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劳人员释放后是否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论文文献综述)
殷婕[1](2021)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我国不良资产价值庞大,种类丰富,部分是错放、闲置的宝贵资源。当前我国进入经济转型升级期,高效地处置不良资产,让资源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能精准地降低资源消耗、消化闲置资产。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持有的不良资产占到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资产总额的83%,科学、合理、高效地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能降低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资产份额,同时能为经济发展带来一轮高峰。历史上,我国通过设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政策性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为银行参与现代化经济发展和股份制改革卸下包袱,而如今,我国经济稳中有增,不良资产处置应该从特殊时期的特殊措施变化为常态化工作,因此,当下的不良资产处置要提高法治化水平,以法治来优化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环境。研究发现,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法律障碍主要是由商业银行主体特殊性和不良资产债务和抵押物特殊性引发的,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内外部监管严格,监管过剩,激励不足;不良资产债权和抵押物总价值巨大但是价格过低,且多以房产为担保物,担保物、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紧密且复杂,这些特殊性贯穿于所有处置方式始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最常用的方式有:诉讼追偿、资产重组、债转股、不良资产多样化出售、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问题有立法方面的:未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体系,适用《民法典》处置不良资产不符合实际需求,《公司法》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未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中主体和行为进行法律界定;也存在实务方面的法律问题:一级市场开放度低、不良资产持有人穷尽救济仍然不能实现债权、不良资产估值随意性强、债转股法律关系不确定、不良资产投资权利保障削弱等。针对以上法律问题,提出从数据融通、风险预警前置、信用恢复三方面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从源头减少不良资产,同时鼓励失信主体主动恢复信用,继续参与市场活动;从划定包容性强的不良资产类别,分别确定税率和降低不良资产交易税率两方面合理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税收成本,调和国家财政和不良资产处置之间关于税收的矛盾;从减少政府指定债转股现象以及转为优先股的合理性和权利范围两方面提高债转股中双方的自主权,进一步弱化不良资产处置行政色彩;立法重心从重监管惩戒向完善规则转变,建立专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夯实法治基础,提高处置效益;从加大法院执行追偿力度,创新强制执行手段,促进不良资产所有权人之间债权债务抵销两个方面提升诉讼追偿效果,提升公力救济的效果和司法权威。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联合发力,多措并举,才能切实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安全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活跃。
周晓萱[2](2020)在《我国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竞业禁止制度,是法律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因内部人的不当行为受到损害而设立的。本文立足于公司法领域,对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制度展开研究。公司法领域的竞业禁止制度隶属于董事忠实义务的一种,起源于西方国家。西方国家对这项制度的规定在漫长的立法发展过程中已经趋于完备,但在我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制度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时初次设立,在《公司法》经历的五次修改中,竞业禁止制度仅在2005年进行过一次修改,便一直沿用至今。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立法尚未包含的监事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判决结果却屡见不同。可见,我国公司法领域的竞业禁止制度在主体范围、客体范围、责任承担以及与相似制度的区分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仍应继续完善,以期解决司法实务所面临的困境。文章通过如下四个部分对我国公司法领域的竞业禁止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从理论的角度对公司法领域的竞业禁止制度进行分析。通过对定义、法律特征的分析,了解了竞业禁止制度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要求,再结合具有的种类以及设立制度的意义两项内容,对这项制度有了初步的理解和认识;第二部分,对英、美、德、日四国对于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经验借鉴进行考察。英、美立法在区分竞业禁止制度与公司机会规则这点上,提供了很好的范本;德国立法对于“同类业务”范围的规定,给了我国一定启示;德、日立法都规定了归入权的行使期限,这点也是我国立法完善的重要一项;第三部分,综述了我国公司法领域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主体涵盖范围有待扩张、与公司机会规则的边界不清、对于竞业行为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的行为缺乏约束以及对违反竞业禁止制度行为的后果的救济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发掘的问题,向未来立法提出具有可行性的修改建议。例如:将监事纳入义务主体;通过法律条文形式上的改变,并借助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区分竞业禁止制度和公司机会规则;明确对竞业行为的认定标准;增加针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行为的规定;完善归入权以及其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适用规则。
王慧[3](2020)在《海外杠杆并购的绩效研究 ——以西王食品并购Kerr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根据普华永道发布的《2018年中国企业并购市场回顾与2019年展望》,过去5年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案例高达2 576宗之多,然而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之路走得并不是十分顺畅,海外并购存在一定风险,失败率也很高,因此进行案例分析进而总结经验教训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近几年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目的由资源导向渐渐向战略资产导向靠拢,并涌现出一批具有“蛇吞象”特点的海外并购案例。因此,本文详细分析海外杠杆并购的目的、融资方式和绩效评价,探讨海外杠杆并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应对方法,以期为中国企业成功实现并购目的提供一定参考。本文以案例分析为研究方法,针对西王食品于2016年并购加拿大Kerr这一案例来展开分析研究。首先,简要介绍两家公司的背景、业务范围和优势以及这次并购的进程,进而分析西王食品发起这次海外杠杆并购所期望完成的目的:即获得财务协同效应、经营协同效应和管理协同效应。其次,借助平衡计分卡的思想和方法,多方位全面分析此次并购绩效评价。从财务维度上看,虽然反映企业长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在并购当年均有很大波动,特别是超高杠杆并购以及全额现金支付的方式带来现金流的紧张,这极大增加了西王食品的财务风险,但由于西王食品拥有丰富的资金来源,可以极大缓解了西王食品的财务压力。而且并购之后西王食品盈利能力也获得了很大的提升,关于存货管理和应收账款管理的工作做的也比较好,能够成功协调两个国内外的公司的业务,增加销售能力和回款速度。在客户维度上看,并购之后双方都实现了市占率的增长和认知度的提高。从内部流程上看,西王食品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的增加体现出了西王食品为了整合资源做出的努力。在学习与成长维度,西王食品不仅为Kerr组建专门的公司和团队,还重视对全体员工的培养。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本文得出此次并购总体比较成功的结论。因此提出海外杠杆并购中可以考虑的几点建议:一是并购之前,要充分评估并购双方企业,确定并购目标;二是根据企业实际,选择合适的并购方式和支付方式,有效控制财务风险;三是重视客户满意度和市占率;四是注意公司在内部流程上的投入;五是注重员工的培养和保持。最后,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将并购目的和绩效评价两者结合起来系统研究企业并购;第二,本文选取了更为完备的平衡计分卡这一新兴管理工具,能够从多个维度来综合分析企业并购绩效,并且采用了较为全面且符合中国企业具体实际的若干绩效评价指标;第三,本文选取的案例是少有的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杠杆并购且获得成功的例子,具有借鉴意义和典型性。
段传龙[4](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提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唐军[5](2019)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上市公司的权力配置,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问题,也可称之为上市公司机关权力分配。此种权力的分配本质上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与非上市公司存在多种区别: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资合性特点突出;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流动性强;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呈现多样性——关注与理性冷漠交互存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和方式,也较非上市公司复杂。上述特点凸显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异常复杂。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基础性问题,应当是解决“公司到底是谁的?”这个价值判断问题,进而对公司权力进行制度性的配置。从根本上而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重点是公司控制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的分配问题。应当如何对上市公司权力进行有效的配置呢?文章考察分析后发现,无论是股东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都无法很好解决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难点在于:一是权力配置应当坚持怎样的价值导向?二是权力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如何分配?如何有效保障公司权力得到合法运用而非滥用。三是如何有效协调兼顾公司、股东、董事、职工、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等等。基于此,本文对如下问题开展了研究:我国公司法下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实践与典型问题;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渊源;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优劣考察分析;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及其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等等。力图清晰界定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理论逻辑与基础,构建利益均衡、运行高效、分权制衡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从文章的结构上,分为八章,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章以案例分析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梳理,发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存在的弊端与制度完善之需求。本部分通过万科董事会与万科两大股东(宝能系和华润集团)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以及新黄埔股份公司大股东华闻投资与股东中科创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阐释了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以及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揭示了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两类主要类型和存在的问题: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法律界定不清的问题;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剥夺问题;董事会独立性保障问题,等等。第二章为了对上市公司本质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分析了公司制度的演变,然后对公司本质进行了论述。分别就公司契约论、公司实在论、公司否认论、公司拟制论、公司生产团体论等传统公司理论进行了阐释,分析了各种学说的核心观点,对比了上述理论之间的异同,指出了其中需要探讨之处。在公司权力起源问题上,分析了作为公司法上的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认为公司权力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法律的授权;第二,合同的授权;第三,权力主体的转授权。公司权力的核心为控制权,分为表决控制权、执行控制权和监督控制权等三种类型。第三章对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两种模式——股东中心主义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探究其制度困境。本章对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产生的背景和特点进行了阐释,运用法经济学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分析,认为其在上市公司规模化的当下并不适用,其决策成本过高和效率低下,股东存在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有效决策。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而股东中心主义推崇的股东本位是个人利益的集中表现,与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上,有必要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国家干预。董事会中心主义强调了董事会权力的独立性,保障了公司的运行效率。董事会法律属性应当是多方位的,而非只强调“法律授权”、“资源依赖”或者“委托代理”。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在于:股东直接民主向董事会代议民主的转变;经营自然性向专业性的转变;有限理性克服和信息对称的需要。董事会中心主义存在的弊端主要有:董事存在侵占股东及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可能;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缺失或者失灵;集体迷失现象之显现,等等。第四章主要分析和研究了如下问题:一是应当坚持什么样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二是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遵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对于第一个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和宗旨应当是坚持股东利益和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对于第二个问题,从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出发,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至少应当坚持这三个原则:一个是效率原则;二是公司社会责任兼顾原则;三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第五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分析探究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一是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公司的文化、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二是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经理层制度、外部制度。三是实施机制因素分析,包括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公司权力配置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等等。第六章对股东权力的运行进行了制度上的探讨与设计。首先,本章论述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的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在股权结构方面,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区分不同的股权结构类型。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如何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规制呢?应强调控制权股东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公司法》应当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楚界定。控制权股东对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完善控制权股东的关联交易表决权回避制度。在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上,应当加强控制权股东的信义义务,且对控制权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在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问题上,一是双层股权结构之公司类属在立法上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行性规范为辅;二是创始股东投票权特殊限制规则;三是资本股东表决权的复苏规则;四是资本股东申请权的保留规则;五是双层股权结构的时限规则;六是保护资本股东的内部规则。本章认为,我国股权结构应当增加双层股权结构选择,且就我国双层股权制度构造的具体方案进行了探讨。其次,股东提案权是保障股东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内容,充分保障股东提案权是实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分权制衡原则”的重要举措。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股东提案权进行修正与完善呢?本章对股东提案类别和股东提案规则的要素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着重从提案权股东的资格条件限制、对股东提出的提案本身的要求、对于提案的具体排除程序、违反SEC提案权规则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为更好的理解股东提案权,本章对美国股东提案权的实践进行了分析,得出启示。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议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提案权股东的资格要求;二是股东提案的范围;三是提案程序;四是股东临时提案数量和内容的限制。第三,高管薪酬问题越来越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而高管薪酬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保障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突出。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高管薪酬进行约束呢?对高管薪酬现状比较分析后发现,有必要对高管薪酬的进行信息披露约束和高管薪酬的股东投票权约束。为更好保障股东权益,应当建立股东对董事会薪酬决议的诉讼权约束机制。就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而言,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的决定权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而不能授权于董事会;二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应当和其绩效考核相联系;三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应当进行充分披露,以助于形成公众对其薪酬的舆论监督机制。第七章对董事会权力运行与约束进行了探讨,首先,对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进行了论述,其次,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情感因素和利益诱因等导致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在董事自我交易约束上,本章认为应当从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和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等方面开展工作。在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方面,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董事会决议原则上不应被股东会大会否决,以保障董事会独立性,商业判断规则是有效协调董事权力和股东权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基于商业判断规则,股东不得对董事正常的履职行为和权力进行任意的干涉。应当从法律上和公司章程角度,对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进行具体分配。董事职务的解除上,股东大会解除和司法解除互相存在,但应当做好二者的有效衔接。为有效保障董事会更好履职,应当建立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第八章对德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日本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且对意大利公司监事会制度、荷兰公司监事会制度和法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着重探讨了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任期、选聘、解聘和职责等内容。且结合我国公司法实际,分析了我国现有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是监事的任职资格比较单一,局限性较大。二是监事会权力范围较小,不利于监事会功能体现。三是我国无外部监事制度,无法很好履行监督职责。基于此,就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一是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外部监事。《公司法》修改时,应当考虑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外部监事,且应当就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应当考虑中小股东监事代表,且规定中小股东代表监事的入职条件,以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二是扩大监事会职权。改变公司监事会事后监管模式,将其监管方式变成事中和事前监管。有必要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重大决议的表决权,赋予监事会对一般董事会决议的异议权,明确异议权效力内容。
丁乐[6](2019)在《少年保安处分研究》文中提出当下少年犯罪问题不仅是刑法学也是犯罪学研究以及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因为单纯依靠刑罚并不能有效治理少年犯罪。尤其是近代以来,以刑罚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更促使各国各地区寻找更为行之有效的治理少年犯罪的方法。正因如此,保安处分以行为人为中心,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量刑标准,其灵活性和个性化的处遇方式,兼顾了犯罪矫治和社会防卫,受到了立法者的青睐,各国各地区立法相继将保安处分制度纳入到少年犯罪治理领域,这是由报应刑向教育刑转化的结果。对于少年犯罪应当区别对待,法官对个案个别化处遇,重罪者以刑罚进行规制或是同时判处刑罚和保安处分,轻罪者以保安处分以矫治。甚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少年案件,可以作非刑事化的保安处分处理,在社区中改过自新。本文正是循着这个角度来探讨少年犯罪矫治之路径。除导论之外,本文共分五章。就整体架构而言,导论从案例引出问题,并提出以保安处分解决少年犯罪的思路。第一章,是少年保安处分的理论溯源。第二章,是我国少年保安处分制度的实证分析,对我国北京、上海、广东三个经济、社会、法制较发达地区的少年犯罪和类保安处分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并采取了问卷调查方式进行了深度分析。第三至五章是从立法构建、机构设置、执行规范等三个方面,以我国现有刑事诉讼程序、少年司法制度、类保安处分措施为基础,论证了应如何发展推行少年保安处分制度。具体来讲,导论部分从四个案例,引出我国少年犯罪在处遇方面存在的刑罚缺位及矫治不能的问题。提出应当让保安处分与刑罚双管齐下,以达到既惩治犯罪,又能让问题少年改过向善,回归社会。由此引发对我国是否能够借鉴其他司法地区经验,在少年司法领域发展保安处分制度的思考。第一章,概括了少年保安处分的概念和定义,界定了少年保安处分的内涵和外延。首先阐述了保安处分的定义、性质,以及与相对概念——刑罚的性质辨析。再由此延伸出少年保安处分的概念,明确其本质特征就是非刑事化处理和非刑罚化处理。少年保安处分的理论探讨部分,以犯罪学的角度,从生理遗传学派、心理分析学派和社会分析学派,剖析少年犯罪的原因。从而得出保安处分在我国少年犯罪处遇中确有必要的结论。最后从社会学、法哲学、刑法学等三个方面深入分析少年保安处分产生的基础和渊源。第二章,对我国少年犯罪及现有类保安处分措施进行实证研究。以数据为基础,介绍了我国北京、上海、广东三个发达地区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以及保安处分的具体做法。从而揭示我国(大陆地区)保安处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少年处遇只是零星的几个保安处分措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还有较大的差距,只能算是类保安处分制度。具体而言,我国的保安处分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仅有的几个保安处分措施也因为不够系统和专业,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相关制度予以配合,导致一般大众对保安处分产生严重误解,认为保安处分就是对犯罪分子的保护,就等于放纵犯罪。此外,以问卷调查的形式,把握人民群众和少年法官、检察官、社工、少管所狱警等专业人士对少年保安处分的看法。综合我国少年犯罪现状和司法制度,并从我国社会经济法制发展的角度,分析论证了在我国确有建立少年保安处分的基础,亦有坚持“双向保护的原则”的必要,只有发展规范化、制度化的少年保安处分,方能平衡少年福利和社会防卫。第三章,少年保安处分的立法构建方面,一是要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选择上转化理念。二是在确定少年保安处分的适用范围,少年保安处分适用的年龄应当超出刑事责任年龄范围;少年保安处分不适用犯重罪的少年,只适用于犯轻微罪行的少年;同时在我国应当探索少年虞犯适用保安处分处遇。三是在程序设计上,在现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转向程序,让符合条件的罪错少年得到非刑法化处遇;在现有刑事和解的基础上发挥恢复性司法的功能,让符合条件的少年犯与被害人、社区达成和解,从而得到非刑罚化的保安处分处理;启动“逆送”程序,让少年案件的处遇司法化。第四章,少年保安处分的机构设置方面,在我国现有机构的基础上,应启动少年法庭/院、少年观护机构、少年警察的建设。我国虽有独立的少年法庭,但因受案数量少,又任意扩大受案范围,导致不适当地强化了其社会综合治理等行政功能,却弱化了矫治、处遇少年犯的司法审判功能。现应围绕少年法庭建立的初衷,合理增加受案范围,运用少年保安处分,革新少年审判方式和内容。将少年法官社会化的功能剥离出;此外应单独设立少年观护机构和专业观护人;同时,整合社会资源完善配套设施,保障少年审判和社会资源的衔接。第五章,少年保安处分的执行方面,包括以社区为本的非机构性执行方式,也包括感化院等机构性执行方式。其中,以社区为本的非机构性执行方式,可以在我国社区矫正的基础上,结合域外经验加以完善。此外,通过分析Y省未成年人犯管教所监管矫治少年犯的情况,论证可以借鉴工读学校的教育矫治理念以及与未管所的设施、警力相结合,普遍设置感化院。最后介绍了少年保安处分的措施,以供法官根据少年犯罪事实、情节,犯罪原因、认罪态度、悔罪诚意和矫治可能性作出个别化的选择适用。
沈欣媛[7](2019)在《我国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适用性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国际热核实验堆ITER的建设推进,参与ITER计划的各方已经开始筹划下一代聚变堆的研发与建设,如欧洲的EU-DMEO和中国的CFETR,旨在建成聚变示范电站或聚变工程实验堆。聚变堆具有中子能量高、流强大、能谱范围复杂、堆结构复杂且服役环境极端、放射性氚贮量大等特点。在运行服役期间,有可能引发与裂变堆相似的职业辐照、放射性释放等风险,如何对核反应堆级别的聚变设施开展安全监管已成为重要研究方向。截至目前,国际上尚无国家正式颁布针对聚变堆的核安全监管要求,可能导致针对聚变堆的研发活动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对国内外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全面调研,梳理了我国开展聚变核安全监管所面临的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随后进一步对全球范围内开展的聚变核安全相关工作和经验进行了总结,尤其是ITER核安全评价与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的实践经验。研究发现,通过数十年研究积累,在传统裂变已发展成熟的安全理念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聚变领域初步形成了安全理念雏形。本文系统阐明了聚变堆的安全特性,指出聚变堆在放射性源项与能量源项、事故特性、职业辐照、放射性废物等方面与裂变堆存在的显着差异,并基于此,从安全目标、安全功能以及安全分析和评价等方面构建了聚变堆的安全理念并将其与裂变堆安全理念进行对比,为聚变堆的安全设计及核安全法律法规建设奠定了基础。基于聚变堆和裂变堆在安全特性和安全理念上的差异,本文对我国现行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全面梳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金字塔式”结构入手,一是从纵向上对位于法律层、行政法规层、部门规章层,以及指导性文件层等不同层级法律法规文件对聚变堆的适用性逐条进行分析;二是从横向上,即法律法规体系中蕴含的主要制度体系及安全要求的角度,对我国当前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的许可证制度、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制度、辐射防护和安全评价制度,以及核设施设计安全要求等对聚变堆的适用性进行分析。在相关分析结果的基础上,对我国聚变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可能的实现途径进行了探讨。最后,按照上文提出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实现途径,结合聚变目前的发展阶段以及发展要求,本文从对聚变堆适用性相对低的部门规章层选取核动力厂设计安全有关规定作为研究样本,尝试对其提出了修订建议;同时在指导性文件层,选取现阶段的重要缺项之一,有关聚变堆安全分级方面的导则作为研究样本,参照目前在裂变领域已发展较为成熟的方法和框架,提出了针对聚变设施的安全分级方法框架。为保障法律法规修制定工作顺利实施和推进,本文还提出了配套政策建议,并简单总结了开展聚变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可能面临的挑战。
胡桑[8](2019)在《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保障调研报告 ——以湖南省抽样调查为例》文中指出前科人员面临严重的前科就业歧视,不利于前科人员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只有注重对前科人员平等就的保障,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促进前科人员回归社会。通过对湖南省600份前科人员、289份帮扶工作人员以及对用人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抽样调查及访谈的整理分析,了解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保障的落实情况,分析被调查前科人员的基本状况、就业状况、就业权保障情况等要素,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前科人员就业接受程度,发现存在前科人员社会保障制度落实不到位、前科人员就业安置机制有待完善、用人单位对前科人员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社会公众普遍对前科人存在前科歧视等问题。通过阅读相关文献,研究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判例,并结合查找到的湖南省前科人员就业的相关情况,发现前科就业歧视是由如下原因引起。一是现行法律法规限制前科人员平等就业的歧视性条款,包括刑法上前科报告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限制前科人员平等就业的禁止性规定。二是缺乏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包括法律、政策操作细化不足、救济层面规定不足。三是社会观念影响前科人员平等就业。结合目前的现状及导致的原因,提出保障我国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相关建议:强调对前科人员就业实行限制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修改或废除现行法律法规限制前科人员平等就业的规定:刑法上建立有差别的前科消灭制度、修改其他法律法规对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不合理限制。第二,建立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在法律层面增加反对前科歧视的相关规定、操作层面落实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具体保障措施、救济层面完善前科就业歧视的行政、司法救济。第三,创造前科人员平等就业的社会环境:提高前科人员自身素质,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加大对用人单位平等就业权的宣传,落实其社会责任的承担,消除社会公众对前科人员的歧视。
王刚[9](2019)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改革思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承袭上述提法,只是将“完善”两字改为“健全”两字。在字字珠玑的两届党的全会公报中均提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问题,可见中央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但也反映出“两法衔接”中存在诸多问题。“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等一系列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关键性环节,长期以来“两法衔接”不畅的原因也大多出自这个环节。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以下简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对于推进我国“两法衔接”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上述考虑,文章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一是移送机制产生的原因。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并及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联动工作机制,其兴起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社会治理、规范执法、实现公正的需要。二是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有关该机制最早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随后公、检、法、行等多家机关都根据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了规范。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从最初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逐渐覆盖到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环境,督促公、检、法、行等机关依法履责,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等多个方面,发挥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作用。三是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行政执法机关从选择合适的移送时机、划分清晰的移送步骤、确定明确的执法状态对优化移送程序进行了探索。侦查机关从审慎开启侦查程序,适度进行“借壳侦查”进行了探索。检察机关从拓展多样的外部监督方式对加强移送监督进行了探索。上述做法中,有的合理、合法,适合大范围的推广;有的虽然行之有效,但是潜在的隐患较多,需要加以改造;有的思路超前,需要上位法的支持。第二部分,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行政犯罪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增多的,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早于我国,其拥有一些管制市场经济的成熟机制,其中就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考虑到域外的此类机制根植于其本国的政治土壤中,与其基础性制度息息相关,所以本文不可能对域外的此类机制进行全景式的论述,只能选取我国移送机制中三个亟待解决且与域外情况有可比性的问题进行研究,这三个问题是: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警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案情较轻且当事人已认罪等情况下也可以向法庭提起公诉,这种公诉权的分散,削弱了检察机关在移送中的决定权;美国的检察机关主要起到了回应公众的关切,对某些事关公众利益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并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再决定是否起诉的作用。第二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反驳证据在法庭质证中使用;美国并不刻意区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界限,其将证据审核的重心放在了非法证据的排除上。第三个问题方面,在令状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警察投诉制度的综合作用下,英国形成了侦查人员“不能、不愿、不敢”交叉适用两种权力的格局;美国最高法院在伯格一案的判决中将警察以行政调查为借口收集刑事证据的行为认定为“规避性搜查”的两种情形之一,并提出了以行为目的来辨别行为性质的判断方法。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法国、德国的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对涉嫌犯罪案件起诉前,会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政治考量、国家形象等因素,再做出最优的选择。第二个问题方面,法国的检察官可以提取行政执法机关获得的任何材料,按照刑事证据规则进行甄别后,合格的可以进入刑事程序;受追求实体正义理论和严格证明理论的影响,德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言在证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情况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的鉴定报告等可以在制作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在法庭上朗读。第三个问题方面,法国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警察机关在行政法院、检察机关、预审法官的多重制约下,自由裁量权较小,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空间不大;德国的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在职权和身份上的界限比较明显,前者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后者负责刑事侦查,侦查人员很难动用行政调查权调查刑事案件。三是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既可以被动的接受报案,也可以主动发现犯罪线索,还可以指挥司法警察开展初步侦查;俄罗斯的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一般监督,通过对行政处罚案件条款的适用、案件性质的判断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来保障移送工作的正常运转;日本的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指挥警察进行侦查,但其决定是否移送和起诉的裁量权受到反则金制度和检查审查会的多方掣肘。第二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证据保全程序为行政言词证据发挥作用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如果证人在行政程序中所出具的证言对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且证人有可能在庭审前遭遇不测,那么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法官开启证据保全程序,要求证人重新做供并记录在案。日本注重发挥行政言词证据的反驳作用,即当事人、证人在行政、刑事两种程序中所做的陈述不一致时,以前程序中的陈述反驳其后程序中的陈述,以达到去伪存真的作用。第三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司法警察在侦查中受到了检察官和预先侦查法官的双重监督,利用行政执法的名义收集刑事证据已经十分困难,再加上意大利普遍设立的行政法院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养成了循规蹈矩的执法习惯,客观上也排斥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做法。俄罗斯在初步调查权力的授予、程序的细化等规定为侦查员初步掌握案情、获取启动证据、权衡利弊关系提供了合法的途径,也就替代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作用。日本的行政令状制度所确定的如果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有实质性关联,那么此类程序应先取得司法令状方可进行的标准,也使侦查机关假借行政执法的名义逃避司法控制的企图在一定程度上归于无效。四是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比较中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法国、德国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监督、引导作用的发挥,英国、美国等国家对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开放性态度,美国、日本对“借壳侦查”的判断方法和规制方式都对完善我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有借鉴意义。我国可以从丰富查阅权的种类、扩展询问权的对象、提升建议权的实效、加大督促权的力度入手,强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权力;从增加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行政证据种类入手,将“证据三性”作为判断行政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标准;从客观看待“借壳侦查”在追求实体正义方面的特殊功用入手,既学习日本对“借壳侦查”的规制之策,又不像美国一样对“借壳侦查”全盘否定,而应对“借壳侦查”的启动主体、启动标准、适用程序、责任承担、救济途径作出统一规定,使侦查机关有章可循。第三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涉案当事人、涉案财物、涉案证据的移送共同构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有机整体。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对案件移送提供了支撑和保障。一是涉案当事人的移送。涉案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向侦查机关移送涉案当事人有助于其完成强制嫌疑人到案的任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将延长移送期间作为惩罚当事人的手段,扭送式移送负面效应比较明显等问题,建议通过对涉案当事人实施随案移送机制,严禁先行移送案件的有关材料,待到满48小时后再移送涉案当事人的行为;在行政执法人员遭遇辱骂、威胁、殴打等非常事件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以防其带着情绪执法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案物品的移送。涉案财物包括受害人财产、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等,移送涉案财物有助于审判机关利用其价值来修复被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公安机关有选择性的接受涉案财物,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就费用支付产生争议等问题,建议通过公安机关承担涉案财物保管和处置的主要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保管和处置,地方政府发挥兜底作用进行综合处理等方式予以规范。三是涉案证据的移送。涉案证据是形成证据链条的基本素材,移送涉案证据有助于审判机关确定刑事责任的归属。针对符合“证据三性”的行政言词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采用何种补救性的措施淡化行政言词证据的主观色彩,特殊的实物证据以何种形式进入刑事程序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等问题,建议从合理界定行政言词证据直接移送的适用范围,参照刑事标准规范行政言词证据的收集程序,明确特殊实物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移送载体等方面加以解决。四是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应移尽移的落实与否关系到案件移送的数量和质量,影响应移尽移的落实的因素有很多,既包括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传统因素,也包括权力授予不足、经费保障不足等新因素。建议从在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遭受较大破坏的领域,为行政执法机关增设侦查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予以全额保障,严禁将罚没返还作为筹资渠道和奖励手段等方面保障应移尽移的落实。五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为了整合信息资源,提高移送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具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功能的网络平台,此类平台在畅通沟通渠道、形成执法合力、促进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针对此类平台只能在某一地域内发挥作用,阻碍了案件移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协同推进的问题。建议从统一技术标准、完善移送功能、确定录入信息三个方面入手构建全国统一的移送平台,从而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将所有的行政犯罪罪名纳入到移送平台当中。第四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相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送领域中的“以法代刑”“有案不移”等现象的受关注程度,学术界、实务界都对侦查机关在上述领域中的“借壳侦查”、“案情反馈不规范”、“交叉使用强制措施”等现象关注甚少,但是上述现象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对正常移送秩序的破坏隐秘而又巨大,需要认真加以研究。一是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出于逐利违法、规避风险、完成考核等原因超过必要限度进行“借壳侦查”,对人权和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鉴于“借壳侦查”的潜在危害,需要设定不得在刑事立案后进行“借壳侦查”,不得干预适用的正常执法,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性权益三条限度。同时从强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强制性制裁权力,保持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适当授予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权力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二是接受案件后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交叉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以便达到“方便执法”或规避司法审查的目的。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将被留置盘问和行政扣留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的时间,以行为的目的作为判断强制措施性质的依据,改革现行考核机制等措施进行破解。三是接受案件后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不向行政执法机关反馈案情进展,既挫伤了后者移送案件的积极性又容易使行政执法陷入被动。建议通过侦查机关建立案情定期反馈责任清单、检察机关对案情反馈进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函询了解案情三个方面对案情反馈进行规范。第五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而保障“法之必行”则要内靠坚定的法治信仰,外靠严密的多重监督,这个道理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领域中同样适用。当然加强监督也不是空中楼阁,它需要规范的权力制约和适度的信息公开对其提供有力的支撑,前者可以区分各个公权力机关的职责边界,减少互相推诿的空间;后者可以将权力的运行过程晒在阳光之下,让潜规则无所遁形。一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针对权力制约中存在的案件移送工作的牵头部门缺位、各部门难以发挥各自优势、部门本位主义占据上风等问题。建议通过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担任案件移送的牵头组织者;监察委员负责责任追究,统一行使党纪、政纪、国法;检察机关负责法律监督,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作为移送机制的两端负责具体实施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针对移送监督中存在的监督机关无法掌握行政执法实际状况、对事不对人的惯性导致监督效力孱弱、未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整体优势等问题,建议从扩展监督机关的信息来源渠道,以从案到人为抓手提升监督针对性,丰富移送监督形式等方式加以解决。三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信息公开。针对移送信息公开中存在的公开的主体不明确、公开的界限不易掌握,公开的媒介不明确等问题,建议从确定信息公开要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及时公开移送信息等方面入手,让公民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过程能看到、能听懂、能监督。第六部分,立法的建议(代结语)。与实践的期待所不同,目前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操作,从责任主体到权力边界,从证据采纳到涉案财物管理,从实施监督到责任追究等方面,至今只有一些行政规章或司法解释可以遵循,存在立法层级较低、立法主体较多、立法内容笼统、立法刚性不足等弊端。建议从吸收地方立法的经验,提升立法的层级,确定立法的重点内容,细化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入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来对案件移送工作进行规范。
刘如彬[10](2018)在《万邦达的股权结构安排与大股东减持套现的案例研究》文中提出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大股东滥用控制权地位,通过恶意减持来实现超额收益,万邦达即为一个典型案例。本文对万邦达公司的股权结构安排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对其大股东减持套现的动机、套现过程、后果影响进行了全面分析。本文发现,万邦达设置了巧妙的股权结构安排,采取大股东家族成员持股但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监高等职位的股权结构安排形式,大大提高了大股东减持套现的便利性和隐蔽性。通过将万邦达财务业绩和同行业公司对比分析,本文发现万邦达盈利能力较差,缺乏投资机会和盈利增长点,大股东不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在业绩压力下选择减持套现。在减持过程中,万邦达通过频繁发布利好公告、实施高转增股利政策、联合研究员出具大量推荐报告等一系列内、外结合的操作手段,不断拉升股价,最终大股东在股价最高点实现精确减持,套现金额高达58亿,而接盘的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大股东减持行为给公司带来了不利后果,财务方面包括:公司2014年的财务数据存在造假嫌疑,后续业绩不稳定、融资能力恶化以及资产质量下降等。其他后果包括股价长期低迷,投资者对其丧失信心;高管团队不稳定,辞职现象频繁,严重影响公司的运营。通过本案例的分析,本文提醒中小投资者警惕上市公司大股东类似的恶意减持行为,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风险意识,借助专业团队来辅助投资;并呼吁监管部门加强法律建设及监管力度,加强完善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要求,确保上市公司如实披露财务报表。
二、两劳人员释放后是否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两劳人员释放后是否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论文提纲范文)
(1)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学术价值 |
(二)应用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小结 |
四、论文结构安排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第一章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概述 |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 |
一、不良资产 |
二、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 |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内涵 |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 |
第二章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农信社处置T房地产相关不良资产的途径 |
一、拍卖 |
二、变卖 |
三、协议转让 |
第二节 农信社处置T房地产相关不良资产的困难 |
一、房地产项目各贷款人、担保人之间关系复杂 |
二、查封扣押的财产价格评估困难 |
第三章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诉讼追偿的法律问题 |
一、败诉的法律风险 |
二、穷尽法院救济仍不能实现债权的风险 |
三、查封扣押行为不利于提高债务人偿债能力 |
第二节 资产重组的法律问题 |
一、法律禁止商业银行直接参与不良资产重组 |
二、银行内部监管要求与资产重组需求相悖 |
第三节 债权转股权的法律问题 |
一、进入一级市场的门槛高 |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转股法律关系存在争议 |
三、涉及外部第三方的法律对债转股限制多 |
第四节 不良资产多样化出售的法律问题 |
一、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企业、自然人无权交易 |
二、不良资产估值无统一标准 |
第五节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
一、法律没有对真实出售做出要求 |
二、SPV设立、经营与《公司法》规定冲突 |
三、基础资产转让条件不清晰 |
第四章 促进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路径 |
第一节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
一、打破数据壁垒,实现融通共享 |
二、深化信用体系,前置风险预警 |
三、消灭不良记录,激励信用恢复 |
第二节 合理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税收成本 |
一、划定包容性强的不良资产类别并分别确定税率 |
二、降低不良资产交易的税率 |
第三节 债转股中体现双方自主性 |
一、减少政府指定债转股现象 |
二、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和合理性 |
第四节 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 |
一、立秩序法而非惩戒法 |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应包含的内容 |
第五节 提升诉讼追偿效果 |
一、加大法院执行追偿力度 |
二、促进不良资产所有权人债权债务抵销 |
总结 |
参考文献 |
专着类【M】 |
期刊类【J】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2)我国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概述 |
1.1 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的内涵 |
1.1.1 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的定义 |
1.1.2 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的法律特征 |
1.2 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的种类 |
1.2.1 法定竞业禁止与约定竞业禁止 |
1.2.2 在职竞业禁止与离职后竞业禁止 |
1.2.3 同业竞业禁止与兼业竞业禁止 |
1.3 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的意义 |
1.3.1 通过限制权利实现利益平衡 |
1.3.2 体现诚信原则 |
1.3.3 有效降低代理成本 |
1.3.4 有助于形成良性市场竞争秩序 |
2 国外竞业禁止制度的相关立法考察及经验借鉴 |
2.1 国外竞业禁止制度的相关立法考察 |
2.1.1 英国 |
2.1.2 美国 |
2.1.3 德国 |
2.1.4 日本 |
2.2 我国对于国外竞业禁止制度相关立法的经验借鉴 |
2.2.1 赋予公司机会规则立法上的独立性 |
2.2.2“同类业务”判断标准的适用 |
2.2.3 归入权行使期限的设定 |
3 我国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 |
3.2 我国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主体范围涵盖不全 |
3.2.2 与公司机会规则的边界模糊 |
3.2.3 竞业行为的客体无明确认定标准 |
3.2.4 缺乏离职后竞业禁止的规定 |
3.2.5 救济措施不完备 |
4 我国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立法的完善建议 |
4.1 将监事纳入竞业禁止的主体适用范围 |
4.2 确立公司机会规则独立地位 |
4.3 明确竞业禁止制度客体的认定标准 |
4.3.1 统一“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区分标准 |
4.3.2 统一“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认定标准 |
4.4 增加离职后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
4.4.1 离职后竞业禁止义务的承担采用契约模式 |
4.4.2 细化离职后竞业禁止义务的约定内容 |
4.5 完善救济措施 |
4.5.1 健全归入权的行使规则 |
4.5.2 明晰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适用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海外杠杆并购的绩效研究 ——以西王食品并购Kerr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并购目的的抉择 |
1.2.2 并购绩效的测度 |
1.2.3 现有文献评述 |
1.3 论文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1 论文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并购相关概念界定 |
2.2 并购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协同效应理论 |
2.2.2 并购绩效理论 |
3 海外杠杆并购案例分析 |
3.1 公司简介 |
3.1.1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3.1.2 加拿大科尔公司 |
3.2 并购过程回顾 |
3.3 并购目的分析 |
3.3.1 实现经营协同效应 |
3.3.2 实现管理协同效应 |
3.3.3 实现财务协同效应 |
4 基于平衡计分卡的并购案例绩效评价 |
4.1 财务维度 |
4.1.1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
4.1.2 长期偿债能力分析 |
4.1.3 盈利能力分析 |
4.1.4 营运能力分析 |
4.2 客户维度 |
4.2.1 市场占有率 |
4.2.2 客户满意度 |
4.2.3 重要客户的购买份额 |
4.2.4 企业形象 |
4.3 内部流程维度 |
4.3.1 营运流程 |
4.3.2 研发流程 |
4.4 学习和成长维度 |
5 结论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创新 |
5.3 对策建议 |
5.3.1 评估并购双方企业 |
5.3.2 确定合适的并购方式 |
5.3.3 重视客户满意度和市占率 |
5.3.4 注意内部流程上的投入 |
5.3.5 注重员工的培养和保持 |
5.4 研究局限 |
参考文献 |
(4)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国实践与典型问题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控制权之争—以万科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流于形式问题 |
二、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 |
三、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 |
第二节 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争夺—以新黄埔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大股东剥夺问题 |
二、董事会独立性缺失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原理:制度生成、本质与权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养成、嬗变与概念厘定 |
一、公司养成与嬗变 |
二、上市公司概念的厘定:法律形态及类型化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及权力类型 |
一、上市公司权力:权力与权利之辨 |
二、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 |
三、上市公司权力:控制权、类型及实现途径 |
第三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法益向性—对传统公司理论的再认识 |
一、公司本质的传统理论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二、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考察 |
第一节 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股东中心主义概述 |
二、股东中心主义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董事会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生成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 |
三、董事会法律属性的传统认识论 |
四、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弊端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与宗旨 |
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坚持股东利益 |
二、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基本原则 |
一、效率原则 |
二、社会责任兼顾原则 |
三、分立与制衡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 |
第一节 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 |
二、公司的文化 |
三、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 |
第二节 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 |
二、董事会制度 |
三、监事会制度 |
四、经理层制度 |
五、外部制度 |
第三节 实施机制因素分析 |
一、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 |
二、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 |
三、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 |
四、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 |
五、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 |
六、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一、股权结构的类型 |
二、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三、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四、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第二节 股东提案权修正与完善 |
一、股东提案权基本认知 |
二、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 |
三、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高管薪酬约束及股东投票权 |
一、高管薪酬现状分析 |
二、高管薪酬约束比较法考察 |
三、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董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 |
二、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 |
第三节 董事自我交易约束 |
一、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 |
二、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 |
三、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 |
四、其他约束 |
第四节 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 |
一、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二、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 |
三、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具体分配 |
四、董事职务的解除 |
五、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监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监事会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一、监事的任职资格 |
二、监事的任期 |
三、监事的选任与解聘 |
四、监事(会)职权与责任 |
五、监事的薪酬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修正 |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相关规定的评述 |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少年保安处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少年保安处分的理论溯源 |
第一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基本要义 |
一、保安处分的定义 |
二、少年的界定 |
三、少年保安处分的含义 |
第二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沿革 |
一、两大法系少年保安处分的发展 |
二、少年保安处分的世界性发展趋势 |
三、小结 |
第三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理论基础 |
一、少年保安处分的法哲学基础 |
二、少年保安处分的犯罪学基础 |
三、少年保安处分的刑法学基础 第二章 发展少年保安处分的本土资源 |
第一节 中国(大陆地区)少年犯罪及保安处分实施状况 |
一、中国(大陆地区)少年犯罪及类保安处分概览 |
二、广东地区少年犯罪及类少年保安处分制度分析 |
三、上海地区少年犯罪及类保安处分制度分析 |
四、北京地区少年犯罪及类保安处分制度分析 |
五、中国(大陆地区)类少年保安处分的问题评析 |
第二节 发展少年保安处分的社会调查 |
一、原则上同意少年保安处分的发展方向 |
二、关于少年保安处分具体实际操作的意见 |
三、被访者关于少年保安处分的综合意见 |
第三节 中国建立少年保安处分制度的可行性 |
一、我国的少年犯罪的现状 |
二、我国少年犯罪的突出案例 |
三、我国少年保安处分的司法实践基础 第三章 我国构建少年保安处分的基本路径 |
第一节 理念转化 |
一、少年保安处分立法的取向 |
二、少年刑法理念的更新 |
三、少年刑事诉讼理念的转变 |
第二节 范围规划 |
一、少年保安处分适用年龄的范围 |
二、少年保安处分适用罪责的范围 |
三、探索少年虞犯适用保安处分的可能 |
第三节 程序设计 |
一、转向程序 |
二、逆送制度 |
三、刑事和解 第四章 我国少年保安处分的机构设置 |
第一节 建立独立的少年法院/庭 |
一、少年法院的历史沿革及各国各地区规定 |
二、设置少年法院/庭的原因 |
三、我国少年法院/庭设置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
第二节 设置观护机构和观护人 |
一、观护制度的概述 |
二、我国设置观护机构、观护人的发展方向 |
第三节 设置少年警察 |
一、设置少年警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二、少年警察的职能 |
第四节 保安处分的配套设置 |
一、少年保安处分社会资源整合的范围 |
二、少年保安处分社会资源整合的困境 |
三、少年保安处分社会资源整合的出路——矫治机构民营化 第五章 我国少年保安处分的执行 |
第一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非机构性处遇——社区矫正 |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
二、世界各国各地区社区矫正的趋势和发展 |
三、我国少年社区矫正的做法——以广州市为例 |
四、我国少年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 |
第二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机构性处遇——少年感化院 |
一、世界各国各地区感化院的兴起和发展 |
二、我国对少年犯机构性处遇的现状——以Y省未成年犯罪管教所为例 |
三、我国设置感化院的构想 |
第三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种类设置 |
一、域外司法地区的具体措施 |
二、我国应当设置的少年保安处分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
(7)我国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适用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及意义 |
1.2 国内外主要研究进展综述 |
1.2.1 核安全与核安全监管 |
1.2.2 聚变核安全的研究进展 |
1.2.3 目前研究的主要局限性 |
1.3 论文结构和主要研究内容 |
第2章 国内外现行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
2.1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及监管制度 |
2.1.1 我国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
2.1.2 我国核安全监管制度 |
2.2 国际核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及其主要动向 |
2.2.1 国际法律文书 |
2.2.2 IAEA安全标准和行为准则 |
2.2.3 同行评审机制 |
2.2.4 主要核电先进国家核安全监管法规体系发展 |
2.2.5 全球核安全法律制度近年的主要发展动向 |
第3章 聚变安全特性和安全理念 |
3.1 聚变安全特性 |
3.1.1 聚变堆基本原理 |
3.1.2 聚变堆安全特性分析 |
3.1.3 聚变-裂变安全特性的异同总结 |
3.2 聚变安全理念 |
3.2.1 聚变安全目标 |
3.2.2 聚变安全原则 |
3.2.3 聚变安全功能 |
3.2.4 聚变安全评价 |
3.2.5 聚变-裂变安全理念的异同总结 |
第4章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4.1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1.1 法律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1.2 行政法规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1.3 部门规章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1.4 核安全导则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2 我国核安全法规中重要制度和要求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4.2.1 核安全许可制度对聚变的适用性 |
4.2.2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2.3 辐射防护与定期安全评价制度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2.4 核设施设计安全要求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3 关于我国聚变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实现途径的探讨 |
第5章 我国聚变核安全法律法规制修订示范及建议 |
5.1 法律法规制修订建议示范 |
5.1.1 部门规章层文件修订建议示范——以《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为例 |
5.1.2 核安全导则层文件制定建议示范——以聚变设施构筑物、系统和部件(SSC)的安全分级为例 |
5.2 配套政策建议 |
5.2.1 指导思想 |
5.2.2 基本原则 |
5.2.3 保障措施 |
5.3 可能面临的挑战 |
5.3.1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 |
5.3.2 聚变自身发展特定阶段的限制 |
5.3.3 各利益相关方的关注与参与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工作总结 |
6.2 本文创新点 |
6.3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表1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2 《核安全法》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3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4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5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6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7 核安全领域部门规章 |
附表8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9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0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1-1995)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1 核安全导则(指导性文件) |
附表12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1986)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3 《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HAD102/17-2006)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4 《研究堆调试》(HAD202/05-2010)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5 《铀燃料加工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与内容》(HAD301/01-1991)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6 《放射性废物分类》(HAD 401/04)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7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模拟件制作》(HAD601/01-2013)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8 《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格式和内容》(HAD701/02-2014)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8)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保障调研报告 ——以湖南省抽样调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调研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4 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保障的相关概念和内容 |
1.4.1 前科 |
1.4.2 前科就业歧视 |
1.4.3 平等就业权 |
第二章 湖南省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保障现状 |
2.1 被调查前科人员的基本状况 |
2.1.1 年龄与就业意愿情况分布 |
2.1.2 被判处的犯罪类型与刑罚种类 |
2.1.3 工作表现与回归时间长短的关系 |
2.1.4 就业困难原因 |
2.1.5 前科人员面对就业歧视的态度 |
2.2 被调查前科人员的就业现状 |
2.2.1 犯罪后的工作变动情况 |
2.2.2 学历情况及现在工作单位的性质 |
2.2.3 就业途径及工作类型 |
2.2.4 待遇与工作变动频率 |
2.3 被调查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保障政策落实情况 |
2.3.1 劳动合同签订及社保缴纳 |
2.3.2 技能培训参与状况 |
2.3.3 司法机关对前科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 |
2.3.4 湖南省安置帮教基地分布及建设分析 |
2.4 被调查用人单位对前科人员就业的接纳情况 |
2.5 被调查社会公众对前科人员就业的接受程度 |
第三章 实现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存在的问题 |
3.1 前科人员面临严重入职歧视 |
3.2 前科人员社会保障制度落实不到位 |
3.3 前科人员就业安置机制有待完善 |
3.4 用人单位对前科人员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
3.5 社会公众普遍对前科人存在前科歧视 |
第四章 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实现困难的原因 |
4.1 现行法律法规对前科人员就业的限制 |
4.1.1 刑法对前科人员就业限制的规定:前科报告制度 |
4.1.2 其他法律对于前科人员就业限制的规定 |
4.1.3 规章、政策对前科人员就业限制的规定 |
4.2 缺乏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 |
4.2.1 法律层面规定不足 |
4.2.2 政策操作层面指导细化不足 |
4.2.3 缺乏保障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救济机制 |
4.3 社会观念影响前科人员平等就业 |
4.3.1 前科人员自身的原因 |
4.3.2 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
4.3.3 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 |
第五章 保障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建议 |
5.1 修改或废除现行法律法规限制前科人员平等就业的规定 |
5.1.1 刑法上建立有差别的前科消灭制度 |
5.1.2 修改其他法律法规对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不合理限制 |
5.2 建立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 |
5.2.1 立法层面:增加反对前科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 |
5.2.2 操作层面:增加保障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 |
5.2.3 救济层面:完善前科就业歧视的行政、司法救济 |
5.3 创造前科人员平等就业的社会环境 |
5.3.1 提高前科人员自身素质 |
5.3.2 加大用人单位平等就业权的宣传,落实社会责任 |
5.3.3 消除社会公众对前科人员的歧视思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B 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保障调查统计表 |
附录C 用人单位接受前科人员平等就业的调查统计表 |
附录D 社会公众接受前科人员就业及服务调查统计表 |
附录E 保障前科人员平等就业的帮扶工作人员工作开展情况调查统计表 |
(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 |
一、社会治理的需要 |
二、规范执法的需要 |
三、实现公正的需要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 |
一、中央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二、部门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三、地方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第三节 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 |
一、行政执法机关优化移送程序的探索 |
二、侦查机关审慎开启侦查程序的探索 |
三、检察机关加强移送外部监督的探索 |
第二章 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英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美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法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德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三节 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意大利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俄罗斯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三、日本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四节 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
一、中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之比较与借鉴 |
二、中外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之比较与借鉴 |
三、中外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之比较与借鉴 |
第三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 |
第一节 涉案当事人的移送 |
一、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基本方式 |
二、涉案当事人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建议 |
第二节 涉案财物的移送 |
一、涉案财物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财物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案财物移送的建议 |
第三节 涉案证据的移送 |
一、涉案证据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言词证据的移送 |
三、涉案实物证据的移送 |
第四节 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 |
一、应移尽移落实的基本情况 |
二、阻碍应移尽移落实的因素 |
三、保障应移尽移落实的措施 |
第五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基本情况 |
二、已投入实际运行的移送平台的概况 |
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存在的问题 |
四、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建议 |
第四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 |
第一节 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 |
一、特殊合作方式的积极意义 |
二、特殊合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特殊合作方式的建议 |
第二节 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 |
一、两类强制措施的基本情况 |
二、强制措施变更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强制措施变更的建议 |
第三节 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 |
一、案情进展反馈的积极意义 |
二、案情进展反馈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案情进展反馈的建议 |
第五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建议 |
第二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基本规定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建议 |
第三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的公开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建议 |
立法的建议(代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万邦达的股权结构安排与大股东减持套现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 主要发现和创新点 |
1.4 论文结构 |
第2章 制度背景和文献综述 |
2.1 制度背景 |
2.2 文献综述 |
2.2.1 股权结构的文献综述 |
2.2.2 大股东减持套现的文献综述 |
第3章 万邦达基本情况分析 |
3.1 公司简介 |
3.2 股东概况及股本变动 |
3.2.1 股东概况 |
3.2.2 股本变动 |
3.3 市值分析 |
3.4 财务状况分析 |
第4章 万邦达股权结构安排分析 |
4.1 股权结构安排 |
4.1.1 上市时股权结构安排 |
4.1.2 股东的任职情况 |
4.2 股权结构演化过程分析 |
4.3 股权结构安排在大股东减持中的作用分析 |
第5章 万邦达大股东减持套现的动机分析 |
5.1 大股东减持套现的业绩背景 |
5.1.1 成长能力分析 |
5.1.2 营运能力分析 |
5.1.3 现金流量分析 |
5.2 公司披露的大股东减持原因 |
5.3 大股东减持套现的实际动机分析 |
第6章 万邦达大股东减持套现的过程分析 |
6.1 大股东减持套现时机分析 |
6.2 大股东减持套现过程分析 |
6.2.1 套现过程中的内部运作手段 |
6.2.2 套现过程中的外部运作手段 |
6.2.3 套现过程小结 |
第7章 万邦达大股东减持套现的后果分析 |
7.1 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后果分析 |
7.1.1 经营业绩不稳定 |
7.1.2 借款融资能力恶化 |
7.1.3 资产质量下降 |
7.2 对公司其他方面的后果分析 |
第8章 结论和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建议 |
8.2.1 对中小投资者的建议 |
8.2.2 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表目录 |
附录2 :图目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两劳人员释放后是否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论文参考文献)
- [1]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研究[D]. 殷婕.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我国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研究[D]. 周晓萱. 辽宁大学, 2020(01)
- [3]海外杠杆并购的绩效研究 ——以西王食品并购Kerr为例[D]. 王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5]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D]. 唐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少年保安处分研究[D]. 丁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7]我国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适用性研究[D]. 沈欣媛.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19(08)
- [8]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保障调研报告 ——以湖南省抽样调查为例[D]. 胡桑. 长沙理工大学, 2019(07)
- [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D]. 王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万邦达的股权结构安排与大股东减持套现的案例研究[D]. 刘如彬.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