是两种不同的党政体制,中央党政是一体的,地方党政是略有分际的,但由于地方党部软弱和瘫痪,地方政府的嚣张,致使地方党政的矛盾和纠纷频频发生,最终导致地方党政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其二,国民党控制了中央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民意等机关,对地方政府的操纵却不能运用自如;其三,国民党依靠军队来维持其统治,党军是一体的,军队中的党员数达六成以上。这说明,一方面,现实的党政体制与理想的党政体制有别,另一方面,国民党的党治体制是一种弱势的党治体制,或者叫作弱势的一党专政。此外,从党务经费的来源看,主要是靠财政拨款,这也是一个党政体制问题;中央党务经费较充足,地方党务经费严重不足。在方法上,本论文除采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外,还采用文献汇集法、制度研究法和主体行为分析法、规范与实证结合法、实例方法等研究途径。 本论文的结论是:正因为政党政治在中国行不通,孙中山才引进苏共的党政体制,这是一种历史选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从形式上看,这种党政体制没有多大变化;从实质上看,它却发生了严重脱变,它一种党治政体。在一党制度下,政府、民众团体、舆论控制等都带有严重的政治化色彩。从总体上看,训政前期的党政体制在党政权力的纵横结构、党的执政方式及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方面都与民治下的党政体制都不同,它具有独裁性、自私性的特征。到抗战那个特殊时期,训政前期这种党政体制就发展成为一种高度集权的战时体制。
张欢[4](2017)在《国民党政治干部养成 ——中共政治学校的办学理念与实践(1927-1937)》文中研究说明科举停废以来,中国选官制度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官员的养成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干部制度是国共两党从苏联引介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到政党政治力量与前途。干部养成成为政党一项重要工作。中央政治学校是国民党培养干部的重要场所,被称为“伟大政治家摇篮”,是“培才”与“抡才”合一的尝试。作为政校前身,中央党务学校的创办一方面是为了培养忠诚干部以解决清党运动造成的人才匮乏,另一方面是革命党对人才培养的内在需求。1929年3月14日,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在法理上确定了国民党以党治国的政治体制,标志着国民党从军政时期进入训政时期,即从区域性的革命党转变为全国性的执政党。身份的转变导致国民党对人才需求标准的变化,这一变化也体现在6月份党务学校改组为中央政治学校的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校长蒋介石对学校的期望发生了一定的转变。为了蒋介石第一次下野后重返政局,党务学校发挥着“急先锋”的作用。第二次下野后,蒋介石逐渐注重政治建设,政治学校则是其干部培养重要场所。作为一所党办最高学府,政校的办学宗旨与一般大学不同。政校实际负责人罗家伦的校政改革既秉承了国民党办学宗旨,又体现其教育理念。总体而言,这所学校被执政党给予了极大的政治希望。这种希望既体现在学校的院系的设置,也体现在政校的教师群体的教学与学术活动上。学校最终的目的是培养符合国民党政权建设需求的干部人才。所以政校无论是招录学生,还是培养模式上都付出极大心血,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学生的三民主义教育及实际政治技能训练。这本质上是国民党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即引导青年知识分子进入国民党政权体制之中。这批学生在担任国民党中下层政治干部的过程中承担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国民党希望通过“政校干部”的模范作用扩大政治理念的影响力。作为一所学校,政治学校的办学实践无疑是相当成功的。但是这种成果对于一个执政党而言十分微不足道,未能达到国民党所希望澄清吏治的目标。但不能否认的是其对政党政治所做的贡献,以及国民党“党校”实践为当今党校体制教育所提供的启示。
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5](2019)在《青海解放70年大事纪略》文中研究说明编者按历史是一面镜子。纪念历史,是为了更好地做好现在、开辟未来。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和青海解放70周年,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纂了《青海解放70年大事纪略》。《纪略》突出体现党的领导、革命建设改革、各民族团结奋斗三大历史主要脉络,重?
王新春[6](2012)在《中国西北科学考查团考古学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学术团体协会西北科学考查团(简称“西北科学考查团”)是在1927年由中国学术团体协会与瑞典探险家斯文·赫定合作组建的学术考察团体。它是近现代第一个由中国人主持的西北科学考察团体,成员包括了中国、瑞典、德国、丹麦等国的学者,考察时间长达8年,考察地域包括了中国北方、西北、中部的十二个省份,考察内容涵盖了地理学、大地测量学、地质学、古植物学、古无脊椎动物学、古脊椎动物学、考古学、民族学、气象学、动物学、植物学等十多个学科领域。本文以西北科学考查团的考古作为主要研究内容,从学术史的角度出发,对西北科学考查团的考古调查和研究成果进行专题研究,力图全面、系统、细致地总结考察团在中国西北地区的田野考古和研究成果,探讨其在近现代中国学术史上的价值和意义。以此为目的,本论文分为七个章节进行论述:第一章首先对西北科学考查团组建的背景、过程和影响进行论述,指出了考古方面是中国学术界与斯文·赫定争议的核心,分析中国学者和斯文·赫定在考古学方面的态度和作为。第二章全面论述了西北科学考查团的考古工作。本文首次将非考古专业学者的考古活动纳入了研究范畴,展现了西北科学考查团田野考古的完整面貌,促进了人们对近现代中国西北考古认识更加全面和完整。第三章以调查搜集品的流散和保存为核心,首先梳理整个西北科学考查团的搜集品的运输情况,弄清考古搜集品的内容和运输过程,然后对斯文·赫定借出考古搜集品的规定、流程等问题进行细致的研究,最后细致调查、梳理了考古搜集品的存放地点、损失情况、流散情况和最后的保存地。第四章概述了中国和瑞典的考古研究着述,主要论述西北科学考查团所获文书的刊布与研究状况,并在细节方面进行了考证。第五章论述了瑞典学者的考古研究情况,以期展现瑞典关于西北科学考查团考古研究成果之全貌,并对这部分研究的价值和意义进行评述。第六章对西北科学考查团的两位专门的考古学者贝格曼与黄文弼进行专题研究,系统总结两位学者的研究成果和价值,并从学术背景、考察目的、考察内容、研究方法等方面对二人的考古和研究进行对比,分析东西方视野下的中国西北考古研究之异同,并对他们在现代中国西北考古中的意义和价值进行探讨。第七章通过三个方面的论述,分析西北科学考查团的考古研究与近代中国考古学之兴起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及对中外学术发展的影响,从而对其在中国考古学发展史中的地位有一准确的定位。
谢健[7](2018)在《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文中认为在外来因素的影响之下,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制度、结构、习俗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管理国家的政府而言,社会变迁所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对国家治理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政府正常运转的需要。辛亥革命之后,虽然原有的封建政权被推翻,但新建立的共和国未能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国家治理模式,1927年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在北洋政府的基础之上继续追寻西方治国模式的本土化。在此背景之下,各种治国模式被探讨、实践,也正因于此,南京国民政府即便是在“党治”话语下一再强调国民党的权威,对于“法治”这个潮流性的治国模式并未完全摒弃,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体系被逐步的建立起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基层社会的治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探讨这种联系,以自然、政治、历史都较为特殊的长江上游省份四川最为适宜。有鉴于此,本文以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为问题导向,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实践出发,侧重于对基层社会中纠纷处理模式的探讨,从而还原出民国时期四川地区由官方构建起来的基层纠纷处理体系。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将这个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审判系统,包括兼理司法、县司法处、地方法院、兼理军法等制度所形成的司法审判机构系统;二是司法辅助系统,包括律师制度、检察制度等;三是行政调解系统,包括乡镇调解委员会、警察局、乡镇公所、保甲等官方调解机构;四是官方认可的调解模式,如社会团体调解、宗族调解、中人调解等。对纠纷处理系统的历史还原和探讨,不仅是总结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同时也进一步的深化了这样一个认识:虽然在现代国家的构建中司法制度有统一的规范,但“法治”是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并行存在的,基层社会的治理也随着“法治”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性。
王程昕[8](2019)在《近三十年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演变及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时期四川省政府将保护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从《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首次颁布实施算起,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已实施近三十年,并取得显着成效,但生态环境总体状况不容乐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期早日建成美丽四川。本文以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为主题,重点研究其演变历程、问题及其成因。在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思路与方法、基本内涵与理论基础等分析之上,将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大致按十年为一期分为初期、中期和近期,将中央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大致划分为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和深化发展阶段,并将两者对应分析研究。本论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定性研究法。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发展情况为基础,从国家宏观背景和四川生态环境实际状况出发,梳理和分析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演变历程及其中存在的不足、问题及其成因。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等都曾经历过“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如今生态环境良好,利用发达国家有益经验,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尝试提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对策建议。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大规模开展经济建设,中央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先后经过了从忽视到开始关注的起步阶段和开始重视的发展阶段,正处于高度重视的深化发展阶段,努力建成美丽中国。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演变从初期的开始关注,省级政策较少,且政策力度不足,相较于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未予以足够重视;到中期的开始重视,规划逐渐独立成段、成篇,新增多项省级政策,但政策尚待完善,原则性文字不具可操作性,未着力生态环境保护;再到近期的高度重视,规划内容结构日趋完善,省级政策覆盖面更广,针对性更强,但尚未形成完备的政策体系,政策间协调衔接不充分,还需进一步完善。究其客观原因,中央曾一度在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中轻视生态环境保护,对地方官员的考核制度曾长期以创造政绩为导向;主观方面,一些本地领导干部受地方经济发展和个人职务晋升的利益驱使往往牺牲生态环境,本地政府未科学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对策思路一是完善生态环境立法,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体系;二是完善公共参与的政策法规,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党彦虹[9](2009)在《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研究:1926-1949》文中指出中国国民党改组后,仿行苏俄体制自上而下建立了一整套新的党务组织系统,采用了代表大会制和委员制。按照民主主义集权制的组织原则,以全国代表大会、地方代表大会、地方党员代表大会为各级权力机关,以各级执行委员会为执行机关。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职权之机关是中央常务委员会。此即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这一机构的由来,它的创立是结合中国实际与苏俄组织的一个创举,然而,学术界对于它的研究却相对薄弱,除在个别论着和论文中简要提及外,尚无专文系统论述。由于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会期间隔较长,召开次数有限,不能及时对相关问题做出决策,而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常设机关的中央常务委员会,定期开会,每周至少开会一次,而且出席人员相对固定,能及时决策相关问题,更是由于国民党一党执政的关系,中常会因而成为中国国民党重要的决策中心,具有代行最高权力的功能,是党内政策的发源地和最高立法机关,是党务系统得以运转的总指挥。作为国民党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它掌理国民党组织、宣传、训练、人事及财务等相关事宜,决策党内法令规章,指导国民党中央党部及各级地方党部工作,对于中央各部会及地方党部的呈请事项及时做出决策,使得国民党党务系统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它指导国民党政务施行,中常会对政务的指导体现在对中政会及国防最高委员会呈送之相关政务问题的处理,中政会作为国民党与国民政府之间的桥梁,指导国民政府施政,然而中政会的组织条例及人选由中常会决议,中政会的决议案须报告与中常会,由中常会交由国民政府执行,战时特殊时期,名义上国防最高委员会统一指挥党政军大权,它代行中政会职权,实际上,对于党务问题仍由中常会直接决策,国防最高委员会依然将决议案报告于中常会,呈请中常会备案。训政前期,中常会作为法理上代表国民行使政权的最高常设决策机构,使得国民党党务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常会自1926年1月创立,在实际运行中,经历了一个过程,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它主要负责指导党务工作,制定各级党部组织法规,指导各地党部建立及及时处理党部纠纷及财务等问题,武汉国民政府时期,中常会统一指挥党政军大权,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常会则继续掌理党务工作。训政前期,中常会的地位得以正式确立,《训政纲领》在法理上确立其代行国民行使政权的地位,在实际运作中,它是国民党党务的决策中心。战时特殊时期,虽然中常会依然决策党务,但是总裁的设立,使得中常会对总裁负责,对于重要议案及人事任免等问题,由总裁核准后,中常会“照章通过”,直至战后,依然如此,中常会的职权逐渐虚化。此外,国民党内派系纷争,也影响了中常会职能的发挥,汪系、胡系、蒋系之间纷争不断,体现在中常委的变化及组织、决策等方面,占主导地位的一方,中常委人数较多,而且对其决议能否通过具有决定性影响,在国民党派系内耗中,以军事起家的蒋介石最终取胜,中常委人数不断增多至55人,成为蒋介石平衡其内部各派利益的工具。综上所述,在中国国民党的历史上,中常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透过决策组织法规及人事任免等方式,制定党务活动的准则,指导国民党党务运作,使得国民党党务系统逐步完善,国民党各级党部建立,党员人数有一定的发展,宣传与训练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虽然其职权最后虚化,但是其在法理上的地位一直没有改变,即使是对总裁负责,总裁的决议也需由中常会决议后,以法的形式,交由相关机构执行,对政务的指导亦是如此。
王胜坤[10](2019)在《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立法前评估不同于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它与立法中评估、立法后评估一样对立法质量的改进发挥着重要的制度价值。学界对立法中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研究已经汗牛充栋,但立法前评估研究却相当薄弱。本研究以党的十九大会议为契机,探析党的十八大期间和十八大以前立法前评估制度实践运行概况。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由“数量型”立法转变为“质量型”立法,立法质量问题已变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尚需完善,治理能力有待加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但现实的立法情况则表明:为数众多的法规草案经过表决通过,实施后的效果并不理想,呈现出立法成本较大、实施成本过高或实施效果不理想的情形。而立法评估作为了解法规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其制度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最近几年,国内立法后评估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产生了一系列优秀的研究成果。但与相对成熟的立法后评估制度相比,立法前评估制度理论研究还相当滞后。因此,立法前评估制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研究试图从七个方面对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阐述: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研究价值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等。第一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基础。从立法前评估的概念界定、理论内涵、基本原则等内容进行探究。第二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核心要素。对立法前评估的主体、对象、内容等进行评析。第三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核心是对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进行科学设计。第四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运作程序。具体论述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成要件、价值、启动、运行、回应等问题。第五章对域外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主要是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欧盟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并对其进行评价,阐述其优点和缺点。第六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贵州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为研究对象,并对立法前评估与基层治理的互动进行分析与探索。本研究落脚点在于尝试构建内容全面、体系完整的立法前评估制度,弥补立法前评估制度在理论研究领域的不足。在制度价值层面,可为《立法法》第三十九条评估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并为国家层面制定全国性的立法前评估法规体系,以及地方的立法前评估细则的出台提供系统的理论基础。
二、省政府召开第12次常务会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省政府召开第12次常务会议(论文提纲范文)
(1)“以党治国”在地方层级的实践—国民党浙江省党部研究(1924-1937)(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中国大陆学者的研究 |
(二)境外学者的研究 |
(三)问题与展望 |
三、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一)研究方法 |
(二)资料来源 |
第一章 国共合作与浙江国民党组织的兴起 |
一、“联俄容共”与国民党“一大” |
(一)“联俄容共”的开端 |
(二)孙中山的策略与“以党治国” |
(三)国民党“一大”与国共合作局面的正式形成 |
二、国民革命前的浙江政局 |
(一)从浙人治浙到北洋入浙 |
(二)江浙战争与孙传芳入浙 |
三、国民党组织在浙江的初期活动 |
(一)浙江临时省党部的成立 |
(二)浙江国民党组织在初期的发展与困境 |
第二章 国民革命期间浙江省党部的演变 |
一、国民党“二大”前后浙江党部的矛盾与分裂 |
(一)孙中山逝世与国民党的分化 |
(二)浙江省党部的分裂 |
(三)沈定一与西山会议派合流 |
二、国共合作破裂与浙江“清党”运动 |
(一)北伐胜利进军与浙江的响应 |
(二)北伐军入浙前后国共裂痕的显现 |
(三)蒋介石厉行“清党”与浙江党务的瘫痪 |
第三章 、党务重组与组织形态的确立 |
一、“四·一二”后省党部机关的嬗递 |
(一)改组委员会与清党委员会时期 |
(二)“非法改组”时期 |
(三)临时执行委员会时期 |
(四)指导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治党理念 |
(五)中央权力斗争在“核心地区”的投射 |
二、党员总登记 |
(一)登记的目的 |
(二)登记条例的出台及其实质 |
(三)浙江指委会对登记的执行情况 |
三、党员训练 |
(一)训练的目标与内容 |
(二)训练实施情况 |
三、区党部与区分部的设置 |
(一)指委会对基层党组织的认识 |
(二)相关法规与实施情况 |
四、改组后的组织形态 |
(一)执委会的成立与组织架构的定型 |
(二)党员的吸收与构成 |
第四章 国民党对浙江基层的渗透 |
一、省党部对浙江宣传舆论的掌控 |
(一)宣传系统的初创 |
(二)舆论干预的升级 |
(三)省党部宣传体系的定型 |
二、党化教育 |
(一)党义教师及党义课程的选定 |
(二)党化教育的实施 |
第五章 浙江的党政关系 |
一、省党部与省府的结构性矛盾 |
二、省党部与省政府围绕“二五减租”的矛盾与冲突 |
(一)浙江农村社会形态与“二五减租”的出台 |
(二)省政府废除“二五减租”与省党部的应对 |
(三)南京介入与事态的平息 |
第六章 民族主义与浙江省党部 |
一、民族主义及其在中国的兴起 |
(一)中国民族主义的起源 |
(二)国民党与民族主义 |
二、日本侵华与省党部民族主义的高涨 |
(一)省党部对日本两次出兵山东的反应 |
(二)日本加速侵华与省党部的应对 |
(三)涉日舆论背后的政治逻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后记 |
(2)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缘起 |
二、 学术史回顾 |
三、 相关概念的界定 |
四、 研究的思路、方法和框架 |
五、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的历史基础 |
第一节 清末社团法制的肇始 |
一、 清末社团法制产生的历史渊源 |
二、 清末社团法制产生的原因分析 |
三、 清末社团法制的概况及其实施效果 |
第二节 北洋政府时期社团法制的发展 |
一、 北洋政府时期社团法制发展的背景 |
二、 北洋政府时期社团法制发展的原因 |
三、 北洋政府时期社团法制的概况及其实施效果 |
第三节 清末民初社团法制的进步与不足 |
一、 清末民初社团法制的进步性 |
二、 清末民初社团法制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的生成和体系建构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动机 |
一、 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的指导思想 |
二、 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的动机分析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生成的进程 |
一、 社团法制建设的起步期 |
二、 社团法制建设的密集期 |
三、 社团法制建设的稳定期 |
四、 社团法制建设的应急期 |
五、 社团法制建设的衰退期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的体系和构成 |
一、 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的体系 |
二、 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的构成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的基本内容 |
第一节 基本内容的解读 |
一、 社团的设立及解散程序 |
二、 社团的组织运作 |
三、 社团的经费来源 |
四、 社团的违法惩戒 |
第二节 基本内容的评析 |
一、 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的近代比较 |
二、 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的针对性与缺失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的实施 |
第一节 角色的设定:国家社团主义的诉求 |
一、 国家控制社会的制度设计 |
二、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社团整理和重组 |
三、 抗战时期的社团统制 |
第二节 党政的博弈:社团管理体制的形成 |
一、 党政纠纷:对民众团体领导权的争夺 |
二、 党政合力:社团“双轨”管理体制的形成 |
第三节 党政对社团实施管理的具体途径 |
一、 党部的指导和领导 |
二、 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
三、 社会部的改隶及社团管理权限的变化 |
第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对社团功能的规制 |
第一节 社团法制对社团政治功能的规制 |
一、 法律规制下的社团政治动员 |
二、 法律规制下的社团政治参与 |
三、 法律规制下的社团政治抗争 |
第二节 社团法制对社团经济功能的规制——以商会和工商同业公会为例 |
一、 社团法制与经济社团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授权 |
二、 经济社团与政府财经政令的推行 |
三、 社团法制下的战时工商团体管制与经济统制 |
第三节 社团法制对社团公益功能的规制 |
一、 社团法制中关于社团公益的内容 |
二、 法律规制下的社团公益——以抗战时期广西民间社团与社会救助为例 |
第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评析 |
第一节 互动视角下的国家、社会与社团法制 |
一、 强化社团的管控:国家社团法制目标的基本实现 |
二、 社团法制的发展:社团诉求的部分满足 |
第二节 社团法制的制约性与局限性 |
一、 社团法制对民间社团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
二、 社团法制与法制现代化的标准仍存在一定差距 |
三、 社团法制阻碍了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
余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令一览表 |
表图索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中国国民党党政体制剖析1927-1937(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已有研究成果及相关材料的分析 |
1.3 研究计划 |
第二章 改组:党政体制的确立及其特征 |
2.1 中国国民党的组织 |
2.2 国民政府的组织 |
2.3 党治原则的贯彻 |
2.4 党政体制的制度设计 |
2.5 地方党政体制及其党政联系 |
第三章 脱变:党政组织构架 |
3.1 党组织网络的特征 |
3.2 党的组织原则实行事实上的集权制 |
3.3 名义上的任期制实质上的终身制 |
3.4 党内派系林立与党政体制运作 |
3.5 中央组织的原则特质 |
第四章 独裁政体和一党制下的党政联系 |
4.1 独裁政治 |
4.2 一党制之下的其他非法党派 |
4.3 以中政会为党政联系的主管道 |
第五章 党在政体运作中的地位与功能 |
5.1 党总揽政权为政纲政策之发源 |
5.2 直接通过党政立法机关使党的方针政策法律化 |
5.3 党政实行职能一体制 |
第六章 考试、司法、监察和军事制度中的党政体制 |
6.1 公务员制中的党政体制 |
6.2 司法制度中的党政体制 |
6.3 监察制度中的党政体制 |
6.4 军事制度中的党政体制 |
第七章 民众团体和民意机关中的党政体制 |
7.1 民众团体中的党政体制 |
7.2 民意机关中的党政体制 |
7.3 党群关系恶化 |
第八章 纵向党政体制 |
8.1 中央党部与地方政府关系中的党政体制 |
8.2 地方立法机关 |
8.3 地方党政体制的制度规定 |
8.4 地方党政相对独立的体制 |
8.5 地方党政联系的管道 |
第九章 地方党政矛盾 |
9.1 地方党政矛盾的表现 |
9.2 地方党政矛盾的原由 |
9.3 调节党政矛盾的措施 |
第十章 党费制度中党政体制 |
10.1 党务经费的原则 |
10.2 党务经费的作用 |
10.3 党务经费的来源 |
10.4 负责党务经费的专责机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4)国民党政治干部养成 ——中共政治学校的办学理念与实践(1927-1937)(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概念说明 |
三、学术前史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国民党与党办最高学府 |
第一节 清党运动与中央党务学校创办 |
一、国民党的兴起与干部培养 |
二、清党运动与党务学校创办 |
第二节 “为革命而学问”: 党校一期 |
一、生源招录 |
二、课程与师资 |
三、党校一期的社会实践 |
第三节 “党”与“校”: 党办学校中的国民党 |
一、组织形态 |
二、与学校的关系 |
第二章 “改名之争”的表与里: 中央政治学校办学理念与课程转变 |
第一节 国民党政治地位转变与学校改名 |
一、国民党政治地位的转变 |
二、改名之争 |
第二节 两次下野前后蒋介石政治理念与办学期望 |
一、校务参与 |
二、第一次下野与党校定位 |
三、第二次下野与政校学风形塑 |
第三节 “九·一八”前后罗家伦对政校的规划 |
一、短期培训与长期教育 |
二、以学风带动政风 |
三、国难与“党校” |
第三章 政校的教与学 |
第一节 政校学人群体 |
一、教师构成与任课情况 |
二、学术研究 |
第二节 学习、训练: 政校培养模式 |
一、学习: 实际技能养成 |
二、训练: 主义培养 |
第三节 政校学人的教学与学术: 以地政学院与新闻系为核心 |
一、地政学院与地政组织人才培养 |
二、新闻系与宣传人才培养 |
第四章 政校的教学实效 |
第一节 “政校干部”的形成 |
一、“政校干部”: 国民政府中下层干部的基础 |
二、“政校共同体”的塑造 |
第二节 政校与训政实践: 以江宁、兰溪自治实验县为例 |
一、政校师生与实验县 |
二、训政实践 |
三、成效与评价 |
结语 治党、党治与党办学府 |
一、国民党“党校” |
二、党化教育的“典型” |
参考文献 |
(5)青海解放70年大事纪略(论文提纲范文)
编者按 |
1949年 |
1950年 |
1951年 |
1952年 |
1953年 |
1954年 |
1955年 |
1956年 |
1957年 |
1958年 |
1959年 |
1960年 |
1961年 |
1962年 |
1963年 |
1964年 |
1965年 |
1966年 |
1967年 |
1968年 |
1969年 |
1970年 |
1971年 |
1972年 |
1973年 |
1974年 |
1975年 |
1976年 |
1977年 |
1978年 |
1979年 |
1980年 |
1981年 |
1982年 |
1983年 |
1984年 |
1985年 |
1986年 |
1987年 |
1988年 |
1989年 |
1990年 |
1991年 |
1992年 |
1993年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6)中国西北科学考查团考古学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西北科学考查团概述 |
第二节 八十年来西北科学考查团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材料、方法、论文结构 |
第一章 西北科学考查团的组建 |
第一节 斯文·赫定前四次中亚考察 |
第二节 西北科学考查团之缘由 |
第三节 斯文·赫定与翁文灏签订的协议 |
第四节 斯文·赫定与中国学术团体协会的谈判 |
第五节 中、瑞合作成功的原因、意义 |
第二章 西北科学考查团的田野考古工作 |
第一节 西北科学考查团在内蒙古的考古 |
第二节 西北科学考查团在新疆的考古 |
第三节 西北科学考查团在蒙、甘、宁的考古 |
第四节 绥新公路察勘队的考古 |
第三章 考古搜集品的运输、保存与流散 |
第一节 考古搜集品的运输 |
第二节 考古搜集品的保存与借出 |
第三节 国内的考古搜集品 |
第四章 西北科学考查团的考古研究成果(一) |
第一节 中、瑞考古研究论着 |
第二节 居延汉简的整理与刊布 |
第三节 高本汉、伯希和与居延汉简 |
第四节 黄文弼西域文献的整理与刊布 |
第五节 袁复礼所获回鹘文《玄奘传》的刊布与研究 |
第六节 瑞典所获西域文献的刊布与研究 |
第五章 西北科学考查团的考古研究成果(二) |
第一节 内蒙古史前史的研究 |
第二节 蒙新地区纺织品研究 |
第三节 内蒙古额济纳河流域考古研究 |
第六章 贝格曼与黄文弼的考古研究 |
第一节 贝格曼与中国西北考古 |
第二节 黄文弼的西北考古研究 |
第三节 贝格曼与黄文弼中国西北考古研究之比较 |
第七章 西北科学考查团与近代中国考古学之兴起 |
第一节 西北科学考查团的考古渊源 |
第二节 西北科学考查团与考古实践 |
第三节 西北科学考查团考古研究的影响 |
结论 |
附录一:西北科学考查团成员论着目录 |
附录二:斯文·赫定博士领导的中国西北科学考察报告集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资料说明 |
第一章 廿一军与防区制时代的四川基层司法(1927—1934) |
第一节 历史的回旋:廿一军防区的司法系统建设 |
一、沿袭旧制的县司法公署 |
二、基层法院体系建设 |
三、廿一军辖区的兼理司法制度 |
四、廿一军基层司法建设的认识与趋势 |
五、地方治安系统及其运作实效 |
第二节 防区制下司法系统的运作 |
一、基层司法中的人事问题 |
二、基层司法经费问题 |
三、监所运作与监犯管理 |
四、廿一军戍区内的其它司法行政事务 |
第三节 防区制下的基层司法实践 |
一、审案程序与规模分析 |
二、防区制下的案件处理及其弊端 |
第二章 基层司法机关的完善及运作(1935—1949) |
第一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
一、民国时期基层司法制度的比较分析 |
二、川政统一后川省基层司法机关的演变 |
第二节 基层司法机关人事与经费的制度分析 |
一、司法官的任用与考核 |
二、司法职员的招录与管理 |
三、司法经费的筹措与司法人员的薪津标准 |
第三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运作分析 |
一、基层司法机关处务规范 |
二、诉讼管理与审判实践 |
三、案件指数分析 |
四、监狱协进会与基层监狱的管理 |
第三章 战时实验地方法院与基层司法改革 |
第一节 战时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实验地方法院 |
一、战时司法改革的背景与内容 |
二、实验地方法院的建立与撤销 |
第二节 实验地方法院案件审判事务的改革 |
一、案件审理的程序简化 |
二、自诉案件的移送与案件书表制作 |
第三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院务革新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司法行政 |
二、监所改良与监犯管理 |
三、实验地方法院对司法事务的研究 |
第四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及弊端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 |
二、对实验地方法院的质疑 |
第四章 兼理军法制度与四川基层社会治理 |
第一节 文本解读:兼理军法制度概览 |
一、兼理军法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
二、兼理军法制度审判范围的变化 |
三、兼理军法制度的审案规定 |
四、兼理军法制度的社会反响 |
第二节 县军法机关的组织与运作 |
一、县军法室的组织、人事及财政 |
二、县军法室受理案件分析 |
三、县军法监与军法监犯的管理 |
第三节 兼理军法制度的审判实效 |
一、军法判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军法审判中的地方势力因素 |
三、从优势到弊端:兼理军法制度设计与运作的偏离 |
第五章 基层司法建设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第一节 基层司法体系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一、律师的任职条件及其管理 |
二、律师公会法令的文本解读 |
三、基层律师公会的组织——以璧山律师公会为例 |
第二节 法条变化与权力争夺——成都律师公会换届纠纷中的管辖问题 |
一、1942 年与1946 年的两次选举纠纷 |
二、双重管辖权下的权力争夺 |
第三节 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法治 |
一、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二、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司法改进 |
第六章 地方自治下的基层司法建设与法治实践 |
第一节 情、理、法之间:调解委员会制度及其实践 |
一、地方自治框架下的调解委员会 |
二、调解委员群体的历史面相 |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与成效 |
四、对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基层警政与地方治安维护 |
一、以警察局为中心的基层司法关系 |
二、警察局处理案件的来源与规模 |
三、治安实践:警察与基层案件处理 |
第三节 基层政权与地方法治:基于乡镇公所及保甲运作实效的分析 |
一、纠纷处理及案件评断 |
二、对治安事件的因应 |
三、案件审判中保甲及乡镇 |
第四节 民间组织与纠纷处理 |
一、行会组织与纠纷处理 |
二、默认与支持:宗族调解与纠纷处理 |
结语 |
附录 (一)法规编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近三十年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演变及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基本内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内涵分析 |
2.1.1 生态环境 |
2.1.2 环境保护 |
2.1.3 政策 |
2.1.4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基本内涵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政策分析过程理论 |
2.2.2 治理理论 |
第三章 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演变初期情况及问题分析 |
3.1 中央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起步阶段情况分析 |
3.1.1 忽视生态环境的背景情况 |
3.1.2 由忽视到开始关注的起步阶段 |
3.2 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演变初期情况及问题分析 |
3.2.1 开始关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初期情况 |
3.2.2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力度不足的问题分析 |
3.2.3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力度不足的成因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演变中期情况及问题分析 |
4.1 中央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发展阶段情况分析 |
4.1.1 生态环境问题凸显的背景情况 |
4.1.2 开始重视的发展阶段 |
4.2 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演变中期情况及问题分析 |
4.2.1 开始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中期情况 |
4.2.2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尚待完善的问题分析 |
4.2.3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尚待完善的成因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演变近期情况及问题分析 |
5.1 中央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深化发展阶段情况分析 |
5.1.1 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背景情况 |
5.1.2 高度重视的深化发展阶段 |
5.2 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演变近期情况及问题分析 |
5.2.1 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政策的近期情况 |
5.2.2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分析 |
5.2.3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需进一步完善的成因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借鉴及对策 |
6.1 发达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经验借鉴 |
6.1.1 日本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发展过程 |
6.1.2 美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发展过程 |
6.1.3 发达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借鉴 |
6.2 完善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对策建议 |
6.2.1 完善立法并优化政策法规体系 |
6.2.2 健全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政策制度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9)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研究:1926-1949(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意义 |
二 概念界定 |
三 学术史回顾 |
四 资料概况 |
五 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中常会的缘起及沿革 |
第一节 “以党治国”的理念 |
一 “以党治国”思想的由来 |
二 “以党治国”理念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党的组织原则及其体制架构 |
一 民主集权制的含义 |
二 民主集权制的体现 |
三 “以俄为师”的体制架构 |
第三节 中常会的沿革及特性 |
一 国民革命运动中的波动:1926-1927 |
二 党务的最高决策机关:1927-1938 |
三 职权虚化:1938-1949 |
第二章 中常会运行及功能考察之一:组织 |
第一节 党规创设 |
一 代表大会及执监委员会组织法、组织条例 |
二 中央各部会组织条例 |
三 地方党部组织条例及党纪法规 |
第二节 组织运作 |
一 基层组织的短暂发展与受挫 |
二 党务整理与系统完备 |
三 组织膨胀与高度集权 |
四 精简机构与功能退化 |
第三章 中常会运行及功能考察之二:宣传与训练 |
第一节 宣传 |
一 宣传方略及宣传系统的建立 |
二 中常会对宣传工作的决议及运行实态 |
第二节 训练 |
一 训练的原则与方针 |
二 党员训练 |
二学生训练 |
四 民众训练 |
第四章 中常会运行及功能考察之三:抚恤和惩戒 |
第一节 抚恤 |
一 中常会决议之抚恤政策 |
二 抚恤概况 |
第二节 惩戒 |
一 惩戒的相关规定 |
二 惩戒成效 |
第五章 中常会运行及功能考察之四:财务 |
第一节 党务经费之主要来源 |
一 党费与特别捐 |
二 政府财政拨款 |
第二节 党务经费用途及支配 |
一 经费支配原则及办法 |
二 中常会决议之财务事项 |
三 党务经费收支概况 |
第六章 中常会与中政会、国防最高委员会 |
第一节 合作与独立:中常会与中政会 |
一 合作与隶属 |
二 独立与扩大 |
三 衰弱与联席 |
第二节 并行:中常会与国防最高委员会 |
一 国防最高委员会的产生 |
二 并行与联席 |
第七章 中常会与国民党派系纷争 |
第一节 中常会内派系背景分析 |
一 汪蒋间短暂的合作与斗争 |
二 胡蒋纷争 |
三 蒋汪再度合作及胡、汪派隐退 |
第二节 派系纷争在中常会中的体现与影响 |
一 中常会主席的设立与中常委的变化 |
二 政策推行 |
三 组织人事 |
四 蒋系对中常会的影响 |
余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立法前评估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一般理论 |
一、立法前评估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三、立法前评估的价值 |
四、立法前评估的原则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相关概念辨析 |
一、立法前评估与立法中评估 |
二、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 |
三、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论证 |
四、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听证 |
五、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调研 |
六、立法前评估与执法检查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基础与限度 |
一、立法前评估的科学基础 |
二、立法前评估的理性基础 |
三、立法前评估的哲学基础 |
四、立法前评估的合理限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立法前评估的要素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的主体 |
一、立法前评估主体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主体类型 |
三、立法前评估主体的特性 |
四、立法前评估主体的实践 |
五、复合型评估主体的构建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对象 |
一、立法前评估的对象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的一般对象 |
三、立法前评估的特殊对象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内容 |
一、合宪性---法规草案基本遵循 |
二、民主性---法规草案过程评价 |
三、科学性---法规草案技术评价 |
四、操作性---法规草案实施预测 |
第四节 立法前评估的方法 |
一、评估方法的内涵 |
二、评估方法的构成 |
三、评估方法的类型 |
四、评估方法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基本标准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的分类 |
三、立法前评估标准的作用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构建 |
一、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法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体系的建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 |
一、立法前评估指标的设立因素 |
二、立法前评估指标的分类 |
三、评估指标的应用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立法前评估的程序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价值 |
三、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要件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建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启动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运行 |
三、立法前评估结果的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立法前评估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概况 |
一、美国立法前评估 |
二、英国立法前评估 |
三、德国立法前评估 |
四、日本立法前评估 |
五、欧盟立法前评估 |
第二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一、评估体系完整 |
二、评估主体权威 |
三、评估依据明确 |
四、评估方法科学 |
五、评估对象精准 |
六、公众参与广泛 |
第三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制度评价 |
一、国外立法前评估的优点 |
二、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缺点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 |
第一节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概况 |
一、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发展概况 |
二、我国《监察法》制定中的评估实践 |
三、我国《监察法》修改中的评估反思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贵州实践 |
一、贵州立法前评估的现状分析 |
二、贵州立法前评估的问题成因 |
三、完善贵州立法前评估制度的对策 |
四、贵州立法前评估的制度完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广东模式 |
一、评估立法目的性与合法性 |
二、评估立法适用范围 |
三、评估立法技术 |
四、评估法律责任设定 |
第四节 乡村治理中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
一、评估村规民约的作用与价值 |
二、评估村规民约与基层政权的互动 |
三、村规民约的科学设计---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一 |
四、村规民约的制定原则---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二 |
五、村规民约的瑕疵分析---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三 |
六、村规民约的预期目标---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功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件 |
四、省政府召开第12次常务会议(论文参考文献)
- [1]“以党治国”在地方层级的实践—国民党浙江省党部研究(1924-1937)[D]. 蔡豫. 上海师范大学, 2017(05)
- [2]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研究[D]. 陈志波. 苏州大学, 2014(10)
- [3]中国国民党党政体制剖析1927-1937[D]. 田湘波. 湖南师范大学, 2004(04)
- [4]国民党政治干部养成 ——中共政治学校的办学理念与实践(1927-1937)[D]. 张欢.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5)
- [5]青海解放70年大事纪略[N]. 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日报, 2019
- [6]中国西北科学考查团考古学史研究[D]. 王新春. 兰州大学, 2012(10)
- [7]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D]. 谢健. 南开大学, 2018(03)
- [8]近三十年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演变及问题研究[D]. 王程昕. 电子科技大学, 2019(01)
- [9]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研究:1926-1949[D]. 党彦虹. 南开大学, 2009(07)
- [10]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D]. 王胜坤.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