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SAFE DRIVING(论文文献综述)
陈子平[1](2012)在《论酒醉驾车罪(不能安全驾驶罪)的争议问题 以台湾“最高法院”98台非15判决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酒醉驾驶的问题受到两岸社会与相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极大的关注,本文以在台湾发生的一则经过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后、台湾"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不服而提出非常上诉、最终被台湾"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例作为起源,针对酒醉驾驶罪(不能安全驾驶罪)的各种争议问题,对台湾的司法实务与学说见解的观点加以说明、分析与检讨。本文认为,首先,本罪的本质虽然属于抽象危险犯,但所谓"抽象危险"乃"具体危险的危险"而非"拟制的危险";其次,不能安全驾驶的性质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状况"而不是"客观的处罚条件",并且不能安全驾驶的认定标准应该采"个别具体认定标准"而不是采"通盘认定标准";且酒醉驾驶罪的故意内容"必须行为人对于‘不能安全驾驶状态’有所认识始可,而不是对于‘不能安全驾驶状态的评价’须有认识,亦即对于成为‘不能安全驾驶的基础事实’须有认识";最后,酒醉驾驶罪(不能安全驾驶罪)的立法并不能真正有效抑止酒醉驾车的现象,而应该透过行政行为(包括彻底严格取缔饮酒驾车与举发、彻底的交通安全教育、驾照制度的修改等等行政措施、车辆的安全设计等等)始能达其抑止的效果,因此应将本罪除罪化。
肖峰[2](2019)在《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刑法规制》文中研究说明新闻传播媒介的日益发达,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案例经常出现在公众的视野,所谓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就是乘客在公共汽车、出租车、列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因为琐事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从而导致司乘冲突,引发乘客以强行紧急制动、抢夺方向盘、攻击驾驶员、拉扯变速装置等危险方法妨害安全驾驶的案件(以下简称“妨害安全驾驶”),“2018.10.28”重庆公交案是这类案件的典型,妨害安全驾驶刑事犯罪率处于上升的趋势,因此有必要提升妨害安全驾驶刑法规制效能,及时对这类案件的发生趋势作出必要合理的回应。妨害安全驾驶现有刑法规制有待扩充与细化,第一是妥善认定针对乘客侵扰驾驶员的正当防卫问题,第二是正确把握乘客侵扰驾驶员妨害安全驾驶成立犯罪的尺度;第三,在刑事立法方面,我国《刑法》仅仅规定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于在航空器外其他类别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没有对应的罪名,增设对应罪名有利于刑法发挥教育、警示作用,从而更好地预防犯罪;第四是把数罪并罚、减刑、假释制度的理论充分运用在妨害安全驾驶刑法规制的司法实践。从德国、美国、日本相关领域的刑法规制得到启发,正确认定驾驶员针对乘客妨害安全驾驶成立正当防卫,建议设立“侵扰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罪”,区别案情规定匹配的刑罚,准确适用罪名以及裁量刑罚;建立妨害安全驾驶数罪并罚机制,从严适用妨害安全驾驶减刑、假释制度确保刑罚效果。通过对现有刑法规制进行扩充与细化,在刑法理论层面达到更全面的覆盖,在司法实践层面更加高效,实现妨害安全驾驶定罪量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冯军[3](2011)在《论《刑法》第133条之1的规范目的及其适用》文中认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犯罪,其成立要件是,行为人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了机动车,但对其醉酒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仅仅存在过失。对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故意引起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犯。在确定拘役的期限时,要以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为基准,同时考虑案件的各种具体情节;在计算罚金的数额时,要以行为人的税后月收入为基准,同时考虑行为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成立的危险驾驶罪,完全可能由于发生了严重的实害结果而转化为其它犯罪,或者由于行为人主观意思的质变而被其它犯罪所吸收,从而需要按照发生了转化或者吸收结果的重罪来处罚。
余丽,陈志军[4](2020)在《对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指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频发,依法严惩成为社会共识。常见的三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类型为:乘客针对驾驶人员实施、乘客以寻衅滋事方式针对其他人实施、驾驶人员在司乘冲突中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公共交通工具的本质特征是社会性、公用性,即提供运输服务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轮轨列车与磁悬浮列车、以人力畜力等为动力的非机动公共交通工具等。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入罪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具有实行行为性,二是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具体危险。应新增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建议对实施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驾驶员适用从业禁止制度,对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人谨慎从宽处罚。
梅传强,胡雅岚[5](2021)在《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文中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旨在规制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严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危及公共安全"应该限定为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对车内或车外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可能的危险。乘客妨害安全驾驶主要表现为对驾驶人员使用狭义的暴力以及抢夺或控制驾驶操作装置,达到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程度。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主要表现为在车辆行驶途中没有尽到安全驾驶义务,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竞合可能。认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应根据具体时空条件、手段方式等所导致的危险程度的差异确定不同罪名,充分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司法裁判机能,为社会治理贡献刑法智慧。
范芝玲[6](2020)在《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增设》文中提出近年来,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甚至有部分案件出现了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此类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重庆公交坠江事件震惊全国,由此引发全社会对于此类行为和相关案件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如何保障道路交通领域的公共安全,如何有效预防、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成为了热点话题。此前,立法上对于此类案件缺乏统一的处罚标准,致使各地的处罚力度与措施不一,有的案件仅处以行政处罚,有的案件则直接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处罚不一既不利于司法实践工作的展开,也有损法律的尊严。之后,我国“两高一部”针对此类案件联合发布了指导性文件,为司法实践处理此类案件确立了统一标准,即根据妨害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自此,刑法第114条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率居于首位。然而,此类案件并非均能达到适用该罪要求的危险程度。指导性文件未考虑此类案件之间存在的差异,一律适用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做法,导致绝大多数此类案件被模糊评价、粗糙定性。司法机关为“平衡”罪刑关系,只好在对行为人适用刑法第114条的同时对其宣告缓刑,这样的做法显然已经违背了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指导性文件仅关注和规制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使得一些行为类型在立法上仍然处于空白状态,且其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过窄,不利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厘清某一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才能实现对此类行为的准确界定。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对机动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或者关键操作装置实施干扰,从而影响驾驶人员对机动交通工具的控制,使得正在行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脱离原本的正常运行状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行为。由此也可以看出此类行为具有的三个特征,即行为对象的特殊性、行为方式的危险性、作用机理的复杂性。基于此,考虑到此类案件多发、频发,且妨害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较高,现行刑法规范在适用上存在局限等现实情况,应当适时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增设本罪不仅能够弥补现有刑法规范的不足,也能够与现有刑法罪名实现准确区分,在具体的立法操作上,域外立法也能提供有益借鉴。本罪增设后,将其置于《刑法》分则第二章,位于刑法第115条之后,设置基本犯和加重犯两档刑期,以实现对此类行为的准确评价和有效规制。
温颖[7](2020)在《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思考》文中指出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然而在精神文明建设上却进展缓慢,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屡见不鲜,有些甚至造成了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2018年的“重庆公交车坠江案”,不但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而且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尽管指导意见的颁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罪与非罪界限不清,致使各地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并未得到有力惩治,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罪名适用不准确,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恰当,因为该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在观念上足以撼动国民情感与法秩序安全感,在性质上具有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危险,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一般无法达到上述标准;司法适用混乱,同案不同判情况明显,一些案件量刑畸高,从轻、减轻等情节适用不明确,宽泛适用缓刑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因此学界及实务界对于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优化犯罪构成及量刑等问题的呼声不断。本文旨在探讨增设该罪立法的具体内容,希望能严密刑事立法,切实维护公共法益。除去引言和结论外,文章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现实理由。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有其充足的现实理由:首先,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屡禁不止、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已经演变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其次,在司法上虽然已有指导意见为依据,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存在罪名适用不当、同案不同判、量刑畸高等问题;另外,社会各界都认为有必要增设专门针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罪名,以严密法网。第二部分是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理论依据。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不仅有充足的现实理由,还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该罪名的增设符合刑法谦抑性精神,契合刑事一体化理论之下的“严而不厉”立法精神,符合刑法风险控制理论,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第三部分是妨害安全驾驶罪应具备的要件。按照我国传统犯罪构成说,拟增设的妨害安全驾驶罪也应该具备四个要件:犯罪客体应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对象只能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驾驶员以及公共交通工具本身;犯罪客观方面,分为以下几点。首先,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作用于人的行为,另一类是作用于物的行为。其次,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应严格限制空间和时间的界限,该行为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公共交通工具中,此处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各型出租车、地铁、轻轨及各型船舶等。该行为只能发生在驾驶过程中,即驾驶员启动公共交通工具发动机后,不论公共交通工具是否在运营过程中;犯罪主体,应限制为已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通常应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其他工作人员以及车外意图妨害安全驾驶的人。驾驶员不能成为该罪主体,因此文章具体分析了驾驶员遭遇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时,正当防卫或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犯罪的主观过错,文章认为应当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可能存在贫穷或初次进城等原因而对自己行为的高危险性缺乏认知而成为过失犯罪。第四部分是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应把握的界限。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首先要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准确区分妨害安全驾驶罪与行政违法行为、一般纠纷的界限;其次还要把握该罪与相近罪名的界限,分析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区别和界限,区分其构成要件的差异;另外也要注意此罪与相关罪名的竞合,与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上存在想象的竞合,在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后,在特定时空界限内发生的想象竞合。所以,该部分旨在厘清该罪增设可能存在的认定问题。第五部分是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具体构想。文章在梳理域外及中国香港地区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法启示。着重探讨了妨害安全驾驶罪的位置、罪状及法定刑幅度,并提出从严适用缓刑的建议。在设计法条时,文章提出应在刑罚中设定不同档次并附加适用财产刑,以期达到刑法的预防目的。
何鑫[8](2019)在《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罪名适用——兼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条文增设》文中提出《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仍存在乘客与驾驶人员的权利义务不明、妨害行为一律视为"其他危险方法"不当、公共安全含义不明且规定存在矛盾等问题。其他危险方法的相当性标准为:事实特征上,影响范围大和控制难度高;规范特征上,危害方式直接、危害程度高和同时侵害人数多。具体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相当性标准为:事实上能够直接影响、支配安全驾驶;规范上具有致使车内外人员重伤或死亡危险。"公共"一词的核心内涵是以可替代性为特征的不特定的人,将小型出租车排除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惯性思维不具合理性,单纯的财产安全应予排除。适时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二,根据行为手段的危险程度和后果设置三档法定刑,以实现对该类行为的全面规制和评价。
李川[9](2012)在《醉驾犯罪酒精临界值标准法理定位与适用思辨》文中研究指明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入罪以来,司法实践沿用的行政执法之酒精临界值国家标准由于性质不明而面临三个层面的质疑:一是该标准究竟是实体法还是证据法标准?二是单采临界值量化标准是否合理?三是酒精浓度值之检验如何对接刑事程序?借鉴具有丰富醉驾管制经验的德国醉驾犯罪相关理论和实践检视上述问题,可以明确酒精临界值之证据法准则意义,从而形成关于酒精临界值的"绝对不能驾驶"和"相对不能驾驶"的双层证据准则体系,并在刑事程序法意义上更严格地限制采样标准和采样程序,保障诉讼权利。
谭勉[10](2016)在《营运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监测方法研究》文中指出数据显示,90%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有营运车辆参与,近年来重特大事故数量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2010年重特大事故数量有明显反弹,且死亡和受伤的绝对人数仍然较高,营运车辆安全水平仍亟待提高。交管部门统计表明道路交通事故90%以上为驾驶人因素,少部分为车辆因素、道路因素。不安全驾驶行为是驾驶人因素的主要影响指标之一,典型不安全驾驶行为引发事故所占的比例在50%以上。因此,针对营运车辆不安全驾驶行为监测方法进行研究,提高营运车辆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研究:(1)对2004-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十一五”期间广东省营运车辆交通事故案例、相关论文及研究报告进行深入分析,确定历年来导致交通事故的53种常见的不安全驾驶行为。然后,利用专家打分法确定15种典型不安全驾驶行为。最后通过问卷调查,从常见性和导致事故可能性两个方面对15种典型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排序。(2)对15种典型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深入分析,确定15种典型不安全驾驶行为的表现形式,根据表现形式设计表征指标和阈值确定方法。(3)在前述指标确定的前提下,设计15典型不安全驾驶行为的监控方法,以便于监控所有典型不安全驾驶行为。论文研究成果将为营运车辆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实时预警、监测提供理论依据,为运输企业驾驶员管理、评估和培训等提供技术支撑,所设计方法的实际引用有利于提高营运车辆安全管理水平,对改善我国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SAFE DRIVING(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SAFE DRIVING(论文提纲范文)
(2)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刑法规制概述 |
第一节 公共交通工具的类别界定 |
第二节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表现及其特征 |
一、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表现 |
二、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特征 |
第三节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刑法规制的有效性 |
一、刑法规制的定义 |
二、刑法规制有效性的具体表现 |
第二章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刑法规制理论与实践困境 |
第一节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正当防卫 |
一、妨害安全驾驶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模糊 |
二、妨害安全驾驶正当防卫认定比率较低 |
第二节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门槛 |
一、妨害安全驾驶犯罪门槛缺乏具体规定 |
二、妨害安全驾驶应定罪而未定罪的危害 |
三、妨害安全驾驶不应定罪而定罪的危害 |
第三节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名确定问题 |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局限性 |
二、妨害安全驾驶一罪与数罪的准确区分 |
三、妨害安全驾驶成立一罪时的罪名确定 |
第四节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责刑不相适应 |
一、轻重罪行的刑责不相适应 |
二、数罪并罚难以发挥效果 |
三、减刑与假释容易适用不当 |
第三章 国外相关领域刑法规制分析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德国相关领域刑法规制分析及启示 |
第二节 美国相关领域刑法规制分析及启示 |
第三节 日本相关领域刑法规制分析及启示 |
第四章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刑法理论扩充与司法实践优化 |
第一节 准确认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正当防卫 |
一、在《指导意见》中增加妨害安全驾驶正当防卫规定 |
二、在司法实践中提高妨害安全驾驶正当防卫认定比率 |
第二节 明确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门槛 |
一、准确定性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
二、细化《指导意见》对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规定 |
三、发挥“但书”规定明确非罪的范围 |
第三节 提高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定罪量刑的准确性 |
一、建议设立“侵扰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罪” |
二、修订《刑法》第133条中“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
三、适用有效惩治侵扰驾驶员的数罪并罚机制 |
第四节 从严适用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减刑与假释 |
一、过程与结果双重考察从严适用减刑 |
二、形式与实质双重标准从严适用假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论《刑法》第133条之1的规范目的及其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法》第133条之1的规范目的 |
(一)现行刑法规定存在的漏洞之分析 |
(二)《刑法》133条之1的规范目的之争议 |
(三)《刑法》133条之一的规范目的之我见 |
1.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犯罪 |
2.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 |
二、《刑法》第133条之1的适用 |
(一)《刑法》第133条之1第1款的适用 |
1.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成立要件 |
2.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 |
(二)《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的适用 |
1. 危险驾驶罪转化为交通肇事罪 |
2. 危险驾驶罪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吸收 |
三、《刑法》第133条之1适用的相关问题 |
(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成立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 |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时效 |
(5)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 |
二、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之构成要件解析 |
(一)危及公共安全的含义 |
1.“危害公共安全”与“危及公共安全” |
2.如何理解“公共安全” |
(二)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 |
1.乘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
2.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
(三)对主观方面的把握 |
三、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关系厘清 |
(一)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为抽象危险犯 |
(二)两罪是轻重衔接的关系 |
(三)两罪的实践区分路径 |
四、结语 |
(6)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增设(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1 选题的背景 |
1.2.2 选题的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比较研究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界定 |
2.1 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概念 |
2.1.1 “妨害”的含义 |
2.1.2 “安全驾驶”的含义 |
2.1.3 “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含义 |
2.2 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特征 |
2.2.1 行为对象的特殊性 |
2.2.2 行为方式的危险性 |
2.2.3 作用机理的复杂性 |
第3章 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3.1 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必要性 |
3.1.1 有利于实现法益保护的充分性 |
3.1.2 有利于实现罪刑之间的均衡性 |
3.1.3 有利于实现罪名适用的统一性 |
3.2 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可行性 |
3.2.1 契合了保障出行安全的社会呼声 |
3.2.2 域外立法规定可以提供有益借鉴 |
3.2.3 能够实现与现有罪名的准确区分 |
第4章 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法构想 |
4.1 体系定位 |
4.2 罪名的确定——妨害安全驾驶罪 |
4.3 构成要件的设想 |
4.3.1 犯罪客体 |
4.3.2 犯罪客观方面 |
4.3.3 犯罪主体 |
4.3.4 犯罪主观方面 |
4.4 法定刑的设想 |
4.4.1 基本犯的法定刑 |
4.4.2 加重犯的法定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30起妨害安全驾驶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信息统计一览表》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硕士学位论文 |
(7)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文章的研究方法 |
(四)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
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现实理由 |
(一)行为惩处具有紧迫性 |
(二)司法适用具有混乱性 |
(三)民意要求具有迫切性 |
二、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理论依据 |
(一)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精神 |
(二)符合“严而不厉”的立法精神 |
(三)符合刑法风险控制理论 |
(四)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
三、妨害安全驾驶罪应具备的要件 |
(一)客体和对象 |
1.公共安全 |
2.妨害对象 |
(二)犯罪行为 |
1.行为表现 |
2.行为的空间和时间限定 |
(三)行为主体 |
(四)主观过错 |
四、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应把握的界限 |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
(二)此罪与相近罪名的界限 |
1.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2.与交通肇事罪 |
3.与危险驾驶罪 |
(三)此罪与相关罪名的想象竞合 |
1.与寻衅滋事罪 |
2.与故意伤害罪 |
五、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具体构想 |
(一)域外及香港地区相关立法及启示 |
1.主要相关立法 |
2.立法启示 |
(二)法条设计及缓刑适用 |
1.刑法分则中的位置 |
2.具体罪状的表述 |
3.法定刑的设置 |
4.缓刑适用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8)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罪名适用——兼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条文增设(论文提纲范文)
一、《指导意见》存在的问题解读 |
(一)乘客与驾驶人员的权利义务不明 |
(二)妨害行为一律视为“其他危险方法”不当 |
1. 放火等行为的事实特征 |
2. 放火等行为的规范特征 |
(三)公共安全含义不明且规定存在矛盾 |
1.“公共”的含义不明,有关规定存在矛盾 |
2. 安全的含义不明 |
二、妨害安全驾驶犯罪行为的罪名适用 |
(一)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符合“其他危险方法”的标准及情形 |
(二)公共安全的内涵 |
1. 公共的核心内涵——不特定的人 |
2. 安全的含义——单纯的财产安全应予排除 |
(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罪名适用 |
三、适时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
(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具有必要性 |
(二)条文的具体设置 |
四、结语 |
(9)醉驾犯罪酒精临界值标准法理定位与适用思辨(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醉驾犯罪酒精临界值标准及适用中的问题 |
二、酒精临界值标准的性质:醉驾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证据要素 |
三、双层证据准则体系:“绝对/相对不能安全驾驶”酒精临界值标准之确立 |
四、双层酒精临界值标准的司法适用及其人权保障意义 |
五、结语 |
(10)营运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监测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不安全驾驶行为危害性研究 |
1.2.2 不安全驾驶行为成因研究 |
1.2.3 不安全驾驶行为改善对策研究 |
1.3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内容 |
1.3.1 问题的提出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典型不安全驾驶行为筛选和重要度分析 |
2.1 导致事故的不安全驾驶行为主要类型 |
2.2 典型不安全驾驶行为筛选 |
2.3 典型不安全驾驶行为的重要度分析 |
2.3.1 根据不安全驾驶行为出现频率排序 |
2.3.2 根据不安全驾驶行为导致事故可能性排序 |
2.4 典型不安全驾驶行为的影响因素统计分析 |
2.4.1 性别对不安全驾驶行为的影响 |
2.4.2 年龄对不安全驾驶行为的影响 |
2.4.3 驾龄对不安全驾驶行为的影响 |
2.4.4 文化程度对不安全驾驶行为的影响 |
2.4.5 驾驶里程对不安全驾驶行为的影响 |
2.4.6 发生事故对不安全驾驶行为的影响 |
2.4.7 发生负主要责任事故对不安全驾驶行为的影响 |
2.4.8 安检部门检查频率对不安全驾驶行为的影响 |
2.4.9 每日驾驶工作时长对不安全驾驶行为的影响 |
2.4.10 长时间连续驾驶时长对不安全驾驶行为的影响 |
2.4.11 长时间连续驾驶后休息时长对不安全驾驶行为的影响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典型不安全驾驶行为表征指标与阈值 |
3.1 典型不安全驾驶行为的表现形式 |
3.1.1 不恰当停车的表现形式 |
3.1.2 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表现形式 |
3.1.3 在无信号路口/支路,没有让行的表现形式 |
3.1.4 长时间骑线行驶的表现形式 |
3.1.5 接听或者拨打电话的表现形式 |
3.1.6 不适合超车时,超车的表现形式 |
3.1.7 急刹车的表现形式 |
3.1.8 跟车距离太近的表现形式 |
3.1.9 猛打方向盘的表现形式 |
3.1.10 在交叉口时右转车速过快的表现形式 |
3.1.11 右侧超车的表现形式 |
3.1.12 转弯时不打转向灯的表现形式 |
3.1.13 超车时不打转向灯的表现形式 |
3.1.14 超速行驶的表现形式 |
3.1.15 频繁换道的表现形式 |
3.2 不安全驾驶行为的指标体系 |
3.3 不安全驾驶行为的表征指标及阈值确定方案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典型不安全驾驶行为监控方法 |
4.1 违反法规不安全驾驶行为监控方法 |
4.1.1 不恰当停车的有效动态监控和甄别方法 |
4.1.2 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有效动态监控手段和甄别方法 |
4.1.3 在无信号路口/支路,没有让行的有效动态监控手段和甄别方法 |
4.1.4 转弯时不打转向灯的有效动态监控手段和甄别方法 |
4.1.5 超车时不打转向灯的有效动态监控手段和甄别方法 |
4.1.6 接听或者拨打电话的有效动态监控手段和甄别方法 |
4.1.7 右侧超车的有效动态监控手段和甄别方法 |
4.1.8 超速行驶的有效动态监控手段和甄别方法 |
4.2 不违规不安全驾驶行为监控方法 |
4.2.1 长时间骑线行驶的有效动态监控手段和甄别方法 |
4.2.2 不适合超车时,超车的有效动态监控手段和甄别方法 |
4.2.3 急刹车的有效动态监控手段和甄别方法 |
4.2.4 跟车距离太近的有效动态监控手段和甄别方法 |
4.2.5 猛打方向盘的有效动态监控手段和甄别方法 |
4.2.6 在交叉口时右转弯车速过快的有效动态监控手段和甄别方法 |
4.2.7 频繁换道的有效动态监控手段和甄别方法 |
4.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SAFE DRIVING(论文参考文献)
- [1]论酒醉驾车罪(不能安全驾驶罪)的争议问题 以台湾“最高法院”98台非15判决为例[J]. 陈子平. 中外法学, 2012(04)
- [2]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刑法规制[D]. 肖峰.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9(01)
- [3]论《刑法》第133条之1的规范目的及其适用[J]. 冯军. 中国法学, 2011(05)
- [4]对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J]. 余丽,陈志军. 公安学研究, 2020(04)
- [5]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J]. 梅传强,胡雅岚.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1)
- [6]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增设[D]. 范芝玲. 湘潭大学, 2020(02)
- [7]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思考[D]. 温颖. 河北师范大学, 2020(07)
- [8]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罪名适用——兼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条文增设[J]. 何鑫.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19(04)
- [9]醉驾犯罪酒精临界值标准法理定位与适用思辨[J]. 李川. 法学, 2012(10)
- [10]营运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监测方法研究[D]. 谭勉. 长安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