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刻录光盘的方法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李凌旭[1](2019)在《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然而当前在我国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其主要从传统的刑法注释学立场展开研究,系统的教义学研究尚付诸阙如。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教义学的角度对其展开研究,在深化本罪理论研究的同时期待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第一章主要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定、立法理由以及教义学困境进行了研究。本罪罪名源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为独立的罪名。本罪是符合刑法第300条第1款相关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属于邪教组织犯罪。本罪属于结果犯、行政犯(法定犯),另外本罪既非目的犯也非复行为犯。我国刑事立法者基于法益保护原则以及从刑罚规制的合目的性角度制定本罪,然而本罪的司法实践却出现了一些偏差,这主要是由于司法实践中未自觉运用教义学中的类型化思维,忽视了理论模型的指引意义。就本罪教义学理论模型构建本身而言,其也未以相应价值为归依。第二章重点对本罪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从事实层面看,邪教组织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不正当、不正派的宗教;从规范层面看,邪教组织是指具持续性、制度化的阶层性、理性的内部规范性的侵犯法益的违法宗教。邪教组织和邪教并不相同。本罪的实行行为为组织、利用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属本罪构成要件之结果。本罪组织行为的规范含义为建立邪教组织或维持其存续状态的行为,本罪利用行为的规范含义为采取蒙骗等各种手段使邪教组织为行为人所用的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属非物质性结果。本罪中的“法律”有两种,分别为罪状中的“法律”以及罪名中的“法律”。罪状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而罪名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本罪“实施”之规范含义是指社会中的各类主体(包括政府机关)运用和依照法律规范自己行为的总和及由此而产生了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的状态。“破坏”之规范含义是指妨碍或者侵害。本罪的主观罪过只能为故意,行为人对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应有认识,并有实现本罪事实的意图。此外,本罪也存在法律事实错误以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错误的场合。第三章主要聚焦于本罪违法性阻却事由研究。违法性的本质是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且不具有社会相当性时,才具有违法性。对于违法性的判断应该采取客观标准,应坚持违法相对性作为其判断基准。本罪主要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是作为职务行为的卧底侦查行为。其又可分为卧底侦查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仅至未遂的情形以及卧底侦查行为达至既遂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在考虑其法益侵犯性的同时考虑到该行为是出于侦查的目的,手段也是基于该目的而实施的,且手段也具有社会相当性,应认为其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该行为虽然该当本罪构成要件,但是在违法性判断阶段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该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但是可以认为该行为是为了执行侦查命令而从事的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阻却违法性。二是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人因行使宪法权利而产生了破坏法律实施后果的,阻却违法。三是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不属于本罪的违法阻却事由。第四章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责任阻却事由研究。我国的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能力,也是刑罚适应能力。本罪行为人因精神病而影响责任能力之判断,应坚持混合方法,法官对于行为人参加邪教组织致降低或丧失责任能力应判断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此外,行为人智商低下或文化水平低并不影响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本罪适用期待可能性有法规依据以及法理依据,对本罪期待可能性之判断应坚持行为人标准,行为人因穷困或个人特殊原因而参加邪教组织并从事本罪之情形、因受胁迫而从事本罪之情形以及因从小生长于邪教组织家庭而从事本罪之情形均属于行为人期待性降低或欠缺之情形。另外,在本罪确信犯的场合,行为人仍然具有期待可能性。本罪中违法性意识的对象应是对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禁止规范或者评价规范违反的认识,但不包括刑法可罚性、法定刑的认识。行为人因文化程度低、智商低下、生活经历等原因而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的场合,应合理对其进行认定。在确信犯的场合不应认定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加入邪教后无法认识到行为违法的,也不应据此就认定不具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第五章着重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犯罪形态进行研究。本罪存在未完成形态。本罪的障碍未遂应以实质的客观说为依据,并根据“组织”行为以及“利用”行为之不同特点对本罪未遂进行界定。本罪中止未遂之结果应通过将其具体化的方式进行认定,对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停止实施本罪的场合可认为其是基于自己的意思防止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发生。本文坚持二阶层犯罪参与体系,并认为本罪非集团性共同犯罪。行为人强制第三者从事本罪等场合均存有间接正犯之可能。本罪并不存在片面共同正犯但应承认共谋共同正犯以及承继的共同正犯。在本罪教唆犯的场合,教唆对象应是特定的,不应为接受邪说的全体邪教组织成员。帮助不同于教唆,帮助是对已有强烈犯罪决意的人给予支持的行为,且一般来说该帮助只要能够使得正犯的实行行为变得容易实施即可。本罪存在片面帮助犯。本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应该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并根据违法和有责这两个因素来对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判断认定。罪数形态方面,法律上视为一个行为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在本罪中主要是连续犯。在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在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根据情形数罪并罚或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在本罪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认定其为想象竞合。在本罪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认定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在本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若其为一个行为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在本罪与非法经营罪产生罪数形态之场合,应根据行为的个数判定是按照想象竞合还是数罪并罚来处断。
董亮[2](2016)在《火箭军部队正规化管理规范体系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正规化管理是部队建设永恒的主题,我军的建设史就是一部正规化管理史,是一部在传统基础上的发展创新史。在新形势下,习主席审时度势,战略性地提出“要把我军建设成为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这一强军目标,并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一战略思想摆上新的历史高度,这对加强我军正规化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火箭军作为党中央、中央军委直接掌握的战略打击力量,地位作用突出、使命任务艰巨,对正规化管理提出了更为迫切要求和更为严格的标准。正规化管理似乎是军队管理学的专用词汇,军外研究成果中鲜有涉及,但与正规化管理理论相近的规范化管理和精细化管理理论,早已各成一脉并结出了丰硕的理论应用成果。我军对正规化管理的研究也同样硕果累累,无论是学术论文和研究专着的理论成果,还是集训研讨取得的制度成果,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达到了新的水平。正规化管理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而是关乎部队建设方方面面,涉及全领域、全要素、全时域的“大管理”,其主要特点是高效有序、正规统一。要提升部队正规化管理水平,在贯彻落实好以条令条例为核心的各项军队法规制度的同时,还应总结推行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为此,有必要构建一个符合火箭军部队实际的正规化管理规范体系,以在书面制度与行为执行之间搭建一座转化实现的桥梁。目前,大部分火箭军部队都各自量身定制了一套管理规范,但不同程度地存在内容不够全面、操作性不够强、合理性有所欠缺等问题,特别是相同类型部队之间没能形成统一标准,这也不符合正规化管理的“统一性”要求。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规范化管理和精细化管理理论要点,结合课题研究实践,总结提出构建正规化管理规范体系必须遵循合法性、可行性、先进性和针对性的原则,采取立足管理实践、人员广泛参与、坚持科学合理、突出重点内容、着眼适度开发、配套保障机制的方法,提出了在决策筹划、人员选配和策略选择等环节上的具体意见,以及在规范体系的施行与修订的具体步骤和注意要点。依据管理组织三层设计理论,构建了以战备、训练、工作、生活“四个秩序”为主体框架,涵盖火箭军部队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各方面建设的管理规范体系,并结合部队管理实际,提出了具体的规范内容。本文的研究成果已在部分火箭军部队得到推行应用,并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成效,该研究成果对火箭军机关、科研院校以及其他军种部队构建正规化管理规范体系也具有借鉴价值。
徐欣欣[3](2016)在《个人数字文件保存挑战与档案馆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如今,个人数字文件大量形成且具有多方面的长远价值,然而其保存状况却十分堪忧:作为人类文化遗产和社会记忆的一部分,个人数字文件值得档案馆关注并采取相关保存措施。本文分析了档案馆个人数字文件保存工作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并对一些档案馆相关工作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从改变观念、个人数字文件进馆前的提前干预、进馆后的管理以及对公众的教育指导4个方面为档案馆提供了对策。其中,第2部分首先介绍了个人数字文件的相关概念和范围:拓展了“文件”的内涵;对个人数字文件的含义和范围进行了界定。之后评介了个人数字文件相关的管理理论,包括鉴定理论和后保管理论。最后,分析了我国档案馆开展个人数字文件保存工作的法律依据,确认其有资格开展相关工作。第3部分通过对31个省级综合档案馆网站的在线调查及对部分档案馆的电话访谈,初步梳理出我国档案馆的名人和普通人数字文件保存工作情况。然后,将我国档案馆工作现状中的问题总结为观念不到位、收集时间太晚、管理方法简单、缺乏对公众的教育指导4个方面。第4、5、6、7部分分别针对以上4个问题为档案馆提供了对策,其中第4部分是转变观念,这是档案馆应对个人数字文件保存挑战的第一步。在具体做法上,该部分从认识个人数文件保存的重要性和重新思考收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两方面进行了论述。第5部分紧接着论述了个人数字文件的收集,其重点是提前干预。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提前干预方法的含义;然后,在分析了个人的数字文件形成和管理行为的基础上,参考Paradigm、Digital Lives和iKive项目三个实例,梳理出了提前干预的一整套实施步骤。第6部分论述档案馆对进馆后的个人数字文件的管理,根据档案馆的不同情况,提供了4种路径:从物理媒介上的个人数字档案着手保管的路径、依托本馆数字仓储的路径、依托管理软件的路径以及与其它机构合作的路径。第7部分为档案馆的个人数字文件保存工作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即教育指导公众保存其数字文件,通过这种方法,档案馆可以借助公众的力量,与之共同建档、共同保存社会记忆。文中还举出了美国国会图书馆和我国沈阳市档案局的相关实践的例子,并就此分析了教育指导中的困难和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贾国锋[4](2016)在《蓝光光盘在地质档案大数据安全存储中的应用》文中提出基于地质档案特点,本文介绍了地质档案特点、应用蓝光光盘的实际意义以及应用蓝光光盘的可行性。总结、归纳了应用蓝光光盘的两个原则以及应用蓝光光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蓝光光盘的应用为地质档案大容量数据长期安全存储提供了有效的技术保障,并较好地满足了地质档案数据日益增长的数据存储需求。
贾国锋[5](2015)在《档案级光盘在地质档案信息安全存储中应用初探》文中指出本文介绍了档案级光盘的优势,采用档案级光盘刻录地质资料信息的实践经验以及应用档案级光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刘小楠[6](2015)在《浅议微信证据保全公证》文中研究表明微信自发布以来,得到了手机用户及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在很短的时间里,微信成为了新一代通讯软件的佼佼者,成为了大众即时联系、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然而,随着微信用户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用户活跃度的快速提升,微信某种程度的失控逐渐显现,成为了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散播不良乃至违法信息、违法交易的工具。通过朋友圈、公共账号造谣传谣、进行不正当竞争等的现象时有发生。公众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寻求新的证据
高淑娟[7](2014)在《论保全证据公证》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新服务和新技术领域的不断出现,民商事的各种纠纷日益增加,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保全证据公证已成为发展最快、最具潜力也最具挑战性的公证业务之一,并且在司法实践和具体应用中日益彰显其功能和价值。保全证据公证涉及的领域庞大,内容丰富,情况多样复杂,在诉讼领域中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极强的优势。公证机构所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在诉讼中基本都能得到法院的采用,免除当事人的举证之苦,为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便利。保全证据公证的数量近年来都是呈几何式的增长,根源于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程序的便捷、办理及出证速度的优势及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本文结合笔者的公证工作的实际经验,从证据、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及特征出发,探讨了保全证据公证的理论、种类及实践中的问题,同时针对新出现的保全证据的新类型作出了总结,并着重对保全证据公证的风险及防范进行分析,并对保全证据公证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
连秉然[8](2011)在《光盘备份:电子文件(档案)长期安全保存的有效方法》文中研究表明(档案)的脱机备份、异质备份和异地备份工作中,光盘以其存储适量、不可更改、寿命较长、价格低廉、便于查找、数据可监测和寿命可监测等突出特点已经在档案行业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方面得到普遍认同。随着ISO/IEC10995《信息技术、信息交换和存储用数字记录媒介光学媒介档案寿命的评估实验方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38-2008等标准、规范的公布实施,档案级光盘产品的上市以及光盘备份技术的成熟与完善,光盘已经成为电子文件(档案)的长期安全保存的有效载体。
滕玉石,刘纪刚[9](2009)在《音乐文献随书光盘的管理与利用》文中提出针对音乐文献随书光盘的管理和利用,分析了随书光盘的特点,比较了各种管理模式和方法的优劣,提出单一的方法远不能满足读者需求,要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模式,取长补短,提高随书光盘的利用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贺志军[10](2009)在《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全球盗版问题日趋严重,欧美各国及世贸组织框架内打击盗版呈不断强化之势。由此,着作权刑法保护也渐成国际社会一个热点问题。我国提出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任务,又在着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着作权刑法保护无疑面临着崭新的挑战和问题。只有以内在的制度逻辑为依据,才能更好地对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进行“问题性研究”。于是,从深入制度的内在逻辑入手,找出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探寻其应对策略,就是本文所致力研究的对象。自1994年颁行惩治着作权犯罪的单行刑法以来,我国着作权刑法变迁路径属于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义务要求是着作权刑法制度形成的两个决定因素;同时,着作权刑法制度运作也离不开社会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从“价值——规范——事实”三个维度考察,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面临四个主要问题(挑战):在价值层面,主要是建立其正当性基础;在规范层面,主要是履行TRIPS协定刑事义务和应对数字网络技术的变化;在事实层面,主要是提高着作权刑法的司法实效。对这些问题的深度分析,可为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制度完善与有效运作提供理论依据和应对策略。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可从“目的——手段”的关系中展开。在刑法法益意义上,着作权法益是一个深刻体现着“公法益”的“私法益”:着作权法益的损害不仅是权利人的私法益受损(如盗版遭受的损失),而且还有国民经济的公法益受损(如减少版权产业投资和就业机会、损害消费者权益等);盗版侵权严重是阻碍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一个致命因素。在着作权保护过程中对刑法手段的运用本身应贯彻谦抑原则和不应逾越正当边界;尤其是要考虑到我国采取的是“违法——犯罪”二元主义模式,而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对轻罪的处罚只相当于我国行政处罚。从“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耦合角度,着作权刑法保护还应得到社会道德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利益平衡机制一定程度上可证成其道德正当性。TRIPS协定第61条赋予我国承担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义务,对此应理性地分析对待。本文结合“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专家组最终报告(WT/DS362/R)关于刑事门槛的裁决,在查明协定刑事义务准确含义基础上,以刑事条款为依据、以其中“盗版”——“商业规模”——“蓄意”和“可使用的救济”为线索,对我国着作权刑法的构成行为、刑事门槛、主观要件和刑罚规定等进行深度检验。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应联系起来作为整体考察,两者共同构成打击盗版犯罪的着作权刑法体系,其中第217条“事实上”足以履行协定所确立的着作权刑法保护义务。检验的结论是,我国在立法上对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盗版案件提供了刑事程序和救济,已符合协定最低义务要求。为应对数字网络技术挑战,我国已建构起比较完整的网络着作权法律机制。在立法论上,我国着作权刑法却存在“立法滞后”现象;在解释论上,“着作权法与刑法之间存在冲突”是个伪命题。我国宜通过立法完善而完成对数字网络环境下刑法适应性调整。结合“因特网条约”的创新之处,刑法应从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刑法保护等方面,进行立法上“有限扩张”。关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刑法保护,我国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待完善;网络服务商和P2P(点对点传输)用户的刑事责任是需要特别对待的两种情形。技术措施的刑法保护应当慎重:对规避技术措施实施行为,可视其性质和目的而运用刑法理论将其纳入侵犯着作权罪规范之中;对规避设备准备行为,宜增修法律纳入不同于侵犯着作权罪的新规范中进行规制。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也是一种着作权“间接侵权”行为,对此宜谨慎地纳入刑法进行规制。我国着作权刑事司法实效亟待提高。本文以我国52个着作权犯罪案件刑事司法判决为样本,从刑法适用角度进行初步实证分析;从研究样本中总结出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案件的主要犯罪行为与犯罪对象类型,“复制发行”认定模式,贩卖盗版图书和音像制品与网络游戏“私服”等行为的刑法适用模式。针对罪名适用的现实困惑,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17条、第218条、第225条所规定的三个罪名进行理论厘清;并建议以侵犯着作权罪来处理贩卖盗版图书和音像制品行为。着作权刑法保护实效的提高关键在于刑罚必定性,应重视完善着作权犯罪案件的行政移送机制和促进司法体系有效运作。
二、刻录光盘的方法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刻录光盘的方法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概述 |
第一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概念辨析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之由来:以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罪名确立为基底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概念界定 |
三、“邪教组织犯罪”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辨析 |
第二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类型归属 |
一、目的犯抑或非目的犯 |
二、复行为犯抑或单行为犯 |
三、行为犯抑或结果犯 |
四、行政犯(法定犯)抑或刑事犯(自然犯)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法理由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立法演进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立法理由及其教义学研究 |
第四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困境 |
一、刑事政策未体现于教义学 |
二、未自觉运用教义学中的类型化思维 |
三、偏重概念法学忽视了理论模型的构建 |
四、教义学理论模型构建未以相应价值作为归依 |
第二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教义学阐释 |
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理论模型之意义 |
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构造 |
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之潜在危机及化解 |
四、本罪中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
第二节 邪教组织的内涵 |
一、“邪教组织”内涵界定的学说评述 |
二、“邪教组织”概念之事实构造 |
三、“邪教组织”概念之规范构造 |
四、“邪教组织”与“邪教”辨析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实行行为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行为的规范构造 |
二、“利用”行为的规范构造 |
第四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结果之教义学研究 |
一、界定本罪结果属性之实益 |
二、本罪结果属性分析 |
三、“破坏法律实施”的内涵结构 |
第五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主观要件要素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罪过形式之争 |
二、本罪故意之构造 |
三、本罪的事实错误 |
第三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违法阻却事由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违法性本质和违法性判断 |
一、违法性的本质 |
二、违法性的判断 |
第二节 “卧底侦查”与本罪之违法性阻却问题 |
一、作为职务行为的卧底侦查 |
二、与本罪相关的卧底侦查的若干情形 |
三、不具有社会相当性的卧底侦查行为 |
第三节 “行使宪法权利”与本罪之违法性阻却 |
一、“行使宪法权利”属违法阻却事由 |
二、本罪行为方式与“行使宪法权利” |
三、不属于“行使宪法权利”的情形 |
第四节 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与本罪之违法阻却事由 |
一、本罪中以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为由进行辩护之场合 |
二、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非本罪违法阻却事由之教义学证成 |
第四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责任阻却事由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本罪之责任能力问题 |
一、我国《刑法》责任能力之规定 |
二、责任能力之本质 |
三、本罪行为人责任能力之判断 |
第二节 本罪中的期待可能性问题 |
一、本罪期待可能性适用之依据 |
二、本罪期待可能性适用之判断标准 |
三、本罪期待可能性降低或欠缺之情形 |
四、确信犯场合是否影响行为人之期待可能性 |
第三节 本罪中的违法性意识可能性问题 |
一、违法性意识之对象 |
二、本罪应具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之证立 |
三、本罪中行为人可能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之场合 |
四、本罪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的两个争议问题 |
第五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未完成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一、本罪预备犯之基础理论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障碍未遂 |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中止未遂 |
第二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共犯教义学研究 |
一、本罪共犯之争议问题 |
二、本罪共同正犯之教义学研究 |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狭义共犯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数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一、法律上视为一个行为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 |
二、数行为场合下本罪罪数形态之审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火箭军部队正规化管理规范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缘起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 |
1.2.1 火箭军部队 |
1.2.2 正规化管理 |
1.2.3 正规化管理规范体系 |
1.3 相关理论 |
1.3.1 我军主要领导人正规化管理思想 |
1.3.2 系统整合原理 |
1.3.3 规范行为理论 |
1.3.4 管理组织三层设计理论 |
1.4 国内外正规化管理有关研究综述 |
1.4.1 精细化管理 |
1.4.2 规范化管理 |
1.4.3 正规化管理 |
1.5 研究目标 |
1.5.1 揭示构建正规化管理规范体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
1.5.2 揭示构建正规化管理规范体系的方法论 |
1.5.3 研究构建符合火箭军部队实际的正规化管理规范体系 |
1.6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6.1 研究方法 |
1.6.2 创新点 |
2 火箭军部队正规化管理规范体系构建状况与原因分析 |
2.1 火箭军部队正规化管理规范体系构建状况 |
2.1.1 取得的成绩 |
2.1.2 存在的问题 |
2.2 火箭军部队正规化管理规范体系构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2.2.1 对正规化管理理解不深 |
2.2.2 人治思想还未彻底扫清 |
2.2.3 存在军法化的认识误区 |
2.2.4 研究推动力度还不够大 |
2.2.5 配套保障机制还不完善 |
3 火箭军部队正规化管理规范体系构建的法规依据 |
3.1 我军管理法规体系 |
3.1.1 我军管理法规的纵向划分 |
3.1.2 我军管理法规的横向划分 |
3.2 我军条令条例 |
3.2.1 条令条例概念 |
3.2.2 我军条令条例发展历程 |
3.3 我军基层建设纲要 |
3.3.1 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的发展历史 |
3.3.2 新修订纲要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
4 火箭军部队正规化管理规范体系的构建思路 |
4.1 规范体系构建的指导原则 |
4.1.1 合法性 |
4.1.2 可行性 |
4.1.3 先进性 |
4.1.4 针对性 |
4.2 规范体系构建的方法路径 |
4.2.1 立足管理实践 |
4.2.2 人员广泛参与 |
4.2.3 坚持科学合理 |
4.2.4 突出重点内容 |
4.2.5 着眼适度开发 |
4.2.6 配套保障机制 |
4.3 规范体系构建的组织实施 |
4.3.1 研究工作的决策筹划 |
4.3.2 研究小组的人员选配 |
4.3.3 体系构建的模式选择 |
4.3.4 规范施行的学习培训 |
4.3.5 规范体系的修订完善 |
5 火箭军部队正规化管理规范体系的框架及内容 |
5.1 战备秩序 |
5.1.1 战备职责 |
5.1.2 战备方案 |
5.1.3 战备教育 |
5.1.4 战备值班 |
5.1.5 战备演练 |
5.1.6 战备设施 |
5.1.7 战备检查 |
5.2 训练秩序 |
5.2.1 训练计划 |
5.2.2 训练准备 |
5.2.3 训练实施 |
5.2.4 训练考核 |
5.2.5 训练保障 |
5.2.6 登记、统计与报告 |
5.3 工作秩序 |
5.3.1 办公秩序 |
5.3.2 共性业务工作 |
5.3.3 专项业务工作 |
5.3.4 安全工作 |
5.3.5 保密工作 |
5.4 生活秩序 |
5.4.1 生活制度 |
5.4.2 生活场所 |
6 总结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6.2.1 规范体系的充实完善 |
6.2.2 规范体系的拓展应用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博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3)个人数字文件保存挑战与档案馆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个人数字文件的大量产生及其长期保存价值 |
1.1.2 个人数字文件流失或损毁情况严重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析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意义 |
1.5.1 理论意义 |
1.5.2 现实意义 |
1.6 研究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探讨 |
2.1.1 文件 |
2.1.2 数字文件 |
2.1.3 个人数字文件 |
2.2 相关概念辨析 |
2.2.1 个人档案 |
2.2.2 家庭档案 |
2.2.3 私有档案和私人档案 |
2.3 管理理论 |
2.3.1 鉴定理论 |
2.3.2 后保管理论 |
2.4 法律依据 |
3 现状调查 |
3.1 调查目的、方法与内容 |
3.2 网站调查结果 |
3.2.1 个人档案工作情况 |
3.2.2 电子档案接收和数字档案馆建设情况 |
3.2.3 个人数字档案工作情况 |
3.3 电话访谈结果 |
3.3.1 电子档案接收和数字档案馆建设情况 |
3.3.2 名人数字档案工作情况 |
3.3.3 图书馆、文学馆的情况 |
3.4 现状总结及问题分析 |
3.4.1 现状总结 |
3.4.2 问题分析 |
4 改变观念——档案馆应对个人数字文件保存挑战的第一步 |
4.1 认识参与个人数字文件保存的必要性和意义 |
4.1.1 必要性 |
4.1.2 意义 |
4.2 重新思考个人数字档案收集中的困难和问题 |
4.2.1 收集上的困难 |
4.2.2 数字档案的价值问题 |
4.3 小结 |
5 提前干预——数字时代档案馆保存个人文件的关键 |
5.1 提前干预方法的产生 |
5.1.1 提前干预方法的提出 |
5.1.2 相关论辩 |
5.2 个人形成和管理其数字文件的行为分析 |
5.2.1 个人形成、整理和处置其数字文件的行为分析 |
5.2.2 个人鉴定其数字文件的行为及个人的价值观念分析 |
5.2.3 个人保存其数字文件的行为分析 |
5.2.4 总结与启示 |
5.3 实例分析 |
5.3.1 Paradigm项目 |
5.3.2 Digital Lives项目 |
5.3.3 iKive项目 |
5.3.4 评价 |
5.4 提前干预的建议实施步骤 |
5.4.1 第一阶段——初步和周期性的接触活动 |
5.4.2 第二阶段——数字收集活动 |
5.5 小结 |
6 因地制宜——不同档案馆管理个人数字档案的路径选择 |
6.1 从物理媒介上的个人数字档案着手保管的路径 |
6.1.1 物理媒介上的个人数字档案的保管规律 |
6.1.2 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的相关项目经验分析 |
6.1.3 评价与启示 |
6.2 依托本馆数字仓储的路径 |
6.2.1 数字档案馆纳入个人数字档案的可行性分析 |
6.2.2 加拿大图书档案馆的经验分析 |
6.2.3 评价与启示 |
6.3 依托管理软件的路径 |
6.3.1 工作原理分析 |
6.3.2 管理过程分析 |
6.3.3 评价与启示 |
6.4 与其它机构合作的路径 |
6.5 小结 |
7 教育指导公众——档案馆保存个人数字文件的新思路 |
7.1 档案工作向社会/社区范式的转变 |
7.1.1 范式提出的背景 |
7.1.2 范式的提出及其内涵的深化 |
7.2 档案馆教育指导公众的现实基础及意义分析 |
7.3 实例分析 |
7.3.1 美国国会图书馆的个人数字存档项目 |
7.3.2 沈阳档案局的家庭档案工作 |
7.3.3 评价 |
7.4 教育指导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及解决方法思考 |
7.4.1 资金和人力上的困难 |
7.4.2 如何吸引和发动公众的问题 |
7.4.3 如何争取与其它机构合作机会的问题 |
7.5 小结 |
8 总结和展望 |
8.1 总结 |
8.2 展望 |
附录 |
附录1 部分省级综合档案馆对名人档案收集范围的规定 |
附录2 部分省级综合档案馆对名人档案收集内容的规定 |
附录3 我国档案馆个人数字档案保存工作现状的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及奖励 |
致谢 |
(4)蓝光光盘在地质档案大数据安全存储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应用蓝光光盘的实际意义 |
二、蓝光光盘在地质档案信息安全存储应用可行性分析 |
三、蓝光光盘选择 |
四、基于地质档案大容量数据,蓝光光盘应用实践 |
五、蓝光光盘应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6)浅议微信证据保全公证(论文提纲范文)
一、微信证据及可以作为公证保全的微信证据 |
(一)微信聊天记录 |
(二)朋友圈发表的侵权言论、文章等 |
(三)公共平台账号发布的侵权文章 |
二、微信证据保全措施的几点思考 |
(一)受理和审查 |
(二)办理手机、微信账号、操作人员以及微信的登陆方式 |
(三)保全方法的选择 |
1、截屏 |
2、拍照、录像 |
(四)打印、刻录光盘、存储 |
三、制作微信证据保全公证书应注意的问题 |
(7)论保全证据公证(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全证据公证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保全证据公证的简介 |
一、证据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及特征 |
三、保全证据公证的证据效力分析 |
四、保全证据公证的受理要件 |
第二节 保全证据公证的功能及意义 |
一、保全证据公证的功能 |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意义 |
第二章 保全证据公证的类型 |
第一节 几种常见类型的保全证据公证 |
一、现状类保全证据公证 |
二、网络保全证据公证 |
三、送达类保全证据公证 |
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全证据公证 |
五、房屋拆迁保全证据公证 |
第二节 几种新类型的保全证据公证 |
一、网络购物保全证据公证 |
二、收货保全证据公证 |
三、关于对手机微信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 |
第三章 保全证据公证的风险与防范 |
第一节 保全证据公证的风险 |
一、因取证方式而导致的保全证据公证书被质疑的风险 |
二、因证据侵犯隐私而导致保全证据公证书不被采信的风险 |
三、因公证书中的瑕疵而导致的被质疑甚至不被采信的风险 |
四、因程序上的漏洞而导致的风险 |
第二节 保全证据公证的风险防范 |
一、提高公证员的风险意识 |
二、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或者公证行业的具体指导意见 |
三、配备更优良的取证设备 |
四、建立完善的保全证据公证的审查制度 |
五、建立统一的保全证据公证案例和与之有关的审判案例的数据库 |
第四章 保全证据公证发展前景展望 |
第一节 提倡前置性保全证据公证 |
一、前置性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 |
二、办理前置性保全证据公证的尝试 |
第二节 树立公证优质服务品牌 |
一、增强公证人员的保全证据实力 |
二、着重对公证的积极宣传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光盘备份:电子文件(档案)长期安全保存的有效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档案级光盘 |
二、光盘备份技术 |
1. 光盘选择 |
2. 光盘制作 |
3. 光盘检测 |
4. 光盘管理 |
三、光盘备份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9)音乐文献随书光盘的管理与利用(论文提纲范文)
1 随书光盘的特点 |
1.1 增长迅速, 学科广泛 |
1.2 装饰简单, 有待规范 |
1.3 生动形象, 提高效率 |
1.4 内容丰富, 重要辅助 |
2 随书光盘的分类与编目 |
2.1 分类 |
2.2 编目与着录 |
3 随书光盘的管理模式 |
3.1 藏而不用 |
3.2 随书一同流通 |
3.3 与书分离, 各自流通 |
3.4 随书光盘的刻录复制 |
3.5 建立随书光盘数据库, 提供局域网在线浏览 |
4 对随书光盘管理与利用的建议 |
4.1 彻底抛弃“重藏不重用”的观念 |
4.2 随书光盘与图书既分又合的管理模式, 实行一站式服务 |
4.3 建立随书光盘数据库, 限定特定读者群在线浏览 |
5 结束语 |
(10)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第一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变迁与主要挑战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变迁与制度逻辑 |
一、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变迁 |
二、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逻辑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主要挑战 |
一、正当性挑战: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问题 |
二、国际义务挑战:我国着作权刑法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问题 |
三、技术挑战:我国着作权刑法在数字网络技术下的完善问题 |
四、司法挑战:我国着作权刑法适用的实效问题 |
第二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 |
第一节 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目的正当性 |
一、着作权保护正当性的法理之维 |
二、着作权保护正当性的经济之维 |
三、着作权成为我国刑法法益 |
第二节 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手段正当性 |
一、着作权刑法在制裁体系中的特征与地位 |
二、着作权刑法的正当运用 |
三、我国着作权保护中"违法——犯罪"二元主义模式 |
第三节 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社会道德支撑 |
一、着作权刑法缺乏社会道德支撑的原因及对策 |
二、着作权刑事立法的道德依据 |
三、着作权保护的道德正当性之促进与证成 |
第三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检验 |
第一节 我国履行TRIPS协定刑事义务概说 |
一、TRIPS协定刑事条款形成特点 |
二、我国履行TRIPS协定刑事义务总体策略 |
第二节 TRIPS协定中"盗版"与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行为要件 |
一、TRIPS协定中"盗版"的含义 |
二、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行为要件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 |
三、侵犯着作权犯罪行为的扩张趋势与我国应对 |
第三节 TRIPS协定中"商业规模"与我国着作权刑事门槛要件 |
一、TRIPS协定中"商业规模"的含义 |
二、我国着作权刑事门槛的根据与数量标准 |
三、我国着作权刑事门槛要件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 |
第四节 TRIPS协定中"蓄意"与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主观要件 |
一、TRIPS协定"蓄意"的含义 |
二、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故意要件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 |
三、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营利目的"要件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 |
第五节 TRIPS协定中"可使用的救济"与侵犯着作权犯罪刑罚规定 |
一、TRIPS协定中"可使用的救济"的含义 |
二、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刑罚规定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 |
第四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在数字网络技术下的有限扩张 |
第一节 数字网络技术下着作权刑法基本走向 |
一、条约应对:数字网络技术下的因特网条约 |
二、我国调整:数字网络技术下我国着作权法律制度 |
三、基本走向:数字网络技术下我国着作权刑法有限扩张 |
第二节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刑法保护 |
一、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及对相关刑事司法解释之反思 |
二、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 |
三、点对点传输(P2P)行为的刑法规制 |
第三节 我国技术措施及权利管理信息刑法保护 |
一、境外技术措施刑法立法与司法考察 |
二、我国技术措施刑法保护合理性 |
三、我国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类型 |
四、我国破坏权利管理信息行为刑法规制 |
第五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适用的实效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刑法适用的实证分析 |
一、实证分析说明 |
二、研究样本中刑法适用特点总体分析 |
三、研究样本中"复制发行"的刑法适用模式 |
四、研究样本中特定侵犯着作权行为的刑法适用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刑法的罪名适用 |
一、罪名适用迷思:《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1条和第15条之惑 |
二、"侵犯着作权犯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 |
三、侵犯着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关系 |
第三节 我国侵犯着作权行为的刑罚必定性 |
一、侵犯着作权行为刑罚必定性的意义与影响因素 |
二、侵犯着作权犯罪的行政移送问题 |
三、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司法体系有效运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四、刻录光盘的方法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D]. 李凌旭. 海南大学, 2019(05)
- [2]火箭军部队正规化管理规范体系构建研究[D]. 董亮. 武汉大学, 2016(05)
- [3]个人数字文件保存挑战与档案馆对策研究[D]. 徐欣欣. 武汉大学, 2016(01)
- [4]蓝光光盘在地质档案大数据安全存储中的应用[J]. 贾国锋. 兰台世界, 2016(05)
- [5]档案级光盘在地质档案信息安全存储中应用初探[A]. 贾国锋. 新常态下的档案工作新思维, 2015
- [6]浅议微信证据保全公证[J]. 刘小楠. 中国公证, 2015(02)
- [7]论保全证据公证[D]. 高淑娟. 复旦大学, 2014(04)
- [8]光盘备份:电子文件(档案)长期安全保存的有效方法[J]. 连秉然. 中国档案, 2011(07)
- [9]音乐文献随书光盘的管理与利用[J]. 滕玉石,刘纪刚. 农业图书情报学刊, 2009(05)
- [10]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D]. 贺志军. 武汉大学, 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