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修订电信业的外资限额(论文文献综述)
赵书博[1](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改革的伟大成就、成功经验与未来展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显着成效,发挥了税收在激励企业创新、促进节能环保、调节收入分配、推动对外开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践表明,我国税制改革的成功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正确处理了我国国情与国际镜鉴的关系,采取了"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尽管如此,我国税制改革仍面临诸多挑战,包括企业创新水平及节能环保水平仍存在不足、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对外开放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等。"十四五"时期我国应完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制度以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完善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制度以提高节能环保水平,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征房地产税以调节收入分配,优化关税、出口退税制度并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以促进对外开放,不断提高税收征管与服务水平以提升国家治理效能。
温凯达[2](2021)在《海南自贸港发展医疗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周冲[3](2021)在《拉丁美洲经济发展模式演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19世纪初,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获得民族独立后,就一直努力探索适合自身的经济发展模式。这些国家先后实行了古典自由主义、发展主义、新自由主义和新发展主义理论指导下的发展战略,实行了初级产品出口、进口替代工业化、新自由主义、新发展主义等经济发展模式。然而历经200多年的现代化道路探索,拉美国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先行者,依然未能迈进发达国家行列。在其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阻碍经济、社会进步的问题特别具有典型性和规律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拉美经济发展模式的研究,可以让我们更深入了解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探索一个国家或地区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发展道路,考察生产要素、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外开放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本文立足发展经济学的视角,以时间为主线,较全面地、系统地梳理了拉丁美洲自民族独立后至今的经济发展模式演变过程,详细分析了每个经济发展模式形成的经济社会原因,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影响,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以期对我国经济发展建设起到有益的借鉴作用。从初级产品出口发展模式、进口替代工业化发展模式、新自由主义发展模式到21世纪以来出现的激进左翼政府执政国家的“21世纪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和温和左翼政府执政国家的新发展主义模式,在拉美经济发展模式演变过程中,经济发展模式经历了“外向—内向—外向”转变,形成了钟摆式运动。在每一个发展阶段,对经济发展模式的选择都有其历史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且都取得了显着的阶段性成就。随着每种发展模式的长期推行,在某些方面甚至形成了某种极端,导致两种模式的转换往往是“断裂的”,即后一种模式往往是对前一种模式的否定和政策的大转向。在每种经济发展模式中,拉美国家的发展战略总会错过经济结构调整的最佳时机,当危机来临却实行180度大转弯,发展模式的快速转变往往对经济与社会发展造成剧烈冲击。经济的“钟摆式”发展导致经济增长并不连续,加剧了拉美经济的脆弱性,也使得拉美国家依然无法摆脱依附性地位。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处理上,各国政府的做法往往极端化。初级产品出口发展模式信奉比较优势理论,主张实行自由贸易,不主张政府干预经济,政府只需做好“守夜人”角色即可。进口替代工业化模式下,又过分强调政府干预经济,实行计划经济。新自由主义经济改革反对政府干预经济,主张完全的市场化,但快速激进的私有化改革引发一些国家出现剧烈的社会动荡问题,伤害了民众的利益。步入新千年后,拉丁美洲新上台的一些左翼政权,又重新强调政府的作用,改变新自由主义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意味着完全由市场导向的新自由主义政策的失败,也表明不能完全放弃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这说明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国家,都没有任何一种单一的经济发展模式促进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拉美经济发展的钟摆现象造就了拉美经济的脆弱性,“资源诅咒”、“中等收入陷阱”都成为拉丁美洲鲜明的标签。拉丁美洲是世界上自然资源最丰裕的地区,拥有人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种矿产、能源资源以及各类农、林、畜、渔产品。然而具有丰富资源的拉丁美洲,外向的经济发展并未给拉丁美洲人民带来富足的生活,反而出现了经济发展水平长期低下、收入分配极不平等、人力资本投资严重不足、腐败和寻租活动盛行、内战频繁等一些不利于经济持续增长的现象。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拉美国家经济结构单一,严重依赖某种或少数几种自然资源出口,国内产业结构失衡,出现了明显的“资源诅咒”效应。经济发展战略的失误、工业增长的乏力、收入分配的明显差距、城市化的过度发展、宏观经济政策的不稳定、殖民历史的传统和不利的制度条件都导致拉美迈过“贫困陷阱”后,长期处于“中等收入陷阱”之中。究其根源,是拉丁美洲继承了殖民时期的制度遗产,在独立后的两百年间其政治、经济制度虽几经转变,但依然未改变“攫取性”的政治、经济制度,无法确保竞争性民主机制、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重庆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4](2021)在《2020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中研究表明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这一年,疫情突如其来,汛情历史罕见,世情错综复杂。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全市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
卢岩[5](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肖华杰[6](2020)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这被看作是启动PPP模式的一个信号。此后的六年里,PPP作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在减少政府债务、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着,国家财政、发改等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文件以支持和规范PPP项目的发展。截止2019年上半年,列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累计9,036个、投资额13.6万亿元;落地项目累计5,811个、投资额8.8万亿元。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PPP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还没有很好地接轨,实操层面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同时在理论层面,学界尚未对PPP模式进行法律上的体系研究。因此,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PPP项目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寻找其形成的机制和原因,并尝试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以期对PPP的规范发展和争议解决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PPP的基本原理”。本章是全文的基础章节,首先从PPP的概念入手,将PPP广义定位为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和政府购买服务在内的各类公私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集合,并探讨其分类、特点及法律性质。此外,PPP模式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内有着其不同于传统项目建设模式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二是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章的最后阐述了基础法律原则在PPP项目中的体现。第二章“PPP准入的法律规制”。近年来,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我国PPP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违规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或是因操作不规范、或是利用了现有政策法规的漏洞。究其原因,准入规则的不健全和监管层面的缺失是导致项目乱象丛生的本质。本章意在通过对现有规则体系的梳理和分析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PPP项目;二是项目公司合规的条件;三是什么样的政府方主体是适格的。本章主张PPP项目识别应遵循坚持公益导向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原则;在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已有限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的缴纳偏向于灵活,但应对债务性融资有所限制;政府方主体应区别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政府出资代表不应具有实际控制和管理权。第三章“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参与主体众多,各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发挥着其特殊的作用。而不同的角色又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是研究PPP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要素,也是研究PPP监管规则和归责体系的基础。因此,本章选取政府、项目公司和中介机构三个主要的参与主体,从权利的来源及形式、义务的设计及范畴等方面深入剖析主体行为的边界。对于有着双重甚至多重角色的政府而言,其权利义务的界定随着角色转换而变化,实操层面上极易出现混同,该节尝试对政府主体进行角色划分,并在项目的各阶段中规范其权利义务。此外,本章认为项目公司不应受到政府不正当的干预,其基于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的规定享有自治权利,又基于PPP协议享有合同赋予的特许经营、收益和救济权利。上述两个主体在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中介机构作为政府与项目公司的中间人,有着信息传递和局部监管的作用,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可以参考《合同法》对居间责任的规定。第四章“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PPP项目主要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移交五个大阶段,在每个阶段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都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办事流程,各种制度相互交杂、缠绕,很多矛盾、冲突伴随其中。因此,对PPP监管规则的研究极其必要。本章站在经济法研究的视角上,讨论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规对PPP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控制与监督,主要解决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内嵌入监管机制,同时又能避免与其他制度产生冲突的问题。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梳理,以及对监管理念、原则、框架和工具的分析说明,试图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寻找、构建能够使PPP项目顺利推进的监管实施路径,即在“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下利用多种辅助性的监管方法,介入公司行使监管权能。第五章“PPP归责体系的构建”。由于PPP项目涉及利益方众多,环境较为复杂,在出现争议时往往无法清晰判断法律责任的归属,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已成熟的归责体系下寻找PPP归责体系的理论支撑点。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前述的研究基础上探讨PPP归责体系的建立,从政府、中介组织和项目公司三个主体的角度分别研究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建议先明确归责原则,厘清各参与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根据其责任借鉴《证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归责。第六章“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有数据表明,融资难已成为PPP项目失败的罪魁祸首,而融资问题贯穿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在PPP项目的成立期、建设期、运营期和退出期都存在着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每种融资方式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劣和必要的条件。现阶段,债权融资仍然是占比最大的一种融资模式,但其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担保标的权属的不确定、项目收益权出质价值的不确定和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难题使得债权担保的实现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同样,在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中,其主要的基础资产即项目收益权在法律属性、可转让性、独立性和转让的生效时点上都存在争议,加之SPV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基础资产难以彻底做到真实出售使得破产隔离的实现存在阻碍。本章认同收益权的“未来债权”地位,支持“合同签订生效说”,肯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制度的意义,主张尽可能将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柯沐君[7](2020)在《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政府监管研究 ——以广东省银行业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些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已逐渐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经济犯罪类型。其具有涉面广、危害大的特点,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在电信网络诈骗防治工作中,银行在诈骗资金转移环节中能起到一定的堵截作用,但是从逐年上升的案发率和银行的实际工作来看,银行的防火墙作用还是发挥的不够充分。为了更好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有关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监管。本文以广东省银行业监管为例,首先对广东省银行业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现状进行分析,简要说明广东省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常见类型以及对人民、政府和社会产生的危害,列举出广东省银行业防治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例。接着从监管主体、政策法规出发,全面梳理了广东省银行业的监管体系。归纳出目前针对广东省银行业的4项监管措施。运用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得出监管模式较为落后、信息安全监管难、个人银行账户监管不到位和支付结算管理有待完善4个政府监管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究问题成因,包括各项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及实效性、缺乏有效的治理机制和监管人员专业能力不强三个原因。根据上述研究结果,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经历,本文提出了完善政府监管法律、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和创新政府监管模式三个监管对策建议。最后,本文回顾了所作的工作,并对银行业电信网络诈骗的政府监管后续探究工作进行展望。
朱玮玮[8](2020)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效应和制度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进入新世纪以来,新兴经济体的对外直接投资(OFDI)规模不断壮大,渐已成为影响世界对外直接投资格局的关键力量。中国是最大的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自“走出去”战略实施以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迅猛,“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OFDI的发展又迎来新的高潮。2019年,中国OFDI流量为1171.2亿美元,占世界比重为8.91%,位居世界第四;存量为20994亿美元,占世界比重为6.07%,位列世界第三。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资本输出国中,中国已居举足轻重的位置。中国OFDI的区位范围和产业分布广泛,投资区域既有发展中国家也有发达国家,近些年跨国企业的投资领域不断向产业链的高端迈进,投资产业已涵盖国民经济所有行业类别。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后起国家,中国OFDI异军突起的关键推动力量究竟是什么?以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为代表的主流OFDI理论普遍认为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活动的前提条件是具备某些竞争优势,包括市场、产品、技术、管理经验等,对不具备明显竞争优势的中国跨国企业的大规模国际扩张,这些理论难以给出全面科学的解释。对于新兴经济体而言,母国政府的政策支持是企业国际化优势的重要来源,并且,仍处于完善过程中的制度体系也会影响企业的跨国投资。本文从母国政策和制度视角构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因素的分析框架,力求为国内企业大规模的跨国投资寻求新的解释,丰富新兴经济体OFDI的研究,并为中国企业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政策参考,为国内制度环境的改善和制度体系的健全提供理论依据。首先,本文对中国OFDI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对OFDI的特征事实进行阶段性分析,包括经济特征和结构特征。在阶段性经济特征分析中选取了经济发展水平、货币环境、对外贸易、劳动力成本和能源需求指标;在阶段性结构特征分析中,结合《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和China Global Investment Tracker(中国全球投资跟踪)两套数据对投资行业结构、区域结构、主体结构进行剖析。另一方面,对中国的OFDI进行跨国比较,对照组分别为大型经济体美国和日本、经济外向型国家韩国、新兴经济体俄罗斯和印度,比较内容涉及OFDI的规模与结构。其次,本文全面梳理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政策演变,并对政策效果进行实证检验。“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是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有重要意义的国家战略,为推动战略实施,国家全力打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助力企业的境外投资。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体制由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再转为备案制,对外直接投资的限制不断放宽,管理体制更趋完善和规范。外汇管理政策由管制转为放松,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登记核准、资金汇入和结汇方面的程序不断简化,给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中国的OFDI管理政策演变与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相契合,推动了企业的国际化。第三,本文采用行业层面数据,研究金融财税政策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金融财税政策是“走出去”战略以来政府所推行的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信贷融资支持、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激励三个方面。政府通过税收饶让抵免、优惠税率、财政贴息、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等政策鼓励和支持各行业企业“走出去”,可以缓解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的融资压力,减低投资成本,提升投资收益率。实证结果表明,“走出去”战略后实施的金融财税政策显着促进了各行业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规模和境外企业数量规模的扩张,具有显着的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效应,这与政府的政策制定初衷相一致。第四,本文采用企业层面数据,研究货币政策如何影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货币政策是最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之一,也是微观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经济环境因素。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资金,但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滞后使企业普遍面临融资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货币政策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决策可能会产生影响。从理论层面看,通过需求效应和供给效应,货币政策可以改变银行流动性水平,改变企业的非货币资产价值和有价证券价格,改变利率水平和投资者情绪,最终作用于OFDI。实证结果证明,宽松的货币政策显着增加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概率,并且能显着降低融资约束对企业国际化的制约作用,但上述影响仅存在于国有企业中,对非国有企业而言,货币政策的影响及调节作用均不显着。第五,本文采用省级面板数据,研究金融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关于金融制度,当前中国仍处于金融抑制状态,一方面,金融抑制扭曲了资本成本和资本分配,造成经常账户的较大顺差,拥有净储蓄的企业通过OFDI可以提升投资收益和生产效率;另一方面,金融抑制阻碍了企业技术创新效率的提升,通过OFDI能更快提升技术水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当前中国的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仍较弱,一方面,较薄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会降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意愿,低水平的研发投入使技术水平难以快速提升,企业转而通过海外投资获得先进技术;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使企业研发成果易被窃取,企业会将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研发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较健全的国家以保护研发成果。母国金融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缺陷是企业海外投资的“被动”推力,随着制度的逐渐健全,OFDI会趋于减少。实证结果显示,各省的对外直接投资的确存在显着的规避金融制度约束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约束的特征;分区域的实证结果证明,东部地区OFDI存在显着的规避金融制度约束的特征,中西部地区的OFDI则存在显着的规避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约束的特征。本文对影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母国政策和制度因素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进一步健全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政策体系,同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后续监管以防范风险,保障对外直接投资的高质量发展;建立预警及应对机制,防范逆全球化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不利影响,同时积极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合作;多角度完善金融财税政策,缓解信贷资源错配问题,支持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继续推进制度建设,完善金融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国内和国外投资的均衡发展。
贾韶琦[9](2020)在《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美国的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法律通常即指PPP制定法,包括名称中含有“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或“Public Private”,以及内容规定PPP的制定法。美国PPP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也是美国PPP法制生成的历史背景。不同的社会孕育不同的法律,PPP法律的生长同样有其所需的社会土壤,包括现实需求、法律环境、理论基础等。社会对PPP法律的需要,首先应当是对PPP的需要,然后是对以法律形式规范PPP运作的需要。就PPP的社会现实需求而言,基础设施老旧亟待改善、财政紧张亟需缓释压力、公用事业进一步市场化、从大政府回归有限政府、私人部门追求商业利益、美国平民主义蓬勃发展等,或为压力,或为动力,都是客观存在的PPP驱动力量。就PPP立法的必要性而言,在PPP出现后,无论是促进其优势实现,还是防范异化风险,都需要长期、专门的PPP运作规范;而且由于传统联邦法律、州宪法、州其他法律存在PPP使用的法律障碍,需要通过法律授权来突破这些限制。无论是PPP应用还是PPP立法,既是出于实践之需要,也是一次次理论选择的结果,而在这里提供理论支持的是新公共管理理论。迄今为止,美国的PPP法律走过了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以联邦PPP法律发展为主线,根据联邦PPP立法权行使的阶段性特征及对州PPP法律的影响程度,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89—1997年)发轫于美国现代意义上第一部PPP法律的颁布,彼时PPP兴起,有的州已经通过授权立法尝试推行PPP,美国PPP法律正式出现。这一时期的联邦PPP法律尽管很少,但转变了此前联邦法律的态度,从设置障碍转为放任自由,已经对州PPP法律产生重要影响。第二个时期(1998—2013年)以联邦于1998年陆续颁布的一系列PPP支持法为开始标志,联邦PPP法律开始从消极的不反对转为明确支持PPP,包括放开市场准入、提供金融支持等,对州PPP法律的影响越发明显。至于州一级的PPP法律不断增加、渐成规模。不过期间由于遭遇金融危机,PPP市场受到牵连,由盛转衰。第三个时期(2014年至今)出现在金融危机结束后,PPP开始复兴,带动州法律继续发展,越发完善。联邦PPP法律开始由支持转为引导,对州PPP法律的影响越发深刻。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在这一时期成型。在美国,联邦法律与州法律之间不存在主次之分,也没有完全独立。联邦PPP法律更多地是在州PPP法律和联邦其他法律之间、州PPP法律之间发挥衔接作用,为美国PPP的推行尽可能地消除联邦法律障碍和州法律隔阂。至于是否开展PPP项目以及具体如何开展,属于州内事务,由州自行决定,联邦无权取而代之,但可以通过法律政策加以牵引。因而说,美国联邦PPP法律和州PPP法律构成的既非单一制国家的一元治理金字塔体系,也不是邦联制国家的多元分治架构,而是二元共治格局。美国PPP法律发展的趋势是制定一部综合性、促进性、框架性的联邦PPP基本法,旨在实现联邦PPP法律之间、联邦PPP法律与州PPP法律之间、州PPP法律之间的安定和谐。以上是对美国PPP法律演变的宏观考察,继续深入,穿透不同层级、形式不一、数量众多的PPP法律,进一步探微美国PPP法律制度可知,PPP的授权法律制度是根本制度,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是基本制度,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是核心制度。这三项主要的PPP法律制度依次下来,在规范事项上由粗及细,在规定内容上由浅入深。美国PPP的授权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包括两步,一是联邦放开法律限制,二是州法律明确授权,缺一不可。联邦层面,一方面通过制定新的法律突破传统联邦法律在PPP项目融资等方面设置的障碍。由于既有法律障碍集中在交通行业,因此颁布的新法也多是针对交通运输项目,如《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21世纪交通公平法》(TEA-21)、《安全、可靠、灵活、高效的交通公平法律:留给使用者的财产》(SAFETEA-LU)等。另一方面,联邦以“创新承包技术”的名义赋予FHWA对公路项目创新交付方式的审批权,又通过SEP-14、SEP-15等创新计划将地方成功的创新采购作法固定下来,实际上是通过扩大解释在事实上突破了联邦公共采购法对PPP采购的限制。州层面,PPP法律授权集中在交通运输领域,以严格授权为特点,包括项目内容、项目数量、项目类型、公共部门范围等多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同时还会明确问责标准与采购标准,在整部授权性法律中平衡效益最大化和公共利益保护两个不同的价值取向。美国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提供全生命周期运作和监管框架。由于PPP项目具体如何开展属于州内事务,因此PPP项目实施法律制度由州PPP法律规定,包括政府PPP机构的设立、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PPP合同框架与基本要求、PPP项目实施配套制度等内容。政府PPP机构一般包括PPP办公室和PPP委员会,是PPP项目实施的促进机构。美国PPP项目的实施流程一般分为筛选、识别、准备、采购、执行。每一个阶段的操作程序及监管要求连贯一起便是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而贯穿整个项目实施流程的是PPP合同,通常包括临时协议、全面协议和服务协议,其中又以全面协议最为重要,是一项由公私部门双方缔结、结构复杂、内容丰富的综合性协议。为了贯彻落实PPP项目实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普遍重视配套制度建设,如发布实施细则等。美国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融资提供资金补助、信贷计划、融资工具等金融支持。PPP融资的本质是项目融资。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下,PPP项目融资法律制度主要由联邦法律规定,州法律一般就项目融资方式作出笼统规定或直接留白,交由项目方按需灵活选择。为了给PPP项目融资提供更多金融支持,联邦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其中《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TIFIA)和《水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WIFIA)最具代表性:第一个是拉开联邦信贷资助PPP项目帷幕的“起点”,第二个是标志交通PPP项目联邦信贷计划成熟的“顶点”,第三个是联邦信贷计划从交通运输行业延伸到其他行业的“拐点”。总之,美国PPP法律基于联邦制下的立法权划分形成了二元共治格局。在授权法律制度中,联邦PPP法律只是不禁止,作出明确规定的是州PPP授权性法律;而在项目实施法律制度中,由于具体如何开展PPP项目属于州内事务,因此规范调整的是州法律;到了项目融资法律制度,联邦PPP法律为全美符合条件的PPP项目提供各种金融支持,而州PPP法律一般不予限制。美国的PPP法律制度自成一派,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尽管PPP法律存在国别之分,但理念是共通的,问题是类同的,只是表现形态和应对方式存在地域上的差异。因此,尽管我国与美国的体制、国情、社情、PPP发展等情况不尽相同,但美国PPP法制状况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PPP立法,乃至整个PPP治理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张兰兰[10](2020)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于调整产业结构、应对国际经营环境变化以及提高国家竞争力等多方面的考虑,适时提出了“走出去”以及“一带一路”等对外开放政策。随着这些政策的落实,以及企业对外投资的推进,我国逐渐向资本输出国转变,对外投资水平更加高效,对外直接投资企业逐渐转向国际化经营模式,走向了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为适应企业跨境投资的发展,我国也在不断完善对外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当前税收政策不适应现在的投资定位,面对东道国复杂的经营环境以及税收政策的差异,企业需要承担巨大的投资压力,尤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更是如此。为了更好的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以应对复杂的税收投资环境,政府通过针对性的提出跨境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境外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对“走出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主题是从企业所得税优惠视角出发,通过梳理对外直接投资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文献,厘清了税收优惠以及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概念。并从国内和国际两个角度分析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因素以及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状。首先,本文的基本思路是从企业所得税优惠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层面出发,并对企业所得税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一一作了分析,说明了税收优惠对现阶段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现状,包括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税收饶让条款以及境外所得亏损弥补等,然后再从税收抵免制度、税收激励机制,税收政策导向性和税收服务方面提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不合理因素。以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误用税收优惠案例和企业境外税收抵免案例,分析税收优惠在企业“走出去”中如何发挥作用,强调企业在“走出去”时要善于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再结合美英日等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所得税优惠政策经验,建议从优化税收抵免制度、完善税收激励政策和提高税收服务水平三个方面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升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国际税收竞争力。
二、美国修订电信业的外资限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修订电信业的外资限额(论文提纲范文)
(3)拉丁美洲经济发展模式演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背景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关于拉丁美洲经济发展模式 |
1.2.2 关于拉丁美洲经济发展模式演变的原因 |
1.2.3 关于“中等收入陷阱” |
1.2.4 关于“拉美化” |
1.2.5 关于拉美“贫困化” |
1.2.6 简评 |
1.3 研究结构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结构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经济发展模式的相关概念界定 |
2.1 经济发展的内涵 |
2.2 经济发展原因的一般解释 |
2.2.1 经济发展分工论 |
2.2.2 经济发展要素论 |
2.2.3 经济发展制度论 |
2.2.4 经济发展关系论 |
2.3 经济发展模式的内涵及特征 |
2.3.1 经济发展模式的内涵 |
2.3.2 经济发展模式的特征 |
2.4 经济发展模式的划分 |
2.5 拉美经济发展模式概念的界定 |
第3章 初级产品出口型发展模式 |
3.1 初级产品出口型发展战略的指导思想 |
3.2 初级产品出口型发展模式的形成 |
3.3 初级产品出口发展模式下的经济表现 |
3.3.1 出口经济推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 |
3.3.2 工业化初步发展 |
3.3.3 城市化发展加速 |
3.3.4 收入分配不均衡 |
3.4 初级产品出口型发展模式的没落 |
3.5 初级产品出口型发展模式的评价 |
第4章 进口替代工业化发展模式 |
4.1 进口替代工业化发展战略的理论基础 |
4.1.1 凯恩斯理论 |
4.1.2 二战后西方主流经济发展理论 |
4.1.3 拉美结构主义 |
4.2 进口替代工业化发展模式的形成及调整 |
4.2.1 进口替代工业化发展模式的形成 |
4.2.2 进口替代工业化发展模式的调整阶段 |
4.3 进口替代工业化发展模式的经济绩效 |
4.3.1 经济增长 |
4.3.2 现代工业发展 |
4.3.3 城市化的迅速扩张 |
4.4 进口替代工业化发展模式的评价 |
4.4.1 国内市场保护过度,经济增长动力不足 |
4.4.2 国际收支持续恶化 |
4.4.3 对外资依赖性日益增强 |
4.4.4 不重视农业发展,劳动力资源利用不足 |
4.4.5 政府过度干预经济导致寻租活动盛行 |
第5章 新自由主义经济发展模式 |
5.1 新自由主义经济发展战略 |
5.2 新自由主义经济发展模式的形成 |
5.2.1 贸易自由化改革 |
5.2.2 金融自由化改革 |
5.2.3 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 |
5.2.4 税制改革 |
5.2.5 劳工和养老金制度改革 |
5.3 新自由主义经济发展模式的经济绩效 |
5.3.1 经济增长率有所提高,但仍处于经济恢复阶段 |
5.3.2 通货膨胀得到初步控制 |
5.4 新自由主义经济发展模式的评价 |
5.4.1 贸易开放度加深,但贸易失衡严重 |
5.4.2 金融自由化导致金融危机频发 |
5.4.3 收入分配不均,人均收入差距加大 |
第6章 拉丁美洲经济发展模式的现状、发展趋势及特点 |
6.1 拉丁美洲经济发展模式的现状 |
6.1.1 “激进左派”政府的经济发展道路探索 |
6.1.2 “温和左派”政府对经济发展道路的探索 |
6.1.3 “右翼”政府的经济发展道路探索 |
6.2 拉丁美洲经济发展模式的发展趋势 |
6.2.1 “激进左派”政府面临巨大挑战 |
6.2.2 “温和左派”政府和“右翼”政府政策逐渐融合 |
6.3 拉丁美洲经济发展模式演变的特点 |
6.3.1 发展模式的转换呈“断裂式”、“钟摆式”变化 |
6.3.2 拉美经济依然“脆弱” |
6.3.3 拉美国家的依附地位依然未改变 |
6.3.4 拉美发展模式的演变追求“理论先行”、“整体推进”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制度变迁角度下拉丁美洲经济发展模式演变的原因分析 |
7.1 制度变迁理论 |
7.2 拉美国家选择初级产品出口型发展模式的制度分析 |
7.2.1 制度调整的内部原因 |
7.2.2 制度调整的外部原因 |
7.3 拉美国家选择进口替代工业化发展模式的制度分析 |
7.3.1 制度调整的外部原因 |
7.3.2 制度调整的内部原因 |
7.4 拉美国家选择新自由主义发展模式的制度分析 |
7.4.1 债务危机爆发迫使拉美国家反思经济发展模式 |
7.4.2 债务危机的调整方案迫使拉美国家进行应急性政策调整 |
7.4.3 其他国家的示范效应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拉丁美洲经济发展模式的经济社会影响 |
8.1 “中等收入陷阱”始终无法跨越 |
8.1.1 拉美地区“中等收入陷阱”的主要经济表现 |
8.1.2 拉美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原因分析 |
8.2 收入分配不均与贫困化程度高 |
8.2.1 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高 |
8.2.2 贫困化程度高 |
8.3 经济自由化背景下拉美国家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 |
8.3.1 模型构建及数据说明 |
8.3.2 实证结果分析 |
8.3.3 主要结论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拉丁美洲经济发展模式演变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对中国的启示 |
9.1 拉丁美洲经济发展模式演变的经验 |
9.1.1 坚持不懈进行减贫工作 |
9.1.2 养老金制度改革 |
9.2 拉丁美洲经济发展模式演变的教训 |
9.2.1 过度城市化导致城市贫困化及边缘化现象严重 |
9.2.2 不重视农业及农民利益 |
9.3 拉丁美洲经济发展模式演变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启示 |
9.3.1 理论创新要与本国国情相结合 |
9.3.2 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政治条件 |
9.3.3 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现经济协调发展 |
9.3.4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
9.4 本章小结 |
第10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2020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论文提纲范文)
一、综合 |
二、农业 |
三、工业和建筑业 |
四、服务业 |
五、国内贸易 |
六、固定资产投资 |
七、对外经济 |
八、财政金融 |
九、居民收入消费和社会保障 |
十、科学技术和教育 |
十一、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和体育 |
十二、资源、环境和应急管理 |
注: |
资料来源(以文中数据为序): |
(5)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预期创新点 |
(三)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PPP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PPP的制度概述 |
一、PPP的概念范畴 |
二、PPP模式的类型化 |
三、PPP的法律特征 |
(一)以合同为基础的合营关系 |
(二)以平等为基础的合作模式 |
(三)以项目融资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
第二节 PPP的制度价值 |
一、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 |
二、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
三、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第三节 PPP的法律规制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平等协商原则 |
三、效率原则 |
四、公平原则 |
第二章 PPP准入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PPP项目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的识别标准 |
(一)以公益导向的项目识别标准 |
(二)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识别标准 |
二、PPP项目的适用领域及识别规则 |
(一)PPP项目的适用领域 |
(二)PPP项目的识别规则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公司的设立规则 |
二、PPP项目公司的资本规则 |
(一)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关系 |
(二)项目公司资本金的财务处理 |
第三节 PPP政府方主体的准入规则 |
一、PPP实施机构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实施机构的主体范畴 |
(二)政府实施机构的职责 |
二、PPP政府出资代表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源起 |
(二)政府出资代表身份及资金来源的厘定 |
(三)国企参与PPP项目的规制规则 |
第三章 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
第一节 政府方权利及义务的边界 |
一、政府方的权利类别 |
(一)政府方的监管权能 |
(二)政府方的股东权利 |
二、政府方的义务范畴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权利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法定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合同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义务范畴 |
第三节 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
一、中介机构的监督规则 |
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 |
第一节 PPP监管理论概述 |
一、PPP监管的基本概念 |
二、PPP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PPP监管的必要性 |
(二)PPP监管的价值 |
三、PPP监管的主体 |
四、PPP政府监管的权力范畴 |
(一)政府监管权的来源 |
(二)PPP模式下政府监管范畴的法律检讨 |
(三)政府对项目及社会资本等参与主体的监管范畴 |
(四)政府方监管权利的配置 |
第二节 PPP监管的基本理念 |
一、衡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监管理念 |
二、最大限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监管理念 |
三、坚持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
四、强化双方的履约责任的监管理念 |
第三节 PPP监管的规则构建 |
一、“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 |
二、嵌入项目公司监管的路径 |
(一)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二)政府不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三)项目公司类别股的制度构建 |
第五章 PPP归责体系的法律证成 |
第一节 PPP中政府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政府的责任类型 |
(一)PPP中政府的民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归责原则 |
(一)政府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二)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
三、PPP中政府的责任承担形式 |
(一)政府违约的法律后果 |
(二)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三)政府方侵权的法律后果 |
(四)政府方行政法律责任的后果 |
第二节 PPP中介机构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介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PPP中介机构的归责原则 |
(一)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类别 |
(一)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
(二)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信用体系 |
第三节 PPP项目公司的归责体系 |
一、PPP项目公司的责任类型 |
(一)项目公司法律责任的产生 |
(二)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具体类型 |
(三)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 |
二、PPP项目公司的归责原则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三)项目公司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六章 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 |
第一节 PPP项目的融资路径选择 |
一、PPP项目债权融资的制度困境 |
(一)债权担保的困境 |
(二)PPP项目对融资本身性质的局限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迷思 |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概述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PPP项目融资担保制度架构 |
一、PPP项目的融资担保路径选择 |
(一)社会资本方担保规则 |
(二)第三方担保规则 |
二、PPP项目再担保制度的现实选择与规则苑囿 |
(一)再担保制度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 |
(二)PPP项目再担保的可行之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政府监管研究 ——以广东省银行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的研究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文献综述 |
1.2.2 文献综述的启示 |
1.3 研究方法、创新点及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1.3.3 研究思路 |
第二章 主要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主要概念 |
2.1.1 电信网络诈骗 |
2.1.2 银行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银行监管有效性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章 广东省银行业电信网络诈骗的现状分析 |
3.1 广东省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征与类型 |
3.1.1 广东省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征 |
3.1.2 广东省常见电信网络诈骗类型 |
3.1.3 广东省新型电信诈骗类型 |
3.2 电信网络诈骗的危害性 |
3.2.1 对公民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
3.2.2 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
3.2.3 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 |
3.3 广东省银行业防治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例 |
第四章 广东省银行业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政府监管现状 |
4.1 监管主体及监管政策法规 |
4.1.1 监管主体 |
4.1.2 政府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
4.1.3 银行业防治电信网络诈骗的监管政策新规 |
4.2 广东省银行业防治电信网络诈骗的监管措施 |
4.2.1 建立电信诈骗网络违法犯罪监测分析工作机制 |
4.2.2 强化联动机制,开展企业账户排查工作 |
4.2.3 建立应急机制,快速堵截涉诈资金 |
4.2.4 构建宣传长效机制,营造全民反诈氛围 |
第五章 广东省银行业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政府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 广东省银行业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政府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5.1.1 监管模式较为落后 |
5.1.2 信息安全监管难 |
5.1.3 个人账户监管不到位 |
5.1.4 支付结算管理有待完善 |
5.2 广东省银行业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2.1 各项法律法规缺乏针对及实效性 |
5.2.2 缺乏有效的治理机制 |
5.2.3 监管人员专业能力不强 |
第六章 完善广东省政府监管银行业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对策建议 |
6.1 完善政府监管法律法规 |
6.1.1 对电信诈骗犯罪单独立法 |
6.1.2 完善银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
6.2 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 |
6.2.1 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
6.2.2 搭建大信息共享平台 |
6.2.3 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惩戒力度 |
6.2.4 强化个人银行账户监管 |
6.2.5 加强支付结算业务监管 |
6.3 创新政府监管模式 |
6.3.1 创新监管手段和方法 |
6.3.2 引进社会力量参与治理 |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效应和制度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主要概念的界定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框架结构 |
1.5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主流的OFDI理论 |
2.2 新兴经济体的OFDI理论 |
2.3 新兴经济体OFDI影响因素的文献综述 |
2.4 中国OFDI影响因素的文献综述 |
2.5 简要评述 |
第三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特征事实分析 |
3.1 引言 |
3.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阶段划分 |
3.3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阶段性经济特征事实分析 |
3.4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阶段性结构特征事实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跨国比较 |
4.1 引言 |
4.2 OFDI规模与绩效的比较 |
4.3 OFDI产业结构的比较 |
4.4 OFDI区域结构的比较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政策演变及效应分析 |
5.1 引言 |
5.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政策的演变 |
5.3 管理政策效应的实证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金融财税政策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基于行业层面的分析 |
6.1 引言 |
6.2 政策概述与研究假设 |
6.3 模型设定、变量与数据说明 |
6.4 实证检验与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货币政策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基于企业层面的分析 |
7.1 引言 |
7.2 影响机制、理论模型与研究假设 |
7.3 模型设定、变量与数据说明 |
7.4 实证检验与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制度因素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来自省级数据的检验 |
8.1 引言 |
8.2 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
8.3 模型设定、变量与数据说明 |
8.4 实证检验与分析 |
8.5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主要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3 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9)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动因与研究意义 |
0.1.1 选题动因 |
0.1.2 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
0.3.1 研究视角 |
0.3.2 研究方法 |
0.4 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 |
0.5 主要创新点 |
第1章 美国PPP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 |
1.1 社会现实需要 |
1.1.1 基础设施老旧亟待改善 |
1.1.2 财政紧张亟需缓释压力 |
1.1.3 公用事业进一步市场化 |
1.1.4 从大政府回归有限政府 |
1.1.5 私人部门追求商业利益 |
1.1.6 美国平民主义蓬勃发展 |
1.2 PPP运作规范要求 |
1.2.1 促进优势实现 |
1.2.2 防范异化风险 |
1.3 传统法律障碍 |
1.3.1 联邦法律对PPP的限制 |
1.3.2 州宪法对PPP的限制 |
1.3.3 州其他法律对PPP的限制 |
1.4 新公共管理理论盛行 |
1.4.1 管理没有公私之分 |
1.4.2 政府应当掌舵,而不是划桨 |
1.4.3 公共服务是根本目的 |
1.5 小结 |
第2章 美国PPP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
2.1 美国PPP的立法环境与条件 |
2.2 美国PPP法律发展的基本阶段 |
2.2.1 美国现代意义上第一部PPP法律颁布 |
2.2.2 联邦颁布FAIR等一系列PPP支持法 |
2.2.3 金融危机结束与法律二元格局的形成 |
2.3 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 |
2.3.1 联邦PPP法律 |
2.3.2 州PPP法律 |
2.4 美国PPP法律发展趋势和特征 |
2.5 小结 |
第3章 美国PPP的授权法律制度 |
3.1 联邦法律放开公私合作限制 |
3.1.1 在PPP融资方面的创新 |
3.1.2 在PPP采购方面的突破 |
3.2 州法律明确授权公私合作 |
3.2.1 集中在交通运输领域 |
3.2.2 以严格授权为特点 |
3.2.3 明确问责与采购标准 |
3.2.4 平衡不同的价值取向 |
3.3 小结 |
第4章 美国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 |
4.1 政府PPP机构的设立 |
4.2 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
4.2.1 PPP项目的筛选与识别 |
4.2.2 PPP项目的准备 |
4.2.3 PPP项目的采购 |
4.2.4 PPP项目的执行 |
4.3 PPP合同的框架与基本要求 |
4.4 PPP项目实施配套制度 |
4.4.1 法律实施细则 |
4.4.2 利益冲突及其处理 |
4.4.3 信息公开 |
4.4.4 保密承诺 |
4.5 小结 |
第5章 美国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 |
5.1 PPP项目融资领域联邦与州的分权与制衡 |
5.2 《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及其影响 |
5.2.1 开启后州际时代的ISTEA |
5.2.2 首次聚焦建设外的预防性维护 |
5.2.3 首次开放州交通融资决策自由 |
5.2.4 首次为交通支出设置资金担保 |
5.2.5 首次确立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 |
5.2.6 首次将加强合作作为改革方向 |
5.3 《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TIFIA)及其实施 |
5.3.1 TIFIA发展情况 |
5.3.2 TIFIA计划概要 |
5.3.3 TIFIA信贷援助过程 |
5.3.4 TIFIA补贴成本 |
5.3.5 TIFIA计划资金 |
5.3.6 TIFIA项目融资 |
5.4 《水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WIFIA)及其实施 |
5.4.1 WIFIA发展情况 |
5.4.2 WIFIA计划概要 |
5.4.3 WIFIA计划执行情况 |
5.5 小结 |
第6章 美国PPP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政策的衔接 |
6.1 与宪法上行政赔偿制度的衔接 |
6.2 与政府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制度的衔接 |
6.3 与公共采购法上竞争性招标程序的衔接 |
6.4 与环境保护法上环境审查制度的衔接 |
6.5 与担保法上自助制度的衔接 |
6.6 与工资法的衔接 |
6.7 与税法上公司所得税规定的衔接 |
6.8 与国家安全法的衔接 |
6.9 与劳工、美观等政策的衔接 |
6.10 小结 |
余论:美国 PPP 法制状况对中国 PPP 法律治理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10)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
四、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概念界定 |
一、税收优惠 |
二、对外直接投资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基础 |
一、税收中性理论 |
二、税收调控理论 |
三、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 |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机理 |
一、企业所得税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
第二章 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状 |
一、所得税抵免框架基本形成 |
二、税收饶让制度结构性调整 |
三、税收服务与征管不断优化 |
第二节 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
一、税收抵免制度缺乏合理性 |
二、税收激励措施力度不够 |
三、税收优惠政策导向性不强 |
四、税收服务与管理亟需完善 |
第三章 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所得税优惠政策案例分析 |
第一节 A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需用准税收优惠 |
一、案例基本情况 |
二、案例分析 |
第二节 B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
一、案例基本情况 |
二、案例分析 |
第三节 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启示 |
一、企业自身税务管理水平较低 |
二、税务机关监管力度不够 |
第四章 国外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一、抵免法转变为免税法 |
二、延迟纳税与CFC法规 |
三、宽松的亏损结转制度 |
第二节 日本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一、实行不完全综合限额抵免 |
二、设立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 |
三、支持税收饶让抵免 |
第三节 英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一、防止跨国公司外迁实行免税法 |
二、企业研发费用实行税收减免优惠 |
三、境外投资税收实行专门机构管理 |
第四节 国外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所得优惠政策启示 |
一、完善抵免法并引入免税法 |
二、制定特色的税收激励措施 |
三、建立完善的税收服务体系 |
第五章 完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优化抵免法并逐步引入免税法 |
一、简化抵免限额计算 |
二、取消抵免时间限制 |
三、合理控制抵免层级 |
四、逐步过渡到免税法 |
第二节 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政策 |
一、制定普惠性的税收激励政策 |
二、制定导向性的税收激励政策 |
第三节 提高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服务水平 |
一、完善对外投资登记备案 |
二、加强税企双向信息交流 |
三、加大税收优惠执行力度 |
参考文献 |
四、美国修订电信业的外资限额(论文参考文献)
-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改革的伟大成就、成功经验与未来展望[J]. 赵书博. 管理世界, 2021(10)
- [2]海南自贸港发展医疗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D]. 温凯达.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3]拉丁美洲经济发展模式演变研究[D]. 周冲. 吉林大学, 2021
- [4]2020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N]. 重庆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 重庆日报, 2021
- [5]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D]. 肖华杰. 吉林大学, 2020(01)
- [7]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政府监管研究 ——以广东省银行业为例[D]. 柯沐君.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8]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效应和制度因素研究[D]. 朱玮玮. 东南大学, 2020
- [9]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D]. 贾韶琦. 湘潭大学, 2020(12)
- [10]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D]. 张兰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