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胡冲[1](2019)在《经济发达镇扩权改革背景下乡镇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研究 ——以信州区沙溪镇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基层政府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并逐渐形成一批经济发达镇。但由于这些经济发达镇现行所拥有的职、责、权与其发展前景并不匹配,需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一形式,来进行扩权改革,被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并通过优化机构设置、改革人事管理、理顺条块关系、划分事权责任等,实现权限承接、简化审批、推进执法、加强服务,从而提升乡镇政府治理能力。本文以分权理论和现代治理理论为基础,以信州区沙溪镇作为研究的对象,分析了沙溪镇进行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根据其扩权改革的具体举措以及走访调研的资料分析,进一步挖掘沙溪镇扩权改革过程中政府治理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权力下放和承接不畅,权力寻租和异化风险增加,放权、用权缺乏法律保障,权力行使个体能力有限等问题。分析存在问题背后的原因,主要有思想观念和相互利益存在痛点、制度和体制建设存在堵点、权力监督保障存在难点、干部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存在盲点。本文通过借鉴国内外基层政府治理以及扩权改革的相关经验,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巩固思想基础;二是改革财政体制,提供物质保障;三是完善法律保障,推进改革合法化;四是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督实效;五是提升干部能力,强化队伍建设。
张牧遥[2](2017)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代社会的自然环境危机已经不由我们继续“任性”于“私益”与“经济目标”,自然资源环境的公益使命甚至要求我们“刻意”关注“公益”与“生态目标”。那么寄望于延续民法物权及其理论框架,只需对其进行适度松绑的所谓“社会化”救赎恐怕无法完成兼顾私益与公益的大任。毕竟自然资源并非一般“物”,它是一类特殊财产。它的特殊性,以及其上所负担的特殊使命促使我们从公法视角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研究之现行、主流的私法模式予以批判性思考,以开辟新的思路,探寻更为科学、合理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建构。按照这种构想,首先应该看到,在长期民法物权化模式影响下,我们对自然资源使用的基本形态认识并不合理,并未充分注意到自然资源特殊性与人的多元化需要之间所可能存在的秩序性对级,因此也就无法对自然资源使用形态进行科学、完整的类型化。而使用形态的类型化是否科学、合理则又直接影响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型化以及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所以,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准确分类就成为一个源头性问题。应该从充分关照自然资源的多元属性,并以其与人的多元需要之间的双向对级关系为基础,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对应划分为生存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公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四类;其中,前三类实质上应属于自由权范畴,不可物权化,唯有第四类,即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方可物权化。一般认为,这种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在我国即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学界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进行研讨的主流模式仍是民法物权化模式。近年来,学者们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的热烈讨论中,也会或多或少地附带讨论这一问题,但对它关注的广度和深度显然不够。而且,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客体、内容、行使、保护等方面实际上都与传统民法物权存在诸多差异,它不仅体现了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关系,更体现了划分国家与个人界线,并主要由国家“间接干预”资源利用,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使用问题上之公共价值的公权性特征。也就是说,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虽具有物权属性,但却不宜直接将之定性为民法物权。由于它不仅涉及权利和权力的动态平衡问题,还涉及私益和公益的协作问题;自然资源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不仅具有“生态屏障”的重大价值,而且还深刻牵动资源利益的公平正义价值。所以,相较而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上所寄予的公共价值更应具有优先性。考虑到实现和维护这种公共价值,通常需要为此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取得、到行使、再到保护附加诸多公法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与民法物权所谓之“财产的社会义务”应有本质区别,后者的主要目标仍是实现和保护私益。这些都为我们从公法视角去认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提供了支持,故而,宜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定位为一种公法物权。以此为基线,关照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取得、行使和保护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主要从公法学视角去探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就成为一种有别于民法物权化模式的新的径路与方法。由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价值目标上既要尊重私益,更要维护公共利益,所以,在这种权利取得上的全球性经验是国家干预的介入,但由于这种权利又是一种物权、财产权,从便利物的流通和增加财富的角度来看,市场机制的引入和利用也必须得到重视。所以,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就成为此处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应结合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理论和实践,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基本路径是,在尊重国家干预的基础上,从公共行政革新和规制变革之中寻找启示,通过从传统行政法向激励行政法的转变,将激励这一市场化机制引入行政法,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更为科学、合理,形成政府和市场合作共治的格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主体、客体上的特殊性,以及其价值目标的特殊性都使其权利行使具有一定特殊性,为适应这些特殊性并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客体等方面的实践问题寻找解决方案,必须在尊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受限的大局下,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进行限制式重构,具体是,个人主体性的尊重、强化和保障,公益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尊重,以及经营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限制。对于客体问题,在厘清理论纷争和机制构设需要的基础上,宜将其客体统一定位为自然资源自身。在行使方式上,竞争性、排他性和有偿性体现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物权属性,结合使用目的、方式、时间、范围、工具等方面的公法限制,则正体现和回应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公法物权属性,以及其应有别于民法物权法律机制的需要,其法律规范之适用可以准用物权法。正是因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由来、性质、取得、行使等方面具有诸多特殊性,所以,对这种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一定独特之处,公法保护方法吸收了私法保护方法使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不可能或者不需要适用私法保护方法。
马英杰[3](2008)在《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法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的管辖海域约300万平方千米。海洋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生物资源。很多现在已经属于珍贵濒危的海洋生物如海豹、海豚、鲸鱼、儒艮、海龟、中华鲟、鲸鲨、姥鲨曾经成群结队的游弋在我国的海域中,有的甚至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数量还很多,可以供人进行捕捞。它们对于维护海洋生态健康起着重要的作用,为各种科研活动提供了实验材料,为人们提供了食物、医药、工业原料、观赏物品、礼品等,满足了人们的各种生活需要,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它们现在在我国海域已经难觅踪影,人们除了能够买票到水族馆观赏到这些海洋生物外,几乎不知道它们还有什么其他作用,更别说将它们作为食物或者生活用品了。为了不至于永远的失去这些美好的生物,人们不得不将它们以各种形式保护起来。为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我国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渔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还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等国际公约;建立了一系列的保护制度,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发展过快,法律制度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满足不了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我国海域中的珍贵濒危物种的数量仍然呈下降的趋势。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对我国的海洋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研究,对照我国海洋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实践情况,找出不足,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以期研究的结果能为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的保护提供参考。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论述了珍贵濒危动物以及它们的价值,重点论述了我国的珍贵濒危海洋生物。第二章介绍了我国珍贵濒危动物的立法概况,对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在我国珍贵濒危动物保护立法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分析,提出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是我国珍贵濒危保护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章介绍了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的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第四章论述了我国珍贵濒危海洋生物种群的保护,包括珍贵濒危海洋野生动物的分级、特许利用、资源费的收取、拯救措施,最后提出了完善海洋珍贵濒危生物种群保护的法律措施。第五章论述了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栖息地环境的保护,包括海域使用的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生存环境的监测、污染控制和保护区制度。提出了完善珍贵、濒危海洋生物栖息地保护的法律措施。第六章论述了几种特殊的海洋动物的立法保护,提出对海洋哺乳动物、海龟和鲨鱼进行单独立法保护。第七章论述了海洋入侵物种对海洋物种的危害,介绍了国际上生物入侵有关的法律,提出了我国防治海洋入侵物种的法律构想。本文提出我国应当参照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标准,订立我国珍贵濒危海洋野生动物的分级标准;根据环境的变化适时修订国家和地方保护的珍贵濒危海洋野生动物名录;对于每一种列入保护名录的珍贵濒危海洋野生动物要单独指定保护计划进行种群恢复;国家立法并采取有力措施鼓励进行珍贵濒危海洋动物的研究和养殖,对于达到一定数目的种类鼓励利用;单独立法保护特殊海洋物种,如哺乳动物、海龟和大型鲨鱼;采取措施控制外来物种入侵。
王亚文[4](2020)在《风险社会下提升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内外不确定因素剧增,我国面临各种可预见与潜在风险挑战增加。为防范各项重大风险挑战,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加强各级政府应急管理能力尤为迫切。《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国家层面应急管理进行改革,组建应急管理部,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机关的派出机构,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中占据重要位置。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的建设对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繁荣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由于我国地域广大,面临风险剧增,地方应急工作建设与面临的突发事件状况存在差异;国家机构对国家应急管理体系进行了调整,地方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现状发生改变,也存在系列问题。文章以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建设为主线,运用文献研究法与定性分析法对我国地方政府应急管理体系进行研究。通过对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的社会背景进行介绍,说明提升地方政府应急能力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整理并分析国内外风险社会与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文献研究成果,指出风险社会下,国家应急管理体系革新后关于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探究方面文章相对缺乏的学术现状。文章的第一章对风险社会、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重点对风险社会的特征、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角色作用、政府应急管理能力进行说明;对风险社会理论与治理理论进行阐述。第二章从组织机制、法律体系、预案建设和应急保障四方面对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现状概括分析。第三章主要分析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不健全、应急保障建设滞后、应急联动阻碍多是影响我国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提升的主要障碍。第四章提出提升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的有效路径,涵盖应急法律建设、完善问责与责任落实机制、多主体参与、引进科学技术四大路径。
戴孟勇[5](2010)在《狩猎权的法律构造——从准物权的视角出发》文中认为狩猎权产生于土地/水资源所有权和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其客体是特定的狩猎场所和生活于其中的可猎捕野生动物,其内容由狩猎场所的使用权、实施狩猎行为的权利和取得猎获物所有权的权利共同构成。我国物权立法虽然回避了狩猎权的定性问题,但从狩猎权的性质及其与捕捞权的关系来看,仍应将其作为准物权处理。在法律效力上,狩猎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在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方面,则表现出特殊性。不同类型的狩猎权,在取得条件、取得程序以及可否处分等方面,应当有所不同。狩猎权的权利变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李洋[6](2012)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地方环境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江西一直重视地方环境立法,现已形成由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保护以及循环发展和其他立法四大类法规构成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地方环境法规体系。但该体系中还存在立法理念未把生态利益摆在首位、地方特色不鲜明、与国家法律法规不协调及内部存在一定冲突和矛盾等问题。对此,江西应当在先进的立法理论指导下,突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地域环境特色和核心环境资源要素,建立健全相关环境法规规章,构建更加完善的地方环境法规体系,以为生态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本文共分为三个章节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立法体系的构建展开了论述和探讨。第一章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理论上的分类即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保护以及循环发展四个方面,并且对现行法律法规从发布主体以及发布修正时间上进行了梳理。此外,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现行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了了论述。得出的主要问题有:立法理念未把生态利益摆在首位、重复国家立法多,地方特色不鲜明、在结构和内容上还存在不协调。第二章针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立法的问题,相关学者也进行了体系重构的思考,笔者在此基础上采取了先“破”后“立”的方式,提出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体系构建的新思考,此处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也是文章的论点所在。笔者提出了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为主干,并对对需要重新制定、需要修改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根据环境法基本理论进行了重新的分类,即生态保全类、污染防治类、循环经济类和环境程序类四个方面,并展开了分别论述。第三章针对鄱阳湖现行的法律法规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健全完善管理体制、完善现行环境法律制度、完善法律责任共三个方面。
王贵松[7](2010)在《法院对法律冲突问题的应对:现状与前瞻》文中指出面对法律冲突,作为司法者的法院不能不有所作为,其具体作为则需以合乎法院宪法地位的方式进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为了适用相互冲突的法律,要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其他机关解释、裁决,要么在法院系统内部作出判断选择,根据冲突规则在相互冲突的法律中小心翼翼地选择适用,甚至作出了一定的评价。上述做法取得了维护法制统一的良好效果,但亦存在一定问题。为了让法院履行通过审判维护法律秩序统一的职责,实现"国家的审判机关"的宪法定位,一方面法院应当恪守司法权的界限,另一方面法律应当明确赋予法院一定的选择乃至评判的权力。
陈静波[8](2014)在《翻译报告:《九江市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英译过程中目的论的运用》文中研究说明法律语言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具性语言,法律翻译具有词语正式化、术语广泛化、结构重复化以及格式标准化等特征。法律翻译在不同文明的交往过程中担任着解决争端、维护统治等角色。随着翻译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法律翻译已经从最初词对词、句对句的简单直译,发展到现在应用各种翻译理论进行严格、系统的翻译。其中,功能主义翻译学派的核心理论——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一种人类有目的的行为,翻译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过程,这为法律文本功能和法律效力的实现,提供了一个自上而下的理论指导框架。本文是在翻译实践项目基础上写出的翻译报告,文中所论述的翻译实践材料选自《九江市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一章节,其主要内容是就违反渔业法所规定的行为给出具体的行政处罚规范。本报告在总结和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目的论的三大法则,即目的法则、连贯法则和忠实法则用于指导法律翻译实践,旨在探索法律文本英译的技巧与策略,并由此得出结论:目的论可以有效地指导译者选择恰当的策略进行法律文本英译,从而提高法律文本的翻译质量。
翟玲玲[9](2009)在《西部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法制保障体系构建研究 ——以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为切入点》文中研究表明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的重要文明形态,是社会文明体系的基础。生态文明的提出是继工业文明后的更高一级的社会形态,它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交互作用,共同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我国要建设生态文明,这是我们党科学发展观、和谐发展理念的升华,是党的执政兴国战略的新发展。人类进入到工业文明时代后,一味地对自然资源进行索取和掠夺式的开发,破坏了自然环境的基本生态过程和自然再生产的能力,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基于此,一种新的文明——生态文明的出现就成为历史的必然。目前,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问题极为严峻,生态保护建设任务极其艰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矛盾异常突出。良好的生态法制是西部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然而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制体系仍不完善,缺乏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环境基本法亟待修订,中央生态环境法结构和内容都需完善。西部民族地区生态法制建设极其薄弱,难以适应西部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为此,本文从分析我国和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立法现状入手,深入分析研究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特别是西部民族地区根据其生态环境极其脆弱、经济发展落后的严峻现实,加快制定和完善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建设。
彭波[10](2014)在《我国跨行政区湖泊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湖泊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治理问题,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公共管理事务。我国很多湖泊的自然分布与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湖泊开发保护等治理问题常常在不同的行政区之间进行。而跨行政区湖泊治理问题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各要素相互之间的协调,同时也涉及到区域间的协调合作、社会参与等诸多因素。县市区域内的湖泊治理往往效果较好,但跨县市以上行政区的湖泊治理问题往往比较突出。跨行政区湖泊治理问题主要表现为湖泊生态恶化、过度利用,管理体制不顺、协调合作受阻,相关法规不完善、保障困难,社会氛围不浓、公众参与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督、难以问责等。跨行政区湖泊治理问题不是单纯的公地悲剧问题,也不是单纯的囚徒困境博弈问题,依靠传统的行政机制或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解决我国跨行政区湖泊治理问题。如何有效解决跨行政区湖泊治理问题,需要系统深入的研究。本文对跨行政区湖泊治理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为后文奠定基础,接着对国内外经验教训和启示进行梳理,并通过跨行政区湖泊治理问题的实践、经验教训,深刻分析我国跨区域湖泊治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产生问题背后的原因,从而解析跨行政区湖泊治理的机理,优化跨行政区湖泊治理的新框架,并以跨市级行政区的梁子湖治理为例,对治理机制和框架进行实证分析,最后得出本文研究的结论。对跨行政区湖泊治理的问题和原因的分析是本文的重点内容。本文从生态环境、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社会参与和监督执法等几个方面分析了跨行政区治理的问题。从生态环境上来说,存在湖泊污染退化,过度利用的问题。从治理体制机制上来说,存在各部门职能分割交叉,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利益共享机制。从法治角度来看,存在湖泊流域水资源治理法律法规的缺失,立法内容不协调,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从社会参与来讲,湖泊流域居民利益往往被忽略,民间力量弱小,公众参与湖泊治理缺乏制度保障的问题普遍存在。从政府治理的监督执法角度看,也存在政府执法偏弱,环保指标偏软,政绩观偏差,难以问责的问题。对于问题背后的内在原因,本文研究认为,由于跨行政区湖泊是“公共池塘资源”,容易出现利益冲突,治理上存在天然的矛盾。跨行政区湖泊治理中的治理主体之间信任基础不牢,缺乏有效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措施。协调合作机制不健全,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机制刚开始建立,地方政府与其它主体之间的合作机制很少。利益共享不明,跨行政区湖泊流域利益共享和生态补偿的机制尚不健全,存在湖泊流域周边政府重开发利用、轻生态保护的问题。湖泊治理的投入不足,公共财政资金更倾向于建设性项目的投入,对治理类的资金投入较少。社会参与渠道不畅,企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治理主体的作用都还没有充分发挥。在分析问题及原因的基础上,本文论证设计了我国跨行政区湖泊治理的优化框架。要建立完善的横向和纵向的协作合作机制、规制管理机制、利益共享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健全现行湖泊治理法律体系,选择相适应的湖泊管理机构,保障各项湖泊治理措施的执行和实施,推进湖泊治理制度的有效运作。最后,本文以目前湖北省典型的跨市级行政区湖泊——梁子湖为例,针对当前的主要问题,对其治理思路、模式、体制机制等方面提出优化方案,并总结全文。
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经济发达镇扩权改革背景下乡镇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研究 ——以信州区沙溪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关于经济发达镇的界定 |
2.1.2 关于扩权改革的界定 |
2.1.3 关于乡镇政府治理的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2.1 分权理论 |
2.2.2 治理理论 |
2.2.3 现代化治理理论 |
第3章 沙溪镇扩权改革实践探索 |
3.1 沙溪镇基本概况 |
3.2 沙溪镇进行经济发达镇扩权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
3.2.1 镇政府职能不能满足现行经济发展需求 |
3.2.2 镇政府财力不能适应其承担的事权责任 |
3.2.3 镇政府公共服务不匹配群众的公共需求 |
3.2.4 镇政府的执法体制不适应目前执法诉求 |
3.3 沙溪镇进行经济发达镇扩权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
3.3.1 社会效能能够得到提升 |
3.3.2 公共服务能够得到提质 |
3.3.3 运转机构能够得到精简 |
3.4 沙溪镇进行经济发达镇扩权改革的具体探索 |
3.4.1 扩大管理权限,增强发展动力 |
3.4.2 创新管理体制,优化组织架构 |
3.4.3 推进配套改革,增强发展活力 |
第4章 扩权过程中沙溪镇政府治理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扩权过程中沙溪镇政府治理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
4.1.1 权力下放和承接不畅 |
4.1.2 权力寻租和异化风险增加 |
4.1.3 放权、用权缺乏法律保障 |
4.1.4 权力行使个体能力有限 |
4.2 扩权过程中沙溪镇政府治理能力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思想观念和相互利益存在痛点 |
4.2.2 制度和体制建设存在堵点 |
4.2.3 权力监督保障存在难点 |
4.2.4 干部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存在盲点 |
第5章 进一步提升沙溪镇政府治理能力的对策建议 |
5.1 国内外基层政府治理实践经验 |
5.1.1 国外可借鉴的基层政府治理实践经验 |
5.1.2 国内可借鉴的乡镇政府治理实践经验 |
5.2 提升沙溪镇扩权改革背景下政府治理能力的对策建议 |
5.2.1 统一思想认识,巩固思想基础 |
5.2.2 改革财政体制,提供物质保障 |
5.2.3 完善法律保障,推进改革合法化 |
5.2.4 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督实效 |
5.2.5 提升干部能力,强化队伍建设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上饶市信州区赋予沙溪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
(2)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二、域内外研究概况 |
(一)域外相关研究概况 |
(二)域内相关研究概况 |
三、框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一)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 |
第一节 自然资源使用的现代价值 |
一、何谓“自然资源” |
二、人与自然关系简史:从蛮荒到文明 |
三、生态文明的启示:既要效率也要公平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理论 |
一、域外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二、我国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意义 |
第三节 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变迁 |
一、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类型学思考 |
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与方法的发展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新观念 |
一、主-客互动关系视域下的分类基准 |
二、对目前我国学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及其观念的进一步反思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新观点的提出 |
四、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新观念的价值与规范实证 |
第二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第一节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性质 |
一、何谓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属性质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一、关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属性的学说之争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公法物权属性的进一步厘定 |
第三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取得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基础 |
一、何以成为基础 |
二、究竟以何为基础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政府与市场的分立与合作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完善 |
一、政府与市场合作: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完善的方向 |
二、完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基本策略 |
第四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主体 |
一、公共秩序视角下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认知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配置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主体的限制式再构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之争:权利还是自然资源自身 |
二、不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分析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客体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
一、排他行使 |
二、有偿行使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限制 |
一、限制的形式与表现 |
二、限制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五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规范适用 |
一、实体规范准用物权法 |
二、程序规范主要适用相关行政法 |
第五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概说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统一公法保护方法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的重点与难点 |
第二节 行政机关撤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限制和补偿 |
一、撤销行政许可与信赖保护 |
二、合法还是违法:变更或撤回特许使用权的典型事件思考 |
第三节 行政违法侵犯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与责任 |
一、行政违法侵权一般理论 |
二、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 |
三、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1.珍贵濒危海洋动物 |
1.1 珍贵濒危动物及其价值 |
1.1.1 珍贵濒危动物 |
1.1.2 珍贵濒危动物的价值 |
1.2 珍贵濒危海洋动物 |
1.2.1 珍贵濒危海洋动物 |
1.2.2 我国的珍贵濒危海洋动物 |
2.我国珍贵濒危动物与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法 |
2.1 我国珍贵濒危动物保护立法 |
2.1.1 我国珍贵濒危动物保护立法的历史 |
2.1.2 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体系 |
2.2 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法及其在我国珍贵濒危动物法中的地位 |
2.2.1 有关法律法规对保护珍贵濒危海洋动物的规定 |
2.2.2 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适用珍贵濒危动物保护法 |
3.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的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 |
3.1 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遵循的原则 |
3.1.1 珍贵濒危海洋野生动物资源国有原则 |
3.1.2 统筹协调原则 |
3.1.3 整体保护原则 |
3.1.4 因地制宜原则 |
3.1.5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
3.2 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
3.2.1 调查建档制度 |
3.2.2 保护规划制度 |
3.2.3 种群的保护制度 |
3.2.4 栖息地环境的保护制度 |
3.2.5 损害补偿制度 |
4.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种群的保护 |
4.1 珍贵濒危海洋动物的分级 |
4.1.1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分级 |
4.1.2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等级 |
4.1.3 美国濒危物种法案濒危物种等级 |
4.1.4 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级 |
4.1.5 《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的濒危等级 |
4.2 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的特许利用 |
4.2.1 捕捉和驯养繁殖 |
4.2.2 运输和出口 |
4.2.3 科学研究和外国人考察海洋野生动物的规定 |
4.2.4 保护行动 |
4.3 捕捉珍贵濒危海洋濒危海洋动物收取资源保护费 |
4.4 拯救措施 |
4.4.1 迁地保护 |
4.4.2 离体保存 |
4.4.3 对珍贵濒危海洋生物的急救 |
4.4.4 人工增殖放流措施 |
4.5 完善海洋生物种群保护的法律措施 |
4.5.1 修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
4.5.2 在法律上确定珍贵、濒危海洋野生动物的具体的分类标准 |
4.5.3 调整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海洋野生动物的名录 |
4.5.4 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的各个海洋物种制定恢复计划 |
4.5.5 立法鼓励对珍贵濒危海洋生物的人工养殖 |
4.5.6 立法鼓励对没有灭绝危险的海洋动物加以合理的利用 |
5.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栖息地环境保护 |
5.1 我国的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区 |
5.1.1 我国的珍贵濒危动物保护区制度 |
5.2.2 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区制度及其建设 |
5.2 珍贵濒危海洋动物栖息地环境保护 |
5.2.1 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对珍贵濒危海洋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
5.2.2 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对珍贵濒危海洋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
5.2.3 海洋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监测对珍贵濒危海洋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
5.2.4 海洋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污染控制和环境应急处理制度对海洋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
5.3 加强珍贵濒危海洋动物栖息地保护的措施 |
5.3.1 确定海洋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主管部门 |
5.3.2 加强海岛生态环境保护 |
5.3.3 对海岸生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
6.特殊海洋动物的保护 |
6.1 海洋哺乳动物保护 |
6.1.1 我国的海洋哺乳动物 |
6.1.2 国外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 |
6.1.3 制定我国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利用促进法 |
6.2 海龟的保护 |
6.2.1 我国的海龟 |
6.2.2 国外海龟保护法 |
6.2.3 完善我国海龟保护立法的构想 |
6.3 鲨鱼的保护 |
6.3.1 鲨鱼资源及消费情况 |
6.3.2 鲨鱼的保护 |
6.3.3 完善我国鲨鱼保护立法的构想 |
7.控制入侵物种对珍贵濒危海洋动物的损害 |
7.1 海洋入侵物种的危害 |
7.2 控制入侵物种危害的国际法和国内法 |
7.2.1 国际公约 |
7.2.2 外国法 |
7.3 完善我国防治海洋入侵物种的立法构想 |
8.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马英杰简历 |
发表的学术成果 |
(4)风险社会下提升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1.主要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外文献研究 |
2.国内文献研究 |
第一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1.1 风险社会相关概念的界定 |
1.1.1 风险社会的概念 |
1.1.2 风险社会的特征 |
1.2 地方政府概述 |
1.2.1 地方政府的内涵与特征 |
1.2.2 地方政府的层级 |
1.2.3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角色 |
1.3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的概念 |
1.3.1 应急管理的概念 |
1.3.2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 |
1.4 理论基础 |
1.4.1 风险社会理论 |
1.4.2 治理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现状 |
2.1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组织机制 |
2.1.1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纵向组织机制 |
2.1.2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厅局内设组织机制 |
2.2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法律建设 |
2.2.1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法律体系构成 |
2.2.2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法律修正 |
2.3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预案建设 |
2.3.1 国家应急预案体系 |
2.3.2 地方政府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
2.4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保障机制 |
2.4.1 地方政府应急物资管理 |
2.4.2 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
第三章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建设中存在问题 |
3.1 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不健全 |
3.1.1 地方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缺少统一规范标准 |
3.1.2 应急管理法律稳定性不强 |
3.1.3 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差 |
3.2 应急保障建设慢 |
3.2.1 应急保障意识不强,应急物资储备能力相对低 |
3.2.2 应急救援力量综合能力有待提高 |
3.3 应急协调联动阻碍多 |
3.3.1 分级响应机制效力低,问责机制不健全 |
3.3.2 应急法律宣传不到位 |
第四章 提升我国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的实现路径 |
4.1 完善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 |
4.1.1 规范地方应急法律编制,快速应对各种不确定风险 |
4.1.2 健全应急预案演练机制,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
4.1.3 普及应急知识,加大应急管理法律的宣传力度 |
4.2 明确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的问责机制 |
4.2.1 完善问责机制,压实属地责任 |
4.2.2 加强政府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4.3 加强地方政府应急保障建设 |
4.3.1 提高政府领导的思想认识,加大应急保障投入 |
4.3.2 培育多元主体,激活应急保障效能 |
4.4 改进科学技术,提升应急效能 |
4.4.1 建立地方应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
4.4.2 加快机械化自动化进程,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5)狩猎权的法律构造——从准物权的视角出发(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争议中的狩猎权 |
二、狩猎权的法律特征 |
(一)狩猎权产生于土地/水资源所有权和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 |
(二)狩猎权的客体具有复合性和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
(三)狩猎权的内容比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典型用益物权复杂 |
(四)狩猎权受到公法的较多限制 |
三、狩猎权的权利属性 |
四、狩猎权的法律效力 |
(一)狩猎权的排他效力 |
(二)狩猎权的优先效力 |
(三)狩猎权的追及效力 |
(四)狩猎权的请求权 |
五、狩猎权的理论分类 |
(一)特许狩猎权与一般狩猎权 |
1. 特许狩猎权 |
2. 一般狩猎权 |
(二)生存性狩猎权、娱乐性狩猎权、商业性狩猎权、防护性狩猎权与公益性狩猎权 |
1. 生存性狩猎权 |
2. 娱乐性狩猎权 |
3. 商业性狩猎权 |
4. 防护性狩猎权 |
5. 公益性狩猎权 |
六、狩猎权的权利变动 |
(一)狩猎权的设立 |
1. 特许狩猎权的设立 |
2. 一般狩猎权的设立 |
(二)狩猎权的转让 |
(三)狩猎权的消灭 |
1. 狩猎权原则上可因狩猎权人的抛弃行为而归于消灭。 |
2. 狩猎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 |
3. 狩猎权因目的实现而消灭。 |
4. 因违法行使狩猎权或非法转让狩猎权而被吊销狩猎证。 |
(6)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地方环境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地方环境立法现状 |
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地方环境立法概况 |
(一) 污染防治类法规 |
(二) 自然资源保护类法规 |
(三) 生态保护类法规 |
(四) 循环经济类法规 |
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地方环境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立法理念尚未把生态利益摆在首位 |
(二) 重复国家立法内容较多且缺乏地方特色 |
(三) 在结构和内容上还存在较多不协调的地方 |
第二章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地方环境法规体系构建的思考 |
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地方环境法规体系构建的主要内容 |
(一)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法规体系构建之基本法规 |
(二)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法规体系构建之综合法规 |
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法规体系构建的特点 |
(一) 结构上充分考虑了现行法规体系 |
(二) 内容上突出了生态经济区的核心环境要素 |
(三) 构建中紧密结合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 |
第三章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地方环境立法的完善建议 |
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管理体制的完善建议 |
(一) 完善综合管理机构的职能 |
(二) 完善相关市县的配合机制 |
(三) 完善管理过程中的专家参与和公众参与 |
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 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
(二) 完善“三同时”制度 |
(三) 完善总量控制制度 |
三、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 |
(一) 增加按日计罚制度的内容 |
(二) 增加限期治理与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 |
(三) 增加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7)法院对法律冲突问题的应对:现状与前瞻(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法院应对法律冲突的基本路径 |
(一)送请其他机关解释、裁决 |
(二)法院自行判断选择 |
三、法院应对法律冲突的基本规则 |
(一)冲突的类型及其判断标准 |
(二)法院实际应用的冲突规则 |
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2. 新法优于旧法。 |
3.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四、法院应对法律冲突时的权限 |
(一)冲突规则与法院的选择适用权 |
(二)审判说理与法院的法律评价权 |
五、结语 |
(8)翻译报告:《九江市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英译过程中目的论的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任务背景 |
1.2 文本介绍 |
1.3 研究意义 |
1.4 翻译过程描述 |
1.4.1 译前准备 |
1.4.2 翻译过程 |
第二章 目的论综述 |
2.1 目的论主要内容 |
2.2 目的论国外研究与发展 |
2.3 目的论国内研究与发展 |
第三章 案例分析 |
3.1 目的性原则的运用 |
3.1.1 实现语体规范性 |
3.1.2 保证译文准确严谨 |
3.2 连贯性原则的运用 |
3.2.1 词性转换法 |
3.2.2 主被动转换法 |
3.2.3 删减法 |
3.3 忠实性原则的运用 |
第四章 实践总结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西部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法制保障体系构建研究 ——以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生态文明概述 |
1.1 生态文明的内涵及特点 |
1.1.1 生态文明的内涵 |
1.1.2 生态文明的特点 |
1.2 生态文明与其他文明的关系 |
1.3 生态文明与生态法制的关系 |
第二章 西部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法制保障体系现状 |
2.1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法制保障体系现状概述 |
2.1.1 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结构 |
2.1.2 我国现行国家环境法律体系的内容 |
2.2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法制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
2.2.1. 结构性问题 |
2.2.2. 内容性问题 |
2.3 西部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法制保障体系现状概述 |
2.4 西部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法制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
2.4.1 结构性问题 |
2.4.2 内容性问题 |
第三章 国外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做法及经验借鉴 |
3.1 俄罗斯生态法体系 |
3.2 美国环境法律体系 |
3.3 欧盟环境法律体系 |
3.4 日本环境法律体系 |
3.5 国外生态法律体系建设及其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法制保障体系的构想 |
4.1 完善国家生态环境法制体系 |
4.2 完善西部民族地方生态环境法制体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跨行政区湖泊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 主要基础理论 |
1.4 研究方法和思路 |
1.5 研究内容及预期创新 |
2 我国主要跨行政区湖泊治理概况 |
2.1 我国跨行政区湖泊治理的背景 |
2.2 跨省级行政区的太湖治理情况 |
2.3 跨市级行政区的鄱阳湖治理情况 |
2.4 跨县级行政区的滇池治理情况 |
2.5 本章小结 |
3 国外跨行政区湖泊治理的经验启示 |
3.1 欧盟湖泊治理的流域综合管理经验 |
3.2 澳大利亚艾尔湖治理的协商合作经验 |
3.3 北美五大湖治理的信任和利益共享经验 |
3.4 日本琵琶湖治理的社会参与经验 |
3.5 本章小结 |
4 我国跨行政区湖泊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过度利用导致湖泊生态恶化 |
4.2 法规不完善使得治理缺乏保障 |
4.3 管理体制不顺使得合作难以实现 |
4.4 公众参与不足缺乏社会氛围 |
4.5 监督不力难以追责 |
4.6 本章小结 |
5 跨行政区湖泊治理问题的原因解析 |
5.1 公地悲剧的内在矛盾 |
5.2 信任和法治基础缺乏 |
5.3 协调合作机制梗阻 |
5.4 利益共享和投入机制缺失 |
5.5 社会参与渠道不畅 |
5.6 本章小结 |
6 跨行政区湖泊治理体制机制框架设计 |
6.1 选择有效治理的湖泊管理机构 |
6.2 建立健全湖泊治理法律法规体系 |
6.3 健全协调合作机制 |
6.4 优化规制管理机制 |
6.5 创新投入和利益共享机制 |
6.6 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 |
6.7 本章小结 |
7 实证案例:以梁子湖为例 |
7.1 梁子湖基本情况 |
7.2 梁子湖治理现状及问题 |
7.3 梁子湖治理优化方案建议 |
7.4 本章小结 |
8 结论和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主要创新 |
8.3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经济发达镇扩权改革背景下乡镇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研究 ——以信州区沙溪镇为例[D]. 胡冲. 南昌大学, 2019(01)
- [2]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D]. 张牧遥. 苏州大学, 2017(04)
- [3]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法律研究[D]. 马英杰. 中国海洋大学, 2008(11)
- [4]风险社会下提升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路径研究[D]. 王亚文. 山西大学, 2020(01)
- [5]狩猎权的法律构造——从准物权的视角出发[J]. 戴孟勇. 清华法学, 2010(06)
- [6]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地方环境立法研究[D]. 李洋. 江西理工大学, 2012(07)
- [7]法院对法律冲突问题的应对:现状与前瞻[J]. 王贵松. 法商研究, 2010(02)
- [8]翻译报告:《九江市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英译过程中目的论的运用[D]. 陈静波. 江西师范大学, 2014(06)
- [9]西部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法制保障体系构建研究 ——以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为切入点[D]. 翟玲玲. 西北民族大学, 2009(06)
- [10]我国跨行政区湖泊治理研究[D]. 彭波. 华中科技大学, 2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