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文件分发办法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吴飞艳[1](2013)在《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现状与发展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对于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依法治体”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在法治现代化和体育现代化的历史推动下,体育发展的法治需求日益增长,并进一步将体育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在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进行现代化建设,建设体育强国,加快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为努力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和体育法制工作水平,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我国体育改革与发展时期,以加强公共体育服务、强化政府职能、建立法治政府,规范体育体制为内容,从形式上不断地扩大社会民主,建立全国统一又有地方特色的灵活的、富有特效的法律机制,为进一步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实现,显得极为重要。地方体育立法作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地方立法的基础发展起来的,相对于其他领域的地方立法而言,出现时间较晚,目前仍是一个薄弱而又重要的环节。地方体育立法以调整地方体育领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宪法、体育与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各地体育发展与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实现我国中央与地方的法制统一。本文以我国法制建设为背景,以立法学为基础,在地方立法与体育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以我国大陆31个城市的地方性体育法规作为研究对象,对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现状进行全面梳理,分别从历史发展、地域分布、内容与形式等方面概括总结了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现状;进一步从地方体育立法与社会发展、体育发展及人民群众需求的深层次关系上,总结了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基本走向、存在问题及影响因素;通过对我国地方体育立法未来需求的挖掘,从发展趋势进行探索,深入研究;并结合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实践,对进一步加强地方性体育立法提出建议。
潘科[2](2020)在《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控制性要素。河流是地球上水文循环的重要路径,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是泥沙、盐类和化学元素等进入湖泊、海洋的通道。漳河是我国华北地区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水系支流,是山西、河南、河北三省边界地区的重要水源地,担负着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任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河北省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特别以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代表的经济部门对砂子等基础建筑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大,导致漳河河砂滥采乱采现象愈演愈烈。河道中砂石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以及保护堤防的重要屏障。长期采砂加剧了河水对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冲刷,在洪水期加大了堤防等防洪工程被冲毁的危险,对漳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从根源上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从而保护漳河堤防安全和水源地地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漳河非法采砂产生的内在机制,指出漳河非法采砂是一种低效的砂石资源配置活动,受到市场经济价格机制调节,根源在于砂石供需关系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本文运用治理理论,指出要综合运用市场和政府手段,从河砂需求侧和供给侧两侧发力,化解漳河河砂供需关系中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从而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
刘文颖[3](2019)在《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砂石土类矿产的开发利用是国家城市化进程、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的支撑力。据201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统计,我国机制砂年产量高达200亿吨,已成为砂石资源最大的生产国和消费国。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度转型为新常态高质量发展,城市基建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增强,砂石骨料需求量将持续高位增长。然而由于受制于环保督查砂石限采禁采的“一刀切”关停政策,各地砂石骨料供应紧张,价格高涨,砂石行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2018年底,砂石土类矿产被国家统计局列为国家战略新兴资源,这也意味着砂石资源亟待形成全面的产业化发展。本文梳理了我国1980-2018年近四十年的砂石土类矿产国家级政策32份及地方28个省域的政策180份,通过国内外文献研究,明确了砂石土类矿产开发利用管理政策的研究成果及改进空间,对所研究的砂石土类矿种及其资源属性进行界定,并从产业发展的视角明确了砂石土类矿产管理政策的研究基调。首先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对国家级政策及地方级政策进行“时间、机构、文种、效力”四方面的特征分析;其次整理并编码分析国家级政策文本155条,省级政策文本1165条,运用政策工具研究方法构建“政策工具—政策作用”的X-Y二维度分析框架,其中X维度包含供给型、环境型、需求型三类政策工具;Y维度包含“矿石开采、生产加工、消费利用、回收再造、废物处置”五个产业作用环节。一是对国家级32份政策的155条政策工具进行分析,二是对地方级180份政策文本的1165条政策工具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四大区域,进行政策工具的空间研究。最后,应用状态空间模型对2001-2016年国家级政策的政策工具的影响效应进行实证分析。本文研究发现当前我国砂石土类矿产国家级政策缺位,地方省域政策空间布局失衡。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以强制性的环境型政策工具为主,以柔性引导型政策为辅,政策效力有但对砂石产业促进作用弱;政策工具集中在矿石开采和消费利用环节,生产加工环节的使用频率不及预期。政策工具数量、效力与效果不匹配,其中环境型政策工具的使用频率与效力呈反向关系,供给型、需求型政策工具数量偏少但效力更优。
王琴[4](2020)在《我国区域跨境电商政策的统计关系与评价》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作为影响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变量,跨境电商政策也越来越受到学者的重视,它对于引导和保障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社会网络分析法和PMC指数模型评价方法对2012-2019年我国26个地区的跨境电商政策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有:(1)运用内容分析法,构建了包含政策工具、政策主体和政策层级的三维分析框架,对区域跨境电商政策进行单维度和二维交叉分析。发现政策工具的内部结构不均衡,具体表现在基础设施建设、科技信息支持和法规管制的使用较为频繁,而资金投入、税收优惠和需求型政策工具的数目偏少。(2)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法,通过提取关键词、中心性分析和绘制网络图,对26个地区的跨境电商政策进行比较分析。结果发现,“服务”、“物流”、“模式”和基础设施类关键词的度数中心度较高,“质量”和“备案”的度数中心度较低,说明区域跨境电商政策所研究的热点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别。(3)运用PMC指数模型评价方法,通过筛选政策样本、确定评价指标、计算PMC指数,对26个地区的跨境电商政策效果进行了评估。结果发现,区域跨境电商政策效果总体较好,但针对具体环节的监管政策效果较差,需要针对这些政策进行改进。基于上述结论,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一是针对供给型和环境型政策工具的使用次数,对其频率进行调整,从而加强政策的实施力度;二是重视需求型政策工具的拉动作用,加大政府采购、外包和海外机构管理的使用力度,以增强政策效果;三是加强商品质量监管,降低安全风险;四是加强跨境电商企业及产品的备案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张一鸣[5](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刘洁[6](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治理中政府工具选择探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治理已走过四十余年。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政府的政策息息相关,政策目标的达成与否又与政府工具的选择密切相关。政府工具理论是以技术理性为指导,倡导转变政府施政形式,促进政府目标有效实现的手段与方法。因此,恰是的政府工具选择是实现政策目标的重要因素。本研究选用冯德尔多兰对政府工具限制性与扩展性的划分方式,结合萨拉蒙将政府工具划分为直接政府、社会规制、经济规制、经费支持、政府支持、政府支持企业以及福利券的划分类别,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下发的政府文件进行文本的定量与定性分析。以期对民办高等教育治理中政府工具的选择运用增添一种新的理解与分析方式。通过对改革开放后中央政府部门下发的关于民办高等教育治理相关的包括办法、法律、方案、复函、纲要等12种文件类型,总数为70份的相关政府下发文件的整理、梳理与分析,对我国改革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治理中以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为节点,分析前后两个历史阶段我国在民办高等教育治理中工具选择的特点。发现前一个阶段颁布的政府工具选择总数为288条,包含32份政府文件,占总文件数的45.71%。后一个阶段的政府工具选择总数为346条,包含38份政府文件,占总文件数的54.29%,文件数量相对持平,文件中政府工具的选择运用更加丰富。且前一阶段的治理主要以传统的行政手段为主,限制性政策工具占整个工具选择的94.09%,扩展性政府工具的使用仅占5.91%,且包含最多的为宏观政策的鼓励,缺乏实际操作的政策指导。后一阶段中拓展性政策工具的使用明显增多,其数量为前一阶段的三倍,占总拓展性政策工具(19822019)选择数的75%。从而得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治理中政府工具的选择在总体上是由限制性政府工具的使用向扩展性政府工具的使用转变。在对两个时期工具选择的类别分析中,发现后一个时期的工具选择增加了经费支持中的政府拨款、直接贷款、税收;政府支持工具中增加了基础设施建设与政府购买;政府支持企业工具类型中大力发展了独立学院。除此之外,在对地方政府相关文件的梳理中发现,从下发的文件时间与类型可以看出,中央政府相关文件的下发相对地方文件的下发具有先行性与导向性。同时,我国地方民办高等教育治理中政府工具选择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存在一定的地域特征。此外,部分地区在工具选择中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除此之外,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治理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政府工具的属性特征不清晰或残缺,信息服务供给不足等。因此,本研究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四点政府建议:不断完善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治理中政府工具的属性特征,同时政府工具选择适当的协调地域差异。加强政府工具中信息服务工具的供给,同时依据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特点不断创新政府工具,提供更多、更高效的政府工具选择。
刘志欣[7](2008)在《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研究 ——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的配置问题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问题,涉及到了政治学、法学、行政学、财政学等学科。先前许多学者从各自学科的视角对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研究时,往往会对这个问题有所涉及,并形成了一些研究结论。就法学学科的研究成果来看,当前国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宏观层面,从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的总体情况进行把握。但是,考虑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内容是包罗万象的,即便是一个领域的行政权力往往也包含着许多具体的行政权力,如谈及教育行政权力时,不仅会涉及到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等纵向分类,还可能涉及到教科书的选定、学校的设立和管理等具体的权力;又如涉及税权时,又会有具体税种的区分,因此,这样宏观的把握有时会忽略了个体之间的差异。考虑到这一点,本文选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这一具体行政权力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法律文件的梳理对我国的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的过程进行探究,并试图对我国将来的权力配置制度变革提出自己的见解。可以说,这一研究主要是一个微观层面的初步研究。在描述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关系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是一组需要明确的范畴。所谓的中央政府是指全国性的政府,即管辖区域及于整个国家的那个政府;而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对称,是指对一个国家的部分区域行使管理权的政府。考虑到资料方面的原因,本文研究的地方政府仅指大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一级的区域政府。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在诸多研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成果中,对中央与地方需要一定程度的权力配置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如何具体配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则分歧甚多。目前学者在研究权力配置时主要是从逻辑分析的角度进行理论设计,而没有从实践的角度来说明。因此,从实践的角度来对这种争论进行一个回应是有意义的。在分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权力配置过程之前,首先必须介绍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机关――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为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是中央与地方进行行政权力配置的基本载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力的配置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所发布的各种法律文件中。本文分别介绍了中央法律文件与地方法律文件中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配置状况。主要从三个层次进行阐述:第一层次介绍了我国宪法、组织法和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所确定的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的基本结构,这一基本结构规定了我国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的基本框架,这主要是一个宏观层次的介绍;第二个层次是以其他中央法律文件为分析对象,介绍了其他中央法律文件中关于中央与地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配置状况,主要说明了中央如何对审批权力进行配置;在第三个层次中,本文试图从地方法律文件的角度来看地方审批权力的配置状况,并描述地方对中央审批权力配置的态度。在分析中,本文注意了历史的维度,观察了这三个层次的配置在历史中的沿革。我国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的基本结构是由宪法、组织法和法律所确定的。宪法确定了“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作为我国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并将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的权力授予了国务院。而对于如何进行行政权力配置,宪法和组织法仅提供了行政区域范围这一标准。为了解决具体行政管理中的问题,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对有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原则和规定进行了一定的延伸,提供了相对具体化的权力配置原则,并对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进行了比较抽象的列举式规定,对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则进行了授权式的规定。这样粗疏的规定在实践中是难以操作的。为了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操作问题,有关国家机关必须采取一定措施将这些规定具体化、明确化。这些具体化、明确化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发布的各种法律文件中。在政府发布的各种法律文件中,既有作为正式法渊源的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也有作为非正式法渊源的法律文件,如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仅对正式法渊源进行考察的话,可能很容易得出中央与地方具体行政权力配置并不清楚的结论;但是如果把规范性文件结合进去考虑时,或者会发现结论并不正确。在考察中央法律文件和地方法律文件时,两个方面的因素是值得重点考虑的:一是法律文件是通过什么方式、如何来配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二是法律文件在配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政权力时采用了什么样的标准。就中央法律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配置而言,宪法、组织法和环境保护领域法律的规定是比较抽象而不明确的,但当结合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考察时,就会发现,中央法律文件对于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力的配置并不是不清楚,而是十分明确的;但对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配置则主要是授权性的规定。也即是说,中央法律文件对于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配置是十分具体明确的,而对于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配置则基本上不进行规定。而对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39个法律文件进行分析的结果表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于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配置也是比较概括的,但是通过规范性文件的补充,地方法律文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配置也是十分明确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力的配置标准上,有一个清晰的发展脉络:总体上,环境影响标准的份量在不断的强化,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同级审批标准则相对弱化。规模标准有从特大、大中、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抽象划分到具体明确的列举式划分,进而到极为细致地根据“项目类别”量化划分的趋向;而环境影响标准则沿着从无到有、逐步强化的路线演进,并在一定程度上变通了同级审批标准。因此,在中央与地方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力的配置过程中,虽然各地方法律文件显示出较大的差异,但是法律文件中的权力配置是趋向于明确而详尽的。在这其中,规范性文件对审批权力配置体系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在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沟通过程中,备案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权力配置的标准而言,标准有从共性标准走向个性标准的趋势,即权力配置标准有逐渐从投资规模、建设规模标准向环境影响标准转变的趋向。通过这一考察,也可以发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配置过程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权力配置过于细致,过于细致的列举式规定导致了法律文件在应对社会变化时缺乏一种灵活性;二是正式法律渊源虚化,由于规范性文件在配置过程中起到了包括“破法”在内的重要作用,因此正式法律渊源被严重虚化;三是监督权力过于疲软,从实践中权力配置制度的运行状况来看,配置十分明确的规定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督权力的过于疲软。论文最后提出了一些初步建议:首先,具体行政权力的配置应当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来规定,法律不宜直接对具体行政权力的配置作出规定;其次,应当发挥法律解释在行政权力配置过程中的作用,淡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再次,应当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管理,运用财权、人权等管理手段,并强化地方政府法律责任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理;最后,应当加强中央与地方的沟通机制,建构中央与地方的沟通协调程序,中央必须正视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地方利益,并通过一定的途径保证地方利益得以有效表达。
高宏[8](2020)在《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志广泛编纂,积累了丰富的编纂理论和经验,本文以省级旅游志为研究对象,从编纂的角度考察了旅游志编修源流、背景和体例,对旅游志的内容、特点、价值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对旅游志内容梳理的基础上回顾了当代旅游的发展变迁。当代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历经四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当代旅游业白手起家,在“文化大革命”中遭遇挫折但徘徊前行,拨乱反正之后,在改革开放之初,旅游业开始崭露头角,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被国家确定为支柱产业。为适应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国家不断调整管理体制,扩大对外开放,扩大旅游的空间和地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居民收入增加,旅游出行人数和旅游消费大幅度增长,旅游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旅游业资料的收集和汇编,总结旅游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反映旅游发展的历史进程已经成为共识。在这样的背景下,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和部署下,各级政府开始编修旅游志。旅游类志书的编纂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地方志在起源和发展的过程中,旅游元素就是志书记述的一个重要方面。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旅游类专志开始产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志书也愈来愈丰富,出现了包括山志、水志、寺庙志、湖泊志、名胜志等诸多的旅游类志书,民国时期,名胜、古迹被纳入志书定例,逐步奠定了当代旅游志的基础。当代志书编纂过程中,旅游起初是作为部分区域志的篇章之一,随着旅游发展,逐步单独成志,并成为省级志书中一个重要的分志。首轮省级旅游志各地启动时间不一,发展极不平衡,纂修部门多,既有旅游部门,也有外事部门,还有外事部门和旅游部门联动修志。20世纪90年代后期,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开始部署,省级旅游志的续修也开始启动,但由于首轮志书进展不一,故仅有7个省份完成第二轮省级旅游志的编纂。两轮省级旅游志编纂过程中呈现出工作体制的一致性、机构人员的趋同性、工作程序的相似性、志书编纂和旅游业发展不对称等特点。省级旅游志编纂中,根据各省旅游的实际情况和资料情况,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拟定的相关规定,对志书结构进行设计和规划。篇目主要采用篇(编)、章、节三级,涉及旅游资源、旅游者、旅游设施、旅游服务、经营与管理等篇章。两轮志书基本都采用了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设序言、凡例、概述、卷目等,为全书之纲。省级旅游志的文体,在遵循传统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旅游志记述内容的情况,尤其景区景点景色的记述,略微有些创新和变通。两轮志书相比较,体例结构既有继承,也有变革和发展。篇章数量有所损益;篇目分类由“静”到“动”,与时俱进,更加科学;体裁运用更加丰富和合理;文风更加精炼、简洁和实用。省级旅游志主要记述了旅游资源与开发、旅游线路与规划、旅游类型、旅游市场、旅游服务施设、旅游管理等事象。在这些记述的内容中,展现了当代旅游业的发展和变迁:旅游活动类型更加丰富、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后起勃发、消遣性旅游幅度增大、自费旅游和自助旅游增加;旅游的时空极大拓展,客源地和目的地全球化,旅游时间更加灵活;旅游业的属性从外事接待逐步向经营接待型转变,最终形成旅游产业;旅游管理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机构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旅游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都得到极大的改善;旅游功能也更加多元。省级旅游志在多方面都具有价值,不仅是记录区域旅游发展的载体,也是经济和文化史料的重要来源;在旅游开发中,是旅游宣传的重要工具和信息来源,旅游规划与开发的重要参考,旅游商品开发的重要借鉴。对于旅游文化研究、旅游史研究、区域经济史研究意义重大。省级旅游志编纂成果丰硕,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在编纂组织时,存在组织机构的临设与调整、修志人员的不稳定性、内容不断调整和变化、编纂工作持续周期长等问题;在体例编排方面,篇目分类不够科学、篇目设置存在太“全”和太“简”等现象;在内容记述方面,存在遗漏、失真、地图运用不足、关联性不够等问题;在理论运用方面,对方志学理论和旅游学理论有待进一步融汇贯通。针对省级旅游志编纂中存在的问题,有待从资料收集、篇目设置、内容建构和理论创新四个方面进行着手,提高志书的编纂质量。在资料收集方面,加强微观资料、口述史料、网络资料和旧方志资料收集;在篇目的设置时,注意行业分工实际和发展、篇目标题客观简洁、篇目设置注意整体性和逻辑性;在内容建构上,凸显地域特色、彰显时代变化、突出专业性;在理论方面加强创新,尤其是加强对省级旅游志的续修理论的研究、正确处理旅游志和其他志之间的关系,力争早日构建形成旅游方志学。
李其成[9](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江光亮[10](2015)在《抗美援朝运动中江西省的民众动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抗美援朝运动是影响中国近现代历史进程的重大事件。1950至1953年间,在朝鲜战争形势下,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开展了以“抗美援朝、保家卫国”为旗帜的一系列运动,诸如和平签名、武器捐献、爱国公约、参军参干、拥军优抚、爱国卫生等运动,对于新中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抗美援朝运动与土地改革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紧密结合,“三套锣鼓一起敲”,不仅有力地支援了对外战争,而且加速了国内经济恢复和社会改造进程,树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权威,大大促进新中国政权的巩固和建设。本文以江西省为中心,研究抗美援朝运动中的民众动员问题。首先,考察朝鲜战争爆发前后江西省的社会政治状况。分析建国初期江西的基本形势,论述朝鲜战争爆发给江西造成的主要影响,阐明抗美援朝运动兴起的背景。其次,考察江西抗美援朝运动概况。论述江西抗美援朝运动“反美、援朝、爱国”三大主题,探讨运动展开的过程(分三大时期共六个阶段)及其阶段的特点。第三,考察江西抗美援朝运动民众动员的组织情况。分析运动领导机构及其核心力量的情况,对江西宣传机构人员、宣传网中的报告员、宣传员等骨干和宣传运作机制情况作重点研究。第四,考察江西乡村民众的动员情况。分析共产党在此过程中的政治目标、动员措施、动员过程、民众反应等,并以此强化农民阶级斗争意识和民族主义情绪,推动基层政权建设和乡村社会的改造。第五,考察江西城市民众的动员情况。分析共产党在抗美援朝运动中对工人、工商界、文教界、宗教界等阶层展开动员的不同策略及效果,以此推动国内政治整合,稳定社会秩序,加强城市新政权建设。第六,考察抗美援朝运动民众动员与其他两大运动的关系。分别探讨了民众动员与土地改革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之间的关系,重点考察其在动员目标、手段、关键环节等方面的关联。最后,对江西抗美援朝运动民众动员的基本方式、主要特点及其与新中国政权建设关系进行总结。分析其“网络化”、“盘旋式”和“渗透性”三个基本方式和“综合性”和“关联性”两个主要特点。总体上看,抗美援朝运动民众动员增强了民众对共产党的认同,加快了社会改革进程,大大促进了江西新政权的建设。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文件分发办法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文件分发办法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现状与发展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有关立法理论的研究现状 |
1.3.2 有关地方立法的研究现状 |
1.3.3 有关体育立法的研究现状 |
1.3.4 有关地方体育立法的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1.4.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2 研究重点与难点 |
1.4.3 论文创新点 |
1.5 研究思路 |
1.6 研究方法 |
1.6.1 文献资料法 |
1.6.2 文本分析法 |
1.6.3 比较研究法 |
1.6.4 逻辑分析法 |
2 立法与地方体育立法概述 |
2.1 立法概述 |
2.1.1 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
2.1.2 立法的地位与功能 |
2.1.3 立法的内容与形式 |
2.1.4 我国的立法体制 |
2.1.5 我国的地方立法 |
2.2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概述 |
2.2.1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 |
2.2.2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背景与发展 |
2.2.3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需求与意义 |
2.2.4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主体与形式 |
3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基本状况 |
3.1 不同时期的地方体育立法 |
3.1.1 改革开放初期的地方体育立法 |
3.1.2 1995——1999 年的地方体育立法 |
3.1.3 2000——2008 年的地方体育立法 |
3.1.4 2009 年之后的地方体育立法 |
3.2 不同区域的地方体育立法 |
3.2.1 东部地区的地方体育立法 |
3.2.2 中部地区的地方体育立法 |
3.2.3 西部地区的地方体育立法 |
3.3 地方体育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
3.3.1 地方体育立法的主要形式 |
3.3.2 地方体育立法的主要内容 |
4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基本走向与存在问题 |
4.1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基本走向 |
4.1.1 随动于国家法制建设的逐渐加强 |
4.1.2 适应体育法制的需要不断扩大与提升 |
4.1.3 部分地区率先带动下的日益普遍 |
4.1.4 适应公共体育服务的立法成为主体 |
4.2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还不能很好适应社会与体育发展需要 |
4.2.2 立法形式内容与地区分布不够均衡 |
4.2.3 部分立法内容重复且地方特色不足 |
4.2.4 立法技术在诸多方面尚不够规范 |
4.2.5 有的规范性文件未做到信息公开 |
4.3 影响我国地方体育立法发展的主要因素 |
4.3.1 体育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还不够 |
4.3.2 不同区域发展水平差异的制约 |
4.3.3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立法能力相对欠缺 |
5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发展需求与对策 |
5.1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发展需求 |
5.1.1 实现法治中国伟大梦想的客观需要 |
5.1.2 建设体育强国与法治体育的必由之路 |
5.1.3 完善地方体育法制建设的基础保证 |
5.2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发展对策 |
5.2.1 进一步提升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地位 |
5.2.2 紧跟地方经济社会和体育发展的步伐 |
5.2.3 坚持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价值取向 |
5.2.4 更加鲜明地突出地方需求与特色 |
5.2.5 不断提高地方体育立法的规范化水平 |
5.2.6 加强地方体育立法研究与决策服务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
(2)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 研究内容、思路和技术路线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思路 |
3 技术路线 |
(四) 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 |
1 研究方法 |
2 创新与不足 |
二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 概念界定 |
1 砂石及采砂 |
2 采砂管理和采砂治理 |
3 非法采砂 |
(二) 理论基础 |
1 治理理论 |
2 公共物品理论 |
三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状 |
(一) 漳河砂资源状况 |
1 漳河概况 |
2 采砂情况 |
(二)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情况 |
1 采砂危害 |
2 治理情况 |
四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存在问题及原因 |
(一)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存问题 |
1 非采现象难以杜绝 |
2 采砂管理理念落后 |
3 采砂执法力量薄弱 |
4 采砂管制滋生腐败 |
(二) 原因分析 |
1 市场需求催生非采 |
2 忽视市场公民作用 |
3 采砂治理投入不足 |
4 政府监管引发寻租 |
五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对策 |
(一) 稳定砂石供需关系 |
1 推进砂石需求侧改革 |
2 推进砂石供给侧改革 |
(二) 引入采砂治理理念 |
1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
2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
3 两种制度绩效比较 |
4 充分发挥公共作用 |
(三) 加大采砂治理投入 |
1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经费 |
2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编制 |
3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设备 |
(四) 加强渉砂腐败监督 |
1 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
2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3 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
4 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
六 结论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3)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砂石土矿政策研究现状 |
1.2.2 政策工具应用研究现状 |
1.2.3 砂石土矿政策效应研究现状 |
1.2.4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论文架构及研究方法 |
1.3.1 论文架构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2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砂石土类矿产 |
2.1.2 砂石土类矿产政策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政府治理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公共政策理论 |
2.2.4 政策工具理论 |
3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特征分析 |
3.1 政策文本梳理 |
3.2 国家级政策特征分析 |
3.2.1 发文时间 |
3.2.2 发文机构 |
3.2.3 政策文种 |
3.2.4 政策效力 |
3.3 地方级政策特征分析 |
3.3.1 发文时间 |
3.3.2 发文机构 |
3.3.3 政策文种 |
3.3.4 政策效力 |
3.4 小结 |
4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二维分析 |
4.1 构建X—Y二维分析框架 |
4.1.1 X维度——政策工具类型 |
4.1.2 Y维度——政策作用环节 |
4.1.3 构建二维分析框架 |
4.2 编码及内容分析 |
4.3 国家级砂石矿产政策二维分析结果 |
4.3.1 X维度——政策工具类型 |
4.3.2 Y维度——政策作用环节 |
4.3.3 政策工具—政策作用二维分析 |
4.4 地方级砂石矿产政策空间布局分析结果 |
4.4.1 区域划分标准 |
4.4.2 政策工具(X轴)空间布局 |
4.4.3 政策作用环节(Y轴)空间布局 |
4.5 小结 |
5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效果实证分析 |
5.1 理论及模型构建 |
5.1.1 理论分析 |
5.1.2 模型构建 |
5.1.3 指标选取 |
5.1.4 数据来源 |
5.2 平稳性检验及协整检验 |
5.2.1 平稳性检验结果 |
5.2.2 协整性检验结果 |
5.3 状态空间模型分析结果 |
5.3.1 参数估计 |
5.3.2 回归结果分析 |
5.3.3 政策效果结论 |
6 政策建议 |
6.1 回归产业管理视角,完善产业政策体系 |
6.1.1 转变传统管理思路,加强国家宏观政策管控 |
6.1.2 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实现全过程管理 |
6.2 认可区域差距,根据特点实行差异化管理 |
6.3 优化政策工具结构,改善政策匹配度 |
6.3.1 弱化环境型政策工具,强化柔性制度设计 |
6.3.2 合理调整各区域政策工具布局结构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国家级政策文本 |
附录二 地方级政策文本 |
(4)我国区域跨境电商政策的统计关系与评价(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主要内容及研究思路 |
一、研究思路 |
二、主要内容及框架 |
第四节 研究难点和可能的创新点 |
一、本文的难点 |
二、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有关跨境电商政策的回顾与评述 |
一、以试点为主的跨境电商政策初探阶段(2012-2013 年) |
二、以便利化措施为主的跨境电商政策优化阶段(2014-2015 年) |
三、以监管问题为主的跨境电商政策完善阶段(2016年-至今) |
第二节 有关跨境电商政策量化研究的回顾与评述 |
一、现有跨境电商政策监管问题的研究 |
二、跨境电商政策的出台对企业和行业的影响研究 |
三、政策效果评估的研究 |
第三节 有关政策文本量化研究的回顾与评述 |
一、基于政策工具视角的政策量化研究 |
二、基于政策关键词视角的政策文本量化研究 |
三、基于文本分类视角的政策文本量化研究 |
第三章 基于工具视角的区域跨境电商政策统计分析 |
第一节 基于工具视角的区域跨境电商政策分析框架的构建 |
一、政策工具维度的分析 |
二、政策层级维度的分析 |
三、政策主体维度的分析 |
第二节 跨境电商政策文本选择及编码 |
一、跨境电商政策文本选择 |
二、跨境电商政策文本编码 |
第三节 基于工具视角的区域跨境电商政策统计分析 |
一、政策工具维度频数统计分析 |
二、政策工具与政策层级频数的交叉统计分析 |
三、政策工具与政策主体频数的交叉统计分析 |
四、政策层级与政策主体频数的交叉统计分析 |
第四章 基于社会网络分析的区域跨境电商政策热点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政策关键词分类 |
一、基础设施建设类关键词 |
二、资源支持类关键词 |
三、供应链管理类关键词 |
四、示范建设类关键词 |
五、货物监管类关键词 |
六、运营方式类关键词 |
第二节 区域跨境电商政策热点研究-基于26个地区的分析 |
一、中心性分析指标 |
二、主要热点的中心性分析 |
第三节 区域跨境电商政策热点研究-基于东、中、西、东北地区的分析 |
一、东部地区跨境电商政策热点研究 |
二、西部地区跨境电商政策热点研究 |
三、中部地区跨境电商政策热点研究 |
四、东北地区跨境电商政策热点研究 |
第五章 基于PMC模型的区域跨境电商政策评价 |
第一节 跨境电商政策评价的PMC模型 |
一、政策文本的筛选 |
二、政策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三、PMC指数的计算及PMC曲面的绘制 |
第二节 基于PMC模型的区域跨境电商政策评价 |
一、PMC指数变量计算 |
二、PMC指数的计算 |
第三节 基于PMC模型的跨境电商政策影响因素分析-以重点地区为例 |
一、基于PMC模型的跨境电商政策影响因素分析-以重庆市为例 |
二、基于PMC模型的跨境电商政策影响因素分析-以浙江省为例 |
三、基于PMC模型的跨境电商政策影响因素分析-以湖北省为例 |
四、基于PMC模型的跨境电商政策影响因素分析-以上海市为例 |
五、基于PMC模型的区域跨境电商政策影响因素对比分析 |
第六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治理中政府工具选择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核心概念界定 |
(五)研究的基本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一、民办高等教育治理中政府工具选择的文本分析 |
(一)民办高等教育治理中政府工具选择的分析框架 |
(二)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治理中政府工具选择的政府文件选择 |
(三)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治理中政府文件外部属性分析 |
(四)建构分析编码表 |
(五)定义分析单元与类目 |
(六)信效度评估 |
(七)数据统计分析 |
二、研究结论 |
(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治理中政府工具选择特点 |
(二)我国地方民办高等教育治理中政府工具选择的特点 |
(三)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治理中政府工具选择的价值取向 |
三、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治理中政府工具选择的优化 |
(一)不断完善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治理中政府工具的属性特征 |
(二)政府工具选择需要协调地域差异 |
(三)加强政府工具中信息服务工具的提供 |
(四)依据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特点不断创新政府工具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三)硕博论文类 |
致谢 |
(7)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研究 ——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言 |
第一章 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概述 |
第一节 研究范围及其限定 |
一、问题的缘起和提出 |
二、主要思路与内容结构 |
三、材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的限定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第二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权力配置 |
二、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 |
三、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 |
第三节 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的基本理论 |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研究的主要成果 |
二、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的基本理论 |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制度 |
第一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况 |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第二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 |
一、审批权概述 |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 |
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审批机关 |
一、中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 |
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 |
第三章 中央法律文件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配置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的基本框架 |
一、八二宪法颁布前我国关于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的配置 |
二、现行宪法、组织法中关于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的配置 |
三、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对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的配置 |
第二节 其他中央法律文件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配置 |
一、1986年以前的中央权力配置情况:以建设规模为配置标准 |
二、1986年-1998年的中央权力配置状况:逐渐独立的环境影响标准 |
三、1998年-2004年的中央权力配置状况:以规模标准为主,兼采环境影响标准 |
四、2004年以后的中央权力配置状况:规模标准与环境影响标准并重 |
五、总结 |
第四章 地方法律文件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配置 |
第一节 地方法律文件概述 |
一、地方法律文件的界定 |
二、地方法律文件的范围 |
第二节 地方法律文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配置 |
一、1986年-1998年的地方权力配置状况:作为分类管理手段的环境影响标准 |
二、1998年-2004年的地方审批权力配置状况:作为调节手段的环境影响标准 |
三、2004年至今的地方权力配置状况:作为配置标准的环境影响标准 |
四、总结 |
第五章 对权力配置过程的考察 |
第一节 权力配置的状况 |
一、法律文件的权力配置趋向于明确而详尽 |
二、各地方法律文件显示出较大的差异 |
三、规范性文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
四、权力配置标准上从共性标准走向个性标准 |
五、备案制度在上下级行政机关沟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
第二节 权力配置中存在的问题 |
一、权力配置过于细致 |
二、正式法律渊源虚化 |
三、监督权力的过度疲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概念界定 |
五、研究架构 |
第一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背景 |
第一节 当代旅游业快速发展 |
第二节 旅游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 |
第三节 居民收入与旅游消费增长 |
小结 |
第二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概要 |
第一节 旅游志编纂溯源 |
第二节 首轮省级旅游志编纂 |
第三节 第二轮省级旅游志编纂 |
第四节 两轮省级旅游志编纂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省级旅游志体例安排 |
第一节 省级旅游志结构设计 |
第二节 省级旅游志的体裁 |
第三节 省级旅游志的文体 |
第四节 两轮省级旅游志体例比较 |
小结 |
第四章 省级旅游志记述的事象 |
第一节 旅游资源与开发 |
第二节 旅游线路与规划 |
第三节 旅游类型 |
第四节 旅游市场 |
第五节 旅游服务设施 |
第六节 旅游管理 |
小结 |
第五章 旅游志中旅游业的发展变迁 |
第一节 旅游活动类型的变化 |
第二节 旅游时空的拓展 |
第三节 旅游业属性的变迁 |
第四节 旅游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
第五节 旅游设施的发展 |
第六节 旅游功能多元化 |
小结 |
第六章 省级旅游志的价值 |
第一节 资料价值 |
第二节 应用价值 |
第三节 研究价值 |
小结 |
第七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组织工作问题 |
第二节 体例编排问题 |
第三节 内容记述问题 |
第四节 理论应用问题 |
小结 |
第八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优化建议 |
第一节 资料收集 |
第二节 篇目设置 |
第三节 内容建构 |
第四节 理论创新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古籍 |
二、地方志 |
三、资料汇编 |
四、着述 |
五、期刊论文 |
六、硕博论文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9)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抗美援朝运动中江西省的民众动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对象 |
二、已有学术成果评述 |
三、研究资料主要来源 |
四、研究思路与叙述结构 |
第一章 朝鲜战争爆发前后江西的政治社会状况 |
第一节 建国之初江西的基本形势 |
第二节 朝鲜战争爆发对江西的影响 |
小结 |
第二章 江西民众动员的概况 |
第一节 民众动员的三大主题 |
第二节 民众动员的基本过程 |
小结 |
第三章 江西民众动员的组织 |
第一节 民众动员的领导机构 |
第二节 民众动员的骨干力量 |
第三节 民众动员的组织制度 |
小结 |
第四章 面向乡村民众的动员 |
第一节 训练运动骨干展开时事宣传 |
第二节 组织集会游行推动自我教育 |
第三节 推行爱国公约融入农村工作 |
小结 |
第五章 面向城市民众的动员 |
第一节 民众动员的全面展开 |
第二节 民众动员与各阶层实际的结合 |
第三节 民众动员的主要成效 |
小结 |
第六章 抗美援朝运动民众动员与其他运动的关系 |
第一节 与土地改革运动的关系 |
第二节 与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关系 |
小结 |
结论 |
一、江西民众动员的基本方式 |
二、江西民众动员的主要特点 |
三、江西民众动员与新政权建设的关系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文件分发办法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现状与发展的研究[D]. 吴飞艳. 天津体育学院, 2013(07)
- [2]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D]. 潘科.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3]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D]. 刘文颖.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9(02)
- [4]我国区域跨境电商政策的统计关系与评价[D]. 王琴.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2)
- [5]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治理中政府工具选择探究[D]. 刘洁. 西南大学, 2019(05)
- [7]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研究 ——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为例[D]. 刘志欣. 华东政法大学, 2008(04)
- [8]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D]. 高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9)
- [9]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10]抗美援朝运动中江西省的民众动员研究[D]. 江光亮. 武汉大学, 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