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煤炭行业部级第二届优秀工程勘察和第四届优秀工程设计评选结果的通知——(89)中煤总基字第249号(论文文献综述)
董赤[1](2010)在《新时期30年室内设计艺术历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时期30年室内设计艺术历程研究”是对20世纪30年代以来,我国室内设计艺术发展历程、主要思潮与对人们审美价值取向进行系统性探究的史论性命题。对于社会现代转型过程中的室内设计艺术的发展演变,室内设计文化的形成规律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探索,重点考察了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室内设计艺术的文化特征、艺术规律和文化特征,并对我国室内设计艺术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前瞻性研究。在我国设计艺术现代性的转型过程中,设计艺术的价值追求经历了由功能至上到功能与审美大体均衡,再到审美逐渐压倒功能的发展阶段。作为一个专门的学科和行业,在步入21世纪时,设计艺术在社会经济和大众生活中的支撑发展地位已经越来越重要。在这一发展历程中,我国设计艺术有了长足的进步,应当说成就卓着,尤其在室内设计方面。但从学界的研究来看,整体上仍停留在总体的历史性框架内,重复性研究较多,亟需立足于发展的视角,对新时期室内设计艺术进行历史性反思。本课题正是在这一视角和背景下对新时期室内设计艺术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反思,它是一种对过去30年来室内设计艺术发展的把脉,既是一种建设性的批判,也是一种指向未来的探讨。本文在开篇对所选题题目的有关概念、现实记忆、史学思考进行了系统性分析与介绍。并从八个方面深入研究室内设计艺术的本质规律。第一章,重点阐述了室内设计自觉意识于新时期初始,其室内设计参与我国对外开放需要和设计师们的思考,也包括作为工艺美术概念下的设计艺术在经济建设中得到的确认。第二章,从中国室内设计教育内容入手,以改革开放的设计理念,分析室内设计教育较早适应社会所需专门人才的培养模式,并在改革发展的背景下,以“走出去、请进来”为理念,研究确立专业概念,调整艺术教育结构,加强与国际设计教育交流,向社会输送设计人才,传播设计文化,完善室内设计教育模式。第三章,分析了西方艺术思潮的传入,传播的主要途径和对对我国室内设计的影响与冲击,以及国内设计界精英们的思考与行动。第四章,主要阐述新时期以来,设计艺术的室内设计在学术上的种种努力,介绍其研究成果,“人的主题”作为设计的本质提出,营建“室内设计”并发展到“室内环境设计”,及竞赛和评价机制的导入对专业发展的影响。使我国新时期以来,室内设计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呈现出清晰的思路。第五章,介绍了作为艺术设计中的室内设计艺术在市场运作中,行业组织、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的发展历程,并深入分析了多年来这一行业所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第六章,就室内设计中行业与其它行业之间的联系、影响以及室内设计本身技术层面的支持所带来的产业化进行把脉,以便于我们从中了解室内设计作为“艺术设计”传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所呈现的引领力量和自身的现代性特征。第七章,重点阐释室内设计由为少数人来享用的艺术走向民间生活,成为大众消费的一种方式。专业的室内设计推动了设计文化,从而影响了大众审美取向。政府与行业组织也积极地指导室内设计,充分体现出的人文关怀,也使得设计与消费、健康与审美,规范与标准等方面健康有序地发展。第八章,着重探讨了新时期中国室内设计专业进入成熟期后的种种反思和营建的努力。在立足于现实的背景下,拓展新的本土化的思考基础和室内设计发展途径,迎接新的世纪“中国设计”、“中国智造”的到来。第九章,着重探讨了新时期中国室内设计专业进入发展期后的种种反思和营建的努力。在立足于现实的背景下,拓展新的本土化的思考基础和室内设计发展途径,迎接新的世纪“中国设计”、“中国智造”的到来。论文的最后结论部分,对我国室内设计学科发展进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温故而知新”,正是因为这段历史的研究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当从中可以获得不少的历史的经验和启示,为推动中国的室内实际进一步发展而追求和探索新的方向。
国务院[2](2002)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广泛深人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
国务院[4](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提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
朱兰春[5](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国务院[6](2002)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认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
国务院[7](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发[2002] 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 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8](2002)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指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
国务院[9](2002)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共取消了789项行政审批项目,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入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有着深远的意义。
陈雄根[10](2008)在《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国有资产在我国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也关系到改革的顺利进行。从国有资产产生的历史来看,国有资产产生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财政性目的,即为了满足国家机关活动经费和供统治者挥霍的需要;二是政治性(军事性)目的,即为了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抵御入侵和对外侵略;三是经济性(经济调节)目的,即通过国家投资以及国有资产在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分布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虽然在不同时期国有资产存在的目的偏重有所不同,但是社会化大生产之后,各国都普遍注重通过国有资产的运用来调节社会经济。我国现在正处于转型时期,国有资产的监管尤其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容易出现国家权力滥用的问题,为了控制权力滥用,规范和保障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需要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全体人民是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但由于人民人数众多,不可能每个人都亲自去管理国有资产。因此,中国国有资产在实际运行中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全体人民作为初始委托人,国有企业经营者作为最终代理人,依次历经全国人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中间环节,形成一系列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最初委托人人民是一个抽象的集合概念,从理论上来说,国有资产人人有份。正因为如此,每个人不可能象管理私有财产那样尽职尽责去监管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现象严重;现阶段政府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时,也并没有做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将以往行政管理的模式运用到国有资产监管中;中国的国有资产监管立法也没有跟上国有资产监管的现实需要,许多重要的国有资产法律并没有制定,已经制定的法律也没有及时的修改和完善。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在国有资产监管中仍旧存在,现行国资委集管人、管事、管资产于一身,这种集权模式容易失控、失范,而现行并无有效的监督监督者机制。上述原因导致国有资产监管中存在很多问题: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没有完全达到调节社会经济的目的等。为了解决国有资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借鉴国外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制度,重新审视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通过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新构建,达到全方位、全过程地监管国有资产。首先要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从宪法层面、法律层面、法规和规章层面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体系。其次是明确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中四个层次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主体,构建全体人民、全国人大、政府、国有企业内部、和其他监督网络。再次是要理顺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定程序,要通过对国有资产尤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资产经营和转让程序的全过程监管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四是要严格法律责任。五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新的法律救济途径,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建立国有资产监管中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国有资产监管公益诉讼制度和严格国有资产监管中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通过这一系列的方法达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目的。
二、关于煤炭行业部级第二届优秀工程勘察和第四届优秀工程设计评选结果的通知——(89)中煤总基字第249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煤炭行业部级第二届优秀工程勘察和第四届优秀工程设计评选结果的通知——(89)中煤总基字第249号(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期30年室内设计艺术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概念话语 |
(二) 现实记忆 |
(三) 史学思考 |
一、室内设计的自觉意识 |
(一) “十大建筑”与室内装饰艺术的初生 |
(二) “国际机场壁画”与绘画装饰艺术的发展 |
(三) “广告”对“工艺美术”设计意识的催生 |
二、室内设计业的市场化崛起 |
(一) 思想解放与理性回归 |
(二) 建筑设计的发展与室内设计理念的生成 |
(三) 室内设计行业的生成与市场化 |
三、探索中前进的室内设计教育 |
(一) 从工艺美术到艺术设计教育 |
(二) 设计教育的实践与创新 |
(三) 设计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
四、设计艺术的“西学东渐” |
(一) 渐行渐近的国外设计思潮 |
(二) 室内设计的现实走向 |
(三) 全球化语境下的本土化反思 |
五、设计艺术的学术拓展与反思 |
(一) 概念的确立与演变 |
(二) 在交流中日渐成熟的艺术设计 |
(三) 实践与理论的互促——室内设计的创作与竞赛 |
(四) 室内设计与人的主题 |
六、走向规范化的室内设计业 |
(一) 发展中的行业组织 |
(二) 室内设计业的市场化 |
(三) 走向规范的必然选择 |
七、室内设计的硬件与软件 |
(一) 各类相关行业间的互动与实践 |
(二) 设计表现与设计艺术的重构 |
八、室内设计与大众消费 |
(一) 室内设计走向民众生活 |
(二) 室内设计与大众消费 |
(三) “发烧”、反思与务实 |
九、发展期的设计艺术 |
(一) 外来经验的本土转换 |
(二) 生存的欲求与应对 |
(三) 消费时代的室内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9)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附件 |
(10)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0.1 问题的提出、背景和选题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0.4 研究的方法、基本框架、内容与结构 |
0.4.1 研究的方法 |
0.4.2 研究的内容与结构 |
第一章 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1.1 国有资产的界定 |
1.1.1 国有资产的定义 |
1.1.2 国有资产的地位与分类 |
1.1.3 国有资产的产生与发展 |
1.2 国有资产监管的理论基础 |
1.2.1 市场调节中存在的三缺陷 |
1.2.2 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三方式 |
1.3 国有资产监管法的价值与功能 |
1.3.1 国有资产监管法的价值 |
1.3.2 社会利益资源的再分配:国有资产监管法的主要功能 |
1.4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演变及现状 |
2.1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演变 |
2.1.1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制度演变的理论背景 |
2.1.2 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
2.1.3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
2.1.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初期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
2.1.5 现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
2.1.6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演变中的特点 |
2.2 现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2.2.1 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
2.2.2 所有权主体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现象严重 |
2.2.3 政企、政资不分仍旧存在 |
2.2.4 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
2.3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失控的后果 |
2.3.1 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
2.3.2 经营效率低下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 |
3.1 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构建观念上的更新 |
3.2 国有资产监管法的完善 |
3.2.1 国有资产监管立法权及程序方面的完善 |
3.2.2 国有资产监管法的具体内容之争及完善 |
3.3 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的构成 |
3.3.1 宪法层面的国有资产监管法 |
3.3.2 法律层面的国有资产监管法 |
3.3.3 法规、规章层面的国有资产监管法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规范国有资产监管主体的行为 |
4.1 国外国有资产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及启示 |
4.2 明晰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主体 |
4.2.1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关系主体 |
4.2.2 建立国有资产信托管理制度 |
4.3 国有资产监管行为的转变 |
4.3.1 强化国有资产的股权管理,淡化行政管理 |
4.3.2 建立国有资产流动转让的全过程监管 |
4.3.3 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考核 |
4.3.4 建立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强制披露制度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机制 |
5.1 国有资产监管奖励与责任机制 |
5.1.1 国有资产监管的奖励机制 |
5.1.2 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责任 |
5.1.3 强化对国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的追究 |
5.2 通过诉讼程序推进国有资产监管 |
5.2.1 国有资产监管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 |
5.2.2 国有资产监管中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语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创新、不足与展望 |
6.2.1 创新 |
6.2.2 不足 |
6.2.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四、关于煤炭行业部级第二届优秀工程勘察和第四届优秀工程设计评选结果的通知——(89)中煤总基字第249号(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期30年室内设计艺术历程研究[D]. 董赤. 东北师范大学, 2010(11)
- [2]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2(34)
- [3]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浙江政报, 2003(11)
- [4]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国务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3(04)
- [5]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6]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国务院. 吉林政报, 2002(S2)
- [7]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国务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3(02)
- [8]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湖南政报, 2002(23)
- [9]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国务院. 吉林政报, 2002(S1)
- [10]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陈雄根. 中南大学,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