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魏东[1](2021)在《刑法解释方法体系化及其确证功能》文中研究表明刑法解释方法对刑法解释结论有效性的确证功能的类型化与体系化,应当成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方法论的重要命题。只有在刑法的文义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方法、刑事政策解释方法依次对解释结论的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的确证功能全部实现之时,才能最终确证刑法解释结论有效性"三性统一体"。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的体系化逻辑只能是将三类刑法解释方法的竞争关系论与平行论改造为功能结构关系论与共生融合论:首先需要进行文义解释,确证解释结论的合法性底线基础价值和合法空间;其次需要进行论理解释和刑事政策解释,在合法性底线基础价值之上进一步求证合法空间可包容的合理性和合目的性优化价值并遴选出"最优化价值",以确保实现刑法解释结论有效性"三性统一体"。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的体系化路径只能是先进行文义解释,后进行论理解释和刑事政策解释,在解释过程中,可以进行解释性循环。解释性循环并不否定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体系化。
魏东[2](2021)在《刑法解释学的功能主义范式与学科定位》文中指出当代中国刑法解释学必须尽快实现由原初的功能主义转向结果与方法并重整全论的功能主义的范式转型,以结果与方法并重整全论、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体系化、刑法解释结论有效性整体主义、司法公正相对主义为重要创新维度,真正构建起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为切实解决中国问题提出中国方案;必须以"宏观同质、微观互补"的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解释学关系论为基础维持刑法解释学的学科独立性,强化刑法解释学的方法论特色,在刑法解释学中要有意识地吸纳刑法教义学原理并促进刑法解释学教义化,从而更进一步充实刑法解释学的理论包容性和诠释有效性,同时在刑法教义学中要有意识地吸纳刑法解释学原理以进一步增强刑法教义学的诠释学方法论内容和动态阐释力。
范跃[3](2021)在《法官思维的特性及约束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牛安琪[4](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侯竣泰[5](2021)在《法律解释需重视可接受性:以解决法律争点为导向》文中认为可接受性主要指司法裁判能够被双方当事人、法律职业共同体与社会公众接受或认可的属性与程度。法律解释作为法律适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方法,需重视其可接受性。法律争点系诉讼两造关于案件中法律适用的焦点问题,凝聚了当事人的矛盾与冲突,系法官裁判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在司法裁判中,法律解释之对象为法律争点,并且以之为指向,进行释法说理,回应当事人的诉求与矛盾,以提高法律解释结论与裁判可接受性。同时,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陌生,裁判者在诉讼中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化解法律争点时,需以释明权以及合理的修辞方法,运用简明清晰易懂的法官语言,来完善和发挥法律解释的"说明"作用,并且以法律争点作为比较中项,进行类案类判,从而提高法律解释与裁判的可接受性,促进案件的彻底解决。
刘星显[6](2021)在《当法律遇见艺术——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形成及发展趋向》文中指出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生成和兴起,是法学研究进入多元化时代的必然现象,也是法学研究后现代转型的直接而具体的反映,形成了其独特的研究特点与优势。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经历了由多学科到交叉学科再到跨学科的推进过程。跨学科程度不断加深,在由前理论到引介理论再到自觉理论建构的发展过程中,其理论建构力逐步增强。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兴起与发展,既源自法学研究的内生变革动力,也与法律发展的时代背景存在密切关联,初步形成了其结构范畴。未来可预期的国内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将在判决书、解释学、人工智能、法律文化及法律教育等领域做出独特贡献。
陈雁[7](2020)在《法律解释的“本体论”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解释的"本体论"模糊了法律权威,使得人们必须警惕过度解释和任意解释可能造成的对于法治的消解。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法律解释意在通过沟通模式,来达致说服的目的,而要使这样的说服成为可能,便要求在解释过程中遵循符合被说服者共同的前见,即是某种既定的规则。当代中国法治目标的实现,核心是法律思维的运用。
李亚东[8](2016)在《法律解释规则分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的法律解释学围绕着法律解释的必要性论题、本质论题以及实践应用论题展开研究。经多年积累,学界对法律解释学的诸多基础理论问题已有较为清晰的认识。这是我国法律解释学研究所取得的成就。不过,由于这一阶段研究的对象集中于基础理论领域,而且,知识来源也较多取自西方哲学。所以,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造成我国法律解释学研究的抽象化、甚至是哲学化的局面。进而,法律解释学研究自身的这一状态也导致其在实践指导能力方面颇显尴尬。通常认为,法律解释学是用以指导法律适用这种实践问题的学问。由此来看,当前的研究存在着对于法律解释学初衷的遗忘,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学界展开法律解释学研究的初衷。所以,法律解释学的研究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只是关注基础理论问题,而应该更加关注法律解释的操作问题。一个可行的解决方略就是,展开法律解释规则的研究,将复杂的法律解释原理用简约的规则形式表达出来。基于如上思考,本文以法律解释规则作为研究的主题,意图从复杂的法律解释基本原理之中,提炼出一套可兹适用的法律解释的操作规则,用规则的形式来表达法律解释的操作要求,以此提升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价值。就法律解释规则的研究现状来看,当前我国法律解释规则研究呈现出分散化、简单化、数量少的特征。可以说,法律解释规则研究在我国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实践场域。如何在这种研究现状基础上,针对实践的需要展开本文的研究,就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对此,在基本的研究策略上,本文采取以分类为切入点的方式展开研究。依据可行的标准,对不同类型法律解释规则进行分类,进而实现对法律解释规则的体系化把握。在具体的分类策略上,取长补短,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类合二为一。在整体上,形成了法律解释的语言学规则和法律解释的实质性规则两种基本类型;在细节上,以法律解释规则的问题导向为前提,按照各种解释要素的不同功能将法律解释的语言学规则划分为基于语义的法律解释规则和基于体系的法律解释规则,将法律解释的实质性规则划分为基于法意的法律解释规则和基于目的的法律解释规则。在选定分类标准之后,本文首先对法律解释规则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地阐述。法律解释规则的一般理论是本文的立论之基,是我们准确理解法律解释规则的基本前提。如果对于什么是法律解释规则、法律解释规则要解决什么问题以及法律解释规则是否能够解决这些问题都无法搞清的话,法律解释规则体系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而且,当前的法律解释规则研究趋于简单化,对法律解释规则的基本内涵、问题指向、其所具有的功能、性质以及价值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差别,所以,有必要将法律解释规则的一般理论作为本文研究的必要内容。此一部分首先对法律解释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阐明,主张法律解释规则所要解决的是解释要素的恰当应用问题。之所以采取这种问题导向的研究方式而没有对法律解释规则进行概念界定,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学者们对法律解释规则是什么存在着许多的认识上差别,难以简单地进行归纳总结;另一方面,对于理解法律解释规则而言,指出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比归纳其概念更有价值。其后,本文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细化研究,归纳出了法律解释规则的两个维度。一是法律解释规则的应用论,这个维度的法律解释规则所要解决的是解释要素的具体化问题;二是法律解释规则的位序论,这个维度的法律解释规则所要解决的是各种解释要素之间的适用顺序和效力问题。在此基础上,从司法裁判的角度对法律解释规则的可能贡献进行了分析。以“分类”为切入点进行研究,决定了本文必须对法律解释规则的分类问题进行集中探讨。首先,对国内外的几种代表性观点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分类策略。其后,分别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对法律解释的要素以及由此衍生而来的法律解释规则进行了解析。第三章着力于对法律解释的语言学规则进行体系性建构。首先,对基于语义的法律解释规则进行了分析。这类解释规则主要解决语义要素何时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由于语义要素是阅读法律文本的最初线索,所以语义要素在适用顺序上绝对优先;由于语义要素自身的局限性,所以,在适用效力上只具有初步优先的效力,由此,总结出关于语义要素适用的语义优先规则。在此基础上,由于语义要素通常表现为通常含义和特殊含义两种形式,所以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据通常含义或者是特殊含义进行解释,由此,总结出依据通常含义解释规则和依据特殊含义解释规则。由于存在通常含义和特殊含义的冲突,所以又衍生出处理语义冲突的特殊含义初步优先规则。在解决了语义要素的应用问题之后,第三部分主要阐述的是基于体系要素的法律解释规则,这类解释规则主要解决体系要素何时使用、如何使用的问题。依据体系要素自身的诸多规范性要求,总结出关于体系要素适用的穷尽语义适用体系规则以及处理体系要素具体化问题的同一解释规则、同类解释规则、上下文解释规则和不赘言解释规则。第四章关注的是从整体上建构法律解释的实质性规则。首先,对基于法意的法律解释规则进行了分析,这类解释规则主要解决法意要素何时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由于法意要素超越法律文本字面含义,因此只有在文本穷尽之时方可适用,由此总结出法意要素的适用规则。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处理法意要素具体化问题的相关解释规则。这些解释规则要求解释者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之上,从法律文本或者立法资料当中发现立法者的意图。以此为基础,还对依据法意要素进行解释的相关操作进行了总结。这些规则要求依据法意进行解释不仅要保证解释结论与立法者意图之间的关联性,而且应当确保解释结论能够促进法意的整体和谐。然后,对基于目的的法律解释规则进行了分析,这类解释规则主要解决目的要素何时使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由于目的要素超越了法律文本,所以只有在穷尽其他解释要素仍然无法得到结论之时方可适用;而且,由于目的要素具有规范性,可以作为评判法律文本的标准,所以在违背个案正义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目的要素,这就构成了目的要素适用应当遵循的解释规则。至于目的要素的具体化则应当在遵循避免主观目的代替法律目的这一基本原则指导下,通过阅读法律文本、或者依据位阶理论来发现个案中具体的法律目的。在此基础上,依据目的进行解释则要求解释者首先确定解释结论与法律目的之间的关联性,如果出现多种法律目的时则要求解释者依据比例原则进行解释,从而得出最终的解释结论。第五章,对法律解释规则的运用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总结归纳了几种错误运用法律解释规则的情形。然后,论证了我们应该如何恰当地理解、运用法律解释规则,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解释规则,而且,回应了对于法律解释规则价值的诸多质疑。最后,对指出了法律解释规则在运用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几种具体方法。
谢晖[9](2016)在《解释学法学与法律解释学》文中提出解释学法学和法律解释学是在解释法律和法律解释这两个不同的基础性概念和事实中引申出来的概念。作为两种不同的学问,两者无论在研究对象、学科分类、社会(学科)功能以及解释特征上都是明显不同的。区分两者的基本意义,就是要分清在法学研究中对精神性法律实践和物质性法律实践的等量关注,并以此为基础,区分法哲学和法律哲学这两种并不相同的学问。
陈金钊[10](2013)在《法律方法论课程开发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主要论述了法律方法论学科的独立性以及设立法律方法论学科、开发法律方法论课程对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意义。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法律方法论教材的编写问题,论证了法律方法论课程群的设置。本文的立意在于,通过法律方法论课程开发、教材编写以及专门的训练,提升准备成为法律人的逻辑推理、理解解释、论辩修辞等能力。
二、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刑法解释方法体系化及其确证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传统刑法解释方法体系化命题的争议与检讨 |
二、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的类型化与体系化 |
三、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体系化的内部贯通 |
(一)功能性共生融合关系 |
(二)可回溯的功能性循环关系 |
(三)功能性相对填补关系 |
(四)功能性贯通关系 |
结 语 |
(2)刑法解释学的功能主义范式与学科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原初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范式及其学术批评 |
(一)日本学术批评的三维抽象:方法论、刑事政策论、司法公正论 |
(二)中国学术批评的偏执一端:就结果论结果的刑事政策论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范式的方向性判断:回归方法论、刑事政策论、司法公正论的应有立场 |
二、当代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范式的三个核心命题 |
(一)功能目标限定立场:结果与方法并重整全论 |
(二)方法论体系化立场: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体系化 |
1. 法律解释学第三次转向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理论发展 |
2.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体系化命题的应有内涵 |
(三)司法公正相对主义:法官决策有效性 |
三、刑法解释学的学科定位 |
(一)刑法解释学的学科独立性 |
(二)刑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 |
1. 诠释学方法 |
2. 逻辑学方法 |
(4)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检索概况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一)价值困境 |
(二)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一)肯定性观点 |
(二)否定性观点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当法律遇见艺术——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形成及发展趋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的艺术“调式”: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兴起 |
二、法律的艺术“旋律”: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发展脉络 |
(一)“起”:法律与艺术研究的前理论化及多学科研究时期 |
(二)“展”:法律与艺术研究的理论引介及交叉学科研究时期 |
(三)“合”:法律与艺术研究的理论建构及跨学科研究时期 |
三、法律的艺术“和声”: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定位和结构 |
(一)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基本定位 |
(二)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结构范畴解析 |
四、法律的艺术“音色”: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发展趋向 |
(一)法律、文学与语言:判决书研究的新可能 |
(二)法律、音乐与表演:解释学研究的新维度 |
(三)法律、艺术与人工智能:面对未知世界的新手段 |
(7)法律解释的“本体论”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解释的“本体论”与法律解释的“本体论” |
(一)解释的“方法论”与“本体论”的转折 |
(二)法律解释的“本体论” |
二、司法过程中法律解释向“方法论”回归的可能性 |
(一)解释的有效性与正当性 |
(二)法律的规范性功能 |
三、法律解释向“方法论”回归的核心是运用法律思维 |
(8)法律解释规则分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法律解释学的双重困境 |
二、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解释学 |
三、从法律解释原理到法律解释规则 |
四、研究策略:以分类为切入点 |
第一章 法律解释规则的一般理论 |
一、问题导向下的法律解释规则 |
二、法律解释规则的两个维度 |
(一) 法律解释规则的应用论 |
(二) 法律解释规则的位序论 |
三、法律解释规则的可能贡献 |
(一) 指引解释结论的发现 |
(二) 规范解释结论的证立 |
(三) 构建法律解释共同体 |
第二章 形式与实质分野下的法律解释规则 |
一、法律解释规则分类辨析 |
(一) 基于国内外观点的考察 |
(二) 本文的分类策略 |
二、法律解释的形式要素与实质要素 |
(一) 形式要素:语义和体系 |
(二) 实质要素:法意和目的 |
三、法律解释的语言学规则与实质性规则 |
(一) 基于形式要素的法律解释语言学规则 |
(二) 基于实质要素的法律解释实质性规则 |
第三章 法律解释语言学规则的体系展开 |
一、基于语义的法律解释规则 |
(一) 语义要素的适用规则:语义要素优先适用 |
(二) 语义要素的具体化规则Ⅰ:依通常含义解释 |
(三) 语义要素的具体化规则Ⅱ:依特殊含义解释 |
(四) 语义冲突的解决规则:特殊含义初步优先 |
二、基于体系的法律解释规则 |
(一) 体系要素的适用规则:语义穷尽适用体系 |
(二) 体系要素具体化规则Ⅰ:依上下文解释 |
(三) 体系要素具体化规则Ⅱ:同一解释规则 |
(四) 体系要素具体化规则Ⅲ:同类解释规则 |
(五) 体系要素具体化规则Ⅳ:不赘言解释规则 |
第四章 法律解释实质性规则的体系展开 |
一、基于法意的法律解释规则 |
(一) 法意要素的适用规则 |
(二) 法意要素具体化规则Ⅰ: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之上 |
(三) 法意要素具体化规则Ⅱ:发现法律文本中的法意 |
(四) 法意要素具体化规则Ⅲ:研究立法资料确定法意 |
(五) 依据法意得出解释结论 |
二、基于目的的法律解释规则 |
(一) 目的要素的适用规则 |
(二) 目的要素具体化规则Ⅰ:避免主观目的代替法律目的 |
(三) 目的要素具体化规则Ⅱ:阅读目的条款确定法律目的 |
(四) 目的要素具体化规则Ⅲ:依据位阶理论确定法律目的 |
(五) 依据目的得出解释结论 |
第五章 法律解释规则的运用分析 |
一、法律解释规则的误用及其表现 |
(一) 强制使用的错误 |
(二) 选择使用的错误 |
(三) 简单使用的错误 |
二、法律解释规则运用的基本原则 |
(一) 从思维角度理解法律解释规则 |
(二) 把法律解释规则作为修辞 |
(三) 将法律解释规则视为教义 |
三、法律解释规则运用的具体方法 |
(一) 法律解释规则的顺序运用 |
(二) 法律解释规则的配合使用 |
(三) 法律解释规则的整体运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解释学法学与法律解释学(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研究对象看解释学法学与法律解释学的区分 |
二、从学科分类看解释学法学与法律解释学的区分 |
三、从社会功能( 作用) 看解释学法学与法律解释学的区分 |
四、从解释特征看解释学法学与法律解释学的区别 |
五、区分解释学法学与法律解释学的意义 |
四、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刑法解释方法体系化及其确证功能[J]. 魏东.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6)
- [2]刑法解释学的功能主义范式与学科定位[J]. 魏东. 现代法学, 2021(05)
- [3]法官思维的特性及约束机制研究[D]. 范跃.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4]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5]法律解释需重视可接受性:以解决法律争点为导向[J]. 侯竣泰. 法律方法, 2021(01)
- [6]当法律遇见艺术——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形成及发展趋向[J]. 刘星显. 江西社会科学, 2021(01)
- [7]法律解释的“本体论”探究[J]. 陈雁. 法制与社会, 2020(33)
- [8]法律解释规则分类研究[D]. 李亚东. 山东大学, 2016(09)
- [9]解释学法学与法律解释学[J]. 谢晖. 法学论坛, 2016(01)
- [10]法律方法论课程开发研究[J]. 陈金钊. 法律方法,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