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财税大检查自查告一段落(论文文献综述)
赵新龙[1](2011)在《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研究》文中指出最低生活保障权作为生存权最核心的内容,是在与生存权辩证交互的历史流变中走向现代化的。生存权之证成始自于最低生活保障权,最低生活保障权之证成则内摄于生存权框架,并以生存权为价值依归。从权利法哲学史来看,生存权保障机制之递嬗先后经历了道德权利、消极权利、积极权利和制度性权利几种形态,其法律效力逐渐增强,其制度的可实现性亦逐渐增强,这是最低生活保障权在权利意义上的历史规律。另一方面,作为要求义务主体积极作为的权利,生存权或最低生活保障权之真正实现还必须依赖于国家救助责任的最终承担,因而这构成了最低生活保障权的另一条内在逻辑主线。比较而论,我国轻权利意识而重国家责任,西方轻国家责任而重权利意识,这是中西方生存权保障机制在发展中呈现出的两种不同面貌。在不同的历史动因面前,权利意识的日益彰显和国家救助责任的法定化逐渐实现汇合,这在具有代表性的英国和我国均得到历史证明。一俟这两条主线实现了交融,最低生活保障权便真正获得了作为法律权利的生命,并与人文主义精神之觉醒构成了判断其现代性与否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权是公民陷于生存不能时按一定标准和程序向国家请求物质资料给付的请求权。在其构成要件上,最低生活保障权具有不同于传统权利的逻辑结构:一国之公民均为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和基本性;国家为义务主体,具有法定性和惟一性;贫困状态为资格要件,举凡一国公民之陷于贫困者,勿论其自然差异和社会状态,均满足该要件,亦即抽象意义之公民为潜在主体,陷于贫困者为实在主体;需要为事实要件,无法满足生存需求的贫困者方满足该要件。概言之,公民资格、贫困和需要构成了最低生活保障权的三个必备要件。在其法律定位上,一般意义之最低生活保障权作为基本人权,主要表现为社会权形态,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色彩;个性层面之最低生活保障权以保障最低生活水平为目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单向性,权利实现具有选择性。在其权利内容上,最低生活保障权表现为一系列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集合并相应设定了国家义务。同时,也正是由于最低生活保障权要求国家之积极作为,因而历来饱受诘责。但是,最低生活保障权在法理上具有自身的正当性,无论是从道德逻辑出发,还是从正义抑或自由逻辑出发,均可资证成。纸面上的权利与生动多变的社会之间,总有人们不期望却又不能避免的鸿沟。理论上的最低生活保障权,总会在现实中面临困难和挑战。在我国当前的背景下,后乡土社会构成了最低生活保障权实现制度化保障的最大语境。作为权利主体,二元社会结构下城乡差距日渐扩大的农民群体在遭遇内部阶层分化的同时,又不得不面对自身独特思想意识、行动逻辑和社会转型下乡土生存环境的求验。与此同时,作为义务主体在乡土社会的代理人,村级组织和乡镇政府本身也遭遇转型的挑战,并在三种乡村关系的网络格局中将最低生活保障作为资源分配手段,而这又影响着最低生活保障资源的流向和最低生活保障权的实现。作为国家介入乡土社会的强制性制度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亦面临着和农村扶贫政策的协调问题,前者主要关注“输血”,后者主要关注“造血”,对主体和主题的同与异也现实地影响着权利实现。如果最低生活保障权在制度化过程中忽略这些因素,其制度绩效必将无法达到预期水平。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作为积极权利,须经制度化方得有效实现。此所谓制度,主要是指具有公共性、权威性和合法性的明文规范,在形式上包括法律文本和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侧重表现为法律制度。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因而涵盖法律赋权和制度保障两个层次,前者是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的转换,后者是法定权利或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换。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之所以实现制度化,主要在于生存权理念的彰显、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价值和特定社会事件的引发,尤其是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之衡量,这一思维模式贯穿于制度变迁过程。权利制度化的逻辑核心在于调适农民与国家之关系,其原理为国家是否允许公民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请求,该请求能否为国家所接受,若国家拒绝是否构成不作为违法且可否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矫正。实质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乃是为国家设置一系列义务,包括制度供给、组织引导、财政责任和管理监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制度化这一动态过程的静态体现,应当而且可以通过若干具体指标予以评估,从而导入进一步的制度化循环中。囿于具体国情和学术语境的差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般在域外并无直接对应的语汇,但存在实质意义上类同的社会救助制度。现代意义上的美国社会救助导源于大萧条,其救助项目包括抚养未成年儿童家庭补助、补充保障收入、食物补助、收入所得税抵免和一般救助等。日本因应于二战后的民生凋敝和社会危机,先后制定了新旧生活保护法,在内容上包括八种方式。瑞典作为“斯堪的纳维亚”社会福利制度的代表,最初借鉴英国之经验制定了济贫法,其后随着福利国家之建设颁行了现代意义上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内容上包含公共资助和社会救助两个层面。我国港台地区社会救助制度也颇具特色,可资借鉴。从域外经验看,立法先行是前提条件,生存权理念是关键,帮助自立是导向,强化救助对象责任是趋势,家计调查是难点,生活保障是主体,分类实施和综合救助是普遍做法。我国现实社会语境下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表现为“有差别”、“非均衡”和“不规范”三种实践样态。“有差别”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不平等,在制度化进程、保障对象覆盖面、保障水平和公共财政投入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非均衡”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地方立法的不平衡,在其法律渊源和实体制度建设上各行其政,成熟与粗疏同在,发达共落后并存。“不规范”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构成要素尚欠规范,突出表现在理念、规范和制度层面,并进一步细化于各个环节。这三种状态既是对先前制度的继受,又构成了权利制度化向纵深拓展的起点和条件。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目标是建立成熟规范的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最终必然要诉诸立法。而法律文本之制定,又须秉持先进的立法理念,遵循合理的法律原则,以科学的立法模式和正确的制度导向为指引。就其制度主线而言,须以权利保障作为内在灵魂贯穿其内,使法律文本洋溢着权利色彩。申言之,即是通过权利的制度化展开控制制度关键点,主要包括低保对象识别机制、低保标准定调机制、低保运行工作机制、低保资金分担机制和法律责任设置等。最终,使最低生活保障法律文本在形式和内容上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金戈[2](1990)在《本市财税大检查自查告一段落》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本市财税大检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自查已告一段落,全市共查出各类违纪问题应补税金额达1.13亿元。企事业单位自查后申报"小金库"金额228万元。已结束自查的企事业单位中,交"白卷"的户数占67%。一些单位仍存有侥幸心
顾传训[3](1989)在《上海市一九八九年一至八月财政收支执行情况的报告——1989年9月23日在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上》文中研究表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汇报上海市一九八九年预算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打算采取的措施。今年是上海实行财政包干的第二年。从年初开始,本市经济就面临着一连串的困难,由于能源、原材料、资金的缺口较大,造成一季度工业生产速度偏低,外贸出口创汇滑坡的被动局面;二季度开始又碰上连续两个月的动乱,对工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很大影响。为了战胜困难,全市各经济部门认
庄晓天[4](1989)在《关于本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汇报》文中研究说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国务院去年10月发出《关于开展一九八八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后,市委和市政府立即于10月19日召开了1500人参加的全市干部动员大会,进行了思想动员,并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对开展大检查工作作了部署。三个月来,在国务院工作组的指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帮助下,本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工作进展较快,基本上达到了国务院提出的
二、本市财税大检查自查告一段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本市财税大检查自查告一段落(论文提纲范文)
(1)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和目的 |
二、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和框架 |
四、基本概念和说明 |
第一章 从人道到人权:最低生活保障权的历史流变 |
一、权利进化的历史逻辑:西方生存权保障机制的法哲学考察 |
(一) 道德权利:生存权的原初状态 |
(二) 消极权利:生存权的自由权形态 |
(三) 积极权利:生存权的社会权形态 |
(四) 制度性权利:生存权的复合权利形态 |
二、国家责任的递嬗脉络:社会救助义务确证的历史解读 |
(一) 从神恩到人道:英国政府救助责任确证的历史演变 |
(二) 从仁政到正义:我国政府救助责任确证的历史演变 |
三、现代最低生活保障观的确立:基于社会救助和生存权的视野 |
(一) 社会救助制度的现代化:以我国和英国为考察对象 |
(二) 生存权视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凸显:基于需要的底线公平解读 |
(三) 判断标准与实质要素:现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解构性分析 |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内涵与正当性 |
一、最低生活保障权的概念 |
(一)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语义分析 |
(二)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构成要件 |
二、最低生活保障权的法律定位 |
(一)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基本属性 |
(二)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特有属性 |
三、最低生活保障权的内容 |
(一)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实体内涵 |
(二)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程序内涵 |
四、最低生活保障权的正当性 |
(一)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道德基础 |
(二)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正义逻辑 |
(三)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自由阐释 |
第三章 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后乡土社会语境 |
一、社会分层结构下农民角色之检视 |
(一) 二元结构下农民与市民的比较 |
(二) 农民群体内部的阶层分化 |
(三) 农民意识及其行动逻辑 |
二、后乡土社会下制度环境之释读 |
(一) 乡土社会及其现代化挑战 |
(二) 后乡土社会的生成及其特征 |
三、后税费时代乡村政治行动的网络格局 |
(一) "服务":乡镇政府与农民关系的核心理念 |
(二) 三种关系:乡政与村治生态关系的主题词 |
(三) 权利异化:乡村治理工具的现实镜像 |
四、农村扶贫政策的发展历程及其转型 |
(一) 农村扶贫政策的发展历程 |
(二) 农村扶贫的性质转变及其转型 |
(三) 农村扶贫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 |
第四章 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内在逻辑 |
一、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内涵界定 |
(一) 制度的内涵 |
(二) 制度化的内涵 |
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制度动因 |
(一) 生存权和社会控制的再定义 |
(二) 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 |
(三) 特定社会事件的引发 |
三、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转化机理 |
(一) 保障原理 |
(二) 国家义务 |
(三) 评估指标 |
第五章 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的域外经验 |
一、美国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
(一) 历史发展 |
(二) 救助项目 |
二、日本生活保护法律制度 |
(一) 历史发展 |
(二) 主要内容 |
三、瑞典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
(一) 历史发展 |
(二) 主要内容 |
四、港台地区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
(一) 香港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
(二) 台湾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
五、域外经验的简要结论 |
第六章 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三种实践样态 |
一、有差别的权利制度化:从城乡低保的视角 |
(一) 制度化进程的差异性 |
(二) 保障对象覆盖面的差异性 |
(三) 保障水平的差异性 |
(四) 公共财政投入的差异性 |
二、非均衡的权利制度化:从地方立法的视角 |
(一) 农村低保地方立法文本的法制状况 |
(二) 农村低保地方立法文本的制度比较 |
三、不规范的权利制度化:从构成要素的视角 |
(一) 理念层面:权利感情的"不在场" |
(二) 规范层面:规范性文件的"不规范" |
(三) 制度层面:构成要素的"不完善" |
第七章 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法制路径 |
一、立法理念与法律原则 |
(一) 立法理念 |
(二) 法律原则 |
二、立法模式与制度导向 |
(一) 立法模式 |
(二) 制度导向 |
三、作为权利束的实体和程序 |
(一) 实体权利 |
(二) 程序权利 |
四、作为关键点的实体和程序 |
(一) 低保对象识别机制 |
(二) 低保标准定调机制 |
(三) 低保运行工作机制 |
(四) 低保资金分担机制 |
(五) 低保法律责任设置 |
五、作为法律文本的实体和程序 |
(一) 法律文本的形式 |
(二) 法律文本的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1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录2 攻读学位期间主持或参加的科研项目 |
四、本市财税大检查自查告一段落(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研究[D]. 赵新龙. 安徽大学, 2011(03)
- [2]本市财税大检查自查告一段落[J]. 金戈. 上海人大月刊, 1990(03)
- [3]上海市一九八九年一至八月财政收支执行情况的报告——1989年9月23日在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上[J]. 顾传训.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1989(06)
- [4]关于本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汇报[J]. 庄晓天.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198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