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欧阳亦梵[1](2020)在《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是事关中国土地产权制度体系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住宅建设用地期间届满后的自动续期问题更是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双轨制”。2015年至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已取得重要制度成果,并已经落实到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但当前各界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缺乏关注。本项研究拟建构中国特色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制度建设的基本理论,并进一步针对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展开分类研究。总体来看,目前学界对中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已经开展了大量有意义的研究,这些研究在视角、方法和分析框架上有较大差异。其中,有不少研究往往脱离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而孤立地探讨续期问题。从域外经验看,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时的续期制度均是嵌入其土地产权制度体系总体中的一个构成部件,中国也不会例外。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构建了一个嵌入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分析框架。在这一分析框架下,中国公有地权体系与其续期制度之间存在着一个因果反馈关系结构,即:一方面,我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内在规定性对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发展和形成起着决定、约束和塑造的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是公有地权体系的内在逻辑展开的结果;另一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又必然是对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的表达,公有地权体系的内核也将通过续期制度得到再现和巩固,但续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又势必推动着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创新发展。同时,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并非中国大陆所独有,其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土地“两权分离”中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这些理论和经验可资我们借鉴。对于国有土地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由于住宅建设用地具有存续期限长、产权人数量众多、续期规模极大、与公民的居住权密切关联等特殊属性,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绝非一个单纯的合同期限延长的法律问题,而是一项涉及公有地权改革、事关政治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变革。2007年《物权法》提出的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自动续期”,明确了这一重大改革方向。本研究表明,自动续期的要义是土地使用权人无须申请,无须与原出让人达成合意,也无须交付对价即可自行启动续期程序。而要保障续期自动机制的实现,最终须将其落实到法定续期的轨道上,即使用权期间届满时使用权人可依法自动地完成续期,原出让人得依法予以配合。但是,自动续期程序之启动不以交付对价为要件,这并不意味着使用权人无须承担新期间的土地使用费。针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收费制度,本研究引入特征价格模型,以杭州市住宅二手房市场成交数据为基础,对二手住宅成交价格的各项特征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的长短对二手成交房价格具有正向影响,但相比较于交通条件、医疗条件、容积率、装修程度、户型等其他影响因素,剩余年限因素对房价的影响程度相对较低,这表明住宅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问题是有所反应的,购房者对未来住宅建设用地70年产权到期后采取有偿续期是有预期的,但重新缴纳类似于建设用地首次出让时的高昂土地出让金则超出了购房者的心理预期。基于这样的民意基础,本研究引入有偿续期的年金制度,在法定续期的制度框架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新的使用期间内应履行缴纳年金的法定义务。在年金的征缴方式设计上,可通过设置房地产税附加,在未来开征的房地产税的基础上,设置合理的房地产税附加税率,对期间届满续期后的房地产按不同情形依法征缴数额不同的年金。对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由于非住宅建设用地所涉及的个人业主相对较少,受众范围相对较窄,同时其土地利用活动具有多样性,且主要以私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与生产活动,这决定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不宜采法定续期的方式,而应选择申请续期制度,为土地使用者提供表达个人续期意志的空间和途径,以满足非住宅建设用地之上差异性土地利用活动的多样化续期需求。不同于住宅建设用地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续期本质上是“合意续期”。从法律关系上来说,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合意续期”是在公法规范约束下的意思自治,即土地使用权人与原出让人双方通过达成约定、订立合同的行为来实现新的合同期限的延展。其中,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相对于原出让方的相对优势地位,公法给予一定的规范,这一制度逻辑体现在续期申请、行政审批、土地出让金缴纳及地上物处理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诸关键环节上。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言,续期问题是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中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地域性、经营性与高风险性的特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内部关系上虽然以公法规范为主,但在对外关系上则以遵从私法规范为主,这决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总体上属于私法领域内对等的私法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基于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应当走“合意续期”的路径。与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相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合意”的程度更高、范围更广,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公权力可不予以干预。依私法自治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续期的基本制度是:双方已作约定的,即依其约定;未作约定的,须协商一致。在这一续期法律关系中,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发送续期申请,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则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至于集体内部对续期同意与否的决策,则应遵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公法规范。纵览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在“意思自治”尺度上存在分异。本研究发现,在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逻辑中,公法规范介入的广度和深度呈递减状态,而私法规范作用的力度则呈递增状态。亦即,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的意思自治的广度与深度依次递增,续期的法定性程度则依次递减,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方案设计要遵从这一基本逻辑。在续期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问题上,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呈现出从“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绝对优势地位”、到“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相对优势地位”和“保护双方相对平等地位”的分异格局。
曹雨[2](2020)在《高校房改房产权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高校房改房的出现源自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行。国家针对高校房改房制定了政策以限制其流通,但是商品化是高校房改房的必然趋势。在实践中,这种矛盾导致部分高校房改房产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如何在当前的住房制度下保障产权人的权益,是解决高校房改房相关纠纷的关键所在。本文除绪论和结语部分外,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房改房属于住房由公有逐步转变为私有的住房制度改革初期的产物,其产权类型包括成本价房的完全产权和标准价房的不完全产权。为了保障高校的私密性和校园规划的整体性,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政策限制高校房改房的流通,这导致高校房改房产权人的权益难以实现,相关纠纷屡见不鲜。第二部分,高校房改房产权人享有的权益包含三个方面。首先,成本价房产权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包括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但是,当以标准价购买房改房时,产权人行使收益权和处分权会受到限制。其次,产权人享有房改房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尽管在购买高校房改房时,教职工并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根据房改政策以及我国“地随房走”原则,教职工在购买房改房并取得所有权时,即同时获得土地使用权。最后,当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第三部分,当下社会中对于高校房改房产权人权益的侵害屡见不鲜:附条件买卖合同对产权人处分权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否合法需要判断附条件协议是否违背了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或者侵犯了其他共有产权人的权益;原价回购协议对产权人收益权的损害,这不仅违背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也未考虑到产权人折抵在房价中的工龄、职级等所具有的价值;高校在产权人去世后否认其继承人对房屋的继承权,或是在享受了已故配偶的工龄优惠购买房改房后,否认房屋为已故一方的财产可以发生继承;由于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权利不一致,影响了产权人对房屋的处分权;当产权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法院一刀切地认定房改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难以实现民事诉讼权利。第四部分,对高校房改房产权人权益的保障,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首先,依靠法律对高校房改房产权范围予以明确,同时依靠适合于当前情况的政策规范交易行为;其次,依靠政府和原产权高校,产权人在补足相关款项后实现部分产权房改房向完全产权住房的转化;再次,通过在高校房改房上设立可以转让、继承、出租的投资性居住权来同时满足产权人与高校的需求;最后,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有关房改房纠纷的案件受理范围进行细化,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林俊荣[3](2008)在《从自愿走向强制: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的缺憾与求解》文中研究说明经济适用住房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解决我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上功不可没。但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在我国从诞生到现在才只有短短的十几年时间,虽然这一制度在不断地完善,但与人们对这一制度所赋予的期待还是存在很大的差距。本研究从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的角度入手,认为我国各个阶段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在退出管理上采取的方式具有一贯性,即自愿退出的方式,这种自愿退出方式具有很大的弊端,它是致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重要原因。实现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由自愿走向强制具有必然性,为了实现退出管理方式的顺利转变,本研究对强制性的退出管理相关问题进行了构想和设计。
饶璐[4](2009)在《房改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房改房是指住房制度改革中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的已建公有住房。各单位根据相关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将享受国家一定优惠政策的住房出售给职工。依购买价格、公房房源等的不同,“房改”产权性质房屋可以分为:成本价住房和标准价住房、不可交易房与可交易房和直管公房与自管公房。其中较具法律价值的一类是依购买价格不同而划分成本价住房和标准价住房。房改房具有以下三点法律属性:首先,它是所有权转化的房屋,即由国家或单位公有向居民或者职工个人私有转化;其次,房改房经居民按照标准价或者成本价购买后即具有私有属性,除有法律规定原因,单位不得再以房屋曾具有公有性质而任意收回;再次,同其商品房不同,房改房的建设用地一般属于划拨用地。在房改房权属结构方面,较之其他产权性质的房屋房改房具有权利主体多样、特定和产权复杂并且受到制约的特点。同时房改房的权属登记也存在着特殊之处。首先,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公民所需提交的资料较为繁多,涉及的政府公务部门除房产主管机关外还包括市房改办。一般情况下已购公房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也长于其他产权性质房屋的办理期限。其次,房改房权属证书的记载事项也存在不同,其权属证书中除不动产登记的所记载的一般事项外,还需注明产权比例和标明“房改售房”的住房产权来源。房改房是我国二手房市场的主要房源,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房改房的交易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厘清权属关系明晰房屋产权归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上市交易的限制,确定统一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是完善我国房改房交易制度的关键,同时也是健全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基础。
叶李伟[5](2002)在《我国政府干预住房二级市场的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发展与规范住房二级市场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而有效的住房政策对此将起着直接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本文以政府干预理论为基础,阐述政府干预对我国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并明确现阶段政府干预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分析并评价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干预住房二级市场的政策;探讨政策执行过程中种种源于产权不清的理论问题;最后在前面实证分析与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思考如何完善政策,以达到我国政府干预住房二级市场的目标。
赵思宁[6](1999)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政策问答》文中研究指明自4月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最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可以视为二级市场迈向开放的第二大步。关于两部政策中涉及的详细条款,不少读者要求予以详细解释,故而我们请教了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将其采用问答形式示予读者。
王海龙[7](2007)在《经济适用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济适用房在我国发展多年,作为一项带有住房福利性质的制度,从1998年开始,经济适用房随着“房改”的启动在全国各地迅速兴起,目前已取得不错的成效:解决了许多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保障了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的权利;对过高的商品房房价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改善了中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条件,缓和了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拉动了内需,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可以说,在目前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经济适用房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项住房制度。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表现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计划与实际需求不符,许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比较落后,建筑面积过大,装修过分讲究,销售价格过高,销售对象失控等方面。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经济适用房制度一直饱受非议,人们总是用怀疑的眼光去看待这一制度,因此,欲消除人们心中的疑惑,只有找出产生问题的症结所在,解决好这些问题。以往人们总是从经济学和管理学角度来探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但效果不佳,那么我们何不换个角度,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通过研究,我们发现“政府失灵”和制度执行不力是诸多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而“政府失灵”和制度执行不力是可以通过立法完善予以解决的。因此,当前我国实有必要通过统一的《经济适用房条例》来构建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法律机制,解决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保障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推行,最终体现出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功能和优势。
朱庆新,王静[8](2011)在《对保障性住房交易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的修正建议》文中认为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公有保障性住房产权出售,并逐步进入市场,该部分房产由于划拨用地性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才能交易。该文主要研究如何才能公正合理、快速便捷地计算出应缴纳的出让金。
王旭鹏[9](2019)在《土地出让金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土地出让金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以收取租金的一种制度。它是我国土地公有制度的润滑剂,其确立是历史和人民的共同选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务收入的重要源泉,它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其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变现土地价值、保障社会经济公平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适用范围上,土地出让金制度并非严格适用于国有土地,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适用范围呈现出“扩张——限缩——再扩张”的发展过程;在征收标准上,因土地出让方式的不同,土地出让金的计价标准亦有所不同。但随着我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土地出让方式受到管制,土地出让金的计价标准开始趋向统一。当然,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在适用中仍存有不少问题。从当前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规范层级过低、规范内容零散化、征收机制不科学、支出结构不合理、与房地产税的矛盾冲突等现象,可见我国土地出让金的法律规制状况不甚乐观。反观我国香港地区的土地批租制度改革,发现其在法律规范层面,建立有与土地批租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征收模式方面,其混合运用批租制度与年租制度;在管理模式方面,其设立了与土地批租相关的专业性管理机构;在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的关系方面,其则尤其重视二者的协调性。由此,面对我国土地出让金的现存问题,通过参考借阅前述土地制度的改革经验,在结合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发展实际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如下应对策略:其一,在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体系改革方面,着手土地出让金制度之规范层级和规范内容的改革;其二,在我国土地出让金征收制度改革方面,着力于初次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征收与到期续租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征收的改革;其三,在我国土地出让金支出结构改革方面,开始控制地方政府的支出方向以及提高征地补偿的支出比例;其四,我国土地出让金与房产税的协调方面,通过因地制宜的确定合理的税租负担率、统一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的征收机构的方式进行改革。
李珂[10](2009)在《职工已购公房上市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职工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是房地产交易中的特殊问题。允许公房上市能带来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但公房上市在立法及实践中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之处,如已购公房与商品房、已上市交易公房与未上市交易公房在同一市场上的运作问题,公房上市的评估问题以及上市公房"两证"不全的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科学、严密的立法设计,有赖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更需要社会诚信度的普遍提高。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与问题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2 文献综述 |
2.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若干问题 |
2.1.1 自动续期的内涵 |
2.1.2 自动续期的期限问题 |
2.1.3 续期次数问题 |
2.1.4 自动续期有偿无偿的争论 |
2.1.5 自动续期的程序 |
2.1.6 自动续期的立法安排 |
2.2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
2.3 地上建筑物续期的法律后果 |
2.4 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域外研究 |
2.4.1 国内外关于英美法系土地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
2.4.2 国内外关于大陆法系地上权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
2.5 评论与展望 |
3.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理论逻辑与分析框架 |
3.1 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的续期因果反馈结构 |
3.2 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的理论构造 |
3.2.1 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分立 |
3.2.2 公有土地所有权“公私二重性” |
3.2.3 公有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 |
3.2.4 土地使用权“物债二分” |
3.3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分析框架 |
3.3.1 逻辑起点: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债权续期的分野 |
3.3.2 制度内核:土地用益物权续期的有期性与有偿性 |
3.3.3 制度路径:国有与集体土地续期“意思自治”的分异性 |
3.3.4 改革目标:用益物权在地权体系中的轴心地位 |
3.4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及类型化 |
3.4.1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 |
3.4.2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的类型化 |
4.土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域外经验 |
4.1 两大法系下土地权利制度的差异 |
4.2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
4.2.1 英国租赁地产权 |
4.2.2 我国香港地区土地租业权 |
4.2.3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
4.3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
4.3.1 德国地上权 |
4.3.2 日本借地权 |
4.3.3 我国台湾地区地上权 |
4.3.4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
4.4 两大法系土地权利续期的比较与启示 |
4.4.1 续期的法律关系 |
4.4.2 续期机制 |
4.4.3 续期期限 |
4.4.4 续期有偿性 |
4.4.5 地上物处置 |
5.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
5.1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5.1.1 住宅建设用地的特殊性 |
5.1.2 民意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诉求 |
5.1.3 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
5.2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制度逻辑 |
5.2.1 法定续期权 |
5.2.2 土地出让制度的重大创新 |
5.2.3 续期制度运行成本最小化 |
5.2.4 防止土地占有不公的长期固化 |
5.3 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有偿性的预期与响应 |
5.3.1 二手房价格与剩余年限的关系 |
5.3.2 特征价格模型及其理论的适用性 |
5.3.3 基于杭州市二手房数据的实证分析 |
5.4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5.4.1 自动续期制度的法定续期机制 |
5.4.2 自动续期的法定义务:年金制 |
5.4.3 不予自动续期的情况及纠纷处理机制 |
6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
6.1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6.1.1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范围界定 |
6.1.2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特征 |
6.1.3 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
6.2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制度逻辑 |
6.2.1 公私法交融下的合意续期 |
6.2.2 反映非住宅建设用地利用的多样化需求 |
6.2.3 体现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地位的相对优越性 |
6.3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6.3.1 合意续期的域外范式 |
6.3.2 申请续期程序 |
6.3.3 续期土地出让金 |
6.3.4 地上物的处理 |
6.3.5 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申请续期 |
6.3.6 续期纠纷的处理机制 |
7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
7.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7.1.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其使用权界定 |
7.1.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质 |
7.1.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实践之验视 |
7.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制度逻辑 |
7.2.1 对等私法主体之间的合意续期 |
7.2.2 保持双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
7.2.3 私法调整为主、公法调整为辅 |
7.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7.3.1 发送续期通知 |
7.3.2 续期的集体决议 |
7.3.3 续期价格评估 |
7.3.4 行政审核 |
7.3.5 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
7.3.6 土地续期中的纠纷 |
8.研究结论和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8.3 不足之处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2)高校房改房产权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2 研究现状 |
3 拟解决的问题及思路 |
第一章 高校房改房概况 |
1.1 房改房——历史遗留问题 |
1.2 房改房的界定 |
1.2.1 房改房与商品房 |
1.2.2 房改房与经济适用住房 |
1.2.3 房改房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1.3 高校房改房产权类型 |
1.3.1 成本价房的完全产权 |
1.3.2 标准价房的不完全产权 |
1.3.3 高校房改房产权的特别规定 |
1.4 高校房改房问题现状 |
第二章 高校房改房产权人权益分析 |
2.1 高校房改房的房屋所有权 |
2.2 高校房改房的土地使用权 |
2.3 合法权益受损害时的民事起诉权 |
第三章 高校房改房产权人权益受损现状 |
3.1 附条件买卖合同对产权人处分权的损害 |
3.2 原价回购协议对产权人收益权的损害 |
3.3 实践中对房改房继承权的损害 |
3.3.1 已交房款但未进行不动产登记 |
3.3.2 已进行不动产登记 |
3.3.3 职工去世后以其工龄优惠购买的房改房 |
3.4 划拨土地性质对产权人房屋处分权的限制 |
3.5 对产权人行使民事起诉权的影响 |
第四章 对高校房改房产权人权益保障路径的探索 |
4.1 完善房改房法律制度 |
4.2 将房改房产权转为完整产权 |
4.3 从居住权角度解决房改房部分产权问题 |
4.4 明确高校房改房纠纷的法院受理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从自愿走向强制: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的缺憾与求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摘要 |
第1章 绪论 |
1.1 相关概念的厘定 |
1.2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背景 |
1.2.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综述 |
1.4 研究的理论基础 |
1.4.1 共有产权理论 |
1.4.2 理性选择理论 |
1.4.3 储蓄生命周期理论 |
1.5 研究方法 |
第2章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发展历程及退出管理的自愿性 |
2.1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历程 |
2.1.1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的背景 |
2.1.2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产生 |
2.1.3 经济适用住房在我国住房供应体系中重要地位的确立 |
2.1.4 继续探索和完善阶段 |
2.2 自愿退出—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显着特征 |
第3章 我国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自愿退出管理的原因及其缺憾分析 |
3.1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自愿退出管理的原因分析 |
3.1.1 传统住房福利体制的路径依赖性 |
3.1.2 国家对传统职工低工资的一项补偿措施 |
3.1.3 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吸引力以减缓房改阻力 |
3.1.4 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属性的法理逻辑 |
3.1.5 政府责任与资格难定双重困境下政府的无奈选择 |
3.2 经济适用住房自愿退出管理的弊端 |
3.2.1 无法克服购房者的理性人的“自利”行为 |
3.2.2 严重损害地方政府供房的积极性 |
3.2.3 受益固定化导致公平性缺失 |
3.2.4 无法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分配原则 |
第4章 强制性原则转向:退出管理缺憾求解 |
4.1 实现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的强制性原则转向的客观要求 |
4.1.1 强制性退出是国际上的通行原则 |
4.1.2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共有性 |
4.1.3 经济适用住房的社会保障性 |
4.1.4 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模糊性 |
4.1.5 居民收入的生命周期性 |
4.2 经济适用住房强制退出管理相关问题设想 |
4.2.1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政府比例的明晰 |
4.2.2 经济适用住房强制退出标准的设定 |
4.2.3 经济适用住房强制退出的程序 |
4.2.4 经济适用住房强制退出的方式 |
结束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房改房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附表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第2章 房改房的法律本质及其规则体系 |
2.1 房改房的法律本质 |
2.1.1 房改房的概念 |
2.1.2 房改房的种类 |
2.1.3 房改房的法律属性 |
2.2 房改房的法律规则体系 |
2.2.1 现有法律规则体系 |
2.2.2 现有法律规则体系的不足 |
第3章 房改房的权属结构特点及权属登记 |
3.1 房改房的权属结构特点 |
3.1.1 同其他产权性质房屋类型的比较 |
3.1.2 权利主体多样性及特定性 |
3.1.3 产权的复杂性和制约性 |
3.2 房改房的权属登记 |
3.2.1 登记机关及登记程序 |
3.2.2 权属证书中的特殊规定 |
第4章 房改房的交易及其完善 |
4.1 房改房交易的特性 |
4.1.1 上市交易受特殊条件约束 |
4.1.2 上市交易受到时间限制 |
4.2 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
4.2.1 产权档案管理混乱房屋权属不清 |
4.2.2 上市交易的限制性规定较多 |
4.2.3 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不一 |
4.3 完善房改房交易制度的建议 |
4.3.1 完善相关制度的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4.3.2 完善房改房交易的几点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我国政府干预住房二级市场的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中文摘要 |
导言 |
一、 政府干预与我国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 |
(一) 住房二级市场运行的特性 |
(二) 我国住房二级市场迫切需要政府政策干预 |
(三) 现阶段我国政府干预住房二级市场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
二、 目前我国政府干预住房二级市场的政策及效果评价 |
(一)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干预住房二级市场的主要政策及存在的问题 |
(二) 我国政府干预住房二级市场的政策效果评价 |
三、 我国政府干预住房二级市场应解决的几个理论问题 |
(一) 已购公房产权界定及售房收益分配问题的再思考 |
(二) 公房使用权交易的性质及估价方法 |
(三) 房改房土地产权及土地收益分配问题的探讨 |
四、 关于完善我国政府干预住房二级市场政策体系的思考 |
(一) 简化市场准入规则,完善产权登记制度 |
(二) 降低税费“门槛”,合理调整收益分配政策 |
(三) 调控房改房上市价格,改进价格评估方法 |
(四) 加强对二手房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政策支持 |
(五) 加快培育与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业,保障住房二级市场正常运行 |
(六) 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推动公房使用权交易的合法化与规范化 |
注释 |
参考文献 |
结束语 |
(7)经济适用房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功能 |
2.1 经济适用房制度与廉租房制度、商品房制度的功能区分 |
2.1.1 经济适用房制度与廉租房制度的区别 |
2.1.2 经济适用房制度与商品房制度的不同之处 |
2.2 经济适用房制度存与废的争论 |
2.2.1 对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质疑 |
2.2.2 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存在理由 |
2.2.3 我国应坚持经济适用房制度 |
第3章 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3.1 经济适用房制度与商品房制度功能混同所产生的问题 |
3.1.1 户型建筑面积过大 |
3.1.2 部分经济适用房偏豪华 |
3.1.3 经济适用房总体价格偏高 |
3.1.4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失控 |
3.2 经济适用房制度实践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
3.2.1 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计划与实际需求不符 |
3.2.2 许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比较落后 |
3.2.3 经济适用房的选址不尽合理 |
3.2.4 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期限问题 |
3.2.5 将经济适用房上市、出租牟利 |
第4章 经济适用房制度的立法分析 |
4.1 用法律法规来解决经济适用房制度实践中的问题 |
4.1.1 政府行为需要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
4.1.2 制度的推行需要法律法规保障 |
4.2 有关经济适用房制度的立法现状 |
4.2.1 我国的立法现状 |
4.2.2 当前立法的不足 |
4.3 经济适用房制度的立法构想 |
第5章 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法律机制 |
5.1 经济适用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的制定程序 |
5.2 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管理 |
5.3 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 |
5.4 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的规定 |
5.5 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和上市销售管理 |
5.6 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当和违法行为的问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土地出让金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土地出让金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土地出让金的概念界定和内涵分析 |
一、土地出让金的概念界定 |
二、土地出让金的内涵分析 |
第二节 土地出让金的价值分析 |
一、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
二、实现土地价值,筹集财政收入 |
三、实现利益平衡,保障经济公平 |
第二章 我国土地出让金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土地出让金制度的确立 |
一、土地出让金制度的萌芽 |
二、土地出让金制度的确立 |
第二节 土地出让金的法律规制沿革 |
一、土地出让金的适用范围沿革 |
二、土地出让金的定价标准沿革 |
第三章 我国土地出让金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土地出让金现状分析 |
一、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状况 |
二、土地出让金的法律规制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土地出让金法律规制现存问题 |
一、土地出让金的立法规制存在问题 |
二、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存在问题 |
三、土地出让金的支出管理存在问题 |
四、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的协调存在问题 |
第四章 我国香港地区土地出让金制度概况及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我国香港地区土地出让金制度概况 |
一、香港地区土地出让金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香港地区土地出让金制度的主要特征 |
第二节 我国香港地区土地出让金制度运行启示 |
一、制定了与土地出让金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
二、批租制度与年租制度并行 |
三、设立土地出让金专业性管理机构 |
四、注重协调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之间的关系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土地出让金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 |
第一节 加强我国土地出让金的立法规制 |
一、提升土地出让金的法律规范层次 |
二、完善土地出让金的法律规范内容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土地出让金征收制度 |
一、初次出让土地时的土地出让金征收制度完善 |
二、到期续租土地时的土地出让金征收制度完善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土地出让金使用制度 |
一、控制地方政府的支出方向 |
二、提高征地补偿的支出比例 |
第四节 协调好我国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之间的关系 |
一、因地制宜地确定合理的税租负担率 |
二、统一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的征收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职工已购公房上市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已购公房与商品房、已上市交易公房与未上市交易公房在同一市场上的运作问题 |
(一) 土地出让年限与出让收益问题 |
(二) 商品房与无地价住宅的同时运作问题 |
二、公房上市的评估问题 |
三、上市公房“两证”不全的问题 |
(一) 职工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前后的房地产权问题 |
(二) 上市公房“两证”不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后果 |
1. 上市公房“两证”不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
2.“两证”不全的后果 |
(三) “两证”合一的办法值得推广 |
四、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D]. 欧阳亦梵. 浙江大学, 2020(06)
- [2]高校房改房产权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 曹雨. 广西大学, 2020(07)
- [3]从自愿走向强制: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的缺憾与求解[D]. 林俊荣. 福建师范大学, 2008(12)
- [4]房改房法律问题研究[D]. 饶璐. 湖南大学, 2009(01)
- [5]我国政府干预住房二级市场的政策研究[D]. 叶李伟. 福建师范大学, 2002(02)
- [6]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政策问答[J]. 赵思宁. 中国经济信息, 1999(18)
- [7]经济适用房法律问题研究[D]. 王海龙. 湖南大学, 2007(05)
- [8]对保障性住房交易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的修正建议[J]. 朱庆新,王静. 山东国土资源, 2011(07)
- [9]土地出让金法律规制研究[D]. 王旭鹏.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10]职工已购公房上市问题研究[J]. 李珂. 法制与社会, 2009(14)