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不影响引进外资

“国民待遇”不影响引进外资

一、“国民待遇”不会影响外资的引入(论文文献综述)

袁波,王蕊,潘怡辰,赵晶[1](2022)在《RCEP正式实施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东盟6国和中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非东盟成员国正式生效实施。在中国已经与东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RCEP成员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的背景下,RCEP生效将进一步对中国及整个区域的贸易、投资及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目前,中国正面临比较复杂严峻的内外部环境,RCEP的生效实施有助于稳定外贸外资总体向好的市场预期,缓解需求收缩和供给冲击,促进中国贸易投资增长,为国内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全毅[2](2021)在《CPTPP与RCEP服务贸易规则比较及中国服务业开放策略》文中研究说明CPTPP与RCEP是当前亚太地区签署的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其重叠成员多达七个,将对亚太区域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文章比较分析了两个区域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规则所体现的政策差异,着重分析其金融服务与电信服务法规差别以及中国加入CPTPP对中国服务业的利与弊,文末提出完善中国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和促进服务业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谈判策略。

季烨,王胜民[3](2021)在《从参照外资到同等待遇:台胞投资待遇标准的嬗变及其极限》文中研究表明从参照外资到同等待遇,台资在大陆的待遇标准正经历着重要转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逐步给予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作为特殊国内投资的台资更没有理由自外于这一进程,参照外资的必要性大大降低。对台资与陆资实行同等待遇,也具有两岸关系发展的自身逻辑,并表现为优先市场准入和更低市场壁垒两种形态。台资的特殊性正在弱化但不会消亡。大陆给予台资同等待遇受到市场准入的实体限制和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制约限制,从而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杨力[4](2021)在《论外商投资立法的竞争性牵引与治理》文中研究说明全国统一外商投资立法目标是高水平开放。国内自贸区改革是启动新一轮立法考量的逻辑起点,国际中美、中欧双边投资谈判,以及新区域主义出现,让外商投资立法面临多向度外部压力。对此,中国外商投资立法采取"渐进双轨"立场:既借助于双边谈判接近或接轨于高水平标准,又通过签订区域性多边投资协定,构建新的亚太法律框架。在此基础上,外商投资立法取得许多如何实现高水平开放的主要共识,同时又在评估负面清单质量,以及知识产权、竞争中立、劳工标准等议题上,要在两类标准的"竞争性牵引"下科学合理设定立法衡量的基准,其出发点就是"指向中国现实的接轨",尤其在推动国际化城市治理上既适度承认中国元素的有效性又不对此过分强调。

张晓君,曹云松[5](2021)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双边投资协定的功能发掘与范式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双边投资协定(BIT)对于"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的助推作用,但目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BITs较为陈旧,具有实际操作性不强和倾向于保护东道国规制权的特点,在投资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改善东道国营商环境和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四个方面存在功能缺失的问题。基于此,中国应当立足对外投资和吸引外资体量都很庞大的现实情况,努力构建中国BIT范式。范式构建应从"行为"角度确认国有企业合格投资者身份;尊重东道国基于可持续发展目标对外资进行规范的权力;逐步纳入透明度、竞争中立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条款;明确包含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承诺;改进ISDS机制中的前置性程序,扩大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范围,考虑引入投资争端调解机制。

林燕妮[6](2021)在《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研究》文中提出

李雪晶[7](2021)在《中蒙双边投资协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双边投资保护仅作用于缔约国之间,旨在促进和鼓励两国间良好的投资贸易往来,同时也反映了两国间对于对外投资贸易的态度。中蒙双边投资协定是在1991年签订的,受制于当时历史背景所限,该协定内容保守,提供给投资者的保护水平较低,规定也存在不足,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实现促进和保护投资的目的。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中蒙两国对于对外投资贸易的立场已经大大不同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两国都将秉持积极包容的态度面对海外投资市场。这使得中蒙双边投资协定落后于两国间的现实需要,因此,重新研究中蒙双边投资协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中蒙双边投资协定签订至今已近三十年,在这段时间里,中国对外签署双边投资协定的水平正在不断提升,理念也在不断进步。通过总结借鉴近年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可以为研究中蒙双边投资协定提供方向,也可为改善中蒙双边投资协定拟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考虑到中蒙两国日益加深的合作趋势,中蒙双边投资协定的完善升级,不仅可以为两国间的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护,宏观意义上也可为促进中蒙两国的投资往来做贡献,为中国“一带一路”建设添砖加瓦。

王聃[8](2021)在《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研究》文中提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世界经济不断融合发展,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也不断密切,针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发展,并将其制定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制度。我国关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最早开始于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国家实力不断增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在不断积累外来经验和立足实际国情的基础上,我国对于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正式生效,同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从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商投资进行严格的审查,到开放自由贸易试验区,我国针对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完善。但是,在目前多边贸易体制日渐式微、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的大背景下,我国仍然面临诸多挑战。从发达经济体的历史中可以看到,针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各国都经历了较为长久的改革: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达经济体,最早确立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积极吸引外商投资的同时围绕国家安全不断改革,使政策和国情紧密结合,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加拿大也不断细化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具体流程、范围,近几年颁布的修正法案都更加符合时代要求,为合理利用外资奠定法律基础;欧盟为保障其整体组织的整体安全,在督促成员国进行各自的制度革新之外,也在近几年着手制定了整体层面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成效显着。我国的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研究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概念,回顾我国相关政策改革,并对比发达经济体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不仅能更加深入的学习各国平衡外商投资与保障国家安全的经验,还能为我国的制度升级提供新思路,在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国家经济秩序的基础上,优化利用各项资源,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综上所述,本文希望通过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概念研究,梳理我国以及发达经济国家的国家安全观演变、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发展历程,并对发达经济体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深入探索,从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程序以及相关制度体系等方面进行研究,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结合域外先进经验,为我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升级提供完善建议。

杜娟[9](2021)在《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并购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也逐步由绿地投资向外资并购为主转变。在外资并购中,无论是对于我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驰名商标均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及多元的功能,存在加强乃是特别的保护需求。我国企业引进外资的目的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我国企业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或是经营管理经验;外国投资者则是希望并购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拓展中国市场和销售渠道,或利用中国市场的成本优势拓展产能、延展产品生产线。如何在双方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至关重要。首先,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是动态的。在早期的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涉及的驰名商标价值未得到公正评估、驰名商标被外方无偿使用、驰名商标受到外方排挤退出市场,以及驰名商标归属权丧失,成为了外资并购中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的主要情形。在经历了早期驰名商标流失的阵痛之后,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保护自身驰名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保护更主要集中于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外资并购协议的签订阶段,如何科学设置我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在科学有效的并购协议签订之后,一旦外资企业不执行并购协议,合资企业经营运转不佳,最后致使我国驰名商标流失,是近年来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新生情形。其次,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来说,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政策对指导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规范与管理外资的产业方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外商投资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第二,无论是我国国内的反垄断法还是有关规制外商投资的立法,均有不足之处。就反垄断法而言,一方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仍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商务部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的理由之中,亦未提及避免我国驰名商标流失这一因素。就外资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涉及在外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第三十五条正式引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均是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跟进规则,距离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三,就我国目前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言,存在着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制不足。第四,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商定并购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缺乏确立专门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或是附件的意识。同时,我国企业存在未能通过尽职调查识别恶意收购,以及忽视对于己方驰名商标价值评估的情况。而跨国公司则往往通过低估中方商标价值,冷藏、淘汰或是淡化中方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限制开发和独享的方式,削弱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致使这些驰名商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被市场规则淘汰”。如果一份并购协议的条款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那么至少从知识产权资源保护的视角来看,企业双方的利益未能达到平衡,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的利益处于失衡状态。再次,鉴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表现与成因的复杂性,在解决该问题时需遵循以下导向。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自然有其重要性,在外资并购发展中驰名商标不断流失的情形下,更有着紧迫性。然而,这种保护也需有适度性。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企业自身的事务应当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不仅关乎我国企业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利益,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流失,将会致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因此,为了实现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我国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应当充分调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动机,找寻相对公平正义内涵。一方面,利益与公平、正义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对于驰名商标如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将会有助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中,无论是我国的国内法,还是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建议。第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经有所改进,但在外资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巴西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在高露洁棕榄收购巴西科里诺斯一案中的审查决定,以及南非竞争法庭在雀巢收购辉瑞一案中的相关裁决,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明确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例如,反垄断审查应当明确,外资企业完成外资并购,是否会在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负面效应。第三,建立一个从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部门负责维护、再到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共同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整体合力。第四,从外资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外资立法应当引导规范外商投资方向,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外资立法宜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标准。第五,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合作战略上宜有所区别。完善我国已经签署或是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条约,加强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规制。第六,我国企业应当科学设置外资并购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完善外资并购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利用和保护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正确分析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并购目标的真实目的,理性评价外国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综合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以求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能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估的驰名商标的真实投资价值。

张聪[10](2021)在《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外商投资作为世界经济中极为活跃的部分,为不断自由化的全球经济发展注入了新鲜活力。国际投资规则的建立与完善也成为了全球经济活动的主流,因此,我国外资准入的理念必须紧跟国际经济规则与国际接轨。我国以往采用的正面清单管理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国家经济的高速开放发展。2013年中国首次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引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面对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我国在外商投资领域进行大刀阔斧地法制改革,制定了外商投资领域的基本法,并确定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立法上的肯定更是说明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外商投资领域是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我国对标国际贸易规则高标准的重要举措。尽管有所成就,但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仍不成熟。为了更好地理解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必要从该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无论是从“私法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或是“法律保留”角度分析,都显示出了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此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可以说是国际间资本流动和国家经济主权碰撞的产物,一方面,国家需要加大对外开放,吸引国际资本,促进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另一方面,国家又要提防外国资本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威胁。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国际上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常常在国际条约和协定中使用负面清单这一管理模式,而以菲律宾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比较习惯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确定负面清单制度。通过比较研究负面清单在不同类型国家立法状况以及具体运用,可以得出发展中国家在投资准入领域保持谨慎的态度,发达国家在负面清单的利用上比较灵活。上海自贸区正式引入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则赋予其一定的法律地位。经过几年的实践,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越来越明显。但与此同时,我国也必须认识到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新兴制度还可以更完善。《外商投资法》取代“外资三法”,传统的正面清单和审批制度被负面清单和备案制度取代,这无疑给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也存在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衔接不当的问题。负面清单内容设计上存在透明度不高、开放度不够、法律依据不明确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应当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以及与负面清单相配套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从制度上最大程度保证和保障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在负面清单内容上,我国应汲取国际经验,提高负面清单中特别管理措施的明确性,增加制定措施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我国要综合考察国内产业发展状况,制定负面清单时要兼顾扩大开放与产业保护,善于运用“过渡期”这一安排,为我国未来潜力产业预留发展空间。

二、“国民待遇”不会影响外资的引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民待遇”不会影响外资的引入(论文提纲范文)

(1)RCEP正式实施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与RCEP成员的开放承诺
    (一)中国与RCEP成员货物贸易开放承诺分析
        1. RCEP货物贸易总体开放承诺
        2. 中国对RCEP成员主要产品类别开放情况
        3. RCEP成员对中国主要产品类别开放情况
    (二)中国在RCEP项下服务投资开放承诺分析
        1. RCEP服务投资总体开放承诺
        2. 中国在RCEP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承诺
        3. 中国在RCEP投资领域的开放承诺
二、中国与RCEP成员的经贸合作特点
    (一)货物贸易总额稳步增长,四成以上为机电产品
    (二)服务贸易规模快速扩大,贸易结构逐步优化
    (三)利用外资波浪发展,制造业仍是重要引资部门
    (四)对外直接投资保持高位,行业分布较为多元
三、RCEP生效实施对中国的影响
    (一)货物贸易影响
        1. 货物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将产生明显的贸易促进效应
        2. 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进一步密切中国与RCEP成员的贸易关系
    (二)服务贸易影响
        1. 开放水平提高直接促进中国与RCEP成员的服务贸易合作
        2. 区域货物贸易与投资增长带动服务贸易融合发展
    (三)投资合作影响
        1. 综合效应有助于中国优化营商环境
        2. 减少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不确定性风险
    (四)具体产业影响
        1. 轻工行业:通过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增强在国际市场的主动权
        2. 农业、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促进优势产品出口
        3. 机械、石化、食品加工等行业:竞争压力有所增大
        4. 汽车、电子信息以及家电等行业:优化区域产业链和供应链布局
        5. 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加速向东盟国家转移
四、结论与建议
    (一)建立健全综合性的自贸协定服务体系
    (二)加强产业政策与RCEP实施环节的协同配合
    (三)积极打造RCEP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新示范
    (四)探讨建立科学合理的RCEP实施评估机制
    (五)主动探索“RCEP+”议题,推动达成更高标准贸易协定

(2)CPTPP与RCEP服务贸易规则比较及中国服务业开放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一、服务贸易规则比较
    1.协议文本与内容框架比较
    2.开放领域与市场准入
    3.约束纪律与规则比较
        (1)市场准入自由化承诺。
        (2)基本纪律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
    4.产业保护和法规比较
    5.国内规制比较:CPTPP新增评估专业人员能力的程序要求
二、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与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比较
    1.金融服务贸易政策比较
    2.电信服务贸易政策比较
    3.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比较
        第一, 关于跨境流动数据种类。
        第二, 接入准入及服务商进行服务提供所获得的权限许可。
        第三, 关于源代码非强制本地化及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四, 关于计算机设备或数据储存位置的规范。
三、中国服务贸易对外开放与谈判策略
    1.加入CPTPP对中国服务业的利与弊
        (1)中国加入CPTPP对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意义
        1)促进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2)促进中国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与治理体系的完善
        3)以开放促改革,构建更高质量的市场经济体制
        4)摆脱美国脱钩与战略围堵的困境,促进中国更好地融入全球化
        (2)中国加入CPTPP扩大服务贸易开放的弊端
        1)服务贸易主要涉及边境内措施,会对国内法律体系调整带来压力
        2)数据自由流动与网络安全问题
        3)国有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将受到限制
        4)服务贸易开放也涉及产业冲击与损害问题
    2.中国服务贸易开放与FTA谈判策略
        (1)加快完善国内服务贸易法规体系与管理措施
        (2)完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现国内法规与对外负面清单的协调与衔接
        (3)扩大服务贸易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将商业存在与跨境服务区别处理
        (4)要处理好数据储存本地化与信息跨境流动的关系

(3)从参照外资到同等待遇:台胞投资待遇标准的嬗变及其极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二、台胞投资参照外资的缘起
三、台胞投资参照外资的式微
四、台胞投资同等待遇的勃兴
    第一,优先市场准入。
    第二,更低市场壁垒。
五、台胞投资同等待遇的极限
    (一)概念厘清:“全面国民待遇”不可行
    (二)客观实践:台资同等待遇的限制
六、结 语

(4)论外商投资立法的竞争性牵引与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问题的提出
    一、外商投资立法的深改基础及理论反思
    二、立法上的国际高标准“竞争性牵引”
    三、“渐进双轨”的适度差别立法原则
    四、高水平开放的外商投资立法共识
    五、负面清单的八个立法衡量基准
    六、更多核心议题的立法权衡基准
        (一)知识产权:附条件的处理规则
        (二)竞争中立:避免政府不恰当干预
        (三)劳工标准:分类和专项化的应对
        (四)环境保护:共同又有区别的责任
        (五)投资争端解决:设立国际投资法院
    七、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导向的外资立法模式
余论

(5)“一带一路”建设中双边投资协定的功能发掘与范式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带一路”建设与双边投资协定
    (一)“一带一路”建设与中国对外投资的发展
    (二)双边投资协定的功能分析
    (三)双边投资协定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助推作用
“一带一路”建设中双边投资协定的制度框架
    (一)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
        1.投资者定义
        2.投资者待遇
        3.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
    (三)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特点
“一带一路”建设中双边投资协定的功能缺失
    (一)保护投资的功能存在缺陷
    (二)可持续发展功能的缺位
    (三)改善东道国营商环境的功能缺失
    (四)ISDS条款无法充分发挥救济功能
“一带一路”建设中双边投资协定的范式构建
    (一)BIT范式的内在价值
    (二)“一带一路”建设与中国BIT范式构建
    (三)中国BIT范式的核心内容
        1.投资者定义条款
        2.可持续发展条款
        3.改善东道国营商环境条款
        4.国民待遇条款
        5.ISDS条款
结语

(7)中蒙双边投资协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中蒙双边投资协定概况
二、中蒙双边投资协定缺陷分析
    (一)投资定义不够严谨
        1.投资范围过于宽泛
        2.仅以资产为基础定义投资不够全面
    (二)投资待遇规定不完善
        1.国民待遇条款缺失
        2.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不明
    (三)征收条款规定简略
    (四)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不完善
        1.争端解决方法单一
        2.注重当地救济,国际仲裁范围过于狭窄
        3.仲裁程序不完善
三、完善中蒙双边投资协定可借鉴的国际投资协定实践
    (一)谨慎定义投资
        1.封闭列举式方法
        2.开放式定义法
    (二)投资待遇规定更加具体
        1.适当限制投资待遇规定
        2.增强投资待遇的可操作性
    (三)细化征收相关规定
        1.明确界定间接征收
        2.将补偿纳入条款
    (四)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更加灵活
        1.引入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
        2.灵活设置纠纷解决机制
四、完善中蒙双边投资协定的具体思路及建议
    (一)适当限制投资范围
        1.以企业为基础定义投资
        2.为“投资”设定限制
    (二)完善投资待遇规定
        1.增加国民待遇条款
        2.明确公平公正待遇的范围
    (三)完善征收相关规定
        1.严格限制征收条件
        2.妥善制定间接征收条款
        3.细化征收补偿条款
    (四)完善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
        1.多元化设定投资者与东道国解决机制
        2.灵活适用投资者与东道国纠纷解决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8)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2.3 发展趋势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第2章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
    2.1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概念解析
        2.1.1 国家安全审查的含义
        2.1.2 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
        2.1.3 外国投资的审核标准
    2.2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
        2.2.1 国家主权理论
        2.2.2 国家干预理论
    2.3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2.3.1 国家安全审查是保障国家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2.3.2 国家安全审查的积极作用
    小结
第3章 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践
    3.1 我国的国家安全观演进及外资政策的发展历程
    3.2 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践
        3.2.1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的背景
        3.2.2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3.2.3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面临的不足
    3.3 2020 年《外商投资法》的相关研究
        3.3.1 《外商投资法》的变迁
        3.3.2 《外商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3.3.3 《外商投资法》的主要特点
    小结
第4章 域外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践
    4.1 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4.1.1 美国的国家安全观演进及外资政策的发展历程
        4.1.2 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内容
        4.1.3 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
    4.2 加拿大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4.2.1 加拿大的国家安全观演进及外资政策的发展历程
        4.2.2 加拿大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内容
        4.2.3 加拿大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
    4.3 欧盟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4.3.1 欧盟国家安全观演进及外资政策的发展历程
        4.3.2 欧盟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内容
        4.3.3 欧盟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
    小结
第5章 对比分析及完善建议
    5.1 对各国制度的对比分析
        5.1.1 各国对“国家安全”界定的对比
        5.1.2 各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认定对比
        5.1.3 各国审查主体的对比
        5.1.4 各国审查程序的对比
        5.1.5 各国制度差异的原因分析
    5.2 我国应当如何构建外商投资的配套制度
        5.2.1 出台配套制度的必要性探究
        5.2.2 构建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重点
    5.3 对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5.3.1 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委员会
        5.3.2 加强外资安全审查配套立法
        5.3.3 设置外资安全审查救济渠道及监督机制
        5.3.4 推动外资安全审查国际协调
    小结
结论与展望
    1、结论
    2、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一、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主持和参与的课题

(9)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三、研究方法、预期创新与难点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二)本文的创新点、难点
    四、论文框架等内容
第一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提出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价值巨大且功能多元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
        (一)早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二)近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第二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影响
    二、国内执法不力及法律规制不足
        (一)反垄断执法不力
        (二)外商投资法律中相关规制不足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
    四、企业层面原因
        (一)并购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设置不足
        (二)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利益失衡
        (三)外国投资者实施商标策略削弱驰名商标市场竞争力
        (四)我国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及保护手段不力
第三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导向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适度性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实现
    三、外资并购中商标权保护的基本逻辑
        (一)并购准备阶段
        (二)并购执行阶段
        (三)并购整合阶段
第四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路径
    一、域外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一)美国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二)欧盟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三)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二、反垄断法和外资立法层面
        (一)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加强
        (二)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的再平衡
    四、企业层面
        (一)外资并购协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科学设置
        (二)我国企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
        (三)我国企业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致谢

(10)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思路
    (四)本文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二、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概述
    (一)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界定
        1.负面清单的来源
        2.负面清单的概念
        3.负面清单的特点
    (二)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法理基础
        1.私法自治
        2.“法无禁止即自由”
        3.法律保留
    (三)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趋势
        1.成为国际投资合作的主流机制
        2.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多边规则的趋势
        3.全球投资法制的统一化趋势
三、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国际实践
    (一)发达国家关于负面清单的实践
        1.美国关于负面清单的实践
        2.日本关于负面清单的实践
    (二)发展中国家关于负面清单的实践
        1.菲律宾关于负面清单的实践
        2.印度尼西亚有关负面清单的实践
    (三)域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启示
        1.经验之借鉴
        2.不足之避免
四、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国内实践与问题分析
    (一)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1.外商投资立法“空白期”
        2.“外资三法”时期
        3.《外商投资法》逐步取代“外资三法”
    (二)国内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具体实践
        1.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初尝试
        2.20 14-2019 负面清单统计概况
        3.最新版负面清单变化
    (三)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问题分析
        1.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仍需改善
        2.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的衔接问题
        3.相关争端解决制度不够完善
        4.负面清单的内容设计瑕疵
五、完善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配套的法律机制
        1.完善立法与监管体系
        2.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3.完善相配套的外资安全审查机制
        4.完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
        5.制定负面清单解释规则
    (二)优化我国负面清单的内容设计
        1.细化负面清单具体内容
        2.兼顾扩大开放与产业保护
        3.预留尚未出现的产业的保护空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国民待遇”不会影响外资的引入(论文参考文献)

  • [1]RCEP正式实施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 袁波,王蕊,潘怡辰,赵晶. 国际经济合作, 2022(01)
  • [2]CPTPP与RCEP服务贸易规则比较及中国服务业开放策略[J]. 全毅. 世界经济研究, 2021(12)
  • [3]从参照外资到同等待遇:台胞投资待遇标准的嬗变及其极限[J]. 季烨,王胜民. 台湾研究集刊, 2021(05)
  • [4]论外商投资立法的竞争性牵引与治理[J]. 杨力. 政法论丛, 2021(04)
  • [5]“一带一路”建设中双边投资协定的功能发掘与范式构建[J]. 张晓君,曹云松. 国际经济评论, 2021(04)
  • [6]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研究[D]. 林燕妮. 广西大学, 2021
  • [7]中蒙双边投资协定研究[D]. 李雪晶.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8]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研究[D]. 王聃. 山西财经大学, 2021(11)
  • [9]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D]. 杜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10]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张聪.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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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不影响引进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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