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修改1972年避碰规则的讨论(论文文献综述)
屈志一[1](2014)在《海上拖航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第1章海上拖航的界定。海上拖航是指拖船对被拖物的拖带行为或服务,是一种内容非常宽泛的海上服务。通过对拖航性质学说的辨析,得出海上拖航合同是一种具有服务性质的有名合同,且按照具体情形的不同可分为具有雇佣特征和具有承揽特征的海上拖航合同。另外,在比较海上拖航与海上运输、海难救助港内拖航等其他海上服务行为诸多不同。第2章海上拖航的适拖义务。主要以海上拖航中承拖方与被拖方的适拖义务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英国、美国以及我国案例,总结出承拖方与被拖方各自的适拖义务,并参照英国判例,从首要义务、绝对义务、谨慎处理说的角度考证适拖义务的性质,最后结合适航义务的举证责任程序,提出了海上拖航中适拖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第3章海上拖航航程中的义务。拖航作业和拖航航行中,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义务的一般标准是尽到适当技能和注意。在此标准下,以控制地位为依据划分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的义务,并且分析了拖航航程中特殊情况——拖航受阻与放弃拖航中拖船的义务。承拖方和(或)被拖方对第三船的义务主要体现为尽到良好船艺和遵守航行规则。第4章海上拖航的损害赔偿。拖航作业中的损害赔偿具有一般性和特殊性,本章综合考查了针对拖航特殊性发展出的支配者原则、雇佣推定、控制原则和中国法的规定,分析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与涉及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中的责任分配问题。第5章海上拖航的责任免除。海上拖航中的责任免除包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和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该章对拖航标准合同中普遍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免责条款进行了具体分析,如“雇佣条款”、"Named Vessel"条款,各国司法实践对于标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一般不予认可。并从人为和自然力两个角度对法定免责事项进行了研究。第6章海上拖航的转化救助。拖航与海上救助存在密切联系,本章重点讨论拖航向救助转化的两个条件:一是不能被双方合理预计的情形使被拖物处于危险之中,二是产生的风险或拖船履行的义务不在合同的范围内。本章还研究了拖航转化为救助的情况下对原合同的影响,拖航合同中存在的特殊条款和承拖方过失对取得报酬的影响。第7章研究拖航的责任限制。认为海上拖航的责任限制,适用《1976责任限制公约》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船舶的概念得到扩展,限制较少。英国是按照拖航船队中有过失的船舶各自的吨位分别限制责任。而美国法则区分索赔方和责任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从商业目的的角度分析,进而产生了“船队规则”和“纯侵权”规则。我国海上拖航责任限制应在“船舶”的界定和拖船和被拖船责任限额的确定两个方面,适当吸收英美的合理做法进行完善。
吴兆麟[2](1983)在《关于修改1972年避碰规则的讨论》文中指出 国际海事组织(IMO)航行安全小组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1982年10月11日至15日在伦敦召开.这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是议程4——1972年避碰规则的增补与解释.会议秘书处在会议文件中对该议程作了几点说明:1、在航行安全小组委员会第26次会议上,已经讨论过对于1972年避碰规则第10条、巡逻船识别信号和紧迫局面的定义的各修正案以及《统一应用1972年避碰规则某些条款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张铎,张仁平[3](2017)在《引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全面审议》文中研究说明以我国为主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审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提案,对提高我国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制度性话语权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从全面审议和修正《避碰规则》的紧迫性入手,指出"安全文化"和"强制审核机制"为修订建议提供依据,阐释我国航海界当前存在的分歧及应做的抉择,分析《避碰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提供的历史机遇,论述第三代《避碰规则》及其必要性。最后,提出我国应把握引领全面审议《避碰规则》的历史机遇,并从提案的基本内容和提案的形成过程两方面提出建议。
陈嘉怡[4](2020)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与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上航行将长期处于混合航海模式下,无人船与载人船并行于海面须共同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然而《避碰规则》中大量条款直接对“人为因素”的发挥进行了规定,导致对无人船适用存在障碍。本文立足于海上航行环境、无人船的操纵模式、无人船驾驶和避碰系统及设备技术发展,就《避碰规则》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与对策进行了研究,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避碰规则》对无人船适用的问题概述,肯定了《避碰规则》对无人船适用,并将《避碰规则》中的条款根据“人为因素”导致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性进行了概括性论述,总结存在适用障碍且需要进行修改和研究的核心条款。第二部分研究了“良好船艺”条款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与对策。分析和研究了无人船基于“人为因素”的缺失导致实现“良好船艺”存在障碍的原因,因此导致实现“良好船艺”的要求及作出背离行动存在障碍,提出了引入“功能等效原则”和重新定义“良好船艺”条款的解决对策。第三部分研究了了望条款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与对策。明确了无人船的航行须遵守了望条款,就了望条款对无人船基于未搭载船员、对“人为因素”依赖程度高、助航设备局限性导致适用存在障碍的原因,及由此引发实现“直接了望”和“充分有效的了望”的障碍,提出厘清了望主体、扩大解释了望条款及利用“功能等效原则”实现“正规的了望”的对策。第四部分研究了“互见”条款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与对策。明确了“互见”条款对无人船航行的重要意义,基于“互见”的固有缺陷、未搭载船员、会遇情况复杂化等原因分析了“互见”条款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提出引入“电子互见”条款、增加无人船显示条款的对策。第五部分研究了“失控船”条款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与对策。明确了无人船并非当然为“失去控制的船”(以下简称“失控船”),并就无人船被认定为“失控船”及识别他船失控的障碍进行分析,提出了明确无人船的“失控认定”、正确显示无人船失控状态等对策。
许民强[5](2015)在《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海事安全不仅构成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成为全球公共安全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近百年来,国际社会经过不懈努力和追求,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国际海事安全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了以SOLAS公约、MARPOL公约、STCW公约等为“龙头”的并行的分公约体系和极地国际海事规则,各国也基于船旗国、沿岸国、港口国的管辖权制订和实施了保障本国海事安全的法律制度。但现实情况表明,减少或消除海事安全面临的风险仍是一项长期的迫切任务。频繁发生的海事安全事件或事故,固然有其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但与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不严格遵守或执行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紧密相关。故此,文章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在界定“海事”、“海事安全”、“国际海事安全”等概念基础上,梳理与海事安全相关的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和发达国家(联盟)国内法,探讨海事安全国际习惯(法)的现代意蕴、国际海事安全条约体系的构成内容以及发达国家(联盟)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关注重点。第二部分分析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将其归结为五个方面,即创制主体“三轨并存”、法律适用存在冲突、过于倚重“高标准一低事故”技术性逻辑、专门性国际海事规则仍存不足和监管者缺少被监管机制,并提出如下完善建议:规制对象应集中在对船舶及其航行的管控能力、规制内容应着眼于“人的因素”、注重国际海事安全法律规范的彼此衔接和推进各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统一。第三部分将研究视角回归我国,总结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分析我国海事安全面临的风险及我国对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时代诉求,提出完善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建议,即借鉴国际社会的相关做法、明确海事安全命规则的制定主体、合并与整合海事安全规章、完善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快速修改机制和填补现行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迫切性缺口。
童萌[6](2018)在《《海上意外相遇规则》在南海地区的适用对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复杂的历史问题,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各岛礁归属和海洋划界问题存在许多分歧。为了维护各自在南海的海洋权益,南海各国加强了对相关海域的巡航,但同时也造成了各国渔船、执法船甚至军舰和军机之间的意外相遇事件频发,对峙争端不断升级,南海地区海上安全不断恶化。为了降低各国海军舰艇及航空器意外相遇时因误解而造成的冲突升级的风险,2016年9月,中国和东盟国家通过发表联合声明的形式,确认了在南海地区适用《海上意外相遇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但一些学者结合南海海上意外相遇的特点,发现《规则》在南海地区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并认为因为南海地区海上意外相遇事件主要发生在各国的执法船之间,所以《规则》的适用范围应该扩大至执法船,才能有效地处理南海地区的意外相遇事件。2016年12月,中国海军在南海有关海域捕获一艘美方的无人潜航器,此事引起了国际法学界不小的讨论。这件事同时也给了本文一个启发,即随着无人载具技术的发展,无人艇也给《规则》带来了新的挑战,但无人艇的法律地位,现在还没有一个定论。本文旨在讨论《规则》在南海地区的适用对象问题。首先,本文对国际海上安全法以及南海海上安全现状做一个概述,以南海海上安全问题的特点为切入点引出《规则》在南海的适用;其次通过对《规则》的内容的分析,得出在南海地区适用《规则》的必要性以及存在的问题;再次通过这些存在的问题引出一个比较热的话题,即《规则》能否适用或者扩大解释适用于执法船,本文将重点讨论执法船与军舰的关系以及执法船的法律地位,再给出自己的结论;最后再通过类似的方法来分析无人艇,并得出《规则》是否适用于无人艇的结论。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首先,目前国内很少有人系统的研究过《规则》,本文从执法船和无人潜航器这两个比较热的问题切入,来系统的研究《规则》存在的问题,并从此创新的角度来分析南海海上安全问题。其次,本文针对将《规则》扩大适用于执法船的建议进行系统的分析,得出结论的同时并给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最后,随着无人载具技术的勃兴,将来必定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则是未雨绸缪,希望通过分析无人艇的相关法律问题,为解决未来《规则》的适用可能发生的问题打下基础。
张宏凯[7](2019)在《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认为尽管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不乏关于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但就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而言,一方面,国内外学者对船舶碰撞侵权的理论研究尚存诸多需要完善、丰富和发展的问题,如对船舶碰撞侵权法律的整体或局部进行系统性研究,对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问题进行抽象、概括形成船舶碰撞侵权法律一般理论的研究,对船舶碰撞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等。另一方面,船舶碰撞侵权作为侵权之一种,侵权法的一般理论及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可以为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反过以侵权法基础理论研究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也是对侵权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就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立法而言,通过理论研究也可以促进我国船舶碰撞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说明的是,通过梳理海商法学界对船舶碰撞侵权已有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船舶碰撞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因此本文不对此再进行探讨和研究,而且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观点理论上比较统一,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研究,尤其是过错和因果关系的研究也已经比较深入,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涉及这方面问题的分析和观点,就在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一章中简略地进行讨论和提及。有鉴于上述考虑,本文通过梳理归纳侵权法理论中与船舶碰撞侵权行为、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及责任分担相关的理论成果,从船舶碰撞的概念入手,对船舶碰撞侵权行为、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基本理论、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等问题展开研讨,以求完善和丰富船舶碰撞侵权基础法律理论,并为海事审判中划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原则和规则。具体而言,论文包括引言、五章正文及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对本文的选题及研究内容、选题背景及研究的意义、研究的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进行阐述和说明。第一章是对船舶碰撞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进行讨论。为准确理解船舶碰撞概念,通过对现有海商法立法及理论中的船舶碰撞概念的界定、观点进行评述,对《里斯本规则》①(草案)提供的两个船舶碰撞定义的理解偏差进行分析和纠正,同时从法律调整对象及法律事实属性角度,分析了二者对船舶碰撞概念的影响。从理论上,探讨了确立船舶碰撞作为船舶碰撞侵权法律的特定概念以及将船舶碰撞作为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的理论意义及可行性,并进一步从理论上分析了船舶碰撞种类及构成要件。第二章是对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讨论。首先,在归纳分析侵权法基础理论中侵权行为定义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侵权行为的定义,并归纳了侵权法基础理论中对侵权行为的分类;其次,以侵权法中侵权行为定义及分类、侵权行为形态的理论为基础,对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定义、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归类、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形态及特殊性等几个方面展开研讨;最后,对实务和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的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碰撞造成漏油污染侵权行为的关系进行讨论和分析,明确了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船舶碰撞漏油污染侵权行为的外部相对独立性和内部关联性。第三章是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基本理论问题进行讨论。本章分析了侵权法理论中侵权责任的概念、讨论了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中三要件和四要件之争及深层原因。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事实”这一用词作为构成要件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剖析,论证了以“侵害事实”替代“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梳理归纳了侵权法律理论成果之一——侵权责任形态理论下的侵权责任形态,并对理论中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明确了侵权责任方式不应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基础理论的基础上,本章给出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概念并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包括对财产损失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的特点、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的分离与同一性、责任主体与对象的交叉性、责任对象及侵害客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的多样性、责任赔偿的有限性、责任的有限法定担保性等。同时简要分析了传统船舶碰撞侵权法律理论重视损害赔偿而忽视其他侵权责任方式的现象,明确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方式包括但不应仅限于损害赔偿责任。在将船舶碰撞确定为一个特定法律概念,并作为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构成要素的条件下,讨论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过错及过错构成的理论问题。最后根据侵权法的侵权责任形态理论分析了船舶碰撞侵权的责任形态,并重点从理论上论证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是属于对人替代责任而非对物替代责任。第四章是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讨论。首先,讨论了侵权法理论的最新成果——侵权责任分担理论,对侵权责任分担的理论基础——分配正义、几个重要概念及研究内容重点进行了归纳,在此基础上,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问题,包括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形态及请求权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重点讨论和分析了船舶碰撞侵权经常涉及的船舶碰撞致油污侵权责任的不同承担情形、不同的船舶碰撞漏油污染侵权责任承担的立法和观点以及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影响。接下来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进行讨论,矫正了理论和立法中“过失”及“比例过失”用词的偏颇,为“过错程度比例”正名,明确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原则与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过错程度比例原则的区别和联系;论证了过错程度比例原则的伦理基础和法理基础,过错程度比例原则具体适用以及各国确定过错程度比例的做法及应考虑的因素。接着本章讨论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条件和分担的范围,并重点讨论了船员及劳务派遣公司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应然性和实然状况,论证了在特定情形下船员劳务派遣公司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分担,最后对船员导致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立法及实现这种分担的辅助制度提出建议。第五章是对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问题进行探讨。在第四章论述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分担,确立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为过错程度比例原则的情况下,本章对船舶碰撞侵权具体责任比例的确定问题展开讨论,归纳分析了国际公约、国内立法、海商法理论以及海事司法实践层面有关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比例划分问题的立法、观点和司法实践,提出并探讨了关于船舶碰撞过错程度的量化理论。初步提出了船舶碰撞过错比例量化的方法,通过以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原则对船舶碰撞过错程度初步量化,再以船舶碰撞过错程度比例划分规则最终量化船舶碰撞过错程度。在总结海商法学界已有理论研究成果及对案例的分析后,总结归纳出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原则,设计并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规则——分段加权平均过错程度比较规则,同时将该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例,进行实证分析,论证了该规则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
马得懿[8](2004)在《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规则研究》文中认为作为构筑船舶碰撞诉讼证据规则体系的重要一环,研究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规则,对于丰富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规则的理论和指导船舶碰撞诉讼实践,具有必要性。本论文在目前民事采证理论的指导下,以船舶碰撞诉讼证据的独自特征为基础,力求探析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规则。 本论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阐明了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规则的内涵,并且探究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规则的法律价值所在。第二章对船舶碰撞诉讼证据加以考量,这种考量是以法官的采证行为为视角,力求对船舶碰撞诉讼证据的独自特征进行概括。第三章指明了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的对象,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的对象是船舶碰撞诉讼证据材料;采证对象的内容是船舶碰撞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第四章以自由心证的历史变迁为突破口,以心证规则理论为指导,采用例证法,论述了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标准的确定。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标准深受航海活动的影响。论文的第五章略述了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的基本逻辑方法。 论文的第六章力求形成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规则的建议稿。该建议稿是以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的主体、采证对象、采证标准以及采证的基本逻辑方法为框架,分别对船舶碰撞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了一定的探析。
曲涛[9](2009)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是船舶碰撞法的核心问题。本文以《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为题,以侵权法基础理论为支撑,以我国船舶碰撞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基础,以国外有关船舶碰撞法先进的立法理念为借鉴,以国内外有关船舶碰撞法研究的学术成果为参照,围绕着船舶碰撞的概念、归责原则、碰撞过失、因果关系、责任主体、损害赔偿等主题,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论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理论化、系统化的研究,并针对目前我国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诸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以求能够推动和促进我国有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设。本文共分为5章。第1章,船舶碰撞及其损害赔偿责任概论。主要从船舶碰撞的概念、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类属、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特性以及分类等方面,对本文所涉及的基础概念进行了阐释。重点对我国《海商法》在船舶碰撞概念界定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第2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从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基础理论入手,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不同的学理观点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公约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实行过失责任原则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与论证,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归责中的比例过失原则的历史演进以及法理依据进行了考察与评价,并将比例过失原则与侵权法中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与考量。第3章,船舶碰撞过失。结合船舶碰撞过失的不同理论,分析了船舶碰撞过失的概念及其特征。对于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特殊规则,即船舶碰撞法律推定过失与事实推定过失原则进行了论证,特别是对于事实推定过失进行了重点论述,认为事实推定过失作为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一种重要方法,我国应尽快在船舶碰撞立法中明确事实推定过失原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件。并在分析、借鉴侵权法关于过失判断标准理论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了判定船舶碰撞过失的一般标准与特殊标准。第4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首先从船舶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基本问题入手,对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的功能进行了理论阐释;其次,借鉴两大法系,特别是英美法系有关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基本理论成果,运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分法的考察模式,并分别结合其各自的判断标准,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与考察;最后,分析、论证了介入因素对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的影响。进而在此基础上,对目前我国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理论的建议。第5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结合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有关确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对现存法律体制下确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所体现出来的问题与不足进行了分析与检讨。根据目前我国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立法实际,借鉴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在这方面成功的立法经验,从完善我国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的角度出发,认为确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应遵循三个原则,即替代责任原则、管理和控制船舶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在此基础上,运用上述原则,对海上运输过程中有可能为船舶碰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责任主体进行了分析与判定,继而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了分析。
许民强[10](2015)在《国际海事安全习惯(法):生成、发展及现代意蕴》文中提出国际海事安全习惯(法)因其调整对象的公法性以及制定法、成文法的兴起和业界对规则的明确性、指引性的追求而受到一定影响,但悠久的国际海事安全习惯(法)并没有因SOLAS公约、MARPOL公约和STCW公约的制定与实施而退出历史。相反,在某种程度上,国际海事安全习惯(法)对当前保障国际海事安全来说愈发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成为某些国际海事安全规则的重要来源,二是提高对某些海事海商制度的认识。
二、关于修改1972年避碰规则的讨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修改1972年避碰规则的讨论(论文提纲范文)
(1)海上拖航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1章 海上拖航的界定 |
1.1 海上拖航的概念 |
1.1.1 海上拖航的含义 |
1.1.2 海上拖航的种类 |
1.2 海上拖航的性质分析 |
1.2.1 服务性质说 |
1.2.2 托管性质说 |
1.2.3 雇佣性质说 |
1.2.4 承揽性质说 |
1.2.5 海上拖航是特殊海上服务行为 |
1.3 海上拖航与相关行为的比较分析 |
1.3.1 海上拖航与海上货物运输 |
1.3.2 海上拖航与救助拖带 |
1.3.3 海上拖航与港区内拖船服务 |
第2章 海上拖航的适拖义务 |
2.1 海上拖航适拖义务的性质 |
2.1.1 适拖义务“首要义务说”及实证 |
2.1.2 适拖义务“绝对义务说”及实证 |
2.1.3 适拖义务“谨慎处理说”及实证 |
2.2 海上拖航适拖义务的内容 |
2.2.1 承拖方的适拖义务 |
2.2.2 被拖方的适拖义务 |
2.3 适拖义务的举证责任 |
2.3.1 适拖义务的责任期间 |
2.3.2 适拖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
第3章 海上拖航航程中的义务 |
3.1 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的注意义务 |
3.1.1 英国法下承拖方对被拖方注意义务的一般标准 |
3.1.2 美国法下承拖方对被拖方注意义务的一般标准 |
3.1.3 注意义务的具体判断因素 |
3.2 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的具体义务 |
3.2.1 英美判例中承拖方对被拖方的具体义务 |
3.2.2 英美判例中被拖方对承拖方的具体义务 |
3.2.3 中国法中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相关义务的确定 |
3.3 拖航受阻与放弃拖航时的义务 |
3.3.1 拖航受阻时的义务 |
3.3.2 放弃拖航时的义务 |
3.4 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的义务 |
3.4.1 承拖方和被拖方作为一船还是两船 |
3.4.2 承拖方和被拖方尽到良好船艺 |
3.4.3 承拖方和被拖方遵守航行规则 |
第4章 海上拖航的损害赔偿 |
4.1 海上拖航的损害赔偿概述 |
4.1.1 拖航航程中损害赔偿的一般性 |
4.1.2 拖航航程中损害赔偿的特殊性 |
4.2 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责任划分的特殊规则 |
4.2.1 美国的支配者原则 |
4.2.2 英国的雇佣推定 |
4.2.3 英国的控制原则 |
4.3 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 |
4.3.1 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损害赔偿的一般问题 |
4.3.2 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分配 |
4.4 涉及第三方的损害赔偿 |
4.4.1 一般问题 |
4.4.2 责任分摊的规则 |
第5章 海上拖航的责任免除 |
5.1 责任免除概述 |
5.1.1 免责事由与免责条款 |
5.1.2 各国法对拖航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效力的态度 |
5.2 拖航合同约定免责条款效力分析 |
5.2.1 雇佣关系条款 |
5.2.2 “Named Vessel”条款 |
5.2.3 承拖方免责条款 |
5.2.4 相互补偿条款和互撞免责条款 |
5.2.5 喜马拉雅条款 |
5.3 法定免责事由分析 |
5.3.1 战争条款 |
5.3.2 台风、飓风条款 |
5.3.3 航海过失条款 |
5.3.4 绕航条款 |
第6章 海上拖航的转化救助 |
6.1 拖航与救助的联系 |
6.2 拖航向救助拖带的转化 |
6.2.1 拖航向救助拖带转化的条件 |
6.2.2 转化为救助后对拖航合同的影响 |
6.2.3 拖航转化为救助的其他情形 |
6.3 转化型救助拖带下的救助报酬 |
6.3.1 约定“不能取得救助报酬”对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影响 |
6.3.2 拖船救助服务分合同下的救助报酬 |
6.3.3 拖船过失行为对救助报酬的影响 |
第7章 海上拖航的责任限制 |
7.1 海上拖航适用责任限制的特殊性 |
7.2 拖船、被拖船与责任限制中的“船舶” |
7.2.1 《1976责任限制公约》中的船舶 |
7.2.2 英国法下责任限制适用的船舶 |
7.2.3 美国法下责任限制适用的船舶 |
7.3 英国法下责任限额的计算 |
7.3.1 The “Ran”案 |
7.3.2 英国法院关于“船队问题”的各种观点 |
7.3.3 英国拖航中责任限制计算的总结 |
7.4 美国法下责任限额的计算 |
7.4.1 船队规则的提出 |
7.4.2 船队规则的确立 |
7.4.3 船队规则的例外——纯侵权 |
7.4.4 船队规则实践中适用的限制 |
7.5 我国海上拖航责任限制的分析 |
7.5.1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的船舶 |
7.5.2 我国法下拖船和被拖船责任限额的确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引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全面审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全面审议和修正《避碰规则》的紧迫性 |
二、“安全文化”和“强制审核机制”为修订建议提供了依据 |
1. 安全文化 |
2. 强制审核机制 |
三、我国航海界当前存在的分歧及应做的抉择 |
四、《避碰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提供的历史机遇 |
1.《避碰规则》中的主要问题 |
2. 问题带来的机遇 |
五、第三代《避碰规则》及其必要性 |
1. 第三代《避碰规则》 |
2. 第三代《避碰规则》的呼声日渐高涨 |
六、我国应把握引领全面审议《避碰规则》的历史机遇 |
七、全面审议《避碰规则》的借鉴及可行性 |
1. 相关借鉴 |
2. IMO秘书处官员持支持态度 |
八、提议对《避碰规则》全面审议的建议 |
1. 提案的基本内容 |
2. 提案的形成过程 |
九、结语 |
(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避碰规则》对无人船适用的问题概述 |
第一节 《避碰规则》对无人船适用的原因 |
一、无人船属于《避碰规则》调整的“船舶” |
二、混合航海模式下《避碰规则》须对船舶统一调整 |
第二节 《避碰规则》中对无人船适用存在障碍的条款梳理 |
一、《避碰规则》中基于人为因素对无人船适用存在障碍的条款梳理 |
二、《避碰规则》中需修改方可对无人船适用的条款 |
第二章 “良好船艺”条款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与对策 |
第一节 “良好船艺”条款对无人船适用存在障碍的原因 |
一、无人船未搭载船员违反“良好船艺”条款对船员数量的要求 |
二、无人船航行缺乏“感知-决策”循环链的利用 |
第二节 “良好船艺”条款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 |
一、无人船符合“良好船艺”条款中“早、大、清、宽”要求的障碍 |
二、无人船利用“感知-决策”循环链实现“良好船艺”的障碍 |
三、无人船利用“良好船艺”作出背离行动的障碍 |
第三节 “良好船艺”条款对无人船适用之障碍的对策 |
一、在《避碰规则》总则中引入“功能等效原则”条款 |
二、在《避碰规则》总则中重新定义“良好船艺”条款 |
第三章 了望条款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与对策 |
第一节 了望条款对无人船适用存在障碍的原因 |
一、无人船未搭载船员下了望主体的缺失 |
二、助航设备的局限性引发了技术实现了望的疑问 |
三、“正规的了望”对“人为因素”依赖程度高 |
第二节 了望条款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 |
一、无人船实现“直接了望”的障碍 |
二、无人船实现“充分有效的了望”的障碍 |
第三节 了望条款对无人船适用之障碍的对策 |
一、厘清了望条款的主体 |
二、对了望条款进行扩大解释 |
三、利用“功能等效原则”认定“正规的了望”义务的履行 |
第四章 “互见”条款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与对策 |
第一节 “互见”条款对无人船航行的影响 |
一、“互见”条款在《避碰规则》中的涵义 |
二、“互见”条款是无人船避碰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 |
第二节 “互见”条款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 |
一、“互见”固有缺陷下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 |
二、未搭载船员下“互见”条款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 |
三、显示义务履行障碍引发“互见”条款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 |
四、会遇情况复杂化导致“互见”条款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 |
五、基于“正规的了望”下“互见”条款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 |
第三节 “互见”条款对无人船适用之障碍的对策 |
一、在《避碰规则》中引入“电子互见” |
二、在《避碰规则》中增加无人船的特殊显示义务 |
第五章 “失控船”条款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与对策 |
第一节 无人船并非当然为“失控船” |
一、无人船的自主航行并非“失去控制” |
二、未搭载船员下的自动驾驶并非“异常因素” |
第二节 “失控船”条款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 |
一、不同操纵模式下无人船认定为“失控船”的障碍 |
二、未搭载船员的无人船对“失控船”的识别障碍 |
第三节 “失控船”条款对无人船适用之障碍的对策 |
一、明确无人船的“失控”认定 |
二、提高无人船通讯技术和自动驾驶避碰系统 |
三、正确显示无人船的失控状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选题的来源 |
Ⅱ已有文献评述 |
Ⅲ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
第1章 国际海事安全概述 |
1.1 国际海事安全的概念 |
1.1.1 海事的概念 |
1.1.2 海事安全的概念 |
1.1.3 “国际海事安全”的概念 |
1.2 国际海事安全面临的风险 |
1.2.1 驾船和管船疏忽 |
1.2.2 航运标准的差异 |
1.2.3 航运领域制裁 |
1.3 国际海事安全治理主体及其治理方式 |
1.3.1 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 |
1.3.2 区域协议(组织) |
1.3.3 国际海事组织(IMO) |
1.3.4 其他治理主体 |
1.4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渊源 |
1.4.1 国际海事安全习惯(法) |
1.4.2 国际海事安全条约 |
1.4.3 国内海事安全法 |
第2章 海事安全习惯(法)的积淀及贡献 |
2.1 海事安全习惯(法)的生成与演进过程 |
2.1.1 中世纪以前海事安全习惯(法) |
2.1.2 中世纪海事安全习惯(法) |
2.1.3 近现代国际海事安全习惯(法) |
2.2 海事安全习惯(法)对国际海事安全条约的贡献 |
第3章 国际海事安全条约的演进及特点 |
3.1 SOLAS公约体系 |
3.1.1 SOLAS公约的制定及修改进程 |
3.1.2 SOLAS议定书 |
3.1.3 SOLAS修正案 |
3.2 MARPOL公约体系 |
3.2.1 船源油类污染管控公约 |
3.2.2 船源其他形式污染管控公约 |
3.2.3 船源污染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
3.3 STCW公约体系 |
3.3.1 STCW78/95公约 |
3.3.2 《马尼拉修正案》 |
3.4 极地国际海事规则的生成背景与发展现状 |
3.4.1 极地国际海事规则生成背景 |
3.4.2 极地国际海事规则生成过程 |
3.4.3 极地国际海事规则主要内容 |
3.5 小结 |
3.5.1 国际海事组织的作用在强化 |
3.5.2 国际海事安全条约在国际法中具有鲜明的特点 |
第4章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趋势、不足及对策 |
4.1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
4.1.1 保障内容更关注海洋环境安全 |
4.1.2 调整范围更具广泛性 |
4.1.3 更加注重目标导向和主动预防 |
4.2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
4.2.1 创制主体“三轨并存” |
4.2.2 法律规范衔接性较差 |
4.2.3 过于倚重“高标准一低事故”技术性逻辑 |
4.2.4 专门性国际海事规则仍存不足 |
4.2.5 监管者缺少被监管机制 |
4.3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议 |
4.3.1 推进各国各区域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统一 |
4.3.2 注重国际海事安全法律规范的彼此衔接 |
4.3.3 规制内容应着眼于“人的因素” |
4.3.4 完善专门性国际海事安全规则 |
4.3.5 加强对海事安全监督主体的责任规定 |
第5章 发达国家(联盟)海事安全法规范研究 |
5.1 欧盟 |
5.1.1 以“指令”推进海事安全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
5.1.2 启动海事安全一揽子措施 |
5.1.3 吸取事故启示和及时修改立法 |
5.2 美国 |
5.2.1 构建以反恐为重点的海事安全法律制度 |
5.2.2 以国内海事安全法塑造国际海事规则 |
5.2.3 基于国家利益导向的选择性多边主义立法 |
5.2.4 兼具执法与立法职能的海岸警卫队制度 |
5.3 加拿大 |
5.3.1 高度重视极地海事环境立法 |
5.3.2 高度关切危险物品运输安全 |
5.3.3 构建服务型的海岸警卫队制度 |
5.4 澳大利亚 |
5.4.1 实施统一的国家商船安全制度体系 |
5.4.2 赋予海事管理机构从属立法职能 |
5.4.3 通过“海事通告”制度推进海事信息公开 |
5.5 小结 |
第6章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不足及完善建议 |
6.1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依存的时代背景 |
6.1.1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面临的新挑战 |
6.1.2 我国建设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6.2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 |
6.2.1 与海上航行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
6.2.2 与海上航行的人为因素相关的法律制度 |
6.2.3 与海事生态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
6.3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
6.3.1 海事安全法律制度滞后 |
6.3.2 海事安全规则的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没有明确分离 |
6.3.3 国际海事安全条约的履约机制仍不完善 |
6.4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6.4.1 推进海事安全法典编纂工作 |
6.4.2 明确海事安全规则的制定与执行主体 |
6.4.3 完善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快速修改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附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海上意外相遇规则》在南海地区的适用对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关于《规则》的研究 |
1.3.2 关于执法船与无人艇的研究 |
1.4 研究框架和方法 |
2 南海的海上安全问题概述 |
2.1 海上安全概念概述 |
2.1.1 海事安全概念 |
2.1.2 海洋安全概念 |
2.1.3 海上安全概念 |
2.2 国际海上安全法概述 |
2.2.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海上安全 |
2.2.2 其他海上安全公约 |
2.3 中国在南海地区面临的海上安全现状 |
2.3.1 南海地区海上意外相遇频发 |
2.3.2 南海海上意外相遇的特点 |
3 《规则》与南海的海上冲突 |
3.1 《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
3.1.1 有关的国家间协定与国际公约 |
3.1.2 西太平洋海军论坛与《规则》的产生 |
3.2 各国对《规则》的评价及其执行情况 |
3.2.1 各国对《规则》的评价 |
3.2.2 《规则》签订以来的执行情况 |
3.3 南海地区适用《规则》的必要性 |
3.3.1 南海地区军事化程度加深 |
3.3.2 《规则》是构建南海地区行为准则的重要一步 |
3.4 《规则》在南海的具体适用情况 |
3.4.1 《规则》中对海军舰艇及海军航空器的定义 |
3.4.2 《规则》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
3.4.3 “意外相遇”情形的界定 |
3.4.4 安全程序规定的广泛借鉴 |
3.4.5 潜艇的特殊适用情况 |
3.4.6 统一的通信程序 |
3.5 《规则》在南海适用所存在的问题 |
3.5.1 《规则》仅适用于海军舰艇与海军航空器 |
3.5.2 《规则》仅适用于“偶然或意外地相遇” |
3.5.3 《规则》所适用的地理范围不明确 |
3.6 本章小结 |
4 执法船在《规则》中的适用问题 |
4.1 执法船对《规则》的适用问题 |
4.1.1 执法船的“军舰”之辨 |
4.1.2 《规则》能否适用于执法船 |
4.2 《规则》应否适用于执法船 |
4.3 军舰执法与《规则》的适用 |
4.3.1 军舰执法的国际法基础 |
4.3.2 军舰执法的国家实践 |
4.3.3 军舰执法与一般海上执法的区别 |
4.3.4 军舰执法带来的《规则》适用问题 |
4.4 本章小结 |
5 无人艇在《规则》中的适用问题 |
5.1 无人载具的发展及定义 |
5.2 无人艇的法律地位 |
5.2.1 无人艇的独立法律地位 |
5.2.2 无人艇与军舰的关系 |
5.3 无人艇在《规则》中的适用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船舶碰撞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
第一节 船舶碰撞概念的现有界定及其评述 |
一、国内外立法中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评述 |
二、理论界对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评述 |
第二节 法律调整对象及事实属性与船舶碰撞概念 |
一、法律调整对象对船舶碰撞概念的影响 |
二、法律事实属性对船舶碰撞概念的影响 |
三、本文对船舶碰撞概念界定 |
第三节 船舶碰撞种类划分和构成要件理论与评析 |
一、船舶碰撞种类划分与评析 |
二、船舶碰撞构成要件理论与评析 |
第二章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 |
第一节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基础理论概述 |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
二、侵权行为的传统分类 |
三、以侵权行为形态为标准的分类 |
第二节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归类 |
一、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概念 |
二、传统归类标准下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类属 |
三、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海上及海事侵权行为的关系 |
第三节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形态及特殊性 |
一、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形态分析 |
二、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特殊性分析 |
三、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 |
第四节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碰撞致油污侵权行为的关系 |
一、碰撞侵权行为与碰撞致油污侵权行为的内在关联性 |
二、碰撞侵权行为与碰撞致油污侵权行为的相对独立性 |
第三章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基础理论概论 |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及责任方式 |
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梳理 |
三、侵权责任形态理论 |
四、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概念及特殊性 |
五、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方式 |
第二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主体 |
一、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主体概念 |
二、确定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主体的法理依据 |
三、确定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主体的标准及修法建议 |
第三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
一、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分析 |
三、船舶碰撞侵权的过错及过错构成 |
第四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形态剖析 |
一、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形态 |
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属对物抑或对人责任替代辨析 |
第四章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 |
第一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基础理论概述 |
一、侵权责任分担理论的提出 |
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独立性的理论基础 |
三、侵权责任分担理论的几个重要概念及研究内容 |
第二节 船舶碰撞侵权的责任分担的形态及请求权 |
一、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及请求权 |
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及请求权 |
第三节 船舶碰撞致油污侵权责任与碰撞侵权责任分担 |
一、船舶碰撞致油污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分析 |
二、船舶碰撞致油污侵权责任承担的观点及评析 |
三、碰撞致油污侵权责任与碰撞侵权责任分担请求权 |
四、责任限制制度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影响 |
第四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 |
一、过错程度比例对比例过失用词的矫正 |
二、区分船舶碰撞侵权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分担原则 |
三、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的理论基础 |
四、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的具体适用 |
五、确定船舶碰撞侵权过错程度比例的程序问题 |
第五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条件和类型 |
一、侵权责任分担请求权的确立和种类 |
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条件 |
三、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类型 |
第六节 船员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应然性和实然状况 |
一、不同用工方式各方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二、船员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应然性分析 |
三、劳务派遣公司分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应然性 |
四、船员及劳务派遣公司分担碰撞侵权责任之实然状态 |
五、船员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转承与限制 |
六、劳务派遣公司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立法及建议 |
第五章 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 |
第一节 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概述及立法考察 |
一、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概述 |
二、国际公约的立法考察 |
三、我国立法考察 |
第二节 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的理论和实践 |
一、我国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的理论与实践 |
二、英美国家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三节 船舶碰撞过错程度的量化 |
一、质化与量化研究方法概述 |
二、船舶碰撞侵权法律理论中的过错量化方法 |
第四节 船舶碰撞过错比例的具体量化方法构建 |
一、确立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原则初步量化责任 |
二、构建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规则具体量化责任 |
三、分段加权平均过错程度比较规则的实例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规则之界定 |
1.1 问题之提出 |
1.1.1 研究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规则的法律价值 |
1.2 对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规则的界定 |
1.2.1 学理上对采证基本理论的界定 |
1.2.2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规则的内涵 |
1.2.3 与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规则内涵相关的问题 |
第2章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之考量--以法官的采证行为为视角 |
2.1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具有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特征 |
2.1.1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 |
2.2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
2.2.1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种类 |
2.2.2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的分类 |
2.3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的独自特征 |
第3章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的对象 |
3.1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对象基本问题 |
3.1.1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特殊采证行为之一——事实推定 |
3.1.2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特殊采证行为之二--司法认知 |
3.2 决定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对象的两个因素 |
3.3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对象的内容 |
3.3.1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对象内容概述 |
3.3.2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探析 |
第4章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标准 |
4.1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标准之内涵 |
4.1.1 对采证标准的一般认知 |
4.1.2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标准的内涵及其制约因素 |
4.2 心证规则主义: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标准之理论基础 |
4.2.1 自由心证的历史变迁 |
4.2.2 心证规则主义的提出 |
4.2.3 心证规则主义下船舶碰撞诉讼证据的采证标准 |
4.3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标准确定的实证分析及其在采证中的运用 |
4.3.1 确立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标准的实证分析 |
4.3.2 特定条件下“高度盖然性标准”在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行为中的运用 |
4.4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确立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标准的影响 |
4.4.1 正规了望因素所确定的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标准 |
4.4.2 安全航速因素所确定的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标准 |
4.4.3 碰撞危险评估因素所确定的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标准 |
4.4.4 避碰行动因素所确定的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标准 |
4.5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标准外化的途径:裁判文书采证标准公开 |
5 章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的基本逻辑方法 |
5.1 逐一鉴别法 |
5.2 综合印证法 |
5.3 鉴定法 |
5.4 相互对比法 |
5.5 验证法 |
第6章 结论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规则之建议稿 |
(9)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1章 船舶碰撞及其损害赔偿责任概论 |
1.1 事实状态下的船舶碰撞与法律意义上的船舶碰撞 |
1.1.1 事实状态下的船舶碰撞:船舶运动中产生的物理现象 |
1.1.2 法律意义上的船舶碰撞:船舶碰撞侵权行为 |
1.2 船舶碰撞概念正义 |
1.2.1 船舶碰撞概念的重要性及复杂性分析 |
1.2.2 船舶碰撞概念之法律规制述评 |
1.2.3 船舶碰撞概念的解析与界定 |
1.2.4 完善我国船舶碰撞概念的立法建议 |
1.3 船舶碰撞行为在侵权法上的类属 |
1.3.1 船舶碰撞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
1.3.2 船舶碰撞属于准侵权行为中的他人的加害行为 |
1.4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与法律特性 |
1.4.1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 |
1.4.2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特性 |
1.5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分类 |
1.5.1 单方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与双方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
1.5.2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
1.5.3 替代责任与自己责任 |
第2章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2.1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基本理论诠释 |
2.1.1 归责原则与归责原则体系 |
2.1.2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内涵及适用 |
2.1.3 侵权法过失理论辩析 |
2.2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实行过失责任原则论析 |
2.2.1 国际公约及各国国内法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
2.2.2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学理观点考察 |
2.2.3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实行过失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分析 |
2.2.4 船舶碰撞过失责任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
2.3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归责中的比例过失原则考证 |
2.3.1 比例过失原则概念及特征 |
2.3.2 比例过失原则之历史演进:从共同过失、平分过失到比例过失 |
2.3.3 比例过失原则之法理基础与评价 |
2.3.4 比例过失原则:比较与考察 |
第3章 船舶碰撞过失 |
3.1 船舶碰撞过失概述 |
3.1.1 关于船舶碰撞过失的两种理论及分析 |
3.1.2 船舶碰撞过失的概念与特征 |
3.2 船舶碰撞中的法律推定过失与事实推定过失 |
3.2.1 船舶碰撞中的实际过失与推定过失 |
3.2.2 船舶碰撞中的法律推定过失 |
3.2.3 船舶碰撞中的事实推定过失 |
3.3 判定船舶碰撞过失的一般标准与特殊标准 |
3.3.1 理论借鉴:侵权法有关过失判断标准的理论 |
3.3.2 判定船舶碰撞过失的一般标准 |
3.3.3 判定船舶碰撞过失的特殊标准 |
第4章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 |
4.1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基本问题阐释 |
4.1.1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分析 |
4.1.2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4.1.3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结果诠释 |
4.1.4 碰撞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功能 |
4.2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的考察与判定 |
4.2.1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认定中的理论借鉴 |
4.2.2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之认定及其判断标准 |
4.2.3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之认定及其判断标准 |
4.3 存在介入因素时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的判定 |
4.3.1 介入因素概述 |
4.3.2 存在介入因素时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的分析与判定 |
4.4 我国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理论之完善 |
4.4.1 我国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4.4.2 完善我国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理论之建议 |
第5章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
5.1 船舶拟人化理论对认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影响检讨 |
5.1.1 船舶碰撞法律条文中的"船舶负责"及其例证 |
5.1.2 "船舶负责"的缘起及理论基础:船舶拟人化理论 |
5.1.3 "船舶负责"的实质:"船舶背后的人"负责 |
5.2 国内外立法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述评 |
5.2.1 相关国家海事立法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概要 |
5.2.2 中国现有立法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概要 |
5.3 确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遵循的原则 |
5.3.1 替代责任原则 |
5.3.2 管理和控制船舶原则 |
5.3.3 责任自负原则 |
5.4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识别与判定 |
5.4.1 船舶所有人为责任主体 |
5.4.2 光船承租人为责任主体 |
5.4.3 船舶融资租赁人为责任主体 |
5.4.4 船舶经营人与船舶管理人的责任主体地位辨析 |
5.4.5 几种特殊情况下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关于修改1972年避碰规则的讨论(论文参考文献)
- [1]海上拖航法律问题研究[D]. 屈志一. 大连海事大学, 2014(09)
- [2]关于修改1972年避碰规则的讨论[J]. 吴兆麟. 大连海运学院学报, 1983(S1)
- [3]引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全面审议[J]. 张铎,张仁平. 世界海运, 2017(02)
- [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无人船适用的障碍与对策[D]. 陈嘉怡.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5]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 许民强. 大连海事大学, 2015(12)
- [6]《海上意外相遇规则》在南海地区的适用对象研究[D]. 童萌. 武汉大学, 2018(06)
- [7]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研究[D]. 张宏凯.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5)
- [8]船舶碰撞诉讼证据采证规则研究[D]. 马得懿. 大连海事大学, 2004(04)
- [9]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 曲涛. 大连海事大学, 2009(02)
- [10]国际海事安全习惯(法):生成、发展及现代意蕴[J]. 许民强. 民间法,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