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基层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是否应当撤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基层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是否应当撤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的批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应否撤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通知问题的复函(论文文献综述)

何帆[1](2021)在《中国特色审级制度的形成、完善与发展》文中认为一、问题的提出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审级试点实施办法》),拉开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序幕。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8月20日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审级授权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北京等12个省、直辖市的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因应审级职能重新定位,

宋朝武[2](2021)在《我国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发展方向》文中指出四级两审制的法院体系设计契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适度融合,有效地推进了诉讼分流与资源配置的合理展开。然而,平行式的柱形结构存在未能妥当实现法院职能分层的制度性缺陷。有必要汲取现代国家的法院审级制度建构原理,重新定位四级法院的审级职能,构筑金字塔型的四级法院审级结构。在推行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实现四级法院职能分层、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转换角色,督促落实下放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完善提级管辖制度、改变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强化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适用法律功能等多项内容,推动改革的深度发展。

耿宝建,杨志华,薛笑梅,徐超[3](2021)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分析与法律适用研究——基于一巡对辖区三类案件裁判的实证分析》文中提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三大类案件,存在案件数量多,纠纷化解难;涉及人员多,事实查清难;政府确权时对管理使用现实重视不够;复议前置纠错功能未有效发挥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土地、山林、水利制度前后历经土地改革、合作化与人民公社化、四固定、林业三定、林业改革等多次变革,历史遗留问题多。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其辖区三类案件的裁判为研究对象,对三类案件的概念含义、处理途径、审理原则、起诉条件判定、证据效力审核、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确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决策依据与裁判思路。

于厚森,梁凤云,李小梅[4](2021)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文中提出为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今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吴英姿[5](2021)在《论仲裁救济制度之修正——针对《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讨论》文中研究表明《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回应理论与实务关于完善仲裁救济制度的关切,建议修改仲裁裁决撤销事由,删除不予执行裁决程序,增设案外人救济途径。但是还存在撤销程序审理规则不全、案外人救济途径缺漏等问题,是否要删除不予执行裁决程序也需进一步斟酌。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庭违法、虚假仲裁和仲裁员腐败形成的裁判都属于无效裁判。无效裁判撤销程序是再审程序的一种,并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当遵循无效裁判撤销程序原理解释裁判撤销事由,设计司法审查程序,赋予案外人申请撤销权。保留和完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专门为受裁决反射效力不利影响的案外人设置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对于虚假仲裁和仲裁员腐败形成的裁决,法院有主动审查权。还有必要确立检察院发动和参与撤销程序的诉讼主体身份,发挥检察监督防治恶意仲裁的作用。

赵贵龙[6](2021)在《论“信赖保护原则”司法审查标准的规则创制》文中研究说明"信赖保护原则"是借鉴域外规则的典范之一。从立法层面看,由于信赖保护原则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因此其规则创制更多地出现在司法案例当中。"周口益民案"是引入"信赖利益保护"理论比较典型的首起公报案例";阿尔法拉瓦尔案"则创制了专利权司法审查中的"修改方式适度宽松"标准,以及"保护范围最大基准"标准。最高法院案例中,"饭垄堆案"通过创制"依法取得+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标准、违法性继承的合法行为阻却规则、充分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规则等,成为迄今在"信赖保护原则"审查标准规则创制领域最具法教义学价值的案例。信赖保护原则的引进和司法运用,标志着域外规则借鉴成为我国合法性司法审查标准规则创制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杨巍[7](2021)在《《民法典》第195条评注之二(起诉、其他中断事由)》文中认为中断事由之起诉要件与程序法之起诉要件非采相同标准,起诉被不予受理、驳回或者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亦有可能构成中断事由。诉讼是否作出实体判决,对中断事由认定及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存在影响。第195条第4项新增兜底条款的意义在于,对司法解释扩张解释中断事由予以承认。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申请参与分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诉讼中的其他抗辩等情形,也应认定为中断事由。诉讼外请求和义务承认之中断时点是意思通知生效之日,重新计算时点是"中断时";起诉之中断时点是"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重新计算时点是"有关程序终结时"。时效中断效力原则上仅具相对性,例外情形下具有牵连性。

林则达[8](2021)在《三无企业股东责任研究》文中提出上海破产法庭2020年审理数据显示,在上海破产法庭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企业存在无财产、无人员、无场所"三无"情形的占30.4%,而2020年度上海破产法庭所有受理的破产案件约为800余件,那么可以推算其中三无企业约有240余件。三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强制清算程序后,必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法清算",由此引发的股东责任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三无企业由于无账册、无财产,必然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无法进行清算,因此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面临对三无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在强制清算程序或者清算程序终结后向股东追究责任的案件逐年增加,但法院裁判标准不一,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在该领域尤为突出,特别是关于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诉讼时效问题和破产程序确认公司无法清算后公司债权人是否有权向股东主张个别清偿的问题。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如何制定诉讼策略并组织证据才能追究公司股东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股东如何抗辩才能免除责任,控辩博弈刀光剑影。本文通过检索和整理涉及三无企业股东责任承担的司法判例,深入剖析三无企业无法清算时股东责任承担问题,比较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中股东责任的类型与区别,总结三无企业股东免除责任抗辩理由。

朱华芳,郭佑宁[9](2021)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实践观察与规则完善》文中研究说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阶段,仲裁机构排除法院判断权应以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实质性判断为条件。同一当事人不能同时或先后向仲裁机构、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仲裁机构认定仲裁协议有效,不影响当事人在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再次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协议成立问题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应当允许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在主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宜慎重考察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成立。在仲裁协议成立的情况下,应尽量解释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任重[10](2021)在《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目的之重塑》文中研究说明《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简单相加不能自动带来《民法典》的正确实施。实施好《民法典》必然要求以民事诉讼目的作为体系连接点,实现实体/程序的系统整合。目的论在我国开创了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的先河,是改革开放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具体成果。受比较法认识和实体法规模的双重时代局限,权利保护说(私权保护说)在我国并未获得足够重视。以民法典对诉讼实施的约束力为标准,"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呈递减趋势。以《德国民法典》的诉讼实施为参照,权利保护说和私法秩序维持说有相同的初衷,二者的区别更多体现在理念而非具体实现方法上。解决纠纷和程序保障是权利保护说的题中之义。由于忽视权利保护说的基石作用,囿于自身概念的模糊性,纠纷解决说在我国存在偏离《民法典》的重大风险,催生出任意超越和轻易否定实体权利的倾向,甚至将实体法律适用和民事纠纷解决对立起来。实施好《民法典》必然要求回归民事诉讼的起点,重塑以权利保护说为内核的民事诉讼目的论,将民事实体权利能否顺利认定和实现作为民事诉讼法典化和民事司法科学化的重要衡量标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应否撤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通知问题的复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应否撤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通知问题的复函(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特色审级制度的形成、完善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审级理论的建构:中国视角
    (一)审级的概念与功能
    (二)审级职能:特性与变量
三、四级两审制的形成与完善
    (一)从基本上的三级两审制到确定的四级两审制
    (二)从再审机制到再审之诉
    (三)从案件请示到诉讼化改造
    (四)从循级上诉到越级上诉
四、深化审级制度改革的新战略
    (一)审判重心的逐步下沉
    (二)提级管辖机制的细化
    (三)再审之诉的分级分层
    (四)最高人民法院职能的优化
五、余论

(2)我国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发展方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柱形的四级法院结构面临制度性缺陷
    (一)柱形结构:我国四级法院的审级结构
    (二)制度性缺陷正在侵蚀四级两审制
        1.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不清。
        2.案件提级管辖机制不够健全。
        3.民事、行政案件再审申请门槛较低。
        4.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功能发挥不充分。
二、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四级法院职能分层
    (二)司法资源合理配置
    (三)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三、构筑金字塔型四级法院审级结构的主要内容
    (一)重新定位四级法院的审级职能
    (二)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
    (三)改变当事人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原则
    (四)强化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法律适用功能
四、最高人民法院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角色
    (一)基本思路
    (二)改革步骤
结语

(3)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分析与法律适用研究——基于一巡对辖区三类案件裁判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
    (二)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存在问题之历史原因分析
二、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原则与程序规范
    (一)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概念界定
    (二)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时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起诉条件的判断是重要前提
    (四)确权发证程序及政府的自我纠错
三、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实体规范
    (一)坚持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二)注重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
    (三)特殊争议地的确权
结语

(4)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行政审判工作中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重要意义
二、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行政审判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问题
    (二)关于行政案件提级管辖问题
        1.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问题
        2.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的问题
        3.相关程序规定
    (三)关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程序问题
        1.适用范围
        2.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需要提交的材料
        3.最高人民法院职能部门间的分工
        4.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5.“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判断
    (四)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的程序
三、狠抓落实,确保行政审判各项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5)论仲裁救济制度之修正——针对《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讨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仲裁救济制度的修订案的进步与不足
    (一)修改了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
    (二)删除了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
    (三)增设案外人救济机制
二、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性质
    (一)撤销程序不是非讼程序
    (二)撤销程序不适合用普通诉讼程序
    (三)撤销程序是再审程序的一种:无效裁判撤销程序
三、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审理规则
    (一)启动证据与证明标准
    (二)程序启动主体
    (三)审理方式与最低限度程序保障
    (四)裁判效力
    (五)救济机制
四、保留和完善不予执行程序
五、增设专门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
结论

(6)论“信赖保护原则”司法审查标准的规则创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域外合法性审查规则引进的学术梳理
    (一)禁止反言
    (二)合法预期
    (三)信赖保护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现状和司法案例样本分析
    (一)典型案例
    (二)高法案例
三、典型案例中的“信赖保护”规则创制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二)《中国行政审判案例》
四、最高法院案例中的“信赖保护”规则创制
    (一)类别一:只在当事人“诉称”中出现“信赖保护”语词的418起,即“表1”中的XL1号至XL27号案例
    (二)类别二:裁判文书“本院认为”中出现“信赖保护”语词的71起,即“表1”中的XL28号至XL64号案例
        1. 最高法院不支持当事人“诉请”的26起
        2.“本院认为”主动提及信赖保护原则,结论仍为驳回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的1 1 起
        3. 最高法院明确支持“信赖保护”诉求,但仍以其他理由裁判驳回再审申请的20起
        4. 最高法院明确认可信赖保护原则价值,但以其不能置于依法行政之前为由撤销原判的1起
        5. 最高法院明确支持“信赖保护原则”,并作出正向判决的13起
结语

(7)《民法典》第195条评注之二(起诉、其他中断事由)(论文提纲范文)

一、起诉(1)
    (一)起诉的性质
    (二)起诉的要件
        1.原告须为权利人或者其他有资格提起诉讼的人
        2.须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起诉状或者依法口头起诉
        3.须向人民法院起诉
        4.原告须完成起诉状的提交行为或者口头起诉行为
    (三)起诉后撤诉
        1.申请撤诉
        2.按撤诉处理
    (四)诉讼结果对时效中断的影响
        1.未作出实体判决
        2.作出实体判决
        3.申请再审
二、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支付令(《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1项)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2项)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3项)
    (四)申请诉前措施(《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4项)
    (五)申请强制执行(《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5项)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6项)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7项)
    (八)向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规定》第12条)
    (九)刑事案件受害人(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控告(《诉讼时效规定》第13条)
    (十)其他(《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8项)
        1.申请先予执行
        2.申请诉前调解
        3.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4.申请参与分配
        5.协助执行通知
        6.收取命令通知
        7.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8.诉讼中的其他抗辩
三、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中断时点和重新计算时点
        1.中断时点
        2.重新计算时点
        3.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种类
    (二)时效中断效力的相对性
    (三)时效中断效力相对性的例外
        1.连带债权债务关系
        2.主债权与从债权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四、举证责任

(8)三无企业股东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三无企业的法律特征
    (一)三无企业与营业执照吊销
    (二)三无企业与营业期限届满
    (三)三无企业与清算义务人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三无企业的清算方式
    (一)自行清算
    (二)强制清算
    (三)破产清算
三、三无企业不清算的股东责任
    (一)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的赔偿责任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项下的赔偿责任
        1. 最高院指导案例9号的影响
        2.《九民纪要》颁布后,法院仍可能判决股东承担怠于清算并导致无法清算的法律责任
四、三无企业自行清算中的股东责任
    (一)未经清算即行注销的股东责任
    (二)自行清算程序中恶意、虚假行为的股东责任
    (三)自行清算中的保结责任
五、三无企业强制清算中的股东责任
    (一)强制清算程序中被认定为无法清算的裁定方式
        1. 裁定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裁定清算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3. 裁定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裁定未载明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二)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向清算义务人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六、三无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股东责任
    (一)破产清算程序中被认定为无法清算的裁定
        1. 第一种情形:裁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 第二种情形:裁定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第三种情形:裁定中未载明无法清算导致的股东法律责任
    (二)债权人是否有权向股东主张个别清偿责任
        1. 法院观点一:支持债权人向股东主张个别清偿责任
        2. 法院观点二:不支持债权人向股东主张清偿责任,且认为个别债权人无诉权,故裁定驳回债权人起诉
        3. 法院观点三:不支持债权人向股东主张清偿责任,但认为个别债权人虽具有诉权,而实体上不应当支持,故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七、股东免责抗辩
    (一)以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缺乏有效性进行抗辩
    (二)以股东怠于清算行为未导致公司财产损失进行抗辩
    (三)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1. 第一种观点:诉讼时效从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算
        2. 第二种观点:诉讼时效从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四)以公司正在清算进行抗辩
    (五)以怠于清算行为与无法清算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抗辩
    (六)以违反“一事不二理”为由进行抗辩
    (七)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不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行抗辩
    (八)以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无权主张个别清偿为由进行抗辩
结语
    (一)三无企业不清算的股东责任
    (二)三无企业自行清算的股东责任
    (三)三无企业强制清算终结后的股东责任
    (四)三无企业破产清算终结后的股东责任
    (五)股东免责抗辩

(9)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实践观察与规则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仲裁机构和法院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阶段的审查权限划分
    (一)能够排除法院判断权的仲裁机构决定的界定
        1. 仲裁机构的阶段性决定
        2. 仲裁机构关于受理异议、管辖异议等的决定
    (二)同一当事人同时或先后向仲裁机构、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处理
二、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决定或裁定在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的影响
    (一)仲裁机构认定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的影响
    (二)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裁定在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的影响
三、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
    (一)仲裁协议成立问题是否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
    (二)当事人能否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
四、仲裁协议效力的实体审查标准
    (一)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及其效力
    (二)“仲裁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条款的效力
    (三)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的仲裁协议效力
    (四)破产程序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五)无涉外因素争议选择境外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
五、结语

(10)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目的之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民事诉讼目的论及其述评
    (一)权利保护说遇冷及其成因
        1.越过权利保护的民事诉讼目的探索
        2.极简主义目的论认识的局限性
        (1)对权利保护说内涵与外延的误读
        (2)权利保护说并不依赖自由资本主义
        (3)权利保护说是其他目的学说的理论基石
三、纠纷解决说的规范根据和实践做法
    (一)我国纠纷解决说的历史背景和规范基础
    (二)我国纠纷解决说的司法实践
        1.多元目的论
        2.权利保护说
        3.纠纷解决说
四、纠纷一次性解决的乌托邦
    (一)漂移的概念
        1.概念缘起: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2.概念变迁:从新说到生活意义上的纠纷
        第一,借助“纠纷一次性解决”描述和改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第二,建立民事诉讼协同主义或能动司法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第三,主要借助美国模式进一步扩宽纠纷一次性解决的范畴。
    (二)可疑的实践效果
    (三)被误读的权利保护说
五、结语:回归民事诉讼的原点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应否撤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通知问题的复函(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特色审级制度的形成、完善与发展[J]. 何帆. 中国法律评论, 2021(06)
  • [2]我国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发展方向[J]. 宋朝武. 政法论丛, 2021(06)
  • [3]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分析与法律适用研究——基于一巡对辖区三类案件裁判的实证分析[J]. 耿宝建,杨志华,薛笑梅,徐超. 中国应用法学, 2021(06)
  • [4]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N]. 于厚森,梁凤云,李小梅. 人民法院报, 2021
  • [5]论仲裁救济制度之修正——针对《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讨论[J]. 吴英姿.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06)
  • [6]论“信赖保护原则”司法审查标准的规则创制[J]. 赵贵龙. 中国应用法学, 2021(05)
  • [7]《民法典》第195条评注之二(起诉、其他中断事由)[J]. 杨巍. 法学家, 2021(05)
  • [8]三无企业股东责任研究[A]. 林则达.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9卷 总第57卷)——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文集,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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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基层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是否应当撤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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