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单证纠纷

多式联运单证纠纷

一、关于多式运输单据的纠纷(论文文献综述)

肖唐英[1](2021)在《FCA术语在实务应用中的问题研究 ——以Incoterms的修订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张丽英,邵晨[2](2021)在《中欧班列铁路运单的公约困境及解决路径》文中指出中欧班列是实现"一带一路"互联互通的生命线。随着货物贸易量的增加,中欧班列的货运量受到了现有国际铁路运输规则的制约。由于铁路运输单据的不可转让性,收货人无法通过开立信用证获得资金的融通,限制了中欧班列的货运量及资金回流。为解决这一问题,中欧班列借鉴具有权利凭证功能的海运提单,试图通过采用多式联运提单加铁路运单的"双轨制"运作模式,为中欧班列的最终买方提供资金融通的机会。长远则可通过国际协调,创新国际铁路运输规则。

邢海宝[3](2021)在《“一带一路”背景下铁路提单的法律支撑》文中研究表明"一带一路"中欧铁路贸易运输需要具有物权凭证特性的运输单证。在政策支持下,一些地方参照海运提单创设了铁路提单,并将铁路提单与改造后的铁路运单组合使用。铁路提单尚未得到商事习惯的认可或者法律法规的承认,将铁路提单和铁路运单组合使用也不可行。鉴于铁路提单商事习惯的形成需要很长时间,目前切实可行的路径是紧扣物权凭证的核心要素,立足提单转让流通、凭单交货提货、运输控制权等方面制定较为系统而具体的规则,从法律上给予确认和支撑,使铁路提单取得物权凭证的地位。在创制铁路提单法律规则时,除了要参照、整合我国《民法典》《海商法》关于海运提单的规定,还要借鉴吸收国际上的有益经验。

谢忱[4](2020)在《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指出自2006年以来,邮轮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由于我国邮轮产业发展重心一直集中于邮轮旅游市场培育,行业管理与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低价团泛滥、恶性竞争、免责条款滥用等行业乱象,行业立法迫在眉睫。为解决行业立法滞后带来的种种问题,以上海为代表的我国邮轮产业发达城市,发布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邮轮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与行业规章,例如《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并建立了船期保险、多部门联合调解等行业管理机制,国内邮轮旅客的小额纠纷维权渠道已经逐渐畅通。然而,我国邮轮旅游的乱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等严重人身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低价出境、大量购物、旅客权益保障不足”等负面印象,仍然充斥着大众对邮轮产业的认知。究其根本原因,我国法律学界与实务界当中,存在着邮轮旅游服务实际提供者与服务销售者之间责任倒挂的错误认识,导致对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从而限制了立法活动的层次和深度,对邮轮公司的承运人责任规制与对邮轮旅客的特别立法保护更是无从谈起。这种错误认识源自我国因为独特的旅游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所产生的独特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由于《旅行社条例》等国内立法对出境游经营主体的限制,导致我国开展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受阻,过度依赖旅行社通过包切舱模式销售船票和组织邮轮旅游。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不足,使得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在大多数学者的眼中成为替代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在海商法中承担了本应由邮轮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导致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失衡。因此,对我国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所形成的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内运输法兼旅游法为视角,参考大量邮轮产业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法特别是海商法下法律关系性质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表现进行系统性研究,重点在于澄清学界对于包价旅游合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和邮轮船票的种种误区,在海商法和旅游法的框架下厘清包切舱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以邮轮和邮轮产业的历史沿革入手,对邮轮产业的行业与文化特点进行归纳,并研究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的表现和成因。第二章从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律关系特点、部门法定位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入手,在我国法下搭建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第三章研究分析在不同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对业界有关包切舱模式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理论研究误区进行澄清,指出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旅行社等邮轮船票销售主体对邮轮旅游的参与,都不会对邮轮公司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四章通过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连带关系进行研究,理顺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落脚到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即海商法下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的关系,对海商法下的邮轮运输承运人识别、承运人责任体系尤其是邮轮公司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通篇形成一个从整体到部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全面到重点的完整研究体系。

秦淑敏[5](2020)在《国际铁路货物运单物权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推广和亚欧大陆桥建设的发展,亚欧大陆国家之间的合作逐渐加深,沿线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往来比以往更加密切。中欧班列作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重要项目,为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沿线国家与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搭建起桥梁,打破了以往短距离铁路运输的格局,使得铁路运输网络日臻完善,极大的提高了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力。与海运和空运相比,铁路运输具有运载量大,成本低,对天气依赖小,准时性强等优势,因此,国际铁路运输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国际铁路运单作为铁路运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单据,其功能的改进给国际贸易带来的积极影响也开始进入到专家学者的视野中。依据当前的国际铁路运输规则,国际铁路运单只能作为运输合同的凭证和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凭证,是一种债权凭证,不具备物权属性,但是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国际铁路运单的功能的短板暴露,即运单不能作为物权凭证,不具备流通性,使得买卖双方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受到限制,无法满足贸易当事人的融资需求。为了满足企业的融资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求,我国重庆自贸试验区内率先开始了运单物权化的创新,实行铁路提单制度。持有铁路提单即表征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参与试点的银行能够依据这份单据以信用证付款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这极大的提高了结算效率,满足企业融资的需求。同时由于国际铁路运单在性质上的突破,推动了多式联运“一单制”的探索创新,促进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虽然运单物权化能够为国际货物贸易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其现在处于起步阶段,在功能完善及推行使用等问题上仍然存在一定的障碍,例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缺少相关的配套规则、部分国家不支持运单物权化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实现运单的物权化,应当从推动形成国际习惯和完善当前的国际公约两方面着手。形成国际习惯的前提是推动物权化运单的长期、反复实践,这使得形成有明确内容和形式的物权化运单成为必要。其次,应当推动国内法的修改,承认国际铁路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在完善有关国际铁路运输公约时,应当明确物权化运单物权凭证属性,但是保留当前的债权性运单,采用双元模式,并且应当借鉴未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相关规定。这其中也离不开相关配套规则的支撑,应当规定严格的凭单放货制度保障物权化运单持有人的控货权,完善电子单证制度来节省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

蒲雨欣[6](2020)在《多式联运单据中运输路径审核的风险防范》文中研究表明开证行需仔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在深入了解信用证运输路径相关栏位与单据类型关系的基础上,务必使信用证条款规范、内容准确,以防范各类风险。对于进口方及其银行而言,在申请及开立信用证时,应确保其指示清晰准确,符合并能准确反映基础贸易。随着现代物流运输行业的飞速发展,国际多式联运由于能集多种运输方

王智泓[7](2019)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十五类有名合同之一,运输合同既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点,也有与其他合同相区别的特别之处。如果合同没有正常履行,无论其表现为不能履行、履行迟延或者是不完全履行,也不论当事人行为是否有过错,均可纳入“履行障碍”之范畴。“合同履行障碍”就是为了对合同履行不能按照既定方案实现时的各种问题,综合的、相互关联的进行考察所使用之概念,它并非单纯地研究某项法律,而是为研究合同法各个制度之间的协调提供了一个系统的平台。文章以货物运输合同之履行障碍为研究对象,通过将合同法和运输相关法律规定与运输实务中的具体案例有机结合,以系统论的角度剖析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表现,阐述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的主要救济措施。文章主体分为三部分,共七章。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为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基本理论之阐述。本章首先阐明了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释义与特征,特别强调了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指出了我国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然后分析了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之确立,对合同履行障碍的主体范围、时间范围与原因范围进行界定;接着从“事实构成进路”与“法律效果进路”两个维度阐述了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法律演进,探索了合同履行障碍立法的融合趋势与我国的相关立法意旨;最后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中存在的特殊法律风险。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和第三章,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的主要表现。第二章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客观障碍之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探索了不可抗力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障碍,揭示了妨碍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可抗力之范围,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到不可抗力的法律影响,探究了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其次研究了情事变更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障碍,从情事变更的法理演进入手,阐明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之构成要件,探索了情事变更原则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具体运用;最后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之履行不能问题,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合同履行不能的立场,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法律影响。第三章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主观障碍角度进行研究,首先探索了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迟延问题,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构成要件,分析了履行迟延责任的认定、加重和减轻,同时探索了部分履行迟延和履行迟延之终了;其次关注于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拒绝履行问题,阐述了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构成要件,分析了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原因;再次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的不完全履行问题,从不完全履行制度之法理演进入手,确认了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之类型与法律影响;最后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人迟延,研究了债权人迟延之构成要件,阐述了债权人迟延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不利影响,并对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收货人提取货物之期间界定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为第四章至第七章共四章,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主要救济措施。第四章阐述了合同救济的法律范畴、合同救济的类型和货物运输合同救济的相对性问题,提出了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救济措施有强制履行、损害赔偿和合同解除三种形式。第五章重点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强制履行问题,从强制履行的法律释义和性质入手,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构成要件,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主要方式与具体表现形式,并探索了不适合强制履行的情况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的“再交涉义务”。第六章重点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损害赔偿问题,从损害赔偿的法律释义与分类入手,揭示了我国法律的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构成要件,阐述了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以及代偿请求权、迟延赔偿和填补赔偿之适用问题,进而对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的四个特殊规则,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和损益抵消规则进行分析,最后从损害赔偿之计算方法、计算标准与计算时点等方面探索了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第七章之研究重点在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合同解除问题,从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类型、立法意旨、法律属性及特殊性等方面入手,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的发生、行使与消灭。文章主要采用了系统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把货物运输合同与合同履行障碍结合成一个系统进行研究,同时,文章大量采用了货物运输实务中的第一手资料,与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互相印证,使单纯的理论研究加入了应用色彩。此外,文章在某些章节,就合同法与货物运输单行法之间的立法规定差异进行研究,对现有法律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关于收货人验货期间的规定推广至其他货物运输合同,建议《海商法》与《合同法》关于货物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相统一等。经过充分研究,文章最终得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整合使之系统化,法律规定应与运输实务更加紧密结合,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的基本结论,以期促进货物运输合同的正确履行,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之缔约目的,更为贸易合同的履行提供有效保障,充分发挥货物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促进作用。

邹媛媛[8](2019)在《基于中国司法判例角度对贸易术语应用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8年我国货物贸易总额首次超过30万亿元,创历史新高。贸易术语作为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贸易实务的规范操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使用贸易术语时,贸易术语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贸易术语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交货、运输、保险、结算和检验等条款密切关联。为了满足贸易术语适应国际贸易发展形式的需要,贸易术语基本保持着十年修订一次的传统,经过几次修订,贸易术语越来越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发展。贸易术语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国际贸易中,随着我国货物贸易不断向前发展,贸易术语在我国的使用量越来越多。但是贸易术语使用量增加的同时,贸易术语在我国货物贸易实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也随之增加,所以找出贸易术语在贸易实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至关重要。本文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与贸易术语相关的判例,总结贸易术语在实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给规则制定者、使用者以及裁判者提供建议。本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节写的是引言;第二章节写的是贸易术语的发展及其作用,主要从贸易术语及其相关规则的发展、贸易术语的内涵及其重要性进行分析;第三章节写的是2011-2018年贸易术语相关的法院判例概况,首先对样本来源进行阐述,从判例审判时间、贸易术语相关的判例数、当事人国别、涉及纠纷、所涉基础合同性质及争议点五个方面对贸易术语相关的法院判例进行统计与分析;第四章节是基于法院判例对贸易术语应用问题进行分析,从FOB的应用问题、贸易术语在应用中的表述问题、贸易术语在应用中的变形问题、合同中贸易术语与准据法的关系不明确、我国国内贸易中贸易术语应用存在问题五个方面进行分析,着重分析了FOB出现争议最多的原因以及贸易术语使用存在的表述、变形问题;第五章节写的是结论与建议,建议主要从规则制定者、使用者、裁判者的角度进行分析,从规则制定者角度提出的建议是国际商会制订的规则必须与时俱进和明确FOB的使用范围,从使用者角度提出的建议是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规范使用贸易术语、明确约定合同准据法及FOB卖方双重订舱直接取得提单,从裁判者角度提出的建议是法院要保持专业性。

袁林[9](2018)在《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法律功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亚欧国际铁路货物运输途经《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简称“国际货约”)成员国。各成员国使用的运单分别为国际货协运单(SMGS)和国际货约运单(CIM)。亚欧班列在经过波兰的马拉舍维奇时,需要把国际货协运单换成国际货约换单,导致费用增加、运输时间延长、单据错误风险增加、失窃风险增加。为解决换单问题,亚欧各国推广使用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简称“统一运单”)。我国鼓励试用统一运单。但由于各种原因,统一运单的效果并不显着。中国“一带一路”经济发展战略、亚欧铁路国际物流发展深受统一运单的影响。为此,本文立足于亚欧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视角,以《国际货协/国际货约运单指导手册》为中心,采用历史分析、比较研究、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统一运单法律功能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本文除结语外,由七个主体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探讨了“一带一路”背景下亚欧班列的运行现状和发展前景,阐述了亚欧班列运行途中不同国家使用不同运单带来的问题,指出了为解决此问题而推广使用统一运单的效果,提出了研究统一运单法律功能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基础理论”,分析了《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运单的差异,探讨了了统一运单的优势、特点以及法律功能,指出统一运单只是形式上的统一,运单在运输费用支付、运费显示记录、收货人栏填制、运单的功能赋予等方面无法与国际其它运输单据相协调,提出了统一运单应与国际商务、国际贸易术语、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国际其它运输方式的更好衔接,并在适应法律上有突破。第三部分“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运输合同证明功能”,分析其合同证明功能提法的可行性,指出运单栏目繁多的问题,提出精减运单相关栏目的意见。第四部分“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铁路方接收货物凭证功能”,阐述了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检查义务、装车义务、运费支付应与多种国际运输、国际商务操作相适应。第五部分“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货物交付凭证功能”,探讨了统一运单是否物权凭证,非物权凭证与实践操作的矛盾,讨论了运单收货人栏填写、运费如何规定、收货人更改运单权限的更为合理的规定。第六部分“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通关功能”,根据运单的通关使用现状,简析各国法律互通性、国际贸易单证标准化、简化运单语文、开发各国共用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大数据平台,规定过境通关时限对加速通关的重要意义。第七部分“我国铁路货物运输法与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法律功能的适应性”,探讨了我国铁路运单与统一运单接轨的问题,分析了我国国内铁路运输法体系的现状,提出新运输法制定要赋予铁路运单以物权凭证功能,赋予收货人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并加入国际铁路运输委员会,综合考虑国内与国际海陆空铁联合运输的需要、国际商务惯例的要求。本文的主要结论是:1.统一运单只是格式统一,还应不断探索在适用法律上的互通性;2.统一运单各栏目的填制要求、操作要求应结合国际贸易术语、国际商务惯例、国际海运、空运、多式联运的成熟做法,并精减栏目,增设物权凭证功能;3.通过法律互通性、单证标准化、商务语言简约化、跨境通关大数据平台提高通关时效;4.国内《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在修改或制定时,应激发铁路运输主体的竞争意识,赋予铁路运单以物权凭证功能,赋予收货人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加入国际铁路运输委员会(CIT),并综合考虑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惯例、国内多种运输方式及国际国内运输和贸易的衔接性。

刘梦骁,赵毅,曹远波[10](2018)在《埃塞俄比亚的国别风险识别》文中研究说明虽然我国对埃塞俄比亚的贸易因一些特殊性而存在一定风险,但只要谨慎防范、正确应对,双边贸易前景仍十分光明。埃塞俄比亚与中国是全面战略合作关系国,中国已经成为埃塞俄比亚第一大贸易伙伴。埃方贸易部发布的数据显示,从2007年到2016年,中国对埃进口额年均增幅接近30%,而出口额在2016年即已超过51亿美元,占埃进口贸易总额的33%。可以预见,今后中国对埃贸易仍会持续高速增长。然而,鉴于埃塞俄比亚政治与经济形势,我国对埃贸易中存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本文将结合埃塞俄比亚国内

二、关于多式运输单据的纠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多式运输单据的纠纷(论文提纲范文)

(2)中欧班列铁路运单的公约困境及解决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欧班列铁路运单在实践中的问题
    (一)以国际货协运单为主的运单形式
    (二)中欧班列铁路运单的局限性
        1. 铁路运单不具有流通功能
        2. 铁路运单不能作为提货凭证
        3. 铁路运单不能实现“一单到底”
二、中欧班列单据的国际公约困境
    (一)中欧班列可适用的国际公约
    (二)国际公约在调整上的局限
        1. 国际规则对铁路运输方式的忽视
        2. 网状责任制加重铁路承运人责任
        3. 海关通关程序更加烦琐
三、解决路径:多式联运“一单制”与铁路运输“双轨制”的选择
    (一)创设使用单一的铁路提单
    (二)利用并改造现有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三)多式联运提单加铁路运单的“双轨制”模式
四、结论

(3)“一带一路”背景下铁路提单的法律支撑(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铁路提单之政策与实践
二、铁路提单未得习惯或者法律认可
    (一)铁路提单之商事习惯尚未形成
    (二)铁路提单尚未得法律法规承认
三、铁路提单+铁路运单:此路不通
四、铁路提单之模范:海运提单
    (一)海运提单核心规则
        1.无需通知承运人,转让提单即可转移货物推定占有乃至物权。
        2.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人必须交出提单。
    (二)海运提单辅助规则
        1.运输控制权规则。
        2.运输合同及货物收据规则。
        3.提单失效规则。
五、夯实路基:构建铁路提单法律规则
    (一)铁路提单核心规则
        1.无需通知承运人转让提单即可转移货物推定占有乃至物权
        2.凭单交货规则
    (二)铁路提单辅助规则
        1.运输控制规则
        2.货物收据与合同内容规则
        3.铁路提单失效规则
结语

(4)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 邮轮及邮轮产业
    第一节 邮轮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一、产业视角下的邮轮与邮轮旅游的定义
        二、邮轮定义的历史沿革考证——“邮轮”与“游轮”之争
        三、邮轮旅游产业本土化的进程与特点
    第二节 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与文化特点
        一、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
        二、邮轮产业的文化特点
    第三节 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及其成因与结果
        一、邮轮船票直销模式
        二、包切舱模式
        三、包切舱模式在我国兴起与异化的原因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我国法律框架下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与内容
        一、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
        二、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第二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以海事法和旅游法为主线的部门法交叉管辖
        二、国际性与本土性并存
        三、受产业结构影响的价值平衡选择
    第三节 邮轮旅游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定位
        一、研究部门法定位的意义和路径
        二、世界主要国家邮轮旅游法律定位
        三、我国对邮轮旅游法律规范应采取的部门法定位
    第四节 涉外邮轮旅游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传统冲突规范对涉外邮轮旅游侵权的不适应性
        二、适用母港所在地法律重构涉外邮轮侵权准据法的必要性
    本章小结
第三章 邮轮船票销售主体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旅客的法律关系
        一、域外法下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二、我国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学理争议
        三、在我国法下重新认识包价旅游合同性质
    第二节 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合法性与旅行社应然法律地位的探析
        一、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合法性基础
        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法律关系
        三、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对旅游服务合同下旅行社地位的重构
    本章小结
第四章 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的法律关系
        一、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表现
        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在大陆法下的性质探析
        三、美国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四、海商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第二节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一、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表现
        二、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三、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承担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本章小结
第五章 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海商法视角下邮轮公司承运人身份的确定
        一、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定义和外在表现
        二、邮轮运输服务在我国承运人制度下的定位
        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承运人地位选择
    第二节 以《海商法》为主线的承运人法定责任体系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的排他性管辖效力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三、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强制保险
    第三节 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重构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和立法现状
        二、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特点
        三、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框架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致谢
作者简介

(5)国际铁路货物运单物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2 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化的概念及其作用
    2.1 国际铁路运单的概念及其功能
    2.2 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化的概念和性质
        2.2.1 物权化运单的交付表征货物的交付
        2.2.2 物权化运单是提取货物的唯一凭证
        2.2.3 物权化运单调整托运人、承运人和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2.2.4 物权化运单具备流通性
        2.2.5 物权化运单是权利质权的凭证
    2.3 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化的必要性
        2.3.1 降低发货人无法收取货款的风险
        2.3.2 缓解收货人的资金压力
        2.3.3 符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的要求
3 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化的中国实践及意义
    3.1 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化的中国创新实践
        3.1.1 中欧班列签发“铁路提单”的创新形式
        3.1.2 我国自贸试验区“一单制”多式联运探索
    3.2 中国铁路运单物权化实践的意义
        3.2.1 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加快资金周转
        3.2.2 推动多式联运体系的完善,促进陆上贸易规则体系的发展
        3.2.3 保障“一带一路”建设
        3.2.4 提高国际货物贸易的效率,保障交易安全
4 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化存在的障碍
    4.1 关于单据的物权凭证属性存在较大的争议
    4.2 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4.3 缺乏相关配套规则
    4.4 推广适用上面临困难
5 铁路运单物权化的路径
    5.1 推动广泛运用,形成国际共识
        5.1.1 中国积极申请加入《国际货约》,推动国际公约的完善
        5.1.2 在国际铁路运输中推广使用物权化运单
        5.1.3 在国内法中确认物权化运单及其效力
    5.2 完善当前国际公约中关于运单的规定
        5.2.1 国际铁路运单适用双元模式
        5.2.2 借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推动多式联运单据规则的完善
    5.3 完善配套规则
        5.3.1 确立严格的凭单放货制度
        5.3.2 完善电子单证(EDI)制度
6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学位论文数据集

(6)多式联运单据中运输路径审核的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多式联运单据的判定
运输路径的审核
贸易各方的风险防范

(7)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货物运输合同与合同履行障碍之一般法律问题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法律问题之提出
        一、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释义与特征
        二、货物运输合同之主要种类
        三、我国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适用
    第二节 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之确立
        一、合同履行障碍之法律问题提出
        二、合同履行障碍之范围界定
        三、合同履行障碍产生原因之界定
    第三节 合同履行障碍理论之演进
        一、合同履行障碍之“事实构成进路”
        二、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与“法律效果进路”之形成
        三、履行障碍相关立法之融合趋势
        四、我国合同履行障碍之立法意旨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中特殊法律风险之存在
        一、货物运输合同相关方法律性质认定繁复
        二、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庞杂
        三、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易产生对外侵权责任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客观障碍研究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不可抗力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之法理演进
        二、妨碍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之范围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之法律影响
        四、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情事变更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原则之演进与适用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之构成要件
        三、情事变更原则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具体运用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履行不能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一般法律问题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法律影响
        三、我国现行法律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立场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主观障碍研究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履行迟延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构成要件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认定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责任之加重与减轻
        四、货物运输合同之部分履行迟延与履行迟延终了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拒绝履行
        一、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一般法律问题
        二、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构成要件
        三、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缘由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不完全履行
        一、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制度之法理演进
        二、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之类型与影响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债权人迟延
        一、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一般法律问题
        二、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构成要件
        三、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法律影响
        四、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提取货物期间之界定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理论之提出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一般法律问题
        一、货物运输合同救济之法律范畴
        二、货物运输合同救济之主要类型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相对性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主要救济措施
        一、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强制履行请求
        二、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损害赔偿请求
        三、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合同解除权
第五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之强制履行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一般法律问题
        一、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法律问题提出
        二、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法律性质
        三、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构成要件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适用
        一、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方式
        二、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具体表现形式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不适用强制履行之情况
        四、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再交涉义务”
第六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损害赔偿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一般法律问题
        一、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法律问题提出
        二、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分类
        三、我国法律关于货物运输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
        一、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
        二、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责任范围
        三、货物运输合同中代偿请求权之产生与适用
        四、货物运输合同中迟延赔偿与填补赔偿之适用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限制规则
        一、可预见性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二、过失相抵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三、减轻损失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四、损益抵销规则之提出与限制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计算
        一、法律视角下之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计算
        二、损害赔偿之计算方法
        三、损害赔偿之计算标准
        四、损害赔偿之计算时点
第七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合同解除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一般法律问题
        一、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类型
        二、货物运输合同解除制度之立法意旨与实现
        三、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法律属性
        四、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特殊性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发生
        一、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解除权之发生
        二、货物运输合同法定解除权之发生
        三、货物运输合同之合意解除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行使与消灭
        一、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行使
        二、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法律后果
        三、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消灭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致谢
作者简介

(8)基于中国司法判例角度对贸易术语应用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引言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贸易术语研究现状
        1.2.1 有关贸易术语释义的研究
        1.2.2 有关贸易术语重要性的研究
        1.2.3 有关贸易术语新变化的研究
        1.2.4 有关贸易术语与合同条款关系的研究
        1.2.5 有关贸易术语使用风险的研究
        1.2.6 文献评述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研究框架
    1.5 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1.5.1 创新点
        1.5.2 不足之处
2.贸易术语的发展及其作用
    2.1 贸易术语及其相关规则的发展
        2.1.1 贸易术语的起源和发展
        2.1.2 国际商会制订的Incoterms
    2.2 贸易术语的内涵及其重要性
        2.2.1 贸易术语的内涵
        2.2.2 贸易术语的重要性
3.2011 -2018 年贸易术语相关的法院判例概况
    3.1 样本来源
    3.2 贸易术语相关的法院判例的统计与分析
        3.2.1 判例审判时间
        3.2.2 贸易术语相关的判例数
        3.2.3 当事人国别或地区
        3.2.4 涉及纠纷
        3.2.5 所涉基础合同性质及争议点
4.贸易术语应用问题分析——基于法院判例
    4.1 FOB的应用问题
    4.2 贸易术语在应用中的表述问题
    4.3 贸易术语在应用中的变形问题
    4.4 合同中贸易术语与准据法的关系不明确
    4.5 我国国内贸易中贸易术语应用存在问题
5.结论与建议
    5.1 结论
    5.2 建议
        5.2.1 对规则制定者的建议
        5.2.2 对使用者的建议
        5.2.3 对裁判者的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贸易术语相关的法院判例

(9)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法律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
二、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基础理论
    (一)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定义
    (二)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历史发展
    (三)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内容认知
    (四)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特点与优势
    (五)小结
三、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运输合同证明功能
    (一)国际货约/国际货协关于本功能的分别规定
    (二)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对本功能的发展
    (三)本功能的理论阐释
    (四)本功能在实践中的体现与背离
    (五)本功能对实践做法的矫正
    (六)小结
四、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铁路方接收货物凭证功能
    (一)国际货约/国际货协关于本功能的分别规定
    (二)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对本功能的发展
    (三)本功能的理论阐释
    (四)本功能在实践中的体现与背离
    (五)本功能对实践做法的矫正
    (六)小结
五、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铁路方交付货物凭证功能
    (一)国际货约/货协关于本功能的分别规定
    (二)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对本功能的规定
    (三)本功能的理论阐释
    (四)本功能在实践中的体现与背离
    (五)本功能对实践做法的矫正
    (六)小结
六、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通关功能
    (一)各种国际商务单证的格式统一
    (二)各种国际商务语言的统一
    (三)各集团组织法律的互通性和协作性
    (四)跨境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
七、我国铁路货物运输法与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法律功能的适应性
    (一)我国铁路货物运输法关于货运单据功能的规定
    (二)对我国铁路货物运输法货运单据功能规定的理论与实践分析
    (三)我国铁路货物运输法规的相关变革
    (四)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埃塞俄比亚的国别风险识别(论文提纲范文)

埃塞俄比亚政治、经济现状
进出口风险要点
    风险一:两国银行密押关系减少, 直开信用证困难
    风险二:埃方对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易使开证行陷入贸易纠纷
    风险三:埃方信用证项下付款速度慢
    风险四:对埃出口货物必须通过CIQ装运前检验
    风险五:出口货物运输路线及运输公司的特殊性
    风险六:埃方开证行无理拒付值得关注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出口商提前发货, 信用证久未开出
    案例二:偿付行拖延付款
    案例三:出口商订舱和交单失误
    案例四:开证行缺乏专业性, 存在无理拒付

四、关于多式运输单据的纠纷(论文参考文献)

  • [1]FCA术语在实务应用中的问题研究 ——以Incoterms的修订为视角[D]. 肖唐英. 江西财经大学, 2021
  • [2]中欧班列铁路运单的公约困境及解决路径[J]. 张丽英,邵晨. 国际贸易, 2021(03)
  • [3]“一带一路”背景下铁路提单的法律支撑[J]. 邢海宝. 河北法学, 2021(04)
  • [4]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D]. 谢忱.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5]国际铁路货物运单物权化研究[D]. 秦淑敏.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6]多式联运单据中运输路径审核的风险防范[J]. 蒲雨欣. 中国外汇, 2020(01)
  • [7]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D]. 王智泓.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8]基于中国司法判例角度对贸易术语应用问题的研究[D]. 邹媛媛.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9]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法律功能研究[D]. 袁林. 西南大学, 2018(01)
  • [10]埃塞俄比亚的国别风险识别[J]. 刘梦骁,赵毅,曹远波. 中国外汇, 2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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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单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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