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谈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王柱国,崔英楠[1](2021)在《纠纷多元化解的价值目标:和谐包容正义》文中研究指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确立了"全面先行调解"和"司法最终解决"的"双中心"纠纷解决机制,引发纠纷解决价值目标是"和谐还是正义"的思考。其实,植根于中国"无讼"传统的和谐价值有着巨大的包容性,与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正义并不存在冲突,不但与之兼容,而且高于正义,并可以对正义进行范导和适当构建。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价值目标可概括为"和谐包容正义"。由此,在制度安排上,以和谐为价值目标的调解程序"全面""优先于"以正义为价值目标的司法程序,同时,和谐又指引司法裁判"合法"也"合情理",防止司法裁判与社会情理严重背离。
沈国明,徐菁菁[2](2021)在《知行并重、经世致用的立法践行者——沈国明教授访谈录》文中研究说明徐菁菁(以下简称"徐") :尊敬的沈老师,您好!我代表《地方立法研究》编辑部,非常感谢您接受我们的访谈。您从1982年起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工作, 2001-2010年,您从事立法实务工作,从理论研究转为实务工作,您能谈一谈您的心路历程和经验吗?您在上海市人大工作期间,有哪些立法是印象深刻的?沈国明(以下简称"沈"):1982年开始,我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工作,当时法学专业毕业的人很少,所以,各机关碰到相关法律问题都会找上门来,
仇博冰[3](2021)在《地方立法权运行失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王荣[4](2021)在《民主集中制视域下党内法规实施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于长时段、广空间、多案例的观察发现:党内法规实施过程的三个关键环节均呈现一定的悖论现象。其中,学习环节,“形式化、走过场”的痼疾与“入脑入心”的理想追求相矛盾;根据实际情况和上位党内法规制度制定配套规定的具体化环节,制度文本在纵横两个方向的“复制同形”现象与“同实际结合”的理想追求相矛盾;执行环节,“虚置——强化”的周期性摇摆执行与“施治有序”的理想追求相矛盾。为何会存在这样的悖论现象?本研究以“组织结构与组织规范的关系”为理论切口,在民主集中制视域之下,聚焦党内法规实施的真实过程和真实问题,探究党内法规实施过程悖论现象的生成机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研究认为:民主集中制是党内法规的“元规范”,党内法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呈现和展开;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决定了党内不同层级的组织之间、党员与党组织之间、不同身份的党员之间的具体关系,从而形塑了党内法规实施的“场域特征”;作为领导制度的民主集中制,决定了党的活动过程中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基本配置模式,从而决定了党员和具体的党组织在与党内法规互动时的“行为逻辑”。如此,民主集中制就从组织结构的静态层面和领导过程的动态层面,深刻影响着党内法规实施,构成党内法规实施的“结构性影响要素”。具体而言,民主集中制决定了党内法规实施的“政治任务模式”,自上而下的高位推动为党内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政治保障和结构动力。然而,现实之中,由于党员干部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不到位、坚持不彻底甚至破坏民主集中制等原因,党内权力结构和领导机制存在一定程度的异化,进而使得党内法规学习过程出现形式化现象、具体化过程出现复制同形现象、执行过程出现强化与虚置之间的摇摆现象,削弱了党内法规实施效果。基于民主集中制与党内法规实施过程之间的内在关联,欲推动党内法规有效实施,关键在于:坚定不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并正确执行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全党的团结统一;积极实现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化、程序化,为党内法规实施奠定规范、明确的组织结构和科学的领导机制;坚持完善党内民主,激发全体党员干部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培育党内法规意识和法治思维,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全文由绪论和正文共六章构成。绪论交代问题意识、研究综述、研究价值、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等内容。正文共五章,按照“总——分——总”的逻辑顺序展开。第一章从理论层面分析民主集中制与党内法规实施的关联,为后文的分析建构理论框架。研究指出:作为党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决定了党的内部结构关系和活动方式,从而确定了党内法规实施场域的基本特征;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组织纪律,为党内法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和动力。与此同时,民主集中制的执行不到位,导致党内法规实施场域的复杂化,制约了党内法规实施效果。第二、三、四章分别论述党内法规实施三个环节中的悖论现象,每章均遵循“现象描述——悖论揭示——原因分析”的逻辑框架,以“组织结构与组织规范的关系”作为理论切口,在民主集中制视域之下展开分析,确保全文研究视角的统一和研究问题的聚焦。其中,第二章讨论党内法规学习环节,首先分析自上而下的组织化学习方式的过程及其矛盾现象,然后讨论党内法规学习的成效与不足,最后在民主集中制视域之下分析党内法规学习环节存在矛盾现象的深层缘由。第三章聚焦党内法规具体化环节,首先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揭示党内法规实施的具体化环节存在的复制同形现象,然后评估复制同形现象的合理性与危害性,最后从组织行为逻辑的角度揭示复制同形现象的深层缘由。第四章探究党内法规执行环节,首先讨论党内法规执行强化的表现、时机与过程,然后讨论党内法规执行虚置的表现、过程与危害,最后结合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动态调整,分析了党内法规摇摆执行的原因。第五章是对全文的总结,从组织结构出发分析党内法规实施过程现存问题的原因,并据此提出推动依规治党战略真正落地的建议:宏观结构方面,必须坚定不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积极完善民主集中制,实现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化、程序化,为党内法规实施奠定规范、明确的组织结构和科学的领导机制;微观过程方面,规范党内法规实施过程中的行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平衡发展党内法规实施的监督力量;切实培育党员干部的党规党纪意识,由此推动行动者自觉遵规守规、用规护规。
马雁[5](2021)在《行政规划视域下的“先行先试”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城市规划的立法配置是界定行政规划的要素和法律属性,需要厘定规划裁量立法与新区规划中"先行先试"立法问题的交叉与区别。基于"先行先试"立法模式理论和实践经验总结的不足,结合立法类型学,从地方立法权配置角度理解"先行先试"法律规范存在问题,包括专门针对综合配套改革的法律文件缺乏、综改地方立法进程迟缓、立法内容泛化等。归纳"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在《立法法》中的体现,从政策法治化和"非同质化"、选择性立法、行业或部门立法、立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确认"先行先试"立法特色,以加强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的衔接协调、统筹配置立法资源、体现立法适应改革、引领改革和提高引领性立法质量为视角,分析"先行先试"立法保障的原则。
卫学芝[6](2020)在《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文中提出法案起草通常是立法提案主体或立法机关委托的主体根据立法目的遵循一定程序草拟、拟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作为立法的准备阶段,法案起草虽然并不纳入立法的正式程序之中,却始终发挥着必要的、基础性的作用,需要通过明确的制度进行规范,以避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即政府部门借助法案起草方式将部门的权力与利益渗透到其要起草的法案内容。然而,目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草案起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草案起草获得了一定的规范。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是我国当前适用的主要的法案起草模式。原因在于立法权与政府部门密不可分的历史渊源,使得行政机关积累了立法经验,并掌握了系统的立法技术,获得了立法过程中资源配备、部门协调、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调研论证、将法案推入立法议程、影响正式立法议程等优势,但这一起草模式始终无法避免行政机关的利益属性所带来的风险。对此,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以及建立法案起草的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协调、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均是从多元化的利益视角出发,降低“部门利益倾向”风险的发生,从而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以《体育法》的法案起草过程为例,鉴于其专业性,必然需要体育行政部门的参与,却无法避免这些部门的利益倾向。所以,体育法案的起草既可以采用“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也可以采用“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这两种起草模式的采用都可以兼顾体育行业的专业性与体现民意的外在性与开放性。“人大主导立法”是通过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解决“部门利益倾向”的根本性措施。首先,“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应以人大主导法案起草为基础,不能仅仅依赖审议程序防范“部门利益倾向”的风险;其次,应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人大主导立法”的适格主体,在法规立项、起草环节便开始发挥主导作用;再次,人大应区分部门的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并依据部门的具体管理事项,准许其参与法案起草;最终,通过选择适当的法案起草模式,推动高质量的立法进程。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强调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中立性、丰富的立法经验和资源优势,但其行政职责宽泛和起草法规能力有限。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可通过直接参与起草或者提前介入的举措实现,包括委派人员参与起草小组、调研与论证,以及发出法规起草立项书面通知、问询、答复、中期检查或评估、建立双组长指导制等具体方式。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能够排除部门对口起草引起“部门利益倾向”,只是,人大工作机构需要通过规范建制、制度、职责、权限,以及提升立法能力,方可实现其法案起草与其他工作职能的权衡协调。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中受委托方可不受“部门利益”影响完成法案的起草,但是,受委托方可能存在立法意图理解不到位、立法调研不全面、立法论证不充分、立法技术不娴熟,起草的法案存在内容抄袭、制度设计理想化、操作性不足、特色性缺乏等问题。此模式下的人大主导立法体现为人大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规范化可委托起草项目的判断指标,以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资质合格的受委托方,并建立公众参与和草案质量评估制度。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以起草小组为形式载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统筹起草过程,从而实现“人大主导立法”。这一模式通过吸纳多元化的小组成员,防范部门利益,协调多方矛盾,达成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的目标。只是,在实现过程中要注意法律制度的保障、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还要在能力方面对起草人员提高要求,提供其工作所必需的资源。
尚鹏飞[7](2020)在《从《吉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十七条谈地方立法的补位与前瞻性立法》文中提出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是农业和林业生产中最核心、最基础、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生产资料,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关键性的重要意义。《吉林省林木种子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十月一日起施行。该条例在起草修改过程中,既认真落实国家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又立足实际,注重解决我省林木种子保护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并且积极把握国家深化改革方向,开展前瞻性立法。
卓轶群[8](2020)在《地方立法权扩容的困局与优化》文中研究表明地方立法权扩容是立法的重大改革,同时也是国家法治体系构建中极为重要的一步。对全国范围的设区的市的立法赋权,为央地立法分权、回应时势之需和解决地方立法的旧疾提供了空前的机遇。然而立法法修改后地方践行的考察结果显示,扩容的效果并未尽如预期,且随着宽幅扩容还对地方立法的功能和实效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究其问题产生的根源,不仅来自于立法体制内部,更重要的是受到了央地关系失衡的直接影响。对于扩容提出的挑战,施解的关键在于央地关系的优化,使地方立法由"被动式"转为"自主型"。
脱万松[9](2020)在《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文中认为2018年10月我国刑事诉讼法新增了缺席审判程序,它是党中央加强反腐和重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成果。由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程序参与等刑事诉讼原则,所以其作为一项特别程序,是审判时被告人应该在场的例外情形,鉴于此,有必要严格限制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本次新增程序的亮点之一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规定,从送达程序和辩护到赋予其近亲属独立上诉权,再到异议权的规定,处处体现着我国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视。世界上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国家有很多,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和权利保障的规定有很多不同之处,因为我们国家刚刚建立此制度,并无很多传统经验可以吸收,所以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制度来不断调整完善。本文立足于现有的法律条文,结合学术界对于缺席审判程序的研究,从缺席审判的概念和特征出发,分析该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厘清现有规定的不足之处,比如适用范围狭窄、权利保障不合理等问题,认真研究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完善对策。
芦莉[10](2020)在《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文中提出耕地保护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资源保障基础。我国耕地保护制度以往主要是以约束性、建设性、惩罚性保护方式为主,耕地资源在质量、数量、生态环境等方面问题仍较为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秉承改革创新的原则,在以往保护方式的基础上增添了“激励性”保护内容,创新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以此激发和调动耕地保护各方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经济手段对于耕地保护的重要作用。耕地保护基金制度是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下位概念,系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在经济方面的一项创举。相对科学完备的耕地保护基金条款是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保障。耕地保护基金在我国个别地区先行试验,以地方规范性文件予以发布,尚未出台高位阶、系统性立法,因此,在相关立法规范层面尚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耕地保护基金条款规范所涉主体存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等利益博弈失衡,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建制存在瑕疵,缺乏部际协调机制,受偿主体范围较小,无法充分调动其耕地保护的积极性等问题;所涉客体存在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政府财政压力较大,资金缺乏稳定性,耕地补偿标准设置不统一且欠缺科学等问题;所涉归责机制存在条款设置混乱,具体为承担违规责任主体范围较小,责任形式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并且公众参与空间不足,缺乏社会监督机制等问题。文章通过体系思维范式与法教义学范式厘清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内涵,明晰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相关法律关系,并通过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耕地保护基金相关条款予以梳理、整合、归纳和分析,基于其条款设置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进路。具体应平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等各方主体利益,建立相关职能部门部际协同机制,提高其工作效率,拓宽耕地保护基金受偿主体范围,创新多元化补偿方式,调动相关主体耕地保护的积极性;拓宽耕地保护基金融资渠道,减少其对政府财政的依赖,科学设置耕地保护基金耕地补偿的标准;扩大违规责任主体的范围,加大责任形式的处罚力度,拓宽公众参与空间,建全社会监督机制以期为耕地保护基金制度提供合理的规范设定。
二、略谈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略谈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纠纷多元化解的价值目标:和谐包容正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纠纷多元化解与价值目标的冲突 |
二、调解与司法(3)的并立:和谐与正义兼容 |
(一)和谐:调解法治的价值目标 |
(二)正义:司法为民的题中之义 |
(三)小结:调解的和谐与司法的正义兼容 |
三、“全面先行调解”:和谐高于正义 |
(一)“全面先行调解”的解读 |
(二)和谐高于正义的“先行调解” |
四、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和谐引导正义的完全实现 |
(一)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底线正义 |
(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与和谐对司法的范导作用 |
(三)小结:和谐是正义的完全实现 |
五、尾论:和谐包容正义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 |
(4)民主集中制视域下党内法规实施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聚焦 |
(一)选题缘起:党内法规建设进入“更加注重实施”的阶段 |
(二)研究问题:为什么党内法规实施过程存在悖论现象? |
二、研究综述与理论启迪 |
(一)国内研究及其评价 |
(二)国外研究及其评价 |
(三)多学科视野中的“制度实施研究”及其启示 |
三、研究方法 |
(一)研究原则上的辩证唯物主义 |
(二)研究取向上的实证色彩 |
(三)研究方法上的案例研究 |
(四)研究逻辑上的机制分析 |
四、分析框架 |
(一)理论切入口:组织结构与组织规范之关联 |
(二)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调整与民主集中制的运行 |
(三)党内法规实施过程的分解:学习、具体化、执行 |
(四)章节布局 |
五、研究价值与不足之处 |
(一)研究的可能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党内法规实施的结构性背景:民主集中制 |
第一节 民主集中制的缘起与发展 |
一、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
二、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建设的百年历程 |
第二节 民主集中制对党的形塑 |
一、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
二、民主集中制之下党的结构特征与行为逻辑 |
三、民主集中制的理想追求与现实状态 |
第三节 民主集中制与党内法规实施之关联 |
一、民主集中制是党内法规体系之“魂魄” |
二、民主集中制建构党内法规实施的基本场域 |
三、民主集中制塑造党内法规实施主体的行为逻辑 |
四、“民主——集中”的周期性摇摆深刻影响党内法规实施 |
第二章 组织化学习:“唤醒法规意识”与“形式化” |
第一节 组织化学习的展开 |
一、党内法规学习的“法规化”发展 |
二、党内法规学习的“组织化”展开 |
第二节 对组织化学习效果的理性评估 |
一、组织化学习的重大成效 |
二、党内法规学习过程的主要不足 |
第三节 组织化学习的发生机理 |
一、功能定位:党内法规建设与党的政治建设的辩证统一 |
二、过程展开:组织保障坚实有力与党员能动性发挥不足 |
第三章 具体化:“结合实际”与“复制同形” |
第一节 党内法规具体化的两种情形 |
一、党内法规制度样本的获取及数据处理方式 |
二、复制同形的具体表现 |
三、“与实际结合”的努力 |
第二节 对复制同形现象的理性认知 |
一、复制同形现象的合理性 |
二、复制同形现象的危害 |
第三节 党内法规复制同形现象的发生机理 |
一、双重压力下党组织的行为逻辑 |
二、条块关系对党内法规具体化过程的影响 |
第四章 执行:党内法规的强化与虚置 |
第一节 党内法规的强化执行 |
一、党内法规强化执行的表现 |
二、党内法规强化执行的时机 |
第二节 党内法规的虚置 |
一、党内法规虚置的表现 |
二、党内法规虚置的关键缘由 |
第三节 党内法规摇摆执行的发生机理 |
一、从“三权”配置看民主集中制之“集中” |
二、党内法规执行的政治任务模式 |
第五章 党内法规实施过程悖论现象的内在逻辑与应对策略 |
第一节 组织结构深刻影响组织规范的实施 |
一、组织结构决定组织规范实施场域的基本特征 |
二、组织结构与组织规范实施主体的互动关系 |
第二节 党内法规实施过程悖论现象的内在逻辑 |
一、民主集中制推动依规治党战略的落地 |
二、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致使党内法规实施过程出现矛盾现象 |
第三节 党内法规实施效果的优化策略 |
一、宏观结构:坚定不移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 |
二、微观过程:推动行动者自觉遵规守规、用规护规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行政规划视域下的“先行先试”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雄安新区城市规划的立法配置 |
(一)行政规划的要素及法律属性 |
(二)规划裁量立法问题 |
(三)新区规划中的“先行先试”立法问题 |
二、“先行先试”立法模式的理论、实践 |
(一)“先行先试”的性质厘定 |
(二)类型学视角下的“先行先试”立法模式 |
三、“先行先试”立法的依据 |
(一)“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在《立法法》中的体现 |
(二)从地方立法权配置的角度理解“先行先试” |
(三)“先行先试”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建议 |
1. 明确针对综改配套的专项法律和责任机制 |
2. 解决综改地方立法进程迟缓、立法内容泛化问题 |
四“先行先试”的立法保障 |
(一)政策法治化理念 |
(二)“先行先试”立法特色 |
1.“非同质化”问题 |
2. 立法能力建设问题 |
(6)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
(二)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一) “人大主导立法”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 “法案起草”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
(一) 历史分析方法 |
(二) 比较研究方法 |
(三)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
四、本课题研究的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之省思 |
一、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重要地位 |
二、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优势 |
(一) 立法经验的优势 |
(二) 立法技术的优势 |
(三) 立法过程影响力的优势 |
三、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风险 |
四、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建立由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法案的制度 |
(二)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
(三) 建立法案起草的部门协调制度 |
(四) 建立法案起草的专家论证制度 |
(五) 建立第三方的法案起草评估制度 |
五、行政主导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案的实证考察 |
(一) 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 |
(二)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优势 |
(三)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风险 |
(四)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目标 |
(五)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思路 |
第二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的选择理论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与人大主导法案起草 |
二、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建立在人大主导法案起草的基础之上 |
(一) 两者间没有必然联系的观点不成立 |
(二) 人大不需要主导法案起草的迷惑性 |
(三) 人大主导法案起草是人大主导立法的前提与基础理念的确立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部门和部门利益 |
(一) 立法中的正当部门利益与不正当部门利益 |
(二) 涉及部门事项的法案起草中不可或缺的部门参与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法案起草的四种模式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二) 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三) 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四)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第三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及其起草职责的变迁过程 |
(一) 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历史变迁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职责的法律依据 |
二、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的两种类型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自行起草法案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组织的联合起草 |
三、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作用的实现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理解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确立人大主导立法的法律依据 |
(三)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方式 |
(四) “可以”与“应当”: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法案 |
四、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第四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下的人大工作机构范围 |
三、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四、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困境 |
(一) 人大工作机构建置不规范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缺少制度的统一规范 |
(三) 人大工作机构职责缺少制度规范 |
(四) 人大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明晰 |
(五) 人大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 |
(六) 人大工作机构人员欠缺立法素质 |
五、完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建议 |
(一) 建置完善的人大工作机构 |
(二) 明晰人大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权限范围 |
(三) 强化对人大工作机构的制度规范 |
(四) 合理配置人大工作机构的人员结构 |
(五) 加强人大工作机构立法能力建设 |
第五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一、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确立 |
二、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三、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运作机制 |
(一) 确定需要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
(二) 选择法案起草主体 |
(三) 签订委托协议 |
四、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风险 |
(一) 抄袭与重复现象严重 |
(二) 制度设计偏重理想化 |
(三) 操作性不足 |
(四) 特色性缺乏 |
五、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人大要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 |
(二) 精选委托起草的立法项目 |
(三) 尽量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 |
(四) 选择适格的受委托方 |
(五)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六) 建立法案质量的评估制度 |
第六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实践探索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一) 对修正的《立法法》第53条的准确理解 |
(二)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目的的实现 |
(三)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协调与效率优势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条件 |
(一) 法律制度的保障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 |
(三) 工作人员立法能力的具备 |
(四) 立法资源的配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地方立法权扩容的困局与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央地关系视阈中的地方立法主体扩容 |
(一)核心目的:央地立法分权 |
(二)实然目的:回应地方经济和城市多样性发展的需求 |
(三)应然目的:解决地方立法权功能虚置的旧疾 |
二、实证分析中的现实图景 |
(一)以地域为轴的量化考察 |
1.总量上的比较。 |
2.地区量化对比。 |
3.地区立法项目分析。 |
(二)以权限为别进行的数据考察 |
1.总量上的比较。 |
2.地区的归类对比。 |
三、“被动式立法”的困局及其缘由 |
(一)央地事权不清造成立法“形式增长” |
(二)立法分权不明让地方立法“亦步亦趋” |
四、央地关系的优化与“自主型立法” |
(一)实现央地事权划分的法治化转变 |
(二)以“受益性原则”作为立法权划分的标准 |
(三)适度放开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 |
五、结语 |
(9)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实践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第二章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概述 |
2.1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
2.1.1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概念 |
2.1.2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特征 |
2.2 刑事缺席审判的类型 |
2.2.1 按照犯罪严重程度划分 |
2.2.2 按照缺席时间划分 |
2.2.3 根据被告人主观意愿划分 |
2.2.4 根据有无审判障碍划分 |
2.3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论争议 |
2.3.1 反对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由 |
2.3.2 支持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由 |
2.4 我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意义 |
2.4.1 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贪污腐败 |
2.4.2 维护法律权威 |
2.4.3 提高诉讼效率 |
2.4.4 更好地保护双方权益 |
第三章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规范分析 |
3.1 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
3.1.1 针对潜逃境外的被告人进行的缺席审判 |
3.1.2 针对患有严重疾病被告人的缺席审判 |
3.1.3 针对死亡被告人的缺席审判 |
3.2 具体程序 |
3.2.1 缺席审判案件的管辖和审判组织 |
3.2.2 传票和起诉状副本的送达方式 |
3.2.3 缺席审判中的辩护 |
3.2.4 上诉和抗诉 |
3.3 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对比 |
3.3.1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和功能 |
3.3.2 具体程序 |
3.3.3 与缺席审判程序的比较 |
第四章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域外经验 |
4.1 大陆法系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经验 |
4.1.1 德国 |
4.1.2 法国 |
4.2 英美法系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经验 |
4.2.1 美国 |
4.2.2 英国 |
4.3 国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比较 |
4.3.1 从被告人出庭的权利和义务角度分析 |
4.3.2 从案件的适用范围分析 |
4.3.3 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角度分析 |
4.3.4 从缺席审判后的救济方式分析 |
4.4 中外缺席审判制度的对比 |
第五章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
5.1 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关系混乱 |
5.1.1 适用案件范围重合 |
5.1.2 权利保障差别可能导致程序选择混乱 |
5.2 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 |
5.2.1 适用的范围狭窄 |
5.2.2 适用条件较繁琐 |
5.2.3 重新审理的规定过于笼统 |
5.3 被告人权利保障不完善 |
5.3.1 文书送达 |
5.3.2 对被告人的辩护权规定不严谨 |
5.3.3 被告人近亲属的上诉权未被限制 |
5.3.4 异议权行使过于宽松 |
5.4 立法技术不高 |
5.4.1 缺乏科学的立法和修法理念 |
5.4.2 修改体例不合理 |
5.4.3 立法技术不高 |
5.5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
5.5.1 区域分布不均衡 |
5.5.2 案件类型分布不均衡 |
5.5.3 司法裁判技术不规范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议 |
6.1 理顺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关系 |
6.2 完善法律适用 |
6.2.1 适当扩大适用范围 |
6.2.2 简便适用条件 |
6.2.3 细化重新审理的规定 |
6.3 完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
6.3.1 完善送达方式 |
6.3.2 有效辩护的要求 |
6.3.3 限制被告人近亲属的上诉权 |
6.3.4 限制提出异议 |
6.4 提高立法技术 |
6.4.1 树立正确的理念指引 |
6.4.2 提高立法技术 |
6.5 缺席审判制度的实践完善 |
6.5.1 各地要重视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 |
6.5.2 在实践中扩大适用类型 |
6.5.3 规范裁判技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
(二)研究路径 |
一、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内涵 |
(一)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概念阐释 |
(二)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范畴要素 |
二、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机构建制瑕疵且主体利益失衡: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建立部际协同并平衡各方利益: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三、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资金来源单一且缺乏科学标准: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拓宽资金渠道并科学设置标准: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四、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归责机制不清且缺乏监督机制: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归责机制并健全监督机制: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完善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四、略谈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纠纷多元化解的价值目标:和谐包容正义[J]. 王柱国,崔英楠.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3)
- [2]知行并重、经世致用的立法践行者——沈国明教授访谈录[J]. 沈国明,徐菁菁. 地方立法研究, 2021(04)
- [3]地方立法权运行失衡问题研究[D]. 仇博冰.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4]民主集中制视域下党内法规实施问题研究[D]. 王荣. 武汉大学, 2021
- [5]行政规划视域下的“先行先试”立法研究[J]. 马雁. 行政科学论坛, 2021(02)
- [6]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D]. 卫学芝. 山东大学, 2020(08)
- [7]从《吉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十七条谈地方立法的补位与前瞻性立法[J]. 尚鹏飞. 吉林人大, 2020(10)
- [8]地方立法权扩容的困局与优化[J]. 卓轶群. 江西社会科学, 2020(09)
- [9]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D]. 脱万松. 河北大学, 2020(08)
- [10]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D]. 芦莉. 西南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