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重道远——联合国新任秘书长加利面临的任务(论文文献综述)
晏娇[1](2020)在《关于全球气候治理路径变化的研究 ——基于多层次治理中的权威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学界对全球气候治理的研究集中在演进路径和具体机制的研究上。演进路径的研究集中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问题上,以及具体的诸如“共区原则”、“资金与技术”或者“气候融资”等问题上;气候治理机制的研究则试图从之前的京都机制中寻找机制设置的缺陷,进而对机制的完善提供思路。但这些采用国际合作的方式解决诸如“公地悲剧问题”的研究,限制了进一步研究全球气候治理问题的思维。因为这些研究成果都无法解释两个问题:“为什么全球气候治理不是在‘自上而下’的京都机制式治理路径上进行自我完善,而是在《巴黎协定》的设计下发生了‘自下而上’的转型”以及“为什么美国在京都进程中退出,到了巴黎进程再次退出”。气候治理路径转型之后的“后巴黎时代”的谈判仍然艰难。无论是从合作理论还是从制度主义视角都很难对这种现象给予很合理的解释。因此,研究跳出现有研究成果的限制框架,在全球气候治理走向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当前的全球气候治理背景、梳理气候治理路径转型的现象、得出治理权威动态变化的结论,最后探讨其对中国的意义。首先,当前的全球治理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时代背景:全球治理总体上呈现出了多层次的特性。各个国家不但更多时候选择进行区域一体化进程,也更多地选择在特定的议题上进行联合,还有日渐活跃的非国家行为体与传统的主权国家共同拉开了全球治理的大网。因而文将多层次治理框架引入全球气候治理研究中,搭建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为支撑,大国气候治理行动为基石,跨国气候治理网络为辅助的全球气候治理架构。其次,通过以“服从”为核心特征的治理权威这一关键因素,探求气候治理路径转型的根原因及实际意义。分析发现,在气候治理路径的转变过程中,权威在全球气候治理系统中产生了动态变化。这种变化一是国家的权威得以增强;二是非国家行为体组成的跨国气候治理网络的权威已经兴起且对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产生影响。在对“自上而下”气候治理路径的梳理中发现,《京都议定书》的惨淡收场实际上并非是其机制设置的问题,原因在于该多层次治理体系没有一个实质凌驾于所有主权国家之上的“超级政府”,因而就无法确保一个机制得到所有国家的遵守。在审视《巴黎协定》安排的气候治理路径时,可发现所谓的“自下而上”路径实质上依靠的是主权国家各自的节能减排行动。由于还没有明确的不遵约机制,因此该路径的治理效果取决于各国最后对国的定位和对应对气候变化重要性的认识。协定对签约国实际上的约束力非常小,既无法强制国家履约,也无法在国家能履约的情况下进行惩罚。这就是国家层次在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这一超国家层次的互动博弈过程中,权威在全球气候治理系统中产生的动态变化——国家权威的强势回归。这是一种全球气候治理重心的再平衡,同时也是对强法律约束力减排框架的再定位。再次,在国家权威回归、超国家权威势弱,且缺乏强制性法律效力的减排协议的时代背景下,结合中国当前的经济实力、发展方向、治国理念以及中国当前在全球气候治理上展现出的积极态势,文认为目前中国在气候变化领域展现出了方向型领导力。因此通过与国直接相关的气候行动以获得领导力,增加中国的话语权,是合理且可行的。最后,结合当前针对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谈判进程,文认为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出现强法律效力的全球性减排协议,全球层面的国家间合作会持续性艰难。因此国家自主气候治理行动最终将会落在次国家层次,而各国是否能顺利地将气候治理政策内化及下沉是气候治理的关键。国家内部的次国家层次的区域化合作、国际层面的次国家合作以及跨国气候治理网络的参与,可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更多可能性。
许正[2](2017)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全世界在二战结束后出现了六十余年的“长期和平”。这种所谓的“和平”,是在美苏紧张对峙、核武器的发明及其技术的扩散以及全球军备水平大幅升级的背景下出现的。因此它不仅没有使得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变得重要性,相反却变的更为突出。表现在安全观念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没有整个人类的共同安全,单个国家的安全是较为脆弱和没有保证的。在实现安全的手段上,安全机制作为中观层次解决方案中最具影响的流派之一,得到了学界人士更多关注。根据相关理论,安全机制是指国家这一行为者在双边或多边军事关系上或在某个全球共同关注的特定安全问题领域上达成的相互遵守的协定与规则。安全机制的确立并不必然仰赖成员在制度或价值观等方面的一致,与之相反,它常常是在对立的政治世界中寻求对威胁和武力使用的约束与控制。而且安全机制中的大部分属于问题性质,目的是解决特定的安全议题,应对威胁整个人类安全的议题。自19世纪初拿破仑战争结束以来,人类发展史上的第一个安全机制“欧洲协调”应运而生,它所确立的谈判制度和协商精神,成为了之后各个安全机制所遵从的标准。无论是国际联盟、联合国、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华沙条约组织、欧洲安全合作会议还是上海合作组织这些安全机制,大体上都是在“欧洲协调”确立的原则上所构建的。尽管这些安全机制都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和不足之处,甚至其中某些安全机制早已解体,但是它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对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都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大湄公河次区域位于中国和南亚次大陆之间,是连接中国与东南亚和南亚的枢纽,西靠马六甲海峡、孟加拉湾和安达曼海域,战略位置十分重要。大湄公河次区域是一个地理相连数目高达六个的国家板块群,而且由于该地区战略地位重要且蕴含丰富的自然资源,自然成为了大国博弈的一个重点区域,从英法殖民时期至今以来便战乱不断,各个大国在不同时期的介入成为了威胁该地区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此衍生的大量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导致的地区的安全问题会不定期的爆发。尤其是在冷战时期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甚至被描述为“叛乱的地区”、“东方巴尔干”和“多米诺地区”。新建立的民族国家虚弱的社会和政治凝聚力,后殖民时期国家之间的领土纠纷,域内意识形态的一度两极化,跨国有组织犯罪、地区分离主义的猖獗以及抵御经济风险的薄弱,都表明了该地区地缘政治经济的特征。这些冲突不仅危及到某些国家政权的存亡,也对该地区的整体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在安全机制的构成上,根据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形势的历史和发展。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的构成包括次区域各国领导人及部门首长定期会晤机制;安全决策和信息交流机制,其中应设置秘书处、成员国常驻代表机构、观察员机制和对话伙伴机制,以加强六国间安全信息的交流;维和机制,其中应包含各国总参谋长会晤机制、安全理事会以及一支必要的维和部队,由各国总参谋长和安全理事会来统一指挥维和部队,应对域内各种安全威胁;核不扩散机制,包括负责常规武器和核武器的裁军事务部们,还有提供技术支持的裁军研究所;警务合作机制,包括警察首长定期会晤机制、联合武装执法巡逻机制、统一逮捕令制度、犯罪情报交流机制和警务培训制度等;联合演习机制,次区域各国定期举行联合演习,以增强次区各国应对地区安全问题的协同行动能力,增加政治互信。根据以上安全机制的构成,次区域的安全机制的构建已经迫在眉睫。首先,泰国和柬埔寨、柬埔寨与老挝、泰国和缅甸依旧中国和越南之间的领土争端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能源安全问题、环境安全问题、跨国拐卖妇女儿童和毒品犯罪问题等非传统安全问题在冷战结束后又纷纷涌现出,各种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地区安全问题变得愈发的棘手。而且,次区域既有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如东盟地区论坛和东盟领土争端解决机制已逐渐沦为摆设,无论是在结构上或是效果上都远不足以应对区域内日益严重的各类安全问题。由于冷战时期分属不同阵营,次区域各国在冷战时期曾多次兵戎相见。泰国在冷战初期,追随美国在次区域的反共政策,武装干预了越南和老挝的民族解放战争。越南在冷战时期为实现称霸东南亚的企图,在苏联的支持下,曾武装侵占了柬埔寨并与中国和泰国在边境上爆发了冲突。尽管战争已经结束多年,但意识形态的差异和战争留下的后遗症,次区域各国的政治互信依然不足。而且,由于长期遭受殖民掠夺和战争频发,再加上统一后的新政府采取了错误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次区域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长期低下,需要依赖国际援助才能维持国家正常运转。老挝、柬埔寨和缅甸至今被联合国列为“世界最不发达国家”。泰国和越南则是因为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而遭受金融危机的重创,越南在十年内连续遭遇两次经济危机;泰国军事政变频发,历届政府制定的经济发展计划经常夭折,缺乏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目前泰越两国的经济复苏仍未有明显起色。中国云南省作为与次区域各国对接的重要窗口,在中国国内各省的经济排名中常年处在倒数的位置,经济指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人文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均严重滞后。尽管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但由于该地区重要的战略地位和抑制中国在该地区日益增长的影响力,美国、俄罗斯、日本、印度、澳大利亚以及部分欧洲国家纷纷在该地区展开角逐,次区域部分国家被迫在各大国的竞争缝隙中,采取平衡外交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次区域各国政治互信的不足,经济的落后和域外大国的干预等因素对该地区安全机制的构建造成了严重的制约。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的构建路径,应遵循以“先易后难”与“合作求安全”以及“以经济合作带动安全合作”的理念,循序渐进的推动大湄公河次区域次区域安全机制的构建。首先,要加强次区域各国间的互信,建立互信机制,强化安全合作。根据现阶段次区域的安全形势,建立互信机制是完成构建安全机制的首要条件,实践的可行性相对更大。在“循序渐进”和“先易后难”的构建原则下,互信机制的构建需要搁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正确看待其它国家的发展道路。争取前期成功建立起沟通协商子机制、危机评估子机制与危机评判子机制,以加强在平时以及预防或处理潜在安全威胁的协调。在以上三个子机制的基础上,构建起次区域国家间的互信机制。其次,进一步深化次区域各国间的经贸合作,以经贸合作带动安全合作的进程。继续加强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走廊的建设,首先,明确现阶段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走廊建设的不足。在政治、经济、人文方面继续推进经济走廊的建设。再次,拓宽融资渠道,吸纳更多的投资资金,为新阶段次区域的经济合作提供更加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此外,还有继续深化次区域国家的环境合作。在深入推进以上三个领域的基础上,将老挝作为中国的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加以重点经营,推进“中老友好合作条约”的谈判与签署,以经贸合作带动安全合作,以此给次区域其它国家树立典范,在条件成熟时将相关模式向柬埔寨和泰国扩展,并最终覆盖到缅甸和越南。以“中路突破”带动两侧应该是中国与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在进行安全合作的一个较合适的选择。这些更为密切的经贸合作势必对地区安全提出更高要求,从而带动地区安全合作的开展和地区安全机制的建立。除此之外,还需要开展次区域功能性合作情报共享。其中包括推进湄公河流域安全执法合作、探索展开次区域金融合作、深化次区域国家间产能合作以及加强民间交流,发挥民间外交的特殊功能,为次区域安全机制的构建提供建设性思路。
吴妙发[3](2007)在《联合国新秘书长的竞选以及历任联合国秘书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联合国秘书长职位重要,在安南卸任之际,新秘书长人选备受关注。来自韩国的潘基文在7位候选人中最终胜出,成为联合国第8任秘书长。历史上联合国秘书长大多是在各种力量的争斗中产生的,这种争斗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20世纪国际大格局的态势和主要力量对比的变化。从影响秘书长作用的六个因素和秘书长的九项职责出发,可以看出,联合国历届秘书长发挥了各自的作用,但也有其局限甚至失误。
肖刚[4](2001)在《谋求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冷战后的日本联合国外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 冷战后日本政府的联合国外交核心目标是谋求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日本在联合国外交中,坚持按照联合国的规定交纳高额会费、积极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进行发展与环境领域的外交、裁军外交、人权外交等等,均是为早日实现这一目标服务。 冷战后的政治思潮是日本走向政治大国的重要思想准备,是日本大国外交的思想基础。而冷战后的日本政府的联合国外交主张和冷战后的日本政治思潮有着鱼水般的密切联系。 冷战后的日本政治思潮有下列几个方面:一个是对“一国和平主义”进行否定的“新保守主义”,二个是脱联合国的“联合国尊重主义”,三是主张充分利用日本对联合国财政贡献大对联合国施压的“软否决权”构想,四是主张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以大国为主轴进行国际协调的“协调下的霸权”论。 日本关于联合国改革的主张是90年代日本联合国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日本联合国改革的核心要求是安理会改革,安理会改革的主张始终围绕日本现实国家利益即谋求成为常任理事国进行。 日本认为安理会改革必须包括扩大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会员国。对新常任理事国可进行周期性的审查,新常任理事国应该有否决权,安理会应该有24个理事国。关于财政改革的主张,日本提出“责任支付原则”。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压现任常任理事国多承担联合国的会费,二是暗示日本已经取得常任理事国的责任能力。“新的发展战略”是日本有关发展的改革主张,该主张重视“发展中国家在发展问题上的所有权”,在“发达国家、国际组织、NGO等”的协调下进行援助,并把“一揽子手段”和“个别手段”结合起来,这实际上对发展中国家实行双重标准。 二 在支撑日本政治大国目标的政治、经济、军事三个种类资源中,以联合国为直接载体的资源占很大比重,因此联合国外交在日本的政治天平之中地位重要。 过去,日本为了自己的利益,更多地是利用世界的经济资源,提高了自己的经济地 —————正闪回—回——】口口口回问回口问口口b..-—--——位,现在,日本认为自己应该是政治大国,因此它把目光更多地集中在世界的政治资源上,如对联合国的经营便是如此。它对联合国的财政贡献,实际上是一种“投资方式和投资行为”。 无论是现实主义还是理想主义目标,日本联合国外交与它所追求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安全利益都有密切的关联。 ’ 对加入常任理事国的态度,在日本有积极派和消极派,两派都以国家利益为由,但结论完全相同。 在日本进行联合国外交的手法上,冷战时期和冷战后具有明显的历史继承性。 回顾冷战时期的日本联合国外交,它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冷战时期其联合国政策的中心是“中国的代表权问题”,千方百计地在联合国中阻止中国恢复在联合国中的一切合法地位;第二,岸信介提出了自己的核政策理念,对以后的日本联合国政策影响巨大;第三,非常热衷在联合国体系中谋取各种重要位置;第四,首次提出安理会改革问题与力图成为“常任理事国”。 冷战后的日本联合国外交措施主要有:第一,积极寻求在联合国中发挥主导作用;第二,提出“非核常任理事国”概念;第三,选派骨干担任联合国关键机构的领导职务和成为理事国;第四,向联合国机构捐出巨款;第五,进行双边援助,为日本加入常任理事国寻求支持;第六,关注非政府组织对联合国的影响;第七,以争取经常当选非常任理事国推动加入常任理事国目标;第八,吸引联合国机构留驻日本;第九,利用八国集团的聚集力量向联合国施压;第十,在大学进行模拟联合国的活动。 在日本的联合国外交中,它有两个主要的权力基础,一个是以经济大国的经济实力对联合国作出的巨额“财政贡献”,另一个是谋求发挥日本的全球军事作用的、以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为核心并谋求参加联合国集体安全的“军事贡献”,此外,同样是以日本的经济实力为后盾所进行的在发展领域的外交。 总的来说,日本是联合国的最大财政贡献国之一,仅次于美国,在任意捐款方面日本也提供了大量的援助。 “军事贡献”在日本联合国外交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一是因为日本一直希望通过参 4 加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以解决它的宪法所限制的不能拥有军队而同时可以使参加集体自卫 权合法化的问题,其二是它积极地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同样也希望通过维和的参 与达到修改日本宪法第9条之目的。前者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情结,因为联合国至今仍未 实现建立联合国军的承诺,而后者则是日本实实在在所已经体验过的“国际贡献”。 日本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动机是多方面的,首先这是日本从经济大国走向政民
邱吉青[5](2015)在《国际社会视域中的女权主义研究》文中指出传统国际关系研究主要关注国家之间、民族之间、不同文明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性别研究登不上国际政治研究的大雅之堂。从国际关系理论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与女性有关的议题被国际关系学界纳入“低级政治”范畴而处于边缘化状态。到了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冷战结束以后,国际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全球治理和区域治理成为新的国际关系议题,现实主义等西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关系许多新现象新问题缺乏解释力,越来越多的边缘化理论学说被解放出来,一时间,流派纷呈,百舸争流,对于日益多元化的国际社会政治现象进行新的解释,女权主义作为一种批判理论也随之出现。女权主义既是一种实践又是一种理论:从实践角度而言,女权主义是一个为女性争取在社会各个方面权利以达到男女平等目标的过程,女权主义行动通常与妇女解放运动结合在一起,历史上两次国际妇女运动浪潮以及妇女和平反战运动极大地推动了女性的解放和女权的崛起,并为女权主义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实践基础;从理论角度而言,女权主义理论寻求以女性的视角甚至是超越性别的视角来解读国际政治和国际社会,它以“社会性别”为核心概念,在对主流理论进行批判和解构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不同流派,并指导女权主义实践运动向更加纵深的方向发展。本文认为,女权主义在当代国际社会视域中具有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女权主义的目标已从争取男女绝对的结果平等发展到争取男女机会平等与过程平等,从争取生理意义上的性别平等发展到争取社会意义上的性别平等,从追求女性自身地位提高发展到追求社会和谐与世界和平。当代国际社会呈现出了明显的发展变化趋势:国家间相互依赖的日益加深推动了全球化的发展,全球化在加强国际社会相互融合的同时也导致了全球性问题的蔓延,全球性问题的严峻现状呼唤世界各国加强沟通与合作,也需要全球公民社会的有效介入。在一个相互依赖却充满分歧、快速发展却危机四起、渴望合作却仍需沟通的国际社会中,女权主义的崛起成为大势所趋。女权主义是国际社会治理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国际政坛上崛起的女性国家领导人、在国际外交舞台上长袖善舞的女性外交官和第一夫人、在联合国中不断加强的妇女工作机构和日臻完善的妇女保护公约、在全球公民社会中积极活跃的各类妇女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女高管等,构成了女权主义参与当代国际社会治理的主体。与全球治理的结构相对应,女权主义在国家、国际组织和全球公民社会三个层面上影响着全球治理的成效。女权主义理论在指导女权主义实践的同时也推动了国际关系学科的发展。女权主义理论的重要贡献在于其不仅参与解构了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特别是新现实主义,而且还为国际政治社会学等国际政治新兴学科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女权主义理论一直将“社会性别”这个社会学的概念作为解读国际政治的独特视角,并致力于使用社会学方法论来研究和分析国际政治中的具体问题,传统女权主义最关心的是国际社会中的医疗、卫生、教育、慈善、环保等社会性事务,女性具有的温柔、细腻、善解人意等性别特质使其最适合在非政府组织、社会运动甚至是基层社区等社会性组织中发挥作用,女性最擅长运用沟通、妥协、斡旋、合作等社会化方式来化解矛盾与冲突,这些都为国际政治社会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创新提供了条件。总之,当今国际社会正在步入一个沟通理性日益彰显、国际权力柔性发展、国际合作多维展开、全球治理多元推进的新时代,这是一个女权主义重新崛起的新时代。无论是研究变化中的国际社会,还是研究国际女权的新崛起,都需要认真梳理和预判女权主义对于当代国际政治的意义。
董志敏[6](2019)在《美国对缅甸制裁政策研究(1988-2010)》文中研究表明1988年,缅甸民主运动后,美国向缅甸提出民主与人权等要求,对缅甸实施制裁二十余年。主流观点认为美国制裁政策并未取得成功,这一观点甚至得到奥巴马政府的确认。随着2010年缅甸举行多党制大选,缅甸民主化进程取得重要进展,美国开始放松部分制裁。在此背景下,有必要深入研究美国制裁与缅甸民主化之间的关系。文章运用文献梳理法,以《远东经济评论》《纽约时报》《人民日报》等报道分析为切入点,配合相关学术文章、报告、数据资料等,梳理1988—2010年间美缅外交间的联系与互动,厘清美国对缅制裁政策的大致走向及相关细节,并研究其他国家对美国制裁政策的参与和反应,判断他国对美国制裁政策产生的影响。同时,文章运用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结合美缅关系几十年的发展变化,探索美国对缅开启及调整制裁政策的动因,着重分析美国制裁对缅甸产生的影响,以此评价美国对缅制裁政策的效果。文章认为,美国经常变化对缅甸的制裁政策,既有较为宽松和零散的制裁阶段,也有经过强化的制裁收紧阶段,美国在缅利益是其出台及调整制裁政策的根本动因。一方面,冷战结束前夕美国主要关注前苏联及欧洲国家,无暇过多关注缅甸,另一方面,美国不愿放任缅甸形势自由发展,削弱美国日后在亚洲推行民主的“正当性”。加之,美国国会和政府对制裁缅甸并未达成共识,美国对缅制裁政策呈现阶段性特征:1988—1997年间,美国对缅甸的制裁较为松散;1997—2008年间,美国对缅甸制裁处于不断强化阶段。强化制裁的措施是多方面的,涵盖经济、政治和外交、军事等领域。美国的制裁对缅甸的影响是巨大的,尤其是体现在经济方面:援助禁令让缅甸得不到美国援助,也令其难以获得国际组织的援助;投资禁令让缅甸难获得美方的新投资,也让一些原有投资缅甸的美国跨国公司颇受波及;贸易禁令更是让缅甸服装制造受到较大的影响,大量人员因此失业。与此同时,政治和外交方面的制裁让缅甸在国际社会的交往中经常碰壁,美国联合西方国家限制与缅甸的交往,压缩了缅甸的国际活动空间,即便有邻国们的帮助,其发展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美国多年的制裁措施对缅甸的经济、政治、外交等方面都产生了负面影响,加剧了缅甸的各类困境,并阻碍缅甸获取更多的外部支持。没有美国的首肯,缅甸难以在国际金融机构中获得相应的贷款或者援助,难以借助除邻国外的国际力量发展自身。缅甸军政府为摆脱困境,多次在民主、人权、毒品等方面释放善意,做出一定程度的改变,这些“善意”的改变正是民主化的一部分。因此,美国对缅甸的制裁政策并不如主流观点所言的失败,而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是缅甸民主化的推动因素之一。当然,美国以制裁输出民主的做法具有明显的工具化倾向,且从其实践观察并不具备普遍适用意义,需引起高度警惕。依据缅甸国内民主与人权变化趋势及美国在缅甸利益,可以预见,制裁将继续在美缅关系中扮演重要角色。
陈若萱[7](2018)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研究(1951-2017) ——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文中提出台湾地区的无线电视事业创立于20世纪50年代,在“戒严”时期形成了台视、中视和华视三足鼎立的无线电视格局。“解严”之后,随着政策的改变,第四家无线电视公司民视成立,公共电视独立建台并开播。2000年民进党上台之后,对台湾无线电视的格局进行了较大调整,“党政军”退出三台、媒体改革等成为无线电视媒介在“绿色执政”之后的关键词。本文以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为研究主体和中心,借鉴制度变迁理论,采用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主要分为两个维度:一是“史”的维度,以丰富、翔实的第一手和第二手资料,采用案例比较研究和比较历史分析结合的方法,将历史研究与制度研究相结合,把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作为台湾历史现实的产物,并以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关注其宏观历史脉络,分析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发展的历史过程。二是“论”的维度,力求与史结合,对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作批判性考察,关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历史发展中的变量之间的关系,包括外生性变量、内生性变量和行动者等因素,研究这三个变量对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综合影响;关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分析其变迁轨迹及变迁类型。在研究方法上,笔者借助深度访谈法、观察法和文献法等方法,访谈多名台湾电视媒体业界人士、学界人士和政界人士,并对台视、中视、华视、民视和公视五家无线电视台及部分有线电视台进行观察,使研究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台湾无线电视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制度变迁。本研究具有较强的研究意义。首先,本研究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本研究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以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制度变迁的理论框架对其进行分析,这是新制度经济学与新闻传播学相结合的创新尝试,丰富和发展了制度变迁理论。其次,本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以史为鉴,对未来两岸电视媒介发展乃至政策制定有所帮助。本研究力求能为促进“一国两制”的中国新闻事业提供参考,在促进未来两岸电视媒体的进一步合作的基础上,增进两岸电视媒体的理解与互信,促进华文电视媒体共同发展。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绪论,介绍研究背景、研究问题、研究意义、研究思路,梳理理论及综述文献,讨论本研究的创新点及难点等。第二章为“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1951-1987),介绍了“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建立概况,本章梳理了在国民党严格的威权统治之下,以商业运营制度建立无线电视,台视、中视和华视三家无线电视台先后成立的过程,分析了“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研究了外生性因素、内生性因素和行动者因素在该阶段对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作用。第三章为“解严”之后至2000年“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1987-2000)。本章梳理了“戒严”令解除之后,媒体产业开始快速发展时,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发展的情况;分析“解严”之后至2000年“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研究了外生性因素、内生性因素和行动者因素在该阶段对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作用。第四章为“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2000-2017)。本章梳理了民进党成为执政党之后,民众对所谓民主的需求愈加强烈,台湾无线电视媒介随之发生的变化;分析了“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研究了外生性因素、内生性因素和行动者因素在该阶段对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作用。第五章为结语: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变迁分析与媒介批判,笔者对每一阶段的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进行总结,得出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形成、制度变迁类型、各因素的影响模式和变迁全程的路径依赖作用等四条结论,并对政治力量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中的负面作用进行批判反思。经过研究,笔者发现,台湾无线电视的诞生源于政治制度的推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的制度变迁模式表现为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并行。在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过程中,外生性因素、内生性因素和行动者发挥交互作用,政治、经济与技术因素是外生性因素中起到主导作用的因素;行动者之间成本和收益的不均衡成为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力;非正式约束对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产生强大作用,政治、经济等因素常以非正式约束的形式对实施机制发挥作用。本文在选题、研究内容和视角及研究方法上具有创新性,首先,本文填补了台湾电视相关研究的空白,采用最新的数据和资料,记录了台湾无线电视转型的重要时期;其次,本文采用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使研究具有较强逻辑性,运用制度制度变迁理论,对史料进行创新性的逻辑思考,是台湾电视史研究的一次创新;最后,本文通过深度访谈、观察法等质化研究方法,获得大量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克服了大陆的台湾研究往往缺乏第一手资料的缺陷。
张建[8](2018)在《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管辖权的确立是国际仲裁庭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的基本依据和前提条件,而有关管辖权的种种争论也恰恰是国际法理论界与仲裁实务界不得不重点讨论的中心议题。随着中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参与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不断丰富,理论上必须省思仲裁管辖权的各方面问题并作出回应。本文选择以当下国际投资法律与实践的变革作为切入点,将管辖权作为贯穿整个仲裁程序的中心主线,分别从国际投资仲裁之兴起、仲裁程序之启动、仲裁管辖权之冲突、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管辖权异议、裁决作出后的管辖权审查、投资仲裁的新发展以及中国的立场等方面进行论证,以期对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全方位、体系化的思考。除引言与结论外,全文共分七章,总计28万余字。引言部分是对开题报告的概括与整合,系在尚未进入主题分析之前,对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选题理由、研究方法及创新等问题作出说明,以期提挈全文。正文第一章题为“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界定问题”,本章先设一节,就国际投资仲裁在和平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的各类方法中进行定位。具言之,参照“属加种差”的逻辑公式,先厘清国际投资仲裁的上位概念,即其在整个仲裁学乃至争端解决的宏观框架中所发挥的作用;随后,再将投资仲裁与其并行的争端解决方式进行简要比照,以明晰其独特性。第二节“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概念及意义”在考察管辖权词源的前提下,将其与可受理性概念进行了辩正,同时概要介绍了仲裁庭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沿革。为了便于后文的讨论与案例评介,本章第三节还专门以诉因作为根据,对条约请求与合同请求的两分做了交代,以做好知识铺垫,使后文的论述不至于突兀。第二章系“国际投资仲裁庭确立管辖权的条约基础”,本章以国际公约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专对传统法律规则及现有实践作出了总结,同时也将仲裁庭在案件启动之际必须全面把握的管辖权问题予以凝练。本章第一节试图就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规则进行体系化的整理,从属物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属时管辖权、管辖权合意四个角度归纳各类投资仲裁中常见的共性疑难。随后,第二节与第三节区分《华盛顿公约》体系下的ICSID管辖权规则与非ICSID仲裁管辖权规则进行专门阐述。为了充分审视与思考当前国际仲裁庭扩张管辖权的趋势并探索其矫正,第四节从程序平衡的视角对扩权现象及限权必要性做了讨论。第三章系“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冲突及其消解”,这是在经济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并存、国际投资法碎片化与不成体系化趋势明显的时代背景下所遭逢的新问题,近年来备受关注。鉴于此,本章分别从投资仲裁中管辖权冲突的成因、类型化、解决对策这三个层面对现有的研究与实践进行了整合,并提出了多元化方案。第四章“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异议及其认定”,是全文的核心部分。本章从仲裁程序进行中被申请人惯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为出发点,对实践中比较棘手又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通过论证可知,除非案件所适用的投资条约中对争端解决条款作出了限缩式规定,否则仲裁庭有权管辖被诉东道国所提出的反请求;对通过腐败活动所获取的不法投资所引发的争端,将其视为管辖权问题不甚妥当,而更适宜作为可受理性异议在实体阶段提出;对当事人在投资仲裁中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及人权争端,只要属于当事双方仲裁合意的范围内,且满足《华盛顿公约》第25条及BIT中ISDS条款的管辖权要件,仲裁庭有权自行裁判是否可予管辖。第五章以裁决作出后的仲裁管辖权审查为着眼点,第一节先就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与不予执行二者进行了功能区分。在区分ICSID仲裁与非ICSID仲裁的基础上,第二节对ICSID仲裁内部撤销程序的沿革及其变迁进行了整体的反思,通过专门委员会在不同历史阶段撤销审查范围的代际演变,可窥探出其对仲裁管辖权予以审查的态度。就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而言,主要区分依《华盛顿公约》、《纽约公约》、法院地法予以审查这三类情形,总体趋势是尽可能从支持仲裁的取向出发,不轻易否定仲裁庭原已作出认定的管辖权结论,从而维护程序安定性。与前述章节重点以仲裁程序本身的逻辑主线作为探讨管辖权问题的脉络不同,第六章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之发展与转型的整体视角进行了思考。当然,国际投资仲裁中存在两种并存的景象:一方面,投资争端的总量逐步增加,当事方选择投资仲裁的案件量亦日益提升;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的ISDS机制暴露出种种弊病,因而被批判遭遇“危机”,亟待革新。对此,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因被诉案件量过多而不堪重负,为摆脱投资仲裁引发的财政压力而选择退出《华盛顿公约》或BIT,这为仲裁庭判定管辖权提出了难题。此外,英国脱欧是近年来受到全球瞩目的重要事件,其对英国以及欧盟的投资法制及争端解决带来了新的挑战。当然,在传统秩序受到质疑的同时,欧美等国家也通过区域性努力试图构建投资争端解决的新机制,欧盟的投资法庭体系在TTIP草案中已初现端倪,而CPTPP中也就投资仲裁作出了专门规范,这些新进展对中美、中欧BIT谈判中争端解决条款的拟定提供了重要参照。第七章题为“国际投资仲裁的中国实践与立场表达”,意图以中国对外缔结BIT及参与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实践为中心,对具体案件中体现出的限缩式仲裁条款的解释、中外BIT在港澳特区的适用、ICSID早期驳回程序中的管辖权审查进行评介。在充分肯定中方当事人主动运用国际法制在参与投资仲裁案件时争取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权立场的同时,本文还对CIETAC颁布的投资仲裁规则进行了评析,指出这是中国仲裁机构积极拓展管辖投资仲裁案件的重要努力,但同时亦须考虑与《仲裁法》的相容性问题。
李杨[9](2018)在《外空安全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外空是大国战略博弈的高地,国家权力在外空的延伸使外空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外空安全可以定义为“外空人造设施和人员不受有意、无意的攻击和威胁”,可以划分为军事安全和自然安全两类。外空安全机制是外空行为体在外空安全问题上汇聚共识而形成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具体程序的集合,根据对应问题不同可以分为外空军事安全机制和外空自然安全机制,按照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冷战时期”和“新时期”。复合的国际机制理论可应用于外空安全机制的研究,该理论包含两个理论逻辑:国际机制由国际政治的权力对比、利益分配、行为体认知决定,建立后将对权力、利益、认知产生反馈影响;国际机制滞后于权力变化的特征使得其作为独立变量影响国际政治中的行为。美国和苏联两极外空权力格局、军事安全威胁突出是冷战时期外空安全机制产生的主要背景,这决定了冷战时期外空安全机制的核心目标是维护美苏之间的战略平衡。冷战时期形成的《外层空间条约》确立了外空行为活动的基本原则,然而《外层空间条约》的部分规定无法有效应对新形势下的外空安全威胁。冷战结束后外空安全秩序进入新时期,主要特征是“一超多强”的外空权力结构以及严峻的外空安全形势:美国成为外空超级大国,中国外空科技水平有了显着提高,俄罗斯外空实力在逐渐恢复,欧洲的外空力量分散、机构分立;美国的单边主义外空政策使得新时期外空军事安全威胁依然突出;外空行为体数量和外空活动的增加使得外空碎片、外空资源紧张等新时期外空自然安全问题愈发严重,同时缺乏相对应的治理机制;国际外空合作呈现多元化,但不对称的、有选择的以及以经济利益为先导的合作阻碍了外空安全治理的进程。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同的国际政治行为体分别提出了外空安全机制的建议。外空透明与建立信任措施、《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国际外空活动行为准则》草案和《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准则》是新时期外空军事安全和自然安全机制的主要建议。外空透明与建立信任措施源自传统的国际军控手段,旨在以灵活的、动态的形式增进外空行为体双边、多边的战略互信与行为透明度,但由于其缺乏强制约束力且难以转化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律文本,因此外空透明与建立信任措施的最优选项是作为外空军事安全机制的补充。与外空透明与建立信任措施相比,带有“预防安全”机制特征的《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是更为实质性的外空军事安全机制建议,体现了中国和俄罗斯作为外空大国维护外空和平稳定的决心,但由于美国等国家的反对,这一建议尚未进入实质性的协商缔约阶段,未来该草案可以在陆基反卫星武器的限制、外空“自卫权”的阐释等方面继续完善,以争取最大范围的国际支持。欧盟主导推动的《国际外空活动行为准则》草案着眼于规范外空行为体的行为,采用利益攸关方协商的模式,体现了欧盟“集体认同”的国际法治观和注重外空自然安全的外空安全观,但脱离联合国平台的协商模式导致该准则难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国际外空活动行为准则》草案未来需要回归联合国平台,明确作为外空自然安全机制的定位,增强包容性,更多的兼顾外空后发国家的利益诉求。《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准则》是新时期以联合国为平台的外空自然安全机制建构最为实质性的成果,具有历史性、系统性、前瞻性,未来可以在促进外空科技和利益共享、加强对非国家行为体的外空行为监管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建构主体多元化、机制构成碎片化、机制效力软法化是新时期外空安全机制建构的三大特点,建构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外空安全机制构成碎片化,机制构成的碎片化的表现是外空安全治理机构分立、机制建议分散,导致外空安全机制出现“软法化”趋势。新时期外空安全机制建构面临权力博弈、利益分歧、认知差异、科技滞后的矛盾:“一超多强”的权力结构存在不稳定因素,美国与中俄的外空军事“硬权力”竞争以及欧盟与中俄在外空安全机制建构的“软权力”竞争引起了外空主要力量的外空安全认知差异;外空主要力量与外空后发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平衡,外空后发国家将自身的发展利益置于人类的外空共同利益之上,造成了外空公域治理集体行动失效、个体责任缺失的安全认知差异;外空科技与外空军事安全、自然安全存在固有矛盾。各方在外空安全的认知差异以及外空科技的滞后共同导致了外空安全治理的国际共识无法广泛汇聚,外空安全机制建构进程滞缓。稳定的外空权力结构下维护自身安全取代了利益最大化成为外空行为体的行为目标,合理的外空利益分配确保了人类共享外空公域的开发红利、维护了代际之间对外空平等的使用权利,共同的安全认知为汇聚机制建构的共识提供了主观动力。权力角力和利益分配是客观的、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在无法改变权力结构和利益分配的前提下,塑造以共同体主义为核心的安全认知是促进外空安全机制建构的核心途径。以外空集体安全意识为基础,以“预防安全”机制为核心、“预期安全”机制作为补充,设立专门针对外空军事安全事务的国际组织,是外空军事安全机制的建构范式;以外空命运共同体观念为基础,以“软法”为路径,明确“权利与责任并存”、“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危险预防”三个原则,促进外空民用合作、完善外空科技分享规则、加强外空态势感知信息分享建设,是外空自然安全机制的建构范式。中国在外空安全机制中的角色可以定位为外空军事安全的维护者、外空公平秩序的建设者和外空安全机制的引领者。首先,中国要保持作为外空科技强国的战略定力,坚决维护自身的核心利益与安全。其次,中国要与美国、俄罗斯、欧盟等外空主要力量保持良性互动,协调各方立场。再次,中国要积极支持外空后发国家能力建设,推进外空利益分配格局变革。最后,中国要以构筑外空军事安全集体意识、树立外空命运共同体观念为努力方向,推动国际共识汇聚,同时加强外空安全机制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促进中国在外空安全机制中的理念宣示和引领作用,为外空安全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谷婀娜[10](2017)在《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对策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世界范围内,部分国家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身份不再单一化,角色转变的现象开始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中国也不例外,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加快了海外投资的步伐,并逐步由“吸引外资为主”的资本输入大国发展成为“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双重混合大国。特别是在2012年中国—加拿大双边投资条约缔结后,更是引发了学界对中国身份转换议题的广泛热议。本文以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的身份转换为背景,对因身份转换引发的立场定位及未来缔约实践选择为主要研究对象,涵盖中国缔约立场定位的前提和理论依据、立场定位的实践以及对外缔结BIT谈判时核心议题的立场对策等,并尝试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在外国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管理权利之间寻求审慎的平衡。全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四章的内容:第一章首先就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的身份转换进行详细阐述,并结合当下中国实务界和国际法学界对于身份转换和BIT立场定位的争论,以2012中加BIT为例,引出对中国在缔结BIT谈判时立场定位的思考,并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教训,作为“他山之石”,为中国正在进行的以及日后将要进行的投资协定谈判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二章主要从理论的视角探讨中国缔约立场的定位。本章首先对中国国家身份进行科学的定性,分析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身份转换的独特和复杂之处,进而从国家利益和价值观念两个层面对缔约立场进行科学的定位。最后,对中国在缔约立场定位时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进行科学的定向。本章指出,国家身份、国家利益、价值观念和国家对外行为,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因为国家身份和国家利益相互建构,只有辨认清楚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身份和利益,我们才能理解国家的行为。但是,国际公认的规范和价值观念又会对国家身份和国家利益施加一定的影响。第三章重点分析中国缔约立场定位的实践以及未来缔约谈判策略的选择。实践表明,中国的缔约立场定位经历了从坚持“留权在手”到片面强调“自由化”,再到审慎平衡投资者权益保护与东道国规制主权。与此同时,中国的缔约实践也证实了中国在对外缔结BIT的过程中采取了区别对待不同国家的做法,未来中国仍应坚持这一谈判策略,根据不同缔约方的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解决对策,而不是无差别化地对待所有国家,一味地追求范本的示范效应。第四章在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基础上,探讨在身份转换的背景下中国缔结BIT谈判核心议题的立场和对策。笔者通过对中国现有BITs中相关条款的审视和评析,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进而对新形势下中国在对外缔结BIT谈判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的策略提出些许建议和思考。笔者认为,作为身兼投资东道国和投资母国身份的发展中大国,中国需要在充分尊重缔约对方主权的基础上,坚持自身的身份和立场定位,并对谈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事先作出合理评估。
二、任重道远——联合国新任秘书长加利面临的任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任重道远——联合国新任秘书长加利面临的任务(论文提纲范文)
(1)关于全球气候治理路径变化的研究 ——基于多层次治理中的权威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关于全球治理中的权威的研究 |
(二)关于气候治理路径的研究 |
(三)关于多层次全球治理的研究 |
(四)关于跨国气候治理网络的研究 |
(五)国内外研究综述的评价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的主要内容 |
四、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一)文的主要创新 |
(二)论文存在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全球气候治理的权威重构 |
一、全球治理权威的重置与分解 |
二、全球治理权威的分层 |
(一)国家让渡权威给区域一体化组织 |
(二)国家让渡权威给国际组织 |
(三)非国家行为体逐步形成权威 |
三、多层次全球气候治理的思路与架构 |
(一)全球气候问题与环境问题的同源性 |
(二)全球气候治理的主要思路 |
(三)全球气候治理的主要架构 |
第二章 “自上而下”气候治理路径 |
一、“自上而下”的实质 |
(一)“自上而下”的内涵 |
(二)“上”与“下”之间的“服从”关系 |
(三)全球气候治理呈现出“自上而下”的原因 |
二、“自上而下”治理思路的源起与实践 |
(一)总量控制与排放贸易 |
(二)美国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 |
(三)欧盟二氧化碳排放交易体系 |
(四)臭氧层治理与削减战略武器谈判 |
三、“自上而下”思路安排下的京都机制 |
(一)联合履约机制 |
(二)清洁发展机制 |
(三)排放交易机制 |
第三章 “自下而上”的全球气候治理路径 |
一、“自下而上”的实质 |
(一)“自下而上”的内涵 |
(二)“下”与“上”之间的相对关系 |
二、《巴黎协定》“自下而上”的气候治理安排 |
(一)国家自主贡献 |
(二)国家自主贡献的内容 |
(三)国家自主贡献的特点 |
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外的“自下而上”路径 |
(一)跨国气候治理网络的兴起 |
(二)跨国气候治理网络的范例 |
四、美国国内“自下而上”气候治理实践 |
(一)加州经验 |
(二)康州经验 |
第四章 两种气候治理路径下的权威分析 |
一、全球气候治理的权威结构 |
(一)以国家为权威基础的气候治理 |
(二)不以国家为权威基础的气候治理 |
二、动态的气候治理权威的变化 |
(一)京都机制的衰弱——国家权威让渡受限 |
(二)《巴黎协定》——国家权威增强 |
(三)跨国气候治理网络的知影响 |
三、权威的动态变化带来的结果 |
(一)国家权威在转向过程中增强 |
(二)全球气候治理重心的再平衡 |
(三)强法律约束力减排框架的再定位 |
第五章 全球气候治理路径变化的中国应对 |
一、中国与京都机制的互动 |
(一)中国参与的CDM项目 |
(二)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 |
(三)京都时期中国体现的大国担当 |
二、中国在“自下而上”时代的大国风范 |
(一)日益进取的中国治理 |
(二)中国地方政府与城市的治理实践 |
三、中国在后巴黎时代的角色定位 |
(一)中国以积极作为发挥“领导”作用 |
(二)中国的准备 |
(三)中国推进全球气候治理的路径重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概况 |
致谢 |
(2)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缘起 |
二、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理论和方法 |
(一)研究理论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与框架 |
第一章 国际安全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
一、“欧洲协调”的形成与发展 |
(一)“欧洲协调”的形成背景 |
(二)“欧洲协调”的形成 |
(三)大国对“欧洲协调”的基本认同 |
(四)“欧洲协调”遭遇的挑战及其解体 |
二、国际联盟的成立与发展 |
(一)国际联盟成立的背景 |
(二)国际联盟的发展 |
(三)国际联盟安全机制解体的原因 |
三、联合国安全机制的成立与发展 |
(一)联合国的建立 |
(二)联合国的作用和缺陷 |
四、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建立与发展 |
(一)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建立 |
(二)冷战时期北约军事战略的调整 |
(三)北约在后冷战时期的转型 |
五、华沙条约组织的建立与发展 |
(一)华沙条约组织的成立 |
(二)华沙条约组织的发展 |
(三)华沙条约组织的解体 |
六、“欧洲安全合作会议”安全机制的成立与发展 |
(一)欧安会安全机制的形成及特征 |
(二)欧安会安全机制的作用 |
七、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与发展 |
(一)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 |
(二)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 |
第二章 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形势的历史与现状 |
一、西方列强的殖民地 |
(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侵略和反侵略斗争 |
(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侵略和反侵略斗争 |
二、二战时期远东重要战场 |
(一)二战时期日本南进政策的形成 |
(二)日本对缅甸的入侵 |
(三)中美英盟军反攻缅甸 |
三、冷战时期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争夺的重要地区 |
(一)第一次印度支那战争 |
(二)越南战争 |
四、冷战结束后次区域安全问题凸显 |
(一)泰国南部地区分离主义运动 |
(二)毒品犯罪问题 |
(三)武器走私问题 |
(四)非法移民问题 |
(五)湄公河航运安全问题 |
(六)经济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
第三章 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的构成与构建的必要性 |
一、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的构成 |
(一)各国领导人和部门首长会晤机制 |
(二)安全信息和决策交流机制 |
(三)维和机制 |
(四)警务合作机制 |
(五)裁军与军控机制 |
(六)联合演习机制 |
二、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
(一)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间的领土争端问题长期无法解决 |
(二)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面临非传统安全的威胁加剧 |
(三)大湄公河次区域既有的国际机制无力解决安全问题 |
第四章 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构建的制约因素 |
一、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间政治互信不足 |
(一)越南与柬埔寨 |
(二)泰国与越南 |
(三)老挝与泰国 |
(四)中国与越南 |
二、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经济落后,财政困难 |
(一)柬埔寨 |
(二)缅甸 |
(三)老挝 |
(四)泰国 |
(五)越南 |
(六)中国云南省 |
三、域外大国的影响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俄罗斯 |
(四)欧盟 |
(五)澳大利亚 |
(六)印度 |
第五章 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的构建路径 |
一、明确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构建的原则 |
(一)倡导“以合作求安全”的理念 |
(二)逐步稳妥的推进安全机制构建 |
(三)秉持“积极推动”的政策取向 |
二、加强次区域国家互信,强化安全合作 |
(一)构建次区域国家互信机制的可行性 |
(二)构建次区域互信机制的前提 |
(三)构建次区域互信机制的方法 |
(四)构建次区域互信机制的阶段目标 |
三、深化经贸合作,发展经济,加大安全投入 |
(一)进一步加强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走廊建设的力度 |
(二)拓宽融资渠道,为新阶段经济合作提供拥更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
(三)继续深化次区域环境安全合作 |
(四)重点经营中国与老挝的关系,借此加强与次区域其它国家的合作 |
四、开展次区域功能性合作情报共享 |
(一)推进湄公河流域安全执法合作 |
(二)探索展开次区域金融合作 |
(三)深化次区域产能合作 |
(四)加强民间交流,为次区域安全机制建设提供建设性思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联合国新秘书长的竞选以及历任联合国秘书长(论文提纲范文)
一、联合国新秘书长人选备受关注 |
二、潘基文高票胜出的原因分析 |
三、七届秘书长产生的过程反映了国际力量对比的现实 |
四、历届秘书长成就、局限的个案分析 |
(4)谋求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冷战后的日本联合国外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提要 |
Summary |
第一章 选题论证 |
第一节 选题 |
第二节 论文的构思框架 |
第三节 创新点 |
第四节 研究现状 |
一、 中国学者的研究 |
二、 国外学者的研究 |
第五节 指导思想 |
一、 《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
二、 邓小平的对日政策思想 |
三、 邓小平有关联合国问题的论述 |
第六节 研究方法 |
一、 辩证法思想的应用 |
二、 “国家利益”的分析角度 |
第二章 冷战后的思潮与联合国改革主张 |
第一节 冷战后的政治思潮 |
一、 新保守主义 |
二、 “联合国尊重主义” |
三、 “软否决权”构想 |
四、 “协调下的霸权” |
第二节 日本政府的联合国改革主张 |
一、 安理会改革主张 |
二、 财政改革主张 |
三、 发展领域改革主张 |
第三章 日本的国际资源背景与联合国外交措施 |
第一节 日本国家目标的资源基础与国家利益结构 |
第二节 日本的国家利益结构与联合国外交目标 |
第三节 谋求成为常任理事国对日本国家利益的重要性 |
第四节 联合国外交的具体措施 |
一、 冷战时期的日本联合国外交回顾 |
二、 冷战后的联合国外交措施 |
第四章 联合国外交的“硬权力”与“软权力” |
第一节 日本联合国外交的“硬权力” |
一、 日本对联合国的“财政贡献” |
二、 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与“联合国常设军” |
三、 作用有限的“发展外交” |
第二节 日本联合国外交的“软权力” |
一、 环境外交 |
二、 裁军外交 |
三、 追随外交的表现:日本在联合国中的反华人权外交 |
四、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树立文化吸引力 |
第五章 加速谋求成为常任理事国及其难题 |
第一节 谋求加速取得常任理事国席位 |
第二节 日本谋求加入常任理事国的国际反映 |
第三节 日本走向常任理事国的难题 |
一、 历史认识问题的消极影响 |
二、 视野狭窄的联合国改革观 |
三、 联合国外交目标的国内制约因素 |
四、 安理会改革的复杂性 |
五、 经济外交的局限性 |
六、 “军事贡献”的难题 |
七、 民意调查分析——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 |
八、 不结盟国家对日本常任理事国化的牵制 |
九、 日本与德国:国家认同与谋求成为常任理事国 |
十、 缺少“国家理性”的联合国外交 |
第六章 日本联合国外交与中国 |
第一节 面向21世纪的中国联合国政策与联合国外交方针 |
第二节 日本的联合国外交对中国的影响 |
第三节 推动双边在联合国中的合作 |
一、 现实安全利益的需要 |
二、 国际责任的需要 |
三、 巩固双边关系的需要 |
四、 进一步加强全球化时代联合国重要作用的需要 |
第四节 中日加强联合国合作的方案 |
一、 方案之一:加强中日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领域中的合作 |
二、 方案之二:建立中日学者联合国改革推动与研究论坛 |
三、 方案之三:新增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
四、 方案之四:加强大众层次的联合国政策的相互理解与沟通 |
结束语 |
后记 |
附录 |
主要资料目录 |
(5)国际社会视域中的女权主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的缘起 |
1.1.1 国际关系研究中女性议题的兴起 |
1.1.2 国际社会及其当代变化 |
1.2 国内外女权主义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框架与主要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3.2 主要创新点 |
2 国际社会:理论假设与当代变化 |
2.1 国际社会理论及假设 |
2.1.1 关于国际社会的理论初探 |
2.1.2 西方主流理论对国际社会的假设 |
2.2 当代国际社会的变化与发展 |
2.2.1 原型国际社会与全球化对其的解构 |
2.2.2 国际社会需要沟通理性 |
2.2.3 全球公民社会进入新时期 |
2.2.4 全球治理亟待加强 |
3 女权主义:理论与实践 |
3.1 女权主义的涵义与理论 |
3.1.1 Feminism的译法与涵义 |
3.1.2 女权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和主要流派 |
3.1.3 女权主义理论对主流理论的挑战 |
3.2 女权主义实践的历史回顾 |
3.2.1 国际妇女运动两次浪潮 |
3.2.2 妇女和平反战运动 |
3.3 当代国际社会中的女权主义 |
3.3.1 当代国际社会中的女权主义实践 |
3.3.2 当代国际社会与女权主义的理论互动 |
4 女权主义参与国际社会治理:国家层面 |
4.1 女性政治家群体的崛起 |
4.1.1 女性政治家的群体性 |
4.1.2 女性政治家群体崛起的影响 |
4.2 女性外交的发展 |
4.2.1 美国的女性外交 |
4.2.2 中国的女性外交 |
4.2.3 女性外交对国际社会的影响 |
5 女权主义参与国际社会治理:以联合国为例 |
5.1 联合国开展妇女工作的宗旨与历程 |
5.1.1 联合国关于妇女问题的基本宗旨 |
5.1.2 联合国开展妇女工作的历程 |
5.2 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的文件与机构 |
5.2.1 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的系列文件 |
5.2.2 联合国妇女工作机构 |
5.3 联合国世界妇女大会 |
5.3.1 联合国四次世界妇女大会 |
5.3.2 北京世妇会之后的联合国妇女会议 |
5.4 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工作的成就和挑战 |
6 女权主义参与国际社会治理:公民社会层面 |
6.1 国际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
6.1.1 国际妇女非政府组织及其发展 |
6.1.2 国际妇女非政府组织对国际社会的影响 |
6.2 跨国公司女高管现象 |
6.2.1 跨国公司女高管的发展状况 |
6.2.2 跨国公司女高管对国际社会的影响 |
6.3 女性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的涌现 |
6.3.1 诺贝尔和平奖女性获奖者特征与类型 |
6.3.2 诺贝尔和平奖女性获奖者对国际社会的影响 |
7 结论全球治理语境中女权主义的展望 |
7.1 女权主义实践的未来——积极参与全球治理进程 |
7.2 女权主义理论的未来 |
7.2.1 坚持批判性传统 |
7.2.2 加深与国际政治社会学的互动 |
7.2.3 中国女权主义理论研究的建议 |
7.3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6)美国对缅甸制裁政策研究(1988-201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设计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和难点 |
(一)研究创新点 |
(二)研究难点 |
五、理论分析框架 |
第一章 美国对缅制裁的过程(1988—2010) |
第一节 美国对缅松散制裁阶段(1988—1997) |
一、观察形势中的制裁探索 |
二、决心进行干预后的制裁实施 |
三、重建信任后的制裁松弛 |
第二节 美国对缅强化制裁阶段(1997—2009) |
一、信任骤降后的加重制裁 |
二、再度失望下的全面制裁 |
三、回应新抗议的补充制裁 |
第三节 美国对缅制裁调整阶段(2009—2010) |
一、在缅利益变化驱动美国反思制裁政策 |
二、多重限制制约美国调整制裁政策进度 |
第二章 美国开启及调整对缅制裁政策的背景 |
第一节 美国开启对缅制裁的背景分析 |
一、缅甸在美国外交中的位置 |
二、美国制裁缅甸的动因分析 |
三、美国选择制裁手段的原因 |
第二节 美国对缅制裁松散的背景分析 |
一、冷战尾声美国难以聚焦缅甸 |
二、越战后美国有意忽视东南亚 |
三、缅甸军政府的行为有待观察 |
第三节 美国对缅制裁变化的背景分析 |
一、美国强化对缅制裁的背景 |
二、美国对缅全面制裁的背景 |
三、美国调整对缅制裁的背景 |
第三章 美国对缅甸制裁政策的内容 |
第一节 美国对缅甸的经济制裁 |
一、美国对缅甸的经援限制 |
二、美国对缅甸的投资限制 |
三、美国对缅甸的贸易限制 |
第二节 美国对缅甸的外交和政治制裁 |
一、美国对缅甸的外交制裁 |
二、美国对缅甸的直接政治制裁 |
三、美国对缅甸的间接政治制裁 |
第三节 美国对缅甸的军事制裁 |
一、美国对缅甸武器军售的限制 |
二、美国对缅甸军事培训的限制 |
三、美国对缅甸军事援助的限制 |
第四章 美国对缅制裁政策的效果评价 |
第一节 影响美国对缅制裁效果的因素 |
一、美国国内反应导致制裁的强弱 |
二、缅甸对美国的依赖性与反抗性 |
三、美国结成多边制裁的有效程度 |
第二节 美国各阶段制裁目标实现情况 |
一、松散制裁阶段美国制裁目标实现情况 |
二、强化制裁阶段美国制裁目标实现情况 |
三、调整制裁阶段美国制裁目标实现情况 |
第三节 美国制裁与缅甸民主化的关系 |
一、美国制裁给缅甸造成的负面影响 |
二、美国制裁负面影响对缅甸民主化的推动作用 |
三、美国解除制裁利处对缅甸民主化的鼓励作用 |
第五章 美国对缅制裁政策的变化及走向 |
第一节 美国对缅制裁的缓慢放松 |
一、美国对缅制裁放松的过程及影响 |
二、美国对缅制裁放松及取消的原因 |
三、美国对缅制裁法案和行政令的走向 |
第二节 美国制裁放松缓慢的原因 |
一、放松对缅制裁需考虑缅甸情况 |
二、放松对缅制裁需弥合府院分歧 |
三、放松对缅制裁需兼顾国内外影响 |
第三节 制裁仍将在美缅关系中扮演重要角色 |
一、缅甸民族和解问题极易引发美国关注 |
二、缅甸民族和解进程难在短期圆满完成 |
三、美国仍将运用制裁回应对缅甸的不满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英文文献 |
致谢 |
(7)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研究(1951-2017) ——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与研究假设 |
1.1.3 基本概念界定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1.2.1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论 |
1.2.2 搜集资料的方法 |
1.2.3 研究意义 |
1.2.4 研究框架 |
1.3 理论梳理与文献综述 |
1.3.1 理论梳理 |
1.3.2 文献综述——台湾电视研究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2.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1951-1987) |
2.1“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发展与衍变 |
2.1.1 试水电视业:教育电视台的成立 |
2.1.2 第一家商业电视台:台视 |
2.1.3 中视:率先播出彩色节目 |
2.1.4 华视:突出教育节目特色 |
2.1.5 公共电视节目的草创 |
2.2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分析 |
2.2.1“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正式规则 |
2.2.2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非正式约束 |
2.2.3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实施机制 |
2.3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分析 |
2.3.1 外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2.3.2 内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2.3.3 行动者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3 “解严”之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1987-2000) |
3.1 “解严”之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发展与衍变 |
3.1.1 台视、中视和华视:进入激烈竞争时期 |
3.1.2 民视的成立:反对党“发声”,打破无线三台“三足鼎立”格局 |
3.1.3 公视:漫长的筹建之路 |
3.2 “解严”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分析 |
3.2.1 “解严”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正式规则 |
3.2.2 “解严”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非正式约束 |
3.2.3 “解严”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实施机制 |
3.3 “解严”后至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分析 |
3.3.1 外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3.3.2 内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3.3.3 行动者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4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2000-2017) |
4.1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发展与衍变 |
4.1.1 商业无线电视台的重组 |
4.1.2 公广集团版图的扩充 |
4.2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分析 |
4.2.1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正式规则 |
4.2.2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非正式约束 |
4.2.3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实施机制 |
4.3 “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分析 |
4.3.1 外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4.3.2 内生性因素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4.3.3 行动者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5. 结语: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变迁分析与批判 |
5.1 “戒严”时期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 |
5.2 “解严”之后至2000年“绿色执政”之前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 |
5.3 2000年“绿色执政”之后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的构成 |
5.4 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的反思与批判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访谈提纲 |
附录二 访谈人物列表 |
附录三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及其他作品发表情况 |
后记 |
(8)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选题理由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界定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的兴起及其价值取向 |
一、在国际争端解决体系中定位国际投资仲裁 |
二、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概念及其意义 |
一、研究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考量 |
二、管辖权的词源考察及其界定 |
三、管辖权与可受理性的概念辩正 |
四、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管辖权原则 |
第三节 条约请求与合同请求的区分对管辖权的影响 |
一、区分请求权基础对划定管辖权的意义 |
二、区分条约请求与合同请求的法律标准 |
三、国际投资仲裁庭对条约请求的管辖权 |
四、国际投资仲裁庭对合同请求的管辖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投资仲裁庭确立管辖权的条约基础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规则体系 |
一、属物管辖权 |
二、属人管辖权 |
三、属时管辖权 |
四、管辖权合意 |
第二节 《华盛顿公约》体系下ICSID仲裁的管辖要件 |
一、ICSID投资仲裁的特殊性 |
二、存在ICSID可予管辖的法律争端 |
三、涉案争端系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
四、争端产生于一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 |
五、当事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 |
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以外非ICSID仲裁的管辖权 |
一、确立非ICSID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
二、国际投资争端的可仲裁性问题及其界定 |
三、仲裁庭对投资条约中仲裁条款的解释 |
四、主要的非ICSID投资仲裁选项 |
第四节 国际投资仲裁庭扩张管辖权的趋势及其矫正 |
一、仲裁庭扩张解读投资定义及其领土联系 |
二、仲裁庭利用特定条约条款管辖合同争议 |
三、限制仲裁庭管辖权过度扩张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成因分析 |
一、立法成因:国际条约认可投资者的直接诉权 |
二、经济动因:理性投资者出于私益“挑选条约” |
三、诉因糅合:条约与合同争端解决条款相交叠 |
四、仲裁权因素:仲裁庭肆意扩张行使管辖权 |
五、诱发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主客观原因小结 |
第二节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态 |
一、普遍性与专门性机构间的管辖权冲突 |
二、对称性与非对称性管辖权冲突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对策 |
一、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消极影响 |
二、预防及解决管辖权冲突的理念基础 |
三、消解国际投资仲裁平行程序的可选途径 |
四、解决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方案与对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异议及其认定 |
第一节 仲裁庭对东道国反请求的管辖权 |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反请求及其管辖权争议 |
二、公约文本及仲裁规则对反请求的规制 |
三、投资仲裁反请求的程序与实体问题 |
四、国际投资仲裁庭管辖反请求的实践观察 |
五、管辖反请求对重塑投资法平衡性的意义 |
第二节 仲裁庭对投资腐败争端的属物管辖权 |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腐败问题及其争论 |
二、投资仲裁庭管辖腐败争端的实践发展 |
三、对仲裁庭拒绝管辖投资腐败争端的建议 |
第三节 仲裁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管辖权 |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对损失赔偿方式的关注 |
二、对精神损害的界定及其历史考察 |
三、投资者所提精神赔偿请求的管辖权分析 |
四、东道国提出精神赔偿反请求的仲裁管辖权分析 |
五、对国际投资仲裁庭损失赔偿计算问题的思考 |
第四节 仲裁庭对人权仲裁请求及抗辩的管辖权 |
一、国际投资法与人权法的断裂与关联 |
二、Urbaser诉阿根廷仲裁案所涉人权争端 |
三、仲裁庭对人权争端的管辖权认定及其推理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作出后的管辖权审查 |
第一节 裁决作出后审查仲裁管辖权的主要方式 |
一、仲裁撤销制度与裁决不予执行的区分 |
二、执行阶段审查仲裁管辖权的主要考量 |
第二节 ICSID裁决撤销程序中的管辖权审查 |
一、ICSID撤销程序的适用对象 |
二、撤销实践中对仲裁庭“明显越权”的阐释 |
三、对ICSID撤销程序的反思及其改革 |
第三节 执行程序中对投资仲裁管辖权的审查 |
一、投资仲裁裁决的分类及其执行的法律依据 |
二、依《华盛顿公约》承认与执行ICSID裁决 |
三、依《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非ICSID裁决 |
四、依法院地国内法审查仲裁管辖权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新发展对管辖权的影响 |
第一节 退出《华盛顿公约》对ICSID管辖权的影响 |
一、对国际公约缔约国是否享有退约权的争论 |
二、拉美国家退约实践引发的管辖权争论 |
三、因退约引起的典型案例及其管辖权评述 |
四、退约引发的管辖权困境及其反思 |
第二节 英国脱欧对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挑战 |
一、欧盟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变革及其意涵 |
二、英国脱欧引发的投资法制冲突及其解决方案 |
三、英国脱欧对国际仲裁程序的直接影响 |
四、投资者就脱欧所致损失申请国际仲裁的预估 |
第三节 欧盟的投资法庭体系及中欧BIT谈判的进展 |
一、欧盟国际投资法庭体系的提出与构建 |
二、中欧BIT谈判的进展及其主要关注 |
三、欧盟投资法庭体系对中欧BIT谈判的影响 |
四、对中欧BIT争端解决条款谈判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际投资仲裁的中国实践与立场表达 |
第一节 中国涉及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
一、中国缔结国际投资条约的演进及其代际发展 |
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谈判的最新进展与前景 |
第二节 中方参与投资仲裁的总体评价—以管辖权为中心 |
一、中方当事人参与投资仲裁的案件概况 |
二、中外BIT中的限缩式仲裁条款及其解释 |
三、对修正限缩式争端解决条款的建言 |
第三节 中外BIT适用于港澳特区的争鸣与实践 |
一、港澳回归对中外BIT适用范围提出的拷问 |
二、谢业深诉秘鲁案及其引发的管辖权争论 |
三、Sanum诉老挝案及其引发的管辖权争论 |
四、对中外BIT适用于港澳特区问题的建言 |
第四节 ICSID早期驳回程序中的管辖权审查 |
一、ICSID仲裁早期驳回程序及其启动标准 |
二、仲裁庭适用早期驳回程序的实践难点 |
三、安城公司诉中国案中的早期驳回程序 |
四、对早期驳回程序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反思 |
第五节 中国仲裁机构拓展管辖投资争端的展望 |
一、将投资仲裁案件纳入管辖范围的主要考量 |
二、现有国际投资仲裁规则的结构对比 |
三、对中国机构管辖投资仲裁案件的预估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外空安全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外空安全机制: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外空安全 |
一、外空安全的定义 |
二、外空安全的特征 |
第二节 国际机制 |
一、国际机制的定义 |
二、国际机制的理论 |
三、国际安全机制 |
第三节 外空安全机制 |
一、外空安全机制的定义 |
二、外空安全机制的基本框架 |
小结 |
第二章 冷战时期外空安全机制建构 |
第一节 外空安全机制建构的背景 |
一、美苏两极外空争霸 |
二、外空军事安全威胁突出 |
第二节 外空安全机制初步形成 |
一、《外层空间条约》的签订 |
二、《外层空间条约》的意义 |
三、《外层空间条约》的不足 |
第三节 外空安全机制的特点 |
一、机制建构以联合国为平台 |
二、机制效力具有强制约束力 |
三、机制以维持两极格局为目标 |
第四节 两极格局对外空安全机制的影响 |
一、外空权力博弈推动机制形成 |
二、外空自然安全机制建构滞后 |
小结 |
第三章 新时期外空格局 |
第一节 “一超多强”的外空权力结构 |
一、美国超级大国地位稳固 |
二、中国的增量优势明显 |
三、俄罗斯的实力缓慢恢复 |
四、欧洲各力量有待整合 |
第二节 严峻的外空安全情势 |
一、单边主义思维始终存在 |
二、军事安全威胁依然突出 |
三、自然安全威胁日趋严重 |
四、行为体合作呈现多元化 |
小结 |
第四章 新时期外空安全机制建构 |
第一节 机制建构的平台 |
一、外空相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
二、外空相关的国际非政府组织 |
第二节 军事安全机制 |
一、外空透明与建立信任措施 |
二、《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 |
三、其他外空军事安全机制建议 |
第三节 自然安全机制 |
一、《国际外空活动行为准则》草案 |
二、《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准则》 |
三、其他外空自然安全机制建议 |
小结 |
第五章 新时期外空安全机制建构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机制的特点 |
一、建构主体多元化 |
二、机制构成碎片化 |
三、机制效力软法化 |
第二节 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囚徒困境”:无政府状态外空行为体的博弈 |
二、“公域困境”:外空公域共同治理的内在矛盾 |
三、“科技困境”:外空科技与外空安全的不平衡 |
小结 |
第六章 外空安全机制的展望 |
第一节 机制形成的基础 |
一、稳定的权力结构 |
二、合理的利益分配 |
三、共同的安全认知 |
第二节 军事安全机制 |
一、认知:构筑集体安全意识 |
二、路径:“预防安全”与“预期安全”相结合 |
三、措施:设立针对性的国际组织 |
第三节 自然安全机制 |
一、认知:树立外空命运共同体观念 |
二、路径:以“软法”为主要形式 |
三、措施:促进外空利益共享 |
第四节 机制的预期影响 |
一、安全利益趋同化 |
二、外空行为规范化 |
三、安全议程民主化 |
小结 |
第七章 中国在外空安全机制中的角色 |
第一节 中国在外空安全机制中的历史角色 |
一、冷战时期中国在外空安全机制中的角色 |
二、冷战结束以来中国在外空安全机制中的角色 |
第二节 中国在外空安全机制中的角色预期 |
一、外空军事安全的维护者 |
二、外空公平秩序的建设者 |
三、外空安全机制的引领者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校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10)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依据和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定位问题之提出 |
第一节 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的身份转换 |
一、投资东道国向投资东道国和投资母国的身份转换 |
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旁观者到参与者的身份转换 |
第二节 身份转换与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之争 |
一、身份转换与中国缔约立场转变的关系 |
二、身份转换与中国未来缔约实践的选择 |
第三节 中加BIT对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的启示 |
一、中加BIT:对传统BIT模式的突破 |
二、加国民众忧患意识的集中再现 |
三、中国在中加BIT中的坚持与妥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缔约立场定位的依据 |
第一节 中国缔约立场定位之基本前提 |
一、中国国家身份的科学定性 |
二、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身份转换的特殊复杂性 |
第二节 中国缔约立场定位之理论依据 |
一、缔约立场定位之国家利益 |
二、缔约立场定位之价值观念 |
第三节 中国缔约立场定位之基本原则 |
一、坚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 |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的选择 |
第一节 中国BIT实践及其背景概述 |
一、晚近全球BIT的发展与趋势 |
二、中国BIT实践的总体分析 |
三、中国对待FDI立场的重大转变 |
第二节 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的实践 |
一、探索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二、扩散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三、自由化转向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四、调整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五、平衡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第三节 未来中国缔约谈判策略的选择 |
一、区别对待不同国家与一视同仁对待所有国家 |
二、一个范本与多个范本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BIT谈判核心议题的对策 |
第一节 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立场与对策 |
一、对中国BITs中国民待遇条款的审视 |
二、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对中国的挑战 |
三、完善中国BITs中国民待遇条款的建议 |
第二节 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立场与对策 |
一、中国在投资争端解决条款上的立场 |
二、中国在投资争端解决条款上的对策 |
第三节 中国BITS中新型条款的立场与对策 |
一、关于业绩要求条款的思考 |
二、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思考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四、任重道远——联合国新任秘书长加利面临的任务(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全球气候治理路径变化的研究 ——基于多层次治理中的权威视角[D]. 晏娇. 吉林大学, 2020(08)
- [2]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构建研究[D]. 许正. 苏州大学, 2017(04)
- [3]联合国新秘书长的竞选以及历任联合国秘书长[J]. 吴妙发.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2007(01)
- [4]谋求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冷战后的日本联合国外交研究[D]. 肖刚. 外交学院, 2001(01)
- [5]国际社会视域中的女权主义研究[D]. 邱吉青. 上海交通大学, 2015(02)
- [6]美国对缅甸制裁政策研究(1988-2010)[D]. 董志敏.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7]台湾无线电视媒介制度变迁研究(1951-2017) ——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D]. 陈若萱. 厦门大学, 2018(06)
- [8]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研究[D]. 张建. 中国政法大学, 2018(10)
- [9]外空安全机制研究[D]. 李杨.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10]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对策研究[D]. 谷婀娜. 厦门大学,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