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朱应平[1](2021)在《地方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几个问题》文中认为地方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立法,是贯彻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也是实践中维护多种国家安全的需要。地方开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的事项可以分为传统国家安全方面和非传统国家安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事项。目前地方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模式主要是制定单行性的法规或者规章,以及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增加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内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有机地结合起来运用。地方开展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内容取决于上位法的事项范围和立法框架,但总体看,地方立法主要限于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权职责、相对人和社会组织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设置。
蔡艺生,翁春露[2](2021)在《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理论界定与实证检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是指将维护国家安全作为立法意旨,或不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立法意旨,但部分条款又涉及国家安全的地方性立法,其兼有具体化上位法的实施功能、调和不同属性权力的协调功能,以及对上位法尚未规定事项进行探索立法的功能。我国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存在上位法废止后相应地方性立法未能及时更新、国家层面新法颁布后地方性立法未能及时跟进、地方政府规章越权规定国家安全事项或不当增设公民义务等问题,应通过集中开展"立改废释"工作、完善立法供求机制、建立立法评估机制等举措,开拓国家安全地方性未来发展的"理论—实践"双向路径。
文华[3](2010)在《我国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既是宪法与行政法学关注的重要课题,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必须重点解决的实践难题。本文围绕这一主题,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意义、基本原则、基本途径和制度建构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论文分为导论、七章和结论共九个部分。导论部分,作者阐明了选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概括了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警察权力的研究现状、主要成果和不足。对论文采取的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即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方法、社会调查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历史研究方法。对论文的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所谓“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警察权力进行规范及制约,使警察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良性运行。第一章论述了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意义。全章分为三节。第一节简要梳理了古希腊以来思想家、法学家们关于权力应受规制的论述,对权力规制这一命题进行了法理分析。权力具有相对性、支配性、权威性,法律规制的功能在于防止权力越界或滥用,保证权力的统一行使。权力规制具有宪法依据,资本主义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而我国宪法则对国家权力进行了合理分工,建立了监督与制约机制。第二节具体分析了警察权力的特殊性。警察权力不仅具有国家权力所共有的公益性、法定性和支配性,而且具有独特的质的规定性,即特殊强制性、强限制性、高风险性和低可见度。警察权力的强制性包括对物的强制、人的强制和对环境的强制,这种强制措施可由警察机关自行决定、自行实施,并常伴以暴力。它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是唯一享有限制人身自由权的行政权力。警察权力的行使往往面临事件突发性、环境复杂性、结果难以预见性等因素,不仅容易造成警察自身的伤亡,而且易致权力对象死伤,甚至有引发骚乱的风险。警察权的运行具有一定的保密性,有的手段完全在封闭状态下运行,难以为公众所看见,可见性低。第三节对警察权力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实践中存在警察权力越权、施暴、腐败和失威等滥用的情形,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具有现实紧迫性。第二章对境外法治国家和地区规制警察权力的经验进行了考察,择要介绍了比例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和警察内部监督机制。比例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规制行政权违法的帝王条款,包括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项子原则。妥当性要求警察机关所采取的方法应能够实现其追求的目的。必要性原则要求在警察机关可能采取的各个手段之间进行比较与取舍,选择侵害最小、最温和的手段来实施。均衡性要求警察权力行为对相对人的侵害应小于所保护的公共利益。英美法系国家常用的原则是司法审查原则。特别是对警察权的事前和事中审查,即警察在实施强制性侦查行为前,需取得法官的令状,法官对警察提出的理由、对象等内容进行审查。对不当执行令状的,法律规定可通过申请人身保护令、以保释提起上诉、非法证据排除等途径予以救济。在警察内部监督机制方面,美国、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各具特色。美国实行地方自治的警察体制,上下级警察机关不隶属,一般在警察局内设立内部事务科对警察暴力、腐败和滥用行为进行调查。英国于2004年成立了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独立对警察投诉进行调查。香港警务处设有投诉及内部调查科,负责调查对警方的投诉和警察严重违纪事项。这些经验对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具有借鉴意义。第三章提出了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即法治原则、程序原则、适度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长期以来,我们将对权力的规制寄托于权力行使者个人道德素养的提升,重视道德提倡而忽视法制建设,其结果是权力频繁滥用和严重腐化。在宪法已经确立法治国家目标的前提下,我们应当选择主要依靠法律规制权力的道路。鉴于警察权力的特殊性,警察权力的规制更应当强调法治原则,依法设定警察权力的名称、界限、方式、程序和责任。实践中,适用法治原则应妥善处理好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化解行政协助执行与警察权越位之间的矛盾。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的传统,为此,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应当特别强调程序正当的原则,正当程序对规范警察权力运行具有独立的价值,它要求警察执法程序应贯彻公正、公开、参与和效率的精神,包含表明身份、受理、立案、调查、听证、回避、告知和时效等内容。适度原则是比例原则的中国化,要求既保证警察权力的有效,又确保警察权力有限,在维持警察履职需要与人权保障之间求得动态平衡。确立这一原则是实现警察权力目的的需要,也是社会转型期治安形势对警察执法的客观要求。警察权行使应遵循必要性、最小侵害性和法益相称性原则,警察权作为行政权最严厉的一种,应作为社会管理的最后手段。此外,现代社会要求行使警察权力的同时应承担责任,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警察权力违法或不当、侵权,被侵害的权利应得到救济。上述四项原则分别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对警察权力的运行进行规制,形成了一个互相照应、紧密联系的整体。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分别论述了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基本途径,即权力制约、权利制约、权力主体的自我约束和警察权力的制度建构。第四章论述了警察权力的权力制约。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检察权与审判权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在实践中最受关注。检察权制约的途径主要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前介入案件、接受控告申诉检举等,监督方式有提出检查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对警察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等,但现行检察监督机制存在范围不足、手段单一、力度不够等问题,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权,对当事人不服侦查机关搜查、拘留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复核权,对公安机关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检察建议权。现行审判权对警察权的制约途径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对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者的加强有待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强化审判权对侦查权的监督,应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对以侵犯人的生命权为代价而获得的证据应绝对排除;对以侵犯人的健康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为代价而获得的证据原则上予以排除,但如果放弃对非法证据的使用将危及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或者危及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利益的,应允许非法证据的使用;对以侵犯人的基本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为代价而获得的证据能否采用,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来决定。第五章介绍了警察权力的权利制约。公民权利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具有本源性、经常性、具体性和根本性,具体表现为相对人的权利制约、律师的权利制约和公民的监督权利制约。在警察权力运行中,公安机关要对相对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实体性权利和知情权、听证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提供保障,恪守警察权力的边界。通过保障相对人的积极参与,防止警察权力的恣意。扩大相对人的救济权利,相对人对强制侦查措施有异议的,应有权提出复议和复核。当事人法律素质的参差不齐以及被羁押后所处的不利地位,决定了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必要性。为此,国家应当扩大和保护律师的相应权利。公民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公民监督警察权力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在实践中具有有效性。公安机关应适应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环境,主动接受公民监督,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公正调查处理各类案事件,保证权力的依法行使。第六章论述了警察权力主体的自我约束。警察权力的正当行使,不仅要靠良好的法律制度、外部的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主体的法律素质与职业道德、细致的执法标准和有效的内部监督也极为重要。应严格把好招录警察的法律素质关,加强对警察的法律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推行执法能力等级考试考核制度,切实提高警察队伍的法律素质。内部执法规范是从法律、法规和规章过渡到警察权力行为的中间环节,是一种解释性规范,为警察执法活动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流程、证据要求以及裁量标准,因此具有规范警察权力行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实施法律的功能。应针对接处警、调查取证、涉案物品管理以及群体性事件处置等执法实践中随意性较大的领域和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制定内部执法规范,细化执法程序、证据标准和裁量准则。公安机关内部的督察、法制、行政监察部门是监督警察权力运行的重要力量。要明确内部监督的理念、原则和重点,树立“执法监督是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最佳结合点”、“法制引导刑事侦查、引导治安调查”等理念,树立法制监督的权威,确立“发现及时、纠正有力、责任必究”的原则,及时发现和纠正警察权力运行重点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整合各类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并运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改进监督方式,实现对警察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实时化、动态化,增强内部监督的实效。第七章论述了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制度构建。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思路和措施应当上升到立法层面来处理。为此,应对我国警察组织法、相关单行法、警察程序法和相对人权利救济法律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社会转型期警察承担的职责发生了变化,政治职能得到强化,服务职能进一步扩展,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应赋予公安机关对具有危害社会现实可能性的人员拘束权、对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强制采样权。同时要明确行政协助执行的范围,减少警察权力泛化。要修改和完善警察执法程序制度,明确初查、诱惑侦察、监听等侦查手段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救济途径,规范民事纠纷调解、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具体程序,提高诽谤罪等敏感案件立案侦查的审批层级,防止警察权力滥用。在警察权力相对人权利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重点是拓宽警察权力相对人权利救济的范围,加大国家赔偿力度,使因警察权力违法或不当行使而受到侵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得到更有力的救济。结论部分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简要归纳,强调了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可行性,表明了对我国警察权力法治化建设的信心。
郝在今[4](2016)在《延安秘密战——中共西北局隐蔽斗争纪实》文中认为一个走投无路的人,突然发现,自己居然已经行至福地!这就是1935年10月毛泽东到达西北的心态。顿时诗如泉涌,毛泽东接连吟出三首。《七律·长征》有句:"更喜岷山千里雪"。这个生长于温暖环境的南方人,竟然把踏入苦寒之地当作喜事。《念奴娇·昆仑》有句:"环球同此凉热"。这寸步难行的崇山峻岭,居然又是放眼世界的战略高地。《清平乐·六盘山》有句:"不到长城非好
林孙俊[5](2019)在《当代中国入境非法移民主要类型及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入境非法移民的数量也与日俱增。入境非法移民的大量存在,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经济层面上,非法移民会构成对劳动力市场的冲击,加速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被破坏,同时大量非法移民所带来的地下经济也导致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冲击;政治层面上,一些敏感国家或地区如朝鲜所来的非法移民会引起大量的国际关注,甚至可能造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干预;社会层面上,非法移民限于身份困境的铤而走险会增加违法犯罪行为并扰乱社会治安,等等。国内外对治理问题的研究,往往首先致力于对问题的现象、规律、影响及形成因素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致力于从中找出改进治理方式、提升治理效能的有效途径。但出于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之间的冲突,也即国家利益和人道主义之间的负相关性,在非法移民治理过程中往往陷于矛盾的困境,需要充分考虑现实情况的复杂性,进而对国家利益和人道主义的内在张力进行动态把握。从治理视角来看,目前我国非法移民主要的违法行为,可区分为“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和“非法跨国婚姻”三大类别。同时,基于难民和非法移民在法律和实际界定中的模糊性,亦可将其纳入研究范围之内。国际难民方面,我国历史上曾三次大规模接纳周边国家难民,主要是由同文同种的华人华侨所组成,积累了丰富的难民接纳和治理经验,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目前我国有一些身份存在争议的“国际难民”,如朝鲜的脱北者,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要求我国政府给与难民待遇,但我国政府拒绝承认。在这一争议的背后,反映出我国难民治理方面的一些问题,如缺乏专门法律、主管机构和认定标准等。由于这些问题,导致我国政府缺少了难民认定的主动权。非法居留方面,众多非法移民采用持有合法身份入境的方式,进入我国境内后不再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在实际中,由于我国部分城市对出租屋治理方面存在空白、一线警力涉外服务能力不足等因素的存在,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非法就业方面,由于我国人口的老龄化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导致部分低端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存在劳力不足的问题。而周边东南亚等国劳动力密集,且与我国山水相连,入境十分方便,导致近年来大量越南、缅甸等国非法移民进入我国境内非法就业。非法跨国婚姻方面,由于我国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导致部分农村或落后地区男性择偶困难。在这一背景下,非法跨国婚姻也愈演愈烈,且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以事实婚姻为主,多数没有依法进行婚姻登记;二是以外国女性嫁入我国为主,性别指向单一;三是族群通婚比例高,特别是边境地区的跨境民族通婚较多;四是具有明显的商品交换性质。基于对四类非法移民行为的具体研究,发现我国在非法移民治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包括:相关法律缺乏体系化,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处罚力度也相对偏轻;管理体制方面,管理主体分散,专业化程度不够,硬件建设水平还有待提高,管理队伍建设还存在一定缺口,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管理人员方面,外语等专业化素质水平还有待提高。目前,非法移民所引发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18年3月份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明确指出将组建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移民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中,亦包括牵头协调“三非”外国人治理和非法移民遣返工作。从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情况看,非法移民问题如果得不到重视,长期发展下去将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甚至成为全民关注的重要政治主题。目前我国的非法移民问题尚不严重,但有必要未雨绸缪,加强管理。一是加快立法进程,推进《移民法》出台;二是依托移民管理局,构建统一的移民管理体制;三是加大国际合作力度,协调国际力量处置非法移民问题;四是依托部分边境地区开展移民试点工作。
虞文梁[6](2017)在《我国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研究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视角》文中提出自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与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但同时,发展中所产生的矛盾交错耦合,对我国总体国家安全提出了重大的挑战,我国当前所面临的国家安全环境充满了巨大的变数。如何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国民安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业已成为我国当前乃至未来相当长时间内所面临的重要战略课题。国家安全不仅仅是一种安全的状态,还包括持续保障安全的综合能力。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在保障国家安全方面理应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不仅仅是刑法是否应该对国家安全予以保障,而是如何更好地对国家安全实施保障。同时,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防止涉及国家安全的公权力被滥用,国家安全法治应运而生。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免于危险、威胁和恐惧等,不仅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要求,更是因应我国当前的现实迫切需要。按照“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研究思维逻辑,本文主要围绕“概念体系、历史沿革、国外借鉴、当前现状及缺憾、理论体系、规则体系、治理体系”等方面开展研究。导言部分主要从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意义等方面,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刑事法律对国家安全保障的研究概况,介绍了本文将采取的主要研究内容与方法。第一章为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概述,包括安全、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概念;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目标、功能、范围和内容等。第二章阐述了我国国家安全领域的刑事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包括我国历史上不同时期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发展。第三章为美俄等国不同时期的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立法和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第四章为我国当前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角度对当前刑事法律进行系统性梳理,并探讨当前刑事法律体系所存在的问题。第五章为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理论体系的构建,分别探讨了刑法的安全价值理论及其地位、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理论构建等内容。第六章为国家安全刑法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探讨了《国家安全法》在整个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定性和定位问题,同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讨论了法律的完善建议。第七章为国家安全刑法保障治理体系的构建,分别探讨了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治理原则、治理对象、国家安全法治的途径及司法适用问题等,讨论构建和完善国家安全刑事保障的法治体系。本文从体系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化的角度,系统讨论了刑法对国家安全的保障所应提供的立体性支持,在总体国家安全局势愈加复杂,当前国家安全法治处于“改革深水区”的重要关头,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研究意义和现实应对意义。
张艳朋[7](2019)在《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汽车时代的迅速来临和机动车使用的广泛普及,儿童乘坐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矛盾愈加突出、安全隐患问题愈加明显,已成为严重影响儿童生命健康和全面发展的主要因素。而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此关注研究相当单薄,相关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儿童乘车安全的依法治理面临缺少专门立法、法条原则散乱、规范性、操作性不强的旭舱局面,玉需从法学研究视角展开对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立法研究工作,以期为建构我国儿童乘车安全法律规范体系提供思想进路和理论参考。;本文主要围绕道路交通安全的三要素:"人""车""路",运用文献分析法、规范分析法、解构建构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法律法规现状进行全面细致梳理,就我国儿童乘车安全法律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展开具体分析;围绕我国儿童乘车安全法律规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对域外儿童乘车安全相关立法经验和科学立法技术方法的针对性考察;就做好儿童乘车安全的立法工作,建构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提出实现路径和立法修订建议。具体来说,本文在引言部分梳理了我国官方公布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的数据情况,容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交通工具类型和近年来涉及儿童乘车安全群死群伤的典型校车重大交通事故,按照紧扣、分析、解决主要矛盾的思路,确定最容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类交通工具:机动车,并根据官方数据公布的与儿童乘坐机动车数量最多、最容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两类机动车:家庭、个人小型私用车和儿童上下学专用校车,展开对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立法研究。在第一部分,对儿童乘车安全的基本概念作了区分,理清了我国儿童的基本含义和范围界定,道路交通安全与儿童乘车安全的内在联系,儿童乘车安全与儿童一般权利、特殊权利保护的作用关系,儿童乘车安全立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在含义。在第二部分,围绕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人"的因素,展开对我国机动车驾驶人法律规范、"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法律规范的现状梳理和问题分析。在第三部分,围绕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丰"的因素,展开对我国机动车管理法律规范、校车管理法律规范、儿童乘车安全防护约束装置使用法律规范的现状梳理和问题分析。·在第四部分,围绕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路"的因素,展开对我国儿童乘车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法律规范、儿童乘车安全路权的优先保障和特殊照顾法律规范的现状梳理和问题分析。在第五部分,围绕上述我国儿童乘车安全"人""车""路"法律规范梳理分析发现的主要立法问题,展开对域外相关儿童乘车安全立法的考察。在第六部分,就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科学立法的建构提出实现路径,建议在我国儿童保护和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修订完善中,要明确保障儿童乘车安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和基本要求。针对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现有法律规范中存在的机动车驾驶人礼让儿童、校车驾驶人严格规范管理、机动车和校车非法改装规制、校车安全规范运行、儿童乘车安全防护约束装置使用、危害儿童乘车"毒驾"行为依法治理、儿童乘车优先路权保障等内容缺失、不完善的主要问题,参考借鉴域外儿童乘车安全相关立法考察情况,提出我国对上述主要立法问题完善的主要思路方法。最后就儿童乘车安全未来立法需重点关注的自动驾驶规制、儿童交通安全法治教育立法、实习期机动车驾驶人禁止搭载儿童等重点问题进行了思考回应。总之,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起儿童乘车安全法律规范体系,但还存在着法律规定散乱、内容模糊笼统、缺乏规范性和操作性等问题。随着我国迅速进入机动车普及的新时代,儿童乘车安全的依法治理问题更加突出;玉需从立法层面予以完善规范,研究做好儿童乘车安全法律规范的立、改、废工作,在儿童保护和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申明确保护儿童、儿童优先的基本原则,针对法律规范的主要疏漏问题做好法律规范修订工作,不断健全完善以《儿童福利法》为主导的儿童乘车安全保护专门法律规范体系,推动新时代我国儿童权利保障事业的更好发展。
贾宇飞[8](2015)在《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央苏区时期,国家政治保卫局作为保卫苏维埃政权的领导机关,和中央苏区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卫苏维埃政权,巩固工农民主专政,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镇压反革命分子,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国家政治保卫局是中国共产党人对苏联体制的模仿,又根据中国国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由于受到综合因素影响,对肃反扩大化负有一定责任,值得我们反思。就当时的历史背景来看,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建立发展有其必然性,其历史作用也是功大于过。本文主要分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建立,机构职能与领导体制,运行方式与工作内容,历史作用与地位四个方面,对中央苏区时期国家政治保卫局进行研究。国家政治保卫局建立过程中受到共产国际和苏联以及中国国内革命战争的国情的影响,是应时应运而生的。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国家政治保卫局所设置的一系列机构,包括苏区工作网和白区侦查网等等为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发展巩固、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保障立下赫赫功劳,国家政治保卫局也形成了一套“垂直领导、单线联系”的领导体制,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又因过度集权和独立而给中央苏区司法体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国家政治保卫局的运行方式和工作内容,包括其代表人物,有力的打击了来自各方的反革命势力,成功的完成了政治保卫任务。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在革命战争时期建立发展起来,留下了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党的领导、注重机构与队伍建设的历史经验,成为中共初期局部执政中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为中国共产党人形成“积极防御”为主的国家安全观提供了实践基础,它的建立发展是历史的必然。
高国钧[9](2016)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是政府为保障产品安全、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由特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其内在动力来源于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于安全、效率与秩序的价值追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众多的认证机构,其认证服务广泛渗透经济、社会、环境、政府管理、教育及人权保障,逐渐成长为重塑世界秩序的引导者。基于中立、客观、专业立场及“平民主义”精神,认证的理念、内容与方式具有普适性与超国家性,具有克服外部性、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方面替代政府规制市场,事实上承担着干预主体的角色。在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之间,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既有中介服务组织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异性。已有的研究探讨大多局限于认证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与影响。多年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颇受垢病,认证标志的“安全性”与“消费导向”价值尚未得到社会认可。保障认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是认证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认证主体的基本法律义务。尽管入世以来,国家认监委组织多次专项执法行动,但效果并不佳,认证主体不实认证、认证合谋、市场主体花钱买证等认证“形式主义”尚未予以根治;另一方面,认证程序、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收费制度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强制性认证产品合格率不高,认证有效性不强,消费安全面临极大隐患。本质上,在产品质量治理方面,当下政府所面临的并非单向式简单干预,而是双层干预,既要直面规制微观市场,维护竞争秩序,又要对认证主体实行干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认证主体,对这种“混合规制”的规制已有的主流经济法理论并未对此予以恰当的重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存在问题也多,已构成对我国市场秩序及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极大挑战,带来的命题是:什么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规制能够使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系统最有效率地履行其支持市场系统的应然功能?为此,本文坚持学术研究的问题导向,尝试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析框架下,以风险社会为切入点,以认证权为逻辑起点,以解决认证有效性为主线,以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为研究重心,探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范畴,以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为基础,检视并总结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运行的规律和特征、存在问题,细致考察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模式、特征及趋势,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做一个一般性和基础性的制度研究,以澄清和巩固认证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找到认证有效性不足问题发生的内在机理及多年未根治的原因,从宏观上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从微观上明晰政府规制认证有效性的策略工具及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三者间合理地分配权力与权利,明晰干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形成三方相互监督、互相促进的局面,可改变政府“一股独大”的权力配置结构。认证制度源于西方,只有观照其制度起源和发展史,才能探究和洞悉其内在的功能与价值。风险社会的来临,引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需求,凸显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首要“安全性”应用价值,阐释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的五个动因及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本质上究竟有何特别的制度机理?故有必要梳理认证概念起源和沿革,从而揭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权力与权利的分野与耦合角度,揭示了认证权的权源、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择取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分别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视角、主体间性“多元治理”视角、法律与伦理交融视角,阐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该当性,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理论上的铺垫。第二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双重特征,引进并借鉴于西方,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正在从认证大国向认证强国迈进。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全景式梳理其基本内容及运行机制,具体包括制度渊源、监管体制、认证程序、认证模式及收费制度。制度渊源除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外,还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指南、国际标准及国家认监委、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证认可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渊源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层次性凸显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变动性特征。良好的监管体制、科学的认证程序、优化的认证模式、市场化的收费制度对提高行政效率、认证绩效具有正向效应。上述事实性内容的交代,为概括和总结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规律性特征提供素材和依据,即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第三章是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应然意义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现实运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简单模仿到改革完善,从被动依从到主动融入,在曲折探索中不断前行。在深入剖析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面板数据,总结认证主体社会化、认证证书集中化、认证市场结构寡头垄断等整体失衡基础上,梳理、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制度创新与完善提供靶向。大抵来说,主要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基于立法机制视角的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行政干预视角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认证绩效视角的认证有效性不高。具体表现为:立法位阶低层次,法律规范严重冲突,立法空白,立法体系不完整;机构设置不合理,运行机制不顺畅,执法力度不够大;机构独立性不强,技术标准不协调,认证程序不规范,虚假认证未根治及认证采信度不高。立法缺陷是根源,有效性不高是制度运行的表征,而监管不力是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三个认证典型案例,运用博弈利益主体分析,进一步剖析和归纳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及影响。第四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作为“互补性”制度移植,认证来源与引进于西方发达国家,对其制度与实践的深入考察可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经验和范本。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和历史传统、法系差异,世界各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运行和规制并没有统一固定的版式,从而表现为一定的“地方性知识”。在概述世界主要国家放松规制政策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背景基础上,检视世界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状况,并从宏观上归纳了各国模式,即美国、德国的标准先行、市场推动型模式;俄罗斯、日本、印度立法规范、政府主导型模式;英国、韩国因势利导、协同推进型模式。并总结概括上述典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与借鉴,即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第五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基于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际认证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坚持科学发展、认证主权的总体理念指导下,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为前提,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统筹规划,宏观布局,理顺政府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规制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认证有效性为核心目标,在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基础上,坚持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认证协同发展原则。针对目前中央力促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同时要克服国家干预过度与干预不足的倾向,坚持国家干预适度性的经济法理念。放开认证行业,不等于政府撒手不管,干预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范围,要正确处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两者的关系和边界,促进合格评定方式的改革创新。剖析了《合格评定法》与《技术监督法》两种立法模式的历史条件和优劣,探讨了《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总体框架及立法重点,分析了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法律地位,建设性提出修订《标准化法》的总体导向、基本原则和建议。第六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法律制度运行好坏取决于其责任的科学设计与实施。预期成本超过预期收益是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认证主体法律责任是认证市场有序发展的保证,是认证法律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然而,认证的公益性与自利性的冲突与矛盾决定了对其规制的复杂程度。在论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效力和范围基础上,以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探讨了市场导向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提出科学构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标准、程序规则、权利救济途径。认证行为的可控性是法律规制的目标,建议从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规范性两个方面来强化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制。最后,从法律责任创新与完善角度,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法治化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声誉成本;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实现。从适用主体、行为模式、责任承担角度对《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程序与条件、责任分担规则等,并提出合理化的立法建议。从制度执行的个体维度,提出在保证职业独立性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制度。
金黎钢[10](2015)在《我国省级地方性法规创制性条款研究 ——基于警察事务立法的考察》文中指出在单一制且地方差异悬殊的大国,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空间有无限制,创制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何在,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在我国中央——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框架中,考察地方立法权的实际运作,分析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表现形态、形成机理及其合法性疑问与正当性基础,尝试提出地方性法规创制空间的法解释方案和法政策措施。论文以实然的描述为起点,以警察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为例,着眼于法律规范的权力/利——义务内容,对地方性法规的创制条款进行了梳理分析。在地方性法规中,普遍存在着创制法律规范的需求,存在着创制权力(利)的条款、创制义务的条款和创制责任的条款,其中既有针对上位法未规定事项开展创制规定,也有针对上位法已规定的事项做出的补充与变通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创制了行政权力条款,创制了公民、法人等主体的法律义务条款,创制了法律责任条款。部分条款在上位法已有规定基础上扩大了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主体的职权,增设了行政主体的责任,增设了公民、法人等主体的法律义务,增设了处罚的情形、处罚的方式与处罚的种类。在消防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创制了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权等权力条款,创制了公民、法人等主体的法律义务条款,创制了公民、法人等主体的法律责任条款。部分条款在上位法已有规定基础上扩大了公民、法人等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对上位法规定的法律义务与处罚规定作出了变通规定。在治安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创制了行政权力条款、法律义务条款与法律责任条款,部分条款在上位法已有规定基础上,增设了针对公民、法人等主体的法律义务规定,并对上位法规定的处罚条款作出了变通规定。在创制性地方立法中,存在部分“超常规”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条款。上述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出现,来源于地方重大而急迫的治理需求,在中央立法无法就前沿问题和地域特殊需求及时提供支撑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履行宪法、组织法上的立法职责,这也构成了其立法权的组织法根据。为了保障地方性法规的合理创制空间,消解地方立法创制法律规范带来的形式上的“法制冲突”,需要在宪法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原则规定基础上,优化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配置,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立法权限范围,通过适当解释和妥贴适用“地方性事务”这一概念,在制度上拓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空间,通过适当解释“不抵触原则”,为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提供合法性依据。本文通过对地方立法客观实践的梳理和观察,尝试为界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提供一种分析的角度和思路,以此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二、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维护国家安全的地方立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
(一)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国家安全防范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 |
(二)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精神的需要 |
(三)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地方立法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
(四)即使是传统政治军事外交国防类的国家安全事项,也需要地方国家机关的配合实施 |
(五)其必要性在于,从现实情况来看,各地方在国家安全方面都面临着一些风险和危险,需要制定一些必要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6] |
二、国家安全地方立法的事项范围 |
(一)以实施国家安全类专门法律为主的地方立法 |
1. 实施《国家安全法》的地方立法 |
2. 实施《反间谍法》的地方立法。 |
3. 实施《国家情报法》规定的地方立法 |
4. 实施《反恐怖法》的地方立法 |
5. 其他实施国家安全专门立法的地方立法 |
(二)实施其他非传统类国家安全方面立法方面的地方立法 |
(三)实施其他涉及部分条款有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的地方立法 |
三、国家安全地方立法模式 |
(一)综合性立法还是单行性立法 |
(二)地方性法规还是政府规章 |
四、地方立法的主要内容 |
(2)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理论界定与实证检视(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的基本理论范畴 |
(一)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的内涵与外延 |
1.狭义的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 |
2.广义的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 |
(二)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的功能 |
1.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的实施功能 |
2.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的协调功能 |
3.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的探索功能 |
二、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现状调查 |
(一)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总体情况 |
(二)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的立法目的 |
(三)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基本类型 |
(四)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内容指向情况 |
三、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问题分析 |
(一)宏观层面: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更新迟滞 |
1.上位法废止后相应地方性立法未能及时更新 |
2.国家层面新法颁布后,相应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未能及时跟进 |
(二)具体层面:地方政府规章越权规定国家安全事项或不当增设公民义务 |
第一,地方政府规章越权规定国家安全事项。 |
第二,地方政府规章不当增设公民义务。 |
四、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完善路径 |
(一)集中开展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立改废释”工作 |
(二)完善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供求机制 |
(三)建立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评估机制 |
1.立法前评估 |
2.立法表决前评估 |
3.立法后评估 |
五、余 论 |
(3)我国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概念界定 |
第一章 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意义 |
第一节 权力规制理论 |
一、权力规制的思想渊源 |
二、权力规制的法理分析 |
三、权力规制的宪法依据 |
第二节 警察权力规制的特殊必要性 |
一、警察权力的特殊强制性 |
二、警察权力的强限制性 |
三、警察权力的高风险性 |
四、警察权力的低可见度 |
第三节 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现实依据 |
一、权力越位——体制影响与外力干预下的无奈 |
二、权力施暴——特权思想与案件负担共同作用的产物 |
三、权力腐败——少数警察私欲恶性膨胀的结果 |
四、权力失威——警队法律素质瓶颈制约下的必然 |
第二章 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境外经验 |
第一节 警察权行使之比例原则 |
一、妥当性原则 |
二、必要性原则 |
三、均衡性原则 |
第二节 警察权力之司法审查制度 |
一、司法审查制度概况 |
二、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 |
三、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警察权力的内部监督机制 |
一、美国警察内部监督制度 |
二、英国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 |
三、我国香港地区警察内部监督制度 |
第三章 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法治原则 |
一、法治原则在我国警察权力运行史上的确立与发展 |
二、法治原则及其在警察权力规制中的展开 |
三、法治原则在适用中的矛盾及其消解 |
第二节 正当程序原则 |
一、法律程序在警察权力控制中的价值 |
二、警察执法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
三、警察执法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适度原则 |
一、以适度原则规制警察权力的必要性 |
二、适度原则对警察权力配置与运行的要求 |
第四节 权责一致原则 |
一、确立权责一致原则的意义 |
二、权责一致原则的具体要求 |
第四章 我国警察权力的权力制约 |
第一节 检察权对警察权力的监督 |
一、检察机关监督警察权力的法律依据 |
二、检察机关监督警察权力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
三、当前检察机关监督警察权力中存在的不足 |
四、加强检察权对警察权力监督的设想 |
第二节 审判权对警察权力的制约 |
一、审判权制约警察权力的途径 |
二、现行审判权对警察权制约机制的局限性 |
三、改进审判权对警察权力制约功能的措施 |
第五章 我国警察权力的权利制约 |
第一节 公民权利制约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 |
一、公民权利制约警察权力具有本源性 |
二、公民权利制约警察权力具有独特的优势 |
三、公民权利制约警察权力具有终极性 |
第二节 相对人权利对警察权力的制约 |
一、加强相对人实体权利的保障 |
二、加强违法犯罪嫌疑人程序权利的保障 |
三、加强警察权力相对人的救济权的保障 |
第三节 律师权利对警察权力的制约 |
一、律师在侦查活动中的权利保障 |
二、律师在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利保障 |
第四节 公民监督权利对警察权力的制约 |
一、公民监督警察权力的正当性 |
二、公民监督警察权力的有效性 |
三、公民对警察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实现条件 |
第六章 我国警察权力主体的自我约束 |
第一节 权力主体法律素质的提升 |
一、严格招录:提升警队法律素质的溯源之举 |
二、教育培训:提升警队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 |
三、执法能力等级考试考核:提升警队法律素质的制度选择 |
第二节 内部执法规范的制定与完善 |
一、内部执法规范对警察权力正当行使的意义 |
二、内部执法规范的制定与完善 |
第三节 内部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强化 |
一、现行内部监督机制的构成及其缺陷 |
二、内部监督应明确的理念、原则及重点 |
三、内部监督力量的整合与联动 |
四、内部监督手段和方式的改进 |
第七章 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警察职责的变化及警察权力配置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的法定职责与职权 |
二、社会转型期我国警察职能的扩展 |
三、社会转型期警察职责与职权的调整 |
四、警察组织管理制度有关内容的完善 |
第二节 警察程序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侦查中相关行为程序的完善 |
二、行政执法中部分权力方式、手段和步骤的明确化 |
第三节 相对人权利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针对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设立不同的救济机制 |
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表一:媒体曝光的警察权滥用事件 |
附表二:公民监督纠正警察权滥用的案例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4)延安秘密战——中共西北局隐蔽斗争纪实(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落脚龙兴地——苦战两万里,寻得生存地 |
1.中国共产党最危难的时候 |
2.落脚陕北的第一动作 |
3.第一个“西北局” |
4.北国风光 |
5.斯诺采访中共的特务头子 |
第二章刀把子不能丢!——合作局面中仍有隐蔽斗争 |
1.从“西北保卫局”到“边区保安处” |
2.是谁伏击周恩来? |
3.两个奇怪的“和尚” |
4.出逃事件 |
5.锄奸! |
第三章“双重政权”——确立人民政权的巧妙手法 |
1.旬邑事件 |
2.化装侦察 |
3.绥德反腐 |
4.淳化事件 |
5.拔钉子 |
第四章惊天特务案——“化敌为我服务”的防奸保卫政策 |
1.汉中有个“死间”班 |
2.陇东发案 |
3.延安追踪 |
4.反用敌特 |
5.一网打不尽 |
第五章“抢救失足者”——政治运动中反特斗争扩大化 |
1.“反特”与“运动”同步 |
2.边保老号来了个“川岛芳子” |
3.群众运动+逼供信 |
4.绥德甄别 |
5.“刘巧儿告状” |
第六章和战之间——战略转换情报当先 |
1.爷台山战事 |
2.智窃密电码 |
3.从延安上东北 |
4.激活“冷藏间谍” |
5.南下北返 |
第七章心战——大力开展策反敌军工作 |
1.安边起义“火车头” |
2.西北有个“民主联军” |
3.习仲勋策动横山起义 |
4.美军情报官在延安 |
5.“特务”入党 |
第八章陕北转战——全国解放战争的指导中心 |
1.军事机密 |
2.军统和边保同时追悼他 |
3.游击战争 |
4.保卫昆仑纵队 |
5.彭德怀和习仲勋抢先收到胡宗南的作战电报 |
第九章从延安到全国——为新中国竖立安全屏障 |
1.从“首府”走向“首都” |
2.从“延安”进“西安” |
3.从大西北到大西南 |
4.明暗易位 |
5.反击恐怖狂潮 |
(5)当代中国入境非法移民主要类型及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 |
(二)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与方法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入境非法移民问题概述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国际移民的基本内涵和法律性质 |
(二)非法移民的概念界定 |
(三)难民的界定 |
第二节 全球化时代非法移民的主要方式与特点 |
(一)“非法移民”发展和演变 |
(二)非法移民的主要方式 |
(三)非法移民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入境非法移民带来的冲击与挑战 |
(一)扰乱市场秩序,增加经济负担 |
(二)破坏社会秩序,引发文化冲突 |
(三)破坏政治稳定,威胁国家安全 |
第四节 两大理论范式下的非法移民治理困境 |
(一)两种理论范式的冲突 |
(二)非法移民治理实践中的两张皮:对内国家利益与对外人道主义 |
(三)动态把握国家利益与人道主义的内在张力 |
第二章 我国的入境非法移民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入境非法移民的基本情况 |
(一)非法入境 |
(二)非法居留 |
(三)非法就业 |
第二节 我国入境非法移民的主要特征及产生原因 |
(一)主要特征 |
(二)产生原因 |
第三节 我国入境非法移民的主要族群及其社会分布 |
(一)朝鲜非法移民 |
(二)东南亚非法移民 |
(三)非洲非法移民 |
(四)我国入境非法移民的社会分布 |
第四节 我国入境非法移民带来的危害与挑战 |
(一)朝鲜非法移民带来的政治冲击 |
(二)东南亚非法移民引发的跨国犯罪和破坏经济秩序 |
(三)广州地区非法移民对社会秩序的冲击与破坏 |
第五节 我国入境非法移民的基本类型 |
第三章 我国的国际难民问题及其治理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大规模接纳难民的历史及经验 |
(一)三次大规模接纳国际难民的历史 |
(二)主要的经验 |
第二节 我国目前入境难民情况及管理现状 |
第三节 我国目前入境难民管理的症结 |
第四章 外国人非法居留及其治理现状——以广州为例 |
第一节 广州市外国人非法居留现状及原因 |
(一)人口特征及分布情况 |
(二)外国人大量聚集广州的原因 |
(三)外国人非法居留广州的因素 |
第二节 广州非法居留外国人的消极影响 |
(一)非法居留的消极影响 |
(二)广州市对非法居留外国人的治理现状 |
第三节 广州外国人非法居留的治理症结 |
(一)广州外国人非法居留管理的存在问题 |
(二)广州外国人非法居留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五章 外国人非法就业及其治理现状——以云南为例 |
第一节 云南省外国人非法就业现状及原因 |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
(二)形成原因 |
第二节 云南省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消极影响 |
(一)破坏边境管理秩序,威胁国家安全 |
(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干扰社会稳定 |
(三)抢占国内就业岗位,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
第三节 云南省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治理症结 |
(一)治理主体单一 |
(二)治理结构分散 |
(三)治理方式单调 |
(四)治理依据不足 |
(五)治理合作不畅 |
第六章 非法跨国婚姻及其治理现状——以中缅、中越为例 |
第一节 中缅、中越跨国婚姻现状及主要特点 |
(一)未按法定程序登记结婚比例较高 |
(二)方向和性别单一性突出 |
(三)族群通婚特征显着 |
(四)边境地区和内陆地区跨国婚姻差别显着 |
第二节 中缅、中越跨国婚姻产生的主要原因 |
(一)中国男女比例失衡 |
(二)地理接近、交通便利、习俗相近 |
(三)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形成了较大的吸引力 |
(四)中国稳定的政治环境加大了缅甸女性的外嫁吸引力 |
第三节 中缅、中越非法跨国婚姻移民所带来的问题 |
(一)婚姻关系脆弱,家庭结构不稳定 |
(二)跨国婚姻移民面临众多制度性的生存困境 |
(三)对公共卫生安全可能产生较大的冲击 |
(四)引发跨国犯罪行为 |
第四节 中缅、中越非法跨国婚姻移民的治理症结 |
(一)治理环境复杂 |
(二)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
第七章 我国的入境非法移民治理整体状况 |
第一节 我国非法移民治理的体系和实践 |
(一)宏观法律体系 |
(二)具体法律依据 |
(三)治理组织架构 |
第二节 我国非法移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问题 |
(二)体制方面 |
(三)管理实践方面 |
第三节 我国非法移民治理中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对非法移民问题的忽视 |
(二)执行力不足 |
第八章 西方国家的非法移民治理 |
第一节 欧盟的非法移民治理 |
(一)欧盟非法移民治理政策的演变 |
(二)管理行动 |
第二节 美国的非法移民治理 |
(一)美国非法移民治理政策的演变 |
(二)美国非法移民治理的措施 |
第三节 德国的非法移民治理 |
第四节 西方国家非法移民治理的主要经验借鉴 |
第九章 结语 |
第一节 探索对入境非法移民治理的新思路 |
第二节 完善非法移民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
第三节 构建统一的移民管理体制 |
第四节 加大非法移民治理的国际合作力度 |
第五节 依托部分边境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1)着作 |
(2)学位论文 |
(3)其他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1)着作 |
(2)论文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6)我国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研究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研究问题的背景 |
2 研究动机与目的 |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3.1 国内研究现状 |
3.2 国外研究现状 |
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4.1 研究内容 |
4.2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国家安全刑法保障概述 |
第一节 国家安全刑法保障概念 |
一、国家安全刑法保障概念界定 |
二、国家安全刑法保障概念的特征 |
第二节 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内容 |
一、传统安全 |
二、非传统安全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理论基础 |
一、安全价值 |
二、自由价值 |
三、秩序价值 |
第二章 我国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历史发展 |
第一节 清以前国家安全刑法保障发展 |
一、奴隶社会时期 |
二、封建社会时期 |
第二节 新民主主义时期国家安全刑法保障发展 |
一、建党初期 |
二、井冈山时期 |
三、延安时期 |
第三节 建国以来国家安全刑法保障发展 |
一、改革开放前 |
二、改革开放后 |
第三章 域外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现状及借鉴 |
第一节 以美国、英国、以色列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现状 |
一、美国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现状 |
二、英国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现状 |
三、以色列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现状 |
第二节 以俄罗斯、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现状 |
一、俄罗斯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现状 |
二、德国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现状 |
第三节 域外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借鉴 |
一、强化国家安全刑事政策一体化的运用 |
二、在国家安全保障中协调好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
三、设计好国家安全法治的运行体系 |
第四章 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现状及缺憾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安全观的发展 |
一、战争与革命国家安全观 |
二、和平与发展国家安全观 |
三、总体国家安全观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现状 |
一、我国国家安全观评述 |
二、我国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立法现状 |
三、我国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司法现状 |
第三节 当前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缺憾 |
一、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观念缺憾 |
二、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立法缺憾 |
三、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实践缺憾 |
第五章 我国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理论体系构建 |
第一节 构建国家安全刑法保障体系的理论诉求 |
一、和平与发展的战略发展需要 |
二、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发展需要 |
三、依法治国的现实发展需要 |
第二节 构建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理论体系的历史选择 |
一、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模式发展 |
二、构建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理论体系的必然性 |
三、构建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理论体系的可能性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一、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理论体系的指导思想 |
二、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理论体系的指导原则 |
三、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理论体系的应有内容 |
第六章 我国家安全刑法保障规范体系构建 |
第一节 立法模式的选择与确立 |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
二、立法模式的确立 |
第二节 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 |
一、宏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
二、微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
第七章 国家安全刑法保障治理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治理原则 |
一、法定原则 |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三、行为主义原则 |
第二节 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治理路径 |
一、社会路径 |
二、技术路径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的司法适用 |
一、犯罪主体扩张化问题 |
二、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 |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问题 |
四、国际引渡问题 |
附录:本文研究所搜集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例样本汇总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7)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框架与主要内容 |
(五)研究创新与局限 |
一、儿童乘车安全的概念区分 |
(一)儿童含义的界定 |
(二)道路交通安全与儿童乘车安全 |
(三)儿童乘车安全与儿童人权 |
(四)儿童乘车安全立法 |
二、我国儿童乘车安全之“人”的立法 |
(一)我国机动车驾驶人法律规范现状及问题分析 |
(二)我国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法律规范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三、我国儿童乘车安全之“车”的立法 |
(一)我国机动车管理法律规范现状及问题分析 |
(二)我国校车管理法律规范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三)我国儿童乘车安全防护管理法律规范现状与问题分析 |
四、我国儿童乘车安全之“路”的立法 |
(一)我国儿童乘车道路安全管理法律规范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二)我国儿童乘车路权保障法律规范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五、域外儿童乘车安全相关立法的考察 |
(一)儿童乘车安全的机动车、校车驾驶人管理 |
(二)儿童乘车安全的机动车及校车管理 |
(三)儿童乘车安全交通秩序治理和路权保障 |
六、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立法建构的主要路径 |
(一)儿童乘车安全基本法律的顶层设计 |
(二)儿童乘车安全主要问题的立法修订 |
(三)儿童乘车安全未来发展的立法规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现实意义 |
1.2 学术史回顾 |
1.3 本论文的研究目标、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3.3 研究方法 |
1.3.4 创新之处 |
1.3.5 概念界定 |
1.4 本论文的写作的基本思路和框架 |
1.4.1 基本思路 |
1.4.2 论文框架 |
第2章 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建立 |
2.1 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建立背景 |
2.1.1 共产国际和苏联与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建立 |
2.1.2 苏区政权建立与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建立 |
2.2 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历史阶段 |
2.2.1 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初创阶段 |
2.2.2 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建立与发展 |
2.3 小结 |
第3章 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的机构设置及领导体制 |
3.1 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机构设置 |
3.1.1 中央国家政治保卫局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
3.1.2 地方各级国家政治保卫局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
3.1.3 军队国家政治保卫局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
3.2 国家政治保卫局管辖和指导下的工作组织 |
3.2.1 特派员 |
3.2.2 苏区工作网 |
3.2.3 白区侦察网 |
3.3 国家政治保卫局的领导体制及其主要特点 |
3.4 小结 |
第4章 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工作内容 |
4.1 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与中央苏区政治保卫工作 |
4.2 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与肃反 |
4.3 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代表人物 |
4.3.1 邓发与国家政治保卫局 |
4.3.2 李克农、钱壮飞、胡底与国家政治保卫局 |
4.4 小结 |
第5章 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历史作用与地位 |
5.1 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历史作用 |
5.1.1 打击反革命势力 |
5.1.2 建立白区秘密交通线 |
5.1.3 保卫苏区政权 |
5.2 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历史经验及启示 |
5.2.1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
5.2.2 坚持群众路线 |
5.2.3 注重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 |
5.3 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历史地位 |
第6章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社会对认证的制度需求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背景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动因与意义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理内涵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概念之界定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分析 |
三、认证权的本质与特征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治理理论 |
二、社会中间层理论 |
三、法律的道德性理论 |
第二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及转轨特性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历程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转轨特性 |
第二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体系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渊源 |
二、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运行体制 |
第三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征 |
一、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 |
二、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 |
三、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 |
四、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 |
五、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 |
第三章 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整体失衡 |
一、认证主体社会化 |
二、证书分布集中化 |
三、寡头垄断的认证市场结构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立法机制视角 |
二、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行政干预视角 |
三、认证有效性不高——基于认证绩效视角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与影响:案例研究与批判 |
一、案例述介 |
二、认证法律制度移植出现异化 |
三、认证合谋导致监管机制缺失 |
四、政府干预不足与干预过度并存 |
第四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运行概况 |
一、放松规制下的制度替代 |
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 |
第二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检视 |
一、标准先行、市场推动 |
二、立法规范、政府主导 |
三、因势利导、协同推进 |
第三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 |
一、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 |
二、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 |
三、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 |
四、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 |
第五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路径选择的基本原则 |
一、他治与自治平衡:强制性与自愿性协同发展 |
二、硬法与软法结合:适度干预理念下弹性管理 |
三、认证与审批衔接:促进合格评定的方式创新 |
第二节 路径选择的立法模式 |
一、总体思路:《合格评定法》抑或《技术监督法》? |
二、《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 |
三、标准改进模式——兼谈《标准化法》的修改 |
第六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效力和范围 |
第二节 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中市场准入制度 |
一、市场导向与强制性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 |
二、认证机构的指定及救济 |
第三节 强化对指定认证机构行为的规制 |
一、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 |
二、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的规范性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指定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 |
二、完善认证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
三、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我国省级地方性法规创制性条款研究 ——基于警察事务立法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题的确定 |
二、研究范围的界定 |
三、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已有研究文献 |
(二)已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的择定 |
五、研究的基本思路与结构 |
第一章 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创制性条款 |
第一节 中央和省级地方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简况 |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行政法规 |
二、道路交通安全省级地方性法规 |
第二节 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具体表现 |
一、创制行政主体权力和责任条款 |
二、创制公民、法人等主体权利和义务条款 |
三、创制公民、法人等主体法律责任条款 |
第三节 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成因及其合法性 |
一、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成因分析 |
二、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合法性问题 |
第二章 消防安全地方性法规创制性条款 |
第一节 中央和省级地方消防安全立法简况 |
一、消防安全法律 |
二、消防安全省级地方性法规 |
第二节 消防安全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具体表现 |
一、创制行政主体权力条款 |
二、创制公民、法人等主体义务条款 |
三、创制公民、法人等主体法律责任条款 |
第三节 消防安全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成因及其合法性 |
一、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成因分析 |
二、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合法性问题 |
第三章 治安管理地方性法规创制性条款 |
第一节 治安管理立法简述 |
一、治安管理的内涵 |
二、中央和省级地方治安管理立法简况 |
第二节 治安管理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具体表现 |
一、治安管理地方性法规中的创制性条款 |
二、上海世博会安保地方立法中的创制性条款 |
第三节 治安管理地方立法创制条款的成因及其合法性 |
一、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成因分析 |
二、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合法性问题 |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创制性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
第一节 优化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配置 |
一、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配置的原则 |
二、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配置的具体标准 |
三、中央与地方立法调整的具体事项范围 |
第二节 妥贴界定“地方性事务” |
一、“地方性事务”概念的提出 |
二、“地方性事务”的内涵 |
三、“地方性事务”范围的确定 |
第三节 适当解释“不抵触原则” |
一、“不抵触原则”的内涵 |
二、关于“不抵触原则”认定标准的检讨 |
三、把握“不抵触原则”的具体建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几个问题[A]. 朱应平.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卷 总第49卷)——上海市法学会国家安全法治研究小组文集, 2021
- [2]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理论界定与实证检视[J]. 蔡艺生,翁春露.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1(06)
- [3]我国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研究[D]. 文华. 武汉大学, 2010(05)
- [4]延安秘密战——中共西北局隐蔽斗争纪实[J]. 郝在今. 当代, 2016(05)
- [5]当代中国入境非法移民主要类型及治理研究[D]. 林孙俊.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6]我国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研究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视角[D]. 虞文梁. 武汉大学, 2017(06)
- [7]我国儿童乘车安全的立法研究[D]. 张艳朋.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8]中央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研究[D]. 贾宇飞. 赣南师范学院, 2015(01)
- [9]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D]. 高国钧.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10]我国省级地方性法规创制性条款研究 ——基于警察事务立法的考察[D]. 金黎钢. 上海交通大学, 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